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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晓蒲 张斌 单位: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这些举措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没有根本的解决问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营的无力,医疗保险基金不能用在实处,都造成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医保基金到底要怎样运营,怎样分配,从而提高其安全性和效率,才能真正发挥医疗保障的作用,才能为更多的人提供保障,至今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分担大医院的患者流从一方面来讲,社区医院无论从设备、人才引进还是管理体制来说都存在一定问题;另一方面讲,这正说明了政府对社区医院的投入不足、重视不够,就体现不出社区医院建设的初衷——便民、惠民、利民,从而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社区医院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中的健康促进作用。
适当提高最高赔付标准,涵盖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特点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坐享其成,社区小医院门庭冷落、为生存而担忧。在今天全民医保的大背景下,国家应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为城镇居民提供机构完善、方便快捷、经济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目前,保定市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3家,基本建立起“15分钟卫生服务圈”,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已达98%以上。可以说,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从体系构建、政策制定和服务内容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1、从体系构建上看,应不断探索全科医生、护理人员的培训模式满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才需求。还应加大对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和设施的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2、在政策制定上,要实施高效灵活的首诊制度,放宽准入制度。同时首诊医院必须明确责任,包括住院、转院、报销等各个环节,保证医疗保险过程的合理和完整。3、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上,应包括健康保险。同时需要配套建立和完善上述人群的社区健康档案,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始材料,并定期通知建立健康档案的人员定期复查和定期体检等。在这方面,保定市正在探索。
加强立法,依法管理从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对医疗保障立法的特点来看,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应该从以下几点出发:1、保障覆盖人群的普遍性。也就是说要从法律上把全体国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内。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国家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医疗救助的范围和程度,并在医疗保障缴费中结合定性定量的方法,明确规定补助范围。2、把强制参保作为医疗保障法律的重要原则。只有强制规定人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障,才能使医疗保障真正实现在不同利益人群中的公平分配,更好地分担风险。3、立法的大方向应该和我国的医疗保障模式相匹配。虽然我国当前医疗保障还仅仅是低水平的保障,但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借鉴采用保险型和福利型两种模式国家立法的经验。4、立法必须和其它社会保障项目相衔接。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信息系统建立这样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完整的能够记录所有参保居民的就医程序,利用对药品的全国统一定价来规范和监督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者的行为,同时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费用进行实时测算,为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营提供数据信息,这个系统也可以解决异地参保居民的就医问题,实现较大区域内的统筹管理。另外,建立这个信息系统也可以简化报销程序。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另一个优点就是可以对城镇居民的健康起到促进作用。这个系统中一定要包括对居民进行的定期健康体检,至少要对特殊年龄阶段的居民进行定期健康体检,这样不仅可以完成对疾病的治疗,而且还可以预防和控制疾病,从而促进疾病康复。建立健全我国城镇居民医疗救助体系1、建立健全灵活透明的医疗救助体制。社区要建立全民健康水平和经济水平档案,落实困难家庭的就医问题。在申请和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程序上,坚持公开、透明、简洁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实实在在的帮助确实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建立健全完整统一的社区个人信息系统。2、重视小病救助和健康保健检查。对于贫困家庭(“三无”人员、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的贫困家庭、军烈属等)进行小病、小额救助,防患未然,对于常见病和几种人群易发的同种疾病,进行大范围健康检查和筛选,并在贫困地区进行定期的义诊,由医疗救助机构提供相应的检查费用,从而对城镇居民健康负责。3、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对于医疗资金有限的问题,除必要的公众缴费和政府补贴外,有必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4、发展慈善事业,提高全民慈善意识。慈善事业是一个公益性事业,政府需要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城镇居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作用,对慈善机构进行扶持和监管。政府还应建立健全义工服务制度,对城镇居民中的特殊群体提供医疗救助的义工服务。
参保意愿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检验大学生是否参保的客观影响因素的统计显著性,现采用二元概率分析,利用Logit模型,对803名大学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模型中用到的解释变量主要包括4项,即性别(L1)、所在年级(L2)、家庭住所(L3)和健康状况(L4)。因大学生年龄段比较集中,这里不再对年龄分段做变量分析,以上变量均采用在两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的定性数据形式。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将赋值后的数据进行模型化处理,可得结论:若显著水平为0.05,L2的P值为0.1449,可知变量L2不显著,即学历对是否参保并无显著影响。现剔除L2变量,重新以L1、L3、L4这3项变量计算模型,结果得出:L1的P值为0.0000、L3的P值为0.0000、L4的P值为0.0491,检验全部通过。可见,L1、L3、L4对P值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中L1的影响大于L3,而L4为反向影响,即性别和家庭所在地是参保的积极影响因素,健康状况与是否参保呈负相关,具有消极影响因素。
2结果
2.1问题现状
2.1.1城乡医保制度的认识及了解度
调查数据显示,在获得健康信息的渠道中,大学生通过网络获得的有75.8%;通过新闻广告认识的有43.2%;通过医疗书籍获得的有42.5%;通过选修课获知的有18.4%;通过讲座和报告的有17.7%;其他方式有8.3%。在参保的群体中,认为非常了解城乡医保制度的学生只占5.4%;知道一些但不全面的占71.1%;完全不了解的占23.5%。由上述信息传播的交叉数据中可以得出,大学生获得健康信息的最主要渠道是网络,参加了城乡医保的学生占80.8%;没有参加占19.2%,其中有64.1%的学生已经参加其他种类医疗保险,有27.6%的不了解该项政策内容、不知如何参加。显然网络及其他有效途径的宣传并没有被相关部门重视,部分学生对现行的医保制度还是一知半解,这离我国基本医保100%参保率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
2.1.2城乡医保制度的效果及认可度
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认为参加城乡医保能缓解家庭的经济负担的占45.1%;认为没有作用的占24.8%;不清楚的占30.0%,大学生对城乡医保就制度层面分析,能够起到减轻经济负担的作用。另外,认为推行大学生城乡医保非常有必要的学生占59.3%;认为无所谓、有没有都行的学生占27.6%;还有13.1%的学生说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有近6成的学生认为推行城乡医保非常有必要,说明大学生极力推行并相对比较认可城乡医保制度。结合实地调研的情况,大学生对城乡医保制度制定与运行两方面的认可是相互矛盾的,被调查的学生普遍反映因为不太了解现行的医保制度,所以无法做出确切的判断和选择,虽然已参保,但对实施中运行效果的认可度相对并不高。
2.1.3城乡医保制度的使用及满意度
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医疗费用全部自负的占54.4%;部分报销的占42.5%;全部报销的只占2.9%,有超过半数的学生医疗费用选择全部自负。由于医保报销的使用率不高,造成大学生对现行制度运行的评价不是很满意。医保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报销的比例,认为报销比例很高的占4.5%,比较高的占10.2%,合计14.7%;认为报销比例中等的占37.4%;认为报销比例比较低的占8.8%,很低的占5.6%,认为报销比例低的合计为14.4%;与认为报销比例高的基本相当,不清楚的占33.5%。由此可看出,大学生认为医保报销比例并不算高,对制度实效性的满意度相对较低。
