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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原则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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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原则论文

第1篇

一、“学术失范”的社会学阐释

学术规范是一个以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的大致认同和确认为前提的,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动态性的系统,是在长期的科研学术活动中形成的多维度、多层次的道德公约和行为准则,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指示系统,要求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必须严格遵守。其内涵丰富,绝非仅仅指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和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

1897年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卡姆(EmileDurkheim)将“失范”一词引入社会学,描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出现不协调时的一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他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失范只是暂时的规则匮乏状态,社会习俗仍旧可以规定和协调的社会器官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社会分工论,1893)“能够限制个体欲望的特殊规范类型的缺席状态”(自杀论,1897)。可见,失范是一种制度性,文化价值和道德伦理性的规则缺席或弱化的状态。借用社会学“失范”理论“学术失范”表现为特定时期发生在学术领域的、学术规范的弱化甚至丧失的一种无序状态。学术失范的表现各式各样,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之一的学位论文失范也属于其范畴。

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的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为四类:

(一)学术道德层面的失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学界或学术共同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该具备的学术理想和核心价值观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应遵守的学术伦理准则,强调的是一种严于律己的境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术道德失范突出表现为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截取拼凑和大篇幅抄袭剽窃的现象;或采取改头换面篡改、编造、杜撰科研数据或参考文献的现象。如此往复,大量低水平重复和学术垃圾导致了学术泡沬的产生,其危害不言而喻。

(二)学术研究程序层面失范

学术研究程序规范包括选题要求、文献调研、形成假说或观点的要求、术语界定的要求、制定研究计划的要求、收集和筛选资料的要求、拟定大纲的要求、格式行文的要求。程序性的失范其实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操作技术性的失范。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多数是对已学理论的梳理或重组,缺乏实证性、创新性;对文献的检索搜集不够,积累不够充分,对相关领域、相关研究的前沿和动态了解不足,选题缺乏新意和深度;学科的强应用性决定了部分选题开展须建立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而多数学生懒于调查实践、闭门造车,甚至编造数据,主观臆造论文结论;参考文献数量较少和质量不高,外文资料的搜集不足,对文献缺乏批判性和整体性的把握,所选文献的信度没有基本的判断,文献综述不到位等。

(三)学术研究方法层面失范

“科学研究方法论探讨科学研究的发生、形成、检验以及评价的方法论问题,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方法论的桥梁。不同的研究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研究价值和学科特性,行政管理学在其学科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解释性研究、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研究方法上以概念演绎和理论分析为主,缺乏科学主义的实证思维方式,缺乏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训练,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的训练。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几乎没有涉及研究方论的运用,有部分同学文章中提到研究方法的应用,但是显然不懂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关系。

(四)学术制度层面失范

制度规范是学术规范制度化的产物,是保证学术研究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明文规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主要包括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评审规范和处罚规范等。目前,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存在的制度性失范,主要是日常论文管理工作的统筹不够科学,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安排学生实习、有指导论文进展、另外兼顾学生就业;评审规范设置相对科学合理,但是评审制度落实有待改进,使得评审不够严格,有效的监控流于形式,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防范的作用。

三、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失范原因探究

(一)生态因素:先天的规范缺失和后天能量释放不足

从行政管理学学科建设和学科教育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历程来看,该学科学术规范先天不足,后天功能萎缩。我国行政管理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及学术规范建设历程二者在时间上错位,学术规范建设晚于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致起步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管理学术活动在十多年的进行中无章可循、无范可模;在行政管理学科发展中,忽视了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的学术规范建设,而且长时间的讨论和争鸣,没有明确权威的规范加以规制行政管理学的学术研究。行政管理学学术规范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基本规范的实操内容没有很好的得到普及,本来具有的正能量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功能趋于萎缩。

(二)价值因素:价值观偏离和规范内化的失败

在社会转型期,受到西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和学术规范价值内化失败,导致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作祟,使学生越来越重视实用价值和实际利益,价值观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观。这是因为行政管理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直接导致学生科研基础能力的知识欠缺;教学方式传统,学生的探索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不足;宽松的学生管理和评价制度缺乏有力的外在监督,使学生顺利毕业,但是难以就业,求职时“万金油”专业显得毫无竞争力、加上外在就业环境的严峻冲击,学生浮躁的心变得躁动,部分学生疏于学业参加没有任何挑战的社会锻炼,部分学生致力于死记硬背备战考研,努力提高自己的敲门砖,各届学生如此往复地为现实利益奋斗着,现实利益的实现成了学生的核心价值观,由学术规范内化的学术求真意识、学术创新精神从未和他们有过任何交集。

(三)能力因素:学生自身科研积累和科研能力不足

基于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本科生应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但本科生的关注重点则是通过顺利毕业,迅速找到心仪的工作,普遍对如何提高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不感兴趣。本科生普遍缺乏问题意识和质疑精神,习惯人云亦云;资料检索和文献鉴别、文献批判、文献整合综述能力不足,通过分析、鉴别社会现象与其关键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构建研究假设、模型能力欠缺,选择适宜测量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和抽样方案的能力有待提高;力、和学术话语表达能力需加强;极为重要的是论文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方法论理论和实践训练的极度欠缺。

四、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失范的矫正对策

(一)注重过程监督和管理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不是一般的等同于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须长期规划的动态师生互动和学生成长过程。要树立大论文观念,即把本科生毕业论文作为凝聚其基本科研能力的体现,对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大学四年全过程,时间长、方面多、环节多,做好过程控制和管理非常重要。在总体培养思路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把上述过程分解为若干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实施路径和应达到标准,真正形成前呼后应的递进关系。要根据培养要求,细化具体内容,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培养过程有布置、有检查、有督促、有评价、有激励,不断促进学生科研能力的提升。

(二)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的科研作风和态度

治理行政管理学术学位论文失范要从大学入学开始抓起。针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教育,学术界和高校要结合我国转型时期新的时代特点不断促进学科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引领行政管理学界逐渐形成“求真、创新”的良好学术风气,建设专门的行政管理学学科特点学术研究规范,通过多种手段,切实落实在新一届行政管理本科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使这种规范通过长时间的约束逐渐内化为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和科学基本素养。另外,以本科生导师制为先导,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在重视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有意识地开展专业化的研究方向的引导工作,让学生了解导师的研究取向,最好能参与学术课题的相关活动,体验和模拟科研的操作,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热情。

(三)建立相应课程及考评体系,奠定论文写作基础

遵循因材施教和循序渐进的规律,科学规划和统筹本科生教育的培养阶段和教学管理计划。各高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类别、培养目标等,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学课程评估体系,合理评估现有的课程设置,根据不同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基础及通识类课程模块、专业核心课程模块、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方法与技能课程等模块的权重,加强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为学术研究提供基础支撑。重点要协调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均衡定性课程和定量课程的比例。加强过程性评价的考核方式,将学年论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与毕业论文融为一体,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凸显本科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实际考察学生的基础科研积累和科研训练状况。

(四)遵循科研训练渐进原则,提升科研素养

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就应该科学规划,将毕业论文撰写要求的基本素养融入到整个学科教育和培养过程中,以必修学分的形式要求学生积累基本的科研素养,有了这种平时的积累并将平时的学术积累渗透到毕业论文中,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论文撰写环节的孤立和滞后,而且也可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强度,以提高论文的指导质量,进而提升论文水平。具体来讲,就是要树立大论文观念,科学规划,建立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一般范式,将整个本科教育阶段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本科一、二年级作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阶段,奠定论文开展的知识性功底;在三年级开始以毕业论文写作的流程为模拟,完成课程论文的考核,进而将基本学术规范内化到学生的科研行动中。

(五)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规约关联主体的相应行为

第2篇

为深入落实科技兴农战略,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质量,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构建适应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能上能下、岗变薪变的原则。

二、竞争职位

农业技术推广专业人员15名,其中站长3名。

三、竞岗范围和条件。

1、竞岗范围。乡镇全额财政开支、学农专业的人员。

2、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3、岗位条件。(1)站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2)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竞聘方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方法

采取个人申报、资历评价、考试、民主评议的方式,择优聘任。总分为100分,其中资历评价30分,考试60分,乡镇测评10分。

1、资历评价。(1)职称。副高以上职称10分,中级以上职称5分,初级职称3分。(2)学历。全日制本科学历10分,成人本科及全日制大专学历5分,成人专科、全日制中专学历3分,成人中专1分。(3)行政奖励。市级以上行政奖励5分,县级行政奖励3分,系统行政奖励1分。行政奖励不重复计算分值,只计算最高级的行政奖励。(4)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省级科研成果,国家级论文、论著5分;市级科研成果,省级论文、论著3分;县级科研成果,市级论文、论著1分。科研成果(论文)分值不重复计算,只计算最高级别的科研成果(论文)分值。

2、考试。成立命题组进行封闭命题,考试的重点为农业技术基础知识。

3、乡镇考核。所在乡镇乡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分为优秀(10分)、称职(7分)、基本称职(5分)三个档次。参加测评的人数不能低于所在乡镇乡村干部的三分之二。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15名人员,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聘用期间聘用人员出现重大问题可随时解聘。各乡镇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落聘后,由乡镇政府负责重新安排工作,取消相应的技术岗位待遇。

(二)站长竞聘方法

录用的15名人员符合站长竞岗条件的,采取个人申报、面试竞岗的方式产生,总分100分。拟竞聘人员竞聘专业人员时的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三)专业技术人员分配方法

本着就近就便、高分优先择岗、组织调剂的原则进行分配。不服从分配的退回原乡镇,空缺岗位按照综合成绩递补。

五、时间步骤

竞聘上岗工作从2005年11月7日开始至2005年11月30日结束。

1、11月7日至11月8日,召开××县农技推广区域中心站竞聘上岗动员大会,公布竞聘岗位。

2、11月9日至11月11日,组织报名。报名由个人自愿填写报名申请表,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并需出具相关资历证书。

3、11月12日至11月14日,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按照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公示。

4、11月15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命题小组封闭命题。

5、11月16日,集中进行考试。

6、11月17日至20日,到所在乡镇进行考核。

7、11月21日,张榜公布综合成绩。

8、11月22日,领导小组审定聘用名单,并将聘用名单向社会公示3天。

9、11月25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发聘书。

10、11月26日,竞聘站长

第3篇

为深入落实科技兴农战略,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质量,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构建适应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能上能下、岗变薪变的原则。

二、竞争职位

农业技术推广专业人员15名,其中站长3名。

三、竞岗范围和条件。

1、竞岗范围。乡镇全额财政开支、学农专业的人员。

2、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3、岗位条件。(1)站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2)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竞聘方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方法

采取个人申报、资历评价、考试、民主评议的方式,择优聘任。总分为100分,其中资历评价30分,考试60分,乡镇测评10分。

1、资历评价。(1)职称。副高以上职称10分,中级以上职称5分,初级职称3分。(2)学历。全日制本科学历10分,成人本科及全日制大专学历5分,成人专科、全日制中专学历3分,成人中专1分。(3)行政奖励。市级以上行政奖励5分,县级行政奖励3分,系统行政奖励1分。行政奖励不重复计算分值,只计算最高级的行政奖励。(4)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省级科研成果,国家级论文、论著5分;市级科研成果,省级论文、论著3分;县级科研成果,市级论文、论著1分。科研成果(论文)分值不重复计算,只计算最高级别的科研成果(论文)分值。

2、考试。成立命题组进行封闭命题,考试的重点为农业技术基础知识。

3、乡镇考核。所在乡镇乡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分为优秀(10分)、称职(7分)、基本称职(5分)三个档次。参加测评的人数不能低于所在乡镇乡村干部的三分之二。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15名人员,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聘用期间聘用人员出现重大问题可随时解聘。各乡镇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落聘后,由乡镇政府负责重新安排工作,取消相应的技术岗位待遇。

