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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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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论文

第1篇

现代经济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创新经济、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现代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市场、企业、社会放权。三中全会决定通篇是放权,是可以、能够、允许,而不是禁止、不能、限制,充分调动企业、公民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今年3月开始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展开的,成效显著。截至9月底,新登记注册企业223.29万户,同比增长57.9%。

第二,创新经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关键靠创新,需要激发市场、社会创新活力。第三,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应把市场主体放出管制的“笼子”,放进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动力、红利实质上就是制度的动力、红利。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看似条文不多(共25条),但是第一次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既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又加强了自律和监管,以一项具体制度撬动了整体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将很大。

二、重视“三项监管”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监管,放松审批后更须加强监管。

第一,事前监管。之前,一讲事前监管就是审批,实际上事前监管不限于审批。当然,审批制度改革不是全盘否定审批,而是由于审批大多扩张了行政权力、窒息了市场活力,必须大幅削减。真正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网络安全、生产安全、食药安全、环境安全的还是应保留审批,但市场竞争机制可以调节的,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应坚决削减。同时,应善于运用标准等方式代替审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处置。

第2篇

一、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完善

1. 缺乏民间借贷专项法律规范。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等原因,金融法律主要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对象,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民间借贷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民间借贷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范围和法律地位。

2. 民间借贷立法协调性差。由于“ 宜粗不宜细” 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 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13条 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借贷的自由货币资金及获取的相应利益。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②、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对民间借贷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由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不同司法机关会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产生相悖的结论,不利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3. 民间借贷立法长期滞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领域,民间借贷立法长期落后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需要。轰动全国的吴英案更是折射出我国民间借贷法规滞后的问题,并引发了如下疑问:民间借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护?民间借贷有无合法性边界,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尽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老36条)的推出,使非公有资本开始获许进入金融服务业,民间借贷的重要作用被重新认可。《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实施后,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鼓励和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但是由于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等因素,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呈现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的特点,导致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二)民间借贷与民间非法融资行为界限模糊

1. 关于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虽然《刑法》第176条③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④规定了非法集资罪,但是并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进行明确的界定。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犯罪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回应了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以及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虚假广告者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2. 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行为界限不明确。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限,对非法民间借贷的认定和利率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对大规模生产性借贷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贷关系的法律责任是否区分、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的出借人是否应承担同样的义务、 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的区别、出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法律法规均未予以明确。由于民间借贷交易隐蔽、监管缺位等原因,非法集资、洗钱活动屡屡出现在民间借贷市场,尤其是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与日剧增。

(三)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不健全

1. 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明确。由于我国金融业采取“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到底是谁,目前很不明确,需要落实。中央政府已经做了一些政策性安排,银监会也进行了风险提示,但谁来牵头实施,谁来具体落实方案,尚没有明确。《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民间借贷监管主体明确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具体部门进行监管。监管主体长期不明确, 导致公众对社会集资风险无法准确判断, 使得社会集资以非法形式广泛存在。

2. 民间借贷监管对象不明确。我国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抬会等非法民间金融一直采取严加控制和打击的态度。但是基于对民间借贷认识的偏差,长期以来缺乏对民间借贷适当的监管,缺乏对抬会、私人钱庄、企业之间借贷监管的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职业放贷人、社会集资人等其他民间借贷主体缺乏监管。

3.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不明确。利率变化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上限的限定没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难以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

(四)缺乏民间融资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不完善、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没有建立民间借贷援助、退出、清算等市场机制。当民间融资机构(包含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方面放贷人债权得不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当作为放贷人的个人资不抵债时,无法解决其市场退出问题产生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民间借贷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民间融资无序退出,存在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着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

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1. 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民间融资法》、《放贷条例》、《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完善民间融资立法体系,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性。修订《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款,明确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利率税收、风险防范等,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引导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

2. 制定民间借贷配套实施细则。制定出台《民间借贷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

(二)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

一是从借贷目的看,民间借贷是基于生活需求、生产经营急需,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牟取暴利为目的。二是从借贷对象看,民间借贷有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等特定范围,非法集资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三是从表现形式看,民间借贷主要以货币形式偿还, 非法集资以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返还。四是从资金来源看,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放贷人自有资金,非法集资主要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五是从责任性质看,民间借贷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集资利率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三)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机制

1. 健全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行业监管、民间借贷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民间借贷监管指标等措施,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构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重点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

2.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信息共享披露、监管协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相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借贷主体自主投资决策。加强事前监管机制建设,重点加强事前风险审慎防范,将风险消除在风险源头。在民间贷款组织从业人员管理上,应重视资格审查,以确保民间贷款组织是由具备相当金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 加强宏观管理,为金融机构设置安全稳健和预防风险的指标体系,使民间借贷主体准确把握风险状况,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3.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根据地域资金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优化民间闲置资金合理配置,推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存贷利率市场化的同步推进,降低银行存贷利差,使银行开发更多非借贷中间业务,创造更多的金融服务产品。通过利率市场化,营造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四)建立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

1. 建立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修订《破产法》,增加民间融资机构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民间融资机构援助、整改、破产、清算、退出等科学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保证民间融资机构破产或有可能破产时,在政府监管下有序退出金融市场,有效维护民间融资主体合法权益,减少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

2. 制定民间借贷保险机制。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保险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保险主体、保险比例、保险期限及赔付方式。建立大额民间借贷保险机制,规定专门保险机构民间借贷保险,由民间借贷主体借方缴纳一定的保费。当借款方发生经营危机时,由保险机构向借款人按一定借贷数额比例支付部分或全部借贷数额,分散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风险。

注:

①《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3条。

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3篇

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有: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生产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销售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非法经营罪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包括范围较广的罪名,就涉及到工商行政执法权限而言,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指出推荐阅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犯罪案件,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

另外,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涉及上述罪名的经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根据《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应主动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向本局法制机构报告案情,由法制机构组织两人以上的专案组进行核实,专案组成员根据核实的情况对是否移交写出书面报告,报本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对构成移交的案件,应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本地县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就构成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第4篇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发展趋势;立法完善

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对选法自由的补充,也是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互妥协,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权力。协议管辖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国之所以纷纷将协议管辖作为一项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具有诸多明显的优点。第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的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第二,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导致一事多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健康发展。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多诉现象的产生。第三,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无限制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国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出于善意。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1.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趋向逐步宽泛。关于当事人选择法院方面,各国规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许在合同争议上设立管辖协议的国家。捷克的规定不仅包括合同争议,而且还有金钱债务的争议。南斯拉夫则进一步扩大动产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协议管辖的范围限于契约、不当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从近年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协议管辖已经开始将其势力范围渗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根据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8条和第2062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适用于“世袭财产案件”(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财产物权)以及诉因与秘鲁有实际联系的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秘鲁法院管辖的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问题的案件。

