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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North(1990)的制度变迁理论,一种经济制度由于某些历史性事件的发生而形成,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付出了巨额的成本,即使其他的经济制度更具有经济的合理性或更有效率,要废除这一由历史性事件的先行发生而形成的经济制度,选择一种新的经济制度是非常困难的,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具有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的特征。
对于各个经济主体,对新形成的经济制度适应得越快,越能从中获得制度租金,从而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阶层。新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形成有利于维持制度的稳定性,但同时也会由于担心失去既得利益而抵制制度变革,使经济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劣化,这就是经济制度的适应效率(adaptiveefficiency)问题。既得利益主体对制度变革的抵制越强烈,制度的适应效率就越低下。因此,即使原来的经济制度在原来的经济环境下具有经济合理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经济制度就不再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灵活的、能很好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经济制度能够通过自身的变革而继续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僵化的、适应效率低下的经济制度会在变化了的经济环境中日趋劣化,直到最后被新的经济制度所代替,而此时国民经济往往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战后日本金融制度形成的路径依赖
二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征,从金融制度结构的层面看是以银行为中心,银行与企业之间保持长期的和多方面的关系。从金融管制的层面看,银行业受到政府的严格保护。而在30年代之前,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与银行业在企业融资中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对银行实行的是自由放任政策(自由银行制度)。决定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特征的关键因素,一是1927年的银行危机,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政策。
1.1银行中心型金融制度的形成
1927年(昭和2年)日本发生了大规模的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风潮,一年之内共有45家银行破产,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称为昭和银行危机。虽然银行危机的直接原因是1923年关东大地震后发行的“震灾票据”得不到妥善处理而导致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根本性原因是政府对银行业的自由放任政策。1890年的银行条例没有最低资本金和贷款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银行业的特征是数量多、规模小。
与美国政府在30年代的银行危机后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银行监管和金融安全网不同,日本政府采取的危机处理对策是银行业的集中。1928年开始实施的银行法要求普通银行的资本金达到100万日元,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只能通过与其他银行的合并方式增加资本金,自我增资不予以承认。大藏省提出了“一县一行”的银行合并目标,由于有些银行不愿失去独立的经营权力,当时的合并并不顺利,直到进入战时金融管制后才真正实现了“一县一行”的目标,这些银行就是二战后的地方银行。同时,国民储蓄不断向属于财阀系统的大银行集中,这些大银行就是战后的都市银行,作为战后日本银行体系主体的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1931年发动侵略我国的满洲后,日本进入了战时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的优先资金供应。1944年开始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不仅保证“配对”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还积极参与“配对”军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旧财阀体系解散后,形成了以都市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系列企业,战时“配对”体制下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密切关系保存了下来,战时军需企业的指定银行大多成了战后这些大企业的主银行,这就是战后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形成背景。
战时金融管制严重地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完全控制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而“公司利润分红及资金融通令”(1939年)对股票分红和股东权限的规定严重限制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1.2银行保护政策的形成
由于战时金融管制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战败后的经济重建只能依靠银行体系,通过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制度实现经济的增长,日本政府对银行业的保护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控制发放新的银行执照严格控制新的竞争者进入银行市场,二是通过利率管制(低利率政策)限制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价格竞争。
实行利率管制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是,当时国内的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国际上的利率水平,如何通过降低利率来降低企业的借款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当时重要的金融政策课题。战败后的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国内储蓄,严格的外汇管制又限制了外国资本的流入。因此,要降低利率,只能采取利率管制方式。
利率管制包括存款和贷款利率管制两个方面,由于当时的日本国民除了银行存款之外没有其他的金融资产可供选择,政府对存款利率的管制是非常有效的。
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虽然受到管制,银行可以通过低利率的企业存款等办法调整实际的贷款利率,因此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并不如存款利率管制有效,这意味着低利率政策为银行创造了获得垄断利润的机会。吸收的存款越多,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由于严格禁止赠送礼品等隐性价格竞争,要扩大存款唯一的途径是扩大营业网点。
2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适应效率
战后的日本金融制度为银行提供了尽可能多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动力,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企业的投资需求旺盛而国民储蓄不足,这种动力无疑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进入经济成熟期后,大企业投资需求减少,贷款扩张的冲动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膨胀,银行贷款组合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旦泡沫经济破灭,金融制度本身的危机也就在劫难逃。
