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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订立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直接关系着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及其重要的阶段。例如:合同中规定对因意外情况增加的工程如何进行计价。计价办法直接关系到增加工程造价控制,明确结算方式也避免事后的扯皮现象发生。有利于造价控制及管理;施工单位为避免材料涨价的风险,会提出在工期内如材料单价涨幅超过某个比例,就要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也是建设单位和工单位在谈判合同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一般调整办法只对主要材料进行调整,而且涨幅要超过10%以上,建设单位承担涨幅的81%,施工单位承担涨幅的19%。
1.2施工阶段项目施工阶段一般从合同签订完毕,由指定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审核后下达开工令开始,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施工阶段也是全面履行合同阶段,施工合同是整个施工阶段甲乙双方对质量、工期、造价等控制的指导文件,尤其是对造价具有重大影响,见图2。注意:①当施工阶段遇到较大的变更签订项目时,最好签订补充合同或附属合同,例如:某学生宿舍楼工程,由于处于低洼地带,在基础施工时挡土墙垮塌,造成了基础工程无法施工,必须要对挡土墙进行恢复之后再进行基础施工。由于挡土墙的工程量较大、造价较高,原合同无法体现该部分工程的工程量、工期、造价、安全等方面要求,只有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才能充分说明。②签订附属合同可以进一步明确增加工程的造价,这样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增加造价的把握,有利于甲乙双方在结算时产生麻烦,有利于竣工结算节省时间。施工阶段周期较长,甲乙双方必须正确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把增加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3竣工结算阶段竣工验收结束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竣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签证资料、技术核定单、变更图纸、附属合同及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文件编制。结算文件编制完毕后移送建设单位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在施工合同中有规定,一般为45~60d。审核程序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例如:某学生宿舍楼工程,其结算资料审核分为三个步骤,即校内初审、校内终审及中介机构终审。初审阶段由基建主管部门进行,基建主管部门最为了解工程情况,有助于审核施工单位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对工程量的确认更为准确;校内终审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部门结合初审结果,对初审内容进一步复核及对整个结算资料进行再一次审核,提出审核结论,提出结算中争议部分的解决办法;校外终审主要解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争议部分。争议部分存在主要因为合同签订不严谨及现场签证变更项目资料不准确等因素造成。另外,在支付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传统的资金转账到财务核算、财政监控都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升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逐步完善,在合同管理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合同管理从无到有,并增加了查询功能,变更合同补充登记的功能等,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
2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在建筑工程中,造价控制的整个过程见图3,现主要从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合同后期结算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2.1招投标阶段招投标阶段对建筑工程造价影响较大,且对后期建筑质量也存在一定影响,因此,应加强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①招标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基础,因此,发包方在进行招标文件的制定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条款、合同细节、工程实际等。②施工合同是施工质量、工期、造价的重要准则和依据,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施工合同应把以上三者考虑进去,在合同条款的制定和解释方面要明确详细,严禁模糊不清,例如:施工顺序、施工内容和范围、总造价等,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明确其处理方式,以合理控制施工进度,同时对工程价款的方式和总造价的调整方式应明确,防止发生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
2.2合同实施阶段合同实施阶段,也是容易发生合同纠纷的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加大,因此,应加强这一阶段的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纠纷。一般来说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合同的索赔和反索赔,当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的价款和结算方式确定以后,工程设计的变更就成为了影响其造价的关键因素,所以在日常的合同管理中,要严格把控工程变更、签证等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带来的纠纷,严防控制项目承包商增调价格条款的相关索赔,做好这些相关的工作才能有效的控制合同的纠纷。有效的控制签证。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在实际的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施工现场的签证管理混乱、签证约束力不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签证关系到工程合同相关条款价格计算的依据,据统计,由于工程量签证问题所引起的工程结算价的上升幅度可达15~25%,个别的甚至更高,如果不慎重对待工程量签证,工程造价控制极易出现漏洞,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所以严格执行签证制度,签证内容必须以实际相符,有效的控制签证和加强结算部门对签证的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2.3合同后期管理阶段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后期,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现作具体分析:①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必须经过监理方的审核,然后报送业主,其主要资料包括和工程相关的图纸和文件,如:技术核定单、招投标文件、结算书等。②工程结算审价。工程竣工并经过验收后,业主或者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价,且在审价时应注意:所有的审核资料应为原文件,包括:技术核定单、竣工图、签证单等,图纸或文件的复印件应判为无效资料;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作为结算审价原则,事先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价单位的审核工作,以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价,业主应做好监督工作;工程最终审价报告应作为工程支付结算款的主要依据。业主最后根据合同、审价报告支付工程款(切实对照合同的工期、质量标准等要求)。
3引入监督机制和预警机制
①建筑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是项目经理部的合同过程控制工作发挥最大效用的基础,是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实现正常履约的有力保障。企业要理顺各职能部门与项目经理部间的关系,真正树立以施工现场为核心,各职能部门积极为现场服务的宗旨。成本的过程监督,主要应由合同管理部和经济监审部负责。合同管理部主要负责对项目经理部直接费支出进行监督指导,经济监审部要掌握项目经理部整体成本运行情况,做到过程监控,特别对措施费支出进行监督指导。总之,成本的过程检查不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更是为了协助项目经理部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关措施解决问题,使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日趋完善。②在企业中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在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评判的同时,从合同对象的信用等级等方面进行一种综合的评估,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不同过程进行风险的划分和评估,并综合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对合同相关信息的有效搜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一些潜在风险。
4结束语
当前建筑施工合同的制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施工合同的严密性,造成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难以有效落实。因为施工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多由建筑工程发包人制定,过多的强调了建筑工程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起来,进一步加大了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难度。在一些建筑承包过程中,建筑承包方为了承接工程,在合同内容中主动提出某些具有不公平因素的合同内容,继而转嫁到施工合同内容中,将建设风险转嫁给了施工承包商,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问题。因为施工合同的制定不严密,影响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具体履行,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效益,对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进行变相处理,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要求进行施工,给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建筑市场及经济繁荣也能产生积极作用。实际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并解决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保证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
2.1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保障建筑企业在具体的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为企业施工合同的管理打好基础。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具体的合同管理要求,并结合企业所制定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管理。企业在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必须加强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等合同管理责任落实,构建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保证施工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企业必须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对具体施工内容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企业建设施工的质量。
2.2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引进高素质人才的方式,提高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企业培养专门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在具体的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根据施工合同的管理内容,对施工合同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较好掌握施工技术、造价管理、合同管理,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还可以实行上岗制度,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待遇,促进施工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效率。
2.3明确合同条款,将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统一根据以往建筑施工合同制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加强建筑施工合同制定策略,保证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的建筑合同制定过程中,必须完善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建筑企业双方实际情况,对建筑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将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加强双方责任风险控制意识的培养,避免合同管理中出现纠纷。建筑双方应该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推敲,把握好建筑合同中的风险控制问题,进可能避免建筑工程承包方的建设损失。
2.4加强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建筑合同的履行管理作为一项周期长、管理内容复杂的工作,必须依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效落实,促进施工合同内容在具体建设过程中的履行。建设双方在对合同内容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合理把控,根据制定好的施工计划,将合同管理内容进行有效落实。
3结束语
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回避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叫做工程变更风险;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调整差价,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差价,则承担部分风险,这叫做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这叫时效风险。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在合同签订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为法人权利主体参与对等的合同谈判,而是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地签订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在合同施工中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指导思想上,力争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且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人员配备上,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签合同。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因此承包商必须筹建工程合约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
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商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承包商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
(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
(2)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
(3)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
(4)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
(5)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0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中心工作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最大经济收益的关键[1][2]。为了保障履行合同的权力、责任、义务,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控制施工成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与制度,做好施工合同交底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室来管理合同的谈判、签署、修改、履约监控、存档和保管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这样的一个专门部门。由于施工过程的长期、复杂,投资大风险高,施工合同管理是非常专业化且要求相当高的一种工作,必须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完成,而不应兼任,甚至是临时管理。目前,建筑企业中集团性大型施工企业较多,对于他们来说,应建立二级管理制度。集团性的大型施工企业常以集团管理为主,统一对外承接项目或交由属下的施工企业负责具体的施工。由于集团和其属下的施工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故两者之间虽有投资管理关系,但在法律上又相互独立。施工企业在经营上有各自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对于这种集团型施工企业的管理应当设置二级双重合同管理制度,即在集团和其子公司中分别设立各自的合同管理机构,工作相对独立,但又应当及时联络,形成统分灵活的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施工企业只有拥有一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以供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参照执行,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施工企业合同内部会签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在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与制度的基础上,应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任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大家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施工企业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树立全局经济中,必须把“按图施工”转变到“按合同施工”,特别是在工程中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或本项目组不熟悉的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进行合同交底时,应首先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程小组或分包商。落实的合同和合同分析文件有:合同事件表(任务单,分包合同);施工图纸;设备安装图纸;详细的施工说明等。重点对如下几项进行技术、法律的解释和说明:工程的质量、技术要求和实施中的注意点;工期要求;消耗标准;相关事件之间的关系;各工程小组(分包商)责任界限的划分;完不成责任的影响和法律后果等。同时加强合同实施前和其他相关方面(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的沟通,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种安排,强调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最后,通过相应经济手段来保证合同责任的完成。
2规范处理合同中施工条件、地质条件改变和施工方案的改变
合同中提供的施工条件及地质资料,是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确定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3]。由于设计阶段的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中提供的施工条件及地质资料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工程实施阶段,正确区别和处理施工条件、地质条件变化及其导致的施工方案改变,按照合同规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方法去处理,是合同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正确区分变化和改变的性质,是实施阶段成本控制的组成部分。
合同中规定应提供施工企业的施工条件,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地质资料由于设计阶段和设计深度不同引起的变化或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属于业主责任,由此引起施工企业施工方案改变和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4]。例如: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或规模提供施工用地、施工道路、施工供电等,地质资料中提供的土石类别、断层范围发生变化等。当然,由于施工企业的原因引起的施工条件的改变、施工方法不当增加的工程投资、完善合同中施工方案不足或改变合同中的施工方案和方法、施工企业原因延误的赶工方案等增加的费用,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例如:施工企业施工场地布置超出了合同中规定的征地范围、建筑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总价承包的场内施工道路、施工供电方案的改变等。在正确区分这些变化和改变的同时,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属于业主的原因引起的,就应按照变更或索赔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属于施工企业原因引起的或应由施工企业承担的,就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不能把施工企业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方案或工艺流程改变作为合同外项目。如果业主随意改变合同中提供的条件,或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改变合同中的施工方案时,施工单位可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或索赔。
3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
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建筑工程实施阶段不可避免的,也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工作。如何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不仅是维护合同各方的权益,同时也是保证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建成的关键。所以,在工程实施阶段应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
3.1正确区分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性质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可能是设计、业主、工程师、施工企业。所以应根据合同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正确区分是增加费用的变更还是不增加费用的变更。如:由于施工企业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改变,合同中规定的由施工企业自行设计的总价承包项目的结构尺寸改变,合同单价中已包括的内容的改变,合同中隐含的工作内容的改变等属于不需要增加费用的变更。设计、业主、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将来运行管理,对于永久工程数量、质量、其他特征、结构尺寸、工作内容的变更,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施工企业提出的变更应按合同规定正确区分,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应按合同规定去处理。施工企业由于投标报价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单价偏低或不当提出的变更,设计、业主、工程师单位不应采纳这种变更。
工程索赔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业主的违约等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索赔,也可能是施工企业的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索赔。施工企业索赔包括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所以,处理工程索赔应正确区分索赔的性质,根据合同索赔条款,结合索赔事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去处理。
3.2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合理管理的各项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管理。价款支付、各类文件的报批、项目经理的变更需要按程序进行,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更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去执行,不能有随意性。应规范工程变更的提出、变更的批准、变更的实施、变更价款的支付和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提出、索赔报告的报送、索赔费用的批准及支付的程序[5]。总之,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在正确区分工程变更和索赔性质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处理。
4规范合同中各方关系
业主、工程师、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是相互联系、相互约束的三方,如何公平、公正处理三方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工程能否按期建成,工程质量能否保证,并将直接影响工程投资。所以,规范合同中各方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4.1规范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在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中均有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中规范处理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的前提是:业主、工程师、施工企业三者之间是平等的。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够正确处理三方的权力、责任、义务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工程建设中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各方权力、责任、义务去执行,合同将无法执行,必将造成权责不明,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无法控制。
4.2规范各方的工作程序关系按程序进行合同管理,是合同中规定的,也是工程建设需要的。按程序进行各方的工作,实质上就是各方在履行各自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所以,在工程建设中规范各方的工作程序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按合同规定应该按程序报批各类文件,需报批的项目应报批后才能实施;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重大变更施工企业报送工程师审查后应由业主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工程师审查后加盖工程师审查印章,才能发送施工企业进行实施等。
4.3正确处理三方的利益关系在处理三方利益关系时,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应遵循的依据是合同。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当事人一方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经济损失,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三方的利益关系。
5规范争端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虽然对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质量、计价、变更、索赔和风险等已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在处理涉及各方经济利益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争端。争端解决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如何规范争端解决方式,首先依据合同规定,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查明争端产生的原因;其次由争端的双方确定争端解决方式,按照双方达成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争端解决首选方式应为协商。因为协商既节省费用和时间,又有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发展,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其次是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或双方达成的协议去解决争端,维护各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
6结语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的改变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要规范化。只有规范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工程建设才能按期、保质、保量建成,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陈文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体会[J].陕西建筑.2006(12).
