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儿童保护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父母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在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甚至有效监护的状态。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佟丽华说,《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居委会发现家暴要立刻报警
以往很多留守儿童的案件,事发以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才知晓。佟丽华认为,《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意见》还明确要求农民工流入地政府为农民工家庭在落户、住房保障、照料、就学等方面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失学
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意见》对中小学提出的工作要求。
为了保障学校有效落实上述要求,《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分析现执行的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的定位,这章学时比例小,理论知识大多以熟悉、了解为主;实践学时比例少,学生操作技能薄弱,这就弱化了本章在整个儿科护理中的重要性。“健康儿童保健”是每个孩子从出生到青春期都要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而“疾病儿童护理”是个别孩子遇到的特殊性问题。目前学生的学习重点大多偏向于各类疾病儿童护理、住院儿童护理等,即特殊性,忽略健康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即普遍性。
二、“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分析
1.儿科护理工作的特点儿科护理与成人护理相比,其护理内容复杂、工作紧迫、护患关系特殊。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结合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儿科护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护理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健康儿童日常护理与营养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各年龄期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新生儿期护理的重要性:表现在对新生儿的喂养、保暖、指导家长护理新生儿的眼、鼻、口、耳、脐、臀等方法,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婴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婴儿生长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发育完善,易出现消化功能紊乱;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时的日常护理尤为重要。幼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幼儿的行走和语言能力逐渐增强,但危险识别能力差,易发生意外伤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训练、睡眠时间的养成护理等极其重要。学龄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儿童的认知和心理发展迅速,对其饮食营养搭配、生活自理能力、体格锻炼、团体意识、品德教育等方面的护理极其重要。青春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是人生的过渡期,体格成长迅速,要注意儿童的营养、认知、心理、行为等的养成,保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等也尤为重要。
3.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用性一是做好儿童保健能够提高我国儿童综合素质。用所学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地对孩子实施日常保健护理,锻炼孩子体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二是为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更广的前景。针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岗位和我国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校期间学好儿童保健护理,除了可以在相关医疗单位寻求就业岗位之外,还可以开设婴儿保健馆、儿童保健知识培训班、儿童健身馆、儿童营养师、考取孕婴证,等等。这就为学生开辟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提高了就业率。
三、“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定位的几点建议
1.加大“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教学中的学时比例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更多家长重视儿童的日常保健预防护理。但根据对儿童家庭访视结果显示,大多数家庭家长对于儿童日常生活中的健康和保健知识还很缺乏,这就要求儿科护士在校期间能够掌握更多更好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和提高家长对孩子的保健预防意识,这样就能够减少或避免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我国儿童的身体综合素质。2.提高学生“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在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以达到高职医学教育“三基”“五性”的基本要求。应把“应用型”、“专业型”、“能力型”作为《儿科护理》实验教学目标改革的突破口,制定可行性、实效性的教学目标;设置合理的实验课程结构,改变传统的实验教学课时分配少的弊端,构建新的实验课程结构。例如多增加婴儿抚触、婴儿被动体操、幼儿体操、预防接种的方法和技巧练习,提高在校生儿童保健的操作水平。
分析现执行的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的定位,这章学时比例小,理论知识大多以熟悉、了解为主;实践学时比例少,学生操作技能薄弱,这就弱化了本章在整个儿科护理中的重要性。“健康儿童保健”是每个孩子从出生到青春期都要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而“疾病儿童护理”是个别孩子遇到的特殊性问题。目前学生的学习重点大多偏向于各类疾病儿童护理、住院儿童护理等,即特殊性,忽略健康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即普遍性。
二、“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分析
1.儿科护理工作的特点
儿科护理与成人护理相比,其护理内容复杂、工作紧迫、护患关系特殊。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结合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儿科护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护理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健康儿童日常护理与营养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各年龄期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
新生儿期护理的重要性:表现在对新生儿的喂养、保暖、指导家长护理新生儿的眼、鼻、口、耳、脐、臀等方法,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婴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婴儿生长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发育完善,易出现消化功能紊乱;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时的日常护理尤为重要。幼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幼儿的行走和语言能力逐渐增强,但危险识别能力差,易发生意外伤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训练、睡眠时间的养成护理等极其重要。学龄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儿童的认知和心理发展迅速,对其饮食营养搭配、生活自理能力、体格锻炼、团体意识、品德教育等方面的护理极其重要。青春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是人生的过渡期,体格成长迅速,要注意儿童的营养、认知、心理、行为等的养成,保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等也尤为重要。
3.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用性
一是做好儿童保健能够提高我国儿童综合素质。用所学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地对孩子实施日常保健护理,锻炼孩子体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二是为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更广的前景。针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岗位和我国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校期间学好儿童保健护理,除了可以在相关医疗单位寻求就业岗位之外,还可以开设婴儿保健馆、儿童保健知识培训班、儿童健身馆、儿童营养师、考取孕婴证,等等。这就为学生开辟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提高了就业率。
三、“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定位的几点建议
1.加大“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教学中的学时比例
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更多家长重视儿童的日常保健预防护理。但根据对儿童家庭访视结果显示,大多数家庭家长对于儿童日常生活中的健康和保健知识还很缺乏,这就要求儿科护士在校期间能够掌握更多更好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和提高家长对孩子的保健预防意识,这样就能够减少或避免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我国儿童的身体综合素质。
2.提高学生“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践技能操作能力
在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以达到高职医学教育“三基”“五性”的基本要求。应把“应用型”、“专业型”、“能力型”作为《儿科护理》实验教学目标改革的突破口,制定可行性、实效性的教学目标;设置合理的实验课程结构,改变传统的实验教学课时分配少的弊端,构建新的实验课程结构。例如多增加婴儿抚触、婴儿被动体操、幼儿体操、预防接种的方法和技巧练习,提高在校生儿童保健的操作水平。
3.改革“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的考核方法
关键词:监护失职 儿童 监护权转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334-0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猪圈女孩事件,2013年南京饿死事件,2003年成都青白江李思怡饿死事件等唤醒了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文。2014年12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监护失职儿童的监护权的转移起了指导作用,但目前对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还有一定困难,在操作中仍存在种种困难。
二、文献综述
我国儿童监护权及其监护权转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 53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该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法第 4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是对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的确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公权的保障措施,我国的未成年人在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或遗弃或监护人由于客观原因失去监护能力时,无法取得真正的监护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时显得流于形式。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此《意见》一出,以前难以操作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对监护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
三、造成我国儿童监护权转移困难的原因
1.文化原因: 中国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局限
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监护权的转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自古以来,家庭作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包含婚姻、血缘、收养三重关系。传统社会着重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父母一方面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以使后代茁壮成长,另一方面又厌恶外人插手家务事。久而久之,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2.制度原因: 法规不全、执行力差、救助政策不合理
