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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农村实情需要从我国农民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来进行分析。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从原来的518.55元增加到3533.37元,工资性收入从138.8元增加到3447.46元,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从28.96元增加到935.75元。从增长量来看,农民收入的增长2005年前主要依靠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而2005年之后则工资性收入的增长量大幅度提高,到2012年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几乎持平。从农民收入构成比例来看,从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收入从75.56%下降到44.63%,而工资性收入却从20.22%增长到43.55%,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4.22%增长到11.82%。这些变化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不需要像过去一样完全依赖经营土地提高收入,外出务工等方式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河南省部分农村出现了一些农业从业者锐减、农村土地被撂荒、粮食产量降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农村实情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
(二)市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市场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转与农业开发巨大升值潜力的驱动下,工商资本“上山下乡”。与以往响应政府支持乡村建设不同,这是工商资本的主动出击。大到像联想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动。在“褚橙柳桃潘苹果”等农产品的成功营销之下,又加上社会舆论的引导,工商资本不断下乡投资土地与农业,并呈现增长之势。当工商资本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时,这必然会引起土地流转的热潮。
(三)地方政府推进近期以来,土地流转快速发展,这和地方政府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中央和省级的行政系统颁布命令与任务,具体的执行要依靠市、县、乡(镇)。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政策的解读会有加减。土地流转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是在建设政绩层面,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这也不难猜测到今天农村土地流转热的局面。
(四)学术界的肯定态度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差距的一步步扩大,三农问题不断加剧以及国际环境的复杂变化,我国农业发展虽然总体稳定增长,但是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多年来,学术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成为了学术界的主流。
二、结语
农业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农村土地制度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创新:第一次是1950年以后的,其主要贡献是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归为公有。第二次是在党的以后,规定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土地承包经营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农民的心愿,使我国的农业摆脱了长期停滞、农产品长期严重短缺的困难局面。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资源被大量用于非农产业建设,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农村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受损,严重地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的安定。由于传统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永久转移以及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改革的成功取决于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合理的流转必将给中国农民带来巨大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这种历史背景条件下出台的。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对于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阶段通常所说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地使用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就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状况的实证分析
1.总体流转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转规模有差异。广东、江苏、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转比例均较低,四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不同省份流转规模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相对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要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因此,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动力较高,土地流转的规模也相对较高。
2.传统流转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显。从下页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转让等传统的流转方式为主。其中,湖南土地转包比重达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转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转程度不高。目前,绝大多数省份此类流转形式还只是刚刚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仅为3.5%。而广东省由于经济发达,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比重达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永久转移的影响,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客观上需要土地来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户占承包户比重偏低。从下页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转也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的。其中湖南省农户间土地流转比例达到85%,而农户与企业流转所占比重仅为15%,其他省份也基本类似。另外,从四省的流转户占承包户的比重来看,最高的广东省也只有25.3%。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还比较封闭,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真正发挥效应,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同时也反映了农业的弱质性及农业投资回报率低,以至于缺乏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
4.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前些年,由于农民种田效益比较低,负担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体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保证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由其承担税费。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外出农民纷纷回乡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据对江苏省52个乡(镇)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性流转突出。一些举家外出户为了不让稻田抛荒,随意把承包田转让出去让人种植。调查中发现流转的土地除大部分仍为种植业用地外,还有部分用在牧业、渔业、和二三产业中,特别是还出现了破坏性比较严重的非农土地流转。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乐家村100多亩稻田流转后全部变成了渔池。据溆浦农调队反映的情况,该县占用良田建砖瓦厂的有10多个,共占良田300多亩。如双井镇大塘村砖厂,占良田面积达到70亩,涉及到该村的4、5、8、18组和宝塔村的6组,涉及农户50多户,虽然跟农户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给予每亩800斤稻谷的补偿(按当年市场价折币),但砖瓦厂破坏性的取土,严重影响了良田的质量。这样的例子各地都有发生。
三、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1.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从土地资本角度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土地分为“土地本身”与“土地资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无论是在产权制度安排上,还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人们往往关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权,而忽视土地资本的所有权问题,导致土地资本所有权在立法上的长期缺位,产生农村土地价值偏低、农民土地资本在流转和征用中得不到补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土地的市场价值是已经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块的劳动和资本,以及该地块周围地区所接纳的经济投入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农民,不仅需要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以获得更大的农业收益,而且需要通过行使土地资本所有权参与其他风险投资以获得更多的非劳动收益。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否认农民享有土地资本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属性,使农民部分地丧失了在市场竞争中从事资源配置、产权组合等交易活动的“理性选择”权利,失去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长效激励,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供应和需求动力。
2.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导致土地流转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致使农村土地流转因缺乏土地市场信息以及无完善的市场操作而无序进行,因而导致流转成本较高,流转效益较差;三是各级政府组织干涉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增加。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完全空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民长期依赖土地,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受到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化的速度也相对缓慢,最终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
关键词:土地流转利益机制
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须是能够反映并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能够正常运转,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对土地的合理利用、经营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励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转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的问题
第一,总体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不大,范围较小,与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占农民承包地的3%-7%。农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并没有放弃农业生产和土地的承包权,出现“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的现象。
