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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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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论文

第1篇

(一)执法人员力量与需要承担的职能不匹配

苏办发〔2014〕1号文件明确指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并具体负责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管。根据文件要求,试点镇综合执法局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职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日常监管职能。试点镇综合执法局等职能机构是在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编制组建的,这就决定了综合执法局的编制难以大幅度增加。所调研的试点镇,执法人员最多的张浦镇也只有22人。现有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起下放的几百项行政处罚权。

(二)人员专业技能与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不适应

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处罚权,权力多、领域广,而且农业、环保、食药等很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很强。目前试点镇虽然采取了跟班学习、加强培训等措施,但一些执法领域专业性偏强的特点,导致一些执法工作在试点镇难以得到有效开展。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机制尚未建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案件评查等工作很难直接顾及到试点镇。

(三)衔接不畅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基本目录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权限;有的地方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权限多且时间紧,试点镇暂时无力承接;有的地方县级职能部门与试点镇没有建立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的工作机制,有的县级职能部门对试点镇的行政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试点镇获取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关政策的信息渠道不畅;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门仅认可县级,试点镇难以具体操作;有的试点镇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没有完全厘清。衔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缺失,导致部分领域出现执法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真空现象。

二、加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稳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苏办发〔2014〕1号文件“凡试点镇确需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权限,都应赋予试点镇行使;试点镇暂时无法承接的行政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县级政府编制、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县级主管部门和试点镇加强协调,充分考虑到试点镇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间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试点镇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处罚权,对专业性特别强、实践中不常用的权限暂缓下放,并明确放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平稳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给张浦镇行政处罚权655项,其中农业类134项。根据一年多来的实践,根据张浦镇的实际承担能力,为防止市场监管出现真空情况,昆山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市级部门下放的部分综合执法职权的通知》(昆政发〔2014〕49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气管理、农业投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停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中农业类的有99项。二是有力承接。试点镇对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细化落实承接实施方案,优化、充实人员配备,做好权力承接各项工作。三是有效行使。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下放权力运作的指导、培训,试点镇综合执法局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要履职到位,避免出现下放权力悬空的现象。

(二)加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人才的培养。随着权限的大量下放,试点镇面临人手少、任务多,权力大、能力不够的情况,急需提高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避免试点镇扩权带来的“隐性违规”,构建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县级职能部门必要时可定期派人员充实试点镇的行政执法力量,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需要。试点镇应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派员到县级相关执法机构跟班学习等方式,加速培养各执法领域的专业执法人才,适应权限下放后执法工作需要。

(三)完善各项运行机制

第2篇

[关键词]复议机构行政裁判所改革监督

一、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现状与缺陷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复议制度是否健全且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复议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运作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算起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至今,大约经历了十来年的实践,然而复议制度却依然可以称得上是问题多多!笔者在此仅对复议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略陈管见。[i][i]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大致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立在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这种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而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尽管在总体上应该说是吸收了复议制度实践的经验,因而是进步的,但就行政复议机构内容的规定来说,却并没有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专门规定,而只是在总则中的第3条对复议机构做了一个简括的规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二者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条例的规定还可以在法制工作机构中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机构,而复议法则只规定由政府法制部门一并连带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因为作为复议机构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行政复议法》第12条到第15条集中地规定了复议管辖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行政复议的机关要么是被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要么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

现实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而且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活动,不少行政机关将复议工作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公务,复议活动受行政内部各种关系的影响和干扰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使得复议机构难以充分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而变更、撤销的少,复议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这样就给复议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从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裁决的公正性。而实践中复议机构不独立的问题已经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致使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等优点在实践中未能充分显露。因为当事人除非受“复议前置”约束之外,至今选择复议的相对较少,大多都愿意直接选择行政诉讼,而且在复议实践中,复议决定作出于行政机关不利的撤销或改变的决定也寥寥无几,大多以维持了事,这使人们丧失了对行政复议应有的信心,同时使得该种制度设计很多时候流于形式。

另外,即便是在各级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其组织建设上也十分地不健全。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立案数量不足、审理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复议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行政复议的程序性、技术性较强,要求复议机构和人员保持固定,承办人员具备较高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否则,就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和正常化运转。长期以来,除公安等少数部门有比较健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外,大多数行政机关或者缺乏此类机构,或者不够健全,有名无实。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复议制度的固有功能,也给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造成诸多不便。

鉴于上述缘由,为了保证复议机构依法行使复议职权,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积极作用,就应当保证复议机关享有相对独立性,同时认真做好复议队伍的组织建设工作。这里的“独立性”是指复议机构地位要相对超脱,能够保证其排除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外来干扰。另外,设置公正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及审判机关审查有关行政行为,是我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也是《关贸总协定》第10条的要求。因此,为了履行承诺,实现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须改变目前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的现状,重新设计适应中国国情的行政复议机构。

(二)复议工作人员存在问题

我国现实中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配置亦难以保证复议工作的需要,行政复议的队伍建设差强人意。

首先,是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足,难以应付复议工作的需要。目前有些省份的行政复议处仅有两个人,却要指导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同时办理以省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显然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甚至只有一个人,使得行政复议工作几乎无法开展。现在大量行政复议案发生在市、县,但很多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专职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甚至还是兼职;有的部门只有法制机构的牌子,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造成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人受理,该办理的案件不能按期结案。

其次,在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复议工作人员中,却又存在着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够的尴尬问题。直到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规范对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作出规定,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复议人员,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复议裁决,因此也就很难使得复议制度的预期价值发生作用。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种类繁多,牵扯面广,技术要求较高,因此负责审议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谙熟各种法律规范,则很难能胜任复议工作。而我国对复议机构人员的任职资格却并无规定,其审理案件的效果便可想而知。由于一些行政复议人员素质问题,造成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出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错误,这些都明显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实际上,这种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复议制度的固有功能,给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造成目前复议工作人员的这种问题的一个主要缘由在于相关立法内容笼统、不配套。无论是《行政复议条例》还是《行政复议法》都没有各种配套制度,对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组成、任职条件、回避及审议规则等均未作明文规定,这些都影响到复议机构的组织建设,以至影响复议案件处理的客观与公正。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关

尽管《行政复议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如对行政复议机构及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违法的具体责任的规定,但并没有指明追究该种法律责任的具体机关,其第38条也只是简要规定了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提出建议权。这就使得这种规定在现实当中没有多少可操作性,存在着虚化的可能最终导致行政复议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复议工作缺少有效的经费保障

目前,各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基本没有全面得到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内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本身的经费就不充裕,更别提有专门的复议经费的保障了。更有甚者,有些部门甚至对行政复议活动所必需的外出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的差旅费用也难以保证,从而严重地影响了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给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以上复议制度中的这些问题筮须有效解决,而在当今这个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世界大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的各项建设活动都不可能“自说自话”,都需要认真地对待、借鉴外国的经验来解决本国的问题。综观各国的类似制度,似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对于我国复议制度的完善比较富有亲和力,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该项制度的情形。

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tribunals),也称为行政裁判庭、特别裁判所,其叫法不尽一致,还可以称之为tribunal(裁判所)、committee(委员会)、board(局)、commissioner(专员)、division(司)等等。总之就是指普通法院之外,通过议会立法设立的用以解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纠纷及公民相互之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等其他争议的准司法机构。但是它们是作为行政运作的组成部分而设立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有两个任务:解决个人纠纷,主要是处理土地与财产问题以及就业问题;解决公务机关(通常是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纠纷。在英国设立行政裁判所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理由:公正性、程序灵活简便、经济合理性、专门化和符合社会立法需要。[ii][ii]据统计英国现有各类行政裁判所近70类,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财产权和税收方面的裁判所、工业和工业关系方面的裁判所、社会福利方面的裁判所及外国人入境方面裁判所。从整体上来说,裁判所职责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法院,甚至其本身已经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发展简史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法领域一项非常有特色的司法制度。该制度在英国法史上的历史并不长,主要是在20世纪以来尤其是一战以后,才逐步产生发展起来。整体上看来,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步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是20世纪初到二战;第二个阶段是行政裁判所急剧而又混乱的发展,这个阶段是从二战到1958年;第三个阶段是行政裁判所的规范化发展,这是从1958年发展至今天。[iii][iii]

在英国,最早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但我们现在所谈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是20世纪的产物,在20世纪前虽也有些个别裁判所出现,但并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风行,其背景是20世纪初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由自由派执政的政府所推进的社会改革。

根据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而于1958年制定的《裁判所与调查法》虽然篇幅不长,但是对各类裁判所的组成原则、裁判程序、上诉以及普通法院对裁判所的司法审查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并且第一次规定了全国的裁判所委员会为一个常设监督机构。该法后来经过1966年和1971年两次的修订,就是目前所适用的《裁判所与调查法》。从制度层面来说,1958年的《裁判所与调查法》可以说是行政裁判所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为行政裁判所制度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鲜明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基础。从那之后,行政裁判所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其数量直线上升,同时它们的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但在英国,对裁判所的性质究竟为行政性质还是司法性质在行政学界与法学界长久以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且直到今日尚无定论,不过从实践情形来看,似乎裁判所制度的行政因素已经越来越少,而裁判的色彩则日益浓厚。[iv][iv]

