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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也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经过13年的探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种判决形式的理解与具体适用仍未达成一致。本文通过收集与分析x市法院20__年-20__年409份一审行政裁判文书,发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且呈上升趋势,已成为行政诉讼判决的最主要形式。这与该判决的制度灵活性、合诉讼原理性、合行政行为效力性、与合法性原则内涵的契合性,以及对其他判决方式的可替代性等等优势不无关联。但要想发挥好这项判决的制度优势,我们还须解决好这项判决所面临的实践困境: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设置尚不科学;在法律定位上存在偏失;适用范围比较模糊;与其他判决形式界限不清;与行政诉讼目的不相匹配以及“被过度消费”。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设置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分类标准的判决类型,以法律的形式重新定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科学限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完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着鲜明的特色,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上有自身特点,而当前特别需要改进的就是如何在保证现行制度切实有效地发挥功效的前提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现有规定(1)。许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吸取经验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完善规章制度,行政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2)。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衡量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杆,其实施状况及制度运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3)。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依法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对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予以否定 ( 或不予满足 ),同时阐明否定的理由和依据的一种判决(4)。它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一是强制性、权威性、终结性、实体性和合法性;二是否定性,是对当事人实体诉讼请求从正面直接予以否定的一种判决;三是一种直接的回应,是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的一种明确表示;四是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未作出明确的否定性判断。为了客观分析现行行政诉讼状况,本文从一个基层法院的视角,对该院20__年-20__年行政案件一审裁判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状况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总体数据分析
以x市法院20__年-20__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裁判为例:
表一:
结案方式
年度
判决(件)
其他(件)
维持
驳回
诉讼
请求
履行
确认
违法
撤销
行政
赔偿
撤诉
裁定
驳回
行政
赔偿
调解
移送
20__年
11
1
1
1
5
15
2
20__年
2
1
1
19
5
20__年
7
3
1
1
1
8
6
20__年
6
1
1
1
11
5
1
20__年
2
3
4
2
1
20__年
1
1
2
1
6
10
20__年
6
1
3
11
3
3
20__年
11
1
1
1
20
8
2
20__年
1
12
5
16
4
2
20__年
13
3
4
1
16
10
2
20__年
7
1
1
14
5
20__年
8
1
3
22
7
20__年
10
2
16
2
总计
30
76
5
11
28
1
178
69
2
9
表二:
比例
年度
判决占总结案
(%)
驳回诉讼请求占判决
(%)
20__年
52.8
5.3
20__年
14.3
20__年
48.1
23.1
20__年
34.6
11.1
20__年
41.7
60
20__年
23.8
20
20__年
37
60
20__年
31.8
78.6
20__年
45
66.7
20__年
42.9
61.9
20__年
32.1
77.8
20__年
29.3
66.7
20__年
40
83.3
总计
36.9
50.3
如果说社会冲突或纠纷是风险的神经末梢,社会解纷机制就是感知风险的触角,那司法是其中制度化最高的风险探测器(5)。从以上两表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后的初期,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并未得到普遍适用,甚至第一例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作出是在判决维持土地使用权证的基础上,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引用法条时仅仅是适用该解释第五十六条,并未明确适用第几项。显然法院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处于一种比较混沌的状态,法官对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采用并没有清晰的界限,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地位有些尴尬。这一时期仍然是以维持判决的适用为主,探索性的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法治化,行政诉讼价值观念逐渐从“维权”向“控权”转变,这一价值观念的转变,不但催生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制度的产生,也使得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逐渐被接受和使用。尤其是20__年-20__年这七年,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迅速激增,在判决类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高于60%,20__年甚至达到80%以上,成为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判决方式。反观维持判决,从20__年起基本不再适用,生存空间明显收缩;而确认合法有效的判决根本没有出现过,适用率为0。尽管数据如此,但从当前的主流政治看,未必会取消维持判决,恐怕这就是中国特色了。中国的法制构建只能在中国的平台上,离开了这个平台,就会犯“浪漫主义”的错误(6)。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具体情况分析
以x市法院20__年-20__年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情况为例:
适用条款
年度
驳回诉讼请
求判决总数
56条
56条
第1款
56条
第2款
56条
第3款
56条
第4款
20__年
1
1
20__年
20__年
3
1
2
20__年(7)
1
1
1
20__年
3
3
20__年
1
1
20__年
6
1
5
20__年
11
2
9
20__年
12
12
20__年
13
1
12
20__年
7
1
6
20__年
8
2
6
20__年
10
1
9
总计
76
1
9
1
66
根据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1、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从统计表中的数据不难看出,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所占的比例最高,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总数的86.8%;其次是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占11.8%;再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占1.3%;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情形根本没有出现过,适用率为0。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制度优势及其实践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x市法院13年76起判决的实践可以看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行政审判中确实有其独到的优势,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滥诉、缠诉,有利于简化行政审判程序,提高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然而尽管该判决方式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践运用中,由于制度构建上的定位缺失、制度设置的不科学以及适用范围的不明确,导致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制度优势
一是驳回诉讼请求具有灵活性。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判决主文上没有“硬性”表态,体现了司法权的灵活运用,给法院、行政机关都有余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变更(8)。法院的判决不至于束缚了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亦不构成对行政权的僭越。
二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更符合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裁与诉是相对应的,判决是对诉讼请求的回应。“任何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法院都不应主动去裁判,否则超出了司法权的范围”(9)。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实现了“有诉求,有回应”的司法原则,尊重了相当人的诉求。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对法院的裁判应具有拘束作用,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判(10)。
三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更符合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某种瑕疵,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认定及宣告,都将被作为合法行政行为来对待”(11)。司法权对行政权,应该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影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应有的关系,不违背分权制衡理论。
四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助于合法性审查内涵的科学界定。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行政诉讼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特有功能。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助于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外延扩大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环境,从而科学地界定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促进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深入和广度(12)。
