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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官释明权程序控制司法中立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必要条件。当前,作为法院职权行为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在逐步完善或重新引起重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也引入了这项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健全和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其中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又是立法思路和司法实践的核心。
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释明权及其法律属性
释明权又称为释明权、阐释权,源于德语“Aufklarungsreckt”。释明权是法官专有的一项职权,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由法官行使的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整、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或证据的职权。法官释明权的基础是法院专有的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控制和指挥职权,价值在于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法官释明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模式紧密联系,最早出现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近几年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也引入了法官释明制度。尽管各国法官释明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同,但均与法官必须在恪守司法中立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掌握诉讼程序指挥控制权的适度性密切联系。
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用语。在19世纪的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民事诉讼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务,在交给法院裁判后也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法官有责任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的充分发挥,以推动程序展开.当今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即1999年修改后)第139条第1项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审判长应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事实作充分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请,特别在对所提事实说明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阐明并且发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42条还规定了法官阐明的内容。自50年代后期起,日本最高裁判所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必要时应当行使释明权.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也规定了法官释明权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是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阐明,第8条第2款是法院对当事人自认的阐明,第35条是法院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阐明。这部司法解释虽未提出法官释明权概念,但初步构建了法官释明的基本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的条款等。
法官行使释明权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依职权所采取的一项程序管理和控制措施。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扮演的是“指挥官”角色,具有对诉讼程序的一定控制权力,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法官释明权制度体现了这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即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预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尤其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国家,在不推行律师强行制的条件下,当事人往往是自己在法庭上维护权利,这就产生了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差异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身份、职业及专业知识背景的差异,可能影响到他们诉讼权利的发挥,进而决定诉讼的胜败。当事人可能会将自己了解的案情及与之相关的前因后果和盘托出并提供相应资料,而法院所审查的只是具有法律意义上并且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与证据,两者之间可能发生错位。因而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律背景的悬殊,使得法官释明权的存在有一定必要。为避免当事人因弱势地位而不利于维权和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释明权,以促使当事人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减少不必要的“滥诉”。这就是法官释明权产生的原因。可见,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释明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侧重于维护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平等性。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也引进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在采取当事人主义、法官必须严格被动地恪守司法中立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原本是不应当出现法官干预当事人诉讼现象的。但长期的审判实践使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和学者都认识到,绝对的、不掺任何干预的当事人主义会带来“诉讼冗长和浪费司法资源”、“过分注重形式而忽略实体正义”等问题。由于诉讼程序的不断改革,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在诉讼过程中强化了法官的程序管理和控制职能。这些国家的法官释明权主要体现在审前程序。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在审前会议中,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为商议下列问题:(1)争点的明确和简化,包括无根据的请求或答辩的排除;(2)补正诉答书状的必要性与妥当性等,即在审前程序中,法官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控制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的一种例外,也可以说是对其的恰当补充,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辩论主义之弊端,发挥法官主持审判之作用。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释明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侧重于提高司法效率。
围绕法官释明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诸多观点:一是权利论。在德国早期,法官释明被认为是一种权利,因此出现了“释明权”术语,现在也有学者认为释明权是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二是义务论。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官释明权使用了“应当”一词,即法官“必须”为说明和告知行为。因而从实质意义上说,释明是法官的义务.三是权利兼义务论。这是目前最广泛的观点。大多数学者都赞成释明既是法官的权利,又是法官的义务。即从法院职权的角度来看,释明是法官干预诉讼的权利;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法利益的角度来看,释明又是法官的义务。四是转化论。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法官释明在某一程度内是义务,在该程序之上就转化为权利,而再超过一定限度,将变成违法(违反辩论原则)。五是权力兼权利、义务论。有学者认为,法官的阐明既是权力、又是职责,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法官不能也无权随意放弃,违反职责或不作为都可能导致上诉时的审查和校正.当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逐渐偏重法官义务,强调法官应当为适度的释明行为,以保护当事人诉讼利益和提高司法效率。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释明权即是法官的权利又是法官的义务,但准确来说,应当是法官的职权。因为权利一般具有私权性质,而法官释明权属于国家司法公权且由国家法律赋予,它与国家行政职权类似。法官自己是没有权力放弃、变更和处分释明权的,否则就是失职或渎职且应当承担发回重审、再审改判、错案追究等相应的法律后果。从不同角度分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审前阶段、庭审阶段、二审阶段和再审阶段等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不同环节,审前阶段要求围绕举证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明、或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等问题释明;庭审阶段要求围绕提出或变更诉讼请求、质证或辩论中主张观点等问题进行释明;二审阶段要求围绕上诉请求、新证据的提出等问题进行释明;再审阶段要求围绕申诉请求、新证据的提出等问题进行释明。释明方式包括书面或口头方式的发问、告知、说明和提醒等;释明内容包括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对法律概念的释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释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释明、除去不当行为的释明等,这些均属于法官在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履行、而不能过度履行、怠于履行或放弃履行的职责。可见,释明权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对诉讼程序的指挥和控制权,它即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也是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义务。与国家利益密切联系的是提高司法效率,与当事人利益密切联系的是促进诉讼权利平等,两种利益平衡所体现的是司法活动的社会效益,为法官从事审判活动的一项法定职责。
二、现行民事诉讼结构下法官释明权的适度行使
法官释明权制度与保持法官审判活动的中立地位密切联系。司法中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保持司法中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法官释明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为在当前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条件下有效实行程序控制和指挥、以保证诉讼活动高效顺利进行之必需,但法官过度或滥用释明权将扭曲司法中立,进而危害司法公正。因此,必须严格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度。
我国近十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了以往的超职权主义做法。如果对当前的民事诉讼结构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对关系作出评估的话,它是在整体上属于职权主义色彩的、但已具有了当事人主义的若干特性的结构式样.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观念和基本原理,审判方式改革正朝着适当弱化法官职权、理顺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在二者之间构筑具有分权制约的诉讼机制和程序结构的目标迈进.然而,在削弱法官职权和强化当事人权利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1)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盲目性。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出庭、应诉和举证的。当事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往往以自己认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告诉和答辩,在法庭上不能围绕争议焦点开展辩论,造成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直接影响司法效率。(2)当事人实现权利的依赖性。尤其在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许多人文化水平低,这些弱势诉讼群体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知道也很难理解法律规定。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律师数量较少、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相对较低的社会现状,使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实现律师强制制。当事人只能依赖法官的适度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程序意义上的平等诉讼权利。(3)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失衡性。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直接制约着其诉讼能力。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实质上从一开始就不平等,尤其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诉讼。无力聘请律师的个人一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而单位一般由法律顾问诉讼和参加开庭,双方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诉讼能力悬殊。若法官完全放任当事人自由举证、质证和辩论,弱势一方胜诉的可能性极小,使双方当事人处于事实上的诉讼不平等地位。
可见,在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仍不具备完全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条件下,现行司法体制中的当事人仍然要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法官和执法者。如果法官完全放开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和干预,那么当事人将无所适从,盲目诉讼和对判决的疑惑只会导致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的增多和公民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造成诉讼重复和不公。因此,规范法官释明权的适度行使,把法官的更多工作职权引向诉讼指挥上来是改革的应有之意,以法官释明权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和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干预也就成为必需。
同时,法官释明制度直接引导司法效率的良性提升。经济学对效率的经典定义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当任何偏离该状态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损.”司法效率以诉讼经济为价值取向,充分体现诉讼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程序控制除了具有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趋于平等状态的功能以外,它还可以“防止程序被不合理地持续或过分急速,进而使相关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或无法达到理性要求.”法官可以通过对实体上某些问题的依法阐释,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何种权益受到侵犯、需要提出什么诉讼请求、举出何种证据才能证明等,从而避免当事人漫无边际地纠缠是非,有效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北京市一中院规范法官适度行使释明权就取得了明显效果。当事人说:“我不懂法律知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主动给我讲解法律规定……,我心服口服,关键是这场官司我打得清楚明白。”自建立法官释明制度后,该院民事案件的撤诉率和调解率不断上升,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使司法效率与当事人平等诉讼等综合因素产生了源于程序的适度控制并表现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功能的社会效益。
