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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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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管论文

第1篇

外汇管理主体监管工作内部控制要确保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业务规范高效,监测分析及时到位,主体监管和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在主体监管模式下,各模块业务人员不再从事单一的行为监管业务,而是办理企业主体整体综合业务并进行监测和检查,因此,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应以业务模块风险点及其控制措施为主线,按主体监管业务流程梳理风险点,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应分析各模块业务风险点,确定关键业务环节,确保防范与控制到位;根据内控制约性、行政许可时效性、依法行政准确性要求和履行岗位职责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岗位之间相互制衡。

(一)综合柜台业务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综合柜台业务模块负责受理外汇主体所有外汇业务,集中办理不同种类、性质的外汇业务,向业务主体提供“一站式”外汇管理服务;同时,按照公布的分类名单,对不同类别主体实施分类管理。2.基本风险描述。一是行政许可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内部授权等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法律风险。二是外汇管理人员服务不到位,与公众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外汇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管理权威受到负面影响造成的声誉风险。三是综合柜员人员配置不当、人员变动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人员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应急管理不到位造成综合柜台业务效率低下甚至业务中断的效率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应对所有外汇业务进行重新授权,进一步细化“经办-复核”制度,提高前台交叉复核办理业务的比例。在明确事权分离、完善审批授权制度的前提下,设定柜员业务办理权限,由柜台人员独立完成部分业务处理,并以事前审签和事中授权、后台监督等制度实现对柜员的监督,强化业务交接、岗位轮换等控制措施。

(二)非现场监测分析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非现场监测分析模块主要搜集确定外汇主体监管名单,确定重点监测外汇主体库,对外汇主体的全部外汇业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综合柜台业务”模块,若外汇主体存在异常交易或违规行为,将非现场分析资料移交现场核查岗,并将非现场分析监测结论和相关资料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后移交档案管理岗。2.基本风险描述。监测指标不合理、没有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监测指标;监测流程不合规,未对监测对象持续监测并形成监测记录,导致非现场监测分析质量低下等效率风险;对异常交易线索未及时确认或已确认异常交易线索未及时提供给现场核查模块,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未采取处理措施引发的监管效率低下的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检查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制,明确非现场监测岗位人员职责,并督促监测人员履行数据处理、监测分析、登记台账、及时报告和处置异常及违规情况、按时形成非现场监测分析报告等岗位职责。

(三)现场核查检查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现场核查检查模块接收综合业务处理和非现场监测模块提供的建议和线索,搜集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断市场主体收支行为合规性,对核查后最终不能排除异常或涉嫌违规的企业主体启动核查检查程序,开展现场核查检查,提出现场核查检查结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提交案件处罚委员会进行处罚,将预分类结果提交至主体分类委员会,并将现场核查检查资料档案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后移交档案管理岗。2.基本风险描述。针对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及违规情况没有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涉汇主体现场核查检查频率偏低,导致现场核查检查工作目标无法实现。现场核查检查程序、现场核查检查处置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引发的法律风险。对现场核查检查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未采取处理措施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的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案件移交和核查检查完成情况的监督机制,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维护外汇管理权威。督促现场核查检查岗位人员严格执行核查检查程序,依法合规下发现场核查检查通知书、搜集证据、作出检查结论、公布分类管理结果等,严防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加强内部档案管理,按规定定期装订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业务资料,并由分管领导定期检查档案保存和移交情况。

(四)内部管理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负责协调外汇收支主体监测和主体监管联动管理日常运作;负责研究公布涉汇主体分类管理名单,对外汇违规主体进行处罚;负责主体监测成果与分析报告的局内共享与对口上报;负责研究完善主体监管的政策建议,开展、组织信息调研工作,沟通反映各岗位(部门)情况和业务信息;负责内部管理资料、重要空白凭证、主体档案的分类、装订和保管工作;负责向外汇收支主体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应用开发。2.基本风险。一是分类管理阶段,涉汇主体分类结果没有经分级审批或集体审议,分类确定依据是不充分、不合规;分类结果告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企业异议处理不适当、程序不合规引发的法律风险。二是在内部管理阶段,内部管理资料、主体档案的分类、装订和保管内部程序不规范导致效率低下的风险。3.分类管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主体分类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部门(岗位)反馈的情况,定期(按月或按季)综合评估确定企业分类等级。一是建立科学的主体等级评价体系。二是构建深度沟通反馈机制。三是建立分类级别动态调整机制。4.档案管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档案管理实行“分企业主体”归集业务资料的模式。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索引,为每家企业主体建立档案册,按日随业务进程收集业务档案、非现场监测档案及现场核查档案,按入档顺序进行编码,按自然年度装订成册。因此,要明确档案归档范围、档案立卷原则、档案移交、保管期限及销毁等规定,严格规范管理交接手续,并加强督促落实。

二、加强外汇主体监管业务内部控制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外汇主体监管风险评估机制。一是及时确认主体监管各工作事项和涉权事项,逐项进行风险排查、识别和评估,建立对各类风险有差别的“区别控制”机制。二是从主体监管全过程启动风险监控,规范业务人员操作行为,识别、监控、评估各项内部管理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二)加强内部沟通机制建设和业务培训。一是强化各部门与岗位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与效果。二是结合主体监管需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外汇业务人员技能培训,建设复合型外汇管理队伍。三是加强核查检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数理统计、数据库等软件和非现场监管系统的运用能力,利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和计算机手段,提高监管质效。

第2篇

在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过渡期,资本项目监管成为外汇管理的主题。然而,由于监管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较大局限,因此有必要借鉴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对我国资本项目管理的阻碍因素进行分析和检讨。