五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功能上的可替代性。维持判决与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当中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则已经不符合现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也与世界普遍的立法趋势相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仅涵盖了维持判决的功能,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具有的功效,因此,应进一步扩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进而全面取代维持判决(13)。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实践困境
一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设置不科学。这种不科学主要表现在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并列,撤销判决、履行判决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标准设计 的,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依法院的答复为标准设计的。对任何一种诉讼请求,法院的答复有三种:支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和作出履行判决。从此角度考虑,只要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都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4)。这种分类层次混淆,分类标准不统一的状况容易导致判决体系混乱,不利于法官选择适用合适的判决形式,也不利于普通民众理解和接受行政法的裁判。
二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法律定位上存在偏失。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存在来看,它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之外的一种补充判决方式。由于维持判决与确认合法、有效判决的存在,只有在上述两种判决不适用且相对人的诉求不能支持时,方可判决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目前仅仅视为一种对维持判决的良性补充,它的功能仅仅局限在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又无法适用维持判决下判的情形”(1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已经日益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主流的判决形式,理应成为行政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一部分,但是如此重要的判决形式却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确实不太合适。
三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范围模糊。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绝对不是什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谓的“维护和监督”也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一种反射效果(16)。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方式的具体适用上,有时难以把握,特别是“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从统计表中的数据来看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总数的86.8%,其本身即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人民法院在适用该项的时候,应当特别慎重。
四是各种判决形式界限不清不符合效益原则。司法裁判本身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法院裁判既要保证裁判合法、公正,又要使裁判本身符合经济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维持判决与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在功能上具有可替代性,三种判决形式间适用界限划分不清,在个案审判中,法官需要花费精力去分析识别适用何种判决,大大增加了法官工作量,也的大大增加了适用的难度和适用错误的可能性,导致判决运行效率受阻,司法成本增加。最终将影响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
五是“着重审查原告诉讼请求”倾向偏离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法的中心任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着重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观念日益强化的过程中,很多案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的中心。事实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并不等于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合法。如果只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忽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仅有悖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和中心任务,而且还会导致错误地维持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达不到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六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被“过度消费”。正如本文数据所显示的那样,目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且呈上升趋势,不排除有些法官机械办案,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发展成了“万金油”、“万能膏药”。以下方面关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都是值得商榷的:一是对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或者因行政执法的需要而作出的,非以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17)。原告对行政事实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事实行为不构成违法的;二是被告举证接近维持判决的证明标准的,但尚未达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标准的;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后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是相对人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被告不构成不作为或判令被告作为没有实际意义了的;五是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瑕疵,但是可以由行政机关在执行时补正的。
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完善思路
完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多个方面,不是一蹴而就的,法院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判决,但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属于哪一类分类标准,法律定位的级别是什么,兜底条款的“其他”到底是作扩张解释还是限缩解释等等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只能是对现行司法解释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作一些扩充性的解释。将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纳入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扩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并对其含义、适用范围等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
(一)以科学的分类标准重新设置
划分合理的分类层次以及统一的分类标准,建立科学完善的判决体系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能够有效保障法官科学、公正的选择判决形式,更能够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较好的理解和接受行政裁判,降低上诉率、涉诉率,提供审判质效。设置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标准的分类,将判决类型化,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根据其具体请求类型,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等相应的确认判决、判决变更等等;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则可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二)以法律的形式重新定位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目前是行政诉讼法律解释规定的一种补充判决方式,功能非常局限。而统计的数据表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已经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主流的判决形式,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符合客观规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行政审判的实践成果之一,应将此规定吸收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18),并明确该判决形式的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判决形式明确的区别,便于法官实务操作,减少适用错误的可能性,提供司法效率。
(三)以合理的适用范围重新限定
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即适用对象,是指对相对人的哪些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类型化是对事物进行深入分析的一个重要工具,是使法学研究走向具体生活事实的桥梁(19)。对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的归纳,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运用该判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修改与完善。一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仍坚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作为合法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是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也可以借鉴域外地区的经验,例如法国的判决形式中就有“驳回”的判决形式(20)。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四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情势变更)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该款项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13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未适用,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审视,其存在的正当性值得质疑。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及有关法学理论,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归纳的新情形。