2.1儿童保护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足,影响保护工作的执行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监护未成年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第五章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六章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介入劝解、制止。这些条文看似完美,其实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2.2“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转移的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监护权转移,指的是基于被监护人利益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且由被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法律条文看似详尽,但执行起来却很难。《民法通则》规定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儿童应转移儿童的监护权,但这类儿童往往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2.3监护失职儿童救助政策设计不合理、救助方式不科学。尽管我国民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提到: 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自理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但目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找不到如何处理父母无力抚养、恶意照顾、虐待等情况的规定,很多监护失职儿童还是生活在没有保障的家中。现有制度设计不足给监护失职儿童救助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急需改变。
四、建议
1.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操作细则,提高转移监护权的可执行度
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创立相关法律制度,保护监护失职儿童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弥补现有相关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完善相应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操作细则,提高儿童监护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促成了第一案的成功判决,但后续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还得进一步完善。
2.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美国 1963 年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切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都必须履行报告儿童可能被虐待、忽略等情况的职责。而且为了鼓励他们通报,严格对他们身份实施保密,使其免受法律上制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经常接触监护适当儿童的群体,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发现知情不报者,给予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王雪梅.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当代青年研究.2007(10)
[2]陈玉霞.孟宪璋.美国儿童保护介绍.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 18(2)
[3]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年第5期
[4]蔡晓慧.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法制与经济.2009年12月(总第 225 期)
[5]肖秀娟.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硕士论文 2006
关键字:围产期;空间;西北妇女儿童医院
中图分类号:TU972+.2 文献标识码:A
一、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围产期诊疗空间设计
围产期是指怀孕28周到产后一周这一分娩前后的重要时期。 围产期保健的目的是降低婴儿及母亲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围产期保健是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母亲、胎儿和新生儿进行一系列的保健工作,使母亲健康和胎儿、新生儿的成长发育得到很好的保护。
围产空间主要包括两大区域:产科区域和新生儿区域。
产科区域位于门诊大楼的B部区域的二到六层,B部为妇产科住院部,共设有11层,一层为综合病区(47床),二层三层为产科病区(每层47床),四层为产科房区(24床),五层为LDR区(20床),六层为产科病区(47床),七到十层位妇科病区(每层47床),十一层为妇科VIP区域(21床)。共394床。地下一层为预留病床(47床),地上394床,地下47床,共441床。
新生儿病区位于门诊大楼的C部区域的三四层,C部为儿科住院部,共设有十一层,其中三层为新生儿病区,四层为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区位于儿童住院部内对于儿童住院部内,对新生儿疾病的治疗和控制都较为方便,同时通过走廊可以同B部的产科联系,新生儿出生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如图2)
产科是医院中专门为女的一个部门,主要为产前和生产的孕妇及新生儿提供各种检查治疗。
近些年,产科发展出了FCMC新模式,将妊娠、分娩、产后恢复和婴儿监护整合在一个连续的家庭生活周期之中,作为一个正常的、健康的生命活动,使用“待产一分娩一恢复一产后(LDRP)房间”或“待产一分娩一恢复(LDR)房间”,替代产妇需多次转移的产科医疗服务的传统模式。西北妇女儿童医院采用LDR产房加普通产房的设计,满足了各个层次的患者需求。
产房、新生儿区域最重要的就是洁污流线分离的处理,设计采用双廊道设计,其优点是可以使洁污流线彻底分离,缺点是一部分病室没有采光,可以把对采光要求不高的空间置于此区域。(如图3)婴儿出生后的28天为新生儿期,此时器官发育不够完善,环境适应能力差,抵抗力弱,要特别注意保护。
二、结论
本文通过对西北妇女儿童医院的研究和分析,寻求一种新型的围产期空间,其应该为环境人性化、尺度适合化、空间家庭化,流线安全化。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或许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但希望这篇论文的某些观念和见解,能够对围产期空间的设计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为设计人员创新性的设计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为妇女、儿童营造更加健康、美好的医疗空间做出自己的一点努力。
参考文献
理查德 L 科布斯. 医疗建筑 [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罗运湖. 现代医院建筑设计 [M]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2010
托尼 蒙克.医院建筑 [M]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董黎,吴梅编,医院建筑,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2
朱智贤著,儿童发展心理学问题,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
[德]菲利普・莫伊泽尔著,付天海译,专科医院专科门诊,辽宁: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赵铭.议现代儿童医院设计中人性化环境空间的营造[J].建筑与环境,2011年第一期
崔轶 著.人性化的医疗环境设计方法初探,[硕士学位论文],东南大学,2004
作者简介:
【关键词】流浪儿童;人性化;救助机制
1、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当前我过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个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扩大、人口的快速流动和家庭婚姻关系的紧张都是导致流浪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流浪儿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由家庭、学校、社区、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因此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以及如何构建人性化的流浪儿童救助机制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1.1.2 研究意义
研究流浪儿童人性化救助机制的构建,对于给流浪儿童创造一个更为稳定的生存环境具有特殊意义。完善的救助机制框架,可以保障流浪儿童生存以及受教育的权利,享受平等的与正常儿童一样的社会关怀。目前中国尚未形成专门的法律对流浪儿童救助进行规范,在现有的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救助服务体制下,流浪儿童问题无法从根源上得以解决。当对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走上法治化道路,以法律的形式对救助形式进行确定,流浪儿童的安置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同时,对于促进政府实施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扶持社会工作的正常发展,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有其时代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过去几十年来,流浪儿童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和一些国际组织的关注,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为了让流浪儿童融入到社会中来,开展了许多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政策,救助服务。从开始的矫正康复,逐渐转向人本的救助,旨在建立一个满足流浪儿童需求的人性化救助机制。
由于中国的研究晚于国外,许多国家都比较早的成立了救济制度,因此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经验比较丰富,在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模式,总的来说,国外的研究包括以下方面:
英国救助儿童会在2000年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与家庭有联系的流浪儿童的犯罪比例远远低于那些与家庭保持联系的流浪儿童。
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安怀世认为,贫穷、家庭问题、走失、拐骗、压力儿童与家人学校的关系恶劣都是造成儿童离家的原因。成年人应当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避免他们受到虐待和暴力伤害,在制定和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时,要关注儿童的权利和需求,让儿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他在对流浪儿童进行分类时,参考了各国的应对方式,提出了六种干预方法。认为通过街头帮教的方式为流浪儿童提供教育,是离家儿童能在政府帮助情况下进入稳定的生活,恢复人际关系和伙伴关系来加强预防功能。[1]
北卡来罗纳大学的社会学教授Roslyn Arlln Mickelson组织大批学者对美国、巴西、古巴等几个美洲国家的流浪儿童进行了实证研究,在详细研究了各国流浪儿童的真实生存情况,发现家庭关系的破裂,贫穷和不公平的深化,以及越来越严重的两极分化都是造成流浪儿童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他建议应该从微观(加强教育)和宏观(促进社会公平)两个方面来解决流浪儿童问题。[2]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理论和内容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同时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社工等学科都为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指导和科学的方法。国内许许多多流浪儿童的相关研究都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建立、流浪儿童救助的立法、流浪儿童返家问题,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救助等方面。根据研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文献的回顾和归纳:
王思斌(2005)[3]认为流浪儿童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制度性的因素。导致儿童出走流浪的主要原因有家庭解体、贫困、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组织对儿童保护不力等,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关对流浪儿童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浪儿童救助的建设,扩大保护流浪儿童的范围,加深对流浪儿童的保护和照顾,使得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工作更加专业化,人本化,让他们融入到真正的社会中去。[4]
刘继同从儿童福利角度提出了社会结构转型中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选择对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来选择最佳的政策模式与制度,即要考虑中国社会现状,还要考虑与国际接轨,主要以家庭为核心展开对流浪儿童救助体系。[5]同时,刘继同在对郑州市流浪儿童问题的研究中还分析了流浪儿童的流浪区域分布状况,并将流浪儿童的主要聚集地和活动空间大致分为了四种基本类型。[6]
2、流浪儿童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1 流浪儿童的现状
