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股权分配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理想的合格股东应达到以下标准:
1)目标标准。以所投资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通过促进和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来实现投资价值的最大化,不单纯地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也不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2)行为标准。在不同的状态下应采取不同的行动。当企业不仅能够按期支付信息,而且能支付股东红利时,合格股东应当是沉默且关注的,只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与经营者商讨,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当企业经营陷于低潮,不能支付股东红利时,合格股东就要拯救企业脱离困境,或者对企业战略等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撤换经营者。总体上讲,合格股东应当是积极的,具备价值创造的能力和实现手段,而不仅仅停留在价值评估的水平上。
3)道德标准。诚信是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合格股东不仅要给予经营者以充分地信任,更要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标准来评价经营者的行为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侵害经营者、债权人、职工和小股东的利益,引导和鼓励一切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的行为。
培育合格股东的三个基本原则
1、制度互补的原则
股东实践较为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就是相关制度之间互补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美国以分散的股权结构作为基本的股权模式。股权分散结构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控制此利益冲突,美国一方面保护投资者的立法完善而严密,给投资者以信心;另一方面经理市场、控制权市场发达,经营者激励制度健全,在给予经营者以强大竞争压力的同时,也给予强大的激励。为防止日益壮大的机构投资者破坏已经形成的制度均衡,美国规定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一家公司总股本的5%;在德国形成的是以银行为主的大股东主导的股权模式,该模式下的主要矛盾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在德国并没有突出地表现出大股东机会主义。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以银行为大股东的制度安排将大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银行不仅具有股东身份,更具有贷款人的身份。银行如果以大股东身份侵害小股东的利益,也将因为企业价值和信用评级的降低而同时侵害其自身的利益。
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选择了建立以股份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立法更多地以日本为借鉴以大陆法系为基本原则。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了以国有大股东为主要发起人、以社会公众为中小股东的股权结构。但中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更多地借鉴了美国的经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主要参考了美国的证券立法。但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与其分散的股权结构相一致的,立法更多地强调对公司经营层机会主义行为的防范,没有特别突出对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关注。制度冲突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弥漫。不论是谁担当大股东都会发现通过所谓的资本运作、关联交易就可以将企业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收益。特别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中产生的控股股东,实际上依然控制着改制后的企业,并且改制过程本身就是控股股东的资产分割过程,失去优质资产的控股股东有动机将失去的利益收回来。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因此在中国培育合格股东,要遵守制度互补的原则,要看清隐藏在主要制度背后发挥作用的辅助制度和观念,否则在制度移植过程将顾此失彼,引发制度扭曲。
2、路径依赖原则
路径依赖是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约束(诺思,1999)。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大规模的制度移植和建设过程,路径依赖约束要求新制度的建设一定要从既有的制度传统和文化传统出发。大量的国有资产和相关制度及观念是中国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已经形成的法律和市场传统也是必须承认的现实。新发展不能建立在对既有制度和传统的激烈破坏上。在培育合格股东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承认已有的制度框架,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考虑如何消除制度冲突。
3、市场化原则
尽管在理论上可以总结最优股东应当具有的特征,但具体谁是合格的股东,却不是理论所能预测的,甚至也不是有意培育的结果。股东应当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股东是否合格最终也需要市场来检验。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还需要进一步的推动,整个市场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性的经济主体总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空间来获取收益。当经济主体的行为与预期的行为模式发生偏差时,所需要的不是批评经济主体缺乏诚信,而是检讨制度建设中的漏洞和冲突,在进行大规模制度移植时更应如此。因此要从完善市场和弥补制度缺陷入手,形成系统性的市场环境。当市场完善到竞争较为充分、产生内在的制衡力量时,合格股东就会出现,股东就会自觉地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格股东的培育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进程。
合格股东的培育方向
中国已经确定将资本市场发展成为推动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渠道,并以美国模式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模式,但由于中国客观上存在庞大的国有资产、国有银行改革的落后和既有的公司法实践等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将中国合格股东的培育和发展模式定位于介于美国和德国之间的模式更为实际和合理。庞大的国有资产使国有企业改制后基本上生成了大股东主导的股权结构,因此使中国的股权分散度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达到美国那种程度。而国有银行的虚弱和法律的限制使银行又不能向德国那样作为企业股东出现。因此我们只能在股权较为集中的前提下发展有关制度,以内生出克服大股东机会主义和经营层机会主义的机制。这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也是我们有望创新之处。
培育合格股东:应做些什么
1、价值创造能力的培养
具备价值创造能力是对合格股东的基本要求。股东能够通过评价和采取适当方式调整企业发展战略或经营层,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对于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来说,重要的不仅是扩大其规模,也要提高其对企业经营的参与程度,鼓励和允许机构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方向和经营层调整提出意见。而对于已经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国有股东来说,则是隔离或取消不同的影响渠道,使国有产权代表者仅具有股东的地位和影响,不允许有超越股东以外的影响。这就需要进一步改革国有产权代表体系,使国有产权代表者专注于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于经营者持大股的中小企业来讲,则是支持职工共同行使股权,有方向地培育职工集体的价值创造能力。
2、大股东机会主义的防范和根除
2001年中国证监会推出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遏止大股东的机会主义,但仅靠这一个措施还难以制衡。本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防范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
1)进一步改革国有产权代表体系,降低股权集中度
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持有企业”的三层代表体系,扩大和充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力,市场化、基金化运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可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的存量和行业分布,分别成立多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持有改制企业的国有股权。
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股权集中度,还可以相应带来一些重要变化:一是在设立时就提高改制企业的独立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国有股权可以在制度上分离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经济管理者职能,降低改制企业同政府和母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并且它们为使自己有良好的绩效表现,有动力要求改制企业具有商业独立性;二是减少政府非利润目标的干扰和提高股东决策的连续性。政府职能的制度性分解,能有效地阻止政府的角色混淆行为,减少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干预。更关键的是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削弱政府不当干预的影响。作为稳定的持股者,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助于保持股东决策的连续性,这对于改制企业的稳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中国已经认识到公司治理对于提高企业绩效的重要性,推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则用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仍需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功能定位和提高其独立性。我们认为董事会应当首先作为价值评估者,主要职责是评价经营层的经营绩效,其次才是基于价值评估基础上的价值创造者,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前瞻性的规划。这样董事会才能真正成为股东的代表,而不是经营层的同盟,提高其针对于经营层的独立性。引入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制定更科学的决策和监督程序以及推进董事职业化将有助于提高董事会针对于股东的独立性,尤其是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特别关键。
明确董事的责任和应当享有的保护是促使董事尽职履则的重要措施,进而将从根本上提高董事会抵制股东和经营层机会主义的能力和动力。尽职责任要求董事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谨慎、熟练、勤勉地履行职责。踏实责任要求董事将追求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置,真诚地履行职责,不侵犯企业利益。尽职责任和忠实责任是董事的基本责任,这在许多国家通过判例和立法得到了确认。以经营判断准则为核心的董事保护制度,则将董事的执业风险限制在了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董事只要没有利用董事地位获取非法收益、没有违反忠实义务,就基本上不承担责任或个人财产就不会受到威胁。董事责任保险则在引进保险公司作为公司治理水平评价者的同时,使董事因违反责任要求而被追究责任成为可能。
3)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降低股权集中度
关键词:后股权时代,公司治理,面临新特点
在证券市场成立之初,政府意识到国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意味着社会中的私人部门将持有一部分股权,因此,为避免全私有化之嫌和可能的意识形态上的争论,保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股票发行时规定国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并暂不流通。政府部门的这一制度设置为股票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埋下了重大的制度缺陷。
中国证券市场的这种股权分置制度,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制度相比,一方面交易费用高,另一方面资源配置效率极低。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股权分置把上市公司股份分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客观上造成了两类股东利益的冲突。通过高溢价发行和关联交易,非流通股股东可以轻易掠夺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呈现出浓厚的投机性特征;第三,;股权流动性分裂造成了股利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利益分配机制处在失衡状态;第四,股权流动性分裂客观上会形成上市公司业绩下降、股票价格不断下跌与非流通股股东资产增值的奇怪逻辑。
上述危害进一步揭示了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天然“血缘”关系,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细胞,没有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投资者不会将资本的经营管理权让渡给经营管理者,现代资本市场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而无法形成;另一方面,规范的资本市场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外部环境和条件,为投资者让渡资本经营管理权提供规范与安全的场所,投资者利用并通过资本市场行使其对经营管理者的最终表决权,进而促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正常运行与巩固。
因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原有市场同股不同权缺陷的改进,中国证券市场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虽然,目前市场还较多关注于一些短期因素,如经济周期影响、利润指标下滑以及对价水平的高低相应决定的市场价值的高低等,但是,从成熟证券市场发展经验看,后股权分置时代下公司治理的改善将会是推动下一步市场上扬的重要动力之一。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全流通的市场环境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改进成本与交易成本,从而使投资者愿意为其支付更高的溢价,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新发展。