(二)组织结构及其人员构成

行政裁判所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能超脱政治因素而独立地作出自己的裁决。对于任何案件的裁决,其都决不服从行政干预。而要实现这种独立,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其成员不能由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裁判所的主席是由大法官直接任命的,或者由部长从大法官提名的有适宜资格的人中任命;裁判所的大多数成员也和政府官员没有直接的联系。裁判所可以是全国性、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组织,这要视裁判所所裁判的事项而定。对于行政裁判所的领导模式,裁判所委员会建议:对于专业化的裁判所应更多的适用总裁制(PresidentialSystem)模式。让总裁成为裁判所体系中的首脑,对于各个裁判所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英国行政裁判所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管辖对象不一,所以各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差别很大,而且没有一部统一的组织法来加以规范——英国不存在一部适用于一切行政裁判所的程序法典。由于各个裁判所的性质不同,裁判所的人员构成也不尽相同。通常采用的形式是“均衡裁判所”(balancedtribunal),其目的是使成员能够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这类裁判所由一名独立的主席和两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应具有法律资格,由上议院大法官提名任命。主席要努力去确证案件中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中所存在的漏洞,并决定应采取怎样的步骤来弥补这些漏洞,要特别注重维护在上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裁判所主席或由普通法院大法官任命或从大法官同意的事先准备好的名单中由部长挑选任命。裁判所的其他成员或者由部长任命,或者由裁判所主席任命。裁判所成员的任命途径大致有三种,包括由相关的政府部长或者部门提名;由上议院大法官任命;对于实行总裁制的特定类别裁判所而言,例如社会保障上诉裁判所和产业裁判所的成员,则由总裁任命。部长提名时,必须要考虑裁判所委员会的建议;要免去裁判所成员的职务时,一般要征得上议院大法官的同意。研究表明,相对年长、有时间和精力及经验学识从事该工作的中产阶层的人一般更有可能获得任命。而且很多时候,裁判所还是不得不去接受政府部门的提名,因提名而成为裁判所成员会有一种复杂的感觉,觉得自己是被“借给”裁判所的,这会削弱裁判所的独立性。[v][v]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专业性,由此引起的争端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专业技术性,因此很多时候必须要求裁判所成员具有专业的经验和学识。行政裁判所的人员组成中,一般既有法律人士又有相关专业人士,这样在案件涉及专门知识时,他们的审理就比普通法官有优势。

(三)行政裁判所的制约监督机构和救济作为监督和指导行政裁判所工作的经常性机构——行政裁判所委员会成立于1958年,它可以对受其监督的行政裁判所成员的任命提出一般性建议;它每年提出工作报告,对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压力;它可以对行政裁判所程序规则的制定提供意见。理事会由16名成员组成,其中15名由大法官和苏格兰事务大臣任命,且该委员会下设一个苏格兰委员会。非法律专家成员占多数,以保障理事会以一般公众的公平观念作为指导原则;非法律专家成员中包括工业、商业、工会、行政等方面富有经验的人才。此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为理事会的当然成员。根据1971年的《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的规定,行政裁判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有:(1)监视、检查相应的各行政裁判所的规章制度与工作情况,并提出报告。(2)考虑和汇报根据该法可以提交委员会解决的有关裁判所的特殊问题。(3)对于提交委员会考虑的或者委员会认为特别重要的有关行政程序的问题或相关事项提出报告。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职责就是控制并审查为数众多的行政裁判机构的工作情况,并且还有权考虑并报告因制定法规定的由公开调查的运行而引发的事宜。

根据《1958年裁判所和调查法》规定建立起的裁判所委员会,本意旨在监督裁判所的组织和运作,其性质是咨询机构,而非执行机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政治地位不高和人力、物力的缺乏,裁判所委员会仍然只是一个起不了很大作用的咨询委员会,其权力行使是很有限的。因此,可以说从总体上看,行政裁判所委员会对行政裁判所的监督和制约是软弱的。一方面,行政裁判所本身没有执行权,只是一个咨询机构,本身不具有任命裁判所成员的职能,只是有权对裁判所和相关的调查进行一般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它的成员是兼职的——多数没有报酬,而且工作人员很少,预算也有限,不能完全地胜任有效地监督每年几十万起的诉讼与调查活动的工作。

但是,裁判所委员会的存在至少是有了一个常设的监督组织机构,能够对行政司法的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和咨询,并且能从一种相对独立的立场发表意见和批评,因此其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裁判所委员会对于政府的任何咨询事项都应给出报告做出回答;也可以对法律所列的裁判所的人员组成提出建议。在任何裁判所程序性规则颁布之前,都必须向裁判所委员会进行咨询;在建立任何新裁判所之前,都要提前征求裁判所委员会的意见。

当然,尽管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在现实中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甚至某种意义上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但其并非一点问题都没有。比如,各行政裁判所数量众多且十分零碎,管辖不清,当事人有时无所适从;行政裁判程序虽不复杂,但确定性较弱。各种类型的行政裁判由于工作对象不同,适用各自独特的程序规则,造成裁判缺少系统性和规范性;裁判所委员会的职能在实践中过于局限,地位过于羸弱,它的人员和配置的资源都不足以完成自己的任务。因此其本身也还处于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之中![vi][vi]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借鉴其成功经验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最终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启示与借鉴: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之途

将英国行政裁判所与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机构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存在着如下一些差别:首先,在设立方面,前者是直接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而设立的,不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和部长的自由裁量设立的;而我国行政复议机构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第二,在独立性方面,行政裁判所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案件,基本不受行政机关的无端干预;而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由于设置在行政机关中,因此在独立性方面的效果就很差,基本不具有多少独立性。第三,在裁决适用程序方面,行政裁判所审理案件是不适用行政程序的,而是采用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司法程序的简便、灵活和迅速的准司法程序;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则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只是司法性较之行政性稍稍突出一些。第四,在救济方面,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决通常可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上诉,部长或者上级行政裁判所也受理个别上诉案件;这一点与我国比较相似,我国除复议终局的案件之外,都可以提讼,只是我国行政首长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而且二级复议在我国也比较少见;第五,在受理范围方面,行政裁判所不但受理行政争议,也受理民事争议;而我国行政复议基本上只受理行政争议,而且还只受理除了内部行政争议之外的行政争议。[vii][vii]当然,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专门复议机构的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裁判所的成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它的成员既有法律知识,又有行政管理经验,因而能够保证专业权威性。其次,专门复议机构常设,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有助于树立公正、权威的形象,博取当事人的信赖。适用法律和程序比较灵活,不受“判例”拘束,解决行政争议迅速及时等等。

考虑到我国现行复议机关设置的弊端,借鉴行政裁判所制度,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在此大胆地为我国复议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构想:[viii][viii]

首先,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内统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上平行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之所以不主张建立类似英国裁判所那样的机关,主要是出于我国特殊的制度建设情形的考虑。我国已经建立起的复议机构体系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相对独立性,一旦将现有的制度推倒后建立完全独立的复议机构体系,则不可避免地会大幅增加制度改革成本。而针对现有的制度,似乎在政府内部设置统一的平行于各工作部门的复议机构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其开展工作的独立性问题,比完全推倒重来的制度改革所带来的震荡要小的多!考虑到各级政府内部一般都设有法制办公机构,因此复议机构宜在其基础上组建,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乡镇政府的复议事项由于其自身的条件限制,似乎可以直接交由县级政府的复议机构统一受理。同时,对于现有的垂直领导的一些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和外汇管理等)的复议,则可以考虑统一交由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来受理,因为原有的复杂、混乱的复议管理设置在现实中的运作弊端显而易见。[ix][ix]

其次,对行政复议机构成员的资格应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专家或者是具备相当社会工作经验及知识的人。不对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作出规定,就难以保证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和一般的成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另外可以考虑聘请一定数量的外面的专家作为兼职工作人员,以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录用和聘任的工作人员按不同专业设置花名册,供复议申请人自主选择复议受理人员。

第3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指标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体系日趋完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渐扩大,政府采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范围有限、规模较小。从发达国家看,一般国家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通常相当于其年度GDP的10%~15%。而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年度GDP的份额仍显过少,采购项目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而对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二是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善,效率不高。我国的政府采购程序十分繁琐复杂,导致整个政府采购的效率低下。一方面是采购资金的申请、拨付环节不够顺畅。虽然有的地方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但在资金申请环节的时间周期长,同样影响了采购项目的执行周期。另一方面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认识不全面。大多数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开标和评标的过程,而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过程包括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的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信息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专家的选择,评审委员会的确定,评标标准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等一整套过程,每一个环节在操作时都要力求严谨、规范。三是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这样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有违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四是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五是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1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目标与指标设立

1.1客户角度

在绩效指标体系中,将客户角度的绩效目标放在指标体系的首位。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客户为导向的。只有及时回应客户需求、提高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加强与客户合作和沟通才是政府采购的绩效内容的集中体现。同时,衡量客户角度各个目标的绩效指标也是指标体系的核心。

(1)客户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等)对政府采购的满意程度。客户满意度可以分三个指标进行考察:一是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二是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三是政府采购的投诉率(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有效服务指标主要衡量客户对采购服务的有效性的满意程度,主要考察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

1.2财务角度

把财务角度指标放在第二位,这主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初衷是节约财政支出考虑的。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和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等指标,是衡量采购部门绩效水平最基本的指标,它要求采购部门提高服务质量,改进业务流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来驱动采购成本的最小化,改变以往政府机构提供服务不计成本的弊端。

(1)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节支情况,是指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额(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之差)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比率,它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最基本的指标。资金节约率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考察,①某个具体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率,用于考察某次采购的节支情况;②某类采购对象的节约率,用于考察不同采购对象的节支情况;③当年全部政府采购的节约率,用于考察政府采购的年度节支效果以及政府采购对财政管理和经济总量的影响。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越高,表明政府采购的节支效果越明显。但较高的节约率并不是政府采购的惟一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高节约率并不完全意味着政府采购的高效。

(2)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效益,才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二是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三是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是指全部政府采购金额占财政支出或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这一比重越高,说明政府采购对财政与经济的影响越大,从而带动财政管理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

(3)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主要用于衡量政府采购中心的成本费用情况,即要求政府采购中心以最小的采购成本费用完成尽可能多的采购量。

1.3管理过程角度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周期是否合理等指标,是为了加强对采购过程的控制,确保政府采购的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购的办事效率。

(1)政策效率主要用于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的战略使命不仅是为了节约财政支出,而且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是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管理效率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法律监督、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管理以及投诉质疑管理等多个方面,政府采购管理效率是综合管理的结果。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政府采购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3)政府采购周期指标主要衡量政府采购的及时性。政府采购周期是指从上报需求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需求核对及下达任务单,媒体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的时间。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例,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周期通常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媒体收到信息并刊登所需的时期;采购信息公告期;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期间;中标公示期;采购中心运作、审批、流转等所耗费的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款期间。