2.1.4办理城乡医保报销的情况及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首先在本地医保报销的难易程度,认为很方便的占6.2%,认为方便的占19.9%,认为一般的占23.8%,认为比较方便的占10.3%,认为很不方便的占16.9%,没办理过、不清楚的占22.8%,认为方便程度一般及以上的占60.3%;其次在异地产生医保报销,认为办理手续很方便的占3.6%,认为方便的占12.8%,认为一般的占19.1%,认为比较方便的占3.5%,认为很不方便的占14.2%,没办理过、不清楚的占46.8%,认为方便程度一般及以上的占39%。由此可以看出,本地办理报销有6成的学生认为比较方便,而在异地办理报销手续,有4成的学生认为比较方便。总体来说,办理医保手续繁琐,异地办理比本地更加不便。
2.2原因探讨
2.2.1学生参保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虽然有超过半数的学生医疗费是全部自负,但那仅仅是医疗费发生较少的情况。对于部分家庭一二百元目前已经不能产生负担,城乡医保的初衷原本也是通过全市的统筹,当遇到大病时能起到救助的作用,如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一档参保学生每人每学年限报10万元;二档参保学生每人每学年限报12万元,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能够大大的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大学生是一个年轻的群体,身体正处于比较健康和免疫力较高的状态,近些年来,由于学习、就业及生活等各种压力的多重影响,身体素质开始下滑,很多疾病开始趋于年轻化,肥胖病及心理疾病等方面的医保需求在增长,亚健康问题日益突出,疾病风险正随着现代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改变而改变,大学生健康状况不容忽视,这就彰显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2.2.2多渠道全方位来获得健康信息
由于大学生医保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有其特殊性,大学生又具有聚集、文化水平高等特点,在宣传上,让每一个学生都了解,并不是难事。然而,部分大学生反映由于不太了解现行的大学生医保制度,无法做出确切的判断和选择,所以政府、学校及相关部门在组织、宣传城乡医保方面还有更细致的工作要做。目前网络比较发达,大学生又是新生代,对于信息的获取网络获得是很正常的,相对于新闻广告和医疗书籍等,学校传统的选修课、讲座和报告等形式却排在了后面。因此,推行多渠道全方位来宣传医保政策,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认知度,使其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医保经办流程及各种业务办理,有助于实现大学生基本医保100%参保率的目标,进而推动重庆市医保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2.2.3城乡医保报销的效用与水平不高
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1年内医疗费在100元以下的占38.0%。然而,现行制度中医保报销的起付线是100元,直接导致这部分学生只能全部支付,不能享受医保报销的优惠。1年内的医疗费在100~200元之间的占24.7%,即使超过了医保报销的起付点,由于办理报销并不方便甚至不知道怎么办理,况且没有高出多少,这部分学生就放弃报销。所以基于该问题,推高了大部分学生在发生医疗费用时选择全部自负。据统计,认为缴保费水平很高的占4.9%,认为比较高的占24.3%,认为水平一般的占57.9%,只有5.0%的认为比较低或很低,还有8.0%的认为不太清楚。大学生不是创收而是消费的群体,缴保费用基本是需要由家庭来支付,在社会上这缴费水平看似很低,对于学生来说,就显得有点偏高。
2.2.4城乡医保报销的比例不高且繁琐
因为“报销金额=(单次医药费-自付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中自负费用占的比重较大,由于医院开药时并不是只选择医疗报销栏目内的药品,所以有时尽管看病花费大量资金,体现在报销金额上却很低,造成部分大学生认为报销比例不高。调查数据显示了大学生对医疗费用报销程序的评价不高,办理手续复杂繁琐,这主要是因为办理时需要出具相关的票据和证明诸多,基本的手续应具有身份证、医保卡、医药费用收据、处方等,特别是在外地就医者,需要的票据和证明更多更麻烦,如出院证明、医院级别证明、外地就医相关手续及外地就医申报登记等。由此可见,医保报销手续相对麻烦,尤其外地就医时更加不方便,大学生在办理相关的全部手续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难度较大,因此给学生造成选择困惑。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通过调查问卷和计量分析,可以得出:第一,基本的客观情况中,性别和家庭所在地是参保意愿的积极影响因素,健康状况是参保意愿的消极因素,学历对参保意愿并无显著影响;第二,参加城乡医保的大学生比例并不低,但离我国基本医保的100%参保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而且女生参保比例多于男生,城镇户口的参保比例高于农村;第三,办理医保报销时,还不是很方便,而且异地办理补偿手续比本地办理更加麻烦;第四,大学生对城乡医保的了解度并不高,有超过两成的学生完全不了解重庆市大学生城乡医保制度;第五,大学生对城乡医保有很多的期待,如提供优质的服务、包含更多疾病种类、政策改进方向、补偿比例等方面。
3.2建议
3.2.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参保意识
有针性地对大学生群体进行医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基本医疗保险意识,做好城乡医保相关的政策宣传工作和政策咨询工作。如以网络宣传为主,同时开设城乡医保的知讲座、选修课、创办宣传栏等,让每一个大学生都能认识到风险的不确定性,有效地调动大学生参保的积极性,使大学生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带来的好处,通过医保平台真实体验到参保的重大意义。在新学年之际有必要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医保办理、续保缴费相关方面工作,让大学生了解城乡医保政策的特点:如政府补贴、缴费较少、待遇较高等,正确引导并加强大学生的参保意识,使大学生认识到医保制度对保障学生的利益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大学生城乡医保工作运行的长效机制[7]。
3.2.2改进补偿程序与水平,增强吸引力
城乡医保补偿程序繁复,导致了报销难度加大,无疑成为大学生参保的一大障碍[8]。加强制度创新,简化报销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兼顾成本控制,形成信息化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城乡医保对大学生的健康保障作用。首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有针对性地制定关于寒暑假期间大学生就医和跨地区就医管理办法:如外地就医的大学生在办理报销补偿时,所需的医院级别证明、转区外就医手续或区外就医申报登记可由学校相关部门代办,缓解大学生医疗报销难度;其次,由于大学生极少患病住院,因此要提高门诊补偿额度,适当降低住院和门诊报销的起付线,提高封顶线,降低自负比例。全面推行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需求,提高补偿水平,使大学生具有更高的参保积极性,增强医保的吸引力。
3.2.3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推行强制参保
城乡医保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从理论上说应该具有强制性[9]。虽然无收入来源的大学生基本上是靠家庭供给,大学生又作为特殊的群体正是身体健壮的黄金时段,直接导致参保意识不高,全面推行强制参保无疑具有一定难度,但是针对大学生群体,只有缴纳了基本医保费用,才能更好的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当患病时切实减轻国家、学校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使大学生真正体会政策实施的优越性。国外大学生医保制度几乎都采取强制参保原则,如德国、新加坡、英国、日本等,这些国家要求大学生必须参加医疗或相关保险才能注册入学[10]。据以往研究表明,实行强制参保原则,能更好地规避医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现象、保证大学生全部参保同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城乡医保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和互助共济的功能。
3.2.4政府主导,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覆盖对象是农民。
一、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缴费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医疗保险待遇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二、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三、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四、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发展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流动于不同城市间,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第四种模式是,建立一种全面统筹的,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险模式相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模式的有机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统筹城乡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指明了方向。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应该选择能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转化中实现三大系统间关系互动和演化均衡。根据分析得出,这种模式应该是第四种模式,即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障模式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这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它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侯文若.社会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版.