但是,法官释明权并不能无限制地滥用,过度行使的法官释明权将扭曲其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之一,司法中立具体体现为法官中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实现司法公正;其实质是要求法官以公平之心对待诉讼案件,即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必须是与各方当事人都无牵连关系的第三人且法官在对当事人之间必须保持超然的态度;其内容体现为回避制度,即法官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不得对当事人发表案件的看法、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司法秘密、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等等。在指挥、控制诉讼程序过程中,如果法官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指导实施过度的释明,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倾向于一方当事人,造成帮助或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现象,从而影响司法者的中立形象。如果法官是无意的,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觉得不公正;如果法官是有意的,就涉及到他的廉洁问题了。因此,法官释明权的适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即构成违法。
因此,健全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关键在于实现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程序控制的最终目的侧重于提高司法效率,司法中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公正与效率都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且两者是对立统一体,不可偏废。片面追求效率会丧失司法意义,片面追求公正不符合社会现实,只有兼顾公正和效率才是最佳的选择,其中公正又占有更重要地位。法官释明权的本质在于程序控制,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趋于平等。具体来说:一是法官要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恰当地提供证据,保证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参与权利不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丧失;二是使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庭审具有法律意义且节约诉讼时间。同时,适当的法官释明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而过度的法官释明不仅违反程序意义上的司法中立原则,也违反实体意义上的公正原则。因此,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禁止过度行使释明权。释明权的适用必须在程序控制和司法中立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使释明权既达到程序控制的目的,又实现司法中立的目标即司法公正。
可见,法官释明权的适度性是保证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平衡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点,也即对法官释明权“适度行使”的标准应当定位于“保持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处于事实上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展开诉讼,那么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平衡的基本限度标准就是“保证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因为“保证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符合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司法中立的内涵,与司法中立原则保持了内在统一。因此,在“保证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目标下,对法官适度释明的具体要求:一是并非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由法官行使释明权,而是只有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时,法官才可通过行使释明权进行调整。二是即使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而必须行使释明权,法官也应当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且恪守中立准则,不能通过释明权使一方胜诉几率偏高,也不能强行推动诉讼程序快速进行。三是法官释明权的适用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平等的,不得对应当适用释明权的当事人而怠于适用,也不得对不应适用释明权的当事人而积极适用。
三、对健全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我国应当继续义无反顾地朝着建立具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的方向深化改革,理顺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分权和制约关系,建立起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以陈述的方法来确定争执的事实、以明确当事人证明的对象和法官认定事实范围、由当事人决定和左右诉讼后果的诉讼机理.法官释明权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提高司法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释明权与司法中立在实质上是统一的,为在我国目前社会文化和经济条件下健全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所必需。对于享有相当自由裁量权的法官而言,释明权的正确适用不仅要靠其本人的良心、道德和专业素质,而且应当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进行规范。笔者认为,为实现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之平衡,进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对法官释明权制度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行使释明权应当遵守的原则:一是保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法官必须在保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行使释明权。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举证的阐明都是为使当事人更好地参与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对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适用。二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原则。法官释明权的适用只是程序控制的需要,并不是通过干预诉讼而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阐明有关事项后,只能由当事人在了解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当事人拥有充分、完全的对自己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自由。三是释明法定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应有法律依据,行使释明权的阶段、范围、方式都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法官释明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为规则纳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范中来。四是司法效率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拖延诉讼,将法庭辩论定位于法律意义上的对争议焦点的辩论。
关键词:水力平衡阀流量变化趋势负荷变化趋势
在建筑物暖通空调工程中,水力平衡的调节是个重要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暖通空调水系统流量变化特性的分析,以及对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变化规律的分析,探讨安装水力平衡阀后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协调一致性,以及采用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暖通空调水系统流量变化趋势分析:
对于静态的暖通空调水管路系统(不含动态调节元件),包括串联系统和并联系统二大类。
1、串联水系统流量特性分析:
串联管道系统中各个部件的流量是一致的,即
Q1=Q2=Q3=Q4=-------------=Qn=Q0
(Q1-----------Qn:系统中第1----------n个支路的流量Q0:系统中各个支路的总流量)
2、并联水系统流量特性分析:
并联管道系统中各个部件的流量与相应的管道特性阻力数开根号的倒数成正比,即:
Q1:Q2:-------:Qn=1/(Sp1)0.5:1/(Sp2)0.5:-------1/(Spn)0.5
Q0=Q1+Q2+Q3+-------+Qn
(Q1-----------Qn:系统中第1----------n个支路的流量Q0:系统中各个支路的总流量Sp1-----------Spn:系统中第1----n个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3、串并联组合水系统流量变化趋势分析:
绝大多数的管道系统均为串并联组合系统,对于任何串并联复合系统,均可按电路模拟法将其简化成并联系统。
简化水系统管道采用如下公式:
a.串联水系统:
Sp=Sp1+Sp2+Sp3+---------+Spn
Sp:串联系统总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Sp1-----------Spn:系统第1----n个串联部件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b.并联水系统:
1/(Sp)0.5=1/(Sp1)0.5+1/(Sp2)0.5-------+1/(Spn)0.5
将水系统简化成简单的并联系统后,按管道特性阻力数对流量进行分配,然后逐级按同样的方式对各支路计算分配流量。
综上所述:
1、串并联组合系统各分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Sp不变时,网路的总流量在各分支管段中的流量分配比例不变,管道总流量增加或减少多少倍,各分支管道上的流量也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多少倍;
对于不含任何动态调节元件的空调水系统,均可视为串并联组合系统,其各个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Sp为定值,因此在这些系统中,当管路的总流量发生变化时,系统各个分支环路的流量等比例的发生变化,并且流量分配比值保持不变,
2、在串并联组合系统中,当某一个管段的管道特征阻力数发生变化时,网路的总管道特性阻力数也会随之变化,总流量在各管段中的分配比例也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对于空调系统,应在管路系统初调试时将各个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调至一个合适的比例,并且在运行的过程中保持不变,以保证空调水系统流量的合理分配。
二、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变化趋势分析:
1.影响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变化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⑴、大气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大气环境温度变化是影响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的主要因素。
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由以下公式计算:
Q大=A*k*Δt
Q大: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
A:传热面积;k:传热系数;Δt:室内外温差
由上式可见,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与传热面积、传热系数、室内外温差成正比。对于处于稳态过程的空调系统,由于在某一时刻的室内外温差对所有的空调区域都是相同的,因此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而引起的各个末端设备负荷比值仅与各自的传热面积和传热系数有关,而与室内外温差无关,即:
Q大1:Q大2。。。。。。。。。。。。。Q大n=A1k1:A2k2:A3k3………Ankn
也就是说,不管大气环境温度如何变化,各个末端设备的负荷比值保持不变。这是大气环境温度对末端设备负荷变化影响的重要特性,也是供暖制冷系统中通过调质法和调量法调节供热制冷量以满足空调区域舒适度要求的主要依据。
⑵、建筑物内冷热源变化的影响:
空调区域人员的发热量、电器设备的散热量、食物的散热量等都会对末端设备负荷产生影响,而且这些影响会随着时间、区域的不同有很大的差异,比如餐馆在中午时这种影响就非常大,反之对于宾馆客房这种影响就非常小。所以对于不同区域的末端设备,冷热源在不同的时间对于负荷的影响差异很大。
⑶、人为因素的影响:
由于人开关门、窗户等因素也会造成末端设备负荷的增加,从而造成能量的流失。人为因素对不同末端负荷变化影响的差异也很大,且是随机的。
⑷、内墙传热的影响:
对于室内的有些内墙,如隔壁为过道和楼梯间的,还存在着内墙传热问题。这些传热损耗也会对末端设备的负荷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空调系统末端设备的负荷由以下部分组成:
Q总=Q大+Q内源+Q人+Q内墙
(Q总:末端设备总负荷;Q大: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负荷;
Q人:人为因素引起的末端负荷;Q内墙:内墙传热引起的负荷)
在不同的空调区域,以上四种因素在总的末端设备负荷中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情况下,对于大部分的空调区域,由大气环境温度差异所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占绝大部分比例。
因为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各个末端设备之间负荷的比值是恒定的,不随室内外温差的变化而变化,而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负荷在末端设备总负荷中占很大的比例,因此在大部分空调区域(饭店、桑那房和浴室除外),我们可以近似地认为各个末端设备之间所需负荷的比值是恒定的,也就是各个末端设备所需冷(热)水量是近似等比例变化的。
三、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协调一致性:
如上所述,对于静态的暖通空调水系统,各个分支环路的流量是随着总流量变化而等比例的增加或减少的,也就是各个环路的流量比值是恒定的;而由于在大部分空调区域,各个末端设备负荷变化也是近似等比例的,也就是末端设备所需要的流量比值是近似恒定的。
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比例关系是不相同的,这就导致静态水力失调。
1、静态水力失调和静态水力平衡:
由于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原因导致的系统管道特性阻力数比与设计要求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不一致,从而使各个末端设备的实际流量比值与设计要求流量比值不一致,引起水系统的水力失调,叫做静态水力失调。
静态水力失调是稳态的、根本性的,是系统本身所固有的,是当前我国暖通空调水系统中水力失调的主要因素。
通过在管路系统中安装水力平衡阀,并在系统的初调试时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调节,使各个环路的流量分配比值与末端设备所需的流量比值相同,从而实现静态水力平衡。
实现了静态水力平衡的系统,由于管道系统的流量分配比例与各个末端设备负荷的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当外界环境温度发生变化引起各个末端设备所需负荷近似等比例变化时,只需调节空调水系统总流量(调量法),就可使各个末端设备流量同时等比例变化,从而使各个末端设备同时满足负荷变化要求。这种方法是代价低廉而效率很高的。
2、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优势和局限性:
通过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协调一致性,可以使系统根据各个末端设备负荷的变化很方便地进行调节,极大地简化了变流量系统调节的复杂性。
但是这种调节方式仅仅适用于对调节精度要求不高、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占较大比例的空调系统。
对空调精度要求较高、或者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比例较小的系统,可以采用二步调节法,即把静态平衡阀作为系统初调节的一种方式,通过它的平衡作用消弱系统水力失调的程度,然后在相关的部位或者末端设备处安装各种动态或电动调节装置,从而实现对系统的精调。
四、水力平衡阀在水系统中的安装:
下表为水力平衡阀在采暖空调系统中的安装位置水力平衡产品典型应用区域备注
静态水力平衡阀采暖、空调集水器回水主管
回水总管
空调主分支回水管
采暖垂直立管回水管
采暖水平支管回水管
空调水平支管回水管
各回水分支管道
地暖分集水器回水管
船用液压管道系统
消防喷淋管道
太阳能管道系统等
四、结论:
暖通空调工程中水力平衡阀的使用,为调节各个分支管道系统的流量比值与末端设备所需流量比值的一致性、使系统实现静态水力平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在实际的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工程投资和系统的精度要求合理地选用水力平衡设备,既要满足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又应采用合理的方案,为甲方节约资金。
参考文献:
