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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健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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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健论文

第1篇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家财险

保费收入数(万元)同比增减(%)赔付率(%)占业务比重(%)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区支公司利用银行房屋保险业务,年收取保费逾百万元。

第2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干预/立法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执法者、司法者的天职,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3](P106)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6、婚内;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在新西兰,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4](P83)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虽然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却未作解释。对此,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应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审查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七)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文献】

[1]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第3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裁条款。从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随着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深入,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断加强,已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现行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律。笔者认为应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保护令及其执行制度,从而有效维护受暴人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

二、我国制约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明确,过于狭窄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人们的知识程序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做出全国性的权威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偏重于殴打这一类的显性暴力,对冷暴力一类隐性并未定义,而近几年来冷暴力一类的隐性暴力正不断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对殴打这一类的显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势。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内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现象,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城市女性中,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女性中,被实施过“夫妻内的”的占被调查人数的7.9%,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很多。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地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法和原则。

(三)刑法中关于规范、制裁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不足

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序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加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必须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根据相关资料,在妇保机构受理的投诉家庭暴力事件中,轻微伤者占54%,轻伤者占38%,重伤者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济制度,但此救济手段较为单一,即损害赔偿。但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家庭中的财产一般来说是共同共有的。发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给予受害一方经济补偿,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但实质上,当婚姻关系依旧存在的情况下,一方赔偿另一方的钱物仍旧两人共同共有,补偿对受害人来说毫无意义。加害方也没有任何损失,可以更加无顾忌地加害对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规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也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等全国通用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做详细的规范。在程序法方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举证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缺陷,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使一些加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等。

三、对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二)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制裁

在对施暴者惩罚性规定的基础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反复性、隐蔽性的等特点,要对现行民事、刑事法律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虑适当追究对妇女的精神暴力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以加害受害人或其亲属朋友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或财产之事由相胁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这类胁迫行为应当是足以引起胁迫对象(受暴妇女)的恐惧心理,进而达到压制其反抗的目的。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时间的持续性,应当对家庭中男性对女性配偶的持续的非严重性伤害行为施以制裁。针对婚内伤害案件赔偿难的问题,应增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伤害赔偿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三)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

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暴者仍显不够。因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会导致这些处罚的适用,即使达到了适用的标准,受暴妇女也可能对施暴者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顾虑重重。如何加强对受暴人的保护,保护受暴妇女在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受暴妇女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四)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的措施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

(五)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

在诉讼机制上,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专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入的主动性,而且要加强对家事法官的培训,消除对家庭暴力错误的主观认识,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亦应注重调解的适用,从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调解结案或许更具积极意义。

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个长远而又艰巨的过程。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随着社会发展,不足之处也逐步暴露出来。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约家庭暴力,只有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不断地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

【注释】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手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谭桂珍,张胜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手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4篇

预防医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措施

(一)预防医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改革。

目前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借鉴美国的预防医学教育培养模式,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并重,培养的学生有一部分从事科学研究,也有一部分从事公共卫生实践工作。因此,应增加专业课程和专业实践所占比例,将与公共卫生联系不紧密的部分课程进行整合。在保持原有核心课程设置系统性的基础上,增强课程体系的灵活性,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对专业课实行模块管理,每个专业方向中设有必修课、限选课两个模块,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及特长来选择专业方向。同时,应尽早开设预防医学基础专业课及现代公共卫生问题相关课程,开设SAS和SPSS统计软件应用和文献检索类选修课程及一些反映本专业新进展的选修课。

(二)预防医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改革。

近年来,多媒体教学已基本普及。但应注意的是,传统的板书和讲解不能完全被多媒体取代,教学中要遵循“教学→学生课堂设计→相关单位高资历人员带教→实际开展工作的科室人员指导→现场实施”的规律,逐步深入、控制难度,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并学有所得。定期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公共卫生相关工作者来校开设讲座,注重培养本科学生的思维方法和动手能力,有条件的学校可为学生提供英语、计算机、车辆驾驶等技能的培训机会。此外,要对当前单一的书面考试形式加以改革,把教学过程中的作业、报告都记入平时成绩,并在总成绩中占一定比重。取消题库和多年重复的题目,在试卷中适当增加案例分析和开放式答案的考题,将答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作为评分标准,从过去考核学生的理论知识转为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加强毕业论文的质量控制,要求毕业生具备文献检索、信息提炼总结、撰写流调报告及科研论文的基本能力。

(三)预防医学本科教育实验、实践改革。

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开设了设计型、综合型实验课,充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兴趣,提高了本科生实验操作技能和创新思维能力;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3]将实验内容整编,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公共卫生学院分别设立实验点,由兰州市疾控中心和学院教师共同带教,取得了良好效果。另外,学校或院系可设立基金,开放部分实验平台,为学生提供参与科研的机会。保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安排学生边上课边实习或在理论学习结束后马上进入实习,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问题。还可充分利用暑假时间开设暑期学校,严格实习管理及考核制度,保证实习质量。安排学生参加不同等级的专业研究,学习操作省级疾病控制中心现行使用的仪器设备,掌握检验检测方法,并能对实验结果的进行分析和报告。

(四)预防医学本科教育中应重视素质教育:

