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健康发展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德国1975年实施的《联邦森林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既定目标为:保护、可持续经营并扩大森林资源,以发挥森林的经济、环境、生态和休憩功能;推广林业并促进林业部门发展;协调公共利益与林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联邦森林法》,为了保持森林的公益功能,国家确定了保护林,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保护林彻底禁止皆伐。被划为保护林或游憩林的森林,要在州政府公报和当地媒体上公布。私有林地或由法人团体所有的林地在被确定为保护林或休憩林时,如果能维护林地的可持续经营,则林主有权获得对于造成额外费用和相关收入损失的补偿。
私有林经营要符合州林业部门制定的森林经营计划。《联邦森林法》要求各州对森林进行“正确的、可持续的、符合特定地点中预定经营目标的”经营管理。黑森州森林法要求按照“已被确定的生态经济实践的良好做法”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的、合适的、符合管理计划的”经营管理。森林经营计划包含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基本计划适用于各所有权类型的森林,但计划强度和决策程度会因不同的财产规模而有所区别。所有经营计划都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可,计划书由州林业部门中有资格的人员或林业专家制订。
私有林主可以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独立管理其财产。目前,德国商业性森林经营者(即营林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从2002年起,如果能够雇佣足够的合格人员,林主团体(或法人林主)可自由独立地管理和经营各自的森林,但仍受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黑森州森林集团由环境部赞助主办,负有为私有林主提供技术、咨询支持和补助金管理的义务。州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森林经理活动并有效执法。
为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黑森州森林法》有关于林业董事会构成的详细规定在州一级,林业董事会由来自国有林、法人团体拥有的森林和私有林的代表组成,由总预算资助。除了州林业董事会以外,每个区林务办事处也要成立地方林业董事会,其构成必须反映各个林务办事处主管地区的所有权类型的比例。同样,地方林业董事会必须包括工人代表。
德国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规定私有者有使用其财产并履行公共责任——社会责任的义务;除非出于公众利益,否则不可随意征用私有财产。私有者有权对任何侵害其财产权的行为提出控诉。但是,德国的林主必须允许公众进入其林区进行休憩,并接受指定“保护林”或“休憩林”的相关限制条件。私有林所有者有决定经营目标和优先权的自由,但要遵守基本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关键词]商业银行;治理结构;股份制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循环的血管,是政府调控经济的稳压器。银行的健康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银行业在内的金融市场在两年后将全面开放,将以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和市场机制推进经济运行,融入经济全球化。市场的开放,外资银行的准入,带来激烈的竞争,带来生存的压力,同时也带来了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机遇。对处于我国金融体系中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更是如此。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是大势所越,我们只有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运作的客观要求,大力推动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深化体制改革;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稳健、高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才能激流勇进,直面竞争和挑战。
二、对治理结构改革的认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治理结构改革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核心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债权人和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合理、科学的治理结构,明晰各方权责,实现权利制衡,确保有效监督,实现长远发展。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首要的就是要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分权与制衡关系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信誉的先决条件,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为股东和相关利益者在保证透明度、公正责任制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条件,增进彼此的信心和信任,也为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提供了有力保证。所以,股份制改造就是要引入战略投资人和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直接结果就是促进产权关系的明晰,其本质则是借助单一产权关系的改变,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革,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增强银行的技术创新力、风险掌控力,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的重点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就是要解决因为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权责问题,妥善处理所有者和经理层之间潜在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风险不对称的矛盾。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1999年了《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从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阐述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应具备的要素。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以银行公司章程及治理目标为指引,符合内外部治理和监管要求,保证自身健康发展需要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合理的股权结构基础之上,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制度,合理界定和配置其中的责权利关系,建立规范、透明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关系。
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改革涉及到银行各个层面,无论是经营管理还是业务流程都将因为治理结构的改革而发生巨大且深刻的变化,这是一个庞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在此,笔者以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进展情况为例,逐一讲述。
(三)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进展情况
作为国务院确定的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从2006年下半年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启动以来,已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方面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
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要求选定发起人股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解决股权结构单一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建立必须改变目前单一的股权结构,促进产权关系的明晰。合理的股权结构要能使股东权益与经营利益保持一致的方向,并能使股东之间以及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能在相互制衡的基础上共同发展。
根据国务院对建设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时间要求,并兼顾建设银行的业务性质、行业特点、今后主营业务的发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等因素综合考虑。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两家当然发起人股东外,建设银行选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股东,完全满足了《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要求,并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从产权结构上解决了股权单一问题。同时为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的制定为主线,建立规范的治理制度体系,积极构建既能满足中外监管机构监管要求,又符合自身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在建行股份治理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作为代起草人,除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境外监管的要求外,还认真征询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各家发起人股东、中外一些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现行的建行股份公司章程和与章程有关的公司治理文件,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在建设银行的公司治理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制度,合理界定和配置其中的责权利关系,并据以建立清晰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