(一)苏州一体化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障碍
在近几年的发展之中,苏州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走上正轨愈发完善,苏州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并且建立了独特的优势,但是在苏州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中,解决了一些老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等待解决与完善。首先就是政府的公共政策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着一下几个方面:
1.政策缺乏发展的可持续性和指导性虽然苏州政府已经指定了许多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度,但是这些政策制度缺乏可持续性。比如,伴随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养老金能否及时跟上收入提高的速度,农村养老保险金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农村养老保险是否能和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等等。缺乏政策指导还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不了解政策,不清楚自己应不应该参保,能够得到怎样的保障。
2.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有助于政策的更好执行,也有助于完善保障体系。但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除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意外,尚未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并且,目前苏州的制度设计并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所以制度的推行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历史原因,旧思想根深蒂固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相对于农村,城镇有着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农村养老保险相当不完善,保险制度多样化,保障水平多层次,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贫困地区还没有得到实施农村养老保险,由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一个全国性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导致了其脱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阻碍一体化推行的进程。
(二)苏州一体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运行障碍
在苏州一体化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行过程中,各种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
1.保障水平偏低“广覆盖、低门槛、低标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基本原则是苏州政府所遵循的。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均月发放额在100一130元之间,和苏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00元还有一定的差距。和城市相比,苏州城市养老金发放额平均在1000多元而农村养老金才100多元。苏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筹资缴费工资基数上参照城镇标准的50%,但养老金的待遇不到城镇的20%,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2.基金管理不规范,保值增值难为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持续不断发展,以及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显得极为重要。基金管理的问题不仅农村存在,城镇同样也显得紧迫。目前苏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作为预算外资金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这种方法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发放情况是否属实,财政和银行部门就难以把握。
3.管理技术目前,苏州存在着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由于农民工工作场所和收入都不稳定,必须建立一套适合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体制,来适应人口的流动性。但是苏州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养老保险账户,苏州各地没有实现社保机构的网络资源共享,不能做到养老保险的转移,这些都给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带来一定的影响和麻烦,同时也阻碍了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实现。
二、完善苏州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改革的对策
针对于苏州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改革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应加快制定有利于苏州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对策,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苏州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愈加完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在城乡一体化的指导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目前苏州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筹资主要是靠农民交纳保费、各类企业扶持、政府补贴的形式实现,但是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收入逐步提高才是养老保险发展的长久之策。所以,苏州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推行惠农政策。
2.提高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是政府应当承担的基本责任,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支出项目。苏州经济近些年来的飞速发展中,农村与城市的发展相较不成比例,农村发展相对滞后,与城市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差距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提高重视,提高养老保险金水平以及抵御风险能力,保证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加强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基金监管体系。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得到规范的监督管理,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确实用之安全得当,稳定保值增值。苏州市政府应设立专门专业的基金监管机构,设立由缴费人、受益人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共同组成的非官方监督机构相结合的政府、社会、事业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全面监督的养老保险监督机构,保障基金安全。
4.拓展基金筹集方式,建立市场化基金运营模式苏州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由个人筹资、集体缴纳和政府补贴构成的。除了这三种主要方式以外,苏州政府可以推行更多的筹资方式,比如像城镇养老保险一样制定合适的缴费基数和灵活的缴费期限,鼓励提高个人缴费的标准,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等等。在基金的运营方面,如果单纯由政府一手包办,会带来基金运营的低效率,如果加入市场化运作,必然会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随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脱离土地,走出农村,走进城市。当前,我国农民工的总数量达到2亿之多。这些进城农民工,由传统农业部门进入现代工业部门就业的过程中,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中存在的工伤、失业、疾病等各种社会化风险决定了他们亟需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风险的分散。虽然这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分散了农民工的各种社会化风险,对改善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状况起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然而,大量调查显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参保率低、退保现象频频发生,却没有适合农民工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分散各种社会风险。造成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险需求与政府供给之间的矛盾与差距。因此,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它直接关系到这一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他们的成长与前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的研究,从宏观上来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从微观上来看,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本研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进行研究,力图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现存的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这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调查概况
(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现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需求层面主要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对社会保险的了解程度、需要程度,对现行政策的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等方面。供给层面主要包括政府机构、社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用人机构在社会保险供给上所取得的成绩、相关的制度与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形式。研究小组成员对宜昌市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农民工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207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193份。受调查对象中,男性占75.6%,女性占24.4%,年龄在18岁至55岁之间。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居多。受调查对象的学历主要集中在小学及以下,初中两个层次。
(三)调查内容。调查问卷共设计五十个问题,内容分为基本信息方面,如年龄、性别、行业、婚姻、受教育情况等,和社会保险需求方面、供给现状方面。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现状根据社会保险种类分为五个部分:养老社会保险方面,医疗社会保险方面,工伤保险方面,失业保险方面,生育保险方面。从五个险种分别考察农民工对每种保险的了解情况,需要程度,参保现状,政策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等。
三、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状况与影响因素
(一)需求状况。从五种社会保险总体来看,农民工对五种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37.3%的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最重要,32.6%的农民工选择医疗保险更重要,20.2%的农民工表示工伤保险最重要,而选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最重要的农民工分别占4.7%和5.2%。而单独考察每一种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农民工对其需求强烈,有73.8%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需要或者非常需要养老保险,只有11%的受调查者认为不需要养老保险;而且绝大多数受调查者对养老保险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提高现行养老金水平和降低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两个方面。72.5%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多缴纳费用以提高现行养老金水平,28.3%的受调查者明确指出国家需要改进养老保险金水平;34.2%的受调查者认为领取保险金缴费年限太长是参加养老保险最大的障碍,同时30.5%的农民工表示国家需要改进养老金缴费年限。医疗保险方面,农民工对其诉求也非常强烈,78.8%的受调查者认为需要或非常需要医疗保险,仅仅只有2.1%的农民工明确表示不需要医疗保险。而当被问及生病时会采取的措施,有40.9%的农民工选择会立即上正规医院检查、治疗;选择去街头小医院、私人诊所,自己去药店买药,不到万不得已不去医院的比例分别占18.1%、33.7%、7.3%。另外,受调查者对简化报销手续,增加医保范围内药品种类提出了较为强烈的需求,79.9%的受调查者认为需要改进现行医保制度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需求程度就更为强烈,81.9%的农民工都需要或非常需要工伤保险;其次就是对简化工伤保险报销程序的需求较强,占到了60.7%。同时59.0%的受调查者希望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人群,使更多的农民工受益。相对于前三种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的需要程度较低,明确表示需要或非常需要这两种保险的受调查者分别占63.2%,52.3%,认为不需要的占19.2%和20.2%。在失业保险方面,41.4%的受调查者认为失业保险补贴比率低,32.3%的受调查者希望可以提高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度。而在生育保险方面,64.8%的受调查者表示生育保险的产假达到需求,23.4%的农民工希望扩大生育保险就医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20.9%的农民工希望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使更多人受益。
(二)影响因素分析。通过调查和分析,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社会保险的了解情况。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受调查者并不了解社会保险或某种社会保险,甚至存在误解。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7%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养老保险,7.3%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医疗保险,而对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仅有5.7%、4.1%、3.6%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非常了解。相对应的,受调查者中不了解或只了解一点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分别占63.7%、57.5%、58.5%、77.7%、76.7%。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不了解或者误解直接大幅度降低了他们对社保的需求程度,也影响到他们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收入状况。收入是影响农民工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的重要因素。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一般与收入成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收入越高,其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就越强。调查发现,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人群当中,有1.0%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1001-2000元人群当中,有5.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2001-3000元的人群当中,有5.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3001-4000元的人群当中,有1.6%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4001-5000元的人群当中,有3.1%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5001元及以上的人群当中,有0.5%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由于农民工之间收入差距并不是十分明显,因此收入与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我们调查数据当中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在收入相差并不悬殊的情况下,收入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需求的影响并不是特别明显。第三,行业的差异。由于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其职业稳定性和面临的风险不同,也会影响到农民工对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需求程度。建筑业的农民工由于工作强度大、工伤风险高,希望参加工伤保险比例较高,服务业则相反。用人单位的性质对农民工参保率也有很大的影响,一些用人单位会主动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大大提高了社保的参保率。第四,婚姻状况。养老保险方面,已婚农民工的参保率(67.0%)高于未婚农民工(49.3%);医疗保险方面,已婚农民工的参保率(90.4%)也大幅度高于未婚农民工(71.2%);而在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方面婚姻状况对于社会保险需求状况没有显著的影响。第五,工作稳定性。调查数据显示,随着每年更换工作的频率由1次及以下逐渐递增到6次及以上,受调查者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由60.3%逐渐下降到6.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由60.2%逐渐下降到7.5%;工伤保险的参保率由56.4%逐渐下降到12.7%;失业保险的参保率由60.5%逐渐下降到0%;生育保险的参保率由64.9%逐渐下降到0%。明显可见,农民工参保率与更换工作的频率成反比,也就是说工作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农民工对社保的需求状况。