不论是在做设计还是在做艺术创作特别是与人生活所接近的创作,时常会接触到“对称”“平衡”这两个关键词,首选我们要来了解什么叫“对称”什么叫“平衡”。对称,通常是说一件特体的上下,或是左右一样的时候我们称之为对称。常见的内容有红双喜,门、窗户等。平衡,是指一件不对称的事物,通过其它的元素的影响使之能趋于平衡看起来不会向一边倾斜。常见的内容有键盘、窗花等。通常事物都是不对称的,对称是不对称中的特殊形态。呵呵这是哲学辩证,姑且借来一用。我们都清楚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一样的东西,所以由此推断也就没有绝对对称的东西,但是我们必竟不是来做口舌这争的,我们对于这些哲学概念还是放宽松一些。这里的“对称”我们就看作是视觉上的相同。
关于对称的东西很多,很多类的东西都有对称的一面,比如我我们的四方大桌子、门窗这些大多都是对称的。从家居布局上来讲,中国传统的建筑也是讲究对称的、比如我们现在的故宫、四合院等,还有中国结、瓷器、玉器都有很多对称之作。不光是中国的,纵观世界的建筑或是一些艺术形态对称之作也是比比皆是。但是是不是对称就一定是左右、上下是一样的呢,个人以为对称也要寻找差异性,当然是大对称小对比的形态了。比如银行门口的狮子,狮为两头,各分左右,形为相似,却各有其态。这就是大对称小对比。而我们看到很多对称的作品的细节处却有一些异样的形态。所以说不要单纯的以为对称就是上下、左右相同。对称应是上下、左右相似,大部分在形体上的体积是一般大小的。这样视觉上即有对称也有对比,效果要比单纯的对称要好得多丰富得多。如是非常左右一样、上下相同,那么设计没有对比,也就看不出美来了。所以不要死抱着对称不放。不妨看看下面的平衡也许会让设计更为丰富多彩。
关于平衡呢,平衡是更为丰富的形态了,平衡不是对称,平衡是运用大小、色彩、位置等差别来形成视觉上的均等。这么来解释也许会更为直观一点:当人用一只腿站立时,人的身体就会轻微的向一方倾斜,以之来保持平衡。设计中也会遇到平衡的问题,比如说,左右大小不一的时候我们通常会通过其它手法来让其不会觉得一边倒。而采用的手法大多是色彩的轻重、内容的疏密。然具体到网页设计上来讲,我们通常不会做左右对称的设计,但是却会产生一边倒的情况,如视觉上左边内容多而空间大,右边内容少而空间小。这样一边倒的情况就不美观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答案是:寻找不同类型的元素来作为左右的砝码。比如左大右小时,那么左边放上文字以供浏览,右边放上图片,由于图片比起文字来视觉份量要重一些,所以用小图片就可以和文字形成一个平衡。又可以用色彩来平衡,左大右小,那么在色彩上就左轻右重。在自己的脑子里始终放上一个天秤,把你的设计元素放在天平的两边,当平衡时我们就清楚这样的页面就会活泼而不会觉得有失重之感,一个活泼又不失重的作品必然是成功的。
试想一下自己的作品,是过于对称呢,对称之中我们是否寻求变异呢。如果作品不是对称的,那么是不是平衡的有没有一边倒或是头重脚轻呢。如果遇到这样的设计烦恼不妨用这样的眼光来分析一下,自己的作品是不是平衡了。
关键词:加速度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
加速度传感器是用来将加速度这一物理信号转变成便于测量的电信号的测试仪器。它是工业、国防等许多领域中进行冲击、振动测量常用的测试仪器。
1、加速度传感器原理概述
加速度传感器是用来将加速度这一物理信号转变成便于测量的电信号的测试仪器。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则把被测的加速度转换为电容器的电容量变化。实现这种功能的方法有变间隙,变面积,变介电常量三种,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利用变间隙,且用差动式的结构,它优点是结构简单,动态响应好,能实现无接触式测量,灵敏度好,分辨率强,能测量0.01um甚至更微小的位移,但是由于本身的电容量一般很小,仅几pF至几百pF,其容抗可高达几MΩ至几百MΩ,所以对绝缘电阻的要求较高,并且寄生电容(引线电容及仪器中各元器件与极板间电容等)不可忽视。近年来由于广泛应用集成电路,使电子线路紧靠传感器的极板,使寄生电容,非线性等缺点不断得到克服。
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的机械部分紧靠电路板,把加速度的变化转变为电容中间极的位移变化,后续电路通过对位移的检测,输出一个对应的电压值,由此即可以求得加速度值。为保证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加在电容两个极板的偏置电压必须由过零比较器的输出方波电压来提供。
2、变间隙电容的基本工作原理
如式2-1所示是以空气为介质,两个平行金属板组成的平行板电容器,当不考虑边缘电场影响时,它的电容量可用下式表示:
由式(2-1)可知,平板电容器的电容量是、A、的函数,如果将上极板固定,下极板与被测运动物体相连,当被测运动物体作上、下位移(即变化)或左右位移(即A变化)时,将引起电容量的变化,通过测量电路将这种电容变化转换为电压、电流、频率等电信号输出根据输出信号的大小,即可测定物移的大小,若把这种变化应用到电容式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中,当有加速度信号时,就会引起电容变化C,然后转换成电压信号输出,根据此电压信号即可计算出加速度的大小。
由式(2-2)可知,极板间电容C与极板间距离是成反比的双曲线关系。由于这种传感器特性的非线性,所以工作时,一般动极片不能在整个间隙,范围内变化,而是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以使与C的关系近似于线性。
它说明单位输入位移能引起输出电容相对变化的大小,所以要提高灵敏度S应减少起始间隙,但这受电容器击穿电压的限制,而且增加装配加工的困难。
由式(2-5)可以看出,非线性将随相对位移增加面增加。因此,为了保证一定的线性,应限制极板的相对位移量,若增大起始间隙,又影响传感器的灵敏度,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为了提高灵敏度,减小非线性,大都采用差动式结构,在差动式电容传感器中,其中一个电容器C1的电容随位移增加时,另一个电容器C2的电容则减少,它们的特性方程分别为:
可见,电容式传感器做成差动式之后,非线性大大降低了,灵敏度提高一倍,与此同时,差动电容传感器还能减小静电引力测量带来的影响,并有效地改善由于温度等环境影响所造成的误差。
3、电容式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器的工作原理与结构
3.1工作原理
如图1所示,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原理框图
电路中除了所必须的电容,电阻外,主要由正负电压调节器,四运放放大器LT1058,双运放op270放大器组成。
3.2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机械结构原理
由于差动式电容,在变间隙应用中的灵敏度和线性度得到很大改善,所以得到广泛应用。如图2所示为一种差容式力平衡电容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原理简图。主要由上、下磁钢,电磁铁,磁感应线圈,弹簧片,作电容中间极的质量块,覆铜的上下极板等部分组成。传感器上、下磁钢通过螺钉及弹簧相连,作为传感器的固定部分,上,下极板分别固定在上、下磁钢上。极板之间有一个用弹簧片支撑的质量块,并在此质量块上、下两侧面沉积有金属(铜)电极,形成电容的活动极板。这样,上顶板与质量块的上侧面形成电容C1,下底板与质量块下侧面形成电容C2,弹簧片一端与磁钢相连,另一端与电容中间极相连,以控制其在一个有效的范围内振动。由相应芯片输出的方波信号,经过零比较后输出方波,此方波经电容滤除其中的直流电压,形成对称的方波,该对称的方波加到电容的一个极板上,同时经一次反向后的对称波形加到另一个极板上。
当没有加速度信号时,中间极板处于上、下极板的中间位置C1=C2,C=0后续电路没有输出;当有加速度信号时,中间极板(质量块)将偏离中间位置,产生微小位移,传感器的固定部分也将有微小的位移,设加速度为正时,质量块与上顶板距离减小,与下底板距离增大,于是C1>C2,因此会产生一个电容的变化量C,C由放大电路部分放大,同时,将放大电路的输出电流引入到反馈网络。由于OP270的脚1和16分别与线圈两端相连,当有电流流过线圈时,将产生感应磁场,就会有电磁力产生。因为上、下磁钢之间有弹簧,所以在电磁力的作用下将使磁钢回到没有加速度时的位置,即此时的电容变化完全有加速度的变化引起,同时由于线圈与活动极板通过中心轴线相连,所以在电磁力的作用下,使中间极向产生加速度时的位移的相反的方向运动,即相当于在C的放大电路中引入了负反馈,这样,使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大大提高。因此,对于任何加速度值,只要检测到合成电容变化量C,便能使活动极板在两固定极板之间对应一个合适的位置,此时后续电路便输出一个与加速度成正比的电压,由此电压值就可以计算出加速度的大小。
4、力平衡传感器实际应用
哈尔滨北奥振动技术是专门从事振动信号测量的专业公司,它们应用这种差容式力平衡原理开发出的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实现的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测量范围:±2.0g,±0.125g,±0.055g
灵敏度:BA-02a:±2.5V/g、±40.0V/g
BA-02b1:±40.0V/g(差动输出)
BA-02b2:±90.0V/g(特定要求,高灵敏度)
频响范围:DC-50Hz(±1dB)
绝对精度:±3%FS
交叉干扰:小于0.3%
线性度:优于1%
噪声:小于10μV
动态范围:大于120dB
温漂:小于0.01%g/g
电源:±12V-±15V@30.0mA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
所谓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是指高校在法律法规授权下,依据法定是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高等教育行政法规(包括各校制定的校纪校规)的学生追究责任的一种执法行为,实践中表现为对学生相应权利的限制和剥夺。[1
高校作为法人的一种,拥有办学自和对学生的管理权,而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高校学生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处分权在法律上的性质,目前学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大学的自。“高等学校处分权”是国家授予学校的一项权利,是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学生处分,又称学校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的一种行政制裁”。[2要分析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应从其来源和实际价值二方面来认定。首先,从来源看,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的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一种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行为。其次,从其实际价值来看,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通过限制一部分违纪学生的权利来实现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的目标,从而保障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是为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而让渡给高校对其实施管理的的一种行政性权力。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人类的需求是一切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人类的个体需求,产生个别的社会现象,人类共同的需求,则导致整体的社会现象。人类个体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需求导致了权利的产生;而人类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环境平安和秩序的需求则使得人们集体让渡出他们自身权利的一部分汇聚成一种公权强制力,从而导致了权力的出现。权力产生之后,一旦个体发生权利滥行或无制约任时,权力即会否定个体利益的追求从而限制个体权利。权力只保护被所有社会个体共同利益相容的个体利益追求行为。权力的这一特性,是和每个社会个体让渡自身部分权利形成权力的初衷不完全一致的。[3另一方面,权力形成后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正是由于权力和权利在产生及行使机制上具有不同特征使二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4高校学生处分权作为一种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性权力,其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个体学生的受教育权。良好的教学秩序是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和学校办学目标的前提。受教育权的实现除受个体天资或身体条件的限制外,还要受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制约。受教育权的公共性质,突出地表现在公民间权利实现的相互制约,也就是说任何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受教育权为代价。所以,为保护教学秩序而设定的高校学生处分权势必和学生个体权利发生冲突。加之,法律通常无法对权力内容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至泾谓分明。我国教育法规非凡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完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以《高等教育法》为例,条例中留有授权性的规定,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等等。但在实施中,这些“国家有关规定”,行为所依之“法”的制定并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实践中行为主体因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而各行其是。而且现有规范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及时,明显的法律缺陷和漏洞得不到及时弥补。此外,教育法律法规多数属于宣言性立法,较多为原则性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缺陷以及高校行政的泛化,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使本来具有易腐性、扩张性及对权利的侵犯性的高校学生处分权缺乏严格的约束。
三、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冲突的平衡机制
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冲突根本上源于权力和权利之间无休止的冲突。这种冲突必将使得人类社会的活动趋于非理性化和混乱状态,所以必须寻求解决冲突的平衡机制。要平衡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冲突必须通过法律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摘要:
首先要约束权力的任意扩张,必须坚持高校学生处分权设定法定和法律保留原则。即高校学生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高校不能自行创定处分的条件、范围、种类。而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应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来设定,行政机关及高校不得自行规定。高校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不能抵触。否则应属无效。
其次要约束权力行使者任意扩张权力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行,必须坚持高校学生处分程序正当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
最后在对作为权力的高校学生处分权作出界定和规范的同时,对学生权利也要给予必要的限定摘要:必须限制和公共利益不一致的个体权利追求,即学生个体权利的追求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必须相一致;必须限制个体权利的无制约性,学生权利的行使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不得超出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应有的范畴,否则将受到高校学生处分权的相应制约。对于学生权利建立充分救济的同时也应给予必要的限制,建立“先行行政复议”,对于高校学生处分事项的纠纷,应先行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维其如此才能既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又保证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主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新问题探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摘要:247
[2王洪成,有关学生处分新问题的法律分析[J山东教育科研,2001,(2)
1.1对当前电力电量平衡方法的再认识
1.2国内外电力电量平衡方法简述
1.3专家系统与运筹学模型相结合的新途径
1.4本项研究所取得的进展
第一部分
第二章电力电量平衡专家系统MPSS的总体介绍
2.1为什么选用Turboprolog语方开发MPSS专家系统
2.2MPSS系统的组成
2.3MPSS系统的总体结构
第三章知识的表示和管理
3.1事实的表不和管理
3.2规则的表示和管理
第四章推理机的建造
4.1知识的内部存储
4.2动态项和环境
4.3合一过程的实
4.4规则的推理解释
4.5内部谓词的实现
第五章用户接口的设计和实现
5.1主菜单系统
5.2平衡图形的设计和绘制
5.3报表的设计和实现
5.4与水库群优化调度系统的交互
5.5帮助解释功能
第六章MPSS程序设计技巧
6.1利用尾递归优化技术
6.2利用回潮代替递归
6.3使用伪失败技术
6.4外部数据库的使用技巧
第七章MPSS系统的测试和评价
7.1MPSS系统的实例测试
7.2MPSS系统的评价
7.3进一步的工作
第二部分
第八章水库群优化调度问题
8.1水库群优化调度简述
8.2水库调度中信息与决关系
8.3国内外同类工作评述
8.4本项研究的目的及所解决的问题
第九章基于预报信息的确定型等价模型
9.1水库调度中的能量转换关系
9.2计算势能最大调度模型及其解的最优胜
9.3计算势能最大决策规则下的库容分布趋向
9.4有效势能最大决策规则与确定型等价模型
9.5确定型等价模型的解的唯一性怀最优性
第十章确定型等价模型的渐近性质
10.1天然来水预报的误差分布
10.2确定型等价模型的参数形式
10.3预报误差引起的调度决策误差分布
10.4预报误差引起的有效势能误差分布
10.5小结
第十一章水库调度模型的"信息一决策"分析
11.1引言
11.2验前信息条件下水库调度决策的效益
11.3验后信息条件下水库调度决策的效益
11.4完备信息条件下水库调度决微的效益
11.5水库调度模型的"信利民一决策"结构
11.6预报信息条件下水库调度决策的效益
第十二章确定型等价的实用性
12.1引言
12.2考虑水、火电站联合运行条件的确定型等价模型
12.3考虑水库综合利用要求的确定型等价模型
第十三章求解算法及计算机实现
13.1(E2)模型微机软件的一般特点
13.2(E2)模型的求解算法
第十四章实例研究
12.13水库3电站调度问题
14.210水库27水电站调度问题
第十五章结论与展望
「关键词WTO衡平精神比例原则绿色贸易壁垒
