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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和开放范围的扩大,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需要会进一步增强,对消防安全服务方面的需求也必将进一步增加。这些需求有的是公共消防服务产品,如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健全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快捷的灭火救灾服务体系等;有的是混合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如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可靠的消防安全评估认证、便利的消防安全咨询服务等;还有的是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私人消防安全服务产品,如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等。这些需求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推动力,也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条件。
1.2建设服务型消防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导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日趋成为政府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不仅符合国家职能的历史演变发展规律,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政府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纯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社会发展,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中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很可能就会因无利可图而被市场机制忽略。因此,政府就必须把提供公共消防安全这样的公共服务产品作为自己主要的职责予以切实履行。所以,消防安全服务作为基础性的、基本性的公共服务内容,当然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建设服务型消防自然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表现。而消防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承担者,更是推动者和组织者。
2当前建设服务型消防的现状和问题
2.1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个体、私营、股份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日俱增,有力地推动了服务型消防的建设与发展。
1)消防安全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不仅政府将全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结合自身消防安全需要,以ISO9000-18000等国际标准认证、HQE认证等形式,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等经常性管理之中,在石油化工、城市管理、劳动密集型行业等实行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手段、项目规划控制手段、许可审批手段,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将抢险救援纳入消防部队重要职责,有效扩展了消防安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2)各级消防部门普遍将服务寓于管理和执法当中,采取了警务公开、网上申报、窗口服务、现场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前介入、帮助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消防安全需要,并为达成这些需要,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国务院先后两次取消十项非必需的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后,各地也分别取消了大量不方便群众办事和阻碍生产效率的地主性规定。借助每年的全国119消防宣传日和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安全反思日等活动,集中性的消防宣传与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深入学校、乡村、工厂和社区,满足了广大群众对消防知识的渴求。
3)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火灾财产保险、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消防工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队伍等中介服务组织和体系已初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估算、消防安全评估和咨询等服务组织亦在各地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这些体系发育尚不健全,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服务型消防旺盛的生命力。
2.2建设服务型消防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服务型消防理念尚未得到深入的理解和牢固的树立。受计划经济时期保姆式管制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性的不良影响,公仆式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和普及程度还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型消防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简单化思维、服务型消防就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的形式化做法,在一些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中还较为普遍。
2)服务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消防安全需求是多样性的,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提供服务的主体必然相应地是多样性的。然而,由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产生这些服务主体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如对消防产品质量评价的非唯一性要求评价机构的非唯一性,在目前国家公安部的规定下就无法实现;再如因整改火灾隐患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由于没有贷款方的利益机制,目前尚无任何一家保险可融资机构愿意涉足这一领域;还如全社会对消防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没有建立反映类似需求变化的信息机制的人才交流市场,使各类学校和劳动培训机构不可能主动开展业务这方面的服务工作。
3)服务型消防的保障条件受到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限制。这个问题在经济落后省份或经济欠发达省份或地区尤为突出。由于地方财政的恩格尔系数偏大,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的”财政,无力在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灭火救援装备改善及城镇消防规划、老城区改造等方面投入,造成公安消防部队在提供紧急救援救助等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方面无能为力,对部队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3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3.1服务型消防的基本概念。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
在这一概念表述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型消防归根结底是全部公共消防安全劳动和服务;
2)它包括政府依法提供的,也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
3)提供服务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它可以是政府组织或动员的其它社会单位,如企业、学校、社团(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
3.2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1.1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和开放范围的扩大,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需要会进一步增强,对消防安全服务方面的需求也必将进一步增加。这些需求有的是公共消防服务产品,如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健全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快捷的灭火救灾服务体系等;有的是混合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如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可靠的消防安全评估认证、便利的消防安全咨询服务等;还有的是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私人消防安全服务产品,如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等。这些需求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推动力,也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条件。
1.2建设服务型消防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导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日趋成为政府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不仅符合国家职能的历史演变发展规律,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政府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纯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社会发展,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中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很可能就会因无利可图而被市场机制忽略。因此,政府就必须把提供公共消防安全这样的公共服务产品作为自己主要的职责予以切实履行。所以,消防安全服务作为基础性的、基本性的公共服务内容,当然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建设服务型消防自然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表现。而消防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承担者,更是推动者和组织者。
2当前建设服务型消防的现状和问题
2.1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个体、私营、股份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日俱增,有力地推动了服务型消防的建设与发展。
1)消防安全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不仅政府将全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结合自身消防安全需要,以ISO9000-18000等国际标准认证、HQE认证等形式,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等经常性管理之中,在石油化工、城市管理、劳动密集型行业等实行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手段、项目规划控制手段、许可审批手段,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将抢险救援纳入消防部队重要职责,有效扩展了消防安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2)各级消防部门普遍将服务寓于管理和执法当中,采取了警务公开、网上申报、窗口服务、现场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前介入、帮助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消防安全需要,并为达成这些需要,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国务院先后两次取消十项非必需的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后,各地也分别取消了大量不方便群众办事和阻碍生产效率的地主性规定。借助每年的全国119消防宣传日和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安全反思日等活动,集中性的消防宣传与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深入学校、乡村、工厂和社区,满足了广大群众对消防知识的渴求。
3)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火灾财产保险、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消防工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队伍等中介服务组织和体系已初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估算、消防安全评估和咨询等服务组织亦在各地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这些体系发育尚不健全,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服务型消防旺盛的生命力。
2.2建设服务型消防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服务型消防理念尚未得到深入的理解和牢固的树立。受计划经济时期保姆式管制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性的不良影响,公仆式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和普及程度还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型消防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简单化思维、服务型消防就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的形式化做法,在一些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中还较为普遍。
2)服务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消防安全需求是多样性的,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提供服务的主体必然相应地是多样性的。然而,由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产生这些服务主体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如对消防产品质量评价的非唯一性要求评价机构的非唯一性,在目前国家公安部的规定下就无法实现;再如因整改火灾隐患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由于没有贷款方的利益机制,目前尚无任何一家保险可融资机构愿意涉足这一领域;还如全社会对消防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没有建立反映类似需求变化的信息机制的人才交流市场,使各类学校和劳动培训机构不可能主动开展业务这方面的服务工作。
3)服务型消防的保障条件受到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限制。这个问题在经济落后省份或经济欠发达省份或地区尤为突出。由于地方财政的恩格尔系数偏大,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的”财政,无力在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灭火救援装备改善及城镇消防规划、老城区改造等方面投入,造成公安消防部队在提供紧急救援救助等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方面无能为力,对部队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3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3.1服务型消防的基本概念。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
在这一概念表述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型消防归根结底是全部公共消防安全劳动和服务;
2)它包括政府依法提供的,也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
3)提供服务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它可以是政府组织或动员的其它社会单位,如企业、学校、社团(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
