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土地流转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部分农村实情需要从我国农民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来进行分析。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从原来的518.55元增加到3533.37元,工资性收入从138.8元增加到3447.46元,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从28.96元增加到935.75元。从增长量来看,农民收入的增长2005年前主要依靠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而2005年之后则工资性收入的增长量大幅度提高,到2012年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几乎持平。从农民收入构成比例来看,从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收入从75.56%下降到44.63%,而工资性收入却从20.22%增长到43.55%,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4.22%增长到11.82%。这些变化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不需要像过去一样完全依赖经营土地提高收入,外出务工等方式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河南省部分农村出现了一些农业从业者锐减、农村土地被撂荒、粮食产量降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农村实情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
(二)市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市场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转与农业开发巨大升值潜力的驱动下,工商资本“上山下乡”。与以往响应政府支持乡村建设不同,这是工商资本的主动出击。大到像联想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动。在“褚橙柳桃潘苹果”等农产品的成功营销之下,又加上社会舆论的引导,工商资本不断下乡投资土地与农业,并呈现增长之势。当工商资本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时,这必然会引起土地流转的热潮。
(三)地方政府推进近期以来,土地流转快速发展,这和地方政府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中央和省级的行政系统颁布命令与任务,具体的执行要依靠市、县、乡(镇)。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政策的解读会有加减。土地流转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是在建设政绩层面,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这也不难猜测到今天农村土地流转热的局面。
(四)学术界的肯定态度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差距的一步步扩大,三农问题不断加剧以及国际环境的复杂变化,我国农业发展虽然总体稳定增长,但是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多年来,学术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成为了学术界的主流。
二、结语
土地流转对于农村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从现阶段看,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宁夏,通过有效的土地流转可以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增加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推动宁夏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从长远发展来考虑,土地流转工作若不能合理、有序地推进,会使大量失地农民涌现,粮食安全危机继续凸显,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包袱剧增,农村空心化的问题将会进一步延伸并持续,农村社会将会重演贫困的恶性循环,将严重制约宁夏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1宁夏土地流转于农村发展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宁夏农村大多数农户的耕地比较零散,面积小,仅有的几亩耕地不能取得高收入,更不能致富.土地流转能够全面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以及机械化种植,促使土地向专业种植大户、种地能手、农民经济集体组织和龙头企业流转,不但会加快宁夏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且从某种角度看,能有效缓解“三农”问题危机,保障粮食安全.2)有利于解决农村“空巢”化和“三留守”问题,加快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宁夏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与集约化发展,会激发农民种地的积极性,让农民尝到规模种植的甜头,既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能使农民致富.另外,将土地流转后,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缓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矛盾,解决农村“空巢”化、“三留守”等许多问题.3)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建设,演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流转与城镇化是相辅相成、相互协作的.城镇化促进土地流转,建立与完善土地市场服务系统,将土地推向市场交易,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与效率兼顾.土地流转有利于推进宁夏的小城镇建设与市区周边区域的大县城镇化建设,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有效缓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演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4)有利于凸显土地效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土地流转将促进农村土地由粗放式耕种向精细化耕作方式转变,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杜绝农村土地的闲置与撂荒等,能直接实现宁夏农村土地边际收益的递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凸显土地效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多样化.
1.2宁夏土地流转于农村发展的消极作用宁夏在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中,也应重视土地流转给农村发展带来的弊端.如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就业问题没有得到进一步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土地规模化流转,阻碍宁夏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种植缺乏技术指导与创新,资金链条短,加剧了农业产业化种植与技术供需之间的矛盾,从而严重伤害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一系列问题都会削弱土地流转对宁夏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促进作用,延缓宁夏农民致富与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宁夏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2.1农民对土地流转不够了解,导致土地流转比率低宁夏位于偏远落后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带来的利益并不是很了解,导致土地流转效率低下.大多数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他们认为土地是一种资源,不能卖.其次,农民的“恋地”情结比较严重,有的农民把土地当作命根子,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离开了土地就无法生活.另外,有些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到别人手里,会使土地效力发生改变,当自己想再次耕种时土地的最佳效力会减弱.
2.2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与产权不明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不明晰也是滞缓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重要因素.比如,政府因招商引资,将农民的土地以国家名义征收,再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合作,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赚取其中的土地差价,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再譬如,农村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将村内农户的土地流转,具体程序为:先由当地村委会将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租用,再由村委会和承租方签订相关协议与租赁合同.此时的村委会并不是村内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但其又是发包方,这种流转形式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经营产权不明晰,一旦发生纠纷,农民的权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流转土地的收入无法得到保障.
2.3土地流转呈现封闭性,无法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从现阶段宁夏土地流转的效果来看,除了比较典型的石嘴山市惠农区的中粮模式和固原市西吉县的华林模式外,平罗县的小店子与和平村模式以及贺兰县的稻田全程机械化托管模式等只是集体组织内部村民之间的流转.这种外来人不能进、本地人不能出的流转,严重制约着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存在极为显著的封闭性.这种人为因素割断了农村土地资源与外界社会资本、企业资本和社会管理要素的有效衔接,阻碍了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的有效配置.
