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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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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文化背景 语篇 修辞 体裁

英语专业学生在低年级完成了基础阶段的学习后,积累了较为扎实的语言知识和技能,如何有效地开展高级英语教学,实现学生由对英语基础知识的掌握到运用英语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跨跃,是从事高级英语教学的教师一直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根据高等学校英语教学大纲对高级英语课程目标的描述,高级英语是一门训练学生综合英语技能,尤其是阅读理解、语法修辞与写作能力的课程,培养学生对名篇的分析和欣赏能力、逻辑思维与独立思考的能力。为了实现这一课程目标,本文提出将文化背景分析语篇分析及修辞分析融入到高级英语教学中,以期为该课程教学探索出一条途径,实现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

一、分析文化背景,提高学生文化意识

学习语言即学习文化。名家名篇之所以成为传诵之作,是因为有文化融入其中。文化承载着特定的历史,记录着不同时代人们对环境、社会、国家、人生等各个方面的感悟。背景文化是指课文的宏观语境,对语言外的关系意义起着连接作用,对正确地解读篇章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理解语篇的过程其实是学生的背景知识与语篇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在理解语篇时,中西文化的差异往往给学生的理解带来许多困难。很多学生由于缺乏相关的背景知识,严重影响了对篇章的正确理解。要让学生正确深刻了解课文,教师就要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背景知识,如相关的历史及地理知识;作者生平主要活动及写作风格;相关国家的社会准则、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及审美观念等。将背景知识融入到整篇课文的学习之中,还有助于为学生营造一个浓厚的文化氛围,让学生更深刻地感受和体会文中语言所表达的情感及意义,脱离文化背景理解语言定会走向断章取义,而通过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去考虑作者笔下的人物性格及作者想表达的观点,可以使学生在逻辑分析中养成勤于思考、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分析语篇,培养学生语篇分析能力

Halliday与Hasan在其合著的“Cohesim in Engish”一书中,将语篇定义为“在一定语境下语义完整的口语和书面语的段落”,可见语篇是具有完整意义和情节的有机整体。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多对语篇进行分析,向学生讲解篇章的段落结构框架,力求保持文章内容和形式的完整,而不是把文章肢解成零碎的语言点和词汇。对语篇进行结构分析能引导学生利用宏观整体理解带动微观细节理解,以框架记忆带动细节记忆,获得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理解效果。语篇分析着重分析语篇的结构,包括微观结构分析和宏观结构分析,微观结构分析研究语篇连接的基本手段及语篇连接的机制,可以帮助学生扫清语言障碍,弄清句内及句际关系;宏观结构分析主要研究篇章的谋篇布局,帮助学生理解文章的整体意义。

三、导入修辞教学,提高学生写作能力

修辞,即美化语言。是增强言辞或文句效果的艺术手法。修辞手法的运用能提高语言的表现力、感染力、说明力。修辞能修饰文章的语言,从而吸引读者的注意力,加深读者的印象,并达到特定的艺术效果,使作者的思想更清楚、更明白地展现给读者。理解修辞格是加强语言鉴赏力的重要手段,所以在高级英语教学中融入修辞格的有关讲解分析很有必要。张汉熙先生主编的《高级英语》中语言文字优美,篇章结构美妙,其主要的手段就是运用各种修辞达到了意味隽永的效果。如第一册第一课《中东集市》中就运用了大量的修辞格,包括比喻、拟声、对照、借代、押韵等,正是借助这些修辞格的运用,作者把古老的中东集市栩栩如生地展现在读者面前。不难想象如果没有这些修辞格,文章的描述效果将大打折扣。对修辞格的理解有助于学生欣赏篇章语言所孕藏的美,提升学生的语言审美意识,进而带动学生英语写作能力的提高。

四、确定文章体裁,深化语篇理解

文章题材大体可以分为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和描写文。不同的题材具有不同的特征。记叙文多注重情节性,如第一册第十课《震惊世界的审判》;说明文多注意条理性,如第二册第二课《马拉客什》;议论文多强调逻辑性,如第一册第十一课《字典的用途是什么》;而描写文则侧重于情与境的关系,如第一册第一课《中东集市》。另外,体裁不同,语言特色也不一样。记叙文的语言或朴实或生动,或豪放或婉约,或清新或凝重,或直白或含蓄;说明文的语言特色是准确、简洁;议论文的语言特色表现为准确、鲜明;描写文的语言特色在于使用具体、形象的词汇,为读者勾勒出一幅生动的画面。每篇课文因体裁不一,其教学重点、难点、分析和欣赏的内容也不相同。对于记叙文,学生要能理解全面意义和故事情节,鉴赏文中的遣词造句特色,叙述角度的选择等重点内容;说明文中作者对事物说明的顺序及层次是关键;议论文中最重要的是观点、论据及论证方法的分析及上下文的逻辑关系;描写文中要注意描法及修辞格的运用,等等。确定了文章的体裁,才能把对文章的理解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才能对篇章进行欣赏和评价。