3.2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1)政府提供基本的或纯粹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建立消防法规体系、保证社会消防安全稳步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和救灾力量体系建设、灾后救助、抚恤等福利政策、公民人身和财产消防安全的权利保护等。
摘要:本文分析了火灾风险评估概念的内涵,综述了以某一系统为对象的火灾风险评估的研究及目的,介绍了国内外较新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关键词: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
一、火灾风险评估的概念
过去,人们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观推断来做出决策。随着计算机容量不断扩大和模块技术的发展,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和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技术作为复杂或重大事项决策的必要辅助手段,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在决策分析、管理科学、运营研究和系统安全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知和应用[1]。
通常认为风险(risk)的定义为:能够对研究对象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的机会,它通过后果和可能性这两个方面来具体体现。风险概念中包括三个因素: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认知;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后果[2]。因而,火灾风险(firerisk)包含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火灾危害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双重含义[3]。
现在,在文献中可以看到的与“火灾风险评估”相关的术语有fireriskanalysis,fireriskestimation,fireriskevaluation,fireriskassessment等,但基本上火灾风险评估都是指:在火灾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火灾风险进行估算,通过对所选择的风险抵御措施进行评估,把所收集和估算的数据转化为准确的结论的过程。火灾风险评估与火灾模拟、火灾风险管理和消防工程之间有密切关系,为其提供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简单地如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表,复杂的就会涉及到概率分析,在应用方面针对的风险目标的性质和分析人员的经验有各种变化[4]。
较多的人倾向于从工程角度来定义火灾危害性(firehazard)和火灾风险(firerisk)。火灾危害性指:凡是根据已有的资料认为能引起火灾或爆炸,或是能为火灾的强度增大或蔓延持续提供燃料,即对人员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任何情况、工艺过程、材料或形势。火灾危害性分析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针对性,目的是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发生的可预见性后果。这种设定的条件称为火灾场景,包括建筑物中房间的布局、建材、装修材料及家具、居住者的特征等与相关后果有关的各种具体信息。目前在确定后果方面的趋势是尽可能地利用各种火灾模式,辅以专家判断。此时,危害性分析可以看作是风险评估的一个构成元素,即风险评估是对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权衡的一系列危害性分析。
从系统分析的角度来看,风险具有系统特性和动态特性。风险实际上并非某一单一实体或事物的固有特性,而是属于一个系统的特性。若系统发生变化,很容易就会使事先对风险所做的估算随之发生变化。火灾风险评估模式包括:系统认定,即明确所要评估的具体系统并定义出风险抵御措施的过程;风险估算,即设定关于火灾的发生几率和严重后果及其伴随的不确定性的衡量标准或尺度,计算和量化系统中的指标的过程;风险评估,对该标准或尺度进行分析和估算,确定某一特定风险值的重要性或某一特定风险发生变化的权重[5]。
二、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的意义及发展概况
在消防方面,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建筑设计性能化的发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评估日益受到重视,比如美国消防协会制定的“NFPA101生命安全法规”是一部关注火灾中的人员安全的消防法规,与之同源的“NFPA101A确保生命安全的选择性方法指南”,分别针对医护场所、监禁场所、办公场所等,给出了一系列安全评估方法,多应用于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评估方面[6]。
目前,我国在火灾风险评价方面的研究,大部分是以某一企业,或某一特定建筑物为对象的小系统。例如,由武警学院承担的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石化企业消防安全评价方法及软件开发研究”,以“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等消防规范和德尔菲专家调查法为基础,设计了石化企业消防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和道化指数法确定了各指标的权重,采用线性加权模型得出炼油厂的消防安全评价结果[7]。以某一特定建筑物为对象的火灾风险评价也比较多,如中国矿业大学周心权教授,在分析建筑火灾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建立了建筑火灾风险评估因素集,并运用模糊评价法对我国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了消防安全评价[8]。
与上述的安全评估不同,城市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的目的是根据不同的火灾风险级别,配置消防救援力量,指导城市消防系统改造,指导城市消防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即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区域内所存在的对生命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况、火灾频率、气候条件、人口统计等因素,进而评价社区的消防部署和消防能力等抵御风险的因素。除此之外,在评估过程中另一个重要的情况是要关注社区从财政及其他方面为消防规划中所要求的总体消防水平提供支持的能力和意愿。随着城市规模扩大、综合功能增强,在居住区商贸中心、医院、学校、和护理场所增多,评估方法还会相应的改变。现有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主要出于以下两个目的:
(一)用于保险目的
在火灾保险方面的应用的典型事例为美国保险管理处ISO(InsuranceServicesOffice,ISO)的城市火灾分级法,在美国已经被视为指导社区政府部门对其火灾抵御能力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自我评估的良好方法。ISO方法把社区消防状况分为10个等级,10级最差,1级最好。
ISO是按照一套统一的指标来对每个社区的客观存在的灭火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该社区的公共消防级别,这套指标来自于由美国消防协会和美国自来水公司协会所制定的各种国家规范。ISO对城市消防的分级方法主要体现在它的“市政消防分级表(CommercialFireRatingSchedule,CFRS)”上。CFRS把建筑结构、用途、防火间距与公共消防情况(用公共消防分级数目表达)相关联,再以统计数据加以调节后,来确定相应的火险费用。ISO级别仅被保险公司用作确定火险费用的一个成分。ISO分级系统虽然无法反映出消防组织的其他应急救援能力,但实际上也常用于各个区域的公共灭火力量的确定。
市政消防分级表从1974年开始使用,主要考察某城市区域的7个指标情况:供水、消防队、火灾报警、建筑法规、电气法规、消防法规、气候条件。随着技术进步,该表也不断改进。1980年版抽取了CFRS中对公共消防分级的方法,给出了修订后的灭火力量等级表,指标只包括前3项。被删除的指标或者确少区分度,或者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评估时太过于主观,而且74表格中包含许多评估标准是具体的规定,如果某一社区的情况没有满足这些规定,则归属为差额分,规定降低了表格可使用的弹性范围,无法正确评估情况和技术的变化。故而ISO分级表被视为越来越“性能化”[9]。
(二)用于消防力量的部署
当今的消防组织和地方政府要担负日益加重的安全责任,面对来自公众的对抵御各种风险的更多的期望,以及调整消防机构人员、设备及其他预算方面的压力,迫切需要确认某一给定辖区内的具体风险和危险的等级。
具体地说,城市区域风险评估在消防方面的目的就是:使公众和消防员的生命、财产的预期风险水平与消防安全设施以及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的种类和部署达到最佳平衡。
关于火灾风险对于灭火救援力量的影响,美国消防界对此的关注可以说几经反复,其间美国消防学院、NFPA等都做了许多工作。直至20世纪90年代,国际消防局长协会成立了由150名专业人士组成的国际消防组织资质认定委员会(theCommissionofFireAccreditationInternational,CFAI),经过9年的广泛工作,制定了“消防应急救援自我评估方法”,和制定标准的社区消防安全系统。另外,NFPA最终还制定了NFPA1710和1720两个指导消防力量部署的标准,分别帮助职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和改进为社区提供的消防救援的水平。根据NFPA最近的调查,NFPA1710将在全美30500个消防机构中的3300~3600个得到正式的应用,也推广到加拿大有些地区[10]。
英国对消防救援力量的部署标准是依据内政部批准的“风险指标”,把消防队的辖区划分为“A”、“B”、“C”、“D”四类区域,名为“风险分级”系统。其目的是对消防队的辖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辖区内的各种风险区域,进而确定该风险区域发生火灾后应出动的消防车数量和消防响应时间。1995年,英国的审计委员会了一份题为“消防方针”的考察报告,认为这种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建筑设施的占用情况、社区的人口统计情况和社会经济因素,也没有把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设施纳入考核范围。故而由审计委员会报告联合工作组与内政部的消防研究发展办公室一起,设立了一个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开发一套供消防机构划分区域的风险等级,对包括灭火在内的所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部署,用于消防安全设施的规划并能解决上述问题的风险评估方法,再对开发出的方法进行测试。最后Entec公司开发出了计算软件,并于1999年4月以内政部的名义出台了“风险评估工具箱”测试版[11]。
三、国内外近期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一)国内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张一先等采用指数法对苏州古城区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级[15],该方法的指标体系考虑了数量危险性,着火危险性,人员财产损失严重度,消防能力这四个因素。1995年李杰等在建立火灾平均发生率与城市人口密度﹑城区面积﹑建筑面积间的统计关系基础上,选取建筑面积为主导参量,建立了以建筑面积为单一因子的城市火灾危险评价公式[12]。李华军[16]等在1995年提出了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中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由危害度﹑危险度和安全度三个指标组成,用以评价现实的风险,不能用来指导城市消防规划。
(二)美国的“风险、危害和经济价值评估”方法[13]
美国国家消防局与CFAI于1999年一起,在“消防局自我评估”及“消防安全标准”的工作的基础上,更突出强调了“火灾科学”的“科学性”,开发出名为“风险、危害和经济价值评估(Risk,HazardandValueEvaluation)”的方法。美国消防局于2001年11月19日了该方案,这是一个计算机软件系统,包含了多种表格、公式、数据库、数据分析方法,主要用于采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确定和评估辖区内火灾及相关风险情况,供地方公共安全政策决策者使用,有助于消防机构和辖区决策者针对其消防及应急救援部门的需求做出客观的、可量化的决策,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把消防力量布署与社区火灾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该方法的要点集中于两个方面:1、各种建筑场所火灾隐患评估。其目的是收集各种数据元素,这些数据能够通过高度认可的量度方法,以便提供客观的、定量的决策指导。其中的分值分配系统共包括6类数据元素:建筑设施、建筑物、生命安全、供水需求、经济价值。2、社区人口统计信息。用于收集辖区年度收集的相关数据元素。包括居住人口、年均火灾损失总值、每1000人口中的消防员数目等数据元素。
该方法已在一些消防局的救援响应规划中得到应用。以苏福尔斯消防局为例,它利用该方法把其社区风险定义为高中低三类区域,进而再考察这些区域的火灾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高风险区域包括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都很大的以及可能性低、后果大的区域,主要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经济利益较大的场所;中等风险区域是风险可能性大,后果小的区域,如居住区;低风险区域是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都较低的区域,如绿地、水域等,然后再把这些在消防救援响应规划中体现出来。
(三)英国的“风险评估”方法[14]
英国Entec公司研发“消防风险评估工具箱”,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评估方法的现实性,是否在一定的时限内能达到最初设定的目标。经过对环境、管理、海事安全等部门所使用的各种风险评估方法的进行广泛考察之后,研究人员认为如果对这些方法加以适当转换,就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对消防队应该接警响应的不同紧急情况进行评估。二是建立了表达社会对生命安全风险可接受程度的指标。
Entec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对消防队应该接警响应的各类事故和各类建筑设施进行风险评估,这样得到一组关于灭火力量部署和消防安全设施规划的国家指南。对于各类事故和建筑设施而言,由于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数据各不相同,所以对于国家水平上的风险评估设定了一个包括四个阶段的通用的程序:对生命和/或财产的风险水平进行估算;把风险水平与可接受指标进行对比;确定降低风险的方法,包括相应的预防和灭火力量的部署;对不同层次的灭火和预防工作的作用进行估算,确定能合理、可行地降低风险的最经济有效的方法。
1.1消防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该种系统主要以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为主要指导理念,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技术,实现对消防产品生命周期内的全时间跟踪管理,实时动态的获取相关产品的生命周期、空置时间以及相关的其他有效信息,为科学的管理的这些消防产品提供有效地、合理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消防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主要贯穿于产品使用的全过程,是面向各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施工和维护管理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开放性的平台。利用系统的扫描技术可以实时的对相关产品的标签进行扫描,能够辨别消防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运输、安装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和数据采集过程。在扫描过程中,由于各种消防产品都是以自己独特的编码和数据录入到系统中,因此操作者可以利用这个系统很方便的实现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该种系统还实现了对消防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到维护和报废等各个阶段的监督和控制,为各种用户提供了一个综合性能较高的信息查询平台,这个平台的好处就是任何的消防产品一旦出现任何的问题,利用该种信息平台可以及时的查询到是哪一个流程或者环节出现了问题。
1.2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应用时间和范围。该种系统刚开始时只是应用于消防火警报警系统中,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装置可以自动的获取系统中报警装置的故障和发生火灾的地方,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消防系统的未来发展的需求,不少省市的消防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将其应用到其他消防设施的监控中去,但是从总体应用情况来看,不容乐观,应用的效果还有待提高。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消防设备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是将来消防物联网系统应该重点研究的领域。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火灾预警系统和火灾及时扑救的效果,其重要行不需要重点说明。但是在我国现今的消防系统中,各种消防设备的种类和功能繁多,其基数比较大,管理方面存在粗放管理现象严重,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手段。对于未来消防设备的远程监控系统,应该积极的使用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对这些设备进行远程的实时监督和控制,及时的掌握消防设备的运行现状,对于其中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显著提高消防系统的应急处理时间,保证各种消防设施运行的完整和有序,有效地抑制火灾的发生和提高火灾扑救的工作效率。