据资料显示,1998年国内医学院校人文社科类课时比例只占总课时的8%左右[4],到2004年国内重点医学院校的相关课时比例一般在10%左右[5],目前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开设的人文社科类课时约占总课时的15%。在教学中要注重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联系,可邀请相关专业的著名学者、教授开设讲座,通过结合医学史、校史、院史对学生加以教育。强调预防医学在促进公众健康中所起的作用和意义,唤起学生对专业的热爱。对学生进行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培训及适应能力训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预防医学本科教育改革要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预防医学本科教育改革首先应加强教师职业素质教育,建立一支专业性强、职业素养高、道德品质良好的教师队伍,让教师通过自己的正确言行激励、引导学生成长[1]。研究显示,很多院校都由博士承担主要的教学任务,在大多数学校里,即使有能力从事教学的教师也更热衷于科研,过去五年中55%的学校这种师资状况持续恶化[6]。要改善这一状况必须为教师提供支持和奖励机制,使授课教师兼顾科研和教学,鼓励教师在课上为学生介绍自己的科研方向和最新进展,指导学生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也可选择优秀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

预防医学本科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随着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的劳动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审查越来越严格,学校应有针对性的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求职技巧等多方面培训,融入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知识,培养有领导才干的预防医学专业学生。利用预防医学教学资源,为本科生开设公共营养师、职业病医师、家庭保健员等培训课程,提高职业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5篇

应用型临床医学本科人才必须具有全面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有扎实的应用医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群体预防与个体治疗的认知,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及决策能力,熟练的现场调查技能,善于从医学实践中客观地分析和评价问题[2].临床医学生作为卫生事业一线人员,直接针对患病群体,第一手收集和获得最初的健康资料,直接参与防病治病和对病人的权威指导.未来临床医生不仅从事临床个体的医疗保健,更要掌握从人群的角度观察分析问题的方法.现代医学模式下,医学生应该具备以下七个要素:医学专家/临床决策者、交流者、合作者、管理者、健康促进者、学者、职业家.

2预防医学的教学思想和对策

2.1教学思想

通过医学教育教学培养融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临床医学人才,顺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需求,以医学教育认证标准为基础,以医学人才岗位胜任力为导向,以“强人文,厚基础,重技能,高素质”为目标,构建预防医学理论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探索以学生应用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培养模式、课程内容、方法手段和考核评价改革为重心,推动临床医学与预防医学的整合、医学教育和社会医疗保健服务的整合[3].

2.2教学对策

将预防医学知识渗透进临床专业学生的思维中,在临床专业教学中将预防医学教学中的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环境卫生学、社会医学、全科医学、循证医学等知识进行讲授,并应用于临床专业学生的素质教育中,使学生在诊治疾病时具有预防医学的理念,全面审视疾病,对病人进行疾病的诊治、康复和预防知识的指导,在宏观上掌握国家医疗政策法规,使医学生不仅要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者,更要做预防医学和行为医学的应用者和健康保健的提供者[4].

3教学内容的改革

3.1用大卫生观念培养学生宏观视野

在临床医学专业设置了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社会医学、循证医学等课程体系,着重讲解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防治任务的变化,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的意义.特别注重向学生灌输大卫生观念,深刻认识政府对人群健康负责的形式和内涵.并讲授健康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使学生充分认识到社会可持续发展能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疾病谱的改变,医学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健康高素质的生产力要素——劳动者,个体保持健康是自身、家庭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3.2强调行为因素对健康和疾病的作用

影响健康的影响因素可分为四大类:行为生活方式、环境因素、卫生保健服务因素和生物学因素.对于不同的健康问题,各类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例如,吸烟作为个体的一种危害健康的行为已存在多年,并形成了一定的行为定式.要改变吸烟行为,使吸烟者戒烟,首先需要使吸烟者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戒烟的益处以及如何戒烟的知识,使吸烟者形成吸烟有害健康的信念,对戒烟持积极态度,并相信自己有能力戒烟,促使吸烟者内在动力去采取行动.只有全面掌握预防保健的知、信、行转变的复杂过程,才能及时、有效地消除或减弱不利影响,达到改变行为的目的.

3.3正视经济发展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3.3.1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现代工业给人类生活、生产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由此产生的健康问题及潜在的危害广泛存在.大量环境有害因素进入人类生活,人们在吃、穿、住、用诸方面接触大量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有害因素,对人类的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

3.3.2生活方式的改变

主要来自不良的生活方式,如吸烟、酗酒、吸毒、性乱、不良的饮食睡眠习惯、缺乏运动等等.

3.3.3心理健康问题

社会竞争更加激烈,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紧张、刺激及工作压力给身心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

3.3.4社会流动人口增加

经济发展必然伴随流动人口的增加.大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带来了传染病传播的风险,给城市的生活设施增加了负担,对计划生育工作也带来很大难度.

3.4强调疾病防制的复杂性

疾病的防制既要注重躯体疾病的治疗,更要防范化学、物理、生物及社会心理等因素对机体的损害,还要正视经济发展对健康带来的不利影响,用多因多果论分析环境与健康的关系,把经济发展与健康促进协调起来.

4教学方式的改革

4.1采用案例讨论和参与式教学

在教学中采用案例讨论和参与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教学中采用很多典型的案例,例如2003年SARS的大流行等,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课堂讨论,要求各小组写出案例调查分析及处理方案,进行汇报,老师给予点评和总结.组织学生就预防医学课程的某些热点进行参与式课堂教学,学生查阅大量文献,制作图文并茂的课件,在课堂上采取互动参与方式讲授,80%以上的学生反映该形式提升了专业知识的深化理解,锻炼了沟通和表达能力,有助于从事预防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

4.2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使用多媒体技术,充分利用多媒体、网上教学资源等,制作课件时结合教学内容增加最新的新闻、图片或案例等信息辅助教学,让学生利用现代化科技从多种渠道获取知识,拓宽知识面,增加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将抽象、枯燥的教学内容以生动形象的形式展现,突出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增加趣味性,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消化,提高教学效果.另外,利用网络资源将课堂延伸,教师把教学内容、相关知识等放到网络上,让学生通过网络进行学习,可以拓宽其知识面,开阔视野.还可以开设统计学软件操作的实验课,加强学生统计分析能力.

