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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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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职称论文

第1篇

学困生之所以难转化,不仅因为教师、家长的帮扶不力,还因为他们常用一种病态的目光看待问题,犯了错误,不是及时地反省而是把个人封闭起来,认为自己无能、老师偏心来逃避责任;另一方面,他们却有着一种强烈的病态自尊。鉴于此,笔者试从语文老师的角度,借语文学习这个主阵地,尝试为他们画好一个个大大的“正晕轮”,帮助他们重新找回自尊和自信。

一、借语文式宽容,画“乐学”之晕

大多数的学困生表现为对老师和家长的苦口婆心无动于衷,对事冷漠。攻其身不如攻其心,我们何不宽容一些,为他们画一个大大的“乐学之晕”?

1.友爱的姿态。学困生更渴望得到老师的爱。一句适宜的鼓励,一个充满赞许的暗示,一句关切的话语,都会点起学困生心中希望的火焰,构建学困生乐于学习的氛围。

2.幽默的语言。有魅力的语文老师应该具备语文式的幽默。面对学生在学习中无意犯的错,尤其是学困生,大声呵斥于事无补,幽他一默又何妨?

案例1:有位三年级老师看到学困生将“桌”写成了“卓”时,故作惊讶地对他说:“这张桌子不得了,砍了两条腿还能站住!”孩子便在玩笑中会意了。

3.入耳的说教。学生犯了错误,用什么样的话语对学生最有效?恶狠狠的话语就一定有效吗?我曾见过学生当着教师的面摔门。在教育界,到处流传着陶行知老先生“四颗糖”的故事。没有义正词严的批评,没有语重心长的说教,更没有疾风暴雨的体罚,而谁能说这样的教育不动听入耳呢?

4.契合的心灵。有些课任老师常会对学生说:“你们班纪律真差!”而班主任常会说:“我们一定能赢!”“我们”与“你们”,前者亲和,后者对立。不要小看了教师不经意间的用词。教师在对学生恶语相向时,就是将这些学生推向了自己的对立面。而很多优秀班主任的一言一行无不向孩子们暗示着一个信息——“我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老师,是其中一员。

二、借语文式帮助,画“悦己”之晕

所谓语文式帮助,意为含蓄的、育人于无形的帮助形式。

1.鼓励化整为零。学困生在听说读写各方面似乎一无是处,拿写字来说,满本的习字册上你找不到一个可以称得上整洁、美观的字。怎么办?将鼓励化整为零!

案例2:我用红笔圈画出他们每个字中相对漂亮的笔画以示褒奖,哪怕只是一笔略带笔锋的捺。这方法还真奏效,有两个原本写字如乱草的孩子,就因为半个学期中,我用这种方法送他们数百个红圈圈,现在开始认真写字了!

2.竞赛有纵有横。与学优生相比较,学困生获得成功的体验是不多的,这就需要老师针对他们的特点为他们多提供成功的机会。

(1)纵向评比:当然是拿他们自己的现在和过去相比,不断发现并表扬他们的进步。此时,给他们备一个成长记录袋真的很有必要。有时,针对特殊情况还要采取一些非常方法。

(2)横向评比:为了不让学困生离群或是自封,我们也不能忽视他们与同学之间的横向竞赛。可以指导全班学生在班里找一个竞赛对手,在学习上制造你追我赶的氛围。不过,学困生的结对子竞赛一定是在老师的精心设计之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教师要不动声色地给他们安排一个水平相当的竞争对手。

3.评价短中见长。不可否认,学困生虽然文化成绩不够理想,但也许文体方面有一定特长;他们虽然一时落后于人,但内心也有争上游、争荣誉的欲望;他们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不够高,但却乐于助人等。我们要勇于跳出传统的思维束缚,对自己的学生进行重新“定义”,做到“短中见长”。

4.距离远近适当。笔者在此处要重点说一说,细心的语文教师是如何把握好和学困生之间的空间距离的。

(1)授课时的距离。教育心理学家曾做过这样的实验:教室里有四组学生,教师始终站在三、四组之间过道的三分之一处上课,实验观察结果显示,教师身边的三、四组学生的听课状态明显好于一、二组。所以,我们不要总高高在上地站在讲台上,要常走进过道进行课堂教学,并且要时常变换两个过道。

(2)评价时的距离。如果批评,对那些胆子大,屡教不改的孩子要近距离批评,使他能够感受到压力,对胆量较小的孩子最好远距离批评,使其不会太感觉压迫;如果表扬,那就最好是近距离了,因为对任何一个取得成功的孩子进行靠近表扬都具有明显的教育功效,有很好的激励作用。

三、借语文式交流,画“亲子”之晕

如何用语文方式与家长更有效地交流,为学困生与家长之间画好“亲子”之晕呢?

1.拓一条渠道。对于中高年级的学困生,家长的教育方法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而且经过多次较量,他们也已经像他们的孩子一样油盐不进。对于不愿或不敢与你交流的家长,不同的情况要借助不同的交流渠道,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家校良好沟通。

案例3:刚接这个班里阿凡(单亲家庭)的爸爸是基本请不动的,于是我果断地放弃了与他面谈的交流方式,改为给他写信。孩子每有点滴进步,我都会写上只言片语让孩子捎回。53封信写完了,他的爸爸竟然开始主动到学校来与老师交流孩子的学习状况了。更可喜的是,在捎信的路上,孩子也悄悄增长了自信!

2.换一个角度。其实,我们做教师的如果能在改变观念去欣赏孩子的同时,也教会家长换一个角度去欣赏孩子,才可谓功德无量。我的同事徐老师就是这样做的。她最常问家长的一句话是:“这孩子在家有什么优点是我还不了解的呢?”

第2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它是搞活本地区经济,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基本条件。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作为城市构成骨架的市政设施工程,一般都是非赢利性的,它建成后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只能是产生社会效益。市政设施工程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和地方的资金筹措,而这些资金的投入与城市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比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市政建设者必须努力和追求的方向。一项市政工程从基本建设程序看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等多个阶段和环节。那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视建设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这里所讲的前期阶段是指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止的工程建设阶段。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一项数据表明,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达到80%。大量的事实证明,市政项目前期投资估算的偏差是造成其投资效益低下、三超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前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失误也往往为后期施工阶段的技术变更和投资超额留下活口。由此可见,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以便有效遏止“三超”现象。但就目前市政工程计价依据而言,缺少工程建设前期评估依据,对做好前期的投资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建议省造价管理部门在做好新的市政预算定额颁布实施的基础上,搜集已建的市政工程结算资料,做好市政工程概算定额的编制出台工作,为建设前期阶段提供一个合理的造价确定与控制保障。

二、把握设计阶段造价的重点控制

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在设计图纸未交付实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第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能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例如一个城市路网改造排水项目,通常采用的施工方法有开槽埋管施工和顶管施工。在设计时我们应当根据现场的路况、土质情况,分析这两种施工方法的合理性,并比较两者的造价经济性后再选用合适该工程的设计方案,而不能想当然,凭自己的想法作决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再例如某市政主干道排水设计项目,采用开槽埋管施工,根据地质资料情况分析,在沟槽土方开挖后,采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就能保证上部路面基层的强度要求,但由于设计人员仅仅根据当地常规做法,未对地质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计算,就采用石粉和石碴回填,这样,不但增加了回填石粉和石碴的费用,还要承担开挖土方外运的额外费用。经过测算,一个采用土方回填只需500万元造价的排水工程,在采用石粉和石碴回填后造价竟然增加了100多万元。这仅是一个工程的例子,如果一个年基础设施投入在几十个亿的地区土质情况相似,均采用以上设计方案,那造价上的浪费则不敢想象。因此,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

三、加强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即是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据统计,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工程施工费用约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左右,因此工程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直接影响很大。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本人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我省应随着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出台,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指引,首先在几个较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签证往往对工程造价造成重大的损失。比如,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石碴基层填筑,石碴方量的计算,一般采用现场丈量体积,按实结算。但如果在丈量时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监理人员不负责任,签证时填筑厚度比实际厚度多出10厘米,则对于一个面积在10万平方米的道路工程,石碴方量则增加1万立方米,按石碴填筑综合单价40元/立方计算,则只此项造价就增加40万元。又如,某市政管道开槽铺设工程,在预算编制时,沟槽开挖工作面按每侧1:0.75放坡系数考虑,沟槽底宽按定额规定进行计算,但实际施工时,由于地质、施工方案等因素,沟槽开挖工作面每侧仅按1:0.3放坡系数考虑,沟槽底宽也比原来减少了近三分之一,这样以来,土方开挖量及回填量都比原预算方量少了很多,如果监理人员不及时做好现场丈量签证工作,项目完工后实际结算时工程量则难以复查,只能按定额规定进行结算,从而造成造价费用的大大增加。因此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就显得十分必要。

3、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是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第3篇

1市政工程的成本控制及其管理

涉及的方面是非常多的,比如施工设施费用及其工程费用,其对于项目的前期成本预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其规定的分析,进行当地政策法规的研究,做好投标报价的优化工作,保证项目投标报价的良好盈利性。这离不开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做好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准备工作,做好招标图纸的质量优化工作,进行相关合同条款的研究,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提升其应用效益。这也需要做好施工合同的交底工作,保证施工合同交底的开展,保证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责任及其义务的明确,保证现场施工的良好开展,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指南,避免其出现超施工、乱施工情况,从而保证施工企业的良好开展,在市政项目应用过程中,施工环境是比较复杂的,其涉及的工作面是非常广泛的,需要做好合同的研究工作,进行责任及其义务的明确。