1.3危险区域监督管理以及预警系统危险区域监督管理以及预警系统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主要涉及到消防环境、消防设施、消防人员以及消防管理等很多方面。国内外关于该种系统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比较多的应用成果。根据我国消防系统的实际需求,危险区域监督管理以及预警系统的建设应该寻找到计算机危险的临界点,能够有效地预测危险以及造成危险的各种后果,以便能够形成有效的预警对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消防人员要将计算机处理出来的结果和危险性进行有效地分析和研究,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火灾的发生率和事故后果的损失情况,提高危险区域的监督和管理水平,以便为消防部门提供更加科学、合理、详细、有针对性的对策。
1.4现场态势信息系统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的现场态势信息系统只要包括了现场环境监测、消防人员定位感知、消防车辆动态监测、现场消防设备与物资监督管理等内容,该种系统能够有效地提高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的质量,能够有效的提高救援信息的传递和灾情信息的资源共享,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消防部门及时的掌握火灾的态势和消防部门警力调动的情况,提高消防决策的能力等,为消防部门打造现代化的消防信息系统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2.结语
关键词:消防监督工作;困难;对策
近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层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与人民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消防监督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主要就目前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应采取对策进行了探究。
一、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消防警力严重不足。我国现役和公安消防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不到万分之零点九,而发达国家政府消防工作人员占人口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在万分之三至五以上,我们的消防警力只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五分之一。尤其是消防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如一个县级消防监督机构,一般只有3个监督员,有的仅有2人,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难以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有时因人员不足,导致执法程序混乱。
(二)消防监督干部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当前,全国各地消防监督干部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消防战斗单位的指挥员;二是地方院校的毕业生;三是廊坊武警学院的学员。第一部分占绝大多数,他们是战士出身,提干后先在中队任职,一定年限后直接到消防监督部门工作,起点较低、业务不熟。第二部分人员,近十年来数量逐渐增多,他们虽然素质较高,但消防专业知识差,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三部分人员,既有文化功底,又有专业知识,但数量较少,大多数消防大队、科缺乏这类人员。因此,基层消防监督干部的整体业务素质偏低,很难适应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
(三)消防技术人才缺乏。消防工作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电力、建筑、治理等各个方面,需要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如火调、建审、法制、宣传、化危、质检等。但是,目前全国最高消防专业学府——廊坊武警学院培养的人才仅仅是本科学历,难以培养和造就消防工作需要的更高层面的专业型技术人才。
二、消防监管机制和手段滞后于社会变化发展的问题
(一)社会单位数量大量增加,“保姆式”的消防治理已经过时。在公安部61号令实施前,重点单位的监督治理,就是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全权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监督人员长期包重点单位,导致治理和监督的角色错位,单位将自身应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部依靠于公安消防机构落实。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单位数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消防监督部门的这种保姆式的消防治理手段难以真正发挥效能。
(二)社会单位的内部自我治理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有些方面甚至日益弱化。公安部61号令实施后,在许多单位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而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原有的消防自我治理手段不断弱化:不少企事业单位机构合并、裁减人员,企业消防保卫部门有的被撒销,不少专职消防人员被分流下岗;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致使大量火险隐患滋生。
(三)消防科技水平较低。消防检查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许多基层消防大队、科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现场勘查中,尚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耳听的阶段,完全凭感觉和经验办事。基层消防监督部门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水平程度低,电脑配备少、联网更少,资源难以共享,法律文书手写,办事效率低、质量差。尤其在火灾原因鉴定方面,许多基层大队尚未建立火灾原因鉴定室,先进的鉴定设施缺乏,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权威性和说服力。
(四)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缺乏。当前,在我国发生的火灾事故中,80%以上的是人员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造成,社会的整体消防安全意识不高。
三、加强消防监督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消防科技建设,走“科技兴消防”之路。这是消防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消防工作发展的持续动力。一是进一步加强基础硬件建设。配备“九机”和“三仪”,即: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放像机、照相机、摄像机和可燃气体测量仪、检漏仪、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检测仪器等设施,同时还应配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进一步提高消防机构办公条件和工作效率;二是加强消防信息科技手段的研发和应用;三是大力发展高科技消防检查仪器和检测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如消防安全检查设备、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设备、火灾原因鉴定设备等,尽快改变目前消防检查只能凭借目测、手量等方式进行消防检查的落后局面;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时准确地发现火险隐患和火灾预防中的问题,使消防工作水平实现质的飞跃。在选择高科技技术手段及设备时,一定要注意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性强的设备和技术手段,不可一味追求科技含量和档次,否则就会产生一种新的浪费。
(二)加强消防治理机制改革,以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要狠抓自我改革,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建立高效、快捷的专业消防队伍;二是要狠抓社会单位治理改革,加强单位规范化自我治理体系建设;三是要狠抓三级消防监督治理机制建设,强化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
随着各级领导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度不断提升,消防安全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在前,消在后,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不言而喻;第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将企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消防条例》也都将消防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加以细化。2009年4月13日的公安部第“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将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细化,明文规定了消防安全培训大纲的内容,包括:消防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以及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同时将企业承担的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任和具体工作以规定的形式指导企业的具体实施,使企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有据可依。
《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于2011年5月27日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将消防安全培训中各个机构单位的职责,以及培训形式等,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公消〔2014〕2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的形势,分析了部分地区、部门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不适应社会、企业需要的现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促进社会消防培训力量,发展、创新消防安全培训机制,提升消防安全培训质量,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责任的落实,这对港航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模式创新与当前社会形势接轨起到了指导作用。
二、消防安全培训新模式的探索
港航企业在现有全天候生产的实际情况下,应逐步探索一条适合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新模式。
1.完善内部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港航企业应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培训模式,其中包括按班次选定一批负责任的业务骨干人员担任消防安全协管员,并吸纳为志愿消防队员。因为这些人员对实际的操作流程和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部位较为熟知,对这些消防安全协管员、志愿消防队员加以系统化培训后,就可以让他们深入工作一线,将自身的消防知识在日常工作以及平时生活中向身边的同事、工友进行不定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企业定期将消防安全协管员、志愿消防队员集中,让他们相互交流并将自身的创新经验推广,企业则可以根据这些创新举措的实际作用对发明人加以奖励。这种员工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可让大部分员工不必耗费专门的时间去集中学习,而是在身边的同事帮助下,在日常的工作实际中进行。
2.加强外部约束,提升重视程度。水上公安消防机构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并将其深入落实到港航企业中。消防部门将辖区港航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加以量化管理,制定评比标准,对开展培训工作不到位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加以通报及告知。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随机抽查,用测试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知应会消防技能的方法来考核该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效果。对企业员工(特别是消防监控室等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差的单位,可视为该公司的一项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其进行整改。
3.合理按岗分类,确保有的放矢。港航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进行分类,继而进行有针对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其中,对管理岗位人员应进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对易燃易爆场所岗位人员应进行针对该场所易发的消防安全问题以及预防措施进行培训,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重点是针对其取得相关上岗证后的实际操作进行培训和监督。
1.1消防设施设置严重不足大部分厂房只设置了灭火器,而且大部分灭火器由于缺少维护保养,不能使用;少数厂房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但未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多采用深井供水,消防用水量不符合要求;所有超过1500平方米的厂房均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部分厂房未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2消防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企业负责人对消防安全不重视,甚至不了解,企业职工不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生产用火用电多,普遍存在私拉乱接电线、吸烟乱扔烟头的现象。
2消防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研究
为了全面改善该市板材企业的消防安全现状,提高板材企业抗御火灾的能力,必须组织开展板材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为了确保专项整治的效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专项整治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该市板材企业数量多,从业人员多,是重要的工业支柱产业之一,一旦处理不好专项整治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势必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大量工人失业,产生不安定的社会因素。此外,由于板材企业数量大,火灾隐患形成的时间较长,专项整治的难度大,必须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合整治,才会取得一定的效果。各镇政府特别是板材企业密集的镇政府,对专项整治存在很大的畏难情绪,必须由市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状,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到整改目标的镇政府,年度社会消防工作责任考核不达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考核一票否决,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镇政府主要领导。
2.2专项整治须多部门齐抓共管市政府必须明确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建立互相关联、互为补充的联合执法机制。对于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给予行政许可或年检。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有关部门必须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关停,形成对火灾隐患整改的高压态势。同时,对新建的板材企业,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批消防安全前置条件,防止产生“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2.3加强对企业的消防宣传培训专项整治期,必须通过广播、电视台、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讲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危害后果和火灾事故责任,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增加做好板材企业专项整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寻求广大板材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加大对板材企业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及时向社会板材企业火灾隐患整治信息,充分发挥媒体在专项整治中的监督作用。此外,要集中组织对板材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其熟练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灭火技能。
