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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1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和内容
1.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确定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必须先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对于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案件,常运用民法中的侵权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让人产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错觉但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以某一种关系定论,国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因产权的性质不同,所以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以下分别论述。
(1)国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国立高校虽是一个事业单位,但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时却执行着公共行政的职能。如我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国立学校在法律授权之下,代表国家教育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时,是授权行政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多数时候学校与学生的地位不平等,学生支付的学费与国家的投人也不对等,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否认国立高校事实上拥有的公权力是不现实的,这种公权力甚至限制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如在校生结婚,需得到校方的批准:因此,国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根本性质上说仍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但是,高校权力过于强大,导致管理上的专制,也不符合时展趋势二由于我国的教育产业化趋势和学费的不断提高,致使学生家长将教育看成消费,学生的消费者权利和合同权利也被提了出来,如认为学生及家长应有知情权。从学生对学校的不断增多来看,学校的特别权利观在淡化,引进契约理论的合理成分,承认学生有一定的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利是必要的,同时给予学生正当的救济程序,不仅符合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教育民主化发展趋势?因此,学生权利的多样性使之不能简单地归于某一类,它包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也包含一定的民事权利(如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利)。
(2)私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普遍认为,私立高校没有国立高校的特别权利,它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靠合同来维持。私立高校对学生的处罚权利也来自于学生及其家长对其的认可。因此,学生的权利可以看成是合同权利:同时,私立学校的办学目的是盈利,所以,学生的入校可以看成是消费,故学生的权利含有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1.2学生权利的内容
就目前的情况看,学生对私立高校的权利主要是依据合同,而对国立高校的权利则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笔者归纳以下几点:
(1)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正因如此,学校的教学计划应对学生公开,并由教师和工作人员有效地组织实施。这是学生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学生有权获得国家给予的物质鼓励与物质帮助。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不按规定发放贷学金、助学金或奖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马虎、不准确,或根据模糊的“印象”打分,或受个人的好恶影响。更有甚者,将学生的试卷弄丢后,随意打分,蒙混过关。
(4)学校和教师若侵犯其合法权益,学生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申诉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讼。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
据笔者进行的一个问卷调查,63.28%的回答认为学生的权利被侵犯过。其中,有48.7%的侵权行为是来自学校,23.8%是来自教师。现实中学校侵犯学生的情况很多,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少,从一些诉讼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学生权利的保护状况堪忧。高校浸犯学生权利的情况主要有:
