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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业税;课税范围;有效征管
面向房产和地产课税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不过,有些国家是对房产和地产单独课税,而有些国家倾向于将房产和地产合并征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比较复杂,涉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十多个税种,这些税种相互交织,对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地产所有人和经营人收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否认,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设计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特别是保有环节税制设计的科学性与多数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致使其调节职能和筹资职能未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增强,反而呈现弱化的态势。因此,如何完善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制成为理论界和决策层关注的焦点。
尽管目前对物业税制的设计已经有了种种设想,但最终的制度安排仍未敲定,许多问题人在研讨当中。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税制的设计总体上应当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现实选择。
一、统筹物业税与其他房地产税种关系,简化房地产税制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是对保有环节不动产课征的一个重要税种,因此,它的出台必然涉及原有房地产税制中保有环节的象管税种,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往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制度安排将房产和地产进行了分离,并实行了不同的计税方法,同时对房产和地产的课税还体现出了“内外有别”,人为地造就了税制的复杂性。事实上,房产和地产同属于不动产,并且房产价值与地产价值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物业税将房产和地产视为一个整体予以课税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计税依据应以经过专业财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基准,并且评估价者应当力求准确和公平,使其尽可能接近于市场价值。兼顾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需要,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周期应以3—5年为宜,这样既可保证计税依据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动态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变动。从物业税的整体制度设计看,该税种实际上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替代物,这既实现了现有税种的有效整合,符合“简化税制”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内外税制统一的进程。但物业税的影响并非仅限于房地产保有环节,还会同时渗透到其他环节。有的学者认为,即使开征物业税,也应该保留土地增值税。但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后,土地增值税应随之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存在明显交叉,只是针对同一项收入的课税名怒繁多。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管理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所得征收的税收。但土地增值额显然已经内涵于营业税的营业额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国家面向单位和个人课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同时已经对土地的增值收益进行了调节,如果单独再课征一到土地增值税有调节过度之嫌,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由于物业税对房地产的价值实行动态评估,不动产的增值部分可以相应转化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国家通过征收物业税同样可以实现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增值收益的调节。
第三,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较为复杂,征管成本高,筹集的收入有限。2007年土地增值税收入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绝对额为4031454元,但其占地税收入的比例仅为2.7个百分点。可以说,取消土地增值税具有逻辑上的充分理由。不难看出,物业税制并非房地产税制的替代,而是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物业税应做好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二、拓宽物业税课税范围,提供充足的税源
1.将物业税课税范围覆盖农村地区
以往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将课税范围限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广大农村地区有利于上述三税的课税范围之外,这是城乡二元税制的现实表现。将农村地区的房产纳入房产税课税范围,一方面是统一城乡税制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农村工业和副业已有较大发展并具备了一定实力,有些地区与城镇相差无几,对这部分房地产产权所有者征税,纳税人是有能力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农村房地产使用效益和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此外,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兴建各种房产必须首先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次纳一定数额的税费后,便可长期无偿地占有和继承,拥有了事实上的“物权”这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变相侵蚀,同时也不利于提高土地利率和使用效益,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现阶段,在不少农村地区,农户占用土地建房(包括住房和营业性用房)的行为十分猖獗,只是农村土地减速过快。对此,必须通过开征物业税加以调节,这既有利于促进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建议将物业税的一定比例以物业税附加的形式返还集体,既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可化解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财力的困境。