2.4专项整治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目前,板材企业对火灾隐患整改存在畏难情绪,一方面是受整个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企业处于半停工半生产的状态,效益不好,整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压力非常大;另一方面,整个行业都普遍存在火灾隐患,大家都在观望和等待。因此,必须找准专项整治的切入点,选取几家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由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任人,动员其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树立专项整治的正面典型,适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以点带面,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火灾隐患的整改。同时,选取几家经济效益不好且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企业,严格消防执法,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关停,树立专项整治的反面典型,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1.1水消防工程
消火栓系统的消火栓箱设于车站各处。车站消火栓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由于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流量均不能满足要求,所以车站的消火栓系统由消防水池、消防泵、稳压泵、稳压罐、管网系统等构成。同时在车站站台上、下行两端共四处,设消火栓系统的电动蝶阀。消防给水系统由车站给水引入管引出两根DN150给水管进入车站布置成独立的消防环状管网[2];消防水管在设备层水平成环,并与站台层及站厅层竖向成环布置,站台层和站厅层均由车站两端从设备层引出立管连接各层的横管,消防横干管沿天花内敷设;从车站环状管网引四路管由站台层两端分别进入区间。同时由车站外消防环管引出两根DN100给水管进入车站站顶消防泵房内的消防水池,消防泵以两路出水管连接到消防环状管网。区间火灾发生时,由市政进水保证区间消防用水;车站火灾发生时,消防泵从消防水池取水,加压后供应车站消防用水。2台消防加压泵的流量均为20L/s,扬程为25m,互为备用。车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按2小时火灾延续时间计算水量为144m3。区间消火栓系统从车站消防管网接引,设计流量为10L/s,管径为150mm,接口位置为车站端部的轨旁,区间消火栓管中心距轨面600mm,站内环网与区间上下行消防给水干管连接处设区间消火栓电动隔离阀,监控区间消防系统。室内站厅层公共区主要采用单口单阀消火栓,间距不大于30m。站台层公共区采用双口双阀消火栓,间距不大于50m。设备区主要采用单口单阀消火栓,间距不超过30m,局部采用双口双阀消火栓。长度超过20m的通道设置消火栓。公共区单口单阀消火栓箱上部设DN65的单口单阀消火栓1个,1盘25m消防水带,1个DN19的多功能水枪,并设自救式软管卷盘一套,下部设3~4个干粉灭火器。公共区双口双阀消火栓箱,上部设DN65的单口单阀消火栓2个,1盘25m消防水带,2个DN19的多功能水枪,并设自救式软管卷盘一套,下部设4个干粉灭火器。设备区内的消火栓箱内不设自救式软管卷盘和灭火器。室外车站出入口明显位置设2套地上式水泵接合器,为车站消防水系统提供最后保证,在水泵接合器15~40m范围内设有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由市政给水管网提供,由市政给水管网或消防车供水。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小商店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直接从车站消火栓系统供水,并利用管道稳压泵以满足系统对水压的要求。采用快速响应低压型闭式易熔元件喷淋头,当周围温度超过68℃时,喷淋头自动破裂后自动灭火,并在每个商铺安装防火卷帘,使每一个商铺成为单独的防火分区。车站设手提式灭火器辅助灭火,选用磷酸氨盐干粉灭火器。车站公共区(如站厅、站台和公共走道等)的灭火器与消火栓共箱设置,消火栓箱下部设干粉灭火器箱,其他地区(如设备区)单独设灭火器箱。灭火器的设置按灭火器规范要求确定。
1.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地下车站部份房间内配置气体灭火系统,环控电控室(隧道)、警用通信机房、非集中站型号设备室、站台层的屏蔽门控制室、环控电控室(车站)、公众通信机房、通信设备室、环控电控室(隧道)等重要房间,针对车站设备房,设有1301灭火系统和FM200灭火系统。配以灭火自动探测报警设备和控制设备,系统就能自动运行实施灭火;同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实现就地或远距离手动控制。气体灭火系统在20℃时的储存压力为4.2MPa。系统操作功能齐全,操作方式简便、安全可靠。系统设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三种启动方式,自动启动为火灾自动监测、自动灭火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电动启动阀、容器阀,选择阀上的手动装置是释放灭火剂的应急措施,各种操作方式都能保证有效灭火。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以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为灭火介质的灭火装置。全淹没式灭火方式,采用组合分配式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效率高,速度快,无二次污染。
1.3防排烟系统工程
防排烟系统涉及两部分:隧道通风系统、车站通风系统,包括:车站公共区空调通风系统(大系统)、设备用房通风空调系统(小系统)、车站通风系统、区间隧道通风系统[2]。火灾事故模式分为:站台层火灾、站厅层火灾、区间隧道火灾。车站及隧道通风系统设有机械风井、风亭、排风机(EAF)、送风机(FAF)、排烟风机(SEF)、回排风机(RAF)、可逆转的隧道风机(TVF)、射流风机(IMF)、排热风机(U/O)、车站隧道送风机(OTS)等风机均采用电动风阀、并在站台、站厅、自动扶梯中庭处设计建造挡烟垂壁。隧道通风排烟系统的作用是通风排气、换热排烟,保证隧道里的空气维持适当的清洁度和温度以及在隧道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地排烟。通风模式设定,在车站环境监控系统(EMCS)预先设定各种灾害模式分为:1、正常模式:公共区正常夏季模式、公共区正常冬季模式;2、火灾事故模式:站台层火灾模式、站厅层火灾模式、设备用房发生火灾模式、隧道区间火灾模式。车站天花板上部安装若干个存烟区,每个存烟区都安装排烟风道,排烟风道可迅速将烟气、有毒气体排除,有效阻止烟雾火势的蔓延。地铁隧道里,设有专门的送风排烟装置,一旦发生火灾,隧道内的事故风机系统就会启动,在最短的时间内排出有毒的烟雾[7]。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工程
全线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两级(中央、车站)管理三级(中央、车站、就地)控制设置全线FAS系统。中央控制室与车站控制联网,为全线防灾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当火灾发生时,防灾报警系统通过控制盘的通信接口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发出火灾模式命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启动相关模式,从而控制防排烟系统及其他消防设备进入救灾状态,并实施控制电梯到安全层、切除非消防电源、点亮应急照明等动作统一进行应急救援。
1.5通信系统工程
车站内配置有运营信息系统(CIDS)、网络传真系统(AOFAX)、无线对讲机800兆、有线电话、消防直通电话、视频监控录像系统(CCTV)、公共广播系统(PAS)、旅客信息系统(PIS)、导向标识系统(SIGNA),为发生事故时的通讯创造便利条件。
1.6感温探测线系统工程
站台板下电缆通道及变电所电缆夹层设置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二期车站区间隧道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温电缆);一期车站区间隧道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系统采用特种感温光缆作探测器,具有防爆、防腐蚀、抗电磁干扰等优点,应用拉曼散射原理和OTDR原理实现探测器分布空间温度场实时快速监测,能够根据现场特点灵活设置防火分区、感温报警方式和工作参数,具有保护面积大、抗干扰能力强、探测报警准确的特点[3]。系统现已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1)探测光缆有效警戒距离:2千米;(2)探测温度范围:0—140℃;(3)探测温度误差:±3℃;(4)光纤最小受热长度:8米;(5)空间定位精确度:±2米;(6)70℃及以下等级的不大于40S、71—85℃等级的不大于50S、86℃以上等的不大于70S;(7)具有现场编程的差、定温报警功能。
1.7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工程
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在地铁站台层的天花板上,每隔8m左右设置一个60W功率的固定应急照明设施,同时在站厅、出入口、通道的醒目位置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导向疏散标志,使疏散逃生乘客能够通过固定应急照明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导向疏散标识指示明确出口方向,加快疏散速度。并在地面、楼梯台阶上安装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以做辅助导向标志。从功能上分日常与事故兼用应急灯和专用应急灯等两种,分为平时不亮事故亮和一直亮的两种控制方式:消防供电达到一级负荷的场所,疏散走道及楼梯等部位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选用消防专用供电回路做事故应急电源,用普通灯具作应急灯平时与事故时兼用;发生火灾时仍要正常工作的房间的应急照明则应当接在消防电源上;控制方式可采用普通开关和中间继电器并联控制灯的开闭,平时使用中继器常开触点,由普通开关控制灯的开闭,事故状态下通过有关信号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自动打开应急灯;中继器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由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控制模块触点控制,当发生火灾时通过控制模块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用非消防电源220V控制电源,当发生火灾联动或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时,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4]。
1.8紧急疏散逃生系统工程
紧急通话逃生装置:在每节车厢车门的上方或两侧设有紧急通话装置,当发生火灾时,按下紧急通话按钮,可与列车司机通话,列车司机根据情况采取应急措施。紧急疏散逃生门装置:在列车车头尾部专门设置有紧急疏散逃生门,当列车车厢内发生火灾车门无法打开时,可以通过人工开启紧急疏散逃生门,供乘客逃生。区间隧道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疏散乘客至横向联络通道或疏散通道逃生,在地下区间的左右两条平行隧道线间,设有疏散通道,直接通向地面,并在每隔不超过500米的距离,就将设置一条横向联络通道,通道两端设双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门宽>0.9m。火灾发生时,车站内的垂直电梯将停止运行,自动扶梯全部停止或向疏散方向运行。车站公共区、列车、屏蔽门、闸机均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紧急疏散功能,车站紧急疏散能力能在6分钟内将乘客疏散到安全区域。
2、结语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地下建筑内外水源井、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供给。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用水要求。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二消防水池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贮水池:①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②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地下建筑只有一条进水管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不超过10L/s时可不设)2)消防水池容量,按1小时消防用水量计算。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向水池补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减去1小时内连续补充水量,但水池的最小容量不应小于36m3。这主要是考虑到地下建筑的特点,即1小时后如火灾仍不能扑灭,则贮水量再大也无济于事。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4)消防用水与机械、生活、空调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建筑,当消防用水量超过10L/s时,应在外部设水泵接合器。距水泵接合器40m内,应设有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建筑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地下建筑出入口不宜小于5m,以便于地下建筑内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操作。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m,以便于消防车直接从消火栓取水。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水泵接合器和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四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1)室内消防给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给全部的消防用水量。②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消防给水管宜布置成环状。地下建筑的进水管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仍能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③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次最多不宜超过5个。阀门应有明显的开闭标志,一般常用明杆阀。2)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室内消火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应采用分区给水。②消火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常用减压孔板和压力释放阀等),以便人员操作。③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当保证同层相邻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30m,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m。同一工程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6m。④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取用的地点,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2m。⑤设有消防水泵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水泵的按钮,按钮应有保护设施。
五消防水泵和水泵房
当地下建筑供水量和水压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泵,并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主要消防水泵。但当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可以不设备用泵。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并宜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房,应设备用电源。如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盘(箱)处能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消防水泵宜设有与本单位消防队或火灾控制中心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应靠近地下建筑口部并有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以便于人员操作和安全疏散;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2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六消防排水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建筑,应设消防排水设备或设施
这些设施宜与生活污水或其他废水排水设施合并设置。