(1)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高校对学生有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的权力,但如果高校在此过程中有程序违法或处分不公或处分不当的情况,学生又到哪里去“申冤”呢?
(2)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高校在处分学生的违纪行为时,可能会涉及到学生的隐私。
(3)侵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不仅在学习成绩和品行上应得到公正的评价,而且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应得到相应的学业证和学位证。教师在评价学生成绩时存在随意性,做出处分的程序存在不公,都会侵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而且,学生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同样面临诉讼上的困难。
2.2原因分析
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未触及到高校与学生的根本关系,而教育的产业化趋势和学费的不断提高使学生和家长逐渐改变对教育的传统看法,但学校并没有改变对学生的传统教育观念及管理方式,这使得学生和学校的纠纷不断增多。而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依靠行政调解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学生及其家长转而寻求司法救济,使得诉讼日益增多。但我国目前诉讼所能解决的纠纷只限于民事部分,对于行政诉讼法院多以不属受案范围而拒绝受理。这一方面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另一方面说明学生权利的保护状况不佳。
从深层次的原因看,我国学生的权利保护状况不佳是由于学校传统的教育观念和管理方式与新形势下的教育改革不相适应造成的,也是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和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逐步推进中出现的矛盾。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缺失。这是最主要的原因。虽说有不少法律法规规定了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但对于学校因权力过大而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侵害,应如何制约、监督,侵害后如何救济,都缺乏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定这会造成学生告状无门,矛盾激化: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则是当务之急。
(2)高校的管理本身不完善高校一直沿用计划经济建立的管理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教育实行产业化,这种管理模式暴露的问题越发尖锐,一系列诉讼案对高校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挑战若高校再不放低姿态,仍然高高在上,在高校内部不建立学生申诉的合理程序,是不适应日益发展的教育形势的。
(3)教育和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意识,缺乏对学生应有的尊重传统的师生关系认为,教师有管理学生的绝对权,甚至轻微的体罚都是允许的二高校的管理制度本身可能存在不当的规定,管理人员在具体做法上也可能存在不当,都会浸犯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实际上,用损伤学生自尊心的做法教育学生,不仅不能培养学生积极上进、奋发有为的品质,而且还会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严重的会造成学生的心理障碍,甚至造成学生自杀的后果因此,教师和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包括法律意识与人权意识,公正地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具备心理学知识,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给予正确的疏导,只有使学生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教育氛围中成长,才能把学生培养成身、心都健康的高素质人才。
3立法建议与对策构想
3.1立法建议
(1)允许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就目前情况看,可允许学生针对高校有重大影响的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如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不发毕业证、学位证(如个别学校对贷款学生扣发毕业证、学位证)等。从法理上看,这些行为并不仅仅是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外部管理行为,因为学校在行使这些措施时,是代表国家教育部对学生进行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而这些措施又涉及到学生的基本宪法权利(受教育权),不设置司法救济程序是不公平的。
在设置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应完善配套的行政救济程序,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立法中应详细规定申请的时间、复议的程序、复议的机构、答复的期限、对复议决定可等,学校也应设置相应的机构,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查。