当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不能立刻消除市场顽疾,有些方面可能会比股改以前风险更大,如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将增加,并且全流通后,中国股市依然会存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上市公司业绩不高的矛盾及监管效率的矛盾等,同时,股权分置解决之后,还可能带来其他一些新问题,例如,全流通的市场上,控制权的争夺会更为激烈,大股东可能会用更少的资金享有更大的支配力等。因此,公司治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要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结构,公司治理问题就要永远讨论下去。
目前,公司治理改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作为在全球市场上的一种竞争优势,作为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将成为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性问题,对公司治理只是通过股权的流通性而间接发挥作用。全流通后,大股东的利益与股价的涨跌有直接联系,这对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股权分置时代存在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在全流通后会继续存在。因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笔者建议:建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及程序;建立控股股东行为合理性评价体系;规范关联交易,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中国股票市场实现全流通后,相比股权分置时代,无论是控股的大股东或中小股东,都将越来越倚重于股票市场的公开信息进行有关的投资决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做出有根据的决策。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到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世界各国这方面的法律很多,如《公司法》、《证券、证券交易法》等通常都有该方面的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
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框架来决定。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地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约束及动力。
参考文献:
[1]秦凤华.后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资本市场[J].中国投资.2006,(3)。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月报[R].2005,(12).2006,(10)。
论文关键词:控股权股份回赎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服的定义,比校了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的区别,考虑到优先股权利设置的灵性,分析了祝先股的奥型。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并实现了在保持担股权的月时进行股权融资。根据国外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实践,提出我国建立仇无股制度的立法建议。
融资是企业永恒的话题。优先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于其可以很好地调和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股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优先股概述
优先股是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权利的股份的总称。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因而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在盈余分配、财产清算等享有优先特权,在表决权方面则受到限制。优先股的权利内容由优先股股东与公司协商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权利证书上,具有很强的合同性质。但是优先股与债券又有明显的区别。优先股本质上体现的是投资关系,而债券体现的是债务关系。优先股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位列普通股之前,但在债权人之后。
二、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意义
在提倡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大环境下,建立优先股制度,对于我国的公司和股票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丰富投资工具,减少市场投机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主体投资工具是股票,其他如债券、基金品种不多且规模不大。在股票市场又只有普通股可供投资。从股票市场的现状看,不确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使大多数投资者将目光转到了股价变动上,加剧了这个市场的动荡。优先股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这一点类似债券,可以为追求稳定收人流的中小投资者及厌恶过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所用,减缓普通股市场的投机压力。
(二)在股权融资的同时保持控股权
由于优先股一般没有表决权,所以常常被企业用来作为控股权工具。与优越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普通股不同的是,优先股由于是以表决权交换了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所以不被认为违反“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发行优先股不仅可以融资,而且避免了发行普通股融资所引起的股权稀释,有助于维持企业控股权。
三、对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建议
2005年新公司法在立法上为优先股的设立提供了依据,授权国务院对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另作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未出台相关规定。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增加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一)优先股一般规则。首先公司法有必要对优先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建议将原公司法第132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成立时或存续期间,可以创设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比其他类别股份享有优先权的优先股。公司章程需对排除该优先股的表决权作出规定。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一切股东权利。”
为明确优先股的类型,应要求公司章程就优先股股利是否可累积,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转换条件,是否可回赎以及该回赎为强制性的或是自愿的,有无表决权以及行使表决权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公司发行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应就各个系列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中的序位进行规定。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服的定义,比校了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的区别,考虑到优先股权利设置的灵性,分析了祝先股的奥型。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并实现了在保持担股权的月时进行股权融资。根据国外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实践,提出我国建立仇无股制度的立法建议。
融资是企业永恒的话题。优先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于其可以很好地调和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股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优先股概述
优先股是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权利的股份的总称。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因而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在盈余分配、财产清算等享有优先特权,在表决权方面则受到限制。优先股的权利内容由优先股股东与公司协商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权利证书上,具有很强的合同性质。但是优先股与债券又有明显的区别。优先股本质上体现的是投资关系,而债券体现的是债务关系。优先股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位列普通股之前,但在债权人之后。
二、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意义
在提倡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大环境下,建立优先股制度,对于我国的公司和股票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丰富投资工具,减少市场投机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主体投资工具是股票,其他如债券、基金品种不多且规模不大。在股票市场又只有普通股可供投资。从股票市场的现状看,不确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使大多数投资者将目光转到了股价变动上,加剧了这个市场的动荡。优先股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这一点类似债券,可以为追求稳定收人流的中小投资者及厌恶过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所用,减缓普通股市场的投机压力。
(二)在股权融资的同时保持控股权
由于优先股一般没有表决权,所以常常被企业用来作为控股权工具。与优越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普通股不同的是,优先股由于是以表决权交换了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所以不被认为违反“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发行优先股不仅可以融资,而且避免了发行普通股融资所引起的股权稀释,有助于维持企业控股权。
三、对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建议
2005年新公司法在立法上为优先股的设立提供了依据,授权国务院对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另作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未出台相关规定。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增加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一)优先股一般规则。首先公司法有必要对优先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建议将原公司法第132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成立时或存续期间,可以创设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比其他类别股份享有优先权的优先股。公司章程需对排除该优先股的表决权作出规定。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一切股东权利。”
为明确优先股的类型,应要求公司章程就优先股股利是否可累积,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转换条件,是否可回赎以及该回赎为强制性的或是自愿的,有无表决权以及行使表决权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公司发行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应就各个系列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中的序位进行规定。
论文关键词:我国实施EVA薪酬激励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薪酬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中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方式较为单一,手段较为简单,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主要问题如下:
1、激励结构失调。主要是:一方面,重短期激励而轻长期激励。这主要表现在对经营者的激励形式以月工资或月薪加奖金居多,而经营者持股、年薪制、期股期权等只在很少一部分企业中得以施行,这种激励机制的失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重物质激励而轻精神激励。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了物质激励而忽视了精神激励。引起的后果是,一方面造成企业经营者对物质激励的依赖性加大,激励成本日益提高,另一方面人们的主人翁精神日益缺失毕业论文提纲,企业凝聚力下降。
2、分配不公。突出表现是:一方面,激励与业绩不挂钩。这方面主要表现在缺乏绩效年薪与股权激励方面。另一方面,分配不均。有的企业经营者收人一直很低,哪怕企业经营业绩很好;相反另一些企业经理的收入却很高,但企业业绩却不一定就好。
二、EVA的含义
1、引入EVA的必要性
在传统的会计环境下,税后利润额通常被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基本指标。现行的会计制度将利润作为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而损益表的费用支出项目并未考虑股权资本的成本,其隐含的意思是使用股权资本是免费的。因此,用会计报表中的税后利润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指标,将造成对企业绩效状况的扭曲。事实上,只有股权资本的成本像所有其它成本一样被扣除后,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利润。世界上最好的企业都专注于资本的有效利用,专注于资本回报的最大化,而对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好测度是EVA经济增加值。
2、EVA的定义
EVA(EconomicValue Added经济增加值)是真正的利润度量指标,它等于税后经营利润再减去资本(包括债权和股权资本)的成本。作为公司治理和业绩评估标准,EVA是美国思腾思物咨询公司提出并实施的一套以经济增加值理念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系统、决策机制及激励报酬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EVA就已经在工业化国家(以美国为主)的很多公司中得到应用,并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包括如何调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相关处资本成本的计算原则和软件技术近年来的较大机,人们渐渐意识到新的标准和管理模式日趋落能越来越重要,EVA作为才逐渐被人们关注。