一、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对资本项目监管的借鉴意义

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也称不完全信息,指的是市场中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委托�关系的最一般特征是委托者与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信息。其中掌握私人信息多者称为“人”,掌握私人信息少者称为“委托人”。经济机制设计理论主要研究的是:对于委托人任意给定的一种目标,能否并且如何设计一个机制使人达成这种目标。

经济机制设计是一类特殊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其中委托人处于主导地位,即由委托人选择机制或者设计一个博弈规则。委托人设计机制的最大目的是最优化实现自己的目标。但这样做面临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即人对机制的认同,在参与机制下得到的好处必须大于或等于其不接受该机制时得到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机会成本,有时也表现为欺骗收益)。二是激励相容约束,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自愿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一个有效的(或者说相对最优的)、可实施的机制必须既满足参与约束又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委托人的根本是设计一个激励(奖惩)规则以诱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吐露实情,同时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

典型的机制设计存在三个步骤:第一步,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即博弈规则;第二步,人同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第三步,接受机制的人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行动。

对资本项目的监管主要在于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监管,流入和流出必然涉及到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动。而这一切都是以经营外汇的银行(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为运作中介的,可以说银行是外汇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践表明,外汇局在履行监管过程中与被监管者(各经营外汇银行)之间实际上也构成了一种委托与的博弈关系。从对企业在银行账户中资金流出、入及银行自身外汇经营情况的掌握看,外汇银行处于信息的优势,属于人的地位。外汇局对信息的了解具有不确定性,处于信息的劣势,属于委托人的地位。外汇局要想获取真实信息,或者说保证银行作出对监管目标有利的举措,就必须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因此,为了顺利实现我国外汇管理“十五”规划,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对前述委托�与机制设计理论的借鉴成为改革现行资本项目管理机制的指南。委托�机制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外汇监管的成本和效率,其既可作为检验改革是否有效的标准,也可以启发改革设计的思路。

二、资本项目监管激励机制的现实缺陷与表现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监管。但是由于对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借鉴与实践的缺乏,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缺陷。具体表现为:

1、博弈规则不完善。对有些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无法可依;有些虽有规定却不健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无论是对人还是委托者,则要么存在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要么出现有法不依的“监管宽容”。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更是出现了大量通过行政命令、规定和通知实施监管的现象,监管显得盲目和浮躁,执行起来无所适从,达不到预期的监管目的和效果。

2、博弈信息不真实。资本项目基础数据失真,家底不清。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经营外汇银行把关不严,甚至搞假账、假表,弄虚作假,使得一些企业逃、套、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人“人为”的不正常因素往往诱使委托人��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跌进“信息失真的陷阱”。东南亚金融危机启示我们,如果外汇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掌握和预见不够,家底不清,就很容易在发生危机后,不能迅速采取应对之策。

3、监管手段落后,成本居高不下。在国外外汇项目监管普遍的是中央银行专门设一个管理局,然后下边再借助于各商业银行进行间接管理。但在我国却似乎存在一种对外汇银行不放心的心理,外汇管理部门对可以不直接监管的项目也亲力亲为,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引致管理成本不断加大,而监管信息获取和效率并没有等比提高。同时,过分增加监管程序和环节,使得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没有达到“双赢”。

4、激励和参与软约束。资本项目监管的主要目标是调控资本流出、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但这一目标和银行的利益并没有很好地协调,银行在主观追求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和外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相比遵从现行资本项目管理规定所付出的代价,一些银行和企业更愿意获取违规收益,一些个人则通过欺骗获得额外收益而饱私囊。相应地对这些违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却一般是既往不咎或象征性地罚点款了事。处罚成本明显小于违规收益,使违规现象无形中得到纵容,形成检查一过违规重演的恶性循环,外汇监管激励效应大打折扣。

三、资本项目有效监管激励机制的对策设计

1、建立完善的监管博弈规则

(1)明确监管机制设计的目标。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下,资本项目监和应有相当具体和有所侧重的目标。只有监管目标明确了,才能设计一个有效的监管博弈规则和激励机制。

(2)完善和提升监管博弈规则。完善的“博弈规则”是监管激励机制建立的基础。要改变当前大量通过行政命令、规定和通知实施监管的状况,适时地将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从而使其具有相应的权威和威慑作用,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以便于“委托人”和“人”遵从。同时要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程序,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统一。

(3)由于一些监管数据统计对外汇银行利益没有实质影响,银行往往没有利益动力。因此,为了强化监管,在外汇管理法规中应明确规定银行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数据和资料的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加大惩罚力度,以保证信息源的真实性。

2、建立畅通的监管信息机制

(1)实现信息一体化。要构建外汇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各部门收集和使用信息的零散性和片面性,达到监管信息互访、信息资源共享。这样就能构造一个高效、快速、准确的监管信息系统,尽快打通由于信息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瓶颈束缚。

(2)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检查的信息互补机制。现实中激励机制设计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对人经营的评价标准。委托人总是希望评价标准尽可能客观一些,因为评价标准越客观,对人努力水平的推断就越准确,激励机制就越强。要致力建立和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和分析评价方法。对情况出现异常、向不利方向变化幅度大的银行,要及时进行预警质询,并酌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则反馈给非现场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互补机制。

(3)外汇局应对外汇管理所需的信息进行归纳和整理,制定详细的信息需求和填报说明,形成信息指引,并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前瞻性。银行则相应设计和调整会计科目及报表系统,这样,外汇局就能够直接从银行所报报表上采集所需的外汇管理信息,完善非现场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外汇局对信息要求随意性大,则必然会加大自身和银行获得所需信息的成本,也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1)以银行为中介,实行间接监管。间接监管模式就是要将外汇局从目前繁杂的柜台性操作中超脱出来,重点强化对外汇银行及其相关业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外汇局则主要负责对银行办理资本项下日常结售汇,账户开立、使用,资金划转等业务的事后检查,突出重点性工作。

第3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