(2)完善高校学生行为管理规范对在校期间大学生的行为管理权利,体现在国家教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中,这些行政规章在司法机关办案时是作为“参照”依据的部门规章以授权的形式赋予了高等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权和对大学生行为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就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19条就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但是,行政规章只规定了授权却未规定监督,立法的空白导致了高校管理的混乱甚至违法。
以某高校制定《违纪学生处罚规定》为例,首先,名称不对高校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而不是处罚;其次,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6种,而该高校的《违纪学生处罚规定》增加了一种叫勒令休学察看”的纪律处分,这是越权;第三,该《违纪学生处罚规定》中有这么一条:“为体现教育为本,惩前毖后的原则,学生违纪受到处分,确实有进步表现者,可以在毕业前解除其所受的处分”,“学生处分解除后,处分材料撤出学生档案”。这一条显然违背了教育部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该规定第66条中规定“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人本人档案,不得撤消”:若学生受违纪处分后确实有进步表现,可以通过奖励形式给予肯定,但不能抵消以前的处分。这种规定很容易造成学生对处分不在乎,而把希望寄托在毕业前的撤消。而这种撤消又很难没有人情的因素,会造成学生之间的不公平感,不利于学生走向社会。
另外,就目前某些高校“罚款”来看,也是越权的。如某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凡乱倒垃圾、剩汤剩饭菜者,一次罚款5元,向窗外扔酒瓶者罚款5元,弄脏墙壁者罚款5元,乱扔烟头、吐痰者罚款10元,私接电线导致断电,罚款2050元,私烧电炉罚款40元……”,高校没有罚款的权力,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显然是违法的;针对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加强教育,辅之以纪律处分,不能乱罚款。
针对以上现象,立法上应如何监督完善呢?首先,应规定学校的内部管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冲突者无效;其次,赋予学生对学校不合法规定向教育管理部门申诉的权利;再次,立法上应明确教育管理部门对各高校内部管理规定有审查、监督的权力,同时,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应向教育部备案。
3.2对策构想
(1)实施高校承诺制,满足学生的知情权高校招生应增加透明度,高校的招生简章不仅应介绍高校的硬件资源,也应介绍学校的软环境。
填写志愿时,学生对学校的了解只限于招生简章中的内容,常常要等到录取报名之后才发现学校的种种问题因而高校招生时,可以在招生广告中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细化,如向学生承诺硬件的数量与质量、学校将提供的师资水平、师生共同的科研成果的回报方法、学校的管理制度等内容。若招生简章无法将这些内容一一写人,就应设立专门的招生网站,全面详细地介绍学校针对新生的具体措施,满足学生的知情权。如有高校将这些内容制成光盘连同招生简章一起发给学生,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
学生一旦被高校录取,校方承诺即成为高校与学生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校方的承诺中还应包含学生对学校管理不满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2)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庭。在发达国家,有专门的仲裁庭裁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此点我国可借鉴。仲裁庭由律师以及学联、青联、教委的人员组成,独立开展工作,不从属于任何机构领导,不受同级或教育行政的干涉。教育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3)设立高校学生维权机构,拓展学生权益内容。首先,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校内设立负责学生维权的专门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对维权的工作人员实行科学的考评;其次,要适应新形势,建立新制度,拓展高校学生权益内容。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学生的知情权。凡是涉及学生权利义务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都应向高校学生公开,设立专门的网页或办公室供学生查阅、复制。学校职能部门应该履行主动告知的义务,学校应主动说明处分、收费等行为的理由。包括做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因素,这也是学生知情权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是设立听证制度,听取学生的辩解意见建议在高校中推广听证制度正如原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郝铁川教授所说,传统的处分学生的方式剥夺了被处分一方陈述的权利,相当于不通知被告到庭的审判,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而“听证制度”的思想正源于“法治”观念。.在做出处分学生的决定时,学生有权进行辩解和质证,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充分的机会,并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以求正确地认定事实,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在做出与学生利益有关的重要决定事项时,实行听证制度,听取学生与家长的建议了解他们的想法,这样做出的决定会合理地兼顾各方利益,不会引起大的矛盾和冲突,也容易得到拥护,实施起来也就顺利得多。华东政法学院已在试行这种制度,这种依法治校的经验值得推广。
