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体检护士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1专业认知见习
学生在二年级学完基础课之后,利用暑期1周~2周的时间,由《儿科护理学》专业教师带领学生,深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儿科诊所、综合性医院的儿科病房、儿童医院专科病房,在临床见习中,学生接触到的是一个个真实的患儿,在每个患儿身上可能会存在很多不同的问题,通过实地观察和教师讲解,了解临床实践中患儿的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计划、护患沟通等内容。通过见习,使学生对儿科常见疾病的护理知识有初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任课教师可带领学生到儿科护理的相关产业链条进行参观,访问行业内的相关机构,如儿童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儿科病房、婴幼儿早教中心、婴幼儿抚触中心、婴幼儿游泳馆、婴幼儿医药专柜等。
2课程实训实习
在《儿科护理学》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向学生讲解理论知识,还要引导学生掌握理解相关的实践技能。如儿科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小儿体格生长测量技法等内容,具体实践教学内容有:换尿布法和约束法;小儿头皮静脉穿刺法;小儿常用体格发育指标的测量法;保温箱使用法;小儿沐浴法;蓝光箱使用法;婴儿抚触法等。要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以上实践教学技能,建设设施设备齐全的儿科护理综合实训室就显得尤为必要。儿科护理综合实训室应设备精良,环境仿真,为学生提高儿科实践技能提供有力保证。实训室内应设有模拟婴儿病房、母婴同室、婴儿洗浴室等单元,应引进现在医院内重要设备,如婴儿蓝光箱、婴儿保暖箱、新生儿电子秤、普通婴儿护理模型、小儿重症监护模型、高级智能小儿模拟人等,以覆盖儿科护理学所有实践技能基本操作单元。
3校外实习基地见习
在完成《儿科护理学》校内理论教学和实验室实训教学任务后,学校选择寒暑假期,将学生集中安排至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的儿科病房或儿童医院的相关专科病房,进行1个月的由带教老师指导下的见习。儿科见习是对儿科理论学习阶段的知识的巩固与加强,也是对儿科护理技能操作的培养和锻炼,同时也是学生熟悉儿科护理理论、进行儿科护理实操前的一次绝佳锻炼机会。通过校外实习基地见习,使学生理解儿科护士职责,熟悉儿科工作环境,加深对儿科护理工作的理解,学习到新的实用操作技能,理解儿科护士日常工作的基本流程,学会护患沟通和交流,培养护士职业道德,学习医护常识。通过科室带教老师的教导,使学生在工作实践中认识到儿科护理的特殊性,如特殊的护理人群、特殊的治疗护理原则、特殊的护患关系。通过实习基地见习环节,使学生深刻理解并熟悉掌握整体护理的概念和实践方法。
4毕业综合实习
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在大四将进行毕业综合实习。在综合实习环节,学生将进行转科实习。儿科护理教师可结合临床带教老师,将实习学生分成3人或4人一组,除了进行顶岗实习以外,还要求学生针对儿科专科病房患儿的特点、病患类型,设置营养紊乱性疾病患儿护理、新生儿疾病患儿护理、消化系统疾病患儿护理、呼吸系统疾病患儿护理、循环系统疾病患儿护理、泌尿系统疾病患儿护理、血液系统疾病患儿护理、神经系统疾病患儿护理、结缔组织疾病患儿护理、感染性疾病患儿护理、内分泌及遗传性疾病患儿护理等若干专题,让每组学生带着专题进行访谈、调研、观察,结合医嘱和病例,进行分析,编写相关专题的护理报告。使学生熟悉各类系统疾病患儿的临床表现、治疗及护理,提高临床对儿科专科疾病护理观察及思维能力,从而为培养儿科专科护理人才打下基础。
二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的重要性
1有利于弥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理论联系实践的不足
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不仅为学生提供验证所学理论知识的机会,更为学生提供综合运用知识的情景。以往理论实践教学分开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学习理论时感觉枯燥无味,很难调动学习的积极性,临床实习时理论都忘得差不多了,很难完成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是在理论学习之前和讲的过程中穿插见习,讲完所有理论后再实习,可以使学生及早接触实践,能够发现问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不能解决的还可以自己查找资料或找老师请教,使学习变成主动,大大提高枯燥的专科理论的学习效率;另外,通过临床见习和实习,使学生具有在医疗机构这个小型社会中学会与人沟通及自我保护的能力,这是老师在课堂上所不能传授的。