1.4学习、成长角度

设置了人均采购额指标、员工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和员工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度等指标,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本主义精神。只有促使组织文化、人事管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才能使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更清楚自己的使命。并专注于完成主要绩效目标。

(1)人均采购额指标是政府采购人员每个采购人员所分担的采购额的大小。人均采购额越大,说明效率越高,相反,人均采购额越小,说明效率越低。人员效率主要受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影响,一般地,如果采购人员素质较高、办事效率较高,那么,就能用较少的经费完成较高的人均采购额。

(2)员工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程度。

(3)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指标主要考察组织的信息化水平、对新信息的反映速度、利用新信息的有效性以及工作方式的创新周期等。

2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标准制定

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指标可以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类。评价标准一般分“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

定性指标有: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管理效率、员工满意度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

定量指标有;政府采购的投诉率、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政府采购政策效率、政府采购周期、人均采购额等。

2.1定性指标的评价标准

定性指标中涉及“满意度”的指标,一般运用问卷调查法,通过公众评判的方式确定评价标准。如为:90~100分为“优”,80~90分为“良”,70~80分为“中”,60~70分为“低”,0~60分为“差”。对其中的管理效率、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指标一般根据制度要求、专家经验或横向比较的方法确定其评价标准。

2.2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

第4篇

1.缺乏健全的行政管理体制

就目前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绝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了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缺乏重要的法律依据,尽管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进程中,也建立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取得太明显的效果。其次,多数企业都没有科学合理的行政规章制度,并且企业在对行政规章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并没有将这些规章制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联系,使得二者之间处于完全分离的状态。最后,在企业内部人员的管理上比较松散,多数的行政管理人员都只做表面文章,对企业真正的需求毫不关心,严重缺乏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2.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上存在缺陷

其一,绝大多数的企业行政机构内部都存在机构冗杂的情况。就目前来看,国内多数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设置上都非常混乱,甚至出现了交叉重叠的现象,在职能的划分上也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的衔接存在漏洞,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找出直接的负责人。正是这些错综复杂的行政机构,使得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的运行中没有明显的效率。其二,各个行政机构的管理效率普遍不高。我国仍旧采用传统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所谓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不过就是表面文章,不切实际,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导致了企业极其低下的行政管理效率,这些形同虚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不到任何的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

二、探讨有效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水平的相关对策

1.建立健全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不断地发展,在这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作为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行政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还要统筹兼顾企业其他有关岗位责任的管理制度以及与各部门工作相对应的制度,这样一来,企业的行政部门才能建立良好的管理秩序和模式。其一,不断强化与企业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在有序高效的法规基础之上,实现企业工作机制的优化,实现企业的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二,建立健全与企业员工工作效率有关的奖惩制度。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员工的努力,在企业的行政管理中,对员工也要有奖罚分明的相关制度,鼓励踏实肯干之人,惩罚慵懒散漫之人,只有这样,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才能得到提高,企业的整体发展才能有质的飞跃。其三,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的领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为了给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责任基础。

2.不断促进企业行政结构科学合理的优化配置

企业的行政机构配置占据着绝对的主体地位,其对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企业在进行行政组织机构的设定和组成工作时,都不可以忽略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之间的协调配置。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身的需求设置相关的行政机构,最大可能地避免行政机构之间出现交叉、重复或者多余的情况,对于那些没有必要存在的中层机构,要适当减员或者直接取缔,在职位的设置上,一定要严格按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不设置任何无用的虚职或者副职;同时,还要明确设置的比例。除此之外,要尽量避免领导层之间出现嫉妒、猜忌的情况,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另外,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必须设置制定决策、负责执行、查询信息以及监督检查等四大重要机构,从根本上杜绝决策不明、执行无能、查询不清以及信息封闭等现象。只有实现企业行政结构在设置上的合理配置,才能促进企业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才能保障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结语

第5篇

首先,是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出口结构的调整。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一直依靠的是投资与出口,而国内消费没有得到太多关注。但是,国际金融危机彻底改变了世界经济的原有格局,各大经济体之间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难以逆转的变化,我国外需严重下滑。在这种情况下,刺激国内消费,尤其是非发达地区、中低收入者的消费将成为带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今年一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6.1%,其中消费拉动4.3个百分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0%以上。而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人均GDP已经突破3300美元,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城乡居民消费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在从生存型向基本需求型转变。其主要表现为居民消费开始逐步由柴米油盐时代走向房子、汽车时代,由生活必需品时代开始走向耐用消费品时代,由数多、价低时代开始走向量少、价高时代。如我国一季度汽车就销售168万辆,超过美国45万辆。

其次,是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增长不均衡和梯度发展,是发展中大国的显著特征。而“雁行发展”模式告诉我们:当沿海地区的土地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升到某些产业难以为继的时候,这些产业会转移到低地价和低工资的中西部地区。这种自东向西的转移收益大而成本小,比跨国转移更经济,风险更低。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更需要通过不同区域间的梯度发展和区域转移,由过度依靠东南沿海地区的“单极增长”转向依靠各区域“多轮驱动”来弱化外部冲击,推动我国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将会大力推动东南沿海和中西部之间的产业链分工与转移。东南沿海将不断拉长产业链,提高研发设计和后市场服务能力,形成新的产业集群,以增强产业链条的根植性和竞争力;中西部将从战略高度积极承接发达地区转移产业,加快发展。同时,在不同区域内部,经济发展的重点将延伸向欠发达、落后地区和非城市地域,区域内将转向协调发展。就今年一季度的情况来看,我国东部10个、中部6个、西部12个、东北3个省份中,GDP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1%)的分别有6个、西部10个、中部5个、2个,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已经明显快于东部。

其三,是产业结构的调整。2008年底,我国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3∶48.6∶40.1,而西方发达国家三大产业比重大约为2∶22∶76。过度依靠一二产业的经济结构,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从纯粹的制造业向生产业、从第二产业向包括科教文卫等多方面的民生服务业转移,将是未来我国产业结构变迁的大方向,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成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最终目标。从今年一季度的情况看,我国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9.1%,增幅比城镇投资增幅高0.5个百分点,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55.4%。多数生产业投资增速明显加快,公共事业投资持续回落的势头得到扭转,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同比分别提高33.8、74.3、19、26.50、37.6、54个百分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信贷业务管理还不适应结构调整的需要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就需要银行提供什么样的金融服务。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信贷管理还不尽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

(一)经营导向和资源配置不尽适应结构调整的需要

当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的信贷导向设计,业务领域偏重经济的供给即生产方面,目标客户偏重于大项目、大企业、大众高端和富裕客户,经营区域偏重于大中城市、东南沿海发达县域。而对经济的需求即消费方面、对中小企业和一般大众客户、对中西部地区和一般县域重视不够。这种经营导向导致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不尽适应当前结构调整需要。一是国内消费信贷市场供给规模相对较小,难以满足居民信贷需求。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只有11%。非购房消费信贷余额仅为4500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的1.29%。而同期美国同类消费信贷余额是我国的38.7倍,占其银行贷款的26%。二是信贷资源配置过于向东部地区倾斜,不利于支持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据人民银行《2008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数据显示,2008年底,我国东部地区的GDP占全国的54.3%,占用的信贷资源却达61%,与之相反,中、西部和东北GDP占全国45.7%,但信贷投入只占39%,信贷投入与其经济贡献不尽匹配。三是民生领域信贷投入偏少。工商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而从其2008年年报来看,该行科教文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贷款余额仅分别占其公司类贷款的2.2%、8.5%。经营机构是商业银行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资源,但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网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如建设银行80个中心城市的机构就占了其全行机构总量的57.6%。这也就使各商业银行难以为其他区域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这种资源配置结构不仅不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对商业银行来讲,也没有形成经营结构的互补。在这种结构中建立和寻找利润增长空间,不仅难度大,而且难以持续。

(二)信贷经营模式不尽适应结构调整的要求

东部经济比较发达、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特点。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在信贷管理上一直在推行统一风险偏好,用同样的尺度、标准、条件来衡量、选择客户。这样,必然导致其信贷资源过度投向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其他区域信贷投入不足。我国商业银行近年在传统制造业的信贷标准、风险把握、经营管理等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模式。各行习惯支持具有有形物质形态产品的行业,偏好以实物资产抵押来规避信贷风险。但是,现代服务业却具有轻资产、重知识和技术的特点。即使是加工制造业,其经营重心也将从加工制造转向诸如提供流程控制、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客户管理、品牌维护、现代物流等生产业,从生产、销售产品转向提供服务和成套解决方案,服务业务将成为其新的增长点和利润来源。其实物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将大大降低。商业银行以传统制造业为对象、以实物资产抵押防范信贷风险的传统模式显然不利于支持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新产业发展、新技术运用。各商业银行近年来为了防范信贷风险,还纷纷采取了集中审批模式。信贷审批权过度向总行、一级分行集中,信贷业务流程长,环节多。从而加大了信贷业务经营成本,使许多额度小、笔数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成本大、收益小,甚至得不偿失,各行从上到下热衷“贷长、贷大、贷垄断”,抑制了发展中小企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积极性。

(三)激励约束机制无法适应结构调整的要求

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导致信贷资源在各个区域间的重新分配,导致各行分支机构系统贡献的重新洗牌。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一直比较偏重从总行到一线网点纵向上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譬如,层层考核各级行的经济增加值,存贷款新增量,并与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升迁挂钩。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必然导致各级机构对信贷资源的区域调整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相互之间的割裂对立,使各商业银行无法通过信贷结构的区域调整有效支持经济结构的区域调整。在各分支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往往偏重于按照客户经理发放的贷款量及其利息收入兑现绩效,按单笔或单户贷款风险暴露进行奖惩。而中小企业、个人客户往往贷款笔数多、金额小,收益低,个别户势必也会出现风险。这样,也抑制了客户经理营销中小企业、个人客户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信贷策略选择

商业银行要快速传导货币政策,贯彻落实好中央“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各项措施,使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释放出来的流动性有效进入实体经济,满足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同时,为确保自身经营稳健和资产安全,必须尽快调整其信贷经营策略。