三是推行时效制度,提供完善的服务。高校与学生的地位虽是不平等的,但不能否认,学生的权利中有消费者的权利,在高校提供一些窗口服务时(如人学手续),应放低姿态,以服务者的角色要求自己.引进时效制度,对一些事务规定服务的时效、期间,若学校工作人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义务,给学生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此外,学生还应申请回避权(要求与行为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学校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拒绝权(针对学校不合法的行为或不合理的决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拒绝履行的权利)、监督权(对学校教学和管理中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可以举报、提意见、要求改正)等。
文化景观是指在特定文化背景和具体的自然环境基础上,在人的作用下形成的地表文化形态的地理复合体。它是人类活动所塑造并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景观,它反映文化体系的特征和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文化景观的形成是个长期过程,每一历史时代人类都按照其文化标准对自然环境施加影响,并把它们改变成文化景观。文化景观的内容除一些具体事物外,还有一种可以感觉到而难以表达出来的“气氛”,它往往与宗教教义、社会观念和政治制度等因素有关,是一种抽象的观感。文化景观的这种特性可以明显反映在区域特征上。
文化景观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型,自1992年在美国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年会被提出,并将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一种新的世界遗产类别,文化景观的保护实践仅有二十余年。作为一种新的文化遗产类别,其文化内涵、保护理念与实践工作仍在探索之中。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2008年版《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将文化景观与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运河和文化线路列为“特殊的遗产类型”,建议以特殊的指导原则帮助上述遗产类型的评估。这表明,文化景观和其他两类遗产与以往的文化遗产具有相对特殊性,其研究方法、评估体系与保护策略都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于文化景观的认定与评价就有其独特之处:
1. 在物质上,文化景观涵盖了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两个领域,但又不同于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也不同于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文化景观作为一种在特定背景和具体自然基础上,人类生活、生产活动作用下所产生的一种特殊景观形态,是人类与自然共同创造的。因此我们在审视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相关文化景观后,不难发现它们都兼具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相关特征。但不同的是,文化景观遗产更加强调景观的历史识别性(historical identity)和它保持一种可延续的记忆属性。也就是说,文化景观的价值更多倾向于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历史记忆。不同的文化景观,可能记载了某一地区人类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某种土地利用方式和生存形态。
2. 在非物质方面,文化景观更重视物质景观与非物质文化形态之间的融合。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型,文化景观可能与当地居民的活态传统(living tradition)具有直接联系。因此,文化景观的构成通常包括物质与非物质两大要素,两者不仅精密联系、相互作用,并且非物质常常发挥重要影响,这种非物质的影响往往决定了景观的物质形态。
二、郧西县上津古镇文化景观概况
上津古镇地处鄂西北边陲,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西北70公里,与陕西省漫川镇接壤,南临江汉流域,北枕秦岭山脉。古城坐落于汉江支流金钱河下游东岸,素有“朝秦暮楚”之称,历来为交通、政治、文化、商贸、军事之要地。上津镇是湖北省现存最完整的县级古城,于2007年被国家文物局、住建部评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013年被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名录。
1. 物质文化景观遗存
(1)南北交汇的自然景观
上津镇位于秦岭山脉与大巴山脉交汇之处,四周群山环绕,金钱河绕城而过,自然环境得天独厚,其中以长堤柳岸、嵩山仰面、三山叠翠等“上津八景”最具代表。
长堤柳岸为八景之首,最具上津特色,是上津最能够凸显中国古典美学特征的人造自然景观之一。长堤柳岸位于上津古城外约300米的金钱河畔,景观主体是长约500米、宽6米的金钱河古堤。古堤是古城昔日防敌、今日防洪一大屏障。堤外河床宽大防止河水侵蚀大堤,故而在堤外河床之上遍植垂柳,久而久之便形成一道柳丝曼舞的独特风景线。如逢春雨纷纷,堤畔柳丝如烟,飘渺朦胧。清代诗人王霖曾赋诗赞美道: “青青堤上柳,飘忽自成春;欲作三眠势,应来九烈神。波平分鸭黛,浪咸起鱼鳞;若向江中渡,风流自有人。”
