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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一、市场准入监管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商业银行越多越好,监管当局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机构,一定要考虑一国或一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设立商业银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不然,会导致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反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稳定。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业银行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当前我国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社区银行,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商业银行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机构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公平竞争原则,设立商业锒行机构要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避免行业垄断;要求商业银行机构依法台规经营和开展有序竞争,避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业利益和同业形象。3.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4.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教的决策体制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要求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严格的业务标准、程序及相应的制度;统一、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及信息管理系统;重要业务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5.符合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综合经营计划应对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6.符合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商业银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卫防盗、防抢和消防设施,以及开展各项业务的必要设施,确保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1)非现场监管。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日常业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对比监控各项比率指标和审慎经营的要求,监控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要求商业银行迅速解决。(2)现场检查。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进入商业银行实地检查。一是专项检查:对暴露或掌握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监管当局要安排专人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纠正。二是全面检查:即常规检查,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水平和日常业务操作等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现场检查后,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纠正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这样有利于强化现场检查的敷果和作用。(3)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对照监管目标和监管依据,对某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和评价。一是对商业银行机构总体状况的评价。商业银行机构的偿付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正常及特别流动性的需求,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稳健。二是对商业银行具体的监管进行评价。有无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资产状况是否真实,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足额,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是否满意,内部控制和管理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的漏洞和不足。三是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商业银行机构管理层有何经营策略、资本规划、时下设想、经济环境及市场竞争情况。四是监管机构针对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通过承担金融风险而获得收益,只有拥有足够的资本才有能力应付可能的损失,并确立市场信誉,因此充足的资本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根据对损失的预测能力,可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损失分为预期损失(ExpectedLoss,EL)和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UL)两大类。通常情况下,预期损失可以通过计提拨备的方法予以弥补,而非预期损失则需要通过持有一定量的资本予以抵御。从广义来讲,商业银行资本分为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三种类型[7],其中账面资本是指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监管资本是指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资产状况相对应的最低资本数量(JonesDandJMingo,1998)[8],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则是指在一定置信水平下一定时间内弥补银行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水平(CareyM,2001)[9]。新资本协议较大幅度地丰富并改进了各类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其中,高级计量方法下的监管资本更加符合经济资本的核心理念,但为了确保计量方法的多国适用性、公平性及可比性,新资本协议监管资本公式忽略个体化差异,同时未考虑组合风险分散化效应。由于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最主要风险,其所需要的监管资本占比最大,因此相较于其他类风险监管资本计算方法调整所产生的影响,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影响最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公式采用了渐进单风险因子模型(AsymptoticSingleRiskFactor,AS-RF)和默顿模型(MertonModel)的思想,认为商业银行为覆盖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所必须持有的总体经济资源,应等于该风险暴露的组合风险价值(Var)。在假设资产组合不变性的前提下①,风险暴露的条件预期损失可以表示为PD*LGD,其中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lt,PD)反映了系统风险因子处于一定保守水平时该风险暴露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违约可能性,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为该风险暴露在经济衰退期发生违约时所可能产生的损失率[11],则非预期损失为:K=[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1.5×b)×(1+(M-2.5)×b)](1)其中:函数G(PD)代表采用以PD为参数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违约门槛。函数G(0.999)代表采用置信区间为99.9%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系统性因素的保守估值。LGD作为ASRF模型和预期损失的输入参数。1(1-1.5×b)×(1+(M-2.5)×b)为完整的成熟期调整。在统一的模型构建原则与思路下,结合不同风险暴露与系统风险因素相关性差异等特点,针对不同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资本计量公式,因此单笔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需求将取决于其所归属的风险暴露类别以及自身风险参数水平。这也为寻找资本套利策略提供了突破口,因此需要商业银行深入解析监管资本要求(K)与各风险参数之间的相关性,探求监管资本变化规律。图1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组合风险价值示意图
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计量公式解析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利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单笔风险暴露所面临的风险,亦将其作为监管资本公式的重要输入变量,以确定所需的监管资本水平。
(一)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概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概率(PD)是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在内部评级法中,P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测。在非零售内评体系中,PD是针对债务人自身风险的评估,多受到债务人财务情况、经营特点、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零售内评体系中,PD则是针对债项而言,除了受到债务人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抵质押品、保证、业务品种等债项因素的影响。从监管资本公式结构来看,PD对监管资本要求(K)的影响最为复杂,不仅仅来自于自身,还来自于资产相关性(R)、期限因子(b)等中间参数,且影响是非线性的,故较难得到K与PD之间清晰明了的数理解析关系。鉴于此,本文采用图形法分析K值与PD之间的相关关系求K与PD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共性。K(PD)是PD的非线性上凸函数,在[0,1]的PD取值空间内,K值存在极大值点,所对应的PD为PDK极大值。当PD小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正相关关系,即PD越大K越大,而当K大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负相关关系。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为例,当LGD为45%,M为2.5年时,该PD接近30%时,K达到极大值0.1991,RW为248.83%,而大部分非违约零售客户违约概率在30%以下,即服从PD越大K越大的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在PD低于PDK极大值时,K随PD变化弹性从富有弹性逐渐变化为缺乏弹性。资本要求K与违约概率PD值之间“先升后降”的相关关系,充分体现了内评法对资本、拨备等风险抵御措施的目标界定。当违约风险足够高(即PD大于PDK极大值)的时候,风险暴露所蕴含的风险基本可被预测由拨备所覆盖,体现为预期损失PD*LGD,相应地无法被预测的非预期损失会随PD的增加而减少,体现为监管资本要求(K)的逐步下降。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主标尺进行PD估测,即将PD∈[0,1]的取值区间划分为若干个风险级别,用各区间平均PD作为该级别所有债务人的PD值进行监管资本计算,由于PD较低时,K相对于PD的变化是富有弹性的,所以应尽可能细化低PD风险级别划分规则,减少因级别平均PD替代债务人真实PD而产生的资本耗费。同时,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表现为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债务视作合格保证人的债务,采用较低的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PD计算监管资本需求,因此选择低风险的保证人是获取资本套利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损失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损失率(LGD)是指债务人(或债项)违约后所产生的损失比例,即违约损失率=1-违约回收率。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LGD由监管给定,高级债权LGD为45%,次级债权LGD为75%。在非零售和零售内评高级法下,LG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算,可考虑抵质押品、保证、经济环境、业务品种等因素。以非零售风险暴露监管资本(K)公式为例,计算K与LGD之间的一阶导数、二阶导数,并绘制K与LGD相关关系图①。dKdLGD=[N(11-R×G(PD)+11-R×G(0.999))-PD]×{}11-1.5×b×1+M-2.5×b>0(2)d2KdLGD2=0(3)从公式(2)、(3)和图3可知,各类型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相对于违约损失率LGD单调递增,即LGD越高,K值越大。对于同类型风险暴露,单位LGD变动带来相同绝对量的K值变动,但对于不同类型风险暴露,资本要求K与LGD的弹性略有差异。相比较而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其他零售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合格循环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即单位LGD变动给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值所带来的影响高于给一般企业所带来的影响,该原理可以此类推。在很大程度上,PD是用来衡量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债务人自身风险的,LGD则是衡量以抵质押物为代表的“第二还款来源”风险的。与权重法相比,内评法更大范围的认同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而且在高级法和初级法下处理方式略有差异,总体来看,高级法下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度,可认定的合格风险缓释品范围更广,且合格保证的缓释作用可体现在PD上亦可体现在LGD上。因此,在高级法下,合格风险缓释品所能提供的监管资本套利空间更大。
(三)监管资本要求与有效期限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债项期限(M)是较为重要的业务风险评估因素,通常情况下,业务期限越长所面临的业务风险和波动性越大,所需消耗的资本也有所提升。为了体现期限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在非零售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公式中引入有效期限(M)作为模型参数。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除回购交易类业务
(四)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要求的系统性差异
考虑到各风险参数、系统性风险、成熟期调整等对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业务风险所产生影响的差异性,信用风险内评法设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资本(K)公式和相关性(R)公式,使得即使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不同类型单位风险暴露所消耗的监管资本各不相同底层平面最远的曲面代表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第二远的曲面代表住房抵押贷款,第三远的曲面代表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第四远的曲面代表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第五远的曲面代表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离底层平面最近的曲面代表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1.资产相关性(R)公式的差异性作为内评法监管(K)公式的重要中间变量,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公式略有不同,以体现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与宏观经济之间差异化的相关性。首先,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防范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之间高相关性所潜在的巨大风险,部分缓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窘境,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设定了严格的、惩罚性的相关性计算公式,即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资产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乘以1.25的惩罚性倍数,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高于其他各类风险暴露K。其次,由于中小企业单笔风险暴露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弱于一般企业,故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予以一定程度的规模优惠,且规模越小优惠幅度越大,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低于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再次,在相关性(R)公式中引入差异化的K-fac-tor,其中非零售风险暴露R公式中K-factor为50大于零售的35,K-factor越小,R随PD增加而递减的速度越慢。最后,区别对待不同类型零售风险暴露的相关性问题,给予资产高度分散的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较低的R,而给予高度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高的R,以至于在LGD相等且PD较高的情况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甚至会超越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的。
