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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以个案调查为基础,描述了我国乡镇行政权力的运作模式及其特征,在此基础上,对影响乡镇政府绩效的几方面因素进行了合理解释。
一、引言
在我国农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际上也从农村基层拉开了序幕。使得农村基层政治体制改革也成为我国学术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乡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体系在乡村基层设立的行政组织.是整个国家行政体系运作的基础,国家的各项农村政策、工作任务必须通过乡镇一级政府才能贯彻落实。它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输出终端,而乡镇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无论领导、决策还是实施。都是通过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来实现的。正如诺顿·朗所说“行政管理的生命线就是权力。权力的获得、保持、增长和丧失是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所不能忽视的。忽视了这点。其后果几乎可以肯定就会是丧失现实性和导致失败。”
如果乡镇行政体系中出现权力失效或部分失效。这一行政体系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影响到国家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广大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其地位与作用可见一斑。
二、理论关照下的实证调查
乡镇行政权力的运作建立于政府权力结构的基础之上。因此,必须首先考察该乡政府行政权力的实体性结构。所谓行政权力结构是指“行政权力整体性的关系状态和有序性的活动过程。”[从纵向来看。它表现为与行政组织体系相一致的层级结构,体现出行政权力主体在垂直方向上的差异。韦伯把这种结构称作科层制或官僚制,认为它具有强制性的法规、明确的分工与责任、稳固而有秩序的上下级制度和层级制原则.其中的权力地位按照等级排列.存在着一种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从横向来看,行政权力结构包括行政体系中的部门结构以及行政部门之间进行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专业化分工,表现为功能、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差异。这种横向的部门结构往往为研究者所忽视。这里,我们以乡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H省县位于该省中部.乡位于县境内北部偏东。据2000年统计辖31个行政村,196个村民小组,12000户,51585人。乡政府西南距县直新区18公里。乡政府有乡长1人.副乡长2人.
其中一个分管工业、小城镇、土地等.另一个分管农业。全乡31个行政村,分为五个工作区,有5名区长,5名副区长,由副书记、副乡长兼任。在乡政府机构方面,属于乡政府“块块”管理的有:水管站、财政所、农经站、林业站、土管所、民政所、广播站、计生指导所、农机站、水利站、统计站、畜牧站、文化站.它们的人、财、物权全部由乡政府全面管理和领导;属于上级对口机构“条条”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有:邮政所、电信所、工商所、法庭、保险站、交管站、电管站、烟草专卖站.其行政隶属关系以及人、财、物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属于乡政府和县对口组织双重领导“条块”共管的有:地税所、粮食所、信用社、供销社、派出所、教育办,其中地税所、信用社、供销社的人、财、物都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乡镇负责党团组织关系和政治学习,派出所和教育办的业务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乡镇负责其工资的发放、党团组织关系和政治学习。
广义而言,行政权力是一种政治权力,因而其运作也体现出一种南权力作用的方向、方式、轨道、层次、时间和结果等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权力运行模式。}1同家行政管理的目的与使命只有通过行政权力的运作才能实现,这一运作过程即是行政权力主体对客体施加影响并使客体按照主体意愿采取行动的过程,包括计划、组织、用人、指挥、执行、控制、监督和反馈等一系列具体行为。
首先,行政权力是一种矢量,其作用方向和轨道具有明显的指向。在运作过程中其作用呈现出自上而下的方向。运行轨道呈伞状放射。从乡政府行政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来看.它主要通过个渠道来贯彻上级的行政命令、执行县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和决定以推动行政权力的运作:一是县级政府直接对乡政府下指令.如县提出争创“三城”(即卫生城、园林城、旅游城),实施蓝天绿水工程,并成立了争创“三城”指挥部,下发有关文件到乡政府.要求以任务形式完成;二是通过县党委对乡党委下指令.如强制性完成党报党刊和各种机关刊物的发行任务:三是通过县直下派部门和机构对乡政府下指令,如每年的国税、地税任务。
其次,行政权力的运作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其中间过程存在许多中介。国家行政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按照严密的层次进行划分.行政管理的主体和客体之间往往不能简单地发生直接作用.而是要经过若干中介的传递过程。在乡政府组织的人事权上.人更由乡党委提议,党政联席会议(包括乡党委全体党委委员和乡政府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在事务权上,重大决策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集体作出,具体事务分工负责,政策性事务由集体研究;在财权上,2000元以内的费用由乡长一支笔审批,200010000元的费用由乡长、书记共同审批.1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审批。这样就形成了乡党委/乡政府——各职能站所——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村村民的行政权力运作的层次,乡行政权力正是在权力体系中的不同层次运作中产生效用。