除了长提柳岸之外,上津镇还有嵩山仰面、伍峪青幔、天桥古洞等独特的自然景观。这些景观与上津人长期生活在一起,融入了上津人的日常生活,上津人也按照自己独特的审美方式感受甚至改造这些自然景观。
(2)“南船北马”的漕运商埠城镇人文景观
除了独特的自然景观,上津古镇还遗留有大量人文景观。其中,因商而起的城镇聚落景观,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文景观之一。
上津古镇位于金钱河畔,金钱河自北向南巡城而过。因水而聚,是中国古典规划原理中最为重要的选址要求。水利万物,靠近水源,能够解决日常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等实际需求。另外,堪舆学认为,水为财富的象征,滨水而居能够带来财富。的确,在南船北马的封建时代,水确实能够带来财富。作为古代最为重要的物流通道,漕运决定了古代中国的经济命脉。因此,中国古代城镇大多规划建造于大江大湖之畔。上津古镇也不例外,金钱河为上津古镇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作为一个因商而兴的古代交通枢纽型城市,上津至今保留有数量丰富、立体多元的商业聚落景观。
①古城墙
早在北魏时期,上津就作为县治所在地得以营造。作为湖北省仅存的县级古城,上津保留有完整的古代城墙、城门。
现存上津古城墙始建于明洪武年间,正德年至嘉庆三年进行了大规模修造,后又于清顺治七年进行修整。古城周长1236米,面积约8万平方米。城墙高约7米,呈梯形,为夯土墙包青砖砌成。四方各有一个城门,分别叫做接秦、达楚、通汉、连郧,西南一角还有为方便百姓劳作而开的角门。
②商号、货栈旧址
作为重要的商贸中转城市,上津古城保存多处商号、货栈旧址。这些商业遗存主要分布在古城四街和五街,临街分布。上津古镇现存的商号货栈均为典型的鄂西北合院民居,前店后宿。外墙为生砖砌筑,外抹混合谷壳、桔梗的生土。封火墙较矮,粗壮敦实。上覆黑瓦。
③商业会馆旧址
由于发达的商品经济,上津地区商帮云集,这些商帮在上津建立多所商业会馆,规模较大的有武昌馆、山陕馆等。其中现存最完整的是位于古城外西南角的山陕会馆。
(3)中西交织的宗教建筑遗产
①天主教堂
上津古城天主教堂始建于清光绪三十年(1905年),位于古城中心位置,毗邻上津县旧址。整体布局为四合院式。主要建筑有门房、礼拜教堂、主教公寓等。
上津镇是鄂西北地区天主教较早进入的乡镇之一。自上津天主教堂开堂以来,共有22位神父坐堂传教。其中,17位外籍神父,外籍神父中多来自法国、德国、意大利,其中有五人病逝于上津。
在“”期间,上津天主教堂受到严重破坏。现存教堂建筑主体为1984年李新富神父筹资按原样重建,呈哥特风格。其中教堂石质大门为清末原物,门框上书“耶稣圣心,上天之门”,门框石质细腻,书法隽秀,可以遥想教堂原貌。
上津天主教堂最为显著的艺术特征体现在其整体布局上。上津天主教堂在修造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当地民众的文化心理,布局上采用鄂西北合院民居形制,呈典型四合院。其中,门房和两侧配房均使用鄂西北民居建造形制,白墙黑瓦。
②佛爷洞
佛爷洞坐落于金钱河西岸,始建于唐贞观年间,距今已有一千三百余年。隋唐时期,由于上津得天独厚的交通优势,上津古城一时间商贾云集,成为鄂西北地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随着商业活动的兴起,宗教活动也日益兴盛。故而在上津古镇周围大兴土木,建筑庙宇,佛爷洞就是其中之一。
佛爷洞为金钱河西岸山崖之上的一处天然岩洞,整个建筑充分利用岩洞,在洞外加以建筑,形成佛爷洞主体结构。历史上,佛爷洞屡毁屡建。建国前,佛爷洞仅存僧舍一间,时期,佛爷洞遭受灭顶之灾,所有房舍、佛像全部被毁。现存佛爷洞建筑为2004重建,砖瓦结构。主要建筑有:山门、大雄宝殿、观音殿、城隍殿、土地龛。主要供奉释迦摩尼佛、观音大士、城隍、土地、猪大王,具有民间多神崇拜特征。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留存
(1)刺绣工艺
上津古镇传统刺绣工艺蕴含着独特的审美价值。无论在造型、色彩、工艺还是图案纹样上都高度凝结着上津人不竭的智慧结晶。上津刺绣的图形纹样,风格朴实而寓意深长,配色用线匠心独具,既忠实于自然又富于想象。绣工制作针法多变,精巧高超。传统刺绣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与地方特色,刺绣的主题和内容大多为鸳鸯、狮、虎、花卉等寄托着劳动人民美好希望的图案。刺绣作品图案没有定式,大都通过创作者自己的主观想象进行手工制作,而这些作品也有着民间传统手工艺的共同特征――在用色上尤为大胆和跳脱常理,也不失为是创作者情感的特殊表达方式。刺绣体现了深刻的社会内涵,各种吉祥的纹样是许多普通的艺术创作者对生活的感悟,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这也是刺绣艺术作为文化载体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开发价值。
(2)竹编艺术
上津镇竹编农具整体造型呈口大粗制的特点,主要器形有菜筐、箩筐、竹篮等。菜篮是上津最为常见的竹筐样式,主要呈现上宽下窄的形态,筐口一般呈椭圆的形状,且纵向直径较长,较为粗糙简陋,主要用于蔬菜存放。上津菜篮主要有斜背式和挑担式,因上津地处山地,多水路,为方便行走,大多数竹篮有肩带可斜跨。有的菜篮口沿低,沿边有双耳,用宽粗竹篾十字交叉固定,用麻绳钳制两耳交汇处,用扁担前后挑,既实用又省力。箩筐的容积大,多以竹和藤两种材料混合编织,口型接近正圆,器型的腹部向外鼓,近似于水缸造型。竹篮的竹篮口为椭圆形,有的接近长方形,类似船状,款式主要有手提式。
(3)闹火龙