我国的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经济不发达的中西地区,大部分是男童,而且趋向于年龄小的儿童,他们在我过大多数城市中流浪,不仅文化水平较低,同时只能靠捡破烂、沿路乞讨、甚至偷窃谋生。流浪儿童漂泊在外,居无定所,没有物质保障,生活状况很差,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据研究表明,由于他们年龄偏小,三观和判断能力都比较差,容易受到伤害和欺骗。更不用说对人生的规划。因此没有得到合适的救助,他们慢慢成为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尽管通过近年来国家政府的努力,流浪儿童的生活状况有一定的好转。但是,流浪儿童救助问题还是非常严峻的。
2.2 流浪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查问卷的数据结果统计与流浪儿童救助站管理员的访谈了解到,这些原因的混合因素的互相结合造成流浪儿童现象。包括经济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自身原因。
2.2.1经济原因
根据研究我们了解到,造成儿童流浪的本质原因是贫困,而我国目前约有592个贫困县和4600万的贫困人口,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以及农村经济来源的阻断,使得贫困地区的人们携带子女或者单独务工。部分外流人群的盲目性导致务工人员难以安定,那些无法找到住所的儿童便成为流浪人口的主要来源。
2.2.2家庭原因
家庭是个人的最早的生活场所,由于童年家庭温暖的缺失,父母相处不融洽,或者父母对子女缺少关爱,不能及时解决家庭的矛盾,都会是这些家庭的子女选择离家出走,成为社会上的流浪儿童。可以肯定地说,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几乎没有一个流浪儿童的家庭是和谐完整的,他们其中一部分甚至经历过家庭暴力,也是造成其成为流浪儿童的因素。
2.2.3学校原因
由于在校学习的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儿童肩负着很大的学习压力和成长压力,很容易使成绩不好的孩子渐渐产生厌学情绪,不喜欢学校这个学习环境,成为流浪儿童。因此许多流浪儿童甚至初中都没上。
2.2.4自身原因
因为小孩子年纪比较小,处于叛逆心理和模仿心理有比较大的好奇心,家长和社会要尊重孩子的个性和主观一时,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应该保护儿童的心理成长,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一些性格偏激的儿童离家出走。
3、流浪儿童救助机制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等方面的不足
由于流浪儿童的流出地不同,在行为上随意性特别大,因此流入地的政府部门很难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外籍的流浪儿童愈多,地理位置愈远,救助工作和安置工作就愈复杂,涉及面愈广泛,难度也会加大,消耗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更多。所以很多救助机构都面临资金、设备、人物财力等方面的不足。
3.2 在救助方式、内容等方面忽视了流浪儿童的群体特点
在救助方式和内容这方面忽视流浪儿童现象后的深层次的问题,流浪儿童的产生和难以根治是一系列的综合因素造成的,家庭是流浪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由于家庭关系不和,父母离异,单亲等问题使得儿童厌恶家庭,选择流浪。此外,收容遣送却没有真正的能解决这些问题,只是单纯的是流浪儿童回到家庭,却不能回归家庭生活。简单的管理模式是不可能让流浪儿童真正得到救助的,重复流浪儿童现象出现也在所难免,因此我们要重视流浪儿童的群体特点,并想办法从根源上进行更好的救助。
3.3 救助工作的方法不人性化,没有考虑流浪儿童自身的意愿
为流浪儿童制定的政策和救助保护比较强制,存在很强的控制性和行政性,对流浪儿童的身心发展有一定的弊端。而且救治中心只是为流浪儿童提供了食物、住所等暂时满足了他们的物质需求,然后找到他们的父母,又强制的把他们安置到原来的生活环境,却没有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和对原来生活环境的抗拒和反感。导致了他们再次选择流浪,成为了重复流浪儿童。
4、构建人性化流浪儿童救助机制的对策建议
从调查研究的结果来看,强制性收纳或遣送会对流浪儿童的成长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这一特点,我们认为在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管理方面应该施予更多的关爱而不是一味采取强制的管理方式。虽然关爱性机制的建设将会是一项繁复又耗时的尝试,但是采用更加温情化、法理化、科学性的救助机制是管理流浪儿童的必然趋势和必经之路。
4.1 主动救助
根据资料显示:救助儿童往往不是自愿去救助站,而是被公安部门和救助站人员在街面把他们带过去,新的救助管理方法的理念指引下我们可以改变我们的方式,变为主动。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儿童的心理,尊重他们的看法,要投其所好,告诉他们接受救助管理制度,在充分尊重流浪儿童的观点的基础上,对儿童提供教育,实施保护,在街头设施流动救助站,扩大救助面积,积极宣传儿童权利的有关知识,提供儿童所需要的服务,动员全社会,提高社会帮助流浪儿童的积极性。
4.2 帮助回归家庭生活
我国的儿童救助方式倾向程式化。一般的救助组织通常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政策,向儿童提供饮食,并通知他们的亲戚以及户籍所在地政府机构,将他们带回家人身边。这只能是暂时的,不能长期有效的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缺乏灵活性,不重视结果,致使儿童的救助效果不佳。我们应该辨证的来看待这些问题。如果只是把流浪儿童送到家人身边并不能保证他们会不会再次流浪,因为许多儿童是因为家庭中的种种不和谐因素才选择流浪。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救助工作人员做到将每一个孩子都带回一个真正温暖的家庭环境中。首先,我们需要认真调查家庭环境,如果发现不和谐因素,需要与儿童的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并确保这些因素得到彻底解决之后,再将儿童送回家中。其次,我们还要进行后续工作,定期地观察孩子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情况,并给予建议和指导,使家长能够学会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确保协定的执行。再次,如果救助工作人员发现该家庭经过帮助之后仍不适合儿童成长生活,会为他们找寻其他的寄养家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让流浪儿童生活在温馨的家庭环境中是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宗旨。
4.3 积极对流浪儿童进行教育
由于大部分流浪儿童受到不健康的生活环境的影响,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会有一定的歪曲,再加上他们没有很好的教育环境,所以为了这些儿童能正常成长,纠正错误的观点和行为,他们需要更多的资源以及成长需求。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的专业工作人员会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这些流浪儿童进行教育以及提供他们生活所需的各项服务。基于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对他们进行思想和文化技能上的教育是重中之重的。
【参考文献】
[1]安怀世.解决亚洲流浪儿童问题:保护与参与齐头并进[A].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论文集[C].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112.
[2]Roslyn Arlin Miekelson.Children on the streets of the Americas[M].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0,page280
[3]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6).
[4]王思斌.从政策和服务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A].张明亮.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论文集[C].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意义
近年来,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平凡。大到全球气候的变暖,小到我们生活周围超薄塑料袋的禁用,以及提倡拒绝皮草,主张素食等等,使环境问题成为家喻户晓,尽人皆议的问题。将环境保护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高度。作为建筑业,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有哪些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建设项目与环境的和谐:
如今我们国家正在建立“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社会”,从社会学意义上来理解和谐,我们认为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良性状态,一个理想的目标,主要包括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改造自然的过程,我们利用自然中存在的各种资源、资料发展成各种我们所需要的建筑产品。这些功能各异的建筑产品(如:供给人们居住的住宅产品、公共活动的建筑产品、用于工业发展的工业园等),在社会中供给人们不同的需要。我们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破坏资源存在的规律,建筑产品和环境就能相互的和谐。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由于建设项目的功能及构成建筑的材料、工艺等都会对其产生不同影响,以下主要从建设项目的功能、形成建筑产品实体的材料两方面来阐述一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意义。
二、建设项目的功能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首先我们引进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青海湖是青海省的旅游标志。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地位极为重要,是维系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安全的重要水体,也是区域内最重要的水汽源和气候调节器,被誉为“中国的生态屏障”。青海湖处于柴达木盆地荒漠与河湟谷地之间,流域面积30000平方千米,湖面面积4500平方千米。如果没有青海湖,柴达木盆地的风沙就会吞噬大半个中国,因此,青海湖在整个西部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保护青海湖的生态,国家和我省进行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2009年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通过严把项目建设和市场主体准入“两大关口”,坚决杜绝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最大努力地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近期根据有关资料表明了进一步明确的项目:一切旅游建设项目,必须依照《青海湖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化、规范化、科学化实施运行,严格实施可行性论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国土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影响生态环保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景区、落户景区;任何影响生态环境的既有建筑项目一律拆除,恢复自然状态;任何有悖于景区保护的大小经营活动一律不得入区进行。假想,如果我们现在没有采取这些措施,随意乱建,破坏了自然的生态,也许多年后我们祖国的南部地区,会喝不到水,会遭大半个中国沙漠化的噩运,也许会有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等等。这些是我们不敢想象的,在我们还没有看到由于随意乱建对青海湖的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景象时,值得庆幸的是已经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方法来保护这块(《中国的生态屏障》)土地。由此可见,建设项目的功能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看这样的一个例子:2009年8月20日西海都市报报道了一则关于一个工业项目污染的报道。陕西省凤翔县长青镇有两村民居南北环抱着的一家年产铅锌20万吨的冶炼企业,据初步的调查,是由于铅锌生产排污量大,影响了周围的环境,使得儿童、婴儿的血铅严重超标。从陕西省凤翔县政府得到的网络消息,长青镇高咀头村285名儿童中236人血铅超标,至此,凤翔县长青镇3个村1016名受检儿童中,851名儿童血铅超标,部分严重的儿童已经达到了中毒的标准。据悉陕西省环保厅成立处理凤翔血铅超标协调小组,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长青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今后环保审批和监管提供技术依据。与此同时,还将聘请专家对工业园的污染机理和污染成因进行研究,突出防治对策和建议。
那么铅对人体健康有什么影响,请大家看如下的报道:铅是人体惟一不需要的微量元素,它是一种稳定的不可降解的污染物。幼年写作业时总不自觉的“咬铅笔”,直到长大后才知道铅在体内积蓄后还会中毒。论文大全。研究证实,血铅水平在10ug/dL (0.483umol/L)左右时,虽尚不足以产生特异性的临床表现,但已能对儿童的智能发育、体格生长、学习能力和听力产生不利影响。国内最新研究成果表示,儿童体内血铅超过100微克/升,智能指数就会下降10~20分。国际消除儿童铅中毒联盟的专家告诫说,中国如果不注意铅中毒的防治,20年后中国人平均智力将比美国人低5%。
以上一系列的报道,让我们心惊胆战,但是真正的事件背后我们应该思考些什么。大新工业园区,是可以提高GDP,但是那些只为了经济发展而已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建设项目,利益在眼前,而灾难又有谁来承担。在这个事件中,那些生活在那里的人们不得不离开,逃避灾害。论文大全。事件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来解决,但由于建设项目而破坏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又怎样的来弥补。我们的工业园在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时候,也破坏了我们的社会环境,同建立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建设项目对保护自然和社会环境,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论文大全。