第二,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流转随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数流转是农民私下协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二是村干部随意流转土地,不尊重农民意愿。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三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不规范。由于行政干预过多,补偿不到位,农民所得甚少,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畅。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匾乏,信息不灵,致使一些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难以形成有效流转,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第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证。产权在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下,应从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国农民拥有的产权无法流转。从我国现行法律对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包经营做了严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农民的产权流转管制过多,无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阻碍了要素的合理流动。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也是虚拟的,所有权事实上经常由村镇干部行使,使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既是无偿或低偿的,又是保证不够或不完整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常常得不到落实,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经常得不到保证。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热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
作者:滕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7更新时间:2009-12-1515:36:47
第二,农村土地流转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基层政府和农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流转的干预过多。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农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如对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受让人资格、收益分配等问题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得一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利用权力,大打法规上的球,借土地流转的名义,侵害农民的利益,导致不少地方制订了有损农民权益的所谓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导致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目标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
三、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就不应再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而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乡级组织因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太高,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地所有权范围之外,而村民小组似乎应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但“村民小组”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无法替代原生产队的地位和职能。因为现在的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既无公职又无办公场所),所以由村民小组充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显然无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认为,新时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农地所有者的职责。
第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保证。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土地流转纳人法制化轨道。具体来说,要完善和强化国家土地法,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承包经营权主体、经营管理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流转的范围、主体,明确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修订和完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将农民集体成员作为集体土地流转主体凸现在这些法规中,并对集体土地受让主体、权利义务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严格规定和限制;在有关财产法尤其是物权法中应确立集体土地承包权及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而且应明确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物权行为,使农民以及全社会确立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是+财产的意识,这种财产受法律保护;由国家统一制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纳入合同法范畴,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要重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连带责任。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理确定地租、地价,以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场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佳选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和基本力量,资本、劳力、生产资料、技术等生产要素如此,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也不应例外,不仅可以避免集中统一调地给农业经济全局的冲击,而且能激发农户改良土地、增加长期性投入的积极性,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农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场情况做出扩大或缩小经营规模的决策,从制度上避免土地经营格局随少数人特别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剧烈变化,使土地的利用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多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从而可以减少少数农村十部的机会。有利于化解部分农村社会矛盾。采用市场机制,由有关农户自由协商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上体现了平等、自愿、经济有偿的原则,“愿打愿挨,两厢情愿”,因而能够非常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
第四,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要找准自己的角色,不能过度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农户为主体的,是农户自愿的市场行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是代替和经营,不应当以管理者名义去分享地租,更不应去经营土地租赁业务,与民争利。当然,同时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上作,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在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转工作的效益,不仅仅要注意各种机制的建立,给予土地流转一个很好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将土地流转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冯炳英.农村土地流转的绩效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2004年04期
[2]刘斌,张兆刚等.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1.相关理论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
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根据上述理论分析
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D=(R1/δ1)/(R2/δ2)=(R1/R2)×(δ2/δ1)①式①中,D为流转意愿度指标,D值越大,土地流转的意愿就越大;该指标由相对收益比值R1/R2和相对风险比值δ2/δ1共同决定;R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和土地的流转净收益;δ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R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δ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根据上述公式,笔者对全国各省、市、区耕地流转意愿进行分析,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户非农生产经营活动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农户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的波动标准差作为衡量风险的指标。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
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
(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土地流转因素
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
农业保险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2.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
通过抓好农业产业化项目,拓宽粮食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提高粮食产量,深入实施“千万头猪富民工程”,促进粮食“过腹转化”;大力发展粮深加工业,促进粮食“过机转化”。积极发展和培育粮食副产品加工业,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通过发展生物质能源等项目,提高玉米秸秆、稻草、玉米须、玉米芯等副产品的工业利用率。
2重视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力
通过打造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深松、深翻项目建设,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标准,作业质量及耕、种、收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不断增加农机补贴规模的基础上,鼓励发展节油、节水、节肥、节药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节约型农业机械,大力推广玉米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高效植保、保护性耕作等环保型机械化技术;从政府公共投入的角度,大力加强与农业机械化相匹配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机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创新人员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市场层面,通过一系列优惠措施的引导,扶持农机经营服务的中介组织,开创农机维修、作业、运输等服务市场,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3科技和创业培训,提高生产和就业能力
一是用技术培训提高素质。通过科技大集、科技培训、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农民生产的科技水平;二是就业培训增强能力。通过“阳光工程”、“春风行动”等项目,整合农广校、职业培训中心、农机校、广播电视大学、就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资源,对农民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
4打造品牌带动,提升影响扩大市场
利用农产品品质的优势和量的优势,打造自己的品牌。为了提高效益、提升影响、扩大市场,重点从三个层面推动。一是企业层面,推动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增强企业的品牌整合能力;二是行业层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农超对接,降低流通成本;三是政府层面,加大对优势品牌和具有一定潜力品牌的扶持力度,优化品牌建设环境,有序推进同类农产品的品牌整合,打造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5建设体制机制,强化保障功能
三级流转服务机制不畅,在流转审查、登记管理、合同签订和流转信息网络等建设方面难以发挥作用,制约了市(县)、镇(街道)服务平台在规范管理、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基础设施改善等工作。且由于流转市场不够健全,涉农产权流转价格难以形成,信用价值难以评定,资产变现困难。3.市场配套不全中介组织发展滞后,缺乏市场化流转、评估、担保机制,市场化流转机制不够健全,交易成本过高;农业政策性保险难以全覆盖,因流转、担保、保险、贷款等产生的风险不能有效预测和分散,缺乏比较健全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金融机构涉农金融支持创新不足,涉农产权抵质押配套制度不够成熟。
二、基于农地流转视角的涉农金融支持供求分析
(一)农地流转引发的金融支持需求分析