2这也需要进行材料的成本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材料成本的分析,进行材料成本控制优化工作,实现不同材料成本的控制环节的协调,保证材料的采购招投标模式的应用,进行招投标方式的优化,保证竞争体制的良好性,进行高质量、低价格材料的选择,实现其成本的有效控制。这需要进行材料使用计划的制定,进行限额发料制度的应用。针对施工图设计其工程数量需要,进行材料使用计划的制定,进行相关台账的建立,做好材料的超耗量的分析,进行相关对策的研究,保证材料用量范围的控制,进行材料的日常管理优化,做好材料的分类工作,进行材料的定期清点。

3这就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管理

工作的协调,保证企业的良好生存及其发展,保证质量控制体系的健全,避免施工过程中的修复、返工等情况的出现,避免一些工作上的麻烦。这也需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应用,针对现场施工特点,进行新技术的引进,进行成本的支出减少,做好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这就需要做好工程项目的变更及其索赔工作,保证相关专业人员的工作,进行变更索赔工作效益的提升,进行变更、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控制,更有利于其进行变更及其索赔,从而满足现实工作的要求。其对于专业人员的要求是必要高的,其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够明确造价的关键点,从而有利于变更索赔工作的开展。这也需要进行工程工期计划的制定,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施工任务的圆满完成,保证质量环节、安全环节等的协调,需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任务的完成,进行可行性的施工计划的制定,保证有效保证措施的应用,实现施工目标及其计划目标的分析,进行其存在原因的分析,做好成本的控制,进行制定工作计划的应用,避免盲目的施工,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保证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避免工期的延后等情况,进行成本的控制。为了做好市政工作的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因素的考虑是必要的,毕竟市政工程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多的,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理论的结合,需要进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的分析,进行成本控制及其管理措施的协调,做好事前预测,优化成本管理方案,加强成本控制,对市政工程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行资源优化配置,从根本上做好市政工程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二、结语

第4篇

一、成本控制的基本含义

所谓成本控制,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它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等六个环节。这些环节按成本发生的时间先后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进行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对控制核算提出要求;事中控制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为分析、考核提供依据;事后控制进行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对预测计划提供信息。

成本控制的过程是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进行计算、调节和监督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发现薄弱环节,挖掘内部潜力,寻找一切可能降低成本途径的过程。科学地组织实施成本控制,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转变经营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和壮大。

二、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成本控制的起点,或者说成本控制过程的平台就是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成本控制不从基础工作做起,成本控制的效果和成功可能性将受到大大影响。

1、定额制定。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生产技术水平和组织条件下,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的消耗达到的数量界限,主要有材料定额和工时定额。成本控制主要是制定消耗定额,只有制定出消耗定额,才能在成本控制中起作用。工时定额的制定主要依据各地区收入水平、企业工资战略、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力成本越来越大,工时定额显得特别重要。在工作实践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控制需要,还会出现动力定额、费用定额等。定额管理是成本控制基础工作的核心,建立定额领料制度,控制材料成本、燃料动力成本,建立人工包干制度,控制工时成本,以及控制制造费用,都要依赖定额制度,没有很好的定额,就无法控制生产成本;同时,定额也是成本预测、决策、核算、分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成本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2、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它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它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达到合理化、规范化、高效化,是成本控制成功的基本前提。在成本控制过程中,下面三项标准化工作极为重要。第一,计量标准化。计量是指用科学方法和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量和质的数值进行测定,为生产经营,尤其是成本控制提供准确数据。如果没有统一计量标准,基础数据不准确,那就无法获取准确成本信息,更无从谈控制。第二,价格标准化。成本控制过程中要制定两个标准价格,一是内部价格,即内部结算价格,它是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各核算单位与企业之间模拟市场进行“商品”交换的价值尺度;二是外部价格,即在企业购销活动中与外部企业产生供应与销售的结算价格。标准价格是成本控制运行的基本保证。第三,质量标准化。质量是产品的灵魂,没有质量,再低的成本也是徒劳的。成本控制是质量控制下的成本控制,没有质量标准,成本控制就会失去方向,也谈不上成本控制。

3、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运行的基本保证,一是制度,二是文化,制度建设是根本,文化建设是补充。没有制度建设,就不能固化成本控制运行,就不能保证成本控制质量。成本控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费用审报制度等。在实际中,制度建设有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首先在制度内容上,制度建设更多的从规范角度出发,看起来像命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制度建设要从运行出发,这样才能使责任人找准位置,便于操作。二是制度执行不力,老是强调管理基础差,人员限制等客观原因,一出现利益调整内容,就收缩起来,最终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三、传统成本控制的局限性

现代企业高风险的经营环境、灵活的顾客化生产、高度自动化的制造环境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成本控制系统,而服务于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的传统成本控制越来越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传统成本控制系统以责任会计控制、标准成本制度等为核心,具有如下特点及局限性:1、传统成本控制主要是依据组织机构的职能、权限、目标和任务来划分责任中心,形成纵横交错的责任控制系统。横的方面建立的是按职能部门划分的责任费用中心,纵的方面建立的是厂部、车间、班组三级责任中心。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不易分清许多不属于单一职能部门但又具有关联性和同质性的费用的归属。同时,容易造成不同责任中心为了本部门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成本控制难以达到全局的最优。2、传统成本控制以产品为核心制定耗费标准,以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制造费用、固定制造费用等成本为产品制定标准成本。它采用的标准成本是单一的、僵化的,并允许有一定程度的低效率,这与现代管理潮流相抵触。3、传统成本控制只强调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事前成本控制重视不够,对设计方案存在的过剩设计或无效设计所造成的先天成本缺陷无能为力。4、传统成本控制把成本费用的发生看作是数量的驱动,以数量为单一基础编制费用预算,容易造成成本费用信息的扭曲。5、传统成本控制的差异分析基准只是与产量相关的业务活动,通过比较实际成本和标准成本来确定成本差异额。这种差异分析是滞后性的,只揭示结果而不是原因。由于传统成本控制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我们建立以作业为基础的成本控制系统,简称作业成本控制。

四、作业成本控制

以作业成本作为制造阶段成本控制目标。作业成本法是以生产的自动化、电脑化为基础,同适时制与全面质量管理紧密配合而形成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它着眼于成本动因,依照资源耗费的因果关系进行成本分析。从成本计算的角度看,它是以成本作业为核算对象,而不是以产品为核算对象。通过企业成本的核算,追踪成本的形成和积累过程,由此得出最终产品成本。根据作业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可以把作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增加价值的作业,一类是不增加价值的作业。作业成本法不仅克服了传统成本计算方法中间接费用责任不清、信息严重扭曲的缺陷,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成本管理的新思路。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努力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综合增加价值的作业,使之发挥最大效用。因此,作业成本法不单纯是一种成本计算方法,而是一种将成本计算与成本管理相结合的新型成本计算方法。

作业成本控制符合现代企业高风险的经营环境、灵活性的顾客化生产、高度自动化的先进制造环境的一种新型的成本控制方法。它将标准成本制度从为产品制定耗费标准转向为作业制定增值成本标准,费用预算从以数量为基础编制的弹性预算转向了以成本动因为基础编制的弹性预算,差异分析从以数量性变量为基础转向了以成本动因为基础进行,从为各个生产部门之间转移产品或劳务制定以传统成本计算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转向为各个作业中心制定以作业成本计算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以作业为基础的新的成本控制的理论与方法是成本管理在成本控制方面的重要应用,也是成本控制系统随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成本控制的范围是产品寿命周期

第5篇

1.思想政治教育优良传统的继承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方法由来已久,在教育中也起到了其他方法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惩罚教育法的运用经过历史的验证,是可行且有效的。在抗战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政权存亡的工作。因此,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就成为胜负的关键。惩罚教育法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以行作为开端的需要。捷克教育家扬·阿姆斯·夸美纽斯说过:“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并非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为的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那么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怎样才能使犯错者不在去犯错或者说不再去犯同样的错误呢?那就是对受教育者不良行为实施惩罚。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意识是客观实在在人脑中的反映。因此,既然行是知、情、意、信的外显,那么改变外显的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内在的知、情、意、信也必然要随之改变,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为什么能把行作为开端的原因之一,惩罚教育法则正好符合以行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开端的需要。惩罚是一种具有威慑性的手段,在教育中则转化为对学生不端行为的威慑作用,有对行为人本身也有对行为人周边人群的威慑。惩罚主要针对外显的行为,通过行为的改变从而引起思想意识的改变。惩罚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需要教育者的教育智慧,只有具有艺术性的惩罚才能使学生从自己的行为中认识到本质错误,从而改变内在认知,由好的认知再上升到良好的意志、信念和情感,最终产生良好的行为。