(一)及时调整战略导向

经营战略决定经营政策、经营机制。科学合理的战略导向不但是一个企业竞争成功的秘诀,而且是其管理卓越性最好的检验标准。纵观国内外过去的许多知名企业,大都由于没有顺应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而导致失败,销声匿迹。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看到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重大变化,必须顺应宏观调控导向和市场变化走向,积极调整信贷经营导向。业务战略要从偏重满足供给方面的信贷需求转向满足供给和消费两方面的信贷需求;客户战略要由偏重于大项目、大企业、大众高端和富裕客户向大中小企业、大众高中段客户和一般客户并重转变,区域战略要由偏重于大中城市、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向各区域均衡发展转变。

(二)积极调整信贷业务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要根据我国经济目前发展还不均衡的实际,制定差别化的信贷政策、风险偏好和风险应对策略,在尽可能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度加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信贷投入,推动我国经济均衡增长。譬如,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西部较东部地区,由于通行车辆较少,单位贷款的回收周期会更长,但是,随着西部经济的快速发展,其通行费收入必然会逐步稳定增长,最终来看信贷风险并不高。商业银行对西部和东部相同金额公路建设贷款,可设计不同的回收期限、还款方式,给其适当的缓冲期,从而既有效支持西部公路建设,又避免因贷款期限设计不合理而导致风险暴露。

要及时调整适应传统制造业的贷款规则和实物抵押偏好,强化创新。积极顺应产业转型要求,研究符合传统制造业服务化及第三产业经营特点、风险特征的信贷业务经营制度、客户信用评价方法、准入退出标准,创新商誉、专利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担保制度,推出金融租赁、应收账款融资及反向保理等产品,大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和完善消费信贷服务体系,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从利率折扣、贷款手续、期限档次、信用评价、担保方式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有效满足公众的消费信贷需求,让消费者通过贷款使消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得以平滑,并使其在遭受暂时性工资和收入冲击的情况下保持福利水平基本稳定,激发其消费积极性,有效支持扩内需的结构调整战略实施。

要根据不同信贷产品实行不同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受宏观经济变化影响大、经营地域分布广、基层分支机构难以把握控制风险的大项目、大企业,实行总行、一级分行集中审批。对经营局限于一地、贷款金额小的中小企业,以及消费信贷,实行分层经营管理,总行、一级分行负责制定经营管理原则,具体审批、经营、管理授权二级分支行以下机构负责,通过降低经营重心来降低经营成本,间接提高经营收益。管理行可通过加大检查频率、不良率控制等手段促进经办行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相关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特点,调整各个区域分支机构的考核政策。基于信贷投入仍是各级分支机构盈利主要来源的现实,商业银行要根据各个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经济增长态势、信贷需求特点,制定各个分支机构的合理业绩评价标准,促使各区域行顺应中央政策导向发展业务,避免各机构抢贷款、占规模。

区域间的产业转移、企业搬迁和兼并重组将成为我国今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点,各行要加快建立适应产业转移的机构间横向联动激励机制,创造“1+1>2”的整体经营效果。如各行总行可建立产业转移服务奖励基金,鼓励各区域机构及时沟通本区域产业、企业移出和并购需求信息,产业承接、招商引资信息。一旦两地的分支机构有对接项目,可以利用各自的地理便利性,为各自地方政府、企业牵线搭桥,并提供信贷和投资银行服务支持,既有效服务于产业转移,又给所在商业银行带来大量业务机会。

各个分支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客户,制定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应制订有别于大企业信贷业务的绩效奖惩办法,适当提高单位贷款挂钩绩效标准,对客户经理经办贷款的风险采取单笔和总量控制的管理办法。只要其经办贷款总体风险较低,个别贷款因个人失误出现风险应轻处罚或不处罚,保护其积极性。

(四)适时调整机构布局

经济结构调整必将会加快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也必将给一些欠发达地区带来新的发展机会。各商业银行应顺应这一变化,重新调整机构布局。一是将环绕大城市的郊区县,作为业务拓展的潜在市场,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重新进行布局研究。二是按照有条件、分步骤、稳步推进的方式,在一些出现新发展机遇的县域增设机构,充分利用城乡一体化改革等相关政策,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村结构战略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以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战略任务融入到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目标中。三是利用国家大力推进村镇银行建设的契机,牵头在一些有潜力的地区成立相应机构,扩大信贷服务触角。

(五)拓展信贷业务功能,提升结构调整效果

现代金融理论认为,与其他金融中介相比,银行与经济组织的关系更加牢固,能够更有效地获得企业的相关信息,既敦促企业及时偿付债务,又监督经理人员按照利益相关方收益最大化原则管理,提高经营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支持。商业银行要利用自己的信贷投入,加强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的监督,促使其合理利用信贷资金、国家投入资金,让项目及早发挥预期效果,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目标。

我国各商业银行目前都在探索综合经营,四大国有银行及一些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都成立了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租赁公司。各行应充分利用这些机构,将其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更有效支持。如鉴于创新将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商业银行应在一些创新型企业的起步阶段,利用自己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风险投资支持,在其进入成长期后同步跟进信贷业务,既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获取更高回报,又有效推动创新;针对一些企业缺乏设备购置资金的情况,利用租赁公司,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既有效满足企业购置设备需求,又尽可能缓解其融资金额和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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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

第6篇

(一)区域经济是地方中职教育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首先,区域经济满足了地方中职教育办学需求。从人才角度而言,区域经济的从业者主要来自于地方。虽然全国范围内人才流动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外来务工者不能满足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需要。而对于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岗位,无论是本土员工还是外来务工者,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地方中职学校就是这种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机构。学校教育不仅为企业提供合格的从业者,而且承担着本地务工者和外来务工者适应本地区经济岗位能力的培训任务。另外,地方政府有解决本地区适龄青年就业的职责,中职教育作为一种就业教育,同时也承载着政府的这种责任。当然,区域经济接纳中职学生就业,也是其社会责任和义务。其次,区域经济决定着地方中职教育的规模和特色。一是区域经济的发展规模决定着中职教育的办学规模。由于中职教育是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而地方经济的规模决定着对人才需要的多少。地方经济规模越大,需要的从业人员就越多,相应的中职教育规模就越大,学校的学生人数就越多;否则相反。同时,地方经济技术进步的程度,决定着中职教育的程度。地方经济发展越是先进,从业者所需要的技术含量就越高,中职教育的办学水平要求也就越高(包括师资水平、实习实训设备的水平),校企联系的程度要求也越高。二是地方经济的特点决定着中职教育的特色。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既有其面对大众生活的共同性内容,也有一些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的地方。如计算机专业、汽车专业、饮食专业等,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共同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不同地区的经济优势产业往往成为中职教育的特色,如珠三角地区的制造类专业、对外贸易专业等。这种特色不仅体现在专业方面,而且也反映在人才培养规格方面。同样的专业在不同地区的中职教育中,由于地方经济科技水平不同,对于操作能力的要求就有很大的区别,反映在人才培养规格上就形成自己不同的特点。

(二)区域经济与中职教育相互促动。区域经济对于中职教育的发展并非单纯的需求,中职教育对于地方经济发展也并非单纯的服务。由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使“需求”中有“满足”,“服务”中有“改变”。首先,区域经济在对中职教育提出“需求”中的“满足”。区域经济的运转和发展,对中职教育提出了人才培养数量和规格的需求,这种需求满足了中职学校的建立、运行和发展。而伴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企业税收的增加,政府对中职教育发展的经济投入越来越大,从而满足了中职教育深入发展和扩大规模的需要。其次,中职教育对于地方经济“服务”中的“改变”。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职教育不仅提高了企业员工整体的文化素质,而且提高了他们技术水平和能力,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中职教育能够促进企业从业者提高理论水平,从而由经验型从业者变为经验与理论结合的从业者,为改变操作程序进行技术革新提供充分的依据。区域经济与中职教育这种相互促动,既是一种自然过程,也是追求双赢的结果。

二、湛江经济转型

湛江经济转型主要是结构转型,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结构转型的目的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构转型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和区域结构布局调整等。

(一)农业主体转型为工业主体。

湛江市是一个农业大市,现有人口约700万,其中农村居民占近80%。农业资源丰富,尤其是雷州半岛西部实施改水治旱工程和建设南亚热带农业示范区,大搞农业开发,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糖蔗、水果、外运蔬菜、水产、畜牧和林业几大类农业商品经济。但由于经济形式单一,结构不合理,农业的发展并没有给湛江经济带来显著的效益,影响了湛江更好、更快的发展。从总体情况来看,湛江经济总量排在全省的第九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但湛江是一个人口大市,人均GDP排在全省第十五位,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湛江经济腾飞,历史地摆到了湛江人面前。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提出了“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即“双转移”战略,将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粤西、粤东、粤北转移,这就为湛江经济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湛江市政府抓住这个时机,创造有力条件,积极接纳“双转移”,建立了“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龙岗(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顺德(廉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尤其是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了宝钢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和中科合资广东石化项目。在此基础上,园区建成工业项目101个,初步形成了以石油化工、特种纸业、机电通讯、生物医药、包装纸刷等为主的工业体系。农业主体向工业主体的转型已初见成效。

(二)湛江作为粤西及环北部湾经济圈区域中心的定位。

湛江地处粤、桂、琼三省地理中心和三省交通要塞,拥大西南出海主通道,为海南省进出大陆的门户,天然形成粤西和北部湾区域中心。在经济方面,北部湾经济圈的加快建设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提速,我国重化工业逐步向沿海布局等,都为湛江进一步发挥边缘区位和港口优势提供了重要机遇。截止到2012年,湛江有8大方面共80个重大项目同时铺开建设,总投资超过2000亿。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大自身实力和影响力,提升在北部湾经济圈的战略地位,把湛江建成经济腹地较广、辐射能力较强的中心城市的设计正在实施之中。为了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湛江确定了“工业强市、以港兴市、生态立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紧紧围绕“全力推动五年崛起、加快建设幸福湛江”核心任务,积极调整结构,着力发展15个产业,重点是“五大五新五特”产业,即大钢铁、大石化、大纸业、大旅游、大物流等五大产业,新海洋、新能源、新电子、新材料、新医药等五新产业,特色农业、特色家电、特色农具、特色食品、特色文化等五特产业,使湛江经济发展的整体面貌清晰呈现出来,经济转型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三、中职教育的结构调整