WTO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到比例原则,但是比例原则是构成多边贸易体系基础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比例性,是适当平衡相竞争的权利。衡平精神是比例原则的基本思想,其暗含于WTO的许多法律文本,并贯穿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实践中。例如,TBT协议第2.2条规定,“为完成合法目标,技术规则不应不必要地对贸易加以限制”;SPS协议第5.4条规定,在决定保护的适当标准时,WTO成员国有义务“考虑将不利的贸易后果最小化这一目标。”此外,在“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和适用GATT1994第20条的引言时实际上采用了比例性原则。因为WTO协定作为国际法适用的特殊性,在WTO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充分运用衡平的艺术,根据WTO协定关于比例原则的规定,巧妙的协调了不同缔约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的矛盾。本文正是立足于WTO的理论和实践,对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进行解析。
一、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现实由来在
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在WTO框架下的冲突是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现实由来。以“绿色贸易壁垒”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关贸总协定一贯倡导的贸易自由理论,在当代WTO框架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1.理论背景各异自由贸易相对优势理论是WTO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根据相对优势理论(ComparativeAdvantageofTheory),即使一国在所有商品的生产上较之它潜在的贸易处于劣势,它仍由可能在贸易中与贸易伙伴共同获利。这些处于劣势的国家,可以通过选择机会成本最小的工业分工,专门生产和出口本国劣势相对较小的产品,同时进口本国劣势相对较大的产品获取经济利益。根据这个理论,所有的国家都应当选择自由贸易作为本国的贸易政策。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环境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要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为根本目标,追求人类长期的、全面的、持续的发展,因此把环境纳入经济发展的过程。由此一些国家借助不直接与WTO法律原则相违背的“绿色贸易壁垒”来实现环保的目的。
2.政策目标不同根据自由贸易相对优势理论,实现财富最大化而追求自由贸易,应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可持续发展理论为追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的过程,强调发展经济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根本上讲,两种理论的最终目标并无冲突,但由于对利益的着眼点不同,环境保护往往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理由,成为实现自由贸易的障碍;自由贸易对财富的过分追求,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造成了环境的破坏。所以,当二者之间的“运作轨迹”在某一点产生交叉时,必然会促使矛盾的激化,从而使潜在的抵触表面化。
3.国家利益冲突发达国家经过早期的工业发展,经历过环境破坏的惨痛教训,更为强调“绿色经济”,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发展战略;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往往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优势产业,此种产业的发展往往需要付出破坏环境的代价。因此,在对待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很大冲突和分歧,南北矛盾尖锐,呈现出全面的对立和紧张关系。“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斗争的主要焦点。
正是基于以上出现的新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才不得不在维持现存自由贸易的制度框架下,采用英美法系特有的衡平精神,采用具有调和作用的比例原则,以便应对复杂因素对相对比较完善的世界贸易制度框架的挑战。
二、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理论支撑
1.博弈论WTO协定作为国家的贸易框架,涉及不同国家的根本利益,其本身就是各成员政治谈判和妥协的结果,WTO法律本身就是不同力量动态博弈的产物,因此WTO法律规定呈现原则性、框架性、含糊不清的特点,不确定性法律规定比比皆是,“合理”、“适当”、“过分”、“明显”、“重大”、“通常标准”、“其他情形”等概念被大量使用。这为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的相互博弈提供了很大空间。比例原则的适用正是为避免WTO框架下不同力量博弈过程中“囚徒困境”(PrisonerDilemma)现象的出现,毕竟,参与世界贸易的各方不愿意看到,在他们追求本国收益或福利最大化时,最后的最优均衡却是最坏解。在WTO框架下,“囚徒困境”模型的应用将会避免不同的国家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实施对自己贸易伙伴过分有害的政策。现实中,在具体适用GATT1994第20条时,“虾和海龟”案的上诉机构强调指出,“解释和适用引言的任务是在成员国援引第20条例外规定的权利和其他成员国基于GATT1994实质性规定的权利之间定位并画出一条平衡线,这样,任何相竞争的权利都不会抵消对方从而使协议中由成员国亲自设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遭到歪曲、失效和削弱。”在“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平衡线的定位方式,为不同目标的缔约方寻求了力量的平衡点,从而促进各方的合作,达到WTO框架下效果的最优化。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条所谓的“平衡线”是极具有灵活性的、动态变化的,它本身就是一个更为模糊和主观化的概念,只有在具体的个案中它才会真正体现价值。
2.环境成本内在化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以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为前提。所谓“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往往由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他人及后代人)承担。环境成本内在化,就是通过一定的措施,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从而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不经济性。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往往通过环境费、环境税、环境标准与环境标志制度等具体措施,从而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改变一国产品的比较优势。因此,环境成本标准的确立与统一,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关键。WTO以环境成本标准作为衡平的基点,调整因环境成本内在化带来的冲突,从而实现环境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需要补充的是,现实中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往往是一个难以达到的目标,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目标的实现更为困难。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和技术水平使得其为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需要付出发展速度减损的代价。世贸组织在确定环境成本标准这一衡平的前提时受到的阻力往往也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理论适用的超前必然会带来实际应用中的“更不经济”。
三、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现实操作
1.法律解释的衡平鉴于成员国之间因环境问题引发的贸易争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世贸组织法许多条款或术语含糊不清,以致于成员国对同一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所造成的,因此,对实践中已经发生或今后可能发生解释分歧的条款或术语进行官方的正式解释是防止因环境问题而引发贸易争端的有效途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为WTO规则适用于具体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司法机关”,通过对WTO规则的法律解释,使模糊的WTO规则准确适用于个案,其法律解释的过程实质也是“平衡线”确定的过程。WTO规则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法意解释四种:
(1)文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之意义内容。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平义解释和特殊文义解释的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解释,即准用平义解释方法,而该公约第31条第4款规定“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有特殊意义。”即准用特殊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的方法普遍存在于WTO的实践中,如“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案”专家组对“必需”的解释,“美国禁止某些虾及虾制品进口案”中,上诉机构对“相关”的解释,“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专家组对“可用竭资源”的解释,均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但是如果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仍不能确定某些关键词的含义,只好求助于体系解释的方法了。
(2)体系解释,又称为语境解释,是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阐明其规范意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按其上下文”解释条约,即准用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往往也作为专家组验证其结论的方法,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一案中,专家组体系解释的方法较有代表性。
(3)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参照条约目的及宗旨”解释,即准用目的解释方法。1987年墨西哥、加拿大和欧共体诉美国关于石油及其他产品收费案、1989年美国337条款案、1992年加拿大与美国关于酒类销售限制案等案件中,专家组不仅根据文本字面来解释,还根据有关条文的目的如产品平等待遇、有效保护机会均等进行解释。
(4)法意解释又称为历史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做的价值判断及其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把“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作为解释的补充资料,即准用法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美国对欧共体某些产品的进口措施案”中,专家组运用法意解释的方法来确定DSU第21条第5款中“包括可能时诉诸原来的专家组”的含义。专家组认为,“在邓克尔文本中第19条第5款使用‘可能时涉及诉诸原来的专家组’。更早时代瑞士代表团提出在DSU中引入仲裁的提议。看起来,谈判者倾向于使用‘包括诉诸原来的专家组’代替‘涉及诉诸原来的专家组’,是想反映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扩大。”
2.权利义务的衡平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个案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只是做到了法律适用规范意义上的相对合理化,然而更进一步的工作则是通过合理分配缔约方的义务,以协调平衡其利益。较为典型的是GATT1994的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的分配问题。在1996年“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在举证责任的负担上裁定:援用该例外的成员承担证明该措施不构成此类例外的滥用的举证责任。这在表面上看与国内法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无差别,但是,实质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出发点在于:首先,被告方援引例外条款成功的可能性相对来说较小;其次,从被诉方角度来说,尤其从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产生的总体诉讼成本来说,由被诉方举证的诉讼成本一般较原告方举证更为低廉。所以,如果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结果便是程序和差错成本极有可能小于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产生的成本。从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这一作法上,我们可以体味到衡平精神的深邃内涵。
(一)CMHI公司总部绩效管理体系
(1)考核内容。绩效评分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考核、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工作成效考核。其中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人员绩效评分不包括管理能力考核。
(2)考核流程。绩效评分由员工个人自评和他人测评两个环节组成,其中员工个人自评只用于对照参考,不计入最后得分,其目的在于通过他人测评与个人自评发现差距、寻找改进或提高工作绩效的动力。总经理助理级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领导进行评价和面谈,部门副总经理级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进行评价,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价和面谈。人力资源部最后计算评估得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职位或职级变动以及年终奖金应用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3)考核计分。考核评分表的各项指标按照四档评价,比如表现出色为9-10分、表现较好为7-8分、基本满足要求但有欠缺为6-7分、需要显著改进为1-5分。考核综合得分由各考核人的卷面得分与其所占权重综合计算得出,比如考核部门负责人,那么公司总经理评分占30%、公司分管领导评分占40%、部门其他员工评分占30%;考核部门副总经理级(非主持工作)员工,那么公司分管领导评分占30%、部门负责人评分占40%、部门其他员工评分占30%;考核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部门负责人评分占100%。
(4)考核结果运用。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根据综合得分划为四档,90分以上为优异、80-90分为胜任、60-80为基本胜任但需改进、60分以下为不称职,具体分档标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当年年终奖金挂钩,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以及工作岗位,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当年年终奖金分配方案。如分配方案与考核结果背离的,人力资源部将建议部门或直接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分配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员工的职务、职级和薪酬调整原则上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通过绩效管理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制订调整方案。
(二)CMHI公司总部战略地图与平衡计分卡
(1)CMHI公司总部战略地图。CMHI公司总部的战略地图。
(2)CMHI公司总部平衡计分卡。根据CMHI公司总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本文依据战略地图中的22个战略目标确定了“市场占有率”、净资产收益率”、总部预算费用控制率”等36个评价指标,形成了CMHI公司总部平衡计分卡,如表1所示。
(三)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和平衡计分卡