2有利于学生掌握儿科护理学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
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衔接,有助于学生巩固和实践所学的基本技能。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而这种能力了来自于反复实践。在实验室,学生面对的是模拟人,但在临床儿科的各类临床见习实习中,面对的是真实的患儿,这些患儿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问题,需要实施很多种针对性的护理操作。学生通过反复的观摩,强化理解了儿科专科护理操作的程序与要点,体会儿科护理临床实践中操作的重难点,能够初步解决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今后独立当班打下坚实的基础。
3有利于学生形成儿科护理学专科批判性思维方式
随着儿科护理学专科的发展,当代对儿科专科临床护士提出更高的要求,未来社会需要理论素质高、动手操作能力强的高学历儿科护理专科临床护士,批判性思维能力将成为儿科专科护理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在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中,学生通过运用护理程序为患儿实施整体化护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反思和改进护理措施,为患儿这一特殊群体实施个性化护理,在不断实践中培养独立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同时,通过见习后书写见习报告,实习后书写专题疾病护理报告,积累和分享临床经验,建立自信,培养儿科专科护理认知、自我监控能力和习惯,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护理学科价值观,提高批判性思维能力。
4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儿科护理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增强了学生对儿科临床护理工作的感性认识。通过该教学模式,学生能直接、真实地与患儿接触,面对患儿的喜怒哀乐能感同身受,容易产生对病人的同情心、义务心、责任心。不同年龄阶段的患儿对同一个护理操作有不同的心理反应,再加上大多患儿年龄比较小,语言表达能力有限,护士需要了解不同年龄阶段患儿的心理,具备儿科护理学相关学科知识,才能与之有效沟通,完成护理实践或操作。学生在此实践过程中能够发现自己学习的不足之处,激发获取儿科护理学相关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为患儿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不仅体会儿科学科的专科知识的重要性,而且感受儿科护士工作的价值。提高对护理职业的认同感,增强职业自豪感,有利于专业思想的形成,从而大大激发学生主动索取儿科护理学专科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总结
关键词:体检晕针护理对策
一、原因分析
1.精神因素,体检者由于精神过度紧张,恐惧,反射性引起迷走神经兴奋,血压下降,脑部供血不足而发生晕针。此类人一般很少去医院打针吃药,适应环境,心里承受力差自我调节能力相对较差。或对抽血知识了解甚少,认为抽血后会损害身体。或是少数人是招工体检担心体检不合格进不了厂。
2.机体状态,体质较弱者,营养不良者,空腹饥饿者由于刺激可使胃酸和胃蛋白酶分泌增加,胃蠕动加剧,此时处于空腹状态易出现虚脱。
3.穿刺疼痛刺激,多数医院为教学医院,由于实习护士或新上岗护士技术欠娴熟,来回穿刺局部的疼痛增加了紧张的心里,全身高度紧张,反射性引起广泛小血管扩张血压下降,脑部供血不足而发生晕针。
4.环境因素及其他,气候干燥,闷热诊室空气不流通,声音嘈杂等体检者易发生晕针。还有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够态度生硬,抽血情绪受到影响,对护士失去信心。
二、护理对策
1.进行体检抽血时,必须常规备用抢救物品,如血压计,温开水,葡萄糖粉等。
2.舒适清洁的治疗环境会给体检者一个安全感。采血护士不能因要接待大批量采血者工作量大而对抽血环境的忽视。如抽血台面的清洁,消毒程序的规范,采血用品的质量保证。
3.做好采血前的宣教工作,首先对体检者紧张表情者,了解是否有晕针史。并要了解当日是否空腹及服药,讲解空腹检查的意义。还要告知最好在平静空腹状态下采血,避免在急促上下楼剧烈运动后进行。也可通过一些画报文字挂墙上让病人对采血前的知识有所了解。护士应保持在工作中有个良好的服务态度!