三、构成建设项目实体的材料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建设项目是由很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实体,这些材料来自于自然,是我们用自然中的天然材料加工和制作成我们所需的各种材料,有些自然材料直接用于工程中。是自然中的东西,必定按一定的自然规律存在着,如果破坏了自然规律,就会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我们目前所禁用的黏土红砖,有报道称生产一块实心黏土砖(俗称红砖)要消耗黏土3公斤,每10000平方米的建筑所使用的红砖需挖土3000吨。做红砖不仅污染环境且要损毁大量的良田沃土,据统计,我国烧制粘土砖一年要损毁良田70万亩,相当于每年有60多万人口失去了耕地。红砖在烧制过程中要使用大量的土,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又是一组瞠目结舌的数据。建筑材料中除了黏土红砖外,还有很多的材料也在威胁着环境。比如砂石,盲目的开采也造成了大量耕地的流失,水土资源也受到严重威胁。再例如一些用于工程材料的化学材料,其制作方法也在不同程度的威胁着我们的环境。现在我们国家从法律法规,禁止和淘汰了对我们环境不利的很多材料,国家在花大力气对有危害的材料进行革新。绿色的新产品、新材料的合理应用,将我们的建筑物引领到一个新的变革时代中。
作为一个建筑业的从业者,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响应各种革新材料和节能材料的使用,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种规定,自觉的去做,不为个人的利益。一切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保护好我们生存的环境。
三、结语
我们为了生存的需要实施各种功能的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我们应该从对环境影响的角度,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坚决杜绝不利环境的项目,认真的做好环境评价工作,积极响应和采用绿色和环保的材料。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我们每一个建筑人,为了人们能够呼吸更新鲜的空气,喝到无污染纯净的水而努力,在建筑领域为环境保护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青海湖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西海都市报》报刊
青海海北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为了生计,为了梦想或背井离乡、进城务工,或踏出国门、打拼创业。其中大部分是夫妻二人一同外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了“留守儿童”问题。本文通过对“留守儿童”现状的阐述,剖解分析监护人所应肩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关键词 :留守儿童;利益保护;监护人
中图分类号:D43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162-02
收稿日期:2015-04-08
作者简介:张天宇(1990-),男,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法研究。
一、何为“留守儿童”
(一)普通留守儿童
20世纪末期,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许多青壮年为了生活离开故乡,进城打工,他们靠自己的双手为家庭创造财富。他们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者着力量,但他们的孩子只能留在老家与祖辈们相依为伴。他们几乎见不得自己的孩子,很少给孩子关心关爱,故而他们的孩子成了现金大家熟知的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
(二)“洋留守”儿童
与普通的留守儿童不同,在我国大部分沿海城市中,有这样一群留守儿童,他们有着中国孩子的面孔,却有着外国国籍;他们出生在海外,却在中国读书成长;他们陪伴在爷爷奶奶的身边,父母却远在大洋彼岸拼搏创业。这些孩子被称为“洋留守”或是“洋娃娃”。这些留守的“洋娃娃”,不愁吃穿,可以飞往国外享受优越的医疗服务,父母会从远方将金钱、礼物源源不断的寄回国,只是他们很难能见上父母一回。
二、留守儿童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留守儿童人数众多且低龄段儿童人数众多,根据最近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留守儿童人数已经远远超过了6000万人。其中,14岁以下的竟然占4390万以上。留守儿童与自己的父母聚少离多,一般都爷爷奶奶这样的祖辈来照顾,爷爷奶奶辈年事已高,文化水平不足,对孩子又过于溺爱,几乎没有能力来辅导或监督孩子的学习。而农村学校的条件也跟不上节奏,无论是硬件上的条件,还是教师能力资历上的条件,或是教学理念上的局限,都不能对孩子有一个完善的监护。
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的留守儿童由于无法获得父母的关心以及在思想,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在成长中缺少父爱和母爱,很容易产生偏激、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自卑懦弱、行为孤僻、性格内向,缺乏爱心和交流的主动性等心理问题,有的还存在脾气暴躁,冲动一怒,无事生非等性格问题,有的甚至会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我国“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分类及其应负的义务与责任
在我国,如何让留守儿童吃得饱,穿的暖,如何给他们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如何使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如何保护他们减少受到外界的伤害是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主要问题。而对于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其监护人起着关键性作用。我认为应有以下几类监护人对留守儿童负有监护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1、父母
虽然留守儿童的父母远在他乡,不能时时刻刻陪伴着他们。但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
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做为最长陪伴留守儿童,最多照看他们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或无疑替代着父母的角色。
3、委托监护人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其达成协议,照看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在农村留守儿童中,也存在着父母委托他人代为照看孩子的情况。受托人可以和应当行使何种职责,应完全由当事人之间委托监护的协议确定。所以,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4、居委会、村委会或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做到能时时关心群众,重视群众;能对群众的困难做出立竿见影的解决措施;能依靠法律,依靠公权力,在尽可能达到的限度内,凭以监护人的身份来保障留守儿童生活的权益,保护留守儿童,通过法律程序来剥夺失职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资格,使其不受到家庭暴力,社会暴力的侵害。
5、社会团体
我国现今有各式各样的公益组织自发成立来关爱留守儿童。许多地区通过妇联,社区福利机构,公益组织机构向留守儿童提供资金,资源为其生活提供自助,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其排忧解难,疏导心理问题。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和责任也是紧密相连。只有一个人没做到其所应有的义务才会承担相应责任。故而,权利义务与责任三者同时存在,则其一斑,可见全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护人应负有的主要权利义务,同时应负的责任有以下几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其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我国留守儿童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家庭难以承担对留守儿童成长的抚养,有的父母刚生下孩子便将其遗弃,更有甚至直接将婴儿残杀在襁褓之中。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监护人不单要保障孩子们身体健康,茁壮成长,而且要保障孩子们的名誉不受侵犯,隐私不受侵犯。就拿隐私权而言,生活中许多监护人常忽略孩子自身想法,多数出于好心为了多了解孩子身心发展情况,任意偷看孩子日记,私自拆开。隐藏或毁弃孩子信件等事件常有发生。这类做法既会伤及孩子脆弱情感,又会使孩子过早对监护人产生叛逆心理,不信任心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2、保障被监护人正常的生活,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上基本的各种需求。
监护人应当保障被监护人的吃穿住,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上得到基本的保障,保证被监护人一日三餐有着落,穿衣保暖免受凉。
2013年,南京江宁发生饿死女童案这一悲剧。女童父亲正在服役,女童母亲下落不明。只身在家的小女孩没有照料自己的能力,被活活饿死在家中。作为女童法定监护人的亲生母亲,将年幼的孩子扔在家中置之不理,显然是严重的失职。而政府作为对服役人员的看护,应该实时了解服役人员家中情况。更何况此类特殊案件,当地居委会,当地民警、户籍警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未成年人,保障其有东西可以吃,有衣服可以穿,有地方可以住。对父母拒绝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起到监护人的角色,其有权利、义务,甚至有责任来接管,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3、代替被监护人管理其所有的财产,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在为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情况下,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随意处分而导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赔偿其损失。站在孩子的角度,站在弱势群体角度,他们的书本、笔记、作业都是孩子的只是财富;他们的玩具,相片等物品都是装满生活记忆的物质财富。监护人如果随意将其处置,不单不利于培养儿童管理自我财物的习惯,更有可能提早引起孩子反叛心理,极端心理。尤其是长期受不到关爱的留守儿童,玩具常常成为他们心灵的寄托,倾诉的对象。为了留守儿童的身心更为健康发展,监护人应该做到保证被监护人财产管理的义务。
4、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进行各类诉讼,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对于留守儿童这样弱势群体,常常受到侵害没人理没人管,不知道向谁申诉,不知道向谁维权,只能默默忍受痛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与侵害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通过非讼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或承担责任。
留守儿童因为缺少关爱,为了吸引眼球,或为排解内心苦闷甚至愤怒,有的儿童会做出偏激甚至极端的行为,对社会,对国家财产,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造成损失。此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经济赔偿义务和责任 。
5、保障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保证被监护人健康发展
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留守儿童,他们由于地域、户籍、资源的不平等,更需要更好的教育让他们认识社会,认识世界,树立良好的价值观生活观。减少缺少关爱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培养兴趣爱好来陶冶他们的性情,通过广泛结交小朋友来扩展他们的性格,通过正确的教育教学让他们懂事理明是非。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监护人必须将年龄到了可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私自妨碍其入学或者强迫其退学。辍学。对于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无论是法定监护人,还是委托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都无权限制或剥夺,且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与学校相互配合,加强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观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努力将留守儿童往积极阳光的道路上引导。
6、及时预防、阻止被监护人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缺少妥善的监护甚至无人监护,留守儿童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威胁去犯罪。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政协提供的一份关于儿童犯罪的调查报告,有将近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犯罪份子胁迫儿童造成。又由于生活的无奈与残酷,许多留守儿童为了生存,过早的接触社会,踏入社会,受到了歪风邪气的侵害。作为监护人,应当与教育机构以及公安机构相互配合,对被监护人严格管教,在保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合理有效措施矫正、消除不良行为。对于留守儿童即将犯罪,或已经犯罪熟视无睹,置之不理的监护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留守儿童.http://baike.baidu.com/view/109106.htm.
[2] 任运昌.林健西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研究的背景和方向.2007.
[3] 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期刊论文].中国教育学刊.2005.