(1)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职能。第一,人力规划与分配。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需要,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含下属公司)的整体人力资源规划;承担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公司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审定公司总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能,以及定岗和定编工作;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政策和工作流程的制定;负责公司(含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指导、检查、帮助下属公司在总部设定的人力资源体系框架下,完善各自的管理体系(含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制度、薪酬体系、考核体系等);检查和监督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公司总部员工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含考勤管理),以及公司确认的下属公司高级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公司派出人员的招聘、调配和辞退工作,并按照任职资格标准对调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估;负责派出董事和监事的人事管理;负责直属公司人事、财务(财务部参与)和审计部门(内控与审计部参与)负责人的任免审批;第二,考核和评价。负责公司总部员工和公司确认的下属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派出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和帮助下属公司建立与公司总体管理理念一致的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公司总部部门关键岗位业绩指标(KPI)的制订。第三,薪酬福利;负责总部员工的薪酬管理工作,对总部薪酬体系进行动态维护;审核下属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年薪收入;帮助并指导下属公司建立与其业务及公司整体薪酬理念相吻合的薪酬(含福利)体系,检查其实施情况;负责审核下属公司的年度薪酬预算,平衡各下属公司的薪酬水平,确保相对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第四,人力资源的开发。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并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总部员工、下属公司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和公司派出人员的培训;指导下属公司培训工作,推广优秀经验,协调内部培训资源;组织和实施总部及下属公司HR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第五,其他。负责人事劳动政策和行业内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研究;负责劳资纠纷的协调与处理;负责办理总部员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家属探亲、劳动用工及户口调入相关手续及证件的管理。
(2)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体系设计。人力资源部在部门职能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总部的总体战略目标,来制定本部门的战略图和平衡计分卡。第一,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第二,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根据CMHI公司总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依据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中的16个战略目标确定了“人力资本准备度”、“青年骨干人数占比”等16个评价指标,形成了CMHI总部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
(3)个人平衡计分卡体系设计(以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为例)。第一,个人平衡计分卡设计。个人平衡计分卡的目标一般源于部门计分卡目标的承接、分解和基于岗位职能的目标补充。限于篇幅,本案例选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具体说明个人平衡计分卡的开发过程。第二,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个人绩效考核量表设计。绩效考核量表是一张用来对考核对象的绩效实施评价的管理表格,主要用于对平衡计分卡中的主要衡量指标进行量化考核打分。根据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的平衡计分卡,辅以其他重要事项的考核指标设计考核量表。
二、结论
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知识管理绩效从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美国的亚瑟•安德森(1998)在知识管理评价工具KMAT中提出用领导、文化、评估、技术和学习五个维度评估企业知识管理的成效。Davenport&Prusak用相关资源的成长、知识内容以及利用率的成长、知识管理项目的普及度、全体员工对知识管理概念的接受程度、财务回收的可能性五大指标评价知识管理绩效。甘永成等(2002)提出了知识管理评估的三组指标:“知识管理实施过程”“、知识目标”“、知识管理评估估计”。郑景丽(2003)提出了6个一级指标和37个二级指标的知识管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结合Delphi法以及专家会议等主观赋权法确定指标权重的绩效数据分析方面,有多种方法评价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蒋国瑞和李阳用层次分析法、程际明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吴应良等人用主成分分析法、王军霞和关建成用数据包络法、陆菊春等人用密切值、朱启江和张纲用“B-P神经网络”、单伟和张庆普用可拓评价法、丁勇等人用基于证据推理法等。综合研究成果,目前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评价的研究,国外比较公认的是颁布MARK奖(1998)的全球知识管理领域权威机构的评判依据:整体知识计划的质量、高层对知识管理的支持度、对技术革新的贡献度、促进知识资产最大化的措施、知识共享活动的效果、持续学习的文化渗透度、知识的创新方法等。国内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评价主要集中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内部绩效分析、外部绩效分析、面向项目分析和面向组织分析六个方面。
二、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评价模型
平衡计分卡是来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哈佛大学商学院罗伯特•卡普兰(RobertKaplan)教授和美国复兴全球战略集团创始人兼总裁戴维•诺顿(DavidNorton)共同合作的“未来组织中的绩效衡量”的研究项目。该研究成果就是1992年发表在《哈佛商业评论》上的“平衡计分卡—绩效测评”一文。在此文章中,详细阐明了平衡计分卡(BalancedScorecard,BSC)的概念和框架,区别于企业传统的绩效评价,平衡计分卡强调客户、内部流程以及学习与成长等反映未来方面的指标。平衡计分卡所说的平衡是指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即财务绩效和学习与成长的平衡。二是内部和外部即内部经营和企业客户的平衡。三是结果和过程即财务绩效和内部经营与外部客户的平衡。四是使命战略目标与具体行动方案的平衡。平衡计分卡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工具和模型,同样适用于企业知识管理的绩效评价,理由主要在于:一是都是基于单个企业的绩效评价,从不同侧面考核企业战略的具体实施效果。二是企业知识管理绩效与平衡计分卡存在映射关系,根据平衡计分卡的原理,企业知识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企业的学习与成长,改善企业内部流程,进而满足客户需求,最终提升企业财务绩效。三是传统的企业绩效评价很少考虑知识资源的特殊性以及基于知识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直接贡献,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以及学习与成长四个层面描述的平衡计分卡,恰恰可以弥补包含着显性和隐性特征的知识资源这一评价的不足。总之,应用平衡计卡评价企业知识管理绩效,可以通过多层次的层层递进,实现企业的愿景和目标。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建构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模型。
三、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评价指标按照一定的层次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制定一套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评价的基础,在以上评价体系模型的基础上,遵循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客观性、目标导向性等几大原则,构建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共四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选取关键的二级指标。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计算方法科学、适用、简单、有效。知识资源、知识管理本身虽然具有隐性特征,但也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以及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反映企业知识管理绩效的几大平衡:财务、非财务之间的平衡、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外部和内部的平衡、结果和过程的平衡。
四、评价思路
(一)平衡计分卡体系的构建
平衡计分卡主要从客户、财务、内部流程等方面组建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各指标来反映医院综合管理情况,并依靠组织信息来构成指标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形成完整的组织管理考核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的各类指标也存在着指标滞后或指标领先的情况,如人们大多关注的财务指标就是典型的滞后指标,即为之前月度、季度、年度的财务状况等,而无法反映当前的财务状况。实际体系构建中往往重视领先指标,它能够时刻提醒管理层当前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二)绩效考评指标的具体制定
医院采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绩效管理,需要从客户、财务、内部运行、学习和成长等四方面来制定综合绩效考评指标,这有利于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以及经营业绩的稳步上升。客户维度指标的制定,要从内部客户满意度、患者满意度、支持客户满意度等入手,当满意度低于某一设定值(如90%)时,则扣减相关人员的考核分数,并最终反映在个人绩效中。财务维度指标主要有营业收入增长值、收支结余、毛利率、净利率,以及上述指标的同比率等。科学合理的财务维度指标能够提高在职员工工作效率、强化员工技能,为医院单位合理地开源节流。内部运行维度指标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医疗事故差错率,将指标值设定为0,若发生医疗事故差错,则根据规定扣减绩效分数,并予以相应的处罚。二是年手术例数增加率,将指标值设定为8%~10%,低于时扣减绩效考核分数。三是全年出院病人数增长率,将指标值设定为10%~12%,低于时扣减绩效分数。四是全年门诊量增长率,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将指标值设定为10%~20%,若不达标则同上述处理方式。五是日平均住院人数增加率,指标值根据情况设定为4%~6%,低于时扣减绩效考评分数。上述指标的设定应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提高医院内部运行效率。学习和成长维度指标,是医院为员工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并通过考核确定其学习成果,可以将指标值设定为95分,即员工取得的综合学分要达到95分,否则扣减相应的绩效分数。
(三)平衡计分卡系统建立的程序
平衡计分卡系统的建立可参照如下步骤:(1)通过医院管理层决议,成立平衡计分卡委员会,并向组织成员解读平衡计分卡相关内容;(2)向员工传达和宣传医院使命和战略愿景;(3)委派专门的团队开发战略系统,将愿景、使命与组织战略相结合;(4)设定平衡计分卡的相关指标及考核值;(5)将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有机结合,并明确两者间的关系;(6)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检验运行着的平衡计分卡系统,需要时可对相应的指标进行修正和调整。
二、平衡计分卡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层重视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公立医院的领导层应重视并大力支持BSC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做好医院战略目标的解读与转化工作,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将其贯穿医院管理的各个环节,动员每位员工积极推动绩效考核的执行。同时,由于BSC的针对性较强,是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而量身定做的,因此,要让医院各部门人员熟知医院战略愿景、目标等,通过沟通和协调,使全员对BSC相关内容达成共识,以减少后期应用和执行的压力。
(二)要不断提高医院信息管理质量
平衡计分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指标数据做支撑,因而对医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难以实现全院的信息共享,而信息交流和传递方面也存在传递不及时与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可见,医院在设置考核指标体系时,有必要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此及时获取并准确处理大量的指标数据,从而提升BSC应用效果。
(三)要注重BSC应用的整体成效
【关键词】】微博 新闻伦理 失衡
微博掀起了140字符信息传播的狂欢。即时、传播迅速、互动性强、可定制等特点,使微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扮演起不可小觑的角色。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手段,极低的准入门槛为公民新闻提供一个新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微博者完成了向公民记者身份的转变,微博时代的到来也标志着我国公民新闻传播进入新时代”①。一方面,微博可以传播正面声音,反映社情民意,提供丰富信息,进行社会监督,积极服务社会;另一方面,传播者的鱼目混杂和“把关人”的缺失,也使得非理性声音大面积快速传播,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微博平台中新闻伦理的失衡
1、假消息、假新闻蔓延
微博平台中,人人都是记者。在平民话语权得到伸张的今天,“有话要说”的人越来越多。人人都可以传递信息,虚假信息和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信息得到大量传播;另外,微博平台中碎片化的信息文本和140字的小信息容量很难客观全面传达信息,信息传播者的匿名性加剧了“事后问责”的难度,这使得微博成为谣言和假新闻滋生的温床,各种虚假信息井喷式爆发。温州列车追尾事故发生后,“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上限为35人,否则领导撤职”的假新闻就首先在微博上。2011年的日本地震中,配有电视英文直播和中文滚动字幕截图的“日本漫画家年会宾馆被地震震垮,尾田荣一郎、鸟山明等集体遇难”的虚假消息进一步证明了许多假新闻都是始于微博并盛传于微博,微博俨然成为一些假消息的生产基地。
2、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作为信息和传播的平台,微博的交互性很强。它具有关注、转发、评论、私信等功能,这些功能为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提供了便利。在这种极为便利的信息传播环境中,传播者很容易行使“监督权利”,扮演道德纠察员的角色,对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事件展开猛烈抨击。同时,通过粉丝群对信息编辑、收藏、转发、评论,结成强大的舆论联盟,在微博平台上掌握绝对的话语权,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其中不乏热心网友,通过人肉和微博等多种渠道,找出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大肆传播,进行各种人身攻击,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2011年圣诞节前夕,“丈夫和小三逼死原配”的消息在微博中以爆炸的速度传播,事件中三个当事人的微博粉丝数量成倍增加,其中丈夫和小三的照片被广大网友翻出,并被标注上“负心汉”和“小三”的字眼,网友评论中常见“不要脸”、“狗男女”等字眼,同时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工号、QQ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也被网友翻出,在网络上疯狂流传,更有网友直接通过联系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各种骚扰,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3、不良信息扩散
微博的信息传播是即时的,这种“即时”将信息传播带入了“秒时代”,但“即时上传”的信息其编写方式也存在严重的缺陷。因为缺少相应的“把关人”,加之部分网友极强的猎奇心理和逆反心理,微博平台成为传播谣言、宣扬暴力、性丑恶、地域歧视等的不良场所。在微博平台上,直接展现暴力、血腥、灾难、痛苦的照片和视频成为微博主增加粉丝数量的手段之一。另外,随着微博上讨论交锋的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微博用户参与其中,讨论中的信息表达频繁出现暴力和威胁等不良信息。更令人担忧的是,“在虚拟现实中的威胁和恫吓,开始转变为现实暴力行为,甚至一些实名认证的人士也参与这种暴力”,并将其作为扩大影响力和传播效果的途径之一。这样的言论表达,不仅导致针对事件个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会对整个国家的的言论表达空间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微博平台上新闻伦理的构建
随着公民记者群体的不断壮大,微博在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方面的巨大优势已经初现端倪,“在一些突发性事件及公共事件中,微博展示了其独特的魅力,它不仅成为公共舆论的‘发声地’,更成为新闻事件的‘发生地’”②。比如动车事故、郭美美、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李娜夺冠、小悦悦、李双江儿子打人等事件。如何保证微博平台中的公民记者的信息传播走出情绪化和非理性的困局,充分发挥微博的媒体功能,成为真正影响历史进程的“微力量”,在当前的微博管理和建设中显得越发重要。