(二)站长竞聘方法

录用的15名人员符合站长竞岗条件的,采取个人申报、面试竞岗的方式产生,总分100分。拟竞聘人员竞聘专业人员时的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三)专业技术人员分配方法

本着就近就便、高分优先择岗、组织调剂的原则进行分配。不服从分配的退回原乡镇,空缺岗位按照综合成绩递补。

五、时间步骤

竞聘上岗工作从2005年11月7日开始至2005年11月30日结束。

1、11月7日至11月8日,召开××县农技推广区域中心站竞聘上岗动员大会,公布竞聘岗位。

2、11月9日至11月11日,组织报名。报名由个人自愿填写报名申请表,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并需出具相关资历证书。

3、11月12日至11月14日,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按照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公示。

4、11月15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命题小组封闭命题。

5、11月16日,集中进行考试。

6、11月17日至20日,到所在乡镇进行考核。

7、11月21日,张榜公布综合成绩。

8、11月22日,领导小组审定聘用名单,并将聘用名单向社会公示3天。

9、11月25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发聘书。

10、11月26日,竞聘站长

第4篇

Abstract: Small and medium-sized regional securities firms belong to capital-intensive companies, which results that the funds management has a central place in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activities for the regional securities company. The paper presents "concentration+administrative" capital management mode, conducts argument and analyzes the logic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关键词: 证券公司;“集中+行政”模式;资金管理

Key words: securities companies;"concentration+administrative" mode;fu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1-0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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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胜军(1966-),男,湖北武穴人,江苏省会计学会,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理论与实务。

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导向的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证券公司规模和业务日趋庞大,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09家,与1995年相比,增加了十几倍,其中80%的证券公司为中小区域性证券公司。我们知道,区域性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的公司,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管理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核心内容。要实现长久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有利于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就必须将资金管理控制放在首要位置,必须高度重视资金管理控制方面的问题。论文针对区域性证券公司的特点,设计一套适应符合其特征的“集中+行政”资金管理模式。

1 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原则与各类匹配关系

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应遵循原则:①整体性原则。证券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充分涉及到对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的控制,既要符合公司的长期规划,又要注重公司的短期目标,还要与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②成本效益原则。对实行资金管理时要考虑成本和效益相配比的因素,在进行模式设计时,不能一味追求模式的先进性,力求以较少的成本;③管理规模合适性原则。区域性证券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是为了企业更加良好运行而服务,制定集中度适中的方案,从而达到资金集中管理应有的效果;④与战略、业务匹配原则。区域性证券公司的战略和业务与全国性证券公司不同,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另外,还要针对资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出错得细节,提出针对公司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方案;⑤可操作性原则。证券公司选择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的方法、手段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

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需要与战略、运营、内部控制和全面预算进行匹配。资金管理模式与各类匹配的总体关系如何呢?①资金管理模式与战略是一种目标导向关系,公司的战略目标决定公司的资金管理模式。区域性证券公司强调中央集权,采用一级法人治理结构下的控制模式;②资金管理模式与运营是一种主体支持关系,资金管理模式为公司的业务运营服务,运营管理是主体,资金管理模式是辅体;区域性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不同于制造企业,其特点是显性机器流程少而隐性人脑流程多,因此,资金流程实时管理十分重要;③资金管理模式与内部控制是一种保障条件关系,资金管理模式中需要构建资金管理的内部系统作为安全保障。区域性证券公司十分强调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和保障,可以理解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区域性证券公司最重要内部控制系统;④资金管理模式与全面预算是一种工具功能关系,资金管理模式需要借助于全面预算工具实施,因此可以说全面预算是资金管理的一种工具。区域性证券公司由于层级不多和规模有限,因此,区域性证券公司全面预算多采用准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方式授权编制、修订和考核。

2 “集中+行政”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理由

根据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原则和与各类管理匹配要求,我们认为区域证券资金管理模式合理的选择――“集中+行政”模式。论证理由如下:①集中模式是证券公司资金管理的唯一选择。证券行业有别于其他非金融行业,资金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处核心地位。因此,集中式资金管理模式是所有证券公司的首选,甚至于其他所有金融类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公共基金公司等)的首选。证券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产业,有着自己的一些经营特征,比如高风险、高资金量等,这些都会对其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②行政模式是区域性证券公司有别于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的特点。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资金管理模式。与区域性证券公司概念相对的是全国性证券公司,这类证券公司(例如中信证券)网点地域分布十分广,管理空间跨度较大,因此这类公司比较适合使用宽松的资金管理模式。相反,区域性证券公司除了具有证券公司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网点分布区域化、规模中小化、业务较为单一这样的特点,导致其资本效率低、创新力不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控制存在不足等缺陷。针对区域性证券公司的这些特点,此类公司可以选择较紧的“集中+行政”的模式进行资金管理。③“集中+行政”的模式是区域性证券公司考虑“原则”和“匹配要求”的合理选择。基于上述原则和匹配要求,区域性证券公司就要选择小快灵的特色,就要选择安全性和快速性的要求,就要选择既考虑分部的积极性又考虑总部的权威性两者关系的要求。

3 “集中+行政”模式逻辑框架与特点

3.1 “集中+行政”模式逻辑框架 区域性证券公司“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逻辑框架主要体现为:

①资金管理内容由六部分组成:客户资金管理、总部对分部资金管理、财务计划与预算、资金内部控制系统、IT技术的支持管理。②公司的组织模式选择一种半职能半事业部的组织形式。何为半职能半事业部的组织形式呢?就是区域性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属于类事业部组织,但是又不同于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具有完整的事业部的功能。③区域性证券公司责任中心控制模式是一种类利润中心的管理模式,即总部对各业务部按利润中心考核,但是考核的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利润,有的时候仅仅是成本中心或费用中心。④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使用管理方式选择比较行政化的收支两条线和结算中心模式,相对全国性证券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模式更“行政化”。⑤区域性证券公司“集中”表现形式主要为:资金集中管理;信息集中核算;人员集中委派;预算集中统御;核算科目集中设置;重点业务总部集中管理。⑥区域性证券公司“行政”表现形式主要为:资金管理的“行政化”;人员管理的“行政化”;计划预算管理“行政化”;重点业务管理“行政化”。(见图1)

3.2 “集中+行政”模式特点 区域性证券公司已形成清晰明确的“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总部对各营业部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①属于偏紧的资金管理方式。区域性证券公司由于规模较小,网点区域分布较为集中,所以总部有能力对各营业部、子公司的资金收支的全面管理。因此区域性证券公司实行的是一种偏紧的资金管理方式。

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资金集中在总部统一管理。区域性证券公司中,营业部获得的资金收入直接汇入总部账户,同时在营业部财务部门记账,营业部需要定期上报利润表便于进行绩效考核。资金的支出按管理特点分类分为固定费用和专项费用。固定费用主要通过预算拨付,在费用未发生时,营业部一年预算的总数存放在总部账户,待费用项目实际发生时,核准拨付。专项费用需要提前报总部审批,通过之后才可拨款。所以说“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并且将资金完全集中于总部统一管理配置。

③部分重点业务由总部直接管理和经营。区域性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只能经营经纪业务这项传统基础业务,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均由总部直接经营。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业务的组织管理则与此完全不同,综合性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除了经营经纪业务以外,也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总部将营业部作为纯利润中心进行考核。另外,区域性证券公司总部考虑分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是否批准时,需要对各个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权衡配比,做出有利于全公司整体的方案。

④业务部门的资金部分属于“自有资金”,而部分属于“专项资金”。区域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并不像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有完全的责权利,不属于纯粹的利润中心。全国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有更大的权力,资金可以通过结算中心投放或者借贷,自有资金包括经营预算资金和专项预算的资金,而区域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权限受很大限制。总部给业务部门的资金(即自有资金)仅为“吃饭资金”,而业务部门新增业务项目所需要的追加资金则为“专项资金”(任务一旦完成总部要收回)。

4 结束语

本论文首先论述了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原则和选择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应该选择“集中+行政”模式,这种模式具有重点业务由总部直接管理经营、充分给予分部权限来调动积极性和市场与行政结合等特点,符合中小区域性证券公司规模不大、业务较简单要求。论文从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的客户资金管理、总部对分部资金管理、财务计划与预算、资金内部控制系统、IT技术的支持管理等六个方面刻画了资金管理模式逻辑结构。

参考文献:

[1]Global liquidity management comes of age[J], Global Finance, Sep.2003.

[2]Ingo Walter ,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in Europe: Competitive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under EMU, 1991, Working Paper.

[3]陈珩.加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J].财税科技,2006,(10).

[4]陈凯.关于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几点认识[J].会计之友,2006,(6).

第5篇

我国高校作为传播与创造知识的主要平台,传承正确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和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的特色领域,其重要地位日渐凸显,对高校进行管理,引导其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就显得尤为关键。一套持续高效的高校行政管理制度和行为标准在推动高校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背后蕴含着的深层次的伦理内涵与伦理精神直接影响着教育和管理的效果,伦理关系正是高等学校行政管理关系的实质,协调管理的伦理关系是管理活动的重心与关键。然而在实际的高校行政管理中,仍存在着少数的漠视伦理的现象,这直接影响着高校师生的伦理状况,制约着高校教育的水平和长久健康的发展,严重阻碍了高校作用的发挥。本文就高校行政管理中伦理失范的现状做出分析并找出原因,再针对问题的症结,从实际出发,提出高校行政管理伦理失范改革路径,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促进高校健康有效地发展。

二、高校行政管理伦理失范的表现

高校行政管理伦理失范简单来说可以被认为是行政伦理在高校行政领域内没有被遵守,失去了它原本的约束力。高校行政管理的伦理失范,会弱化高校行政管理的功能,影响高校内其他系统的正常运行,使高校管理处于混乱状态。近几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其行政管理过程中伦理失范问题越发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一)高校行政权力异化

高校行政权力是以促进高校合理、持续发展,服务高校师生为出发点设置和运行的,其最终目的在于提升高校的整体利益,但少数高校在实际使用行政权力的时候,偏离了最终的设定。高校行政权力的市场化滋生了公共权力寻租现象,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高校中个别行政管理人员违背良心,行为失范,产生了大量的高校腐败现象。例如,在高校行政人动或者相关职称、奖项评定的时候,高校中部门行政人员会借此机会应用市场机制,利用行政权力,使得私下的权钱交易时有发生。这些高校中的行政管理者不是以服务为导向,而是以金钱为导向,利用行政权力使自己获取个人私利,严重异化了行政权力的使用,造成了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伦理失范现象。

(二)学术失范现象

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失范行为不仅表现在行政人员上,在学术人员中也有所表现,其中最典型的是学术失范现象。学术失范从本质上来看属于学术伦理失范的范畴,是由伦理缺失而导致的后果。目前,人情买卖、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大量充斥在我国高校中,部分学术人员简单的追求数量忽略了质量,其研究成果不能有效辅助高校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反而造成资源的浪费,高水平的科研创新成果绝不是低质量成果的单纯累加。根据数据显示,我国在SCI发表的论文数量虽然位居世界前列,但处于“零被引区”和“低被引区”的论文数量就高达80%。说明我国仅仅是在是在SCI上发表了论文而已,但其学术价值与学术贡献没有得到同行专家的承认也没有引起国家学术界的重视。低水平一味地重复是创造能力缺乏的表现,意味着人的潜能没有得到的激发,人道主义规范伦理学家认为缺乏创造力就是恶,这也应当归结为一个伦理问题。