一是相对人单独或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请求建立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基础之上(21),但该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是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即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因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相对人仍享有诉权,只是丧失了实体上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以其他未定论的行政行为为前提的,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结论之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 是强制措施正确、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已执行完毕的,因为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最终行政目的,往往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或防止违法对象造成不利后果,行政强制措施后面一般都有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完毕后不再具有重复性和可执行性,都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五是复议机关受理了不该受理的复议申请作出终止复议的决定的,人民法院认为该终止决定正确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六是相对人在诉讼中丧失诉的利益的或举证不能的,则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已不需要继续保护,诉讼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七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兜底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其立法初衷对“其他”到底是作扩张解释还是限缩解释,从1999年司法解释出台后诸多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最近全国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众说纷纭:比如甘文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可能扩大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范围。恰恰相反,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应当进一步扩大”(22)。有学者从我国行政诉讼模式主要是客观诉讼模式架构的角度,主张行政审判中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认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囊括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的适用情形,不宜再扩大适用(23)。笔者认为,应当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出发,立足本国国情,遵循行政诉讼价值观从“维权”到“控权”转变的现实,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作扩张性的解释,扩大其适用范围。但在将来《行政诉讼法》修改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纳入行政诉讼判决制度后,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具体化的基础上,对“其他”不必再做扩张性的解释,而应适度限缩,避免法官因投机心理,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走向歧途。
(1) 江必新、耿宝建:《法院对政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20__年第3期,第139页。
(2) 奚晓明:《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的发言》,载《行政法学研究》20__年第4期,第7页。
(3) 林莉红、沈小平、黄启辉:《湖北行政审判现状调查报告》,载《湖北社会科学》20__年第10期,第167页。
(4) 汤军:《论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合法性审查原则之一般关系》,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11期,第67页。
(5) 吴英姿:《风险时代的秩序重建与法治信念——以“能动司法”为对象的讨论》,载《法学论坛》20__年第1期,第36页。
(6) 邓刚宏:《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及其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__ 年第4 期,第92页。
(7) 统计表中20__年原告蔡某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同时适用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
(8) 杨桦、张显伟:《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之辩护》,载《法学杂志》20__年第4期,第67页。
(9) 李濯清:《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改革》,载《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__年第2期,第9页。
(10)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428页。
(11) 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302页。
(12) 孔繁华:《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1期,第24页。
(13)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160 页。
(14) 丁扣萍:《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研究》,苏州大学20__届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第14页。
(15) 吴晓庄:《行政诉讼维持判决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__年第6期,第29页。
(16) 章剑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立场》,载《广东社会科学》2013 年第1期,第12页。
(17) 叶必丰:《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58页。
(18) 梁凤云:《关于行政诉讼判决的几个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11期第12页。
(19) 江必新:《行政强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载《时代法学》20__年第5期,第7页。
(20)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4页。
(21) 张辅伦:《论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载《法律适用》20__年第6期,第30页。
关键词:BOT 法律障碍 特征 专项立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P142-143) 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正式提出于1984年,首倡者是土耳其总理奥扎尔,并首先应用于该国的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现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中国举办BOT项目是一项较新的工作,人们对此缺乏系统的了解和认识,现行立法与BOT投资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尚有一定差距。因而分析我国BOT的立法现状及推行BOT方式存在的法律障碍,建立和完善我国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BOT方式的产生与发展
BOT投资方式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Rocles)的有关规定,这在雅典法中有所记载。如当时通行于地中海地域的关于“海商借贷”(Maritime Loan)的规定,[2] 即以海运提单作为抵押的借贷制度的内容。在BOT投资方式下,承包商或发展商自己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靠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该项目资产的担保得到回报,这种金融借贷性的项目投资与“海商借贷”的规定相类似。二战后,各国纷纷加速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在进行资本与技术的输出过程中,其所采取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受到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限制。而资金和技术输出的强烈要求,又迫使其不得不考虑采取其它方式,加之发展中国家因急需资金和技术,又不得不多方式引进资金,于是BOT这种自筹资金能力强,无须资金担保的投资方式便创造性地应运而生,并且很快发展、强盛起来。它不仅解决了东道国资金短缺的困难,完成了东道国因资金困难不能完成的工程项目,也使东道国比较容易地引进了先进技术,学到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培养了技术骨干和技术工人,促进了东道国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BOT投资方式实际上是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就基础设施建设所建立的特许权协议关系,是“公共工程特许权”的典型形式,其在实际运用中还演化出许多类似形式。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BOT还有BOOT(Build —Own—Operate—Transfer)和BOO(Build—Own—Operate)两种方式。
二、BOT投资方式特征
(一)BOT项目以东道国政府特许为前提和基础
BOT投资领域一般属于政府垄断经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所谓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社会公用设施,如果没有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私人投资根本不可能涉足公共设施等政府专营垄断的领域,也无法筹集到足以支撑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巨额资金,因此,东道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基础设施行业,实质上是东道国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外国投资者的特许权,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公司经营。
(二)BOT项目众多当事方相互关系通过一系列合同进行安排
BOT项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众多,除主要主体是东道国政府还包括项目筹建集团、项目公司、银行金融机构、承建商、经营管理公司、保险人等一般主体,它们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来确立、保证和调整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合同协议共同构成了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如前所述,BOT的核心是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要进行基础项目投资,首先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上的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而其表现载体就是特许协议。因此,特许协议构成了BOT法律框架的基础。其他所有合同如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并为实现其内容服务。 [3](P66-68)
(三)BOT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BOT投资方式下的合同是通过不同方式签订的,有的是由政府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出一个各方面能力都较强的私人企业,然后再与谈判、详细拟定BOT投资协议的条款,有的是先由外商本人或外商通过其中合作者向政府提出申请,该申请被批准后,政府再与项目发起人通过谈判,签订BOT投资协议,无论哪种方式,BOT合同的主体双方都有签约或不签约的自由以及同意或不同意协议中某个条款的自由,因此,虽然BOT投资方式下合同主体的一方是政府,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经过谈判,最终在合同上签字,每一个步骤都是双方当事人积极努力的结果,都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存在一方强迫或欺诈另一方签约的问题。