“闹火龙”是上津古镇一项传统的民俗活动,亦是当地居民迎庆新年最为重要的民俗活动之一。每年正月十二的晚上由镇上居民自发组织舞龙团队,穿梭于古镇的每一条主要干道,火龙所到之处,家家户户热闹非凡,用烟花对冲火龙,游行结束后火龙基本烧完只剩骨架。上津古镇新年“闹火龙”的传统体现在“闹”字,这是因为上津古镇自古以来因水而生,因码头而兴,有金钱河环绕,新年舞龙意在祈求河神、龙王庇佑,为镇上居民祈福。上津古镇“闹火龙”气势恢宏,舞龙队伍繁复庞大,所耗人工、材料、工艺十分复杂,逐渐由单纯的祈福活动演化成集民间工艺、民间美术和民俗活动于一体的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民族文化需要传播,任何一项文化遗产不只是文化的承载之物,更是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灵魂。只有宣传才能培养和吸引人们对文化遗产的兴趣,才能将文化市场的消费观念建立起来。更进一步说,只有深入理解文化,培养文化消费观念,使人们为觉得有价值的东西买单,才能使社会走向一个消费文化之路。因此,只有培养人们认识文化、理解文化、延续文化的意识才能让人们学会消费文化,从而化解文化传承与经济发展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我们说商品是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商品的创新设计能够更好地宣传与发扬传统文化。任何一个商品的开发应该基于当地的民俗特色,融入其精神内涵,从而增加商品的文化附加价值,继而对商品进行设计创新,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结合,这对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上津古镇将商铺作为开发传统文化的载体,上津有着约一里长的明清古街,是连通古城内外的一条古老街道。两旁民居为四合院结构,和谐而温馨。四合院内古色古香,飞檐斗拱,一进数重。然而,这样古色古香的民居却缺少了旅游观光的气息。商铺的开发是以当地土特产招牌吸引观光者,从而重现明清时期的繁华景象,这样既能全面地展现上津以及我国的历史古建筑风貌,同时也能吸引更多旅游者的眼光。依据上津土特产及待挖掘的文化旅游纪念品做出的实地调查,在建筑风格上,对古镇整体外观及展示区,保留其原有风貌,同时将破坏部分进行修缮与复原,展示区和品尝区与整体的古建筑风貌相协调,给人以古朴、自然之感,真实生动地再现明清时期的场景。在材料和制作工艺上,也进行优化,店铺内部可以采用手绘的方式装饰具有上津特色的符号或图案,这种物化的形式可以成为当地民俗、地域文化传播的载体,也可以成为上津文化的代表。同时,根据上津古镇的特色,将店铺内商品包装设计风格统一,如豆豉、地瓜粉等土特产的包装以仿古防油纸作为材料,环保简洁。以细麻绳简单密封,古朴自然。在设计样式上,以“舌尖上的上津”字样配以地方特色浓郁的食物缩影,将古镇美食与中国传统美食融合,既凸显地方特色,又富有新意。酒的包装设计,以古朴设计风格为主,外部处理为精细的肌理效果,给人一种简约而不简单之美感。香醇的柿子酒、甘蔗酒、苞谷酒,令人陶醉,包装上简单的密封绳与古镇的古朴自然之气质不谋而合。而在酒的销售与储藏容器上选择了陶坛,陶坛的特殊结构能使空气中的氧进入其中,促使酒完全氧化反应,而且,陶坛含有多种金属离子,可以去杂增香,使酒的口味更加醇厚。
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如何使上津古镇这朵奇葩走出大山、走向世界是应着重思考的课题,做好上津古镇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示与商业旅游的结合是上津古镇向外推介的重点。在保护上津古镇原生态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让游客参与其中,以旅游消费带动文化发展。把上津古城规划定位为以生活居住和文化商业为其主要职能,以传统商业服务和文化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古镇。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静态保护”和“活态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人类行为活动的动态性和传承性,是一种活态的文化形式。这样一种以过程和活动为对象的客体可以从静态的保护及活态的传承两个方面进行,从而实现其保护与发展。“静态保护”主要以影像、录音的虚拟现实,全息投影科技载体为物化形式,转化为一种可见的和可再生资源,即通过科技产品的形式来表现和再现的过程。此技术是以生活化复原手法,将群众的创作情境与自身情境相融合,身临其境地感受创作中所散发出来的文化底蕴,以达到共鸣效果。可复制性是变相地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本,这样不仅能保持文化的传播功能,缓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状态。同时,让受众了解和认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信息,形成一种平民化、大众化传播方式,有利于其保护和传承。
例如,通过利用计算机制图、人机交互、多媒体等数字技术手段将上津火龙工艺制作过程真实再现,通过视觉的展现和观众的交互,最终实现了解上津火龙工艺的目的,创造“上津火龙民俗博物馆”文化机构,全面展示火龙历史、制作工艺,并针对火龙灯会的表演进行数字化设计与创新,将其引进课堂,通过数字化技术交流互动,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传统文化遗产,达到推广和普及的目的,这为传承“非遗”打下坚实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关键是保护传承人。上津古镇的“非遗”是存在于各民族之中的“活”的文化,绝不能脱离项目和传承人这个传承主体而独立存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的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要以‘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实现其可持续发展。”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四项主要计划之一的“活着的人类财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着极高造诣的一类人)”目的是鼓励各成员国给予他们官方承认,创造有利于“非遗”传承工作的环境,积极改善传承主体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保护传承人的积极性,将其所掌握的知识与记忆传承后人,使得后继有人。建立“上津非遗传习所”等文化教育机构,这样可以给上津人民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场所,同时也为鄂西北地区建设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基地,为“老少边穷”等欠发达地区打造一个社会实验基地,树立借鉴文化遗产资源改造环境、脱贫致富的样板。设立地方民俗传承中心、地方戏曲表演教育传承中心和地方乡土文化教育中心等文化机构,可以突出上津古城在全国历史人文版图上的特色,将上津古城打造成为一个出秦入楚的“休闲旅游古驿站”。