2.1战后日本金融制度与高速经济增长的关系
在50~70年代初的高速经济增长时期,大企业对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的主银行。80年代以来,日本和西方的学者从主银行制度入手对战后日本金融制度和高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作了大量的研究,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主银行制度下银行和企业之间长期的、多方位的密切合作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但是迄今为止,主银行制度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学术界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试图在金融约束(financialrestraint)理论的框架下分析战后日本的金融制度对高速经济增长的贡献。以麦金农和肖为代表的新古典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抑制(finan-cialrepression)会损害经济的发展。但是,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的金融自由化以及随后发生的金融危机的现实,对新古典金融发展理论构成了很大的威胁,金融约束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虽然金融约束与金融抑制都包含利率管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在金融抑制下,政府通过利率管制从民间金融机构获得制度租金,而在金融约束下政府让民间金融机构保留制度租金。第二,在金融抑制下,实际利率(由政府制定的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往往是负值,而在金融约束下,利率管制相对温和,实际利率为正值。
政府通过利率管制使民间银行获得一定的制度租金可以从两个方面改善银行的激励结构。第一,制度租金和特许权价值(银行存续期内制度租金的现在价值之和)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促使银行加大在企业监督方面的投资。因为一旦由于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太大,或者对企业的监督不力而导致银行破产,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第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越多,银行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银行就会积极地增设营业网点,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银行对营业网点的投资有利于动员更多的国民储蓄,抵消存款利率管制对国民储蓄的负面影响。换言之,银行部门对营业网点的投资具有正的外部效应,投资的社会收益大于银行自身的收益。
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政府的利率管制相对温和,实际利率依然为正值,加上银行营业网点的发展,使得日本的储蓄并没有受到严重的抑制。而银行获得的制度租金(特许权价值)又促进银行加强对借款企业监督,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可以认为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是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的。
2.2经济成熟期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劣化
到了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开始进入成熟期。但是第二次石油危机后的通货膨胀使名义的经济增长率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上。进入80年代后,随着通货膨胀的终息,名义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大企业的投资需求开始减少,国民经济从储蓄不足变成了储蓄过剩。尽管如此,银行业的目标依然是要维持贷款规模的高速增长,为此,大银行开始转向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贷款和商用房地产贷款市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贷款余额占GDP比重从70年代的70%上升到80年代末的110%,正是这种贷款规模的扩张冲动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膨胀。
扩张冲动的根本原因是战后初期形成的银行保护政策。有政府的严格保护,没有银行认为自身有破产的风险,而在低利率政策下,贷款规模越大,银行的利润也就越多。因此,虽然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特别是政策层面的金融管制促进了50—70年代初的经济高速发展,当经济进入成熟期后,原来的金融制度赖以发挥效率的经济环境已不复存在,这样的金融制度的继续存在就开始扭曲银行激励结构,损害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而金融制度自身也一步步地走向危机。
2.390年代的金融制度危机
进入90年代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和股票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中小银行和住宅金融专门公司的经营困境和破产问题就开始出现,但是当时的日本政府和银行都没有意识到这是金融制度危机的开始。银行一方面通过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的会计处理来掩盖经营上的亏损,一方面强烈抵制对外公开不良债权信息。
1995年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在美国国债投资中心的巨额损失事件动摇了国际社会对日本银行业的健全性和政府金融监管能力的信心,其重要的标志是日本溢价(JapanPremium)的出现。
到1997年金融危机从周边地带发展到了中心地区,三洋证券、北海道拓殖银行和三一证券等大型金融机构相继破产,虽然在1998年3月日本政府向21银行(以大银行为主)注入了1兆84日元资本金,日本溢价还是大幅上升。到1998年秋,作为日本长期信用机构核心的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已濒临破产。
面对严重的金融危机,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60兆日元的政府资金援助在内的金融制度安定化计划。该计划以“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化法”为核心,根据“金融再生法”,设立了特别政府管理制度(一时国有化)和金融管财人制度。根据“早期健全化法”,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和次级债券增加银行的自有资本。政府暂时接管了日本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银行,并对18家大银行注入了7兆4592亿日元的资本金。同时,根据“金融再生法”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设立了债权整理回收机构(日本版RTC)。
这些紧急对应措施避免了更严重的金融危机,国际社会对日本金融制度安定性的信心也开始恢复,日本溢价开始消失。但是,金融危机的最大隐患——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并没有由于政府资金的投入而改善,不良债权不断增加。
