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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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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制度论文

第1篇

1.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财政部门还普遍存在着“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重资金规模和数量、轻使用质量和效益”的现象。财政监督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上,而对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以各种方式争取财政资金,造成一方面财政支出的压力逐年加大,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浪费现象严重,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项目规模和数量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财政监督方式滞后。从目前财政监督的状况看,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极易造成监督盲点,并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不到位。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检查与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降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为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发展。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谈些想法:

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围绕公共财政的要求,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层次,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赋于财政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力,切实解决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增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刚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的理论建设和课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

2.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从“财政”到“公共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向绩效监督发展,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目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但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径。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的监督是消极的,它只是被动地等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要求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惩处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才是目的,监督检查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这也就是积极的财政监督方式。因此,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4.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财政内部监督检点是本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对象是同事或朋友,因此,首先应纠正对内部监督认识上的偏差,即认为内部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家人”的错误思想;其次应在财政部门内部各环节(比如在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从而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和拨付渠道,使每一环节的财政资金的运转做到有章可循,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同时,作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循私情,排除一切人为干扰,依法监督。

第2篇

从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以及公共财政公共化的角度看,中国除了要关注财政如何在城乡之间平等化之外,还得考虑公共财政如何在农村内部进行公共化和平等化。我国的农村公共财政建设制度环境远远要比城市复杂和特殊,也更应得到重视,所以,今天我们要探讨财政如何公共化,就农村公共财政讲起。作为农村公共财政,它必须满足公共产品提供的一般性要求,同时在农村特殊环境的制约之下,它必然具有一些的特性,否则,就不必用“农村”公共财政。本文从嘉兴市农村公共财政建设的现状出发,进而分析其公共化发展的各种制度环境,得出农村财政公共化是嘉兴农村公共财政的必然趋势。

一、嘉兴市农村公共财政公共化的现状

从嘉兴市的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情况看,其公共化道路现状具有一下几点主要特征。

第3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 地方政府投资 地方政府融资

在中国分税制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在事权和财权的分配上出现了事权的重心下移和财权的重心上移,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与此同时,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在中国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而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唯有寻求外部融资。为了进行投资,地方政府绕过了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各种融资平台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巨大的地方财政赤字带来的财政风险等。而相关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的地方政府投资并不是逆经济周期的,而是萧条时投资扩张,高涨时投资也扩张,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危险。因此,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至关重要。目前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融资方式创新上,而没有将融资放在整个投融资体制的框架下来加以考虑。本文按照财政分权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基本思想,通过地方公共产品将地方政府融资(财权)与地方政府投资支出(事权)结合起来,克服地方政府“缺位”、“越位”现象,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

1.地方政府投资支出的界定

1.1地方政府投资理论

政府投资包括中央政府投资与地方政府投资,从分工看,中央政府是投资宏观调控的决策者和主要执行者,地方政府并不是投资宏观调控主体,只是进行财政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而财政投资扮演什么角色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属于公共财政,政府财政投资主要投资于公共投资领域,而且财政资金是公共投资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公共品理论是公共财政的基础理论。

根据公共品理论,政府是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私人部门生产的产品来提供公共品,也可以自己投资生产公共品。这里就要区分公共投资和财政投资。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公共投资是各种经济主体以公共品为对象的投资,而财政投资的主体则是政府,财政投资与公共投资不应完全等同。与理论上界定公共投资领域相比,实际中把政府财政投资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存在不小的难度,它会遇到多方面阻力。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而公共财政制度是以政府预算制度为依托,随着政府预算制度的形成而形成的。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预算制度就没有公共财政制度,把财政投资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在中国由于尚未真正建成公共财政制度,财政投资不能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是投资领域政府作用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的根源之一。

1.2地方政府投资的范围

从上述分析可得知目前中国的公共财政制度商不完善,中国的地方政府投资范围也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情况。那么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呢?按照现有财政分权的基本思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理,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取决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而事权的相关规定分散见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总的来看,与政府投资相关的事权涉及本区域内的公用设施项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现有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公共领域。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否如此呢?

自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就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按照要求,对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和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将财政投资区分为公共投资和国有资本投资两大类,当前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领域投资。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财政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财政投资变成次要地位,非财政投资成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力军。仅仅依靠财政融资投资是不能满足公共物品的需求,还需要非财政融资投资提供公共物品。综上所述,本文的地方政府投资就是指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资和非财政投资。

2.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投资方式提供公共品已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因此必须要扩大非财政投资也即广泛吸收民间投资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品。与此相对应的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也要作出重大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1地方政府融资方式

是一拨款、债务性融资、资资方式的事权。共投资领域也就无从谈起。政从目前国内外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与方式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其资金来源一般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用于教育、卫生公共事业;二是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包括地方政府的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投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信托融资等。银行贷款是地方政府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三是资产(资源)性融资。资产(资源)性融资是各级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产和公共资源筹措的资金,包括有形资产(资源)融资(如项目融资与土地融资)和无形资产(资源)融资(如特许经营权融资)。四是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政府性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或其他自筹资金,包括上市融资和非上市股权融资。

2.2各种融资方式评述

上述四类融资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色和适用范围,综合看来,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有:

首先,债务性融资中的银行贷款是当前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全国城建投资中银行贷款的比例变化看,2000年银行贷款占全国城建投资资金的20.9%,2003年达到31.1%,2005年为30.8%,2007年在禁止“打捆贷款”业务后,银行贷款仍占全国城建投资资金的28.9%,其中有近1/5的城市67.5%的城建投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其次,资产(资源)性融资中的项目融资是当前融资机制市场化的主要方式。就有形资产(资源)融资而言,项目融资如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是目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创新,是未来准经营性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外,土地融资也是地方政府融资主要方式之一。

第三,权益性融资中的股权上市融资目前在国内比较常见,一些以水务、交通等为基础的交通投资公司、城司都通过股票上市进行融资,如上海城投控股就是以城市水务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典型。而非上市股权融资主要资金主要以外资为主,集中在一些有限的领域。

3.对建立在公共品供给基础上的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建议

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不是孤立的,而是必须将其与地方政府投资及地方公共品供给结合起来分析。其中,提供满足地方民众需要的地方公共品是地方政府投融资的核心,地方政府投资是提供地方公共品的一种主要方式,其他主体投资将弥补地方政府投资的不足。所以地方政府融资要更宽泛,不仅为财政投资融资,还要为非财政投资融资。另外,针对不同的地方公共品所使用的融资方式是有差异的,同一种地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以有不同的融资方式。

3.1财政融资

财政融资来源通常由地方税收和地方非税收收入组成,主要用于解决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这些投资因无收费机制、完全按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无法实现有效供给,必须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加以解决,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人行道等。

3.2非财政融资

3.2.1债务性融资

在地方政府不享有举债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不得不“没有正门、走旁门”,变通违规操作,或者把债务分散在各部门或下属公司,或者以为其他单位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筹集资金,其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蔽性。但对于债务融资也要区别对待:对于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控制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融资,适当放宽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进行融资,但必须要有严格的控制:一是事先经过同级人大投票通过;二是要将年度债务融资总量控制在地方政府收入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

3.2.2资产(资源)性融资

目前项目融资主要是为那些造价高昂的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手段,因为这些项目具有潜在利润,但无法短期收回投资成本,需要通过公共—私人合作方式来提供资金,如道路、桥梁、关口等。私人部门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当前债务并提高举债能力,从而将更多的资金用来解决民生问题。对于利用土地等资源进行融资是着力要解决事关全体民众的项目投资,而且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所以要采取市场的方式来进行。

3.2.3权益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香港地铁在2000年10月发行股票上市,政府向公众直接出售23%的股权,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内也有很多城市在基础设施领域已开始了这种运作,所以,这种融资方式可以解决类似地铁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问题。

4.总结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政府的作用责无旁贷,而政府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意义毋庸置疑。因此,规范政府投融资模式,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研究投融资模式的意义也在于此,希望能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相关参考。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不宜过分夸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风险[EB/OL]. (20100301)[20100421] 省略.cn/plus/view.php?aid=2449.

[2]陆昂.转型时期中国政府投资行为研究:基于公共管理者视角[D].暨南大学博士论文,2008:56-57,111.

[4]张雷宝.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效率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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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燕.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及其演进[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42,44.