2.非营业用房产应纳入课税范围
借鉴国际经验,我们认为,今后将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地产纳入课税范围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理由有三:
(1)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与营业用房产类似,同样具备以下优势,其一,房地产位置固定,有利于税源监控;其二,房地产税的税基不易产生流动性,纳税人难以从税负高的地方转移到税负低的地方来逃避纳税;其三,房地产税比较稳定,可以预测,有利于增强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其四,房地产税能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可以避免税款使用与地方社会福利脱节现象;其五,地方政府对农村居民房地产具有性席上的比较优势,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2)近些年来,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已有了较大改善,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住房过度投资的现象,扭曲了消费结构,有必要通过开征房地产税予以调解。而且,通常情况下,居民住房条件与其收入平呈正相关,开征房地产税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差异。
(3)对保有环节的房地产课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需求,有利于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提高房地产利用率。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土地供给的有限性和人类对其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土地存在巨大的升值空间,许多单位和各人在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侯囤积于手中,等待地产升值。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1999年4月28日并实行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方法》,但实际执行情况远不容乐观,全国各地土地囤积和闲置现象比比皆是。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减少土地闲置和浪费,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对土地闲置行为进行控制极有可能“孤掌难鸣”,还必须辅以税收手段,提高土地闲置的成本。同时,房地产开发商捂盘销售和房产投机者长时间持有多套住房,导致了“有房无人住,人无住房”的尴尬局面,许多城市的居民小区入住率极低。虽然上述现象的成因是多元的,但持有房产的成本过低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过轻,难以提高房地产利用强度。对此,应取消现行税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产税”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相应地可征物业税,以此减少投机行为的发生,有效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三、科学计征物业税,实现物业税的有效征管
1.税率的确定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同所得税类似,发挥着对纳税人的财富调节作用,从这个角度看,该税的税率设计应选择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物业税以不动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为了防止纳税人税负过重,超额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不宜过高,并且对居住用房地产和营业用房地产体现出一定差别。当然,物业税的税率由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从其他一些课征不动产税的国家来看,在不动产税的管理中存在一个独特现象,就是要对不动产进行部分评估。当只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一部分进行评估时,就是部分评估。大部分的部分评估是由于在财产价值上升的整个期间中对财产的价值评估不够频繁。在部分评估的情况下,物业税的税率宽大了实际税率。例如,如果物业税的名义税率为3%,而评估率仅为真实市场价值的60%。那么有效税率则仅为1.8%。有证据表明,评估率随房屋价值的上升而有所下降。昂贵的财产比起不那么昂贵的财产,在征税时其有效税率比较低,它能够产生是那些租住或拥有相对低价住房的低收入阶层承受更大的财产税负担的效应。因此,我国物业税的税率水平在确定时要考虑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偏离程度。
2.征管方法的确定
虽然不动产是纳税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属于纳税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而物业税则是以货币形式缴纳,在许多情况下,货币收入低的个人住在目前的市场价格下可以认为相当贵的房子里,有关他们难于支付财产税的真正问题不是贫穷问题,而是现金流量问题。这一问题在以下两个群体中表现尤为突出:一是退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在退休后的收入远远低于以前,而他们居住的房子却承担着很重的财产税负,因此会感到难以支付房产税,他们要交税的话不得不变卖房产。二是通过贷款购房的人。他们在未来具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收入,但由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需要偿还住房贷款,进而会出现现金流前紧后松的问题。考虑到现实中的特殊情况,鉴于物业税总体上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征收办法。其中分期预缴时,可以按月或季度,也可以按半年或其他期限,具体办法由地方自主决定。
对于因现金流量问题而不能按期纳税的特殊群体,笔者认为可以允许其延期纳税,但为了鼓励纳税人尽早支付税款,需要加收延期缴纳税款的利息,利率可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缴纳税款的时间,对于老年人而言,可以在其辞世后用其房产变卖收入支付税款和相应利息,或者由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在继承或受增值前缴纳该房产欠缴的税款及相应利息。对于贷款购房者,应在住房贷款偿还完毕的下一个季度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税款及相应利息。这种征税制度安排既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对纳税人也具有一定约束力,有利于防止纳税人无期限拖延税款。
参考文献:
[1]黄朝晓:土地增值税去留之我见.税务研究,2008,(4):64-65.
[2]李普亮朱永德:乡镇财政收入研究:给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视角.中国农村观察.2005(5):64-65.
[3]刘明慧崔惠玉:建立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制度的探讨.税务研究,2007,(6):42-45.
