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行政管理学位论文范文

行政管理学位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行政管理学位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行政管理学位论文

第1篇

一、“学术失范”的社会学阐释

学术规范是一个以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的大致认同和确认为前提的,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动态性的系统,是在长期的科研学术活动中形成的多维度、多层次的道德公约和行为准则,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指示系统,要求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必须严格遵守。其内涵丰富,绝非仅仅指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和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

1897年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卡姆(EmileDurkheim)将“失范”一词引入社会学,描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出现不协调时的一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他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失范只是暂时的规则匮乏状态,社会习俗仍旧可以规定和协调的社会器官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社会分工论,1893)“能够限制个体欲望的特殊规范类型的缺席状态”(自杀论,1897)。可见,失范是一种制度性,文化价值和道德伦理性的规则缺席或弱化的状态。借用社会学“失范”理论“学术失范”表现为特定时期发生在学术领域的、学术规范的弱化甚至丧失的一种无序状态。学术失范的表现各式各样,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之一的学位论文失范也属于其范畴。

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的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为四类:

(一)学术道德层面的失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学界或学术共同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该具备的学术理想和核心价值观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应遵守的学术伦理准则,强调的是一种严于律己的境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术道德失范突出表现为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截取拼凑和大篇幅抄袭剽窃的现象;或采取改头换面篡改、编造、杜撰科研数据或参考文献的现象。如此往复,大量低水平重复和学术垃圾导致了学术泡沬的产生,其危害不言而喻。

(二)学术研究程序层面失范

学术研究程序规范包括选题要求、文献调研、形成假说或观点的要求、术语界定的要求、制定研究计划的要求、收集和筛选资料的要求、拟定大纲的要求、格式行文的要求。程序性的失范其实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操作技术性的失范。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多数是对已学理论的梳理或重组,缺乏实证性、创新性;对文献的检索搜集不够,积累不够充分,对相关领域、相关研究的前沿和动态了解不足,选题缺乏新意和深度;学科的强应用性决定了部分选题开展须建立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而多数学生懒于调查实践、闭门造车,甚至编造数据,主观臆造论文结论;参考文献数量较少和质量不高,外文资料的搜集不足,对文献缺乏批判性和整体性的把握,所选文献的信度没有基本的判断,文献综述不到位等。

(三)学术研究方法层面失范

“科学研究方法论探讨科学研究的发生、形成、检验以及评价的方法论问题,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方法论的桥梁。不同的研究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研究价值和学科特性,行政管理学在其学科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解释性研究、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研究方法上以概念演绎和理论分析为主,缺乏科学主义的实证思维方式,缺乏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训练,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的训练。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几乎没有涉及研究方论的运用,有部分同学文章中提到研究方法的应用,但是显然不懂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关系。

(四)学术制度层面失范

制度规范是学术规范制度化的产物,是保证学术研究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明文规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主要包括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评审规范和处罚规范等。目前,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存在的制度性失范,主要是日常论文管理工作的统筹不够科学,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安排学生实习、有指导论文进展、另外兼顾学生就业;评审规范设置相对科学合理,但是评审制度落实有待改进,使得评审不够严格,有效的监控流于形式,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防范的作用。

三、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失范原因探究

(一)生态因素:先天的规范缺失和后天能量释放不足

从行政管理学学科建设和学科教育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历程来看,该学科学术规范先天不足,后天功能萎缩。我国行政管理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及学术规范建设历程二者在时间上错位,学术规范建设晚于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致起步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管理学术活动在十多年的进行中无章可循、无范可模;在行政管理学科发展中,忽视了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的学术规范建设,而且长时间的讨论和争鸣,没有明确权威的规范加以规制行政管理学的学术研究。行政管理学学术规范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基本规范的实操内容没有很好的得到普及,本来具有的正能量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功能趋于萎缩。

(二)价值因素:价值观偏离和规范内化的失败

在社会转型期,受到西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和学术规范价值内化失败,导致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作祟,使学生越来越重视实用价值和实际利益,价值观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观。这是因为行政管理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直接导致学生科研基础能力的知识欠缺;教学方式传统,学生的探索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不足;宽松的学生管理和评价制度缺乏有力的外在监督,使学生顺利毕业,但是难以就业,求职时“万金油”专业显得毫无竞争力、加上外在就业环境的严峻冲击,学生浮躁的心变得躁动,部分学生疏于学业参加没有任何挑战的社会锻炼,部分学生致力于死记硬背备战考研,努力提高自己的敲门砖,各届学生如此往复地为现实利益奋斗着,现实利益的实现成了学生的核心价值观,由学术规范内化的学术求真意识、学术创新精神从未和他们有过任何交集。

(三)能力因素:学生自身科研积累和科研能力不足

基于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本科生应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但本科生的关注重点则是通过顺利毕业,迅速找到心仪的工作,普遍对如何提高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不感兴趣。本科生普遍缺乏问题意识和质疑精神,习惯人云亦云;资料检索和文献鉴别、文献批判、文献整合综述能力不足,通过分析、鉴别社会现象与其关键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构建研究假设、模型能力欠缺,选择适宜测量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和抽样方案的能力有待提高;力、和学术话语表达能力需加强;极为重要的是论文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方法论理论和实践训练的极度欠缺。

四、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失范的矫正对策

(一)注重过程监督和管理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不是一般的等同于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须长期规划的动态师生互动和学生成长过程。要树立大论文观念,即把本科生毕业论文作为凝聚其基本科研能力的体现,对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大学四年全过程,时间长、方面多、环节多,做好过程控制和管理非常重要。在总体培养思路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把上述过程分解为若干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实施路径和应达到标准,真正形成前呼后应的递进关系。要根据培养要求,细化具体内容,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培养过程有布置、有检查、有督促、有评价、有激励,不断促进学生科研能力的提升。

(二)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的科研作风和态度

治理行政管理学术学位论文失范要从大学入学开始抓起。针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教育,学术界和高校要结合我国转型时期新的时代特点不断促进学科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引领行政管理学界逐渐形成“求真、创新”的良好学术风气,建设专门的行政管理学学科特点学术研究规范,通过多种手段,切实落实在新一届行政管理本科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使这种规范通过长时间的约束逐渐内化为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和科学基本素养。另外,以本科生导师制为先导,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在重视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有意识地开展专业化的研究方向的引导工作,让学生了解导师的研究取向,最好能参与学术课题的相关活动,体验和模拟科研的操作,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热情。

(三)建立相应课程及考评体系,奠定论文写作基础

遵循因材施教和循序渐进的规律,科学规划和统筹本科生教育的培养阶段和教学管理计划。各高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类别、培养目标等,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学课程评估体系,合理评估现有的课程设置,根据不同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基础及通识类课程模块、专业核心课程模块、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方法与技能课程等模块的权重,加强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为学术研究提供基础支撑。重点要协调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均衡定性课程和定量课程的比例。加强过程性评价的考核方式,将学年论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与毕业论文融为一体,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凸显本科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实际考察学生的基础科研积累和科研训练状况。

(四)遵循科研训练渐进原则,提升科研素养

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就应该科学规划,将毕业论文撰写要求的基本素养融入到整个学科教育和培养过程中,以必修学分的形式要求学生积累基本的科研素养,有了这种平时的积累并将平时的学术积累渗透到毕业论文中,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论文撰写环节的孤立和滞后,而且也可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强度,以提高论文的指导质量,进而提升论文水平。具体来讲,就是要树立大论文观念,科学规划,建立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一般范式,将整个本科教育阶段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本科一、二年级作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阶段,奠定论文开展的知识性功底;在三年级开始以毕业论文写作的流程为模拟,完成课程论文的考核,进而将基本学术规范内化到学生的科研行动中。

(五)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规约关联主体的相应行为

第2篇

一、行政管理学科中问题研究的价值

所谓问题研究就是以“问题”为对象,基于问题解决的研究。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尔认为,“科学以问题开始,以实践或者理论问题开始。”[1]问题的发现和提出,既表现了人类认识已经达到的高度,又成为人类实践和认识进一步发展的新起点。我国学者王晖指出“人们确定了认识目标以后,接踵而来需要考虑的就是为达到目标,思维应该如何起步。任何理性认识的形成,都是从问题开始,并逐步展开其理论的。对问题的抽象程度、抽象方式的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理论”。[2]“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而言,淡漠问题意识,脱离时代与社会现实,无异于切断他们发展的源头,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学术的生命力将随之枯竭。”[3]对于行政管理学科来说,凡是令人感到疑难困惑并且是有意义的行政管理问题,都是行政管理学科“问题研究”的对象。

1.问题研究:行政管理学科产生的本源。回顾西方行政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看到:行政管理学科自产生开始就是以问题取向为特征的。正是由于政府规模的日益扩大,政府职能的日益复杂,美国学者威尔逊主张建立一门学问去研究探讨政府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更有效地发挥其职能。威尔逊和古德诺通过对国家职能与政府职能的比较分析,明确了行政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从而实现了行政学与政治学的分离。泰勒、法约尔等学者积极倡导运用科学管理理论推动政府行政与管理的科学化,主张将官僚组织和行政效率作为行政学研究的重点,并将“科学化”视为实现政府目标的根本手段。可见,行政管理学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种以问题为本的研究,其学科的重要使命和活动方式就在于对时代提出的行政问题进行解释和分析。行政管理学在我国的发展也体现出问题取向的特质。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行政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及时捕捉行政改革过程中重大难点、热点问题并作出解答。正是在这种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很快地在我国发展起来。

2.问题研究:行政管理学科发展的基础。“问题研究”是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出发点的研究模式,其研究的目的在于增进、深化和拓展对行政实践问题的认识,并将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这一过程和结果不仅有助于人们对该问题及该类问题的了解、评价和解决,还有助于为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服务。问题研究贯穿于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当这个过程所达到的结果能够构成新的行政管理学知识增量,从而能够有效地纳入行政管理学科建构之中时,行政管理学科建设就能切实推进。问题研究也是理论和实际之间互动的起点。它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以实践问题为中心,强调现实性和体验性,从而使行政管理学者有机会了解行政管理工作的真实情境。行政管理学者通过考察现实问题和具体的工作情境,能够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从实践中去探寻问题的来源,使实践和研究融为一个整体。

3.问题研究:行政管理学科发展的现实要求。随着我国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要求行政管理学界为行政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为解决日益复杂的行政管理问题出谋划策。但是到目前为止,许多行政管理学者以通晓西方行政学理论为荣,却不去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或者不顾中西现实环境的差异照搬西方行政管理的实践,缺乏原创性问题研究。行政管理学理论研究与行政改革实践之间存在的显著差距,是导致我国行政管理学“身份危机”的重要影响因素。正如北京大学赵宝煦先生所说:“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研究,要想得到社会认同,就必须能回答当前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提供解决当前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最佳方案。”[4]行政管理学研究必须面对行政改革、政府改革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把视野和触角伸向活生生的行政活动。行政体制改革中关于政府职能定位、行政方式改革、行政法制与伦理、行政人员素质提升等重要行政实践问题,都需要行政管理学提供有说服力、有操作性的指导。行政管理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发展和繁荣,取决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回应和满足中国行政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需求。

二、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学问题研究的状况

1.问题意识淡漠。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创建时间较短,属于“后发型”学科。行政学最初是政治学的分支学科,后被划归管理学科,人们对行政管理学学科属性的表述尚未完全达成一致,在学科体系、发展取向以及方法论框架等方面仍未形成成熟模式。很显然,我国行政学学科的现实导致学科研究的原创性工作很艰难。因而,有些学者弃难就易,不是去研究问题,而是把自己关在象牙塔里,热衷于概念论证和逻辑推理,热衷于写不痛不痒的文章。从专业发展的角度检视与翻阅行政管理学科论文和著作。“我们发现许多研究并没有明确的研究问题,一些研究中虽有问题但价值性不足,大量研究中则充斥着看上去似乎是研究问题实际上又不是的伪问题,甚至在已立项的课题中也有不少是伪课题。”[5]行政管理学界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问题意识,不善于去发现有价值的真问题。“当我们将这些人的研究置于相关的学术传统之中,根据社会科学场域的学术标准对其进行评价时,或者试图在其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时,却只能发现……他们的研究在学术上并不具有什么意义,不仅没有在前人就此问题而形成的知识脉络上对既有的理论进行证明或证伪,也没有作出理论上的创新,成为其他社会科学研究者深入研究此一问题的知识基础。”[6]

2.就问题研究问题,脱离理论基础。从目前行政管理学科五花八门的学位论文题目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内容宽泛的领域,研究的问题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学等等诸多学科。按此推论,我们应该满心欢喜地看到问题研究在行政管理学领域呈现的欣欣向荣之态,可当我们冷静下来仔细审视,却发现这并不是行政管理学科真正需要的问题研究。问题研究的过度泛化,使得行政管理学科的专业属性受到影响,学科发展难以从问题研究中受益,因而进展缓慢。如果一门学科不能体现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差异,或者不能说明它与那些在社会现实研究方面内容最相近的学科之间的差异,那么这门学科存在的意义何在呢?学科研究的问题不等同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果只停留于泛泛的现象描述,没有经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思维过程,这样的问题就不是真正的研究性问题。我们看到,目前相当数量的研究只是就事论事,并不触及问题的深层,这对于行政管理学科的发展是没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还有一些问题研究没有体现专业研究和非专业研究的区别,缺乏专业研究要求的基本范式、论证逻辑、阐述方式等,从而失去了专业研究应有的理论深度。

3.思路狭窄,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在解决问题的能力上明显暴露出无力之态。“严格地说,在过去20多年中,中国公共行政学整体上并没有对我们这个处于巨大变革之中的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出建设性的贡献。”[5]在研究理念上,人们过于注重理论的演绎,经院式的学术习气束缚着学科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在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上,行政管理学对其它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成果吸取得不够,缺乏从多学科的角度透视中国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从而使这门学科的问题研究显得干瘪空洞。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内容越来越窄,难以全面、系统、深入地解析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难以为行政改革与发展提供有价值的解决问题之道。在研究方法上行政管理学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长期以来,我们重视质的分析,忽视量的研究;重视规范分析,忽视实证研究;习惯于静态描述,忽视动态分析。由于行政管理学科的问题综合性较强,要真正找到符合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就需要多种研究方法的灵活运用。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的方法仍然比较单一,难以满足问题研究的需求。

三、加强行政管理学科问题研究的路径

1.明确学科使命,强化问题意识。首先,真正的行政管理学者必须具有学科使命感,深刻认识行政管理学科的社会使命,自觉地把行政管理学科的研究与我国行政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起来,关注行政管理学科对现实的回应以及对行政领域的独特贡献。其次,真正的行政管理学者必须具有学科责任感,从现实问题出发并以现实问题为基准,通过自己的努力丰富和发展行政管理理论,积极致力于行政管理学科的建设,以强烈的价值关怀去参与行政管理学的发展进程。再次,真正的行政管理学者必须具备批判和反思的思维品质,拥有自我超越的能力,并将其转化为理性的行动,提高行政管理学的应用水平,拓展行政管理学的应用范围。最后,真正的行政管理学者也必然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以及发现、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3篇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学科具有辉煌的历史,整体实力在国内处于领先位置。中国行政管理学界的泰斗夏书章老先生坐镇中山大学,在其培养下,中大行政管理学人才辈出。行政管理系现有教研人员中, 70%以上的研究人员有过在境外进修和访问学者的经历,这对目前的全球化治理是非常必需的。

在已有学术积累的基础上,中山大学的行政管理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及时拓展新的研究方向,出现了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布局。公共行政理论前沿、区域公共管理与城市治理、公共预算与绩效管理等方向的研究在国内领先,并在县域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电子政务、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方向取得了研究进展。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界、实务界以及普通公民最关注的是国家税收如何使用、政府预算支出如何,而中大在公共预算和绩效管理方面以马骏为引领的团队,受到广东政府高层和中央高层的极大关注和首肯。在珠三角发展规划进入实质性阶段,大部制改革在广东顺德试点,中大对此研究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学生培养方面,中大一向注重行政管理学科的实证研究,对社会研究方法和公共管理研究方法要求严格,在数据处理方面注重社会统计方法的培养。因此,中山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初试中有关研究方法方面的题目要求在国内是最高的,而复试最重要的是考查考生对国内各个高校研究重点的了解和英语表达能力。