1、推行微博实名制
“微博实名制”在网络上已经引起激烈争论,部分人认为实名制抢占了网民最后一块自由言论的阵地。尽管微博实名制可能会对用户的活跃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提升微博媒体营销价值和用户的内容自律,促进微博平台上信息的理性传播。但是,在推行实名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微博实名制的前提应该是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理的言论自由,保障网络言论舆论环境的宽松和网民舆论监督的安全性。其次,微博实名制要有一个缓冲期,在实名制营销中,加强对于实名制用户微博使用特权的宣传,尽量削弱宣传中的政策强制性,以防引起网友的抵触心理。比如新浪微博中的“微博达人”和“加V用户”,均要求实名制认证,网友对此并没有明显的抵触心理,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③在微博平台上,网民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承担着信息的生产和再传播任务。因此,提高网民的信息生产能力和选择质疑能力,加强信息传播者的责任意识对于当前微博平台上新闻伦理的构建至关重要。
提升媒介素养,应该以网民自律教育为中心,辅助以社会教育和第三方监督,培养网民的责任意识:既要对自己的信息负责,又要对自己转载的信息负责。由于具备明显的群体特征,这种自律教育应该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进行有区别的教育引导。2011年9月27日,孔子迷“新儒家小子”在其微博上倡导“中国网民自律日”,倡议广大网民以实际行动响应“自律公约”,牢记“互联即互爱”原则,发扬“爱TA精神”为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净化网络环境做出贡献。该倡议一经发表,即刻引起强烈反响,得到多数网友的支持和转播。这种方式借助网络平台以适合年轻人的方式展开,非常符合微博用户年轻化的特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加强运营商伦理意识,提高从业者职业素质
作为微博平台上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微博运营商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新闻伦理的构建至关重要。运营商的职业道德建设应该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最终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制定自律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律意识,做好信息的“把关人”。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网站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在法制、媒介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其网站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此外,运营商还可以借助网民力量,加强网民内部的监督,比如新浪微博推出的“微博打假”,平衡网络空间信息数量和质量的落差,实现网民、企业和国家监督力量的良性互动,净化信息传播环境。
4、立法规范网络环境,推进微博法制化进程
立法规范网络,就是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通过多种手段,保障网络的优势得到最大的发挥,维护全社会的秩序和利益。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微博言论纳入法制化环境中,加大对于微博上的谎言、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等侵权行为和不良商业竞争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净化微博平台上信息传播的不良风气。其次,要善于借助网络微博等新型媒介搭建法制平台,一方面通过互动进行普法教育,影响、教育、引导网民抵制信息传播中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微博平台,建立网上“公检法”,增强网民与法制部门的互动,,随时纠正各种不良信息和违法传播行为,推进微博的法制化进程。
结语
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手段,微博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微博平台上的信息传播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新闻伦理在网络新环境中逐渐失衡。因此,只有不断推进网络环境中新闻伦理建设,才能不断净化微博平台中新闻传播的环境,提高新闻质量,使之在信息传播和社会监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张羽、侯逸君,《公民新闻传播中的微博假新闻现象探析》,《今传媒》,2011(2)
②张颐武,《微博暴力是互联网灾难》,《环球时报》,2011年12月4日
③彭兰,《网络社会的网民素养》,《国际新闻界》,2008(12)
摘要】本文针对环境成本的界定与计量存在的差异,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分析了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决策职能、界定环境成本的概念及其类别,由此引入材料流动平衡关系这一思路,并介绍了相应的评估方案和处理程序,以改进环境成本的计量,促进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成本;环境管理会计;识别;评估
目前,理论界对于环境成本概念的理解还很不一致(CICA,1993;Bouma,1998),从而导致环境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环境管理实践的重要问题(UNCSD,2001)。对此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的讨论,但往往不能基于环境管理会计(EMA)去思考。
一、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决策职能
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识别环境成本,首先需要了解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使用目的。为了进行内部决策的制定,环境管理会计的计量既包括对材料与能源的消耗、流动、最终处理的非货币计量,也包括对有关潜在环境影响所产生的成本、节约与收入的货币计量。所提供的数据主要用于:
·评估年度的环境成本/支出;
·产品定价;
·编制预算;
·投资评价,为做出投资上的选择进行计算;
·计算环境项目发生的成本以及带来节约;
·设计及执行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业绩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设置量化业绩的目标;
·开展清洁生产和环保设计的项目;
·对外揭示环境方面的支出、投资与负债;
·提供对外的环境报告或可持续性报告;
·向统计组织和其它地方机构上报环境数据。
实际操作中,上述职能所需的成本核算工作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灵活执行。但许多企业并没有独立的成本会计系统,只是基于账簿记录中财务会计的数据进行计算。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给环境成本的确认带来了困难。
二、基于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及其分类
环境管理会计必须确保企业经营决策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成本,因此企业内部计算环境成本不仅需要包括各种环境保护支出,而且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废物。这里的废物是一种广义的含义,包括所有的非产品输出,如固体废物、废水和气体排放。由于已经购买和支付但未能转换为产品的原料(包括水和能源)所形成的废物也是一种无效产出的表现,因此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成本不仅包括预防污染和处理设备的花费、被浪费的材料、资金和人工的成本也应该被纳入企业环境成本的范畴。于是企业环境支出的总和可表示为:
环境保护支出(废物处理、排放物的处置、环境管理、污染预防)
+浪费的原料的成本+浪费的人工与资金=企业环境成本总和
将非材料输出(废物、废水)购买价值加总到环境成本之中,使得环境成本与其它成本相比,所占的份额将显得偏高。然而并没有必要单独评价环境保护的花费是否过于高昂,或是对于不同的企业严格界定哪些成本或者部分与环境相关或者无关。因为环境管理会计只是为了更好地、更全面地运用管理会计,“戴着环境的帽子”去发现隐匿的成本;环境成本也并非单独的一类成本,只是为了正确制定决策所需的更大的成本集合里的一个子集,是贯穿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的整体系统中的一部分。着眼于材料流动成本的管理会计不再是评估总体的环境成本,而是在材料流动的基础上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上的修正。
与之对应,环境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常规的废弃物的处置和排放物的处理成本,包括相应的人工和进行维护的物料成本(如果是依靠相关成本中心进行记录就只有材料的部分)。保险和环境负债准备同样反映的是用于处置而非进行预防的成本实质。这部分的内容符合环境成本定义的惯例。(2)进行预防和环境管理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良好的外部家政服务成本(externalservicesforgoodhousekeeping)。如果明显的话,还包括一体化技术中环境因素所占份额(the“environmental”shareofintegratedtechnologies),以及经营型设备中效率损失部分(the“scrap”shareofoperationalplants)。第二部分的成本主要集中于防止废弃物和排放的年度成本,但没有计算节约的成本。同时这部分还主要关注了低排放处理技术所导致的更高的先期成本,确定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成本。(3)废弃物材料的购买价值。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角度,需要评估所有投入材料的非生产性产出(废弃物的比例、效率的损失)。在进行存货管理的前提下,以材料的购买价值或材料的耗费价值来估算废弃物材料的价值。(4)非产品性产出的制造成本(productioncostsofnon-productoutput),即各自的生产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劳动工时、机器折旧和加工材料。基于生产行为进行的成本计算和流动成本的计量,将能更加准确地确认剩余材料的流动,并且分配给成本中心或者成本的负担者。当然,需要注意避免重复计算已经计入其他分类中的成本。这取决于数据的有效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质量。环境成本中,由于第三、第四类型环境成本考虑了无效产出所导致的废弃物材料、资本与人力成本,成为材料流动成本计量中精练的核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并不包括企业导致的各种外部性或者发生的社会成本。环境管理会计着力改善企业的信息系统与决策的基础,目前的环境管理会计方法往往注重追踪既定年份实际的环境支出和材料效率损失费用,并不关注企业对普通公众发生的外部成本,或是与供应商、消费者相关的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其他涉及各种“软”因素的社会成本。从会计人员的角度看,账簿记录中除工资、社保、税收以及其他自主获利以外所花费的成本都发生在企业外部,不会反映在企业当前的账目中,需要采用另外完全独立的评估方法。虽然这些成本的效应或许迟早会反映到企业的年度账户中,但并不能因此就扭曲以前年度的成本计算基础。
环境成本的具体评估方案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环境成本会计工作组的相关资料。环境成本的评估将首先用于评估企业每年包括以前年度已经浪费原料的环境支出。年度成本是环境成本管理从上至下方法(Top–downapproach)中的首要的一步,也最容易获取数据的来源。随着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再进而逐步分配至成本中心、生产步骤和产品。而相关节约额的计算、进行投资的选择和预计未来价格的变化,需要考虑未来的成本,单独进行处理。
三、环境成本评估的材料流动平衡分析
基于环境成本的内涵及其类型,在此假定企业所购买的全部原料在物质形态上都将全部留存于企业,形成产品和废物,或对外进行排放。基于这种“投入必定伴随着产出,或是被存储”的理念,将形成材料流动平衡的恒等关系。因而企业环境信息系统运作的核心是在一个有限的系统范围内,以物质单位表示的材料、水和能源等的材料流动平衡(materialflowbalances)。
企业在最初回溯环境事项的时候,往往并不先深入到细节,而首先关注材料流动的平衡。通过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以物理单位记录材料的流动,成为提高企业环境业绩、评估非生产性产出的数量与成本的基础。材料流动平衡表的常规形式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提供的材料投入产出平衡账户。其编制的对象可以是某一机构的选定的几种原料或者几个步骤,也可以是全部的材料和废物。表中应表述所用的材料及其带来的产品、废物和排放物的数量等相关信息,都将以质量(公斤,吨)和能量(千焦,千瓦)等物理单位来衡量。环境管理会计将材料处理中的平衡关系进行量化,其目的在于从头至尾追踪材料流经企业的路径。同时基于损失比重、功效转换等方法,用生产销售以及带来的废物和排污的数量来反向核对采购的投入部分,从经济和环保的角度提高材料管理的效率。
进行材料流动平衡分析的起点通常是企业层面(不同的部门编制该表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再次细分,但为了便于相互比较,要求必须能够以标准的方式进行整合)。企业层面的投入产出平衡应当按月或年编制,并实现与账簿记录、成本会计以及存储与购销系统的链接。由于许多信息是以企业为系统边界提供的,环境报告中也将按照相同的层次予以披露。所有材料的流动将按照每年的价值和数量加以列示。在此基础上,企业就能够提炼出业绩和信息收集中应加以改善的地方。通过提高可利用信息的质量和信息系统的连贯性,建立一个常规的监控系统。该监控系统将以月为基础,显示资源的输入、加工以及废物的产生。
对于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进行评估,其评估方案将以物理单位表示的数量、价值以及相应的计算进行记录。表中需要表明材料是否经过了材料库存号码登记,是否有存货管理。同时还需要依据成本中心说明材料耗费时是否出现过存货退回,如表1所示。表中的“√”符号表示数据的来源或所需的记录易于获得。企业层面第一步建立的投入产出平衡分析将从会计系统和存货保管系统收集定量数据。
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的评估方案的目标是在存货管理、成本中心和生产计划中,尽可能持续彻底地追踪材料的流动,循序渐进地改善材料流动平衡的记录状况,而并不一定就要在第一年取得充分的、全部的信息。评估操作工作的起点是原料,然后是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最后是加工材料。遵循这一思路,企业所能够具体加以改进的方面,不仅与材料的存货记数系统和过程控制相关,也与对损失部分的估计与控制,以及企业中其他计量方法的标准相关。
四、环境成本评估的流程分析
在企业层面进行环境成本评估、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之后,下一步将把数据分析的系统边界从企业的范围再分配到具体的内部程序上。程序流程图是在技术处理层面追踪材料流动的投入产出,深入分析企业特有的加工程序,从源头上识别企业的损失、泄漏和废水等非生产性产出,如图1所示。这里需要再次以投入产出的分析形式,更加详细地检查生产中个别的步骤,有时还需要技术上的相关支持。程序流程图结合了成本会计数据中的技术信息,针对特定的生产单位、设备和成本中心操作,在总量上把每年的数量加以汇总。
将企业的材料流动分解到成本中心,甚至是具体的设备,不仅需要对技术改良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调研,而且需要追踪成本的源头。尤其应当重视前后都是以公斤为单位的材料定量记录。基于行为的成本计算和价值流动计量的方法可以解答以下问题:1)哪个成本中心处理了多少材料;2)材料投入能否被更进一步分配到生产线或者具体的设备上;3)导致的排放、损耗、废物到底有多少,是按成本中心、生产线还是设备进行记录更为适宜;4)有多少成本被正确地分配至产品,从而减少了隐匿在诸如管理费用这样一类成本中的数量。
该层次的材料流动分析由技术人员负责,所收集的数据应当反向复核,以确保与成本会计系统保持一致。不过由于内部各部门间缺乏沟通,技术上的数据和财务账簿记录的数据常常无法协调一致。经验表明,二者核对的一致性将带来极大的最优化优势,并且成为环境会计的主要工具。因此,技术上的处理与财务上的记账相互兼容是最为理想的操作方式。
五、结束语
一直以来,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积极鼓励企业主动披露为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努力。企业的环境保护支出是否是因为污染的罚款、环境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或是为了发起对于自然的保护,是否包括了非生产性产出的成本,对此进行相关的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界定环境成本概念、区分相应的类型,以及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视角进行披露的原因。
另外,在同一企业组织内部,贯穿企业的材料流动是统一的。就理论而言,二者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相同或至少是一致的。而当前在环境报告领域,也有趋势将财务报告和环境报告合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然而目前企业往往单纯依赖财务会计系统,或是为财务和成本会计以及加工技术分别设置两套的信息机制,这从长期来看显然是弊多利少。本文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界定了环境成本的概念及其相应的类型,提出材料流动平衡的思路,引入相关的评估处理方法,将在一定程度有助于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明辉.环境成本的不同概念与计量模式[J].当代经济管理.2005,27(5):74-79.
[2]JaschC.EnvironmentalManagementAccounting—ProceduresandPrinciples.NewYork:UnitedNations.2001.
[3]肖序,毛洪涛.对企业环境成本应用的一些探讨[J].会计研究.2000,(6):55-59.
[4]周舜年.对企业环境成本应用的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2006,(19):70-71.
[5]张瑾.对环境会计成本与收益的探讨[J].商业会计.2006,(6):57-58.