三、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为了有效的解决我国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一种新的薪酬激励模式——EVA薪酬激励计划的提出有望达到这一目标。EVA既经济增加值,是指营业净利润减去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股东把资本交由经营者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能补偿其机会成本,只有当营业净利润扣除了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后仍有剩余,才可以认为权益资本实现了增值。其计算公式为: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NOPAT-TC×WACC
其中,NOPAT为税后净营业利润,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商誉摊销、研发费用、递延所得税、先进先出存货得利、折旧、资产租赁等得到的;TC为资本总额毕业论文提纲,包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WACC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系数。EVA奖金计划是建EVA基础上的激励机制,将EVA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并从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经营者。其计算公式为:
I=EVA×X%
其中,I代表经营者当年应得的奖金收入;X%为提取比例。基础上提出了XY奖金计划,将EVA增量部分作为一个重要核指标,设定奖金等于EVA值固定比例部分与EVA增量的固例部分之和。计算公式为:
奖金额=(X×EVA)+(Y×EVA)
现代EVA薪酬激励计划的计算公式为:
奖金额=目标奖+Y(EVA-EI)。
改进后的EVA薪酬激励计划对“XY奖金作了两个重要的改进:一是引入了目标奖金的概念;二是用EVA增量代替了奖金计划中的EVA。改进后的EVA薪酬激划的优势在于:一是EVA增量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而原始奖金计划只适用于EVA为正值的企业,改进后的EVA奖金激划有着更加广泛的适应性;二是改进后的EVA奖金激励计EVA增量为基础来计算奖金,可以增强激励作用,在股东合成本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与股东创造财最终衡量标准相一致。使企业的未来增长值提高。
四、基于EVA的薪酬激励模式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EVA本身还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在引入我国企业时还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但这也是正常的,不能因噎废食,只要充分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再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就能让这种激励模式产生应有的作用:
1.重视行业特点和企业生命周期
对处于新兴市场中的企业,尽管未来年份的EVA预期值是正的,但由于高昂的初期市场开拓费用势必会导致早期年份的值为负,在这种情况下,用EVA衡量业绩是不适合的。同时,企业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经理人对EVA的改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因此。用EVA评价体系衡量业绩指标就应充分考虑客观情况,避免有失公允。
2.注意对普通员工的激励
EVA激励模式主要是看重经理人对股东所创造的价值的大小,,这势必造成经理人和普通员工之间巨大的报酬差异,忽略了普通员工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很容易激化内部矛盾。因此,在方案设计中毕业论文提纲,要合理确定目标红利、分享比例、财富杠杆等,在效率与公平、激励与风险之间折衷权衡。
3.兼顾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使用EVA作为经理人的业绩评价指标,就很容易使经理人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出现短期行为。例如,通过各种方法直接在账面上操控会计数字,通过提高收入、降低费用(推迟或不更新设备),从而提高EVA等等。这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
4.重视经理人的精神激励
EVA激励模式还是建立在经理人谋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忽略了对他们的精神激励。所以,企业在运用EVA激励时也必须考虑其他需求层次,确保激励的有效型和全面性。
5.营造效益最大化企业文化
引入EVA,不仅是经理人激励模式的创新,更是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宗旨,即高效运用企业资源,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企业只有让这种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才可能让EVA发挥最大的作用,而不只是一种薪酬制度的改革或只与经理人的利益相关。
参考文献:
1.王国顺,彭宏:EVA方法有效性的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2004(1)。
2.张纯:我国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引进EVA激励机制的对策[J]。商业研究,2003(17)。
3.艾尔.埃巴:EVA如何为股东创造财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论文关键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股利政策
公司税后利润究竟应该分配给股东还是留在公司内部?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把股利分配给股东?应该分配多少股利给股东?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方式对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有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致的回答,因而,公司股利政策的问题也成为公司财务领域长期以来的研究热点和难点。
一、国外研究
西方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股币政策的研究历史较长,最先是和证券估价分析联系在一起,还没形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对股利政策的真正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1年美国芝加哥大学两位财务学家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发表了《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估价》一文,股利政策一时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热点。此后,很多财务学家对此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并形成了传统股利政策理论与现代股利政策理论。前者主要侧重于研究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方面,形成了股利无关论与税差理论;而后者侧重于研究股利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原因,形成了追随者效应理论、股利信号传递理论和成本理论。
(一)传统的股利政策理论
传统股利政策理论认为,投资者更喜欢现金股利,而不大喜欢将利润留存给公司。这是因为:对投资者来说,现金股利是“抓在手中的鸟”,是实在的,而公司留利则是“躲在林中的鸟”,随时都可能飞走。既然现在的留利并不一定转化为未来的股利,那么在投资者看来,公司分配的股利越多,公司的市场价值也就越大。1956年哈佛大学约翰·林纳(John.1inther)首次提出了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理论模型,拉开了股利政策研究的序幕。
1.“一鸟在手”理论。“~鸟在手”理论主要的代表者是戈登。1962年戈登(Grordon.M.J)和夏普(EliShapiro)在众多研究的基础上推导出了戈登模型。该理论基于投资者偏爱即期收入和即期股利能消除不确定性的特点,认为股票价格变动较大,在投资者眼里股利收益要比留存收益再投资带来的资本利得更为可靠,由于投资者一般为风险厌恶型,宁可现在收到较少的股利,也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等到将来收到更多的股利,故投资者一般偏好现金股利而非资本利得。在这种思想下,该理论认为股利政策与股东财富息息相关,股利支付的提高将会增加股东财富。
2.股利无关论。最著名的MM股利无关论是由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在1961年提出的,因为两人姓氏的第一个字母均为M而简称为MM理论。Modigliani和Miller认为,在一个信息对称的完善资本市场里,在公司投资决策既定的条件下,公司的价值和公司的财务决策是无关的,因此,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对股东的财富和公司价值没有影响,股利政策与股价无关,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会影响股票的市价。
3.税收效应理论。法勒(Farrar)和塞尔文(Sel—wyn,L)通过研究认为,在不存在税收因素的条件下,公司选择何种股利支付方式并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现金红利和资本利得可以不同税赋,如现金股利税赋高于资本利得的税赋,那么,在公司及投资者看来,支付现金股利就不再是最优的股利分配政策。由此可见,存在税赋差别的前提下,公司选择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不仅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且也会使公司(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出现差异,即使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资本利得只有在实现之时才缴纳资本增值税,相对于现金股利课税而言,仍然具有延迟纳税的好处。
(二)现代股利政策
现代股利政策认为,在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中,股利政策并不重要,每个股东都能无成本地选择公司的股利政策,以适应自己偏好,所以股利不影响公司价值。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资本市场存在不对称税负、不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三种缺陷,公司的股利政策将对公司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时股利政策就显得十分重要。
1.追随者效应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是税差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该理论认为股东的税收等级不同,导致他们对待股利水平的态度不同。有的税收等级高,而有的税收等级低。公司应据此调整股利政策,使其符合股东的愿望达到均衡。高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将吸引一类追随者,由处于低边际税率等级的投资者持有;低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将吸引另一类追随者,由处于高边际税率等级的投资者持有。
2.信号传递理论。股利具有信息内涵的思想萌芽于Lintner,由MM最早提出。Bhattacharya(1979)建立了第一个股利的信号传递模型。该学派从放松理论的投资者和管理当局拥有相同的信息假定出发,认为当局与企业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管理当局占有更多的有关企业前景方面的内部信息。
3.成本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的成本学说为整个公司的委托——问题研究奠定了理论框架和分析基础。Jensen和Meckling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其中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由此他们将成本定位为委托人发生的监督支出、人发生的约束性支出和委托人承担的剩余损失。
4.股利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成长机会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公司管理者与投资者在有关公司信息方面存在时间及数量上的不一致性。股利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比外部投资者占有更多的内部信息,且在时间上也比外部投资者早得多。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虽然股东可以创造自制股利或将其所获股利用于再投资,但是在交易中会发生交易成本(如经纪人佣金等)。成长机会理论指的是当公司进入成就期后,通常从某一时刻起开始支付股利,并逐步提高所付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经验证据表明,公司股利政策的模式一般保持不变,当股利政策改变时,股票平均价格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一般保持稳定的股利政策。
二、国内研究
我国的股利政策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90年代中后期逐步开始股利探索。翻译借鉴西方成熟而完备的股利理论与实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股利研究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研究的一大特色。目前理论和实证研究对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的研究侧重点不同。对股权结构主要探讨股权结构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已有多项实证结果。对于股利政策的研究偏向于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多项因素的综合分析,较少从股权结构方面展开进行分析。二者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两者均较少涉及股权结构和配政策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对于经营业绩的研究是针对一个过程的结果,属于事后控制的范畴,而股利政策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选择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分配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业绩;另一方面,公司业绩反过来又会成为发放股利的一个制约因素,兼具事中和事后控制的作用,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1999年,吕长江和王克敏采用因子分析法在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38个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的基础上构造了8个与现金股利有统计显著性的因子,进一步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法研究因子与股利支付水平之间的关系显示,国有股和法人股控股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度越强,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低;国有股及法人股比例越低,公司越倾向于将利润留存于未来发展,易采用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的支付政策。