推荐指数:

北京大学作为中国社会科学的龙头,建立在社会科学基础上的行政管理自然实力雄厚。行政管理专业依托北京大学的学科优势与政府管理学院的师资优势,培养具有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与法学基础,掌握中外行政管理理论与现代管理方法技术的一流人才。虽然北大在实务领域没有中山大学的优势,但基础理论方面实力强劲。北大行政管理最突出的研究是处于学科基础的行政理论和行政法,以及处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论的最前沿。而在应用研究领域,公共经济和人力资源管理也得到了很好发展。现今的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志在必行,作为中央政府和北京市政府的智囊团之一,北大行政管理系不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机会和挑战都不容小视。

北大对基础理论的要求是该校考核学生的重点。当考生面对众多纷杂的理论时,最好是从一本经典的著作入手,深入把握,并以此为敲门砖来打动导师。

推荐指数: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是公共管理学院的一个建制系,承担着为中国政府组织、NGO组织和企业组织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的责任,也肩负着公共行政学科发展和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任务。值得注意的是,该系主持和出版了多个经典系列的专著与教材,不少教师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得到了政策部门的重视。专职教师分别承担着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北京市政府、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研究项目,将公共行政管理先进理念应用于实践。在对外交流方面,行政管理学系与国内外的大学及学术组织建立了广泛联系,极大拓展了行政管理学系教师的视野及其影响力。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一直致力于学科培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在公共政策方面,拥有国内著名的毛寿龙、张成福等名师;在非营利组织研究方面则有一直笔耕不辍的康晓光教授。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证研究,公共政策和非营利组织研究都是人大行政管理的旗帜,也是人大的特色专业。地方治理和人事行政等方向在年青一代教师的研究下也得到了充分发展。

推荐指数:

北京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依托师范高校心理学和教育学的强大优势,管理学院强大的科研实力,结合其本身具有的社会科学方面的坚实基础,在国内行政管理学界逐渐崭露头角。北京师范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在不断加大对先进管理理论和技术吸收的基础上,依托其在研究非政府组织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其行政管理学科的成长如虎添翼。值得注意的是,在学院,该校也设有行政管理专业的硕士点,研究方向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研究、现代中国地方政府研究、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中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考生报考时要选择适合的院系。

作为心理学研究的泰斗,北师大的行政管理学科在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证研究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非政府组织领域的研究实力也不可小觑,可以和清华大学的非政府组织研究中心一较高下。如果前面介绍的几所大学给你太大的报考压力,但是你又想在北京发展,北师大也许是不错的选择。

推荐指数:

清华大学理、工、文结合,多学科交叉的综合优势,拥有教育、科研所需要的良好氛围,为公共管理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了基础。学院中行政管理特色鲜明的有以下两个研究所:

公共政策研究所:该所在注重借鉴西方公共政策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实践,有针对性地向政府急需和社会关注的其他重大公共政策领域拓展。其中有胡鞍钢、薛澜等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坐镇,加上一批国内外名校毕业的青年才俊,师资力量可以说是国内研究公共政策最好的。

非政府管理(NGO)研究所:研究所以非政府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运作管理、非政府规制及其政策机制等为基本领域,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相当知名度的中国非政府公共管理的一流教学科研基地和思想库。该研究所的科研支柱王名教授是国内非政府组织研究学术界的领军人物。

公共管理作为应用型学科,考试除了基本的理论基础,政府绩效和公共政策研究都非常注重实证的定量分析,而非政府组织研究则对定性和个案研究要求严格。考生复习时要注意对研究方法的学习,既不能忽略统计分析的技术,也不能对定性方法置之不顾。

推荐指数:

南开大学行政管理系始建于2003年6月,由原属政治学系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和外交学三个教研室组成,隶属政府管理学院。政治与行政本为一家,依托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国家重点学科和社会学学科群的强大实力,南京大学的行政管理学科得到了充分发展。作为政府管理学院的一个主要院系,行政管理系拥有较强的科研与教学能力,已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但在师资方面,对于承担本硕博系列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来说有些薄弱,有待进一步扩展和提高。行政管理系的主要研究特色在于公共政策分析和项目管理,在比较行政领域也有突出成果,而就业与创业管理则是国内高校为数不多的研究方向之一。

推荐指数:

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系隶属行政学院,是我国恢复政治学以来高等院校建立的第一个政治学系。虽然吉林大学地处东北,但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基础社会科学的基础上,行政管理系的发展前景光明。依托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政治学与国家建设研究中心,在政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上独立发展的分支――公共治理与公共政策、电子政务专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系实力强大的学科,值得考生关注。

我国目前面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东北地区的振兴急需政府管理创新。正因为如此,吉林大学的行政管理学在彭向刚、张创新等著名学者的带领下,在行政基础理论和法学理论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系的教师多获得政治学、法学博士学位,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方面的基础则略显不足,致使研究生接受多元化知识来源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对于应用型学科的行政管理学来说是一个不太好的方面。

推荐指数:

行政管理系是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组成单位之一,目前该系已形成完整的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系列。同时作为公共管理学院的骨干单位,行政管理系参与南京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人才培养工作。为推动学科发展,行政管理系与国外一些著名高校的相关院系和研究机构建立了紧密联系,一些著名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受聘为兼职教授或导师,学术交流活动频繁。

南京大学行政管理系研究特色在于分工鲜明,该系张康之教授在行政理论和组织理论等研究领域,严强教授在政治学基础理论和公共政策等研究领域,黄健荣教授在公共管理、政府创新等研究领域都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在师资方面,该系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基础构成比较合理,这对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的学科研究极有助益。

推荐指数:

复旦大学公共行政系由原国际政治系的行政管理教研室组建,行政管理专业从原国际政治系政治学专业中孕育和发展起来。公共行政系现有17位教师,其中有我国著名的行政管理学者竺乾威教授,主攻公共管理理论、比较公共行政、组织及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浦兴祖教授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当代中国公共行政、西方政治学说史领域研究突出;陈晓原教授主要在市政学、中央和地方关系、比较行政学、比较地方政府等领域开展研究;唐亚林教授在地方政府与地方治理、区域发展与公共政策、非政府组织与公共治理、中国政府与政治等领域研究突出。这些学者的研究方向都代表了复旦大学行政管理学科的研究特色。此外,一批年轻教授和科研人员也为复旦行政管理学科的发展默默奉献,尤其是复旦大学公共预算与绩效评价中心主任苟燕楠副教授的研究值得关注,因为公共预算和绩效研究已经成为政府活动的重要评价途径。

推荐指数:

浙江大学政府管理系设有行政管理专业,隶属公共管理学院。依托公共管理学院强大的公共管理、政治学、社会学一级学科群,浙江大学的行政管理学科获得了博士学位授予权资格。作为以理工科见长的综合高校,浙江大学政府管理系教师学科结构合理,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为行政管理学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该系最有特色的研究方向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土地制度的相关研究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与公共政策,其中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研究最具优势。凭借浙江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政府管理系在政策研究领域也十分活跃。

推荐指数:

厦门大学行政管理专业隶属公共事务学院的公共管理系,行政管理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公共管理系的主要特色方向为政策分析和地方治理,主要有政策科学界最为著名的学者陈振明教授坐镇,同时在公共管理、政治学理论方面也有突出建树。卓越教授在政府绩效管理和政府比较与发展领域成果显著,姜秀平教授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政策伦理领域奉献良多。在地方治理和政府改革方面,年青一代学者的研究活动也较为活跃。

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因为公共政策研究要求高质量的研究方法,厦门大学十分重视公共管理研究方法的研究。在学科基础方面,学校对政治学和经济学有特别要求,一般需要考生对政治学和经济学有较好的了解,这恰恰显示了该系公共政策研究方面的特点。

推荐指数:

华中科技大学行政管理系隶属公共管理学院,以造就21世纪的领导者为宗旨,被誉为“领导者的摇篮,政府的思想库”。华中科技大学2007年自主设置全国首个电子政务专业博士点和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专业博士点,在国内率先培养这两个专业的博士生;2009年成功组建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非传统安全研究中心”;2010年3月,“湖北省反腐倡廉理论研究基地”和“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落户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为行政管理系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机会。从这些学科建设中可以看出,华中科技大学行政管理学科的实力远非我们对工科院校的一般印象。行政管理系的研究特色主要是公共安全管理和科技政策、反腐研究、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公共项目管理、电子政务等。

在考核方面,该校注重对考生管理学综合的考查,主要是对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相关知识的考核。

第4篇

1.管理学的价值性困境:回顾、争鸣与评论

2.再问管理学——“管理学在中国”质疑

3.秘书学具有鲜明的管理学学科属性

4.中国管理学发展方向之管见

5.实践视角下的管理学学科属性

6.管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学科地位

7.中国管理学反思与发展思路

8.管理学批判理论述评

9.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建构研究

10.管理学百年回顾与展望——第4届“管理学在中国”学术研讨会述评

11.走向21世纪的管理学

12.管理学百年与中国管理学创新发展

13.国内外管理学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的比较分析:2001~2009

14.管理学如何才能“致用”——管理学技术化及其方法论

15.PBL教学法在《护理管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16.管理学:科学主义还是人本主义

17.寻找管理学理论的科学性

18.基于文献计量学的管理学学科半衰期研究

19.元管理学:研究对象、内容与意义

20.“管理学在中国”研究的理论反思与实践探索

21.论管理学的普适性及其构建

22.基于知识图谱的管理学理论前沿分析

23.管理学的学科属性与学科定位

24.东方管理学视角的企业知识型员工管理

25.从管理学到公共管理学——历史角度的考量

26.管理学的元问题与管理哲学

27.管理学范式理论述评

28.经济学与管理学区别和联系的再思考

29.试论我国教育管理学的理论类型

30.比较安全管理学研究

31.基于CSSCI的我国管理学研究热点可视化分析

32.管理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改革与设计

33.中国战略管理学研究的发展述评

34.“管理学在中国”研究:概念、问题与方向

35.构建中国管理学理论自信之路——从个体、团队到学术社区的跨层次对话过程理论

36.调节变量在中国管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37.中国管理学发展进程:1978~2008

38.中国管理学研究情境化的概念、内涵和路径

39.中国管理学构建问题的再思考

40.试问管理学——管理学在中国侧议

41.科学观之演进与管理学科学属性之争

42.扎根理论研究法与管理学研究

43.基于管理学视角的旅游规划失灵分析及对策

44.管理学案例教学法实践与思考

45.管理学方法与经济学方法的借鉴、融合

46.中国当代行政管理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分析

47.再思管理学学科性质与使命——管理学价值分析方法论探索之导引

48.管理学门类的诞生:知识划界与学科体系

49.个人知识交互现象及管理学意义

50.中国教育管理学30年:成就、特点与问题

51.西方管理学属性之争对中国管理学元研究的启示

52.论教育管理学的社会科学属性

53.网络范式下的管理学研究及前沿热点

54.公共管理学:定位与使命

55.中国情境下的管理学研究探索——基于理论发展脉络的视角

56.管理学合法化运动的历史、危机与前瞻

57.混沌理论对管理学发展的启示

58.中国战略管理学研究现状评估

59.本土化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回顾与展望

60.管理学研究中的社会网络范式:基于研究方法视角的12个管理学顶级期刊(2001~2010)文献研究

61.经济学视角下管理学研究方法建构探究

62.管理学的意义虚无、境界考察及价值反思

63.学术期刊核心编委群体识别和测度——以管理学CSSCI期刊为例

64.财务管理学的困境与出路

65.管理学学科属性的定位——基于交叉学科的视角

66.管理学研究的理性回归和道德坚守——管理学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

67.中国战略管理学的近期发展:一种本土视角的回顾与前瞻

68.论基于能力培养的管理学教学改革

69.中国管理学发展进程:1977—2006

70.管理学视角下的民营化现象:一个多层面的研究框架

71.对2000年以来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方式的考察——基于805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分析

72.论管理学范式革命

73.“管理学在中国”——本土化学科建构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74.管理学发展的历史逻辑

75.论管理学的现代主义遗产与后现代精神

76.浅议管理学中的案例研究方法——特点、方法设计与有效性讨论

77.“中国管理学”发展中的范式问题

78.面向中国问题的管理学研究

79.从公共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西方政府管理研究领域的“范式”变化

80.2009年我国管理学热点问题研究

81.我国信息管理学发展现状与趋势

82.管理学研究方法:基于人的特殊性视角

83.论本土实践经验对中国管理学的理论建构

84.学术期刊开放存取现状与模式研究——CSSCI管理学期刊案例分析

85.管理学的历史演进:研究范式的角度

86.中国管理学案例研究:综述与评估

87.问题与抉择:高等教育管理学发展中的反思

88.西蒙管理学研究方法论探微

89.基于引文分析的文献老化研究——以图书情报和管理学为例

90.管理学在我国的发展:回顾与展望

91.论教育管理学的性质

92.西方管理学流派的重新划分

93.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对象与方法及其相互借鉴

94.图书馆学、情报学与信息科学、信息管理学等学科的关系问题

95.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育管理学——从陶行知的教育管理思想与实践说开去

96.论中庸管理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97.论教育经济与管理学是关于公共教育管理的科学

98.管理学的研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第5篇

行政管理实践教学对培育就业能力的意义

(一)实践教学有助于学生锻造成应用型人才

实践性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基本特征,也是行政管理的生命力和效用性的基础,如果不能从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掘问题和解决问题,行政管理学科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因此,系统深入地解析行政管理学科的实践性特征,使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构建的心理氛围中把握学科的理论及其应用,是行政管理专业学生行政职业能力的培养与形成的关键。

(二)实践教学有助于培育适合市场需求的人才

用人单位在招聘行政管理人才时,往往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青睐选择那些有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这种注重实际技能、要求一专多能的发展趋势,对行政管理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必须切实遵循教学规律,以创新为着力点培养复合型的实践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培养符合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欢迎的行政管理大学毕业生的重要途径。

(三)实践教学有助于学生树立良好的就业心态

学生在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从多个侧面了解了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和看法,可以充分了解行政管理人员的分布情况,知识结构层次及他们的发展前景,从而认清形势、摆正自己的合理位置。这样就抛弃了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恐慌心理,踏下心来认真学习,积极准备,找准位置,尽早规划以适应社会的要求,从而能以一种客观、理性的心态面对市场竞争和进行择业选择。

就业能力培育视角下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反思

(一)实践教学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是行政管理教学的基本模式。行政管理实践教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理论教学被认为是体现学术性的教学活动,而实践教学仅是作为理性认识的验证而依附于理论教学,被看作是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人们认为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质量的高低,主要看学生掌握理论的水平,而实践能力则无足轻重。这些都导致很多高校相关院系并不热衷于进行实践教学,往往避重就轻,走走形势,甚至根本不搞实践教学。

(二)实践教学课程不多

通过对国内大多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分析,我们发现理论教学课时的比例均高达80%以上,有的甚至占90%以上,社会实践教学则普遍缺乏。多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基本原理类的课程所占比例为50%-60%,明显偏大,而培养学生行政能力和技术方法方面的专门化知识技能课程不到20%,明显偏小。[3]高校行政管理课程设置呈现应用能力培养主线不明的特点,往往重知识灌输,轻智能培养,概论性、原理性的内容偏多,操作技能、操作方法培养方面的教学内容较少,课程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根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75.9%的学生认为实践与实习时间安排太短,即使安排了实践与实习,51%的学生也认为对实践与实习的指导是不够。[4]

(三)实践教学师资不强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点、硕士点的增设,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年轻老师投身到行政管理专业教育中来,行政管理教研队伍的实力得到逐步增强。但是在当前的教育模式下,一部分教师不具备实践教学的意识,不能主动地、敏锐地在实践教学中发现和研究问题,不能独立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感染力。更为严重的是,绝大多数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从理论到理论,尤其是年轻教师更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讲台,缺乏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运用、转化知识的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实践教学技能和策略也比较欠缺。