2.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根据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对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这无疑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即使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并及时解决。但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例如,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3条第3项即集中反映了各国的这种普遍要求:“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下列方式缔结或获得证明:(i)书面方式;或(ⅱ)通过其他任何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来援用的信息的传送方式。”这样,就将传统的书面方式及随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电子方式或其他新的技术方式均包括进来了。在国内立法中,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当为改革的先行者。该法第5条第1款对管辖协议的形式作出的规定亦十分宽松和灵活:“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处理就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争议的法院。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如无相反的规定,对法院的选择是排他的。”

3.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必须与案件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英、美等国家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案件没有联系并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不会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均无联系但有着处理某类案件丰富经验的法院审理构成妨碍。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是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和案件有着直接联系或实质性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主张漠视联系因素的国家主要是出于能给当事人提供和创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虑,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证所选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性。强调联系因素的国家则出于各种担心而显得比较谨慎和保守。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将会给案件的审理(如取证、适用法律等)带来诸多不便,结果反而不利于其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比较和分析,前一种主张似乎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协议管辖原则的本意,而后一种主张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成立或经不起推敲。第一,认为不强调联系因素便不能照顾到司法便利性的观点就有些牵强,这种担心也显得多余,因为不将当事人的目光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上,会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当事人因而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结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诉讼的专业性、便利性和判决的可执行性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考虑,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适当的选择。第二,几乎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对当事人选择法院施加了一项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限制,有了这种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的限制,就不必担心当事人会利用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的机会损害一国的司法和公共秩序了。第三,淡化所选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使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大大拓展,无疑可为当事人更顺利地达成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近年颁布的国际私法大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条以及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4条,均无不体现了这种新的立法趋势。

4.保护弱者原则在管辖约定中充分体现。管辖协议有可能被经济上占优势地位(尤其是垄断或事实上垄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来侵犯较弱一方当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实质上有悖公平的结果,与协议管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典型情况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议价能力悬殊,诸如格式合同中,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附合该条款意思,而拟定条款一方在经济上又具有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合同条款包括协议条款强加给对方。一般而言,弱方当事人只有被动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显对其不利的协议管辖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协议管辖制度对弱方当事人的保护独具匠心,那便是从协议订立的时间角度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公约规定,除其它条件外,保险合同、赊购合同、租购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于纠纷发生后订立始得尊重,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不予遵从。我们知道,管辖协议订立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心存侥幸或屈就订约的情形很少发生,但在纠纷发生之前,弱方当事人屈于双方经济地位悬殊的现实,无暇顾及或者是抱着良好愿望接受对己不利的管辖协议条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却屡见不鲜。

总之,保护弱者原则对协议管辖效力的限制,是协议管辖真正体现其价值优越性的必备要件,也是当事人议价能力悬殊合同管辖规定中这一原则精神正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条款。这一原则在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充分体现是完善协议管辖立法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

1.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5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指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2.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缺陷

第一,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太窄且模糊不清。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因婚姻家庭、继承等引起的财产争端是否可以纳入“财产权益纠纷”的范畴,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所谓“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有一定的限定范围,我国法律也未做具体规定。

第二,管辖协议形式要件严格的“书面”化。对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我国仍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即只承认狭义的“书面协议”,否认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所达成的选择协议的法律效力,更不用说口头形式了。这不仅与当今的国际趋势不一致,而且与我国1999年《合同法》中新的立法趋势也是相悖的。

第三,协议选择的法院太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这显然与当今国际上主张漠视或淡化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协议管辖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而且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自由。

第四,保护弱者原则的缺位。一方面,管辖协议有可能被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来侵犯较弱一方当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实质上有悖公平的结果,与协议管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在一些人身权案件中,如抚养或扶养案件等,原告往往是年幼或年迈体弱者,单纯地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会造成原告的不便,增加其诉累,影响到原告权利实现及其权利实现的程度。因此,随着“以人为本”法律思想的确立,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各国法律都对弱者利益给予着重的保护,这一精神在协议管辖制度上亦得到了体现。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在保护弱者之效力限制上存在明显的立法疏漏。

3.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第一,扩大适用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协议管辖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是诉讼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诉讼民主,提高诉讼效率,立法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借鉴和吸收国外协议管辖方面的立法经验和成功做法,适当扩大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建议将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以及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外的其他各类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为适应WTO法制统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便于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协议管辖权,便于法院依法及时审案,可以考虑借鉴我国仲裁法中确定仲裁范围的方式,采取概括规定与否定列举(排除法)相结合的方式界定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即对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为:“涉外合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或者涉外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采用书面协议等形式选择争议的管辖法院。”并另行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专利纠纷以及有关破产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管辖。”

第二,扩大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理想的立法应该是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且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应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任一法院包括与案件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对涉外协议管辖来说,实际上对本国司法管辖权的一种限制,这有助于克服“一事两诉”的现象,公平、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与争议。

第三,放宽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放弃严格单一的书面主义,相应地作出灵活宽松的规定,即当事人既可以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也允许双方以口头形式协议或合意选择管辖法院,但对口头形式应该作一些限制,如只能适应一些简单或诉额较小的民商事案件或人身权案件等。这样,不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同时也可消除与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矛盾。

第四,体现和贯彻弱者保护原则。在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主要是一些经济地位相对悬殊的特殊合同纠纷,如消费合同、雇佣合同、保险合同、赊购合同、租赁合同等,应规定,只有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管辖协议才有效力,并给予弱势方当事人优先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防止弱势当事人只能被动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显对其不利的协议管辖条款。在人身权纠纷案件中,如婚姻负担、抚养费或扶养费案件等,可规定,原告有权自行选择法院提讼,即原告享有选择法院的权利,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徐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张兰兰.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J].法学,2002,(2).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代际传承 阶层固化 经济法

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又是一个明显的弱势群体。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一群体存在的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我国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道路形成不利影响。本文试从经济法视角对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谈点认识。

一、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

改革开放前,我国各阶层群体之间的社会落差不大,经济资本差距很小,不同家庭文化资本的作用几乎为平等的国民教育所消解,家庭资本对下一代社会地位的影响并不显著。改革开放后,各阶层群体之间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距离开始拉大,从而导致家庭资本影响力增强,这在代际流动和代内流动中均有体现,尤其是权力地位对家庭资本的综合作用表现得更加突出。但到目前为止,在单纯经济地位的实现过程中家庭背景的影响依然式微,这就使得那些缺乏优势家庭背景而又具有强烈上升愿望的人,更多地去选择改善自身经济地位以实现家庭资本的擢升。新生代农民工正是这样的一个族群。

本文语境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专指新生代农民工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代际传承,即祖辈世代相传,系指家庭中每一代人和上一代人之间社会地位的相似性。阶层固化,即社会流动丧失,系指若干代人持续停留在某种社会阶层中的稳定性。应当说,新生代农民工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农”问题,而是更加接近于城市问题但又不是城市问题。虽然农民外出务工既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渠道,又是提高农民增加收入幅度的一种有效方式①,但是农民一旦进城务工就变成了“半个城市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人已有破釜沉舟的“融城”意识和行动,与之相关的就业、培训、社保、维权等又无一例外地属于城市问题,因此这一问题事实上已经超越了“三农”问题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农民工问题超越“三农”问题的时间范围,是指两个问题并非完全同生同灭,“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不等同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农民工问题超越“三农”问题的空间范围,是指两者并非同处一个地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心越来越转向城市,已经进入“城市解决”的框架中。这是因为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将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转移,即便将来“三农”问题解决了,这一进程还会继续。必须指出,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在于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新课题,需要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加以分析提炼。