2.监管资本(K)公式的差异性从监管资本(K)公式自身结构来看,仅区别对待非零售和零售风险暴露,即在非零售风险暴露中K公式考虑期限调整因子,在M∈[1,5]的取值空间内,期限调整因子为保守性调整,与违约概率(PD)、有效期限(M)相关,且M越大,期限调整因子越大,即有效期限越长保守性调整幅度越大。坚持“风险越高的业务所需监管资本越多”的核心原则,内评法监管公式不但给予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的监管资本公式,以区别对待业务风险与监管资本需求之间的影响关系,而且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之间平均风险水平的绝对差异,也会对各类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总需求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以非零售风险暴露为例,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一般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对于平均风险水平较高的风险暴露而言,较高的平均风险水平完全有可能会侵蚀掉监管资本公式给予的资本优惠。因此,在内部评法级下,下大力气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降低业务总体风险水平,是获得监管资本套利的最根本途径。
三、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资本套利策略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将体现单笔风险暴露特点的风险参数作为参数输入模型,因此为商业银行保留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在资本日益稀缺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应在确保所持有监管资本能够抵御经营风险的情况下,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方针,获得监管资本套利优惠不失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重点可考虑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内评应用,推动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
在内评法下,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需求与资产结构、平均业务风险水平紧密相关,为了取得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内评风险参数在信贷全流程的使用,以风险水平为重要参考因素,执行差异化的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限额、信贷、贷后管理等政策,促进行内资源向“高风险收益,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倾斜,通过提升优质客户占比、增加合格风险缓释品比例、减少中长期业务占比等方式,有效降低业务风险,获得监管资本的节约。
(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考虑到各类资产风险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在相同风险参数水平下,监管部门给予资产分散度较高的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一定程度的资本优惠,而对系统性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业务予以本惩罚。鉴于此,商业银行在完善风险控制手段的前提下,要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机构业务占比,提升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占比,将开展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所获得的监管资本套利优惠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权重法下银行业务被赋予较低的风险权重,这与内评法的资本惩罚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其所开展银行业务的监管资本需求时,会较权重法计量结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本浪费。
(三)以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
依照内评法要求,若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管理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可将其作为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此举可大幅节约资本。因此商业银行可通过开发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组合管理工具,制定组合管理政策,设置组合管理流程等方式,完善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时,获得较大规模的监管资本套利。
(四)提升合格风险缓释品的覆盖比例
更大范围地认同合格抵质押品、保证等风险缓释品对业务风险的降低作用,是内部评级法的一项较大改进。为了充分挖掘内评法此项改进所带来的资本套利空间,商业银行应下大力气提高风险缓释品的监管合格率及有效覆盖率,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一要加强风险缓释工具的内部管理,努力缩小抵质押品的业务合格性与监管合格性之间的差距,最大可能地在业务层面和资本层面均发挥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二要将风险缓释品合格性认定监管标准提炼成可操作的业务规则,并辅以详尽的制度和系统实施方案,提升监管合格的可执行性。三要加强培训宣导,引导一线业务人员在业务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满足监管合格性认定条件且缓释效率较高的风险缓释品,同时尽可能避免房地产及其他抵质押品价值与对应风险暴露价值的比例低于最低抵质押率的情况。四要加强对风险缓释品的合格性认定信息、风险缓释品与债项对应关系的收集及系统记录,防止出现因无法进行合格性认定、确认对应关系等原因,导致风险缓释品不能发挥监管资本节约的作用。
(五)设置合规且有效的合格风险缓释拆分规则
构建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权改革、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银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及历史包袱的消化等诸多方面。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一、与西方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风险管理的体制性差异较大。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法律体系以及市场调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得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2.风险管理机制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1)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性程度。(2)风险报警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3)风险决策系统。确立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4)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5)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而这一点正是国内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当前,国内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
3.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4.人为的行政性垄断导致银行运行的低效率和高风险。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甚至是垄断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5.产品单一,创新不足,盈利渠道狭窄,无风险盈利产品比例偏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是存贷利差,而中间业务、新业务等无风险盈利产品偏少、偏低,这样,就造成盈利越多,管理压力越大,管理成本越高,未来的风险越集中。
二、如何构建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1.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离的现代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并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在国有银行改制过程中。应明确区分出资人的所有权与银行独立法人的财产权和经营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银行执行管理机构并分别赋予其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和责任。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原则.重新梳理产品和业务流程,相应调整组织机构、部门、岗位和员工安排,建立真正的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有利于一体化营销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2.改革单纯追求数量型的经营管理理念,创建现代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化而来,在几十年的改革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各自的经营管理理念。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涵盖银行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因此只有结合自身的实力、业务特长、市场定位、经营理念、经营宗旨等,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才能使之真正起到统领国有银行经营发展的作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变单一的“贷款管理”、“存款管理”等数量型管理模式,树立起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银行内部自觉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科学管理统一起来。
3.尽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商业银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涉及到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银行内部对于数据的采集和运用两个方面。从外部看,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刚刚开始,需要政府起到推动和规范作用,由政府协调,银行监管、工商、税务、司法等各职能部门配合,搭建数据平台、规范立法等.建立覆盖全国统一的企业代码、个人身份证标准,并确定其惟一性、终身性,以此代码或号码为基础建立整体信用数据库.汇集企业和个人的各类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共融、共享。同时,通过立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促使其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为银行及其他单位提供、有效和规范的中介服务。
从内部看,国有商业银行在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且短时期内难以完善到位的情况下,应依靠自身力量加快内部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采集的范围、来源和标准,加强对数据采集、录入和数据分析运用人员的培训.特别要通过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对所采集数据的分析、识别和把握,确保数据真实和准确.同时,做好自身内部基础数据的返回验证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管理模式。国有商业银行在完善内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也要相应改变对于各类数据分析、监测的手段,提高数据运用的技术含量,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尽量避免数据在内部各环节传递过程中出现的衰减和不实.保证数据分析结果的真实与准确。
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研究内部评级法(IRB).改进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和贷款分类管理方法。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评级提供了两种方法、如果国有商业银行采用其中的标准法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就必须要求多数企业提供外部评级结果.但现阶段我国的中介评级机构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单纯依靠外部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国有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是不妥当的。而如果不采用评级直接套算标准法系数.大多数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只能定为100%或150%.这将严重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敏感性。事实上,我国社会中介评级机构的现状在短期内是很难根本改变的,从这个角度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下的标准法缺乏足够、必要的外部条件。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必须以新巴塞尔协议的推广为契机,积极推行内部评级法,建立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改进现有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分类和标准值,科学考虑地区、行业、规模、性质等差异.改变评级的固定频次为动态频次,增强其时效性。使信用评级具有较高的代表性、灵活性和前瞻性,并把信用评级的作用重心从单纯的信贷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转移分散.增加对条件准人、风险预警、贷后跟踪管理等指标的重视和运用。当然,在这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内部信用评级的一些技术性工作.也还要充分考虑借鉴外部评级机构的做法和意见。与此同时.进一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加快推进贷款分类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研究设立标准,把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与其信贷分类结果结合,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某项银行债权的风险暴露程度.为实行内部评级法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经验。
中间业务收入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记载,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份额已达到其利润总额的以上。这充分说明,发展中间业务在现代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发展起步不久,但是目前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高度关注。从近几年利润增长的趋势上看,银行利润来源已经从原来以“存贷利差”为主的方式,更加趋向多元化、提供有偿服务、收取业务费用的中间业务方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慢,品种少,收入比率很少有超过20%的。
2000年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拉动,商业银行正逐渐转变经营理念,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新业务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延伸服务领域,逐步向指导化服务阶段发展,以监管防范,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为核心,以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成为新的业务推广重点。在开展结算、汇兑、等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诸如信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一系列新兴中间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间业务品种体系。各行对中间业务的认识逐步由辅业务的间接效益向主营业务直接效益转变,收费意识明显增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机遇
随着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契机,推动中间业务健康高速发展。中间业务涉及国际国内金融财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大力创新和发展中间业务,必将推动银行内部的改革步伐,推出一大批熟悉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另外,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代客理财等高层次服务也在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业务的不断需求。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要求国有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和机构设置都要做相应调整,必然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
1.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
2.中间业务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涵盖、结算、担保、融资、咨询和金融衍生等众多领域。
3.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不够,缺乏专业人才。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和储备严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首先要摒弃中间业务是附属业务的经营理念。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其次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的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同时,应该发挥银行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能够信息对称,能达成一个最优均衡。此外,要完善法律环境,健全法律体系,以法律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培养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