高级英语课程对巩固英语基础,提高学生的理解、鉴赏及评判能力起着其他课程难以替代的作用。其课程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学生是否能在综合技能上实现质的飞跃。因此,从事高级英语教学的教师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2]Halliday,M.A.K&R,Hassan.Cohesion in English[M].London:Longman,1985.

第2篇

[关键词]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完型填空 应试技巧

[中图分类号]H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31-01

一、完形填空题型综述

四级完形填空是一种在语篇层面上对语言知识进行测试的题型。干扰项的设计体现了考试大纲评价目标的规定,考查学生能否正确应用所学的语言知识,是否有较好的语感,是一种注重应用的综合题型。

二、大纲要求

四级完型填空测试学生各个层面的语言理解能力及运用能力。短文长度为220~250词,内容为学生所熟悉的题材。这部分的分值比例为10%,考试时间为15分钟。

完型填空部分的短文有20个空白,空白处所删去的词既有实词也有虚词,每个空白为一题,每题有四个选择项。要求考生选择一个最佳答案,使短文的意思和结构完整。

三、测试点剖析

知识面:社会生活常识、文化知识和科普知识。

语言基本功:词汇知识、语法知识和阅读能力。

综合运用能力:分析能力、推断能力和驾驭语篇能力。

四、完形填空要求考生有较高的语言知识和能力

(一)阅读理解能力。完形填空作为语篇层次上的词汇语法填空,必须以较高的阅读理解能力为前提。

(二)整体语感和语篇分析能力。完形填空是语篇层次上的完句填空,短文在结构和意义上都是一个整体,它对考生的整体语感和语篇分析能力也有较高的要求。

(三)句法结构知识。四级考试中的完形填空虽大多为词汇题,但句子和文章的理解,有时少不了一定的句法结构分析。

(四)词汇知识。包括词汇量、构词知识,近义词辨析、语义的内涵、外延、联想和搭配等。

(五)句型搭配知识。包括动词、名词、形容词的惯用句型,动词、名词、形容词、副词之间的搭配及其与介词的习惯搭配等。

五、考生常犯错误分析

首先是基础知识掌握方面的问题,例如词汇量不足、语法知识薄弱、固定词组和固定搭配不准确等。

其次是语言应用能力方面的不足。考生在阅读词汇题型中对于相同的知识点的处理比完型填空中要强得多。这说明很大一部分考生并不是语法或基础词汇知识薄弱,而是平时的学习过程中缺乏在功能语法方面的训练,即应用语言的能力不足,从而在语篇层面上尚未形成较好的意义整合的能力,还只是停留在补全单句结构以及单句理解的层次上。

因此,在做完型填空时,考生一定要从上下文语境入手,重视对整篇文章的理解。

六、命题规律小结

(一)四级完型填空文章的体裁及趋向分析。四级完型填空所选文章的体裁多是观点鲜明、条理清楚的说明文或议论文。题型改革后科普说明文数量增多。文章内容都涉及社会生活、科普知识方面。原四级题型多是议论文和记叙文,但新题型出现后,关于科学发现、新发明等科普知识的说明文占大多数,看来选择科普题材应该是以后四级完型填空文章的基本趋势,但仍然会有社会生活题材作为替换。

(二)四级完型填空考题范围。从近十年的四级真题看,完型填空的考题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词汇(包括词义辨析和搭配)、语篇和语法。

各测试知识点的比例:在实词中,动词和名词依旧占据高比例成为重点;而形容词也是一个考点;副词地位中等。在虚词中,连词依旧是每年都有一道;固定词组比例大幅上升;代词和语法的考查比例明显下降,近两次考试甚至没有涉及。

实词多考查近义词、形近词辨析,这表明实词考点落在根据具体语境选择合适词汇方面,符合完型填空题型注重语言应用的特点。这要求考生在平时学习中要格外关注词与词之间的细微差别,注重应用。而比例调整后的虚词只有连词没有削减,这正好符合完型填空侧重语篇意义黏连的特点。因此,从根本上提高英语运用能力才是做好完型填空、决胜四级的关键。