(四)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无偿交给东道国政府
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外国投资者已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所以,BOT项目终结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东道国政府收回特许权,并全部无偿地收回整个项目,虽然政府作为一方直接参与BOT项目,但政府在特许期内不投入资金,不承担风险,项目风险全部或大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这与传统合营形式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基本特点不同。
[摘 要]通过对国内有关旅游研究博士论文(包括博士后研究报告)与北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的对比分析发现,国内和北关参与高层次旅
>> 旅游学学科树构建及旅游学研究的时空特征分析 以学术研究引领旅游学科发展 从体验视角看旅游的本质及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 从2000~2009年《旅游学刊》载文统计探究旅游学术研究的发展 解构与重构:旅游学学科发展的新思维 试论旅游学的学科基础 浅议高等旅游教育发展与旅游学科体系构建 旅游学科发展与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 基于旅游业发展变迁的旅游学科知识体系建设 社会学框架下的旅游学学科属性定位分析 评《旅游学学科体系框架与前沿领域》 旅游学科视角下的旅游文化概念研究 从混沌理论哲学观对旅游学混沌态及学科体系探讨 我国旅游学研究现状与学科体系建构研究 旅游学科研究进展及当前研究热点领域 中国旅游发展笔谈――旅游学术研究的前沿关注(二) 旅游学的逻辑:在有关旅游学科问题的纷纭争论背后 关于旅游学科发展与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 旅游学研究方法论体系研究 近五年国外旅游学研究趋势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看旅游学学科发展 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看旅游学学科发展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通过对国内有关旅游研究博士论文(包括博士后研究报告)与北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的对比分析发现,国内和北关参与高层次旅游研究的学科类别、学科参与度及选题背景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同时学科参与总体上分散但又相对集中的趋势都比较明显。文章最后就中国旅游学学科发展问题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旅游研究;博士论文;旅游学学科;中国国内;北美[中图分类号]P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4)06―0009―06
关键词:企业会计,环境会计,会计体系
引言
环境会计的研究对于我国而言还处于初级阶段,为了防止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重蹈覆辙,实施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博士论文,会计体系。我国必须加紧推行企业环境会计的实施。通过上文对环境会计的探讨,结合我国国情,针对目前我国在环境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我国开展环境会计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 制定和完善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企业为追求自身的经济利润,往往不愿意实施环境会计,或者不能真实、准确地实施环境会计。博士论文,会计体系。为了保障环境会计在我国真实有效地推行实施,这就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有力的支撑。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环境会计相关法律体系,以强制的法律手段保障环境会计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约束、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保证环境会计的顺利实施。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时,可以在考虑我国特有国情的前提下,适当地借鉴、吸收国际上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的实践经验。
目前,环境会计在目标上还很不明确,对其目标的正确认识是完善和发展环境会计的前提;环境使用者的群体还不够普及,到现今为止,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对其比较重视,并且依据企业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的行为上制定出了一定得奖惩措施。博士论文,会计体系。除此以外,大多数企业部门和个人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意识还不够强烈。我国要发展环境会计必须增强和国外学者以及相关部门的交流,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深我国环境会计理论方面和实务方面的研究探讨,使我国的环境会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都跟上国际的步伐。
2遵循环境会计发展的循序渐进原则
按照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自身特点,想让环境会计的实施在我国一下子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是不现实的。我国的环境会计必然要经历一个由萌芽、发展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对于不同阶段,环境会计的应用要求也有所不同,从形式到内容,从核算方法到应用范围,都要循序渐进,逐步提高。1、形式上,将复式记账和单式记账两种方法的核算相结合,然后由单式记账慢慢转变成复式记账;在信息披露方面可以先采用在财务报表中补充资料或附注的形式,再逐渐向正规的报表披露模式转变。2、内容上,对比较容易操作的内容先确认、计量和披露,当发展成熟时对其全部内容进行核算。3、核算方式上,暂时对环境会计要素的核算不作非常严格的要求,之需要从现有的会计资料中获得环境信息就可以,不过当环境会计要素的核算逐步发展成熟时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4、推行范围上,先在一小部分进行试点,然后推广到全国各地。可以先在污染状况比较严重或者国家重点建设的企业和行业进行试点,通过对其反映效果的观察从中进一步改善,总结其中经验,然后逐步推广到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企业,最后推广到全国各地。博士论文,会计体系。
3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环境会计的监督
企业为追求自身的经济利润,往往不愿意实施环境会计,或者不能真实、准确地实施环境会计。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环境会计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博士论文,会计体系。社会公众监督和社会中介监督都属于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博士论文,会计体系。其中,社会公众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它的舆论影响不能忽视,它往往决定着媒体对企业的舆论导向,所以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企业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是很重要的,这是促进环境会计完善的一个重要部份。然而,国家有关机构对环境会计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强制性和专业性上,当前,我国国家审计机构还没有环境审计这个组织,在相关的审计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环境审计方面的内容作具体的规定。审计是一个重要的监督组织,在环境会计体系中建立环境审计是毋庸置疑的。目前,建立环境审计首先要了解环境审计法规建设;其次为建立环境审计做好物力人力和财力准备如配备环境审计人员;最后出具环境审计报告,这是我们进行环境审计得出的书面证明,是促进企业环境会计稳步前进的有效推进力。环境审计部门可以从核查原则、核查内容和核查材料上这三个方面对环境审计进行定义确认和披露。
4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素质
作为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者,会计人员的会计专业技能极大程度地直接影响到国家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实际贯彻执行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作为一门新兴的会计学科,环境会计的实务操作还没有被我国广大会计工作者所熟悉,要想在我国大力推行实施环境会计,非常有必要培养一批高专业技能素质的会计人才,同时也要提高现有会计工作者在环境会计相关方面的专业技能。随着人们对环境意识的增强,高新技术的出现,环保措施的进步以及绿色产品的产生,企业对环境管理的思想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前,我们虽然经常强调生产商对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的排放,但是没有改变其根源,污染源还是不断扩散开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想回到过去清新的环境,必须从产品的研发,生产到消耗再到回收利用等每个阶段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只有从管理思想上彻底变革了才能保证每个环节的改变。对于会计的主要核算人员——财务人员就必须树立起积极的环保思想,另外,环境会计是由会计学、经济学、管理学和环境学多门学科相结合的应用学科,传统会计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财务人员就需要对其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所以,财务人员在加强对环保认识的基础上更要在专业水平方面下功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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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洁亮,忻琦,査林蓉.环境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探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1):16-18
[3]张晓会.刍议煤炭企业环境成本控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2):186
[4]邓寅.关于我国环境会计计量方法的探讨[J].企业导报,2010,(04):93
紧接着,就有记者调查,也有专家解释,这个“卤鸡味”并非简单地琢磨一道菜,它确实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研究对象。一位教授干脆对论文题做了“学术翻译”,说此题实质上相当于《甲基黑椒酚、反式茴脑、大茴香醛、雪松烯、2-甲基丁酸异丁香酚酯等对高温下动物软组织烃脂挥发的影响》。这么一“翻译”,是不是立马显得“高大上”了?
从这番辩论看来,“卤鸡味”博士论文并非不务正业,不是一些人指责的“职业学院的水平”,也不是调侃中的“新东方烹饪学校欢迎你”。当然,如果仅仅到此为止,此事不过一场网络玩笑,给大家普及了一点科学常识,让人们知道了一些别的专业的奥秘,供网友们自嘲一下“做个吃货也不简单”。但是,若站在博士论文创新的角度去思考此事,不妨让“卤鸡味”散得慢一点。
这些年,博士论文甚至教授们的学术论文惹出的风波可不少。轻则充斥着“八股文”的味道,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满纸假大空,从头到尾套话官话,读来哪里是论文,俨然就是党政会议的公文;重则不乏“文抄公”的身影。2014年8月,一名中国社科院的女博士后,就被知名学术期刊披露其论文全部翻译、照抄外文原著。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起码的学术道德,人们往往对其持“零容忍”的态度。人们也会追问,博士们又不是傻子,明知网络时代风险无限大,一不小心就会身败名裂,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大抄小抄呢?