2.符合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社会化的需要社会化是社会学的名词,不同的研究学者对社会化有着多种解释。布卢姆认为:“个人为了以一个多少有效的成员的身份,参与某个集团和社会而对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倾向进行学习的过程就叫社会化。”《社会心理学》认为“社会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个体形成适应于该社会与文化的人格,掌握该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方式。”根据这两种解释,总结地说:“社会化就是一个人学会适应社会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是帮助学生塑造良好品德和教会学生如何做人的教育,这些都是学生走出校园,走上社会所必须的良好品质。换言之,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促进学生社会化的教育。

二、思想政治教育正确使用惩罚教育

1.抓住时机,一击即中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时机一直是一个研究的话题。在什么时候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是最好的时机,我们认为,这主要取决于运用哪种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不同的方法就必须在不同的时间使用,犹如病人用药,不同的症状在不同的时间就必须使用不同的药。惩罚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使用时,选择好时机非常重要,时机选的好事半功倍,时机选的的不好事倍功半。

2.明确目的,教育为重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育人的工程,它进行的并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而是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使用惩罚教育法亦是如此,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不是为了惩罚学生本身,而是惩罚学生身上发生的不良行为。

3.力度适当,防止“两用”《周易·系辞下》认为“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运用惩罚教育,惩罚一定要适当,要注重对惩罚“度”的把握。质量互变关系指出:“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促成质变,质变又会开始新的量变。”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使用惩罚教育需要尊重质量互变规律,教育者要善于把握惩罚的“度”,达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而不失教育本质。把握惩罚的“度”即惩罚“泛用”和“滥用”两个问题,泛滥无度的连续惩罚是可怕的。同时,从心理学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知道,惩罚的威慑力将会随着惩罚的频繁使用而逐渐减弱,只有当惩罚构成一种威慑而存在时,才会保持它的全部力量。因此,过度的惩罚教育会适得其反。

第6篇

1.3设置的问题难易适中中专思想政治课开展探究性课堂教学活动,要想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问题的设置要适合学生实际,结合学生的基础和认知特点,选择难易适度的探究性问题。问题不能太难,否则学生无法得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也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有悖于当前的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如果问题设置的太容易,就很难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也不能够真正的让学生获得相应的探究能力,也不符合新课程改革的理念。

1.4探究问题的大小与数量由于课堂时间非常有限,为学生设置的探究问题一定要有时间来完成,数量要做好控制,问题太多就会流于形式,无法做到广度与深度探究,学生也只能疲于应付。同时还应该把握住问题的大与小,如果给学生设置的问题太大,学生感觉到不知如何入手,无法找到问题的切入点,课堂探究所设置的问题要做到大小合适,有质有量。

2中专思想政治开展探究性课堂的对策研究

2.1转变教学理念,突出学生主体首先,教师应该转变教学理念,从传统的教书向育人转变,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成为学习的主体,不断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传统的教学模式过于呆板,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相关知识,学生机械地模仿,无法真正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探究式教学给学生以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想象,为学生设置适合他们发展的问题情境,教师引导学生进探究,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让学生真正感知自主学习所得到的收获与满足,尝到探究性学习的甜头,就会对思想政治学习充满兴趣。

2.2构建有序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和谐有序的课堂氛围是提高思想政治探究课教学效率的关键,学生只有在较为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才能够放松思想,才能够激活思维,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相关问题的探究当中去。教师应该构建较为和谐的课堂气氛,营造民主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让学生敢于思考,大胆质疑,勇于表达。同时,教师需要做好组织和引导,防止陷入无序和失控状态。中专思想政治新课程的课堂探究需要教师营造有序而又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通过和谐的气氛让学生大胆探索,通过有序的引导让学生按照既定的目标开展相关的探究活动,做到有效深入高效。

2.3思想政治开展探究课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开展思想政治探究课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完全放任。新课程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但是在实践当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不容忽视。教师需要为学生设置问题,结合学生的实际精心选择话题,围绕教学目标引导学生开展讨论,通过生动有趣的导入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把学生进入问题情境中去。当学生探究陷入困境时,教师通过有效的引导和启发,帮助学生更好地思考。做好有效的评价和总结,引导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方式、探究效果进行积极评价,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学生集中出现的问题加以重点解决,对学生表现出来的优势加以肯定和表扬,不断激发学生的探究热情,提高思想政治探究课的教学效果。

2.4对教材进行灵活取舍思想政治教育应该结合学生实际对教学内容进行大胆取舍,有重点地探讨和研究,而不是面面俱到,对于一些较为基础和简单的知识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便能解决;对于一些不符合时展的教学内容应该大胆的舍弃,对于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够促进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境界提升的教学内容应该精心选择,并且在教学内容上加以丰富,同时设置的问题应该更有广度和深度。教师就需要对教材系统研究,结合一般的认知规律,将探究的内容更加具体化,让教学内容更符合学生实际,课堂探究更加高效。

3.总结

第7篇

施工任务分解是根据工程建设的逻辑关系,将商业大厦项目分解为若干分部分项工程。任务分解应遵循逻辑严密、边界清晰、操作便捷的原则。逻辑严密是指任务分解以施工方案为基础,建立各项任务的层级关系和时间关系;边界清晰是指所分解的任务与其紧前和紧后工作具有明确的时间分界点;操作便捷是指所分解的任务相对独立,可以落实到某个工作组或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便于开展绩效评估或反馈调整。本项目施工任务分解如表1。

2挣得值法指标监测

设置施工成本监测点是基于挣得值法进行造价管理的基础。一般而言,监测点的选择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较难发现施工过程各环节的成本使用情况;过短则会增加监测的工作量,使管理成本上升。本项目实际工期约300d,以月为单位开展监测较为适宜。根据挣得值法相关计算公式,该项目BCWS、BCWP和ACWP数据统计如表2。

3监测数据分析

根据已统计的BCWS、BCWP和ACWP数据,可以对该项CV、SV、CPI、SPI进行分析。若CV>0,表示成本节约;CV<0,表示成本超支。若SV>0,表示进度超前;SV<0,表示进度滞后。若CPI>1,表示成本节约,CPI<1,表示成本超支。若SPI>1,表示进度超前,SPI<1,表示进度滞后。1~4月,CV<0,CPI<1,SV在0线附近徘徊,4月份SV>0,SPI约为1,该阶段项目费用超支,进度基本与预期吻合,4月份进度明显提升。存在问题:一是工程起步阶段,各项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建设管理沟通不顺畅;二是施工机械进场延缓,导致基坑工程窝工,增加了支出;三是基坑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钢筋验收不合格,根据监理要求停工2d,部分钢筋工程返工。采取措施:首先,梳理分部分项工程,建立工作任务标准流程,提高单位班组的施工质量和班组间的协作能力。其次,地下车库施工采用流水作业,将车库分为4个作业面同时施工,并调集经验丰富的施工团队,提高钢筋工程的施工质量。第三,积极协调施工机械供应单位,确保脚手架、起重机、挖土机等设备设施按时进场,并预留一定时间余量。5月,CV>0,CPI>1,SV<0,SPI<1,该阶段项目费用节约,进度滞后。存在问题:项目所处东南沿海地区,春夏之交陆续进入梅雨季节,影响钢筋混凝土浇筑质量,导致4~6层建设进度滞缓。建设进度的滞缓,使材料供应、消耗等数值降低。但是,部分材料因堆料不恰当而损失。采取措施:项目部认真做好雨季施工各项措施,尽量减少进度滞缓的程度,特别是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堆料,为雨季过后抢抓施工进度做好准备。7~10月,项目费用和进度呈现波动状态,7月较为理想,费用节约,进度超前,由于8~9层为标准化施工,前述经验和磨合为项目顺利推进创造了基础。8月费用超支,进度滞后,该阶段实施的屋面施工,需要设置防水层,土方回填工程量较大,水暖管线则需要较长的调适时间。9月和10月,施工预算和进度基本调整,但工程量仍较大,附属工程中包括绿化工程、门窗工程、油漆工程等。总体而言,本项目施工进度按计划完成,未有超前和滞后情况。项目部采取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式,有效增强了成本的控制能力,项目预算成本3249.922万元,实际成本3131.407万元,节约成本118.515万元,成本压缩率约为3.6%。

4结语

第8篇

《士官政治工作》是士官院校学员适应任职需要的必修课。这门课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可操作性,要求理论与实践并重。但由于课时限制,教材编写相对简略,缺乏系统性和透彻性;有些理论缺乏史实的支撑,枯燥晦涩,年轻学员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对此,开设士官政治工作课三年来,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改革,具体做法是一线贯穿、史论结合、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即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将我军政治工作史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突出政治工作的理论、原则,对非重点、难点章节进行概略讲述,效果比较理想。

1讲透理论观点

政治工作的理论、原则是学员必须掌握的内容,也是其今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对此,不仅要让他们掌握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要讲深讲透,运用大量史实使其明白这些理论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经验教训,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如讲解“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部分内容时,依据教材的要求,除了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含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的阐述外,我们还讲述了这一原则在形成过程中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分裂主义的教训,又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的性质决定的、是人民军队的根本职能决定的、是国际国内现实斗争的需要决定的、是全面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决定的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正反两方面的分析论证,不仅使学员了解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含义、主要内容,而且明白了在新世纪新阶段,只有坚持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才能使我军具备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2讲清重点内容