伴随湛江经济转型,其整个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工业主体代替了农业主体,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湛江经济发展的全新面貌。为此,以服务于地方经济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中职教育,必须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从而实现地方经济发展与中职教育结构完善的和谐统一。

(一)湛江中职教育存在的问题。

湛江中职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在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背景中建立和发展过来的,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中职教育始终与这个背景处于一种游离状态,但这种经济背景对其影响依然是明显的。面对湛江经济转型,以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现状,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抵触。第二,湛江中职教育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者和从业者观念保守以及其知识与能力积累不足等方面的原因,相当一部分职业学校并没有完全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去办学,从而导致湛江中职教育普遍存在着普教化倾向,与湛江经济缺少联系。第三,政府缺少办中职的热情,投入严重不足,办学者和教师及家长在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学生没有上中职的热情,各个职业学校之间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以致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等。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湛江中职教育的发展,相当一部分职业学校处于不死不活的维持状态。第四,湛江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存在缺陷,中职教育规模很大,高职教育严重不足。到目前为止,湛江市没有一所由政府承办的高等职业院校,唯一一所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是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这使湛江职业教育整体层次存在明显的缺陷,中职教育的学历层次缺少有效提升的途径。湛江许多中职学校无论是培养目标还是课程设置、无论是能力培养还是就业导向、无论是人才培养的实用性还是层次性,不仅与原有的经济发展需要相游离,而且与转型中的经济发展和变化需要相去甚远。上述几方面直接导致了湛江中职教育总体结构不合理,其服从、服务于湛江经济发展的意识淡薄,就业导向缺乏。

(二)湛江中职教育结构调整、优化设计及实施。

首先要强化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统筹作用。为此,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力度,树立“抓经济就要抓职业教育,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就是抓就业和再就业,就是抓投资环境”的观念,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使其具备充足的发展动力;二是在充分认识湛江中职教育规模优势的同时,要具体看到中职学校规模小、资源不足以及专业重复等问题,并通过政府统筹进行合并和重组,使规模优势变成竞争优势;三是伴随宝钢钢铁项目、中国与科威特合作的中科石化项目及晨明造纸等湛江三大主导产业项目的落实推进,加快湛江石油化工学校、湛江钢铁学校等建设进程。其次,中职学校借助政府统筹强化与地方经济的联系,发展自己的特色。根据湛江市委市政府的规划,要“打造一个职教基地,两个突训中心,五大职教集团”。目前,一万亩职教基地已在湛江市西部湖光农场开工建设,职教基地拟进驻十所学校,以工科为主,兼顾第一、第三产业服务院校,使各学校突出个性、优势互补,并带动其他学校和专业的发展。这种整合既是形式整合,也是内容上的整合。其结果就是各个学校的办学优势、办学特色也在整合中获得凸显,扩大其价值和意义。湛江市借用有丰富办学经验、办学成效显著的学校带动和整合一般学校,促进湛江中职教育层次的整体提升。其中,“两大突训中心”是根据全市产业布局和支柱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而建设的起点高、层次高、标准高、为职业教育和企业提供高技能实训和鉴定服务的大型工科教育公共突训中心。“五大职教集团”即以湛江机电学校为龙头,创建机电职业教育集团;以湛江财贸学校为龙头,创建商贸职业教育集团;以湛江卫生学校为龙头,创建医药职业教育集团;以湛江高等技工学校为龙头,创建技工教育集团;以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为龙头,打造粤西农垦三大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创建农垦职业教育集团。这既突出了湛江职业教育的个性和优势,又实现了对湛江经济领域的全覆盖。再次,伴随经济的发展,提升湛江中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层次。这是中职教育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湛江中职教育应同样以经典引路的方法,逐渐向全面推开。机电、财贸、卫生、艺术、体育学校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条件,如湛江机电学校与湛江市业余大学合署办公,大专、中专两个层次并存;湛江财贸学校与广东工业大学联合举办大专班,积累大专层次的办学经验;湛江卫校与广东医学院联合招收普通大学生,培养临床、护理专业学生;湛江艺术学校与星海音乐学院办成人音舞等大专班;湛江市体育运动学校与湛江师院联办体育大专班等。这些提升中职学校人才培养层次的尝试使这些中职学校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对此今后应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这些学校的尝试成果,对其进行规范化升级,使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一体化,改变湛江高职教育空缺的局面;二是充分利用这些学校尝试中所获得的宝贵而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新建的湛江石油化工学校和湛江钢铁学校中加以运用,使湛江中职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层次调整,与湛江经济发展变化实现同步。

四、结语

第7篇

(1)在种植业结构中:①粮饲不分粮食既作口粮;又作饲料,不仅既不经济,又不科学;而且增加了对土地和粮食供给的压力,妨碍养殖业的发展,甚至会抑制农产品质量的提高。②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矛盾问题较为突出。当前,部分农产品销售不畅,出现“卖难”,除了流通渠道方面的原因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出现了相对过剩。档次低、质量差的农产品如早稻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品种不对路的农产品.如桔子出现了大规模“卖难”。当然,这些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只是结构性、局部性的。总体来看,农产品的品种平衡仍是有余有缺,农产品的品质结构仍然呈现出品质,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不高、高档产品缺乏的特征。市场畅销的优质品种、优质产品中,品种更新赶不上品种退化;产品加工处理薄弱,等等。

(2)在养殖业(包括畜牧业、渔业等)结构中:①养殖业长期依附于种植业,缺乏独立化的格局未能根本改变,导致其饲养水平难以提高,管理方式难以改善,生产规模难以稳定扩大,产品质量难以稳定提高。②对养殖业产品的开发利用不充分,主要局限于食品类,而对蕴藏着巨大效益潜力的非食品类养殖产品的开发利用则严重不足。③畜牧业结构长期偏重于耗粮型的养猪业生产,对节粮型的食畜牧业和饲料报酬率、蛋白质转化率高的禽类生产发展不足。④渔业生产也有个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3)在农林牧渔业结构中:林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长期难以根本改观。改革以来在农林牧渔业产值结构中,林业的比重虽然一度有所提高,但其后又逐年下降。林业的比重1978年为3.4%,1997年仍然维持在这一水平。林业的发展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因此,林业的发展是农业稳定增长的保证,林业发展的滞后影响的不仅仅是林业自身。

2.农业结构变革中的问题

(1)市场信息不灵,导致决策选择失误。一方面,农产品价格反映供求关系具有即时性,并且可能存在一定的价格失真;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调整需要经过一定的周期,小规模兼业农户对于价格走势和市场潜力的反映较为迟钝,其经营结构的调整往往表现出较强的模仿和从众倾向。上述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往往导致农业结构的调整此时一哄而起、彼时一涌而下的结局。甚至出现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按排生产,什么赚钱就生产什么,生产什么就赔钱的矛盾格局。从而形成农业结构调整的障碍和调整过程中的资源浪费。

(2)行政干预多、示范引导少,农业结构调整的过程难以转化为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参与的过程。

(3)由于农村中介组织发展不足,农业结构凋整缺乏服务体系的有效支持。

(4)政府对乡镇企业发展支持硬,对农业结构调整支持软,农业结构调整得不到税收、信贷、政策等方面的有效配合。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研究员)

第8篇

【关键词】政论文翻译;译者主体性;表现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开始关注中国。作为阐释国家政策方针等重要内容的政论文,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国防等多个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口吻严肃,语气坚定,行文简洁,旨在解析思想,阐发观点,达到政治宣传的目的,具有准确性、政治性、时效性、单义性、客观性、完整性等特点[1],因此政论文翻译也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王弄笙指出,政论文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稍有差错就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甚至国际关系,因此对译文的要求极高[2]。

1970年代功能派目的论在德国兴起,它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以译文的预期功能为出发点,根据各种语境因素,选择最佳处理方法,即译者的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的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在注重译文功能的同时,目的论强调译文在译语环境中的可读性以及译文与原文之间的语际连贯,即连贯、忠实原则,但连贯、忠实都必须服从于目的原则。[3]功能目的论强调对文本的分析,认为对文本分析有助于发现翻译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人们对翻译的深入研究以及“文化转向”的提出,译者的主体性地位也得到了广泛认可。译者主体性是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性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因此译者主体性贯穿于翻译活动的全过程。本文将从词汇、句法、篇章、修辞四个层面分析译者主体性在政论文汉英翻译中的体现,以期改进翻译技巧,做出更好的译文。

1 政论文汉英翻译策略

1.1 词汇

1.1.1 选用正式词汇

作为阐释、解析国家政策、方针、指导思想等重要内容的文件,政论文和法规文件一样也是正式文体,所用词汇语句严肃、正式,尽管某些场合下政论文中有较口语化的表达。在英译时应选用正式的词汇与结构,才能更好表达原文的意义和语气。此时,译者主体性就得以发挥。

例: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译文:Anyone who attempted to change the line,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dopted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leventh Central Committee would not be countenanced by the people; he would be toppled.