(四)实践教学制度不全

目前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规范程度还不高。如在评价制度上,不少高校没有制定专门的实践教学考核标准,对实践教学的监控与评价落实不到位。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时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明确的目的,更没有严格的实践教学考核和考试制度,评定成绩没有标准,学生很容易过关;在在实习制度上,一些校外实习基地也存在着虚大于实、形式大于实质的问题,并没有发挥实习基地应有的作用等等。

基于就业能力提升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路径与策略

(一)深化实践教学内容改革

第一,深化案例教学改革。首先,加强案例库的建设。要广辟案例信息来源,从各个途径充实案例库。这些途径包括:公开出版的公共管理教材等教学资源;国内高校网站公布的行政管理、MPA教研案例;国内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有关行政管理的事件和现象;国内公开发行的综合类、专业类学术刊物;教师承担的科研课题搜集的案例资料;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搜集的案例资料;有关学术会议的交流论文、资料等。[5]国家还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案例库以方便各地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专业教学。其次,加大案例基础设施的投入。要加大对案例教学相关硬件的投入,如建立一些专用的案例教学教室、行政管理案例库、行政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等。再次,要不断丰富和发展案例教学方法。在案例教学中,应改变传统的教师担当课堂教学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师仅充当学生的引导者和监督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作用。第二,深化实验教学改革。首先,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可以根据行政管理课程设置来设立办公自动化实验室、档案实验室、多媒体实验室、电子政务实验室,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危机决策实验室、领导艺术实验室等专题性质的实验室。其次,要加强实验软件建设。实验教学离不开相关的实验软件支持,因此,要加大实验软件的投入,购买必需的成熟软件,如电子政务系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国际流行的统计学软件包EVIEWS和SPSS等,让学生能熟练地应用这些软件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决策,从能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锻炼和提升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能力。最后,要在教学政策上鼓励教师积极从事实验教学,发动广大教师组成联合攻关组,大力开发实验中心实验软件、实验项目、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第三,深化实习教学改革。首先,要改变实习教学模式。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的是一种“强制集中式”实习模式,即学校统一安排院系所有学生到一个单位进行实习。这种模式具有规范统一、管理方便、节约经费等优点,但是也存在泯灭个性、承接单位难找等缺点。而分散自由式实习模式恰恰可以弥补强制集中式模式的缺点。分散式实习模式就是让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锻炼,这样可以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喜好而选择更有针对性的实习场所。当然,分散自由式实习模式也存在管理不便、监督不力、实习质量难以评估等问题。未来学习模式的选择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采取强制性集中实习与分散自由式实习相结合的模式。其次,合理调度实习教学的时间。当前实习教学主要是指毕业生实习教学。毕业生实习教学往往安排在第六至第八个学期之间,而这段实践恰恰是学生考研、找工作的黄金时段,在就业和升学双重压力下,毕业生实习常常没有得到学生的重视而流于形式,实习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因此,要在适当增加实习教学时间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实习教学时间,可以在暑假、寒假安排一些实习教学,也可以在正常教学时间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实践提供机会,如参与课题研究等等。再次,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受种种因素制约,现在很多行政管理实习教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实习基地,实习经常是一年一个地方。这种流转的实习基地很难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无法保证实习的质量。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联系实习基地,争取建立几个稳定的实习基地,这样有利于推进实习教学的开展。当然要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必须和实习基地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共赢。

(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实践教学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基本保障。当前需要加强并完善以下制度:第一,组织制度。成立院系主要领导亲自牵头挂帅的实践教学组织领导机构,专门抓实践教学工作。实践教学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要明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负责实践教学的规划、组织、监督等工作。第二,教学制度。行政管理实践教学要形成完整的过程性制度。教师要拟定好实践计划,安排好实践内容;实践任务布置具体,注重实践操作;与实践点联系好场地,安排好兼职指导教师;每次实践结束,组织学生认真总结,并完成实践总结报告。学生要积极参与根据辅导教师安排,结合自己实际写好计划;在实践过程中,搜集有关资料,作好实践记录;积极与辅导教师和指导教师配合,设计好实践小结;遵守实践点的有关规定等内容。第三,考核评估制度。要根据行政管理实践教学的性质和特点建立考核指标。如学生实践教学中的综合表现指标可以从适应岗位情况、参与实践教学的态度、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评价等方面考核,可以从实践能力、管理与组织能力、行政职业等方面考察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能力增长,也可以按照德、能、勤、绩各方面对实践教学进行质量检查考核。

第6篇

其一,从研究主体来看,高级职称学者关注较少,著名学者关注更少。目前,从事该主题研究的群体大多是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具有讲师职称的群体占到研究的73%,著名的学者只有厦门大学的陈振明、浙江海洋学院的杨述厚等少数教授。很少有学者持续对此课题给予关注与研究。其中只有3人持续发表了2篇论文,其他人则未进行持续研究。研究主体的层次和数量尽管与质量不具有绝对的正相关关系,但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其二,从研究内容来看,学者们的关注点多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实践教学方法的创新,如吴江提出“构建三大意识、构建四位一体实践教学方法”;第二,实践教学的条件,如安翔阐述了完善实践教学的硬件和软件;第三,国外实践教学的借鉴,如贺慧玲专门探讨了法国公共管理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做法。综上,现有的研究侧重于理论探究,缺乏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仍有继续深入的可能,尽管许多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已有序开展,但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理论教学重于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未能形成合理、有效的体系,未能取得预想的效果。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构的研究,对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生专业素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行政管理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课题组带着问题走访了吉林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等高校,并与该校行政管理专业学科带头人进行了充分交流。通过与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进行座谈,了解同学们对实践教学的看法。根据调研,结合笔者所在学校的情况,总结了行政管理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1.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缺乏根据

当前高校普遍推行学分制,学生只有积累足够的学分才能具有毕业资格。行政管理专业本身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其实践教学更值得重视。实践教学的学分学时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应占多大的比例一直是困扰教学安排的重要问题。以吉林大学为例。吉林大学对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的表述为:本专业适应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良好专业训练和广泛基础知识、具有创新能力、智力技巧和良好思维方式的高素质的理论性人才和实践管理性人才,包括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人才和具有现代管理思维的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才。吉林大学该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占到总学分(普通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总计)的10.3%,需要指出的是该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仅仅包括大类共同环节(入学教学、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毕业教育)与专业实践环节(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并没有出现课程训练等环节。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现代公共精神,具有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结构,既掌握现代电子信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又掌握现代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管理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电子政务专门技术人才。对比看出:尽管吉林大学与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的培养目标中提到了培养理论性和实践性管理人才,但在具体表述中的确存在差异,这与这两所学校的定位是相一致的。吉林大学定位于研究型大学,而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则定位于高职类应用型大学,两类高校对实践课程设定的学时也明显不同。但关于实践教学在教学安排中究竟应占多少比例,实践教学学时的设定与学生就业及后续的发展有何关联,这两个问题在调研中没有人能给出合理科学的答案与依据。经搜集文献资料,也没有相关研究。

2.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有待提升

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普通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探究》一文中就曾提到,从已经开展的实践教学来看,现有的行政管理教学队伍还不足以满足提升学生专业能力的需要,因为绝大多数教师是直接从高校毕业就走向教学岗位的,本身缺乏社会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这使行政管理实践教学模式的推行遭遇瓶颈。至今,这一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课题组调研的其他高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以南开大学滨海学院为例,根据行政管理系电子政务的特色方向,课程内容融合行政管理理论与计算机理论,很少有教师能够把两门学科做到融会贯通,因此在讲课中就容易出现要么过多侧重行政管理理论,要么过多侧重计算机专业的知识,在实践教学中表现为过多依赖计算机专业的教师传授数据库建设、网页设计等内容。相比其他高校,吉林大学行政管理实践教学师资则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电子政务理论课程带头人张锐昕教授。张教授最初所从事的专业是计算机专业,后转向行政管理专业,(先后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学位、行政管理专业办公自动化方向硕士学位和政治学理论专业行政管理(电子政务)方向博士学位)在多年实践中,他已能做到政府管理与计算机知识的良好结合。张教授在担任吉林大学电子政务实验室主任期间,承担了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同时参与了吉林省政务网站的建设与评估工作,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根据我们的调研,在国内行政管理专业领域,像张教授这样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能力的学者并不多,这是导致行政管理专业实践不能有效展开的重要因素。

3.学生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

通过与学生的座谈,受访的学生认为在同学中普遍存在对实践教学不重视的现象。一方面学生迫切意识到就业的紧迫压力,另一方面却对学校提供的实践机会不屑一顾。通过比较其他高校的课程体系,如表4所示,笔者认为笔者所在学校的行政管理实践课程设置的丰富性已经走在其他高校的前列。除全校学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形式与政策教育、毕业设计等课程,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无论从学时安排还是课程内容安排上,已基本起到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从教师反馈来看,同学们对教师布置的实践任务不能与理论授课的学习任务给予同等对待,此外,由于实践课程难以单独针对个体进行考评,所以实际操作中通过考察小组集体表现由教师给出整体评分,即每个成员都会享受同等分数,这就难免存在小组成员“搭便车”的行为,考评机制的不完善也客观导致了学生的不重视。

三、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路径与思考

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必须基于系统论的角度考虑。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既需要有软件硬件提供基础与支撑,也需要有学校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应在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指导下,同时发挥组织授课的主体(教师)与客体(学生)的积极性。

1.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目标与培养方案

专业教学必须设置合理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整体定位、专业在学校中的定位以及学科特点。行政管理学是从政治学和管理学的交叉综合中发展起来的,兼具两门学科的特点,但必须明确的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具有自己的特色。从现实发展来看,行政学的研究需突破行政职能、行政机构、行政制度的研究,更应适应社会需求,重视行政管理的社会管理职能,以此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正如新公共管理倡导的构建不断满足顾客需求的政府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对于高校来说亦是如此。行政管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必须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在实际运行中,课题组所在的行政管理专业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与学校定位,已经重新修订了专业培养目标:即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现代公共精神,掌握行政管理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因此,在实践教学体系中新增部分实践课程,如专业访学,提供学生与其他高校学生交流平台以拓展视野,秘书工作实训、应用文撰写实训则更加侧重专业技能培养,兼顾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培养,凸显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由于新的培养方案刚刚实行,运行效果还有待于检验,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需要动态匹配,需在持续修订中实现科学合理。

2.多途径提高实践教学教师队伍素质

优秀的师资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高校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优秀的行政管理专业教师。首先,高校选拔教师应破除唯学历至上的观点。从近些年高校教师招聘条件来看,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已成为最基本的条件,但高学历不代表有较强的授课能力。其次,高校应搭建合理的教师队伍。既要有理论教学型的师资,也应有实践经验的师资带领专业实践。一种合理的考虑是,可以聘用具有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践工作经验的管理者担任教师,这样能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引领学生对实践教育的重视,传授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能。最后,学校应给专业任课教师提供到管理岗位实践的机会,可分批次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既可以为教师提供应用所学理论的机会,也可以锻炼教师的实践技能。目前来看,学校团委(学生管理部门)已经提供过此类机会,但由于教师的考核或升迁是由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进行,部门之间不能进行有效地沟通,教师挂职锻炼对教师的职称晋升不会带来直接的利益,有教师甚至认为挂职只会耽误写论文搞课题的时间。因此,此项制度的落实需要学校甚至需要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进行整体考虑,才能免去教师的后顾之忧。

3.实践教学开展需要学生积极配合

第7篇

关键词: 英国 公务员培训 发达国家和地区 特点

一、英国公务员培训现状

1.英国拥有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这与其卓越的干部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英国的公务员培训已经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理论,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英国公务员培训的根本目标机遇是要使受训者接受并参与到体制性的变革中去,通过培训提高公务员的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变革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撒切尔夫人开始的“政府现代化”改革,在精简公务员队伍、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英国对公务员基本能力培训的各种课程,都是随着行政改革的步骤与要求设置的。针对行政改革后大量出现的执行机构,强调对执行机构的官员既要进行行政管理知识与行政技术的培训,又要对他们进行政策制定工作的培训。如英国财政部确定的在培训中要解决的5个问题是: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和开发的需求、什么是不正确的管理和领导技能、在人员管理和培训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为什么政策和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贯彻、如何防止人的思维和工作的僵化。针对公务员队伍的现状,“英国财政部开发项目”包括基本技能和其他技能两个方面。其中,基本技能有会计学、财务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其他技能有公共财政和预算、有效阅读等能力;针对高级职员的开发项目包括领导艺术、走向现代化的政府、全方位信息沟通和反馈、管理技巧等。

3.将政府部门内部培训、专门公务员培训组织、高等学校培训三者紧密结合,形成一个立体的培训网络。英国公务员的培训主要有三类机构。一是政府组织内设的培训部门,如英国财政部下设的培训与发展局。它们主要根据组织内部的发展战略、实际工作要求和员工素质,有针对性地对内部员工进行培训。二是专门的公务员培训组织,如英国公务员学院、英国皇家公共行政管理协会等。它们主要根据社会各类组织和人员的培训需求,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开发出不同的培训课题,设计出多种培训项目。三是高等学院提供公共政策、政治与经济专门学院等各类课程,如伯明翰大学公共政策学院、伦敦大学经济学与政治科学学院等。伯明翰大学公共政策学院的公共服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公共服务管理硕士学位课程主要是满足中央与地方政府、卫生保健事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部门人员教育和发展的需要。

4.以顾客需求为导向,采取绩效导向、以提高技能为中心的培训模式。英国的公务员培训,不论是内设部门组织的培训,还是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都非常重视效果评估。以公务员培训和公共部门的管理培训为主的英国公务员学院,主要采取绩效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1)英国公务员学院于1989年改为自主性的执行机构,于1996年不再接受政府的财政补助,以企业经营方式按市场机制招生,由学员自选课程,付费入学,达到自负盈亏。

(2)英国公务员学院培训的最大特点是在为顾客服务时提供专家的咨询意见,提供满足客户需要的定制的专门服务。英国文官学院1/3以上的课程专门为客户的特殊需求而设计,有目标地鼓励学习,设计相关的课程以适应不同的学习风格;适应性课程设置。学院采用一套标准化的课程描述,帮助客户辨别、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培训课程。英国内部聘请的专家或与学院合作实施项目的部门的专家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以公务员基本能力框架为依据进行公务员能力培训。英国公务员学院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提出并确定了高级公务员的基本能力框架。高级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具有九条核心标准:指挥能力(领导能力、战略思考和规划能力、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管理和沟通能力(管理人力资源的能力),个人贡献(个人能力、才智、创造能力和判断能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务员培训课程就是以这些核心能力作为标准设计的。

(4)英国公务员学院的课程设计体现了以任务为导向、以提高技能为目标的公务员培训特征。大体上可以把课程目录分为以下8个部分:政府与经济、政府与管理、培训与发展、个人技能、证书考试与论文指导、新技术、法律、欧洲研究。课程目录以科目分类组织,有超过500个课程题目可供选择。

5.采用实践性的培训方法,着眼于提高公务员的实际能力。(1)岗位训练法。岗位培训是在上司传、帮、带下的不离职培训和轮岗培训,英国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公务员在被录用后都要经历一个试用期,都要在各资深官员的指导下,进行岗位培训。

(2)行动学习法。英国公务员培训注重“在干中学”的“行动学习法”,许多活动是在现场进行的。英国的快速晋升人才培养计划很有特色,英国政府为确立高级公务员队伍具有较高的能力素质和合理的梯形结构,每年都从应届或历届毕业生中精选一部分优秀青年,作为高级公务员的后备人才,放到政府部门边锻炼、边培训,对其中表现突出者予以快速晋升甚至破格提拔。

(3)“菜单式”与“模块式”教学法。如英国公务员学院准备有500门课程,分成不同的模块,供学习者自选。

(4)心理调适学习法。在心理专家主持下,通过心理测评,学习者在小组互动中加深自我认知,据此制订个人职业生涯计划,追求自我完善。

英国公务员在培训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一个人从正规学校毕业后,必须通过必要的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才有资格应聘公务员。任何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至少15天的培训。每个单位都有内部的培训制度规范和激励员工参加各种各类培训。英国政府规定,每个新任职的高级公务员都必须到英国公务员学院的发展中心接受2―3天的测评,以确定将来的培训和发展需求。