2001年,赵春光、张雯丽、叶龙选取1999年底前上市的210家公司为样本研究股利政策的选择动因,结果也表明股权集中度越高可能越不分配股票股利。原红旗2001年在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1994-1997年除金融概念股外的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分年度进行横截面分析,结论表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通过现金股利从上市公司转移现金的行为,而对以股票股利留存于公司内部的资金存在浪费现象。魏刚2001年以389家公司1367个样本观察值为基础,采用Legit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和股权结构的关系,发现国家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概率越高;相反,国家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越低,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概率越低。
【关键词】股权激励 管理层 上市公司
一、股权激励类型
本文将着重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 三点来进行探讨。
(一)股票期权
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规避传统薪酬分配形式的不足。传统的薪酬分配形式,主要的弊端是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和消费行为的铺张浪费。股票期权则能够在一定程度消除上述弊端,因为购买股票期权就是购买企业的未来,企业在较长时期内的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营者收入,促使经营者更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限制性股票
随着国外公司日益成长并趋于稳定,他们大多都允佳裼晒善逼谌模式转变为限制性股票方式,例如微软公司前期选择股票期权而在公司业绩稳定处于高水平状态情况下改用限制性股票。在我国目前法制不太健全、信用尚不是很有效的制度体系中,限制性股票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对比以往大部分公司首选股票期权模式,限制性股票比例正在升高,逐步被大家所接受,其激励效果也得到企业的肯定。其对研发人员和销售人员的股权激励效果尤其显著。其代表性公司有宝钢股份、上海家化、用友软件、深圳万科等。
(三)股票增值权
根据上述定义,股票增值权的特点是:(1)授予及执行均不以真实股票为对象,不会影响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不存在股权稀释效应。(2)收益可以全额一次兑现,也可以部分递延兑现。收益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折合成股票,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的组合。(3)收益来源于企业税后利润,计划受益人分享了股东利益,因此该计划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股权激励发展现状
(一)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
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的考核和公司的股价有着密切联系,股权激励推行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股市的变化。但是在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差,股价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股市的不确定性也会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牛市”股价则高涨,反之则下降,股价与公司业绩的关联度并不大。可以说管理层的努力即使会引起的企业业绩提升,但是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出现公司股价下跌的情况,这样激励对象努力可能就得不到回报,因此股权激励的效果就会被削弱。
(二)管理者操纵公司利润
虽然股权激励能使公司管理人员与股东利益取向一致,但是并不能完全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股权激励可能会引发管理层的短视行为,公司管理者可能会为了满足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在实施激励计划前刻意降低公司收益率,打压股价,而在实施股权激励实施后,利用会计舞弊等手段改变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不是着眼于真正的提高公司业绩。这种行为能为管理人员在短期内带来收益,但是最终将损害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并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三)股权激励采用模式单一
我国股权激励模式大部分采用国际上流行的激励模式,目前使用的较为广泛的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虽然限制性股票的比重在增长(从08年占当年公布方案总数的20%,到09年的37%),正在逐渐受到市场的欢迎,但是从总体上看股票期权模式仍是主流。其他类似于虚拟股票等形式还未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可能是因为我国股权激励发展不久,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不适合其他的激励模式。
三、建议对策
(一)完善会计政策制定
对预计行权数量与实际行权数量差异的现行会计处理,会给上市公司留下利润操作空间,针对此问题本文提出对于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时,如果实际行权数量与当初预计的数量相差不大时,可以根据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和上述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而如果实际行权数量与当初预计的数量相差较大,达到一定程度时,应该进行追溯调整,防止企业利用准则规定的不完善进行年度间利润调节。
(二)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
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全面建立起来,很多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还是由政府直接任命,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要完善经理人市场,首先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其次,加强对经理人的职业教育,提升其职业素质,同时要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相关资质认证,促进经理人团队的职业化水平。最后,还要为每一个经理人建立市场诚信档案,真正做到以市场来监督约束经理人的行为。
(三)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若要提高股权激励的效果,就必须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机制。与此同时,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单一的激励机制,必须要辅之以其他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才能确保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丁睿.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选择探讨―以苏宁电器三次启动股权激励为例[J].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2,3.
[2]谢晶.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薪酬模式研究[J].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
[3]李维安,李汉军.股权结构、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来自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06,5.
[4]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J].经济研究,2000,3.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的描述和分析,揭示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就如何改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上市公司制定理性的股利政策有所帮助。
股利分配政策在上市公司财务政策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实现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股利政策的制定本应是企业自身的行为,是企业回报投资者与未来发展之间的一个均衡。但在中国当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下,制定一定的约束措施和建设配套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必要性已日益凸现。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
1.分配股利的公司数量近年来虽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仍然较少。从1998年以来,分配股利公司的数量总体来说不多,最高才达到了65.17%,这说明仍然有为数不少的一部分公司不进行股利分配。
2.派现公司在分配股利的公司中所占比率仍然较低,但整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4年,可以说是掀起了一场派现的风潮。
3.股利支付水平尽管有所提高,但仍普遍较低。相比较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高额派现,我国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整体来说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平均分红占公司净利润不到50%。
4.超能力派现现象日益严重。近年来,“恶性分红”现象比较严重,部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预案超出了公司的承受能力:每股派现大于每股收益的公司近年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小于零的公司进行分红的现象也有了急剧增加。这是一种与上述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完全相悖的极端现象,亦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成因
影响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众多,既有公司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而且各个因素之间又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1.股权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尚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股票流通权的人为割裂使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同股东利益关注点的不统一,往往导致股利分配政策制定缺乏共同利益的指导。而上市公司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严重阻碍了资金的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导致上市公司非理性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诱因。
2.政策导向影响因素下的企业融资需要。纵观我国上市公司历年来股利政策的变化情况,无可否认,政策导向性因素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2000年年底,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必须满足近三年现金分红的条件;以及随后在2001年5月的关于审核新股发行也需要关注现金分红情况的指导意见使得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在2000和2001年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2003年4月,财政部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在提请股东大会通过之前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并要求追溯调整。这一准则的出台,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对净资产收益率做人为调整,由此引发了2003年上市公司送红股比例的大幅度增加。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明确将再融资资格与现金分红直接挂钩,于是2004年上市公司掀起了新一轮的派现热潮,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但由于融资的需要,超能力派现的公司数量也创了新高。
3.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国有股股东的虚设、缺位,使得国有股股份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手中,即“内部人”控制。管理层为了占有尽可能多的公司可控制资源,也会不惜侵占股东的权益,在没有很好的投资机会的时候将利润留存而不愿分配股利。
此外,投资的高投机性,也是造成不理性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投资和被投资双方都不重视现金股利的分配,实质上也就造成了上市公司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的恶性循环。
三、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几点建议
1.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步伐,加快国有控股股权流通。合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上市公司平等分配现金股利,保护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自200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股改工作开展以来,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有了明显改善,已经实施股改的公司带头给了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现阶段我们应该加快股改的步伐,使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尽快完全流通起来,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建设,规范我国股利政策制度。应借鉴其他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派现的做法,迫使公司“善待股东”,消除留存盈利过多的现象,同时应制定明晰最低现金分红率,并加强对低派现或不派现公司的信息披露约束,引导公司逐步实现股利政策的理性化。
在重大派现事宜上,应明确引入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机制,使中小流通股股东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对那些为了达到再融资目的而进行“恶性分红”的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此外,红利税的存在使得现金分红越多,投资者的隐形亏损越大,取消红利税也将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按公司制企业的要求,规定清楚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并且明确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既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手段也应该真正对公司起到监督作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原红旗:《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财经研究》,2001年第3期