(二)加快商业银行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应该借鉴西方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在发展中间业务中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基于收益的绩效考评体系和配套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对中间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监管部门应出台中间业务监管原则,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制定业务规范,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始终处于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应借鉴国外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标准、监管手段、风险测量指标体系等,提高对中间业务的监管水平。由于中间业务不同品种的风险差异很大,监管部门应据此对中间业务实行分类监管,对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收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全面放开,由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管理,对担保、承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因其可能形成客户对银行的负债,风险较大,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加强风险管理。因此,制定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吸收和引进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四)强化管理,注重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中间业务需要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多类型、具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了解中间业务的最新动态并参与业务创新;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
(五)完善服务,培育中间业务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服务优质、管理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为此,一要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利用高质量的服务,保持和扩大经营网点多、市场份额大优势;二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操作程序,推进套装交易,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三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新产品的研发提供信息保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企业的金融意识,逐步营造适宜中间业务开展的环境。
(六)加大科技投入
中间业务涉及面广,种类多,新的业务不断推陈出新。国有银行要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吸收外资银行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务意识,力争以先进的科技手段,多样化的特色服务,不断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步伐。要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通讯网络,形成较完备的信息系统,在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结算业务上进一步提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开发设计能力,完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改进电子银行系统和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运行为支撑的支付清算系统。投入一定的资金完善开办中间业务所需的硬件设施,组织研发队伍不断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以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还要大力培养高科技人才。
四、结语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跨国银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以中间业务为先导,不断调整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相互促进、利润和市场份额兼顾的市场策略,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最终在行业内形成一种良好的中间业务经营氛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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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风险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业银行维系的传统存贷利差盈利的模式已被冲破,其金融业务系统中的表外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西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增加较快,表外业务已与资产、负债业务并列成为商业银行的第三大支柱。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尚处起步阶段,由于表外业务的特殊性,加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健全,监管手段缺少刚性要求显得比较乏力,因此,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和诸多风险。因此,加强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给出的标准,银行表外业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虽然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但仍然与表内所标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并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有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金融经营活动,也被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又包括资金结算、信托、业务咨询等低风险的相关经营活动。所以广义概念的表外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的业务。
随着国内信息技术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政策的变化,银行业对自身业务范国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将重点金融业务放在表外业务上,由此带来银行的盈利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在营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银行资金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法码。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更高,一般占到银行50%以上的收入。实际上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表外业务经营的数量值的大小,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结构、拓宽资金业务领域;有利于创新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点,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与可控性,有效地降低或避免商业银行投资;有利于扩展客户数量,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利差的逐步减少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等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的扩大,给予商业银行在结算工具、结算程序、结算方式和结算速度方面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有了新的提高。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如: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产品的设计能力偏低。相当一部分表外业务的支付结算方式、银行卡发行或类业务基本上是应用传统的运行手段。相反,当前国际上许多跨国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迅速以智能与科技相结合,开拓投融资咨询管理、基金托管、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与发展有待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所开设的表外业务未能成为银行资金收入的重要资源。显露为表外业务所占的资金份额相对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左10%-20%之间,与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达到50%以上的水平相距甚远。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呈不均衡态势。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国内不同银行、不同地区银行之间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
数据来源:由我国四大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而来。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问题
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风险系数。目前我国信贷规模与领域实行严格控制,由此部分金融机构纷纷利用大幅开发理财产品提高资金收益,促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迅速呈现分极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在票据融资业务项目中表现突出。商业银行在表内贷款总体受到限制的状况下,加大表外银票资产的拓展力度是商业银行采取的普遍做法,得到的是存款规模大幅扩大。由于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弱,导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为了减少或规避监管成本而存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成本问题是普遍关注的热点,如果一味地强调减低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将会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和创新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2、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一般沿袭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现行商业银行相关法规与制度较为完善,如存贷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方面,以2001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主,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可涉及。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独立地、专门地针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法律与法规较少,其中很多内容都是原则上规定,侧重于某一管理方向的宏观要求,而在银行表外业务实践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监管标准,这样客观上无法对表外业务的实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3、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主要是针对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下制定的,对解决我国国内金融监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从2007年起,新会计准则由上市银行开始执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要求也较高。国内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似,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加以借鉴。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监管内容与方式上,监管手段与工具上,不能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表外业务时,许多国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与障碍,无法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
四、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复杂性较高,所以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无风险的业务,如、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不应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另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可以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级,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可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准入程序,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2、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必须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首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包括操作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事实上都隐藏于操作环节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大量的风险并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理所应当地该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之内。《新巴塞尔协议》初步确定操作风险的单独资本要求是20%,笔者认为这一比例有些偏高,超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因此我国在操作比例的具体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其次,适当借鉴他国做法,分类管理不同的表外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其监管也必须加以区别,以不同的标准和机制去制约表外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3、改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法》第61条和62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的资料。这是规范商业银行向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巴塞尔资本协议写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每年对财务变动等重大事件至少披露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提高银行操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和集团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和时间等方面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加以规范。除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也应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做增强了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易于监督和风险防范;同时信息批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有利于社会对其综合经营实力的客观评价,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只有银行定期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开展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要求,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使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以前的直接监管都逐渐演化为间接监管,但是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银行在权限得到自主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自身内部风险评级,主动的预防和控制表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可通过自评互评聘请金融专家实施评估。
5、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为了提高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程序,增加监管的频率和实效。还要以事前监控为主要监管模式,而非现在的事后监管模式,只有平时对资本充足率进行适时持续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遏制,所以为了保证控制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应当包含以上所说内容,才能真正起到监管支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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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平衡计分卡;增值评价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研究的背景和现状
200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中对内部审计作了重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定义拓展了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空间,突显了内部审计在银行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领域的巨大潜力,明确了内部审计是增加商业银行价值的工作目标。