讲清重点内容既是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也是学员理解实践的基础。因此,要讲清重点内容,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既要讲清观点、概念的基本内涵、内在联系,又要讲清贯彻实施的具体方式方法,使学员不仅明白道理,而且知道应该如何去做。如作为章节重点的“经常性思想工作的疏导方针”,必须讲清疏通与引导的关系,而要讲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把疏通者与被疏通者的相互关系与如何进行疏通讲清楚。讲解中,我们通过解剖具体事例,让大家真正懂得疏通与引导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疏通是前提,引导是目的。疏通本身又包含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两个方面,即疏通者和被疏通者如何沟通的问题。疏通者应以平等的地位、妥善的方法、和悦的语言来进行析事说理,做到不急不躁,切忌摆出教训人的架势、使用粗暴的语言。只有使被疏通者摒弃顾虑,才能畅所欲言。不管疏通对象所言是否正确,都应让其把话说完。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其真实的想法,同时又使心中的积郁得到宣泄。然后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正面的说理教育工作,既讲明大道理,又讲清小道理;既有道理的疏通,又有情感的疏通。只有这样才能引起情感的共鸣,使说理入耳入脑。从而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引入思想工作的个案,引领大家探讨疏导操作的具体方法。“引而不发,跃如也”,收效明显。

3讲明难点问题

抓住要害是讲明难点问题的关键。要通过讲述分析,使学员明了事理,掌握难点的关键所在。如“个别重点人的思想工作”,这是经常性思想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后进”这个概念,本身只具有相对意义。教材中这部分内容相对比较概括。因此,不能按照教材上的笼统划分去讲。如果笼统讲,学员走向工作岗位后,面对实际问题,仍然不知如何去做。讲解时,我们归纳成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存在某些不良倾向的;二是对待某些具体问题不能妥善处理的;三是个性存在某些缺陷的;四是具有否定性情绪情感表现的。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看,只有思想认识存在明显的错误倾向,并且在较长时段内表现出无改进的人才能称为后进。对个性缺陷、不能妥善处理某些问题、情绪情感表现出消极方面的,并不完全属于思想认识问题,也决不是单靠说服教育工作所能够奏效的,必须伴有其他的措施才能取得成效。只有按照不同特点进行归类,讲清其特点、原因,讲明教育引导的具体方法,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同时还要辅之以真实典型的事例进行分析,使学员明了教育对象的特点是千差万别的,具体解决的方法是丰富多采的,不能比照一个模式去做,而是要根据教育对象及其问题的特点,采取切实适用的具体方法。这样,既从理论上阐明了做个别人思想工作的科学依据,也让学员明确了其特点、方法,对其实用性和艺术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4共同研讨操作

对操作性内容,讲解时要注重可行性。士官政治工作课的不少内容可操作性很强,加之学员绝大多数来自基层,半数已改选士官,有的担任过正、副班长,入学前就是基层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就具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亲身体验。如果操作性内容只由教员讲,而且只限于书本,学员会觉得没有新鲜感,造成学习时对所讲内容不感兴趣,精力不集中。因此,讲课时这些内容就不一定由教员讲,可由教员布置课前预习,提出思考题和具体要求,由学员带着问题去阅读教材。课堂讲授时,由教员提出问题或典型事例,分班组由学员讨论分析其特点,提出解决办法。然后由班组派代表发言,其他人进行补充,再由教员归纳讲评。这样既发挥了学员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集中了集体的智慧,同时又活跃了课堂气氛,弥补了教材的局限。例如,对“几种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组织教育讨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要方法运用”等内容就采取了这种方法,学员反映较好。

第9篇

市政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市政工程项目的承包管理工作,市政项目的承包经常出现层层转包或者在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小部分范围内进行承包的现象,市政工程的项目部门仅仅向工程的管理单位交纳部分管理费用。这种现象直接削弱了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单位的职能,从而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在市政工程的转包期间,不能科学选择转包施工单位,甚至将市政工程交给施工素质以及施工技术水平较低的个人或者小型企业,由于施工单位的整体施工水平无法保障,施工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机械设备的电线随意拉扯,市政功臣施工现场食堂卫生质量水平低等。市政工程施工建设中施工材料管理存在问题,不能严格按照规范化流程进行材料选购,部分施工材料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出现材料变质现象。在施工材料的使用期间,由于不科学使用,造成浪费现象严重,从根本上阻碍了市政工程施工建设中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质量控制管理措施

2.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随着现代化市政工程施工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与实际市政工程施工工作不相适应,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作用发挥不充分。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涉及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政策文件、质量管理手册以及规范化施工流程等,是规范市政工程建设中施工人员日常行为的重要管理手段之一。因此,要不断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施工建设中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全面性、科学性以及规范性原则,将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手册以及规范化施工流程等,完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可操作性,使其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建设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从根本上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水平。

2.2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重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施工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保证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1)市政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负责人要树立现场管理的榜样,深入到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现场,不断加强自身的工程管理水平,日益完善相关的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措施。熟悉了解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现场的实际地质地貌情况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附近的自然环境,严格要求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照事前制定的施工计划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尽量减少工程建设的投入成本,降低资源浪费现象。(2)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要熟悉掌握规范化的施工流程与科学施工工艺,定期对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现场进行排查管理。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突发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排除复杂问题对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影响。(3)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应从施工环节中的每个细小环节入手,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应用到施工现场每道工序中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质量安全。

2.3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政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监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检查职能。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从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入手,不断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并严格落实执行,确保监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市政工程监理部门在工作期间,要保证执法工作的透明性、公正性以及服务性,实现监理工作服务性与执法性的共同体现。将市政工程施工建设中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质量管理相结合,从而加大监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人员管理,制定规范化监理工作流程以及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奖罚管理制度,从根本上约束市政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日常行为,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此外,市政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保证监理人员能够胜任其监理工作。

3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行政,承诺,违诺

近年来,随着服务行政意识在行政机关中的渗透与普及,行政机关纷纷寻找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效能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进而改善行政机关自身与社会公众关系的方法与途径。行政执法承诺制于是应运而生。行政执法承诺制产生后,各行政机关纷纷效仿,一时间,“执法承诺”成为新闻媒体的关注焦点[1].目前,行政执法承诺制在运行过程中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2]如何规范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作已经成为行政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拟结合某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行情况,对该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发表浅见,并求教于同人,以期澄清其性质,并规范其运作,最终实现实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初衷。

一、行政执法承诺制的产生及基本含义

行政执法承诺制是社会服务承诺制向纵深发展的结晶。为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1994年春,山东省烟台市建委率先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5年5月,烟台市政府在全市邮电、电业、交通、工商等12个部门推广建委的经验。1996年下半年,在全国铁路、民航、交通、建设、邮电、内贸、金融、电力、公安、工商等十大“窗口行业”,社会服务承诺制全面展开。从总体上看,社会服务承诺制主要应用于三类服务行业,即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水电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业(如环卫、路灯、公共文化设施等)和管制行业(如执照发放等)。[3]在现阶段,前两类服务业不断引进企业化管理方式,这样,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即使其未宣称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服务质量也明显提高;唯有第三类服务业,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必须由行政机关来调控,而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就使得行政执法活动成为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攻坚重点。于是乎,行政执法承诺制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走向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前台。

对于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含义,理论界并没有进行过系统地探讨。结合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实践,笔者认为,该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自律制度,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身应予遵守的职业道德、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等与职权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并做出承诺,并在违反承诺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该描述性定义而言,有如下几点应予注意。

第一,该制度是与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机关的自律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实质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以自律的形式向社会宣布自己以新标准提供服务的形式、质量和违约责任等,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剥夺的做法。”[4]作为一项自律制度,行政机关是否实行承诺制是其内部事务,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都无权干预。但是,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非常艰巨-“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的职能”,[5]已成为不可能的事;国家必须解决因人口增长、工业化、无产阶级产生及都市化所肇始的仅凭社会成员个人的智识所无力解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行政机关也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服务行为。所以,社会公众将国家(行政机关)视为自身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佳保障,对行政机关的一言一行都寄予高度的信任。这样,行政机关一旦向社会宣称实行执法承诺制,社会公众就会根据承诺内容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同样,行政机关如果违反承诺,则必然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并损害某些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所以说,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与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机关的自律制度,为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机关必须谨慎实施。

第二,行政机关的承诺以法律规定为界限,以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为内在界限。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即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基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易腐蚀性等特征,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预设的一道屏障。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行政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也无权创设新的执法事项。所以,行政机关应以法律规定作为承诺的界限,超越职权的承诺是无效的。除有界限外,行政执法承诺还有内在界限,即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周知,执法承诺得以存在的基础是:立法机关无法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便通过运用立法技巧-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转嫁给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和行政技能的行政机关来解决: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根据各类行政事务的特性和自身的执法能力,确定相对具体的执法标准。当行政机关将自身确定的执法标准公之于众,并宣布恪守此执法标准时,就构成了执法承诺。行政机关重新确定执法标准,是为了更加迅速有效地执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如果承诺的执法标准不具有可行性,则这种承诺就成了美丽的谎言,在欺骗社会公众的同时,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其恶劣影响不亚于行政违法。