4.3更新知识和教学内容教师在授课中紧密跟踪国内外预防医学的研究前沿,实时了解疾病的全球流行动态和研究进展,将预防医学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调查技术的新进展补充到教学中,并与其他学科广泛融合、相互交叉,合理调整和安排教学内容,将最新的知识、方法融于教学中,传授给学生[5].

4.4重视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教学环节在授课过程中让学生重点认识环境污染的危害、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的关系以及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增强认识疾病的敏感性.国内外多数传染病的暴发或流行,首先接触病例并做出相应报告的多是一线医务工作者.一旦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识别和正确及时的应对对发现和控制疫情是非常关键的.教师要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组织学生以志愿者的形式参与有关课题的研究和疾病控制中心对传染病暴发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也可以通过模拟流行病学暴发调查的现场教学,以达到使学生学会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学目的.在社会因素与健康中教会学生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以稳定情绪,有利于健康,以及如何改变不良行为生活方式,实现自我保健、家庭保健等,并将相关知识应用与临床实践中,指导病人充分认识健康的各种影响因素,控制危险因素,促进健康.在职业有害因素与健康课程中指导学生掌握职业因素在疾病发生中的作用,在疾病诊断中增强对职业接触史的关注.

5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

重点开展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教学,开展临床医学专业社区卫生实践基地的实习和特色课程的实习.开展课外实践教学,如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第二课堂”、“挑战杯”、学生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和各种社团活动等社会实践,并将其纳入学生课外实践学分,在制度上保证社会调研实践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5].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将课堂教学中得到的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紧密结合,从而深化了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如学生参加襄阳市环境问题的研究,通过自行设计调查表、网上查阅文献、现场实地环境考察、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及调研论文撰写等,综合运用了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卫生统计学等知识,通过对学生的跟踪调查,学生普遍反映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显示了社会调研实践在应用型医学人才培养中的特殊作用.在临床实践中努力培养学生掌握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相结合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带学生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参加社区的调查或义诊活动,了解我国居民健康现状和医药卫生现状,加强责任感,培养环境、群体和预防观念.

6加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的教学

SARS的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职业中毒和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突发,提示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教学中应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在预防医学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传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使其掌握疾病预防和控制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以后遇到传染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发挥应有的作用[6].

7素质教育的探索

第6篇

论文摘要: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虽已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章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达到增进老年人福利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本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考虑到“银发市场”潜在的巨大购买力,适时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为解决“老年护理危机”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达到增进老年人福利以及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 Term 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因此,长期护理包括非正规与正规两类支持性体系。正规的支持体系可能包括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家庭保健、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私人疗养院以及临终关怀院,也指那些暂停或逆转疾病和残疾状况的治疗。

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20世纪70年代,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出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个人和家庭应承担长期照料保险的主要融资责任,政府只有当个人无力承担出资责任时,才能作为最后的责任人,由此形成了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办,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另一种是政府要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综合的照料服务,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会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考虑的因素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在于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体主要来自老年人个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从个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老年护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变动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两方面的影响。人口变动趋势主要指生育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龄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工资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退休金、资产等)也随之增加等变化。

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数增多,如心、脑血管疾病、肠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显著增加,由此导致老年失能和残障状况突出,使老年人对于长期医疗护理或日常生活护理需求急剧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家庭的护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独居或与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数增多;即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许多老人转而求助于住院护理,或入住专业护理机构,而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结构基础之上,即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四位老人,家庭的护理保障作用明显不足。

从政府医疗保险支出的角度看,在长期护理保险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明确地将长期护理费用排除在外,其结果造成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老年人长期住院费用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上涨。

长期护理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当前我国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大的城乡、地区差异决定了建立统一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则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一方面,老龄化发展迅速、护理需求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较高,市民保险意识也强,部分家庭已具备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护理需求的复杂性,决定了护理保险的内容应具有多样性,而商业保险灵活的保单设计能更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分阶段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属于社会保险制。在德国,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经费问题。其护理保险制度分为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个层次。近年来,其护理项目已经由日常生活护理,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护理保险一般采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为主,“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辅的做法。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时,首先要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审查认定后,护理保险管理机关将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提供相应内容、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医生、看护人员上门进行访问护理;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仅限于对护理费用的补偿,一经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险金金额也是相对固定的。今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应给予老年人“保险金”的补偿,而且应提供“护理服务”和“护理信息”在内的全面保障。与“保险金”给付方式相比,“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需求,而且能较好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护理费用支出。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中,应恰当划分护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给付数量和服务费用。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居家护理”方式,既满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节省了住院等高昂护理费用问题。

(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我国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长期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护理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德国1992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1993年开始实施。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第7篇

论文摘要:从国内外男护士的招收和注册现状,社会对男护士的态度,男护士性格和性别上的职业优势,医疗单位、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对男护士的需求等方面进行综述,展望了男护士的发展前景。