6.加强与国际组织及机构的合作,联合培养公务员。如英国文官委员会为英国人竞争欧盟机构职员提供如下项目的帮助:(1)硕士项目――设在华沙的欧学院为青年毕业生提供一年的硕士程度的课程培训。(2)斯塔吉亚计划――为年轻的毕业生提供获取在欧盟工作的亲身经验的机会。这个培训项目包括在欧盟各部门参加日常工作实践、参观和听讲座等。该项目培训面向30岁以下的毕业生,每年招生两次,每次提供650个名额,为期5个月。另外,英国还与欧洲学院合作培训公务员。欧洲学院为英国公务员培训的项目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欧洲学院开设以下四个方向的专业:政治和行政管理、经济学、法律、人力资源;在华沙奈托林分校还有一个“中欧和东欧计划”;“急流开发项目”也是欧洲学院重要的培训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特点是加快受训者晋升的机会。“急流开发项目”通过使受训者在8―12个月中承担一系列的工作,来显示其工作成绩,并在3至5年的时间里可能被提升到更高的职位。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培训特点

综观世界各国干部管理制度,一般都把培训作为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公务员“法规”、“条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以此给予法律保障,确保培训得以顺利进行。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把培养高素质公务员置于重要战略地位,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培训制度。美国则把培训列为二十一世纪七大产业之一,可见其地位的重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的培训具有如下特点:

1.推行培训法制化。发达国家把公务员培训看作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有着配套的法律和制度。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相继为公务员培训立法,使公务员培训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例如法国在“公务员章程”及“继续教育法”中规定了培训的原则、权利和义务,1985年颁布的关于培训的法令规定,允许公务员选择参加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培训,培训期间,不论时间长短,职务晋升、奖金福利都不受影响。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人事院和有关政府首长为发挥和提高职员的工作效率,必须制定并努力实行职员进修培训等计划。日本《国家公务员教育训练规则》中规定,公务员进修培训内容,必须是与现任官职或预计今后所任官职的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知识和技能,这些规章为公务员培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2.培训机构职业化。英国1970年开始建立了公务员学院,学院设有三个培训中心,一个主要是招收走读生,另外两个是实行住宿制,公务员由政府各部门选送,年龄一般在30至45岁之间,常年在校学员500人左右,每年培训各公务员20000多人。政府各部门设立了培训中心,主要培训初级公务员,承担了全国公务员培训总量的77%,中、高级公务员的培训由公务员学院负责。美国1968年就设立了联邦行政学院,全国各地有180所行政管理学院,为政府培训公务员。法国在中央设立了国立行政学院,地方设立区级的行政学院,政府各职能部门也设有对口培训学校。

3.培训方式多样化。在人员培训上,德、英、法等国家对公务员的职业培训从等级上基本上分为三个类型,即高、中、初级培训类型。英国政府各部门因公务员的职务确定了不同的培训时间。除了常规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培训外,还有其他类型培训,如法国,行政员训练中心专门组织行政人员轮调训练,不断轮调公务员作短期训练。还有一种选择性训练,即公务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培训需求,经部门批准参加培训。

4.培训方式灵活化。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培训形式比较灵活,既有公务员行政学院专门组织的培训,也有通过国内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既有专家、学者指导下的系统培训,也有部门领导及资深同事辅导下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长短不一,长则三至四年,短则只有几天。

5.培训保障制度化。注重“培训成本”概念,重视培训的“投入与产出”比率。这些国家对公务员培训都有充裕的经费保障,自己形成了制度。德国每年公务员培训经费占国家行政管理经费的2%―3%,并纳入国家预算。法国规定,每年必须拿出工资总额的1.1%作为培训费,总理每年还重新预算培训费用。

参考文献:

[1]陈柏生.国外公务员的人才资源开发概述.中国公务员,2003,(12).

[2]张淑贤.试析新世纪公务员培训需求.中国公务员,2001,(7).

[3]陈燕楠.干部培训形式探析.工作研究,2003,(8).

[4]王昌君.公务员培训方法新探.中国公务员,2001,(10).

第8篇

个人简历直接关系到你的面试机会,作为优秀的大学生,毕业面临着找工作的问题,所以面试简历尤为重要。下面小编整理2021大学生面试简历模板免费大全,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学生面试简历模板1姓名:__

民族:汉族

性别:男

年龄:__岁

学历:本科

工作年限:应届生

婚姻状况:未婚

户口:__市

身高:__cm

居住地:__省__市

现任职位:游戏策划

待遇要求:2000--3500/月

到岗时间:随时到岗

希望地区:__市

希望岗位:游戏设计与开发其他软件(测试)工程师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思维严谨,注重细节,注重用户体验。善于倾听他人的意见,乐于接受他人的指导,敢于说出自己的看法,能快速融入团队,与团队友好进行工作。自己是学计算机专业,对程序设计有较多接触,能与程序员较好地交流。相信我能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工作经验

某游戏公司20__-11-20__-03

公司性质:计算机业

担任职位:游戏策划

离职原因:回校完成毕业论文

工作职责和业绩:

1、实习游戏策划,学习策划知识。

2、担任《____》游戏GM。

3、担任游戏部分测试工作。

4、担任游戏内容部分扩展工作。

教育经历

肇庆学院20__-09-20__-06

最高学历:本科

专业名称:网络工程

专业描述:主要课程有: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离散数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操作系统、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网络工程、网络操作系统、面向对象程序设计、集成程序设计、网站规划与网页设计、网络数据库技术。

技能专长

1.热爱游戏,希望能够从事游戏行业。

2.熟练使用Word、E_cel、PowerPoint、Visio等办公软件,能独立编写文档与演示文稿。

3.熟悉Photoshop等图形图像软件,能进行一定的设计工作。

4.有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5.九年游戏经历,对经典的单机游戏,网络游戏和网页游戏都有充足认识。

6.能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吸收新信息,了解青少年的流行喜好。

7.有良好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学习能力,善于团队合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8.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接受高强度的工作。

大学生面试简历模板2姓名: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身材: cm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秘书、助理、销售   文秘/文员 办公文员

工作年限: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 随时

月薪要求:

希望工作地区:

教育背景

__-09~__-07 __大学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一般 粤语水平: 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熟悉物业助理的日常工作,及应具备的素质。对“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比较熟悉,认真学习物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

个人自我介绍

本人工作认真、负责。谦虚,不浮夸。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多年的学习生涯和集体生活,从中深深的认识到无论个人能力有多大,都不能离开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的能力才能显示出来,离开了集体,个人能力只是一句空话。

大学生面试简历模板3姓名:___

性别:男

身高:175公分

体重:60公斤

出生日期:1985年07月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70405198507______

婚姻状况:未婚

工作年限:大三在读学生

手机/小灵通号码:135125684__

常用邮箱:应届毕业生简历网

求职意向

自我评价:

具备相应的综合管理能力,以及行政管理知识,文笔较好,适应能力强。

工作类型:实习

行业:非盈利构/政府教育/培训学术/科研/艺术服务业法律

职位:行政/后勤行政专员/助理经理助理/秘书招聘专员/助理公务员

地点:徐州周边

工资:2000以下rmb/月

教育经历

20__年09月--20__年07月:中国矿业大学专业:行政管理学历:本科

专业描述:

该专业主要培养掌握行政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政府机构管理以及各类公共管理机构管理实践的复合型专门人才。

核心课程:管理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政治学基础、公共组织与管理、中国政府与政治、行政学导论、行政法、公共财政学、公共政策、比较政府、公文写作与处理、人事行政、非营利组织管理、领导学、地方政府管理、行政监察学、市政管理学等。

技能专长

计算机能力:熟练

详细描述:

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能操作办公自动化软件,

具备一定的网络和硬件知识

第一外语:英语水平:一般等级:四级

普通话:熟练

社会实践:

20__年7月-9月,在上海凯歌娱乐有限公司网络部从事网管工作,锻炼了计算机和网络能力以及客户服务能力。

20__年2月-3月,参加"扶贫中国行"大型农村调查活动,锻炼了调查分析能力。

20__年7月-2015年6月,任中国矿业大学公务员考试协会信息资源部长,锻炼了信息收集及筛选处理能力,并提高了组织协调能力。20__年至今,在学校参加各种征文活动并获奖,锻炼了写作能力。

大学生面试简历模板4目前所在: 天河区 年

龄: 21

户口所在: 广州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培训认证: 未参加 身

高: 174 cm

诚信徽章: 未申请 体

重:

人才测评: 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在校学生

应聘职位: 日语翻译:

工作年限: 1 职

称:

求职类型: 兼职 可到职日期: 两个星期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深圳,佛山

工作经历

普宁花束子制衣厂

起止年月:2008-07 ~ 2008-09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服装/纺织/皮革/鞋业

担任职位: 主管助理

工作描述: 帮助主管整理日常事务,包括接听电话、收货、验货,整理货物等等。

离职原因: 暑假结束

志愿者经历

广东体育馆

起止年月:2010-11 ~ 2010-11

担任职位: 混合区助理

工作描述: 担任媒体运行部混合区助理,跟进并引导获奖运动员到新闻厅接受采访,其中包括与各部门的沟通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东工业大学

最高学历: 本科

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2012-06

专 业 一: 日语 专 业 二: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 日语 精通 粤语水平: 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大学英语四级

国语水平: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能够较快适应新环境,学习能力较强,面对突发状况能够保持冷静。

详细个人自传

学习、适应能力较强,有热情,有责任心,心理抗压能力较强,注重团队合作,以“一期一会”的态度真诚对待身边的人,喜欢做各类尝试,挑战自己。职业目标:在具有共同目标,互相尊重、竞争、学习的团队中奋斗,从各种体验中得到成长,实现个人的价值。

大学生面试简历模板5姓名:__性别:女

民族:汉政治面目:团员

学历(学位):本科专业:市场营销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手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__大街10号邮编:000000

EmailAddress:12345678@呼机: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福建工商学院1994.9--1997.7

所学课程:商业经济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学、消费心理学、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公共关系、商务谈判、推销原理与方法、市场信息学、现代广告学、广告策划、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市场营销策划、新产品开发管理等。

另:其他培训_英语通过国家四级考试,具备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_有驾照

工作经历

_1993.9--1998.9__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代表负责公司产品在北京、天津、山西等地区的销售,制订季度销售计划,拓展客户群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跟踪销售情况,完成预计销售目标。

_1999.10--至今__电子技术公司见习销售经理负责本部销售计划的制订与执行,及时收集销售情况并反馈给销售总部,组织部门销售人员的培训学习,拓展客户群,完成预计销售目标。

个人简介

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优秀的销售业绩。另外我还从事过部门员工的培训工作,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我本人性格开朗,积极向上,乐于与人沟通,喜欢迎接新的挑战。另外我还从事过部门员工的培训工作,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我本人性格开朗,积极向上,乐于与人沟通,喜欢迎接新的挑战!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另:最重要的是能力,相信贵公司会觉得我是此职位的合适人选!

职业专长与技能:

TOEFL(计算机考试):223(折合笔答考试约575)

能够熟练进行英语交流,具有很好的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熟练运用MicrosoftWord、E_cel、PowerPoint等Office常用工具,和其他计算机应用程序。正直,开朗,诚实,能吃苦。

具有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观察和分析问题,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9篇

她叫周蓉,将于2007年毕业的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的博士生。

周蓉不怕被拒一万次,也要飞向蓝天的故事,是一首壮丽的生命之歌。

不能站了,但我要飞起来

1979年1月27日,周蓉出生在湖南省衡阳市的祁东县城。一岁零十天一场的小儿麻痹症,残酷的让她再也站不起来了!

在整个小学阶段,周蓉的成绩一直是班上和整个年级最优秀的,也一直被学校树为全校学生学习的榜样,作文竞赛、数学竞赛、演讲竞赛、黑板报竞赛……周蓉获得了无数个第一名,她对自己飞上蓝天充满了信心。

1991年7月,周蓉小学毕业了,爸爸、妈妈和周蓉都认为,以周蓉的优秀,升入重点中学读初中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直到快开学了,周蓉还没有接到任何一所中学的录取通知书,而按考试成绩,周蓉是她就读的小学毕业班最优秀的,也远远地超过了祁东县最好的中学的录取分数线。没中学录取周蓉,当然还是因为她是个生活方面存在障碍的人,这些学校都把周蓉当成了一个包袱,害怕接收她之后会增加麻烦,多一份责任。爸爸天天跑县教育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也不能解决问题。最后,爸爸破釜沉舟,直接闯到祁东县二中的校长办公室,和校长摆事实,讲道理,终于说动校长同意对周蓉面试一次。面试时,校长对周蓉的沉着、自信,视野开阔,知识面广,不禁暗暗吃惊,当校长问她将来打算做个什么样的人时,周蓉说:“我要做个像海伦・凯勒一样的伟大作家!”校长高兴地说:“好,有志气!首先我个人表示,欢迎你来我们学校学习!”

可是,事情并没有因为校长满意就变得好办起来。当校长把周蓉入学的事提交到校务会议上讨论时,不论校长介绍周蓉时说得如何优秀,反对的人还是占了大多数,反对派有一个让校长也感到难以回答的理由:“既然其他中学都不愿意接,我们为什么要接呢?!”有的初一班主任更是明确表示,如果把周蓉安排到她的班上,她就坚决不当班主任了!会议一直开到第二天凌晨,许多老师都已经很困了,但还是没有一个结果,这时,校长有点动气地说:“谁能保证自己的一生无病无灾?谁能保证自己子女的一生无病无灾?假如是你自己的子女,你还会这样反对吗?!”这一连串的发问,说得很多老师不好意思起来,一些反对派感动于校长在接收周蓉的问题上没有任何私心和校长处理这件事情时的民主态度,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了,校长抓住这一难得的转机,继续说:“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周蓉是个天分很好而又勤奋努力、很有志气的学生,我们今天给她继续学习的机会,她将来就有可能成为像海伦・凯勒一样的人物,为我们学校争光!”反对派终于变成了少数派,周蓉入读祁东县二中的事总算解决了。

周蓉在祁东县二中上完了初中、高中,她没有辜负校长的期望,在这6年的中学时光里,她获得了无数的荣誉:初一时,她参加全国“优秀小法官”论文比赛,被评为“全国优秀小法官”,并获得“全国百名少年儿童勇敢奖”;初二时,她被评为“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初三时,获得“首届中国残疾少年儿童成才奖最佳奖”;高中阶段,她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共青团员”、“湖南省三好学生”和“全国三好学生标兵”,并获得“全国英语奥林匹克竞赛”三等奖……

1997年7月参加高考,周蓉获得了568分的好成绩,这个成绩超过了当年湖南省重点大学文科录取分数线48分!怎样填报自己的志愿呢?为了录取的把握更大一些,周蓉第一志愿选择了一所只是二类本科的中医学院。同样的分数,其他人可以上名牌大学,而周蓉只是选填了一所二类本科,一些同学都为周蓉感到惋惜,但上小学和中学的经历,已让周蓉明白争取正常学习机会的艰难,周蓉想:只要这所中医学院愿意录取她,她就感到由衷的满足了。

可是,冷酷的现实并不因周蓉的低调而对她增加一点温情,她的梦想被掌握录取大权的人无情地击碎!不论她的高考成绩是多么优秀,不论她中学阶段获得了多少荣誉,不论她是多么地渴望上大学学中医,也不论爸爸托了多少人,找了多少关系,冷酷的心回绝得都是那样地坚决!整整两个月的时间,爸爸都在长沙跑,找省教育厅,找省残疾人联合会,找省内其他二类本科高校负责招生的人,甚至还辗转找到常务副省长批了条子,但所有这些学校都把大门紧紧地关着,唯恐周蓉的轮椅挤了进去,即使是常务副省长批的条子也发挥不了作用。看着自己的同学一个个高高兴兴地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又一个个走进了大学校园,爸爸却还不断地在衡阳和长沙之间来回奔波,而且希望越来越渺茫,周蓉内心的痛苦和失落无法用言语来形容,她一次又一次地在日记本上写下:“为什么总是要把我飞翔的翅膀卡住,总是要把我的梦想碾碎?”“上不了大学,我还飞得起来吗?”“上不了大学,我还能飞多高呢?”“上不了大学,我还能成为海伦・凯勒吗?”……