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状况与影响因素
(一)供给状况。中国户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城乡二元户籍制的弊端明显。近年来,社会逐渐形成共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参保率。国务院总理还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确定,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但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现状仍不乐观。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1.8%的受调查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35.8%的受调查者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当被问及是否有过参加社会保险后来又退保的情况时,80.8%的农民工选择了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但有19.2%的农民工明确表示有过退保现象。而在发生退保现象的农民工中,有15%的受调查者退保的原因是收入不能保障持续交纳保险金,19.2%的受调查者担心交了保险金以后不能收回来,39.4%的被调查者是由于换工作或流动时办理起来很麻烦,25%的农民工觉得社会保险起不到什么作用。养老保险方面,参保率为60.7%,参保者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占54.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占45.9%。绝大部分农民工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为100元左右。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则十分可观,高达83.4%,其中64.4%的受调查者参加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0.7%的受调查者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绝大部分农民工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为60元。与养老和医疗保险相比,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均比较低,分别为28.5%、19.7%、19.2%。从调查数据我们看到,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与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政府、社会以及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供给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养老保险方面,当被问及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否合理,29.0%的受调查者认为不合理或非常不合理。另外,25.4%的农民工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不满意。医疗保险方面,17.6%的受调查者认为医疗保险的缴费比率不合理;当被问及参加医疗保险有没有减轻生活负担,15.5%的农民工表示医疗保险费用加重了经济负担,57.0%的农民工表示减轻了经济负担,但是效果不明显。而工伤保险方面,58.5%的农民工认为上班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受工伤后,选择自己出钱医治与和雇主私了的农民工分别占20.2%、23.3%。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更是亟待提高,有70.5%的受调查者在失业期间依靠以前攒的钱,维持一段时间,只有4.0%的受调查者是依靠失业保险生活。
(二)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的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1.政府及社会保险机构方面。第一、法律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督落实不到位。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所以并未履行为农民工办理社保的职责。相关政府机构对此监管不力。第二、社会保险宣传教育不到位。农民工由于本身知识水平有限,无法了解办理的程序,而社保本身宣传的不到位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知识严重缺失。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执行力不够,效率低下,使得本就程序复杂的社保办理变得更加困难,农民工因此而不愿办理。实际上因为本身程序复杂农民工办理的意愿就降低了。
2.用人单位方面。用人单位不负责,不愿分担农民工保险负担,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由于竞争的激烈,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的对自身状况的低要求,试图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来提高价格竞争优势。使得农民工无法获得企业应该给与的社保。
3.农民工个人方面。第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农民工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与社保手续跨地区转移方面的限制使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下降,另一方面农民工社保体系未能实现区域对接、城乡对接,这最终给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办理设置了障碍。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淡化与缺失。由于农民工自身处于弱势状况,对工作的迫切,对待遇的低要求,以及文化程度较低,农民工大部分对是否有保采取了无所谓态度。第三、农民工的非正式就业方式阻碍了农民工及时有效的获得社会保险。
五、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需矛盾及其协调解决
(一)供需矛盾。将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供需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突出地表现在数量上的供不应求和性质上的供需脱节。从需求现状可以看出,农民工对于社会保险总体需求非常强烈,但现实中社会保险覆盖率供给不足导致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覆盖率偏低,也就是供不应求。而从社会保险的供给现状来看,社保的现实供给没有充分满足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导致供给效率降低。如,15.5%的农民工认为医疗保险不仅没有降低他们的生活负担,反而加重了经济负担。这种供需脱节的现象进一步激化了社会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生态社会污水处理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U664.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长期以来,城市生活污水多采用活性污泥法,它是世界各国应用最广的一种生物处理流程,具有处理能力高,出水水质好的优点。该方法主要由曝气池、沉淀池、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放系统组成。废水和回流的活性污泥一起进入曝气池形成混合液。曝气池是一个生物反应器,通过曝气设备充入空气,空气中的氧溶入混合液,产生好氧代谢反应,且使混合液得到足够的搅拌而呈悬浮状态,这样,废水中的有机物、氧气同微生物能充分接触反应。随后混合液进入沉淀池,混合液中的悬浮固体在沉淀池中沉下来和水分离,流出沉淀池的就是净化水。沉淀池中的污泥大部分回流,称为回流污泥,回流污泥的目的是使曝气池内保持一定的悬浮固体浓度,也就是保持一定的微生物浓度。曝气池中的生化反应引起微生物的增殖,增殖的微生物量通常从沉淀池中排除,以维持活性污泥系统的稳定运行,这部分污泥叫剩余污泥。活性污泥除了有氧化和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外,还要有良好的凝聚和沉降性能,以使活性污泥能从混合液中分离出来,得到澄清的出水。
二、由于污水处理是一项侧重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因此在建设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受到资金的限制,使得治理技术与资金问题成为我国水污染治理的“瓶颈”。归纳起来,目前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研究和应用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采用传统的活性污泥法,往往基建费、运行费高,能耗大,管理复杂,易出现污泥膨胀现象;设备不能满足高效低耗的要求;
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不断严格,对污水中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排放要求较高,传统的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多以活性污泥法为主,往往需要将多个厌氧和好氧反应池串联,形成多级反应池,通过增加内循环来达到脱氮除磷的目的,这势必增加基建投资的费用及能耗,并且使运行管理较为复杂;目前城市污水的处理多以集中处理为主,庞大的污水收集系统的投资远远超过污水处理厂本身的投资,因此建设大型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从污水再生回用的角度来说不一定是唯一可取的方案。
三、如何使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朝着低能耗、高效率、少剩余污泥量、最方便的操作管理,以及实现磷回收和处理水回用等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已成为目前水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领域共同关注的问题。这要求污水处理不应仅仅满足单一的水质改善,同时也需要一并考虑污水及所含污染物的资源化和能源化问题,且所采用的技术必须以低能耗和少资源损耗为前提。
生物膜法。在污水生物处理的发展和应用中,活性污泥和生物膜法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生物膜法主要用于从废水中去除溶解性有机污染物,主要特点是微生物附着在介质“滤料”表面,形成生物膜,污水同生物膜接触后,溶解的有机污染物被微生物吸附转化为H2O、CO2、NH3和微生物细胞物质,污水得到净化,所需氧化一般直接来自大气。生物膜法处理系统适用于处理中小规模的城市废水,采用的处理构筑物有高负荷生物滤池和生物转盘,生物滤池在我国南方更为适用。随着新型填料的开发和配套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活性污泥法平行发展起来的生物膜法处理工艺在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由于生物膜法具有处理效率高、耐冲击负荷性能好、产泥量低、占地面积少、便于运行管理等优点,在处理中极具竞争力。
氧化法。氧化法是目前广泛采用并极具发展潜力的城市生活污水预处理方法之一。根据氧化剂的种类及反应器的类型,氧化法可分为化学氧化法、催化氧化法、(催化)湿式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超临界氧化法等。化学氧化法虽然操作简单,但由于其处理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而且由于其运行成本较高,因此,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应用中使用并不很多。为了达到提高处理效果,同时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人们开发了一些其他的氧化技术。光催化氧化法设备简单、运行条件温和、氧化能力强、杀菌作用强、处理彻底,因此,在水的深度处理及对难生物降解的有机废水的处理具有极好的应用前景,目前已成为国内外非常活跃的研究课题,有专家预测,氧化法将成为21世纪废水处理中重要的方法之一。
四、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因素,从广义建筑学的角度看,城市也是环境的组成因子。然而,在当代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环境保护的研究已迫在眉睫,环境学也成为当代社会的最大显学。
在人类最为积聚的城市中,也是环境矛盾最为尖锐的地方。而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指导——城市规划,必须融入环境保护学科的相应研究,因此,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是基于城市规划和环境学这两门交叉学科的新研究方向,是寻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环境的新途径。
论文关键词:全民医疗保障,医疗改革,城乡一体化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备注:社保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特殊人群:指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四)建立多层次的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已成为了现实。构建了“小病治疗免费,中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也由现在的每人每年175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5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00元以上,并着重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及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医疗救助覆盖了困难家庭和个人,免费为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民众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医疗保障安全网。
(五)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
珠海医改最大的亮点在于整合了城镇居民医保与农村医保两大医保体系,消除“二元体制”,实现城乡医保统筹,构建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核心期刊。珠海市新医改把城镇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医疗改革,统一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待遇,获得相同的财政补贴,消除了农村与城镇的差别。全面构建起统筹城乡、公平高效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四、对珠海医保模式的思考
为了巩固和完善珠海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改革的成果,结合医保改革的实施现状,对现行的珠海医保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社区诊所资源的投资力度
对社区诊所的医疗设备、人员引进方面给予补贴与支持,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形成在基层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医疗卫生队伍。通过提高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吸引群众,分担公立医院的资源负担,完善医疗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强疾病的预防与保健工作
民众普遍有“重治轻防”的错误观念,政府在积极推进医疗改革的同时,应更多关注疾病的防控。通过加大对各种疾病预防重要性的宣传,普及疾病防治知识,对本区域内的人口做好疾病防范和监控工作,降低疾病发病率,有效节约医疗资源。
(三)完善医保诚信监督机制
首先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医保观,通过信息化建设对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诚信记录,有效避免参保人的道德风险。其次,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体系建设,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规范定点医院与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通过推行科学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采取多样化、立体化的费用结算医疗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违规行为。再次,通过对公立医院的配套改革,有效减少医院和医生由于利益需求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最后,改革药品流通机制减少药价虚高现象,加强药物监管,减少药品的滥用及提高用药安全性。
珠海在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的同时,借鉴了国内外医疗改革的成功经验,通过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扩大保障面和提高保障待遇,消除城乡差距,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给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效经验。
参考文献: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
[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
[5]刘岚.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与改革方向[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4
[6]珠海市率先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制度.中央卫生部办公厅网站,2009(11).