农地流转激发了涉农金融支持需求新领域。对于流入户而言,流转后要加强产业规划、土地重整和治理,后续要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设备购置、新型农业技术引进以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这些因素都需要金融资金的支持和引导。据调查,温州大规模土地流转中,低丘缓坡、山地类土地流转意向更强,期限更长,占较大比重;此类土地流转后,土地平整、机耕路建设等投入需大量资金,投资回收期要达到5年以上,对中长期融资缺口较大。对于流出户而言,将会转向从事二、三产业的就业创业,消费需求不断升级,居住条件需要改善,也进一步延伸出农户的金融需求。然而,由于农业固定投入、生产投入具有较强的专用性,经营权、农业设施等评估难、流转难、处置难,使涉农融资需求受到严重抑制。由于农地从分散走向集中,由“小生产”转向“大生产”,业主的金融需求出现了5个方面的变化:贷款对象由众多单个农户向规模业主转变,贷款额度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贷款方式由小额信贷向抵押保证类转变,贷款期限由短期周转向中长期转变,贷款风险由分散趋于集中,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农地规模流转带来的金融新需求对现有农村信贷产品创新提出了新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增大贷款额度,创新贷款方式,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
(二)涉农金融支持供给情况分析
2013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3323.11亿元,占比45%,较上年增长10%。农信系统11家、农行、农发行、邮政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发挥了主力作用,5类机构合计占比42.55%,农信系统、农发行和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占机构贷款余额均超过70%,农行和邮储银行涉农贷款占机构贷款余额50%左右。从总量指标看,涉农金融支持力度不小,但实质上这些以“农”名义的贷款资金大部分还是流向二、三产业,真正支持农地流转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严重不足。1.信贷对象结构严重不平衡,农业金融支持不足从贷款对象看,2013年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余额合计3243.99亿元,占涉农贷款总额97.62%,对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只占2.38%。很显然,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从事二、三产业,真正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主体支持不够,对农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支撑不足,也制约了农地的进一步流转。截止2014年9月,温州市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才3笔。2013年,抵押贷款占涉农贷款总额57.24%,比2011年上升1.8个点,保证贷款占涉农贷款总额40.51%,信用贷款仅占1.25%,抵押保证贷款占比远远高于信用贷款,而且呈逐年递增态势。由于农户从事的二、三产业,抵押担保资源较多,主要以抵押担保获得信贷;而农业经营可用于抵押、质押品缺乏,担保机制也不够健全,以信用贷款为主,其他贷款方式为辅。其中农地的经营权抵质押,可以作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口。3.信贷期限结构不合理,以短期贷款为主从信贷期限看,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总量有所增加,由2012年的273.19亿元增加至2013年459.77亿元,增长了68.3%。而1年期及以内短期贷款从2012年的2278.88亿元增至2013年的2863.34亿元,比重由75.46%提高至86.16%,增长更快。若从支持农地流转角度看,贷款短期化和经营权的流转期限、农业生产周期是难以匹配。4.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但涉农融资成本仍较高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的贷款发生额为3685.60亿元,较以往年度有所增加,总体贷款利率有所下降。但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利率水平普遍较高,上浮30%以上,甚至达到上浮50%。而农业作为极具外部效应的绿色产业,风险大、回收期长,这样的利率水平仍难以承受,其融资成本仍显过高。除信贷支持之外,担保、保险等配套金融支持也没有跟上农业发展和土地流转新形势。现阶段,还没形成评估、担保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难以覆盖特色种养、休闲观光和都市农业等新型业态,各项因素相互作用,致使整个涉农金融支持体系并未形成。
(三)温州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供给与需求矛盾分析
可见,现有金融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农地流转和农业集约规模发展所需,供需存在总量和结构性不平衡,资金配置效率不高,涉农金融市场有效性不够,金融抑制现象较为严重。1.涉农信贷增长缓慢与涉农金融需求旺盛的矛盾农业经营风险大,回报周期过长,金融机构与农户、涉农组织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放贷收集信息成本高,导致涉农贷款总量增长缓慢,远远难以满足农地流转金融需求。2.贷款期限与农地流转期限的错配矛盾涉农贷款主要以1年及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2013年,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仅占全部涉农贷款的13.84%,贷款期限短期化。而流转后的土地大多用于规模化特色种植,资金投入大,回报期较长,存在贷款短期化与需求长期化的矛盾。3.信贷产品单一化与涉农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矛盾农地流转带来资金需求新领域以及农地流转出现金融需求新特点,都显示对信贷产品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尤其涉农产权抵质押需求不断增长,这与信贷产品单一、信贷方式僵化严重不符。4.信贷对象结构缺陷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矛盾当前涉农贷款主要支持农户和农村企业,比重高达97.62%,对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明显不足。
三、需求导向型涉农金融支持创新路径思考
农地流转市场体系和涉农金融市场体系两者间相互作用、互促共进,而现阶段,两者之间存在结构性素质性矛盾,难以形成良性互动。一方面,农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导致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产业和市场特点决定了农业经营主体有需求但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客户标准。当前,流转市场存在农业经营组织制度不健全、涉农产权模糊、流转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以致农业经营资产专用性很强,农地经营权、农业经营设施等涉农产权难以评估、难以处置,涉农金融交易成本过高,突出表现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金融需求抑制现象。另一方面,涉农金融市场不完善导致了金融支持有效供给不足,金融产业和市场特点决定了现有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难以提供符合涉农客户要求的金融产品。涉农金融市场不同于传统金融市场,是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市场,要求所需的金融支持更加多样、产品更具个性、风险管控更加复杂。当前,涉农小微金融发展不足、金融服务流程和产品创新不够,市场结构不合理导致了金融市场效率不高。可见,当前涉农金融最大的问题是市场有效性不够,供求难以有效对接。因此,要把农地流转制度建设和涉农金融市场制度建设有效结合起来,着力从供需两个方面加强涉农金融市场有效性建设,充分发挥涉农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需求角度,要以形成金融有效需求为目标,以农地流转制度完善为切入点,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流转平台、信用体系、评估担保等配套建设,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断降低金融支持的交易成本,充分拓宽抵质押权范畴,增强涉农金融的有效需求。供给角度,以需求为导向,建立与市场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相匹配的涉农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一要推进组织下沉,强化金融技术创新,降低服务成本;二要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满足多层次性、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四、有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集成创新,培育涉农金融有效需求
1.健全农地流转配套制度加快农地确权颁证,完善农地流转农户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耕保基金,增强农户流转意愿。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加大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合作农业经济的支持力度。以县域为单位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池,对山地、林地等抛荒地实施征用、收购、置换,然后对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和储备,实施委托经营,加以证券化发行地票,强化其融资功能。完善信贷违约配套措施,探索村集体内优先流转处置、优先赎回制度。2.深化丰富农地流转平台市、县级平台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提供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强化流转信息搜集、登记、、合同备案、规范管理等功能,镇级平台积极做好集中连片整理、基础设施改善相关服务,创建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培育和引入市场化的土地流转、资产评估、风险评定等中介机构,丰富流转市场功能,建立市场化的流转配套服机制。3.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建立财政贴息制度,对农地流转项目信贷进行贴息,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抵质押贷款额度的10%比例建立全市统筹的风险补偿基金,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予以一定比例补偿。
(二)加强小微金融建设,完善涉农金融市场结构
1.发展壮大涉农金融机构引导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率先开展农地流转有关的金融支持创新,推动与农村“三位一体”农业经营体系、农业企业的金融合作。鼓励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银行下沉服务机构,合理布点涉农专营机构,扩大涉农服务半径。以普惠制金融为导向,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在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和涉农金融专营机构方面的政策倾斜和扶持鼓励,给予财政存款和税收优惠上的支持。2.培育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以金改为契机,制订出台新型民间金融组织支持农地流转的专门办法,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支持农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深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机构建设,探索与涉农产权交易平台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全市农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小微农业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拓宽其债股权融资渠道。3.建立健全农信担保系统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农信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对土地流入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具备经营规模、资信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积极开展围绕农业产业链的担保创新,鼓励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公司为农业大户的土地流转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三)加强金融技术创新,提高涉农金融市场效率
1.建立健全涉农征信体系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评定,营造良好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将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权属)登记系统中公示,降低涉农金融支持机构的信息搜集成本。2.鼓励信贷审批流程创新要加强基层金融机构的金融审批自,提高涉农贷款的不良容忍度,建立独立的信贷考核制度,激发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动力。要督促各涉农银行将经营权、农业设施抵质押纳入信贷系统常规流程,重视涉农业务流程优化,实现贷款设计、申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专业化分工、标准化操作,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有效控制风险。3.鼓励微贷技术创新职能部门牵头,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涉农金融服务的专业知识培训,引入台湾等先进地区的小微信贷技术和管理理念,培育涉农金融信贷专业团队,转变涉农服务理念,降低金融技术创新的培训成本。借鉴省内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推行的微贷技术,注重实地调查,多方获取软信息交叉检验管控信贷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构建涉农金融产品体系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土地资源。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和背景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产权,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土地他物权,具有一般物权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即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集体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处置的权利。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转包括核心产权让渡的土地流转和核心产权保留下的土地流转两大类,现实中的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土地物权关系互为基础变动的过程。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权对象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土地转让、继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以债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的典型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从农学角度讲,土地流转是地权中使用权的流转,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这一内涵界定明确,才能保证各种交易行为合法且无所障碍,从而实现产权主体的基本利益,即农民的利益。