在现代护理发展过程中,护理工作一直是以女性为主导的职业,男护士的出现,毫无疑问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顺应民众健康需求和护理发展的实际需要,医疗单位、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对男护士有着迫切需求。Meadus显示,73.0的人反对护理专业只有女性,77.0的人认为护理需要男性的加盟。然而,由于传统世俗观念、社会地位、工资待遇等原因,男护士在护理领域尚属凤毛麟角。鉴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男护士职业优势,以及社会对男护士的需求,旨在使医疗单位、医护人员、患者和家属及男护士自身正确认识男性在护理领域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从而树立起男性护士的社会职业形象。 1 国内外男护士的现状

通过从Medline(Pubmed网站)、EMBASE、SCIE英文数据库和维普、万方、中国知网中文数据库上进行搜索、查阅相关文献、电话访问、面对面访谈、网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了解到:近年来,国内外男护士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相对于国外,我国男护士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仍呈现短缺的现状。但随着民众健康需求和男护士优势的日益显现,社会逐渐对男护士持肯定态度,男护士数量有所上升,呈现发展趋势。

1.1国外男护士现状

[1]

2 男护士的职业优势

男性从事高压性、高体力强度的护理行业,在某些方面具有女性无法比拟的优势。有研究。表明,男护士从事以女性为主的职业,对成功的内在基因更高,对工作的态度更积极。然而,人们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男护士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力气大,而真正对男护士在性别和性格上的职业优势则认识不足。无论是从护理、护理、护理的角度,还是从护理科研的角度,护理专业会因为男性的加入而更趋完善、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2.1性别优势

2.1.1生理体力优势男护士在生理和体力上的特质明显优于女性,体格强壮、精力充沛、耐力持久。在技术性高,独立性强的部门工作,与女护士互补,不仅给患者安全感和信任感,还能够满足医护人员的需要。如遇心肺复苏、骨折牵引和打石膏、烧伤、创伤、肥胖及瘫痪患者、手术护理救治、肢体消毒、手术摆放等,可发挥其体力优势独立完成。甚至在某些产房,男护士能轻易将孕妇抱上产床。对某些持续时间很长的手术,男护士还可发挥其体力的持久性。另外,男护士不存在孕、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院因为护士生育造成的人员短缺,便于连续性管理。Yang等和Kippenbrock等报道显示,男护士毕业后从事全职护理工作的比例要高于女护士。加之,男性受家庭的影响相对较小,能够专心工作,更易推动职业发展。普遍认为,在对待拒绝治疗、进食等不合作患者时,男护士在患者心目中的权威性高过女护士,更容易促使患者改变初衷,降低工作难度,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

2.2性格优势护理专业需要男护士,不仅体现在性别、体力方面的优势,更主要的是,男性与女性的思维方式、性格的差异、兴趣的差异,与女护士的优势互补,会很大程度上改变整个护理群体的思维模式、工作方式和习惯,使护理工作更具竞争力和创新性、护理模式更趋科学化、合理化。

2.2.1心理优势男护士面对血淋淋的场面时,能够坦然面对,心理素质好,稳重、果敢;面对生命垂危患者时,能够沉着冷静、临危不惧,应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普遍强于女护士;遇突发事件、现场抢救和重症监护时,控制力、心理沟通能力都较强;面临多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时,比较能够有效地控制局面而解决问题。

2.2.2使用医疗仪器的优势男护士对医疗器械和设备的操作和掌握较快,创造性与动手能力强,头脑较清晰,可帮助护士长做好各种护理设备、仪器的维护与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2.2.3科研管理优势男护士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强、思维强,在科研和管理方面具有较大潜力。男护士更愿意面对有挑战性工作,在专业广度和深度等方面会钻研得更深入。男护士在护理管理中更易快速准确地达到管理目标,他们善于组织管理、分析决策、敢想敢干,影响力普遍强与女性。由于男性处事方式、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与女性的差异,使男护士有更多地机会参与医院体制的改革和决策的制定,为护理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进而提高护理在我国医疗界的地位。

3 社会需求

3.1医疗单位男护士在医疗单位被广泛需求。调查显示,大多数综合性医院均需要专业的男护士。男护士在临床工作中既节省、物力,还可提高医院的信誉和知名度。有证据表明:男护士更适合在某些能够发挥潜能的特殊岗位,如精神科、介入科。AI—Maaitah等调查显示,约旦的男护士偏爱骨伤科、急诊科、重症监护室、心脏监护病房。杨磊等口认为最需要男护士的科室分别是精神科(81.0%)、急诊科(69.0%)、手术室(78.0%)、ICU(71.0%)。此外,泌尿外科、脑外科、男性科、血透室、整形外科、针灸科、皮肤科、放射科、麻醉科、中心供应室等也需要体力和耐力好、反应敏捷、应变能力强的男护士,必要时妇产科、儿科也需要男护士。此外,男护士在、单位、护院、精神病院、养老院、生殖专科医院、急救中心、战地救护、社区、社区门诊及家庭保健等相关行业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如在某些精神病院,男护士更能做好约束兴奋烦躁患者、转运和处理精神错乱、有暴力倾向患者等工作,且可减少女护士遭受患者的意外伤害。另外,军队、海上、空中的救援人员需要男护士,他们在紧要关头往往身兼数职。

[2]