原句中“老百姓不答应”和“被打倒”有一定口语特点,但翻译时没有用表面对应的词汇来处理。所用的“countenance”和“topple”都是比较正式的词,更好地表现了原文严肃认真的态度。

1.1.2 词义准确

由于汉语词汇语义较宽,也较模糊,而英语词义范围相对较窄,在汉英翻译时需根据语境仔细推敲。若只据字面意思翻译成表面对应的词汇就可能造成误译,甚至影响国家政治事务。因此政论文翻译中,译者必须发挥主体性。

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4]

译文1: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keep the status of a free port and an 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

译文2: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retain the status of a free port and a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可以看出两种译文主要区别在于“independent”和“separate”,前者与原文“独立”表面对应,但仔细考虑就能体味出“independent”有某种政治上独立的意思。“separate”虽不是“独立”的直接对应却能准确表达原文意义,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单独定税,而非独立于中国。

由此可见,政论文翻译要求译者不仅有纯熟的翻译技巧还要有敏锐的政治观察力,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方针、思想,这些都是译者主体性的体现。

1.1.3 词语搭配

由于汉英两种语言自身特点及文化内涵差异,它们在词汇搭配上大有不同。汉语词汇语义较宽泛,搭配灵活,而英语词汇语义具体,搭配严格。政论文汉英翻译时译者要根据语境选择符合英语行文特点的搭配,以更准确地表达原文。

例:质量问题虽然经常提,但现在只是一般地提不行,要突出地提,切实地抓。

译文: We’ve always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quality, but only in general terms. That’s not enough: we have to give it priority and take practical steps to ensure it.

汉语中“突出地提”和“切实地抓”都是可行的搭配,而英语中名词占优势,若使用对应的副词和动词翻译不仅搭配不合理也显得突兀。因此译者需改用名词结构,这样语义清晰也更符合英语行文特点。

1.2 句法

1.2.1 定语的处理

汉语是竹式结构,英语是树式结构,汉语趋向左延伸而英语则是趋向右延伸[5]。汉语政论文语言严密,前置定语较多。而英语中前置定语较少,趋向于使用后置定语及定语从句,符合英语右向延伸的特点。汉英翻译时若使用前置定语要注意用词简洁,使译文简练,也要根据行文需要调整汉语前置定语的位置,符合英语“短-短-长”结构特点。

例: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更加繁荣昌盛的新局面就一定会出现。

译文: A new situation will emerge in which socialist ideology and culture will flourish.

“新局面”的前置定语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更加繁荣昌盛”,由于找不到一个简练的能完整表达原文的前置定语,若硬译译文就会生涩难懂,因此译者使用定语从句使译文结构更清晰、表意更清晰。

1.2.2 并列结构的处理

英语每个句子只有一个谓语动词,通过词的形态变化表达意义。而汉语词类划分不明显,动词使用频繁,汉语又追求语言形式美、节奏美,常常使用多字字短语或叠词,因此汉语语篇中多并列结构。这在政论文中尤为常见,译者在处理并列结构时既可根据需要改变其结构使其符合英语特点,也可保留并列结构保持原文平衡。

例:我们还要积累新经验,还会遇到新问题,然后提出新办法。

译文: We shall accumulate new experience and try new solutions as new problems arise.

汉语用“积累”、“遇到”和“提出”三个动词构成一个并列结构,英译时改变了并列结构形成主从句。

1.2.3 汉语无主语句的处理

英语是形合性语言,每个句子都有完整的主谓结构。而汉语是意合性语言,主要靠语义实现连贯和衔接,主语可有可无。汉语政论文中无主句很多,英译时必须合理处理,补充主语或改变句子结构使译文符合英语行文特点。

例: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

译文: The basic line should be adhered to for 100 years, with no vacillation.

汉语原句隐含主语是“我们”,此处译者用被动语态来处理,译文更简洁,更符合英语特点。

1.3 篇章

Halliday(1985年)指出,语篇衔接手段包括指代照应、省略、替代和词汇衔接。汉语是意合性语言,语篇的衔接主要靠语义连贯实现,连接词使用较少。而英语是形合性语言,语篇衔接和连贯主要靠词的形态变化和衔接手段实现。[6]翻译时要尤其注意语篇的衔接与连贯,根据汉英语言的不同特点灵活处理。

例:改变现在的政策,国家要受损失,人民要受损失,人民不会赞成,首先是八亿农民不会赞成。

译文: If the current policies were changed,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 would suffer. So the people, primarily the 800 million peasants, would never agree to their being changed.

汉语原文缺乏衔接词,主要靠语义连贯实现,而英译时添加“if”、 “so”连接词实现语篇衔接,更清晰地表现语义层次。

1.4 修辞

1.4.1 比喻的处理

刘宓庆(2006年)指出,“汉语重实,重形象,多具体的表现法” [5]。不难发现,虽然政论文是一种严肃的文体,但也借助大量比喻,使语言更形象生动。而英语中的比喻较少,且与汉语又很少完全对应,翻译时要考虑文化差异,灵活处理以免造成误解,如可改换喻体或利用英语文化中相近的又符合语境的形象来替换原文形象。

例:物价改革是个很大的难关,但这个关非过不可。

译文: Price reform will be the hardest nut to crack, but we have to crack it.

本例中原句把改革比喻成“难关”,英语中没有对应的比喻,为保持语言的生动性译文改变喻体用“hardest nut”,达到了与原文相近的效果。

1.4.2 拟人的处理

拟人在汉语中很普遍,而现代英语中除诗歌外已很少使用。“一些非人物的机构、地域等名称常被拟人化,被视为发出动作的主题。”[4]这一现象在政论文中尤其多见,译者应根据汉英拟人手法运用的不同对译文进行灵活处理,避免其僵化。

例: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译文: Great progress was mad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and the army.

汉语的主语由非人物性的“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充当,英译时不能机械地将其作为主语。译者使用被动语态将拟人化的主语转为非主语,避免了不合英语语法的结构。

1.4.3 重复的处理

重复是汉语的一大特点,汉语倾向于重复词汇或句式以求表述准确或增强说服力。汉语政论文中常出现重复,使表达准确、读者听者深刻领会。而英语词汇形态变化丰富,忌重复。单其昌(1990年)指出“英译文中不要总是用一个词汇或短语,若用得太多,会使读者感到厌烦,因此用词要多样化”[7]。在政论文翻译时译者要灵活处理重复的词汇或句式,使译文符合英文特点,更易于读者理解。

例:世界要和平,人民要合作,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是时代的潮流。

译文: The world needs peace. The people want cooperation. Nations aspire for development. Society seeks progress. This is the trend of our times.

汉语重复使用“要”,译文却使用“need”,“want”,“aspire for”,和 “seek”四个近义词来处理,避免单调重复,符合英语词形变化的特点。

2 结语

不言而喻,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中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国家、人民关注中国、关注我们的治国方针、路线和政策。政论文汉英翻译涉及政治,今后这方面的研究必将不断升温。目的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政论文翻译工作者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准确理解原文、忠实原文基础上,充分发挥译者主体性,准确把握目标读者的期望和文化, 才能实现译文的预期目的和交际功能[3],获得更贴切的译文,为中外政治文化交流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小萍.政治文献英译的疑难及其解决办法[J].山东外语教学,2006(5):109-112.

[2]王弄笙.十六大报告汉英翻译的几点思考[J].中国翻译,2004(1):56-59.

[3]李红霞.目的论视域下的政论文英译策略研究[J].外国语文,2010(5):85-88.

[4]王大伟,魏清光.汉英翻译技巧教学与研究[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5]刘宓庆.新编汉英对比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第9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保荐机构担任证券发行主承销商的制度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建议今后的制度设计将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使保荐机构能更好的起到对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担保作用。

一、保荐制度简介

保荐制度又称为保荐人制度,来源于英、美、德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人还要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国于2003年在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引入了保荐制度,并在2005年《证券法》中确立了保荐制度的合法地位。

二、我国现行保荐制度的缺陷

2005年的《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关于保荐人的管理办法最初为2003年的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8年10月修订了《暂行办法》,将修订后的办法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又于2009年4月进行了修订。《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证券发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管理办法》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2003年的《暂行办法》第六条为“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虽然2008年《管理办法》第六条与2003年的《暂行办法》相比,已经有了改进,引入了联合主承销,即主承销商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但仍然没有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进行完全分离,联合主承销中,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需要与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不足。

《管理办法》中规定由保荐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可能是考虑到我国券商目前尚未没有较为明确的市场细分和专业化分工,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将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由于证券承销会给证券商带来非常可观的利益,高额的承销费用和相对较低的发行风险,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有着较大的利益诱惑,由于内在利益的驱动,保荐机构将努力促使拟上市公司上市,尽力美化准备上市的公司,很有可能将一些低质量的公司推上市;保荐机构兼作主承销商,由于存在利益诱惑,也难以保证保荐机构公正地出具保荐意见书,尽到勤勉责任,从而影响其作为保荐人的公正性。虽然此次《管理办法》已将原来《暂行办法》中的“由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修改为“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引入了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主承销工作,但由于担任发行和上市的保荐机构仍参与其中,由于利益驱动,仍然难以保证保荐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性,在制度设计仍然存在缺陷。有效解决的方法是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分离,将保荐机构作为独立的推荐和担保机构,不担任被保荐的证券上市的主承销工作,只有这样才会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负责保荐的券商不得担任被保荐公司的证券承销工作,而可以担任非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工作,这样既能保证保荐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又不会减少保荐机构的收入。

目前有很多关于保荐制度法律分析的文章,大多数文章都着重强调明确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等,却少有文章涉及到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分析。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人违规的处罚措施,在《管理办法》及《证券法》中都作了很多规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至七十四条,有大量关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的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如第六十六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保荐制度设计的本身就存在缺陷。只有将保荐人与证券承销商相分离,这才是防止违规行为的真正有效的办法。承担责任只是事后的事,一旦保荐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推向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损害就成为无法挽回的事。在出现损失以后再来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进行处罚,无论如何都无法挽回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因此从风险控(下转第127页)(上接第121页)制的角度来讲,保荐制度设计本身就应当科学严谨,将保荐人与证券承销商相分离,从制度设计上预防违规事件的发生。

从保荐制度的立法层面来分析,科学原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科学合理是立法科学性的内在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中,只有做到立法的科学合理性,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后通过社会反馈机制可以证明它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从立法的科学性角度来讲,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由于主承销商可以有一大笔可观的佣金收入,因此主承销商与上市公司有密切的利益关系,保荐人再担任主承销商,则很难保证保荐机构的公正性。从《管理办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反馈来看,在实践中,诸多违规现象的出现,不能不使我们思考保荐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科学性与合理性。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如何使得保荐人能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上就应当有合理的制度设计,当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即与证券发行有了关联关系,当存在关联关系时,就难以保证其作为保荐人的公证性;保荐机构的作用就是向公众起到一个担保和证明作用,而如果保荐机构又担任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这与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而“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法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立法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分离。

只有将保荐人主承销商完全分离,才能使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互监督,为证券发行的诚信和公平提供更多的保障。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承销商即是保荐人,由于保荐人已核查过证券发行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为承销商的保荐人通常不会再次进行核实,因而少了一道核查程序。如果由非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则可以增加一次审核程序,更好地起到对证券发行上市的核查监督作用。《管理办法》配套措施应当与《证券法》有很好的制度衔接,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从而增加一道监督程序,这也是保荐制度的国际惯例。

三、改革方向

保荐制度的国际惯例是,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分离,因此在将来的《管理办法》修改时,应当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即作为发行证券的保荐人,不能同时担任所发行证券的承销商,“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障诚信和公平原则的实现。与其设定很多的违规处罚原则,不如在制度设计的源头上就加以防范,这样才能真正减少保荐人的违规行为,保证保荐人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参考文献:

[1]韩秋实.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法律分析.免费.