(二)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背景。目前,各地农村已经实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曾使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农村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若干年后,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部分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出现了为增加收入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城流动的新情况。加之分散经营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农民土地负担过重,使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日益加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负向效应已显露出来。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的"三权分离"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而正是这种"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土地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承包集体土地体现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权力,另一方面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一定收益,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利益在农民身上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承包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可见,承包户完全可以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创新,它较好地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阶段正确处理稳定土地承包制与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原则。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是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动与配置的首要原则。在比较效益和机会成本的引导下,通过要素的不断流动和资源的重新优化组合,使要素所有者最终获得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农业生产用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参与农业生产,农民的收入由集体统一评工计分来决定,农民不具有自行配置生产要素的权利,不能根据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的原则来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或流动到更适合的就业领域。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自行配置生产要素、安排劳动时间、选择适当就业领域的权利。在比较效益原则导向下,一部分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为土地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三)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村的土地制度必须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使许多农民有了稳定的农业以外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一部分农民在农业税和政府处罚抛荒行为的双重支出的压力下,开始自发地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别的农民耕种。农民首创土地流转的最初动因就是为了解决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经营,更是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进行。
三、实行土地流转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流转较好地解决了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家庭分散经营更导致了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化,形成对现行土地制度合理性的最大挑战。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完善了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使土地的经营规模得以不断扩大,较好地解决了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了农业专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了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水平,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土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推进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使经商打工办企业的人能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了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土地流转有利于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土地流转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农民以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水平,并且以现代企业理念经营农业;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程度。特别是在加入WTO的形势下,通过土地流转,使农业在更广阔的空间内聚集各种要素,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价值的显性化,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权。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使农户在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转让收入,从而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实现土地的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必须坚持合理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促进土地流转。一是正确处理土地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尽量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预期。二是要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鼓励工商企业、个体大户、外商投资农业,建设公司式的农业和庄园式的农业,以获得规模经营效益。土地产业化经营、规模经营是农民进入市场,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经营形式,而当前真正有能力进行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则大部分是一些涉农企业和个体经营大户,这就要求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照顾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农户的利益,做到有偿流转、以法规范,因地制宜、科学有序。
(二)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实施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育的一项基本政策和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需要进一步深化与完善。具体思路是:强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权和经营权。一是在外流劳动力较多、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允许集体将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向社会公开发包。二是将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商品化。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有着生产资料和社会福利保障的双重性质,从而形成土地平均分配的格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民被推向了市场,土地的这一双重性质应该随之改变,要将土地作为商品价格化,即按不同等级确定土地的市场价格,按照价格规律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说,国内外的“产权”研究,吸收了经济社会学和经济人类学家强调经济行为的“嵌入性”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经济现象必须嵌入于社会、政治、文化整体加以考虑,受到社会的制约。由此观点出发,产权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涵盖着法律、国家、经济、政治等领域的社会现象,受到非正式的社会领域的影响。我国学者的研究也指出,产权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表达,强调产权被社会、文化因素界定的可能。对于产权的内涵,制度学派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其中包含3种产权面向:控制权、收益权、处分权。完整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转移性的特性。从社会学嵌入性视角出发进行修正,认为产权有5个维度:第一,产权的客体,有形之物或无形之物成为财产的社会性,比如人成为财产,知识成为财产的历史性;第二,产权的主体,自然人还是公司,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男性还是女性,在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的规定;第三,财产的控制,比如不同社会对于土地的权利各不相同,有的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有的拥有使用权,一些权利的获得需要不同的资格;第四,权利的保障,是通过国家的法律还是通过地方非正式传统规范等;第五,让渡方式,是通过市场还是亲属继承;产权的继承,是由长子还是次子、男性还是女性等等。上述5个维度都是一定历史、国家、法律、政治环境下所形成的。以知识产权为例,我国传统社会人们认为,智力成果来自于上天的恩赐,可以随意使用。我国没有知识产权传统与此密切相关,并导致人们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之相反的是,西方社会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将专利作为产权来加以保护,可见,对某物或某项权利的产权制度,要结合一定社会文化进行分析。这些分析给予我们深刻启发,产权本质上存在着被社会要素所制约的可能。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土地流转中应该引入“嵌入性”框架,考虑土地流转中所涉各种社会性的影响机制。
2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分析
国家、市场机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义、权力网络)是许多学者用来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发展与变迁的主要解释框架,而这3个因素也构成了土地产权“镶嵌”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行。