就国内外对于内部审计增值研究的成果来看,大致可以归纳成三大类,即内部审计增值的涵义研究、内部审计增值的途径研究及内部审计增值的评价方法研究。与以往对于内部审计增值问题的研究思路不同,本文立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将利益相关者理论运用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建立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并结合平衡计分卡的建模思想,提出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
内部审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利益相关者应是对内部审计活动产生影响的,或是受内部审计活动影响的个体或群体。本文所使用的米切尔评分法是由美国学者Mitchell和Wood(1997)提出来的,该方法要求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属性中至少一种:合法性、权利性及紧迫性。通过利用米切尔评分法对内部审计的利益向相关者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应包含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被审计单位、金融监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六大部分。
对于不同的内部审计利益相关者,其对于内部审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也决定了内部审计增值内容及形式上的多样性。董事会关注于内部审计在银行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和决策执行的效益性等方面提供的确认服务;监事会关注于内部审计对全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的确认服务;高管层关注于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业务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提供的确认和咨询服务;被审计单位关注于内部审计在揭示经营行主要业务的风险状况和重大风险事项、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提供的确认和咨询服务;金融监管机构关注于内部审计在监督银行整体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等方面提供确认服务;外部审计机构则关注于内部审计在降低外部审计风险、降低审计成本、减少重复性工作等方面提供的确认服务。
通过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利益相关者及其需求的分析,本文建立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
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
平衡记分卡是管理者衡量企业职能部门能否为企业增加价值的一个很好的工具,内部审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同样可以使用平衡记分卡来评价内部审计部能否增值。然而,图3中示的平衡计分卡基本评价模型并不能够全面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增值效果,必须对其进行补充完善,才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增值作用进行科学性、系统性评价。
基于上述分析,利用本文第二部分所建立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利益相关者模型,参考平衡计分卡的基础评价模型,结合现代内部审计发展和现实需求,提出了六位一体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如图2所示。
图2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中各部分对应的具体指标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具体指标有:董事会/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履职满意度、上报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审计报告数量和报告质量、审计计划完成率等。
(2)高管层。具体指标有:内部审计建议的采纳率;内部审计建议新增或完善规章制度的数量、对内审部门投诉的数量、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履职满意度等。
(3)被审计单位。具体指标有:揭示风险金额、揭示风险问题数量、整改建议数量、揭示问题属实率、审计时间及频次等。
(4)金融监管机构。具体指标有:内部审计完成监管要求项目次数、对完成监管要求项目审计成果的满意度等。
(5)外部审计。具体指标有: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率、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所减少的外部审计时间和成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满意度等。
(6)创新与学习。具体指标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结构、内部审计人员所取得的职业认证数量、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和频次等。
四、结束语
本文研究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问题,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并结合了平衡计分卡的建模思想,最终提出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由于时间及个人能力所限,本文提出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的评价模型以及对应指标还有待完善,需要在今后的研究和审计实践中不断的修正改进。(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西安分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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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银行绩效; 资本监管; 非利息收入; RAROC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81-05
一、引言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银行监管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资本充足率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和国际标准;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将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引发了各界对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的反思,并导致《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我国也提出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等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措施。杨柳等[1]提出,高的资本充足率一方面为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了可靠保证,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代价昂贵的经营成本。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往往会使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效率降低,失去发展活力以及核心竞争力降低等。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何影响?有多大影响?其影响机制是什么?回答这一系列问题,对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绩效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实施更严格监管的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着危机与挑战,我国银行应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走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以谋求更好的发展前景。陆晶晶[2]提出中间业务带来的非利息收入,因其不占用银行资产、不受存贷利率影响、风险小、服务形式多等优势,成为银行收益新的增长点和银行未来重点发展业务。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逐渐意识到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性,纷纷积极开拓非利息收入市场。李浩然和马晓娇[3]通过比较发现,一部分学者认为发展非利息收入有利于稳定银行收入,降低银行风险,而有一部分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发展非利息收入是否能够达到风险分散效应,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需要探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综上所述,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于银行的绩效都有一定的影响,分析研究这两个因素,可以为我国银行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加快调整银行的业务方向,从而有益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
二、文献综述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大部分学者分别从资本监管或者非利息收入某个单一的角度来分析其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一)资本监管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吴玮[4]研究发现在实施资本监管后,银行对贷款加强监管,使不良贷款率降低。另外,资本监管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转型,银行会减缓扩张贷款业务,这使得银行利润主要来源大大缩水,因此银行不得不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非利息收入。王文佳[5]认为近几年我国银行通过增加资本积累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在监管压力下,资本监管对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没有形成有效约束,但对资本充足水平较低的银行有较好的监管效果。许友传[6]在对57家银行有关数据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就监管压力对我国银行业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尽管监管压力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明显的影响,但对核心资本率变化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蒋莉[7]认为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对我国16家银行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和银行绩效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手续费佣金收入相关性比较显著,其他非利息收入跟银行绩效的相关性不显著。娄迎春[8]通过实证分析法对银行绩效与非利息收入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银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不明显,认为主要是非利息收入在银行收入中占比小,非利息收入每笔业务平均承担的费用过高所致。王珊珊[9]通过考察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资产收益率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段玉琴[10]的研究结果表明,提高非利息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但对国有银行绩效的影响并不如股份制银行明显;另外非利息收入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稳定银行收入。尹超[11]通过固定效应模型得出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会对其经营绩效产生正影响。通过发展非利息业务提高银行的资本收益率是一个合理的途径。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很少考虑外部因素即资本监管和内部因素即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综合影响。另外,在考虑对银行经营绩效影响时,主要集中研究盈利水平或者风险水平的某一方面,而较少从盈利和风险综合平衡的角度去考察银行的绩效。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用的数据来自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各商业银行年报。选取了其中10家上市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2007―2014年度的数据,涵盖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两大主要的商业银行类型。
(二)模型设定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样本银行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绩效的综合影响,而不是不同银行之间的差异比较,所以本文考虑采用变截距模型,如公式1。
(三)变量的选取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整体业务收入比例作为衡量银行非利息收益的指标(NIR),采用资本充足率(CAR)作为资本监管的核心指标,而采用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同时,选取银行总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变量解释如表1。
其中,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绩效的指标,综合考虑了收益和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同时,参考窦尔翔等[12]的计算RAROC的方法,即假设ROC等于ROE,分别取各银行的移动标准差(3期移动平均)作为计算RAROC的分母,以权益收益率(ROE)作为分子,从而计算出各银行在2008―2013年度各年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的值。本文构建了以下指标,以反映经过风险调整的银行盈利能力,见公式2。
RAROCi,t=ROEi,t/σROEi,t (2)
其中,σROEi,t表示银行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权益收益率的移动标准差,RAROCi,t表示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计算结果如表2、表3所示。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4、表5是样本银行CAR、NIR、ROE和RAROC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1.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较好,样本银行中的资本充足率(CAR)都达到了巴塞尔协议中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平均值达到11.84%。
2.我国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业收入的比例(NIR)相对不高。样本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均值为17.2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国外大银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均值来看,国有银行中的中国银行的占比最大,比值为31.58%,这是因为中国银行从中央银行分得了国际结算业务这一有竞争力的非利息业务的缘由。非国有控股银行中,非利息收入占比最大的是招商银行,达到19.90%,浦发银行占比最小,为9.62%。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非利息收入占比差距较大,非利息业务发展不平衡。
3.样本银行经过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平均为12.90%,银行权益收益率(ROE)相对较低。权益收益率是上市银行重要的盈利性指标,样本银行ROE均值仅为18.62%,上市银行整体绩效水平偏低。ROE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在非国有控股银行,浦发银行的ROE值最大,为30.03%,华夏银行的ROE值最小,为11.20%,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绩效存在一定差异。进一步分析可知,按RAROC和ROE均值排名在前五的上市商业银存在差异。按RAROC排名,排在第一名的是兴业银行,达到22.49%;而按ROE排名,排在第一位的是招商银行,ROE值为21.94%;都排名在前五名的只有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这说明经过风险调整之后的银行绩效指标跟没有经过风险调整的纯绩收益效指标的计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也说明了考虑风险的必要性。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计算ROE时的净利润没有像计算RAROC时的经济资本那样考虑是否真实反映了银行当中存在的不同风险。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基于考虑风险的RAROC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了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作为因变量,资本充足率、非利息收入占比作为解释变量,银行规模即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自然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利用EViews 5.1软件对前文公式(1)的模型进行回归,得到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中可以看出该回归结果通过了F检验的显著性检验。CAR的系数通过T检验,并在0.05水平上显著。说明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观反映出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的影响,但是同时影响的程度比较小,从上面的结果中可以看出,CAR系数为正,表明在某种程度上,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提高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以上回归结果说明,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对CAR要求的提高,资本监管力度的加强,银行对贷款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为信贷业务提供了正向的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稀缺资源,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从而不仅减少了不良贷款业务降低不良贷款成本,也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资本监管对银行绩效具有积极的作用。