二、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

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增大、逐步返回农村,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亿万农民工的主力。由于这一代农民工所成长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其父辈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在文化程度、打工目的、城市认同感等方面也和父辈迥然不同。所以,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再是“农村包围城市”式的迁徙(经济)问题,而是平权(法律)问题,即让新生代农民工和市民一样享受国民待遇问题。

具体讲,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主要有以下几点:(1)实行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绿卡”制度尝试的形式,居住证制度目前已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实行。凡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的待遇。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它将寻求解决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外国人技术移民等问题。当然,这离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还有很大差距,但已是历史性进步。(2)采取农民工子女中小学就近入学制度。教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应当奉行“有教无类”②,追求教育平等。将中小学就近入学变成制度,充分考虑了农民工进城后城市建设的需要与可能,事实证明是可行的。目前教育不公现象比较严重,教育资源城乡分布不均,这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携子女同入城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子女中小学就近入学能够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贫困代际传承相当牢固而普遍,因此2011年儿童早期发展国际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呼吁,必须注重农民工子女早期发展教育,打破贫穷的代际传承。③(3)落实城乡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政策落实得最好的是城市公职人员,广大农民特别是身居城郊或“城中村”的农民工家庭计划生育意识比较淡漠,需要加强管理,实行必要的奖惩措施。公职人员的处罚措施之一是开除公职,与此相应,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和农民工建议收回其承包土地、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载入诚信不良记录。(4)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将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首先在中小城市试行。(5)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医疗保险城乡迁移中的无缝衔接。例如,实行“医疗保险一卡通”或“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度,就是很好的方法。(6)着手解决农民社会养老问题。目前“双轨制”退休养老金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应予废除。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城乡一体化,但鉴于我国诸多现实困难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宜先进行多层次社会养老制度改革,然后逐步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一体化。我们认为,要从制度入手,把政策创新和法律跟进结合起来,依法建立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有必要深入查找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形成的原因,关注和鼓励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不懈奋斗,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积极努力,促进和完善事关新生代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包括法治在内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三、经济法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做些什么

经济法是沟通公法与私法的桥梁,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笔者认为,它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做三件事:

第一,创造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新任务。我国现有1.5亿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占到其中的60%还多。作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须臾离开的“街坊邻居”。我们应当看到,新生代农民工表现出的改变自身命运获得人生发展的冲动和渴望已胜过父辈。与父辈相比,他们受教育时间较长,接受新事物更快;他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增长,维权意识增强;他们频繁跳槽,希望尽快融入城市。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处境和生存状况至今依然处于劣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与父辈一样,他们至今仍旧游走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面对整体收入不高、工作稳定性差、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窘迫问题。大多数人的职业命运,仍是在不情愿的低端产业岗位上卖苦力,而且职业安全性差。过去30年中,农民工经历了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第一代”到“新生代”,从“暂住”到“常住”的实质性转变,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然而,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环境的根本改善是一个艰巨、长期的工程,不仅需要制度关怀,还需要从政府、社会、市民层面——包括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进行全方位的人文调适。社会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让他们通过努力尽快融入城市,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扶危济困,帮助就业摆脱困境。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缺少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渠道,缺少融入城市的基本能力,就业和再就业难,是他们面临的现实困境。新生代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中的特殊一群。他们徘徊在城市的边缘,被城市排斥,被制度限制,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从一定意义上讲,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事关农村、城市乃至国家的发展,事关社会的文明进步,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力量,而且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付出。我们这个社会一定要有一种仁爱情怀,大力消除市民与农民工的隔绝感,帮助他们融合。解除新生代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应当成为我们的工作目标。例如,建立“农民工公益基金”就是一项很好的选择。

第6篇

    梅老师,你好。这次给您写信的目的是想向您请教硕士论文选题的问题。马上要开题了,可是自己还很茫然,不知道该选什么方向,什么选题,就只有个大致的想法,我对专利这块儿比较感兴趣,以后工作也想在这个领域,了解到您也研究这方面,希望您能给我推荐推荐。谢谢您!

    你好,你所提出的选题的事情,我觉得主要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你已有的积累;第二,当前的热点;第三,体现出“小题大作”。但选题也不能太小。第四,应该具有可以创新的地方,包括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研究结论上的创新等。就我对专利的理解,它包括专利法和专利管理两个领域,由于你们是民商法硕士,所以最终的学位论文,应该是突出法律研究的特点。但是,考虑到专利研究必然有政策、战略和管理的内容,所以,进行相应的学科交叉更好。也就是,在专利法研究中引入政策学和管理学的视野。因为并不知道你自己的积累到了什么程度,自己又有哪些观察和想法,所以我仓促提出一些题目,可能会制约你的研究视野。所以,你有了具体想法后可再与我交流。就我个人的研究兴趣而言,我最近对“专利政策法律化”很感兴趣,这其中有些选题,我觉得很少有人研究,值得去探讨。

    例如:(1)专利资助政策的法律化研究;(2)政策学视野下的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3)政策学视野下的专利行政执法研究;(4)绿色专利法律促进制度研究;(5)展会中的专利保护制度研究;(6)重大科技专项的专利制度研究;(7)协同创新中的专利权利益分享制度研究;(8)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研究;(9)专利促进法立法问题研究;(10)促进企业创新的专利政策法律化研究。当然,除了上述选题外,还有很多专利法的题目可写,关键要靠自己去发现。

第7篇

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关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分别是仲裁法上的撤销仲裁裁决和民事诉讼法上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项司法程序并存的司法监督模式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关于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和问题:

(一)监督范围过宽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种司法监督的范围包括对仲裁程序上的监督和对仲裁裁决实体上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实行全面的监督。“全面监督论”者认为,司法监督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屏障,不能因为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赋予其“一裁终局”的效力,就说明当事人放弃了对争议公平、正义的解决,国家司法权作为正义的最后保障必须给予当事人全面寻求司法解决的机会。①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虽然有接受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但是,过度的监督将和没有监督一样存在众多弊端,将破坏仲裁体系的独立性,削弱仲裁制度的功能发挥,使仲裁事实上沦为法院的“一审”。而且我们的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实行双重标准,对国内仲裁实行全面监督,对涉外仲裁仅进行程序上的监督。