[2]宋子东.施工合同经济问题的原因浅析与防范[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4)
[3]李维红.谈施工合同的编制及风险控制[J].山西建筑.2008(8).
缺乏较为完善科学的合同管理体制。当前的工程合同的管理,示范文本规定渐渐不能够适应当前的企业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法更好地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他们进行约束,一些合同关键环节出了问题,在相关示范文本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不能够对合同进行有效约定,而发包方在合同时往往不能够充分地考虑各种意外因素,造成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出现各种纰漏现象。同时合同分级管理以及授权机制不明确等造成合同管理存在各种风险,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的执行不力等现象,又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合同管理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风险。
2建筑合同管理的有效策略研究
为更好地发挥建筑工程合同的作用,重视合同的管理质量需要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第一,在招标阶段加强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签约一般都是以招标为基础,发包方需要制定相关的文件,根据文件的条款和细节进行相关的谈判。为此,在事前就要做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合同是工程项目中最为重要的契约,影响着工程施工的时间、工期、造价以及各方面的目标控制,也是以后的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科学施工必须注重合同管理,必须从招标开始做好相关管理程序,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实际出发,立足于企业经营的质量和目标,对合同进行严格管理。充分考虑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利用好各种有效的因素确保合同执行,并且杜绝一切可能会出现影响合同执行的各种不利因素,防止出现合同延迟签订等问题,影响工程施工,同时,也不能没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行施工,避免产生各种不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纠纷。
第二,完善亲证签证管理制度。一个建设单位一定要注重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证管理,既影响以后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又影响工程造价控制。明确工程变更或者签证程序,通过事前审核、结算预算等划分,准确把握合同中的每项条款和关键词汇,防止出现理解不透彻、误读而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保证施工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时也为后期审核结算奠定较好的基础。
第三,建立合同预警机制。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风险意识,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针对合同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事前评估,并且能够提出较为合理的预防方案。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划分,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化解,将各种合同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四,完善合同管理体制。对于每一个施工企业来讲,一定要注重施工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工程开工,严格按照施工质量标准操作,做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这就需要每一个企业从实际出发,立足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严格地按照合同管理体制来执行,不断提升工合同的管理质量和水平,确保施工质量和企业经营效益。
第五,确保全员参与合同管理。建筑合同的执行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在施工过程中,每一个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能会对合同执行产生各种影响。因此,需要全体参与,每一个项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能够深入了解合同的有关内容和细节,准确把握合同的具体要求,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的协调,控制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
(一)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体系是以下四个合同文本为核心的示范合同体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这四个合同文本的内容仅涵盖了施工、承包、招标及设计四个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各种工程类型的需要,不适应建设工程的多样性。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一方面,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然习惯“一言堂”,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深入了解,没有使合同管理成为经营管理的必备因素,容易导致在企业经济往来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为此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使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合同履行监控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容易将其束之高阁,容易导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出现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建设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工程有多方主体参与,利益关系相对复杂,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监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顺利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一方面,国家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应主要通过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确立法、执法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第二,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和监管,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仍然习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预市场行为,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一些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与国际市场不接轨,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例如被誉为“高铁第一推销员”的总理极力向国外推荐我们国家的高铁技术和设备,这让我们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铁集团这类专业铁路建设企业走向了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与国际市场更好地无缝衔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除了业主与承包商还应当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包商与供应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还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国际上已经产生了如设计-采购-施工模式(EPC)、项目管理(PM)、阶段分包方式(CM)、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等多种承发包模式,而我国目前建设领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类似尝试,例如北京奥运会多个场馆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国建筑行业迫切需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承包、发包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需求。
(三)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应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律顾问或专门的法务部门、项目经理。这些人由于长期与合同打交道,他们的合同管理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合同签订、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在我国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义是法人的负责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则首先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其次应当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组建专门的法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全面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从谈判协商到最终履行均需参与进去,并及时了解企业合同执行的相关情况。一旦有违约情形,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视具体情形,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为出发点,及时采用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不同方式解决纠纷。基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分散施工的特点,目前大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对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项目经理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尤为慎重。除了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充电”,使其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1)合同管理是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基础保证。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筑工程合同明确的规定了建筑工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重要依据。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十分完善,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违背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果这些违规行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会十分困难。所以,必须对建筑工程合同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
(2)合同管理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呈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建筑工程合同的出现也推动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在实际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中,常常会由于没有清晰的施工内容规定而出现很多职能无法行使的情况,建筑工程合同的出现正是对这一缺陷的良好弥补,其明确的合同法规可以更好保证建筑施工行为标准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强化合同管理不仅是法治经济的管理要求,也是时展的必然趋势,更能推动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议
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如果不重视合同管理,一旦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无法明确施工各方的责任,对工程建设有很大的阻碍作用。所以,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
2.1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在建筑行业中,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是每一个企业应该提起重视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该明确建筑施工单位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建筑工程的监管部门也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另外,还要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积极交流沟通,总结施工经验,借鉴好的施工技术,保持建筑工程的整体施工水平,而且对各个施工单位的关系也要做好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同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的施工责任分解、报送施工进度等工作内容,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对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失误也要做好提前的预测评估,建立关于工作风险的综合性管理制度,从多个方面全面控制工程风险。
2.2规范拟定合同文本
在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的合同拟定工作时,为了避免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应该参照标准的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拟定,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纠纷发生后的企业效益。要注意的是,拟定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及签订时间,把握好对合同的时间控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成本投资,包括施工材料的经济成本、违反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工程建设总体造价等都要做出清楚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涉及的各种招标合同书等各种合同文件要做好罗列并妥善保管,对于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中的其他规定内容也要根据实际的工程情况列入。
2.3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能有效提升整个工程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建筑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施工技术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行为要按照奖惩制度作出处罚,这也是对合同严肃性的说明。同时,对于推进合同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的施工行为也要按照奖惩制度实施奖励,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施工效率。
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产生风险的原因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是重要的内容,而且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整个过程都要实施管理。在合同管理中,造成管理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
在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中,很多企业不重视风险防范,缺少足够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制定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造成了合同风险产生。在建筑工程的实际建设中,常常会出现履行合同时权利和责任不均衡的现象,对于承建方来说,需要承担很多的经济风险。而且,一些企业的合同管理者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不能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结果造成了合同管理的经济风险。同时,企业在进行合同的拟定时,没有详细分析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建筑工程双方在履行合同规定时,没有明确按照合同要求实施,产生了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2)合同管理者缺乏专业工作素质。
在合同管理中,风险产生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管理者专业工作素质缺乏。很多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者都没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不能准确地对市场环境变化做出良好的预测,这就导致了签订合同时的风险产生。另外,对于合同中的各方面条款,工作人员做不到深入研究,无法发现不合理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合同管理的风险。
(3)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重要的意义,关系着项目成本的制定管理、项目工程款的结算管理、合同的评审管理等多项管理内容。良好的项目工程成本制定管理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成本核算出现失误导致的风险,实施项目工程款的结算管理可以防止由于结算工作不准确而产生的履行合同风险,对合同的评审管理可以有效判断合同无法签订的风险。因此,必须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各方面合同管理内容。
4建筑工程控制合同管理风险的建议
4.1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素质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人为主要对象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也是如此。所以,对于合同管理的工作者来说,必须提升专业的管理素质,才能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对此,建筑工程企业对合同管理人才进行招聘时,人力资源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人才招聘计划,提高招聘标准,通过了工作素质考核才能被录用,严格禁止依靠人员关系进入企业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者,还要组织定期的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考核,以此提高其合同管理能力。
4.2及时管理建筑工程合同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常常会由于环境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内容产生一些变更,势必对工程计划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就会很容易发生合同纠纷。所以,对于合同变更:①要做的就是记录好变更内容,在建筑工程双方都达成变更内容共识后,才能进行合同变更,同时全面收集建筑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等资料,以便留作日后审查项目工程的依据。②对于现场签证问题,一定做好严格的控制防范。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要及时检查施工图纸的变更情况,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详细记录已经使用的施工材料,防止发生合同纠纷。③对于停工问题的处理一定要严肃慎重。因为工程停工对于工程双方来说都是不小的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停工索赔,避免出现互相推诿。
4.3合理进行风险的转移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建立良好的索赔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对合同双方实施一定的行为约束,促使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履行应尽的义务,是一种转移风险的重要策略。索赔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就是合同的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发挥实际效用的关键是科学索赔办法的掌握,这就要求使用者全面了解索赔业务开展需要的工作流程以及使用到的策略,严格遵守合同规定进行索赔。
5结语
关键词:地下室平面设计;防火;通风
Abstract: The underground space is a precious natural resources.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rapid population growth, expansive scale of the economy, and the land resource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other factors, the many functions of city ground are gradually placed into the underground space. Our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and Use of the" Eleventh Five-Year Plan "Planning also requires to develop and use the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as a kind of urban resourc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 problems of fire prevention, ventilation in basement construction plane design,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cautions.