再次.行政权力的根本目标,是要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类政策来有效地实现国家意志.行政权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强制性地推行政令。乡政府开展工作时经常向村下达种类繁多的指令性任务,凡是涉及到公粮收购、计划生育、税费收取及上报各种材料统计等大都下达严格的任务指标,并规定完成期限及奖惩办法;同时县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乡政府每年分解到各村,向村下达农业生产任务及工业产值指标,如乡政府制定的有关建立乡工业企业和有关调整农业结构的文件中就明确划分了各村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将完成任务的情况与村干部的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年终结算,给予一定的奖惩。
从乡政府行政权力的具体运作来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乡政府行政权力基础性的组织结构受到县级政府的控制,县级政府对乡十部拥有较强的人事管理权。曾在县委组织部、政研室工作过的乡现任党委书记和曾经在基层工作过十几年的现任乡长就是由县委、政府直接任命;县政府在乡村下派机构的人、财、物大都由上级部门控制,其行政隶属关系以及人、财、物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即使属于双重领导、“条块”共管的地税所、信用社、供销社等,其人、财、物都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乡政府行政权力在运作中的实际能力和影响力是有限的,对重大经济、社会事务没有最终处理权。乡造纸产业由于污染严重,而且过度开采当地有限的水资源,使得水资源枯竭,吃水灌溉困难,给乡政府所在地的村民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利,村民因此4年未缴纳农业税费。水污染问题曾多次受到新闻媒体的曝光,但由于造纸产业的高利润和高税收,县政府在与乡的税收分成中占有大头,而且这些纸厂每年交给县环保局的排污费就有80万一100万元,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县政府一直迟迟未能关闭该乡造纸厂。
第三,乡政府的行政权力在运作中权限不明确,尤其表现在政企不分的问题上。首先,乡政府虽然表面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但是在企业投资方向上却经常指手画脚。其次,在企业的发展目标和规模上,乡政府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如在有关文件上规定,“十五期间每年新增公有制企业10家,其中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家”,这种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出整个乡经济的承受力。
第四,乡政府目前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已经不能保证行政权力正常的运作。在调查中了解到各村与乡政府之间的矛盾使得乡政府的行为方式有所改变。在不发达的农业经济环境下,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各种收费摊派、日益加重的农民负担是矛盾的现实根源所在。过去那种体制下的政治动员和行政强制的工作方式已经不能完成当前的各项任务,更不用说化解矛盾和冲突。在调查中乡的乡干部有一个共识,即“过去的手段粗暴,但是行之有效”,“(现在)工作手段太软,对不尽义务的群众没有有效的办法”,“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环境的变化和形势的变迁使得乡干部不得不采取由过去简单的工作方法转变到“恩威并施”的手段,既有说服动员、讲道理的一面,又不得不“拿出狠气”,粗暴地对待不上交公粮、税费的“刁民”。
三、梳理与思考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围行政权力的状况异常复杂,它既要受到各种传统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现代化及全球化的冲击,其运作及绩效呈现出复杂的局面:
从乡的状况来看,其行政权力的运作并不令人满意。在我们看来,乡镇行政权力运作不畅主要是由行政权力的目的、手段、基础、主体结构、客体状况和环境因素所决定。就其自身而言,提高乡级政府绩效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从行政权力体系的组织结构来看。组织结构合理与否对行政权力的运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乡党政关系的现实结构和状况受制于上级政权的党政关系现状,它直接决定着乡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状况。在县乡两级政府之间的纵向行政组织关系上,乡政府与县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争夺资源。如果要求县政府放权让利,势必侵害县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利益,上下级之间的组织矛盾与摩擦将会加剧。
其次,影响行政绩效的原因也包括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范围的大小需要视权力的强度、基础、手段、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而定,范围的适当与否会影响到行政权力的实际作用力并进而影响到政府的行政绩效。在乡党政组织之间的横向关系上,党政权力不分,乡政府行政权力缺乏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乡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干预乡村社会经济事务,将行政、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社会职能混为一谈,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行政成本的极大增加和行政绩效的降低。
【关键词】乡镇行政组织;法治文化;法治观念
一、乡镇行政组织法制文化建设存在的现状以及问题