(二)两法冲突

由民诉法和仲裁法分别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种司法监督方式之间存在着内容重叠和矛盾冲突。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并非限制当事人择一行使,如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败诉后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民诉法和仲裁法中关于司法监督的事由有很多的重叠之处,导致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重复进行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浪费了司法资源。撤销仲裁裁决系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审判庭进行审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执行法院管辖,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不同法院不同的审查部门可能裁判尺度、审查标准不一,最后对同一事实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损害司法统一。

(三)程序设计存在缺陷

民诉法没有关于不予执行申请提出期限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前均可以提出。较长的司法监督提起期限的规定,导致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确定性,这不符合仲裁的高效、便捷的特点,而且也给被执行人恶意提起司法监督、拖延执行的空间。另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提起的一方只能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不能提起,在救济途径上存在不公平之处。

完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质量,促进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基于此,完善我国现有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确立“程序监督”的司法监督模式

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存在着统一的认识,但关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范围,却有着“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的争议。“程序监督论”者认为,法院仅就裁决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全面监督论”者认为司法监督并不应局限于程序问题,而可以在实体上对仲裁裁决进行全面的审查监督,“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需要通过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不再是评价判决公正与否的主要标准,程序公正才被看作是反映司法活动规律和内在要求的价值目标。”②程序公正在现代司法理念中被赋予了重要意义,在正义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仲裁的契约性意味着当事人在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时即已接受仲裁机构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并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协议的约定是仲裁裁决效力的来源。从各国仲裁立法发展过程看,法院的监督作用的着眼点,已从在裁决实体内容上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转向从仲裁程序上保证仲裁的公平进行。③我国在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模式的选择上,应统一对外对内标准,确立“程序监督”的司法监督模式。

(二)整合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轨运行的机制,内容重叠,规定冲突,应整合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的合理内容吸收到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中来,统一管辖法院和审查机构,进而规范审查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整合后能避免一方当事人重复提起司法监督拖延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同时简化司法监督程序,以更好的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

第8篇

1 选取关键词的思路与方法

1.1 主题分析

关键词必须能够反映文章的主题内容,因此首先要对文章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提炼出主题,剖析主题结构,只有在主题分析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完成高质量的关键词标引。而目前较常见的问题之一是,部分论文关键词没有反映出文章的重要主题,如:《红花对兔肺缺血再灌注损伤时细胞凋亡及caspase-3的影响》一文,关键词:肺;缺血;再灌注损伤;细胞凋亡;caspase-3, 该文就漏标了最重要的关键词:红花注射液。

再比如:《 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患儿胃黏膜形态学变化及随访》一文,关键词:十二指肠球部溃疡;胃炎;幽门螺杆菌;儿童, 该文也漏标了重要的关键词:胃黏膜。

试问,读者若从关键词入手去查找有关红花注射液与胃黏膜形态学方面的文章,岂不就漏检了这两篇文章?显然,作者写作的意义就会打了折扣。由此可见,正确的主题分析是选取关键词的首要环节。

主题分析分两大步骤进行。

第一步是文章审读。文章审读的步骤是:①阅读题目,明确文章论述的主题对象;②细读论文摘要,了解作者意图以及文章的内容与重点;③阅读结论,确定其新颖程度和价值;④浏览文中重要段落、图表乃至全文,确定其主要内容与中心、参考价值与应用范围[2]。

第二步是主题提炼。主题的提炼要在认真审读文稿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并对文中关键性的语句准确而精炼地进行高度概括,抓住本质的主要内容,舍弃次要内容[2]。人们标引关键词的习惯做法往往是直接从文题中选择,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文题已基本涵盖了文章的主题。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论文的文题未能直接揭示文章的主题,某些论文的主题内容是隐含的,仅仅阅读和分析标题、摘要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必须通读全文,反复推敲,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才能对主题内容作出全面正确的概括[2]。要注意,关键词往往是文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阅读文稿时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确哪些词使用频率最高,这样就不难把关键词提取出来[3]。

1.2 概念转换

在充分分析了主题内容,找出论文的中心主题以后,还要对其进行概括、提炼,将主题概念准确、适度地表达出来。在这一步骤中,极易出现概念混淆的问题,以致于造成关键词的误标。如将“某某疾病的CT诊断”标引为“CT机”,就是混淆了诊断技术与诊断仪器的两个不同概念,正确的标引应该是:“体层摄影术,X线计算机”。为了更准确、适度地表达主题,常常要对主题的概念进行转换,主题概念的转换不能光从字面上进行,而要从主题概念的涵义上进行,因此要特别注意概念的综合分析。主题概念的转换,按复杂程度,有概念直接转换和概念的分解转换两种方式[2]。概念的直接转换只需直接查阅词表就可完成,概念的分解转换却要复杂得多。在概念转换的过程中,标引者不仅需要有广博的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想像力,如标引“下肢不等长”一词时,可能想到的可以概念转换的词就有:“短肢畸形”、“肢体短缩”、“肢体不等长”等,而正确的标引是:“腿长不等”。可见,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想像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概念转换,标引出正确的关键词。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古城 消防安全管理 问题 立法建议

中国四大古城分别为云南丽江古城、安徽歙县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和四川阆中古城,同时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古镇或遗址。四大古城和这些古镇、遗址都是中国千年文化的传承。在现代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古城以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特有的建筑风貌和人文风情,成为了热门的旅游地。然而,众多的游客,各种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现代消防的一大难题。通过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以及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对消防安全的忽视,建议出台专门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来实现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着力研究的内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众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问题

古城内因旅游业的兴起,大多数家庭院落被改造成宾馆、餐馆,但与其配套的消防设施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造,部分室内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网,导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够、水压不足。城市建设中也未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问题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装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就无法有效保护木质建筑;部分城市对市政消防设施不能及时维护,设施蚀锈、损坏等现象严重,造成消防设施无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级和耐火性能问题

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随着历史的推移木质材料陈旧风干,有些腐蚀、腐烂。根据科学统计现代建筑的火灾荷载是20kg/m2,而木质建筑的火灾荷载是500kg/m2以上。按照现行消防规范,此类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加之古建筑群体是相连建造,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

(三)监管主体和责任单位(人)自身管理问题

对于古城镇管理单位普遍存在责权不明确的问题,在古城居住的居民、经营商家、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景点的管理主体是不同的,但因管理单位较多,比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安监、街道办事处、城管等诸多部门在参与管理,这就造成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找不到具体负责的单位主体,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使消防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整改。

(四)火灾自防自救能力问题

古城的不少居民和商家大都抱着经济至上的思想,普遍存在消防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近年来,虽然各地消防机构加大了社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但没有做到入脑、入心,大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仍很淡薄,严重缺乏消防基本常识和火灾预防与自防自救能力。

(五)疏散条件和疏散能力问题

古城内因历史原因,街道普遍过长,而进入居民的巷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稍大型的消防装备无法携带进入,大大降低灭火效率,同时,也为疏散居民和物资带来极大的困难;随着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些古城居民为依靠旅游资源增加收入,在古城城区内私搭乱建房屋,开设饭店、商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造成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给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