回归结果中,非利息收入占比与银行的收益系数为正,即非利息收入占比的提高提升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增加了收益。但是,由于T检验的不显著,说明非利息收入占比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其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该结果与蒋莉[7]的研究结论一致。当前银行界的非利息收入波动性比较大,我国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内部构成因素还不够完善以及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也在某种程度上受非利息业务成本因素的影响。以上原因可能致使其与银行绩效关系不显著。
从表6中还可以发现,所选择的控制变量能较好地解释被解释变量。资产总额自然对数(Y1)的系数通过了T检验,是显著的,说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显著的受到资产规模影响。Y1的系数为正,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跟银行的资本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资产负债率(Y2)的系数也为正,对银行绩效产生正向影响,但T检验不显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自然对数(Y3)系数为负,但与银行绩效的关系不显著。
(二)基于不考虑风险的ROE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进一步采用ROE作为被解释变量,替换公式(1)中的RAROC,探讨CAR、NIR等变量对其的影响。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中,回归的结果表明该模型调整的拟合优度只有0.124452,相比前面用RAROC的评估方法,调整的拟合优度达到0.323832,拟合优度相对较低,模型比较不理想。同时,回归结果表明,没有通过F检验,CAR、NIR、Y3对ROE的解释并不显著,没通过t检验的显著性检验,用ROE的模型没有比RAROC的模型好,也表明了RAROC相比ROE是一个更好的绩效指标。
值得关注的一点,在此次模型检验中,资本充足率(CAR)的系数为负数,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CAR)跟权益收益率(ROE)负相关,ROE的提高,并不能提高银行绩效和利润。相反的,在上面的模型中,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提高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提高银行绩效。这主要是由于在计算ROE时只反映了绩效当中的收益因素,没考虑风险因素。相反,RAROC考虑了风险因素,解决了ROE指标存在的单一问题,这表明运用RAROC绩效评价方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通过风险调整测算的RAROC指标更能准确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情况,增强了其绩效评估的有效性。
五、结论
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角度,综合考虑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RAROC综合反映绩效中的收益和风险因素。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资本监管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风险调整后的经营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而与纯收益指标ROE不相关。随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不仅使得银行信贷业务的规模有所下降,还降低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张速度,使银行主要营业收入――利息收入缩水,但同时也促使银行从粗犷型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降低了经营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经营绩效具有正面影响。
另外,模型中非利息收入与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之间没有显著性的关系。从参考的文献中,可以发现蒋莉[7]和娄迎春[8]也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没有显著性关系的结论。但是当他们考虑细分不同类型非利息收入时,却可以发现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份额对银行的绩效具有显著正效应。这一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非利息业务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其发展还未能够构成规模经济,不能为商业银行绩效带来显著效应,提高银行绩效。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加强对非利息业务的拓展,加强银行自身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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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珊珊.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与绩效关系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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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Unlikeordinarycompanies,commercialbanksdemandadifferentwayofgoingbankruptandreforming.However,ournationdoesnothaveexplicitstipulationsaboutsuchways,whichinturnresultsinthedifficultiescommercialbanksmeetinginexitingthemarket.Inthispaper,theauthoranalysesthemaincriteria,takereferenceofothercountries’lawandputsforwardhisownopinionsontheissue.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破产 重整
Keywords Commercialbank;bankruptcy;reforming
商业银行,属于特殊企业,也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当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者其他问题时,应当可以和其他企业一样退出市场。然而,银行本身具有公共性,影响力范围广泛,如处理不当,一家银行的倒闭可能会波及其他银行,甚至引发金融风暴。因此,在处理商业银行破产问题时,对于仍有挽救希望的,应考虑破产重整程序或者行政措施进行挽救。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中,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确立是一大关键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现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引入监管性标准,以期建立更加科学的启动标准模式。
一、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概述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从破产法的一般意义上讲,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1]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列举主义,详细列举破产原因的主要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概括主义,用抽象的方式对破产原因做出一般规定。而我国采用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
1、一般企业破产重整标准
从目前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情形来看,一般企业主要以“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债务超过”以及“停止支付”为其破产标准。重整的标准相对于破产(这里的破产仅指破产清算,不包括重整)来说相对宽松。从国际趋势来看,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是已经或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性,或者是企业发生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对于一般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丧失清偿能力,有两个衡量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量标准。
美国鼓励企业进行重组。自愿破产程序中允许任意一家企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程序中,主要看该企业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即主要以流动性为标准。《日本破产法》中规定了不能支付和债务超过两个标准作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2]在日本,债务人停止支付可以推定其不能支付,债务超过在日本表述为负债超过资产总额。关于破产原因的界定,德国现行破产法17条规定了流动性标准,德国将资不抵债和无清偿能力均作为破产的开始原因,即德国采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且未作明确区分。
我国关于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主要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3]。可知,我国关于一般企业法人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是资不抵债或者可能丧失清偿能力,采取的是资产负债标准与流动性标准相结合。
2、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
1)资产负债标准
资产负债标准,又称债务超过,指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额大于资产额时,即可认定商业银行达到破产的界限。对于一般企业,资产负债标准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经营危机,当资不抵债时认定其破产无可厚非。然而,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该标准在其破产适用中存在局限。首先,商业银行本身就是负债经营。商业银行本身的自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相对总资产来说所占比例非常少,主要依赖于存款和发放贷款,负债大于资产是常态。即使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银行往往能够借贷还债,不一定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其次,商业银行负债中包含很大比例的或有负债,而或有负债属于一种目前尚未确定、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债务。再次,资产负债标准在实践运用中也是一大难题,不仅需要专业的评估审查分析,时间紧迫时难免出现估价不准确的问题。目前缺乏评估作为银行主要资产的各类贷款的价值的合理标准,负债部分也存在类似难题。由于受会计原则和会计条例所限制,即使能够评估出贷款和负债的市场价值,其也未必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直接加以引用。
资产负债标准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它。银行有能力立即清偿所有到期债务并不等于其能够立即偿付全部存款,所以,将资产负债标准纳入破产标准范畴,帮助银行监管部门及早认定银行出现经营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加以纠正,是可行的。因此,资产负债标准虽然是一种不充分的标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却可以作为判断商业银行是否达到破产重整的标准之一。
2)流动性标准
流动性标准(1iquidityinsolvency),又称现金流量标准,是指以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是否破产的标准。流动性标准反映的是商业银行资金是否能正常运转,资产能否支付到期债务的问题。“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不能清偿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二,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不能以其现有的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并且,债权人没有表示要求清偿的已到期债务,以及预期债务和或有债务都被排除在外;第三,不能支付的状态为持续的,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的支付能力并不是指满足某个存款人支付请求的能力,而是指满足存款人整体支付请求的能力。[4]因此,如果银行不能满足存款人支付请求的情况持续一定期限后,以流动性标准来界定银行是否破产是较为客观可行的。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同行拆借”或者“向央行贷款”来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有学者因而否认流动性标准的价值。笔者以为,在适用流动性标准时,商业银行在被证明不能以任何方式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呈持续状态时可被认定为破产,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完全可以由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比如,可以要求问题银行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一定时期内的“同业拆借”或者向央行申请的贷款情况。
3)监管性标准
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通常采用较前两种更为严格的标准,即“监管性标准”。所谓监管性标准(regulatoryinsolvency),又称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指无论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所有者权益是否为正数,只要银行监管者认为银行达不到监管要求,银行的财务状况不再“安全和稳健”,监管者就可据此判定银行已丧失清偿能力。[5]监管性标准中,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处于核心地位。监管机构从维护金融业稳定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标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管性标准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设计的一个特殊标准,是为了弥补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不足。如果仅仅采用前两种标准,对于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危机状态的商业银行来说,此时对其进行挽救,很有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期。为了及早挽救问题银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监管性标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早日介入,有利于将银行倒闭所导致的损失降到最小,以维护金融稳定。
二、国外关于商业银行重整启动标准的规定
1、美国
美国商业银行接管最初采用的是和一般破产法相同的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后根据美国银行发展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引入了笫三个认定银行破产的标准,即监管性标准。监管性标准一般根据资本充足率来决定是否介入接管,只要银行资本率低于一个预定的标准,就要采取与之对应的处置措施。但是否做出“监管性破产”的决定,监管机构是要经过复杂的资本测算和长期风险评估,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指标体系。美国在监管银行时,制定了“CAMEL”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Management)、收益(Earnings)和资产流通性(Liquidity)五个方面。按照这五个方面将银行分为五级,若银行评级在三级以下,主管机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重整措施。
2、英国
英国并没有关于银行破产的专门规定,在银行法没有特别规定时,银行的破产适用普通破产法的规定。英国在《2009年银行法》中规定,在银行出现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可见,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英国采用的是流动性标准。同时,申请人能向法院表明公司资产要比负债少,包括或有负债或者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即认为达到了破产原因,这也是资产负债标准的体现。
从英国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程序中规定了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其中主要的是流动性标准,但是也规定达到了资产负债相关规定时也可以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关于监管性标准,英国并未提及,只是将达不到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要求作为商业银行被取消营业执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会进入破产程序,也不必然导致银行达到重整的启动标准。
3、日本