[7]新华社.珠海市政府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11).
[论文摘要]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和“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民医保”。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研究逐渐升温,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依然是政策研究的关注热点。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全民医保目标的建立及其实现途径;医疗保障的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理论研究现状;各地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研究;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方面。国外关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城乡统筹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以及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最后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相关评述。
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和“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民医保”,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研究逐渐升温,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依然是政策研究的关注热点。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建立及其实现途径方面
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全民医保”已达成了共识,全民医保是实现医药卫生事业社会公益性的钥匙,是医疗体制改革的突破1:3(顾昕,2008);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打破城乡、所有制等界限,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葛延风,贡森,2007);要建立重健康和重持续的绿色医保制度(褚福灵,2008)。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医疗体制改革困境和二元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全民医保的实现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全民医保尚未成功(顾昕,2008)。但对于如何实现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改革方案。通向全民医疗保险的可行之路是一条渐进之路,将会扩大现有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此外,政府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贫困家庭参加公立医疗保险,从而构成一个制度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这一路径已达成了广泛共识并已在逐步推进。强化政府责任,构建与目标体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医药分开,建立并逐步完善筹资与组织管理体制(葛延风,贡森,2007;翟祖唐,2007;唐钧,2007;胡大洋,2008;万筱明,陈燕刚,2008;刘晓晖,2008;李明强,2008)等宏观策略方向也逐步得到了认可,但在具体实现途径上还存在的分歧与争论。如强化政府筹资责任方面,有的专家强调“补需方”,即新增政府财政医疗卫生投入的主要流向是医疗保障体系,政府应该在其中扮演鼓励者和资助者的角色,通过补贴吸引和鼓励广大农民参加医保,同时资助弱势群体(尤其是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顾昕,2008)。但也有的专家从国情出发,认为补供方,由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直接提供基本免费的服务是更为现实可行的选择(葛延风,贡森,2007)。这些理论争论和政策建议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参考与启迪。
二、关于医疗保障的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理论研究方面
随着“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保障城乡统筹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如火如荼,从多个角度探讨医疗保障的城乡衔接和统筹发展问题。
1.从二元经济社会角度出发,探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与衔接问题。在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中国医疗保障制度表现为二元医疗保障体系,二元保障制度使其自身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的问题,医疗社会保险服务呈低效率状态,难以体现国民医疗保障权益的公平性(鲍震字,王智广,2007)。打破二元结构势在必行,从而提出了城乡保障制度衔接的目标模式——“从二元到三维”(王国军,2005)。
2.四大板块问的相互整合衔接的研究。在全民医保这个大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专家们各抒己见,提出了不同的统筹整合路径:“一个制度、多种标准”为医保改革的突破15(刘继同,2006);在“托低就高”的途径下实现城乡医疗保障整合管理(周寿祺2007);采取“三支柱”促进城乡医保一体化的实现(孙祁祥,2007);依托“新农合”编织全民医保网;医疗保障制度要分层次(唐钧2008);实现全民医保需要配套改革(吴成,2008);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医疗保障的城乡一体化(顾昕2008)。同时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亦日益受到重视。农民工是一特殊群体,他们多数流动于城市和农村之问,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鉴于两者的保障程度有限,近期不宜作出硬性规定,两者的结合可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程度(胡务,2006)。
3.城乡医保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垄断,使得该领域供方的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进而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基础(王保真,2007),并且是对诚信建设和信任系统的破坏(王建,2008)。应严控道德风险,重建信任机制。具体途径:加快医保覆盖面,缩短其自费患者与参保患者之间的“双轨制”与“价格差”;约束与限制不合理的医药行为,做到既能使患者看好病,又能促使与激励供方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还能有效控制供方的不合理开支,形成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合作博弈机制(王保真,2007)。对医疗服务供给方、医疗服务消费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各种制度调整,在强化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建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以及对专家的信任(王建,2008)。
三、各地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研究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总结和探索各地的模式,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对制度创新大有裨益。各地关于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制度创新和付诸实践的模式探索日趋增多,例如全民医保标向性探索的“石狮实验”:石狮市五个试点村以整村的形式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合约,试行新型全民医疗保险(尹海涛,2005);上海浦东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发展策略——城乡阶梯式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田文华,梁鸿,陈琰,曲大维,许非,2005);河南舞钢市全民医保的“破冰之举”:舞钢市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合作医疗3种形式,初步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的全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仇雨临,2006;杨力勇等,2006);厦门市欲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民医保”(郡芳卿,2006);湖南省石门县在在进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降低或取消新农合起付线模式,也称为“零门槛”方案。湖南省石门县为了搞好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和封顶线的有效衔接,除对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不分病种和农村低保对象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线”外,还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实行了“零起付线”(李钢,盛学庆,2006)。昆山市农村城乡一体化医保(金健宏,2006),全民医保试点:安徽金寨县的成功与其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以及财政支出顺序优化等密切相关(中国卫生产业,2007),珠海模式的试水:通过建立“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三道医疗保障防线,旨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袁泽春,2008)。镇江的成功经验是把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相结合,实施一系列医保社区创新配套政策,打造“l5分钟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圈”,增强了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陈新中,2008)。浙江省和江苏省在处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过程中,在解决两个制度覆盖人群的交叉问题上,地方政府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一是自主选择,规定城镇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可自助选择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重复参加,浙江省采用了该种方式;二是按居住地划定覆盖人群,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县城以上城区内的城镇人口,新农合覆盖县城以下的非农人口,江苏省采用了该种方式。此外,在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已无户籍划分的地区,部分地方政府也作出了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城乡合作医疗的探索(,汪早立,张西凡,程念,2008)。重庆市在进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综合补偿模式,也称“三明治”模式,“重庆模式”的核心是一个“三明治”式的政策组合版块,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体现得更为突出。这块“三明治”的夹心层是制度的中坚即“新农合”,底部和顶部的两层是制度的辅佐即“医疗救助”(赵小艳,2008)。这些实践探索为本研究提供了实证支持和对照样本,增强了本研究的可行性和价值。
四、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和建议。宏观层面的经验借鉴主要有:乌日图(2003)分析研究了西方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4Jr雨4~(2oo3)评述了针对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医疗保险支出过度膨胀、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和医疗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增加税收和医疗保险费收入,增加病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重,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社会保险机构自己办医院等措施。这些对正在实施中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孙浩(2006)、郭小沙(2007)、王雁菊(2007)分别介绍了澳大利亚、墨西哥、德国、英国的全民医保制度,认为应建立适合中国基本国情、承认地区发展不平衡并逐步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障体制;丁润萍(2007)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廖明(2008)评述了印度的全民医疗体系;李莲花(2008)通过比较分析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全民医保过程,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探讨对我们全民医保的启示。李明强(2008)主要研究了泰国、新加坡和墨西哥等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创新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讨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以及实现医疗保障全民覆盖的实施路径。杨红燕(2008)选择了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巴西和墨西哥等典型国家,采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实现全民医保的经济、社会、人口等条件进行了总结。认为强大的经济基础是实现全民医保的前提,人口结构的变化是建立全民医保的非决定性影响因素,政府关注与社会形势是建立全民医保的关键因素。并得出结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条件;但中国可以利用职域保险、地域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等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在“全民医疗保障”的层次上实现“全民医保”。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整理,可以得出的经验是,医疗保障要关注穷人和弱势群体,城乡一体化及普遍覆盖,特别是印度农村的三级医疗保健网、泰国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对于中国更具有启示意义。
国外关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城乡统筹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以及对农村合作医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上。
(一)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