[4] 罗丽华、丁峰:“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5] 柳青:”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研究”武汉大学硕士2004年学位论文.
[6] 冯娟:“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2007年学位论文.
[7] 王松丽等:“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第3期.
[8] 范世乾:“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法理分析”,《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9] 马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研究”,2008第10期.
[10] 张孝义:“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及监护人应对策略”,2009年第2期.
[11] 王威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2011.
[12] 胡万红:“监护制度研究”,2004.
>> 浅谈虐待动物入罪 呼吁“虐待儿童罪”入刑法 论虐待罪 “毒驾”行为的入罪探讨 虐待儿童在我国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虐待动物事件 虐待罪立法的完善 浅析虐待罪的改动 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思考 婚内行为入罪之必要性 诉讼欺诈行为入罪之合理性探讨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论扒窃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诉讼诈骗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问题探究 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评析 代替考试行为入罪之刑法思考 虐待动物何时休? 严禁虐待小动物 虐待罪若干问题讨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李元Q.刑事政策论纲〔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03).
〔3〕〔英〕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M〕.崔卫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17.
〔4〕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陈琳琳.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D〕.德州:德州学院学报,2015,(02).
〔6〕常纪文.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J〕.云南: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07):7.
〔7〕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07).
〔8〕常江.张忠潮.我国动物园动物保护问题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24):105.
〔9〕王作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8).
教育科研报告是对科研工作的总结,它要全面反映出研究的课题、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和结果等。 -------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研究是用什么方法解决这一问题的; 研究所获得的结果怎样; 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结论如何。 例:《幼儿园生成性艺术主题活动构建与实施》 ------基本结构: 课题名称 作者及单位 问题 方法 结果 讨论 小结或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研究工具、量表、教育方案等) 例:《让幼儿亲近自然――农村幼儿园乡土特色课程建设的实践研究》 B、教育经验论文
是指用经验总结法开展研究而撰写的论文,是广大教师运用较多的科研方法。特点: 研究是在自然条件下,即不需要考虑对其他因素进行控制的条件下,去研究、总结客观规律,因此是最接近教育教学实际的一种研究方法。 完全是有目的、有计划的研究过程,教师可以对某一选题进行规划,然后按部就班的进行研究。 经验总结的材料都来自亲身经历的实验过程,所以,材料更加充实、取舍更加自如。 经验总结并不是一般性的工作总结,作为科研过程,它必须经过思维加工,找出带有规律性的认识。 经验总结法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它的创新性,没有新的认识就不能称为科研。格式: 1、题名(题目或标题 )
(三)撰写论文的基本要求1、论文的真实性??例:《关于幼儿环保教育的几点思考》《浅谈幼儿园日常活动中如何渗透环保教育》《浅谈托班幼儿环保意识的启蒙》《基于地方工业特色的幼儿环保意识培养之教学探索》 (四)存在问题剖析 1、题目较大、内容空洞;不具有实践价值 例1:《浅谈幼儿园教育中“惩罚教育”的合理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什么是“惩罚教育” 三、如何正确使用“惩罚教育”新西兰、日本、英国、美国、加拿大、幼儿园事例四则 四、“惩罚教育”的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惩罚的教育意义 (二)正确实现惩罚的教育性 应注意的问题: 4、简单化倾向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教师就必须做好包括身体保育和心理保育两大方面的工作,也即不仅要照顾幼儿身体发育,促进身体机能的发展,还要对幼儿的心理加以保护,不断增进幼儿的
心理能力。因此进食问题已不能仅从身体健康考虑,必须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健
康的角度来重新认识”
五、建议 5、教育科研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是教师可持续发展的
重要生长点,是教师走向成熟、创立自身特色、形成教学风格的重要途径和条件;
是培养教师、造就名师的重要手段。技能型教师研究型教师学者型专
家型教师 * * * 漫谈幼儿园教育教学论文的撰写富阳教育局教研室 谭晓红
一、富阳幼儿园教科研现状 二、教科研的本质和内涵 三、幼儿园教育教学论文
的撰写 (目的意义分类内容与结构、格式、基本要求、存在问题剖析) 四、
幼儿园教育教学论文评价要素 五、建议 六、结束语 -----从幼儿园层面看: 1、
教科研发展不均衡2、教科研意识增强,课题研究的参与面越来越广3、对教
科研的本质认识有偏差,导致教科研功利色彩浓厚 --------从教师个体的教科
研水平、教科研成果看: 纵向比较,与中小学教师的差距悬殊横向比较,与
杭州城区幼儿园的差距巨大本市幼儿园系统内比较,发展极不均衡1、教育
科学研究的本质学校教育科研要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提升教育管理水平
及提高教学质量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教育科学研究,探索和实践教育教学的科学
有效方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教师的理论素养;要用教育
教学改革的实践成果充实和丰富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成果。 2、对教育科研的倾
向性认识: 教育科研就是课题研究;教育科研就是写论文;教学研究就是教育
科研;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教育科研≠写论文;教学研究≠教育科研;
教育科研≠研究理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研究学科教
学研究课堂教学 研究 写论文 1、有利于提高幼教质量,有利于促进
幼教改革,推进幼教实践的深入。 2、有利于增强教师的研究意识,训练、提高
从事科研的能力水平。3、教育科研是教师专业化成长最重要、最有效、最直
接的载体之一。 (二)教育教学论文的分类、内容与结构教育科研报
告教育经验论文 教育经验总结的基本流程: 收集经验材料 整理
归纳材料 提炼经验主题 撰写研究论文 *准确得体
例:《尊重儿童 促进健康 》《托班幼儿情感初探》《 幼儿绘画发展的初级阶段――涂鸦期初探 》《让美育贯穿幼儿生活的全部》《幼儿人际智能发展及培养的新视点》 《倾听是促进幼儿语言发展的有效途径》《倾听童心---促进幼儿语言发展的有效途径》 *简短精炼
例:《从被动到主动――幼儿园自主性家长活动初探》《播撒音乐的种子――托班唱歌教学的反思及探索》《中班幼儿早期阅读能力的培养》《有心插柳柳成荫―中班“图书角”活动现状分析及对策》《谈盲学前教育中校内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农村幼儿园探索性主题活动中环境创设的实践与研究》 《关于某幼儿园幼儿午睡入睡前出现的行为表现的观察研究》《怎样让新生幼儿顺利适应幼儿园的集体生活》《新〈纲要〉指导下的幼儿教育中教师的角色转换》
*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
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而所谓内涵,则是指对每一个概念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例:《让幼儿在创造性游戏中培养学习自主性的探索》
*醒目例: 《初探如何在绘画教学中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积极贯彻新纲要培养具有良好情感态度的孩子》《托班幼儿情感初探》《幼儿人际智能发展及培养的新视点》《幼儿园科学教育活动之我见》 例: 《农村幼儿园孩子游戏情况的研究与思考》《新入园幼儿适应性教育的探讨》《中班幼儿自我保护教育研究》《父母教养方式与幼儿攻击性的相关研究》 《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现状分析及其培养对策》 2、作者姓名和单位
3、摘要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例:《幼儿园生成性艺术主题活动构建与实施》
例:《浅谈幼儿园科学教育活动中的提问方式》 4、关键词
纵观全文,选出能表示论文主要内容的信息或词汇,可以从论文标题中去找和选,也可以从论文内容中去找和选。5、引言
- 例:《农村幼儿园开展区域活动问题分析及其对策的探索》《幼儿园生成性艺术主题活动构建与实施》
6、正文
例:《让幼儿亲近自然――农村幼儿园乡土特色课程建设的实践研究》《幼儿园科学教学实践中的困惑及反思》2、论文的科学性3、论文的学术性?4、论文的创造性5、论文的可读性例:《合理营养科学育儿》《幼儿音乐素养的培养》《音乐欣赏与幼儿情感的链接》《音乐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论幼儿园小班化教育》《儿童<a name=baidusnap0></a>童话</B>欣赏中渗透审美教育》《培养幼儿评价能力 提升幼儿心理品质――对培养幼儿评价能力的探索与研究》《开展幼儿园体育工作的思考》《培养幼儿音乐兴趣从点滴做起》 2、泛泛而谈、不得要领 例:《浅谈小班幼儿良好进餐习惯的培养》 例2:《开展幼儿园体育工作的思考》3、材料仓库 例:《突发事件中幼儿自我保
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浅谈大班幼儿科学活动中的提问方式》《浅谈幼儿的挫折教育》 5.写成工作汇报或总结,只叙述做的过程,不讲结果及其价值例:《浅谈乡镇农村中心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6、论文的逻辑性和论述的严谨性欠缺例:《挫折中的收获》《中班幼儿早期阅读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弱势儿童;国家监护
一、留守儿童问题与委托监护
留守儿童群体近年来受到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当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时, 通常将子女交与其他人进行监护, 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由此发生,主包括隔代监护、上代监护以及儿童自己管理自己的无事实监护人。受到委托监护的孩子基本权利多难以保障,未成年人也常因缺乏关爱与正确引导而社会化出现问题。[1]孔东菊认为,由于对委托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全面、以及监护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影响监护效果、监护缺乏监督等原因,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如临时监护人监护能力欠缺、不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监护人缺位等。[2]
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进行讨论时,学者们的视线集中在我国委托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马瑞娟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 监护人不能时时处于监护的状态,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第三人, 有利于监护目的的实现。但与委托监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少且位阶低, 成为监护委托实现其功能的阻碍之一,应将监护委托上升为法律, 增强其规范性和约束力,规范监护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对委托监护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的见更终止作出详细规定。[3]马玉龙认为,应在充分考虑儿童意愿的情况下,改进完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如年老、疾病、不良嗜好等;赋予被委托人拒绝、辞任权及一定的报酬请求权、规范委托监护权的变更与终止,并规范监护委托合同内容(明确监护委托的事项、涉及被监护人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委托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由乡镇司法部门介入,予以指导、监督。[4]
二、流浪儿童监护问题与监护权转移
