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律道德议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作者:柴继红
教师通过自身的兴趣表现影响学生(1)投入情感,投入情感的沟通,是教学过程中的一大法宝,若适用得当,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适当的鼓励和宽松的氛围,能够使学生在松弛的状态下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使学生从内心中尽快容纳相关课程,而不是排斥。教师与学生的情感性沟通还出现在对某件事物的判断上。比如,一个富于情感性的事例,会诱发、引导学生去思考,与文本进行对话,在不确定性中使学生参与到对话中来。情感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富于情感性的教学过程也就是与现实沟通的过程。(2)巧设情境。开放式的课堂交流使师生共同关注法律课的内容,避免造成教师兴趣与学生的情境兴趣毫不相干的情况。这样的交流需要教师关注学生的动态,师生共同创设情境。比如,在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主讲教师在介绍商标法时,现场展示几种商标的设计图样,请学生根据现行商标法之规定,判断上述商标图样哪些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哪些不能被授予,并进行修改使之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该情境设计得到学生积极响应,那些不能被授予商标权的图样,经学生修改后却更加新颖独特、易识易记。这样的情境设计巧妙地结合了该门学科的理论特点和学生的兴趣,并通过其完成的成果准确地验证了理论,又使教学成果更具有开放性和丰富性。学生的观点往往比较片面,但其中不乏新意。教师不要对其观点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而需要通过相关事例的分析比较,引导其作出科学的判断。现代课程需要达成一种促进探索的课堂气氛,当然需要建立在课程的学习者对所研究的材料有足够的理解,并有足够的能力解释、分析和表达相应的材料的基础上。教师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与学生的思想相契合,形成了课程的多重观点,使课程具有足够的多元性和开放性。
如何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是摆在法律课教师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每位教师都有自己的兴趣与所长,学校应该尊重教师个体的创造精神,教师个人也应尽力挖掘自身的潜能,运用多种教学艺术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某位教师的口才极佳,幽默风趣,他讲的法律课几乎可用说相声的艺术方式来表达,生动活泼又有趣,学生在轻松幽默的氛围中领悟了法律的真谛。又如,某位教师的音乐舞蹈修养较好,她在课堂上常常选择经典作品评析讲解,在艺术的熏陶中释放学生的思维和感情,有力地增强学生自我表达的内涵,寓教于乐,摆脱法律学科本身枯燥而带来的紧张感和压力感。
法律课教师通过教学内容的处理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律课的内容是理性的,而兴趣往往是由感性生发的。通常的情况下,兴趣越高,人们的思维越活跃,行为也越有成效。师生必须通俗、新颖地创设情境,这样的情境才是兴趣的使然和理性的回归。法律课教师通过教学内容的处理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心理氛围。现代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学生学习的认识活动并非是孤立的智力活动,它总是伴随着学生的动机、兴趣、情感、意志等非智力活动同步进行的。教师在营造任务教学心理氛围时,应适当调动学生的上述非智力因素,鼓励其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发挥学习主体作用。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改变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为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的心理误区,探索一种师生共同讨论、研究的综合交流方式。教师能否发扬教学民主,尊重信任学生,给学生创设宽松和谐、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是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心理氛围的关键。(2)制定有效的教学方案。这是对教师教学能力的考验,因为教师不仅应具备正确处理教材,抓住重点和难点,精心设计学习目标的能力,还应具备发现知识规律形成过程并指导学生应用知识,设计具有典型性的教学方案的能力。比如,某教师在设计合同法教学方案时,要求学生以小品表演的形式模拟合同的订立过程。在具体实施该方案后,指出学生模拟的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的条款中的矛盾之处和不足,以此激发学生进一步思考,并对其模拟的小品不断精练和完善。教师在设计教学方案时,尽可能研究学生的思维方式,增强教学的可预测性。(3)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要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必须重视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学生具有好奇心、求知欲、独立性等创造个性心理品质,但也存在某种思维的定式和从众心理。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尽可能创造宽松、安全的课堂教学心理氛围,多鼓励、少批评,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克服思维定式和盲目从众的心理状态。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使课堂教学更具吸引力。在课堂教学中,不设定标准答案式的结论,而是引导学生多角度、多方面思考问题,突破习惯思维的条条框框,敢于提出新观点,形成超常的构思。教师不仅对创新思维给予鼓励,对于盲目从众和思维惰性更应予以批评,更加激励学生自主创新,独立思考。在法律课教学中摆脱枯燥、难懂的局面,引入兴趣激励机制,让法律课回归理性的本质,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思考。法律课教师更应自觉地成为具有行动力和创造力的教育实践者,使法律课成为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毕生难忘的课程。
优化思想政治课教学手段
可采取以下教学形式:(一)阅读讲解法:主要针对一些有关条例、概念、意义等加以记忆的法律知识,可以采取学生自我阅读,熟悉内容,质询探索,教师讲解释疑,指点迷津。学生在反复阅读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应熟记的内容。(二)案例教育法:主要针对部门法专题、程序法专题的有关法律知识采取案例分析,在此教学期间可利用幻灯片、电视、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学生对案例有更透彻的了解,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探讨分析问题,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辩证看待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温故知新法:主要针对记忆性的法律知识,既有书面练习,也有口头练习,可以相互提问,一问一答,也可通过多媒体手段播放是非或选择题,要求集体回答,其次不定期地进行拈阄答题,表现最佳者将获得小小的奖品,促使学生在紧张刺激的课堂氛围内集中精力学习。
多种多样的练习方式使学生们得到充分的锻炼,知识掌握牢固,规范他们的言行、指导他们的实践。活动深化法: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生自编自演法律小品、模拟法庭、辩论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寓教育于趣味性、娱乐性之中,并能使学到的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吸引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吸收,使每一个学生都成为课堂的主人。
优化思想政治课外的法律文化环境
关键词:转喻;转喻式翻译理论;法律文本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迅猛发展,学界开始讨论其与翻译学之间的关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译与认知》,标志着认知翻译学逐步形成。谭业升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创造性翻译研究的几个核心问题,对认知翻译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了有意义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从认知语言学视角建构翻译理论的思路,提出“认知翻译观”和“认知翻译研究”的新兴边缘学科[3-4]。在认知翻译学框架下,一般认为,翻译与转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翻译的本质是转喻性的,是源语言与译入语之间的一种语言转换。Tymoczko曾提出“翻译转喻学”(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译转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术语,并认为,翻译的转喻性主要体现在翻译的联系/创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译的局部性(partiality)这两个方面[5]41-57。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篇类型,法律文本的翻译也离不开这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严谨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法律翻译必须把握这种文体特征,使译文映现源语言的“味道”。对法律翻译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克罗地亚法律翻译学者Susan arcˇevic'。国内近十年法律翻译的兴盛与这位学者是分不开的。国内学者研究法律翻译的视角比较多样化,包括译者的创造性(黄巍[6])、法律交流原则(杜金榜[7])、翻译策略(张法连[8]、刘法公[9]、穆可娟[10])、语用视角(张新红、姜琳琳[11],马莉[12],韩健[13])、文化美学(王同军[14])等。纵观研究现状,学界基于认知角度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着墨较少,鲜见认知转喻对翻译的研究路径。本文将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试图探索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法律翻译策略。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