在合理的股权结构形成后,借鉴国外股份制银行治理模式和我国银行管理经验,建行股份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定了高级管理层,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各方独立有效地运作。
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提名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拟订银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全面的风险管理与内控体制;同时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注于银行高管人员和决策层的业绩考评和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对经理层的监督约束,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制约机制的作用。设立并完善了监事会制度,真正赋予监事会权利。有效发挥监事会作用,真正实现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四是稳步推进发展战略、人事、经营管理机制和组织架构等的配套制度改革。
建设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是一项牵动银行各方和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因此,建设银行推进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同时,必须同时启动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的各项配套制度改革。
首先,在确定银行总体发展战略目标上,要准确认识和把握银行发展战略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就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基本组成部分。同时,发展战略一系列措施也必须以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依托。健全的公司治理促使经营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化,通过成立各种专门委员会,以确保总体战略目标以及风险控制、审计监督、激励约束等关键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不久前,建设银行与国际知名咨询公司合作,根据财务预测等模型,确定了今后五至十年发展战略和分步骤战略规划。
其次,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积极向市场化、商业化方面迈进,并力求取得一些实质性突破。目前,已聘请曾成功实施日本新生银行重组复苏的新生银行董事长八城政基先生担任银行独立董事,八城先生的丰富经验将有助于建设银行正在推进的改革与发展计划。下一步,还将根据建设银行的岗位空缺,采取公开招聘方式,从海内外引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再次,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按业务流程和产品线实行垂直化管理,也是建行股份在公司治理方面改革的重大进展。例如,聘请了国际知名的咨询机构对建行组织结构改革进行诊断分析,已经在一些省市进行改革的试点,并计划向全行逐步推广等。
建设银行目前正在对银行管理的关键流程和组织进行重整和梳理,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人力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审计体制、风险控管、财务管理、资金与保全体制、信息技术等诸多领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总之,建设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股份公司的章程、“三会”的议事规则、有关管理层权力与义务的各项规范制度等也已经具备,并已经开始有效运作。
三、建设银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建设银行将在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继续高度重视并抓好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尤其是公司治理有关法律文件的完善、组织机构的规范设置、“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职责界定、董事会及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的成立和有效运作等。
在当今社会,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替代司法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具有公正、快捷、一裁终局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欢迎。目前,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法律意识都不断增强,因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仲裁具有保密的特点,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案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裁决结果不向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开,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且保险公司大多是作为被告的。尤其是在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没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把被诉的事实向社会公开、曝光,这样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影响保险企业的业务开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促进保险企业的业务开展。
二、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能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保险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管特别严格,各类保险合同有几百种之多,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各异,还有许多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惯例。由于仲裁委员会从各保险公司聘任了一批仲裁员,由懂保险的人来处理保险纠纷,能使保险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如某保险公司与某企业因企业财产保险理赔产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纠纷是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属于低值高保,双方就赔偿金额理解不一致形成纠纷。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既然按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就应承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由于该案是由从事保险工作的仲裁员审理的,仲裁员熟悉保险工作,因而该纠纷得到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并退还被保险人多交的保险费,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全体投保人的利益。
三、仲裁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优势能为当事人节省精力。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许多纠纷当天就能结案。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不能上诉、申诉,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避免因纠纷处理时间长而使当事人长期受纠纷的拖累,从而不能集中精力用于业务开展的弊端。
虽然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有很多优势,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受案的依据是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保险纠纷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书面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保险企业要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我们向淄博市保险企业建议:在保险合同中签订“本合同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这样如出现保险纠纷,就可以到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