[2]刘方乐:《浅议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会计之友》,2005年第6期
中国期刊投稿热线,欢迎投稿,投稿信箱1630158@163.com 所有投稿论文我们会在2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办理审稿,并通过电子信箱通知您具体的论文审稿及发表情况,来信咨询者当天回信,敬请查收。本站提供专业的服务和论文写作服务,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摘要】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股份制, 是当今世界篮球俱乐部中的主流。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现代篮球产业中的主要经济单位, 在篮球产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篮球产业发展才刚刚起步, 还处在转型期, 长期以来我国篮球俱乐部普遍缺乏造血机制, 没有真正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适应职业俱乐部要求的经营机制
【关键词】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股份制 当今世界篮球俱乐部中的主流
【本页关键词】省级国家级期刊快速发表 学术期刊论文投稿欢迎来稿
【正文】
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股份制, 是当今世界篮球俱乐部中的主流。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现代篮球产业中的主要经济单位, 在篮球产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篮球产业发展才刚刚起步, 还处在转型期, 长期以来我国篮球俱乐部普遍缺乏造血机制, 没有真正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适应职业俱乐部要求的经营机制。还不能建立有效的财产约束机制。美国篮球产业是世界最发达的,它的篮球产业中主要经济单位———篮球俱乐部, 它的组成就是股份制。因此, 要快速发展我国的篮球产业, 就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 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职业联赛日臻完善的条件下, 借鉴发达国家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篮球产业发展的经验, 采用经济手段, 进行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改革, 此外通过股份制改革还能促进各俱乐部的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市场开发能力的提高。
1 股份制的概念股份制, 是指按一定的法规程序,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建立法人企业, 对生产要素实行联合占有使用, 从事生产和经营, 并按投资入股的份额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分配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制度。由于股份制既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又是一种财产制度, 因而能容纳各种所有制, 融为一种联合所有值的存在和实现的模式。
2 股份制经济的功能2. 1 筹集社会基金股份制是一种有效的、灵活的集资手段, 可以在短时间内为社会化大生产集中巨额资金。
2. 2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份制可以使企业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机而科学的分离,并使法人资产独立化, 使企业达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约束的目的。2. 3 界定产权, 明晰主体在股份制企业中, 企业的产权、股权以及经营权由法律界定, 主体的主权明晰, 责、权、利和风险。
2. 4 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生产要素在股份制经济中, 股权、产权的商品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 经过市场自由流通, 使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流向最需要的部门和产业, 从而达到优化组合与合理利用的目的。3 俱乐部实行股份制的优点
3. 1 迅速筹集资金确保俱乐部发展的稳定性股份制度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性, 随着股份制度的完善, 其集资功能越来越强大。这就成为篮球俱乐部取得建设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便于集资和融资的特点促进了资金的合理流动。股份制可以加强资金的横向联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促进俱乐部的发展。
【文章来源】/article/48/189.Html
【本站说明】中国期刊投稿热线:专业致力于期刊论文写作和发表服务。提供毕业论文、学术论文的写作发表服务;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及写作辅导。 “以信誉求生存 以效率求发展”。愿本站真诚、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自05年建立以来已经为上千客户提供了、论文写作方面的服务,同时建立了自己的网络信誉体系,我们将会继续把信誉、效率、发展放在首位,为您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联系电话: 13081601539
客服编辑QQ:860280178
论文投稿电子邮件: 1630158@163.com
投稿邮件标题格式:投稿刊物名 论文题目
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声明:
本站期刊绝对正规合法
并带双刊号(CN,ISSN),保证让您轻松晋升
[论文摘要]融资理论重点研究企业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之间的构成比例,近年来融资优序理论与权衡理论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理论的主流。然而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与传统融资优序理论相悖的现象,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稳步发展,我们必须从法律和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等方面解决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一、企业融资偏好理论及相关研究
企业融资理论的开创性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的MM理论。早期的MM理论认为企业价值与其融资结构无关,该理论忽略了企业所得税等各种因素,因而受到实践的质疑。1963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对该理论进行了修正,认为考虑公司税后负债率增加可以提高企业价值。权衡模型理论在MM理论基础上引入破产风险,认为企业最佳资本结构是债权边际抵税效应与边际破产成本相等的均衡点,后期的权衡理论又将负债的成本从破产成本扩展至成本、财务困境成本等方面,使理论进一步深化。上述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企业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融资结构也称资本结构,系指某个时点企业各种资本来源的对比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之间的构成比例。在企业融资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学者开始从不对称信息的角度对企业融资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融资优序理论。融资优序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完全和逆向选择的存在,企业呈现出明显的融资偏好:先内源融资,之后考虑银行借债或债券筹资,最后才发行股票。近年来融资优序理论与权衡理论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理论的主流。
在融资与融资偏好理论方面,国外的学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ShyamSunderandMyers(1999);RobertandAnuja(2000);Hovakimianetal(2004);HaanandHinloopen(2003)从企业融资动态“偏好”为出发点进行研究,研究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得出上市公司“先内融资,再外债务融资,最后股权融资”的融资偏好的结论。MyersandMajluf(1984);ChirinkoandSingha(2000)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融资若债务融资不能满足融资需求才会考虑利用股权融资,表现出明显的融资偏好特性。在西方企业融资理论与实证研究不断发展的同时,国内理论界在这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王素莲(2003)等人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股权偏好融资。利用资本市场的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确有许多优势,但其特征是并不直接观察上市公司的“行为过程”,而是根据“资本市场运行‘结果’数据来推论上市公司的‘行为过程’”(陆正飞,2003)。葛永波(2007)在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特性时指出,企业融资理论具体体现为静态的融资结构特征与动态的融资偏好两个方面,静态上的融资结构特征与动态上的行为偏好是不同的概念,只有当企业融资偏好受到的约束较小,融资结构特征才能较好地体现出偏好的本质。因此,基于融资结构特征而得出的股权融资偏好结论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
二、我国企业的融资悖论及其现状
纵观我国上市公司,从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的关系看,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1998年~2005年内源融资比率平均为24.14%,而外源融资比率平均达到了75.86%,企业对外源融资体现出较强的依赖性;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公司,内源融资比率平均为-5.86%,说明外源融资比率超过100%,即公司融资完全依赖于外源融资。上述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源融资在融资结构中所占比率较低,企业对外源融资的依赖性非常强。其次,从外源融资结构来看,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公司股权融资比率平均为73.25%,债务融资比率平均为26.75%,未分配利润小于零的公司股权融资比率平均为67.80%,债务融资比率平均为32.20%。上述数据显示:无论是未分配利润大于零还是小于零的样本企业,外源融资中股权融资所占比率远高于债务融资。综合各种融资方式,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融资主要依赖股权融资,其次是借款融资(包括非银行借款负债)、内源融资,企业利用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比例极低(葛永波,2007)。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基本体现出“股权融资—借款融资—内源融资—债券融资”的依赖顺序。这种结果与国内学者对上市公司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即我国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这种偏好与融资优序理论相反,这一现象称之为上市公司的“融资悖论”。
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实际融资结构背离现代融资结构理论的原因,我们可以归纳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企业不能获得足额的内部融资
内融资的主要来源是公司的留存收益,留存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公司的盈利。因此,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股东投资收益的高低,而且关系到公司资本积累的大小,进而关系到公司发展所需资金的自我解决程度。汤新华(2003)通过对48家农业上市公司1999年至2002年平均税后利润、平均每股收益和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统计,结果显示,农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整体呈下降的趋势,尤其是2000年经营业绩大幅度下降,与1999年相比,平均税后利润下降67.54%,平均每股收益下降68.18%,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降65.71%。且这三个指标各年数值除1999年外均低于同期全部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2.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偏高,一是因为我国股权融资实际成本并不高:一方面,上市公司普遍享受着政府给予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实际税负降低,从而大大降低了融资的实际成本。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很低,不分配、少分配的现象十分普遍,即使分配股利,也时常偏好股票股利,而较少采取现金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因此,低股利支付率就意味着低融资成本。二是股权融资具有软约束。公司如进行债务融资,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无法或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将遭致冻结存款、封存资产等结果,必将影响公司的信誉,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因此,按期还本付息是一种“硬约束”。相对于债务融资,进行股权融资不存在还本付息问题,再加上没有太大的股利支付方面的压力,公司完全处在软约束之中。宽松的环境,使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
3.资本市场结构单一抑制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
我国尚未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无法满足多层次融资者的需求,使得融资者无法寻找更多的融资来源;其二在资本市场的运行过程中,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市场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对违规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应对手段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处置;而且我国法律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等等,这都使得公司偏向股权融资。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1.完善股权融资相关制度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不长,市场经济体制又处于初建阶段,各种法规、制度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就股权融资而言,近几年出现的配股热、增发热就反映出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融资结构的不合理。为此:应进一步严格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度,在我国,股票发行是一种稀缺资源,为了保证稀缺的资源能产生最大的效益,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必须严格股票发行的准入门槛,以便让最有条件、最有发展前途的上市公司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其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性。由于市场游戏规则不完善,市场竞争常常出现无序状况。为了防止因无序竞争造成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失真,以骗取股票发行的资格,应当加强对中介结构的监管。第三,加强对股权融资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防止上市公司盲目融资、盲目投资,浪费资源。