在我国城市中,“流浪儿童”人数众多[5],这个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极其恶劣,且常常被不法分子胁迫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的威胁的同时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6]法学研究人员和心理学研究人员以及其它相关领域的社会工作者都对“流浪儿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肖秀娟[7]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出现问题导致对儿童的监护缺失,而国家又没有及时给予有效的监护救济。在是否强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热论中,多数学者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让他们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从源头防止其流浪街头的观点得到广泛的支持。“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之社会本位立法,监护事关社会公益,不容单纯以家务私事视之。监护事务要由亲属自治已非其时,继之以公权力干涉乃势所必然”[8]因此,在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讨论中,适当情形下的监护权转移及国家监护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
我国相关法律较为强调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是否转移监护权方面的意思自治,国家对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干预则没有较多体现。[9]胡巍认为,对于流浪未成年人的原有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保护职责的情形,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此时监护权的转移
成为必然。但在我国,监护权转移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流浪儿童福利的实现。向辉指出,我国未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现有法律中对法人[10]、组织行使监护权的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应加强立法,健全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监护权的强制转移。[11]
三、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监护
针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监护权判定问题,当前我国主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改变儿童的生活环境原则、照顾父母利益的原则、注重调解原则等,忽视了对儿童根本利益的保护。[12]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用于离婚案件中确认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应以立法的形式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13]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张知悦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更合理的评判:首先,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由各级群众基层组织如社区、街道等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品行、与子女的相处模式等做出评价证明,作为法官判定的依据之一;第二,在离婚案件中,由保护儿童利益的有关机构人员出任或由该机构委托律师担任子女代表人,行使代表义务,在父母离婚时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调查职能,弥补我国社会评价机制的缺失。
尚晓援等人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研究中发现,在我国,尤其是宗族观念较强、以父系家族为主要社会网络的广大农村地区,夫妻双方离异或父亲一方去世后,孩子(尤其是男孩)的事实监护、抚养绝大多数是由父亲或父系亲属执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女性独自养育孩子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母亲带孩子改嫁很难被前夫与现任丈夫家族接受。这一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和行政命令强行改变,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介入对监护现实干涉规范,并通过儿童福利与救助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实际监护人的合法权益。[14]
四、国家监护制度研究
国家监护是近年来在讨论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尤其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的相关研究,以及讨论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保护问题时被广泛提及和讨论的热点议题。学者们将国家监护的概念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钱小萍[15]认为广义的的国家监护是指: 国家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的全面介入。“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公权力全面介入了监护人的资格及其选任、监护的开始、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诸多方面。”[16]朱红梅将国家监护定义为狭义的国家强制监护,即有亲权监护人而监护不当的情况下,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剥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强制转移给国家法定机关指定的个人或机构,以达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目的。[17]
钱晓萍在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探讨中指出,国家监护制度的实现主要通过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监护监督的形式,即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指导、协助、监督,是国家间接监护的形式。二是监护补足或辅助义务,主要程序包括实行国家临时监护,查明流浪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正常监护的原因,进行分类,实施救助,监督和巩固——跟踪回访、杜绝已回归的儿童再次流浪。三是直接代行监护权的方式。对于丧失亲权监护或亲权监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情形,可由国家指定专门监护机构机构直接代行监护职能,是国家直接监护的形式,亦称为“国家代位监护”。[18]实行国家代位监护时,建议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组织机构及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各种儿童基金会、儿童福利院的操作运行模式,以期通过这类具有监护性质的组织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监护。[19]
五、评述
从研究视角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现有的部分研究是从国家管理与立法的视角出发,自上而下讨论弱势儿童监护的相关政策与立法完善;另一部分研究虽是以弱势儿童群体权益保护为视角,但多从笼统的社会问题视角出发进行分析与讨论,真正以未成年人个体或群体的实际生活与需求为视角与出发点研究较少,对未成年人权益与需要的重视仍需加强,价值取向上亦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及最大利益的保护。
在现有研究的学科分立方面,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现有研究主要分布在民法学、行政管理及儿童福利等领域,尤其以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性及立法完善的讨论,以及用监护制度支持解决某一弱势儿童群体问题等方面的讨论为主。在中观层面上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领域内,以弱势儿童的救助保护与福利实现为目,系统讨论监护制度主客体、资源及其运作方式的相关研究有所欠缺。
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现有研究普遍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途径与手段,研究者多是参考对某些弱势儿童群体的相关研究,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试图找到解决弱势儿童群体监护问题的途径,大部分研究在实证调研资料的支持方面有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葛磊 刘洋:《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载《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8月刊 第64页.
[2]孔东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的民法研究——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视角》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第93页.
[3]王瑞娟:《试论“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 载《企业家天地 理论版》2008年7月刊 第229页.
[4]马玉龙:《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11年10月 13-14、21-28页.
[5]据民政部门统计,中国约有 15 万至 30 万名“流浪儿童”.
[6]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载《青少年导刊》2006 年第 1 期.
[7]肖秀娟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3月 第16页.
[8]林秀雄: 《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及“民法”第 1094 条之修正》,载谢在全等 主编: 《物权·亲属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293 页.
[9]唐小乔:《流浪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07年第6期 第34页.
[10]胡巍:《试论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5 期 第78页.
[11]向辉:《困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12年第二期 第45页.
[12]王丽萍著:《昏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载《民商法学》2006年4月期.
[14]尚晓援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载《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12》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86-190页.
[15]崔澜、刘娟: 《我国监护制度立法: 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载《理论探索》2006 年第 4 期,第 146 页.
[16]张步峰: 《公法视野下流浪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77 页.
[17]朱红梅:《监护的公法化: 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47 页.
[18]钱晓萍:《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义务的实现——以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为目标》,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一期,第115页.
**月24-29日,我和**、**三位护师参加了XX省护理学会举办的《神经精神科护理新趋势学习班》。
学习班的内容主要有讲义授课和论文交流分两大部分,讲义共有10个课目,如精神病护理学进展;睡眠中危急状况的识别与护理;精神(心理)护理文书相关问题;护士身心健康的维护;护理科研中的科研——选题技巧等内容。
通过学习,使我受益匪浅,简述如下:
一、精神病护理学进展。国际精神病与精神卫生护理联盟关于约束、隔离精神病患者的原则。
1、ispn认为患者有权保持尊严、获得关爱、高质量的护理。注册护士应提倡和保护患者的权利;任何精神卫生机构应将患者权利以通俗懂的语言置于显着的地位。
2、应有合格专业护士,实行24小时责任制护理。ispn认为约束与隔离只有在其他手段无效、无法保证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3、所有患者在病程中应接受全面评估,包括生物学因素、环境因素及行为方面、评估发育水平,既往精神创伤史,共患疾病,基础行为水平。
4、提倡依靠环境,设施尽可能保证安全及减少约束。
5、护士应接受行为评估,各年龄段用药,安全监控等专业培训,应接受对攻击行为评估和干预的培训,如症状的识别,语言干预技巧,选择最小约束的思考策略。
6、需完善制度及机构对工作人员涉及攻击的反应。
7、医生或资深执业护士应在约束后1小时内对患者进行面谈评估,24小时内对患者必须更改指令,同时应进行面谈评估。约束时间应标明:成人<4h,9-17岁青少年<2h,<9岁儿童<1h,到时需行行为评估。
8、资深注册护士是最佳再评估人,可以观察记录患者的日常行为试行解除约束后评估。
9、约束时不得遮挡患者面部,不得单独约束或隔离儿童,被约束的患者至少每2小时应活动其身体,必须提供给饮水,解便及测量生命体征。
10、有内外科疾病的患者应尽可能用其他手段代替约束以策安全,约束后1小时内必须告知医师或执业护士。
11、约束或隔离的决定应即刻通知家属,应予书面通知,不应以约束为理由阻止家属访视。患者及家属合作制定治疗护理计划,治疗护理计划是否正规、是否适合患者特点应受到监控。
12、使用约束或隔离时护士应接受患者的询问及给予清楚明白的解释。益处:促进对症状的认识、促进解决问题、提高冲突解决技巧,可减少约束对患者的负性心理体验。
13、精神卫生机构应收集约束,隔离的效果资料,以帮助改进有关指南,需要在循证基础上研究约束,隔离的有效性。
14、应警觉掩盖之下的“零容忍”规则,这将造成很多副作用及意外。
二、睡眠中危急状况的识别与护理
怎样看病人睡觉?