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创新太难。很多领域,比如那位女博士后研究的东西,已经被无数前辈翻来覆去研究得差不多了,似乎出新成果很难。故纸堆就那么几页,毕业的压力、考核的时限,很容易让人抓狂,临时抱佛脚也就只好“一抄了之”。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卤鸡味”带来了有益的启发――科研创新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费劲,很多时候是学者自缚手脚、闭门造车,忘却了科研的规律与乐趣。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这是德国思想家歌德的名句。搞科研、做学问,无非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之一。为了研究的方便,人们划分出食品、生物、物理或者经济、法律、哲学等学科的边界。但实际上,各种问题并不是以单一学科的面貌呈现的,比如“卤鸡味”的生产就覆盖了农学、化学、生命科学不同的领域,研究好了,能解决食品生产中“工艺质量稳定性差”的问题。这其实可以激励理工科的学子们,沿着实践线路,抓着学科边界,鼓起勇气做出哪怕一丁点的小创意,就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果。
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而言,抓住超越学科边界的现实问题,往往也能实现理论创新。有一位博士朋友,在筹备论文时发现,宏观调控是应用经济学的“旧爱”,经济法是法学界的“新宠”,两者似乎不搭界。但是,经过文献梳理发现,总在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唯独宏观调控这一最高端的行政行为,居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于是,他的博士论文瞄准了“宏观调控法”这一跨学科研究方向,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收获了大家的好评。
续梅是在教育部今日举行的2010年第8次新闻会作出如上表述的。
续梅称,关于博士生论文的抽检这项工作大概从2000年开始,已经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学校、学位授予单位,包括导师和学生的质量意识,能够确保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续梅表示,今年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教育规划纲要,纲要当中明确提出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了适应新的规划纲要的要求,今年还会进一步地加大博士生论文的抽检工作。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
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是围绕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方面进行的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博士论文,房屋建筑。质量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房屋建筑施工项目按照规定的要求圆满地完成,并使项目所有的功能活动按照预期的质量要求得以实施。博士论文,房屋建筑。[1]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不仅影响到房屋的居住,而且关系到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开发单位的发展。材料质量、房屋设计、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质量管理制度、地形地质等都会影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因此在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探索先进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法,确保房屋建筑项目质量。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研究现状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意义
1、质量是居民工作生活的保障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同时也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了满足居民越来越高的消费生活需求,房屋建筑行业因不断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居住水平。
2、质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①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效益的基础
取得经济效益是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首要目标。各种各样的经济效益途径,必须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只有高质量的房屋建筑产品才能赢得市场的认同,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够得到业主的认同,才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保障随着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之本。只有取得优良的质量,才能保证企业竞争力,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
③质量是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的综合体现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量变向质变的转变,因此,我们因不断强调质量的重要性,形成以质量竞争为主,在质量的保障前提下,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博士论文,房屋建筑。
(二)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房屋建筑施工项目的现状不容乐观,质量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克服存在的问题,并充分借鉴国外和先进企业的经验,并大力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创新,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量变向质变的转变,因此现阶段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或多或少还带有计划经济的旧体制,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导致行业内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建筑市场管理混乱,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2]
2、施工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质量观念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方性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强制性规定,但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质量观念单薄,没有尽到房屋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缩短工期,违反了质量管理中的操作规范,造成房屋质量下降。
3、施工人员素质低以及材料、机械设备落后
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是一些农民工,文化程度低、质量安全意识低、技术素质低等问题。并且在实际房屋建筑施工时,缺乏技术熟练的工人,缺少系统培训。材料是房屋建筑施工的基础,直接影响了房屋质量。
4、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控制不严格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力的质量监控能使工程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二、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企业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等几个方面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管理机制,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并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规程办事。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博士论文,房屋建筑。[4]ISO9000 国际质量认证体系是一个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贯彻ISO9000 系列标准,建立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融合ISO14000 环境标准以及ISO18000安全标准。
(二)提高施工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质量观念以及技能
施工人员必须树立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以及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观念。并且为员工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专业水平的培训,以及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了解掌握,全面提高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材料管理、引进新型施工技术
材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必须全方位控制材料质量。建立严格的材料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材料的监控,同时加强材料的堆放与保管,确保工程实体的质量。建立完善的施工机械系统,引进先进、适用的施工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且应用先进的集成化、智能化信息统计技术,不断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控制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博士论文,房屋建筑。事前质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以整个项目施工现场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博士论文,房屋建筑。事中质量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过程形成产品的质量控制。[5]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必须建立监督机构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三、结论
随着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房屋建筑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必须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质量管理科学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企业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将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施工操作的全过程中,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黎明.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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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磊,于杰.浅析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决定因素及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8:p239.
[4]孙红波.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09,10:p73.
[5]武宪军.深入探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重点及因素[J].科技资讯,2009,28:p132-133.
公开兜售:
以“诚信”之名
“本科论文1500元、硕士论文4000元、博士论文来电咨询。”一家名为“”的网站这样明码标价。记者以买家身份咨询时,客服人员说:“内容原创,版权归您。”
尽管淘宝网明确禁止论文交易,但记者输入“”后,搜到相关商品3311件。不少卖家只是在“论文”前加了一个“议”或“社”字后,就避开了淘宝禁令。在一家名为“西邦以诚为本中心”的网店中,仅一款“议论文”的商品,30天内销量就达18万余元。