Keywords: the basement plane design; fire prevention; ventilation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为了解决地价高昂、用地紧张的城市开发建设难题,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一项有效的途径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结合地上建筑附建的地下室综合建筑,因为具有地上地下建筑功能互补、同步协调、施工方便而且造价经济实惠等优势,成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各种建筑形式中最常见的形式,目前地下室设计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地下室工程涉及的专业极为复杂,在建筑的地下室设计时,需综合考虑防火、使用功能、人防要求、设备用房及管道、坑道、排水、通风、采光等各专业的配合。地下室平面设计难点繁多,本文主要就防火与通风的设计问题展开论述。
一、地下室设计中的防火设计
(一)防火设计现状
地下建筑通常由出入口、通道和洞室三部分组成。由于其构造的特殊性,一旦起火,造成的人员损失较大,而地下的位置使得通风也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地下室设计中出现的火患主要有以下几点:(1)火灾负载量大,耐火等级降低;(2)是电气线路、管道、竖井多;(3)安全通道狭窄,出入口(门)标示不明显;(4)地下建筑封闭,空气不流通,排烟设施不完善。
(二)防火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1、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空间单元。防火分区的设计可以分为水平与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确实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在进行水平防火分区分隔时,要根据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选用可靠的构件作为防火分隔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及水幕等。为了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从起火层向垂直方向的蔓延,给建筑物高度划分防火分区,即竖向防火分区,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是由一室耐火能力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做分隔构件,实际上在各种竖向管井上加装防火门,也起到竖向分隔的作用。
2.设计中注意各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指标应当满足规范的要求。
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部位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当达到地面建筑规定的一级耐火等级标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各部位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指标应当满足规范的要求,如楼板与防火墙用于划分防火单元,应当具有较高的耐火极限时间要求,对重要房间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也比一般隔墙耐火等级要高,在地下空间中采用轻质
墙板,有的耐火极限时间较低,不加区分地应用于不同部位会造成严重后果。
3.设计中要注意紧急状态下保证工程内的全部人员,在安全的、允许的疏散时间要求内疏散到安全的地方,这是疏散设计的核心。对人员的疏散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等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例如,疏散走道应简洁明快,方向感强,不要曲折拐弯,不要有袋行走道和死胡同,防止成为地下迷宫,找不到正确的疏散方向和疏散出口,延误逃生的时间;疏散走道还应确保有两个方向的疏散通路,当在一个方向因火灾阻断通路时,另一方向仍然可以将人员疏散出去;在垂直方向疏散时,要有安全度高的疏散楼梯,要求疏散楼梯做到分区化、不燃化和耐火分隔化;疏散走道要保持通畅,通路上不能有障碍物,保证空间上通视,不应有台阶,防止人流疏散时跌交,挤塞道路。
4.要严格设置防烟分区
在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虽然有自动喷淋和消火栓系统来完成灭火作用,但往往由于火灾时产生的大量烟雾无法迅速排出,容易造成人员的窒息伤亡,消防人员也无法迅速进入。地下建筑应严格进行防排烟分隔,将着火区域所产生的烟气控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不使其蔓延扩散。并应在着火区域内积极有效地进行排烟。在地下建筑中需划分出一系列清楚的防烟分区,单独的防烟区域应有对应的排烟与空调设备。在较大的防烟分区或建筑功能要求大的开放空间的区域,则需使用防烟卷帘。在紧急情况下,防烟卷帘从天花上落至人的头顶高度,将空间二次划分为许多“储烟区”,使烟雾集中在天花附近,然后再由排风扇和排风管排出室内。
5.地下建筑要严格禁止可燃的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
地下室设计中要求内部装修材料的不燃化,难燃材料也要少用,严禁使用可燃材料。因为使用可燃的内部装修材料造成的火灾与火灾损失在国内外火灾案例中是不少的。
二、地下室的通风设计
(一)地下室通风设计的要求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多数民用建筑都要求设计带人防工事的地下室,平时作为自行车库、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战时转换成人防工事,且大多数为五、六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对于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通风系统的设计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系统:平时的送风、排风系统;消防时的防烟、排烟系统;战时的送风、排风系统。其中送风系统有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隔绝式通风。通风系统较多,相互转换复杂,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做好各通风系统的相互转换,以简化系统,节约投资,并减少平战转换工作量。
(二)地下室通风设计注意的问题
1.进出风系统设计合理。
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进风系统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以清洁通风和滤毒通风合用进风机为例,设计时应注意:①清洁通风管路上,必须设置增压管,严防滤毒通风时出现透毒现象。②所选用的进风机性能,必须同时满足清洁通风量和风压、滤毒通风量和风压的需要。③战时三种防护通风方式应能通过阀门进行转换。④经消波装置后的冲击波余压不大于0.03MPa。⑤进风系统上选用LWP型粗滤器时,必须在器材的进风侧的背面用角钢加固,以确保其抗冲击波的强度符合规范要求。⑥选用过滤吸收器时,必须使通过该器材的滤毒通风量不大于该器材的额定风量,以确保滤毒通风时不出现透毒现象。
2.通风设备容量计算准确,尤其是注意战时滤毒通风风量。防空地下室战时新风量的确定,应按清洁式通风和滤毒式通风分别计算新风量。
(1)战时清洁通风时的新风量应按下式计算,并按此值选用防爆波活门。
Lq=L1N(1)
其中,Lq为清洁通风时的新风量;L1为清洁通风时人员新风量设计计算值;N 为掩蔽人员数。
2)战时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应分别按(2)、(3)式计算,取(2)、(3)式计算值中的大值作为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并按此值选用过滤吸收器等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即LR=L2N(2)
LH=VFK+Lf(3)
其中,LR为滤毒通风时按掩蔽人员计算所得的新风量;L2 为滤毒通风时掩蔽人员新风量设计计算取值;N 为掩蔽人员数;LH为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室内保持超压值所需的新风量;VF为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处的最小防毒通道有效容积;K 为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处的最小防毒通道的设计换气次数;Lf为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内保持30~50Pa 超压时的漏风量。
1合同的设立不严谨,造成误解和麻烦
合同签订工作的难度似乎并不大,但是却包含着很多的玄奥需要人们去深入的挖掘。合同的签订到落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慎之又慎。在设定合同的各项条款之前,一定要认真的开展检查校核工作,防止因粗心而影响合同的科学性和完善性。比如:保证合同法人主体的合格,是贯彻落实合同各个条款的重要基础。并且我们要求,合格的主体一定要具备合理的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主体应当发挥两种作用,并且要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这样才是合法的合同主体。除此之外,要保证合同内容的严谨性,若表意不明,则有可能会引起分歧,所以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再次检查,保障合同内容的科学性。
2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成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主合同和从合同,若未制定主合同,则会使从合同没有依据。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例如: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从合同则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一般包括:建筑的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再者,《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今很多企业所设立的合同,有很多都是用来遮掩其非法行为的,从根本上说也是无效的。
3有些合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很多企业在进行人才的招聘和选拔工作时,都没有进行综合长远的考虑,甚至录取部分连从业资格书都没有的人,这会导致后续工作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培训工作,增加了建设的成本。也有很多合同管理工作者对合同内容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管理工作的步骤,经常在工作期间发生遗漏及失误。部分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都很低,工作中也未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甚至为一己私利而故意开绿灯,这不仅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也降低了工程整体的质量。
二解决建筑管理中合同问题的对策
1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筑合同的贯彻落实情况通常是由合同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方案来决定的,所以,我们必须切实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建筑施工单位在录用人才时一定要对其整体素质进行重点的考察,在科学、全面的评估后,去掉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提高人员录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这就要求单位请专门人士或者公司内部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面试和选拔,尽量不要出现一丝漏洞和差错。有些面试者空有一个好文凭,没有真才实学,对单位的压力太大。所以,在面试过程中,除了要看面试者的专业能力,还要看其综合才能,只有经验丰富的面试官才能做出最准确、最科学的判断。企业录用人才时所依据的最重要标准就是人才的自身综合能力。我们都知道,是金子就不会被埋没的。只要一个人有真凭实学,那么到哪里都可以成就一番事业,都可以在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成为行业的精英。
2做好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加强建筑施工的监管进行建筑管理工作时,要将施工监管以及合同监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工程的建筑监理工作关系着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在进行施工前,一定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科学、高效的安排施工监理的各个步骤,尽可能的把影响工程质量提高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其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此外,施工前监理工作人员要对合同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监理标准和注意事项,对其中所存在的去查以及问题及时反馈,并做出相应的对策及时预防,不要让阻碍的因素蔓延到后来的施工阶段中去,给施工带来诸多不便。
3合同签订以后,要注意合同的履行
要审慎的开展合同的管理以及审核工作,合同要能够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且还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相符,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如与有关法规不一致,如合同一方未依据相关拖垮开展工作,和法规不符,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要利用合同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双方都能按照规定和标准形式,若某一方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则必将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导致最终的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在合同履行阶段要进行合理的监督,合理恰当的监督是保障合同顺利进行的保障。
三结语
在智能建筑中,综合布线系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将整个建筑的各种信息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网络,进行相互通信。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优劣直接影响智能建筑是否人性化。本节描述了综合布线系统的特点,然后针对其特点,介绍了其组成结构。
1.1综合布线系统的特点综合布线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系统的开发性、先进性、可靠性、灵活性、兼容性和经济性[3]。(1)系统的开放性。以往的布线系统,人们挑选布线设备后,就会将相互之间的布线方式和通信媒介都固定了,若想更换新设备,变得非常麻烦,现在的布线系统开放,更换方便快捷。(2)系统的先进性。现在的综合布线系统取代以往昂贵、繁杂的布线方式,使得便于集中管理和维护,具有先进性。(3)系统的可靠性。现在的综合布线系统,布线材料都是由质量高的材质和对接的方法进行部署,具有很高的性能,并且信息通信线路稳定可靠。同时使用专业的调试仪器来测试每条布线系统中线路的衰减率和阻抗,大大的提升了整个布线系统工作的可靠性。(4)系统的灵活性。现在的综合布线系统都是将整个系统进行模块化,然后对每个子模块给出相应的设计方案,这样如果要变更系统,那么只需要变更需要变更的子模块即可,从而使得综合布线系统中的每个子模块都具有通用和灵活性。(5)系统的兼容性。综合布线系统其自身是与对应的应用系统没有关系,是相对对立的个体,可以在多种不同的应用系统中使用。(6)系统的经济性。在经济上,综合布线比原始布线开销小,原始布线改造需要大量的人力是时间,更换和管理都很难维护,现在的综合布线可适应相当长时间需求,节省了时间和经济。
1.2综合布线系统组成综合布线系统主要由以下子模块组成,其中包括:水平布线子模块、建筑群子模块、管理子模块、干线子模块、工作区子模块、设备间子模块[4]。(1)水平布线子模块。该模块由建筑内部间所有的接线,以及该接线连接到所有区域内部插座间的电缆组成。在该模块内,可以进行语音、图像、视频等信号传输的电缆和光纤。(2)建筑群子模块。该模块将多个建筑物中的电视、电话和数据构建成综合的建筑群系统。(3)管理子模块。该模块是把建筑中水平和垂直模块的所有设备进行组合,其中光纤配线架和铜缆配线架为其重要的设备。采用电缆线多跳的特性,使得布线系统更加可靠和灵活。(4)干线子模块。该模块主要有一些线缆组成,这些线缆将设备间子模块、管理子模块和水平子模块进行相互的连接。这些线缆的部署方式有:环型、星型、状型、总线型和树等。(5)工作区子模块。该模块是指建筑内部所有的终端设备到信息插座的整个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计算机、电视等设备可以被支持。(6)设备间子模块。该模块是对大楼中所安装的主配线架进行维护和管理,通过在楼宇中合适的地方安装进出设备线和配架线。
2面向智能建筑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
在智能建筑中的布线设计,需要按照一定的设计规则来进行,通常来说,可以依照以下设计步骤:(1)首先,需要去了解建筑物内各个办公室用户间的通信需求,然后对给出了这些需要进总体的评估,确定各个办公室内需要安装的语音点和通信点的位置。然后结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标准,设计用户提出的信息点。最后根据这些信息点的数目来确定安装的空间大小,以及未来需要扩展的空间容量。(2)了解建筑内不同用户对布线系统设备的要求,综合评估用户的意见,其中评估的内容有:设备、数据、语音和监控等。由于线缆传输距离受到限制,所以为了使得达到通信的要求,将采用同轴光缆、电缆和数据电缆等来代替线缆。(3)弱电系统的垂直和水平通道是由建筑的模式来决定的。为了使得整个建筑系统的布线合理化,需要根据上述的通道来选取布线设备之间的位置结构以及各个设备机房见的设置结构。(4)通过1,2中了解和评估的用户需求,以及考虑未来的建筑内部布线系统的变化或者扩展,需要在现有的布线基础上留有足够的接口和空间,使得系统具有可扩展性。(5)上述的需求评估后,就可以对建筑物内的布线系统的方案进行设计,同时确定出布线的介质和所需要相关的硬件设备。(6)最后,绘图人员就会根据上述的设计方案,绘制出整个楼层的布线平面图和系统的综合布线图。
3总结与展望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合同管理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前提,都是以双方签订的一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基本前提的。对于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的竞争竞争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工程质量、造价以及施工周期都有着极大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合同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动态性的、系统性的,我们要注重合同管理的问题,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善受到损害。