护理要点:
1、对所有病人的身体状况、病情、主要用药都要有一定了解,对睡眠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预感性。
2、重视对睡眠的观察:“窗口”,有无主观性失眠、有无打鼾及鼾声特点、有无表情和动作异常等;
3、与医生做好沟通,及时反应病情变化、“清醒”地执行医嘱;
4、重点病人的护理:睡姿、防护、观察生命体征和引流搐等;
2、做好解释、安慰和心里支持工作;
3、重视自身的睡眠;勿误导患者。
三、护理文书相关问题中的病情记录常见缺陷
欠准确:如;护理记录为“发现患者呼吸困难,要求吸烟,在大厅行走。”医生记录:“患者自诉呼吸困难,要求护士给烟抽就好,未见呼吸急速,缺氧表现”;
欠具体:如护理记录为“已认真检测心率、心律”,但没有具体的心率值和心跳节律的记录。
用词不当:如“未见抽搐行为”。“情绪不协调”。
抄袭检查结果没有护理意义:有时还抄错,例如:心电图报告非特意性st—t异常,护士写成“特意性st—t异常”。
语句组织欠妥,造成错误意思:“仍有饮酒欲望,按医嘱予凯西来利血生,沙肝醇等药治疗”。
欠全面:记录中有防压疮护理,但没有写皮肤情况。
病情观察无连惯性:例如;一些药物不良反映、腹痛、咽痛等情况,无跟踪记录。
护理措施不彻实际:例如“四肢肌张力高,已瞩病者放松”。患者便秘写:“瞩多饮水”,建议改为“督促病人多喝开水,或瞩陪护予多喂开水”。
自暴滥用约束:例如:“病者主诉没有不适,已告知医生,未见三防行为,按医嘱予2条短带保护性约束”。保护性约束没有医嘱,解除约束后,未停医嘱。保护性约束病人无跟踪记录。
语句欠条理,表达不清楚:例如“三脂偏高,戒糖饮食”。
特殊病情没有交班:例如:病人空腹血糖2.2mmol/l,没有交班。
记录用方言:如:“烂饭”。
在疾病高峰期,护理措施为向病人讲解相关精神病知识,不适宜。
护理记录过期、留空行、字体太小、字体不能辨认、签名字迹不清。
四、护士身心健康的维护
(一)提高管理者的支持
是影响个人工作满意度和心里健康最有效的方式。
1、维护护士人才身心健康的基本对策;
(1)制定特殊岗位的人才政策;
(2)推行一线留人的优先对策;
(3)解除后顾之忧的保障措施;
(4)维护身心健康的咨询机构;
(5)提供调控护士人才职业心态的良好环境氛围。
2、注重护士心理、社会、伦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1)注意提高在职护士,尤其是基层医院的社区保健护士与人沟通的技巧,加强护士心理卫生保健知识教育,掌握自我心里调适技巧。
(2)在发生各种冲突时,找有类似经历的同事,关心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倾诉,使自己的苦恼得到宣泄、疏导而减轻精神压力。
(二)护士心理健康自我维护的措施
1、培养乐观的阔达的人生态度;
2、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心理品质;
3、调节好自己的情绪;
4、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
5、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
6、生活中注意劳逸结合。
论文交流部分,有两篇交流论文使我有深刻的体会,
1、带教精神科新护士的体会:
由XX市第三人民医院临床担任护士带教工作的护士所写。我也有担任护士带教工作,所以对于这篇论文特感兴趣,通过论文交流学习,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精神病的发病率也随之增大,因此,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精神科护理队伍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带好每一名新护士是重要的起点,只有基础打好了,才会有高素质的人才出现。要把带教工作做得更好,就要不断学习,只有不断提升自我,才能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才能满足新护士的各种学习需求。
论文关键词:三层解读“假如我变成了一朵金色花”
《金色花》是印度诗人泰戈尔的经典之作。是一首优美的散文诗,文章主要成功塑造了两个形象:一个天真、顽皮、可爱的孩子,一个勤劳、圣洁、虔诚的母亲。通过母子游戏,我们感受到浓浓的带有宗教色彩的神圣母爱,以及孩子纯真的感恩之心。如何凸现这首诗的情感教育,笔者试从全诗的首句“假如我变成了一朵金色花”作三层解读。
一、“假如”——美妙的预设。“假如”是一种想像,因为全诗都是孩子一种善意的想像,这种善意的想像又是真实的再现。预设的美妙彰显的是神圣的母爱,文中的母亲是一个真、善、美的完美结合,全诗从三个方面来写母亲。
1、祷告——圣洁的母亲。沐浴之后,长发披肩,漫步林阴,嗅着花香,做着祷告的母亲是美的。
2、读书——虔诚的母亲。读书时的女人最漂亮,并且读的是《罗摩衍那》,一部反映宗教故事的名著,午饭过后,捧读经典,更是一种仪式。读书的母亲是美的、虔诚的、更是善的。
3、去牛棚——勤劳的母亲。黄昏掌灯去牛棚,这时的母亲是勤劳的,朴实的,更是本真的。
预设的美妙,神圣的母爱更体现在下面三个词上。
1、“嗅——闻”,祷告时,“你会嗅到这花香”文学艺术论文,这里的“嗅”字绝不能用“闻”字,“闻”更强调花香的浓郁, “嗅”体现一种“淡淡花香”。只有淡淡花香更吻合朴实、淡雅的宗教氛围,从而更好映衬出母亲的高贵、淡雅,又能体现我的隐密性。
2、“投——照、射、映”,读书时,“我便要将我小小的影子投在你的书页上。”这里如用“照、射、映”等词来替换“投”字均不理想,“投”一方面体现儿子投身母亲怀抱的浓浓深情,同时“投”字反映出金色花影子的光线也是淡淡的,只有淡淡的光线既不让母亲发现,又能保护好母亲的视力,更不影响母亲看书。
3、“落——站、飞”,去牛棚时,“我便要突然地再落到地上来”,用“站、飞”等词来替换“落”显然不妥,“落”是飘落,带有轻轻的动感,既给母亲一个惊喜,又不至于吓着母亲。三个词:“嗅”从母亲角度写,“投”、“落”从孩子角度写,写出淡淡的花香、淡淡的色彩、轻轻的动感,从而组合成一幅美好而和谐的画面,并与宗教淡雅、宁静、高贵的气氛相吻合,烘托出浓郁的宗教色彩。宗教给予人的教化也是淡雅的朴实的,儿子就像敬重神灵一样敬重自己母亲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二、“变成”——纯真的天性。多变、善变是孩子的天性。解读“我”的个性从两个角度:一是模仿,二是游戏。而模仿与游戏恰恰是儿童两大天性。
1、游戏,诗中主要写了儿子与母亲捉迷藏的游戏,这个游戏可分几个阶段,反映出儿子几种心理。
①一变变成金色花在玩耍,不见了我,看母亲着急不着急,验证一下自己在妈妈心中的地位,再看看妈妈找不到自己而着急的窘态。
②二变变成花香、影子,默默地为妈妈做点好事,回报妈妈且又不想让她发现。
③三变变回自己,突然降临妈妈面前,给妈妈一个惊喜,给自己一个得意。
2、模仿,诗中主要模仿孩子与母亲捉迷藏时的对话情景,体现在四个问句上。自问两句:
a、你会认识我吗?
b、你会猜得出这就是你孩子的小小的影子吗?
这两句问句表达了孩子当时自鸣得意又迫切希望母亲认可的心理。同时也说明孩子很在乎妈妈是否关心自己,又非常向往摆脱妈妈的管束的心理,既迷恋妈妈,又向往自由独立恰恰是儿童特有的矛盾心理。
他问两句:
a、孩子,你在哪里呀?
b、你到哪里去了,你这坏孩子?