第10篇

他们的担心并非多余。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调查发现,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芬兰诺基亚、美国摩托罗拉等跨国公司占有中国手机市场的70%,美国思科占有中国网络设备行业市场的60%。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观。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极易垄断行业市场,从而损害国内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

笔者主要分析跨国公司投资进入,对我国市场结构的影响以及在市场结构变迁过程中跨国公司的竞争行为变化。

一、我国市场结构的变迁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推动了我国的市场结构的改变。在外资进人之前,中国市场是高度分散的竞争性市场。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而在跨国公司进人的初期,由于其具有竞争优势,在其进人的行业一度垄断市场,甚至独占了市场。但随着竞争对手的大量出现,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被逐步打破,市场成为相对分散的竞争性市场。

1.从高度分散竞争性市场到寡头市场

(1)市场集中度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9一1991年为第一阶段,其后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跨国公司投资以新建投资方式为主。由于我国的经济结构完整、部门比较齐全,因此跨国公司进人初期一般都会降低集中度。在第一阶段进人的FDI主要投向了纺织、成衣、玩具、加工工业、消费类电子工业等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在我国实际上是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在跨国公司进人之后,短期内降低了市场集中度,促进了竞争。如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家电企业依靠提供技术、转让生产线与中国刚刚起步的家电企业合作,最早进入中国家电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家电企业凭借产品的耐用、优质、精美等特性在中国市场形成良好口碑的机遇,纷纷在中国建立了自己的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与为数众多的中国家电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使市场集中度已经较低的家电行业进万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再如,世界轮胎巨头美国固特异公司和韩国锦湖集团进人我国轮胎市场时的生产规模平均只有500万条左右,而当时国内轮胎行业已经有了5000多万条的生产规模。他们的进人只会降低我国轮胎市场的集中度,促进竟争。

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站稳了脚跟,在资金、规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示出来。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市场占有率也节节攀升,其中不少已经处于垄断地位。大量中国本土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或转行或破产或被兼并,市场集中度又发生了变化。在跨国公司进人的一些行业,市场已经趋向独占或寡头市场。再以轮胎行业为例,2001年3月,国内轮胎行业的龙头老大、世界排名第18的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投靠法国米其林。从此轮胎这个长期被视为战略物资的行业主导权将转移到外方手中。有专家预计,在2008年以前,米其林、固特异、普利斯通三大轮胎行业跨国巨头将占中国轮胎市场80%的份额。我国的半导体工业基本上被跨国公司控制。1998年上半年,8个“三资”企业的销售额占了88%,其中日本的NEC就控制了中国50%以上的半导体市场。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跨国公司的渗透已经无处不在,国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几乎都有跨国汽车巨头的背景。大众、通用、本田、雪佛莱等实际上已经控制了中国汽车业的命脉。2000年前,仅大众就占据了中国轿车行业60%的份额。而通用汽车在进人的五年内,其市场份额就上升到了15%。在信息通信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摩托罗拉、微软、英特尔、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朗讯等跨国巨头通过扩大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兴建研发中心,既夺市场又抢人才,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它们在中国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柯达、富士等跨国巨头在感光材料行业的垄断地位更是牢不可破。此外,零售、快餐、制药、日化、石化等领域,欧美日跨国集团近年来纷纷加大在中国的扩张步伐,进一步蚕食中国同行的领地。

(2)进人壁垒的突破。进人壁垒是反映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之一。反映市场中现有厂商对潜在进人者的阻挡能力。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规模经济和专用性资产构成了很强的竞争优势,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进人壁垒对跨国公司的阻挡并不具有实质性作用。他们认为,跨国公司凭借竞争优势,并通过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的安排,可以实现对东道国进人壁垒的突破。在我国市场上这种情况比较明显。虽然我国在一些产业上已经形成了较强的生产能力,如纺织、家电等。但大多数产业生产能力还比较弱,而且单个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技术水平比较落后,差别化优势不突出,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上经济性进入壁垒的突破没有遇到太多的障碍。

跨国公司凭借规模优势。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我国钢材生产总产量世界第一,超过日本和美国,是韩国的三倍,法国的五倍。1998年,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两家钢铁公司的销售收人分别是216亿、97亿美元,而我国的首钢和宝钢两大钢铁公司的销售总额之和仅为53亿美元。我国发电设备的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是世界上少数能制造大型发电机组的国家之一。能够生产60万千瓦机组的哈尔滨动力集团是最大的国内动力集团,1995年产值3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通用动力1994年的营业额为647亿美元。有数据显示,2002年,三资企业的平均产值规模是国内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的1.64倍,平均资产规模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8倍。其中,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金属制品、普通机械、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等行业,三资企业的产值和资产规模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更大。规模上的明显优势决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竞争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克服行业的规模壁垒,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

跨国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投入和促销活动,逐步克服中国市场上的差异化壁垒。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前,我国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虽然已经拥有了一些名牌产品。但大多数企业的商标保护和品牌竞争意识并不强,品牌运作手段陈旧,不少企业甚至在合资时将原有品牌和商标低价甚至无偿出让给外方。湖北的“活力28"洗衣粉)、北京的“熊猫”(洗衣粉)、上海的“美加净”(牙膏)、广州的“浪奇”(洗衣粉)等日化品牌原本有着很高的市场认知度,但与跨国公司合资后,在外方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外方按照跨国公司的发展需要部署在华品牌战略,将产品定位在高档,即使保留本土品牌,也将其价格提高,导致本土品牌原有的消费人群流失。这种“品牌谋杀”色彩的战略令本土品牌迅速在市场上销声匿迹。相反,跨国公司则极其重视品牌效应,不仅在合资企业安排自己品牌产品的生产和宣传,而且还积极尝试品牌当地化。宝洁公司仅在洗发水方面就有海飞丝、飘柔、潘婷、沙宣等品牌。2004中央电视台广告招标会上,宝洁公司竞标黄金段位,一出手就是176亿元,成为日化行业中的央视广告“标王”!

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优势明显,我国国内行业的技术壁垒在其技术优势面前没有丝毫阻挡作用。有关调查显示,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明显高出国内同类企业,与母公司相比,使用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42%,使用比较先进技术的占45%。与国内企业相比,使用填补国内空白技术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65%,使用先进技术的占35%。

在跨国公司凭借其自身竞争优势,实现了对经济性进人壁垒突破的同时,我国对外资市场准人等政策性壁垒也出现了逐步弱化的趋势。加人WTO后,中国对外开放进人了新的阶段,除了个别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产业之外,其他市场逐步向外资开放。而且,国家在外商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和出口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也越来越少。加上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跨国公司竞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进人中国市场的非经济壁垒也很容易就被突破了。

(3)对规模经济的影响。在对外开放的环境中,跨国公司来华技资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由于其资本实力雄厚而中国的市场规模巨大,因此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巨大,一般来说都达到了最小有效规模。中国的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在规模上、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经营的产业范围上,很难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跨国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各种优势。目前我国在钢铁、煤炭准工、建材、彩电、纺织品及很多日用品等主要产业都已经名列世界前茅,但不相匹配的是我国单个企业的生产规模太小,综合优势不强,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必然会因为力量薄弱而居于下风。我国最大的软件集团沈阳东软公司2002年的销售总额为20.7亿元,仅相当于Microsoft公司2002会计年度销售额280.053亿美元的1.02%。在跨国公司不断冲击下,国内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探刻地认识到了面对世界巨无霸所带来的残酷市场竞争,只有打造自己的“航空母舰”才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跨地区、跨行业的收购兼并以及由政府行为主导的国有企业重组都实现了快速的规模扩张。如三大石油公司和三大航空公司的组建迅速地提高了企业规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2.从寡头市场到相对分散的竞争性市场

(1)竞争主体的变化与市场集中度的降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出于对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良好赢利前景的预期以及市场准人的逐步放松,大量跨国公司纷纷抢滩中国。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市场重要的参与者。随着大量跨国公司的进人和国内本土企业的发展,行业的竞争程度不断增强,并引起了市场结构的又一次大转变。先以轿车行业为例。随着通用、丰田、本田、马自达等汽车大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扩大和国内一汽、二汽的加大对国有品牌汽车的支持以及华晨、吉利等民营汽车企业的兴起,中国轿车市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大众一支独秀的格局被打破了。2002年轿车市场CR1为25.6%,比2001年下降了7.1个百分点,CR3为53.4%,下降了6.6个百分点,CR4为61.8%,下降了5.9个百分点。手机市场也是如此。上世纪90年代后期,摩托罗拉公司首先在天津投资2.8亿美元,建立独资的移动通信企业,几乎垄断了中国的手机市场,随后诺基亚、爱立信、松下、索尼、阿尔卡特、西门子等跨国公司的进人开始挤占摩托罗拉的市场。就在国内手机市场几乎被外资垄断的时候,国内手机制造商开始发力,波导、TCL,厦新等手机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竞争加剧使得中国移动电话市场品牌集中度开始下降。从赛迪顾问的统计数据上看,2003上半年,中国移动电话市场前三名销量份额为45.1%,比2002年市场前三名销量份额下降6.9%}厦新、康佳、东信和科健等国内厂商也进人销量前十名,再加上进入销量前五名的波导和TCL,国产手机品牌已经在中国手机市场上拥有了较大份额。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大规模进人和中国国内本土竞争对手力量的壮大,不仅单一或极少数跨国公司垄断中国市场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就使整体跨国公司想垄断中国市场也难以实现。