1排水方式的选择自流排水系统
自流排水是最佳选择,但一般防空地下室工程难以实现。自流排水系统在排出管上应采取设止回阀和阀门等防倒灌措施。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其自流排水排出管上应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4级和4B级防空地下室,其自流排水排出管上应设置防毒消波槽。当粪便污水需设置化粪池时,防毒消波槽可兼作化粪池,但其尺寸应满足化粪池的要求。压力排水系统:防空地下室的污水不能自流排出时,宜采用机械排出。当战时电源无保证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如防空地下室设有自备电站或有人防区域电站,其战时的供电是有保障的,可不设排水手摇泵。
2排水管道设计
人防地下室排水管道的坡度、充满度、流速均可按《建水》设计,但埋地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DN75;有支管接入处应采用45°斜三通或90°斜三通、斜四通,管道转弯处应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弯头连接;排水管尽量避免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必须穿过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管道受损。排水管材:排水管出户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其他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在结构底板中及以下敷设的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热镀锌钢管,不允许敷设塑料排水管。收集上部建筑非人防区消防废水的排水管道需穿越防空地下室人防围护结构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管材应采用钢管,在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可以不设置防护阀门。
3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泵房的设计
污水集水池一般设于清洁区内厕所、盥洗室的下部。污水泵房应靠近污水集水池,最好设在集水池的上部。设有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当需设置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泵房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单独设置。污水集水池容积:污水集水池容积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应按《建水》的有关规定计算。在隔绝防护时间内,防空地下室不得向外部排水,贮备容积必须满足隔绝防护时间内贮存1.25倍全部污水量的要求。设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污水池容积过大。
七总结
论文摘要:面对德州市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调查分析,结合小城镇发展扫建设实际,提出了几点有针对性改进意见。
1、前言
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事关小城镇消防安全和农村城镇化发展战略实施大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城镇化建设总体水平比较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欠帐问题十分突出。我们通过对德州市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状况的调查分析,提出几点对策意见,供大家参考。
2、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消防规划不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无章可循,存在盲目性和不科学性
消防规划是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目前大多数小城镇缺少消防规划,有的虽在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中提及有消防内容,但缺乏深度,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德州市126个小城镇中,只有6个城镇编制有专门的消防规划,在总体规划中形成了消防规划专篇的不足30%0消防规划不完善,导致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无序、混乱和欠帐。
2.2城镇消火栓建设缺口大、到位差
许多小城镇消火栓建设还没有起步,现有消火栓安装普遍存在安装数量不足,管网管径小,压力低等问题,加之,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差,完好率低。目前,德州市126个乡镇中,安装有消火栓的仅88个,占总数的69.8%,其中38个乡镇尚未安装消火栓,每个乡镇平均消火栓数只有2.2具,欠帐率80%。全市供水主管不到100mm的乡镇53个,相当一部份供水主管不到50mm,一半以上供水压力不足0.25Mpa,其中还有近35%的不足0.1Mpa。目前,大多乡镇白来水厂(站)通过改制已私有化,加之,政府专项维护经费不到位,城镇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日常维护保养不落实,许多消火栓年久失修,无法正常开启。
2.3灭火救灾的基本装备缺乏,城镇自我救灾能力十分薄弱
小城镇大都离公安消防队比较远,火灾时关键要立足自我救护。各地小城镇普遍存在重组织队伍建设,轻装备配备问题。目前,德州市90%以上的小城镇依托乡镇干部、基干民兵和志原者等组建有兼职的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大都空有一个组织,而没有配备消防手抬泵、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等基本的灭火救灾和其它抢险救灾装备。火灾时,主要靠的还是锅、碗、瓢、盆、桶等端水、递水灭火这种最原始和简陋的手段,一方面使小城镇现有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无法取用灭火造成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应急分队的组建缺乏真正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2.4自然、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不完善,可借消防水源利用率低
各地小城镇大都有极为丰富的自然或天然水源,这是小城镇灭火救灾的重要储备力量。黄河流经本市62公里,年可引水25亿立方,目前,德州市126个乡镇中,89个在镇区500m范围内有江河、水塘、湖泊、水库等自然、天然水源达186处,但真正能直接作为消防给水之用的不足30%,普遍没有因地制宜建立供消防车取水用的码头、取水井或取水口,消防车无法直接取水灭火,白白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小城镇消防水源,火灾时,往往只有望火兴叹,望水兴叹。
3、加强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几点意见
3.1搞好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做到有章可循
搞好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小城镇消防规划。各地政府应当按照《消防法》、《山东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办法》等法规要求,将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和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必须与城镇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城镇发展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要结合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小城镇总体建设水平还不发达的现状,注重实用,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重点从城镇功能分区和安全布局、市政消火栓、消防通道、消防基本装备等几个方面人手,不宜面面俱到,宜粗不宜细。
3.2加强小城镇消火栓建设和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养工作
消火栓是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是小城镇灭火救灾的基本武器。在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把消火栓建设作为重点,切实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对于新开发建设的区域,要按照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坚持路修到哪里,消火栓就安装到哪里的原则,努力保证消火栓开始就建设到位。对于原有镇区消火栓欠帐问题,要认真制订计划,及时补充安装,尽快还清旧帐。另外,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环节多,任务重,要求高,必须从组织机构,责任制度,维护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要落实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保养工作的归口部门和责任单位,解决谁主管问题。要制定完备的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修理、验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3加强灭火救灾基本装备配备,提高小城镇自我救灾能力
小城镇火灾自我救护能力的提高,除了加强组织机构和救灾队伍建设以外,更为重要和关键的还在于救灾装备建设,否则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强化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等多种形式救灾队伍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木灭火救灾装备的配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手抬泵(轻便型)、消防水带、水枪等最基本的灭火救灾装备,对干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轻便消防车,组建专兼职多功能消防队伍,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救灾个人防护装备等。要加强灭火救灾基本装备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用性训练、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保障火灾情况下能随时集结,快速出动,有效灭火。
3.4因地制宜,抓好自然、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提高后备消防水源灭火救灾利用率
从各地小城镇现有河流、湖泊、水塘、水库等自然、天然水源情况来看,其水质、水量大都可作为消防给水使用。要加强消防取水设施建设,保证火灾时消防车或消防泵能够及时、方便取水灭火。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自然、天然水源的情况,有计划地修建一定数量的消防车用取水码头,开辟供消防车或消防泵用的取水井、取水口。可根据城镇发展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在镇区主要建筑区域修建一定数量的景观水池,既美化城镇景观,又可作消防水源之用,一举两得。
论文摘要:面对德州市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调查分析,结合小城镇发展扫建设实际,提出了几点有针对性改进意见。
1、前言
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事关小城镇消防安全和农村城镇化发展战略实施大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城镇化建设总体水平比较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欠帐问题十分突出。我们通过对德州市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状况的调查分析,提出几点对策意见,供大家参考。
2、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消防规划不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无章可循,存在盲目性和不科学性
消防规划是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目前大多数小城镇缺少消防规划,有的虽在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中提及有消防内容,但缺乏深度,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德州市126个小城镇中,只有6个城镇编制有专门的消防规划,在总体规划中形成了消防规划专篇的不足30%0消防规划不完善,导致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无序、混乱和欠帐。
2.2城镇消火栓建设缺口大、到位差
许多小城镇消火栓建设还没有起步,现有消火栓安装普遍存在安装数量不足,管网管径小,压力低等问题,加之,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差,完好率低。目前,德州市126个乡镇中,安装有消火栓的仅88个,占总数的69.8%,其中38个乡镇尚未安装消火栓,每个乡镇平均消火栓数只有2.2具,欠帐率80%。全市供水主管不到100mm的乡镇53个,相当一部份供水主管不到50mm,一半以上供水压力不足0.25Mpa,其中还有近35%的不足0.1Mpa。目前,大多乡镇白来水厂(站)通过改制已私有化,加之,政府专项维护经费不到位,城镇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日常维护保养不落实,许多消火栓年久失修,无法正常开启。
2.3灭火救灾的基本装备缺乏,城镇自我救灾能力十分薄弱
小城镇大都离公安消防队比较远,火灾时关键要立足自我救护。各地小城镇普遍存在重组织队伍建设,轻装备配备问题。目前,德州市90%以上的小城镇依托乡镇干部、基干民兵和志原者等组建有兼职的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大都空有一个组织,而没有配备消防手抬泵、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等基本的灭火救灾和其它抢险救灾装备。火灾时,主要靠的还是锅、碗、瓢、盆、桶等端水、递水灭火这种最原始和简陋的手段,一方面使小城镇现有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无法取用灭火造成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应急分队的组建缺乏真正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2.4自然、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不完善,可借消防水源利用率低
各地小城镇大都有极为丰富的自然或天然水源,这是小城镇灭火救灾的重要储备力量。黄河流经本市62公里,年可引水25亿立方,目前,德州市126个乡镇中,89个在镇区500m范围内有江河、水塘、湖泊、水库等自然、天然水源达186处,但真正能直接作为消防给水之用的不足30%,普遍没有因地制宜建立供消防车取水用的码头、取水井或取水口,消防车无法直接取水灭火,白白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小城镇消防水源,火灾时,往往只有望火兴叹,望水兴叹。
3、加强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几点意见
3.1搞好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做到有章可循
搞好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小城镇消防规划。各地政府应当按照《消防法》、《山东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办法》等法规要求,将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和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必须与城镇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城镇发展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要结合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小城镇总体建设水平还不发达的现状,注重实用,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重点从城镇功能分区和安全布局、市政消火栓、消防通道、消防基本装备等几个方面人手,不宜面面俱到,宜粗不宜细。
3.2加强小城镇消火栓建设和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养工作
消火栓是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是小城镇灭火救灾的基本武器。在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把消火栓建设作为重点,切实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对于新开发建设的区域,要按照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坚持路修到哪里,消火栓就安装到哪里的原则,努力保证消火栓开始就建设到位。对于原有镇区消火栓欠帐问题,要认真制订计划,及时补充安装,尽快还清旧帐。另外,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环节多,任务重,要求高,必须从组织机构,责任制度,维护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要落实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保养工作的归口部门和责任单位,解决谁主管问题。要制定完备的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修理、验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3加强灭火救灾基本装备配备,提高小城镇自我救灾能力