[关键词]税收遵从;物业税;财政交换论;公平原则
税收遵从理论是近些年来西方税收理论界逐渐兴起并迅猛发展的税收研究分支,学者们逐渐认识到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对税收的公平、效率、归宿、收入分配等各种效应起着制约作用。无论税制设计如何完美,没有纳税人较高的税收遵从水平,税收的各种作用仍然不能很好发挥。物业税(财产税)因为其独特属性,更会出现税收遵从水平低的情况,在美国就曾三次出现纳税人针对财产税的税收革命事件,导致几乎每个州都有对财产税限制的制度安排,目前美国公众和官员对财产税的限制依然有很大热情。我国正在对物业税改革进行广泛讨论和研究,在这个进程中,考虑纳税人对物业税税收遵从的关键影响因素,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安排,从而提高纳税人对物业税的税收遵从水平,对于顺利推进物业税改革进程显得尤为必要。
一、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在没有被依法强制的状态下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我国,税收遵从的概念是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被正式提出的,其中包括三个基本要求:及时申报、准确申报和按时缴纳。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我国在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累计为49449亿元,其中税务稽查部门全年共检查各类纳税人53.7万户,查补税款430.2亿元,比上年增长43.8亿元,增长了11.3%。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相当严重,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现实地摆在决策者面前。分析哪些因素影响税收不遵从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步骤,下文将分析各种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以期最终得到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函数。
1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A—S模型
Allingham,Sandmo对税收遵从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在1972年提出了A—S逃税模型。在模型中,他们采用经典的期望效用最大的思路,假定充分理性的纳税人采取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方式来申报其收入数额。得到的结论是最优申报收入与处罚率正相关,与被审查的概率正相关,但是与税率的关系不能确定。
2基于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
人们发现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A—S模型并不能解释预缴款影响税收遵从度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往往是预缴款多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税收遵从水平高于预缴款少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这在A—S模型看来应该是相同的税收遵从水平,所以人们开始用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来解释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差异。其核心思想是纳税人决策时将考虑价值函数和权重函数的综合,其中价值函数在大于参照点时为凹的,小于参照点时为凸的,这意味着决策人对待损失和收益是不同的心理状态,对损失更为敏感。对于权重函数来说,它是概率的单调函数,小概率事件被赋予较大的权重,大概率事件被赋予较小权重。前景理论基于这两个概念的综合得到三个观点:一是人们面对收益前景时更加趋向于风险厌恶,面对受损前景时更加趋向于风险偏好;二是人们对待损失比对待收益会更加敏感;三是收益和损失是相对于参照点而言的。这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税率与税收遵从度负相关和预缴税款问题。
3简明的税制设计
税收遵从成本也会影响税收遵从水平,而税收遵从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制的安排。按照亚当·斯密的赋税原则,“各国国民应当完纳的税赋,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的人了解得清清楚楚”。同时,税制设计还需要是便利的,“各种税赋完纳的日期及完纳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税制设计的确定和便利是影响税收遵从成本的关键因素,因此,降低遵从成本要求税制设计的简明和确定。相反,税制设计复杂,纳税人会由于繁琐的环节程序而逃税,使得税收遵从水平下降。
4纳税人的公平意识
在影响税收遵从水平的诸因素中,纳税人的公平意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海德(Heider,F,1958)的认知平衡理论认为,人的心理活动是人与社会因素(社会、事件、他人、文化等)相互作用中,实现动态平衡的过程。菲斯廷格(Leon,Festinger,1957)提出来的认知失调理论认为认知失调是指由于做了一项与态度不一致的行为而引发的不舒服的感觉,此时常常会引起个体的心里紧张。为了克服这种由认知失调引起的紧张,人们需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以减少自己的认知失调。按照这些理论,当人们有不公平的意识后会做出相应行为来缓解这种心理紧张从而实现自己的动态平衡。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在纳税过程中感到不公平,出于心理平衡的意识而对税收采取不遵从的行为就是理所应当的。在纳税过程中,如下几个因素会导致纳税人产生明显的不公平意识。