2.优化融资结构和股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上市公司应当转变融资理念,优化企业筹集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内源融资的比例,使内部资金得到有效的应用;提高外源融资中债务融资的比例,主动调整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形成协调发展的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构建多渠道、低成本的筹资体系,平衡债权约束和股权约束、形成有效企业融资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合理资产价值调整,逐步推进国有股份的转让与上市流通,打破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局面。同时要鼓励股权所有者多元化,并加大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促进股市投资的理性化。促进“同股同权”,切实保障股东权益及股东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完善经理激励机制,给予经理人部分股权,使经理人的收入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挂钩,并建立经理报酬与公司利润的挂钩制度,从而激励经理人做出更加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企业的可持续融资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3.加大R&D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研究与开发活动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企业持续快速发展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因此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是上市公司创建竞争优势,实现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上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的趋势及变化,注重技术进步,加大R&D资金投入,大力吸引高新技术人才,加强技术开发,优化R&D活动的绩效,对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塑造适合自身特色的核心产品,依赖高科技产品来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过与高校等具有先进科研开发水平的机构合作,组成以有市场的产品为目标的产、学、研联盟,使高校做出的理论成果更具有实践价值,进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应当形成一种以优良的经营绩效吸引人才和资金,再以足够的资金和技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还要积极获取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及个人对上市公司的R&D融资,扩宽企业研发资金的来源渠道。
4.完善企业外部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适应企业的多层次融资需求和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
要重点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并根据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情况,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增加融资渠道。在继续培育股票主体市场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市场产品,拓展债券市场,建立统一互联的证券市场,建立由市场主导的创新机制,营造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把拓展债券市场作为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改善政府行为,强化有效监管,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保证市场的交易主体在一个合适的平台上进行公平公正的交易。完善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恢复投资者信心。
参考文献:
[1]汤新华:农业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研究.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12
[2]陆正飞:中国上市公司的行为研究.会计研究,2003,10
[3]葛永波:企业融资偏好与融资结构特征的背离—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农业技术经济,2007,5
[4]王素莲: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悖论的经济学思考.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2
[论文摘要]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企业资本结构最基本的构成就是负债和股权。资本结构不是独立的主体,它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介绍了国有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提出解决方法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最优资本结构的优化标准
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应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相统一为标准。那么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能否统一为一个标准呢?实际上,由于现实 经济 生活中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普遍存在,使得这两者并不统一,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润分配方案,使得企业即使达到了利润最大化,投资者也无法获得最大投资收益。尤其是在我国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及证券市场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着经营者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上拥有过大的权力,保护中小股民的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广大股民对投机套利的过度偏好等问题,激励政策的不合理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识,这一切使得经营者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成为可能。据此分析,可以判定我国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标准应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双重标准的统一。
二、国有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
(一)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负债水平偏高。负债结构是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上市公司总的资产负债比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其流动负债对总资产的比率已和全国企业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净现金流量不足,导致公司使用过量的短期债务。偏高的流动负债水平将使上市公司在 金融 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国有股权比重高。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均在60%以上,国有股份比例过大,又没有对国有资产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势必会形成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过度集中,使中小股东参与权力有限,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助长了大股东操纵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资本结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过分集中,使得传统的政府干预企业现象变成了所有者干预企业现象,旧体制做法得以延续。
(三)行业间资本结构存在差异。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把具有同一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划分为一类企业。由于行业间经济活动性质的不同,经营业务不同,所以其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具有不同的资本结构。
三、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措施
对资本结构的调整有两种方法: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存量调整为主应该是理智的选择。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即存量结构不合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针对流动负债过高的问题,实行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对于债转股可以通过下列两个步骤认识:首先,实行债转股,可以说是对企业的一种优惠。这种优惠体现在:1.债权与股权不同,债权需要到期还本;但股权作为永久性投资,无需还本。
2.债权按期付息,无论企业盈利与否,利息费用通过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股权具有分红权利,但在税后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盈利或盈利很低,股权就不能分红或分红很少。由此可见,就债权转股权的第一步来说,无论如何,都会对企业带来有益的影响,降低负债比率,减少利息费用,因此许多企业认为这是国家给企业的“免费的晚餐”。其次,随着债转股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尽管可以短期内减轻企业债务利息负担,降低负债比率,但最终还是要承担权益资本的成本,而权益资本成本高于债权资本成本。因而,债转股的实质在于使企业在成本负担上打一个时间差,其最终的出路还在于提高企业收益水平,以补偿资本成本。因此,或许在债转股之初提出的实施债转股企业的五个条件,就是为完成债权转股权的第二步做准备的。因为前面研究债转股对企业的优惠是从单独的收益分配分析的,但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方式,应与其他改革结合起来。债转股后,作为股权拥有者的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在减轻债务比例、减少利息负担的同时,资本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研究债转股的量限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债转股数量有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就不足以或不能够决定和左右企业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可见,债转股最低界限应是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持有足以影响企业运营机制的股份。
(二)针对国有股权比重过高问题,实行国有股减持
国有股减持可以降低国有股权占总股本的比重,从而实现优化资本结构,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股减持与其说是技术性操作,不如说是 政治 问题。国有股减持不仅仅是降低国有股权比重,而是从动态角度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增值率。从国有股减持试点情况分析,第一步是将国有股权比例降至51%,第二步是将国有股权比例降至30%,以较少的国有资本调度更多的社会资本。国有股减持还同调整国有 经济 布局结合起来,这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 企业 都应该有国有资本、所有企业都应是国有资本占绝对比重,而是划分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模式的国有股权持有方式。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金股利
我国股票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多样。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不规范的重要表现之一,制约了资本市场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因此,全面、客观地揭示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5->配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不分配股利现象,股利支付率长期偏低。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5>-析.可发现“暂不分配”的情况经常m现。不分红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实行的股利政策.2006年不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为750家.2007年不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为631家,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40.50%。
(二)股利政策变动多变,缺乏连续性。我国上市公司无论是股利支付率,还是股利分配形式均频繁多变,缺乏连续性。股利支付率时高时低,股利形式多变,毫无规律可言,投资者很难从现行的股利政策推知未来股利如何变化。部分公司盲目迎合市场需要,市场喜好送股则送股,市场喜好公积金转增则转增公积金,市场流行不分配则不分配。