命运终于出现了转机,综合排名总是在全国重点大学前20名的中南大学获知周蓉的情况之后,主持招生工作的副校长陈启元和招生办主任丁桂枝决定录取周蓉,并认为可以让她自选专业。1997年9月26日,中南大学决定补录周蓉的电话打到了周蓉的家里,刚接到这个电话时,一家人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当这个消息被确认无误之后,自周蓉懂事以来,从没有在周蓉面前流过泪的爸爸再也无法抑制住自己的情绪,热泪不禁夺眶而出,周蓉和妈妈、姐姐更是哭成一团之后,又笑成一团。

1997年10月5日,在中南大学的其他新生入学已一个多月的日子,在爸爸、妈妈的陪同下,周蓉的轮椅欢快地推进了长沙市岳麓山下中南大学阳光灿烂、暖意盎然的校园。

我要帮助更多的人飞向蓝天

在中南大学,周蓉获得了无微不至的关怀。

学校的寝室原来都是安排6至8人住一间,但考虑到周蓉的特殊情况,学校专门在一楼为她安排了一个单间,供她和照顾她的外婆居住,而且只按一个单间收费。其他学生寝室,早晨6时至8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都不供电,但学校破例给她安了长明灯,保障24小时都供电 ……1999年,周蓉换了新的寝室,为了方便周蓉的轮椅出入,学校又专门为她修了一条斜坡。同学们对周蓉也总是格外照顾,上课时总是让她坐到最前面的一排,经常推着她的轮椅去观看球赛和各类体育竞赛。班上的每个女同学都推过周蓉的轮椅,每个男同学都背过周蓉。有一个学期,班上的计算机课被安排在很远的南校区上,周蓉知道以后,心里不禁一凉:从她的寝室到南校区有5里路远倒还在其次,更让她畏难的是,上课的教室在5楼。可是,到了上课的那天早晨,周蓉寝室的门口突然响起了同班女生的声音:“周蓉,准备好了吗?我们来推你去上课。”到了南校区之后,周蓉又远远地就看到,同班几个高大的男生正站在楼下张望呢!周蓉的轮椅一到,那几个男生就围上来说:“来,我们背你上楼吧!”

在中南大学温暖的怀抱里,周蓉以总是年级第一名的成绩读完四年本科之后,又无可争议地被学校一致通过免试攻读本校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的硕士学位。读硕期间,周蓉同样是最优秀的硕士生,三年的课程,她用两年时间就读完了。提前一年取得硕士学位之后,她渴望工作,她想做大学教师,她喜欢大学校园宁静的环境,她喜欢在知识的大海里畅游,她喜欢和朝气蓬勃的学生们在一起。她也认为大学教师是最适合她的工作,她的口才很好,从小学开始,她就不断在各类演讲竞赛中获奖,大二时,她参加全省大学生演讲比赛,更是获得了一等奖的第一名。中南大学给了她很多、很多,周蓉当然想留校任教,但母校明确地告诉她,只有取得博士学位之后,才有可能留校。可是,周蓉想工作几年之后再读博,或者边工作边读博。她花了大半年时间,联系了一所又一所高校,尽管她联系的每一所高校都对她在学业上的优异表示赞赏,但一考虑到她在生活方面的障碍,就没有哪所高校愿意录用她了。

面对求职的失利,周蓉痛苦、失望,甚至灰心丧气,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消沉,周蓉终于确定攻读博士学位。2004年,周蓉又顺利地考上了母校伦理学专业的博士生,她又重新展开了飞翔的翅膀。

2006年2月底,有人从报上看到湖南省直机关公开招聘公务员,其中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就要招聘4个的消息之后,特意告诉了周蓉,周蓉想:自己研究的方向是法律伦理学,先到其他部门,尤其是到省残疾人联合会这样的部门工作一段时期,再回到大学的象牙塔里做学问更好啊!于是,她抓住机会,在报名就要截止的最后那一天报了名。

第10篇

摘 要:2011年4月秘书学被纳入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这是秘书学界的一大盛事,同时也给高职文秘专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比如对高职文秘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文秘专业学生发展、高职文秘教学研究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给高职文秘专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关键词:秘书学;本科定位;高职文秘专业;发展机遇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许多高职院校都设置了文秘专业。由于长期以来,秘书学本科定位没能确立,出现了没有太多的本科文秘专业毕业生从教,职场秘书在高校没有专业提升空间,教学研究无法深入等问题,对高职文秘专业师资队伍成长、专业规模、教学研究都有很大影响。2011年4月,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一稿),第一次把秘书学定位为文学类中国文学属下与汉语言文学并列的二级学科,专业代码为050107(汉语言文学专业代码为050101)。诚然,这是“根据国家发展、科技进步、市场需求、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秘书学本科定位以后,秘书事业将进入蓬勃发展、积极向上的新时期,秘书学界将面临新的形势,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整个业界美好的发展形势之下,高职院校开设的文秘专业,也必将迎来新的机遇,笼罩在高职文秘专业周围的一切不因影响都将消除。

对高职文秘专业师资队伍成长的影响。文秘专业的师资队伍成分复杂,常常被冠以“杂牌军”。特别是在高职院校大幅度扩招的情况下,秘书专业教师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为了能达到国家规定的1:16的师生比指标,许多院校就不顾教师队伍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等,只讲数量不讲质量。以至于把中文、图书档案、行政管理、英语、酒店管理等方面的教师拉了过来。当然,这些专业人才对文秘专业具体模块知识要求有帮助,但对于整个文秘专业属性却不甚了解,势必会在教学过程造成专业知识偏离,更重要是很难把秘书专业意识在言传身教中贯穿其中,这样的文秘专业教学团队就难以保障质量。秘书学本科定位后,设置秘书学专业的本科高校将会增加,社会上的各种各级的秘书职业培训机构也将成倍增加,给高职文秘专业教师进修提供明确道路。科班出身的秘书学教师可以随着秘书学学历教育的升级而继续进修本科或者研究生,将来还可能继续博士学位学习。其他专业的非科班专业教师将有了理想的学习之所,可以到秘书学本科专业继续学习,更新知识和改换专业,干干净净地甩开“杂牌军”的帽子。

对高职文秘专业规模的影响。在设置文秘专业的高职院校,文秘专业招生规模大多维持在每届30-60人之间。招生规模上不去有很多原因,其中与秘书学本科定位有关的原因有三,一是高职文秘专业学生毕业时考取了秘书专业资格证,大多都直接参加工作。随着职场发展需要,学历需要再次提高,这时又没有对口的本科文秘专业,他们的职场继续教育之路到了尽头;二是高职文秘专业学生毕业时不能直接升入对口本科文秘专业,只能转升行政管理学或者汉语言文学专业,而这些专业在当下即使本科毕业也很难找工作,有能力专升本的学生也会决定放弃而就业。就连现在毕业生报考的火热的公务员大考,高职毕业生也只能望着眼前大面积招考文秘专业人员的岗位而止步,应为报考的条件是本科毕业生;三是秘书学没有确立本科定位,在社会上很难有影响力,有些本科高校甚至是重点大学设置了文秘教育专业或汉语言专业(文秘方向),毕业生在社会上也得不到重视和肯定,受其影响,高职院校的文秘专业可想而知,也很难得到社会肯定,多数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不了应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秘书学本科定位后,文秘专业影响力和毕业生影响力都将随着秘书学科地位的上升而上升,开设秘书学专业的本科高校将大幅度增加,三年高职学习毕业后将可以继续就读本科秘书学专业,成为单位招聘和公务员招考的抢手货。秘书学专业学生将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社会地位也将得到提升,职业发展也有可持续之路,秘书职业将成为众多青年向往的职业,秘书人才培养也将大有作为。

对高职文秘专业教学研究的影响。鉴于前面两个方面的影响,高职文秘专业教学团队相对比较弱,学校投入也因学生规模上不去而减少,就不利于专业教学研究,更不利于专业建设和成长。一些文秘专业的老师对教学和科研缺乏执着的精神,更有甚者在专业建设最需要的时候公然离去;一些单位对文秘专业减少缺乏政策支持,不把文秘类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列入学术论文的范畴。有的老师就算写了文秘专业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在晋职称评审的过程中,很容易被歧视,有的就干脆撇开专业研究相近专业论文。直接导致秘书类杂志的学术影响力也降低,无法跻身于核心期刊行列。一个专业没有核心期刊支撑,也就在学术界失去了话语权,专业教师也找不到专业内的核心期刊,没有专业核心期刊为平台,就没有办法评高级职称,没有高级职称,就无法成为专业带头人。如此恶性循环,高职文秘专业建设就被束缚其中,形成无法突破的怪圈。秘书学本科定位后,随着秘书业界声望的不断提高,社会发展对毕业生大量的需求,将推进高职文秘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提高专业办学效益。文秘专业也将在高职院校诸多专业中提升竞争力,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脱去“杂牌军”帽子的文秘专业教学团队将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教育教学和科研中去,抓住《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带来的机遇,打造精品课程,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高技能、快速成长型秘书。

从目前来看,在本科秘书学专业毕业生与高职文秘专业毕业生没有形成激烈市场就业竞争之前,是高职文秘专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利时机。从办学定位上来讲,本科秘书学专业培养的是研究型秘书人才,高职文秘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秘书人才,两者也不会形成太大竞争压力。再从当今秘书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来看,社会组织中需要的是大量的技能型人才,薪资处在底层,是基层的初级秘书。有调查显示,被调查的秘书从业者中有54 %的人拥有专科学历、31 %的人拥有本科学历,中专及其以下学历者仅占14 % ,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者就更少只有1 %。在调查的758人年龄上显示,18-30岁的有310人,占总人数的40 %左右;31 ―40岁的有342人,占总人数的46 %左右。两者相加比率高达86%。两类数据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秘书都年轻人,基本上是从秘书的最初级干起,这符合当前秘书职场分布现状。一般来讲,秘书人员都是从最基层的秘书工作开始的,很少有人从学校到职场一步到达高级助理级秘书,这需要需要在职场慢慢的成长和发展。而这些条件,恰恰都是高职文秘专业学生所具有的竞争优势。

我们应该相信,秘书学专业本科定位以后,秘书职业从业者和秘书学专业教育、研究者们将迈入激情奋进的康庄大道,只要所有的秘书人勤恳努力,探索创新,秘书学发展的路子一定为越走越宽。高职文秘专业新一轮的大发展必将沐浴在春风里,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一搞)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2011年28号文件.

[2]杨剑宇.《秘书学申报本科的坎坷历程》《秘书》.2011年第11期.

[3]谢世洋.《秘书学本科定位后秘书学界的任务(上)》《秘书》.2011年第11期.

[4]谢世洋.《秘书学本科定位后秘书学界的任务(下)》《秘书》.2011年第12期.

[5]苗卫红、王伟龙.《郑州市秘书人员基本情况调查与思考》《中州大学学报》第21卷第4期.

第11篇

【关键词】电子政务实验;实验教学;探究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论文编号】1009―8097 (2008) 12―0104―03

电子政务是由信息技术推动的一场政府改造运动,是一个不可逆转和不断演进的过程,并且正在引发一场持久的全球性政府改造运动。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长期持续地发展下去,充足而优秀的电子政务人才将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但我国现实的电子政务人才状况却不容乐观,各省市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奇缺,巨大的人才缺口使得有关电子政务的人才教育培养成为了我们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电子政务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目前还缺乏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原有单一的课堂讲授式的教学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电子政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目前,国际和国内已经有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物流管理等不同类型的,面向经济管理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实验室建立起来[1]。电子政务实验室作为公共管理类的专业实验室,通过搭建电子政务的操作平台,模拟电子政务实务的方式,让学生了解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运行原理,熟悉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工作规程,使学生具备现代电子政务管理的基本技能。这一通过搭建实验室,进行实际操作训练,以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的教学方法已得到大家普遍的推崇,其现实意义也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如何更好的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电子政务人才,最大程度的发挥实验室效用,科学有效的实验教学方法采用是至关重要的。

一 分析现状、发现问题

电子政务实验室在高校实验室建设中尚属新鲜事物,其实验的教学方法在电子政务人才培养的教学中更属起步阶段,许多具体方法和手段的运用还待探讨。目前虽有部分高校已相继建立了电子政务实验室,但由于对实验课本身以及实验教学方法的认识不够,使得电子政务实验教学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验教学形式化

目前实验课大多被认为是课堂教学的辅助内容和手段,实验课也是作为课程内实验而开设的。因此,已建立电子政务实验室的高校建设启动虽很快,但建设过程中重视不够,欠缺系统考虑,导致实验室建设和教学形式化[2]。很多人对电子政务实验室的作用仍然缺乏认识,没有真正意识到建设电子政务实验室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社会已越来越强调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对电子政务实验室在学科建设整体规划中的地位及作用都还缺乏认识和研究,对实验教学设计没有从整体和远景方面考虑,建设思路不清晰。

2 实验教学方法欠缺多样性

从专业特点及课程类型来看,文经管类等人文学科与理工科有很大的不同[3]。公共管理的无定式和管理活动的灵活性、创新性,使得教科书不可能提供明确、操作性强的内容,许多理论都是高度概括出来的。这与实验教学步骤明确、操作具体的特点不相符合。因此在电子政务的实验教学上,虽强调知识的应用,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多是教师讲授操作方法,再让学生做,验证性实验多、创新性实验少。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电子政务教学软件也同样重在讲述工作流程,而少灵活运用的程序设计。这种机械、呆板、缺乏多样性的实验教学模式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学生创造能力和自学能力发挥的重要因素。

3 实验教学内容容易出现重复

各高校一般开设与电子政务人才培养相关的实验课程大约有9门,但各门课程在实验课上由讲授教师随意设计,使得不同课程之间往往开设性质和内容雷同的实验。例如,《电子政务理论与实务》、《政务信息管理》和《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都要涉及到对政府现代办公流程的熟悉和认识;《公共行政学》和《电子政务课程实验》则都需要对政府组织机构进行学习和模拟组建。教学内容的重复导致了教学资源的浪费和学生学习量的无谓增加,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4 实验课缺乏多学科间的有机联系

实验内容从属于相应的课程,其功能也相对简单和受到局限,表现在实验课缺乏多学科间的互相联系[4]。隶属于公共管理学大学科门类的电子政务尤其强调多学科的交叉、综合,而对于缺少实践经验的公共管理类学生而言,其本身就对所学的学科门类知识缺乏系统而整体的认识。如果在实验教学环节中不能对学生进行多学科的实践综合训练,学生就难以形成独立、系统的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 转变思路,构建实验教学体系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指出,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应当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5]。

人才培养方案关系到教学过程的组织和教学资源的配置,电子政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决定着电子政务实验教学目标的确立和实验资源的配置。根据目前社会对电子政务人才的需求,可以将电子政务实验教学着力于三个方面:一是培养学生电子政务基础素质,二是培养学生电子政务实践操作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电子政务创新性能力。同时,为避免原有实验教学形式化的问题,应积极地将电子政务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纳入到行政管理学科建设的整体规划中,从整体和远景发展的方面进行了实验教学设计。整个构建过程可以概括为“紧扣目标、加强融合、注重能力、激励创新”。

1 紧扣目标:电子政务实验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开设应紧密围绕学生即将服务的单位和社会的实际需要。根据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理论”的现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和岗位的需求,在专业实验教学环节中不宜开设过多的有关计算机语言和程序设计类的实验内容,而应加强对政府办公机构、办公流程以及办公效率提高的实验内容的设计,这样才能满足当前所需的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培养的要求。