涉及认知转喻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对比喻性语言的翻译上。从传统修辞学角度看,这种语言现象的翻译很少,因为转喻只不过是一种修辞格。从认知语言学视角看,这种语言现象俯拾皆是,因为转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工具,在语言中无处不在。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转喻视作后者。
英、汉语的词汇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义仅部分等同,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体、部分代部分、整体代部分”转喻机制的认知基础[4]20。Denroche进一步强化了翻译的转喻性本质,提出了转喻式翻译理论[15-16]。他将比喻性语言看作翻译可行性的基本对象,但它并不主要关注比喻性,而是重点关注源语文本与译文初稿、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紧密相关的意义转换。这种理论可为翻译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依据这种理论,转喻处理在翻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同语言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的不同变体之间的转喻关系使翻译成为可能。翻译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语际迁移阶段(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二是语内修正阶段(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这两个阶段具体包括:理解源语文本意义,对比源语与译入语,作出由转喻框架激活的词汇选择,修改译文初稿直至预期。翻译即是通过转喻关系处理这个过程。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充满了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中某些句子的转换其实就是转喻转换。再到译文终稿中所做的词句微调,其旨在关注语篇连贯,也是转喻处理在发挥作用。
同样在2015年,常年关注隐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学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转喻――语言、思维与交际背后的“缩影”》中也谈及了转喻与翻译的关系,为转喻式翻译理论做了有益补充[17]。她指出,译者在将源语文本译成译入语文本时可能会涉及转喻表达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转喻表达按照恰当的翻译策略译出。在国内,卢卫中曾专门研究了转喻的翻译策略,并指出,转喻的翻译可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译入语特有喻体翻译”、“源语喻体+喻标”、“源语喻体+注解”和“源语喻体的舍弃”等策略[18]。
简而言之,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可以从转喻的视角界定翻译。具体来讲,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前者指具体转喻表达的翻译,其翻译策略要视语境而定,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后者意指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讲是转喻的,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的关系也是转喻的,这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把控与指导原则。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可行性
从微观上讲,鉴于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肃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入语对源语的忠实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翻译。但是,过度强调法律翻译的忠实性与一致性势必会招致法律翻译过度直译之嫌。法律翻译译者一直在忠实于语言与忠实于法律内涵之间摇摆。尽管如此,鉴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不同特征,进行双语转换时难免存在词汇在形式与意义上的部分等同,这即体现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转喻机制。因此,从微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有指导作用。
从宏观上讲,尽管法律翻译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无须进行过多转换,法律翻译毕竟也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转换。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说,法律翻译就是语言转换与法律转换同步进行的活动[19]。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从源语到译入语以及从源语法律到译入语法律的这两种转换背后的认知机制即是转喻运作。这里的转喻即是发生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的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认知操作,也包括发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与译入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操作。正是由于转喻机制的潜在指导作用,促使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灵活把握法律翻译策略,合理运用符合译入语规范的句型,实现两种法律在语法、功能等层面上的一致性。因此,从宏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支付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
源语中的“therein”是一个简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译文将其译为“工程中”,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整体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转喻关系,实现了译入语中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针对同一个“中国”,汉语法律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译者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作“PRC”,将第二、三个译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种译法体现了语言的多样化特征,“PRC”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关系。同时,依据“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PRC”的译法属于部分地直译,未能充分体现汉语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严,可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并调整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是体现转喻式翻译思路的重要依据,法律语言中也存在这种不对等性。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源语与译入语词汇之间存在部分代整体或整体代部分的转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多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