第4篇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由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首先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所谓调整政府职能结构,就是要将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原来的过分关注经济建设的建设型政府,调 整为政府职能主要关注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其区别于管制型政府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 [17]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各级政府构建坚实的公共财政体系

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有四大体制支撑,即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协调制度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从财政体制来讲,首先要 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使其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职能。其次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目前比较薄弱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 付的力度,弥合东西部之间在公共服务上的差距,使其达到公开、公平、公共、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从收入分配来讲,必须按照“保低”(保障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水平),“扩中”(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控高”(调控过高收入),“打非”(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的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使收入差距扩大的趋 势得到根本性扭转,从而减轻政府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18]

(三)加大县级政府的经济自主权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保障

有研究认为,中西部地区某些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困难,原因在于其县级财政的现状与公共财政的差距。[19]县级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 政包袱重,“市管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重了县级财政的压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县级财政负担过重,财力偏紧使中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时有 心无力。由此,近年各省积极实施“强县扩权”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县级政府在县域经济中的自主权。强县扩权最重要的就是要强化县级政府的经济大权,可以 有效实现政府机构的精简,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使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并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协调水平。[20]

陕西省于2007年起开始实行“强县扩权”试点。2008年一季度,15个扩权县(市)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 平均增长15.9%、28.7%、28.7%。扩权县直接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大幅增加,发展环境更加宽松。神木抓住机遇,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 展,顺利跨入全国百强县行列,从而改写了陕西省没有全国百强县的历史。

四、总结

西方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天然责任,而我国由于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只能将范围缩小至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 和各地广泛的实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必将越来越成熟。如何实现民生措施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只有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和扩大 县级政府的经济职能,才能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认为以下问题还应进行继续深入地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如何评价,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措施的实行,这一领域必然会引起学者的关注。同时,各地政府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这些举措应切实贯彻落实,使这些 惠民举措真正为百姓带来福利,而不是出于各级政府一时的“政绩热情”。

参考文献:

[1]刘德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制度因素及实现路径:文献综述[J].上海经济研究,2008,(4):12.

[2]唐钧.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6种基本权利[J].时事报告,2006,(6):42-43.

[3]钱凯.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讨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8,(42):40.

[4]董立人.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8,(5):83.

[5]王伟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分析框架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5):74.

[6]周明海.民生的关注与追寻——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的主要观点综述[J].兰州学刊,2008,(4):87-91.

[7]金兴盛.让所有人共享基本公共服务[J].今日浙江,2008,(14):44.

[8]“公共服务均等化”课题赴美加考察团.加拿大和美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的考察[J].宏观经济研究,2008,(2):29-34.

[9]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促进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J].宏观经济研究,2008,(5):7.

[10]骆建华.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N].浙江日报,2007—07—02(11).

[11]金兴盛.让所有人共享基本公共服务[J].今日浙江,2008,(14):44.

[12]迟福林.广东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EB/OL].cird.org.cn/showfruit.aspx?ID=772.

[13]陈昌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国行动路线图[J].财会研究,2008,(2):16.

[14]井敏.试论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J].学习论坛,2008,(10):53-55.

[15]陈文权,张欣.十七大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讨论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5):41-45.

[16]高尚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EB/OL]. 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4&ID=163606&replyID=&skin=1.

[17]井敏.试析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J].学习论坛,2006,(10):47-50.

[18]常修泽.公共服务均等化亟需体制支撑[J].瞭望,2007,(7):48-49.

第5篇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由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首先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所谓调整政府职能结构,就是要将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原来的过分关注经济建设的建设型政府,调 整为政府职能主要关注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其区别于管制型政府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 [17]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各级政府构建坚实的公共财政体系

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有四大体制支撑,即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协调制度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从财政体制来讲,首先要 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使其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职能。其次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目前比较薄弱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 付的力度,弥合东西部之间在公共服务上的差距,使其达到公开、公平、公共、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从收入分配来讲,必须按照“保低”(保障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水平),“扩中”(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控高”(调控过高收入),“打非”(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的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使收入差距扩大的趋 势得到根本性扭转,从而减轻政府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18]

(三)加大县级政府的经济自主权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保障

有研究认为,中西部地区某些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困难,原因在于其县级财政的现状与公共财政的差距。[19]县级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 政包袱重,“市管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重了县级财政的压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县级财政负担过重,财力偏紧使中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时有 心无力。由此,近年各省积极实施“强县扩权”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县级政府在县域经济中的自主权。强县扩权最重要的就是要强化县级政府的经济大权,可以 有效实现政府机构的精简,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使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并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协调水平。[20]

陕西省于2007年起开始实行“强县扩权”试点。2008年一季度,15个扩权县(市)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 平均增长15.9%、28.7%、28.7%。扩权县直接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大幅增加,发展环境更加宽松。神木抓住机遇,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 展,顺利跨入全国百强县行列,从而改写了陕西省没有全国百强县的历史。

四、总结

西方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天然责任,而我国由于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只能将范围缩小至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 和各地广泛的实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必将越来越成熟。如何实现民生措施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只有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和扩大 县级政府的经济职能,才能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认为以下问题还应进行继续深入地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如何评价,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措施的实行,这一领域必然会引起学者的关注。同时,各地政府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这些举措应切实贯彻落实,使这些 惠民举措真正为百姓带来福利,而不是出于各级政府一时的“政绩热情”。

参考文献:

[1]刘德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制度因素及实现路径:文献综述[j].上海经济研究,2008,(4):12.

[2]唐钧.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6种基本权利[j].时事报告,2006,(6):42-43.

[3]钱凯.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讨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8,(42):40.

[4]董立人.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8,(5):83.

[5]王伟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分析框架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5):74.

[6]周明海.民生的关注与追寻——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的主要观点综述[j].兰州学刊,2008,(4):87-91.

[7]金兴盛.让所有人共享基本公共服务[j].今日浙江,2008,(14):44.

[8]“公共服务均等化”课题赴美加考察团.加拿大和美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的考察[j].宏观经济研究,2008,(2):29-34.

[9]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促进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j].宏观经济研究,2008,(5):7.

[10]骆建华.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n].浙江日报,2007—07—02(11).

[11]金兴盛.让所有人共享基本公共服务[j].今日浙江,2008,(14):44.

[12]迟福林.广东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eb/ol].cird.org.cn/showfruit.aspx?id=772.

[13]陈昌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国行动路线图[j].财会研究,2008,(2):16.

[14]井敏.试论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j].学习论坛,2008,(10):53-55.

[15]陈文权,张欣.十七大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讨论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5):41-45.

[16]高尚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eb/ol]. 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4&id=163606&replyid=&skin=1.

[17]井敏.试析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j].学习论坛,2006,(10):47-50.

[18]常修泽.公共服务均等化亟需体制支撑[j].瞭望,2007,(7):48-49.

第6篇

【关键词】 城乡 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极大地增强了综合国力,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根本的改变。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快速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表现

1.1基础教育服务

基础教育作为最基本的教育阶段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和保障,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尽管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城乡义务教育在入学率上的差距已大大缩小,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办学条件和教师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即便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接受同等层次的义务教育,受条件所限,农村的教育质量仍不及城市。以辽宁省为例,农村基础教育在发展水平上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各级政府在教育经费、师资等方面优先考虑城市,而农村教育资源有限,无法满足需求。二是城乡义务教育环境存在较大差距。从硬件来看,农村学校教学和办公环境、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等都不如城市。三是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义务教育的需要。由于农村教师待遇差,生活条件艰苦,一般大学生都不愿意到农村教书,更不用说优秀教师了。师资的短缺致使一个老师往往教授多门课程。农村教师数量的短缺加上教师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教学质量远远落后于城市。

1.2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农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远低于城镇居民,政府财政更多的是投入到城市,造成城乡医疗水平差距较大。城市拥有最优质的医疗资源,农村缺医少药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以辽宁省为例,在医疗卫生资源方面,约40%的城镇人口就占有近70%的医疗资源,而60%的农村人口却仅占有仅30%的医疗资源。在医务人员业务水平方面,农村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由于经济和环境等因素,高学历和高水平的医务人员都涌向城市。农村的医务人员在学历和职称水平上都低于城市。在医疗设施方面,城市医院规模大、数量多、设备先进,而农村只有卫生所、医务室,而且数量少,设备陈旧。从每千人口医疗卫生人员服务配备情况来看,差距更为明显,城市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8.26人,农村仅为3.24人,城市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3.27人,农村仅为1.5人,城市每千人拥有注册护士3.53人,农村仅为0.95人