在中国加人WTO后,电信、金融、能源、旅游、煤气和公用事业等行业逐步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外资进人的门槛越来越低。跨国公司在这些行业的投资增长较快。跨国公司进人后势必削弱了这些行业中内资企业的垄断地位,促进了行业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增强了这些领域的竞争程度。

(2)重构进人壁垒。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金额较大,一般在短时期内是不容易收回的。因此跨国公司一般在东道国市场会有较长期的战略目标。为了阻止其他竞争对手(不管是来自东道国还是第三国)的进人和确保自己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地位,跨国公司需要对其进入的市场重筑进人壁垒。首先,跨国公司重构规模壁垒。由于大跨国公司纷纷来华投资以及国内市场竞争力日剧,跨国公司纷纷加大在华投资,通过收购、兼并、合资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内资企业很难达到的规模水平。其次,构筑技术壁垒。跨国公司为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积极开展研发活动。20世纪90年代末,跨国公司掀起了在我国进行R&D投资的。微软、摩托罗拉、宝洁、联合利华、杜邦、英特尔、诺基亚、松下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相继在华成立了研发中心或宣布了大型的R&D投资计划。再次,构建差别化壁垒。日化用品、家电、移动通讯、食品、快餐等行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在广告促销方面投人了巨额费用。如前所的跨国公司并没有太大压力,而对其中国同行来说实际是构筑了相当大的壁垒。

二、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变化

1.从价格垄断到价格下调

在独占或寡占市场下.市场上鲜有竞争对手,跨国公司往往将价格定位于高端,价格垄断是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惯用手法。如背投彩电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2001年前长虹还没有开发出第三代背投彩电的时候,东芝、索尼等外资品牌占据了背投市场儿乎百分百的份额,价格也是高高在上,2001年背投的价格在1.8万元以上。

随着中国市场结构的变化带来的竞争加剧,多数跨国公司在华长期坚持的高价位产品价格战略也随之变化。先以汽车为例,大众汽车的“普桑”在富康、夏利等车型的“威胁”下价格持续下降。从1998年到2001年三年时间价格下降了近40%。手机市场也是如此。1999年以前,摩托罗拉、爱立信等少数手机品牌垄断了中国市场,手机价格奇高.是少数人才能消费的高端产品。而1999年放开手机牌照以后,进入中国市场的手机生产商不仅有来自国外的更多的跨国产商,还有波导、TCL,厦新、康佳、科健等为数众多的国内新进人者,手机价格也持续降价,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少数人的消费品:日化品市场也存在同样的现象。1998年宝洁碧浪超效洗衣粉(第2代)400克装市场全年均价7.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2代)400装全年均价6.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2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

2.从技米锁定到加快技末转移

第11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第12篇

关键词:经济结构调整 轮胎行业 县域经济

新昌作为一个以轴承为产业之一的浙江省绍兴地区的县,轴承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这一地方的相关产业的发展,新昌县的轮胎行业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通过对新昌县轮胎行业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1、新昌县及轮胎行业的现状

新昌地处浙江省东部,隶属绍兴市,县域面积1213平方公里,共有人口43.6万,地貌特征“八山半水分半田”,是典型的山区县。八十年代以来,紧紧抓住改革开放的机遇,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顺利实现了从全省次贫县到全国百强县的跨越,城乡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社会得到了较快发展。2010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215亿元,财政总收入28.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9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263元。新昌工业有优势。已经成为中国轴承之乡、全国医药强县、纺机基地、冷配大县和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是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县,国家科技兴贸(生物医药)基地、国家火炬计划医药产业基地县。全县现有销售超亿元企业43家,其中超70亿元1家、超50亿元1家,上市企业6家,汽车摩托车轮毂产量全球第一,维生素E占全球总量的45%,药用胶囊产量占全国1/3,小型轴承产量占全国20%,创造了“资源不足科技补、小县构筑大科技”的发展模。

新昌县轮胎行业自2010年以来从20多家相关企业上升到30多家企业,他们的规模从小变大,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从人工化到机械化转变,从单边化向多极化过度等等。尤其以单一品牌的米其林轮胎和普利司通轮胎为主打的轮胎销售,向更多品牌的销售发展模式。现在新昌县轮胎行业的各公司及各部门已向多极化轮胎品牌销售模式发展,比如有米其林轮胎、普利司通轮胎、固特异轮胎、邓禄普轮胎、倍耐力轮胎、马牌轮胎、佳通轮胎、朝阳轮胎、双钱轮胎、正新轮胎、风神轮胎、三角轮胎、玛吉斯轮胎、前进轮胎、樱花轮胎、玲珑轮胎、千里马轮胎等等国际及国内一线品牌的代销和直销、单销的模式运行着。

2、经济结构调整对新昌县轮胎行业的影响

2.1、经济结构调整对新昌县轮胎行业的冲击

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将影响整个新昌县的主产经济和一些新兴经济的发展壮大。自2008年来受到第一次金融危机以来,新昌县政府经济办为了应对国际和国内经济的大趋势,主动的、积极的、优先的根据自身发展特色做好了防御措施。同时,经济结构的调整使新昌县的一些家族企业受到严重的冲击。比如一些企业产业效率比较低下的、一些管理模式有重大缺陷的、一些企业的机器设备比较陈旧的、一些企业没有把握住国际发展形势的、一些因贷款过多资金短缺的、一些企业没有把握住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时机等等。企业受到的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将导致轮胎行业的不景气现象。国内经济的不景气,新昌县房地产业也受到重创,使新昌的汽车运输业受到连带影响,新昌县的轮胎销售、轮胎修补、轮胎翻新、旧轮胎回收等等企业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压。

2.2、经济结构调整给新昌县轮胎行业带来的红利

新昌县经济结构的调整,比如加大新领域的开拓、更换新的制造设备、从低能产业向高能产业迈进、对旧轮胎的回收加工等等。这些经济结构的调整将带来新的气息,将原本“一潭死水”的企业聚集地焕发新的活力。为汽车运输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也为新昌县的轮胎行业发展带来了福音,汽车运输业及当地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给轮胎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赶鸭子下水式”的水到渠成形势。

3、新昌县轮胎行业应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路径分析

3.1、服务需求的多样性有利于新昌县轮胎行业应对经济结构调整

外地游客或者路经新昌的人,他们来到此地或在新昌暂停休整,都需要寻找当地的汽车服务点或大型汽车修理厂。同时,他们可能会问起这边某些轮胎的销售情况,合适的话就会换了车上旧的轮胎。假如在新昌境内的上三线高速上出现轮胎破损或者汽车出机械故障,都会需求当地的高速汽车应急小组提供的服务。所谓的高速汽车应急小组服务是政府把高速上某一段的汽车修理维修权转租给私人公司或个体提供的服务,并且有两个人以上组成的应急队伍。他们可以提供车主所需要的基本服务,但是服务的价格比一般的汽车修理厂提供的服务贵上好几倍。高速上的应急服务是一种垄断性质的非个人意愿的轮胎行业消费,但是他们的服务还是很到位的。新昌境内那么多的汽车服务公司或个体店,可以满足各式人们的需求。

3.2、服务供给的多样性有利于新昌轮胎行业应对经济结构调整

新昌轮胎行业当前主要依赖于为各大本地公司的汽车服务,而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给新昌当地的大型及小型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尤其是新昌当地的轴承加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然而,新昌开办的各色轮胎行业都离不开新昌当地的资源和新昌客源。比如新昌大修理厂需要像新昌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为其提供客源,而新昌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需要像新昌大修理厂帮其完成公司里大型客车的维修、保养、更换轮胎等等服务。新昌轮胎行业提供的多样,可以足够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

3.3、经营层次的提升有利于新昌轮胎行业应对经济结构调整

新昌轮胎行业可以根据当地实情或国家经济的动向,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设备的更新换代。企业内部设备的提升,相应的企业经营层次也提升了,有利于更好的服务于汽车业,同时给自身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设备的更新也可以为企业带来新的客源,同时服务质量的提升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比如有些私企老板买了进口车,且又不想去4S店保养,但又害怕私人轮胎企业的设备差。假如私人轮胎企业更新了设备,车主就不存在这样的忧虑。他们就不需要花更多的钱去4S店,同时又可以享受到同等的服务,而轮胎企业增加了客源也增加了收入,这样的情况是达到了两全其美的境地。轮胎行业经营层次的提升,将更加有利于应对国家经济调整所带来的影响。

3.4、提高轮胎行业员工技能

轮胎行业员工或者服务人员技能的逐步提高,是应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措施之一。以往因为服务水平差,工作能力达不到客户的要求,而导致轮胎行业遭受损失。随着绍兴地区轮胎行业越来越趋向正规化、现代化、信息化等等,轮胎行业的员工或者服务人员将定期定点到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去参加培训,提升员工或者服务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让他们适应新的设备及新的服务观念,同时跟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3.5、轮胎行业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

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除了给轮胎行业带来了冲击,也给轮胎行业带来了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机遇。只有以竞争为压力,以竞争致胜为动力,才可能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吸收国际上的先进思想,运用先进理念,不断提升自身实力。比如,更新企业的设备、提高企业员工的技能、增强服务人员的意识、提供多样性的服务等等,同时增强企业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才能更佳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

4、结语

新昌县轮胎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扶持,同时也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新昌县轮胎行业为了把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负面影响调到最小,必须结合新昌县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政策手段,使其具有针对性、具体性、时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给新昌县轮胎行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新昌轮胎行业稳健、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为自治区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成果。

参考文献:

[1]李方正.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研究,2014.1.

[2]国研室.中国政府门户网站(),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201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