到了今年3月,受美国经济减速和股市下跌的影响,日本的股价指数也急剧下跌,日经平均指数曾跌破12000点。日本金融制度的安定性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担忧。由于日本的银行持有大量的公司股票,股市的持续下跌将使银行无力处理不良债权,使银行达不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甚至破产,而日本大银行的破产不仅会严重损害日本金融制度的安定性,对国际金融制度都将是严重的打击。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在今年4月提出了紧急经济对策,通过成立专门的“股票购买机构”缓解因银行减持公司股票给股票市场造成的压力,同时要求大银行对实质上已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的不良债权,在两年之内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以恢复国际社会对日本银行业的信心。
3市场竞争与制度变迁的适应效率
日本金融制度危机的一个这样教训是,进入经济成熟期后,金融当局并没有改变对银行的严格保护政策,从而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实际上,低利率政策到1994年才完全废除,而且是迫于美国的压力,即为了减少日美经常收支不平衡和贸易摩擦,日本才同意开放境外日元交易并分阶段取消利率管制。而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放火墙”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推倒,银行和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的形式实现业务渗透。
如何解释日本金融制度和金融管制政策对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非效率性呢?CoastandMorris(1995)从更一般意义上分析了制度惯性(政策惯性)问题,认为抵制制度变革的主要力量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既得利益主体不愿失去旧制度带给他们的制度租金;二是制度变革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而制度变革的交涉成本(bargainingcost)往往高于维持旧制度的交涉成本;三是在旧制度形成之初,各利益主体的适应性投资具有沉淀成本的性质,当制度变革后,当初的投资就可能变得没有价值,对当初适应性投资的保护也就成了抵制制度变革的力量之一。
具体到战后初期形成的日本金融制度,由于担心失去垄断利润,银行业自然会抵制金融制度的变革,垄断利润越大,制度变革的交涉成本也就越高。为了适应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日本银行业在组织体系和人力资本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负责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计划部门在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中最为重要,因而在计划部门配置了最优秀的人才。而当金融制度变革后,这方面的投资就很可能失去其价值,对这部分投资价值的保护也成为制度变革的抵制力量之一。
在日本的一个惯例是,金融当局(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的官员退休后往往到民间银行部门担任重要职务,银行保护政策下的一部分垄断利润就以“京官”再就职的形式转移到了金融当局,其结果是金融当局也有积极性维持原来的金融制度。
给定一个健全的金融制度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和金融制度危机对经济增长的严重损害,金融制度的适应效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那么,决定一国金融制度适应效率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要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做出完美的答复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尽管如此,对半个世纪以来日本金融制度的形成、发展和最后走向危机的历史考察,我们的一个强烈直觉是,竞争程度是决定金融制度的适应效率的重要因素。新的竞争者的进入可以减少既得利益阶层的制度租金,可以打破既得利益阶层的均衡,从而使金融制度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因此,市场竞争的意义,不仅在于提高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还在于提高制度资源的适应效率。
4结语
作者:耿传辉 单位:吉林大学学院 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
美国金融危机与金融伦理缺失
在这场危机中首当其冲的投资银行更是面临着整个业务全面萎缩乃至消失的危局。受到金融业的影响,美国和欧洲的股市纷纷发生大幅度的下跌,各股指连续跌破历史纪录。金融机构与股市的糟糕表现对实体经济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从事汽车、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纷纷出现大规模的亏损与破产,其他各行业也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影响。如今,美国的次贷危机、欧洲的债务危机已经从单纯的债券市场危机演变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很多国家因此受到波及和影响,经济陷入衰退。各国开始联合行动,试图找到解决危机的办法,但是到今日,这些行动和方法还是乏善可陈,没有对危机的缓解起到决定性作用,金融机构的风险依然巨大,投资者的信心依然在冰点之下。是什么使得花样繁多的欧美金融衍生品被不加限制地滥用?是什么让无数金融界的精英敢于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持续追求超乎想象的高额利润?是什么使得本应该坚不可摧的法律与规则在这场危机面前变得脆弱不堪?答案也许有很多,但其中长久以来有一个被人们忽视的问题就是金融伦理的缺失。从金融伦理的视角分析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可以说在金融服务行业、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政府机构监督与干预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伦理缺失问题。(一)金融服务行业的金融伦理问题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金融市场委托——关系中的人,金融服务行业的金融伦理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由于金融服务是以一种合同关系提供给客户的,大多数的伦理难题都与公司对客人的义务有关。在这种客户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中,有些做法与实践显然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有些则具有相当的争议性,并且每种做法与时间都有一个灰色区域。在这个灰色区域内,可接受行为与不可接受行为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而正是这些模糊的灰色区域,成为金融市场中最危险的地带,并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原因。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服务行业可能出现的违反金融伦理的行为有很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虚假与误导性声明;欺诈;隐瞒相关重要信息;炒单;不进行合适性推荐与风险公布。这几种行为违背了金融市场对于金融服务行业基本金融伦理的要求。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主要的金融机构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上述一种或多种违反金融伦理要求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3]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导火索是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崩溃。