3.2医护人员Roth等显示:97.9%的医生、85.7%的护士认为医院需要或非常需要男护士。调查显示,北京市95.7%医生、79.6%护士(83.3%医护人员),云浮地区80.5%的医护人员均渴望男护士融入护士群体。由此可见,男女混合的护士群体能更好地协调合作。①大多数女护士愿与男护士共同工作。首先,处理收治的重大创伤、酗酒、斗殴致伤等突发事件的患者时,男女护士优势互补,可减轻女护士体力和压力。其次,护理男性生殖相关的疾病时,男护士可避免护患双方不必要的尴尬和紧张。此外,女性问易产生摩擦,男护士还可减少同性工作人员间的矛盾纠葛,有效调节气氛。②其他的医务人员愿与男护士合作。在现场抢救、手术配合过程中,男护士自身生理、心理优势,默契的合作更能满足医生和麻醉师的需要,充分发挥医护合作,医护相长的特色,降低患者死亡率。Matthews报道,男医生更可能采取男护士的建议。此外,男护士更容易和者相处,利于护理工作的展开。男护士的加入必然会改变以女性为主的护理工作方式和习惯,有利于建立一个平衡健康高效的护理团队。

3.3患者及家属从患者需求、个性化护理及保护患者隐私权角度来看,护理工作应为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的全面护理,这就迫切需要大批的男性加入到护理队伍。赵明珠等认为,64.3%的患者需要或非常需要男护士。王玲等认为,需要或非常需要男护士的患者占68.6%。何国喜等调查显示,云浮地区除妇产科外的其他科室中有64.9%的患者及家属愿意接受男护士。①在某些方面,男护士更能提高患者及家属的满意度。如搬移危重患者,瘫痪患者,为肥胖和长期卧床患者翻身,摆放手术患者的,固定烦躁的精神病患者和不合作者,牵引骨折患者,实施心肺复苏,护理重大创伤和烧伤患者,长时间压迫动脉止血等。②同性护理逐渐被患者及家属所接受。如男性导尿及留置导尿的尿道口护理、备皮、会阴护理、换衣服、擦洗身体、对男性患者进行护理评估、观察伤口等。当护理操作涉及患者隐私时,超过70.0%的男患者更愿意接受男护士的护理,尤其是中青年男患者,方便且避免尴尬。同时,男护士更能理解男性感受。因此,男患者更愿意与男护士谈论不便启齿的致病原因,更希望得到男护士的同情、理解和帮助,男护士可针对性地进行健康和疏导,从而及早发现并解决某些隐藏问题。

第8篇

一、老街坊的概念及成因

苏州古城是依托水乡特色,采用棋盘式布局的古代区域性都城的典范,两千五百年来城址未变,格局尚存,堪称中国古代城垣活的标本之一。

老街坊是一种典型的传统街巷,一般位于城市中心,是具有一定的历史年代且历史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居民聚集区。学术界对老街坊还未做出明确的定义,本文暂且将老街坊作三个特征性描述:(1)位于城市或镇区中心(2)具有一定的历史年代(3)历史风貌保存较为完整。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统称为老街坊。

论文以这54个老街坊的2号老街坊为例,分析研究其改造实践案例,并进行总结归纳,探讨新的可持续调谐发展的改造模式。

二、2号老街坊存在的现实问题

苏州自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市政府便开始着手对苏州历史文化地段进行全面保护和改造整治。曾经历史上辉煌的繁华老街坊,商宦的聚集地,如今已是斑驳淋漓,破旧不堪,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多数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年远失修,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一般建筑或障碍建筑不断出现,破坏了街区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

2号老街坊桃花坞街道地区位于古城西北角,此次所确定的范围东与观前相望,西与石路接壤,南至干将路,北至外城河,用地面积2.65平方公里。

2号老街坊是苏州古城内迄今保存较为完整的一个区域,桃花坞街道地区文化底蕴深厚,古城氛围浓重。由于种种历史原因,2号街坊虽然在古城中是历史格局风貌较完整的街坊,但由于长期无人关注,也面临着衰败的迹象。

1.土地利用混杂

桃花坞街道地区的老街坊中以居住用地为主,由大营弄、韩衙庄、廖家巷、西大营门组成,是政治、文化、经济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街坊内分布有几处特殊用地,原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的旧址、苏州昆剧院、苏州刺绣研究所和历史悠久的民族乐器、戏剧服装等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军事单位苏州军分区的驻扎地。逐渐形成了五金水暖、电器、服饰、剧装乐器、餐饮、房屋装饰、花卉等特色街区。全市首家街道办养老机构――金门老年公寓等3家老年公寓、工疗站2个、社区卫生站2个;设了修补、家政、白事礼仪、医疗保健等便民利民项目。坊内一些工厂等非居住用地,有的体量庞大,对街区环境造成破坏,有的占用文物古迹,对古建筑保护不利,有的则加大了对街区交通的压力。

2.道路破损严重

老街坊内道路系统以小尺度传统街巷为主,宽度较窄,且线型曲折,破损较为严重,且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加,现存的道路已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沿路随意停车现象严重,使本来宽度不够的道路更加拥挤。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保护传统街巷空间与满足现代交通需求的矛盾。

3.公共配套及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

老街坊内部商业建筑较少,基本零星分布在桃花坞大街主要通道两侧,大营弄上亦有许多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流动摊贩,但由此产生的垃圾与交通拥堵也对街道环境产生一定影响。老街坊周边商业建筑主要沿石路、干将路一侧,其中大营弄、韩衙庄上流动摊贩给坊内的交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杂乱现象对整个街区风貌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供水、排水、供电等设施均不完善,尤其是供电以明线为主,蜘蛛网式的线网既影响环境风貌又影响用电安全。垃圾箱、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布点多集中在路口河边,对环境和风貌影响很大。电力线普遍老化,布线既不安全,也破坏历史风貌。