(1)税前发现税制设计不合理而感到的不公平。每一个税种在设计时都首先需要考虑公平问题。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的税收原则第一个就是公平:“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这实际体现了税制设计应该坚持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实践中,对于任何一个税种,公众是不会去仔细推敲它是累进还是累退的,他们只是需要该税被感到公正,“除非一种税收被理解为公正的,否则就是不可接受的”。相反,有些税种即使不符合累进性质,如果它们被感到是公正的,也可以接受。因此,在设计任何一个税种时必须要考虑到包括税基、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在内的税收要素的公平,这样才可以提高公众的可接受性,提高税收遵从水平。
(2)税中发现他人逃税却未受到应有惩罚而感到的不公平。Klepper,Nagin说过一句话,“生活注定有三件事情:死亡、纳税以及人类不屈不挠规避二者的努力”。由于个体偏好不同,总会有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对此要有足够的监管和处罚措施。逃税者的行为会造成纳税者负担的加重,导致纳税人意识到对自己不公平,出现心理上的不平衡,为了实现自身的平衡,纳税人的理将是也选择逃税;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出现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人去逃税。这些都将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下降。加大征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的有效措施。
(3)税后发现以税收所交换到的公共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不满意而感到的不公平。现代税收观点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即税收是保障公众各种权利的成本,是为了获得政府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商品而付出的代价。在这种观点之下,公众会拿自己获得公共商品的水平去衡量自己付出的税收成本,尽管不能做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一致,不能得到完美的林达尔均衡,但是他们还是能得到一些感性的认识。如果公众发现付出的税收成本和获得公共物品的收益不匹配,前者多于后者,那么公众会出现不公平的感受,认为政府把公众的税收并没有全部用在公共服务上,而是被浪费掉。此时公众很重要的一个选择将是逃税,使得税收遵从水平下降。同时,公众对于财政支出的透明性及程序性也尤其在意,他们认为支出的透明性提高,会增加自己对税款运用的监督,使得当政者更多地将税款用在公共利益上。支出的不透明和非程序化的做法在过程上就让公众感到税收与公共服务的交换过程中存在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因素,产生过程中的不公平。所以,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性及程序性,将税款运用于公共服务中去,这无论从过程上还是结果上都将增强公众对交换论的认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
5社会环境和文化对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
社会环境和文化作为税收的载体而出现,对于税收遵从有着极大的影响,但也是变迁极慢的。在注重声誉效应和法制意识较强的区域,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成本极大,税收遵从水平相对较高,这对纳税人也是一种激励。在信誉缺失、法制意识较差的区域,人情风、关系风盛行,公众对于各种事项的处理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非找法律制度及规章,此时税收不遵从成本相对较小。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尤其重视“面子”,看到其他纳税人能够堂而皇之地税收不遵从,这会使得许多缴税的纳税人感到面子尽失,于是也会尽自己所能去做这样看似有能力的事情,在这样的人情、关系、面子为重的文化环境下,税收遵从水平相对较低是可想之事。
6纳税人个体特征对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
包括受教育程度、风险偏好、年龄、背景经历、性别、价值观等在内的纳税人自身特征也会影响税收遵从度,不过要想改变这些因素也是很难的。由于这些因素对于税收遵从度的影响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所以本文不想对这些个体差异进行分析。
综上,税收遵从水平的高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我们能够控制的因素也有我们很难改变的因素。我们用TC(Taxcompliance)来代表税收遵从水平,那么根据其影响因素可以构造如下的函数:TC=Tc(tr,tsc;te,tp,pge;ec;ic)。其中tr为税率,tsc为税制简明程度;te为税制设计公平,tp为对逃税者的审查和惩罚程度,pge为对公共物品交换公平性的认可度;ec为社会环境与文化;ic为个体特征。对于各个因素与Tc的关系,我们基本有tr与Tc负相关,tsc、te、cp、pge与Tc正相关,而ec和ic起到制约税收遵从水平的效果,其相关性无法确定。
二、物业税的独特属性