第三,行政机关应对违诺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承诺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为有效行使职权而颁布的拘束其内部人员的行政规则。一般认为,行政规则是“为规律行政体系内部事项而下达的命令,亦即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或上级长官对所属公务员,依其法定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或运作所为之规定,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通常与人民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关系。”[6]行政规则“原则上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种是作为规范行政内部的行政事务,例如规定上、下班之时间,文书的处理,职务的,会客须知等等。第二种是针对执行职务的细部规范,主要是对所涉及法令的解释及执行方面,所作的解释。”[7]由于行政规则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规则的制定不以法律的授权和对外公开为必要条件;即使公务员违反行政规则,也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机关也就无须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行政规则(尤其是第二类行政规则)一旦公开,并且其内容有可能对社会公众的权益产生影响的时候,有关行政机关就必须对违反该行政规则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在日本,行政规则有告示、指示、通知等三种形式,它们一般不具有法规的性质,但当用来“说明法律上的解释、裁量的标准,规定国民的权利义务,并且在官报上登载时”,[8]则具有了法规性质,对它的违反就构成了违法。行政机关在实施承诺制的时候,往往直接宣称“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且为了获得社会公众的监督,都通过一定方式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考察执法承诺的内容可知,无论是违反所承诺的行政道德,还是违反所承诺的执法期限,都可能损害社会公众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旦损害成为现实,作为公众信任的负责任的人们政府,行政机关应就自身的违诺行为向受损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此仍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将自身职权层层分解并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公务员,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根据最初确定的职责分工来追究公务员责任的工作制度。如《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6日实施)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9]可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纯粹的自律制度,其内容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与社会公众的权益无任何直接关系,其对外公开的目的是希望社会公众协助行政机关做好对公务员的监督工作。相比较而言,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一种特殊的自律制度,其内容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权益,对外承担违诺责任的是行政机关,虽对内也进行责任的追究,但这已不是执法承诺制的重心所在。目前,有些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步运行,甚至不作区分,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是可取的。

二、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现状评析

行政执法承诺制作为一项制度,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承诺事项、承诺的执法标准、违诺的责任。下面将结合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和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现状,对上述内容进行评析。

(一)关于承诺的事项

承诺的事项范围,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行区间和实施力度,是行政执法承诺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从实践中看,行政机关承诺的事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服务承诺和工作承诺(可合称执法承诺)。如福建省《永春县工商局的政务承诺制度》中,就把承诺事项限定为服务承诺和工作承诺。[10]

服务承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执法时的态度、着装等内容,体现了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之间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新型“政府-社会伙伴关系”,虽有落俗套,但在中国这一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度,对提升行政相对人的主人翁意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性质上考察,服务承诺主要是对行政道德的承诺。行政道德在我国古代称为“官德”,专指“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行政工作职业特征的道德原则和规范”。[11]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行政道德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我国的现阶段,由于行政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12],所以,“为人民服务”构成了行政道德的核心。围绕此核心,各行政机关可根据自身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具体化。这一系列的具体化,都是行政机关严格自律的表现,并且有利于社会公众获得优质的服务,因此法律可不予干预。

工作承诺主要涉及对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职权的承诺。如《滨海县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制》中明确规定:“服务内容:1税务登记。2发票领购。3纳税申报。4接受举报。5税务咨询。”[13]前文已述,行政机关在做出承诺时,应以法定职权为界限,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前例中,虽然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并没有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它只是在重复法定的职权-但是,这种规定方式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浓厚的现状下,却可能产生一定的副作用:淡化了法律在行政执法中的功能。法律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当行政机关对其法定的执法内容进行承诺时,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公众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行政机关可以对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设定。这样,不仅法律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无法显现,而且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被夸大。不过,对行政职权的重复,也有其正面效应:至少能使社会公众明确特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依此请求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从而使承诺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而且,离开了承诺事项,行政执法承诺制将成为一副空壳,根本无法运作。对这一对矛盾,笔者认为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规定承诺事项时,在重复法定职权的同时,明确规定该职权的法律依据。作这样的修正,除能够解决上述矛盾外,还有利于社会公众在行政机关违反承诺时获得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明确了法律依据后,可根据行政机关的违诺情节,除向做出承诺的行政机关寻求救济外,思考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在承诺事项问题上,应注意承诺事项的明确性。虽然,行政管理涉及到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各个行政机关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行政机关在进行承诺时,应对自身的职权做出精确的表述。这是因为,承诺事项的摸棱两可,不仅可能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而且可能使应得到服务的社会公众因行政机关执法能量的有限而得不到有效的服务,最终将行政机关频频推上违诺者的尴尬境地。[14]

(二)关于执法的承诺标准

执法的承诺标准是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核心。正是执法标准的重新设定,显示了行政机关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并且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一系列具体的利益。但,承诺标准与法定标准是什么关系呢?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理论上讲,承诺标准必须以法定标准为基础,是法定标准的具体化,法定标准是承诺标准的边界。当承诺标准违反法定标准时,承诺标准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抗辩权,即行政机关不能以行为虽违反法定标准、但未违反承诺标准而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实践中看,行政执法的承诺标准主要涉及执法期限问题。在该问题上,各行政机关的承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遵循法定的标准,如《滨海县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的,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5]这一规定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相同。二是在法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选定一时间点作为承诺的执法期限,并对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说明。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服务承诺制度》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法定10日)办完。2、企业设立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法定30日)、分局10个工作日内办完。”[16]三是在法律未规定执法期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一执法期限。如《消防服务承诺》规定:“接出警:夏天40秒,冬天50秒将车驶出车库,辖区(半径5公里)5分钟内到达现场。”[17]

在上述三种对执法期限的规定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对法定标准的重复,其进步意义及局限性与前述工作承诺中重复法定职权相同。其它两种方式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拥有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行政机关自设的行政规则。该行政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并不会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能给社会公众带来预期的利益,因此法律不应干预太多-法律应加以控制的仅在于:首先,在指明承诺标准的同时指明法定标准,为社会公众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奠定基础。其次,确保承诺标准的可行性,防止各行政机关在互相攀比中使执法承诺制成为海市蜃楼。而且,在承诺标准不具可行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应对违诺行为承担责任,这样,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国家利益。

(三)关于违诺责任

行政机关在违反执法承诺后,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在理论上并不是难以立足的。但在实践中,各行政机关的规定却千差万别:有的不做任何规定,如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开承诺》所显示的承诺制度,它仅涉及交警的行为准则,对违反承诺的后果只字未提;[18]有的不作具体规定,只公开处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如《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社会服务承诺》在规定了一系列执法期限后,专门规定了违诺投诉电话,[19]但对具体的处理内容不予涉及;有的则予明确规定。在明确规定违诺责任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如下事项:

第一,责任的承担者和接收者:责任自负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即任何行为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因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行政执法承诺制而言,做出承诺的是行政机关,接收承诺的是与其职权相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此,在行政机关违反承诺时,应由行政机关向有关社会主体承担一定的违诺责任。至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的追究,是完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事项,或者说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应考虑的问题。即从理论上讲,违诺责任是行政机关向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相对于违诺人员向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内部责任而言,是一种外部责任。但实践中,违诺责任的的承担主体和接收主体主要有三类情形:一是由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向有关社会主体承担违诺责任;二是由违诺的工作人员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及行为所涉及的社会主体承担责任,如《淮阴市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规定“地税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现一次罚款10-20元;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20]同时,有的行政机关在追究责任人的违诺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行政机关领导者的责任,如《青田县农业局公开承诺自律制度》在规定了对责任人的一系列处罚措施后,规定“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单位领导也进行适当处罚。”[21]三是由违诺人员对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而不对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主体承担任何责任。如福建省《永春县物价局社会服务承诺》中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承诺事项落到实处。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明确各自职责,逐级负责。对不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要视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故意刁难造成违诺事实二次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延误事实二次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22]在上述规定中,除第一规定符合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本质要求外,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将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同,忽略了违诺责任的对外性,将违诺责任的重点放在了对内部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上。二是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视为承诺主体,由其对社会公众承担违诺责任,而事实上,社会公众信任的是做出承诺的行政机关,而非该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个工作人员。并且,由违诺人员承担外部责任,将使社会公众因受违诺人员薪金的限制而致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充分的保障,且使行政工作人员因责任超负荷而压抑自身的积极、主动与创新精神。当然,若不对违诺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违诺人员可能无视此承诺,因此也应追究违诺人员的责任。不过,对违诺人员而言,他兼具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代言人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在责任的追究上,应理清关系,逐一落实。

第二,责任的内容:责任的内容应与违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对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违诺责任而言,应考虑违诺给特定的社会主体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在承诺事项中,执法期限的承诺往往与特定社会主体的物质利益相关,行政机关应对违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对违反行政道德的,可予赔礼道歉,并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服务承诺》中规定“挂牌服务,文明用语,发生争吵赔款50元,责任人下岗学习3个月。”[23](对违诺人所承担的内部责任而言,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相挂钩,并以防止再次违诺为指导思想,因此在强调经济责任的同时,应与辞退、降级等职位的变迁相呼应-本文不予详细讨论)。