日本关于银行破产重整的许多规定都是仿照美国,其采用的也是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监管性标准相结合。日本存款保险法原将发生无法提取存款作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1998年新通过的《金融再生法》又将“可能发生无法提取存款”和“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作为纳入破产原因中。[6]日本模仿美国的做法,也规定了类似的矫正措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该措施的实施标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针对金融机构,日本规定了“早起矫正措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实施该措施的标准。日本将监管性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采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及完善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现有法律关于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规定不足;二、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实践缺乏。首先,我国法律未对银行的破产相关问题做出针对性规定,也没有适用银行破产的相关程序。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采用的是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然而,这些规定忽略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导致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标准不明确。现有的关于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规定,无法准确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已达到了破产重整的界限,易导致遭遇危机但仍有挽救可能性的商业银行因不能及时启动破产重整而走向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因错误判断而引发银行挤兑。其次,我国已有关于商业银行的研究,但商业银行破产的实践却严重缺失。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我国难以实现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在我国,一旦商业银行出现了危机,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政府通常会采取各种行政手段或者财政手段来推动商业银行的恢复或灭亡。海南发展银行案件,是我国银行发展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件,至今海发行还未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
2、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完善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笔者拟提出如下建议:其一,建立起以监管性标准为主,兼采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相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不能单纯地和一般企业采用同样的破产标准,引入像美国那样的监管性标准很有必要,当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特定水平时,监管当局提前介入,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将损失将到最低。其二,建立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指标体系。引入监管性标准,监管机构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又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的指标体系来判断是否以及何时对问题银行采取措施。
结语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仍需时间。如何更好地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有待学者们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讨论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的三大标准,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现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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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 伏军,谷培培: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比较与分析[会议论文],2009.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超市,业务管理
1、引言
在发达国家金融超市已十分常见,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散布在街头的金融网点就是人民办理所有的常规金融业务的场所,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当国外的消费者进入多功能的“金融超市”后,就如同进入一个超级商场。从信用卡、外汇、汽车、房屋贷款到保险、债券甚至纳税等各种金融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在我国,金融超市则刚刚起步,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措施去完善,在实践中慢慢发展壮大。
2、在我国完善金融超市的必要性
2.1对外开放、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以来,国际金融一体化使金融业竞争加剧,各国金融机构纷纷调整战略,国际银行业掀起了并购浪潮,各种形式的兼并和联合已不再局限于垂直的并购,而是更加强调业务上的优势互补。而且,中国已加入WTO,外资银行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这些外资银行凭借强大的资本实力,运用先进的经营手段,通过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与中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因此,面对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国内商业银行非常有必要加强自身的改革,尽快熟悉国际银行业的经营规则,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刚起步的金融超市,增强其综合竞争力,以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2.2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需要
银行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的财富都不断增加,金融需求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积累了较为可观的闲散资金,这些闲散资金与生计需求无关,而是具有强烈的逐利特征。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有资产重组、投资、兼并、扩张等要求;作为个人,有外汇买卖、临时透支、贷款融资、股票买卖和综合理财等需求,资金增值需求已成为金融需求的主流。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国内商业银行应尽快完善金融超市,以多元化的经营结构,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快捷、方便的超市式服务。除银行业传统业务外,金融超市可为客户提供项目融资、顾问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这种多元化的服务带来的收益跟传统业务是完全不一样的,它具有一种潜在性,可以大大拓展金融企业的赢利空间论文提纲格式。此外,综合业务的开展,可实现规模效益,同时还能综合经营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是一种银行自身的需求。
3、目前我国金融超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业务种类单一,经营范围狭窄
目前金融超市开办的业务品种很多,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可操作的种类较少。如按农行现行规定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必须要有装修公司协议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居民装修房屋绝大多数人都不找装修公司,而是通过熟人介绍的个体户,双方多是口头协议。又比如大额耐用品贷款要由农行先与商家签订协议,并且该商家要在农行开户,手续非常烦琐,常常使客户和商家望而却步,在很大程度上给金融超市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目前除了以个人存取款为主的负债业务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外,大多数金融超市业务没有开展起来,而最能体现个性化服务特征的个人理财,投资咨询业务更是由于种种原因开办得不好。目前各金融超市大多未开办代保管和银证通等业务,部分金融超市没有对除储蓄外的业务实行开放式经营,而是与普通营业网点一样封闭式办理全部业务,有的甚至还没有引入保险,律师等中介机构和经销商合作伙伴进行现场办公,无法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经营没有凸显出金融超市应有的特色。
3.2服务不便捷,信用仍是“瓶颈”,以致于金融超市受到冷落
根据调查商业银行,江西农业银行金融超市在刚开业的时候,红火了几天便冷清了下来,而红火也是因为前来咨询的人很多。人们喜欢超市是因为这里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但是很多消费者反映金融超市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便利。比如金融超市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它所提供的住房开发商以及住房户型都很少,没有选择余地,买房时还是要自己联系和选择住房,这样金融超市就没有尽可能地为用户提供便利。金融超市还没有突破传统消费信贷的“瓶颈”——信用问题。比如金融超市发放一笔消费贷款一般需要5天,但有3天以上的时间是用在对贷款人还贷能力的调查上,信用问题影响了金融超市的方便快捷,加之金融超市网点也比较少,这些都导致金融超市受到冷落。
3.3内部管理不到位
现在所用的硬件都不具备自动统计功能,大多数金融超市仅仅依靠会计生成的《催收通知书》进行被动催收,对不良贷款未能做到“按户统计,建立档案,定期分析”,不能及时、连续、动态、系统地反映不良贷款的期数和金额,而且也没有根据金融超市这一相对独特的经营模式建立相关的监管细则,仅从业务上根据产品规章来硬性控制,这存在一个管理间接化的问题,使得金融超市如同临时性组织一般松散,不利于进一步的规范发展。
4、完善我国金融超市的措施
4.1加强宣传与营销, 提高社会知名度
在宣传金融超市时,不仅要从力度方面考虑,还要从广度方面考虑。首先要加大对宣传费用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运用强大的广告优势,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争取更多消费者的关注。其次是在宣传方式上,除了传统的广告、报纸、报刊等舆论以及非舆论宣传外商业银行,还要尽可能利用一切行之有效、形式各异的其他合法宣传方式,让消费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充分了解到金融超市的实用商品、特色商品和最新商品。最后,还要重视宣传的效果,它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因为只有对效果进行分析,才可以作出判断,对已宣传的和未宣传的商品进行定位,使宣传有针对性、目的性,让广大的消费者通过宣传认识和了解金融超市,提高社会知名度。
4.2加快发展中间业务
务金融超市可以以代收代付业务功能和产品为依托,充分发挥其网点、网络的整体优势,延伸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比如可以在发展传统的和代保管业务的基础上,开办证券、股票资金帐户资金自动划转的服务。还可以开设电话银行、自助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等业务,为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保管箱等业务,同时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努力提高市场分额。另外,随着人民认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个人理财的重要性,理财业务将会有很多的潜在消费者。金融超市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爱好等情况,为客户分析和规划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状况,推出个性化较强的理财方案和理财建议。还可以为个人优质客户提供整体服务和附加服务。这些都是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的业务,人们对它的兴趣较大,如果可以满足不同人的金融需求,金融超市必将给人们留下很好的印象,其他的业务就会跟着被带动起来。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在开办这些中间业务的时候要尽量减少业务办理环节,让客户真正感到方便论文提纲格式。
4.3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构建金融超市的技术基础
金融超市是以现代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如何加快技术创新,将先进的电子网络技术应用到银行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得出,商业银行应着重从两方面进行技术创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系统是建立在帐户管理基础上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通常是分割成不同的业务系统,分别记录客户的帐户,无法作到对照检索,银行根本不能掌握一个客户的全貌,比如有多少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等,不能有效了解客户的金融需求。这样的业务技术系统,当然无法适应金融超市式的经营。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加紧银行技术应用系统的创新改造,尽快引入数据库系统软件和数据挖掘工具,把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资料储存、组合、汇集到一个数据库中,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汇总分析客户的资金运用规律,追踪和稳定具有获利潜力的黄金客户群。只有当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贷款、收入、用款趋向等商业银行,即对客户财务状况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为客户提供最佳融资渠道和投资建议,提供深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真正建立起金融超市。
4.4完善监管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
金融超市提供的是以债券、信托资金、资产管理、信贷咨询、投资组合、理财等服务功能为主体的个人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创新速度最快、业务更新最频繁的领域,这就为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想金融超市快速有序地发展,就必须合理、有效地进行监管。
应从监管人员入手,组成一批业务技术熟练,精通先进科学知识,适应金融信息化、电子化发展的全能型队伍;在监管方法上,应把银行的外部监管与自身的内部监管相结合,学习吸收外资金融超市在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创新监管方法,加强内部控制,避免违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构建金融超市、进行综合经营,面临着严格的法律限制,为了改变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小,经营品种单一的局面,使我国商业银行能与外国金融机构保持平等的竞争地位,应逐步取消现行的利率管制,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放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打破业务分工,推行业务交叉与竞争商业银行,强化商业银行的综合性功能,使国内商业银行在真正的市场环境中磨练,拓展业务经营空间,提高竞争力。最后,在监管机制上,应改变现有的多头垂直监管为横向监管模式,加强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在监管过程中,相互磋商,相互索取金融检查与调查材料及各自拥有的资料统计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实现信息的充分交流,必要的时侯,还可以在金融检查时,实行一定的人员交叉,提高综合监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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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迅速爆发,席卷全球,世界各国普遍遭殃。美国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以及自身的管理和制度等存在的问题,使美国银行业在本次危机中深陷泥潭。2008年全年共有25家商业银行和吸储机构被关闭,其中包括美国最大储蓄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截至2008年第四季度末,共有252家被列入“问题银行”名单,而2009年年初以来,又有14家商业银行和吸储机构被关闭,并且这个数字还将继续扩大。美国商业银行的净利润在2008年为24341亿美元,比2007年下降了73289亿美元,盈利状况明显恶化。在2007-2008年由于受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银行业贷款损失和资产负债表中计提的贷款准备金不断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在2008年全年达到151235亿美元,占了整个净营业收入的50.2%,美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金融危机给了美国银行业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对美国大银行的冲击较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美国银行业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也未能幸免,中国银行等四大行持有的美国国债大幅缩水,欧美地区国家战略投资者纷纷减持中资银行股份,给我国商业银行造成了较大数额直接损失,也阻碍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一、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
房价下跌和利率上升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但次级抵押贷款泡沫迅速膨胀和泡沫破灭之后的全球风险共振提示我们,这场危机背后有着深刻的宏观经济金融背景和微观经营基础。同时也与美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的缺陷紧密相关。
(一)低利率政策刺激银行次级贷款业务盲目扩张
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为刺激经济发展,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将联邦基金利率从6.5%下调至1%。面对如此低的利率金融论文,商业银行都想把充裕的资金贷出去以获取高额利润。次级抵押贷款的高收益率博得了商业银行的青睐,大量商业银行瞄准了这块市场,并展开激烈的竞争,纷纷提出各种优惠政策,争相降低贷款条件,发放大量贷款给那些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下的购房者。商业银行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刻意低估违约风险。同时商业银行又将发放贷款所获得的大量资金投放到房地产市场,致使房价持续高涨,催生了房地产泡沫。商业银行次级抵押贷款业务的盲目扩张为次贷危机的全面爆发埋下了伏笔。
(二)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导致风险扩散
次级抵押贷款的高利润、高回报早已让商业银行忘却了其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银行家们一再降低贷款标准,将眼光锁定那些原本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次级贷款人,促使次级抵押贷款数量激增。次级抵押贷款最终导致了房地产泡沫的破灭,然而金融衍生产品却将泡沫破灭的影响迅速放大,扩散到全球范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CDs)、抵押担保证券(MBS)、债务抵押证券(CDO)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使银行可以不用将抵押贷款记录在自己的账面上,而是将其卖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将其包装,加上信用评级机构的“帮助”,将其以优质证券形式出售给全球范围内的对冲基金、共同基金、退休基金等投资者,转移风险。由于这些衍生产品具有高杠杆效应,对冲基金只需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从事交易,基金公司亏损后,银行也受到牵连,而且损失成倍扩大,因此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美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崩溃,扩散到全球范围内各个经济体。