首先是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改革目标研究方面,一个国家的卫生政策虽然不可能完全消除居民问的健康不公平现象,但国家有义务与责任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的扩大趋势(Hossain,S.I,1997;Bogg,L,2002)。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中国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WilliamHsiao,2000)。第二:在农民参合意愿影响因素研究方面,AliAsgary,KenWillis,AliAkbar,TaghvaeiandMojtabaRafeian(2004)等采用重复投标博弈法(iterativebiddinggametech.nique)问卷格式,使用伊朗全国2139个农户数据,进行了农民医疗保险参加意愿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B.古斯塔夫森(2005)从构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视角,展开了居民医疗支出不公平性以及健康风险冲击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Cook等(1999)在对中国和亚洲国家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时,提出了依赖性——脆弱性——贫困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第三,对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不公平现象的研究:RaviKanbu(2005)分析了中国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卫生保健的不平等现象;BjornGustafsson,LiShi(2004)考察了中国农村卫生服务方面的支出和贫困之间的关系;OfraAn-son,Shi~ngSun(2004)以河北省为例,具体考察了中国农村存在的健康不平等现象;
GuyCarrin,AvivaRon和YangHui(1999)等根据14个试点县的情况,分析了中国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对改善农村健康保障困境的影响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YuanliLiu,WilliamHsiao和KarenEggleston(1999)着重分析了中国卫生体制变化带来的城乡在健康保障领域严重的不平等;ChristopherJ.Smith(1998)分析了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和卫生服务体制,揭示了城乡健康越来越大的不平等缺口。‘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
【论文文章摘要】现代医保制度对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品种、待遇等方面存在着二元对待,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同其他公民一样,农民为国家建设、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难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实际上不具备公民的地位,至少无法与城市公民相提并论。这与现代社会盛行的人权精神及公民的平等宪法权利是格格不入的。笔者在前期学者研;基础上,提出从现代医疗保障角度论证.平等权,并在平等权框架内重新构筑现行医保制度,提倡“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了法学思考
一、关于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讨论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增加农民福利,保障公民权益意义重大。然而鉴于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现代医保制度却显示出其缺陷的一面,即对城镇、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对待反映了当下中国农民平等权的实现依然差强人意。这与中央的惠农政策、和谐社会理念是极不相符的。笔者本着“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提议实现城乡平等,减少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保障农民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农民的实有权利与宪法法律规定极不相符。农民平等权需要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国,农民是大多数,只有维护大多数者利益的政府才是宪法上的合法政府,因而政府首先要维护农民阶层的平等权。因此,对于政府,需要转变执政理念,更加重视宪法法律,更加重视实现农民平等权,这样才能巩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社会保障领域,需要本着实现农民平等权的原则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改革,着重体现对农民阶层的社会关怀,彰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
二、农民平等权的法学思考
(一)法理之维
在中国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平等的权利意识并不强烈。生活在相对封闭和传统环境中的农民,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尤为缺乏。农民阶层权利意识淡薄,其不会主动主张权利,往往在支撑不下去时会爆发其力量。农民平等意识缺乏和权利意识缺损,却使农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一没有提出异议的意识、渠道和法律依据。这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间,并给予了农民不平等顽固的生命力,这是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也是解决农民问题最大的障碍,它使得国家和社会在解决农民问题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获得医疗保障,是公民对政府的权利;增强平等观念、提高权利意识则应当是公民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尤其是农民)权利平等观念的增强,对于增进自身福利,保障自身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权是人权的三大支柱权利之一,是一种基本人权,是人之为人的人权意识内要求类的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权作为一切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这种人权的普遍性实质上体现的就是平等权,它要求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反对歧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平等权体现了人权的原理和精神,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只有从人权的角度认识平等权,我们的认识才有理论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宪法分析
权利平等是宪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般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平等权既然作为一种权利,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上的设立,意味着国家负有保障与救济的义务,当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现时,采取保护措施则是国家的应尽之责。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平等权的确立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设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没有平等,则法治失去灵魂;没有平等权,人民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也难以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所以,作为保障人权的国家法律,必须体现平等、保护平等,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别对于弱势群体,更要关注其平等权,在法律上更要强调其平等权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衣民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毫无疑问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实现和保护理应受到国家立法的倾斜。在宪法和有关的法律中应予以优先体现和保护农民的平等权,而不应给予广大农民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历史根源
现实生活中农民的不平等状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并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然而从医保制度的架构看,既有平等观念的缺失,又有制度建立的失衡,具体表现在:“挖农补工”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不公正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客观上抑制了农民自由、平等发展的可能,而农民在政治参与上的不平等又在主观上消减了农民维护利益、争取公正的机会。最根本的,农民平等观念缺乏和法定平等权利缺损,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空间,并使之获得顽固的生命力,阻碍农民问题的破解。一言以概之,不平等是农民问题的根源。正确地解释农民问题的根源,能增进对农民问题的认识,而且将有利于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
总结国外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以及罕用药管理制度现状并对其进行分析,为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提供参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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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医保管理;沟通
随着医疗保险的发展,医保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全民医保时代已经到来。构建和谐医保成为关乎医保全局和医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重点。医院作为医保服务的供方,承载着机遇和挑战,而医院医保管理办作为医疗保险发展的产物,是医院的管理职能部门,更是三方利益的焦点。与医、保、患三方进行有效沟通,不仅能保证医保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对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有着重大积极的意义。1 重视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推进谈判机制的实行
医保经办机构是代表政府管理医保基金,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定点医疗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检查与被检查、考评与被考评的关系。虽然双方有共同的管理目的,但在管理过程中所站的角度不同,避免不了地会产生一些矛盾。有效的沟通机制是架起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桥梁。
1.1 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采用的是按服务项目、按病种、按人头、总额预付制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建立谈判机制,明确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内容,特别在付费方式和标准、付费时间、服务质量等内容上进行协商谈判,使双方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共同建造一个良好的医疗保险管理环境。
1.2 建立专家循证组,完善拒付费用循证复议制 按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但对一些疾病的筛查和预防,及临床医学发展需要等,也被认为是过度医疗而拒付,造成临床医生无所适从。为尊重科学和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建立专家循证复议制度,可有效避免“一言堂”造成的矛盾。我院于2010年成立了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循证组,分设诊疗、物价、药品、耗材四个小组,由医保办组织,对医保经办机构的拒付项目进行循证,并将循证意见整理后与医保经办机构再次沟通。专家循证组坚持从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角度进行循证,两年来得到了医保经办机构的认可,不仅返还了部分扣款,而且争取了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医院临床科室的了解和理解。
1.3 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确保医保政策解释和执行的正确性 随着医保的发展,医保的政策也在逐步地完善和改进中,医院在执行医保政策时,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有疑问和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并做好回复意见的记录。确保医保政策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矛盾的激化。2 加强与医院领导的沟通,加大医保管理的力度
全民医保的到来及医保发展的深入,医保办的工作量和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其管理做到规范有序、落实到位,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至关重要。
2.1 在人员配置上,按需严格把关 现在医院医保患者除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农村合作医疗外,还有生育、工伤、老干等特殊人群,险种不同,政策不同、管理的要求也不相同,应根据岗位管理要求合理选配人员。医保办日常工作中经常要与临床沟通接触,因此应根据岗位需求,选拔有一定医学基础、沟通能力好、学习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人员从事医保办管理工作。并在管理中做到分工负责、联劳协作。
2.2 在继续教育上,争取医保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机会 为了让医保办管理人员适应医疗保险与医学发展的需要,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一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撰写论文、开展课题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医保管理的科学性;二是参加一些有关医保发展的研讨会,了解医保发展的最新动态;三是参观其他在医保管理做得较好的医院的先进管理经验,取长补短,为医院医保管理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2.3 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 管理靠人,人靠制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在管理上有章可循。应根据医保管理的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大考核的力度。如将医保管理与科主任和护士长的考评、医生职称的晋升、科室绩效考核等挂钩,将医保管理考核纳入医院考核内容的重点,只有做到制度健全、管理到位、考核有力,医院的医保管理才能规范有效。3 改进与临床科室的沟通,形成逐级管理网络