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买卖的企业双方会订立一些经济合同来保证不违约,保证产品的正常供给,保证生产生意的有效进行,即使一方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出现违约,另外一方也能够得到经济的补偿。然而在建筑工程行业,不履行合同责任义务,不遵守合同规范造成的损失有时可能是无法有金钱来衡量的来,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无法得到应有的款项资金,即使蒙混过关拿到了工程尾款,那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往后的使用甚至将付出血的代价,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所以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和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即将建立的工程的价格、工期、安全标准等目标,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义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对合同管理的规范与监管有利于工程质量的保证和工期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进行,为今后的发展道路拟定长远的计划。
2 目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
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中,承包方与发包方都存在一定的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一些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时,常常故弄玄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建O工程项目改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法,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压力,私下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中进行围标、串标的行为。另外,招标文件中也存在着不规范、不合理的条款,一些招标文件对发包范围表述不清、设计不合理、采购以及支付的规定不清晰。例如,某些发包方在文件中规定,承包方必须在三天之内进行报价,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负责,但是大多数承包方都是以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进行的,这就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留下了隐患。
2.2 合同订立不规范、不平等
仅仅根据出现事故,机构出面调查的工程事故的统计数据来看,应该履约的双方都存在不按章办事、不遵循法律违章违法的活动,其中不按时间进行审批和不通报的现象十分严重。在进行招标的环节中,有些发包企业不进行招标私下签订合同或者进行招标也只是形势主义。此外,发包方在对于成本控制和利益的诱惑下故意压低价格或者迫使承包方接受苛刻的条件,比如:要求承包方垫付资金、把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划归给承包方、不根据实际盲目要求加快进度等。
2.3 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监督
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这样施工方可能会以工程量增加提出申请,向建设单位索要增加的工程量酬劳。但是从正常途径来说,必须要监理单位对实际的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施工方存在虚报工程量这一问题,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职责,绝对不能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审批单上签字。
3 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更好的探究如何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必须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筑企业要经过全面的考虑,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人员在工作中的权、责、利。建筑企业还应定期为合同管理人员组织专业的业务与法律培训,具体的法律培训应侧重《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信托法》等方面的基础法律知识。专业的培训活动,是提高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与签约技巧的有效措施。
3.2 注重管理与招标投标管理的联系
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招标文件、投标书是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就必须理顺对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的关系。我们不要把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管理分别对待,应该根据工作性质科学,依据合理设置机构及确定职责,让旋工合同与招投标工作密切结合。
3.3 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以此来让建设单位支付一些多余的费用的现象,我们应该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升监理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监理人员的现象发生。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具体的工程量应该进行全面掌握,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是否存在虚假施工,对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控制,避免施工进度和具体施工时间有所出入。
4 结语
综合分析来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只有熟悉掌握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深化合同管理方法,才能确保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时,明确其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归纳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相关技巧,促使参建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场风险,促进相关管理部门切实维护好建筑市场的发展秩序,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 项目合同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32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09701
引言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合同管理已成为建筑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体制己经建立,但是对合同管理的重视不够,导致合同管理粗放。特别是一些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由于这项工作的薄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影响其经济效益,有的甚至给企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这是建筑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探讨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一、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不够重视
业主和承包商不能正视彼此的关系,造成对合同管理的错误认识,一个项目的最终目标是要把项目成功的做好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是为了这个目标,通过合同的联系而走到一块的,虽然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他们都还有着各自的利益考虑但他们最终利益的实现都是以这个目标的实现为条件的。所以双方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时,都应该是抱着合作而不是敌对的态度。可目前好多业主和承包商还做不到这一点。
2、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发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利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可发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条款保护其合法权益。合同风险是合同实施中环境、组织、技术、管理、业主信誉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承包商经营失利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条款中潜伏的风险往往是责任不清、权利不明所致。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3、专业人才缺乏
对于我们这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人们的法制意识与合同意识是极为淡漠的,在我国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4、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在工程中相关的合同有几十份、几百份,甚至几千份,它们之间有复杂的关系合同的文件多,包括合同条件、协议书,投标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等;合同条款越来越复杂;然而一些建没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5、合同的履约情况差,索赔难度大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的效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索赔难以进行
二、解决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1、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是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依据。制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等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和探索制度创新,制定新的更规范的法律法规矫正市场运行中的种种偏差,遏制消极因素,规范各方行为同时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创造更好的宏观环境。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这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使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对发生的各种状况作出决策。二是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这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其他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阐明合同主要内容。此外,还应该将相关事件的责任分工到组,使他们明确自身工作范围和责任,尽心尽职地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其他方面,共同实施合同管理。三是建立补充合同制度。与工程重大变更相关的事件,如项目的任务范围、合同价款、标准范围,必须估算该重大变更对工程成本、进度的影响,及时通过双方谈判协调签订补充协议。
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核心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做法:(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2)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不论是单位的领导层、承办层、履行层都要积极参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等,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3)选送人员到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4)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4、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的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并逐渐与国际建筑业接轨,企业必将合同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管理内容来抓,因此须加大对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以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这样才能捉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对外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宋家琦.浅议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合同管理[J].山西科技.2005(4)
【关键词】组织社会化;建筑企业;青年员工
一、组织社会化与建筑企业青年员工群体的特点
(一)组织社会化概念与策略
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本身的含义是指“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其中,组织社会化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当重要的阶段。关于组织社会化的定义,学术界有多种角色转换与适应论、认同论等多种说法,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指“个体通过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和价值观念来适应新组织的价值体系,认同组织目标和行为规范并有效融入组织的过程”,对于企业而言,就是实现新员工对企业的心理融入。
组织社会化的策略是指采用哪些组织社会化措施来提高组织社会化的有效性,也就是通过何种手段加速新成员对组织的适应和认可。由于组织社会化主要涉及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因此通常被分为以组织为主导的组织社会化策略和以个人为主导的社会化策略,后者通常会表现为新成员通过主动查找组织信息、自觉与组织老成员交流和沟通等来提高对组织的了解,而前者则主要表现为组织通过集中培训、交流等形式来提高新成员对组织的认可与融入。从企业的实践来看,在新员工刚刚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后的一段时期内,组织为主导的社会化策略通常更为有效。
(二)青年员工群体的特点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同时也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80后、90后等青年员工正逐步成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为例,目前28岁以下青年员工比例已经达到23.82 %,35岁以下的更是达到了46.66 %,青年员工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而从企业的实践来看,青年员工在入职的头五年内的时间是融入企业的关键时期,也是离职的高发期。亦即实现组织社会化的过程,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的成败,关系到他们能否在企业扎下根。
然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出生的一代人,青年员工受到中、西方多种思潮和文化的影响,与他们父母那一代相比显然有着更加鲜明的特点。
第一,青年员工的思想动态处于相对不稳定阶段。当前的企业青年员工多数为独生子女,在家里受到父母的宠爱,在学校里受到老师的关照,社会经验不足,而现行学校教育模式又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青年员工刚刚走入社会岗位,很容易遇到挫折,且不说普遍存在的“工作内容与所学专业存在脱节”、“人际交往与沟通出现不适”等普遍存在的问题,单说从学校里、城市里走向工地、农村这一点,就让许多新入职的青年员工感到难以接受。与此同时,再加上国家取消了计划分配,各种工作单位招聘已经实现全部放开,人才流动已经是司空见惯,青年员工所面临的选择也更加多样。两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就难免不使他们的思想产生波动。
第二,青年员工个性化趋势越来越强。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青年员工普遍成长在开放和多元的环境中,他们的平等和个性意识更加突出,不喜欢受过多的约束,对集体主义等传统观念也感到“反感”,对他们当中的一些人而言,对企业“无限忠诚”是不可想象的,他们对“你给多少钱做多少事”更容易接受。而他们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往往又不成熟,最容易在受到批评和挫折时选择“辞职”这种激烈的应对方式。近年来,公司也出现过一些员工辞职,但很快又后悔,重新回到公司之类的“反复”现象。
第三,对城市生活更加渴望的青年员工增多。施工单位环境艰苦,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为例,随着国内水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参与的铁路、公路等线性项目乃至海外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的环境艰苦,一些公路铁路线性项目处于穷乡僻壤,交通不便,使得一些希望通过读书走出农村、走进城市生活的青年员工在思想上产生了极大的落差,更加加剧了他们离职的可能性。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