(三)其他失范现象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两大伦理失范现象外,我国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伦理失范的现象。首先,欠缺公平。部分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政策上的缺乏公正、公平的现象出现,这严重挫伤了部门行政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优秀的人才流失,导致人浮于事,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的局面;另一方面,一些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公平民主的观念,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没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得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紧张,给学校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三、高校行政管理伦理失范原因分析

在上个章节已经将高校行政管理失范现象的具体表现做出了阐述,这些情况应当得到尽快解决,在解决之前首先要找到问题的症结之处并加以分析,对症下药。因此,本小节就高校行政管理失范现象的原因做出分析:

(一)社会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触角逐渐渗入到高校的运作当中去,招生就业市场化、高校资金多途径来源导致了高校整个系统运行越来越向市场化靠拢。社会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在冲击着高校行政管理的伦理道德,人们的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在此种情况下得到了滋生,为高校行政管理的腐败的出现与蔓延提供了土壤,增加了高校内行政人员伦理的失衡和伦理道德的失守,加剧了伦理道德的混乱与扭曲。

(二)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中国从封建专制时代就培育遗留下来的“官本位”的思想文化严重制约了高校的行政管理,衍生出一些官僚化的特权思想。这些消极的伦理文化束缚着高校行政管理中人员的自由性与创新性。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中的权力是高度集中的,这也使得一些强调“官本位”思想的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弱化了自身的服务教育的观念,在具体的工作中没有符合“以人为本,以德治校”的原则,营造出一个人际关系和谐的行政环境[2],进而使得伦理道德失范,对高校正常行政管理活动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

(三)学术人员行政性评价过于片面

高校对于学术人员进行的行政性评价可以看作是学术的建制单位以学术建制的发展为目标,对其人员与机构学术贡献的评估。近些年来,我国高校对其人员的聘请、职称的评定出现了一些硬性成果指标,比如要求在一定级别的核心期刊中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或专著、获得过一定级别和数量的项目奖励等,甚至会出现“要不发论文要不走人”的极端现象,评价标准过于片面,缺少学术自由化的氛围。部分高校中的学术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在学术研究上只追求数量,忽略了质量,出现抄袭剽窃等行为,在我国的高校中甚至出现了人人搞科研的风潮,利用多数的研究成果进行职称的评定、获得荣誉与奖励,致使高校的部分研究人员会为了行政性的荣誉承认与物质性的鼓励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到达目的,导致学术伦理失范现象的产生。

四、高校行政管理伦理失范改革路径

上一章节分析了高校行政管理伦理失范的原因,找到了问题的症结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找到改革的路径,以期解决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伦理失范的问题,使得高校得以更加合理有序地发展:

(一)加强高校内部德育环境建设

优化高校内部德育环境和氛围,让高校中的行政人员都自觉接受这种良好的道德熏陶,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德治”观念,使得高校行政人员道德建设得以提升。一方面,树立先进科学的高校行政管理伦理观,建立以服务为主导的行政观念。破除旧的思维,解放束缚人自由反战的枷锁,才能克服由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造成的高校行政管理伦理失范现象,才能使得伦理观点不发生迷失或者偏离,从而进一步提升各自的伦理道德水准,尽快重塑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伦理基础的目标。另一方面,要在高校内部积极开展有关伦理教育的宣传,从思想意识上引起高校的重视。在校内,积极弘扬正确、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价值观,大力宣传合理科学的伦理精神,加强伦理观点的潜移默化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精神建设环境。

(二)完善高效内部行政权力的保障和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高效行政权力保障与制约机制,首先要强调法律的重要作用,使得高校行政权力的使用向法制化靠拢。在高校行政权力出现异化的时候,依靠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依托法律的支撑使得高校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合理。其次,倡导“服务型行政”。要求高校内的行政人员彻底摒弃原有的“官本位”思想,使得行政权力在行使的时候以行政服务作为终点,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改变原有的工作作风,将服务意识贯穿高校行政管理始终。最后,加强责任规制,实现高校行政权力规范化运行,通过一系列的奖惩措施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行政人员身上,用以减少由于大学官僚制所引起的伦理自主压力。

第6篇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重庆钉子户,公共利益

 

关于拆迁、征收的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2004年“修宪”之后此类问题成为舆论、政界、学界关注的焦点,“重庆钉子户”事件也成为家喻户晓的重大事情。2007年3月19日到4月2日,“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萍一家从拒绝拆迁到最终与开发商达成和解,他们一家与开发商、当地政府、法院及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媒体、网络一起上演了一场举世瞩目的公共治理危机。其中最具“剧场效应”的就是,杨武一家的房子以高出地面17米而成为一座“孤岛”,尤为引人关注。房屋上的宪法条文,“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加上杨武在房顶 上挥舞鲜艳的五星红旗,一时间便引起了“轰动”的效果。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问题是何谓公共利益?征收征用时,是否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界定?有谁来界定,按照什么程序确定公共利益?开发商品房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限制,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在个人利益、商业利益、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一致时,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由此,“公共利益”成为了“钉子户”事件争执的一个焦点。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但综观《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民事诉讼法》等若干法律法规,其文本中虽然都广泛使用了《公共利益》一词,但基本上均未对其具体的内涵做出明确界定,而与之相关的司法判决也未曾给出过明晰的裁量标准。物权法的出台仍旧没有解决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使得公共利益的内涵与边界持续处于混沌的状态之中,这便导致在收用行为之中,尤其是像“重庆钉子户”事件这样的与公民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屋拆迁之中重度纠纷的不断。无独有偶,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也罕有在立法文件中界定“公共利益”者。换言之,“公共利益”在其他国家法律生活中也是一个众说纷纭、仁智互见的模糊语词。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牟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企业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的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这种现象反映出我国现行的城市私房拆迁中的理念混乱、制度不合理、藐视私权等非法律理性现象。在实践中,作为矛盾对立双方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仍将围绕征收目的是否构成“公共利益”而继续发生矛盾与冲突。为预防“公共利益”理论之滥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i]

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之中也同样面临过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工业开发过程,也同样面临着征收、征用问题并大量存在着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现象。本文关于公共利益理解的比较,是建立在对于西方国家社会背景以及整体发展进程认知上的比较,为中国现实的问题提供了自己的思考。第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比例原则”。陈新民先生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在其行政法学中的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ii]比例原则泛指国家权力行使要适当、必要、均衡,不能过度行使,不得对公民权利造成非法侵犯。第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列举或者概括式立法”。列举式的立法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十分具体,操作性较强,但是无法穷尽所有事项,现实中总会出现无法纳入的情形。《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均是采用概括式的立法例,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灵活,可以应对时代变迁、社会发展,但同时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不具有操作性,无法转化为实践中的技能和方法,而又可能出现滥用征收权的后果。[iii]第三,公共利益征收的补偿问题。19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确定了事先公平补偿原则,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同时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重庆市钉子户事件”最终和解,并获得了远远高于其它拆迁户的利益,这样就会出现其他拆迁户与开发商、政府的矛盾,这同时也是十分独特的中国现象,因而我们的公共利益补偿方面也应遵循公平原则,补偿其他拆迁户的利益差额,当然这是“没有市场价格就没有公正补偿问题”。第四,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司法对公共利益的审查极为重要,德国学者黑伯尔就认为应当“由司法决定公益”,这样就会有效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对于一些纯粹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进行的土地开发和房屋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德国巴登州的高等法院在1950年7月3日的判决中认为,国库利益并非征收上所谓的公益。论文参考网。[iv]就“重庆钉子户事件”而言,其中法院的表现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有问题的,法院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进行实质审查,只是形式上举办了一个听证会,最后对杨武家房子进行强制拆除的裁定,相反没有缓和冲突,甚至制造了更大的危机,从而就有了著名的“重庆钉子户事件”。

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正如陈新民先生所指出的,“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v]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做出统一规定,这也是公众对物权法失望之所在,物权法生效后也不可能杜绝类似“钉子户”事件的不断发生。论文参考网。但是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还是有一定方法和标准的,概括国内外理论界与实物界的共识与经验,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标准:

第一,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采取法律保留原则。房屋是公民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行使征收权予以拆迁,即只有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才能够设定公共利益条款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此谓之法律保留。[vi]这条规则排除了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限制了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任意实施拆迁。之所以如此规定,在于公共利益条款是用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而宪法所保障的人民自由权利若需限制或要赋予义务,都需要经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以合意的方式同意。”[vii]因此,实施法律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慎重权衡,行政机关只能执行法律,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对上述的法律作补充性、执行性的规定。

第二,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必须坚持比例原则。陈新民先生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在其行政法学中的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翁岳生先生也说:“国家为追求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时,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尤其人性尊严已成为‘宪法’之基本理念,行政与实现国家目的时,更须予以尊重。”[viii]宪法所追求的公益目标应当是将私人利益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分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必须要衡量房屋拆迁是否达到必需的程度及将房屋拆迁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这种限制必须合乎比例。

第三,公共利益的认定必须坚持公众参与原则。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拆迁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拆迁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公众参与的社会性、团体性和地域性,可以改变传统上行政机关对信息垄断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营造一种无形的监督氛围,对可能违法的行为和滥用权力者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力,从而使政府行为更加正当和权威,增强公共政策的整合能力,加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迅速化解纠纷,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被拆迁人利益。

第四,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要义。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公平补偿的提法更合乎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交往法则,公正补偿的基础是市场价格,而中国社会征收补偿中是按照估价计算的。没有市场也就没有所谓的“公正补偿”,商业目的征收中商人从中获取暴利是有根据的。“重庆市钉子户事件”最终和解,并获得了远远高于其它拆迁户的利益,这样就会出现其他拆迁户与开发商、政府的矛盾,这同时也是十分独特的中国现象,因而我们的公共利益补偿方面也应遵循公平原则,补偿其他拆迁户的利益差额。

第五,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坚持司法审查原则。根据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当一切纠纷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时,最终还是要依靠司法和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就是要赋予法院对公共利益的最终裁判权。目前,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容易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政府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有相应的救济程序,但在当前我国的拆迁问题上,被拆迁人却无更为合理高效的救济途径。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在立法无法准确定义时,完全可以另辟蹊径,通过法律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由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裁判这样既可以保障拆迁公益性目的的实现,又能满足私人财产权保护的正当诉求。[ix]

[i] 徐海燕:《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ii] 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论文参考网。

[iv] 石佑启:《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v]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87页。

[vi] 李世萍、赵宝胜:《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理论探微》,载《黑龙江省行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vii]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viii] 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ix] 林兰贞《私有房屋拆迁补偿若干法律问题——兼议国家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67页。

第7篇

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一)

摘要:我国自动化技术发展非常迅速,在冶金业中的应用我国已经自主开发出了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核心控制软件。本文从物联网技术、数学模型、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以及能源管控一体化对冶金工业自动化技术作了更深入的分析。

近些年我国自动化专业技术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成就,已经被推广至制造业的应用中。并且基于计算机技术的自动化技术应用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有很显著的成果。本文主要以冶金工业自动化技术为主进行分析。

物联网技术在冶金企业中的应用

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物联网被认为是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对物联网的研究也仅仅停留在概念阶段,物联网在冶金工业领域的应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研制生产关键特殊传感器――工业用传感器。工业传感器能够对物体的状态和变化进行测量或者感知,并将其转化为计算机能够处理的电子信号。工业自动检测和自动控制实现的首要环节就是研制生产工业用传感器。在现代工业自动化生产中,必须注重自动化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参数的监视和控制,从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并且使产品的质量达到最佳效果,而对各个参数的监视和控制就是通过各种传感器来实现的。因此,质优价廉工业传感器有助于现代化工业生产体系的构建。