1.3基本社会保障服务

基本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基本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①。一般而言,基本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组成。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比较健全的,在城市目前已基本形成统一的、覆盖率较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大致建成,进入完善发展阶段,城市社会保障范围涵盖就业、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社会保险、优抚救济、救助等多项内容,然而,在农村虽然也有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和城市相比差异很大,农村仅有五保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优抚救济等,并且保障水平普遍较低。以辽宁省为例,到2011年,辽宁省城市的低保标准为310.6元,农村的低保标准仅为160.52元,前者是后者的1.93倍,从城乡低保覆盖面来看,2010年辽宁省城市享受低保人数为125.95万人,低保覆盖面为5.87%,农村享受低保人数为92.9万人,低保覆盖面为4.4%,农村比城市低1.47个比分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地农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远落后于城市。城乡间社会保障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的差距,且在不断扩大,城乡间社会保障存在严重的非平衡性和非均等性。

1.4基础设施及公共环境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②。城乡基础设施的不均等是导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主要原因,我国城乡基础设施的不均等是显而易见的,在城市,供水供电设施完善,道路宽阔平坦,交通便利。城市社区基本都有活动中心、健身中心、公园等等。而在农村,供水供电设施不完善。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农村电网薄弱,特别是在用电高峰期,经常会因电压太低而停电。农村道路狭窄,坑坑洼洼,很多农村道路都没有安装路灯,由于夜间没有路灯照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经常发生。农村交通不便,大部分农村至今没有通公交或公交线路单一,限制了农民的出行和与外界的联系。财政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是存在差异的。以辽宁省为例, 2010年,辽宁省在城镇的固定资产投资为15106.33亿元,而在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只有936.70亿元,城乡之间固定资产投资差距巨大。从公共环境的角度来看,政府在城市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却很少关注。农村的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主要依靠农民的自发意识,其保护范围、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可想而知。

2. 原因分析

2.1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

城乡二元结构和地区间梯次发展战略叠加所导致的后果是城镇与乡村、东部与西部之间的发展差异巨大,而这种差异不是短期内政策调整所能弥补的,必将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业已存在的地区间发展差异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所不能绕过去的“鸿沟”。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长期分割政策影响,我国地方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支出存在城乡间严重不均现象。养老保障、基础教育、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等隐性公共服务与产品都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异。

2.2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各级政府间由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界定不清楚,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放的现象,即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上,中央占有较大比重,地方政府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但是在财政支出上,尤其是那些和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支出,地方政府要承担较大的责任。事权长期层层下移,财权又过于集中在上级政府部门,使各级政府部门的事权、财权不对等,从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有效而稳定地供给。比如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的支出,主要还是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虽然中央政府占有较大财政收入比重符合发展趋势,但是如果由地方政府承担过多事权,会使得地方政府承担较大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3社会组织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市民社会发育程度还很不成熟,各种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健全,社会的治理程度还比较低。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社会组织不仅处于参与程度十分有限的从属地位,而且难以对政府生产和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的评估、监督和制衡。相对于国外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参与的格局,我国依然是基本公共服务政府一元主导的格局,而且受路径依赖性的影响,预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形成多元参与生产和供给基本公共服务的格局。另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是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的另一大原因,也是许多社会组织主动依附政府机构的重要原因。

3.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

3.1完善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

科学、合理地转移支付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直接而又容易见效的手段。正因为如此,许多专家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③”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的资金未必能做到公平分配。诸如,在经费缺乏背景下,部门间利益竞争导致转移支付的资金没有被公平、合理安排,促使部门间乱用、滥用、挪用资金等现象不断产生;公共服务部门内部未能把资金用于最需要的群体或地区,使真正需要援助的对象没能得到服务,导致严重的不公等。其实,完善公共财政政策不仅要克服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不足问题,而且要解决财政供给不均问题。地方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公平分配,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均等化。为此,增加部门经费开支透明度,提高受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是预防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不均的有效办法。在对公共服务支出进行绩效审计时,应特别考虑公共服务支出的公平性问题。

3.2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体制大背景下,我国一直实行城乡二元的公共服务体制,城乡居民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不同,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带有特别明显的工业偏好和城市偏好,城市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由公共财政供给,而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不是靠公共财政,而是靠农民自己。因此,农村要想得到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除了政府加大对农村投入外,还应该考虑集中利用农村现有的有限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事实上这是可取的,也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相对来说,农村地广人稀,且近几年的计划生育使人口数量减少;同时,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设备、设施等利用率低。这种现实,要求政府应该考虑农村现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集中利用。可考虑在公共财政投入数量不变前提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合并农村学校、农村卫生院、农村基础设施,集中利用资金、人力资源、设备、设施,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缩小与城市的差距。从长远来看,除了集中利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外,还可考虑加速城镇化。因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高低,与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高低相关。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越高,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被集中利用的程度就越高,基本公共服务就越均等。

3.3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

政府的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起到“罗盘式”的校正和指引作用。只有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才能使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变化具备足够的制度动力,才能逐步实现公共财政支出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中心转变。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政府自身的绩效评估和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评议。迄今为止,政府自身的绩效评估相对比较完善,但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来考核各级政府,保证不偏离人民受益、人民满意的原则,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效果。特别是,要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包括:一是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在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如围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状况,可将入学率、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及城乡居民满意度、幸福感等衡量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二是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使广大民众的评价成为影响干部升迁的重要因素。这样也会倒逼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3.4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公共服务型政府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导向,或者说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共同职能。虽然公共财政的职能与政府职能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任务来说,政府需要通过公共财政手段来实现,而公共财政政策则需要围绕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宗旨来设置。从满足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而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求政府能够提供某种制度或机制,使公民在享用基本公共服务时能够实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基于我国城乡有别、区域发展差异较大的国情,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等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平均化,均等化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的思想,因此,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保证公民在享用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上具有公平的机会,即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决策机制、融资机制和监督机制上都要尽可能地消除歧视性动机,保证处于不同境遇的公民均能在自己的可及范围内尽可能公平地享用基本公共服务;其次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与分配上要制定公平的规则,消除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第三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势,合理调剂公共财政资源,努力实现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均等化。

注释:

①吴建华,查丽艳.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研究[J].商业研究,2011,(08),157-158.

②baidu词条.基础设施建设[EB/OL].http:///view/277705.htm.

③国际视野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N].中国经济时报,2009-08-27.

参考文献:

[1] 钟振强,宋丹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其评价指标体系[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8(2).

[2] 丁元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标准建设问题[J].甘肃理论学刊,2008(5).

[3] 陈昌盛.中国政府公共服务:基本价值取向与综合绩效评估[J].财政研究,2007(6).

[4] 金人庆.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J].求是,2006(22).

[5] 王谦.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

[6] 岳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财政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7篇

 

论文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以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管理绩效为主要内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为适应“新公共管理”的需要,各个国家的政府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公共财务管理改革,也强烈冲击着我国的政府公共部门。本文针对当前公共财务管理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公共财务管理的对策。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管理和财政管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财政预算由供给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的转变。由于公共财务管理是整个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模式的改变,必然会对公共财务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共财务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财务管理的好坏接关系到公共管理的质量。作为公共财政和财务管理的结合,公共财务管理的本质是要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在最终目标的追求上与“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一致。可见,在当前倡导“新公共管理”的大背景下,公共财面对新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公共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寻求公共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共财务及财务活动 

 

公共财务也称为公共部门财务,应当包括政府财务、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单位财务。财政界倾向于将公共财务称为公共财政,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财政学理论把财政称为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将公共财务称为企业财务和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财政管理既包括预算管理、税收管理,也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 

可见,公共财务是公共财政的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i公共财政对公共财具有统驭作用,公共部门必须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从事财务活动。 

 

2 公共财物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2.1 公共预算问题多公共财务管理混乱《预算法》是规范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预算法原则,我国各地正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项目预算、零基预算等预算管理改革。然而,预算法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依法理财、依法进行收支预算管理的氛围尚未形成,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执行中的随意性与长官意志太大,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支出预算追加频繁;有的地方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以权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 

2.2 支出不讲效益政府成本过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有“业绩指标”、“保底指标”等,带有明显的“gdp化”倾向,至于成本指标目前还未纳入干部考核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支出缺乏成本意识,节俭意识淡薄,支出管理失控,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当前整个社会上奢侈摆阔之风盛行,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挥霍的现象比比皆是,公款吃喝玩乐屡禁不止,各种会议泛滥成灾,一些部门和领导竞相出国公费旅游、竞相进口豪华车享受也绝不是个别现象,这都已成为我国财政资金的一个巨大漏洞。 