一、旅游购物消费的现状分析
1.基本数据
(1)导购规模:据2001年《中国旅游报》的一项调查显示,95%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历过导游导购,81%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参与过导购消费,96%的导游人员承认其在带团过程中进行导购活动。
(2)购物比重:我国旅游者的平均旅游购物消费占旅游总消费的比重已由1996年的15.7%,上升至2001年的20.3%。据马来西亚国家旅游局的统计,2001年中国旅游者在马来西亚一地的旅游购物消费达4000元/人,其中70%来自导游导购。
(3)购物满意度评价:根据2001年《中国国内旅游抽样调查资料》中的有关数据计算,41.7%的被调查者对目前的旅游购物表示反感。
2.旅游购物消费的基本特征
(1)旅游购物地点:一般选择在业内认可的定点商店,包括当地旅游局授牌的定点购物商店、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商店和导游、司机自定的购物商店等三类。
(2)旅游购物频率:一般为一日一店。
(3)旅游购物种类:分为六大类:当地特产类、珠宝类、钟表类、药材类、品牌服饰类和工艺纪念品类。
(4)旅游购物商品基本特点:
一是物美。一般经导游人员和店员的联合推销,都能吸引住游客的眼球;
二是价高。产品一般标价不菲,少则几百,多则几万。其产品定价方式为:
附图
其中:P为商品标价,d为商品折扣率,R为商品净利润,r为税率,TC为产品总成本,P(1-d)×20%=商品净利润=导游人员导购佣金(亦称回扣或提成);
三是还价空间大。这里的还价空间其实就是(O~dP),一般来讲,d的区间为(30%,60%),个别奢侈商品,由于标价很高,d可达80%。但一般情况下,P(1-d)还是要高于市场上的价格;
四是质量稳定性不高。表1数据显示,目前旅游购物商品的质量可靠性平均为61.7%,最高的是工艺纪念品类,为80%,最低的珠宝类,质量可靠性仅为30%。
表1旅游购物商品质量评价调查情况
附图
注:本表数据是作者根据行业分析制作,仅供参考。
二、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解析
研究发现,目前旅游购物消费的动力机制是由导游、旅行社、购物商店、旅游者四方形成的一种隐性契约关系——旅游者希望在游览地购买物美价廉的旅游纪念品,导游员希望通过导购来弥补收入的不足,购物商店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旅行社则把购物商店的返利作为其利润的来源之一。这种隐性契约关系形成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是导游、旅行社、购物商店、旅游者四方利益的博弈。这样的制度安排目前是不均衡的,由于旅游者对旅游商品的购买需求和对其信息的有限认知,使得不均衡制度安排得以存在。购物消费投诉的发生就是在这种合约安排下四方利益博弈非均衡性的表现,对旅游购物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化、优化也就是要创造一种博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
1.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
附图
图1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图
2.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解析
(1)委托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旅游者在商品价格识别上处于劣势。在旅游消费过程中,旅游者是委托人而导游是人。人由于和购物商店在利益上的一致性而达成营销行为的默契。因此,人在商品价格和质量上占有较多的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旅游者,因为其行程均由人负责安排,因此无法通过比较对所购商品进行价格识别,在价格上处于被动接受者的状态,信息占有较少。这种委托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旅游者在商品价格识别上处于劣势,也使得非规范利益分配链中导游与购物商店之间的回扣关系变得可行。
(2)旅行社超低成本运作导致其利润来源渠道异化。旅游业的无序竞争给旅行社带来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近几年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旅行社数量的高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拥有旅行社一万余家。旅行社数量的增加,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但这些旅行社中,真正有实力的只有百十家,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目前尚未形成科学的垂直市场分工体系,而是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竞争,共同分割一层蛋糕,产品差异化程度低,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业内普遍现象。旅行社为了扩大其市场份额,降低消费者的进入门槛,以成本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作为其线路报价。然后通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二次消费来弥补其经营利润的空缺。比较典型的有如下三种报价模式:一是规范模式:线路产品报价=两地交通费+区内交通费+景点门票价+食宿费用+导游服务费+毛利;二是海南模式:线路产品报价=往返机票价(折扣价)+区内交通费+景点门票价(团队价)+食宿费用(团队协议价)。这种报价是一种零利润报价,旅行社在这种价格模式下的经营利润来源于购物商店交纳的“人头费”,这种“人头费”最终通过购物消费转嫁到旅游者身上;三是香港模式:线路产品报价=往返交通费+签证办理费+食宿费用。这种报价是一种负利润报价,旅行社在这种价格模式下的经营利润来源于导游员交纳的“人头费”(相当于导游员预先花钱从旅行社将团队带领权买下),报价的亏缺部分和导游员的工作收益通过购物商店的购物消费回扣实现。
(3)导游人员薪酬保障的缺失导致购物消费回扣成为其主要收益来源。导游正常收入的构成分为:工资:300~600元/月或零工资;小费:欧美为2美元/天,港澳台为20元人民币/天,国内为零小费;出团补贴:内地为30~50元/天,海南为零补贴,香港为负补贴(反交“人头费”)。
由于导游工作的日趋自由职业化,许多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都是在旺季临时聘请导游,导致导游人员正常收入水平低下,有的没有任何工资,有的还要反交旅行社“人头费”。“雇工要付酬劳”应该是一般劳动力市场的规律,而在一些旅行社与导游员这一雇佣关系上恰恰发生了动摇。一些旅行社雇导游不仅不付酬劳,反而要求上团的导游员交给旅行社费用——“人头费”,造成一些导游员“举债带团”现象。所谓“人头费”,是旅行社按照一个旅游团游客人数的多少,向带团导游员收取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导游员应缴人头费总额=旅游团人数×单位“人头费”价格。单位“人头费”价格的高低一般依照游客来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购买潜力而定,如在入境客人中,高的80~200元/人,低的10~30元/人不等;国内游客中,高的一般是50~80元/人,最低的也是在5元/人左右。以一个每人要付50元“人头费”40人的旅游团为例,导游员上团之前要付给旅行社“人头费”2000元。导游员自己的劳动价值无法从正常的收入结构中充分体现,这使得导游人员面临两种力量:完成旅行社的“购物签单”指标的外在压力和“补充收入”的内在动力。这直接导致导游和司机联合,投靠旅游商店,利用客人购物收取回扣。
(4)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非规范利益分配背后的合理因素分析。微观经济学认为,如果某人或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给其他个体带来利益或危害,而该个人或企业又没有因为这一结果得到报酬或支付赔偿,那么这种利益或危害称为外部经济。根据是利益或是危害,分为正的外部经济和负的外部经济。旅游活动中有大量的外部经济。人们对旅行社从饭店、餐厅、航空公司、交通运输公司收取的佣金并无异议,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者与旅游供应商之间的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合情合理。其实,旅行社和导游在购物方面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其他方面并无不同。旅行社每年给定点购物商店送去绝大部分的客源,导游在介绍旅游纪念品的性能和文化背景,推销旅游商品方面的功劳不可抹杀,他们都为当地地方经济和地方企业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旅行社和导游理应从主要受惠者——定点商店收取佣金。
三、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优化
在上述研究中,我们解析了目前为旅游购物消费提供动力机制的利益分配链,那么对旅游购物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实质就是对其利益分配链进行优化。利益分配的优化使得旅游购物消费过程中各方利益博弈达到一种均衡状态,由隐形契约关系转向显形契约合同,从而形成一种博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
1.规范化利益分配链的建立
附图
图2规范化利益分配链模型图
(1)游客利益:购物商店的定点化、公开化和价格监管化,使得游客在购买信息的占有上趋于对称,其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2)商家利益:一是经济利益。支付合理比例的佣金,给商家带来了更多的利润,同时为降低商品价格提供了基础;二是社会综合效益。商家加入旅游佣金结算系统,诚信经营,受到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推介,得到游客的信赖。而系统外的旅游经营企业,如采取私授回扣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3)旅行社利益:公对公结算,保证了旅行社合法的佣金收入,扩大了其利润来源渠道。
(4)导游利益:导游是旅行社的从业人员(雇佣劳动者),他们在旅游过程中(包括旅游佣金的形成)付出了劳动,依法应按合同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实行旅游佣金制后,旅行社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导游作为劳动报酬的补贴,通过结算系统,委托银行从旅行社佣金账户上即时划转到导游的账户中。佣金的合法化、公开化和合理化,使得导游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均得到满足。
2.实施的保障措施体系
(1)旅游定点购物商品价格的政府监管化。目前,定点购物商店的商品品种繁多,标价混乱,质地及生产日期不清,等级无对比性。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对定点商店的旅游商品进行分类,分等级,鉴定质地,并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加贴中国旅游局的标贴。确实做到定点商店货真、货全、价实。现行的购物定点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政府介入制定指导价格正是保证旅游者权益的手段。同时,可建立抵押制度,即定点旅游购物商店也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利润来源的渠道良性化。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制形成网络化,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使旅行社业朝着有利于竞争与发展的方向转变。改变现行的“小而全”、“大而全”、“大无大的优势,小无小的特色”的混乱局面。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低级的价格竞争,让旅行社有利可图,不指望通过其他违规办法来创造利润,让旅游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3)导游员薪酬制度与激励机制的合理化。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每个人都从其从事的活动中获得回报。当个人不能为他所做的事获得回报时,或当个人不必为其行为支付全部成本时,献出现了激励问题。因此,旅行社应建立一种既能使尽职的导游员获得其应得的回报,又能使导游员必须为其违规行为支付全部成本的激励机制。
(4)旅游购物佣金的合法化与公开化。目前,本来合理的佣金却以不合理的形式——“回扣”出现。因此,解决回扣问题的关键在于使回扣转化为佣金,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旅行社与定点接待单位事先签订合同,确定佣金比例,支付方式,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是合法行为。定点单位提计的佣金必须计入销售成本,旅行社则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旅行社每月可按约定从佣金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导游员收入的一部分。同时,严禁司机、导游个人私自收受回扣。
韩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韩国,任何商店不会直接给导游回扣,而是按导游所带客人购物金额的15%~20%向导游所在的旅行社结算,再由旅行社按比例发给导游佣金。
(5)旅游佣金管理机制的信息化。银行出资建立统一的佣金结算中心,购物商店、旅行社和导游员全部在中心建立账户。购物商店统一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结算单和与中心联网的税控收银机,导游员发个人牡丹卡;企业与企业、旅行社与导游的佣金分配协议在中心备案,并预先输入结算程序。当发生购物交易时,佣金款项通过收银机进入结算中心,结算程序按照协议比例自动将佣金划入旅行社和导游的账户,导游员用牡丹卡在提款机支取自己的佣金。
【关键词】高等教育研究高等教育学研究关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2-0039-02
【Abstract】To make clear the connection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high education theoretical study is a practical task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disciplines. This essay reveals two defects in previous researches, one is a tendency to hot spots while choosing topics, and the other is the detachment of theory and reality. In order to push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high education disciplines, we need to make a balance between issues and theory in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to deepen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e theory system on the basis of issue research, and to promote a change from higher dducation research to high education theoretical study.