(六)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问题

古城镇建筑面积相对较宽广,城市街道狭窄,数量多,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商业经营较多,小商品相对存放量大,发生火灾后,城市供电断电,造成大面积停电,没有独立的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造成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疏散困难,容易造成火势蔓延,群死群伤的概率大大增加。

(七)新改扩建(修复)工程项目与国家技术规范冲突的问题

现代建筑和古建筑在设计理念和施工方式上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古建筑往往相连建造,街道和间距相对狭小,与现代建筑设计规范有着很多矛盾冲突,古城镇在新改扩建或修复工程中往往采取仿古建筑的要求,使用相同材料,建设仿古格局,这就与现有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不相符,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我国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很多古城专门制定了保护条例,如:山西的平遥、大同、晋阳、云南的丽江都制定了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的阆中也制定有古城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以第18号公告颁布了《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7年11月,阆中市又出台《<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对古城的消防安全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结合实务工作详细分析后,发现这些条例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古城保护范围的责任单位概括而笼统,看似有责任单位,但是又未明确具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条例中往往只是简单地概述一下涉及的部门,至于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的事务则没有明确,甚至执法主体都存在混淆。部分保护条例中明确在保护范围设置独立的执法单位,行使执法机构权利,但未明确怎样依法行使,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情况出现。

二是保护条例变成商业管理规范。条例重点内容显示的是对建设和经营的统一要求,如要求怎么建设、应该采用哪种建筑风格、只能采用哪些颜色等等。如,《<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共五章36条,它重点是再次明确了古城保护范围,并对古城保护区分成了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对古城内建筑的建设、修缮、审批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古城内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机动车辆等也作了详细规定,把在古城内15种禁止行为作了详细的界定,对古城保护、资源开发、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坏古城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等。保护条例应该主要是保护而不是修建,这是所有条例规范内容上出现的严重偏离。

三是消防管理内容普遍含糊其辞,缺乏防火管理和防火检查的主体。从保护条例目的本身来看,应该规定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将消防管理工作渗透到每个居民院落和商家,应该如何坚决预防和及时处置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才能达到保护古城建筑的目的。然而,对此条例没有涉及。以《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只有两条:第7条:“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完善。”第12条:“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是缺乏古城保护范围的消防整体规划规定。消防安全是一个整体安全,对古城消防尤为明显。首先,由于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由于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重,所以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其次,古城建设较早、电线线路往往设置不合理,负荷不足,容易短路起火;再次、古城消防设施设备、网管建设等较为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多商家营运和防火灭火的需要。可见,古城消防整体规划是古城安全的重要环节,应该在保护条例中予以明确。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所有具体项目都未涉及。在条例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建设消防站(点)、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通讯保障设施和消防经费等实质性问题全部未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制定的古城保护条例内容大多是指导性规范,偏离保护实质,尤其缺乏消防安全管理的实质和可操作性规定。

三、完善古城消防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适用于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为解决古城保护问题,各地人大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条例。从上文总结可以看出,这些条例虽冠以“保护”一词,但更多的是商业规范,离消防安全保护更差之千里。且以行政指导、建议为主,缺乏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而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别于现代建筑的特殊性,我国更应针对古城出台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应当要求当地政府明确居民院落、经营商户、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职责和落实具体的管理部门,便于各地消防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

(二)古城所在城市在城镇规划中应制作消防专项规划

目前各地古城在城镇规划中尚未对消防进行专项规划,往往只在整体规划中城市给水项目中简单概述一下消防给水,这就造成城市建设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执行依据和具体参数,导致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功能未配套,古建筑体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将先进的管理经验注入到古城镇消防安全管理中

从2009年伊始全国陆续开展了防火墙工程,提出政府四项制度、消防监督队伍四个、农村四个基础和企事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2012年提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这些先进管理经验得到了全国范围的广泛认可,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效,但是城市的发展和古建筑体间的时代矛盾导致这些先进的管理经验未能有效注入。

(四)对古城镇的商家住户进行户籍化管理建档造册

古城镇幅员面积不同,但是消防管理的内容几近相同,对营业的商家和居住在居民院落的居民建立专门的消防档案时非常必要的措施之一,有了消防户籍化档案的建立和登记,我们可以掌握整个古城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消防的集中培训和宣传教育,更好地宣贯消防法律法规和逃生自救知识。

(五)明确建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目前,消防法只针对距离公安消防对教员、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求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这极大地限制了古城消防保护的发展,应当明确古城镇建立专门的义务消防组织或者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消防职责范围,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开展灭火演练和实施灭火救援等消防工作,并由当地消防机构指导业务工作或者归属当地消防机构管理,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根据古城镇特点明确新改扩建建筑要求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后勤文化;学习型团队;细节工作文化

高校后勤文化是指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以后勤职工为主体,以“三服务、两育人”为宗旨,在长期的管理服务、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后勤特色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思维方式的综合体,其宗旨是能更好地实践后勤的育人功能,实现育人的目的。高校后勤是保证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基础,而后勤文化更是和谐校园的精神支柱之一。后勤管理工作者要加强后勤文化建设,促进校园和谐发展。

一、做到“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是当前社会生活的主旋律,和谐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更是高校后勤自身发展的要求。文化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和实施途径。以人为本的管理是以严格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将“人性”融入管理,使员工在有“人情味”的管理制度下,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高校后勤要实现和谐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高校后勤“以人为本”有双重含义。一是“以师生为本”。后勤服务的对象是师生,师生的满意与否是评价后勤服务的唯一标准,全心全意满足师生服务需求是后勤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后勤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旦脱离师生需求,就背离了服务宗旨,后勤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师生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把满足师生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作为我们的根本任务。二是“以后勤员工为本”。做好后勤服务,员工是第一要素,只有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凝心聚力,共谋发展,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因此,在后勤管理中,要做到刚中带柔,严中带宽,关心员工,尊重和维护员工的尊严与权利,让员工在受到尊敬和尊重的过程中学会在工作中尊敬和尊重他们的服务对象;坚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员工进行心与心的交流,尽量满足其发展需求和欲望,追求员工价值最大化,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地激发员工内心深处的干劲和潜能,不断提高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及时化解和消除各种不和谐的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师创公司愿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学院后勤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打造学习型团队

在学习型团队创建活动中,要营造浓烈的学习氛围,必须更新观念,观念上的落后是打造学习型团队的最大障碍。要想方设法让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实现学习与工作的融合,让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思想深入人心,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其一,推行“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制度。要求员工把学习当成工作的一部分,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并将学习视为一项必要的工作,养成每天不断地学习,终身坚持学习的习惯。在比学赶帮的过程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达到凝心聚力共同学习的作用。

其二,搞好培训是追求高雅的学习文化的重要途径。在培训工作中,我们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根据人才成长的规律和教育培训的要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激发人的内在动力和潜力。在培训中一定要把培养目标的定向性、培训内容的多样性、岗位培训的有效性紧密地联系起来,并注重文化教育与业务技术教育相结合,内部培养与外部培养相结合,理论、技术学习与考察实践相结合,全面提高后勤人员的综合素质。