2.3 巨额负债多虽然《预算法》明确规定不准编制赤字预算,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执行赤字预算,大量甚至过度举债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政府公共部门财务受托责任不明晰,财务行为不理性,公共行为短期化严重,导致公共部门债台高筑,公共财务危机重重,严重威胁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西部地区,许多地方政府从财政上看实际早已“破产”,不少地方、乡镇政府基本上是在背负巨额债务状态下运行的。 

 

3 公共财物的对策分析 

 

针对对公共财物管理驯犬及其主要问题的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3.1 建章立制,为公共财务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强制约束,财务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就难以避免,要实行有效的公共财务管理,就必须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必要的法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做好公共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目前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公共财务制度,“要有健全的、以绩效导向的公共预算制度,形成公共财务制度链。”有关法规制度建立后,还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再好的法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是规范收支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 

3.2 合理配置公共财权合理配置公共财权,首先要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新型的预算管理机制,规范财权运行。其次,要理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其应有的财权加以明确界定,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再次,规范财权,统一财力,就是要把一切收支管理权限都归属于政府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由预算统筹管理,而不是分散多头管理。我国改革开放是以财政的“放权让利”为突破口展开的,要解决腐败问题,首要的就是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将规模庞大的预算外收支完全纳入到预算内管理,让腐败失去生存的土壤。 

3.3 借鉴企业成功经验,引入先进管理技术由于政府部门、单位的非营利性,其借鉴企业成功经验的目的并不在于营利,而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西方学者比较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不同效率后,得出结论:企业效率远远高于政府。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提出以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的主题,主张引进竞争机制,大力降低政府成本。新西兰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了全面的政府改革,更多、更明确地在公共部门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以及市场机制,政府通过采取开源节流,将私营部门的会计架构应用于政府预算制度之中、设立财政责任法等措施来降低行政成本。九十年代美国政府提出塑造“降低成本、提升效能”的企业型政府的新概念,按建设企业化政府的思路进行了行政改革。 

第8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国内现状;国外现状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国外高校实施的现状

国外大学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比于国内大学在形式上大有不同,就英国公立大学来说,英国财政部门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对国库进行管理,从有关部门的预决算到借贷款等一系列国库管理的具体运作,都由财政部来实施。财政部在英格兰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将全部财政资金存放其中进行管理和核算。每年下达的预算,迅速补充和完备有关的财政制度,使每个部门预算的实施和资本运作的情况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研究型大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研究》一文中以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University of Central Lancashire)为例,对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央兰开夏大学属于英国的公立研究型大学,财政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大约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此外,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被安排用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业务经费和基建经费的支出。此外,高校财政性支出的方式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由学校财务部门的核销人员对票据进行核销,有些款项支出由财务人员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另外一种是财政部门给预算单位下达的预算款项到位后,经过财务人员的核算,对符合支付的票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经财政部门的审核,直接付给供应商,报销人员还可以通过使用公务卡支付货款等,经过审核后国库财政资金出账由银行进行结算。同时,政府部门激励对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拨款有结余的,留给学校继续使用,超支部分由学校自己设法弥补。财政部门只对个别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进行回收。综上所述,英国主要对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于大学而言则实行特殊的政策。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国内高校实施的现状

该制度在国内高校的执行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式的意义,使得高校财务工作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使高校的财务管理实现了由领导随即决策向科学化管理,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由对资金的局部监管向全面监管,由重使用轻管理向使用管理并重的转变和跨越,各级各类人员对新型财务管理方式逐步理解和认可,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按章办事,形成了财务管理的新观念和新格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财政资金管理的风格有了很大的变化

实施该制度之前,高等学校每年在固定的时间根据下属部系的生均比例、师资力量等元素,向下属部系划拨资金,满足其用款需要,以实现将单位资金纳入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高校财政资金区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大块,同时,按照不同类别的资金渠道来核算,并且还要求做到专款专用。这样一来,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从以往下属单位拥有并可以较为方便地使用自己的“划块”经费,转变为由财务部门、归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对财政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相互监督、相互约束。

2.财政资金拨付的方式有了巨大转变

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前,高等学校的财政资金在自己的账户上,资金的使用具有很大的便利性和直接性。下属部门只要将用款申请报送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就可以直接将款项打到收款单位的账户上。每个年度,下属单位无需上报具体的用款明细,高校的上级管理可以将预算所需的资金全部直接打到各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上使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后,财政、教委及其他相关部门每年都要对高校按照各归口明细的预算申报文本进行审核把关,核定批复之后,以一定用款额度的形式,将资金下达到指定的银行,高校付款要通过银行进行申报,申报后通过财政部门已经批准的额度进行支付。

3.会计核算的方法有了很大的改变

以前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时,财务部门有些打“球”式的会计业务操作,例如:高校向下属一些后勤单位进行拨款或交付水电费及物业费等极为普遍。这种操作在以前可以通过会计人员,经过对后勤单位使用资金的额度进行核销,开具支票或网银直接从学校的账户里给后勤单位转账。现相关制度实行以后,规定除独立法人以外的高校下属的后勤单位不得在校内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的转账,如此一来,使高校后勤单位不能便捷地从高校直接获取所需资金。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03602

1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研究

1.1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选择的研究

大部分的研究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由于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使得传统的养老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其一是政策的约束如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等,另一方面是外在因素的阻碍如城市化、工业化等。所以农村家庭的养老模式必然要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变。杨翠迎认为,我国尚不具备建立全国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现阶段的农村养老需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等养老方式的通力合作。阳义南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四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从当前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大都认为农村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养老需求,需要依据我国经济的发展实际需要寻求多样化的养老模式。

1.2关于农村不同人群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研究

这个关于农村不同人群的研究重点主要是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和“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在计划生育家庭方面,研究者认为政府应当为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做出制度性的长期安排,使他们在老年时期获得更高的生活水准;对于农村“空巢”老人大多数学者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和社区照顾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使“空巢”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但是这些研究仍停留在“补缺型福利”观的层次上。我们应该建立的是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再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标准,使农村特殊人群如计划生育家庭和“空巢”老人也能老有所养。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的研究

无论从国家政策还是学术研究上都认为应该建立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试点、推广、整顿和创新发展阶段,习惯上将试点、推广和整顿成为旧农保时期,创新发展阶段至今成为新农保时期,相应的学术研究领域也分为两个阶段。

2.1关于我国农村“旧农保”时期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探索创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1991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确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根据此方案各地从1991年开始逐步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到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达到8025万,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当期结余26亿元,期末滚存结余166.2亿元。但是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出现停滞状态,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施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的业务。这一时期学术界的研究主体主要有三个,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争论、对农保方案设计的研究、农保基金筹集机制及运行机制的讨论。

(1)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行性的争论。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争论分为“可行”论和“不可行”论。“可行”论代表有卢元海、韩汉博等,他们通过对农保制度建立的条件,如宏观经济、农民的缴费能力及政府的财政承受力等经济指标的角度来分析研究,认为当前建立农保制度是可行的;“不可行”论代表有梁鸿等,他们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出发认为现阶段城市依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政府应当向城市的发展倾斜,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这些因素阻碍了农保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建立,所以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建议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优先发展。

(2)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研究。

以陈少晖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农保方案设计的缺陷在于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即农保方案在设计中出现了政府责任的严重缺失,农保方案实际上是让农民自愿储蓄,政府不提供经费或是提供的经费远远低于农民自己所缴纳的费用,不仅起不到社会互济的作用而且还严重打击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也是旧农保失败的重要原因。

(3)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与运行机制的讨论。

农保基金筹资机制问题的焦点主要有公共财政在农保筹资中的缺位以及筹资标准低、保障能力差。针对以上两方面卢元海认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创新之路是实物换保障即将农产品、土地等食物转换为保险费;刘万则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可行性研究指出财政补贴农保在经济上是完全可行的。关于农保基金的运行机制,学者一致认为农保基金面临监管不力、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等方面的挑战,并且由于农民投资有限、收益率低下导致农保基金陷入停顿的风险。

学术界关于“旧农保”时期的研究已经很全面但是大多局限于对旧农保制度本身进行分析,其中政府的责任和公共财政是分析的重点,而忽视了对制度环境的分析,所以提出的政策趋向同化而缺乏针对性。同时研究还将农民自身边缘化,农民没有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事实上农保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在实施中是政府与农民之间互动的过程,但是大多数研究并没有将农民纳入研究框架。