4.公共环境杂乱

老街坊内河道纵横,但是居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中,由于水闸阻隔,河水很难流动产生自净效果。老街坊内沿街临时商业显得很不卫生,公共厕所、垃圾箱多沿河设置,且气味难闻,对环境产生影响较大。同时,老街坊内插建了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建设的多层住宅,与街区风貌有较大冲突。老街坊内公共园林朴园,共占地1万平方米,但属于历史文化遗产,基本隔离,不便接近。绿化分布以庭院为主,并无集中街坊公共绿地,只沿河街分布零星绿化带。

5.文物古迹亟待整修

老街坊内有两处苏州控制性保护建筑――控保001钱大钧故居和控保202苏州昆曲传习所旧址;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唐寅故居;还有内需保护的文物古迹有唐寅祠堂、朴园、唐寅故居遗址、费仲琛故居,但现状其余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多数为民居或工厂学校所使用,其产权关系复杂,建筑年久失修,庭院荒废杂乱,格局不尽完整,急待进行全面的建筑修缮和环境整治。需改善的历史建筑更是占到50%左右,保护工作面广量大。建筑物普遍缺乏维护,缺乏专项管理和维护资金。由于历史原因,产权归属分散,不利于合理的保护与利用。

三、2号老街坊改造实践探索

1.用地功能调整

从适应居民生活发展需求和发展趋势出发,在遵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调整用地功能,在现有用地基础上,根据谐调改造老街坊策略对桃花坞街道内用地功能进行调整。

(1)为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将传统文化各种形态(物质或非物质)的逐步修复中找到传承的空间环境。在老街坊内控制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唐寅祠堂、准提庵、朴园、唐寅故居等)及名人故居(费仲琛故居、钱大钧故居等)设立标志牌,将这些建筑有计划的修复,并古为今用,一些继续延续原来的使用功能,另一些改变其原来的用途,开辟多种具有苏州特色的中小型博物馆或其他公益性用途,如唐寅故居遗址继续作为民居使用;唐寅祠堂曾为苏州丝绸博物馆,现由苏州版画院使用等。

(2)拆除居民自行搭建的住宅、市场、厂房、车库、小卖店、报刊亭等违章建筑和影响古城传统街巷风貌的过期临时建筑及占用道路红线的建构筑物;对于街坊内一些结构严重老化老民居,但已经不具备使用功能,根据整治要求需要拆除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令其搬迁别处定居;拆除后改造为绿地、停车场或按规划要求新建。

2.建筑风貌整治

对建筑风貌整治以重点保护文物古迹、普遍改善基础设施及质量较好的旧建筑、局部改造危旧房、搬迁后的工厂车间、合理保留对古城风貌没有太大影响的新建建筑为指导。

(1)保留街坊的基本格局,在原来的基础上对道路进行整合,整理散乱的建筑,整治沿河景观,补充宅间绿化,使街坊有序的组合。

(2)对建筑质量较好且目前使用情况较好,主要针对其外观进行局部调整,修整其外部破损的部分。近期多层建筑改造的重点是“平改坡”,在原有结构基础上加一层轻型构架,并做保温防水层处理;对外立面进行粉刷,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阳台栏、杆空调机架、玻璃窗等处理。对现状结构较差建筑拆除重建;住宅建筑应加固其结构,根据实际条件改善内部环境。

(3)所有需粉刷的建筑墙面,应结合传统街巷建筑色彩进行规划,基本采用涂料,以原有的色调为主。街坊内公共建筑的形式和色彩需要考虑人的尺度和感受,并与坊内部其他建筑和总体环境相协调。

3.道路停车改善

为了保障桃花坞内部交通的可达性和通畅性,以及居民出行的便利性,道路系统改造在于保证车辆能在坊内通顺行驶,步行街巷要保证停车场通到自己家的距离在舒适步行范围内。

(1)在原有道路系统上,结合现状道路宽度明确坊内道路等级,划分为坊内主要道路、坊内次要道路、小巷级道路三个等级。主要车行道两侧绿化道结合步行道进行设计,力求空间层析丰富,色彩形式多样化,每隔一定的距离设置缓冲休息停留空间。结合河道布置道路其中坊内级道路按原来的统一翻新;在街巷道路上结合河道码头节点设置小型停车场,或结合沿河绿化设置停车位,在必要地段设置无障碍通道。

(2)坊内停车主要还是依靠沿路停放为主,并结合用地调整,改造部分集中停车。通过改造,将机动车停车位增加到1000多个。将沿桃花坞大街的入口处闲置空地进行改造,设置集中停车场,结合绿化在不影响道路行车通畅的前提下布置带状停车,将家具厂迁出,并拆除利用部分废旧仓库,将其改造为街坊内部主要的公共集中停车场。充分利用坊内开阔的闲置空地道路,在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基础上,整合宅间道路绿化,增设2.5米宽的间隔式植草砖型停车带进行统一管理。

4.配套设施完善

老街坊由于存在的时间较长,小型的配套设施较齐全,但规模不够,且未经统一规划,布局较凌乱,一般分布在主要街巷的两侧,有些为商铺,有些为临时建筑,规划将统一布置公共配套设施,尽量不改变原样,在原来的商业中心集中修建便利中心,作为便民服务设施,零售商店、理发店、家电维修中心、餐饮服务等,并拆除些临时建筑,将其改造为公共活动场地。