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一般是以土地和土地改良物(建筑)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并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一种税。对于这样的税种,纳税人一般是不能逃税的,因为课税对象相当明确。经济分析表明对这样无弹性征税对象征收的税种所导致的超额税收损失很小,是效率极高的税种,但这种税却面临着公众的抵抗,甚至会形成如前所述的美国公众集体发起的税收革命,这表明独立的经济分析与公众认识之间的鸿沟是极大的。这种差异是由物业税的极端特殊性所决定的。
首先,这种税的课税对象不易移动,难以规避和转嫁,是一个太透明的税种,且征收范围极其广泛。尽管按经济学理论分析物业税导致的超额税收负担很小,对经济扭曲不大,是有效率的税种,但是公众在心理上很难接受。这个税是对自己财富存量征收,税源与征税对象相背离,是直接从公众收入中付出的,是在本人并没有任何与之相关收入的情况下直接付出的(当然,这里主要是指居民的物业税,经营性物业的物业税还是有可能转嫁出去的),同时,其征收范围很广,涉及所有拥有不动产的家庭和法人,这不能不引起公众的心理阵痛。
其次,该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般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主观性较大。对于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世界各国推崇的是房产的市场价值,但是对于房产交易不频繁的区域(占征税范围的很大部分),其交易的市场价值难以准确得到,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房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对于纳税人来说很难接受,好像是一个凭空降下的价值,纳税人视之主观随意性很大。其他税种都不具有这种显著特征,至少是有准确计量依据的。这使得公众对该税尤为反感,税收不遵从甚至抗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缓解。
再次,物业税会导致区域间不公平加剧,这是物业税的内在缺陷,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设计中的物业税应该是归于地方政府,准确地说应该归属于县级政府的收入。它是纳税人享受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理论上应该归属区域越小效果越好,区域增大将会增加区域内公众社会福利的损失,基于我国目前实际,归属到县区级政府已是极限。但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必将导致物业税税基差异较大,地方政府收入单纯依赖物业税的行为将陷入这样一种恶性循环:贫穷辖区税基不大,要提供公共服务,就需提高物业税税率,致使房产价值下降,吸引投资的竞争力下降,资本流出本辖区,导致更加贫穷,地方政府只得再提高物业税水平。富裕辖区恰恰相反,物业税税率可以设定到最低,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又能吸引资本的进入,进一步加大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BarryBluestone,ChaseM.Billingham对此做了研究,作者用两组样本来进行比较说明,一组是财产较多的,一组是财产较少的。在1987年,它们在税率上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下个20年间,12个老工业城市中有7个提高了住宅税率,富裕地区仅有一个提高。从这方面看,单纯依靠物业税而无其他措施的配合,纳税人基于辖区间的比较,不公平感会增强,对于物业税是抵制的。
最后,物业税的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可能不相称。房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拥有者财富的象征,个人、家庭的收入与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之间常常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作为消费品和投资品双重属性的建筑物,房产的大小、位置、数量无疑代表拥有者的身份,所以物业税一般被认为是能够满足征税的支付能力原则的。但是,物业税的不遵从也有应纳税额与支付能力脱节的原因。在财产税占重要地位的西方,这种脱节通常是指那些年老和退休的纳税人,他们的收入并不高,但是按公式计算应承受的物业税却很多,物业税占这部分房产所有人收入的比例较大。在我国,这当然是一个因素,但我们还要比西方更特殊一些,原因在于我们存在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房(目前仍然存在这种现象)。这部分房产所有人的工资不高,分得的住房属于政府或企业补贴的性质,那么按市场价值评估的计税依据征收物业税的合理性首先就会受到质疑。即使这个问题暂且不予考虑,物业税的负担与这类人群目前的支付能力也通常是不相称的,这会使得物业税与其家庭收入的比值较大,加重纳税人负担,必将影响物业税的遵从水平。如何对这类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进而提升其税收遵从水平是必须要研究的课题。