七、步骤和方法

采用三步答题法,将时间分配为:15分钟=通读skimming(3分钟)+答题(10分钟,半分钟一道)+回顾review(2分钟)。

1.第一步,快速通览全文,把握短文主题和要点;第二步,逐题解答,但碰到较难确定答案的个别试题先暂时不选;第三步,检查并确定几个较难空缺的答案。

2.立足本句,不忘全文。解答每一道试题时,在分析空缺所在句子时,一定要联系上下文及全文的主题,这正是完形填空与单句填空不同的地方。

3.体会情景,顺理成章。把握文章发展的基本线索。在解题过程中,设法把自己置身于短文所构造的情景或短文扩展的写作思路之中。往往能顺理成章,比较准确有把握地确定每一空缺该填的内容。

第3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逻辑关系

0法律规范的结构分析:

休谟与韦伯都认为法律的合理性来自于法本身的可计算性、可预测性。这种关于法律合理性的形式化理解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价值合理性(或实质合理性)的诘问,面对形式与内容关系的辩证考量,价值合理性的优先选择观点得到了更多的支持,尤其是在中国,由于传统型社会思维方式的延续与渗透,形式合理性很长时间门庭冷落。然而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社会认知环境,法治文明的整体构建才更应将重心向形式合理性方面进行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研究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条捷径。法律规范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隹,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范所以区别于其他的社会规范,并不仅在于强制力的性质和程度、制定和实施方式、国家参与性方面,更在于其组成结构的独特性。法律规范总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表现出来,符合结构的一切特点。当然法律规范的结构从不同的角度又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从法律的语言表现角度,存在法律规范文法结构;从法律体系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系统结构;从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的关系的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其中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则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所谓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指的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的既定逻辑关系的方式和状态。

1传统法律规范结构观分析

1.1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分析观点

(1)旧三要素说。受到前苏联法学思想的影响,以孙国华为代表的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的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所谓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怎么做,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所谓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接受怎样的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2)两要素说。受到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以沈宗灵为代表的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从总体上可分为授权式行为模式、义务式行为模式、权义复合式行为模式三种。每种又可以继续细化,比如授权式行为模式又可以细化为鼓励式行为模式和容许式行为模式,命令式行为模式又可以细化为命令式行为模式和禁止式行为模式。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3)新三要素说。以张文显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在对两要素说和传统三要素说批判和整合的基础上,提出法律规范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对于行为发生时间、空间、主体、方式等事实状态的预设。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于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所谓法律后果则是关于是否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

(4)四要素说。以李步云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则提出了法律规范由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行为模式、行为后果等四个部分构成。所谓适用主体是指法律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哪些主体以一定的权利,约束了哪些主体以一定的义务,以及同时既赋予又约束了哪些主体以一定的职权或职责。所谓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主体时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和非主体自身条件,也即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两大类。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对于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如何行为的规定。所谓行为后果是指对于主体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的评价和处理。

1.2传统法律规范结构观弊端分析

这四种观点对于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发展以及民众知悉把握法律规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发现乃至于新规范的理性建构以及旧规范的批判改造却产生较大程度的阻碍。这些负面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对法律规范的性质把握失于模糊,都未能通过逻辑构成角度离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本质不同。如宗教规范“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用四种要素观去分析这条宗教规范都是可以进行的,也就是说以往的这些观点都没有触及法律规范结构的特质。

(2)对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的分析过于主观,未能呈现法律规范的作为认知世界客观实在的性质;法律不是发明物,而是人类的一种发现,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并不是法学家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一个客观既定的本体论问题,它的结构状态是具有规律性意义的客观真实。

(3)对法律规范适用主体的分析过于片面,未能明确而全面地指出法律规范的适用主体范围,仅将民众的作为治理对象。但是法律秩序的实现实际上是通过多方位主体的互动来实现的,法律规范所面对的既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

(4)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从过程到结论得出过于武断,历时性推导过程到共时性结构得出明显矛盾,因果关系式的规范构成要素推导,与规范逻辑结构得出南辕北辙。按照结构主义哲学的观点,结构依赖于每个构成要素,离开任何一个要素,结构都不复存在;各要素之间是共在关系,任何要素都离不开其他要素而存在。也就是说“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那么四种要素观都是在一种“因果关系式”链条中建立的,因果关系本身的过程性或历时性特征与法律规范结构的共时性或同构性特征明显矛盾。

(5)都只是对于法律规范间的关系的分析,是规范间结构的分析,而并不是对于单一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比如有学者认为通常情形下法律规范的结构都不是以完整的形式存在的,往往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协作嵌套才能得以完整,譬如光指出“执行调整功能的规范和执行保护职能的规范之间在逻辑上有内在的联系,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发挥法律的职能。保护性规范中的假定,恰恰就是违反某个调整性规范中处理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我们将在内容上有必然关系的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分析