将废弃厂房整理维修,利用原有建筑修缮改造成街坊内的社区活动中心,为社区委员会办公、老年人健身娱乐、科普展览、家庭保健教育等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将厂房改造为大型农贸市场,改善马路菜场的现状,解决居民生活问题,也缓解街巷交通压力。

结合城市总体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对坊内天然气管道还未入户的民居进行管道入户的改造;坊内电线全部入地。

5.公共环境优化

老街坊中建筑、街巷及河道自成一道独特的城市景观,街巷与建筑、河道的合适尺度,院落式广场的布置,使得坊内的空间精致又不失开敞,错落有序。结合坊内绿化的陪衬,小品的点缀,老街坊在历史环境中找到了传承的空间环境。

为构筑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老街坊内结合历史文化遗产布置独特的环境特色,在此基础上完善街坊内部公共绿地、河道节点绿地、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地系统,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化系统。中心绿地位于老街坊唐寅故居处,结合双荷花池街头公园外部场地,布置适宜的绿化景观,成为整个街坊居民日常生活及休闲、娱乐、健身的主要场所。

在街坊的主要入口处或重要建筑节点处设置牌坊,结合街坊的宽度,起到醒目装饰作用。并结合景观节点,在中心绿地、组团绿地及行人驻留带成组设置休息座椅。在街坊主要出入口和公共建筑附近设置书报亭、社区宣传信息栏、垃圾箱、公共厕所等。

四、结语

第9篇

■我理解,“特色高中”的“特色”主要还是学生的特色,打造特色学校的关键是培养有特色的学生。一所学校建设得再好,课程的种类再多,如果不能真正为学生的发展搭建平台,学生不能从中受益,也不能称之为学校的特色。历经60年的积淀与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学生的发展不应该是线性的,而应该是立体的,不应该是片面的,而应该是全面的,只有坚持“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这一核心价值理念,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时代教学改革的要求,才能办出学校的特色。为此,在学校核心价值理念的指引下,结合我校教育资源、教师队伍特征和学生个性发展需求,我们着力建设校本课程、优化课程结构,逐步形成了“技术立身、艺术修心”特色教育的“雏形”。我们发展“技术立身,艺术修心”的教育特色,不仅是为了形成较高的办学品质,把学校办成内涵厚重、特色突出的品牌学校,更重要的还是培养学生的特长,使学生真正受益。

如何理解您提到的“技术立身、艺术修心”?

■“技术立身、艺术修心”的特色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前提。素质教育要求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 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优势,我们决心创办以培养学生技术素养、艺术素养为龙头,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特色学校。强化学生的技术教育,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自理自立意识、劳动观念、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从个人生活角度看,劳动是立身之本,而技术是立身的保障。从学生发展来看,开展技术教育,体会创造的快乐和幸福,对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技术课程是对学生实施技术教育的重要途经。《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实验)》指出,技术课程强调心智技能与动作技能的结合,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通过“动手做”,学生的技术设计与制作能力、技术试验与技术探究能力以及利用所学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都将得到增强。我校多年坚持为学生开设技术课程的实践经历和育人成果,充分证明了技术课程是强化学生手脑并用,发展学生实践能力的良好载体,不可或缺。

进行艺术教育,是为了培养学生欣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提高一个人的气质和生活品位,塑造美的心灵,为学生的终生幸福奠基。人的发展会催动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需要有质量、有品位的生活,而有质量、有品位的生活来自人自身的修养。我校对学生进行艺术教育,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欣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提高一个人的气质和生活品位,塑造美的心灵。当然,如果某些学生在艺术上很有天赋和潜能并具有浓厚的兴趣,这样的学生也可能将来从事艺术职业,在艺术上有所作为。总之,通过提升艺术素养,修心养性、享受生活,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基。

当前,虽然应试教育思想有所弱化,但将技术、艺术等课程提到这样高度的学校并不多见,对此,您是如何考虑的?

■我校也曾受到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也曾为开设劳技、美术等课程在痛苦中徘徊。但是,令人忧虑的学生综合素质使我们在教育实践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学生的发展不应该是线性的,而应该是立体的,不应该是片面的,而应该是全面的。唯有如此,学生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全面发展理论告诉我们: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需要的全面满足,是人的能力的全面提高,是人的个性的全面丰富和完满。苏霍姆林斯基提出实施全面和谐的发展教育,就是要把教育看作由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美育五部分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现代教育中“以人为本”的思想本质上就是要提高人的素质,增加人的才能,健全人的人格,升华人的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新课程改革以来,随着对全面发展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化,我们深刻体会到“技术立身、艺术修心”的重要作用,体会到“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这一核心理念的时代价值。实践表明,技术教育、艺术教育是“学会生活”的重要实现方式,是使每个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潜能的教育形式,是为“人尽其才”提供的良好基础训练,是学生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载体和途径。

我校已有60多年的办学历史,是天津市第一批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我们始终立足学生终身发展,技术课、艺术课与文化课并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动手与动脑相结合,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同时培养,以科研为引领,促进技术教育、艺术教育不断发展。同时,不断加强课程建设,优化课程结构,不但保证了我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而且在培养学生技术、艺术素养上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为学生综合素养的全面提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构建了特色学校的雏形。