3.1 调动临床科主任和护士长主动管理意识,发挥中坚力量 科主任和护士长作为科室的负责人,对科室医保管理负有责任和义务。调动他们对医保管理的主动意识,发挥他们在科室医保管理的中坚力量至关重要。并通过会议、通知、简报等形式,将医保管理的要求,传达给他们,便于他们的管理。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当前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受城乡身份的限制,而应保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赋予社会保障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为早日实现“全民医保”提供基础条件。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越来越稳定,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属随其进城生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家属没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弱势群体的地位,特别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已经相当高,但以地域为中心的特点,使其在短时期内很难实现全国范围的“便携式”保障,异地就医繁复的程序、较低的报销比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稀少都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上显得“鞭长莫及”。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进行保障,以真正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对于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迁人城市定居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与城市居民的区别仅存在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中,理应将其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保障;对于那些游走于城乡边缘的农民群体,应赋予其选择权,使其根据自身利益在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网络管理制度来进行配合,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复保障。但这种技术性问题不能成为陈旧保障理念的借口,现实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性”,对这种顽固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式,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关键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问题;管理对策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医疗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助于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在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也不完善,所以需要我们多方力量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进步。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含义与内容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指在城市社区的服务范围内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在政府的领导下,社区参与,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为社区居民提供从身体到心灵的预防保健内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包括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具有连续性特点,从新生儿到老年,持续为居民服务。
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是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制度。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医疗保健知识,使人们更加注重生活中的健康问题,确保了居民的基础健康问题,有助于调整医疗服务结构,降低医疗成本,提高了城乡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对推动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一定的作用。
2、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有助于提供人们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了人们的预防保健意识,。当居民去医院的时候,不仅仅关注的是身体上的病痛治疗,更在意的是以后的预防治疗,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3、有利于缓解大医院的就医压力
据可靠数据显示,绝大部分的病症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就能得到很好的治疗,可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如果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更加完善,那么人们更多的去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治疗地,就会缓解大医院的压力,有利于大医院研究疑难杂症,从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存在的问题
1、对社区卫生服务观念认识不足
在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过程中,依然有很多人不重视,包括政府本身在内,不注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因循守旧,限制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忽视了预防保健,只注重治疗服务,只一味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忽视了长远发展。
2、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短缺,政府投入不足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投入不足,造成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条件差,设备简陋,不能满足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要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却缺少正常的资金来源和经费补偿机制,影响了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立,更是达不到医保定点单位的要求。
3、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不足
城乡缺乏专业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大多数服务人员学历较低,难以承担复杂的卫生服务内容;城乡缺少全科的医学人才,也没有培训人才的能力;人员流动过大,没有稳定性,大多数人不愿留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追求更高待遇的服务地点。
4、双向转诊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双向转诊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理所当然的还有很多不足。双向转诊只能往上不能往下,转去大医院的多,转向社区的少。只重形式不重实质,没有确定的制度,也没有标准的转诊制度。很多人只知道向大医院转去,却不知道简单的病可以转回社区,能转也不会转。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对策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政府要加大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居民熟悉这项服务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促进这项服务的普遍性开展。培养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意识,使人们感受到预防、保健、康复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的持续性的服务的好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在服务开展初期,应主动为人民服务,使人民积极参与到这项服务活动中。政府也要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
2、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
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投入,设立专项服务补助资金,用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扩大政府预算,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2],减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负担,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更好的为居民服务。同时,要调整经费分布结构,把大医院的经费向基层医疗机构分流,合理分配资源,使资源利用最大化。
3、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要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就要控制人员总量,提高个人素质,加强对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将培训结果与未来待遇挂钩,加大服务人员的学习动力,大力引进专业的服务人员。完善资金分配制度,人事安排制度,有助于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避免人才的流失。还有,也可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标准,把居民的评价作为考核人员的一部分内容。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仅仅是考核的唯一标准,服务态度也很重要。
4、加快建立完善双向转诊机制
为了更好的让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医院连接在一起为人民服务,需要加快建立完善双向转诊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实现双向转诊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和政府要确立确切的转诊制度,有一套完整又标准的转诊秩序。实现“大病去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理想目标。
五、结束语
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成就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也在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3],它产生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够忽视。因为这些问题影响了城乡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信心和期待,也阻碍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不过,我们应该相信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国家也大力投资医疗卫生事业,从而渐渐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也会得到很好的改善,进一步的为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梁万年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期刊论文]-中国全科医学 2002(01)
医保制度的伦理内涵浅探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必然成果,诚如xxx所说:“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是一对孪生体,不搞好社会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由此可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医保改革也相应具有责任感和紧迫感。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强制性的国家制度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制度和怎样推行这项制度,属于制度伦理的范畴。再一个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关系,则带有明显的市场经济特征,属于契约伦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理伦和实践上的矛盾,因此提出来同大家一起来探讨。
第一:制度伦理
社会保障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制度,不论什么国家,什么制度性质,都有一个社会保障的问题。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此前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搞市场经济,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从国家伦理来看,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稳压器。从制度确立来看,一方面反映了国家为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而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经济增长的成果为全社会各阶层共享的意愿。
其次,从个人伦理来看,医保制度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敬重生命、保障生命,乃是人之为人的最低限度的生存权利。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也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所以,医保制度体现了一种最基本的也是至上的伦理原则,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不可作庸俗化的理解的。
从上可见,无论是从制度制定者,还是从个人角度来看,医保制度都体现出了社会道德伦理内涵,特别是在具体实施中,它体现出了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社会关系,参保人员特别是重病患者在这种关系中自然享受社会救助。所以,从制度上看,它表现出了对生命的关怀,从社会关系上看,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风尚。
但是,在实践的层面上,往往是很难实现这种普遍的伦理意义的。
首先,医疗保险制度不是无偿的公共福利,不是“阳光普照”,单位不缴费,个人不缴费,就不能获得参保主体资格,相应地也就不能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这种医保制度只青睐有支付能力的且愿意参保的企业和人群,而那些不愿参保的企业内的职工或低收入缴不起费用的人员,只能在“医保局”的大门外望之兴叹。
这个矛盾和现状反映了医保制度伦理实现的有限性,也即其表现出的不公平。这个不公平除了上面提及的收入阶层不公平外,还有城乡不公平,地区不公平。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会员国卫生系统的公平性进行评估,中国排名第188位,倒数第4。这个排名给我们最强有力的启示应当是:加大医保改革力度,努力实现医保制度对社会全体人员的惠利。
任务艰巨,时间迫切。副部长xxx说:“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不仅仅是量的扩大,而且也是质的提升;不仅仅是实现大数法则的内在要求,也是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包容性的内在要求,不仅仅是扩大基金支撑能力的业务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这段讲话不仅说明了医保改革的业务要求,而且也指出了医保改革要实现的制度的伦理目标。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二:契约伦理
契约,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契约制度早在我国先秦时代已有,政治活动中,各诸侯国订立的盟约,就是一种政治契约。商业活动中,各种地契,借贷契,卖身契等均是由于历代封建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契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的范围很小,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今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契约的作用也逐渐发挥出来,经济生活逐步契约化,并引起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契约化。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契约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涵。
就医保法则所界定的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来看,其实际内容也即是医保机构和参保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从理伦层面上讲,它是一组承诺,是就医疗活动中缴费与享受,权利与义务的双方的一种约定。契约一旦形成,双方就应履行契约所包含的法的规定性,这种信守就是契约的伦理精神。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医保在诸多方面没能体现这种伦理,并因此成为制约医保改革的路障。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