2.1国家要素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创设,1949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农民私有产权之中,这种“路径相关”,就使得国家可以依其意志调整产权,建立符合其意识形态的集体产权制度。当然,国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导致农民所有权的残缺,其实质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表达。从国家创设的法律分析,《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也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国家并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宪法中依旧保留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国家要素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科层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现有的政治体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级任务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实施土地流转的政策与任务。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制度安排从来就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一个基本的观察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改革时期的政治逻辑表现在政府各部门间多种利益间的平衡、妥协和达成一致,体现了一种渐进而不是跳跃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国家政策的决定和推行是在各个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下实现的。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当国家与地方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时,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国家人角色,假借国家政策,使其偏离国家目标。比如国家希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这一目标形式主义化,缺乏为民增收的考虑,甚至侵犯农民权益。
2.2地方性制度
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这是当前土地流转政策的愿景。而事实上,制度经济学产权观念源自于西方个体主义传统,与我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义、村落共同体意识上的产权观念并不一致。我国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家族主义传统至今发挥影响,缺乏个体主义存在的空间。Schurmann指出,在这样的家族主义传统下,中国人在宗族观念下的土地观念,比如家财共有制、先买权的设定、典权的设定、找价、回赎权等等,都使土地无法私有化和自由转让,只有生产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此外,传统社会中对于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永典权的设定,与制度学派的产权观念明显大异其趣。因此,当产权制度移入我国时,就会受到传统主义的制约。此外,由于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的模糊设定,使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表现为社区成员权资格的获得。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而什么样的个体拥有成员权资格,又深受家族主义、社区派性等因素的影响。如蒋省三等观察的一些现象:一是已弃耕的外出务工人员认为自己拥有本地户口,理所当然有权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小城镇落户者,其认为虽然户口不在村,但是祖辈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权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着土地的纷争。这些现象反映了成员权的灵活性,同时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障碍。由于社区成员资格的派性,阻碍了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而自由转让,因此,这种转让不是市场机制下真正意义的资源流动。另外,乡村权力网络也影响土地流转。集体化时代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发挥原来大队功能的村委会和村干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拥有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当然,由于其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角色,村委会(大队)干部角色也表现出复杂性,既有道德层面,又利用这种权力获得好处。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引发的,就是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形式,给予村集体类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这种权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这也使干部有了主导土地流转行为的最合理支持,当干部向营利型经纪人的方向转变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干部伤害农户土地利益的事件。
2.3市场机制
经济学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范式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制度失效的灵丹妙药。在这种范式中,经济行为与政治、法律等领域分离,商品也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不用牵涉到任何的亲属或依附性群体。这些观念对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土地进入市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匿名的关系。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让渡性,体现更多的是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比如,Freedman强调土地作为中国宗族的存在与延续的经济价值,为了保证宗族团结,往往设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财产,避免土地流出社区,降低宗族的实力。Schurmann则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强调孝顺,鼓励祖先崇拜来加强祖产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确保土地在近亲的范围内延续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兴起,以及大家族的解体。也因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会意义。无论是经济意义的强调,还是社会意义的强调,乡村社会对土地交易的慎重与过度市场化的限制是其共同点。当然,将土地保留在社区内部,也是道义经济的体现。集体化以来,土地所有权留在集体,按人口均分经营权,其实质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样具有规避风险的意义。而这一考虑,当然也会内在地限制土地市场的形成,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还受到地区特征的影响。由于各地市场传统、地理区位与社会结构各不一致,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东部地区,因其商业传统及市场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转市场也较为发达;而在一些远离经济中心,社区主义传统强势的地区,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制约,比如乡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功能,通过村干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宗族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找价”传统寻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这一点从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课题组对江苏南通石港与江西贑中高滕镇的调查比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处经济发达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场传统,土地市场发育完善,土地流转出村落的情况较多,竞价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达每公顷15000元的年价。而地处赣中偏僻的高滕镇,宗族意识较强,土地流转往往在村内实现,如果要进行大规模的流转,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来推动,签订的合同也有熟人社会的特点,价格体现的市场意义不大,最高每年每公顷3750元,在土地增值时,承包者往往会抛开合同,要求涨价。通过对这3种社会性因素的分析来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所涉及的产权逻辑:(1)具有物权特征的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性。土地经营权能够作为流转的主体,是国家意识形态性与法律设计的后果,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国家(政府)可以剥夺;(2)权利主体的模糊性。国家法律并未清晰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构成,这给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释的空间;(3)权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确规定农户的经营权,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这种模糊性使利益相关者如何分割收益权、控制权、让渡权,要依赖社会性制度;(4)权利实现的双重性。国家是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布法律来实现权利的保护,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对实现权利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让渡权利的多样性,以及价格机制的多样性。市场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实现土地的流转,要根据所处区位、经济传统、地方社会形态来看待不同的让渡方式与特点。
3结论
由于在流转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流转信息不对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管理不善,致使双方产生矛盾,以此形成纠纷。
(一)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流转纠纷的形成涉及方面较多,主要包括当前农民的认识水平的欠缺,农民主要考虑当前的既得利益,土地流转实现的规模化收益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导致农民当前的既得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证,加之一些当地政府的处理不当,或方法欠缺,引起土地流转的纠纷。对土地纠纷的原因分析如下:对土地流转制度立法的不足,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农民的法律意识欠缺,在大多数情况下缺少正当的流转协议。加之,村镇管理服务的的欠缺,缺少调节机构发挥纠纷调节作用,村级干部面对土地纠纷处理方式的不当,上述都可以加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二)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思考
现阶段怎样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相关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实施相应的措施,最主要的还在于底层干部的协调作用,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均应加强对流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使村级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的法律素质;对于农民要采取自治对策加强自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作为土地流转的一方要切实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二、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认识与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市场经济自愿、有偿、依法有序的流动起来,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规模化,实现农业生产利润的最大化;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便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更快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1.土地流转是对传统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实行中出现了一些弊端,比如,其土地使用权内涵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容易造成土地集中所有和农户承包权之间的矛盾,容易造成土地的细碎化经营等,这些弊端已导致了农业经济增长效率低,农村现代化步伐明显减慢,加剧了农村和城镇之间的差距。由此可见,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在现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具有阻碍作用。所以,实行土地流转制度是对旧的土地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