我们提出的“技术立身、艺术修心”的办学特色,不单是技术学科教师和艺术学科教师的事,全校教职员工都要参与;不单是几个兴趣小组和部分有特长的学生的事,全体学生都要参与。只有广大教师和学生都参与进来,才能形成学校的特色;只有学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学校才会成为有特色的学校。

学校通过何种途径实现“技术立身、艺术修心”?请您具体谈一谈。

■一是学校课程管理制度的重建。首先,学校课程管理者转变观念,变“领导”为“指导”和“服务”;其次,做好学校《年度课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切实保证课程实施过程与课程实施方案的一致性,开足开齐各类课程。再次,我们立足本校具体情况,挖掘、利用校内外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课程资源,合理进行资源配置。例如,在铜版画藏书票模块教学中请来天津美术学院沈延祥教授,讲民间美术时请民间艺人传授制作技巧,铜管乐社团请来天津交响乐团八位优秀乐手来校指导。

二是建立完善的校本课程体系。在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以及课程资源实际状况,我们开发了多门可供学生自主选择的、灵活多样的,以对学生终身发展负责为指向的校本课程。在开发与实施过程中,我们明确课程目标,细化课程标准,优化课程结构,编制课程教材,强化课程管理,重视课程实施与评价。我们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校本课程开发领导小组,制定了校本课程开发流程,从环境分析、课程目标设置、课程组织等方面逐一把关,从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方面加强监督与管理。到目前为止,我校已开发并实施了技术类如《服装欣赏与结构设计》,艺术类如《陶艺与泥塑》,科学类如《趣味魔术》,健康类如《家庭保健》,综合实践类如《家政课堂》等30门校本课程。

三是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建。首先,建立校本教研制度,真正实现教师的教研是“在学校中,通过学校,为了学校”,达到理论实践化、实践理论化,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其次,立足课堂,狠抓教学,提高教学效益。其中包括健全教学常规制度,制定《课堂教学评价标准》,建立名师工作室,开展骨干教师作课评课、教学沙龙、信息技术培训等活动。最后,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考评制度,从单纯的量化转向质、量的结合。每位教师制定专业发展三年规划,教学处建立教师教学成长档案,促进教师的反思和发展。

四是加强特色鲜明的教师队伍建设。为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使学科教师人人成为业务精良、特色鲜明的专业化教师,我们尊重教师个性,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创造专业培训机会,发展教师特色,搭建发展平台。我们分别请北师大校长钟秉林教授、《人民教育》主编傅国亮、教育部技术课标组组长顾建军、天津市教科院教授王敏勤等多位专家来校讲座;我们也多次派教师外出学习、交流,例如,美术、音乐教师参加北师大相关专业的暑期培训;部分骨干教师赴华东师范大学培训;通用技术处全体教师参加2012年技术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论坛,观摩北京市高中生创意设计大赛。

五是投入财力,加强技术教育中心和艺术教育中心建设。配齐、配好教学中必要的设施和器材,配备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实验室、工作室的管理,为教学提供优质的服务。到现在为止,技术教育中心已完成十五间“项目型”特色技术实践室建设,艺术教育中心已完善六个美术工作室、四个音乐工作室、一个机器人工作室,建设了一个国学馆,一个外文阅览室和一个高端学术交流报告厅。同时,我们还由工作室领衔人精心设计并实施工作室与对应楼道的文化建设,进一步彰显工作室的文化特征。

六是开辟多种渠道,为学生综合素养的发展和提升提供平台。我们整合教育资源,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保证更多的学生有机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举办18岁成人仪式、迎新年文艺联欢会,与考入大学或参加工作的校友对话、交流。此外,我们组建铜管乐团、合唱团、藏族学生舞蹈团、机器人DIY、电子爱好者、服装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等多个学生社团,不断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今后,我们还将创建“青少年科技发明研究院”“青少年艺术研究院”,为有特长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刚才我们在参观学校的工作室和技术实践室时,教师和学生的作品给我们非常深刻的印象。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学校在“技术立身、艺术修心”特色教育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目前,附中的“技术立身、艺术修心”特色教育初具规模,成为天津市“265工程”技术和艺术课程教学实践基地。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央电视台网站、香港大公网、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天津教育报》、《教育研究与评论・技术教育》杂志等媒体多次对我校特色高中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介绍。一年来,技术和艺术教育课程覆盖学校2010级至2012级高中生共1362人、2161人次。不仅学生的技术、艺术素养培养初显成效,而且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实现了学生全面发展,坚定了全校师生对“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这一核心价值理念的认同。

在技术教育方面,依托技术实践室的资源,基本形成了以技术实践为特征的学习项目结构和必修与选修相呼应的课程设置框架。学生的学习成果经过后期优化,“A字型椅”设计获得第六届全国中小学劳技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金奖,“担架救护八足机器人”和“木流牛马步行机器人”作品获得2012年全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创意项目一等奖。通过丰富的技术设计实践活动,学生更加注重观察生活,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所设计的“秋之韵校园装”“运动会DV集锦”“班班说书海报”“USB风扇调速器”“防丢报警器”等方案向我们展现了青少年的创造热情和能力。与此同时,技术课教师队伍整体实现专业发展,教学论文获全国一等奖3篇、杂志发表3篇,2人被评为科研课题研究先进个人,通用技术教研组被评为河西区学科育人先进集体,学校被评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研究先进学校。编写了苏教版《高中通用技术教学软件》中的“家庭与生活技术”模块并制成电子平台资源光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综合实践――劳动技术教育》杂志刊登了我校技术课教师多篇文章,3名教师被评为年度优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