契约双方的合作关系决定契约者必须遵守双方共同的约定,也即欲使契约生效,双方必须协作。但我们在医保实践中,看到了许多不合作行为。
例如医务人员在为病人开方治疗中,开出大量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之外药品,增加参保人员的负担(医药费)损害参保人员利益,败坏了医保声誉,严重影响了参保职工与医保机构的关系。
又如医务人员(定点药店)与参保人员“合作”,改头换面以药换生活用品,或非参保人员冒名使用参保人员的证历挂号就诊住院,造成基金流失等。以上两例都是违背契约伦理的复杂形态,这种不协作行为,其破坏性切不可轻视,它直接影响医保基金的安全健康运行。
结语
对社会保障(包括医保)作伦理学的思考,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人是我们的目的,对人的关怀,对生命的关怀是医保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自身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论文关键词:包容性增长,城乡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一、包容性增长和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的关系
在人民网2011年你最关注的十大问题调查中,“社会保障”以71090票居于榜首,回顾近年的两会调查,2010年的两会调查中,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以104887票排在首位;2009年的两会调查,社会保险位居第八位;2008年社保养老也进入两会调查前十。从历年调查来看,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摘要标志和前提,而城乡居民的最大的权利失衡莫过于社会保障。
包容性增长是基于经济不均衡增长和人们不能共享经济快速增长成果这一现实问题而提出来的。所谓包容性增长,即在关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要关注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和民生问题。包容性增长是一种机会均等、普惠共享的增长,强调人们都平等地享有发展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权利,而不是被排除在经济增长进程之外;是一种科学和谐、可持续的增长,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弱势群体,实现教育公平、充分就业、合理分配和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一种全面发展、统筹协调的增长,强调城乡、地区、人群的统筹协调发展。实现包容性增长是社会保障发展的保障和基础,而大力推动社会保障的发展作为实现包容性增长的一种手段,也会为包容性增长提供社会基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基础,相互促进。
二、包容性增长模式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问题分析
我国城镇已经建立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相对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对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但国家社保基金的供给严重向城市倾斜,占35%的城市人口得到近80%的社保基金,城乡社会保障差异仍然较为突出,严重不平衡。
1.农村社会保障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但总体保障水平仍然较低
实现包容性增长,要求社会保障的发展要更好地处理好 “普惠”与 “适度”的关系。包容性增长强调所有人都能够机会均等、公平合理地享有经济发展的成果,在此模式下,社会保障应该将所有人群纳入其保障范围,同时,其保障水平既能够满足国民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要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0年底,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10277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6.3%,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832亿元,累计受益7亿人次,无论从覆盖面看,还是从参保人数看,都有了进一步增长,但保障水平仍然较低。例如,虽然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经济学论文,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因此,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需求仍然尤为突出。
2.农村传统保障功能及手段已失去基础,但社会养老机构发展相对落后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及相关基本社会条件的变化,农村传统的保障功能及保障手段都已经在进一步弱化。农村的集体经济基本上名存实亡,集体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几乎消失殆尽;其次,作为农民祖祖辈辈最重要的保障资料——土地,其社会保障功能正在加速弱化;最后,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也面临前所未有的矛盾。家庭的扶养能力却几乎达到极限的同时,农村低水平的养老保险并不能满足需要,在此背景下,农村养老机构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截至2010年底,农村养老服务机构3.1万个,床位213.9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70.4万人。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千人拥有的床位数在50张-70张。在中国,65岁以上的老人每千人拥有的床位数不过23.5张。保守估计,养老机构的床位缺口数量在300万以上。
3.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多元分割,农村社保发展地区差异显著
实现包容性增长,要求社会保障在项目和制度的协调与整合方面取得突破。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分散化、碎片化现象严重,各个保障项目孤立开来,独立运行,每个项目的多种制度也是如此,不同地区更是如此,这就无法从制度层面保证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因而更难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和实践层面保证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这种现象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既不利于实现城乡人口流动和社会融合,又不利于通过社会互济来分散风险、保持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从而直接损害制度运行的效率。
4.保险费征缴困难,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
对于进城的农民工而言,企业应承担一定的保险费,但由于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减员增效,参保职工急剧下降,而私营企业对参保认识不到位,参保面不广,加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有力的征缴手段,企业欠缴、少缴或拒缴的情况时有发生,收缴难度很大,甚至当年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支付能力逐年下降。另外对于农村的贫困人口而言,其参加社会保障能力较差。例如2010年大约4223.7万农村困难群众受国家财政资助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另一方面,如果社保基金不能有效地增值,将很难达到应有的保障水平。过去一段时间物价的持续涨幅,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劳动者、退休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造成了影响论文服务。我们必须看到,自1996以来,国债利息不断下降,银行储蓄收益或购买国债收益已经微乎其微,相对于日益显著的通货膨胀而言,基金保值与增值的压力显而易见。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能否保值增值决定着能否适应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的需要,特别是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将要形成社会性的老龄化趋势。
5.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较低,抵抗风险能力较弱
实现包容性增长,要求社会保障将提高统筹层次与实现制度间、地区间的转移接续相结合。目前社保制度在基金分割上主要表现为区县统筹,统筹层次较低,风险分摊范围有限,不同地区差异显著,很难实现不同地区间社保基金的调剂和关系的转移接续。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人口流动频繁,而各个制度间和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严重阻碍人才的流动,损害人们的既得社会保障权益,影响人们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三、包容性增长模式下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衔接的途径
1.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取决于覆盖范围的大小,而且取决于保障水平的高低。首先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参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人们参保缴费;其次要改变目前主要依靠基本保险、保障形式单一的局面,推进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如,在养老保险方面,企业年金曾被认为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但其发展一直较缓慢。根据社科院拉美研究所所长郑秉文的调研数据,在目前的政策制度下,我国企业参与年金计划的比率仅为1%,且绝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有实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加入进来。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美国私人部门中,企业年金的参保率大约为50%,并且种类繁多。不过,近期出台的上海、四川、陕西、福建等省市“十二五”规划中,均不同程度提及“要支持和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提高企业职工参保率”。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1日刚刚正式实施。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将正式施行,我国应及时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经济学论文,满足人们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2.完善社保标准调整机制,切实发挥社保功能
过去一段时间物价的持续上涨,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劳动者、退休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应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待遇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即改变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的相对固定周期,形成一种及时反应并调整的长效机制,适时调整和提高保障水平,在物价过快上涨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由于各地区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因此,具体政策各地要以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基本依据,在适宜时机开始实行,该机制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3.创新社保基金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社会保障是政府主导建立的一项管理制度,但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上可以引入商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观念,有效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同时通过专业化的资金管理运作服务,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大型保险企业拥有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协助社保基金管理和运作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保联办合作项目”由政府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据悉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在新农合基金医疗合作方面首创“湛江模式”,以风险保障的模式经办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以共保联办的模式与社会医保经办部门开展合作。这一模式已在北京市平谷区推广应用,其他地区可以在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宜的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保管理的发展模式,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4.完善社保基金投资制度,实现保值和增值
截至2010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总规模共8568亿元,比上年增加802亿元,增长10.32%,随着基金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11年年底,社保基金可能接近1万亿元左右水平,到2015年有望达到1.5万亿元。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达到16.1%,2010年为4.22%,而去年CPI的涨幅大约为3.3%,总体收益率略高于CPI上涨幅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基金运营效率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投资收益率低,2009年中国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收益率不到2%。除了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外,社会保险基金所包括的其他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的投资尚属空白。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仅用了七个条款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及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因此,需要对基金的投资运营模式进行改革,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基金的管理主体和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应放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组合,分散投资的风险,增强资金的赢利性。
参考文献:
〔1〕《山东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研究》课题组.统筹发展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东岳论丛. 2010.03
〔2〕申曙光,侯小娟.“包容性增长”的提出对社会保障带来深刻影响[EB/OL].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2010.11.15
〔3〕刘永富.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J]. 求是. 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