这两句是孩子模仿母亲的口吻在发问,有着急、责备、嗔怪、爱怜等语气情感。很多老师喜欢叫学生朗读这两句,但不知究竟那种语气该强烈一点,从哪个角度进行朗读指导?其实从语序角度稍加辨析指导,情感把握轻而易举。a、“孩子,你在哪里呀?”变换语序“你在哪里呀,孩子?”反复比较朗读文学艺术论文,不难发现变句找不到孩子时着急的心情更强,由此可见,原句可能是妈妈逗着孩子玩,捉迷藏时,妈妈明明知道孩子在干嘛,却故意装着不知道,满足孩子的成功心理。
同样把b句“你到哪里去了,你这坏孩子。”换成“你这坏孩子,你到哪里去了?”换句应该是找了好久好久仍找不到孩子的母亲突然找到孩子时的感受,所以责备的语气更强,原句应该是正找不着孩子的母亲突然孩子自己回来时的感受,着急语气更强。有欣慰,孩子还听话没走远;有责怪,孩子有点野;有爱怜,孩子太活泼调皮了。这两句不是母亲亲口说的,而是孩子设想说的,这说明孩子模仿非常逼真,甚至连母亲这些情感细微的变化都能模仿出来,可见母子情深。
三、“金色花”——圣洁的心灵。金色花本是圣花,《罗摩衍那》是圣书,牛在印度教里也是圣物,全诗充满浓郁的宗教色彩。读的是宗教神话故事,做的是宗教祷告礼仪,面对神圣的母爱我将用世上最好最神圣的东西——“金色花”回报母亲,用它的形、香、影表达自己最圣洁的心灵,在神圣母爱的沐浴下感化了一个孩子,教化孩子富有一颗感恩之心。
这便是《金色花》带给我们的享受与启迪。
论文关键词:信心激励教学转变三类差生
物理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他不但要学生掌握物理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而且要学生有科学的思维和实验探究方法,有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用物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一些学生由于学习基础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目的不明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学习成绩不尽如人意,尤其在进入力学知识后,不少学生成绩明显下降,几次练习都得不到成功的体验,对物理产生为难情绪,甚至丧失信心,一蹶不振,尽管教师一再强调学好物理的重要性,但收效甚微。
为此,笔者把班上的差生按成绩选出,对他们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导致他们沦为差生的原因,发现他们的共性是自尊心极强但求知欲低,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对学好物理没有自信心。所以,首要问题是帮助他们重新树立学习的信心,提高他们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初中物理论文,于是,笔者把差生分成三类并分别实行信心激励教学从而转变他们,让他们重拾学习的乐趣,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智商低、接受能力弱、记忆力差、学习基础差的学生,首先体谅他们的处境,给他们“教育之爱”,教师的爱心是传递给学生的一种愉快的情绪体验,让他们乐意老师与他们交往频繁。其次在课后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对他们进行适当的辅导,帮助理解、归纳基本的物理概念和规律,对他们的作业进行面批,友善地分析错误的原因,提炼和总结应用物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对他们的失败,给予宽容和理解,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帮助他们在失败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他们的进步及时表扬,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进步,也加以鼓励和赞扬,让他们一份耕耘获得一份收获,一份努力获得十分肯定。测验试题评讲后,两三天内,找些与原试题类似的题目,让他们补测,成绩上升作为最终测验成绩并给予激励,让他们的成绩持续上扬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二、对学习方法不当、偏科且不喜爱物理的学生,首先挖掘造成偏科的原因及影响他们学习物理的主要事件,并以此总结出学习物理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打消他们的为难情绪,苏霍姆林斯基在《怎样对待学习有困难的儿童》中写道:“我们当教师的人应当记住:对于每个学习有困难的儿童不管他已被耽误到了什么程度,我们都应当让他在公民的,劳动的,精神的生活道路上站住脚。”其次在课堂上尽量提些稍易问题让他们回答,答对的当场表扬,答错的不简单的给予否定,甚至责怪,应帮助分析出错的原因,让他们彻底的领会、理解题意,当然提出的问题应以学生“跳一跳,就能摘得到”为准,让他们感受到努力后获得成功的喜悦,从而增加学习的兴趣和信心。此外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尽可能的找出他们学习上的闪光点,及时给予适当的表扬和激励,时时用:“你行”、“学的不错”、“你真棒”“你的方法有新意”等话语暗示他们,鼓励他们,让他们感受到学习物理是快乐的,从而树立学好物理的信心,扬起学好物理之帆。
三、对于智商高初中物理论文,接受能力和反应能力强,学习成绩差的学生,首先让他们认识自我,分析他们的学习成绩在全班中所处的地位,使他们认识学习现状,认识到学习情况与教学要求之间的差距,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标,激励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唤醒他们学好物理的内部动力。其次利用他们争强好胜,有较强表现欲的特点,多多的提供他们表现才能的机会,及时捕捉他们星星点点的智慧火花,不失时机的给予积极评价,使他们时时有一种愉悦的心理体验,感受到思维劳动本身的乐趣,激励他们发挥自生的才能和学习的信心,取得优异的物理成绩。
在物理教学中,教师的一颦一笑,一个动作,一个手势,往往都能对学生产生作用,教师在学生作业本上简短的激励话语,也能让学生感受到老师对他的赞赏。对学生的信心激励可以激发差生的学习热情,让他们重拾学好物理的信心,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让每位学生都成为愉悦的学习之花。
尹龄颖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8 )
摘 要: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是儿童中的一类特殊群体,由于父母的离异,该类儿童在生活状态和身心发展方面相较之完整家庭儿童而言,具有更为明显的脆弱性,极易因为家庭环境的变故而受伤害,因此,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对该类特殊儿童群体都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父母作为首要责任人应当尽量减少因离异而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国家则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入手,为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的实现创造平等而良好的条件。
关键字:人权;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障
一、 国内外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背景分析
(一)概念界定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作为失去完整家庭环境的儿童群体,随着近年来数量的不断加大,已无形中成为国际人权法应当予以重视和保护的群体。根据我国《婚姻家庭大辞典》的解释,离异单亲家庭应当是指“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因夫妻一方离异而成。”[1]
(二)国内外立法保护现状分析
就国际性法律文件而言,无论是《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宣言》,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都肯定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儿童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定期的《世界儿童状况》更是体现出21世纪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已受到了国际社会更广泛的重视。
就中国而言,我国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同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我国还设立了其他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我国在2011年还颁布了新的《中国儿童保护纲要(2011-2020年)》,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虽然,无论是《宪法》还是专门性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都将儿童作为特殊主体进行保护,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从保护原则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在第3条中规定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并没有细化其定义,更没有明确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其次,从保护内容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从各个义务主体出发,抽象强调这些主体对保障儿童权利的义务及责任,条文太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 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切实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首要义务主体,国家是起帮助作用的另一义务主体。
就父母而言,虽然国际人权法主要规制的是国家行为,但是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既然明确地提出父母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责任人,那么离异的父母如果没有遵守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就是违背国际法律文件的表现。就国家而言,虽然公约只是要求其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儿童权利,但是当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在生活水平、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发展遇到障碍时,国家不能因为父母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责任人而推卸自身的责任。
(二)保证离异单亲家庭儿童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
儿童权利,是人权保护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我国儿童数量较为庞大,18周岁以下儿童已超过3.67亿,[3]因此,儿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状况是衡量我国人权整体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离异单亲儿童在生活状态和心理发展上都会因为家庭的变故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生存发展权、获得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被抚养权和探望权以及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都没有达到国际人权法确立的保护标准。唯有认识到离异单亲儿童以上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危害性,才能使政府加强对离异单亲家庭的扶助和救济以改善其生活水准,才能使社会破除对离异单亲儿童存在的一些传统偏见,使离异单亲儿童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形成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实现更加全面、平等的发展。
三、 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其身心的特殊性和脆弱性,亟须法律和其他措施共同配合,才能切实确保其权利实现:
首先,应当在儿童保护体系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机关应当将该原则纳入与儿童权利保障有关的核心法律文件中,司法机关则应当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判决的首要宗旨。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机关应当在法律中对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和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等几项权利进行特殊保障并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还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离异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再次,完善对离异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当离异家庭中的单亲家长面临严重的经济压力时,国家应当按照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为单亲离异家庭儿童提供救助保障,使其能平等享有完整家庭儿童享有的权利。
最后,强调学校对离异单亲儿童权利的重视。学校是儿童生活成长的另一个重要环境,教师应当主动与离异单亲家庭儿童进行沟通,还应当处理好离异单亲家庭儿童与其他学生的关系,使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真正融入集体,实现身心健康而平等的发展。
四、结论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较之完整家庭的儿童而言,其身心方面更具有脆弱性,在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方面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和影响,但是他们与正常家庭中的儿童一样,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人类的未来。因此,以儿童人权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为标准,从国内立法、司法、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入手,对离异单亲家庭的儿童进行全面保障,有利于实现儿童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现代文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版,第48页。
【论文期刊类】
1. 刘声:《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拉大》,载于《中国青年报》2005年8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