(三)在股利形式上轻现金股利,现金回报率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非常少。一方面.派现公司占上市公司比例很低,大比例派现(10派3元以上)的公司更少。2OO3—2007年大t:E例派现的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份额分别为9.78%、7.08%、9.33%、l1.85%、1O%尽管很多公司开始对投资者派现,但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分红都是象征性的,派现主要是为了保住其配股资格以达到圈钱的目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现金回报率极低,2007年平均含税现金回报率为1.462%,远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四)不具有派现能力的公司热衷5->红。与53"红不积极的公司相对立,一些J-市公司热衷53"红,甚至存存恶性分红的情况。如果对各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加以分析,不难发现若大股东是个人投资者或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会更加倾向于分红派现。在这些高额派现的公司中,大股东高度集中并绝对控股。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成因分析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权益资本成本低。2005年以来,证监会、围资委等部委通过颁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致力于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国有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权重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总量和权重整体上仍占绝对优势。未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流通股(社会公众股)约占40%,这就导致了部分上市公司巾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使得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控制入”现象,公司是否分配股利以及以什么形式分配,都反映了控股股东的意愿,导致了股利政策成为大股东筹资扩股的主要工具。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上市公司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
(二)二级市场青睐送红股,反感派送现金。由于我国股市还不成熟,红利与股价之比很低,与资本利得相比更微不足道,投资者主要期望从股利波动中获利。少数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的个人或机构为了赚取该企业股票的投机收益,利用其影响促使管理当局分配股票股利,甚至高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但在西方成熟股市,投资者大都关心的是拿到手的现金股利。而不在乎虚有的送股
(三)我国上市公司中不少企业效益较差,无利可分。有的上市公司为达到配股要求.操纵账面利润,实为无能力支付股利;也有的上市公司尽管有一定利润,但变现能力差、流动性不足,亦无现金可分。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只要在账簿上做一笔转账业务,无须支付任何代价。这是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股票股利而不选择现金股利的客观原因
(四)经理市场、并购市场发育不健全,退市制度缺乏。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经理市场、兼并与收购活动和市场退是三种重要的外部约束机制,以促使管理者努力工作以及减少控股股东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经理市场尚未建立,并购市场还不发达,市场退出机制失灵,使公司面临的外部制约十分有限,由于地方政府或母公司的保护等多种原因而迟迟无法实施上市公司的退机制,导致亏损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没有退市场,ST、PT公司的经营者和大股东没有受到惩罚。外部制约机制的缺乏.使得上市公司对股利政策不够重视,很少考虑股东尤其是中/J-,股东的利益,而是从融资最大化角度m发制定股利政策。
(五)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应得利益保护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做了一些明文规定.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一方面,向投资者支付股利的法律规定不仅排在最后.而且没有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另一方面,我同的相关法律缺少稳定公司股利政策的规范,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对其利润分配做合理预测。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了上市公司可乘之机.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缺乏长远的股利政策目标,“多利多分、少利少分”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相关对策
(一)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步伐,早日实现全流通。一是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状,积极稳妥地开展分散股权、改善股权结构的下作。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应加快步伐,尽早理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给付对价制度,构建市场化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二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各种利益关系。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减少因所有者缺位或内部人控制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规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整治。规定具备股利分配条件的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分配。若不分配,应及时披露并作m合理的解释,以切实保护巾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独立董事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还有欠缺,证券监管部门应借鉴国际经验与模式.设计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三)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是减少内部交易的有力手段,也是避免市场操纵的有力措施。尽快建立健全的市场,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很大的作用。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一方面可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让所有投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去竞争是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追求的目标。真实的会计信息是建立在严格而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基础之上的。审计对会计的行为、上市公司的行为具有监督作用,它不仅能规范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而且能使公司在财务处理上更加理性,使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因此,强化对审计机构的监管是保证信息真实性的外部保证。
(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投资队伍素质。首先,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平衡不同融资T-段的筹资成本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融资渠道有限,股权融资成本远低于银行货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成本.因此上市公司普遍偏好不分配股利政策。改变这种现状的方法之一是大力建设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方式。并使各种融资手段的成本,L5于平衡,这样上市公司不必只依靠从股市圈钱来维持经营或发展的需要,进而改变目前上市公司盲目推的不分配、送转股等种种将投资者的收益移作他用的股利分配现状。其次,要提高投资队伍素质,抑制股市过度投机。机构投资队伍的扩大及其整体业务素质的改善,有利于培养我国股市的规范操作,从而抑制股市过度投机。今后证券监管当局在继续培育发展机构投资队伍的同时,可以考虑如何提高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素质。这样可培养我国投资队伍的正确投资心态和良好的投资技巧,使得庄家不能再操纵股票价格,进而上市公司也会趋向采用能使股东得到真正回报的股利政策。
(五)上市公司自身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优化其股利政策。上市公司首先应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严密的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进而确定这些资金有多少可以从内部筹集,有多少应从外部筹集。从而做正确的股利政策选择。其次,应研究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合理确定权益资金数额。对上市公司而言.股利政策是相对比较主动的一项财务政策.应成为调节资本结构的主要T具之一。再次,应分析公司收益的稳定性,研究企业的成长情况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股权政策。最后,应密切注意股市变化,根据股市情况确定相应的股利政策。同时,作为股市成员之一,上市公司对维护和促进股市健康发展也有着不可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技术人员;考核激励
高校实验室的宗旨在于通过加强科技成果商品化与产业化等创新管理,以更多原创性的核心技术和满足市场需求的应用性的关键技术和标准,形成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从而实现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支撑企业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但是迄今为止,在国家宏观科技政策的导向上,教育部门没有引入必要的专利评价及其激励的导向性指标。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的提升,导致科技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一、技术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结合A、B、C、D、E五所高校的情况来说明问题,其中C为军工院校。
(一)对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健全
职务发明奖酬制和专利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是高校实验室管理创新的表现。目前上述五校均未设立技术人员的专利考核指标体系,科研人员的业绩主要体现在岗位工作量及其与论文的关系上。除了A不将专利申请、授权计入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与论文无等同关系外,其余四校都将其按一定标准折合为科研工作量及相应等级的论文数,只是各校折合量大小异同,表明各校对专利价值取向有所差异。
(二)对技术人员的激励制度不健全
1、激励重点不同。A以获得专利申请号予以2000元奖励,授权后再奖励2000元为规则,但2005年该校政策改革,已将激励政策改成获申请号1000元,授权3000元,表明该校的激励政策价值取向已转为获权倾斜;E因专利数较少,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力度相对较大,如专利申请时除费学校补助1/2外,其他各项费用、及授权后前三年专利年费全由学校专利基金支付;D对资助对象分类管理较为深入,如对有课题经费的专利申请者,资助其费,较好地解决了资助力度适度与减少学校资金压力的矛盾;C因其军工性而使其具有特殊激励规则。据不完全统计,该校每年减免费用可达20到30万元。
2、激励力度不同。E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力度最大,奖励6000元,旨在刺激发明专利量的上升;D、B给予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表明该校对专利授权的重视程度;A对专利权获得者奖励2000元,较其他学校而言,奖励力度较弱。五所学校中,对外观设计不奖励(虽然c有外观设计奖励办法,但无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见,高校专利多为技术含金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与其他科技成果形式的激励相比,校方给予专利激励的力度较小,且未能与获奖、发表核心论文的奖励权重相协调。以发明专利与论文奖励权重为例,C可折合成2篇SCI论文;B、E可折合成SCI论文;D折合2篇全国核心刊物论文;A的发明专利与论文没有折算关系。
(三)转化阶段的激励滞后
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后,各学校对科研技术人员的奖励政策有所不同。相比而言,A的奖励力度最大,获利所得的5000给教师、5000给学校和学院(两者对半分),表明A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点已转向以专利转化、专利市场价值的实现为主。E的专利实施分为使用、与他人合作转化专利技术两类,并规定自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内从产业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奖励专利发明人和专利实施的主要贡献者。仅仅是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比例,未能结合学校实际有所提高,以激励创新。D对于各种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专利技术比非专利技术多奖励8%,激励科研人员专利转化的积极性。C专利技术转化一般学校占股,收益以科技经费的形式返还课题组。B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规定执行,学校和学院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剩余的收益以科研经费返还课题组,比例约为80%。
目前各高校科研技术人员奖励措施主要集中在申请和授权奖励,通过物质奖励使科研技术人员尝到甜头,增强其专利意识,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专利转化环节,虽制订了具体的奖励措施,但未能有效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激励政策未能产生实际效果。调查显示,各校对科研技术人员的激励侧重于物质激励,忽视成就感、精神激励、物质激励的集成创新型组合激励。
二、应对措施
(一)完善技术人员考核指标
在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中,将技术人员专利考核指标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并形成制度化。由于学科属性的不同,这些硬性指标适宜于电子、计算机技术、医药等工科,对经济、管理、文学、理科等学科不适用。在职称评定时,提高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在评定体系中的权重,将专利权的获得与科研成果奖励的获得、核心期刊论文的发表同等对待。同时,加入专利转化率的考量指标;在教师年终工作量的考核中,专利业绩应记入教师工作量,对其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体现人性化,以此激励广大教师从事科技创新和申报并实施专利的积极性。此外,在科研项目各阶段也应增设专利考核指标,强化科研人员的专利申请、转化意识。
对立项阶段专利考核主要体现为查新审核、知识产权条款审核。拟立项的建议书应有先期专利文献检索的要求,将查新工作的开展作为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要求项目申报者必须充分做好调研、查新工作,不适应市场需求、不具备创新能力的项目不予立项。
对项目实施阶段的实验室管理主要体现为督促项目团队对专利的跟踪检索,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求得智力成果专利三性的持续有效性,并适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有效性秘密保护与登记等具体专利考量。
科技成果阶段,重点审核转让、许可合同中的技术归属、专利技术的评估、经济利益的分享比例等具体条款:考核专利的维持、续展、终止等有关事务,按时缴纳专利费用事宜。
论文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合同效力