2.2关于我国农村“新农保”时期的研究

“新农保”时期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创新发展阶段,这一阶段起始于2002年11月十六大,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提案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围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模式展开,主要研究有:

(1)关于试点地区新农保制度的模式比较与总结。

学者们研究表明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实行的较多,代表性的有“吕梁模式”等;第二种是仿城保模式,代表性的有“无锡模式”;第三种是个人账户和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代表性的有“北京模式”,后两种模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的较多,这几种模式都强调政府的责任、公共财政的支持以及农民参保的自愿性。

(2)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研究。

由于国家已经在筹资主体上确定了大方向,因此这一阶段相比较于上一阶段更加注重操作化的细节。一是探索农民缴费的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可行性和具体方法,比如“宝鸡模式”中家庭成员参保后老年人免费享受养老补贴的激励机制。二是在农民个人缴费方式上主张灵活性和多样性相结合,比如尝试“粮食换保障”的“霍邱模式”就是筹集资金的重大创新。

(3)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公共财政的作用研究。

围绕公共财政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共财政的支持模式与方式的研究,史锦华等强调从改革财政体制和加大中央财政对新农保支持力度两个方面形成公共财政支持模式,在试点过程中已经形成缴费补贴、基金贴息、老人直补、待遇调整等四种财政投入方式;二是公共财政框架问题,贾海珍、李红等提出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看待新农保建设,公共财政不仅要为新农保提供基本的制度支持和物质支持,国家各级财政还要根据不同对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形成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上针对新农保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其中试点模式的总结和公共财政是研究的核心。但至少存在以下两点问题:首先,任何一种制度的创新都适应了该地区特殊的发展需要,因此模式的总结并不是研究的重点,重点该试点为什么会发展出这样的新农保制度以及其背后的动力机制,否则单一地区的经验创新很难上升为国家政策制定的依据;其次,现阶段的重点不是讨论各级财政分担比重,而是将公共财政投入的方式、方法及水平与不同的地区新农保的基本模式相结合,考虑如何与当地农民的养老客观需求相结合。

3结论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难题,目前正处于艰辛的探索阶段。尽管当下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相信这项研究工作不会停滞不前。在未来的研究成果中一定会为我国农保制度的推广和实施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指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农民也会摆脱老年时生存的困境安享晚年。

参考文献

[1]阳义阳.四支柱模式: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研究[J].农业经济,2004,(4).

[2]杨翠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何去何从?―农村养老保障现状与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5,(8).

[3]郑成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研究――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与计划生育有机结合的政策选择[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3).

[4]卢元海.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J].经济学家,2003,(5).

[5]韩汉博.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社会科学家,2008,(10).

[6]史锦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探讨[J].乡镇经济,2008,(8).

第10篇

论文摘 要:基础教育问题是关系到国民基本素质和社会公平的基本问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然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诸多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发展。本文从我国基础教育服务非均等化的问题表现上分析其产生原因,并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条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 

 

一、我国基础教育服务非均等化的问题 

 

国家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基础教育摆到了空前重要的位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基础教育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逐步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使得当前农村基础教育有了较快发展,但保障水平还较低,存在问题还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管理体制存在差异性 

首先,由于教育管理权限的下放和学校自主权的扩大,导致了中央政府关于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与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教育、满足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与学校自身利益的矛盾。 

(二)教育资源不均衡 

在财力资源配置现状方面,全国各省区市中小学财力资源配置存在着差异。在人力资源配置现状方面,专任教师中小学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所占比例均是城镇高于农村,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教育环境存在差异性 

不论是从客观的地理环境来看,还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环境来看,城镇和农村的教育环境都存在着悬殊很大的差异。城镇的交通条件便利,但是农村却很差,上学路途遥远且没有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多学生上学非常不方便。教学环境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学校教学楼与教育相应配套设施上都是农村远远落后于城镇。 

(四)人才培养不当 

课本知识只是一点共性知识,共性知识是不能使人成才的,使人成才的是个性知识,共性知识学的越好,占用的时间就越多,学习个性知识的时间就越少,成才的希望就越渺茫。但是我们的教育要求学生好好学习,鼓励学生考高分,实际上是要求和鼓励学生浪费过多发展个性的时间,使学生不易成才。 

 

二、我国基础教育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 

 

(一)教育资源配置的政策和制度不合理 

城乡分割制度造成城乡之间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教师分配体制扩大了城乡教师资源之间的差异。现行的校长负责制造成了教师管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间接地限制了教师的流动。 

(二)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现行基础教育财政体制要求把发展基础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地方负责筹措与分配,实际上等于默许了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客观差异对发展教育的不利影响和制约。农村教育经费中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城乡之间教育基本建设和维修经费、公用经费投入差异巨大。 

(三)主管基础教育的政府级次、职能部门过多 

我国五级政府都对基础教育的发展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基础教育的管理还涉及教育、人事、财政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这样一来,如此多头的管理,一方面会造成政府间交易成本的增大,浪费宝贵的基础教育财政资源,另一方面又容易助长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基础教育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教育师资人才水平参差不齐 

城乡教师整体水平与素质存在巨大的差异:就城乡教师的学历结构而言,一些城市地区已开始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甚至本科化,而相当多的农村地区,小学教师合格率仍主要维持在中师学历水平。在一些落后农村地区,代课教师的比例仍高居不下,合格教师的严重匮乏更凸现了城乡师资水平的差异。 

三、实现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对策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基础教育公共品对社会经济发展日趋重要。因而,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不仅是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责任。为了更好地实现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明晰政府角色,强化现代教育管理体制,夯实均等化的政治基础 

1.政府应承担起基础教育投资的主体地位。基础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其应由政府来提供,并努力使均等化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2.明确界定基础教育服务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多级政府分担经费,既是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资金需要,也是为了促进各级政府支持教育。 

3.履行基础教育服务职能的政府级次不能放置太低。基础教育应由相当于县级的地方政府办学,这样有助于避免因末级基层政府缺乏财力保障而使基础教育不能充分发展的现象。 

4.把政府间财政的转移支付视为最重要的手段。不仅可以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供给水平,同时也可以强化中央政府对全国基础教育服务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以此消除或缩小地区之间的不均等。 

5.实施城市和农村一体化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教育体制的设计上不应有城乡之分,在财政分配上不应过多地向城市倾斜。 

(二)公平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1.统筹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从教育投入层次来说,教育资源应该更多地向基础教育倾斜;从教育投入的区域分布来说,应该更多地向西部地区倾斜;从城乡教育投入来说,应加大农村教育投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2.统筹城乡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减小地区及城乡差异。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城乡统一筹划。只有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们的教育支付差距减小,促进城乡的教育协调发展 

3.建立矫正的补偿平等措施,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国家应该补偿纠正教育资源及机会在配置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建立体现实现城乡间甚至是每个公民间基础教育公共产品均等化服务的公共基础教育,建立和完善财政制度公共教育财政体制。 

(三)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促进基础教育服务的过程公平 

1.采取差异策略,促进地区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国家应该在全面统筹教育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具体措施上采取差异策略,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政策和要求。在政策、经费和师资等方面对落后地区进行倾斜和补偿。 

2.扶持弱势群体,促进阶层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国家通过公平的政策与制度设计来消除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在教育机会获得中的不当干预。加强对弱势群体阶层家庭和弱势群体阶层子女的扶持。 

3.制定鼓励性政策,促进不同性别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首先要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为女童接受教育提供一个安全的学校环境;其次要改革学校教育,调整教科书中性别不平等的内容;再次要引导社会观念,加强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树立性别平等的教育榜样。 

(四)大力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结果公平 

1.实现最基本的教育服务均等化。国家应根据对基础教育运行的实际调研情况,公布最低的国家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标准,各地的基础教育只允许高于国家标准,而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2.允许基础教育服务地区性差异存在。均等化并不意味着全国的基础教育完全一致,相反,基础教育的均等化应允许在全国最基本的办学条件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 

3.教育部门要大力肯定并宣传分数并不具有唯一性。教育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肯定分数不具有唯一性的观念并宣传推广,促使不同特长个性的学生都能受到老师的重视与积极培养教育。 

 

参考文献 

[1][美]科尔曼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m].何曦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2]陈东生.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研究:政府教育经营理论创建与实践机制选择[m].济南:山东科技出版社,2007. 