物业税的上述独特性质使得纳税人对它的税收遵从水平比其他税种更低一些,并且容易出现集体抗税事件。在阿根廷,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一般约有20%~25%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财产税。在美国,1870年阿拉巴马州、德克萨斯州和密苏里州就规定了财产税的最高税率;大萧条时期,财产税的逃税率从1930年的10.1%增加到1933年的26.5%,在1933年有3000~4000个地方同盟煽动税收革命,导致地方政府对财产税设置了很多限制;1978年第13号提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通过更是标志着现代税收革命的开始,矛头直指财产税,最终导致财产税的限制成为流行。2003年波士顿的私房屋主聚集到该市税务部门的办公室,和估税员进行争论,并寻找各种办法想把自己的高税降下来。还有一些人冲进市政厅,向政府官员发泄他们的愤怒。所有这些都表明由于物业税的独特属性,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公众的税收遵从水平,这样才能使得改革顺利安全推进。基于本文第一部分抽象出的影响税收遵从水平的因素,本文认为物业税改革时有以下几点是必须考虑的。
第一,物业税改革尤其需要坚持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最初源于维克赛尔(Wicksell,K)的自愿交换理论,后来由布坎南(J.M.Buchanan)加以延伸。其理论出发点是政府具有利维坦属性,实质是研究怎样限制政府征税权力的问题,布坎南在经济学中提出通过税基和税率结构方面的选择来实现对政府的限制。作为税制改革的三大理论基础之一,财政交换论强调要尽可能地采用受益税,同时强调政治程序在约束均衡决策中的重要性。虽然财政交换论提出了与主流理论不同的思想,开创了财政理论研究的全新视角,但基于国家税的性质,试图在现实中全部地坚持受益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纳税人付出的税收与其得到的相应服务受益很难匹配。尽管如此,地方税的匹配是可能的,其中的财产税相对于其他税种更能有效率地反映地方服务成本。
由于物业税的征税对象是不易移动的,这样一方面物业税会减小财产的价值,另一方面,辖区服务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加财产的价值,两者对财产价值的共同影响取决于物业税用于公共服务的程度。财产税实质被资本化到财产中,恰当应用会形成良性循环。纳税人也会明显看到财产税能带来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自己付出的财产税并没有被政府浪费和腐败掉,此时,纳税人——受益人角色恰当形成。尽管物业税的独特属性导致公众的反感,这种财产税与公共服务的交换却会影响纳税人——受益人的心理,他们感知到这种公平交换,心理会达到平衡,逃税及抗税意识减弱,税收遵从水平将得到提高。如果物业税只是用于政府的一般行政开支甚至被腐败掉,公共服务水平并未得到相应提升,纳税人——受益人模型将无法形成,物业税的独特属性使得公众的反感加剧,认为这个税是极端不公平的,出于寻求自身心理平衡考虑,抗税意识明显增强,税收不遵从行为将难以避免。因此,尽管财政交换论对于大部分税种可能是无法实施的,但是对于具有特殊属性的物业税来说却显得极为必要。基于税收遵从理论,我国的物业税改革需要坚持财政交换论的论点:首先是要成为受益税;其次是物业税决策中需要公众的政治参与,决策程序透明化。这对于物业税改革的顺利推进是有实质意义的。
第二,物业税改革尤其需要坚持公平原则。税种开征需要坚持公平原则,包括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前者是按个人受益水平纳税,大体属于财政交换论的内容,公平原则基本上只考虑纳税能力原则。对一种税收来说,必须让纳税人感到公正,而不仅仅是具备纳税技术能力,物业税尤其如此,其独特属性决定了它对公平性要求极高。本文对物业税的公平课税按照不动产价值评估公平、税制设计公平、对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进行必要惩罚以体现公平原则三个部分展开论述。(1)评估的公平。物业税的税基主要是基于市场价值的不动产评估价值①,这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数值,公众对物业税的反感起因于此。因此,顺利开征该税首先要保证辖区内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公平、公正、公开。评估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品行公正的人员来进行,并接受公众的监督,避免寻租行为。评估方法应该采用分区回归法,对辖区内的所有不动产按照地理位置等标准划分成若干小区,把对不动产价值具有解释能力的自变量指标放在回归方程式中,然后根据具体不动产的特征回归出其价值。这一方面使得评估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凸现其公平原则,同时也符合物业税成为受益税的标准范式——分区界定。(2)物业税税制设计的公平,应该分析辖区内和辖区外两种情形。对于辖区内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对支付能力与其物业税不相称群体的税收减免方面。如前所述,物业税的独特属性会导致该税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解决这种横向不公平的思路在于政府针对如退休人群等低收入家庭制定减免税措施。但是这个措施要设计得当,标准应该是全面和动态的,设计不当会对其他不能享受减免税的公众产生不公平。应把整个家庭所有成员的所有收入考虑进来,包括其退休收入和社保收入。同时要采用动态标准,因为这类群体的收入状况是多变的,应根据其现实收入及时变更其减免税。对于辖区外的情形,需要根本解决的是低税基辖区和高税基辖区在物业税税率上的背反,避免前者高税率后者低税率而两者享受相同公共服务水平的情形。如前所述,物业税的内在缺陷就在于此,解决的根本思路在于上级政府的补贴与物业税的配合。目前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各国,物业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并不占很大比例(尽管还在税收收入中占60%~70%的比例),都有相当比例的上级政府补贴为地方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来源。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95年的数据,在市、县、特别地区和学区的财政收入结构中,市税收收入占35%,政府间转移支付占14%;县税收收入占15%,政府间转移支付占56%;特别地区税收收入占11%,政府间转移支付占21%;学区税收收入占31%,政府间转移支付占60%。