2 加强融合:按照电子人才培养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多学科的实践综合训练非常必要。本着综合各专业学科特色、发挥交叉优势的目的,除开设本专业的实验课程外,还需增设与学科相近或实验内容具有公共性的实验课程,可称为“融合”课程的设置。具体可增设的有,人力资源管理、现代网络化管理、管理决策理论与方法、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等实验课程。这种“融合”课程设置的最大优点在于既能有效发挥交叉专业优势,又能让学生对公共管理这一学科门类有一个基础的系统认识,有助于学生的基础素质和综合素质培养。

3 注重能力: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是实验教学定位的重点。依据电子政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要求,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尤其强调学生两个方面的能力培养,实践应用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为此,可以按照不同实验类型对所有电子政务的实验内容(项目)进行模块化分类,设基础实验模块、综合实验模块、设计型实验模块三个层次,以便有针对性的对学生的不同能力进行训练。

4 激励创新: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都是需要后天培养的。在实验课的设计上,应重视多学科知识的融合,突出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综合性实验,以及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在电子政务实验的所有模块中,综合和设计型实验模块所占比例应超过50%。另外,在实验教学方法上,还需通过教师教学方法的改革,激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意识。

三 以学生能力培养为重点,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1 提高对实验教学的认识,打破原有的课程设置

电子政务原有的各门实验课程由教师自行设置的实验课教学模式必须被打破,应根据专业的人才培养特点,统筹规划,构建完整的实验课程体系。这样,实验教学内容容易出现重复的问题和实验课缺乏多学科间的有机联系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电子政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应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专业特点,还可综合学校的自身特色进行设置(见图1)。图中八个专业实验模块和4个辅助技术模块,按照三种实验类型分类,分别在学生4个学年中开设。基础实验模块可在大一和大二开设,综合型和设计型实验模块则在大三和大四开设。各实验模块可以独立开设,也可以与相近的讲授课程一同开设,但实验内容和实验要求必须按照电子政务实验课程体系的统一规划和标准进行开设。

2 以学生为中心,探索实验教学方法改革

电子政务人才是应用型的高级管理类人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培养的重点,但传统的实验教学方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下的教学要求。“情景模拟式”的实验教学方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新方法(见图2)。这种实验教学方法的突出特点在于:一是以学生为中心,教师由幕前走向幕后,以指导学生的模拟体验式学习为主。教学中教师只负责特定情景设计,问题的创设和任务布置,而学生则扮演主角,成为实验课程的中心。该教学方法从真正意义上激发了学生的潜能,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切实提高了学生自主创新的兴趣和能力培养。二是该实验方法要求学生必须通过组建团队才能完成整个实验项目。团队的组建就迫使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要学会与人交流、与人合作,这一点对于要求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管理的电子政务人才来说,极其重要。

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除了组建电子政务实验室外,还可以以真实的工作环境为蓝本,组建模拟管理实训中心。在实训中心,通过模拟真实的工作环境,如政务办公大厅、政府职能机关、政府办公室等工作场景,不仅能锻炼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强化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还能有助于提高学生对未来工作的感性认识和实践适应能力,增强学生在未来职场上的竞争力。这些相关情景的模拟,极大地丰富了实验内容和实验教学方法,有效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潜能。

四 加强实验教学保障,确保实验教学改革成功

实验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面广、周期较长、内容丰富、环节较多,其改革的成功与否除了靠自身环节的创新外,还需要高校从整体的角度提供保障。对于电子政务实验教学改革,目前需要学校从整体的角度提供保障的主要有以下两点:

1 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

优秀而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实验教学体系的主导者,也是实验教学能否顺利开展的最重要的保证。电子政务实验教学体系中所要求的综合多学科知识的“融合”课程,以及大量的重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的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质量的实验教学效果必然需要配备高水平的实验教师队伍。因此,一方面,原有的实验教师只是作为教辅人员的观念就必须改变。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一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师也应享有和理论教师同等的待遇和地位。这样,对实验教学的狭隘认识才会被彻底改观,实验教师才能获得岗位认同感并全身心地投入到实验教学中,高学位高职称的教师也才可能进入到实验教学队伍中来。另一方面,为了增进与用人单位的了解,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学校应有计划、有组织的将教师派到政府或企业去锻炼或学习,以保证产学研一体化。

2 整合校内实验教学资源

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专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学科之间相近或交叉,这在各专业的理论课上有所体现,也同样体现在其实验课上。电子政务的实验教学就往往会涉及到其他相近的几个专业的相关内容。为此,原有的按照各本科专业分别进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式已经不合时宜。教学单位之间各自为战的重复而浪费的低效率的实验管理模式必须改变。取而代之的应是积极的实验教学资源整合,形成综合型的实验中心,如公共管理类实验中心。包括行政管理专业在内的公共管理类各专业在中心下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要求进行实验模块的选择和组合,形成各自的人才培养实验课程体系。这样,原有实验课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浪费资源、建设的重复性等问题就可以得到极大的改进,通过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使资源相对集中,所依托的学科也能得到扩展,从而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同时,各专业也可以借助实验中心,最大限度的吸收各学科的突出优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 孙水林.文科实践教学中心建设模式的探索[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5,24(6):100-103.

[2] 陈益娥.浅谈高校实验室改革与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5):253-255.

[3] 徐建评,章学拯.经管类专业实验室建设若干问题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7,26(1):136-138.

第12篇

关键词:课程体系 专业特色 理论课程 实践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132-02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从1999年开始起步,至今已历经10余年。10多年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人才培养、学生就业、课程设置等都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广西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起步较晚,2005年,广西财经学院财政系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并开始招生,成为目前广西地区唯一的开设此专业的本科院校,开始了广西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初步探索。六年来,我们对专业建设的讨论和思考一直没有停止过。在专业建设中,课程体系的设置至关重要。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支撑,它关系到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决定着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参加实践的领域,是专业特色的具体体现。

一、当前我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情况

我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在财政系,依托财政学这一优势学科,六年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从无到有,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我们在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以及师资建设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1.人才培养目标。我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目标是为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良好的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素养和较好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系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学科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以及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与实践动态,具备处理社会保障及相关事务业务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经济管理类专门人才。

希望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毕业后能在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组织、金融性公司、保险公司从事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及与之相关的经济管理工作,或在教育科研部门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2.课程设置。为了达到这一培养目标,我们设置了160学分的课程安排计划,主要由理论课程(132学分)和实践课程(28学分)组成。此外,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成绩优异者可申请创新学分,课外活动包括综合素质教育、社会调查和实践、各种学科竞赛、等级水平考试和科学研究活动等。

(1)理论课程。理论课程主要由公共基础课程(50学分)、专业基础课程(22学分)、专业主干课程(28学分)和专业选修课程(22学分)、公共选修课程(10学分)五大模块组成。

公共基础课程是全校统一的,是依据培养学生基本的文化知识和文化品位而设置的,具体有:大学语文、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体育、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等。

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教学的基础,这部分课程经济管理类专业都是一样的,主要有政治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统计学、经济法、经济应用写作9门课程。

专业主干课程我们设置了10门: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险、劳动经济学、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行政管理学。

专业选修课程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色而选择开设的,我校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限选课学生必须选择,专业任选课学生可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来修读。专业限选课有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社会学、劳动关系学、社会工作概论、证券投资学等。专业任选课包括社区管理概论、公共政策学、社会问题概论、企业年金、劳动心里学等。

公共选修模块是为了拓宽学生知识面,发挥学生的个性潜能,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公共选修课程。课程的设置随意多样,如影视欣赏、计算机应用、艺术欣赏、美学等课程,学生可以自由选择。

(2)实践课程。我校的实践课程分为两个模块,模块一:5个学分,全校所有学生都必须学习,包括军事理论与技能、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模块二:23个学分,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外,各专业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开设哪些实践实习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开设的实践课程有:会计综合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业务实习、行政管理业务实习、社会救济业务实习、社保基金投资综合实验、社会调查。

二、我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发展起来的专业,由于其设立的时间比较短,专业人才需求不很明朗,在教学实践中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具体的课程设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特色,课程设置无基准。自2005年开设此专业以来,我院一直在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和优化,但是由于本专业的建设没有形成明确的发展方向和专业特色,所以课程设置没有一个基本的依据,随意性较大,我们往往是借鉴区外其他高校课程设置的经验,看别人增加了什么新课程我们就增加什么新课程,或者是觉得哪门课程有利于学生就业就开哪门课程,造成了每一届学生的课程设置都不完全相同,教师也处于不断的适应新课的过程中。这样缺乏系统性和特色的课程设置,难以使学生在四年学习后形成完整的学科专业知识链。

2.厚基础与宽口径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为了贯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方针,我校课程体系设置的具体做法是,先统一配置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再由教学系部确立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这种做法保证了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但其缺陷是各教学系部没有太多的主动权,只能在有限的学分范围内配置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这就造成了厚基础与宽口径的矛盾。为了体现宽口径,我们尽量设置较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希望增加学生的知识面,便于就业。但是由于总的课时有限,宽口径是建立在薄基础之上、通过压缩课程的课时来实现的。

3.课程的先修后续以及各门课程的衔接关系没有理顺好。一个合理的课程体系要符合课程内容的逻辑关系,使各门课程之间融会贯通、紧密配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我院由于课程建设的不成熟,人才培养方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主要的精力放在了课程的选择上面,对于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重视不够,给教学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此外,课程的衔接关系没有做好,各门专业课程之间,专业课与基础课之间,重复的内容过多,如《社会保障理论》与《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社会保险》这三门课程重复内容太多,在授课中给师生都带来困惑。

4.课程设计理论性太强,教育内容的实用性不够。作为一个地方性本科院校,我们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主,但是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虽然学校也一再强调实践性教学,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内容、深度、方法还比较欠缺,有些课程设置了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不能够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其次,在理论教学中,原则、原理、概念的东西太多,可操作性的太少,而理论又严重脱离实际,对现实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中所依据和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程序反映很少,并且对该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介绍有限,课程设计没能体现出与市场接轨、为社会需求服务的宗旨。

5.毕业生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差。劳动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设计应以能力培养为中心,贴近市场需求,使学生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需要。而当前我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状况不太乐观,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以理论为中心的课程模式,课时总量较多,学生学业负担较重,而自主支配的时间很少,难以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新能力。授课中,教师多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并以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评定学生学习好坏的标准,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合作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培养出来的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环境适应能力、沟通能力等综合能力差。

三、完善我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的建议

我们要根据我院财经院校的优势和特色,按照社会需求和岗位的实际需要,认真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专业课程计划。

1.课程设置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需要和就业需求既是专业发展的动力,也是专业生存的条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设的初期,因为没有经验可以参考,专业建设是依托本系财政学的优势逐步拓展开的,带着明显的学科导向。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经历了几年学科积累的基础上,下一步的发展应该逐步摆脱学科导向,而应该以社会需求,特别是以就业为导向,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和课程设置必须适应就业需要。近年来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去向的调查显示,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进入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这类学生往往需要进一步深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二是进入各级政府部门成为政府公务员,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或其他管理工作;三是进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宽口径的劳动人事业务工作。其中,进入前两类单位的毕业生不多,大多数毕业生是进入企业从事具体的业务工作。因此,在专业课程体系设计和教学内容安排上,应该考虑到这一就业趋势。

2.确定专业发展重点,利用自身优势打造专业特色。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两层意思,内容涉及到众多领域,如果每个方向都开设一两门课程,这种“大而全、小而全”的培养模式,只能使学生无所适从,专业没有特色。因此,必须根据院校的特色和优势选择一两个专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并根据此方向设置相关的课程,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特色。

根据我院的优势和特点,我们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的发展应该突出两个重点:社会保险和员工福利。这两个方向的社会认同度高,社会需求也比较直接。社会保险作为一个特色方向,主要是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保险专业结合起来,利用财经院校保险专业优势,适应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趋势的需要,特别是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培养学生成为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懂商业保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员工福利作为一个重要的方向,主要是考虑到毕业生大多进入企业从事微观的行政人事工作,加强这一方向的培训便于学生毕业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员工福利的筹划和设计、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等工作。从长期来看,随着专业建设的逐渐成熟和完善,还应该增设劳动关系方向。随着劳动者权益观念日益突出,劳资矛盾、劳资冲突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需要大量的懂劳动关系,精通劳动关系的人才,来处理劳资冲突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3.调整课程体系结构,赋予专业课程更多的权重。为构建复合型人才,打造出自身专业特色,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既要强调基础知识教育,也要重视专业知识理论的传授,更要突出专业特色课程的技能培养。针对当前我校课程体系设置中存在的重基础知识教育、轻专业知识教育的问题,我们应调整课程设置思路,适当减少基础平台课的约束,在当前课程体系模块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改变课程设置的先后顺序,应以主干课为轴心,先确立专业主干课,然后根据主干课的前后相关联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立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是专业存在的基础,是专业为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所确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课程,在全部课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它的功能在于帮助学生掌握“看家”本领。专业选修课是主干课的扩展,应按照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特色来设计,其主要功能在于帮助学生深入了解某一领域,较快进入工作角色。

4.构建适应自身定位的课程设置。确定了专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后,就要设置相应的课程来强化特色,按照“宽口径,厚基础,强特色”的指导原则来合理安排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在加强专业课程建设的同时,对原有课程进行整体优化与重组,保留以前课程体系的核心精华部分,新设一些能够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

1.理论课程。理论课程的设置重点是要做好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首先,在专业基础课设置上,应加大经济学、管理学和公共管理等相关课程的比重,主要包括西方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投资学、经济法等,以丰富学生的经济管理知识,为其将来在不同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专业主干课程是核心部分,这一模块的课程不在于多而在于精,每门课程要保证3个学分的课时量,当前我们需要对这一模块进行精简,开设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劳动经济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几门课程就可以了。

其次是专业选修课程,这一部分要体现专业定位和特色。社会保险特色方向可以开设以下课程:保险学原理、保险精算、养老保险实务、医疗保险实务、工伤保险、风险管理等,使毕业生能够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保险公司从事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商业补充保险管理和运营工作。员工福利管理特色方向可以开设以下课程: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福利、薪酬管理、企业年金、人力资本投资、劳动心理学等,增强学生以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业技能。

2.实践课程。为培养具有一定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在课程设置中需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从执行层面了解实务知识,从而更好服务于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我校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环节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强化。(1)建立模拟实验室。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业务工作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为此,我们要建立社会保障业务模拟实验室,让学生在实验室中模拟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操作的全过程。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模拟实验室,通过引进相关教学软件,模拟和实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结构和运作模式,让学生亲自动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基数核定、缴费申报、费用征缴及个人账户等业务操作,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尽快适应岗位实际操作。其次,建立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模拟实验室,让学生模拟进行劳动力计划、招聘、工资福利管理、劳动力培训、绩效考评等职位的工作。此外,建立劳动关系模拟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本专业学生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使他们可以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争议。(2)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要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完成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此,学校需要加强与企业以及社会保障局等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不断扩大校外实训基地的数量,构建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通过集中实践课程,让学生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或者相关岗位去见习,使学生能够深入社会、深入企业进行实践锻炼。

[本文为广西财经学院2011年教改课题一般A类资助项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课程内容衔接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本课题负责人:刘玉娟。课题组成员:高丹、夏艳玲、覃双凌、谭彦红等。本文执笔:刘玉娟。]

参考文献:

1.曹信邦.财经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特色专业人才培养的思考[J].经济师,2006(4)

2.赵俊康,马培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若干问题的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4)

3.谭彦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思考[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10)

4.齐银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N].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5(9)

5.周爱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中的几个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09(36)

6.白凤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探索[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

7.崔寅.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08(8)

8.蒋蔷.普通本科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J].科教文汇,2009(7)

第13篇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行为;行政过程

【正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1]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80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二)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征

“过程”是指事物发展所经过的阶段,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行政的过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性质,行政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过程,具体由该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通过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构成。行政不仅可以分解为各种行为进行考察,而且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时空上连续性的过程,可以将行政作为过程在整体上动态地考察其运行轨迹。例如,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过程”是一个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确定行政目标、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进行决策、拟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具体执行、监督检查、调整方案、反馈等一系列连续行为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可见行政学注重从整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而在行政法学上,现实行政往往抽象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单个独立的行为,但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联,正是基于这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发现行政的过程性特征。