(一)乡镇行政组织法制文化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逐步深化,乡镇行政组织法治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尤其自党的十四大以来,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如在2007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政府机构和编制管理步入法制化。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乡镇行政组织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为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乡镇行政组织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行政法律体系不完善
政府法制建设三十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由于行政法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挑战,行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另外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等明显欠缺,尤其是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差异性等特点,对其进行立法归类和统一规范,困难重重。
2.乡镇行政组织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封建专制统治思想仍然普遍存在,法治思想相对缺失,人治行政代替法治行政。人们迷信权力,推崇权力至上,导致了行政官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法律权威虚无。
3.法治教育和宣传方法陈旧单一
一方面,由于乡镇经济发展的限制性、财政经费等问题,乡镇行政组织由于缺乏经费的支持,在法治教育方面,培训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行政经济发展以及工作人员思想观念的落后,法治文化建设的宣传仍然限制在以前的陈旧的宣传方法中,缺乏创新性,与经济发展不协调。
4.乡镇行政组织的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
与迅速发展的现实相比,现行的监督机制仍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在激励方面,我国对乡镇行政人员的正当利益实现主要还是以精神激励为主,相对忽视物质激励。乡镇行政人员的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其在行政过程中就会以滥用权力为己谋私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乡镇行政组织法制文化建设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
当前,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制定关于基层行政组织的组织法(或条例),完善、修订现有的基层政府的组织法,明确规定基层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上述的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是乡镇政府法制建设的几个薄弱环节,立法机关应当着重在这些方面加强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基层政府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充分做到有法可依,使行政组织立法体系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转变乡镇人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
因此,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和进行有效地培训,使其知法、懂法、用法,培养行政法治观念。乡镇行政组织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行政法律法规,并定期举行严格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要建立健全政府内部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使乡镇行政组织的工作人员通过教育培训,推动观念更新。
(三)健全乡镇行政组织监督激励机制
1.健全乡镇行政人员监督机制
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执法中的偏差。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广大机关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广大机关干部。
2.健全乡镇行政人员激励机制
在物质激励方面,针对不同行政人员的具体需求来采取不同的措施。同志在《2015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资制度,对基层工作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将会得到较大提升。在精神激励方面,精神激励是相对于物质激励而存在的,通过对行政人员的正确行为加以表彰和肯定,满足其精神需求,来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四)创新法治文化建设的宣传机制
第一,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应用。法治建设必须适时更新观念,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努力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法治文化载体平台。第二,创新载体,寓文化于队伍建设,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多层次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如,举行专题笔试,创办法制季刊,开展案例评析,组织模拟审庭等,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育和引领作用。
注释:
[1]王雅琴.行政体制改革法制化研究[J].理论与现代化,2015(5).