第三,责任的追究:综观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承诺制,在违诺责任的追究上,多通过有关社会主体的投诉或举报,然后由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依据承诺进行追究。笔者认为,对内部责任而言,依据具有内部拘束力的行政规则由行政机关进行追究并无不妥。对违诺责任而言,社会公众申请法律保护的理由是什么呢?尤其在行政行为违反承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大陆学者在这一方面的探讨尚有欠缺,而台湾学者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在遵循对外公开的行政规则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必然建立一公平的行政实务处理模式,此后即应遵守“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对相同事件作相同的处理。违反此行政规则(或说违反此承诺)就构成对宪法上平等原则的侵犯,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在承诺本身违法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对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保障。[24]由是,通过援引行政平等原则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追究违诺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就获取了正当性支持。这样,社会公众除通过行政途径获得救济外,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25]

三、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完善

前文已论述了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并在评析其运行状况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可以说已经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承诺的基本思路。基于此,本部分不再画蛇添足。但仍有几点需要补充:

第一,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一把双刃剑,当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承诺并在违诺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该制度将拉近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距离,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将大大提升;反之,若行政机关将承诺停留在书面文件上,欲借此捞取一定的政治资本,则必然侵犯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并使政府信用扫地,最终使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时刻处于一触即发的紧张状态。为避免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实行执法承诺制及确定自身的执法标准之前,应该明确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并对自身的执法能力做出客观的评估。

第二,应重视对实行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违诺责任的追究。在我国,行政机关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的,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因此,人们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寄予较高的信任,而缺少进行适度监督的意识,但事实上,“对权力行使过度信任也会滋生腐败,因为过度信任为权力寻租、权力扩张、权力利益化提供了宽松、自由的环境,腐败就生于斯长于斯”,可以说,“不言监督的信任是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是纵容。”[26]同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连续的,即使是行政机关自愿对自己施加的限制,如行政执法承诺制中对执法期限的承诺,社会公众也不能放弃监督。不过,社会公众实施监督的外在动力来自有关机关对违诺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当有关机关对社会公众发现的违诺现象置若罔闻时,社会公众的监督惰性就会自然增长,直至对行政机关的言行漠不关心,而这将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社会。所以,行政机关不仅应勇于实施执法承诺制,而且应勇于承担违诺责任,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依法严格追究违诺者的法律责任。

总之,行政执法承诺制是行政实践的需要,但理论研究的空白已经或正在制约其正面效应的发挥。笔者在此发表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促进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笔者以“执法承诺”为关键词在新浪网上搜索(截至2001年1月15日),符合条件的新闻竟达8000多条。

[2]李绍光、李天星:《新密向虚假承诺开刀》,《法制日报》,2000年6月19日第二版。据报道,河南省新密市市政府设置虚假现场,检查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实施情况,结果不很理想,有5个单位因违诺而受到通报批评,有10名干部因分别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3]参见李绥州编著:《应用行政管理》,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211—214页。

[4]同3,第212页。

[5](英)艾伦著:《法律与秩序》,1945年英文版,第279页。

[6](台)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3月版,第99页。

[7](台)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六版),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73页。

[8]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53页。

[9]参见网站:/hkgov/hnfg/hnzfbf.html2000年1月14日。

[10]参见网站/gonsan/huwwu.htm1999年7月19日。

[11]王乐夫、许文惠主编:《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44页。

[12]:《一九四五年的任务》,延安解放日报,1944年12月16日。

[13]参见网站webmaster@

[14]卫陶澜、张国庆:《110该不该“有求必应”?》,《都市快报》(浙江省)2001年1月17日第7版。该文探讨了110应否“有求必应”的问题。笔者认为,承诺事项的模糊性正是造成110处于尴尬境地的根源所在。

[15]同13.

[16]参见网站/gwzx/cnz.htm1998年12月23日。

[17]参见网站/cnuo.htm2000年8月7日。

[18]参见网站/jw/n18.htm2000年12月13日

[19]参见网站/惠州市环保局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公开。htm2000年7月6日。

[20]参见网站/淮阴市地方税务局“服务承诺”专栏。

[21]参见网站/I.htm2000年11月24日。

[22]参见网站/gov/wujia/index.htm社会服务承诺专栏。

[23]参见网站/tax/fwcn.htm2000年8月29日。

[24]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3月版,第104-—105页。

第11篇

[关键词]行政,承诺,违诺

近年来,随着服务行政意识在行政机关中的渗透与普及,行政机关纷纷寻找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效能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进而改善行政机关自身与社会公众关系的方法与途径。行政执法承诺制于是应运而生。行政执法承诺制产生后,各行政机关纷纷效仿,一时间,“执法承诺”成为新闻媒体的关注焦点[1].目前,行政执法承诺制在运行过程中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2]如何规范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作已经成为行政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拟结合某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行情况,对该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发表浅见,并求教于同人,以期澄清其性质,并规范其运作,最终实现实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初衷。

一、行政执法承诺制的产生及基本含义

行政执法承诺制是社会服务承诺制向纵深发展的结晶。为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1994年春,山东省烟台市建委率先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5年5月,烟台市政府在全市邮电、电业、交通、工商等12个部门推广建委的经验。1996年下半年,在全国铁路、民航、交通、建设、邮电、内贸、金融、电力、公安、工商等十大“窗口行业”,社会服务承诺制全面展开。从总体上看,社会服务承诺制主要应用于三类服务行业,即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水电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业(如环卫、路灯、公共文化设施等)和管制行业(如执照发放等)。[3]在现阶段,前两类服务业不断引进企业化管理方式,这样,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即使其未宣称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服务质量也明显提高;唯有第三类服务业,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必须由行政机关来调控,而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就使得行政执法活动成为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攻坚重点。于是乎,行政执法承诺制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走向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前台。

对于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含义,理论界并没有进行过系统地探讨。结合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实践,笔者认为,该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自律制度,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身应予遵守的职业道德、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等与职权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并做出承诺,并在违反承诺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该描述性定义而言,有如下几点应予注意。

第一,该制度是与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机关的自律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实质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以自律的形式向社会宣布自己以新标准提供服务的形式、质量和违约责任等,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剥夺的做法。”[4]作为一项自律制度,行政机关是否实行承诺制是其内部事务,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都无权干预。但是,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非常艰巨-“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的职能”,[5]已成为不可能的事;国家必须解决因人口增长、工业化、无产阶级产生及都市化所肇始的仅凭社会成员个人的智识所无力解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行政机关也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服务行为。所以,社会公众将国家(行政机关)视为自身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佳保障,对行政机关的一言一行都寄予高度的信任。这样,行政机关一旦向社会宣称实行执法承诺制,社会公众就会根据承诺内容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同样,行政机关如果违反承诺,则必然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并损害某些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所以说,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与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机关的自律制度,为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机关必须谨慎实施。

第二,行政机关的承诺以法律规定为界限,以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为内在界限。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即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基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易腐蚀性等特征,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预设的一道屏障。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行政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也无权创设新的执法事项。所以,行政机关应以法律规定作为承诺的界限,超越职权的承诺是无效的。除有界限外,行政执法承诺还有内在界限,即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周知,执法承诺得以存在的基础是:立法机关无法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便通过运用立法技巧-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转嫁给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和行政技能的行政机关来解决: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根据各类行政事务的特性和自身的执法能力,确定相对具体的执法标准。当行政机关将自身确定的执法标准公之于众,并宣布恪守此执法标准时,就构成了执法承诺。行政机关重新确定执法标准,是为了更加迅速有效地执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如果承诺的执法标准不具有可行性,则这种承诺就成了美丽的谎言,在欺骗社会公众的同时,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其恶劣影响不亚于行政违法。

第三,行政机关应对违诺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承诺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为有效行使职权而颁布的拘束其内部人员的行政规则。一般认为,行政规则是“为规律行政体系内部事项而下达的命令,亦即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或上级长官对所属公务员,依其法定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或运作所为之规定,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通常与人民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关系。”[6]行政规则“原则上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种是作为规范行政内部的行政事务,例如规定上、下班之时间,文书的处理,职务的,会客须知等等。第二种是针对执行职务的细部规范,主要是对所涉及法令的解释及执行方面,所作的解释。”[7]由于行政规则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规则的制定不以法律的授权和对外公开为必要条件;即使公务员违反行政规则,也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机关也就无须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行政规则(尤其是第二类行政规则)一旦公开,并且其内容有可能对社会公众的权益产生影响的时候,有关行政机关就必须对违反该行政规则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在日本,行政规则有告示、指示、通知等三种形式,它们一般不具有法规的性质,但当用来“说明法律上的解释、裁量的标准,规定国民的权利义务,并且在官报上登载时”,[8]则具有了法规性质,对它的违反就构成了违法。行政机关在实施承诺制的时候,往往直接宣称“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且为了获得社会公众的监督,都通过一定方式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考察执法承诺的内容可知,无论是违反所承诺的行政道德,还是违反所承诺的执法期限,都可能损害社会公众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旦损害成为现实,作为公众信任的负责任的人们政府,行政机关应就自身的违诺行为向受损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此仍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将自身职权层层分解并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公务员,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根据最初确定的职责分工来追究公务员责任的工作制度。如《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6日实施)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9]可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纯粹的自律制度,其内容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与社会公众的权益无任何直接关系,其对外公开的目的是希望社会公众协助行政机关做好对公务员的监督工作。相比较而言,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一种特殊的自律制度,其内容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权益,对外承担违诺责任的是行政机关,虽对内也进行责任的追究,但这已不是执法承诺制的重心所在。目前,有些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步运行,甚至不作区分,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是可取的。