二、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美国金融危机的大火熊熊燃烧,波及世界经济,我国经济也未能幸免。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我国银行业的外汇资产业务和我国银行业股权结构的影响,进而影响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程度;以及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经济衰退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宏观经济发展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潜在风险程度。具体来说,主要的影响如下:
(一)债券价格下跌导致资产减值损失
美国次贷危机的暴发与蔓延使与次贷相关的证券价格剧烈波动,市值大幅缩水,有些证券甚至面临信用危机,而有些证券则因为发行机构的倒闭而一文不值。尽管我国银行对于海外投资的风险非常谨慎,但在此次危机中还是受到不小的损失。据统计,截至2008年上半年,上市中资银行持有约240亿美元与“两房”相关的债券,在亚洲金融机构中居于首位。其中,中国银行持有172.86亿美元,工商银行持有27.16亿美元,建设银行持有32亿美元,招商银行持有2.55亿美元,民生银行持有2.27亿美元。根据《证券市场周刊》测算,我国六家商业银行中中行亏损额最大,约为38.5亿元。建行、工行、交行、招行及中信银行依次亏损5.76亿元、1.20亿元、2.52亿元、1.03亿元、0.19亿元。
(二)战略投资者抛售中资银行股份
次贷危机的暴发与蔓延使中资银行原有的战略投资者资金缺口加大,不得不以收缩其国外投资以解燃眉之急,这使引入欧美战略投资者的中资上市银行的股权在市场上遭受抛售风潮。美国金融危机暴发以来,中资银行已经遭受了两波抛售风潮。最先是瑞银在2008年底将其所持有的中国银行33.78亿H股抛售,随后是2009年1月7日,美国银行以股份配售方式售出56.2亿股建行H股;紧随其后,李嘉诚基金会通过美林证券配售中行20亿股。2009年1月13日,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抛售所持的全部中国银行108亿股,彻底结束了3年的战略投资。
(三)实体经济受损导致资产质量下降
美国金融危机向欧美国家实体经济的渗透引发欧美国家实体经济衰退,从而影响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银行的信贷质量。数据显示2008年11月至2009年1季度,我国对美出口已连续5个月出现负增长。海关统计数据还显示我国对欧盟和日本等地的出口也呈下降趋势。从2008年初到现在,我国的外贸企业越来越举步维艰,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公布的,2008年广东省1-9月企业关闭总数为7148家。而不良贷款的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中损失类贷款数额逐季增加金融论文,占总贷款比率也逐季增长。
三、加强我国商业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外国发达的商业银行经营体系,我国的商业银行还远远不足。鉴于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可以看到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贷款质量。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才刚刚起步,由于缺乏信用风险预警和评估的有力工具,商业银行不能从源头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信用风险居高不下,严重困扰整个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最大风险,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和企业风险。由于我国风险评级机制的严重缺乏,导致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对象信用调查成本高、难度大,造成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同时,又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对象集中在大型企业,且数额巨大,如果大型企业一旦倒闭,银行贷款收不回来,就会受到巨大的打击,使我国商业银行面较高的企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价飙升,住房贷款占了银行贷款的很大比例,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这部分贷款的风险也会随之加大,很不稳定。银监会相关调查显示,国内部分省市的房贷不良率连续3年呈现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假房贷”、“假按揭”案件层出不穷。单一的收紧信贷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注意提高个人房贷资产质量,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监管,尤其注重评估市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才是防止风险贷款产生、维护信贷市场长期稳定发展,从而避免由此引发楼市和金融市场危机的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客户信用审查机制,积极开展对借款人借贷历史、还款记录、违约记录等信用情况的调查,客观评价其信用等级,严格控制贷款质量,审慎发放贷款。
2,加大金融创新产品管理力度,完善金融创新监管体制。尽管金融创新大大提高了效率,为银行创造了新的利润来源,也为银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极端的金融证券化和过度的金融创新导致各种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无节制地泛滥,最终成为引发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金融创新具有高杠杆性、高风险性和转移风险的作用,客观上导致市场整体风险的扩大,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并且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虽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金融衍生产品种类很少,且我国实行了较为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准入机制,但是金融衍生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且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吸取教训,将风险管理覆盖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尤其是要重视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销售和运行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把金融创新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在新产品,新业务推出之前,要确保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控措施先行到位。此外,在兼顾风险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应突出重点,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进行重点评估并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在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调整金融监管结构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预警金融论文,增加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3,高度关注外币风险,审慎开展海外业务。新型金融危机传导的渠道之一就是持有高风险的外币债券。本次危机中,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持有为数不少的美国次级按揭债券和相关资产,蒙受了不小损失。因此,今后国内商业银行在投资外币债券时,要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和稳健的投资策略。在当前的形势下,不仅要择机从高风险债券中减退,防范和化解存量债券投资风险,还要严把投向关,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发行主体信用评级高于投资级别的债券,严格控制新增外币债券投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要完善外币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外币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计提外币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另外,此次金融危机中,我国因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而遭受的损失为数不少。比如,受危机影响,中司对黑石、摩根士丹利与JC弗劳尔斯等的投资损失惨重。虽然目前的危机环境有利于国内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和扩张,但盲目并购欧美金融机构资产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必须对并购的潜在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对银行而言,一方面要谨慎开展自身的海外并购活动,在推进海外并购时,要对被并购方的资产质量、现金流、商业模式、企业文化等进行全面评估,还要充分考虑东道国政府的反应,另一方面要谨慎评估客户进行海外并购带来的风险,防止海外并购活动增大企业的信用风险,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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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条件的完善与发展
4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5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6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及其对策研究
7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8 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限制性因素及应付措施
9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10 人民币国际化的潜在危险分析
11 人民币升值后提高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举措
12 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障碍与对策分析
13 人民币贬值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4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15 浅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6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17 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支行发展研究
18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创新
19 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村小额贷款发展
20 人民币国际化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的研究
21 浅析外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22 从日元国际化看人民币国际化
23 欧洲负利率及其经济影响
24 我国汽车金融现状问题及对策
25 ××省农村支付环境现状及政策建议
26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探究
27 美联储量化宽松对石油价格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28 ××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29 民营银行的发展及问题分析
30 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问题分析
31 中国外汇储备问题研究与对策
32 地方债务风险与银行信贷的关系
33 ××省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研究
34 信用卡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
35 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调研
36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对策分析
37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发展障碍及对策
38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9 我国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40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41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难点及对策探究
42 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
43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对策
44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控制研究
45 我国外汇储备的成本与收益及管理建议
46 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7 基于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
48 当前我国P2P网贷内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49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物风险探究
50 中信银行对公信贷贷后风险管理研究
5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52 ××省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53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54 在中国推行以房养老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5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管理分析
56 ××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研究
57 中小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策略研究
58 P2P平台与小微企业融资合作可持续性的探讨
59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60 我国商业银行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分析
61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及对策分析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含义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
(二)银行保险业务的模式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保险模式;二是合资联盟模式;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模式。
银保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分销模式,即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提供给银行,银行销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模式主要参照以下程序运作:银行作为兼业机构,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业务,简称销售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目前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采用的银保业务模式。
合资联盟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协议契约下,为达到共同占有目标市场、扩大自身规模等目标,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在资本层面融合合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
金融集团化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险公司等方式,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混业经营方式,这一模式是银保合作的高级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银保业务创新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伴随银保产品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潜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
第一,现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趸交或期交分红产品,各公司为抢夺客户提高市场占用率,在销售时常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在产品的收益率上,这使得银行保险产品与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在相同的领域竞争,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时有发生。银保销售人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常出现一些误导现象。例如将保险与定期储蓄产品相比,甚至将保险直接说成“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绍保险产品。如果客户中途兑付或者满期赎回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极易诱发纠纷和投诉。
第三,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银行与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使得金融一体化产物的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保产品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也难免遇到瓶颈和障碍。