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美国次级按揭客户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客户本身的还款能力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假设之上。在房市火爆的时候,银行可以借此获得高额利息收入而不必担心风险;但如果房市低迷,利率上升,客户们的负担将逐步加重。当这种负担达到极限时,大量违约客户出现,不再支付贷款,造成坏账。此时,次级债危机就产生了。自2005年四季度以来,美国的住房市场出现低迷,新开工量、新建房和存量房的销售量开始下降,房价也开始走低,住宅市场的周期波动不仅影响着美国经济,也给银行和金融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其中,次级债危机成了引发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危机的导火索。[4]商业银行作为次级抵押贷款的发放者,在贷款发放之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次级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没有向自己的存款人及投资者说明这种风险的存在。商业银行为了尽可能地提高利润与收入,完全没有按照委托——关系中的要求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是将委托人的资产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下。这种风险在不久之后随着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的不断进行,各种基于次级抵押贷款的新型债券的发放与销售,使这种风险迅速传至美国的信贷市场。近年来美国旺盛的信贷需求使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意识普遍淡化,为提高收益而忽视操作风险的倾向在业务扩张中亦不断强化。违约事件集中暴露后,许多金融机构陷入了不良资产激增、抵押品赎回权丧失率上升和资金周转紧张的困境,加之对美国经济增长预期放缓,一些金融机构提前催收可疑贷款的措施进一步增加了违约事件的发生。信贷资产质量问题的暴露又很快传导至资本市场。在上面整个过程中,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共同基金乃至保险公司的各个金融机构都对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负有金融伦理层面的责任。这些金融机构违背了自己在委托——关系中的义务,在委托人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将委托人的资产大规模地投入到具有高风险的次级抵押债券及其衍生品市场之中试图赚取高额利润,而当最终信用泡沫破裂时,委托人的资产均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作为为金融市场中可能存在的违约现象提供保障的金融机构,美国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不顾投保人的利益,将大量的保险金投入到次级贷款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通过为这些产品提供担保来获取利润。而当危机爆发,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巨额的保险赔偿直接导致了大量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投保人利益的损失。以美国最大的保险服务提供者美国国际集团(AIG)为例,据AIG2007年底的数据,在CDS产品上,AIG担保的总金额高达5273亿美元。也就是说,在最差的情况下,这是AIG要赔付的最高金额。除了AIG的金融产品部门“贩卖保险”以外,AIG的人寿保险部门还同时购买了大量的MBS(房贷证券化)产品和CMBS(商业房产按揭贷款证券化)产品。据AIG2007年年底数据,整个2867亿的投资包里,CMBS占4%,MBS占了27%。以此计算,AIG人寿保险在这两块资产上的风险敞口也达到近890亿美元。如此巨大的风险敞口已经将曾经的保险业巨头AIG一次又一次拖到了破产的边缘。[5](二)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的金融伦理问题在这场由次级抵押贷款引发的金融危机中,金融创新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衍生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次级抵押贷款所衍生出来的各种债券的爆炸性的运用最终导致了资本泡沫的形成。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变革现有金融体制,增加金融工具,目标是获取现在无法取得的高额利润。金融创新一般要借助金融深化来实现,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运营效率,其手段是通过银行运用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效应,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货币供给,加快财富的积累速度。在这个过程中,宏观上是金融组织、金融制度的创新,微观上主要是金融工具的创新,根本目的是节约资本量的使用,加快资本的周转,实现风险的缓释、对冲和转移。这个过程是通过使用金融杠杆、金融产品来实现金融市场间风险的转移。但金融杠杆若被随意、过快放大,且风险的转移和传递得不到有效监管,就极易导致金融泛滥,这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索。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创造新的金融衍生品的过程中,同样要受到金融伦理的制约。首先,从委托——关系的角度来说,作为委托——关系中的人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创造新的金融衍生品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一次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衍生品是否可能为委托人带来过高的风险,这种衍生产品的运作方式与风险情况能否被委托人所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会因这种衍生产品的广泛运用而受到损害,这些都应当是金融服务行业所考虑的内容。而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这样的考量显然被金融机构所忽视了。具有较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以及由其衍生出的信用违约掉期合约(CDS)、住宅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及相应的保险服务等各种金融产品不断地被设计出来并投放于市场之上。这样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金融伦理对人义务的要求。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这种不负责任的过度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也导致了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增加和不稳定性的提高,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金融衍生品既有分散风险功能也有放大风险作用,极具两面性。华尔街投行对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新,事实上是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和波动。次级抵押贷款、CDS、MBS等一个又一个衍生产品以追求高利润为目的被创造出来,这种过度的创新与形式上的复杂化,导致了金融衍生品与实体经济严重脱离,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变得脆弱不堪。尽管如此,把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作为这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未免太过苛责。真正应该为金融危机负责任的,是开发和买卖这些衍生产品的人,他们违背了金融市场中金融伦理对他们的要求,过度追求短期内的高额利润,而忽略了这种行为可能对委托人和整个市场带来的影响。因此,在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同时,也应当重视金融伦理在金融市场中所起到的作用。