行政的过程性具体表现为现实行政的运行过程,其中又包含有动态性和整体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过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动态性[2]的特征。动态性是行政作为一个过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学上注重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一般将行政运行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考察:“①行政目标的确立;②就目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③拟定方案,进行决策;④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最佳方案;⑤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方案;⑥监督执行情况;⑦通过反馈信息来调整决策或实施方案;⑧实施调整后的方案,并再次进行反馈。”[3]而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将行政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行政救济等阶段性行为。这些同一过程中的不同步骤或行为被连续地作出,由此表现为行政的动态性。其次,行政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现实行政复杂多样,为实现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往往作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各行为之间纵横交错,但围绕着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这种行政过程具有统一性,是一个独立的整体。

(三)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传统行政法学通过建立这种行政行为的逻辑体系,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借助于这种逻辑体系,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4]具体而言,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运用概念分析法学方法,在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对象,从现实复杂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地归纳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即将行政行为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事先运用法律为各种行政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与控制。[5]行政行为论从法律技术上为行政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此,从法律技术来看,应当承认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6]面对现代行政中行为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这种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应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行政法学仅仅注重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其他行为形式不能被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之中。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运用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功能的变化(如交涉内在化行政行为、复合型行政行为的出现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的出现。[7]例如,国务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可见,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实中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其他新创设的行政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实行政发展的要求,例如,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对于行政指导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就曾引起争议。[8]第二,行政行为概念包含了对单个行为进行静态、定点地考察的含义。传统的行政法学着眼于行政过程的最终结果即行政行为,切断了各个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现实的行政中往往以将各种行为形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时仅仅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并不充分,而应当全面、动态地分析整个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以扩大行政行为范围或导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

对于上述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现实行政中所有的活动形式的问题,行政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的存在,并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探讨解决的办法。[9]这些解决的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

(一)扩大“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中行政行为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的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在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争议。由于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概念,因此“各国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影响各国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不同”。[10]在德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11]日本的学者在明治初期从德国引进“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将其译为“行政行为”,但起初对于该概念的含义存在着争议,以私法行为、事实行为、统治行为、立法行为、行政上的管理行为、准法律上的行政行为、法律上的行政行为为顺序从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种不同的定义。[12]现在一般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即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具体事实以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为法律的行为”,[13]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单方性的判断具体决定国民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的行为”。[14]可见,从德国、日本的主流观点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具有外部性(针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权力性(具有强制性)、法律效果性(变动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性(针对特定相对人)、单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等性质,由此排除了行政处分等行政内部性行为、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为、行政合同等双方性行为。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最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15]、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行公务的方式方法的总称”[16],囊括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管理活动。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8]“在界定行政行为概念时,除了参考外国的有关理论外,还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的规定展开论述”,“必须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19]在我国,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且还是一个法律用语。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就直接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例如第2条、第5条等),但没有对该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为了指导行政诉讼实践,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定义采用了学说上的“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具体事项”的“单方行为”,对于当时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行政中行政活动的多样化,特别是非权力性行为形式的运用,该定义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利于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放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来确定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在该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很明显,该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概念较为宽泛。

为了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行政过程中其他行为形式的问题,有学者提议以缩小行政行为概念内涵的方式来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成为能够充分容纳多种行为形式,并以“开放”为特征的新概念。[20]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等同于行政活动的概念,可以涵盖行政活动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过于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丧失了行政行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内涵,例如外部性、权力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单方性等。而且,随着现代行的发展,行政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增多,因此,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也必须随之不断改变,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稳定性。可见,采用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采用广义行政行为概念的方式,在解决冲突行政行为概念不足之处的同时,也使得该概念本身丧失了作为传统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意义。而且,随着对行政行为概念解释的不断扩大,必将导致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二)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义以及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反对上述扩张解释行政行为概念的做法,而主张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例如,有学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处分”[21]、“行政决定”[22]、“行政处理”[23]、“行政执法”[24]、“行政活动”[25]等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作为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补充,在行政法学中引入“非权力行为”[26]、“未型式化行政行为”[27]、“非强制行政行为”[28]、“非正式行政行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动”[31]、“非单方处理性行政行为”[32]等概念以概括传统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涵盖的其他行为形式。这些概念虽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非权力性行为的问题,但一方面,这些概念外延的扩大造成了其内涵过小的问题,即这些概念仅仅具有概括现实行政中所有行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内涵却很少,其作为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存在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如果采用这些概念来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仍不能解决行政行为理论中静态、定点考察的问题。为此,必须寻找并在行政法学中导入更为合适的概念,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不足。

三、行政过程论的提倡与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为了应对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针对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应当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

(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重构与行政过程论的提倡

“行政过程”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学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而行政过程论的产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学之灵感,作为德国最近行政法研究倾向之一,德国的部分行法学者重视认识“作为过程的行政”,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不仅只处理以往行政机关与国民间关系的最终决定(如行政行为),而且主张该决定过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这被认为是对OttoMayer以来过度的法学方法和妨碍确切地把握现代行政、行政法的动态的反省。[33]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因此,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如何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发展,重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对此,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在批判的同时,积极地提出变革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其中的行政过程论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借鉴美国的公共行政理论及行政法理论、德国的二阶段理论及动态考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之一。

在现实行政中,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连续作出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由此构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但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试图通过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控制来实现整个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标。但事实上,单个行政行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整个行政过程合法的结果,而且由于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其他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的影响。此外,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之外,对于其他行为也存在着合法性的要求。而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对于上述问题并不能充分应对,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日益显现出弊端。对此,行政过程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必须在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考察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行政过程”,简而言之,是指有关行政的过程。“行政过程”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行政学中,[34]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35]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重视对现实行政运行过程的描写,而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采用与行政过程概念相类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将“行政过程”概念作为非法学概念,而认为是不具有法学意义的“事实概念”。[37]

行政法学者最初将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借鉴到行政法学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学上的特别的理论意义,而仅仅是在用语上使用“行政过程”来代替“行政活动”。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传统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形式逐渐增多,行政法学有必要将这些行为形式纳入视野进行探讨。为此,有些行政法学者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代替“行政行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过程”这个词汇作为其中一个章节的标题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门》(1966年)中的“在行政过程中个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彦所著的《行政法要论》(1976年)中,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法治主义与行政过程”。[39]而且,室井力、盐野宏所著的《学习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构成其中的一编。[40]但从其内容来看,上述对于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做法只不过是以“行政过程”这个用语来概括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动的形式而已。[41]在中国,也有学者以“行政过程”作为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标题,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并没有涉及过程论的内容,而仅仅将“过程论”这一用语用以概括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而已。[42]其实,“行政过程”用语具有特别的理论意义,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用语代替“行政活动”用语时,并不能说在某种意义之下强烈地意识到行政活动的动态性格。[43]即现代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非单纯地使用该用语来概括行政活动所有的行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变革与重构意义上向行政法学中引进“行政过程”概念时,必须意识到行政过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即以行政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提出行政过程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最早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园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将行政过程作为程序的连锁或行为的连环而有意识地阐述。[44]1969年,远藤博也公开发表以“行政过程论的尝试”为副标题的《复数当事人的行政行为》的论文。[45]此后,积极论及“行政过程”或“行政过程论”的文献不断出现。[46]此外,在中国支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们一般将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行政过程是行政行为的过程,例如朱维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程序行政行为初论》[47]、1998年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48],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本身也具有过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学还应当研究由各行为构成的宏观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而上述研究对于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的界定并不确。对此,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基于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原本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的同时,引进“行政过程”概念,行政过程概念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以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而且还包含有由各行为通过一定的关联性而构成的整体过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在行政法学中导入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含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将该概念导入到行政法学之中,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对于构建适合于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对现实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含义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种活动的连锁而可以称为“人生过程”一样,以该过程的合理性为课题。[52]从行政的动态性、整体性来看,“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具体而言,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序列上构成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由目的、主体、行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等要素构成。第一,行政过程的目的。行政过程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过程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极为抽象,是指行政的总体性目的。在该总体性目的之下,各具体行政过程的目的表现为具体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阶段性,而作为全体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目的构成。例如,行政的总体性目的是保障、增进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到食品安全行政过程就是通过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实现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该目的之下,有关饮食行业的营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饮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发生。与上述多层次、多阶段的行政目的相对应,行政过程也可以划分为多种阶段。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必须选择与该目的最适合的行为形式,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是指与特定行政目的相适应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手段的联合体。第二,行政过程的主体,即使得行政过程得以运行的人的要素。[53]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体一方单独判断形成的,在该意思决定过程中并不承认相对人的参与。在这种观点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过程的主体。但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国民具有主体性,具有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因此,从国民的视角来看,行政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两种主体。行政过程的主体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比行政主体更为宽泛,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主体的一部分。第三,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往往运用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例如在区域开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开发计划、开发指导、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等行为。可见,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形式是构成行政过程的主要要素。事实上,由于现实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学考察时,必须将其分解为各种行为,分别考察它们的法律构造。第四,各行为以及各阶段之间的关联。行政过程由各种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构成,但这些复数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各种行为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外,就单一行为来看,该行为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其内部各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关联性,由此构成该行为的整体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行政过程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指作为结果的各种行为,而且也包括各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单一行为中的各阶段之间的关联。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连续性(动态性)、统一性(整体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现代行政过程以“公共事务”为对象,为最终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动,由此构成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不论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为之,均应维护公共利益,始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正当性及合法性的基础,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从现实的行政过程来看,作为行政过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一般由单行法个别规定。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论”,即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对行政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55]第二,连续性(动态性)。行政过程是行政的运行、发展过程,呈现为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状态。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相继作出一系列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则体现为动态性。第三,统一性(整体性)。行政以实现统一的政目的为目标,因此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组织在整体上构成统一、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围绕着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组织的活动也具有统一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行为,各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特定的行政目的来看,各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在整体上来看具有统一性,即行政过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实施的各种行为共同构成的整体。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传统行政法学中采用“行政行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将“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的对象之外。[56]“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现代行政法学除了行政行为之外,也重视行政过程的法律性。所谓行政过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执行法律的过程。[57]其次,从行政过程与法律的关系来看,行政过程必须依法运行,要求行政过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过程的属性”,“有了法律性,行政过程才有了法律意义”。[58]也正是基于行政过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着在行政法学中考察行政过程以及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狭义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单方性、具体性、法律效果性等特点,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行为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之一,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可见,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但作为行政的典型性行为的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的构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之一,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形式,例如事实行为等。第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过程中的法律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等主体,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参与等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过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为是一个单一行为,而行政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复数行为的连续行使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并非各单个行为的简单相加,其本身具有独立性。此外,行政过程还具有动态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单一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行政法学除了关注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应当考察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行为之间的关系,追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的合法性。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事实概念的行政过程是行政法规范的对象,但在将行政过程概念通过行政学引入到行政法学后,行政过程不仅仅是原本行政学中的事实概念,还是处于行政法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结果,也是以行政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的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但传统行政法学将“依法行政”原则局限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层次进行理解,将“依法行政”原则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事实上“依法行政”原则的真实含义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行为的合法性与过程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过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对行政行为作出考察外,还必须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对行政过程概念与行政行为概念差异的认识,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及与该概念相对应的理论体系。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以及行政行为类型化理论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可以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点出发,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对现实的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在此基础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实质行政法治主义出发,不仅应当关注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重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以及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和控制。

【注释】

[1][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页。

[2]在行政学上,行政的动态性还含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动态性是指公共行政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相应改变组织自身及社会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唐晓阳主编:《公共行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这是行政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动态性,但此处仅探讨行政过程内部各阶段之间的动态性。

[3]李盛平主编:《公务员百科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4]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5]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6]有关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虽然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现在仍以采用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主,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以及非单方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的概念之外。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7][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学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页。

[8]参见莫于川:《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9]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的尝试》,《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张春荣:《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1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2][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页。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学書院2005年版,第18页。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16]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7]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5页。

[1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9]杨建顺:《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张艳丽:《“行政行为”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论上多数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行政处分”概念,此外,还有“公权力的行使”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页。

[22]例如在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使用了“行政决定”的概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页;宋功德:《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25]参见朱新力:《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6]参见莫于川:《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7]参见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28]参见崔卓兰:《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9]参见蒋红珍:《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参见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3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0页。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学方法論議》,载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页。

[34]在行政学中除“行政过程”概念外,还使用“政策过程”、“政府行政过程”、“公共行政的一般过程”、“行政运行过程”等用语。

[35]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7页。

[36]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过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为行政程序与行政过程的区别。参见高小平主编:《现代行政管理学》,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对行政决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节,设定“行政过程和个人”一章。

[39]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論》,学陽書房1976年版。

[40]参见[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过程论现已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概念的也比较多,但大部分并没有意识到行政过程论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没有在特别的理论意义上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张建飞、古力:《现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页。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载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岩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页。

[45][日]遠藤博也:《複数当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学論集》第20卷第1-3号。

[46]从正面采纳并积极主张“行政过程论”的有[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北大法学論集》第27卷第3、4号,第585页以下(1977年);[日]山村恒年:《現代行政過程論の諸問題(1-9)》,《自治研究》第58卷第9号、第11号、第59卷第3号、第7号、第11号(1982年、1983年)。还有,作为从行政作用法论的观点暗示行政过程论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公法研究》第34号,第206页以下(1972年);[日]塩野宏:《O?バッハァ≌、W?ブローム「行政の現代的課題と行政法のドグマティーク》,《法学協会雑誌》第91卷第2号,第317页(1974年);[日]佐藤英善:《現代経済と行政———経済活动へ行政介入》,《公法研究》第44号,第158页(1982年);还有从行政概念再构成的观点积极提及行政过程论的是[日]手島孝:《行政概念の反省》(1982年);从和司法审查的关系论述之的是[日]原田尚彦:《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页以下、218页以下(1979年)。

[47]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8]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49页。

[51]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55页。

[53]也有学者分别论述行政过程与行政主体,将其中的行政过程作为相当于传统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页。对此,本文认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过程的概念之中进行探讨。

[54]翁岳生编:《行政法(二版)》(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5]参见[日]室井力:《国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载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国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页。

[56]参见[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

[57]当然,行政过程并非单纯、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灵活、机动地实施法律的过程。

第14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①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二)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征

    “过程”是指事物发展所经过的阶段,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 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行政的过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性质,行政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过程,具体由该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通过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构成。行政不仅可以分解为各种行为进行考察,而且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时空上连续性的过程,可以将行政作为过程在整体上动态地考察其运行轨迹。例如,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过程”是一个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确定行政目标、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进行决策、拟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具体执行、监督检查、调整方案、反馈等一系列连续行为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可见行政学注重从整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而在行政法学上,现实行政往往抽象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单个独立的行为,但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联,正是基于这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发现行政的过程性特征。

    行政的过程性具体表现为现实行政的运行过程,其中又包含有动态性和整体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过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动态性②的特征。动态性是行政作为一个过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学上注重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一般将行政运行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考察:“①行政目标的确立;②就目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③拟订方案,进行决策;④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最佳方案;⑤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方案;⑥监督执行情况;⑦通过反馈信息来调整决策或实施方案;⑧实施调整后的方案,并再次进行反馈。”③而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将行政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行政救济等阶段性行为。这些同一过程中的不同步骤或行为被连续地作出,由此表现为行政的动态性。其次,行政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现实行政复杂多样,为实现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往往作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各行为之间纵横交错,但围绕着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这种行政过程具有统一性,是一个独立的整体。

    (三)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传统行政法学通过建立这种行政行为的逻辑体系,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借助于这种逻辑体系,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④具体而言,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运用概念分析法学方法,在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对象,从现实复杂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地归纳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即将行政行为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事先运用法律为各种行政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与控制。⑤行政行为论从法律技术上为行政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此,从法律技术来看,应当承认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⑥面对现代行政中行为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这种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应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行政法学仅仅注重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其他行为形式不能被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之中。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运用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功能的变化(如交涉内在化行政行为、复合型行政行为的出现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的出现。⑦例如,国务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可见,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实中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其他新创设的行政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实行政发展的要求,例如,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对于行政指导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就曾引起争议。⑧第二,行政行为概念包含了对单个行为进行静态、定点地考察的含义。传统的行政法学着眼于行政过程的最终结果即行政行为,切断了各个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现实的行政中往往以将各种行为形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时仅仅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并不充分,而应当全面、动态地分析整个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以扩大行政行为范围或导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