【Key words】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High education theoretical studyRelation research
坚持学科建制是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的鲜明特色。这其中,“高等教育研究”与“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关系是一个饶有兴趣的话题。目前,学者们倾向于认为:高等教育研究主要泛指高等教育领域内一切问题的探讨和研究;而高等教育学研究主要研究高等教育中一般的、共性的问题,属于理论性的教育规律探讨。由于完善学科体系、追踪现实问题一直是高等教育学科建设的两大任务,因此,理清“高等教育研究”与“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关系,对于推进高等教育学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以高等教育研究中“问题”与“理论”关系辨析为视角,分析研究实践中“热点趋向”和“坐而论道”的两种倾向,以期有助于加深对“高等教育研究”与“高等教育学研究”关系的认识。
一、热点趋向:高等教育研究的问题偏向
对于高等教育研究来说,“问题”是指高等教育实践活动中产生和提出的问题,而“理论”则是指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与理论体系的建立。我国高等教育学是20世纪80年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虽然起步比西方国家晚,但我国高等教育研究一开始便是“学科指向”的,研究实践问题、构建学科理论是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两大中心任务。
但是,在高等教育研究的实际进程中,“问题”和“理论”的关系却成为一个难以平衡的问题。在诸多有关探讨中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即认为高等教育研究存在偏向,就是仅重视高等教育实际问题的研究,忽视学科理论的研究。有学者将这种偏向概括为“热点趋向”,即学科理论研究的轨迹以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为转移。胡建华等认为,“这一现象在高等教育学科研究中显得尤为突出。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追逐热点问题、以热点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发展的主线”。[注1]
从“高等教育研究”和“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关系来看,学科研究的“热点趋向”可以表述为高等教育研究偏重实践问题的研究,忽视了以构建学科理论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学研究。作为社会科学,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发展必须关注高等教育实践的发展,对实践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做出理论分析和对策应答。但是,学科研究一旦形成“热点趋向”的偏向,很可能会出现以问题研究为主的高等教育研究替代了以理论建构为主的高等教育学研究,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实践中的问题未经过科学的建构就成为研究对象,造成高等教育学学科研究对实践问题亦步亦趋,“难以摆脱就事论事的工作讨论模式,失去科学研究应有的理论深度”;[注1]“难以进行基础性和整体性的理论探讨;研究问题没有经过学科性选择,制约了研究的水平,不能有效揭示发展规律;永远处于经验描述的水平,缺乏基础理论的支撑。造成高等教育学研究的肤浅与表面”。[注2]二是就事论事的讨论热点问题的研究对于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建设没有积极意义。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如果学科研究不能促进学科知识的积累,那么学科的发展水平也就无从提高。许多热点问题的研究成果缺失随着热点问题的消失而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注1]因此,研究热点问题的偏向会导致以探索实践问题为主的高等教育研究替代以理论建构为主的高等教育学研究,给高等教育学科研究乃至高等教育学学科建设带来危机。
二、坐而论道: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反思
“坐而论道”是指研究者脱离高等教育实践进行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研究中存在的另一种值得关注的倾向。追求科学完整的高等教育学学科理论体系是高等教育学研究的任务。从“高等教育研究”和“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关系看,“坐而论道”可以表述为,学者在开展高等教育学研究时,忽视了高等教育实际问题的研究对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重要意义,抽象地就“理论”而“理论”,使得高等教育学研究成果缺乏理论创新。
我国学者对高等教育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关注,起源于80年代关于高等教育学研究对象、学科性质、逻辑起点、研究方法等诸多学科建设基本问题的探讨。这些探索对于高等教育学科的科学化构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存在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现象,学科理论体系建构往往过多地强调学科的内在逻辑,忽视实践的客观需要。其结果,或是简单套用教育学理论,或是直接引用外国的或外学科的理论框架来简单验证或审视我国的高等教育问题,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研究还不够深入,也缺乏足够令人信服的理论成果。如潘懋元先生所指:“中国不少高等教育文章,理论一大套,颇具声势,却是‘不结果的花’,……花不结果,恐怕只是过眼云烟。”[注3]高等教育学的相关知识由于缺少必要的实践关怀,必然会对高等教育实践缺乏足够的解释力。“我国的许多高等教育研究成果不少可能是‘假命题’,或者是人为的命题,缺乏实践的基础。很多情况下,学者是为了研究而研究,没有人会在意研究成果是否源于实践、归于实践,并服务实践。”[注4]通过反思,学者们日渐发现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似乎与蓬勃发展的高等教育实践关系不大。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第四届学术研讨会上,潘懋元先生就曾指出,“坐而论道”既无助于理论联系实际,也无助于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建设。[注5]
三、“问题”与“理论”的平衡:“高等教育研究”与“高等教育学研究”关系再认识
应该承认,高等教育学科建设必须立足于问题研究,但问题研究并不能自觉构成一门学科体系。因此,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学科早日走向成熟,有必要平衡好高等教育研究中“问题”与“理论”的关系。
1.以问题研究为基础,深化学科理论思考。
在西方国家,尤其以美国为代表,一般认为高等教育不能称之为一门学科,至多算作一个研究领域。阿特巴赫就认为,“高等教育确实是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它将不会成为一个单独的科学学科”。[注6]西方国家开展高等教育研究多强调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去研究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问题,“高等教育研究以院校研究的建制存在,从而形成了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注7]高等教育虽然至多只能称为一专门的研究领域,但是这丝毫没有影响西方学者对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一批从哲学视角审视高等教育的著作已成为本领域的经典,例如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其对“高等教育合法性危机”的反思和重估,就是高等教育学研究的经典范例。我国虽然坚持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建制,但是高等教育学研究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因此,辨析高等教育研究与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关系,其根本的意义就在于不断强化研究者学科研究的意识,提醒研究者不要满足于停留在实际问题研究的“虚假繁荣”,要从问题研究热中冷静下来,沉心静气,踏踏实实地进行理论反思,为推进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建设做一些基础工作。西方高等教育研究的历史表明,学科理论研究必须重视理论的实践来源。正如波普尔所说,科学仅仅从问题开始。强化问题意识,关注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沿问题,为改革和发展服务,也是高等教育研究的鲜明特点。可以说,高等教育实践以及实践中的“问题”,构成了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基本信息来源和依据。
2.推动“高等教育研究”向“高等教育学研究”转型
问题也有多种多样,并不是所有的热点、问题都能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从概念内涵上说,既然高等教育研究将一切高等教育活动都纳入到了研究的视野,那么,作为以学科理论研究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学研究肯定也应该从属于其中。但是,高等教育研究如何才能成为高等教育学研究呢?根据上述的分析,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首先,要科学选择研究对象,要坚持学科立场,对高等教育的研究对象进行学科化的筛选,找到能够体现高等教育特殊矛盾的基本问题。这就要求研究者要对高等教育发展实践中存在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抽象,从而提炼出真正符合学科内在逻辑、关乎学科发展的“真问题”;其次,高等教育学研究必须在理论的指导下,不断检验已有理论,提出新的概念与假设,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大量低层次问题研究基础上概括抽象出更为科学的学说与理论。这就要求高等教育的研究者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是简单的现象分析或实用性的问题解决方案,而要用科学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理论思维的课题,追溯其理论内涵,提升其理论品质,并以此构建起一个由一系列比较稳定的概念、原理、原则等要素组成的具有逻辑性的知识体系。因此,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说,高等教育研究是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的一种研究活动,高等教育研究的成果是形成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高等教育理论体系化和学科化的总结即为高等教育学。沟通高等教育研究与高等教育学研究之间的联系可以把学科建设与实际问题研究结合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学科理论研究与实际问题研究“两张皮”的状况。
3.加快构建高等教育中层理论
在研究实践中,“问题”与“理论”的脱节往往表现为具体问题与宏大理论之间难以架起沟通的桥梁。因此,推动高等教育研究走向高等教育学研究还需要推动高等教育中层理论的构建。中层理论是美国科学社会学家罗伯特•金•默顿提倡的一种研究思路。他认为:“中层理论的意义在于架通抽象理论研究与具体经验分析之间的桥梁,是一种介于抽象的统一性理论与具体经验性描述之间的理论。”[注8]中层理论并不排斥宏观经典理论的思想观点和理论建构策略,而是针对宏观理论因普遍化、抽象化所产生的理想化和空洞化的弊端,旨在开辟被宏观理论所忽视的具体领域和研究方向,增强理论研究的适应性和指导性。实现这一理论设想的策略是:“通过区分宏观理论问题和微观现实问题,建立针对经验调查的中层理论构想和假设,并使这些构想和假设能够在具体的经验调查中得到证实。”[注9]尽管“中层理论”是在社会学的研究中形成的,但是对高等教育研究也有着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它既可以提升高等教育研究中问题研究的理论层次,避免问题研究停留在就事论事层次的弊病;也可以帮助高等教育学研究脱离长期局限于宏大理论阐释的局限,避免理论研究陷于抽象推理和纯粹思辨的困境,从具体问题出发,然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炼理论,从而开辟高等教育研究向高等教育学研究转型的路径。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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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夏 P.“求真”与“求用”.高等教育研究的理性反思[J].江苏高教,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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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泰勒规则非常的简单实用,其关键是要让名义利率跟随物价和产出的变化做出动态调整,即要保持实际短期利率稳定和中性政策立场,当产出缺口为正(负)和通胀缺口超过(低于)目标值时,应提高(降低)实际利率(Taylor,1993)。积极的利率反馈规则(即泰勒规则)对宏观经济总的稳定性是十分必要的,其核心思想就是:为了应对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央行采取加息政策,这就会降低总需求,进而抑制通货膨胀压力。
但有些学者从两个方面对泰勒规则发起了挑战。一方面,泰勒规则下经济均衡的确定性关键取决于货币政策进入经济体系的假定的偏好和技术参数(Bill Dupor, 1999),以及与之相伴的财政制度的性质(Eric Leeper, 1991)。另一方面,在利率规则下,名义利率作为通货膨胀率的递增函数,由于多重均衡会引起宏观经济总的不稳定性(Benhabib等,2001)。
对于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我国来说,利率政策的调整还应与人民币汇率的渐进式改革相协调,避免汇率的大起大落,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当经济发展过热,央行需要加息时,就不得不同时考虑加息引起的国际投机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张屹山,张代强,2008)。
本文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对货币当局依照利率反馈规则(即泰勒规则),通过利率传导机制来调节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内在稳定展开理论评述。
二、利率规则与经济增长
(一)利率规则与经济稳定的一般分析
一个众所周知的结论是,通货膨胀率上升一个百分点,通过积极的货币政策,让名义利率上升一个百分点以上,从而均衡的唯一性就会得以实现,这就稳定了实体经济。Taylor(1993)认为,泰勒规则的核心是,相较于通货膨胀的变化,名义利率必须作出更大的变化,即为了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均衡,利率的调整必须是顺周期的。
(二)利率规则下实际利率与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之间具有长期稳定关系
泰勒研究了美联储1984到1992年的货币政策,得出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和GDP的调整因子均为0.5,实际均衡利率和目标通货膨胀率均为2%,从而利率规则表示为:r=p+0.5y+0.5(p-2)+2。
上式中,r为联邦基金利率,p为前一年的通胀水平;y为实际GDP的偏离值。均衡水平下的联邦基金利率将等于4%。
Taylor(1993)指出,名义利率减去预期通货膨胀率可以得到实际利率,因此,只要名义利率随着预期通胀率同向变化,就能够实现实际利率的稳定。当实际的GDP增长高于潜在的增长水平时,实际利率就会偏离均衡状态,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就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整名义利率来实现实际利率的稳定。
三、利率规则遇到的挑战
(一)利率规则在操作中的一些现实问题
按照陈雨露(2004)的观点,首先,通货膨胀率和GDP系数的确定就很困难。各国央行必须根据本国实际来确定这个系数,具体计算时,要综合考虑当前货币政策的目标和经济结构的问题。
其次,在测量通胀率时,到底是选取消费物价指数还是GDP平减指数,也异常困难。选取标准的不同就会导致最终测量结果的不同。
再次,短期实际利率的测量,也会由于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的不同及期间选取的不同而不同。从长期来看,实际均衡利率的确定过程,还应兼顾到经济发展的很多不确定性及货币当局的信誉。
(二)多重均衡对利率规则的挑战
根据布兰查德和费舍尔(Blanchard 和Fisoher,1989)以及本哈比伯和法默(Benhabib和Farmer,1999)的研究,通货膨胀率、名义利率和GDP三者之间可以实现均衡状态,但均衡不是惟一的,会出现多重均衡的问题。又由于没有很好的经济运行机制促使各行为主体从多个均衡中作出唯一的选择,因此,各不相同的均衡路径之间会产生跳跃,这就会出现剧烈的内生波动(孙稳存,2007)。这表明,内生的预期因素和外生的财政货币政策一样,都会改变经济的均衡,即经济主体对未来的乐观和悲观预期都会造成剧烈的经济波动。
四、利率规则在我国货币政策中的应用
孙稳存(2007)研究指出,由于中国的利率政策规则并不是积极的反通胀规则,而是一种包容性的利率调整,这就会导致中国的经济运行没有一个稳定存在的收敛状态,会出现严重的内生波动。所以,在当前货币政策下,我国经济会出现持续性的通货膨胀或紧缩状态。因此,我国货币政策的改进方向是,使利率规则从包容性的规则转变为积极的反通胀规则,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央行的管理水平。
张屹山,张代强(2008)研究认为,各种各样的利率规则理论,不过是对实际经济运行的一种近似和模拟,并不能充分揭示经济运行的深层次规律。所以,各国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除了考虑物价水平、货币供给和产出增长,还要根据本国经济运行的现实情况, 统筹协调好其他政策目标。正如Svensson(1998)指出的,没有哪国央行会完全盲目照搬任何一种利率规则。实际情况是,各国央行都会通盘考虑所有能得到的经济信息,来综合考虑它的货币政策。
五、小结
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利率规则和经济的稳定均衡之间的联系。利率规则应以实际利率为基准,根据产出增长率、通货膨胀率、货币供给以及汇率波动等多种因素来积极调整名义利率水平,保证实际短期利率的稳定和中性货币政策的立场。总之,正如泰勒所说,利率规则只是对货币政策的一般性要求,只能看做是一个指导方针,而非机械遵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利率规则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宏观经济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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