[3]陈敬朴.基础教育矛盾与对策[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 

[4]翟博.教育均衡论——中国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实证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基础教育 均等化 问题 对策

论文摘 要:基础教育问题是关系到国民基本素质和社会公平的基本问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然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诸多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发展。本文从我国基础教育服务非均等化的问题表现上分析其产生原因,并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条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

一、我国基础教育服务非均等化的问题

国家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基础教育摆到了空前重要的位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基础教育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逐步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使得当前农村基础教育有了较快发展,但保障水平还较低,存在问题还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管理体制存在差异性

首先,由于教育管理权限的下放和学校自主权的扩大,导致了中央政府关于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与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教育、满足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与学校自身利益的矛盾。

(二)教育资源不均衡

在财力资源配置现状方面,全国各省区市中小学财力资源配置存在着差异。在人力资源配置现状方面,专任教师中小学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所占比例均是城镇高于农村,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教育环境存在差异性

不论是从客观的地理环境来看,还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环境来看,城镇和农村的教育环境都存在着悬殊很大的差异。城镇的交通条件便利,但是农村却很差,上学路途遥远且没有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多学生上学非常不方便。教学环境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学校教学楼与教育相应配套设施上都是农村远远落后于城镇。

(四)人才培养不当

课本知识只是一点共性知识,共性知识是不能使人成才的,使人成才的是个性知识,共性知识学的越好,占用的时间就越多,学习个性知识的时间就越少,成才的希望就越渺茫。但是我们的教育要求学生好好学习,鼓励学生考高分,实际上是要求和鼓励学生浪费过多发展个性的时间,使学生不易成才。

二、我国基础教育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

(一)教育资源配置的政策和制度不合理

城乡分割制度造成城乡之间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教师分配体制扩大了城乡教师资源之间的差异。现行的校长负责制造成了教师管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间接地限制了教师的流动。

(二)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现行基础教育财政体制要求把发展基础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地方负责筹措与分配,实际上等于默许了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客观差异对发展教育的不利影响和制约。农村教育经费中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城乡之间教育基本建设和维修经费、公用经费投入差异巨大。

(三)主管基础教育的政府级次、职能部门过多

我国五级政府都对基础教育的发展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基础教育的管理还涉及教育、人事、财政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这样一来,如此多头的管理,一方面会造成政府间交易成本的增大,浪费宝贵的基础教育财政资源,另一方面又容易助长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基础教育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教育师资人才水平参差不齐

城乡教师整体水平与素质存在巨大的差异:就城乡教师的学历结构而言,一些城市地区已开始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甚至本科化,而相当多的农村地区,小学教师合格率仍主要维持在中师学历水平。在一些落后农村地区,代课教师的比例仍高居不下,合格教师的严重匮乏更凸现了城乡师资水平的差异。

三、实现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对策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基础教育公共品对社会经济发展日趋重要。因而,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不仅是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责任。为了更好地实现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明晰政府角色,强化现代教育管理体制,夯实均等化的政治基础

1.政府应承担起基础教育投资的主体地位。基础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其应由政府来提供,并努力使均等化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2.明确界定基础教育服务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多级政府分担经费,既是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资金需要,也是为了促进各级政府支持教育。

3.履行基础教育服务职能的政府级次不能放置太低。基础教育应由相当于县级的地方政府办学,这样有助于避免因末级基层政府缺乏财力保障而使基础教育不能充分发展的现象。  4.把政府间财政的转移支付视为最重要的手段。不仅可以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供给水平,同时也可以强化中央政府对全国基础教育服务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以此消除或缩小地区之间的不均等。

5.实施城市和农村一体化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教育体制的设计上不应有城乡之分,在财政分配上不应过多地向城市倾斜。

(二)公平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1.统筹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从教育投入层次来说,教育资源应该更多地向基础教育倾斜;从教育投入的区域分布来说,应该更多地向西部地区倾斜;从城乡教育投入来说,应加大农村教育投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2.统筹城乡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减小地区及城乡差异。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城乡统一筹划。只有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们的教育支付差距减小,促进城乡的教育协调发展

3.建立矫正的补偿平等措施,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国家应该补偿纠正教育资源及机会在配置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建立体现实现城乡间甚至是每个公民间基础教育公共产品均等化服务的公共基础教育,建立和完善财政制度公共教育财政体制。

(三)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促进基础教育服务的过程公平

1.采取差异策略,促进地区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国家应该在全面统筹教育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具体措施上采取差异策略,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政策和要求。在政策、经费和师资等方面对落后地区进行倾斜和补偿。

2.扶持弱势群体,促进阶层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国家通过公平的政策与制度设计来消除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在教育机会获得中的不当干预。加强对弱势群体阶层家庭和弱势群体阶层子女的扶持。

3.制定鼓励性政策,促进不同性别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首先要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为女童接受教育提供一个安全的学校环境;其次要改革学校教育,调整教科书中性别不平等的内容;再次要引导社会观念,加强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树立性别平等的教育榜样。

(四)大力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结果公平

1.实现最基本的教育服务均等化。国家应根据对基础教育运行的实际调研情况,公布最低的国家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标准,各地的基础教育只允许高于国家标准,而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2.允许基础教育服务地区性差异存在。均等化并不意味着全国的基础教育完全一致,相反,基础教育的均等化应允许在全国最基本的办学条件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

3.教育部门要大力肯定并宣传分数并不具有唯一性。教育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肯定分数不具有唯一性的观念并宣传推广,促使不同特长个性的学生都能受到老师的重视与积极培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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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科尔曼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M].何曦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2]陈东生.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研究:政府教育经营理论创建与实践机制选择[M].济南:山东科技出版社,2007.

[3]陈敬朴.基础教育矛盾与对策[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

[4]翟博.教育均衡论——中国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实证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

第12篇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等;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它既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显性制度,也可能是财政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有待法律确认的隐性制度;最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它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

从形式层面看,财政法就是调整财政关系之法。按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这种界定方式因为凸现了财政法独特的调整对象,所以可以使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由于这种定义方式颇具中性色彩,既不涉及到意识形态之争,也不涉及到法律的价值追求,因此它可以适应各个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所有情况。无论是奴隶社会时期,还是封建社会时期;无论是资本主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财政法的形式共性都可以从其调整财政关系这一点找到。也正是基于这个共性,财政法学才可能将自己的研究视角延伸到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政治经济背景的国家,从而形成财政法制史或比较财政法等研究分支。

然而,概念的广泛适用性必定是以高度抽象作为前提的。当事物的共性被作为唯一的追求对象时,其诸多的特性就不得不被舍弃。对于身处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国家的个人或团体来说,抽象的共性固然重要,但各种与自身发展密切关系的特殊性同样不可忽视。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事物的特殊性在决定其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自从国家产生、法律创制以来,人类共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不同历史时期财政法的职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财政法都是建立在君主专制的基础上,君王或皇帝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中心,财政权力只是君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理论上财政权力并非来自于人民,相反,它们是压制人民权利的武器。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法仅仅是利用法律形式推行财政政策的一个工具而已,缺乏独立的与民众利益声气相求的价值取向。财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财政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而财政支出方面则仅仅停留在技术性层面,满足于统治阶级内部从上到下的管理和监督。

封建社会末期,新兴资产阶级与君权的矛盾集中体现在财政问题上。封建君主的横征暴敛激起了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市民革命由此爆发。如英国的历次革命均因国王滥施税负而起,最终为人民通过议会争得“课税同意权”;美国的革命则发端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人民抗缴茶叶税,最终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独立的新国家。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至少在形式上开始确认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制度的设计和建设。基于这个前提,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财政被定义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一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统制,财政权力的失范成为关注的重点,人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凸现。因此,这一历史时期的财政法明显不同于君主专制时期的财政法,尽管它们都符合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共性。

社会主义革命在部分国家胜利后,尽管消灭了私有制,在最根本的程度上为人民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传统和认识方面的原因,公有制的实施并没有为人民如何授权、如何规范和监督的权利提供太多的机会。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被定性为人民的利益当然代表。由于缺乏民主和法治,权力在造福于人民的同时,也曾因为不受限制和监督而酿成大错。财政法虽然理论上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旧会变成保障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具体的表现是,大量的财政法规由政府执法部门制定,财政的民主统制被视为毫无必要的妄谈;财政法的核心主要不在于规范财政权力,而更多地在于推行国家政策;人民不仅难以实现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在具体的财政执法中也难以得到程序的保障。这种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使得财政法未能走出权力的阴影,其先进性自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所以,就财政法而言,揭示出其调整财政关系的形式共性当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界定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同时通过对调整对象的解构,可以构建财政法的活动范围与内部体系,但是,对于二十一世纪的财政法学来说,仅仅满足于此是十分不够的,因为它无法揭示出财政法更深层次的内涵,对我国目前的财政法治建设也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故此,财政法的概念还有待于从时代特性方面进行深入挖掘。