小城镇火灾自我救护能力的提高,除了加强组织机构和救灾队伍建设以外,更为重要和关键的还在于救灾装备建设,否则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强化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等多种形式救灾队伍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木灭火救灾装备的配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手抬泵(轻便型)、消防水带、水枪等最基本的灭火救灾装备,对干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轻便消防车,组建专兼职多功能消防队伍,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救灾个人防护装备等。要加强灭火救灾基本装备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用性训练、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保障火灾情况下能随时集结,快速出动,有效灭火。
3.4因地制宜,抓好自然、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提高后备消防水源灭火救灾利用率
从各地小城镇现有河流、湖泊、水塘、水库等自然、天然水源情况来看,其水质、水量大都可作为消防给水使用。要加强消防取水设施建设,保证火灾时消防车或消防泵能够及时、方便取水灭火。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自然、天然水源的情况,有计划地修建一定数量的消防车用取水码头,开辟供消防车或消防泵用的取水井、取水口。可根据城镇发展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在镇区主要建筑区域修建一定数量的景观水池,既美化城镇景观,又可作消防水源之用,一举两得。
关键词:消防服务;民营化;合同承包;政府规制
一、引言:问题研究之缘起
晚近三十年来,随着公共事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官僚化政府显得格外迟钝,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几乎同时在西方国家发起。从大的方面来说,这场“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公共事务引入内部市场机制等”。[①]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的民营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为契合了“政府退缩、市场回归”的题旨而备受各国的青睐,进而成为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即所谓的“国家除任务化”),它仅仅表明私人部门对某些公共行政事务程度不同的参与。正如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政府在自由健康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②]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这种以谋求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履行为旨趣的民营化改革运动同样一路高歌猛进。如今,不仅公用事业领域内特许经营、合同外包等形式的民营化改革举措为世人所熟知,就连传统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属于国家保留的行政领域,民营化改革的触角仍然依稀可见,“治安有偿承包”、“老板消防队”和“海上戒毒船”在一些地方的悄然出现即是明证。[③]就公共事务的治理而言,这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确实能够直接起到有效缓解政府压力的作用,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提升行政任务的履行质量。但是,我国当下的一些公共行政民营化之举普遍都存在规范依据不足、法律位阶过低等问题,甚至很多民营化改革完全是依照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进行的。由于法律保障机制的严重匮乏,一些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乱象丛生,政府不负责任的淡出、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私人部门的惟利是图已经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近期发生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及其所引发的生存危机事件,则进一步暴露出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中的重重困局,也为行政法学界剖析民营化的利弊、时机、方式及后续责任分担等问题提供了难得的个案。
“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的大致梗概是:2005年8月5日下午十四时许,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子村农民修文国的家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因该村没有上交防火费而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文国的数万元的房产在大火中付之一炬。据悉,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于1999年10月。当初,有关部门同意成立这家民营消防队主要是考虑到公主岭市管辖面积较大,对于一些较远乡镇的火灾,公安消防队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扑救,就近设立民间性质的消防队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之初的几年,由于镇政府每年代为征收部分防火费,消防队勉强能够支撑。然而,自2003年之后,防火费作为“农民负担”被吉林省有关部门废除。无奈之下,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不得不逐个村屯签协议,对于没有与其签订协议的村就不能提供服务。时至今日,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已经名存实亡。[④]
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争议之焦点集中在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能否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政府能否因此而放弃相关的责任?进一步言之,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是否存在或界限?遗憾的是,学界尚未从民营化及政府管制的角度对这一典型社会事件进行认真分析,从而使相关的社会议论仅仅停留于感情层面的争执。笔者认为,抽象而宏观地论述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并非易事,为此,本文拟从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入手,围绕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对消防事业的管理能否实行民营化、需要什么形式的民营化以及政府在后民营化阶段需要采取哪些行动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希冀通过这种个案式的分析以点及面地触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从而为我国当下日益深入的民营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必要性
如同洪水、地震一样,火灾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害之一,所不同的是: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和人为因素,使人类还无法象对待其他灾害一样,对其进行预警。加之现代大工业社会所造成的人口集中和产业稠密,火灾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正是基于消防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种公共物品的无偿提供一直被认为是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的份内之责。问题在于,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由政府亲自去执行?也就是说,政府是否应当同时扮演消防服务提供者和消防服务生产者的双重角色?域外有关国家的公共管理实践似乎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在丹麦,多数城市和一家私人企业福尔克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消防服务,大多数人通过这一安排得到了保护。在瑞典,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居民从私人承包商那里获得消防服务。[⑤]
在理论上,消防事务的管理毕竟涉及公共安全的维护,属于现代政府的“天职”,因而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当然的国家任务而不能转嫁由私人来承担。[⑥]然而,“某项公共任务是否确属公权力主体的特殊任务,必须依据特定时空下的具体法秩序来决定”,也就是说,“国家可否将某项公共任务视为国家任务纳入管理,或者可否将该公共任务释出由私人负责,首先应解释宪法以及所有合宪法的规范的规定才能决定”。[⑦]根据我国现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可见,借助多种形式的民间力量参与消防事务的治理非但不为现行法律禁止反而为其所鼓励和提倡。那么,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为何具有必要性呢?笔者认为,这种客观必要性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基础上的乡村巨变。一切制度的变迁都可归因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就我国当下的消防管理体制变革而言,同样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结构的考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整体的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城市与乡村之间在各个方面都形成了巨大差距。正是基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很多行政领域的改革(如医疗、社保等改革)实际上主要都是在城市进行的,或者说改革的受益者往往都是城市以及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现行消防体制的确立以及消防资源的配置大抵上也是如此。无论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颁行的《消防条例》还是九十年代末期颁行的《消防法》,无不将消防资源偏向于广大城市。[⑧]也就是说,城市的消防事务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基本上覆盖了城市地区;相比之下,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产业都没有城市密集,火灾的发生概率及其造成的损失较低,因而所获得的消防资源极少。如此以来,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自然就难以惠及农村和农民。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的乡村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变。特别是在江浙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企业日益增多,其规模和密集程度甚至超过了一般的城市,火灾发生的几率日益增大,消防服务的需求也随之提升。在这一背景之下,旧有的公共消防管理体制和消防资源分配模式的弊端日渐显露,以行政为主导的城市消防体制面对中国农村的变化表现出强烈的促不及防。旧行政体制的巨大惯性和农村地区对消防服务的巨大需求,为民间力量参与消防服务的供给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开展,城乡二元对立的紧张格局有望得到及时缓解。于是,消防事务的民营化自然就成了社会发展之需。
第二,消防事务治理结构内在的可分解性。在直观层面上,消防事务的治理逻辑地包含了两个组成部分:“火灾预防”(即“防”)和“灭火救援”(即“消”)。从公共安全维护和社会治理效果的角度上看,火灾预防远比灭火救援更为重要,这也正是现行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的原因所在。大体上来说,火灾预防涉及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消防设施的配置、消防安全的检查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治等相关事务,宏观性、政策性特点十分明显;相比之下,灭火救援则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微观性、单一性特点更为突出。由于火灾预防大多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落实与否的监管,因而作为现代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政府无疑应当去“亲历”。至于灭火救援,因其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并不一定完全依赖政府去亲自实施,更多的时候都可以借助民间力量的参与取得更好的救援效果。事实上,现行《消防法》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非政府形式的消防组织发展的鼓励,本身就意味着立法者对民间消防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的认可。在民营化理论上,这属于典型的“组织民营化”,即行政主体并不解除所担当的公共任务,只是通过私法的组织形态来继续担当。我国山东、深圳等地通过招聘方式录用合同制消防队员弥补公安消防力量在灭火救援方面的不足即为有效的制度尝试。可见,消防事务虽然触及社会公共安全,但由于其自身治理结构的可分解性,对于其中具有执行性质的灭火救援事务完全可以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
第三,公共部门消防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设置和消防资源的分配都完全与行政区划、行政级别相吻合,最基层的公安消防机构基本上都设置在区县一级。这种高度行政化的消防管理模式固然能够优先满足城市对消防资源的需求,但对于地处偏僻的广大乡村来说,就难以与城市平等地享有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由于现有的消防人力、物力资源都集中在城区,即便消防机构在接警之后能够立即赶往乡村火灾现场,也会因为耽搁最佳救火时间而无济于事。事实上,在前文叙及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村民也曾试图向城区的公安消防队求救,但由于路途遥远,最终也未能成功灭火。虽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近郊的农村地区已经为城市所吞并,但农村地区的彻底消灭永远都无法实现。因此,在现有的消防管理体制之下,公共部门尚无法为广大农村地区供给基本的消防服务。即使将公安消防机构设置的末梢延伸至乡镇一级,也因为财政资金的匮乏、审批程序的繁杂和行政编制的控制而难以实现。可见,面对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公共部门消防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只能更多地借助于民间的力量向农村提供应有的消防服务。由此可见,消防事务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将是我国未来消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三、消防服务民营化之模式选择
上文的分析表明:在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提供虽然依旧是政府的天职,但借助于民间力量的参与却能够进一步扩大消防服务的实际覆盖面,从而使城市与乡村、富人与穷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所安排的消防服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消防服务可以随意地选择各种民营化方式呢?在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对于谁交钱就给谁救火、不交钱就不给救火的民营消防队来说,排他性已经十分明显,消防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全然不复存在。而原本属于公共产品的消防一旦变成了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其供给的公平性也将丧失殆尽。如此以来,纯粹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必将使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地位被削弱、公共责任被规避。很显然,这种所谓的民营化改革不仅无助于消防服务的公平提供,而且还将直接导致政府民主性的丧失。
民营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创新就在于重新将公共服务的构成要素区分为三个基本的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其中,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服务,可以是个人、特定地区的所有人、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拥有共同特征的社会阶层或者获得辅助的政府机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可能是政府单位、特别行政区、市民志愿组织、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有时甚至是消费者自身;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的生产者,通常是政府单位但也有例外。服务“提供或安排”与服务“生产”之间的这一区分构成了整个民营化概念的核心,是政府角色界定的基础。民营化理论从静态分析角度据此归纳出了公共服务的十种不同制度安排(见下表)。[⑨]