4.协助体检者用舒适及姿势,以利于身体放松。尤其是有晕针晕厥史,体检者应采取平卧位,在采血前,中,后密切观察体检者情况变化。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用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基础理论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含义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包含四方面的主体:(1)个人信息主体:(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设立的信用征信机构:(4)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这四方面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机构,方面它从信息提供者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将整理加工后的个人信用信息以消费者报告的形式出售给信息使用者。
(二)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在个人信用征信的整个过程中,第一步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关于相对人的各种信息,并且根据约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给合法的信用征信机构:第二步就是个人信用征信机构通过特定的方式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加工以及筛选,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用评估报告。这上述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利益,一个就是个人对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安全权等,一个就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这两方面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冲突。
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机构出售个人信用报告之间的冲突;个人信息支配权与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支配;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内部管理;个人信息更正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采集、加工权;个人信息安全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存储与传播。
(三)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在个人信用体系立法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经济,对市场主体征信并将其信息公开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用户利用便利条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成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但是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领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存在很大风险。从根本上讲,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立法中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一)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概念,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刑法中也没有设立侵害隐私权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条文中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精神,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使得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成了无源之水。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做了规定。法律上对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在个人信用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也存在许多问题:尽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只向联网的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还不能向社会其他部门开放。
(二)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1.征信立法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国家保密法》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哪些征信数据不可以向公众开放,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法规是《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一方面立法层次低;另一方面法规只简易的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和大体框架,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现行法规只注重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问题,却很少关注事先预防,这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2.征信管理机构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
目前有关个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侧重于对征信机构的管理,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则规制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为不法利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时全国征信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并不明确,使征信机构管理混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对征信方面的管理权,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但对征信机构经营管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各征信系统和征信服务机构各行其是。
3.欠缺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界定
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合理界定是保护信用主体个人信用隐私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法规、部门规章都对不良信用信息规定了强制公开的期限,但是对什么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却没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条文中都没有明确“不良信用信息”定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公布。很显然这个定义是简单而粗放的,并没有对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学界定。
三、加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首先是相关制度的建设。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视野下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尤其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形成体系。
首先,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将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同时还要对信用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配合个人征信法律体系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其次,尽快出台对个人信息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征信机构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再次,针对个人信用征信行业专门立法。最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散布于银行、税务、工商等机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
(二)明确个人征信制度申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
1.明确征信信息的范围。法律应明确界定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与信用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只限于三类:(1)表明被征信主体信用能力的个人身份信息:(2)表明被征信主体履约意愿的信用记录和公共事业缴费记录:(3)影响被征信主体信用评价的处罚记录。另外还应对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举。对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设立专门条款对有关机关存储、使用、透露这些信息做出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有关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
2.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个人信用服务部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在法律规范下,通过向合法用户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以获取利润。如果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规范不严,征信机构在利益趋势下很容易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因此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中,要严格依法规范征信程序,征信方法要公正、合法,对法定例外的信息进行征集时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以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不被非法侵害。
3.依法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方面依法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规范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的条件,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同意。除此之外,还应保证当事人对本人个人信用记录的知情权。
4.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征信相关机构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必须明确征信机构的义务,例如安全保密义务、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及保证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的义务等。
5.完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应建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多重保障救济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内部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内部的监督,制定相关的自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行业检查,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其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针对性的官方信用征信机构监管部门,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相关的市场进行监督,并JJu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再次赋予相关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可是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征信监管
在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下,我国的征信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没有统一的征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具体环节程序混乱、监管粗放,无法对信息主体隐私权进行预防性保护。因而完善我国征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第一,可以提高征信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以规范征信机构的设立,监督基础设施是否完备、人员配置是否规范、执业目的是否合理等,通过限制征信机构的硬性条件来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第二,征信监管机构通过对征信机构的经营流程,特别是评估程序的监管有效杜绝征信机构对被征信主体做出不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第三,加强对信用使用主体的使用目的监管,设立专门投诉部门,做到救济的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