从实质的层面出发,我们认为,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内涵包括:

(1)民主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财政法的民主性体现为,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选举组成代议制机构,也可以直接通过全民公决行使财政权力,决定和监督重大财政事项。财政法与的关系表现为,财政法涉及到公权力的分配,因此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都是财政法有效施行的前提。由于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因此,各国宪法大都花费较多的篇幅规定基本财政事项。就此而言,财政法其实就是宪法在财政领域的具体化。

(2)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尽管广义的财政法包括税法、费用征收法等可能导致公民向国家让渡财产的领域,但从整体上看,财政法应该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无论是财政收入法还是财政管理或运营法,其除了保证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即便是财政收入法,其合法性依据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在于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景气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最大可能地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财政法的目标不仅在于体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在于从量上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及实现程度。

(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其实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拟制,它指的是财政行为未经法律调整以前所引发的经济关系。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理清财政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通常情况下,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财政行为着眼于财政主体的动态过程,财政制度着眼于财政运转的外在环境,财政关系则着眼于财政现象的内在联系。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变化。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也仅限于筹集收入满足国家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很少通过再分配的形式调节社会收入不公平,也不需要干预资源配置。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省略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因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集中爆发。为了应对危机,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首先,财政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如界定财政活动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财政投融资的规模、结构,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等。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如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实施社会保障等。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如在经济过热中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而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以此刺激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由于生产和生活都通过财政进行控制,不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或生产周期波动,因此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也就将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完全包容在内。另外,由于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难分的关系。如,国家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仅可以取走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积累,而且还包括折旧基金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物质资料,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款的拨付也都是通过财政直接进行的。这样,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就会完全丧失,从而依附于国家财政。又如,银行不能自主从事贷款业务,却必须按照财政的意图为相关项目提供建设资金,银行存款成为财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银行也被称为“第二财政”。

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着的进步。第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被视为独立经营的商业主体,其财务关系与财政关系完全分开,财政只是在投资和利润分配时才与企业发生联系。第二,财政与金融的关系也已经理顺,财政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引导银行发放贷款,但是不能进行强迫。财政关系的范围至少将商业性货币资金关系排除在外。第三,在向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由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现象日益明显,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开始显现,开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社会保障等都是其中之例。第四,受市场失灵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开始出现周期性波动。为保持经济的稳定性,财政开始主动寻找反周期的对策。如为了消除经济疲软,我国近几年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核心内容就在于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在财政改革实践中开始接受公共财政的观念,财政的活动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都据此作了大幅度调整。例如,对设计院、工程局等完全能够进入市场的单位,财政不再对其提供资金;对高等院校、文化艺术团体等介于市场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单位,财政不再全额承担其费用,差额部分由其通过收费加以解决;对于社会保障等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权的领域则不断增加投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现在又在逐渐向农村推进;在财政投资方面,对于竞争性产业,财政不再作重点投入,财政资金开始明显地向基础产业、幼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公共性的大小已经成为中国财政活动范围的一条准则,公共财政已经成为中国财政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

第13篇

“路径依赖”是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在制度变迁中,由于存在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即在制度选择过程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人们一旦确定了一种选择,就会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性,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具有自我积累放大效应,从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泽。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这一基本理论出发,来探讨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的惯性特征。

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

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1998)。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

对地方税制改革路径依赖的思考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3.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第14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资源分配;政府;公平;公共财政

一、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

著名学者戴维·伊斯顿从系统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其本质是对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1]对于这里的价值,我们应作广泛意义的理解:既包括层面的价值,也包括政治学、学意义上的价值;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价值,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价值。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其开发所涉及的面是相当广泛的,具有丰富的,需要资源的输入与输出。因此,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包括人力资源本身的配置)在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分配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公共政策属性,“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等战略思想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公共政策涵义。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人力资源开发便具有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政府投入的是纳税人的钱,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目的。

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必然会有倾向地分配相关公共资源,如谁将先获取?获得多少?如何获取?等等。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于人力资源开发的资源的分配。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如何将一国现有的人口资源优势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如何使现有的人力资源在规模、质量上进一步提高,实现体质、知识水平、技能水平等的进一步等都需要政府投入相当的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包括人财物、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内容。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其政策取向是有偏好的,如优先发展基础还是高等教育?公共资源在城市与以及区域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分配?这一系列的都涉及到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二是就人力资源本身来说,作为一种活的资源,它只有通过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才能切实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人力资源本身是政府公共政策分配的重要资源。因此,无论从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利用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源开发本质上都是一种资源配置的过程。当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与具体的组织、群体、个人相结合时,也就转化为了利益分享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也就关涉到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理念的取向问题。

二、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正外部性规定了政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

人力资源开发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作为一种投资,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人力资源开发的收益是多样性的,社会的各方面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人力资源开发中获益,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公共产品,简单的来说,即一个人消费某一产品并不会损害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的产品,它不同于私人产品,如、公司提供的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它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是为整个社会提供的,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或分别归于由某一个人或组织来消费,如安全、秩序、国防等等。当然,依据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尽管如此,公共产品的效用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它总是向全国或某个地区的所有成员提供其效用。而私人产品的效用则具有可分割性,市场商品的效用发挥必须分割给具体的“个人”才能得以实现,并由具体的“个人”来支付相关费用。

2.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即一个人或组织对某一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或妨碍其它的个人和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组织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例如,航海中的灯塔,可以为夜间航行的所有船只提供照明;而私人产品则具有排他性,当消费者为私人产品付钱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该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这里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的价值不会因其消费者的增加而减少,如路灯的照明,这表明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采取竞争的方式来获取。而私人产品的消费者一般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取产品的消费权,如我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获得。

7.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它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私人产品的提供则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的是私人市场利润的最大化。

公共产品的以上四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其中最核心的是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它两个特征是它们的延伸。在实际生活中,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的纯粹的公共产品比较少,如国防;而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产品。尽管如此,我们也完全可以根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来区别一般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灵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应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政府实施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边界范围,包括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等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为政府干预及其职能界定提供了边界,市场的外部性是其失灵的重要原因。外部性是指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个体、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影响,而该主体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主体那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支付相应的补偿。外部效应有外部正效应与外部负效应两种形式,好的或积极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正效应或外部经济(如一个人养花种草给邻近的养蜂人带来的好处),坏的或消极的影响则被称为外部负效应或称为外部不经济(如化工厂化学物质和噪音的散布所产生的外部损耗)。当外部效应存在时,市场是无效的,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以达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沃尔多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在经济活动产生‘外在需求’的地方,无论是受益还是损耗,由生产者满足这些需求都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不可从生产者那里征收的。这样市场结果将没有效率。因为这些外部受益或损耗是不进入决定生产决策的的。”[2]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外部效应的问题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面对外部效应,政府一般是通过补贴或直接的公共部门生产来推进外部正效应的产生,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来管制外部负效应的产生或弥补外部负效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其中,政府有效的创建公共福利系统,包括养老院、孤儿院、社会保险机构、残疾人护理中心等;公共卫生系统,包括公共防疫系统、公共保健系统、公共医疗系统等;公共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和一些特殊教育的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事业和娱乐休闲设施,如博物馆、展览馆、馆、少年宫、公益性休闲场所以及名胜古迹和古文化遗址保护等;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有战略意义研究创造的科研机构等等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就人力资源开发来讲,教育和健康投入是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两种主要形式。教育是人们获取知识和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劳动部门的基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3]健康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环节,世界银行在《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中明确指出:“良好的健康状况既是人类发展最根本的目标,又是加快发展的手段。”马歇尔曾指出:“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是财富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最根本的重要性在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如果加以明智的运用,它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7]这道出了健康与财富间的密切关系。而公共教育资源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这些领域靠市场是很难解决的,政府必须在这些方面发挥主要功能,为人力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这尤其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人口基数大,充分的保障基础教育和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是使我国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基础性条件,具有战略意义。此外,在人力资源开发的诸多环节,政府都应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政策引导、信息提供、人力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宏观调控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有效的提供和分配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资源是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基本保障。