合法网站、配备客服、明码标价、支付宝交易,不少腐蚀社会信用的网站甚至打着“诚信”的名义,在权威门户网站发广告、拉生意。据业内研究者最新调查,目前最热门、以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已发展至800多家,且多数网站由成熟团队运营,以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产业链条完整,有愈演愈烈之势。
另外,记者发现,信息的获取渠道正由传统搜索引擎拓展至电子商务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和社交网站等。以QQ群为例,截至2012年4月18日,以“”进行检索,可搜索到491个群,其中400人以上的有6个。
不可思议:
网站属于监管空白
采访过程中,多家网站客服人员均保证,“只要你自己不说,谁也查不出来,只要查不出来就不违法。”
记者就此咨询了教育、通信管理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均是——网站属于监管空白,令人不可思议。
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张玉波说,与抄袭相比,隐蔽性更高,且高校只能管理自己的学生,对网站无计可施,学校管理难度大。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安全控制措施
一、明确安全监理任务
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⑵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⑶督促承包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好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⑷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和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⑸指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安全协议。⑹检查承包方的其它各项安全工作,如防火、防洪,冬防寒夏防暑及卫生防疫等。⑺监理部选派得力的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要点
工程项目开工后,在全面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着重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到人,安全设备到位。受业主委托,安全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全权处理施工中的违章操作现象,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承包商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有:
⑴审查各类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审查进场作业的各单位资质及他们对各工序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
⑵审查在本工程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⑶审查承包商在工序交接检的安全报告。
⑷跟踪检查,签办安全技术证书;对每道工序的安全事宜予以确认。
⑸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后,及时上报总监办,请总监代表复核后,补发书面停工令或撤消。①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检查指出,未见改进或改进措施不合要求者;②已发生事故未处理而继续施工者;③安全措施未经检查,或无措施擅自施工者;④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盲目施工者;⑤擅自变更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者;⑥未经资质审查进场的分包人员,擅自施工者;
⑹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有:
①脚手架。脚手架是高空作业中必不可少的设施,脚手搭设不牢,不稳以及使用不当,都容易出现事故,因此脚手架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博士论文,建设工程。
首先,脚手结构搭设前对所用材料,都要认真挑选,不合格的不能使用,脚手架搭设要牢固、稳定,不仅要有足够的堆料、操作、运输使用面积,同时又能确保在各种天气和规定荷载下,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并且拆、装方便。
脚手架起用前,要经常检查,使用严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要按规定设防护网,发现主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停止操作,认真加固好后使用,大风、大雾、大雨天应暂停使用。
②高空作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往往是在所难免的,而高空作业防护不当,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特别注意此环节中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悬空操作。a)临边作业。建筑物的外墙、阳台、窗台等往往需临边施工,在临边作业时,要按安全规程设置,可靠的防护栏、防护网并装安全门。博士论文,建设工程。b)洞口作业。博士论文,建设工程。对施工中预留的洞口,要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上装明显标志及通道门,洞口要加安全盖,防止从洞口坠物伤人。c)悬空作业。对悬空作业所用的防护设施,如吊篮、吊笼、平台、绳索、塔架等均应认真核查,确保安全无误,方准使用,且勿存有侥幸心理。
③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要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机械等,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施工用电要按规定安装、接线,并做好保护接地,设专人管理,以避免触电伤亡事故。
④落实防火责任制,设立消防组织人员,消防器材准备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审批制度,焊接作业要有人负责防护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安全控制具体措施
1.技术措施。(1)审核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重点对坑开挖和脚手架;模版支撑体系、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临时用电等工程或部位进行审查。(3)监理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和安全会议制度,项目安全生产组建每周召开各方参加的项目安全例会;对本周的安全检查情况予以审查,并核查已出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安全。(4)通过“合理定制,进行牧师检查“的辅助措施做好安全文明、环境保护。
2.组织措施。博士论文,建设工程。(1)监理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2)监理部设定安全文明生产安全文明负责人,常抓不懈。(3)编制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细则。(4)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文明安全生产的意识。
3.经济措施。(1)制定安全公约,明确要求、责任,明确奖惩规定。开工前监理组织业主、施工各方召开会议,制定“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提出具体的文明工地的要求,要求应具体,切和实际,不搞花架子。博士论文,建设工程。博士论文,建设工程。并制定具体的奖惩条款,对违反安全作业规定的行为的奖惩应具有具体的奖惩数额。(2)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每月至少两次)对工地检查,有违规者严格执行奖惩。
4.合同措施。(1)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对合同中设计施工安全的条款,应严禁,不出现对业主不利的条款。(2)做好工程安全记录,保存好各种安全管理文件。(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4)平时注意收集有关安全信息的资料,进行分析,提交给予有关部门参考,便于她们作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黄如宝.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2]周爱民.建筑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田金信.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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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问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看到,博士后都是外来的博士,而且来自五湖四海,每个人的情况往往就显得过于参差不齐。有的博士后受过严格、正规的学术训练,水平也很高,有的却非如此;有的刚刚开始工作,有的却已经是部级干部;有的法学背景深厚,有的则是社会学、历史学或经济学等学科的博士;有的能够专心致志地做研究,有的却只能主要用业余时间做研究,还有个别人的学风也不够好。这些问题,与近年来我国博士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布局调整有关,也与某些大学博士学科点的门槛降低有关,可以说,对我们的博士后培养工作提出了挑战。
“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外来的博士却未必。近两年来,在教授委员会和李明德教授的倡导下,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进一步从严管理,严进严出,收到好的效果。今年,进站人员的数量更加严格控制,还有几位博士后没能通过出站答辩或推迟出站。按说,博士后管理,只管“后”,不管“前”,但是,既然我们开了这个门,既然各位进了这个门,不论博士后本人,还是所属的导师组和导师,我想,还是应该根据法学研究所“正直精邃”的所训,按照我们秉持的信念和标准,全方位地严格要求。
什么是博士后?博士后当然先是博士。那么,什么是博士?在法律意义上,博士就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在文化意义上,博士就不大好讲了。在中国文化传统里,士是一个了不起的概念。古之“士”在字源上与“王”同形或形近,在涵义上原本是男子的大号,后来则指学习道艺、“德能居位”、有一德一艺者,也就是那些用知识技艺为国家做事的人们,特别是那些,按照先生的说法,自道统与政统相分裂后,以师道学统而立身的人们。士君子人格乃是中国文化璀璨中的璀璨。《荀子》“强国”篇说,“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在今人眼里,包括荀子在内的古之士大夫,则是那些在操守上讲究修齐治平,秉持仁、义、礼、智、信,在政治上相信“君轻民贵”,而且能够做到“苟利国家生死与”的人们。那么,今天的“士人”应当是怎样的呢?
我想,既然称“士”,首先就应当学习和承续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然后再结合时代的要求,把传统发扬光大,并让我们的创造沉淀为新的传统。具体到法律领域,士还应该有特殊的要求。记得上一次研究生毕业典礼上,梁慧星先生在致辞时强调,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当树立“自由、平等、博爱”的信念,树立正义的信念。在这里,我觉得还要特别注意树立法治的信念。我从1978年开始学习法律,真正形成比较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比较健全的法治信念,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社会为什么需要规则,国家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规则背后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如何用法律来保护人,如何通过法治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当代中国为什么必须走向法治,回答好这些问题,无论是研究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的,还是研究各部门法学的,都要认真琢磨人,琢磨事,琢磨社会现象,琢磨中国的实际。把这些道理琢磨透了,再反过来贯穿到自己的专门研究中去,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博士是博学之士,按古代的讲法,已经算得上“国子”、“国士”、“大士”。得到了博士学位,就应当懂得以品德和才艺立身,而不是以官位和财富立身,更不能做鄙薄之士,为贩夫计,逞匹夫勇。博士后当然要比博士强。博士后是一个高级研究职位。获得这个职位,就是要继续在学问上下功夫。做好博士后,关键是注意一个“后”字。这里谈几点建议,供各位参考。
第一,在选题上,博士后要注意和博士阶段的连续性。博士后研究是博士论文的“后研究”,所以,在选题的时候,最好不要完全另起炉灶,而要以博士期间的研究为背景,就某一个问题或方面,加以提升和深化。学贵在精专,这样容易出学问,出成果。我在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的时候,所在的项目里有一个成员50多岁了,据说此生已经断断续续在几个学校做过好几回“postdoctoral fellow”,而且,每次的题目都变化不大,但导师仍然认为有继续做的价值。现在,我们有些人选择了很好的题目,也做了很好的研究,但一旦毕业了或者发表了就“拉倒”了,这是很大的浪费。