二、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现状评析

行政执法承诺制作为一项制度,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承诺事项、承诺的执法标准、违诺的责任。下面将结合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和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现状,对上述内容进行评析。

(一)关于承诺的事项

承诺的事项范围,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行区间和实施力度,是行政执法承诺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从实践中看,行政机关承诺的事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服务承诺和工作承诺(可合称执法承诺)。如福建省《永春县工商局的政务承诺制度》中,就把承诺事项限定为服务承诺和工作承诺。[10]

服务承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执法时的态度、着装等内容,体现了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之间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新型“政府-社会伙伴关系”,虽有落俗套,但在中国这一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度,对提升行政相对人的主人翁意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性质上考察,服务承诺主要是对行政道德的承诺。行政道德在我国古代称为“官德”,专指“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行政工作职业特征的道德原则和规范”。[11]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行政道德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我国的现阶段,由于行政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12],所以,“为人民服务”构成了行政道德的核心。围绕此核心,各行政机关可根据自身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具体化。这一系列的具体化,都是行政机关严格自律的表现,并且有利于社会公众获得优质的服务,因此法律可不予干预。

工作承诺主要涉及对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职权的承诺。如《滨海县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制》中明确规定:“服务内容:1税务登记。2发票领购。3纳税申报。4接受举报。5税务咨询。”[13]前文已述,行政机关在做出承诺时,应以法定职权为界限,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前例中,虽然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并没有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它只是在重复法定的职权-但是,这种规定方式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浓厚的现状下,却可能产生一定的副作用:淡化了法律在行政执法中的功能。法律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当行政机关对其法定的执法内容进行承诺时,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公众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行政机关可以对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设定。这样,不仅法律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无法显现,而且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被夸大。不过,对行政职权的重复,也有其正面效应:至少能使社会公众明确特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依此请求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从而使承诺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而且,离开了承诺事项,行政执法承诺制将成为一副空壳,根本无法运作。对这一对矛盾,笔者认为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规定承诺事项时,在重复法定职权的同时,明确规定该职权的法律依据。作这样的修正,除能够解决上述矛盾外,还有利于社会公众在行政机关违反承诺时获得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明确了法律依据后,可根据行政机关的违诺情节,除向做出承诺的行政机关寻求救济外,思考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在承诺事项问题上,应注意承诺事项的明确性。虽然,行政管理涉及到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各个行政机关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行政机关在进行承诺时,应对自身的职权做出精确的表述。这是因为,承诺事项的摸棱两可,不仅可能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而且可能使应得到服务的社会公众因行政机关执法能量的有限而得不到有效的服务,最终将行政机关频频推上违诺者的尴尬境地。[14](二)关于执法的承诺标准

执法的承诺标准是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核心。正是执法标准的重新设定,显示了行政机关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并且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一系列具体的利益。但,承诺标准与法定标准是什么关系呢?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理论上讲,承诺标准必须以法定标准为基础,是法定标准的具体化,法定标准是承诺标准的边界。当承诺标准违反法定标准时,承诺标准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抗辩权,即行政机关不能以行为虽违反法定标准、但未违反承诺标准而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实践中看,行政执法的承诺标准主要涉及执法期限问题。在该问题上,各行政机关的承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遵循法定的标准,如《滨海县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的,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15]这一规定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相同。二是在法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选定一时间点作为承诺的执法期限,并对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说明。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服务承诺制度》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法定10日)办完。2、企业设立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法定30日)、分局10个工作日内办完。”[16]三是在法律未规定执法期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一执法期限。如《消防服务承诺》规定:“接出警:夏天40秒,冬天50秒将车驶出车库,辖区(半径5公里)5分钟内到达现场。”[17]

在上述三种对执法期限的规定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对法定标准的重复,其进步意义及局限性与前述工作承诺中重复法定职权相同。其它两种方式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拥有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行政机关自设的行政规则。该行政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并不会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能给社会公众带来预期的利益,因此法律不应干预太多-法律应加以控制的仅在于:首先,在指明承诺标准的同时指明法定标准,为社会公众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奠定基础。其次,确保承诺标准的可行性,防止各行政机关在互相攀比中使执法承诺制成为海市蜃楼。而且,在承诺标准不具可行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应对违诺行为承担责任,这样,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国家利益。

(三)关于违诺责任

行政机关在违反执法承诺后,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在理论上并不是难以立足的。但在实践中,各行政机关的规定却千差万别:有的不做任何规定,如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开承诺》所显示的承诺制度,它仅涉及交警的行为准则,对违反承诺的后果只字未提;[18]有的不作具体规定,只公开处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如《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社会服务承诺》在规定了一系列执法期限后,专门规定了违诺投诉电话,[19]但对具体的处理内容不予涉及;有的则予明确规定。在明确规定违诺责任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如下事项:

第一,责任的承担者和接收者:责任自负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即任何行为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因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行政执法承诺制而言,做出承诺的是行政机关,接收承诺的是与其职权相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此,在行政机关违反承诺时,应由行政机关向有关社会主体承担一定的违诺责任。至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的追究,是完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事项,或者说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应考虑的问题。即从理论上讲,违诺责任是行政机关向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相对于违诺人员向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内部责任而言,是一种外部责任。但实践中,违诺责任的的承担主体和接收主体主要有三类情形:一是由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向有关社会主体承担违诺责任;二是由违诺的工作人员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及行为所涉及的社会主体承担责任,如《淮阴市地方税务局执法服务承诺》规定“地税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现一次罚款10-20元;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20]同时,有的行政机关在追究责任人的违诺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行政机关领导者的责任,如《青田县农业局公开承诺自律制度》在规定了对责任人的一系列处罚措施后,规定“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单位领导也进行适当处罚。”[21]三是由违诺人员对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而不对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主体承担任何责任。如福建省《永春县物价局社会服务承诺》中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承诺事项落到实处。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明确各自职责,逐级负责。对不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要视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故意刁难造成违诺事实二次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延误事实二次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22]在上述规定中,除第一规定符合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本质要求外,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将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同,忽略了违诺责任的对外性,将违诺责任的重点放在了对内部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上。二是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视为承诺主体,由其对社会公众承担违诺责任,而事实上,社会公众信任的是做出承诺的行政机关,而非该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个工作人员。并且,由违诺人员承担外部责任,将使社会公众因受违诺人员薪金的限制而致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充分的保障,且使行政工作人员因责任超负荷而压抑自身的积极、主动与创新精神。当然,若不对违诺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违诺人员可能无视此承诺,因此也应追究违诺人员的责任。不过,对违诺人员而言,他兼具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代言人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在责任的追究上,应理清关系,逐一落实。

第二,责任的内容:责任的内容应与违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对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违诺责任而言,应考虑违诺给特定的社会主体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在承诺事项中,执法期限的承诺往往与特定社会主体的物质利益相关,行政机关应对违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对违反行政道德的,可予赔礼道歉,并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服务承诺》中规定“挂牌服务,文明用语,发生争吵赔款50元,责任人下岗学习3个月。”[23](对违诺人所承担的内部责任而言,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相挂钩,并以防止再次违诺为指导思想,因此在强调经济责任的同时,应与辞退、降级等职位的变迁相呼应-本文不予详细讨论)。

第三,责任的追究:综观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承诺制,在违诺责任的追究上,多通过有关社会主体的投诉或举报,然后由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行政机关依据承诺进行追究。笔者认为,对内部责任而言,依据具有内部拘束力的行政规则由行政机关进行追究并无不妥。对违诺责任而言,社会公众申请法律保护的理由是什么呢?尤其在行政行为违反承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大陆学者在这一方面的探讨尚有欠缺,而台湾学者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在遵循对外公开的行政规则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必然建立一公平的行政实务处理模式,此后即应遵守“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对相同事件作相同的处理。违反此行政规则(或说违反此承诺)就构成对宪法上平等原则的侵犯,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在承诺本身违法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对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保障。[24]由是,通过援引行政平等原则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追究违诺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就获取了正当性支持。这样,社会公众除通过行政途径获得救济外,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25]

三、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完善

前文已论述了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并在评析其运行状况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可以说已经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承诺的基本思路。基于此,本部分不再画蛇添足。但仍有几点需要补充:

第一,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一把双刃剑,当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承诺并在违诺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该制度将拉近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距离,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将大大提升;反之,若行政机关将承诺停留在书面文件上,欲借此捞取一定的政治资本,则必然侵犯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并使政府信用扫地,最终使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时刻处于一触即发的紧张状态。为避免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实行执法承诺制及确定自身的执法标准之前,应该明确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并对自身的执法能力做出客观的评估。

第12篇

    研究发现,中小城市发展大多缺乏可持续性。社会治安、交通状况、居住环境、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是衡量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比较来看,中小城市表现较差,大多缺乏可持续性。在社会治安方面,相对大城市,中小城市社会治安隐患更大。在交通状况方面,中小城市的交通拥堵变得越来越严重。在居住环境方面,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购房压力增加更快。在生态环境方面,相较于大城市,部分中小城市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在公共服务方面,中小城市在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和水平远远落后于大城市。