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
生产者安排者(提供者)
公共部门私人部门
公共部门政府服务政府出售
政府间协议
私人部门合同承包自由市场
特许经营志愿服务
补助自我服务
凭单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不同的制度安排中,有七种安排的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民营化一般运用到其中的若干形式。按照这一制度框架来分析,吉林省范家屯镇的民营消防队可以归入“自由市场”式服务提供模式。在这一制度安排模式之下,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消费者自己安排服务、选择生产者并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则不加任何干预。问题在于,市场制度所提供的仅仅是最普通的个人物品和可收费物品,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消防服务恰恰是一种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不能假借民营化之名放弃其作为公共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的责任。正如学者所言:真正的民营化政府责任是不能被转移的,所转移的只是透过民间功能所表现出来的绩效;且真正的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减少而已。因为政府仍要承担政策说服、规划、目标设定、监督标准拟订以及执行、评估及修订导正等功能,因此民营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政府功能基础上的。[⑩]可见,消防服务的民营化并非没有任何界限可言。
通常地,根据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民营化分为实质民营化和形式民营化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实质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的公共属性不变,但国家本身不再负担执行或负担全部执行,而开放由民间部门负责或提供。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上,国家就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如BOT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间参与。在特许制下,政府通常授予某一私人组织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直接向公众出售其服务和产品,民营部门则往往为此向政府付费,并在政府价格管制之下通过向消费者收费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可见,在实质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毋宁说是民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行政事务的运营。形式民营化又可称为功能的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仍由国家承担且不放弃自身执行的责任,仅在执行阶段借助于私人部门的力量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功能的民营化主要有行政助手、专家参与、行政委托及合同承包等形式,其中尤以公共服务的合同承包最为典型。“论及传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区别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民营化)时,‘合同外包''''是最经常提到的方式。”[11]在合同承包下,政府可以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即民间部门是生产者,政府是安排者并由其向生产者支付费用。可见,在形式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关系,即政府仍然承担公共服务的全部责任,只不过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实施而已。
由此可见,作为公益物品之一的消防服务的供给事务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实现民营化。相比较特许经营等实质民营化方式及其他类似政府淡出等更为激进的民营化方式而言,合同承包的优点十分明显。一方面,在合同外包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没有放弃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由其向作为生产者的民营部门支付费用本身即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充分彰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民间力量生产消防服务,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特别是有效缓解社会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与有限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公平供给。当然,与目前无偿的公共消防服务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相比,政府将消防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之后,势必会引起成本的抬升,甚至还可能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政府亲自生产相比,外包方式还是能够节约部分费用。有趣的是,根据国外学者对公共服务不同提供机制精细的比较研究,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比政府自己生产要节约20%~50%的费用。[12]考虑到我国普遍高昂的行政运行成本,可以预见的是,将部分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同样能够起到节约行政成本的作用。
四、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续政府规制
尽管民营化是在规制缓和(Deregulation)的背景之下得以大力推行的,但是民营化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彻底归隐,毋宁说是政府从前台走向幕后、从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者转变为决策者和监督者,即“掌舵”而非“划桨”。正如德国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主席鲁佩特·朔尔茨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切(指公共行政的民营化——引者注)都不意味着国家和行政机构必须全面从这些职能方面撤退。通过国家监督规定的机制,特别是国家保证有关私人在职业和专业上的可靠性和素质,公共利益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可以这样说,行政机构从自己执行的责任中撤出越远,就越可通过监督和检查私人和保证专业与职业素质来承担更多的保障责任。”[13]在部分消防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形式实施民营化之后,政府同样必须加强后续规制,从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免遭以私法形式实现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的威胁。笔者认为,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的政府规制应当着重解决好规制目标和规制手段两个基本问题。
(一)规制目标
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以合同外包的形式交由民营组织去生产,其根本目的在于借私人部门之手弥补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在部分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政府对民营组织的规制也必须保障服务公共性的实现,避免因私人部门天生的逐利性而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消防服务民营化后续政府规制的目标应当是安全和公平。首先,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提供,都必须确保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房屋及家产是其安身立命之本,应当受到格外关注。这不仅是民营消防组织的基本任务和使命,而且更是政府监管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其次,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供给必须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向特定区域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服务。特别是在通过政府付费形式外包消防服务的情况下,民营组织更不能自行选择服务对象实施区别对待,而应当向承包区域内所有的人提供公平的服务,这也当然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目标。
(二)规制手段
在公私部门对立的时代,政府大多习惯性地选择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来实现既定的规制目标。但在公共服务民营化时代,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业已形成了日益亲密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更应当重视通过契约模式来实现社会治理和规制的目标。就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来说,规制目标的实现更多地取决于承包合同的签订。笔者以为,消防服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消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的对象、服务的事项以及服务的具体要求。这部分条款实际上框定了民营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政府对其实施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二是政府的付费,包括付费的数额、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应该说这部分内容的订立最为关键,一方面,政府必须比较内部机构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和该服务由民营组织合同外包的成本,尽可能节约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给予民营组织投资参与消防服务生产以必要的回报,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力量以便最终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总的来说,承包费用应当低于政府机构亲自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至于具体的付费方式,可以采取具有激励性质的“固定价加奖励”的方式,在确保民营组织能够维护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其绩效情况(如火灾发生率的下降、灭火救援的效果等)进行适当奖励,从而敦促承包者尽可能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14]值得注意的是,费用的合理确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这对政府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违约处罚,包括承包者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其处罚措施。四是争议处理,包括争议处理的机制以及处理期间不中断服务等。对于政府来说,在消防服务外包合同签订之后,借助于监督、促进合同的履行就能够确保规制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通过契约规制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传统的规制手段对民营消防组织进行控制,其中以行政许可最为重要。根据现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实上,一些地方(如浙江、广东等地)政府已经根据《消防法》分别就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设立条件、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民间组织参与消防服务确立了起码的市场准入条件。由此,政府也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规制民营消防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鉴于火灾发生的不确定性,民营消防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可能会造成过多损耗,这也需要政府以补贴的方式适当给予扶持。
需要指出的是,发生在吉林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是我国目前大量民间消防队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其间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民间消防队的资金缺乏应有的保障,难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整个消防体系中应有的补充作用;二是政府面对民间消防队的出现反应较为迟钝,没有通过监管和扶持因势利导。为此,必须通过《消防法》的修改,明确规定政府可以通过缔结外包契约的方式委托民间消防队提供部分消防服务,并通过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保障消防服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行。
五、结语:通过民营化破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
引人关注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业已成为我国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从大的方面来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就是“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今后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要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过小的政府和过大的政府都不利于社会发展,规模适度、职能适度的政府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适度的政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的范围是有限的,二是政府运作的质量是有效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适度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15]为此,就必须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民间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服务主体的格局。通过“政府瘦身”和“市场回归”,有效克服全能政府的诸多缺陷,从而实现现代福利国家对政府的角色期待。当然,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并不是政府责任的放弃,相反地,通过民营化之后的重新规制(Reregulation),政府的“掌舵”作用更能够充分显现。正如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一个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我们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治理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行‘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16]就此层面而言,本文有关消防服务民营化的粗略探讨就具有潜在的标本意义,对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也能产生启示,从而为当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的化解提供另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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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译丛总序第1页。
[②][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
[③]参见《农村治安该不该“承包”》,载《报刊文摘》2003年5月28日第一版;戴敦峰:《“老板消防队”涌现瑞安》,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日A3版;沈颖:《海上戒毒》,载《南方周末》2004年10月7日A4版。
[④]参见彭兴庭:《消防队“见火不救”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困局》,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6版。
[⑤][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⑥]参见《从民营消防队的困境反思〈消防法〉》,/Articles/2005/08/734159.HTM,2006年6月15日最后访问。
[⑦][台]陈爱娥:《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的规定。