第二,在水准上,博士后必须高于博士。在有的国家,如在美国,做博士后研究的人,不过是某个比较高级的研究项目的成员,有的还不一定获得了博士学位,还有些是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博士。导师申请到一笔经费,就设立博士后项目,根据课题需要和项目预算来选人。钱花光了,项目就撤了。在我国,博士后制度不仅比较正规,而且“国家化”了。国家人事部设有专门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计划内的博士后还由国家发工资、给房子。博士后出站以后,一些单位给的待遇也高于博士。博士后俨然成了一种头衔,一种级别。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定得比博士论文强。从这几年的情况看,有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做的研究同他们在博士期间做的研究相比,的确达到了新的高度和深度,有的却今不如昔,甚至全面放松了自己,退步了。为了促进博士后研究质量的提高,我们开始编辑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文丛》,现在出了第一卷,以后每年出一卷。每一位博士后,都要把研究报告的精华部分,以五万字的篇幅,编入文丛,这既是对自己的一个学术交代,也是接受学界的检验,接受社会的监督。
关键词:风险投资,风险管理,投资项目,策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风险投资由于其发展历史不长,客观环境的特殊性,使得风险投资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风险投资在中国法律制度环境中缺乏相关的规范化,合格专业的风险投资人才匮乏,更缺乏风险投资的经验。这些都使中国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就进一步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见解和想法。
一、当前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现状
1、投资前风险规避不足
由于缺乏风险投资的操作经验,中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项目时,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在项目尽职调查阶段对很多风险估计不足,一般较少使用相关的定量分析方法,而且对估计到的风险处理和控制办法并不得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投资前对风险的规避不力。另外,由于经验不足,在投资协议的拟定中,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控制投资风险的需要,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一票否决制”、“股权逐步释放”等条款,有些早期的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中就没有设置,结果造成投资后碰到此类问题,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甚至束手无策。
2、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
中国风险投资还面临一个严重问题,就是风险投资方和风险企业存在着比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按理论来说,由于风险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了风险企业的管理,使风险投资相比其他投资方式而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博士论文,策略。但由于中国特殊的环境,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是非常严重的。一个原因是由于中国公司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不仅缺乏完善的制度,更严重是创业者对治理结构的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例如很多创业人员认为自己是老板,不愿意向风险投资股东公布相关信息。因此,风险投资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障碍。另外,中国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相对较高,加重了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对投资风险的控制。
二、风险投资项目管理的过程和方法
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可以分为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监控六个环节和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前四项在我国企业风险投资中有较多的应用, 风险的应对与监控就鲜有应用。这是两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传统的项目投资多在立项前做风险评估, 而忽视了还应该同时针对所存在的可以预测的风险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 并且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进行全程的监控。博士论文,策略。这样才能达到项目风险管理的目的。
目前, 风险投资公司较为广泛的风险评价方法有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模糊风险综合评价、故障树分析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
(1) 决策树法是利用树枝形状的图像模型来表述项目风险评价问题, 项目风险评价可以直接在决策树上进行, 其评价准则可以是收益期望值、效用期望值或其他指标值。
(2) 层次分析法(AHP) 是一种在经济、管理学中广泛应用的方法。它可以将无法量化的风险按照大小排出顺序, 把它们彼此区别开来。
(3) 模糊风险综合评价法是模糊数学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种应用, 是对受到多个因素影响的对象做出全面地评价, 按照指定的评价条件对评价对象的优劣进行评比、判断。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风险评价的基本思路是: 综合考虑所有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 并设置权重区别因素的重要性, 通过构建数学模型, 推算出风险的各种可能性程度, 其中可能性程度之高者为风险水平的最终确定值。
(4) 故障树分析法(FTA ) 是一种演绎的逻辑分析方法, 它在风险分析中的应用主要是遵循从结果找原因的原则,将项目风险形成的原因由总体到部分按树枝形状逐级细化, 分析项目风险及其产生原因之因果关系。在前期预测和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 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 沿着风险产生的路径, 求出风险发生的概率, 并能提供各种控制风险因素的方案。博士论文,策略。
(5) 蒙特卡洛模拟法(MC) 是随机的从每个不确定因素中抽取样本, 进行一次整个项目计算, 重复进行成百上千次, 模拟各式各样的不确定性组合, 获得各种组合下的成百上千个结果。通过统计和处理这些结果数据, 找出项目变化的规律。通过这些信息就可以更定量的分析项目, 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的分布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到现在,在项目运作的实践过程中,发现投资项目的风险存在着突出的共性问题。
1.资金不足严重影响风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风险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风险企业资金不足,陷入财务危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原因是与中国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有关。中国风险投资初期不太注重联合投资,通常是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一家企业。
2.产品结构单一造成风险企业市场适应能力差
中国很多高风险项目的产品结构及业务单一,市场适应能力差,当相关市场变化或者竞争激烈时,收入就受很大影响。还有一些项目由于产品定位超前,原来定位的市场成长缓慢,而企业没有其他替代产品和收入来源,只能空等相关市场的发展,导致财务状况恶化,形成风险。产品结构单一、企业缺乏长远规划能力是目前中国风险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之一。
3.公司治理落后,管理能力低下
中国多数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制度不规范,造成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成本得不到控制,影响盈利。
由于制度不健全,致使对其道德风险控制力度有限。同时,一些创业者多为技术专才,缺乏管理经验,综合管理能力弱,影响了风险企业的发展。博士论文,策略。
4.财务风险影响了盈利
风险企业财务方面的特征也有比较多的共性,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企业的应收账款比例高,影响了企业的盈利。
四、风险管理的方式方法及其应对策略
1、管理方式
第一,采取更严格的法律约束,在投资协议中增加对风险投资的特别保护条款。对于在投资前投资协议中相关约束条款缺乏的项目,在投资项目增资或者其他事件发生时,应当利用此契机,作为谈判的条件,加入新的约束条件,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控力度,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发生。由于创业企业一般急需第二轮的融资,所以风险投资公司如果愿意给该项目继续投资,在与创业者做增资谈判时,由于在谈判时处于有利地位,可以把加入的相关条款作为继续投资的前提,从而加强投资协议中的监管条款的效力。
第二,推进投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化。风险投资公司必须有意识地推动风险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培育风险企业对规范化管理的意识。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责权利,以制度的设立与完善制约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行为。要用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以先进的管理手段与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以提供增值服务契入监管。根据中国创业者的文化习惯,中国风险投资方应该对投资企业的风险管理采用灵活的策略。要与被投资企业建立比较好的关系,多提供管理咨询,帮助引进客户、合作伙伴等增值服务。用服务来换取投资企业的配合,从而有利于对被投资企业信息的及时掌握,做好对其风险管理和监控。
2、应对策略
首先,对于资金不足的创业企业,或前景基本不看好的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其财务状况,对已经或即将支持不下去的企业,建议风险投资公司及时采取休眠、合并、清算等方式止损;对尚存在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其财务情况,防止创业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市场开拓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为其寻找技术、市场、资本方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对于发展前景较好但缺乏资金的项目,应积极帮助联系贷款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也可追加投资。博士论文,策略。
其次,对于产品结构单一的企业,建议尽量拓展产品线,或者适当改变经营策略,开辟新的赢利点。对尚在产品开发阶段的企业,应对其产品潜在市场进行深入了解,建议在其开发过程中,增加产品宽度和市场适应能力,并随着市场变化适当调整产品方向和经营模式。博士论文,策略。
第三,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弱的企业,应加强与管理层的协调沟通,尽可能地输出增值服务和管理,帮助企业的管理者改善经营管理,或推荐职业经理人直接参与管理,并督促被投资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帮助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关键词:“精神所有权说”:“非物质财产权说”;知识的私人产权安排;民事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
(一)精神所有权说。近代知识产权法理论依据法思想提出“精神所有权说”,认为知识创造者为做出了贡献,社会就应赋予其特定权利,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对价”。“精神所有权说”将知识视为物的一种,认为知识产权是对精神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精神创造的成果和物质成果一样是其创造者的财产,其“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他人无权使用该成果或者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国家政权只是起证明权利的真实性和保证权利不受来自第三者的故意侵犯。