2.土地流转可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便于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据张玲表明,我国人均耕地只有0.106hm2(等于已废除的旧计量单位1.59亩),这个数据只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4%,这说明我国的耕地面积很少,而且由于我国自然的地势地貌特点,土地表现出水土流失严重,耕地沙化严重,耕地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这将更需要我们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然而,传统的土地制度,可以为农民提供耕地,但是大部分农民缺乏科技知识,不能很好的发挥土地生产力;除此之外,由于利益的驱使,进城打工的人数不断增长,这样导致留在农村种地的人是一些弱势群体,这将大大的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土地流转是推动农业走向规模化经营的一条合理的路径,它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能够产生交易收益效应,即通过土地交易性提高来增加土地投资价值;还可以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即实现土地由边际产出低向边际产出高的农户手中转移,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流转也必然促进农业生产走向规模化科技化信息化和产业化的道路,从传统农业粗放式的投入产出方式走向集约型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3.土地流转是缩小城镇之间差距的有效途径。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趋势不断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向城镇化转入,大量土地将闲置,撂荒的现象将更加严重,这将进一步影响农业生产效益。因此,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个体经济落后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向生产合作经济先进的规模化经营方式转变,提高信息和科技含量,降低生产成本,而且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产生交换价值,实现农民增收,从而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奠定基础。
4.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加快城镇化。传统的土地制度是以每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这制约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传统制度也将使农民难以摆脱土地的束缚,阻碍农民向城市转移,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随着土地流转制度是实施,大量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自愿转入城镇工作。这样一方面,可增加由于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为城镇化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持续有效的劳动力。可见,土地流转将成为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化的双赢局面的基础。
二、土地流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转制度难以有效实施最关键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并且现有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没有明确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流转范围,土地用途等等,这将导致了土地流转不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健全土地法律法规制定和相应的管理机制是保障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2.应重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意愿。曹建华等人对农村土地流转供求意愿研究得出,目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很低,减免农业税和粮食补贴降低了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提高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然而,通过土地流转租金的提高会增加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度。因此,要顺利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必须要协调好土地的供求关系,以此来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
3.健全土地流转后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流转后,农民虽然可以有其他收入,但是没有社会的保障也将不能使农民安心生活。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为农民土地流转做好保障服务,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最关键工作就是加强政府投入力度,做到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服务的均等化和高效化,尤其是要尽快建立和健全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实现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应做好跟踪服务,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在其他领域充分就业,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
第一,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与此同时,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将原本分散在农户手中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的经营,从而实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合理配置,甚至完成生产基地的建立。从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看,2009年开始,政府专门制订了相关的政策,对土地流转的补助与发放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第二,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客观上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通过土地的流转,不仅可以使那些无力经营或者不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与此同时,也能够将他们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第三,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大大加快农业的产业化进程。
2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进行了实地的调研与走访后发现:近些年来,大家对土地流转有了新的认识,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出希望参与土地流转的愿望(表1)。事实上,伴随着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当地的土地流转较以前也有着大幅度的提升(表2)。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数字,2012年全市土地流转率达65%以上,农业规模经营比重达到40%以上,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规模经营率达到80%以上。但是,我们必须要客观地认识到,在土地流转给大家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农民思想认识的局限虽然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较以前有了一定幅度的上升,但是,由于农民在思想认识方面的局限,很多农户具有强烈的土地情结,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土地流转的实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当地有很多农户已经外出打工,并且逐步在外地稳定下来,但是由于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认为土地就是保命田,没有土地是万万不行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即便土地闲置甚至荒废,也不愿意将其转让或者转包他人经营。
2.2土地流转的流程欠规范从目前的请款来看,土地的流转以农民自发流转为多数,集中连片的、有组织的流转较少;以农户之间的流转为多数,农户与开发业主之间的大批量流转较少;以短期性、季节性的流转为多数,中长期的流转不多。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大部分没有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自由性和随意性较大。这样就会给土地的流转管理造成很大困难,引起纠纷很难调处,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2.3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市尚未出台专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尚且处在一个自发的、分散的、无序的小规模状态。
3结语
全县总耕地面积1.5万hm2,农业总户数2.54万户,农业人口10.82万人,人均占有耕地1380m2,其中:川水3313.33hm2,占总耕地的22.17%;浅山3673.33hm2,占总耕地的24.57%;脑山7960hm2,占总耕地的53.26%。据调查,2013年,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是9666.67hm2,占总耕地面积的65%,流转户1.75万户,占总户数68.90%,涉及7乡2镇146个村,其中:转包3053.33hm2,占总流转面积31.59%,0.50万户,占总流转户28.57%;出租6600hm2,占总流转面积68.27%,1.24万户,占总流转户70.86%;其他方式13.33m2,占总流转面积0.14%,0.01户,占总流转户0.57%。主要从事种植胡萝卜、马铃薯、大白菜、苗木和花卉、青蒜苗、玉米、饲草、药材、油菜籽、蚕豆等。其中:胡萝卜280hm2、马铃薯106.67hm2、大白菜100hm2、苗木和花卉173.33hm2、青蒜苗53.33hm2、玉米253.33hm2、饲草7213.33hm2、药材233.33hm2、油菜籽1166.67hm2、蚕豆80hm2、其它6.67hm2。规模流转面积6733.33hm2,其中6.67~20hm2的有1366.67hm2,占规模流转面积20.3%;20~33.33hm2的有2273.33hm2,占规模流转面积33.76%;33.33~66.67hm2的有3093.33hm2,占规模流转面积45.94%。规模流转大户156户,涉流出户0.88万户。主要从事种植蚕豆、玉米、胡萝卜、马铃薯、大白菜、油菜、饲草、药材、苗木和花卉等。其中:蚕豆80hm2、玉米253.33hm2、胡萝卜173.33hm2、马铃薯53.33hm2、大白菜60hm2、苗木和花卉113.33hm2、油菜112hm2、饲草474hm2、药材133.33hm2、其它6.67hm2。
2土地流转特点
2.1土地流转呈现一定的区域性
以村社内部流转为主,也有少数村社跨区流转,其中村社内部流转面积7600hm2,占总流转面积78.65%;跨村流转面积2066.67hm2,占总流转面积21.35%。
2.2土地流转自发为主
农村土地流转多数是农民私下协商交易的,是一种互的流转,处于自发状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农户间自发流转的面积8573.33hm2,占总流转面积的88.69%,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的面积有1093.33hm2,占总流转面积的11.31%。
2.3以小块为主,趋向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大多因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家中留下老人、小孩,无力耕种,亲友互相转让或者农户间转包、出租形成土地流转。由于土地家庭承包,地块碎小,大规模流转比较难,在种田能手、种植大户以及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下,以小块地为主,连片流转,使土地流转趋向规模经营。2013年,由专业大户经营的规模流转面积1333.33hm2,占流转面积19.80%;由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规模流转面积5400hm2,占流转面积80.20%。
3地流转取得实效
截止目前,全县7乡2镇全部建立了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个行政村建立了服务流转组织。湟源县政府于2009年制定了《湟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并已印发给各乡镇,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流转方式、程序、条件、合同和备案、相关责任、奖励办法及纠纷处理。其中包括规模流转奖励办法,鼓励农户积极、自愿、有偿、合理、有序流转土地,带动农民增收,促进了农业特色经济发展,实现大量农村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向二、三产业务工,带动农民增加了收入,取得了成效。2013年,因土地流转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户达1.75万户,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3.01万人。
4存在问题
4.1土地流转处于较低层次、流转速度不快
目前农民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恋土情结比较重,土地被看成了“保命田”,即便从其他行业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相当一部分农民仍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处于较低层次,其特点是流转的速度不快,基本上是少数觉悟农民或受客观条件约束的自发和不自觉行为;流转的范围也较窄,多限于本村之内或邻里之间;租种和出让土地使用的时间不固定,有的时间短不稳定,不利于培肥地力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稳定农业的长期投入。
4.2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
尽管县、乡逐级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了土地流转合同,但是,中介组织匮乏,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
4.3农民就业空间狭小
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低,转移就业能力较差,虽然目前农民的职业培训等机制在逐步健全,但大部分农民仍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
5建议
5.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专业知识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讲农村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有序、合理引导农户自愿、有偿流转土地。