[2]新华网.在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
[3]丁宪.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3(2)
参考文献:
[1]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刘能.等级制和社会网络视野下的乡镇行政:北镇的个案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赵树凯.困局中的乡镇[N].中国经济时报,2004-9-03
关键词:乡镇;行政行为;分类;规范
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其行政行为与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联系密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普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乡镇行政行为多是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完成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交办的事项,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面临地区实际、群众态度、社会稳定等相关复杂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动用多种行政手段才能完成,而相应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又增加了行政行为失范的可能性。另外,有些乡镇“重视自身利益,轻视群众利益”、“重视行政手段,“轻视法律规定”,、乱作为,怠于职权不作为现象还很普遍,而且乡镇行政行为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很多乡镇行政行为实质上处于监督空白状态,这样就影响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和分类,从而提出对应的规范措施。以促进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一、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类别,但对于乡镇行政行为而言,存在着“三少三多”:照搬法律条文的少,需要自由裁量的多;独立完成的少,合作完成的多;自主开展的少,上级交办的多。所以原有的行政行为分类有不足以概括乡镇行政行为全貌之缺陷,不能全面反映乡镇行政行为的特征,也就不能够很好地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行使。
多数行政法学者都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可见,行政职权是行政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从行政职权方面着手,就能很容易地辨别政府活动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运转还是超越职权,是独立行使职权还是和其他部门共同行使职权。所以本文以乡镇政府的职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依此标准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自主行使职权、在乡镇一级就能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中除了乡镇一级的行政职权之外,再无其他公权力参与,乡镇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根据“权责相符“的原则,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由乡镇政府独立承担。例如,在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中,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享有处罚权。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是指在由几个行政主体共同行使相应职权才能完成的行政行为中,乡镇政府在其中某个阶段或者环节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尽管各个部门在行政行为完成过程中起的作用可能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别,但各个部门的行政活动都是整个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由行政行为各阶段或者环节的行使方相应承担。例如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整个个审批中,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受理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这三个环节是乡镇政府职权的行使范围,在这三个环节出现渎职、不作为等现象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乡镇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根据授权权限,又可以分成全部授权以及部分授权,其结果由授权委托方承担。但是受托方存在过错的,委托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例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条规定就赋予了乡镇一级政府在计生执法中,可能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受托方从事执法活动。
二、乡镇行政行为的规范
虽然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数量已成规模,但是具体到乡镇行政行为上面,却又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越是对相对人侵害严重的行为,往往越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客观上是因为法律法规空白或者规定笼统,主观上是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行使过程中,头脑中缺乏法治观念,不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这就造成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失范。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在该类行政行为中,有些行政行为的行使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类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而对那些拥有职权但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如何具体行使,需要发挥乡镇政府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在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做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可以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方式灵活行使,政府要兑现行政合同中的承诺,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出现了某些重大政策变动等情况,应该给予相对人必要的补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招商引资等行为,还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当地百姓的切身利益。既要在法律范围内积极追求“有作为”,又要避免超越职权、的乱作为和消极对待、怠于行使的渎职不作为。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共同行政行为往往是涉及行政主体众多、相对人人数众多、行政程序复杂、涉及利益面广阔、社会影响面广泛的行政行为,例如征地、动迁等。多存在着各行政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不公开等问题,往往给人以“政出多门”之感,面对相对人的质询,往往出现“下级推上级、上级推下级”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对此,要明确并公开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分工和责任承担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进展情况。各行政主体应该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中承担相应责任,乡镇政府应相应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承担行政责任。这样既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也方便了群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对于乡镇行使委托授权的行政行为,委托部门要公开委托授权的范围及依据、责任承担,受托乡镇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委托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在行政行为行使中,因乡镇超越授权或者违反授权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委托方要及时给予赔偿,并追究受托方的相关责任。
三、结语
乡镇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乡镇领导、乡镇行政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增加法律知识储备,提高执法技能。要严格贯彻行政过错责任等各项依法行政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强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内部监督职能,督促乡镇行政自我纠错。司法机关要从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监督职能,畅通群众反映、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使乡镇行政行为在自我规范和外部监督之下得到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