五、结论
文化景观类文化遗产作为近年新型遗产类型,已被广泛认知。由于其本身的特点,使其在保护工作上也具有与一般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其特殊性在乡土文化景观遗产上则更为突出。概括而言,乡土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工作,应做到如下三点:
1. 尊重自然,整体协调。生产性保护的核心,是对文化遗产开展全面保护工作。因此,在乡土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在全面保护其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环境的前提下,突出其景观特色,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适度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展示,土特产品开发。
2. 元素继承和产业设计。生产性保护的特点在于将生产寓于保护当中,以活态保护替代静态留存。因此,在乡土文化景观遗产的活态利用过程中,应对当地文化遗产进行甄选、提炼,概括出最具代表性的核心元素,并将其与现代设计产业相结合,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生产链条。
3. 概念推广、综合利用。在乡土文化景观的保护工作中,应结合具体的规划和发展定位,综合利用文化资源与自然景观资源,做到“因地制宜,扎根乡土,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的乡土文化景观遗产发展模式。以自然景观为表现,乡土文化为内涵,发展成极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示区,体现遗产地独特的自然风貌和传统文化。
(作者单位:湖北美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益民、张昕:《文化遗产研究文集》, 北京艺术与科学电子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
[3] 刘锡诚:《 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
论文摘要:目的了解护士工作满意度与社会支持的相关陛。方法采用工作满意度及社会支持量表对96名护士进行测评。结果收回有效调查表96份。工作满意度与社会支持呈显著正相关。结论护士获得的社会支持越多,工作满意越高。
护理工作是致力于人类健康的服务性工作,护理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护士对工作的满意程度。社会支持是指个体能获得来自他人(包括家庭、同事、朋友等)和社会各方面的心理及物质上的支持和援助。为了解护士工作满意度与社会支持的相关性,2008年6月至2008年7月,笔者对96名护士进行问卷测评,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本组96人均为女性,年龄23~45岁,平均年龄28.6岁;文化程度:中专12人,大专45人,本科及以上39人;职称:初级66人,中级及以上30人。
1.2方法
1.2.1测评工具
1.2.1.1工作满意度量表由斯佩克特编制,内容包括报酬满意度、晋升满意度、管理者满意度、利益满意度、偶然奖励满意度、操作程序满意度、同事满意度、工作满意度和交际满意度9方面共36条目,笔者考虑到护士工作的特点,删除了偶然奖励、操作程序、交际3方面。量表采用李克特6点记分,得分越高表示满意程度越高。该量表布劳证明a系数为0.89。
1.2.1.2社会支持量表由卡普兰等制订,包括3个分量表,分别描述员工感受到的来自他(她)的同事、上司、家人及朋友的支持。量表采用5级计分,从来没有为0分、很少为1分、有时为2分常常为3分、几乎总是为4分,分值越高说明社会支持度越好。此量表被广泛使用并且是测量工作中社会支持最稳定的量表之一,该量表内部一致性系数在0.80---0.86。
1.2.2测评方法采用问卷测评方法。
1.2.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2.0forWindows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护士工作满意度测评情况见表l。
2.2护士社会支持情况见表2。
2.3工作满意度与社会支持相关性见表3。晋升满意度、工作满意度、同事及管理者满意度与社会支持呈显著正相关,报酬及利益满意度与社会支持无相关。
3 讨论
3.1护士工作满意度分析工作满意度是员工对比自已期望获得收益与实际获得收益时所产生的心理感受,通常被认为是由外部工作因素和内部工作因素组成的一个多维结构[。Katbleen。报告人际冲突对工作满意度有负性影响,与团体冲突高的护士工作满意度低。本文资料显示护士的总体满意度为中等,其中同事满意度最高,这项指标对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来说是重要的;晋升满意度最低,可能与晋升制度有关,晋升的职称越高,要求条件越多、越严,且又受到名额的限制;工作满意度中等,报酬满意度偏低,说明护士对护理事业的前景不是很乐观,对付出与所得的报酬不是很满意,值得有关部门注意。
3.2护士社会支持现状社会支持是当某人有需要时,来自于他人的同情和资源的给予,而这种给予能够满足个体需要,从而达到缓解个体紧张的目的。护士在工作中建立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如护患关系、医护关系、护护关系以及与领导关系。Madelaine[4]报告来自同事、其他医务工作者以及领导的支持,能有效降低职业压力,提高护士的工作满意度。本文资料显示社会支持各因素按得分高低排序,依次为家人及朋友、同事、上司支持,说明护士面对工作得不到认可及有压力时,最愿意向家人及朋友倾诉,以缓解负性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