(2)通过工业无线网络技术布局和建设工厂传感网。工业无线网络将传感器技术、现代网络及无线通信技术、嵌入式计算技术、分布式信息处理技术等结合起来,它是一种由大量随机分布的、具有实时感知和自组织能力的传感器节点组成的网状网络。继现场总线之后,工业无线网络技术是工业控制系统领域又一热点技术,它能够使工业测控系统成本得以降低并且能够使工业测控系统应用范围得以提高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业无线网络技术引起许多国家学术界和工业界的高度重视。

过程控制数学模型在冶金自动化中的应用

冶金自动化的不断突破是离不开数学模型的。如果把数学模型这项技术掌握了,就拿到了自动化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因此,要想生产国家急需的钢铁产品,就需要高水平的自动化技术做支持,而发达国家在自动化技术发展上比较成熟,他们为了某种目的是不会将其高端技术转让出去的,他们所转让的技术基本上都是过时的要不就是有条件限制的技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冶金自动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开展高端冶金自动化领域数学模型的自主创新条件基本成熟,能够满足市场的广泛需求。另外,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富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团队,为数学模型的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数学模型是对象表征的控制,是对象可执行的表述,数学模型与信息技术、工艺能力以及自动化技术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使得数学模型的优势更能充分的发挥出来,因此,数学模型通常被称为自动化与信息化的核心技术。我国钢铁工业要想生产出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的钢材品种,就需要建立高可用性和高精度的数学模型。高可用性和高精度的数学模型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以及节能效果,促进产品可持续发展电气自动化。

过程控制数学模型在国内钢铁行业的应用与发展,目前还刚刚起步,方兴未艾,随着需求的发展,未来的数学模型还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从现在起,形成社会的关注,这对数学模型的未来发展,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打破数学模型的神秘感。相信自己的力量,鼓足自己的信心,模型应用从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不断积累技术,不断培养人才,踏下心来,抓上几个项目,就一定能搞出名堂来,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以数学模型为核心的自动化技术,是落实科技创造未来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钢铁工业实现新的腾飞的助推器。在过程控制数学模型的研发与应用上,要实现重点突破,开发出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模型产品与技术,走出一条研制一批,储备一批,生产一批以科研促生产、以生产出产品、以产品保应用的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来。

以国产化创新型产品与技术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

目前,我国冶金工业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许多都处于开环控制或局部闭环控制阶段。而要实现真正意义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就要在全过程方面实现真正的闭环。当然,这还要涉及到有关执行机构、检测单元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其核心是国产化的技术与产品,并广泛采用国内外其他先进技术做支持,以保证整套系统的品质与质量。如果仍然还是停留在实现局部闭环控制上,就不能真正称之为系统的集成与创新。以国产化创新型产品与技术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是在控制系统、控制工程设计和组态软件、工业通信网络、制造管理和执行软件等多方面的基础上,通过集成与优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产管控一体化和生产过程控制智能化。

能源管控一体化建设

冶金工业是耗能大户,能耗将制约冶金工业的发展,我国冶金工业也正面临着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型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以耗能来核定产能,或许将成为可能。所以整个冶金工业的节能降耗、低碳减排工作十分繁重,利用自动化技术来实现降低能耗,是冶金工业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工厂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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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能源管控一体化建设,如果只停留在数据采集阶段,那么意义不大。这也是目前已经普遍实现的事实。针对冶金工业能源管控的特点,一是耗能大户,二是在冶金生产过程中,又伴生出大量的可燃性气体,如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所以能源管控的工作重心是能源使用管理的优化、二次能源的安全合理使用、多种能源介质统一平台操作、改变传统的能源计量方式以及能源安全管理预警等。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的特点是控制模型和管理模型的融合。

参考文献:

[1]郭雨春,陈志,王昊宇.冶金自动化发展的策略与思考[J].自动化博览,2015,(S1).

[2]冶金自动化技术发展趋势[J].山东冶金,2015,(S1).

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二)

摘要: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同时发扬务实求实,注重实效的作风。努力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进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本文探讨了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方法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做好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利于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的资源浪费,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企业的高速发展,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对企业的意义极大,要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我们从各方面出发,对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优化,从而提高整个行政管理的效率。

企业行政管理的意义

有利于增强企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各企业的顺利发展都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迅猛发展,这为企业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目前,每个企业都在加强与有效落实我国各项经济战略思想与战略任务,而这些思想与任务都要通过企业的行政管理来推动。各企业只有合理设置行政管理制度、结构体制,有效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才能改变以往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无章可循的现象,才能激发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使他们深入基层,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流程与业务范围,从而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各项管理方法与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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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部门在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下,也会始终处于良性的运作状态,这样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

有助于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给企业行政管理带来诸多的问题与困难,这些问题与困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发展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为了使企业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新形势的发展,各企业都会加强行政管理行,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加强行政管理,努力同相关部门及协作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给企业自身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扩大企业的发展模,使企业做强做大。此外,加强行政管理通过各种方法解决企业员工在工作上遇到的一些难题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人性关爱,使员工感受到单位的温暖,从而提升他们的奉献精神,使他们快乐的融入到企业这个大家庭中,并自觉为企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从而保障企业健康和谐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法

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企业良好运行的关键是保持行政管理工作的合理性。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行政命令贯彻的重要前提。因此,合理选择与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科学化密不可分,实施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必须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合理建构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将行政与管理合理有效的进行结合,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坚持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方法

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绩效评估、目标管理和成本核算等制度。同时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形成公平、竞争的平台。这个平台上充满竞争、激励、开放、交流的特征,管理者不完全控制员工做事情的方式,而去衡量做事情的结果。对于企业项目建设,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和监督。高度重视成本预算,合理进行预测。科学地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衡量,充分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沟通与协作

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非常重要。沟通包括纵向沟通和横向沟通。纵向沟通分为与上级领导、下属、部门沟通。与上级沟通,要充分领悟上级领导的表述或潜在的含义,明确问题的实质,同时要将自己和下级部门的观点清晰地传达给上级领导。要有较好的观察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方能与上级领导步调一致,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下级沟通,主要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决议以及收集下级部门各项信息,需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灵活的变通能力,缓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分歧。横向沟通包括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与关系企业的窗口部门和外界媒体及政府机关的沟通等,务必真诚、谦虚、谨慎,为企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管理实践中坚持以沟通协调为纽带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融洽的人际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协作,提高经济效益。

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当前,要想更好地应对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非常重要。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要想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就必须进行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出适合当前运营状态,且能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首先,要积极健全企业行政管理领导体制。一个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拥有完善的行政管理领导体。制定一套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监督体制,以确保监督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使得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次,积极完善企业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规章制度。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一定会保证企业健康有效的发展。企业要想取得发展就必须重视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制度建设正本清源,成为企业员工明确遵守的信条,从而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

提高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

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优秀的有素质的人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基石。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和熟练的业务水平,因此,企业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人员的招聘机制,尽可能的选拔一批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来企业工作。加大对现有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提高企业员工的服务意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义就是服务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够与企业的企业部门密切的合作。因此,要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职责,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加强对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让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到兄弟企业或者国外企业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再次,企业行政管理团队的建立务必要选用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在选取过程中要务必保证过程透明化,这样才能保证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快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信息化的进程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应着眼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的需求和趋势,推进信息化建设,使其成为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首先,通过办公自动化、ERP等软件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借助于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随身携带的终端设备,只要在网络信号覆盖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均可上网办公、处理事物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也就是说,办公地点不固定在办公室,而是在网络覆盖的任何地方。这种改变将使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更为方便、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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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引入可视电话、可视聊天等网络工具办公。可视、语音等网络工具可以使上级公司与下级公司、上级与下属可以实现网上会议,既节约时间,彼此之间又实现了广泛的互动。另外,网上点播电视、远程教学、远程医疗、电子图书馆、电子博物馆等也可逐步引入企业行政管理领域,成为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总之,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丰富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必须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紧密同工作结合起来,这样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才能杂而不乱,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马蔚然.论企业行政管理职业化[J].企业导报.20XX(17).

[2]康音.关于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相关问题的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XX(18).

[3]毛慧娟.浅析新时期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及创新路径[J].经营管理者.20XX(17).

[4]郑斌.关于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定位和发展的审视[J].管理科学20XX年第5期.

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三)

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国界化企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整个市场竞争呈现明显的国际化和一体化。竞争也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问的竞争,为了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的评价与选择,从而保证整条供应链的效率和稳定性,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

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持不败之地,企业积极寻求新的管理模式,供应链管理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应运而生。处于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为降低生产成本,降低库存,改善产品的质量,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对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中潜在的问题分析,提出战略合作伙伴选择相应的对策及方法,进而更好的选择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

Abstract

Withthecomingof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eraofknowledgeeconomy,enterpriseoperationwithoutnationalboundariesisbecomingmoreandmoreapparent.Thewholemarketcompetitionalsopresentsobviousinternationalizationandintegration.It'samongthesupplytrainswherethecompetitionlies,notjustamongtheenterprise.Inordertokeepintheinvinciblepositioninthecompetition,theenterprisemustselectandevaluatethestrategicpartnersscientifically,consequentlykeepingthesupplychainstableandefficient,alsoholdingtheadvantageoftheenterpriseinthefiercecompetition.

Inordertoimprovethemarketcompetitivepower,keeptheinvincibleposition,theenterprisestoactivelyseeknewmanagementmode,supplychainmanagementstrategypartnerrelationsarisesatthehistoricmoment.Intheincreasinglycompetitivebusinessenvironment,toreducetheproductioncost,reduceinventory,improvethequalityoftheproducts,strategicpartnerselectionisparticularlyimportant.Thisarticlethroughover-indulgenceinsupplychainmanagementstrategicpartnersinthechoiceofapotentialproblemanalysis,proposedthestrategiccooperationpartnerschoos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andmethods,andthenbetterchoicesupplychainstrategiccooperationpartners.

Keywords:SupplyChain;Supplychainmanagement;Supplychainstrategypartnerselection;Supplier;Competition

绪论

本文的选题背景

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化信息网络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围绕新产品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技术进步和需求多样化使得产品周期不断缩短,企业面临着开发新产品、缩短交货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改进客户服务的压力。这些压力归根到底是要求企业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消费者需要的个性化产品去占领市场以赢得竞争。

世纪全球竞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信息资源利用要求的提高;(2)产品研发提升到企业竞争的重要地位;(3)全球化市场的建立和无国界竞争的加剧;(4)用户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出现;(5)全球化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而企业也面临着挑战:(1)缩短产品研发周期;(2)降低库存水平;(3)缩短交货期;(4)全球性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5)可持续发展的要求;(6)用户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在这科技迅速发展、世界竞争日趋激烈、客户需求不断变化、企业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加的形势下,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的模式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它增加了企业的投资负担,迫使企业从事自己并不擅长的业务,导致了在每个业务领域都直接面临着众多的竞争对手,增加了企业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横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它使企业集中自己的核心优势,就是利用企业外部资源迅速响应市场需要,只抓企业发展中最核心的东西:产品方向和市场。至于生产,只抓关键零部件的制造,甚至全部委托其它企业加工。例如,福特汽车公司的Festival车就是由美国人设计,在日本马自达工厂生产发动机,由韩国的制造厂生产其他零件和装配,最后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制造商把零部件生产和整车装配都放在了企业的外部,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了其他企业的资源促使产品快速上马,避免自己投资带来的基建周期长等问题。赢得了产品在低成本、高质量、早上市等诸方面的竞争优势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如何选择与自己企业最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也说成了一个新的、炙手可热的研究课题。