5.2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
一是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要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强化中介服务功能。积极引导扶持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土地政策、流转方式、信息传递、法律咨询等服务。
5.3技能培训,培养新型农民
通过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拓展就业空间,依靠政府组织,实现更多农村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走出去,到大中城市务工,增加农民收入。
5.4政策扶持,规模经营
十明确提出要进行城一体化建设,对我国农村的发展进行了部署,给予农民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三农问题得到更大的重视,土地流转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和趋势,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又呈现出土地流转价格更加合理、农村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市场化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多元化等新的特点。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带来巨大规模效应,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1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农民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第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第一产业的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由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收益明显比第一产业收益大,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转移的速度越来越快,转移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土地不可避免的进行流转,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缺少进行土地流转的动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
我国的土地流转是伴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对“三农”问题一直高度关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农民采取各种方式对自由耕地进行流转,并且作为下一个农村工作的重点。所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发展是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三农”问题,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进行东村土地流转研究有以下几方面重大意义。
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农业的发展必须尊重农民,给农民自由支配、选择的权利,调动农民进行农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农民收入;能够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行集约、规模化生产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性能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土地流转可以把多余的农村人口解放出来,降低单位土地的生产成本,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能够明晰产权,实现土地更高的价值。土地是一种的生产资源,是农业生产的要素,传统农业通过精耕细作实现土地价值,随着土地流转模式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村多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创新适合本地区的土地流转模式,对土地流转进行探索,积累有益经验,形成土地流转制度,从而为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
2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2.1 土地流转的过程更加市场化
目前,农村土地已经慢慢出现土地流转市场,土地进行流转不仅可以提高土地使用的“公平”和“效率”,也能促进农业发展的现代化。通过价格、合同等形式,把农户分散、闲余的土地进行收集,通过市场化竞争,企业通过合理的价格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推动对农业进行开发的进程,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避免了土地的浪费。
2.2 土地流转价格更加合理
在早期的土地流转时,由于市场信息闭塞,流转的范围很小,农户不能对土地的价格进行合理判断,土地流转竞争者少,土地流转时价格较低。最近些年来,随着政府和村集体协调力度的加大,土地能够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转。土地流转的价格受到经营企业经营的效益、粮食价格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市场化土地流转,优化了土地资源使用,提高了农民收入,也为工业和服务业提供了大量劳动力。
2.3 土地流转的工作更加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深入人心。农村土地流转在村集体和政府的推动下,进行土地流转宣传,进行签订项目等工作,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签订合同有了规范的程序和步骤,土地合同的签订,改变了传统土地流转的方式。土地的公平性原则,流转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得到了很好地体现,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土地流转有了法律保障。
3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人或主体不明确
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可以对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但土地的所有者是农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民自行对土地进行流转使得土地的主体边界模糊,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得村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导致各种矛盾产生。
3.2 土地流转形式比较分散
现阶段土地流转的形式比较单一,农民对土地的流转大多数小规模的土地流转,难于形成规模效应,使土地经营效益低下。进行土地流转的目的使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流转的形式应是多元化的,现在土地流转形式过于单一。在农村,由于一部分青年劳动力出门打工,并未在城市找到可以长期从事的安稳工作,自有承包地自然流转到其他村民手中。
3.3 农村土地流转无序
农村土地流转要高效进行,必须能够及时进行土地流转相关信息的交换,需要能够提供准确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由于农村信息化程度较低,对土地进行大规模、低成本流转比较困难,散户缺少对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需要土地的需求者不能方便获得土地流转信息,土地大规模流转成本高,土地需求者找不到土地供给者,造成土地供求失衡。需要土地的单位,收集大规模土地的成本过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农户进行谈判,同时,拥有土地的农户有缺乏大客户信息,责任田数量较少,不愿意主动联系客户进行土地流转。
3.4 没有完善的土地流转保障体系
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跟不上,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土地一就是生活收入来源的一部分,土地对保障农民生活依旧很重要,进行流转时农民期望的费用比较高,如果流转费用低于农民的预期,农民就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4 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
4.1 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
由于土地的各种权利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各种问题。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在产权方面主要体现3种情况:农民可以对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自由流转;农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对土地进行承包;农村集体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出现了“三权分离”的现象,农民可以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获取收益,可以把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转让,自己本身不进行经营,农民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村集体拥有所有权,这种局面,使得土地成了农民的财产权,而不是对集体的债权。所以,进行土地流站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改革,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农民拥有永久性土地归属权。
4.2 保障土地流转的合法权利
实行土地流转,采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作用,给土地流转带来了较好的运行效果,提高了农民受益,但是土地的管理不够合理,带来了很多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土地的产权和治权存在漏洞。在进行土地供求调节、产权属性等方面,需要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善合理的结构,处理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应有的权利。
4.3 管控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农村土地中介组织,可以加快信息交流,有利于土地供求调节。在对农村中介组织进行管理时,要逐步进行完善,使中介组织能够满足市场化运行的要求和国家对农村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建立一个合适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流转的促进作用。
4.4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没有土地后的生存问题,拓宽农民的创收渠道,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主要从2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的社会医疗、教育、养老等各种生活保障,解决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后的各种生活保障问题。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推动社会保障机制改革;政府通过吸引企业,通过办厂扩大农村人口就业,引导农民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就业,保障农民收入,解决农民生存问题。
4.5 建立有利的法制环境
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完善法律环境,明确与土地流转相关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保证在自愿、公平、互利原则上,保证农民的利益,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流程和出现纠纷解决机制。
地是国之本,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首要的就是要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不仅是加固耕种,土地的经营、承包、流转等都是农民的获得生活来源的方式。为此,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如何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就显得极为重要。使农民的立足之处扎的深扎的牢,谈其上之权利才有了根本。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根源、保护的方式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的或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该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即为提高耕地的利用率,凡是现代的国家,哪怕一尺一寸的地方,都需要用科学的方法种植管理,尽量的利用以增加生产。要使地能尽其利,在积极方面就不仅要开发富源,增加生产,使土地为最经济的利用,增加农民的收益。古人有云: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土地安全亦是国之根本。我国现有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有:转包、互换、出租、转让。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消极影响
(一) 农民地位缺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地位不受尊重,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是承包经营土地的主体。农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民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但由于过多的行政权力的干预,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农民大部分是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体系之外的,即农民既丧失了土地的自主决策权,而且也不能与对方就土地流转的价格进行平等的协商谈判。