例5: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避免对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诉诸武力,应避免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译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语中的“成员国”与译入语中的“Members”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词汇缺失现象。一般来讲,“成员国”译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译文则将其处理为“Members”,这种译法既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也切合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转喻关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不仅体现在词汇层面,也体现在句型方面,这种不对等性正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重要依据。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与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对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转喻转换,才能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第一,首尾互换的转喻转换。
为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调整源语的语序,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译文:对于联合国大会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包括因违背本确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而造成的局势,无论什么原因,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和平调解的建议,但不得违背第12条的规定。
英文的语序讲究突出主题,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译入语中,则将其放在句末,这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该例中的语序转喻转换较好地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指导作用。
例7: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译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译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译文2的语序转换实现了译入语的通顺与连贯。
第二,句中成分的转喻转换。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换不仅包括首尾互换,还体现在句子中的成分转换,这种转换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
例8: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译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语言的艰涩难懂,多“归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见的法律术语与复杂冗长的语法结构,没有一定法律常识的读者往往会望而却步。按照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在句法上应表现为结构简单、表意清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译者应时常提醒自己及时对第一稿的用词与句型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化繁为简,化散为整,以确保译文简洁易读的翻译效果。上例中,译文1是翻译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与“raise”两个并列谓语动词,突显了“尽先”与“筹”的动作,突显前者符合汉语法律试图表达的意思,而突显后者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另外,“put”的宾语过长,有点臃肿。相比而言,译文2进行了一定的转喻转换,将这个宾语的位置转换到句首位置,并将“筹”的工作置后,转换为方式状语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语主题,又符合英文表达习惯。这样的转喻转换保持了源语法律的“本色”,又恰当地实现了语言的简洁,进而构建了译入语的连贯性。
三、结束语
法律文本是识别度较高的一种特殊文体,因此法律翻译译者需要同时具备较强的双语转换与法律转换的能力。法律翻译的开展需要多种翻译理论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中的词汇意义或形式的缺失,应当按照“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策略进行翻译;针对双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则需要根据语境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以保证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的“本色”。当然,转喻式翻译理论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其对翻译的指导作用还需进一步细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对此理论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Gregory M. Shreve, Erik Angelone. Translation and Cognition[C].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2010.
[2] 谭业升.认知翻译学探索:创造性翻译的认知路径与认知制约[M].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12.
[3] 王寅.认知语言学的翻译观[J].中国翻译, 2005(5): 15-20.
[4] 王寅.认知翻译研究[J].中国翻译, 2012(4): 17-23.
[5] Maria Tymoczko. Translation in a Postcolonial Context: Early Irish Literature in English Translation[M].Manchester: St. Jerome Publishing, 1999.
[6] 黄巍.论法律翻译中的译者创造性[J].中国翻译, 2002(2): 41-43.
[7] 杜金榜.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J].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05(4): 11-14.
[8] 张法连.法律文体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中国翻译, 2009(5): 72-76.
[9] 刘法公.论实现法律法规术语汉英译名统一的四种方法[J].中国翻译, 2013(5): 82-86.
[10] 穆可娟.英语汉译中的术语不可译及其处置[J].外语学刊, 2015(3): 111-114.
[11] 张新红,姜琳琳.论法律翻译的语用充实[J].外语研究, 2008(1): 21-29.
[12] 马莉.语用视角下的法律语言翻译[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12(4): 94-99.
[13] 韩健.合作原则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J].外语学刊, 2014(5): 77-80.
[14] 王同军.文化视角下的法律翻译美学探讨[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 2012(3): 122-125.
[15] C. Denroche. Metonymic Processing: A Cognitive Ability Relevant to Translators, Editors and Teachers[G]//Giuseppe Mininni, Amelia Manuti. Applied Psycholinguistics: Positive Effects and Ethical Perspectives. Milan: Francoangeli, 2012: 69-74.
[16] C. Denroche. Metonymy and Language: A New Theory of Linguistic Processing[M].New York: Routledge, 2015.
[17] Jeannette Littlemore. Metonymy: Hidden Shortcuts in Language, Thought and Communication[M].Cambridge: CUP, 2015.
[18] 卢卫中.转喻的理解与翻译[J].中国翻译, 2011(2): 64-67.
[19] Susan Susan arcˇevic'.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
[20] 李克兴, 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公司, 2006.
[21] 赵军锋, 郑剑委.法律定义条款探析及其翻译策略[J].外语学刊, 2015(4): 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