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结构理论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具有严密整体性、灵活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等特征。凯尔森主张:“强制的问题并不是保证规则实效的问题,而是规则内容的问题。”“法律规范如果有效力的话,就是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与其实效存在着很明显的区别。波普尔提出的“三个世界”理论中,分出“物理的世界”“心理现象世界”和“客观知识的世界”,“客观知识的世界”虽然是人的心理的创造,但一旦被人陈述出来,就成为了一种本体性的客观实在。法律规范就是这样的客观存在。效力强调的是法律规范作为行为的尺度和标准,指出的是应为(当为)或须为的行为,法律规范必然具有效力,不是自然必然,而是逻辑上的必然,在规范逻辑世界中法律规定了行为标准,不存在例外情形;实效指的是行为标准实际被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一般具有实效,这是事实上的概然,存在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逻辑必然性或规范性是法律规范有效性的基础,而这种规范性依赖于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每个要素的互动协调,缺乏任何一个要素,结构都不复存在;反之,任何要素都不能离开其他要素而独立存在,一个要素只能在与其他要素的共在关系中才能存在,法律规范的各个要素是按照一定组成规则构成的整体,各个要素的法律意义依赖于本法律规范整体的存在而获得,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则依赖于各要素的共时性同构而成立。

2.1结构组成部分(要素)

在规范当中,逻辑关系的基本公式是:如果……,则……,所以任何一项社会规范都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分别是“条件假设”和“行为处理”,“条件假设”是“如果……”所表明的部分“行为处理”是“则……”所表明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和具备怎样的条件,则可以怎样行为,须得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地方在于其他社会规范通常都只具有单层逻辑结构,即只存在一次逻辑关系,而法律规范却存在相关涉的三次逻辑关系,即三层逻辑结构。究其原因在于单层逻辑结构总是不严格、不完整,其规范自身很难以达到对人们行为的明确且彻底的指引,当规范的要求没有被人们所遵循的时候规范本身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行为指引,也缺乏对于被否定后的要求再次肯定的外力辅助,此外,当所制定的规范并不符合人们的利益或者制定者本身并不受其制约的时候,规范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便出现了漏洞。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一种层级叠加式结构,从总体上来看有三次逻辑关系,而每次逻辑关系之间紧密联接,每次逻辑关系都表现为条件关系,每次条件关系又都可以在适宜的情形下互换,继而使得法律规范具有不同层面的意义。具体三层逻辑结构分析图如下:

三者的关系是~种递进关系,可分析如下

(如果……,则……)并且(如果……,则……)并且(然则……则……)

(如果……,则……)并且(如果……,则……)并且(否则……则……)

下面对此作出具体说明:

第一次逻辑关系:

行为条件、行为内容。行为条件是指立法主体在严格既定的立法程序约束制定的关于人们如何行为的前提条件的规定,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们可以、应该或不得进行行为。行为条件中的规定主要涉及:主体条件(包括年龄、能力、身份、职务等的规定)、时空条件(包括时候、时机、地方、场合、处所、位置、方向等的规定)、背景条件(事件、活动过程、状态、环境等的规定)。行为内容是指立法主体在严格既定的立法程序约束制定的关于人们如何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如何作为和不作为的规定,即在既定的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不得如何行为、必须如何行为。

第二次逻辑关系:

适用主体、行为选择及行为后果。适用主体指的是普通大众。行为选择是指普通大众在以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引导自己的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行为后果是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在作出合式与否选择时赋予相应后果,是普通大众面对既定法律规范的行为认知。

第三次逻辑关系:

适用主体、适用条件与行为后果。此处的适用主体指的是拥有法律执法及司法权的国家机构。适用条件指的是司法和执法主体对于行为主体适用既定法律规范的行为方式判断。行为后果指的是司法和执法主体对于行为主体适用既定法律规范进行相应行为的条件判断及其遵从和违背既定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赋予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行为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肯定性后果是对合式选择行为的保护、认可或奖励;否定性后果是对违式选择行为的否定、阻止、撤销或制裁。

2.2实例分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l5条的规定为例: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处的法律规范结构分析如下:

第一次逻辑关系:

行为条件——公民个人;

行为内容——不得做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次逻辑关系:

适用主体——公民个人;

行为选择——选择为上述行为或不为上述行为;

行为后果——如果为上述行为,那么公民个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为不为上述行为,那么公民个人的行为受到国家的保护(隐含):

第三次逻辑关系:

适用主体——司法裁审人员

适用条件——某公民做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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