本文研究的重大意义

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于供应链中为了特定的目标和利益的企业之问。形成的原因通常是为了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降低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改善相互之问的交流、保持战略合作伙伴相互之间操作的一贯性、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实现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财务状况、质量、产量、交货期、用户满意度和业绩的改善和提高。显然,选择了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必然将使核心企业在很多方面产生一系列在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申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从而提高了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文章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出自http://gkstk.com/article/wk-4474847554091.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然而,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所带来的破坏性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对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本文以现代供应链管理理论为基础,使我们更清晰的了解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选择的重要性,选择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能够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通过分析来看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的益处与风险,进一步了解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的现状,进而更好的进行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挑选出最合适的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

从结构上看本文分成五章。

第一章: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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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本文的主要工作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

第二章:简单介绍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的理论知识。

第三章: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的意义及必要性。

第三章:研究分析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中的潜在风险。

第8篇

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一)

摘要:我国自动化技术发展非常迅速,在冶金业中的应用我国已经自主开发出了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核心控制软件。本文从物联网技术、数学模型、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以及能源管控一体化对冶金工业自动化技术作了更深入的分析。

近些年我国自动化专业技术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成就,已经被推广至制造业的应用中。并且基于计算机技术的自动化技术应用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有很显著的成果。本文主要以冶金工业自动化技术为主进行分析。

物联网技术在冶金企业中的应用

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物联网被认为是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对物联网的研究也仅仅停留在概念阶段,物联网在冶金工业领域的应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研制生产关键特殊传感器――工业用传感器。工业传感器能够对物体的状态和变化进行测量或者感知,并将其转化为计算机能够处理的电子信号。工业自动检测和自动控制实现的首要环节就是研制生产工业用传感器。在现代工业自动化生产中,必须注重自动化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参数的监视和控制,从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并且使产品的质量达到最佳效果,而对各个参数的监视和控制就是通过各种传感器来实现的。因此,质优价廉工业传感器有助于现代化工业生产体系的构建。

(2)通过工业无线网络技术布局和建设工厂传感网。工业无线网络将传感器技术、现代网络及无线通信技术、嵌入式计算技术、分布式信息处理技术等结合起来,它是一种由大量随机分布的、具有实时感知和自组织能力的传感器节点组成的网状网络。继现场总线之后,工业无线网络技术是工业控制系统领域又一热点技术,它能够使工业测控系统成本得以降低并且能够使工业测控系统应用范围得以提高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业无线网络技术引起许多国家学术界和工业界的高度重视。

过程控制数学模型在冶金自动化中的应用

冶金自动化的不断突破是离不开数学模型的。如果把数学模型这项技术掌握了,就拿到了自动化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因此,要想生产国家急需的钢铁产品,就需要高水平的自动化技术做支持,而发达国家在自动化技术发展上比较成熟,他们为了某种目的是不会将其高端技术转让出去的,他们所转让的技术基本上都是过时的要不就是有条件限制的技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冶金自动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开展高端冶金自动化领域数学模型的自主创新条件基本成熟,能够满足市场的广泛需求。另外,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富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团队,为数学模型的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数学模型是对象表征的控制,是对象可执行的表述,数学模型与信息技术、工艺能力以及自动化技术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使得数学模型的优势更能充分的发挥出来,因此,数学模型通常被称为自动化与信息化的核心技术。我国钢铁工业要想生产出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的钢材品种,就需要建立高可用性和高精度的数学模型。高可用性和高精度的数学模型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以及节能效果,促进产品可持续发展。

过程控制数学模型在国内钢铁行业的应用与发展,目前还刚刚起步,方兴未艾,随着需求的发展,未来的数学模型还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从现在起,形成社会的关注,这对数学模型的未来发展,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打破数学模型的神秘感。相信自己的力量,鼓足自己的信心,模型应用从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不断积累技术,不断培养人才,踏下心来,抓上几个项目,就一定能搞出名堂来,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以数学模型为核心的自动化技术,是落实科技创造未来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钢铁工业实现新的腾飞的助推器。在过程控制数学模型的研发与应用上,要实现重点突破,开发出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模型产品与技术,走出一条研制一批,储备一批,生产一批以科研促生产、以生产出产品、以产品保应用的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来。

以国产化创新型产品与技术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

目前,我国冶金工业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许多都处于开环控制或局部闭环控制阶段。而要实现真正意义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就要在全过程方面实现真正的闭环。当然,这还要涉及到有关执行机构、检测单元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其核心是国产化的技术与产品,并广泛采用国内外其他先进技术做支持,以保证整套系统的品质与质量。如果仍然还是停留在实现局部闭环控制上,就不能真正称之为系统的集成与创新。以国产化创新型产品与技术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是在控制系统、控制工程设计和组态软件、工业通信网络、制造管理和执行软件等多方面的基础上,通过集成与优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产管控一体化和生产过程控制智能化。

能源管控一体化建设

冶金工业是耗能大户,能耗将制约冶金工业的发展,我国冶金工业也正面临着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型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以耗能来核定产能,或许将成为可能。所以整个冶金工业的节能降耗、低碳减排工作十分繁重,利用自动化技术来实现降低能耗,是冶金工业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工厂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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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能源管控一体化建设,如果只停留在数据采集阶段,那么意义不大。这也是目前已经普遍实现的事实。针对冶金工业能源管控的特点,一是耗能大户,二是在冶金生产过程中,又伴生出大量的可燃性气体,如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所以能源管控的工作重心是能源使用管理的优化、二次能源的安全合理使用、多种能源介质统一平台操作、改变传统的能源计量方式以及能源安全管理预警等。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的特点是控制模型和管理模型的融合。

参考文献:

[1]郭雨春,陈志,王昊宇.冶金自动化发展的策略与思考[J].自动化博览,2015,(S1).

[2]冶金自动化技术发展趋势[J].山东冶金,2015,(S1).

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二)

摘要: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同时发扬务实求实,注重实效的作风。努力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进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本文探讨了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方法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做好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利于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的资源浪费,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企业的高速发展,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对企业的意义极大,要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我们从各方面出发,对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优化,从而提高整个行政管理的效率。

企业行政管理的意义

有利于增强企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各企业的顺利发展都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迅猛发展,这为企业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目前,每个企业都在加强与有效落实我国各项经济战略思想与战略任务,而这些思想与任务都要通过企业的行政管理来推动。各企业只有合理设置行政管理制度、结构体制,有效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才能改变以往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无章可循的现象,才能激发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使他们深入基层,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流程与业务范围,从而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各项管理方法与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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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部门在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下,也会始终处于良性的运作状态,这样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

有助于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给企业行政管理带来诸多的问题与困难,这些问题与困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发展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为了使企业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新形势的发展,各企业都会加强行政管理行,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加强行政管理,努力同相关部门及协作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给企业自身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扩大企业的发展模,使企业做强做大。此外,加强行政管理通过各种方法解决企业员工在工作上遇到的一些难题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人性关爱,使员工感受到单位的温暖,从而提升他们的奉献精神,使他们快乐的融入到企业这个大家庭中,并自觉为企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从而保障企业健康和谐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法

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企业良好运行的关键是保持行政管理工作的合理性。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行政命令贯彻的重要前提。因此,合理选择与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科学化密不可分,实施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必须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合理建构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将行政与管理合理有效的进行结合,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坚持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方法

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绩效评估、目标管理和成本核算等制度。同时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形成公平、竞争的平台。这个平台上充满竞争、激励、开放、交流的特征,管理者不完全控制员工做事情的方式,而去衡量做事情的结果。对于企业项目建设,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和监督。高度重视成本预算,合理进行预测。科学地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衡量,充分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沟通与协作

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非常重要。沟通包括纵向沟通和横向沟通。纵向沟通分为与上级领导、下属、部门沟通。与上级沟通,要充分领悟上级领导的表述或潜在的含义,明确问题的实质,同时要将自己和下级部门的观点清晰地传达给上级领导。要有较好的观察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方能与上级领导步调一致,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下级沟通,主要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决议以及收集下级部门各项信息,需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灵活的变通能力,缓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分歧。横向沟通包括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与关系企业的窗口部门和外界媒体及政府机关的沟通等,务必真诚、谦虚、谨慎,为企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管理实践中坚持以沟通协调为纽带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融洽的人际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协作,提高经济效益。

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当前,要想更好地应对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非常重要。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要想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就必须进行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出适合当前运营状态,且能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首先,要积极健全企业行政管理领导体制。一个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拥有完善的行政管理领导体制制定一套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监督体制,以确保监督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使得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次,积极完善企业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规章制度。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一定会保证企业健康有效的发展。企业要想取得发展就必须重视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制成为企业员工明确遵守的信条,从而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

提高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

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优秀的有素质的人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基石。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和熟练的业务水平,因此,企业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人员的招聘机制,尽可能的选拔一批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来企业工作。加大对现有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提高企业员工的服务意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义就是服务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够与企业的企业部门密切的合作。因此,要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职责,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加强对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让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到兄弟企业或者国外企业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再次,企业行政管理团队的建立务必要选用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在选取过程中要务必保证过程透明化,这样才能保证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快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信息化的进程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应着眼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的需求和趋势,推进信息化建设,使其成为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首先,通过办公自动化、ERP等软件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借助于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随身携带的终端设备,只要在网络信号覆盖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均可上网办公、处理事物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也就是说,办公地点不固定在办公室,而是在网络覆盖的任何地方。这种改变将使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更为方便、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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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引入可视电话、可视聊天等网络工具办公。可视、语音等网络工具可以使上级公司与下级公司、上级与下属可以实现网上会议,既节约时间,彼此之间又实现了广泛的互动。另外,网上点播电视、远程教学、远程医疗、电子图书馆、电子博物馆等也可逐步引入企业行政管理领域,成为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总之,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丰富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必须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紧密同工作结合起来,这样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才能杂而不乱,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马蔚然.论企业行政管理职业化[J].企业导报.20XX(17).

[2]康音.关于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相关问题的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XX(18).

[3]毛慧娟.浅析新时期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及创新路径[J].经营管理者.20XX(17).

[4]郑斌.关于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定位和发展的审视[J].管理科学20XX年第5期.

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三)

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国界化企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整个市场竞争呈现明显的国际化和一体化。竞争也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问的竞争,为了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的评价与选择,从而保证整条供应链的效率和稳定性,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

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持不败之地,企业积极寻求新的管理模式,供应链管理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应运而生。处于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为降低生产成本,降低库存,改善产品的质量,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对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中潜在的问题分析,提出战略合作伙伴选择相应的对策及方法,进而更好的选择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

Abstract

Withthecomingof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eraofknowledgeeconomy,enterpriseoperationwithoutnationalboundariesisbecomingmoreandmoreapparent.Thewholemarketcompetitionalsopresentsobviousinternationalizationandintegration.It'samongthesupplytrainswherethecompetitionlies,notjustamongtheenterprise.Inordertokeepintheinvinciblepositioninthecompetition,theenterprisemustselectandevaluatethestrategicpartnersscientifically,consequentlykeepingthesupplychainstableandefficient,alsoholdingtheadvantageoftheenterpriseinthefiercecompetition.

Inordertoimprovethemarketcompetitivepower,keeptheinvincibleposition,theenterprisestoactivelyseeknewmanagementmode,supplychainmanagementstrategypartnerrelationsarisesatthehistoricmoment.Intheincreasinglycompetitivebusinessenvironment,toreducetheproductioncost,reduceinventory,improvethequalityoftheproducts,strategicpartnerselectionisparticularlyimportant.Thisarticlethroughover-indulgenceinsupplychainmanagementstrategicpartnersinthechoiceofapotentialproblemanalysis,proposedthestrategiccooperationpartnerschoos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andmethods,andthenbetterchoicesupplychainstrategiccooperationpartners.