2.4土地流转隐性化,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宁夏农村土地流转大部分发生在本村内亲戚、朋友或邻居之间,实行的是委托代耕的方式.这种流转方式只是农民之间的一种短期行为,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期限约定,没有货币化的市场交易,只有口头约定,流转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转让土地的费用,只是委托亲戚、朋友或邻居暂时看管好自己的土地而已,并且这些土地流转后较为分散,形成不了大面积的规模化种植区域,很难实现土地流转的预期目标.由此不难看出,宁夏农村居民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他们默认了村内私下进行的土地流转,这就无意间加大了当地政府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监控成本,加剧了土地产权市场的隐性化倾向,致使土地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对策及建议
3.1抓紧基础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本投资对于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宁夏要整合教育资源,积极进行创新与改革,改变农民的旧观念,鼓励农民积极流转土地,提高宁夏农村土地的流转比率.目前,宁夏农村的基础教育工作还不完善,应结合所在县(区)当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在县(区)内或村内建立幼儿园.进一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此外,土地流转后的模式化种植对务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应大力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人员的技能素质.此外,进一步促进宁夏高等教育的发展,以高知识人才的力量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实现.
3.2建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经营主体与经营权1)构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激发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要得民意,合民心,要能够代表所有以村或县(区)为单位的农民权益,并建立信用制度,才能从某种程度上全面激发农民流转土地并耕地的积极性,以此来确保宁夏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序进行.2)明确经营主体与经营权,合法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明确经营主体应转向种植能手、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等,而不是政府机构、村委会、村干部个体等,避免政府“缺位”与“越位”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明确承包经营权,不能因为集体或个人纠纷等问题而让农民承担风险损失,要合法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3.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家庭农场为切入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宁夏土地流转的规模化效益.1)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市场化条件的要求下,土地将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实现市场化流通,这就需要培养一批懂管理、懂经营、会管理、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以促进土地多样化发展适应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稳妥有效地挖掘土地资源存在的潜在价值.2)加强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不断加强培育与建设具有宁夏回族特色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使土地流转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一是要为农村的土地流转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交易信息,让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减少资源的浪费与盲目流转.二是要加强政府对土地资源市场的预测、规划、调控、立法以及监督,促使土地流转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以中阿博览会为契机,发扬宁夏的回族特色,建设具有穆斯林风味的农业服务组织,体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优势.
农业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农村土地制度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创新:第一次是1950年以后的,其主要贡献是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归为公有。第二次是在党的以后,规定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土地承包经营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农民的心愿,使我国的农业摆脱了长期停滞、农产品长期严重短缺的困难局面。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资源被大量用于非农产业建设,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农村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受损,严重地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的安定。由于传统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永久转移以及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改革的成功取决于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合理的流转必将给中国农民带来巨大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这种历史背景条件下出台的。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对于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阶段通常所说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地使用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就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状况的实证分析
1.总体流转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转规模有差异。广东、江苏、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转比例均较低,四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不同省份流转规模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相对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要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因此,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动力较高,土地流转的规模也相对较高。
2.传统流转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显。从下页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转让等传统的流转方式为主。其中,湖南土地转包比重达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转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转程度不高。目前,绝大多数省份此类流转形式还只是刚刚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仅为3.5%。而广东省由于经济发达,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比重达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永久转移的影响,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客观上需要土地来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户占承包户比重偏低。从下页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转也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的。其中湖南省农户间土地流转比例达到85%,而农户与企业流转所占比重仅为15%,其他省份也基本类似。另外,从四省的流转户占承包户的比重来看,最高的广东省也只有25.3%。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还比较封闭,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真正发挥效应,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同时也反映了农业的弱质性及农业投资回报率低,以至于缺乏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
4.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前些年,由于农民种田效益比较低,负担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体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保证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由其承担税费。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外出农民纷纷回乡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据对江苏省52个乡(镇)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性流转突出。一些举家外出户为了不让稻田抛荒,随意把承包田转让出去让人种植。调查中发现流转的土地除大部分仍为种植业用地外,还有部分用在牧业、渔业、和二三产业中,特别是还出现了破坏性比较严重的非农土地流转。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乐家村100多亩稻田流转后全部变成了渔池。据溆浦农调队反映的情况,该县占用良田建砖瓦厂的有10多个,共占良田300多亩。如双井镇大塘村砖厂,占良田面积达到70亩,涉及到该村的4、5、8、18组和宝塔村的6组,涉及农户50多户,虽然跟农户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给予每亩800斤稻谷的补偿(按当年市场价折币),但砖瓦厂破坏性的取土,严重影响了良田的质量。这样的例子各地都有发生。
三、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1.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从土地资本角度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土地分为“土地本身”与“土地资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无论是在产权制度安排上,还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人们往往关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权,而忽视土地资本的所有权问题,导致土地资本所有权在立法上的长期缺位,产生农村土地价值偏低、农民土地资本在流转和征用中得不到补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土地的市场价值是已经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块的劳动和资本,以及该地块周围地区所接纳的经济投入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农民,不仅需要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以获得更大的农业收益,而且需要通过行使土地资本所有权参与其他风险投资以获得更多的非劳动收益。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否认农民享有土地资本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属性,使农民部分地丧失了在市场竞争中从事资源配置、产权组合等交易活动的“理性选择”权利,失去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长效激励,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供应和需求动力。
2.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导致土地流转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致使农村土地流转因缺乏土地市场信息以及无完善的市场操作而无序进行,因而导致流转成本较高,流转效益较差;三是各级政府组织干涉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增加。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完全空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民长期依赖土地,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受到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化的速度也相对缓慢,最终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