(一)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地位
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是处于基础地位的,即使在西方国家的企业,虽然不明确地提到“思想政治工作”,但他们所强调的“文化建设”、“团队建设”均是大同小异的理念。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处在基础性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与传统地在形式上加入组织相对的是,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更强调的是在思想上对企业形成认同,而这种认同又必须是发自内心的。因此,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成功与否的标准,并不是是否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在公司工作了几年,而更多地是在强调员工的思想认同。而思想政治工作恰恰就是解决员工思想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是结合马斯洛理论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看,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最迫切的需要是第二层级的三种需求,即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而第一层级的需求,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则并不明显。从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员工的薪酬在行业内处于相对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且保持持续平稳增长的态势,而随着项目园区标准化建设的推进,项目部的工作、生活环境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即使在海外的项目,员工的日常的正常生活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员工的基础需求已经可以达到满足。最容易对员工融入企业产生障碍的均是高层次的需求,亦即思想方面的需求,这势必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来解决。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毋庸置疑,但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发挥的主要作用则有所不同。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作为传统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作用。
第一,提高青年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企业文化是职工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基本信念、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贯穿于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而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则是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稳定职工队伍,激励生产工作积极性等。两者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都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为共同的出发点,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思想政治工作将通过价值观宣贯、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等途径,在潜移默化中向青年员工传达企业的理念和价值导向。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淀,无疑会形成各种优秀人物和事迹,将这样的优秀文化更好地传达给青年员工,使他们对企业的文化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可,将有效地推进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近年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精心发掘和提炼的优秀企业价值观,就是通过各种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比如先进事迹报告会、企业文化小故事等形式传递给员工并得到员工的认同的。
第二,提升青年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归属与爱的需求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也是组织社会化所需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青年员工来说,如果他在企业中始终存在游离于企业之外的感觉,显然无法真正在行动上与企业保持一致,就更谈不上组织社会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员工工作地点和合作团队更换频繁,有些人甚至可以在入职的前两年就更换数个项目,非常不利于归属感的形成,而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则可以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和谐、温馨的文化氛围,使员工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够找到“家”的感觉,这样才能使员工融入企业,以企业为家,加快组织社会化的进程。
第三,降低青年骨干的流失率。组织社会化的根本目标是将人留在组织内部,如果目标对象已经离开了组织,组织社会化当然就无从谈起。眼下,人才流失是建筑企业所普遍面临的一个管理难题。企业流动性强的性质,导致一些青年员工在面临个人、家庭方面的压力时,很容易选择离职。诚然,企业正常的人员流动和流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但如果是青年骨干的流失率过高,则会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造成威胁。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使企业对青年员工和青年骨干形成吸引力,使他们在取舍的时候能够不致将企业放在舍弃的第一位,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组织社会化的这个过程。
三、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创新
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这种优势任何时候都不能丢,相反,而是需要进一步加强。但是,如果不能在继承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传统的改革与突破,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发挥也就无从谈起。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面对青年员工所呈现的新特点,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理念、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
(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大力传承企业优秀价值观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平等化”趋势。时下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这样的形势。传统的、广播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令青年员工感到信服了。所以,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进行转变。要变指令型为指导型,要摆脱自上而下、说教式的单向灌输模式,大胆采用平等交流、倾听和引导为主要形式;要变督促为服务,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当作高高在上、当作领导命令下属,而是要树立服务青年的意识,企业政工干部要深入到广大青年员工中去,了解掌握其真实情况及合理需求,要给足青年员工自我活动的空间,以利于全方位、多元性开展工作。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多媒体”趋势。晦涩的文字、枯燥的说理已经不能够再满足青年员工的需求,他们更容易被动态的、直观的形式所吸引。思想政治工作势必要介入QQ、微电影、微博等“多媒体”形式,来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中交四航局三公司2013年以公司某优秀青年员工为主体拍摄而成的微电影《我和我的222个圆筒》,就以一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受到了青年员工的欢迎,实现了在潜移默化中向员工传递企业优秀价值观的目标。同理,对于其他不断涌现的、让青年人喜闻乐见的媒体形式,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也是应该不断跟进的。
(二)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人文关怀
建筑施工企业环境相对艰苦,因此必须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为员工营造更加轻松、和谐的文化环境,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使企业的凝聚力得到增强。
第一,多渠道为青年员工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公司项目往往遍及多个地区,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根据员工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所在地调配其所在项目,让其能够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兼顾家庭;可以尝试邀请员工家属到项目参观,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其对施工单位可能存在的误解;条件允许的单位,也可以尝试为青年员工家属每年提供一到二次到项目部探亲的费用,尽可能增加员工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与机遇等。同时,在企业外部也有一些国家政策性优惠条件可以争取。如对于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国家有代偿学费、代还助学贷款等政策,企业要及时帮助青年员工去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使之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怀。
第二,营造公平、温馨、和谐的企业文化。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来源。企业应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引层健康的、积极的、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中交四航局三公司近年来提出的打造“学习型”“运动型”组织,使越来越多的青年员工参与到读书、写作或者羽毛球、足球等文体活动中,受到了青年员工的好评。从实践来看,这种文体活动越丰富,青年员工融入集体的速度就越快,工作热情程度就越高,而相应地,离职的机率也会随之下降。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给员工提供更加明确的职业引导,使青年员工的目标感和动力更强,以激发他们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热情。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能力
第一,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与时俱进是最重要的理论品质,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方法,自然也需要随着时代不断进行改进。改革开放后,企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曾一度被弱化,导致一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对新的思想政治工作形式不了解、不会用,或者知识结构过于单一,造成了企业在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被动。建筑施工企业要有意识地对思想政治工作者进行定期培训,并敦促思想政治工作者不断学习新的理论、方法,增强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二,培育一支可持续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梯队。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为国有企业持续发展注入重要的精神动力,是只能加强,不能减弱的。而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企业如果不能形成思想政治工作者梯队,势必会让这项工作的优势无法得到发挥。近年来,企业中愿意从事并擅于参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体在下降,这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大这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如加强对党群组织的建设力度,引导基层党支部书记等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思想政治工作上来,并注重老、中、轻人员的搭配,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后续有人”。同时要树立“大政工”的理念,避免将思想政治工作仅仅当作是党群部门的事,而是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让更多的部门和个人参与到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当中,才能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参考文献
[关 键 词]连锁; 连锁经营; 特许经营; 旅游业; 餐饮业特许经营。
旅游活动有“六要素”: 食、住、行、游、购、娱,连锁经营与之密切相关。当前,如何进一步搞好特许连锁经营,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备受各方面的关注。
本文仅就连锁经营中的餐饮业特许经营与旅游活动“六要素”之一“食”的问题,略抒己见,以供相关方面借鉴。
一、特许经营的内涵与优势。
连锁经营是一种现代流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它有三种类型: 直营( 正规) 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 自由) 连锁。特许连锁也称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或合同连锁。
( 一) 关于连锁经营的内涵。
“经 营”一 词 英 文 为 Maganement,意 同 管 理。中、外理论界对经营管理的理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简言之: 在“大经营论”中经营包涵着管理; 在“大管理论”中管理包涵着经营; 在“经营管理等同论”中二者既有共同部分,又有独立部分。
经营在汉语中寓意丰富: 例如在国学中,《诗·大雅·灵台》: “经始灵台,经营四方。”此经营意为建筑。《诗·小雅·北山》: “旅力方刚,经之营之。”此经营意为规划( 画) 创业。《战国策·楚》: “夫以一诈伪,反覆之苏秦,而欲经营天下,混一诸侯,其不可成也亦明矣。”此经营意为周旋往来。由此可见,经营本意是指规划创业,筹划营谋,周旋往来。
“连锁”一词,狭义上讲是连接起来并且锁定。还可将其理解为“链”或“链接”,在连锁经营中大体包括“五链”: 组织链、商品链、信息链、资金链、人才链。“连锁”是连锁经营的实质与关键。
连锁经营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有美国的、日本的、德国的,有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的、统计学的等等说法。一般来说,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若干经营单位,以同一商标、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通过对企业形象和经营业务的标准化管理,共享规模效益,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
连锁经营企业突出的特征是“3S”管理方式,或称“3S”原理。“3S”就是: Simplification( 简单化) 、Specialization ( 专 业 化 ) 、Standardization ( 标 准 化 ) 。
近年来又增加了规模化与网络化。
( 二) 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
特许经营即特许连锁经营,是我国连锁经营的主流。特许经营的定义亦 是“仁 者 见 仁,智 者 见智”。国务院 2007 年 1 月 1 日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以下称特许人)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 以下称被特许人) 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 三) 特许经营的优势。
仅从特许人来看,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愿连锁相比,主要优势有三:
1. 特许人扩张连锁分店的资金投入和运行成本低。在直营连锁,每个分店都要由特许人全额投资,这就会使特许人的扩张受制于筹资能力。特许经营则不然,由于被特许人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资金的投入和相关费用大都由被特许人承担,这就大大节省了特许人扩张的资金和成本。
2. 特许人扩张连锁分店的速度快。特许人可将那些占有商圈、地利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纳入麾下,大大加快了扩张的速度。
3. 特许人扩张连锁分店的市场风险小。以特许经营方式经营的门店称为加盟店。由于加盟店都是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特许人所承担的风险就会大大减轻。
在此应特别指出,成功的特许经营是双赢模式,只有让被特许人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经营关系才能长久维持,特许经营才能做大、做强。