以上问题暴露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对于产品和客户的经营能力不强,需要在创新中不断谋求发展,只有很好的解决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问题,才能推动商业银行银保产品较快的发展到具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强大的经营能力的较高级阶段。
(二)银保业务创新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增强综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径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批露,2010年末,农行共与44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024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亿元;2011年,上线农行银保通系统的保险公司达32家,农行实现新单保费928.62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2.16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与银保通系统上线的38家保险公司合作,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900.3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8.32亿元。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12年与2013年农行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分别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险收入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利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保险业务收入却呈现持续下降,这充分反映了传统银保业务对农行利润的贡献度在显著下降。
来自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四大行第一。这说明但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以及银监会90号文严格监管银保业务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银保业务产品——保险业务同时受到了冲击,此项业务收入在不断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新的银保产品来拓宽银保合作渠道,以实现提高银保业务收入的终极目的。
(三)银保业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外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我国金融市场已逐步加快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为了应对开放的金融市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优势地位,必须加强我国银保业务创新力度,增强银保业务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模式设想
(一)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建设新型银保合作模式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界的共识,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者也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很年轻,从它诞生以来还没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尤其是在现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主动调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从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合资联盟模式与金融集团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入发展,实现共赢。
也正是因为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才带来了法国等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银行保险受监管政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够深入、银保产品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将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现有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采取合资联盟模式和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
(二)细分市场开发创新,研究设计多元化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首先就是产品的创新。目前结构单一、同质性高的银保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更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细分银保市场,开发创新出多元化、满足各个客户阶层的银保产品。
银保产品的创新应由商业银行基于产品设计所契合的精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开发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保产品的吸引力。特别要加大银保混合产品和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理财需求。商业银行要将存款计划、投资产品等因素融合于产品开发中,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结合银行的信贷业务为贷款客户开发出配套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与保险的充分融合,丰富银保产品的种类和适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开发推出的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成果。
(三)利用IT网络技术,提高银保产品运营效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建立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IT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保证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规划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联网,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作业效率,为银保产品的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
借助信息技术成果,建设网上业务平台。开发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快捷服务,让客户借助电脑或IPAD、手机等移动终端就能实现银保产品交易。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同的客户群体便捷的实现各自的产品需求,完成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充分提高银保产品的营运效率。
四、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中风险防范
(一)构建完善的银行保险监管体制,充分防范化解风险与欧洲主要国家的银保混业经营监管相比,我国的保险业与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自2009年开始,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政策有所松动。2009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可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同年4月,保监会批准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随后它们被报至国务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国有银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险公司的格局已经形成。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监管政策,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化合作模式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并将紧随银行保险业务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二)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实现合规合法经营在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化合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经营中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同时在业务开展中要更加注重经营的合规合法性,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在依法开展,杜绝出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充分研究监管部门在银保合作方面的政策导向,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管理,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对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分析,借以反映整个银行系统理财产品的供给状况,局部诠释了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符合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并指出了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状况及其应对建议。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供给状况
一、全国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供给现状
2009年5月以后,中国银监会就银行理财产品的报告模式,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颁布多项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银行理财产品进一步发展的主体资格问题。自此,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呈快速发展阶段。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在发行主体上,5家大型商业银行及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发行占比大致相当,接近30%,而城市商业银行加大了理财产品发行力度,发行占比接近28%。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作为全国仅有的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既有本币理财产品,也有外币理财产品,主要特点有:
1、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在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既含有保本型产品,也具有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契合了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
2、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图2为2014年1月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机构排名,从中可以看出,城商行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市场上已经占据重要位置,从图2可以看出尤其南京银行长期占据理财产品市场机构排名前五位,凭借资金业务优势,打造“零亏损”“金梅花”理财,开发了“信易贷”、“房易贷”、“购易贷”和“诚易贷”等消费信贷产品以及经营性个人贷款产品“商易贷”,对于其他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投资领域不断扩张,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化。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客户群体也不断扩大,理财产品已成为商业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的主要业务。
3、竞争不断加剧,理财价格战开启。银行理财业务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的竞争。尤其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表现出强大的潜力及影响。对此,银行业不得不争相发行高收益产品吸引和留住投资者,“价格战”在所难免。
二、理财产品规模扩张背后的风险分析
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理财产品的供给状况归根到底取决于理财市场的需求状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随之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理财产生了兴趣。通货膨胀加大,实际利率为负,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锁定在资本市场和实物资产。另一方面,人们的理财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过去只是注重节俭和储蓄,现在也投身于股市,在投资理财方面日趋成熟。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在迅速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对理财业务的定性易引发银行“利己”套利。理财业务的本质,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托关系。投资者把自己的财产管理权与运营权不断地转移给银行,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来管理和处理这些财产。而委托关系的两个基本特征“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驶权”与“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理财业务都不具备。只要理财产品的信托法律关系得不到承认,银行理财业务就可能“为自己”,而非“全心全意为客户”。
第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在误导。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并没有非常关注风险,通常是把购买理财产品等同于购买银行存款产品一样看待。但事实是,一旦政策,市场发生变化,理财产品将会面临很大风险。目前在售的保本理财产品,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所募集的资金实际上属于银行的负债,其资金的使用属于银行的资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风险。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被当作流动性管理的工具。有些商业银行把理财产品到期时间设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如图1所示,宁波银行汇通理财2014年惠添利2167号理财产品将到期时间设定在季末这一关键时点,把客户的理财到期资金直接记录为当期存款,以便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高估其存款基数,这种做法长期下去,不利于理财业务的继续发展。
第四,第三方托管人制度缺失易造成“暗箱操作”。目前,理财资金并未强制要求由托管行为独立的第三方,而大多数商业银行本身就可以做托管行,于是便“自觉”地充当起了本行理财产品的托管行。商业银行把募集,运作,清算三种权力加于一身,第三方将无法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和审查,托管人对于保障投资者的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等方面的功能将无法实现。
第五,监管重心过度前置导致市场道德风险增加。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除了专门对机构客户与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应分别在销售前十天和销售后五天内向所属监管部门报告。理财产品报告制度虽然能让监管部门提前了解产品的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部门审查和判断风险的责任,如果理财产品出现违规,商业银行可能会以“已事先对监管部门报告”为由,这样监管部门就会卷入商业银行及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另外,银行理财业务在大多数银行业务中定位并不清晰,除工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成立专门资产管理部门外,大多数银行的相关业务还分散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等各类条线。
三、理财产品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根据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这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状况分析,可以得出:个人理财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研发收益率较高,风险水平适中的理财产品,或着以结构性理财产品为主,从根本上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要不断关注理财业务资金流动的信息,集中起来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协调好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资金统一调度。同时,把握理财产品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措施及时规避。这样才能为未来银行“养家糊口”开辟出一条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实现银行局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实现银行和个人双赢的局面。(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数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潘颖.光大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析.吉林大学硕士生论文.
[2] 赵丛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研究.山东大学硕士生论文.
[3] 郑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
[4] 孙从梅.城市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结构与展业策略――基于银行理财产品数据的实证分析.金融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