其三,要经常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劳动竞赛活动。竞赛活动能促使员工掌握技能,苦练内功,通过技能比武,展现员工应有的风采,在实际工作中,技能比武往往能使员工感到工作的幸福,让他们在生活中充满自信和朝气。不仅实现了员工的人生价值,也为学院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其四,要学安规,消除事故,在所有后勤服务内容面前,安全是最大的前提。如果不重视安规的学习和运用,隐患就会冒头。如何处理好工作与安全的关系,就要靠员工的觉悟和素质。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前提和条件,对于各项后勤服务来说,搞好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建立完善的安全体制是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有力的渠道和措施。

其五,要以人为本,发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班组的凝聚力。各级管理者应该结合市场经济、学院、后勤服务和班组的特点,全心全意依靠员工,从自身做起,提高对班组管理的认识,重视支持班组工作,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让员工找到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感觉。使班组成员在勤俭节约和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下,潜移默化,自然感受,找出班组成员产生各种思想问题的原因,及时、准确地采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的方法。使员工分清是非,端正认识,提高免疫能力,来提高班组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转贴于

三、推行细节工作文化

在高校做后勤服务工作,在享受着浓郁的人文氛围的同时,也面临着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这要求工作要更加注重细节,细节是展示文化的窗口,细节是服务育人的过程。细节决定质量、细节决定水平、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未来。后勤服务工作更应注重细节管理。细节是后勤服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有力表现,任何一个环节的薄弱或是疏忽都有可能导致服务质量的滑坡。后勤服务只有细致入微地审视自己的管理过程,把握细节、精益求精,才能让服务日臻完美。

首先,应关注细节。对细节的关注首先是对人的关注。关注每一个师生,滋润每一片心扉。师生是学院的主体,作为后勤服务工作者,我们应首先热爱师生,始终把师生放在心中,做师生的知心朋友,关注师生的生活,关注师生的需要。市场经济时代,学校发展的竞争日趋激烈,今后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将是细节的竞争,作为后勤工作者,我们只有注重细节,在每一个细节上做足功夫,建立“细节优势”,才能为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保障。

其次,以体察凸显细节。在后勤管理与服务中,细节散落在草丛中,需要寻觅,它随时都等待后勤工作者来捧起。一是要时刻体察“民情”,用“促膝谈心”的方式深入师生中间,体验师生的情感,换位思考,理解师生的需要,掌握工作中的真实情况,洞察服务中的短板;二是要时刻体察自身,“每日三省吾身”,反思自己的言行,检点自己的作风,勤勉自己践行职责和承诺情况,为学院多干实事、为师生多做益事。

最后,要细心对待每一项服务工作。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要始终热情倾听和努力解决困难,做到微笑、细致、周到服务;对于每一次停水停电,要做到对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影响最小;对于师生的每一次报修,要及时到位并解决问题;对于每一个工程,要处理好每一个环节的细小问题;对于师生的每一次善意的批评,要虚心接受并积极改进工作;对于每一次的服务,要主动检查自己能不能把这项工作完成得更好。

总之,作为后勤工作者要主动发现并研究后勤服务中的问题,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做好自己的工作,注重细节,从身边做起,为构建和谐校园奉献自己的力量。

四、建设和谐共进的团队

第11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建议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早已被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看作是事关国家长远利益和本国经济政治的根本制度能否正常运转的重要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如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本人认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行专门的立法

可以说成功缓解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过大问题的几个国家,都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任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中日本的区域经济政策完全以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来推进,而美国、德国也都有相关的专门法规出台。日本政府无论是对全国性开发,还是对地方性开发或特殊性开发,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并根据各项法律制订了相应的计划,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了政府各项开发政策的实施;美国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对落后地区援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所有的程序和过程都在严格的法律控制之下,防止发生将资金挪作他用,而使项目夭折的事情,保证了援助项目落到实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德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使得平衡区域差异成为各级政府的共同任务,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提高到了基本法的高度。

2充分运用了财政政策的相关工具

首先,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别税制。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通过差别税制积极培养落后地区的良性循环能力。其次,要对落后大的地区转移支付,这里可以以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作为借鉴。其特有的转移支付机制充分体现其合作性财政联邦制的“合作”性质,即通过财政手段实现州之间或地方之间人均财力的相对平衡,为确保各地区居民能够实现这种相同的生活水准创造条件,这正是德国财政制度的核心。

3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的金融政策

区域协调性问题处理的比较好的国家都十分关注运用对落后地区倾斜的金融政策来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实行对落后地区倾斜的金融政策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的倾斜。考虑到落后地区货币乘数较小的现实,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而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也是落后地区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应该有效的反映资金的稀缺、投资的风险,利率也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作为资金流向的导航器。其次,采取积极政策合理推动落后区域金融的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及制度创新。理念创新是实现由传统经营理念向现代经营理念的转变。落后区域金融发展滞后,固然有外部环境的制约,但内部理念的落后也是重要因素。

4加大国家对落后区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

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一个前提条件,包括交通、通信、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落后地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这方面的建设,这就需要国家加大相关的投资力度。同时,要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发展战略的同时,高度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以德国为例,其在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发展战略的同时,也要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使得区域间经济能得到协调发展。

5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劳动者素质

美国政府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的政策导向,主要是着重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私人资本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核心是要培育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的创造能力和持续发展的竞争力,认为政府的扶持是必要的但也是次要的。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当前对人力资本的公共投资占GDP的比重正在逐年增加,可见国家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这一问题也高度关注,但高等教育的投入并未随之增加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6使地方政府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

德国所采取的这一政策十分值得我国借鉴,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如果使地方政府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而中央政府主要发挥居中协调作用,则更容易解决“诸侯经济”导致的各种矛盾。

具体的做法可以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政策合理性及相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建立专门的部门定期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

7合理利用外资

我国经济发展不能过分依赖海外资金,同时引进外资时应在吸引直接投资上下工夫。外国资本的流入如果处理不当,有时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特别是在短期资金和那些随时可以兑现逃走的证券投资的管理上。由于目前通讯手段十分发达,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市场稍有风吹草动,证券投资资金在瞬时内就会抽走,从而对一国的对外支付造成严重压力。

8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德国经济的中坚力量,其实并非作为工业巨头的诸多大企业,而是众多的中小企业。为支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德国采取了设立州投资的银行,设立中小企业资助项目、中小企业参股基金、市场开发项目,为中小企业创造、保证就业、提高竞争力,以及对出口市场的开拓、培训和技术应用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成立巴伐利亚建设融资促进银行,为企业申请商业贷款提供政府担保;成立巴伐利亚风险资本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等一系列手段。而这一点与我国实际也相吻合,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无疑是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一环。