Keywords:SupplyChain;Supplychainmanagement;Supplychainstrategypartnerselection;Supplier;Competition

绪论

本文的选题背景

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化信息网络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围绕新产品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技术进步和需求多样化使得产品周期不断缩短,企业面临着开发新产品、缩短交货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改进客户服务的压力。这些压力归根到底是要求企业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消费者需要的个性化产品去占领市场以赢得竞争。

世纪全球竞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信息资源利用要求的提高;(2)产品研发提升到企业竞争的重要地位;(3)全球化市场的建立和无国界竞争的加剧;(4)用户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出现;(5)全球化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而企业也面临着挑战:(1)缩短产品研发周期;(2)降低库存水平;(3)缩短交货期;(4)全球性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5)可持续发展的要求;(6)用户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在这科技迅速发展、世界竞争日趋激烈、客户需求不断变化、企业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加的形势下,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的模式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它增加了企业的投资负担,迫使企业从事自己并不擅长的业务,导致了在每个业务领域都直接面临着众多的竞争对手,增加了企业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横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它使企业集中自己的核心优势,就是利用企业外部资源迅速响应市场需要,只抓企业发展中最核心的东西:产品方向和市场。至于生产,只抓关键零部件的制造,甚至全部委托其它企业加工。例如,福特汽车公司的Festival车就是由美国人设计,在日本马自达工厂生产发动机,由韩国的制造厂生产其他零件和装配,最后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制造商把零部件生产和整车装配都放在了企业的外部,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了其他企业的资源促使产品快速上马,避免自己投资带来的基建周期长等问题。赢得了产品在低成本、高质量、早上市等诸方面的竞争优势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如何选择与自己企业最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也说成了一个新的、炙手可热的研究课题。

本文研究的重大意义

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于供应链中为了特定的目标和利益的企业之问。形成的原因通常是为了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降低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改善相互之问的交流、保持战略合作伙伴相互之间操作的一贯性、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实现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财务状况、质量、产量、交货期、用户满意度和业绩的改善和提高。显然,选择了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必然将使核心企业在很多方面产生一系列在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申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从而提高了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文章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出自http://gkstk.com/article/wk-4474847554091.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然而,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所带来的破坏性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对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本文以现代供应链管理理论为基础,使我们更清晰的了解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选择的重要性,选择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能够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通过分析来看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的益处与风险,进一步了解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的现状,进而更好的进行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挑选出最合适的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

从结构上看本文分成五章。

第一章:绪论

WiseMedia

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本文的主要工作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

第二章:简单介绍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的理论知识。

第三章: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的意义及必要性。

第三章:研究分析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中的潜在风险。

第9篇

    二 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

    (一)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二)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三 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

    (一)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三)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直觉(四)正当程序原则获得最高法院的首肯(五)对本案正当程序原则运用的评论

    四 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

    (一)第三条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三)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四)法院在本案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功亏一篑

    五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一)司法之现状:囿于条文的法律适用(二)法律原则与法律适用(三)对中国行政法官的期待

    一 引言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1]对此,已有学者撰文论述和评析。[2]本文仅仅就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进行讨论,目的不在于论证本案判决如何正确,而是通过对本案的评析,阐发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运用行政法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本案实体问题的关键是田永的学籍问题。如果田永具有学籍,并且具备其它法定条件,被告就应当给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反之,就无从谈起。法院认为田永没有丧失学籍。在判决书[3]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

    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法院没有阐明三条理由的关系。在法院判决的实际思维过程中,三条理由的份量并不完全相同(对此我将在后面予以分析)。由于法院陈述的判决理由是法官思维“理性化”的产物,所以,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根据判决书所展示的理由去评论法院判决理由的正当性。[4]从判决理由的逻辑上理解,三条理由独自成立,即:单单实体上的或者程序上的瑕疵就足以构成撤销退学处理决定的充足理由[5];即使退学处理决定合法有效,仅凭第三条理由也足以使被告的处理决定不复存在,并使田永的学籍得以恢复。

    下面我将力图对上述判决理由逐条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评论法院判决理由的成功与不足。我认为,如果仅仅依据制定法条文,判决理由是无法得出或者不能成立的,而必须分别用“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和“信赖保护原则”去弥合司法推理链条的断裂。本案可谓法院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的先声;我将考察“身在此山中”的法官的实际思维过程,并对本案中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进行评价。以这三个原则的运用实例为基础,本文最后一般性地(但也是初步地)论述这样一个设想:通过法院在司法判决中对行政法原则的运用,实现行政法的发展。

    二 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

    (一) 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

    对于退学处理决定在实体上的合法性,法院首先区别“作弊”与“违反考场纪律”,认为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作弊。我认为这有些牵强。即使纸条上所写的电磁学公式不能直接套用于试题,即使没有发现田永偷看过夹带的纸条,田永违反考场纪律,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带到试场,仅凭这一事实,可以推定他有偷看的企图。把这种行为归于作弊的情形之一,完全符合严肃考试纪律的要求,符合人们对于“作弊”的一般理解。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普遍存在于各个学校的校规中,也得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印证。[6]所以,我们没有必要纠缠于“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概念上的区分,还是转向讨论这样的问题:对田永夹带纸条这种作弊行为作退学处理是否合法?

    判决书始终没有阐明“作退学处理”的性质。法院没有把它视为行政处罚而适用《行政处罚法》。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也将不打算直接援引《行政处罚法》作分析。[7]法院还似乎接受了被告的说法,谨慎地把它与“勒令退学”相区别。所谓退学,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校学生因情势变更而自愿地终止学籍,或者被学校强制地终止学籍(作退学处理)。[8]在现行制度下,它不同于勒令退学之处在于,它不是由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而对他作出的纪律处分,所以该学生可以再次参加高考。在实践中,一些学校为了照顾违纪学生的“前途”,对一些本来可以(应当)作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处分的,进行“善意的处理”,作退学处理化之了之。[9]如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字面规定,被告的做法确实与法无据;根据处罚(处分)形式法定原则,被告对作弊学生“作退学处理”是不合法的。但是,从本案“作退学处理”的原因(考试作弊)和后果(丧失学籍)来看,它可以被视为勒令退学。为了展开进一步的讨论,我们暂且悬挂上述问题,而接下去讨论被告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被告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紧急通知》。对于学校制定的该文件,法院并没有因为它涉及到学校的教育自主权而放弃审查,体现了法院作为司法审查机构的应有立场。但是,法院没有采纳学校文件的理由――学校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似乎有些不足。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10]学校文件的制定就是行使教育自主权的一种方式。法院对它应当予以重视,而不能因为它不属于规章就“视之如草芥,弃之如蔽屣”。法院有必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而决定是否适用。

    在接下去的判决理由阐述中,法院通过校规和国家教委规章的对照,否定了校规的效力。[11]法院的逻辑是:校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重于”就意味着超越和抵触,因此校规是不合法的。本案中被告校规是否抵触法律、法规和规章呢?事实上,从判决书引用的国家教委规章中,无法得出学校不能开除作弊学生或者勒令作弊学生退学的结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自然包括给以勒令退学甚至开除的处分。[12]这样的理解与该条前一段的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也是可以相容的,即在勒令退学或者开除的同时,档案上该科成绩记零分。除此之外,也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明确排除学校对作弊学生实行哪怕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样严厉的处分。

    综上所述,在法定的处分种类内,对作弊学生具体实行何种形式的处分属于学校的自由裁量范围;如果撇开“作退学处理”的形式合法性,对作弊学生作退学处理(勒令退学)仍在规章条文字面含义允许的范围内。在法条的字面意义上,我们还不能说被告《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是违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校规本身的实质合理性。

    (二) 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行为除了遵守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守合理性原则。通说认为,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在我国,通常认为,合理性原则除了要求行政行为的结果合理性,还包括动机合理性;合理性原则不但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13]由于合理性原则包容广泛而内涵模糊,本文将根据具体语境,有时用另一个稍微精细的概念――平衡原则――来分析。平衡原则,有的称为比例原则、均衡原则,是通过对目的-手段、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等实体范畴的衡量,以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人们对公正合理的一般期待。 [14]

    国外行政法学中有相似的理论。在法国中,行政法院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损害-得益平衡、目的-手段相称等平衡方法,努力在公共秩序、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界限,并通过判例,确立了均衡原则。[15]德国行政法学对平衡原则(多称比例原则)作了深入具体的阐述。在德国法中,比例原则要求采取一项措施以达成一项目的时,该方法必须是适合目的的、必要的、相称的。[16]日本和我国台湾继受了德国的比例原则。[17]在素以程序正义为重的英美,也出现了对实体合理性的要求。英国上议院1968年在温斯伯里(Wednesbury)案件中确立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成为“近年赋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今天,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所的判例中”。[18]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把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规定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之一。[19]尽管各国理论阐述角度、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都体现出一个同样的精神: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但受制定法的约束,还受合理性原则约束。

    法院能否依据合理性原则审查行政行为,这在我国行政法学上还有不同观点。[20]一些学者则认为,原则上我国法院只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应审查其合理性,但在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例外情形下,也可以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另有学者断言,我国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但是,不合理达到一定程度亦可构成不合法,所以,合法性审查实际上包含对严重不合理的审查。[21]这些争论更多属于概念上的争论,事实上,几乎没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只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事,法院就不能干预。现在的分歧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干预(撤销或者变更),是否仅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对此,许多学者通过解释《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滥用职权”,论证法院能够审查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撤销行政机关明显的或者严重的不合理行为。 [22]我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也许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其说禁止法院审查合理性问题,不如说是要求法院节制审查强度,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某些问题上的政策性考虑,对于明显或者严重的不合理情形,法院不能放弃不管。

    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行政规章有参照适用的权力;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没有规定,通常认为也应当参照。[23]只是参照的标准似乎还缺乏深入的讨论。我认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应当采取实质法治主义的标准,除了审查它是否“抵触”上级制定法的规定,还应当用平衡原则进行检测。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合理,是否构成明显的或者严重的不合理,难以有具体明确、能够普遍适用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判断者根据具体情境的衡量。

    (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下面运用目的-手段平衡的方法对校规的合理性及被告退学处理决定的合理性作一衡量。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杜绝作弊的正当需要。作弊的危害不但来自对作弊学生成绩评价失准,还来自对整体教学秩序乃至社会道德的败坏。正如教育部一位领导所言:“如果不对少数学生作弊现象迅速予以制止,就是对多数学生的不公,对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的学生的挫伤,就势必造成学生价值观念的严重扭曲,后果不堪设想。”[24]正是出于对高校中比较严重的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反应,国家教委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并“积极研究、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25]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正是本着上述紧急通知的精神,修改校规,对考试作弊重新作了严厉的规定。被告加强考试管理的目的是完全正当的,法院对其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尊重。问题是,它所采取的“一经查出,一律按退学处理”的措施是否合理?