二、特许连锁经营发展简况。
近年来,全球按销售额排名的 500 强企业之首—美国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就是连锁经营企业。
在酒店业,国际连锁酒店标准的制定借鉴了希尔顿等连锁酒店以及美国东西海岸品牌战略和标准化的经验。
( 一) 特许连锁经营在我国发展速度和产生的效益十分惊人。
连锁经营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在我国出现至今,其发展速度和产生的经济效益十分惊人。特别是特许连锁经营已经成为零售、餐饮、服务、酒店等行业采用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与组织形式,并且加快向其他行业发展,尤其在沿海地区和部分大中城市发展速度更快。例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胶东半岛等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主导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在县城及乡镇开设大量的分店,日益显示出经营优势与效益优势。我国按零售额排名的前 20名商业企业中半数以上为连锁经营企业。我国现有160 多家饭店管理公司,星级旅游饭店 10 480 多家,星级饭店集团化程度达到 9. 63% ,其中连锁酒店集团毋庸置疑已经成为最大的赢家。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到 2009年底,我国特许连锁经营企业 4000 多个,加盟店 33万多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了 15% 和 10% ; 2009 年特许连锁经营 120 强企业的销售额达到 3109 亿元。
若仅就特许经营体系数量而言,我国已经远远超出特许经营大国—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并且每天都有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产生。
( 二) 特许连锁经营与旅游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特许经营适应多种行业( 业种、业态) 或项目。
总的说,主要适用于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以及部分制造业。例如: 零售业; 餐饮业,尤其是快餐业; 酒店业; 休闲旅游; 商业服务,如广告、企业顾问、不动产中介、快递公司、跑腿公司、秘书公司、包装公司、印刷、影印、招牌服务等; 人力资源开发、猎头; 家政服务; 便利店; 洗衣店; 教育用品及服务; 汽车租赁、汽车用品及服务; 健身、美容服务; 房地产中介; 轮船公司等等,恕未写全。细心浏览不难发现,上述若干行业( 业种、业态) 或项目与旅游活动的“六要素”密切相关。事实证明,连锁经营已经成为加快发展我国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经济增长模式与新的亮点。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旅游亦然。旅游活动有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显而易见,发展旅游业离不开餐饮业,二者相互促进。
西方餐饮业起源于十七世纪的小客栈,这是一种小规模餐饮店铺,非常普及。但若论有系统且具规模的经营餐饮业,则要从十七世纪以后,店家开始讲究精致烹调,使用较好的餐具招徕顾客开始,如英国于 1650 年在牛津出现的咖啡屋。至十八世纪末期,由于英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使得整个欧洲交通运输事业发达昌盛,又随着商业贸易与观光业的盛行,餐饮业者为迎合顾客需求以增强竞争力,在质量上开始讲究,在服务上开始出现桌边服务,大大提升了西洋文化吃的艺术,促进了西方旅游业的发展。
近年来,连锁经营中的特许经营备受旅游业界的关注。例如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特许经营方式,分别在 2005 年 5 月至 12 月在北京市内设立了 12 家营业部( 门店) ,它们与人们熟悉的麦当劳快餐一样,各店有统一品牌与标识,销售同样的旅游产品,有统一的经营理念与市场推广方式,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这种经营模式很快在旅游业内复制开来。
三、打造餐饮特许经营名牌的难题。
数当今洋式快餐,中外人士会不约而同的说出麦当劳、肯德基等。然而,数当今流行的中式快餐,中外人士的答案竟会五花八门,往往令自以为有着若干年美食文化的国人“汗颜”,同时,国人也未必知晓进入国门的洋快餐大多属于特许经营方式。
( 一) 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不平衡。
餐饮业作为不落的朝阳产业,目前可以说进入了黄金时代。随着社会经济日益繁荣、国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旅游经济活动逐步国际化。五天工作日、休闲场所增多、休闲方式多样化等因素,促使餐饮业与旅游业快速发展,并且由单纯的供食场所向着具备多种休闲功能的餐饮服务业方向发展。
然而,笔者在国内、外旅游中亲身体会到我们在这方面的差距确实很大。在调研中发现,几乎每一家餐饮企业都感受到了竞争的惨烈。即使在欣欣向荣的企业,也无不体会到中高层管理者的忧心与不安。餐饮企业老总们考虑最多的一个题目是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让本企业商圈稳定或快速扩张? 从实践看,连锁经营似乎成为了餐饮行业的主旋律。例如国内的餐饮业百强企业无一例外的采取了连锁经营方式,连锁百强超过 50% 的年增长率,远远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幅度。由于特许经营具有成本优势、价格优势、服务优势、品牌优势等,有着极强的竞争能力,因而成了餐饮业经营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众多中餐连锁企业高管喊出“要做中国的麦当劳、肯德基! ”然而,“看花容易绣花难”,当人们欣赏一些企业扩张成功的经验时,也要汲取一些企业扩张失败的教训,例如北京全聚德烤鸭曾败走广州,上海荣华鸡销声匿迹,“土掉渣烧饼”在长春风光不在……诸如此类事件让中餐业特许经营几乎成为特许经营失败的代名词。
( 二) 制约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主要因素。
经调研分析我认为,制约餐饮业特许连锁经营发展的主要因素是:
1. 餐饮业特许经营标准化难。标准化是连锁经营的显著特征。然而,由于中餐不易做到标准化,大多不能像工业品生产线那样大批量生产,因而不能保证餐饮品的统一口味与质量,这与特许经营所要求的统一性不符。例如大多数人会有同感,在当地烤鸭店吃全聚德烤鸭与在北京全聚德烤鸭店吃烤鸭的口味就是不太一样。
2. 餐饮业同质化恶性竞争。俗话说“竞争就是争饭碗”。中餐企业开展特许经营之后,由于投资相对少、见效快,模仿者众多,就会导致同质化竞争不断加剧,甚至出现假冒伪劣现象,就会使原有主导企业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小,甚至逐渐失去发展活力。这种模仿与竞争,既有形式上的模仿,如商标、店容、店貌等; 也有实质上的模仿,如产品、技术、外观等。一家“土掉渣烧饼”的推广,既会带来多家“土掉渣烧饼”
的诞生,也会导致“土掉渣烧饼”盟主的“滑铁卢”。
3. 特许加盟管理不规范。 有的盟主 ( 特许人 )发展加盟商( 被特许人) 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收费( 加盟费、权利金等) ,往往忽视对加盟商的支持与管理。加盟商由于得不到盟主应有的、持续的支持与帮助,从而使加盟店生存能力、竞争能力下降,续存期较短,影响了特许经营的持续发展。加之还有“加懵店”、“假盟店”等怪现象,“忽悠”、“被忽悠”
者层出不穷,令一些创业者叫苦不叠。更有甚者,有的投机分子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招商欺诈等犯罪活动,致使不少创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极大地挫伤了加盟商的积极性。
4. 特许人运作不规范。有的特许人自身资金实力不够或专业人才少,急功近利,热衷于招商; 有的特许人本企业直营店不成熟或达不到规定的 2 个以上门店,就急于发展特许加盟店,由于后续能力与支持跟不上,往往导致几败俱伤。
四、搞好餐饮业特许经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旅游业以其综合性强、关联度大、开放度高、就业拉动力强等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重要产业。
(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从国外看,特许经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推广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制与政策环境。制定和完善特许经营有关法律制度,是维护加盟双方合法权利、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例如,美国就曾有过一些不法之徒打着特许经营旗号诈骗加盟金的案例,直到 1971 年美国出台了《连锁加盟法》和《连锁店统一加盟需知》之后,这些不法行为才得以制约。2007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审核、信息披露、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力与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二) 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政策、措施方面的保证。
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制定出台一些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突破性政策,例如在准入门槛、财政、金融支持、税费减免、人才引进、基础设施、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政府更应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打造区域旅游产业的宏伟蓝图。
( 三) 加大对名牌商品和名牌企业的扶持力度。
通过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建设、指导、扶助、监督等措施,促进名店和名牌商品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这项工作涉及点多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方能奏效。对于已有一定商誉的商标和商号,应优先给予注册登记,防止他人乘虚而入,保护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对于那些有希望成为名牌的项目、传统老字号、知名品牌应给予必要的倾斜政策,大力扶植,早见成效。通过积极拓展、规范餐饮业特许经营,提升中式快餐知名度,打造更多的知名品牌、世界品牌,以飨游客。尽早取得与麦当劳、肯德基等跨国特许经营企业对等的话语权,不能总是言必称洋快餐。
( 四) 加强中心厨房( 加工中心) 的建设。
中心厨房( 加工中心) 在餐饮特许经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餐饮特许经营的组织结构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总店加 10 个以上连锁分店构成; 另一种是由总店加中心厨房加 10 个以上连锁分店构成。一般来说,除了由于保鲜、保质等方面的要求而无法通过中心厨房( 加工中心) 统一加工后配送到各分店的餐饮品外,餐饮特许经营的组织结构都应设计成“总店( 总部) ———中心厨房( 加工中心) ———分店”模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餐饮品的口味与质量。当然,这样做要增加配送成本。若做不到这一点,主导企业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例如,北京市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始终坚持这一原则,收回了一些外地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权,从而保住了“全聚德”这一久负盛名的知名品牌。
( 五) 加强对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管理。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严把信息披露关,例如对在中国连锁经营网站登载的信息严格审查、筛选,防止误导大众。笔者曾发现有的大学生毕业后自主创业,由于涉世不深,受不良信息误导,轻信他人,上当受骗,从而影响就业。同时,要加大对虚假信息( 行为) 者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与市场环境,切实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前在旅游业及其他行业,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 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国家( 国有) 资本以及少数大的投资主体来发展旅游业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而在那些发展较快的东南沿海地区,民营经济非常活跃,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样化,连锁经营就搞得好。当前,理论界与业界已经达成共识的现代企业扩张的两条基本途径是: 资本运营和连锁经营。例如,长春市欧亚集团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成功运作资本运营和连锁经营的典范,截至2009 年末的 25 年间,该集团实现了规模和效益的高速增长,公司资产从 205 万元增长到 72885 万元,获得了资产信誉评估 AAA 级企业,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等 1000 余项荣誉。经济学家预言,2010 年以后的十年,是我国消费领域快速发展的黄金十年。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 2015 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游客源国,届时,预计我国入境过夜旅游人数可达 1 亿人次,国内旅游人数可达 28 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可达 1 亿人次,游客市场总量可达 30 亿人次。显然,要实现旅游业的宏伟目标,必须要逐一解决好旅游活动的“六要素”,特别是第一要素—“食”的问题。相信今后十年,旅游业与特许经营二者相互促进,定将千帆竞发,令人惊喜。
[责任编辑: 高宏艳][参考文献]。
[1]刘星原。 连锁经营与管理[M]。 北京: 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
[2]吴伟君。 开店必读手册[M]。 北京: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一、公司法改革的社会转型背景
社会的转型既包括经济基础的变革,也包括上层建筑的调整。二者的结合,构成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的整体性变迁。“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⑴,所以社会转型的内在动力是经济变革。我国社会转型采取的是渐进式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经济变革
从发展经济学和转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的经济变革从政治决策开始。1978年的将中国推向“改革开放”的时代;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部署。与之相对,我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划分成探索发展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⑵ 相应地,改革的核心分别是:第一阶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引入市场机制、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第二阶段,如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三阶段,朝着市场取向的改革继续迈进,建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在制度层面,一系列民商法律和经济法律相继出台。特别是《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的相继颁布实施,对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改革发挥了保障和促进作用。如果说,1993年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成了《公司法》的出台,那么十年后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和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两大论断,消除了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认识上的障碍和误区,是改革理论的创新,打开了制度创新的空间。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解决了在公司法人财产权问题上的分歧,使公司法律制度建立在更为坚实完善的经济制度之上,将有力推进我国公司法制的改革。
(二)政治变革
以法学家的眼光观察转型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私权利、觉醒了,而公权力却仍然维持着很大的干预和控制力。这就造成了转型社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必然冲突。(3)政治变革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还权与民”,通过压缩公权的空间,扩大私权的范围。
在社会转型时期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变革的目标,其核心主题是实现政治体制功能的战略性调整。(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无所不包的职能有很大的差异,我们的政府在朝着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方向发展。政府职能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旨在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政府行使职能的方式上不仅强调“以法治国”,还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做到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即为明证。
政府职能转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将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有益的公共政治环境。同样地,对做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公司的准入、运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应当强调的是,将调和利益冲突、调解社会矛盾和体制创新纳入法治的框架是发展的方向。(5)因为有效的机制是是利益冲突调解的结果,是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磨合出来的,其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过程。以法律来稳定这种机制即是法治演进的应有之意。