第12篇

论文摘要:相对于传统教学模式,建构主义模式下的体育教学在教师、学生、教材、嫌体四个要素中全方位的突破,建构主义的历史教学模式主要有主架式教学、抛猫式教学、随机进入教学。当然运用建构主义的体育教学应“因时因地”制宜,不能死搬教条。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的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即旧知识或社会性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材料,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习,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建构主义学习环境提供了理想认知工具,能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

本文将建构主义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对比,并探讨建构主义模式下的历史教学方法。

一、两种教学模式的比较

1.学习目标是深层理解。从学习的目标来看,传统教学中,知识获得是学习的重要目标,而知识获得有不同的水平,学习者可能只是记住了一些概念、原理,但并没有真正理解它的含义,或者只是有一些字面的理解,只能应付课本上的典型习题等。而建构性的学习和教学则要对知识形成深刻的理解,这意味着学习者要切人某个知识主题或一门学科的核心思想,要能对这些内容作出明确的辨别,作出合理的推论和预测,对有关的现象作出自己的解释、判断,形成自己的见解,并能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具有一定复杂性的问题。应用到历史教学上,就是我们不应该仅仅让学生死记硬背历史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而是让学生对历史事件形成深刻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理解构建核心思想,形成自己的见解。

2.学习的内部过程是高水平思维。在传统教学中,学生学习时的主要任务是对各种事实性信息及概念、原理的记忆、复述和简单应用,建构主义的学习和教学则要求学生通过高级思维活动来学习,学习者要不断地思考,不断地对各种信息和观念进行加工转换,基于新经验与旧经验进行综合和概括,解释有关的现象,形成新的假设和推论,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此作出检验。启发学生的积极思考,引导学生作出合理的预测.进行深层次的学习。

3.学习的情境是充分的沟通、合作和支持。在传统的教室中,交往和交流的形式比较简单,也不够充分,教学中最主要的交流形式是教师讲和学生听,仅有部分师生交流。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知识的建构,是知识的生长,是新旧经验的相互作用,而不简单是知识的传递和接受。在建构性的学习和教学中,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将更为充分。教师开始提出一些能激发思考的问题,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的看法,建构性的学习和教学强调学习者的主动探索。通过一些问题,引导学生主动去探究。

4、学习的信息与建构工具是多样的、情境性的。在传统教学中,学生的主要信息源是课本中的文字、图片以及教师的讲解、板书和综合等,这是与讲授式的教学方式相适应的。而在建构性的教学中,学习者可能要做现场测查和实验,或者到图书馆去查阅有关资料,查阅各种多媒体百科全书光盘,也可以通过电话、国际互联网络等直接访问有关专家或实际工作者,所有这些信息都可能对学生的思考和探究活动起到有力的支持作用,课程和教材的含义被大大地扩展了。体育学科的学习媒体就是极为广泛的,有许多教学资源可以利用,可以去参观比赛,自己去查阅资料,利用音像制品等手段,丰富体育教学,引导学生构建新知识。

总之,在两种模式中,教师、学生、教材、媒体四个要素有着完全不同的作用。体育是一门知识性的学科,也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的内容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体育教学应该注重学生知识体系的构建,注重对过去人类生活的体验,引发对今天生活的借鉴,提倡学生主动探究,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运用全新的教学方法,构建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素质的培养,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建构主义模式的体育教学方法

在建构主义教学模式下,体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架式教学维果斯基认为.在儿童智力活动中.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原有能力之间可能存在差异,通过教学,儿童在教师帮助下可以消除这种差异,这个差异就是“最邻近发展区”。教学可以创造最邻近发展区。因此教学绝不应消极地适应学生智力发展的已有水平,而应当走在发展的前面,不停顿地把学生的智力从一个水平引导到另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这就像建筑行业中使用的“脚手架”一样,其实质是真正做到使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历史课本学生都能自己看懂,教师在教学中起怎样作用呢?这就要求教师围绕当前学习主题搭一个新的更高的支架,把复杂的学习任务加以分解,以便把学习者的理解进一步引向深人。

2.抛锚式教学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要想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达到对该知识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联系的深刻理解,最好的办法是让学习者到现实世界的真实环境中去感受、去体验(即通过获取直接经验来学习),而不是仅仅聆听别人(例如教师)关于这种经验的介绍和讲解。这种教学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真实问题的基础上。确定这类真实事件或问题被形象地比喻为“抛锚”,然后围绕“锚”组织教学。这就要教师选择出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并确定整个教学单元的内容和进程,让学生在现实世界的真实环境中去感受和体验该知识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联系,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协助学习,来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例如在学习篮球投篮这一课时,教师先“抛锚”:我们打篮球都必须投篮才能得分,请你描述一下如何投篮才能进。鼓励学生围绕这一内容进行积极发言,然后,教师提出,低手投篮和高手投篮的的不同作用?分别在什么时候应用?如何进行有效投篮?学生通过阅读讨论学习了新的知识。这是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顺利地实现对新知识的建构。

3.随机进人教学学习者随意通过不同途径、不同的方式进人同样教学内容的学习,从而获得对同一事物或同一问题的多方面的认识与理解,每次进人都有不同的学习目的和问题侧重点,因此多次进人的结果,绝不仅仅是对同一知识内容的简单重复和巩固,而是使学习者获得对事物全貌的理解与认识上的飞跃。

三、运用建构主义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1、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我们运用比较成熟的主要是支架法,抛锚法和随机进人法。但在实际教学中,不一定采用某种单一的方法,也可以将两种以上的方法结合在一起以某种方法为主、其它方法为辅,灵活加以运用。

2、不管是用何种教学方法,均应充分考虑以学生为中心的三个要素:即发挥学生的首创精神,知识外化和实现自找反馈。

3.教师要考虑如何站在稍稍超前于学生智力发展的边界上(即最邻近发展区),通过提问引导讨论,切忌直接告诉学生应该做什么(即不能代替学生思维)。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学生,危机,关键,防范措施

 

初一新生,走进中学,似乎一切都是新的:新的学校,新的老师,新的同学。面对新的环境,新的老师,新的同学,大部分学生可能会感到陌生、孤单和不适应。如何使学生尽快适应新的变化,学生在初一阶段有哪些发展的危机和关键问题,应如何应对,就摆在了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面前。

按照埃里克森的理论,中学生发展的关键是自我概念的整合问题,是自我意识的统一还是分裂的问题。但作为初中一年级新生来讲,则有两大发展的危机,两个发展的关键期值得我们教育者特别的关注和防范:

第一,初一入学以后学习适应性的问题。小学阶段学科少、老师少,学生对老师很熟悉。初中以后,学科多了,教师多了,教师的个性差异也很大,学生每一堂课都要面对一个独特的面孔,学生会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以至于整个学期的学业失败。作为教师,我们应该积极帮助学生了解初中学习的特点,帮助孩子们跟我们的学科教师进行沟通教育论文,让学科教师把自己介绍给自己的学生,让学生们在师生之间的互动之中去了解老师。让学生在开学之前就知道自己面临的是什么样的学习生活,对各科的特点和方法有一个基本概括和了解,让学生走好第一步。