    由于纪律处分涉及学生的利益,维护考试纪律的需要必须与学生的利益取得平衡。北京科技大学的规定没有区别各种作弊的不同情节,“一刀切”,有失公允;也没有给学生悔改机会,“一棍子打死”,失之过严。另一方面,为了杜绝作弊而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相称的。必须认识到,提高对考试作弊的惩罚强度只是众多可采取的措施中的一种,而它的效能是有限的。为杜绝考试作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许多种,例如:改变考试方式,完善考场规则,加强监考力量,减少作弊的机会,并尽可能发现作弊行为;完善对监考人员的奖惩机制,防止监考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对作弊学生进行及时、公正、一视同仁地处理,不放纵作弊学生,不让学生抱有侥幸心理,等等。上述各种措施需要多管齐下,综合作用,才能真正奏效。被告的规定过于严厉,在现实操作中反而效果不好。据该校一位教师说:“学校制定这种制度,有时候也令监考老师左右为难。因为监考老师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置之不理会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当场抓获又可能毁了学生的一生。很多老师有时宁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愿让一个学生毁在自己手中。因此,学校对作弊一刀切的做法,单就监考老师来看,也不能真正起到严肃考场纪律的目的。”[26]

    综上所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与其想要达到的杜绝作弊的目的不相称,违反了平衡原则。法院不应予以适用。

    在排除学校规定的适用后,我们再看看被告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我的结论与判决书一致,理由则不相同。我的理由是,鉴于田永的作弊情节和悔改态度(判决书完全忽略了相关事实),学校的处理决定显失公正,是不合法的。

    三 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

    (一) 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尽管这段文字在逻辑层次上不是非常清晰,但是它无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被告有义务将退学处理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判决书没有明确说应当什么时候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从行文看,似乎是在向被处理者送达、宣布退学处理决定的同时或者之后。但是,考虑到事后申辩任何时候都是允许的,在退学处理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再谈什么“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没有意义;那么,我们宁肯视之为一个行文上的疏忽,而把判决书的真正意思理解为:被告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申辩意见,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原告本人。

    法院提出了两个程序上的要求。下面我将着重讨论前一个要求。

    “应当……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法院没有指明这一理由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在被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这一程序要求。[27]可见,法官们没有依据具体的条文判案。如果把“依法判决”的“法”仅仅理解为法律、法规、规章等有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载于纸上的文字规定,那么,法院的这一条理由可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的程序要求是法院“附加”上去的。换句话说,法院在判决中“创造”――对某些人来说,那几近于说“捏造”――了一条法律规范。我绝不认为法官这样做“违法”了,相反,我把它理解为一个值得称颂的创造。对于其中的意义,我将在后面予以阐述。令我感兴趣的是,在法院的判决被普遍地理解为“适用法律”的今天,法官是如何“创造”出这样一条规范的?探究这一问题,对于理解具体情境中法官的思考方式将是有启发意义的。为此,我将从我国程序法观念和理论的发展以及本案法官的现实处境中去考察。

    (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

第10篇

论文摘要: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行政纠纷的增多,行政主体在各项行政活动中应重视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这也是我国向法治社会迈进的重要一步。

1比例原则概述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度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比例原则是德国人奥托·麦耶(QttoMayer)在其《德国行政法》中最先揭示出来的。有人讲,:比例原则“如同民法之“诚信原则”一般,以帝王条款的姿态,君临公法学界,成为公法学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许多国家如荷兰、葡萄牙、日本通过借鉴和吸收,将比例原则转化为适合本国的法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从法治国原则中演绎出来的,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1.1适当性原则,又称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子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

1.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于影响即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的损害相对较小,

1.3狭义比例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任其所欲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有义务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同时,行政机关必须避免采取一种对某一个人生活方式产生实质性负担的行为。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已达到。此时,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违背了狭义比例原则。

上述三项原则并非各自独立存在,而是相互影响并引导政府行为。它们共同调整两类关系,一是国家活动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二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三项原则联系紧密,违反其中一项原则便可能构成对另一项原则的违反,而违反任何一项原则,便必然违反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亦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在充分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适用比例原则来解决争讼,兼顾衡平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行政目标前提下,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最小的损害。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房地产公司向规划局申请增建房屋,在未经规划局许可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后规划局以建筑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及建筑物影响中央大街景观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房地产公司拆除建筑并罚款。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已建成的楼房部分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部分是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应认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建设行为,应予处罚。规划局确定了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就应以房地产公司建筑物遮挡书店多少就决定拆除多少是正确的,规划局所作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房地产公司的建设行为处罚显失公正且规划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房地产公司建楼已达7层半。故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变更:减少拆除部分,维持保留部分建筑并对该违章建筑罚款。法院认为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的增加了相对人的损失,给相对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判决将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也达到了执法的目的。

通过本案可看出法院对本案判决正是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恰当运用,但是,令人深思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尚未意识到目的与手段间如果存在不适当也同样会构成违法。比例原则的思想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完全进人到行政主体的知识和经验中,还没有完全变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生生的具体制度并发挥作用。

2试探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运用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执法时并未充分意识和运用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深刻的认识到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执法及司法机关审案的重要性。但由于比例原则并未为我国学界普遍重视,理论上也仅限于行政法教科书中陈列的大堆的概念和泛泛而谈的原理,该原则究竟为行政机关执法、法官判案提供了多少理论资源,行政法学研究在多大程度上追随法律生活的逻辑,面对并解决着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下面试从以下几方面探究一下比例原则的巨大作用:

2.1行政立法方面。

国家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时应根据比例原则考虑这项行政立法是否可达到预期目的,是否是将产生最小损害的方式,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人赋予权利的同时,对另一些人科以义务。行政法律也不例外。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更需要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调整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比例原则。

2.2行政执法方面

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的特征,为杜绝行政执法主体的不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适用比例原则有助于解决问题。因此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时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罚款或者警告。据此,行政机关可选择三种处罚种类,并对其中两种还可以再进行处罚幅度的选择。当公安机关作处罚决定时,就应适用比例原则,考虑处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只有相当的处罚决定才是有效的、正当的,否则便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了比例原则。同样,本案中规划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汇丰公司拆除的违章建筑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的增加了相对人的损失,给相对人造成了过度不利影响。也就是行政机关处罚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不合理的。

2.3行政司法方面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做出裁决的行为。在行政裁决活动中,行政工作人员以准法官的身份出现,由于他们毕竟不是专职法官,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弥补他们在这方面的欠缺,使他们在做出复议决定或行政裁决时有一个较客观、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作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比例原则不仅有助于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54条第4项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而在判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时,法官便可运用“比例原则”这一标准。本案即是运用比例原则判断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典型案例。此外,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比例原则”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有违法行为。“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不足,使法官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判断时,可以依据较客观的判断标准;同时,比例原则也可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公正裁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的学说或观念。它可能载于法条中,但更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意识中。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深人、透彻的研究、理解并加以有效运用势必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更趋合理化,理性化,为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注人一剂强行针。

参考文献

第11篇

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

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它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别,因而在承办具体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其复议活动实际上无法独立进行,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证、中立的立场。而这种设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复议工作机制的不顺畅。

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增加累诉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并没有衔接好,主要体现在:①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②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不该提起诉讼问题没有衔接好;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

2 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寄寓于社会主义政治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全面进步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典范,结合我过的国情,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进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建设,以此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维护法律公正统一。

2.1 在性质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准确和明确的定性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且明确的定性是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从理论看,首先,行政复议从性质上分析,政复议都是作为法院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复议的启动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动的监督;再次,从行政复议表现形式看,它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居中裁决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单向监督行为。从实践看,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职责所在。将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救济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盘司法化道路,行政复议不必通过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来体现救济性质,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坚持机构的独立并有严格的程序。

2.2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体上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法通过概括、列举、排除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复议的范围之中,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进步,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领域的拓宽可能会涉及两个比较大的方面,一是申请人资格的标准需要大大放宽,只要是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范围也要放宽,不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也与现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驰。因此,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2.3 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行为本身实行有效的监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听证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

2.4 理顺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

第12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端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有着较为完备的理论和实践,而在行政诉讼中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美国为代表的强制排除加例外模式和英国为代表的利益衡量排除模式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选择借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构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乃基本趋势,充分厘清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内涵,并设置符合我国现实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是对美国宪法权利法案中规定的人权保护精神的张扬。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Weeks v.United States一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在我国立法实践上,虽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直接规定,但在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不少关于违法证据不应采纳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57条、第58条、第6O条、第6l条、第62条等条文都涉及到了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说,在行政诉讼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基础。

一、逻辑起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界定。狭义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仅指违反法律 规定的程序、方式或者手段取得的证据。而广义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指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表现形式,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或手段之一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违法;证人证言或鉴定人没有证据主体资格;获取证据的方式违法;手续不合法(如对域外证据没有办理相关的公证及认证手续);形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种证据提交的形式作了明确要求);提交时限违法(即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提交证据)等情形。【2】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判定之上,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搜查、扣押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对行政案件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因缺乏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证据外或者被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这需要法律特殊规定,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该规则是一项司法适用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由人民法院适用的证据规则。对于非法证据,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排除。至于当事人在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中进行挑选、排除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供,并不属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二、域外视野: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

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排除,各国价值选择的不同决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举证责任、排除模式的不同,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排除加例外模式和英国为代表的利益衡量排除模式。

1、强制排除加例外模式

强制排除是指一切违法取得的证据即应排除,法官没有裁量的余地。强制排除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比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更可怕,行政权力的滥用对社会安全的威胁较一般违法行为更可怕。强制排除最能达到阻止违法取证的效果,最能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原告有权要求公平审判,乃法治国之最低限度要求,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其最低限度要求应将国家机关怒意或蓄意以违法方法取得之证据,一律加以排除。

早在18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曾认为用体罚或威胁方式获得的自白或陈述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各州并没有被要求一定遵守联邦最高法院的规定。但是,它们却规定了对强制所得的供述予以排除的规则,这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相比不很严格。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曾下令对以非法搜查、逮捕途径取得的证据都予以排除。但是,许多州仍然实行传统的做法,不因证据是非法取得而一概排除。在理论上出现了银盘理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14年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适用于各州的刑事程序,在各州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仍可作为论罪科刑的根据,甚至各州的违法证据也可为法院所采用,此即所谓银盘理论。),联邦法院对各州呈报的案件中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酌情采用。1960年银盘理论被推翻。1961年各州开始采用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原则。这样就使有高度证明力而违法取得的证据在某些时候失去了证据效力。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毒树之果理论,即指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均为毒树,从毒树中的线索获得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应予以排除。

强制排除的不足之处在于: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与严重犯罪行为不加区别、对警察应受谴责的程度与对非法取证的受害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加区别,一切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予排除,法官完全没有裁量权,其可能造成民众对司法制度的反感和不解。【4】针对该模式的不足,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众多提议,对于适用这一原则增加了两项例外情况:其一,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即当政府官员不采用违反宪法途径收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这种证据最终或必然也能被发现,只要起诉方能够以优势证据证明这一点,法庭对这种证据不应当排除。其二,善意的例外,即当政府官员合乎逻辑地依一位公正、中立的有签发权官员签发的搜查证进行搜查,最终发现搜查证是无效的。【5】这些例外原则的创立,实际上松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反映的实际上是立法者对人权保障价值目标的某种衡平。

2、利益衡量排除模式

利益衡量排除模式,是指在任何违反取证规定的案件中,都需要经个案衡量,才能终局决定证据应否禁止使用。法官在就非法证据排除与否,需要平衡两方面的利益:一是有关证据的证据价值,二是侦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危害后果,尤其是对公正审判、司法正义所造成的损害。即在非法证据之不利作用与其本身证据价值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取舍。【6】两害相比择其轻,两利相较选其重。每个个案都需要具体衡量,权衡国家追诉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之必要性。

在英国,证据本身的非法性对证据的可承认性不存在必然和直接的影响,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和它对诉讼的正面意义,故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实际倾向于适用或总体上适用的原则。在这一总的原则下,又通过设置非法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和其适用不损害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的两个限制性条件,确保非法证据适用的安全性。【7】这种利益衡量排除模式目前主要存在于英国的判例法之中,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普遍适用的原则。【8】利益衡量排除模式实际上使最终采信的非法证据经过了两道工序的过滤:第一,这一非法证据以具有真实性或证明价值为前提,确保了对行政相对人最终审判的结果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第二,该非法证据的最终采用又须坚持不损害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为原则。因此,某一非法证据如果既保证了实体正义的实现,又维护了实质意义上程序正义的精神,那么,仅仅因证据采集方法上的非法性,即有违形式上的程序正义的要求,是没有任何理由将其拒之于法庭之外的。