(三)社会变革
社会生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转轨时期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当前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机构及社会身份结构呈现出新的特征。中国社会正从“熟人社会”转变出来。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人的生活陌生化,使得人们自我约束减小,人的行为随意性将增大,这样的社会环境容易让人作出“熟人社会”所不敢做的行为;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趋势相当明显,反映出社会运行机制及其规则的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市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要与发达国家的规则接轨,从而加剧了对社会生活相关方面的影响;非政府组织的成长、政府权力的收缩和民众权利复归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充分发育。现代公司是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的缩影,社会生活的上述变化,必将反映到做为市场经济舞台上重要主体的公司中,深刻影响公司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四)文化变革
中国社会转型还体现在社会精神生活中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的变迁。在我国特殊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下,历史上“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精神”,使民众的逐利欲望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而这种欲望一旦在市场经济条件释放,便得到空前的膨胀与张扬,民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价值呈现多元化。与此同时,现实经济生活中也表现出诚信观念淡漠和伦理价值缺失。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网络技术急剧扩展增强了社会生活的透明度,也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企业的运行方式。此外,由于传统惯性历久不衰,在国人思维方式上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依然存在。如果说公司企业是一种文化现象,那么文化的变迁势必反映到公司法制的改革之中,因为文化是法律差异的根源。
二、社会转型背后的“经济学帝国”及其对法制改革的影响
中国社会转型的动力来自经济变革,经济变革由政治决策直接推动,经济学家对政治决策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力是其他学科的学者无法比拟的。在当代社会,经济学所谓显学,出现“经济学帝国”景象,并对社会转型发挥重要影响。
(一) 经济学家的话语强势
当我们言及经济学帝国主义时,大多指一些经济学家从事了其他领域的研究,或者是其他领域的研究者主动利用了一些由经济学首先提出来的概念、命题或分析进路,甚至指主流经济学的量化模型被广泛用于其他学科。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研究呈现出一种强烈的扩张趋势。(6)无论在社会学、人类学还是法学甚或是其他学科都面临着来自经济学家的挑战。1992年,贝克尔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使这一扩张达到了最为尊荣的一步。贝克尔运用经济学理论研究了许多传统的社会学问题: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种族歧视等,将社会学纳入了经济学研究范畴。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诺斯又从宏观层面将历史研究、甚至社会历史中的意识形态都囊括进入经济学的制度研究。在法学领域,尽管无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微观经济学对法学以至法律实践的影响,至少在美国,甚至超过了上述学科。无论是传统的普通法领域,还是近代以来的政府规制,无论是宪法理论还是程序法,甚至司法体制都经过了经济学的分析。科斯、布坎南等人在法学界有着重大影响,而波斯纳早在1973年就一手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了经济学的重构。(7)一大批法律经济学学者已经进入了从联邦最高法院以降的各级法院和各州法院,法律经济学从纯学术研究进入了司法实践。
这些年国外经济学学说和经济思想的不断引入,使中国的经济学也向各个领域深入。在学术界,大量包括经济学散文和随笔在内的经济学文献,使得许多年轻学者从思维方式到日常术语都有明显的变化,交易费用、信息成本、囚徒困境似乎是最便利的分析概念或模型之一。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帝国主义这一说法在包括经济学界本身的许多学术人士中传播起来。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学家直接参与党和国家的决策,把学术观点转变为政策,对社会转型施加影响,表现出强势的话语权。
(二)经济学家为何关注法律
近三四年来,经济学家非常关注法律和法治问题。2002年7月,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成立了上海法律和经济研究所。经济学家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这里面有深层次的原因。(8)经济学家最终关心的是经济问题,经济学家在研究法律问题时,他更关心的是这样的法律、法治体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什么。经济学最初研究资源配置、一般均衡理论、价格制度,后来人们发现价格是很重要,但经济要运行好,价格机制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这便有更深一层次的企业和产权因素。产权重要是因为对人的激励是很重要,不管价格对不对,没有好的产权,就没有激励,而没有激励人们就不投资、不干活。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推理。所以才有产权激励。再进一步,产权、企业和公司治理结构从何而来?进而发现,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导致不同的产权界定、执行、保护和合同的盛行以及市场秩序的建立。理论的一层层深入与我国改革进程非常相吻合。上个世纪80年代初,当我们考虑中国经济问题的时候,最时髦的说法是管理,我们中国经济不行、企业不好是因为管理不好,到80年代末后期时就提出了产权问题。到了90年代,诺斯、科斯等人的学说引进后,发现更深一层的是制度问题,不仅是产权,还牵涉到整个制度环境,其中包括政府。那么,到了现在又上升一层,它是法律的问题。国外经济学界过去的十多年里,特别是美国和欧洲,研究法律、研究法治成为比较制度经济学中的热门。为什么相当多的优秀经济学家在讨论这个问题?这些经济学家来自不同的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却都集中在探讨法律法治问题。如此看来,这不仅是中国的特殊性,而是全世界共同的通性。所以,不管哪个经济学流派,人们发现都逃不开法律、法治这样的问题。这是学科发展自然深入的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家关注法律是好事,不仅因为他们的思维可以带来法学研究新视野和新气象,更关键的是目前他们在决策层面的话语权对法律改革的推动比法学家大的多。
(三)以创新的法学理论推进公司法改革
解析“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9)
“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传统法学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研究方法的差异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经济”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的均衡诉求。(10)均衡是个借自于微积分理论的数学概念,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
具体到我国公司法学的研究,有人尖锐地指出其尚停留在介绍性质的本科课程的初级水平。此话虽然刻薄,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公司法学科研究的问题。对文献的抽样统计分析表明:大量著述内容是对境外公司法学成果的介绍引进和评述,对国内公司法问题进行原创性研究较少;研究方法上规范性研究多,实证性研究少;研究深度上就事论事多,联系社会生活进行深入分析论证的少;研究偏好于热点及时髦话题,对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全面深刻研究的不多。公司法研究低层次、低效率的现状若不尽快改观,对公司法制改革有害无益。
凯恩斯曾对指责经济学家的人反驳说,很多人都觉得经济学家的想法是没有用的,只有利益是重要的,但是蹩脚的政治家做决策的时候,脑子里想的不过是几个世纪前更蹩脚的经济学家的某些训诫。这里讲的就是知识的力量。推动公司法改革的力量是多方面的,而来自于知识的推动力量至关重要。拓宽公司法学的研究视野,改进研究方法,进行公司法研究的理论创新,是积蓄力量的好办法。
三、转型背景下公司法制的困境检讨
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观察,法律做为稀缺资源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比,转型时期的公司法律制度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公司立法的质量、规模、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公司方面的法规规章过于泛化,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立法和法律的执行是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立法和法律执行的过程就是利益衡平的过程,其结果是达到法律及其执行的动态平衡,进而实现效率目标。公司制度供给的不足,使博弈各方权利边界模糊,法律的激励功能萎缩。行政执法部门权力膨胀,缺乏有效的制衡,造成权力滥用,严重影响其他参与方的积极性;股东和公司守法的成本高于违法成本时,受自利性动机的驱动很容易越过法律的边界;司法机关在法律依据不明确时,选择不受理或审而不结的做法,影响到审判效率的提高。鉴于现行的低效率公司法律制度使得公司运行和经济运行处于非均衡的状态,因此,改革公司制度促成制度供给与经济发展的均衡是当务之急。
(一) 立法造成的窘境
《公司法》立法时没有实践是所有问题中最大的问题。客观上由于当时我国公司法实践较少、理论研究薄弱、从起草到出台的时间仓促等原因,加之主观认识上的局限,尤其是受我国社会转轨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特征影响,1993年《公司法》虽然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立法成果,却以国有企业和传统产业为立法的参照系,造成立法观念陈旧、可预测性差、法条过于原则、法律漏洞多、可操作性不强等缺憾。(11)最为突出的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实践中,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出现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如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掏空”却不能及时制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却没有相应的制约和救济手段。为此,必须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对包括独立董事、民事赔偿在内的董事制度、监事制度、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进行补充,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与公众公司相关的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关于股东诉权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损害赔偿救济的规定、关于董事、经理诚信义务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以私募和定向发行方式增资的规定等都没有规定。虽然在1999年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公司法的两个相关条文进行修改。由于此次修改未做深入论证,加之仅涉及个别条文,学者评价不是很高(12)。
(二) 司法中的窘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遇到各类公司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13)主要涉及以下四类纠纷案件:第一类是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常发生因发起人出资不实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失败引起的纠纷,公司成立后因不符合设立条件被否定法人人格引起的纠纷等等。
第二类是股权转让纠纷。一般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复杂的民事关系。这方面的纠纷主要有:因转让的股权存在着瑕疵引发的纠纷;因挂名股东、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转让股份引发的纠纷;因干股或空股、技术股等转让股份引发的纠纷;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等。第三类是股东权益诉讼。主要有:股东请求检查公司账簿纠纷,股东表决权纠纷,股票优先购买权纠纷,请求分配股利纠纷,请求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纠纷,请求公司对转让的股份予以登记纠纷,请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纠纷,不实信息买卖股票的损害赔偿纠纷等。 第四类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诉讼。如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相互控制,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不当控制,子公司历来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存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商业条款,擅自转移利润或风险逃避债务等情形,法律关系异常复杂,相应的规定亦应当明确。
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由于对上述四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审判机关在立案、审理等环节无法可依,面对当事人的诉求,进退维谷。司法实践的窘境急需公司立法做出积极回应。
(三) 执法的窘境
移植法律至少有三个变数:移植的法律是否适应移入国的实践;移植的法律本身在发生变化;移入国的实践也在变化之中。据此结合公司立法现状推之,我国现行法的一些条文不符现实情况,无法执行。与之相对,经济生活中的许多事件又与法无据。造成了,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行政部门颁行众多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则,其内容超越上位法律,出现行政机关“造法”的反常情况。比如,关于发起人人数的问题,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但对发起人的上限数量没有规定,以致于在实践中,常被一些人钻空子,出现了发起人多达数千人的情况,公司在发起设立时形成变相的公开募集,变相非法集资。如不对此加以限制,将会产生不利的后果。通过制定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则会发生下位法规规章效力越位的情况。
(四) 守法的窘境
守法不仅指公司法相关主体依法行事,更包括利益相关方依法维护和获取利益。公司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由于缺少具体内容,而使守法者陷入窘境。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公司为分散风险、支配更多经济资源或拓展业务领域,迫切需要设立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其他企业。过度限制转投资行为,会使很多公司丧失市场机会,不利于企业的经营转型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战略重组。公司法还对股票回购及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利于提高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公司激励机制的建立。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条件在时间和盈利方面的要求标准过高,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便利融资,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再譬如公司法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是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但是,缺少这一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如持有股份多长时间才有资格请求,采用何种请求方式方为正当,提出请求而不被采纳如何救济等等。因此,一旦少数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遇到困难,就很难得到妥善解。又如股份转让制度,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强调股份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这一设计的用意是良好的,但无记名股份在哪里交易却没有明确。再以监事会为例,它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公司法虽规定了它拥有财务监督、合法性监督和妥当性监督的职权,但缺少实现其监督职能的充分条件。(14)实践中其监督手段、监督无效补救等均系空缺。
四、以公司法改革推动社会转型进程
(一)改革公司法以推动社会转型