    对于上述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现实行政中所有的活动形式的问题,行政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的存在,并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探讨解决的办法。⑨这些解决的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

    (一)扩大“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中行政行为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的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在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争议。由于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概念,因此“各国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影响各国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不同”。⑩在德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11)日本的学者在明治初期从德国引进“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将其译为“行政行为”,但起初对于该概念的含义存在着争议,以私法行为、事实行为、统治行为、立法行为、行政上的管理行为、准法律上的行政行为、法律上的行政行为 为顺序从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种不同的定义。(12)现在一般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即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具体事实以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为法律的行为”,(13)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单方性的判断具体决定国民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的行为”。(14)可见,从德国、日本的主流观点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具有外部性(针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权力性(具有强制性)、法律效果性(变动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性(针对特定相对人)、单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等性质,由此排除了行政处分等行政内部性行为、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为、行政合同等双方性行为。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最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15)、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行公务的方式方法的总称”(16),囊括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管理活动。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8)“在界定行政行为概念时,除了参考外国的有关理论外,还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的规定展开论述”,“必须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19)在我国,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且还是一个法律用语。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就直接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例如第2条、第5条等),但没有对该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为了指导行政诉讼实践,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定义采用了学说上的“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具体事项”的“单方行为”,对于当时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行政中行政活动的多样化,特别是非权力性行为形式的运用,该定义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利于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放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来确定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在该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很明显,该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概念较为宽泛。

    为了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行政过程中其他行为形式的问题,有学者提议以缩小行政行为概念内涵的方式来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成为能够充分容纳多种行为形式,并以“开放”为特征的新概念。(20)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等同于行政活动的概念,可以涵盖行政活动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过于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丧失了行政行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内涵,例如外部性、权力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单方性等。而且,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增多,因此,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也必须随之不断改变,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稳定性。可见,采用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采用广义行政行为概念的方式,在解决冲突行政行为概念不足之处的同时,也使得该概念本身丧失了作为传统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意义。而且,随着对行政行为概念解释的不断扩大,必将导致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二)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义以及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反对上述扩张解释行政行为概念的做法,而主张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例如,有学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处分”(21)、“行政决定”(22)、“行政处理”(23)、“行政执法”(24)、“行政活动”(25)等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作为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补充,在行政法学中引入“非权力行为”(26)、“未型式化行政行为”(27)、“非强制行政行为”(28)、“非正式行政行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动”(31)、“非单方处理性行政行为”(32)等概念以概括传统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涵盖的其他行为形式。这些概念虽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非权力性行为的问题,但一方面,这些概念外延的扩大造成了其内涵过小的问题,即这些概念仅仅具有概括现实行政中所有行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内涵却很少,其作为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存在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如果采用这些概念来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仍不能解决行政行为理论中静态、定点考察的问题。为此,必须寻找并在行政法学中导入更为合适的概念,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不足。

    三、行政过程论的提倡与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为了应对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针对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应当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

    (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重构与行政过程论的提倡

    “行政过程”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学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 而行政过程论的产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学之灵感,作为德国最近行政法研究倾向之一,德国的部分行政法学者重视认识“作为过程的行政”,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不仅只处理以往行政机关与国民间关系的最终决定(如行政行为),而且主张该决定过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这被认为是对Otto Mayer以来过度的法学方法和妨碍确切地把握现代行政、行政法的动态的反省。(33)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因此,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如何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发展,重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对此,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在批判的同时,积极地提出变革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其中的行政过程论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借鉴美国的公共行政理论及行政法理论、德国的二阶段理论及动态考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之一。

    在现实行政中,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连续作出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由此构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但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试图通过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控制来实现整个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标。但事实上,单个行政行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整个行政过程合法的结果,而且由于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其他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的影响。此外,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之外,对于其他行为也存在着合法性的要求。而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对于上述问题并不能充分应对,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日益显现出弊端。对此,行政过程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必须在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考察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行政过程”,简而言之,是指有关行政的过程。“行政过程”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行政学中,(34)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35)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重视对现实行政运行过程的描写,而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采用与行政过程概念相类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将“行政过程”概念作为非法学概念,而认为是不具有法学意义的“事实概念”。(37)

    行政法学者最初将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借鉴到行政法学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学上的特别的理论意义,而仅仅是在用语上使用“行政过程”来代替“行政活动”。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传统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形式逐渐增多,行政法学有必要将这些行为形式纳入视野进行探讨。为此,有些行政法学者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代替“行政行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过程”这个词汇作为其中一个章节的标题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门》(1966年)中的“在行政过程中个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彦所著的《行政法要论》(1976年)中,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法治主义与行政过程”。(39)而且,室井力、盐野宏所著的《学习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构成其中的一编。(40)但从其内容来看,上述对于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做法只不过是以“行政过程”这个用语来概括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动的形式而已。(41)在中国,也有学者以“行政过程”作为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标题,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并没有涉及过程论的内容,而仅仅将“过程论”这一用语用以概括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而已。(42)其实,“行政过程”用语具有特别的理论意义,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用语代替“行政活动”用语时,并不能说在某种意义之下强烈地意识到行政活动的动态性格。(43)即现代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非单纯地使用该用语来概括行政活动所有的行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变革与重构意义上向行政法学中引进“行政过程”概念时,必须意识到行政过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即以行政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提出行政过程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最早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园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将行政过程作为程序的连锁或行为的连环而有意识地阐述。(44)1969年,远藤博也公开发表以“行政过程论的尝试”为副标题的《复数当事人的行政行为》的论文。(45)此后,积极论及“行政过程”或“行政过程论”的文献不断出现。(46)此外,在中国支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们一般将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行政过程是行政行为的过程,例如朱维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程序行政行为初论》(47)、1998年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48),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本身也具有过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学还应当研究由各行为构成的宏观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而上述研究对于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的界定并不明确。对此,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基于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原本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的同时,引进“行政过程”概念,行政过程概念不仅包 括行政行为以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而且还包含有由各行为通过一定的关联性而构成的整体过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在行政法学中导入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含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将该概念导入到行政法学之中,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对于构建适合于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对现实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含义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种活动的连锁而可以称为“人生过程”一样,以该过程的合理性为课题。(52)从行政的动态性、整体性来看,“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具体而言,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序列上构成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由目的、主体、行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等要素构成。第一,行政过程的目的。行政过程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过程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极为抽象,是指行政的总体性目的。在该总体性目的之下,各具体行政过程的目的表现为具体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阶段性,而作为全体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目的构成。例如,行政的总体性目的是保障、增进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到食品安全行政过程就是通过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实现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该目的之下,有关饮食行业的营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饮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发生。与上述多层次、多阶段的行政目的相对应,行政过程也可以划分为多种阶段。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必须选择与该目的最适合的行为形式,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是指与特定行政目的相适应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手段的联合体。第二,行政过程的主体,即使得行政过程得以运行的人的要素。(53)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体一方单独判断形成的,在该意思决定过程中并不承认相对人的参与。在这种观点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过程的主体。但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国民具有主体性,具有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因此,从国民的视角来看,行政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两种主体。行政过程的主体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比行政主体更为宽泛,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主体的一部分。第三,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往往运用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例如在区域开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开发计划、开发指导、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等行为。可见,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形式是构成行政过程的主要要素。事实上,由于现实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学考察时,必须将其分解为各种行为,分别考察它们的法律构造。第四,各行为以及各阶段之间的关联。行政过程由各种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构成,但这些复数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各种行为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外,就单一行为来看,该行为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其内部各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关联性,由此构成该行为的整体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行政过程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指作为结果的各种行为,而且也包括各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单一行为中的各阶段之间的关联。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连续性(动态性)、统一性(整体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现代行政过程以“公共事务”为对象,为最终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动,由此构成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不论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为之,均应维护公共利益,始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正当性及合法性的基础,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从现实的行政过程来看,作为行政过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一般由单行法个别规定。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论”,即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对行政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55)第二,连续性(动态性)。行政过程是行政的运行、发展过程,呈现为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状态。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相继作出一系列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则体现为动态性。第三,统一性(整体性)。行政以实现统一的行政目的为目标,因此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组织在整体上构成统一、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围绕着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组织的活动也具有统一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行为,各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特定的行政目的来看,各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在整体上来看具有统一性,即行政过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实施的各种行为共同构成的整体。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传统行政法学中采用“行政行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将“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的对象之外。(56)“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 ,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现代行政法学除了行政行为之外,也重视行政过程的法律性。所谓行政过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执行法律的过程。(57)其次,从行政过程与法律的关系来看,行政过程必须依法运行,要求行政过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过程的属性”,“有了法律性,行政过程才有了法律意义”。(58)也正是基于行政过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着在行政法学中考察行政过程以及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狭义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单方性、具体性、法律效果性等特点,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行为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之一,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可见,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但作为行政的典型性行为的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的构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之一,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形式,例如事实行为等。第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过程中的法律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等主体,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参与等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过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为是一个单一行为,而行政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复数行为的连续行使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并非各单个行为的简单相加,其本身具有独立性。此外,行政过程还具有动态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单一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行政法学除了关注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应当考察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行为之间的关系,追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的合法性。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事实概念的行政过程是行政法规范的对象,但在将行政过程概念通过行政学引入到行政法学后,行政过程不仅仅是原本行政学中的事实概念,还是处于行政法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结果,也是以行政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的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但传统行政法学将“依法行政”原则局限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层次进行理解,将“依法行政”原则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事实上“依法行政”原则的真实含义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行为的合法性与过程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过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对行政行为作出考察外,还必须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对行政过程概念与行政行为概念差异的认识,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及与该概念相对应的理论体系。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以及行政行为类型化理论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可以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点出发,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对现实的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在此基础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实质行政法治主义出发,不仅应当关注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重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以及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和控制。

    注释:

    ①[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页。

    ②在行政学上,行政的动态性还含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动态性是指公共行政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相应改变组织自身及社会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唐晓阳主编:《公共行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这是行政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动态性,但此处仅探讨行政过程内部各阶段之间的动态性。

    ③李盛平主编:《公务员百科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④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⑤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⑥有关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虽然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现在仍以采用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主,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以及非单方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的概念之外。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⑦[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学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页。

    ⑧参见莫于川:《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⑨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的尝试》,《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张春荣:《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⑩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1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2)[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页。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学書院2005年版,第18页。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16)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7)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295页。

    (1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9)杨建顺:《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张艳丽:《“行政行为”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论上多数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行政处分”概念,此外,还有“公权力的行使”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页。

    (22)例如在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使用了“行政决定”的概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页;宋功德:《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25)参见朱新力:《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6)参见莫于川:《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7)参见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28)参见崔卓兰:《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9)参见蒋红珍:《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参见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3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0页。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学方法論議》,载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页。

    (34)在行政学中除“行政过程”概念外,还使用“政策过程”、“政府行政过程”、“公共行政的一般过程”、“行政运行过程”等用语。

    (35)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7页。

    (36)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过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为行政程序与行政过程的区别。参见高小平主编:《现代行政管理学》,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ぉけゐ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对行政决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节,设定“行政过程和个人”一章。

    (39)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論》,学陽書房1976年版。

    (40)参见[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过程论现已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概念的也比较多,但大部分并没有意识到行政过程论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没有在特别的理论意义上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张建飞、古力:《现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页。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载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岩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页。

    (45)[日]遠藤博也:《複数当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学論集》第20卷第1-3号。

    (46)从正面采纳并积极主张“行政过程论”的有原田尚彦:《訴ぇ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页以下、218页以下(1979年)。

    (47)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8)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49页。

    (51)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55页。

    (53)也有学者分别论述行政过程与行政主体,将其中的行政过程作为相当于传统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页。对此,本文认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过程的概念之中进行探讨。

    (54)翁岳生编:《行政法(二版)》(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5)参见[日]室井力:《国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载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国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页。

第15篇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概念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可以让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具有的潜在经济价值,具有秘密性。所以,要想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必须要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以下三种特性。

1、价值性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可以为权利人获得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企业商业秘密具有使用价值或者潜在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潜在的、预期的经济效益。企业因为具有商业秘密而在某一领域具有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独特性和唯一性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帮助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秘密性

商业秘密要求企业的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保密的状态,不能为其他企业所知晓,所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来管理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商业秘密不被公开或窃取。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秘密性,这也是与专利的最大区别,专利获得法律保护需要向主管部门公开技术发明的秘密,这种保护是有局限性的,尽管商业秘密和专利都属于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必须靠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管理,确保商业秘密一直为企业所利用,为企业创造价值。

3、创新性

商业秘密的创新性是指信息应用领域并不普遍知悉,是企业所特有的智力成果,信息具有自身的创新性,区别其他同类领域,而且没有被其他领域应用。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应用是企业所特有的,是企业创新成果,在应用过程中并不公开信息,在同一商业领域并没有被普遍的应用,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创新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获得经济效益。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应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商业秘密更容易被窃取,从而造成企业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使企业面临危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缺少必要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办公信息化企业中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情报一般都通过网络保存和传输,黑客或恶意病毒可以轻松的窃取商业情报,从而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到位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资源必须采取严密有效的保护措施进行保密,防止商业秘密遭到公开或窃取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根据目前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来看,尤其是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并不到位,有些企业甚至并没有商业秘密的概念,更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其实每个企业都有着自身的商业秘密,与企业是否为高新科技企业无关,与企业规模也无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其独有的商业信息,然而企业并没有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从而使信息公开化,不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松散,执行不严格等原因造成了保密措施形同虚设,商业秘密信息流失问题严重。

3、商业秘密概念模糊,保密形式单一

很多企业并不清楚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措施也没有分清主次,保密措施形式单一,一概而论,从而难以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一部分企业认为自身毫无商业秘密可言,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并无创新和独特之处,所以并没有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还有一部分企业将商业秘密的概念扩大化,将很多公开信息也采取保密措施,难免在商业秘密保护中顾此失彼,反而使真正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秘密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不能“一勺烩”,如企业创新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图纸、配方、成果报告等可以申请着著作权保护,对于商品品牌可以申请商标法保护等。

三、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措施

1、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特有的具有价值的情报信息进行专项保护,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或专利保护。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要做到积极预防、严格控制、完善管理、重点突出,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企业可以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小组,落实岗位职责,做到责权明确,实现企业业务主管负责制,也就是说,谁需要用到商业秘密,谁就需要负责保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点还需要放在防范秘密泄露上,企业需要充分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做好保密工作的计划、部署、检查和奖惩工作,提高企业的防范水平。系统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降低泄密的风险,通过制度限定企业每一名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约束每一名员工的行为,提高全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从而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

2、加强企业内部人员保密管理

企业内部员工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企业的员工呈现一种流动性,每年都会有一些员工加入,也会有一部分员工离职,这就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员工在企业工作过程中必然会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当员工离职以后,很有可能会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为企业带来严重损失。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内部工作人员保密管理,在员工入职以后进行保密培训,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降低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泄密的风险。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通过在竞业协议中附带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和条款,明确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为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企业还需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通过法律来约束员工,让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企业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发生泄密,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但是,签订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来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3、完善社会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商业秘密越来越容易被公开或窃取,原因也在于我国没有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来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完善。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将其他企业的经营者作为侵权企业商业秘密的主体,对于非经营者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合同法》规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然而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也可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主体并不全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十分有限。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扩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惩罚力度,通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制定符合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实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化建设。

4、加强办公信息化保密管理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了办公信息化,企业很多重要的商业秘密都通过网络保存、传送和接收,黑客也很容易通过入侵企业的办公系统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办公信息化保密工作,提高企业办公系统的安全水平,对重要的商业秘密文件进行加密,提高办公系统防护墙的等级,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及时下载和更新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补丁,加强对企业办公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时发现系统漏洞,及时维护,降低办公系统被入侵的风险,从而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信息化办公出现泄密的情况,为企业办公信息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叶亮.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调研与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