(二)农民权益受损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是我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行政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三方的制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须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模糊导致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财产权、土地收益权甚至于农民的政治文化权利、就业权都受到了损害。
(三)农民失去务农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干部为了政绩和短期效益将流转的大部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严重破坏了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2]农民丧失了立足之本,又缺乏“一技之长”,使得农民在失去务农收入后不能及时的得到其他有效的收入,一部分农民在此面临的更是生存的威胁。
三、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原因分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山九仞岂一日之功。造成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健全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保障机制落后。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已经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等法律制度,但涉及到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依然不够。由于缺乏法制宣传,部分农民认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归个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完善的法律保护,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登记制度不够规范。个别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存在条款不完整,内容过于简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后地面的处置、复耕赔偿措施等条款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到期后没有复耕,造成抛荒,致使土地严重浪费。[3]
(二)政策制度不健全
由于农民权利弱、政府权力强以及政策制度不健全导致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使农民遭受利益损失。[4]政策制度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约束政府权力方面以及规范政府行政方式方面的制度规定都不够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不合理使得失地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征地补偿标准低、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健全农地流转的法律制度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完善其他全能的农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独立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土地流转合同的必要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土地用途。[4] 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监督方面的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归属,违约责任的承担,强化土地监察。最后,完善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签订合同,进行公证,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
土地流转是在完备的市场机制下进行的,农地流转应遵循经济理性原则,注重市场化因素,农地自由流转存在一定的市场缺陷,只有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才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的市场干预也应遵循经济规律,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否则会影响土地的正常流转。[5]土地流转市场化应顺应时代潮流,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共同调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督,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承包地的流转价格。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
我国农村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统称为我国土地的“三包”,其中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承包权和经营权归个人或者集体所用,经营权可以进行相互转让。土地流转我国法律虽然还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各路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最为普遍的说法有两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国家条文明文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当然这里所指的流转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此,根据这个定义,土地流转具有两种不同的流转形式。一是农民对使用权的转让,但是保留承包权和承包合同,这样农民虽然不能再继续使用,但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和承包合同;二是农民将经营使用权进行完全转让,这样农民就不再保留任何使用权利。
(二)土地权利和功能的流转
这种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或者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将土地的使用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和集体的行为,其流转的形式包括转租、转包、抵押以及入股等等,这种流转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流转中期用途的改变。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能够集中农民土地,这样才能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因此,没有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支持就没有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一)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减少土地抛荒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劳动力开始逐渐向城市转移,伴随着农村收益的下降,农村逐渐出现耕地被抛荒的现象。因此,通过实行土地流转将成片的抛荒地集中起来,让少数人投入资金和技术进行开发经营,这样便能将抛荒的土地进行再次利用,并且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二)农村的土地流转能够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从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生产,生产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经营方式滞后、科学技术含量低以及信息化程度低等,整体呈现出来的就是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的推动农业向规模化经营靠近,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产生交易经济收益,增加土地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且实施农村土地流转能够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有效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此外,土地流转必然会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信息化和产业化靠近,从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的现代化农业生产。
(三)有利于土地使用权迈向市场
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实现农业产业收入提高的必然途径。农村土地自从承包到户以后,土地的经营呈零散的现象,原本成片的土地被分割成几块,由不同的农户管理经营,这样就会导致经济效益的降低,农业的人均收入在农民人均收入的比重减小。
随着农业生产中机械化的普及,新型农业生产明显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是新型农业生产对土地的规模化要求较高,这样才能方便机械操作。因此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转让,能够促进新型农业的发展,从而形成市场化的农业模式,进而推动土地的使用权向市场迈进。
(四)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提高农民收入,减小城乡差距
农民的收入增加困难是目前我国“三农”问题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发展经验得知,我国农民收入增加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多,劳动力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的劳动力已经超过了农村土地的最大承载能力。而实行土地流转能够通过流出和流入环节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其中,流入环节即是指通过土地的流转让传统的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流出环节是指将农村剩余的劳动力进行解放,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进行转移,让这些劳动力投身于新的工作中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综上所述,通过实行土地流转能够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从而进一步减小城乡差距。
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信息化水平不高
大多数农民思想比较传统,这就增加了实施土地流转工作的困难。很多农户宁可将土地闲置也不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并且农村的老人、妇女和儿童不便进行迁移,这也是造成农村土地收益较低的原因之一。
(二)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期望值过高,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调查显示,虽然现在农村有些人对自己的土地不能进行经营,但是由于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小,并且流转的经济效益不大,对其生活质量的影响不大,土地流转从中获取的经济效益不高,所以很多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
(三)土地流转不规范
根据调查显示,在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通常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可依据的书面流转合同。
四、针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加强宣传力度,转变观念,提高土地流转积极性
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切实了解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并且政府一定要立足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土地流转工作,努力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二)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顺利进行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势在必行。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应该对土地流转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认真研究,并拟定完善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统一印制。这样便能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无序、条例不明所引发的流转问题。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相关部门可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规模化经营,对农村发展种植、养殖专业户,进行重点扶持,除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外,还应给予技术上的支持,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发展。
(三)加强引导和运作,培养新型的农业产业
要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发展,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引导以及土地流转的运作。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应该鼓励农民向种植大户和集约经营进行转变,通过土地流转让农民走向规模化经营。此外,还应该通过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培养新型农业产业,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四)加大土地流转的投入力度,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