主题报告认为,中国房价体系为尖塔形分布,具有单中心、多层次、集群化特征,房价体系的多层次性不断增强。房价体系存在扩散效应、虹吸效应、传染效应、迁移效应等多样化联系特征。房价体系的变动性:从城市分化向城市群分化演变。一些城市房价的偏离了合理的水平,导致房价体系不合理。适度的高房价有助于通过提高城市高技能劳动力的比重等途径助推城市发展,成为转型升级的杠杆,但过高房价则不利于城市发展,甚至会成为转型升级的陷阱。

主题报告建议,为更好发挥房价体系在转型升级中的杠杆作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完善和培育我国多中心群网化的城市体系,通过大中小城市(镇)的协调发展来推动转型升级;二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抑制投资投机,让住房回归居住属性,形成合理的房价体系;三是根据不同城市在房价体系中的功能和地位,采取“分级分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措施。

主题报告还围绕房地产市场与城市转型升级之间的关系,在全国280多个城市中,筛选包头、南通、苏州、佛山、成都、重庆、深圳、广州、长沙等九个转型升级的最佳案例城市,提炼总结这些城市在房地产发展、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经验和做法,以资全国城市借鉴。

第13篇

一、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涵义和特征

所谓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赋权或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条件,从而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它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而附加负担性条件的行政行为。我国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类似于添置行政程序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目前,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由于主体职责、领域、地域、相对人等因素不同,导致其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内容不同。尽管如此,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添置行政程序行为存在于赋权授益性行政行为过程中。赋权授益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依照相对人的申请,许可、确认或者给予其某项行政上的权益,如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发给抚恤金等。

2.添置行政程序行为增加了相对人的负担,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添置行政程序行为以原赋权授益性行政行为为基础,它是在行政主体实施某一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从行政主体实施该行为的出发点看,添置行政程序是实现原行政行为效力的条件;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来看,添置行政程序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添置行政程序行为与原行政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与内容,其所指向的内容并非原行政行为生效的法律要件,前者与后者没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因而添置行政程序行为具有独立的行政行为属性。

4.添置行政程序行为属于违法行政程序行为。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是行政主体超越法律规定擅自作出的行为。对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违法性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该行为所指向的内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二是该行为内容具有法律依据,但行为方式具有违法性。例如农民缴纳提留统筹款在法律上有依据,但是以此要求农民子女上学必须首先缴纳提留统筹款,就不具有合法性了。

二、添置行政程序行为具有可诉性

(一)对添置行政程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意义。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项法治原则,以行政诉讼形式实施司法救济是相对人寻求权益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司法救济具有程序严谨、规范全面、结果公正的特点,制约着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正是由于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添置行政程序行为能有效地进行监督。

(二)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主体。

2.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对象是原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可诉具体行为的特定性。

3.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是行政主体利用了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添置行政程序行为具有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属于行为。

4.添置行政程序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在客观上必定给行政相对人增加某种负担。

三、人民法院对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案件的审理

由于行政主体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被诉的内容,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判决撤销。但是,因为行政执法领域的广泛性以及执法措施的多样性,行政主体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也呈现复杂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行政诉讼案件时,也应根据不同的行政纠纷特点及诉讼内容进行正确裁判,应着重把握和审查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应正确理解申请人权益受到影响的内涵。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单纯狭义的人身权、财产权范畴。在行政主体实施赋权授益性行政行为过程中,其添置程序行为可以不是以增加申请人经济负担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些证件和证明,或者先由其他部门批准等等。这种非直接以经济负担表现出来的添置行政程序行为,也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因为所添置的条件直接影响着申请人申请权益的实现。可能有人认为非经济负担对相对人的影响很微小,不需付出多大努力就可达到所添附的条件,但不管对相对人权益影响大小,行政主体添置行政程序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

(二)添置行政程序行为适用地方性文件适法性审查问题。行政主体添置行政行为大都是以地方性决定、命令等文件为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不服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案件中,不能回避对所适用的地方性文件进行适法性审查问题,这就是理论上所称的法律审。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规章,因而人民法院无疑也应以上述规章为依据,对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在这里,笔者要强调上述依据之外的地方性文件的适法性审查问题,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规定等文件,对于这些文件设定相对人的负担适法性问题,应从两方面来考虑:

第14篇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平行进口;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很密切的关系。有一个比喻生动地说明了这种关系,即有关知识产权的三项传统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所没有规定的地方具有补充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特别立法的情况下,为知识产权提供“拾遗补缺般”的保护的任务就落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身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传统知识产权法所不能保护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由概括性的法律原则来发挥其效用,因为法律条文难以包括现实生活当中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超过法律规范。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而言,在考虑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时,一个需要我们考察的重要因素就是假如允许了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商进口的行为又不加以限制的话,将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及消费者的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笔者以为,平行进口行为中所体现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

搭便车行为,又称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利用他人商业宣传和市场营销的行为,或者称为搭他人商业宣传和市场营销的便车行为,是指商业竞争对手或者该产品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为达到自己的商业促销等目的,利用他人商业宣传和市场营销成就而未付出自己的实质性正当努力的行为。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是指在进口国内,知识产权产品权利人为了保证其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而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营销行为,包括各种促销活动、各种广告宣传、提供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和品质担保,已经使该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内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和信誉,而平行进口商在没有进行任何商业宣传和市场营销的情况下,却坐享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的良好的市场声誉和信誉的行为。平行进口商不付出任何代价,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劳动成果,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践当中,如果平行进口商利用他人的营销成果从而达到使得自己产品热销的目的,并且自己在产品的推广、宣传等方面没有投入任何费用,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搭便车行为。因此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之进行限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对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二、平行进口商的不实标识行为

首先,如果平行进口商未尽到相应的标识义务,尤其是在对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时,没有对该产品进行重新标识或重新包装,也没有对该产品的经销商、制造商及其原产地用明显的标签标识出来,使消费者误购了与自己购买意图相违背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次,就产品质量的保证方面来说,也会不利于消费者,因为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售后服务及品质保证只能由非进口国内即国外厂商来提供,如果平行进口商未尽到相应的标识义务,那么购买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的消费者可能对此并不了解,出现质量问题可能会直接找到进口国内的厂商,而得不到相应的服务,这对购买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的消费者和进口国内厂商来说都是不利的。在我国,如果允许平行进口行为,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限制,例如可以规定,对于平行进口商品,应当以显著标识告知消费者经销商、制造商及其原产地等信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未对平行进口商的不实标识行为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三、平行进口商品的质量差异

由于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都是真货,并非假货或冒牌货,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产品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已经获得的市场声誉和信誉,都会尽量对其产品的质量在世界各地保持一致。但由于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气候环境、文化传统、消费习惯、劳务人员的素质等等诸多方面会存在巨大的差异,就会使得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质量会相差很大。例如,同样是“耐克”鞋,在欧州生产的与在越南生产的,无论是在原材料抑或是穿着脚感及舒适度等方面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如果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与进口国的具有同样知识产权的产品在质量上具有很大差异,就必定会损害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如何判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各个国家所采取的标准和原则有所不同,日本与美国采取的是“实质性差异”原则。根据美国和日本针对平行进口商品的禁止性原则规定,当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与进口国的具有同样知识产权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某种实质性差异时,该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即被认定为冒牌货甚至假货。判断平行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的标准是一个弹性的标准,各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标准宽严不一,如果产品差异是无关紧要的细微的差别,不至于造成消费者的利益收到损害的,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如果进口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因进口产品信誉的下降会殃及本地产品的信誉,进而降低本地产品的销售量。这种风险转嫁对本地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商品信誉等无形资产利益的跌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因此,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就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

注释: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页.

第15篇

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因素很多,但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服务及环卫设施配套不全。农村环卫设施配套不全,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偏少,传统街巷空间与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存在一定的矛盾,治污、防污、截污、去污设施不完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二是居住区及周边环境污染整治投资不足。经费困难是制约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战线长、对象分散、条件艰苦、费用大,而投资经费少对队伍的稳定、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很大。三是尚未形成全民环保氛围,群众环保意识相对滞后。由于人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不足,没有形成全民环保的舆论氛围与社会环境,群众的环保意识相对滞后,环境法制观念和环保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对生产及生活污染的环境危害认识不足,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保指导。四是环保监管和环保执法能力不足。农村环保监管能力的基础薄弱,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基本处于空白,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开展。

综合整治措施

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一步深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数据库,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对不适合继续作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逐步取代,对确定的水源地实施保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质量按照《宁夏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九项制度》有关要求,监督指导永宁县各乡镇实施好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作到规范、高效管理,用好专项资金,建设成精品工程、示范工程,发挥示范作用。狠抓目标责任考核,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按照自治区政府与永宁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责任书》,组织实施好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确保考核指标全面完成。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2012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各乡镇签订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任务书,定期开展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加快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新农村建设结合,与特色小城镇建设结合、与中心村建设结合起来,继续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对已创建成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巩固创建成果,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册等载体,举办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班,对永宁县乡镇村干部进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小康环保行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组织乡镇干部到外省、市进行观摩、调研,开阔眼界,学习先进经验,继续开展农村环保科普“三进”活动,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