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仅仅涉及股权能否顺利转让,而且关系着着转让人、受让人的利益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利益。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效力分析是解决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本文在论述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的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概述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无可争议,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则众说纷芸,有学者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归纳为三种标准。即协议标准、公司登记标准和工商登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对价,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工商登记,都是属于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且生效,双方或一方应当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着出让人就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股权,受让人就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
1.2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效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基本上没有关于股东名册效力的规定。其中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没有明确指出股东名册的效力。笔者认为,依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名册应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2.1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才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中,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性,股权转让合同只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中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具有可推定的设权性效力。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其仅在合同当事人即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生效,但受让人的名字(名称)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前,并不能取得股权,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应该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当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而公司不同意做变更登记时,由于公司这种行为损害了转让人的利益(因为转让人要履行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否则受让人可以追求其违约责任),因此转让人可以依据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寻求救济。当受让人自己请求公司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时,公司应该根据受让人有效的股东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认定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当受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公司仍然向转让人分发红利等行为时,受让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直接诉讼权利,而应该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1.2.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1.2.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1.3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在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先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然后由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的确认既已在先,则股东的身份已经确定,股东的权利亦已产生,股东的工商登记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因此可以认为,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在公司尚未根据该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或公司已经申请但工商管理部门尚未办理完毕的时候,变更后的新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如查阅公司财务文件、参加股东会议等等,公司不得拒绝。股东工商登记的宣示意义在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不特定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其作为判断公司的能力和信誉的参考因素;在公司的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承担责任的时候,其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追究责任人。因此,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确定股权的归属,工商登记将其登录在案;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发生变动,工商登记的内容亦作相应的更改。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在发生差异的时候,即工商登记的内容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般原则,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内容应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根据;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对抗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除非有直接、明确的相反证据。当然,当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且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公司有义务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问题
2.1股东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股东不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由于这两种现象通常是以比较隐蔽的方式进行,不为众人所知,因此,该股东仍可以正常行使股权。有的股东利用这一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自己溜之大吉。等到股权受让人进入公司行使股权时才发现,公司资本根本没有足额到位或已被原股东抽走。由于股权出让方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若受让方不知道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消该合同,受让人不愿意撤消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合同有效;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仍然受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确定地有效。受让后的股东则要承受出让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虽未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自己姓名或名称的人。从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出发,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理所当然地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也完全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及出资而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问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既使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是名义出资人,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与受让人无关。
论文关键词:薪酬 激励 制度
1刺激性的薪酬政策的制定
双因素理论认为,薪酬作为一种保障因素,对工作人员并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而传统的薪酬制度更是缺乏对员工的激励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对目前的薪酬制度及逆行那个科学的变革,使其能达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从公司内部来讲,工作人员关注工资的差距比自身工资水平还要多。因此薪酬制度要想达到激励作用,必须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公平性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对外公平是指所在公司的工资水平要与本行业其他公司的工资水平相当。对内公平就是公司内部的按劳分配工资。如果有员工对待遇感觉不满意,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所以只有保证工资分配的公平,员工们才能尽自己的努力为公司效力。当然仅依靠公平的工资分配是不够的。想让员工发挥出自身的全部能力去服务公司,就必须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这样会让员工认识到自身的重要性,增加工作积极性。
重视工资和小组的合作关系,以小组为单位,小组协作的工作方式越来越流行,对不同的小组设计不同的薪酬计划和方案,这样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这种计划比较适合人数少强调协作的公司。再设计薪酬方案时,必须重视固定薪酬的制定。合理的制定固定工资,让工作人员心里有安全感,才能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对员工进行薪酬激励是目前最主要的激励手段,这种手段是由单位控制,自行制定适合的薪酬激励制度,达到公司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人才竞争已一发不可收拾。为了保证公司人员的稳定和减少人员流失,各公司都在制定适合自己的薪酬激励制度。所谓长期激励,是指奖励支付在一年以上的薪酬。这其实是强调了薪酬的延期性。就是公司和工作人员签订协议可以推迟薪酬的发放时间。一般来说长期激励包括:与股票(股权)tB关的权益性激励计划、长期性的绩效奖励计划,以及一些具有特别针对性的福利及退出补偿计划。
2基于“虚拟股权”实现价值增值
没有上市的公司不具有股权的外流资格,也不能再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同时国有资产(股权)的处置也不可单纯从组织内部角度按经营意图随意进行,从而使得非上市国有工作单位并不具备实施传统股权、股票激励计划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非上市的国有工作单位在长期激励上没有操作空间,实际上一些特殊的激励模式为其提供了丰富的选择余地“,虚拟股权计划”便是在实践中比较适用的一种方式。
所谓“虚拟股权”,即是将公司股份以模拟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以公司某项绩效单位的水平作为虚拟股权的股价。虚拟股权的持有者不具有对公司实际股份所有权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治理决策权,也不允许对虚拟股权进行全额(抛售)兑现,通常只被授予增值分红权,即在一定的期限后兑现虚拟股价的增值部分。持有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某些条件下以约定的某个初始价格进行购入,将虚拟股、权转化为实际股权,由于虚拟股权方案具备以上的灵活性和延展性特征,这种方案被我国很多的没有上市的国有公司所采用。
3向核心集中合理评估对象的激励价值
我国国有工作单位在改革中才采取运作实际股权去提升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实践,例如成立员工持股大会的方式去实现全员持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禁止这种方案的实行。且国际上的实践也逐渐证明,这种长期的激励方案的对象要对准单位的核心人员,主要是为单位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等,但是目前已经有很多的非上市国有公司让职工持有股份,我们必须适时将职工股回收。这些回收的职工股份有用于董事会,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能否用于对核心人员的激励。这就关系到对激励对象的评估问题,职位评估和能力评估是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前者基于职位体系关注对象所任职位的相对价值,后者基于能力认证序列关注对象本身的能力认证等级。对于国有单位来说,还必须考虑到激励对象的历史贡献。在单位理由很多人员在岗位上长期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但在激励薪酬方面却达不到与实际接轨,因此对于这种长期的历史贡献的人员也要适当的予以薪酬激励。
4以绩效为根本条件
激励对象实际完成的绩效,便是权益授予的一项根本条件。通过约定绩效条件来调整和控制虚拟股权等权益的实际授予量,是一种十分必要的平衡激励与约束的做法。相对于完全无条件的赠予而言,这也被称之为“受限制”的权益授予方式。绩效标准是最常用的限制条件,可通过与激励对象订立绩效合同等方式,来约定对象在相应时间段里应实现的绩效目标,及达到目标后可获得或兑现的虚拟股权或其他权益的授予量。有些绩效合同中也可约定激励对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服务期,作为授予或兑现其增值权的条件。
在安排绩效条件时,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将权益的授予量与对象的绩效实现状况挂钩。在设定基准授予量之后,安排与对象实际绩效不同水平相对应的授予系数。这样,激励对象获得权益的实际授予量即为基;隹授予量与授予系数的乘积。这实质上实现了当期绩效和长期绩效的统一。前者与虚拟股权或其他类型权益的授予量挂钩,后者则体现为公司单位价值的整体增值。激励对象只有在当期绩效和长期业绩上都做出好的成绩,才能够获得更充分的权益实际授予量和更高的增值回报。应建立人性化绩效考核机制,让绩效考核服务于工作人员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工作人员工作的特点,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在绩效考核上形成双赢的观念,保证绩效考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让绩效管理变得人性化一点。
5人员新老更迭时的“降落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