三、完善路径:我国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建议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比较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迫使行政机关不得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行政行为,这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9】强制排除加例外模式是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控制违法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价值观,但是由于例外只限于有限的几种,范围相当狭小,绝大多数的非法证据,不论其违法程度的强弱,最终还是被排除。建立如此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必须依托于相应的法制环境,在我国现阶段显然尚缺乏这种司法背景。因此,我国在建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必须坚持利益权衡原则,确立一个多元化的程序价值体系,在具备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笔者主张对非法证据的取舍,应实施一种例外加利益衡量排除模式,即有限制的利益衡量,将排除的例外情形结合利益权衡原则对非法证据进行综合评价,即通过立法,先对一些重大的问题确定处理的原则,并根据司法实践对成熟的例外情形予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确认,以尽可能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10】而对一些相对次要的问题,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第一,对非法口供采用强制排除加例外模式。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同时,对仅有某些调查询问方式不妥(如某些询问具有不适当的诱导性),但具有的可靠性,并符合自由和自愿精神的,作为例外不予排除。第二,对非法物证采用利益衡量排除模式。在我国,行政执法手段十分灵活,要求贯彻非法物证排除制度是不现实的。对明显违法,情节严重而案情较轻的,基于利益衡量可以考虑排除某些违法取得的物证。当然,非法证据处理规则强调非法证据的采用以不损害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为前提,使最终被法庭所采纳的非法证据既体现了实体正义的要求,又符合程序正义的精神。【11】

四、结语

总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适应了法治的要求,因为非法收集和取得证据超出了法制的轨道,侵害了权利,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于人权和法治的要求,一方面强调依法行政,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强调对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故,针对非法证据采取强制排除加例外和利益衡量排除的混合模式,应当是我国当下一种合理的行政诉讼制度选择。

注释

【1】宋英辉、汤维建。证据法学研究评述【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52.

【2】胡图。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1(05):54.

【3】郜尔彬。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02):76.

【4】【台】王兆鹏。证据排除法则的相关问题【J】,刑事法杂志,1996(03):96.

【5】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72-74.

【6】【台】朱朝金等。《刑事诉讼之运作》【M】,五南出版社,1986:33-34.

【7】牟军。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舍的理性思考【J】,《法律科学》,2000(3):89.

【8】【美】大卫??赫斯切尔。对美国和英国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方法的比较【J】,《法学译从》,1985(03):23.

【9】王全法。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学理论》,2010(11):15.

【10】刁成路。行政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初探【J】,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5:52.

第13篇

1 行政公开的含义

行政(情报)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而在抽象的层面上,行政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通常称这种权利为了解权(或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是二战后西方国家行政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当然,这种了解权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因此,法律对公众的了解权和对这种了解权的限制规定,就构成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公开的具体所指在各国略有不同,下面以美国为例,从行政公开的立法、原则、目的与意义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具体介绍。

2 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立法

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这是最早企图冲击传统制度保障私人了解行政文件的立法。该法律的第3 节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的文件。

情报自由法(1966/1974/1976/1986):美国社会舆论对行政文件保密的传统,普遍持反对态度。美国国会从1955年以来,经过多次听证,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该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委员会制机构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其目的在于促进公众对政府活动了解的权力。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情报自由法和会议公开法的适用对象只是实际的行政机关,而该法的适用对象是对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本身没有决定权力的咨询机关。

联邦隐私权法(1974):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保持的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但限制对第三方公开。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关于个人的记录的正确性。

3 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原则

(1)政府文件和会议公开是原则而不公开是例外;全部政府文件在申请人要求时,都必须公开。

(2)一切人都有同等地获得政府文件及其他信息的权利;不仅和文件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得利,其他任何人都可申请,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个人申请得到文件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只要能够指明辨别文件的标志,以便行政机关寻找,并且按照机关规定的手续,缴纳规定的费用,都可得到所要求的文件,个人记录除外。

(3)政府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政府拒绝提供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或拒绝公开举行会议,必须负现证明拒绝所根据的理由。

(4)法院具有重新审理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文件或拒绝公开举行会议,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时,法院对行政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可以重新审理。

4 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目的与意义

(1)强化民主政治; 即通过公开强化政府对公众的责任,强化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与参与从而促进民主。

(2)监督政府,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美国国会在说明制定阳光中的政府法的目的和政策时声称:公众有权在可以实行的范围内,充分了解联邦政府作出的决定的程序。本法的目的是对公众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保护个人权利和政府执行职务的能力。

(3)监督政府,防止行败,促进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活动,光明磊落,欢迎公众检查。当然,公共利益也有需要保密的时候,那是例外,应由法律规定。

(4)满足私人对政府文件的利用;包括私人的学术研究,商业目的,诉讼目的等。

5 对行政公开制度的思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建国者们有一句名言: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但如果公民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当他们根本不知道将会有什么降临在他们身上时,他们又如何能维护的了自身的利益呢?如果一个政府甚至连如此关于百姓生计的大事都未向百姓公开,没征求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不考虑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政府的决策科学合理?又拿什么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在此前有关怒江开发问题的决策上,政府也一直看上去遮遮掩掩,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最新的方案等相关信息,导致了媒体、公众的不断猜测。本应面向全体公民的信息,却要靠内线多方打探来获得,这也是让民间环保人士极其不理解的地方。仅从这个案例,我们已经能直观的感觉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以前军队管理思想的影响较多等原因,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本身就起步较晚。时至今日,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发明显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历史的经验已经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保密多的政府行败也多,受到公众监督的政府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也较好。这也更迫切地要求我们,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我们的行政公开制度不能不好好加强和完善了。

当前,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公开的范围过窄。从主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从公开的内容来看,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目前行政公开制度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不公开的救济机制不健全。现行制度让行政机关不清楚应该如何公开行政信息,也让公众不清楚应该从何处获取政府行政信息。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14篇

论文内容摘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

从各国对免责条款的规制经验来看,多是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如行业协会)的途径予以规制,但多有侧重,如英国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主要以司法控制为主。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

问题提出

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关系的一切,有关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绝对强制性规定表现出来,甚至在有关立法中会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区,难以调整周延;而行政规制虽然高效、及时,但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同样存在行政权力滥用与不作为两种极端的风险;与立法规制方法相比,司法规制方法出现较早,但早期的司法机关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坚持契约自由的立场,因此,司法规制方法并未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主动、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显。只是到了近现代以来,随着立法规制方法的广泛实行,司法规制作为弥补立法规制不足的方法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规制的具体形式

(一)法官判决违反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对合同的强制或禁止性特别规定,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强行法也称强制性规范,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且其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强制法规定而无效这一原则,已经被各国司法实务所采纳。禁止性规定则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以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免除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为内容,而且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始于对人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更好地维系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认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即对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认定;其次,在大量的免责条款中,存在着虽然不违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实,维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质上的平衡,各国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等作为评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依据,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最后,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也是司法规制的重要方面,此类解释原则的弹性大,适用范围宽,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主要方法。

我国司法机构在理论和实务中都相应确立将具有违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确认为无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说到底还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以条款有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为无效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2款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结论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种单一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规制的方法只有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的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达到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规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英]阿蒂亚著,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

4.张利平,魏晓俊.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办法.

5.漆多俊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6.詹森林.消费者保护法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台大法学论丛,1998,27(4)

第15篇

《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但是在行政强制领域中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历时12年,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这部法律肩负着规范行政权力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双重责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其以完备的逻辑结构紧扣行政强制的各个方面,兼顾了从实体到程序、从总则到分则、从行政机关实施到法院实施行政强制等特点,并始终将人文精神贯穿其中。但是,该法自实施以来仍然面临着一些难题亟需加以完善。

一、行政强制法的实践难题

我国《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一)行政强制原则笼统抽象,实践中无法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和整个条文中呈现出来的原则有六项,具体为: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救济原则。其中,第五条所确立的比例原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确确立的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上,应在其所追求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进行平衡,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此原则源于德国19世纪的警察法学,现在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欧共体法中一项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则和宪法原则。广义的比例原则的内容包括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确定的弹性要求。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原则。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的行政强制实践中,往往是以公益为名,对个人正当权益过分忽视,一种普遍的观念认为,目的的正当性当然可以证成手段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带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下是被服从与服从的关系。为了尽快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运用强制手段提高效率,对于非强制手段会很少适用。所以,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难题。

(二)落实限制“委托执行”困难重重《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条显然是针对多年以来社会上由非行政机关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行使行政强制的“乱象”而制定的,本条禁止了“委托执法”及公务员执法,有利于肃清行政强制中的混乱现象。但是,法律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而实践中其他人员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倾向,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这就是我们基层执法的部分现状。此条过于绝对的表述造成了立法上的尴尬:有些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亲自实施的,就会导致行政强制的软弱无力。

(三)人民法院执行能力面临挑战《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学者认为,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即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自己做出的行政决定,背离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所以,加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说是在程序上又为行政强制执行多了一道审查程序,从理论上来看,这有一定的益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毕竟是行政权,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能。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专业性很强的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从法院的系统来看,一般由执行庭负责执行,由行政庭负责审查。由于人力和物力的缺乏,往往由行政庭来担任执行庭的部分执行任务,这就必然导致在审查过程中的马虎。另外,行政主体容易形成惰性。我国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主体没有法律的授权,那么它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能为了免责或怕麻烦,有可能将本来可以自行执行的事项统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反之,属于法院的执行事项,本应立即执行,法院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时间,会降低行政效率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提出的申请执行案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同时由于案件数量的巨大,人民法院作出错误执行裁决并强制执行的情况难以避免。在此,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机关不会因此承担责任,要求法院承担责任,若法院出现司法腐败,相对人的维权途径就更加困难。

二、实践中运用行政强制法的因应之道鉴于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基础上的。行政强制原则笼统抽象,运用行政强制过程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弱势群体应有包容态度。首先,行政强制原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传统的观念认为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要向公共利益让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具体分析,必须动态的考量相关利益,做到公私利益兼顾。其次,运用行政强制原则时应树立服务意识。服务是政府的存在基础,在民主政体下,政府只是手段,是达成公民福祉的工具,而非目的。政府的地位决定了它不能剥夺公民的自为的权利,不能以强制手段为政府自己提供扩张权利的机会。当然树立服务意识,也不是一味的要求行政机关迁就公民,在对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予适当的考虑后,也要适时的运用强制手段,以维护行政权威。再次,强制手段要体现人性化。手段的人性化并不是只讲人情,不讲法治,而是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支撑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进行执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关切相对人的现实,真正把相对人当人看。

第二,适当进行扩大解释,维护行政权威。针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些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亲自实施的,就会导致行政强制的软弱无力的现象,我们认为可以在实践中适当的进行扩大解释。所谓扩大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有关词句的含义作出扩展,使其比字面通常理解的含义更广泛、更丰富,当然,这种法律解释不能违背立法原意。第十七条的立法原意是如果可以通过委托来获得行政强制措施权,则意味着不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只需要依据“行政决定”就可以获得一种对公民人身权和重要财产权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这显然有违行政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执法空白也是大大存在的,如果将职能进行重新配置会对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这将是一个长期的部门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为了维护行政的权威,有必要对第17条进行扩大解释,以应对执法空白。同时,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解决执法重心下移的体制和制度配套问题。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

第三,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加强监督。不同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是独立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将不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淆起来会造成混乱。《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执行不当,会造成强制执行权的混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设定的标准问题,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标准:其一,涉及重大公益、行政行为内容须及时实现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的强制划拨权等。其二,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如专利管理机关的强制许可、外汇管理机关的强制收兑等。而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强、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强制划拨等,则不宜普遍授权,原则上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代履行和执行罚这种在性质上较温和,不易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可以适当由行政机关执行,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同时,我们也要加大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加强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并加强各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方式上应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