(三)政府机构监督与干预的金融伦理问题政府机构作为金融市场上法律与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在这场金融危机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参与主要分两个层面,其中政府监管是基本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它是政府借助一系列市场制度设置,引导市场发展方向,规范市场行为,实现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也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与调控市场发展的重要渠道。除了政府监督外,政府干预是政府介入市场的特殊形式。它是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隐患或金融危机时,政府对政府监管失效或监管失败进行的补救行为,即通过政府采用的特殊方式和手段,使金融市场由非常规运行回复到正常有序的发展状态。作为金融市场的成员之一,政府机构同样也受到金融伦理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危机爆发前的监管与危机爆发后的干预两个方面。[6]在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金融伦理问题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取舍。效率与公平的取舍是金融市场上金融伦理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找到最佳的公平效率均衡点,并依据此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与法规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正是美国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偏离了金融伦理的要求,过分偏重效率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而忽略了公平的重要性,才导致了衍生品市场上监管的缺失。政府监管的缺失导致了金融市场信息失真,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与市场运行失序,不同程度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抑制与削弱了市场机制的活力和作用。这些都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与深化的原因。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立刻开始积极地介入金融市场,进行政府干预,所使用的主要干预手段有两种,一是修正相关的法律与法规,重建金融市场的秩序;二是对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受到严重打击的金融机构给予救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构依然面临许多金融伦理问题,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则是政府救助的公平性问题。由于此次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非常广,受到影响的行业除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行业外,许多实体经济行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汽车业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美国政府拿出数千亿美元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但是对于大量处于破产边缘的金融机构来说仍然远远不够。而每一家金融机构都代表了众多投资人、存款人以及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在政府救助的过程中,难免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政府救助的公平性问题。事实上,在政府救助的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获得救助的金融机构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和国家经济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政府屡次斥巨资救助美国国际集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进行救助时不得不以公平性为代价,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持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从而使金融危机得到缓解。
美国金融危机的启示
目前,对于这场金融危机爆发的分析大多集中在技术层面,如次级贷款的泛滥和贷款标准的恶意降低;衍生金融交易过度发展和缺乏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缺乏内在约束机制,将大量按揭贷款资产评为AAA级,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杠杆比例过高;金融机构资产和债务期严重错配(以短期债务来发放长期贷款和购买长期资产);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华尔街盈利模式存在问题等等。而这些技术层面的弊端,其实都是全球金融制度安排内在缺陷的结果。制度层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1)所谓“华盛顿共识”导致许多国家不顾本国需要和监管能力,实施金融开放和资本流动自由化,导致短期债务急剧增加和国际投机资金到处冲击各国金融体系,这就是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弊端;(2)美国首创的股权激励机制导致企业高管片面追求短期盈利和不惜一切手段推高股价;(3)美联储2002-2003年的错误货币政策(连续降息)直接导致信用泡沫和资产价格泡沫、埋下了祸根;(4)国际货币体系的美元本位制和浮动汇率体系导致全球流动性泛滥。其中的核心是美元本位体制和浮动汇率体系,这个霸权货币体系的本质是让全世界为美国的错误买单。[7]金融伦理的缺失是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服务行业人士对于委托——关系中人义务的违背、以追逐高利润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滥用对于金融市场公平性的破坏、金融市场上普遍的金融伦理问题导致信用链条的断裂、政府监管过程中对于金融伦理的忽略成为金融危机出现和发展的原因。而从更深层的方面来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制度和国际货币体系所蕴含的金融伦理问题——不公平性,才是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尽管在较短的时间内,重建国际金融制度和货币体系并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但是对于金融伦理的忽略却必须得到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重视。无论是从整个市场层面,还是以金融服务行业作为整体,抑或是作为个体的金融人士来说,金融伦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于金融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参与者——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来说,无论是政府监督还是政府干预,金融伦理都应当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内容。当前,美国金融危机未见缓解,欧债危机已经越过意大利大有蔓延到法国之势,整个欧元区面临着解体的考验,而金融领域的危机已开始向实体经济传导,这场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也是长久而深重的。中国金融业当务之急应重视并大力加强金融伦理建设,全面提升金融业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