(二)“非物质财产权说”。该理论由约瑟夫·科勒提出,认为传统的物权只能涉及物质财产,而创作者的权利具有另外的性质,涉及的是对被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财产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作品这一非物质财产得到经济上的利用,作者享有的是一种具有经济性质的权利。法律的主要准则之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保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当然,作者还享有其他非经济性质的权利(科勒称之为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而是作者总的人身权利的一部分组成,个人权利有助于对作品的保护。因此,科勒提出有必要创造一个新的法律类别:非物质财产权,第一个把创作者权利的客体作为应单独的一个加以论及。
(三)“产权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产权)经济学派(现代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新经济增长理论)侧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提出知识产权是制度产品,是产权的一种类型。
1.新经济增长理论。二战后,西方经济的长期、稳定的持续增长促使经济学家思考决定经济的经济增长因素问题。1983年美国学者保罗·罗默在博士论文《外部因素、收益递增和无限增长条件下的动态竞争均衡》中将知识要素引入经济增长理论,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他认为知识是一个生产要素, 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像投入机器那样投入知识;知识能提高投资收益,知识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加在一起,生产函数表明的收益是递增的。他的博士论文标志着新经济增长理论的诞生。随着新经济增长理论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由“公平”、“权利”观念出发转移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及其社会作用上来。
2.科斯的“产权安排”。罗纳德·科斯是产权学派的创立者。科斯的研究集中对“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的分析上。科斯用经济学的费用———收益理论分析进而阐明私有财产制度下的产权安排即制度形式对交易费用的,他把“产权安排”作为经济变量,将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联系起来,一起放到经济运行中考察,研究产权结构与经济效用的关系。产权安排不同,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效率不同。据此,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在市场流通从而使知识的产业利用更有效率。
3.诺思、林毅夫的制度变迁分析。诺思是新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用经济理论探讨制度的基本功能,分析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等。根据诺思的理论,即知识产权的产权界定、政府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以提供市场运行规则是市场体制的制度基础。林毅夫是产权学派最新代表人物,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努力而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自行产生。
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会计论文的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论文主要分为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学术论文又称科研论文、研究论文、专题论文,是会计学界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科研人员总结科研成果,送交国际、国内学术刊物、学术出版社或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交流的论文。
毕业论文主要是指学位论文。在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亲手完成论文写作。学位论文是各类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为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写出的论文,即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对于学士论文,要求能较好地运用所学基础知识技能,解决不太复杂的课题;对于硕士研究生论文,要求能够充分地反映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对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见解;对于博士研究生论文,则要求反映作者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该学科某一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在理论研究上有突破,形成创造性成果,对会计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毕业论文还包括在我国接受高等专科教育财经类学生的毕业论文。
二、会计论文作用和特点
(一)会计论文的作用
1.会计论文的写作是会计研究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研究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及会计学者,紧密结合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通过撰写会计论文,对企业会计制度转轨和企业改革(如兼并、破产、关闭、出售、公司制改建、债转股、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中的财务管理、资金成本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等方面,以及会计新领域(涉及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和社会会计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2.会计论文是总结会计经济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发展会计理论,以指导会计实践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有上百家财经类期刊刊登会计论文。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为了总结前一年度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每年还组织前一年度会计学论文评选活动,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册出版,由此激发了广大会计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的热情,推动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并以正确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会计改革深入进行。
3.写作会计论文是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考核会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等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学术性即科学性,是指在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系统、严谨的理论体系。会计论文的学术性不仅表现在应用价值上,而且表现在理论价值上。主要表现为:
会计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建设与发展会计学科领域,描述会计经济活动中某一新的现象、新的发现,对会计学科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理论上,对新的发明和创造有深入的理性分析,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通过严密逻辑推导,求得规律性认识,丰富原有理论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目前我国会计论文主要分为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学术论文又称科研论文、研究论文、专题论文,是会计学界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科研人员总结科研成果,送交国际、国内学术刊物、学术出版社或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交流的论文。
毕业论文主要是指学位论文。在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亲手完成论文写作。学位论文是各类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为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写出的论文,即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对于学士论文,要求能较好地运用所学基础知识技能,解决不太复杂的课题;对于硕士研究生论文,要求能够充分地反映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对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见解;对于博士研究生论文,则要求反映作者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该学科某一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在理论研究上有突破,形成创造性成果,对会计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毕业论文还包括在我国接受高等专科教育财经类学生的毕业论文。版权所有
二、会计论文作用和特点
(一)会计论文的作用
1.会计论文的写作是会计研究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研究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及会计学者,紧密结合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通过撰写会计论文,对企业会计制度转轨和企业改革(如兼并、破产、关闭、出售、公司制改建、债转股、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中的财务管理、资金成本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等方面,以及会计新领域(涉及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和社会会计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2.会计论文是总结会计经济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发展会计理论,以指导会计实践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有上百家财经类期刊刊登会计论文。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为了总结前一年度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每年还组织前一年度会计学论文评选活动,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册出版,由此激发了广大会计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的热情,推动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并以正确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会计改革深入进行。
3.写作会计论文是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考核会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等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学术性即科学性,是指在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系统、严谨的理论体系。会计论文的学术性不仅表现在应用价值上,而且表现在理论价值上。主要表现为:
会计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建设与发展会计学科领域,描述会计经济活动中某一新的现象、新的发现,对会计学科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理论上,对新的发明和创造有深入的理性分析,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通过严密逻辑推导,求得规律性认识,丰富原有理论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