三、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理念:公平与效率

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主体,其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来实现的,如教育政策、公共医疗卫生政策等等。政府机制的运作不同于市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体,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应坚持公平为先,在此前提下追求高效率,以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市场机制的运作所遵循的是市场,各经济主体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是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追求市场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政府机制的运作应重在解决公平问题,而市场机制的运作重在解决效率问题,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公平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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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07-10-31]作者:考研

(一)公平:公共资源分配的价值前提

“公平”一词涵义丰富,作为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的价值前提,可以将其理解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性的分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从深层次上讲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以对全的公共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促进和谐利益格局的形成,进而实现社会的协调为目标指向。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把握社会的整体利益格局。我们可将体现公共政策公平价值优先的合理性作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通过公共政策的运作,为公众创造平等发展和有利于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政策环境。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一是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应是相同的,公众对社会各种价值、资源的获取应具有同等的机会,让人们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不能有歧视。二是创造规则一致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在面前人人平等”,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种法律、法规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依法办事。三是创造收益适当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指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一切合法劳动和合法收入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而是强调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公共资源分配时,必须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同等对待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尽管公共权力主体可以为公众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但其背后隐藏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一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穴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雪与其他人都平等。”[5]而且每个人在先天素质上也是有差异的,那种绝对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坚持“公平”优先的价值并不是要求绝对平等。政府在对公共资源的进行分配时必须平等考量各群体的利益诉求,以公共利益为旨归,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尽可能地把差异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平衡。

衡量价值分配的合理性从更深的意义上讲就是要看这种价值分配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否不断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是否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公平的价值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状态,也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尺度,合理地分配社会价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的利益需要和发展需求,这种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来实现的,是整个社会和人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公共资源分配的应有之义

效率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配置时,在公平价值追求的前提下应力求高效率,尤其是对有限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考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客观地确定政策结果并将政策结果与政策的预期目标进行比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越高,表明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就越高。如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人们的文化程度、人均教育资源占有量以及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等指标来进行考量。二是考察政策投入的产出效率。政策资源投入与政策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是反映政策配置资源有效性的重要指标,阿瑟·奥肯指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一项政策即使实现了政策目标,或是较高程度地实现了政策目标,但政策投入的资源过多,造成了政策资源的无效利用和浪费,使政策资源的应有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也不能认为这种配置是高效的。三是考察社会整体效率。通过衡量公共政策对整个社会活动产生的,我们可以从整体上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状况,如政策的实施是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学家曼昆指出:“效率是资源配置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得到的总的剩余最大化的性质。”[7]社会的整体满意度是我们考察公共政策配置资源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学者们通常把帕累托效率作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最高境界。对于帕累托效率,经济政策学家尼古拉·阿克塞拉作了如下表述:“从帕累托原则的概念我们可以推出帕累托最优概念。”“如果从社会状态a移动到其它状态,提高社会中某一社会成员的福利不可能不使至少一个其他成员的条件恶化,那么社会状态a就是帕累托‘最优的’。”[8]帕累托效率为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现实的政策实践中,要使政策配置资源达到帕累托效率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是我们可以无限地去接近它。效率的标准反映了公共权力主体与公共资源之间的关系,标志着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公共权力主体有效配置政策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并表明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水平和作用发挥的程度。

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也是公共政策实践的过程,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公共资源投入,公共资源能否得到公平、有效的配置,能否提高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源水平是衡量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标准。市场机制追求的是效率优先,而政府机制应以公平价值为先,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旨归。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其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个国家人力资源水平,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四、公共财政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见效慢。教育投资、基本医疗卫生等投资都是大型的社会工程,这些工作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才能更有效的解决。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开发活动,人力资源开发或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而且其收益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既包括看得见的,也包括看不见的。人力资源开发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点,如科研人员所取的攻关所表现出来的收益不仅仅是具体的个人,还有这些科研人员所在的组织;同时,科研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所形成的收益更是不可估量的,它可以使全社会受益,在国际上也可以提高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对于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研究创造,政府在这些领域应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效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一词的一般理解是:财政是个分配,以国家为分配的主体,经济资源的配置服从于国家计划,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财政”一词的涵义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理念相适应的,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要求建立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代替企业成为了社会投资的主体,成为了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构成要素。而财政则认为“财政”应是公共部门经济或公共经济,现代政府不仅是一个纯消费的单位,也是一个创造价值的生产部门,是与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经济部门即公共经济部门。这个部门的任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需要,弥补市场失灵。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致使财政的职能范围大而宽,几乎囊括了生产、投资,乃至消费的各个方面。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的相应变革,尤其是经济职能,要求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范围。因此,借鉴有关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与公共财政理论来认识财政的性质问题具有突出意义,即国家财政应是公共财政,它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应主要对市场机制起拾遗补缺作用,公共财政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诸如提供公共产品、纠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秩序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也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范围。我国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兴起。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相配合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讲,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公共财政体制无疑能够为人力资源开发注入强大的动力,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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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维·伊斯顿.生活的系统[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2][美]查尔斯·沃尔多.市场或政府[M].北京:发展出版社,199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面临挑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5]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三联书店,1989.

[6]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高速公路;财会改革;基本要求 ;发展取向

一、高速公路事业单位财会改革的动力环境

会计改革的动力一般来自会计环境的变化和会计理论实践的进步,正如企业会计准则适应了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趋同化的新环境,准则同时吸收了近年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新成果,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也面临新环境,也需要注入新的会计理念,对于当前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发展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应当结合环境变化运用新的观念进行分析,争取科学、完整的解决。分析高速公路事业单位财会改革面临的动力环境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一)高速公路事业单位面临的财政改革环境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在这一目标指导下,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绩效评价等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在这些改革措施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内容。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和影响,其中部门预算改革是财政三项制度改革的前提和核心,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都要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工作都是对部门预算的具体执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政府采购资金将逐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手中,它的实施对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预算两项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改革的影响是现实的和深远的,不仅影响到高速公路事业单位财会的工作方式、方法,而且影响到了财会工作的基本内容。

(二)高速公路事业单位面临的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预算治理和业务运作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事业单位以收付实现制为主、权责发生制为辅的会计制度已不能满足其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绩效评价、成本治理等方面的需求,因此,建立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既满足预算治理的需要,又完整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的会计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赋予会计工作者的重任,也是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面临的现实会计环境。

(三)高速公路事业单位面临的市场形势和经营改革环境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规模扩大,运营管理任务增大,高速公路行业技术进步加快以及社会对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同时,现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显现出来。高速公路事业单位面临的市场形势和经营改革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二、高速公路事业单位财会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的体制定位

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以及业务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使得高速公路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制向分权管理的方向发展,基本形成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基本格局。“分级核算、分级管理”较好地适应了当前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的需要,可以作为确定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制的基本模式。由于高速公路事业单位在业务规模、资产总量、区域分布、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单位经济管理水平等诸方面的情况差别很大,所以各事高速公路业单位有必要在“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切实可行的单位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体制。 (二)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框架重要内容应包括六个方面:(1)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2)收、支、结余以及成本费用核算;(3)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核算;(4)会计核算特殊要求;(5)财务会计报告;(6)会计信息处理。根据上述分类研究,提出相应具体而又适用的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三、高速公路事业单位财会改革的发展取向

(一)逐步细化对预算过程的核算

现行的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体现了预算执行的实际支付阶段。从加强预算管理的角度看, 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应当能更好地体现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实际支付阶段。此外,加强预算管理还要求高速公路事业单位真正做到专款专用,能够将每一笔预算与每一笔实际支出对应起来。

(二)更好地满足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改革的需要

国库集中收付等改革对高速公路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国库直接支付的情况下何时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在国库授权支付的情况下何时确认财政补助收入,这两种支付方式下的确认时点是否应当一致,等等。

(三)适当引入权责发生制

改进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应当适当引入权责发生制,在现阶段,在以下方面引进比较适当:(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2)修改对外投资的核算,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计提股票、债券的应收股利和利息。(3)计提坏帐准备。(4)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交换交易收入和费用。(5)引入成本核算概念,作出相应的规范。

(四)科学实现全面成本核算

现行制度下,高速公路事业单位对非经营性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进行成本核算。由于不计算成本,难以对非经营性业务进行正确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这不仅不利于高速公路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国家预算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由于对非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则,成本核算的方法和标准随意性较大,即使部分单位进行了内部成本核算,成本信息也不具有可比性,难以反映各项业务实际成本的发生情况。因此,应考虑在高速公路事业单位会计中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