第二,学生自我意识的空前高涨论文格式范文。自我意识为什么会在初中一年级空前高涨?这是和学生的生理发育直接相关的。初一学生多数都进入了青春发育期,由于性的成熟,带来个体的自我感受的突变。学生不会再愿意把自己处在一个权威控制下的什么事情都不能做主的位置上。他们的自我感觉会空前良好,觉得自己已看清了世间万物,自己长大了,这就是初中一年级学生由于生理发育带来的自我意识的突变。所以,初中一年级学生,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这个阶段人际矛盾特别多。女孩子之间传闲话,使本来很简单的同学关系变得异常复杂。男孩子则个个觉得是天下第一,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而互不相让。这个时期学生的行为问题违纪问题特别多,其根源就在于他们不能够正确看待自己,不能够正确处理自己和他人的关系。因此,老师应该特别关注孩子自我意识的调整,要让他们从多个侧面去认识自己,去整合自我评价与他人的评价,整合过去的我与现在的我,让学生自己对自己有一个适度的评价,不再处处实施以我为中心的行为模式。

总之,我们做教师的应该积极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初中的学习生活,运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因生理问题带来的成长中的烦恼,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进而发展自我,成就自我。让我们的学生健康成长和顺利发展。

第14篇

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至8月8日,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对全市10个县区所属41个乡镇开展了为期40天脱贫攻坚领域专项巡察。现将发现的扶贫项目方面问题及建议反馈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一、提升认识,高度重视

    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聚焦“六个围绕、一个加强”,紧盯脱贫攻坚领域违反政策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面系统开展了巡察。9月14日,市委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巡察情况汇报,并明确作出认真整改的批示,请各县区高度重视本次巡察整改工作,认真研究,成立专门组织负责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巡察问题在我市全面整改,着力提升脱贫攻坚工作成效。

二、主动认领,举一反三

    各县区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根据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提出的问题,逐一认真对照自查,主动认领,举一反三,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问题整改台帐,狠抓整改落实,确保问题在我市全面整改销号。

三、集中攻坚,全面整改

    各县区针对本次巡察发现危房改造项目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理清存在问题的症结,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集中攻坚整改问题。针对发现的政策落实有偏差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针对项目推进缓慢的问题,要明确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任务如期完成;针对项目弄虚作假的问题,要严查严办,追回损失,对发现的犯罪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各县区要以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为契机,在全面整改,狠抓落实的基础上,完善各类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扶贫项目顺利实施,全面提升脱贫工作成效。请各县区于2018年12月25日前报送针对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发现的扶贫项目方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整改台帐(要求正式行文,同时报送word和pdf格式电子版)。

报送地址:

联系电话:

第15篇

关键词:地面观测仪器;常见问题;维护办法

中图分类号:P4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198

1 库伦期概况

库伦旗位于通辽市西南部,东邻科尔沁左翼后旗,南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彰武县,西连奈曼旗,北临开鲁县。地处E121°09′~122°21′,N42°21′~43°14′之间,面积4716hm2,其中耕地920hm2,生产荞麦和杂粮杂豆,被誉为“中国荞麦之乡”。库伦旗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平均降水量小,春旱严重,年平均降水量为417mm,年平均气温为7.2℃。

2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的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包括感应元件、转换系统和显示记录仪表。气象仪器条件要求满足以下:仪器满足规定时间响应速率、测量范围、测量精度和灵敏度。仪器性能需长期保持稳定。仪器标尺其关系曲线的年变率应低于允许的测量误差。

3 仪器常见故障及处理办法

3.1 观测数据缺测或异常

地面自动站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观测数据缺测或异常现象,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处理会直接影响台站的地面观测业务质量。数据缺测或异常现象有以下几种情况:计算机病毒感染,采集软件不能正常运行;自动站运行时间较长,造成采集成功率下降;计算机与采集器时钟不一致;自动站数据传输线故障(断线或虚接等原因)导致自动站数据缺测。

3.2 温度表液柱中断

地面气象观测温度表常见故障是液柱中断。液柱中断有加热法、冷却法、手甩法和撞击法等4种排除故障处理办法。常用的是撞击法,在桌面上垫几本书,把左手掌心放于书本上方,掌心向上,然后让温度表撞击左手掌心,反复进行撞击操作,直至温度表液柱中断位置重新连接为止。

3.3 蒸发器内水强降水溢出问题

蒸发器内水强降水或夏季雨季时出现溢出的现象,由于不守班或突发降水,使测报人员未能及时取出蒸发器内多余水时,蒸发器内水溅出或外溢导致观测记录失真。为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可在蒸发器旁安置1个溢出瓶,用1根试管1头通过帽盖中央,另1头露出瓶盖,将发生强降水时,要提前将该设备放在蒸发器附近,并将蒸发器的倒水嘴与溢出瓶的橡胶管相互连接有强降水时,蒸发器内的多余水将流入玻璃瓶,解决了水外溢问题。

3.4 压温湿自记仪器

压温湿自记仪器的自记笔尖容易出现问题,笔尖设计为敞开式三角型漏斗结构,该结构容易让已吸入墨水受外环境的影响,假设从笔尖部位吸收较多的水气使墨水就会被稀释,影响下次的使用,还易引起漏墨的问题。如果出现仪器漏墨,采集的数据精确度会受到影响,值班人员要及时加墨水排除故障,有必要时更换自记笔尖排除故障。

3.5 滞后降水的处理办法

降水停止后,经判断有滞后降水(2h内),按以下方法处理:滞后降水发生的当前正点,需在当前正点后5min内进行数据质控维护(删除滞后分钟降水)并上传,并对影响时次(降水停止时次)再次进行数据质控维护上传更正数据文件。

3.6 自动气象站供电中断

如果是电力局维修设备引起断电,应马上启用发电机供电;如果是线路或仪器故障造成供电中断,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而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并及时检修处理故障。

4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维护办法

4.1 更换地面气象仪器

避开雨雪天气,并且要快速,安装准确无误。压、温湿自记仪器要求在20:00观测之后更换,并且检查好自记仪器运行是否正常。温度表更换检查好水银柱有没有氧化、酒精柱有没有中断等情况,有氧化的仪器最好不使用,更换备用仪器。

4.2 雨量传感器的维护办法

维护雨量传感器先断开传感器信号,避免出现雨量野值;查看漏斗通道中是否有堵塞,可以使用中性洗涤剂清洗漏斗表面。维护完后,按照规范要求安装仪器,并重新连接信号线,查看雨量器高度是否正确,检查运行是否正常。

4.3 蒸发器的清洁维护

蒸发器内杂物对蒸发量产生影响, 所以蒸发器内水要保持清洁,如蒸发器内有杂物及时更换水, 更换的水量要与更换前的水量一致,保证蒸发量的真实性。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的正确维护和故障处理,使地面气象观测仪器正常运行,提高气象要素的准确性、比较性、代表性,更好地完成地面气象观测任务。保证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可靠的、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