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游戏规则 ,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法治。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有极为密切的关联,对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起促进作用。法治是从两个方面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约束的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15)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济的前提下以经济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来操作,起到其支持和增进市场的作用。如果没有法治的这两个经济作用为制度保障,产权从根本上说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作,经济的发展也不会是可持续的。近年来,法律和法治对经济发展和经济转轨的影响是法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正在成为国外主流经济学,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前沿。过去,制度经济学往往流于泛泛地论述法律和法治对经济的影响。这些年来,无论在理论分析还是在经验实证方面研究都有很大突破。在理论方面,经济学家运用博弈论、合同论、信息经济学等分析工具对法律和法治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做了比较准确的并与主流经济学接轨的分析。在经验证据方面,经济学家也已经具体地定量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不同类型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对金融及其它市场的规制(regulation),对公司融资、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市场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整体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的结果大都表明法治和适当的规制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情况下,缺乏法治和“过度规制”(excessive regulation) 往往是窒息经济活力和妨碍市场发育的重要原因。这些最新研究取得了两大进展:一是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都具体化了,超出了泛泛论述的旧的研究方式。法治为何有作用以及不同法律规定为何产生不同结果,既取决于政府和经济人的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也受制于文化、历史等诸方面的因素。而其中的因果关系可以用主流经济学中的工具来分析,由此产生的理论也可以用系统的数据通过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来检验。二是发现许多过去研究的某些制度因素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法治和法律因素。比如在转轨经济中,产权的不安全性往往比资本市场的缺陷对企业发展的阻碍更大。又比如在没有法治的保障条件下,市场很难长期持久地保持自由开放。通过对我国公司法弊端的改革,确立公司法治,规范经济人的行为,约束政府行为,确保产权安全,使公司企业真正独立自主地运营,形成有序高效的竞争环境,对经济转轨和社会进步产生积极影响。
(二)公司法改革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中国公司法改革,必须考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变迁的特定现实。以下几重关系应妥善处理:
1、公司法变革与“内生性法律”的关系
比较制度分析是近年来经济学领域研究的一个新动向,主要比较近现代东西方社会市场秩序及其内在制度规则的差异及其形成的原因。近期有学者在比较制度分析的框架下,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方法——“内生性法律理论”,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并非是不变的、外生性的要素,它以市场参与者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内生地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巩固”。(16)从内生性法律理论来看,通过修改法律制度去强制性地改变各类主体行为的做法不会有多少效果。重要的反倒是应该要看清在市场行为模式没有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存在的、自我约束性最优均衡是否已经形成,既对现存法律制度是否阻碍了市场最优反应作出判断。这是因为,均衡作为市场自身的最优行为模式,与法律制度之间经常会发生背离,对这种背离的判断是最关键的。强行地改变法律制度,以此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其结果将是“强扭的瓜不甜”。这一分析为我们思考公司法律制度与经济体系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其重要意义在于,不是按照行政的意志,而是按照市场和企业的意愿来推进公司法改革。与之相联的是公司法上的强制与自治、企业中心与社会中心关系的处理。
2、法律移植、“路径依赖”与综合变量的关系
“路径依赖”是一个制度经济学家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指人们一旦选择了某个制度,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制度不断“自我强化,让你轻易走不出去”。 制度的重要性固然不容置疑,但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制度只不过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函数中的主要变量之一,而不是变量的全部。法律移植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进行法律移植时既要考虑制度的适应性、已有制度的惯性,还要看看影响法律改革的其他因素。与此相联的是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公司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有机整体,并非仅指公司法典。公司法改革对功能相近和功能互补的制度应在更宽泛的边界内调整和充实。所以在公司法改革过程中,关键的问题在于:第一,怎样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以及发展必要的制度和规范来维护这些法律?第二,法律是否应该都是强制性的。政府在法律实施、调查和维护法律的确定性方面或许有自己的优势,然而,政府的强制干预常常较慢,易出错误,而且受制于公共选择的压力。(17)让公司享有在法律制度范围内选择的自由与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之间关系密切。同时持续的竞争压力——不管是通过产品、金融还是通过监管竞争而产生的——至少提供了一种与更具强制性的监管建议同样有意义的政策方法。一个有借鉴意义的事件是,日本2003年4月通过新的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使用两种而非单一的公司管理体系:第一个选择类似于美国模式,这些公司必须成立主要由外部人士组成的一些委员会,由这些委员会任命CEO,监督会计政策,确定和调整薪酬等等。另一个选择是经过修正的传统日本模式。成立审计委员会监督财务问题和董事会,后者必须包括很大比重的外部董事。这体现了一种新的公司治理模式,这说明日本走向了多样化的公司管理体系。(18)在公司治理的结构方面,很多公司的所有权并不是集中的,而是分布在中小股东手里,主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下降了。在过去的十年里,银行影响力的下降给日本的公司治理带来了某种真空,目前法律正在调整以适应这种状况,通过在公司治理中加大外部人的影响力度来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效率、自由与公平
效率既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在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以效率为标准来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问题。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为权利而斗争说到底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标准(Kaldor-Hicks efficiency)。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必须实际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自由、公平也是法学和经济学的重要范畴。传统法学和传统经济学关于自由问题的文献浩如烟海。从市场经济、法治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观察,自由、公平则会有新的涵义。在现代市场经济下,虽然现货交易和人格化交易仍然在相当的范围内进行,“非人格化交易”(impersonal transaction)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中买卖双方不一定熟悉对方,甚至都不认识对方。因此仅靠双方信任而完成交易往往是行不通的。这就需要第三方(通常是政府)来公平地执行合同。同时,虽然政治与经济仍然密切相关,政府与经济人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变成了“保持距离型”(arm‘s length type)。(19)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法治。这里法治的含义超出经济范畴,其本身也有独立的平等、正义和公正等价值标准。法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个作用:一是约束政府,即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济的情况下以经济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来操作。如果说法治的第一个作用往往意味着放松规制(deregulation)的话,那么其第二个作用往往意味着引入某些规制,其目的既是在确保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正。正是通过法治的这两个经济作用,现代经济在制度上确定了政府与经济人(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保持距离型关系。这是现代经济发展有活力、有创新,而又可持续的制度基础。法治的第一和第二个作用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以第一个作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政府行为受到约束而与经济保持一定距离时,政府才可能成为不偏向的第三方来支持和增进市场的有效运作。有些人反对政府的干预作用,并不是因为他们就相信自由放任的市场是完美的,而是因为他们认为在当法治的第一个作用不能保障时(即当政府不受约束时),政府干预市场时难免滥用权力,结果反而降低市场运作的效率。显然,政府规制市场需要受到法律约束(比如政府不可以随意定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也不可以随意指令什么经济活动需要被政府管制),以防止过度规制。然而,法治的第一个作用(即约束政府)和第二个作用(即约束经济人)又不是一个简单的关系。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常会存在矛盾:一方面,赋予政府过大的权力去约束经济人往往导致政府滥用其权力;另一方面,过度约束政府又可能会削弱其支持和增进市场的积极作用。
在公司法改革的讨论中,降低公司准入、变更和运营成本,提高公司设立和运营效率,已有共识。但在公司自由和社会公正问题上存在一些过于绝对的倾向。依前面所做的分析,现代市场经济在制度上确定了政府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保持距离型关系,是现代经济发展有活力、有创新,而又可持续的制度基础。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公正都是政府与公司的距离太远和太近的结果,所谓公司自治过度和政府过分强制,其失衡势必造成公司运营乃至市场效率低下。
(三)公司法改革的原则
1、 渐进原则
转轨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特征,不确定因素太多。渐进式改革,也使得法律改革不可能采取突变式的做法。有学者认为公司法修改可以有三种选择。(20)所谓大规模的公司法修改,应是在总结我国经验和广泛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改造现行法的结构,对条款进行彻底修改。所谓中型规模的公司法修改,应是在总结经验和比较广泛地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不彻底改造现行法的结构的情况下,就公司法既有缺陷和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之处,对公司法条款作较大修改。这种模式的典型,是“专利法”的修改。所谓小规模公司法的修改,指仅修改公司法的某些个别条款。如1999年对公司法的修改,就属于公司法的小修。从现行公司法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展、公司运营的要求而言,小规模修改公司法不能满足要求,不可取。大规模的公司法修改,无疑最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司运营的要求,但耗时太长。因此,现今仅可采取中规模修改公司法的模式。
2、释放公司自治能量,鼓励适度自由竞争的原则
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特色是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保障,开拓民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空间。公司法改革必须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实际上也是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和公司竞争的需求。政府的适度介入,减少公司进入市场的限制、降低投资门槛,造就在资本流动的优势环境。
3、走向一个更大的任意性规范体系
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赋予企业更大的自由权利,在公司法律规范中就要尊重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建立一个更大的任意性规范体系。(21)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应视为有效。公司法中究竟哪些是强制性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处理这个问题首先应区别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其次要区别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当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例如在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在公司意思机关的设立及权限、法定代表人、表决程序中涉及章程修改、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应是强制性规范,在这个基础上,其他方面应当允许在章程中作出具有各自公司特点的规定。
4、以资本真实为灵魂
对于做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来说,市场经济的行为从法律上概括有两大行为:投资行为和交易行为。(22)公司法是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合同法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公司本身是作为资本性质的,只以资本作为信用,以资本的多少和公司资产的多少来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的灵魂是资本真实。只有资本真实,才谈得上公司治理、中小股东的保护等问题,所以,不论从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角度,公司法应明确出资者的责任,规制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行为,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相应规定。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9页。
(2)桂世镛张卓元:“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实践与理论创新”,《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2日第16版。
(3)江平:“转型期的中国法治”,2003年12月20日在《经济观察报》2003年“观察家年会”上的演讲。
(4)刘世军:“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上海社会科学学术季刊》2000年第1期。
(5)樊纲:《驾驭脆弱的世界》(盛洪主编中国著名经济学家演讲系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6)朱苏力:“经济学帝国主义?”,为光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所写的书评。
(7)同(6)。
(8)钱颖一:2003年7月11日在中信出版社《比较》论坛上的演讲。
(9)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版译者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
(10)史晋川:“法律经济学述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研究》2003年第2期。
(11)叶林:“关于我国公司法的基本评价和修改建议”,《证券法律评论》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页。
(12)冯果:“变更时代的公司立法??以台湾公司法修改为中心考察”,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2002年3月《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论文集》。
(13)诗桐,“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法制日报》2003年2月19日。
(14)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公司法面临的转变??公司法修改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2002年3月《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论文集》。
(15)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16)鹤光太郎“用”内生性法律理论“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体系”,吴敬琏主编《比较》第8期,第126页。
(17)斯蒂芬。崔:“法律、金融和路径依赖:发展强大的证券市场”,吴敬琏主编《比较》第8期,第159页。
(18)清木昌彦:2003年8月29日在中信出版社《比较》论坛上的演讲。
(19)钱颍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钱颍一:“政府与法治”吴敬琏主编《比较》第5期,第9页。
(20)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