我国县级政府收入也不宜强依赖于物业税,要建立物业税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二元主体财政收入模式,这是由物业税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所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社会文化的,同时这样的做法也保证了公众的纵向公平。(3)对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惩罚。由于人的特质不同,总会有人逃税和抗税。对于征收如此广泛的物业税来说,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公众本来就对该税反感,逃税人的行为更是加大了公众的不公平意识,逃税将导致示范效应,引发公众的群体不遵从行为。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使逃税的成本大于其获得的收益。这既可维护税法的尊严,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公众的心理,提升税收遵从水平。
当前,中央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千方百计地制止地方政府乱占耕地行为。从短期来看,中央政府的政策和行政命令会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利益上的冲突并没有解决,所以还会出现直接的或者变相的乱占耕地问题。在北方一些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地价不断攀升,已经直接影响了当地投资的成本。所以,如果没有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土地控制制度,那么,土地泡沫破灭之日,就是中国的经济灾难到来之时。
抑制土地价格增长过快的问题,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大土地的供给,保证市场源源不断的土地需要。这种手段在我国根本行不通。二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土地批租的速度,防止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的开发。由于地方利益决定了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打折扣地执行中央的行政命令,所以行政手段作用十分有限。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制定合理的税收和财产分配制度,保证利益的各方都能获得理性的预期收入。
现在看来,征收物业税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征收物业税可以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在中国的城市发展中,已经出现了房地产投资热的现象,一些城市居民购买房产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进行投资。浙江温州炒房团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到新的阶段,以消费型为主的购房行为已经逐渐地被投资性的购房行为所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的一系列制度都应该调整。具体到税收制度方面,国家应该对占用土地资源而进行的房产投资活动征收特别的资源税。其次,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遏制开发商的投资冲动。当商品房交易市场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开发商必定会对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有一个合理的计算。他们不会轻易接受地方政府提出的开发项目,将自己的资本集中投入到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去。第三,征收物业税还有利于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源税的重新划分,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防止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截留国家收入。
征收物业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国家的立法部门必须首先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对那些以消费为目的而购买的房屋,不应该征收物业税,对那些投资性购买的房屋,应该征收物业税。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的资产申报体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房屋业主购买的目的。在我看来,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可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物业实行普遍征收原则,然后再通过补贴的方式,对那些城市的贫困者进行合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国家大力推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并且通过廉租房的方式保证城市贫困人口拥有必要的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