[⑨][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⑩][台]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0—11页。
[1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13][德]鲁佩特·朔尔茨:《法治国家和行政法:连续性和活力》,“法制国家现代化:德国国家行政管理经验及中国的前瞻”研讨会交流论文,2000年3月27—28日,北京。
[14]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付款有固定价格、固定价加奖励及成本加固定费用等三种具体方式。[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高层建筑消防供电的最大特点是,平时不用、失火即用。所以对其供电系统各环节要求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靠性。消防用电设备多处于供电系统的末端,与其它用电负荷基本上同属一个供配电系统,但负荷等级差异较大,供电灵活性、可靠性的要求也不相同。动力照明主电源和联动控制自动装置、信号电源、电压等级不一,同期使用也不一致,电源类别较多。火灾现场断电,这也是消防供电的一个特殊性。当发生火灾时,火灾现场扑救首先要切断非消防用电负荷电源,但这时消防用电负荷电源正是需要保证不间断连续供电的关键时刻。
2高层建筑的消防供电及设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供电按供电负荷等级分类时,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与建筑物中供电负荷的最高等级相同。一类建筑的消防用电的供电负荷为一级,二类建筑消防用电的供电负荷为二级,其它的建筑供电负荷均为三级。在外部电源不能保证时,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供电,CTR显示器和通信设备应由UPS装置供电。高层建筑的消防供电设施主要包括:消火栓及其消防泵、自喷消防泵、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消防系统、消防广播和声光报警器、火灾应急照明等设施。该系统用于发生停电事故时(包括火灾事故),帮助人员逃生与疏散。
3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供电电源、供电系统是否合理,配电设备、用电设备、电气线路及接地系统故障等均影响消防供电的可靠性。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的,保证一个供电系统安全可靠的长期稳定运行,需要贯穿设备制造、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日常维护检查等各个环节,工程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保障消防供电的可靠线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消防供配电方式,然后是配电线路的型号规格的选择,其次是正确的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最后一定要做好接地接零保护,采用重复接地、等电位连接等方法来改善接地系统的保护功能。
4消防设备供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也促进了城市住宅改造。住宅改造区一般位于或邻近城市中心,住宅改造工作常和城市道路拓宽、市政管网更新一起进行。由于受天各方面条件限制,住宅改造区的规模一般比新建住宅小仄的规模小得多.区内住宅多为七一九层。沿街的底层多为商店,上部为住宅。下面浅析此类住宅消防给水设计的儿个问题,供探讨。
一、七一九层单元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指出: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根据规范.七层半以上住宅或底层为商店的六层以上单元住宅,室内需设消防给水。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宅室内装修要求也愈来愈高。住户搬进新居前一般要重新装修。吊顶、壁橱、组合家具、地毯及室内各种陈设均为易燃品,家用电器品种也不断增加。显然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有所增大。从保护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来讲,室内确实需配置消防给水设施。
二、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箱
单元式住宅,室内消火栓的位置都在楼梯间休息平台处。楼梯间面积狭窄,为了不影响住户搬运物件上下,消防箱应尽吊考虑暗装或半暗装,这得同结构配合。
现行《低规》‘朴定的室内消火栓不利于扑灭初期火灾。因为火灾时,要在短短的儿十秒至数分钟内扣上水龙带、水枪.展开20一25m长的水龙带,打开阀门,举起具有相当压力的水枪进行火火,这对未经过专门消防训练的人有一定困难,对妇女、老人、儿童就更为困难了。所以普通消火栓设备并不适用消防软管卷盘(少「’径灭火‘喉)取用方便·展开容易,·般居民均能使用只是出水鼠较小.但对初期火灾扑火还是很有用的。这总比居民无力或不会使用消火栓而用脸盆、水桶盛水火火有效得多。建议,住宅消防箱内’戊配置一套消防软管卷盘。并预留DN65消火栓l,以供消防队员使用(不宜预留DN50消火栓口,因省内各地消防队均配用DN65水龙带)
三、消防水量和水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指出,消防水箱,卜应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允实水栓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般不应小十7m。《低规》消防给水的设计思想是立足于自救.既要保证水量又要保证水压。由于建筑和结构的要求,水箱不可能抬得很高,所以一般的屋面水箱是难以保证建筑物顶部一、二层消防用水的水压。为达到消防要求,常用的做法有1、设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箱内增设消防水泵启动按钮。2、增设气压消防给水装置。这两种做法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中却有困难。1、住宅改造区一般位于城市.黄金地带”,地价昂贵,难以找到适宜设消防水池、水泵地点。2、若采用气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管网中长期承受高压,增加系统渗漏危险。3、与高层建筑和新建住宅区不同,住宅改造区规模不大,无专门管理机构。消防水泵、气压给水装置若长期不用.搁在一边。难以保证在消防时可以Lr:常使用。所以我认为七一九层住宅只要求消防水蛾而不要求其水压值。10分钟消防用水储于屋顶水箱中,初期火灾顶部一、二层消防水压不足,可否采取其它火火器材补救。10分钟后由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经消防车水泵加压装置和水泵结合器进入室内消防管道火火。这种做法更适应实际情况。
四、消防水箱
住宅改造区邻近城市中心.可利用的市政管网水压较高。常用的给水方式是直供式即低层(一至三层)由城市管网直接供水。高层(四至七、八层)由屋顶水箱供水。水箱是利用非用水高峰期靠管网压力直接进水这种供水方式能充分利用管网压力,无需任何加压设备,是最经济的。室内消防用水一般与生活用水共用水箱。为了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并相对保证水箱水质卫生,设计中常用的做法是:在生活用水出水管前端设个V型弯管(或角尺弯虹吸出水),管顶设在水箱消防贮水位卜,并在其卜开功10一12mm小孔。生活用水通过出水V型管从水箱底部吸水,保证水箱中的水循环,立质不易变化若水箱水位降至消防水位时,V型管顶端孔口与大气相通,虹吸作用破坏.从而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此种做法中消防出水管与屋面水箱乃是一百接连通的,为阻止消防管网中变质水污染水箱,宜在屋面设试验用消火栓,定期(半年)排放消防管网中受污染的消防用水。此项L作可由楼长或指派住户中有一定经验者进行。
[论文摘要]服务型消防,是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建设服务型消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践,但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体制性、机制的破除等问题还不容忽视。同时,应通过扩大服务型消防建设的主体、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的合作、与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共同提供混合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来解决政府消防安全服务供应能力的有限。
公安部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专门提出要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强弱、水平高低,不仅关系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更涉及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消防事业的发展。认真研究提高消防工作为经济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问题,搞清楚为什么要提高、在哪些方面提高、具体怎样提高、如何避免走弯路等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和理论探索价值。但囿于笔者的理解能力和学识水平,肯请专家和同仁不吝指教。
1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和开放范围的扩大,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需要会进一步增强,对消防安全服务方面的需求也必将进一步增加。这些需求有的是公共消防服务产品,如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健全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快捷的灭火救灾服务体系等;有的是混合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如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可靠的消防安全评估认证、便利的消防安全咨询服务等;还有的是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私人消防安全服务产品,如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等。这些需求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推动力,也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条件。
1.2建设服务型消防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导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日趋成为政府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不仅符合国家职能的历史演变发展规律,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政府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纯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社会发展,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中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很可能就会因无利可图而被市场机制忽略。因此,政府就必须把提供公共消防安全这样的公共服务产品作为自己主要的职责予以切实履行。所以,消防安全服务作为基础性的、基本性的公共服务内容,当然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建设服务型消防自然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表现。而消防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承担者,更是推动者和组织者。
2当前建设服务型消防的现状和问题
2.1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个体、私营、股份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日俱增,有力地推动了服务型消防的建设与发展。
1)消防安全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不仅政府将全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结合自身消防安全需要,以ISO9000-18000等国际标准认证、HQE认证等形式,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等经常性管理之中,在石油化工、城市管理、劳动密集型行业等实行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手段、项目规划控制手段、许可审批手段,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将抢险救援纳入消防部队重要职责,有效扩展了消防安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2)各级消防部门普遍将服务寓于管理和执法当中,采取了警务公开、网上申报、窗口服务、现场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前介入、帮助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消防安全需要,并为达成这些需要,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国务院先后两次取消十项非必需的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后,各地也分别取消了大量不方便群众办事和阻碍生产效率的地主性规定。借助每年的全国119消防宣传日和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安全反思日等活动,集中性的消防宣传与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深入学校、乡村、工厂和社区,满足了广大群众对消防知识的渴求。
3)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火灾财产保险、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消防工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队伍等中介服务组织和体系已初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估算、消防安全评估和咨询等服务组织亦在各地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这些体系发育尚不健全,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服务型消防旺盛的生命力。
2.2建设服务型消防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服务型消防理念尚未得到深入的理解和牢固的树立。受计划经济时期保姆式管制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性的不良影响,公仆式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和普及程度还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型消防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简单化思维、服务型消防就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的形式化做法,在一些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中还较为普遍。
2)服务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消防安全需求是多样性的,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提供服务的主体必然相应地是多样性的。然而,由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产生这些服务主体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如对消防产品质量评价的非唯一性要求评价机构的非唯一性,在目前国家公安部的规定下就无法实现;再如因整改火灾隐患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由于没有贷款方的利益机制,目前尚无任何一家保险可融资机构愿意涉足这一领域;还如全社会对消防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没有建立反映类似需求变化的信息机制的人才交流市场,使各类学校和劳动培训机构不可能主动开展业务这方面的服务工作。
3)服务型消防的保障条件受到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限制。这个问题在经济落后省份或经济欠发达省份或地区尤为突出。由于地方财政的恩格尔系数偏大,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的”财政,无力在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灭火救援装备改善及城镇消防规划、老城区改造等方面投入,造成公安消防部队在提供紧急救援救助等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方面无能为力,对部队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3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3.1服务型消防的基本概念。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
在这一概念表述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型消防归根结底是全部公共消防安全劳动和服务;
2)它包括政府依法提供的,也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
3)提供服务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它可以是政府组织或动员的其它社会单位,如企业、学校、社团(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