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建设监理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铁路建设监理行业
1前言
我国加入WTO后,已融入国际服务贸易市场。按照国际惯例,建设监理属于咨询设计的范围,而工程设计咨询业属于服务业,因此,建设监理属于WTO组织管理和规定调整范围。随着外国业主对华投资项目、我国向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项目、国内企业对外承包项目和劳务合作输出项目的日益增多,铁路建筑企业逐渐从国内原来本行业单一、封闭式的自我竞争转向跨行业、全方位、开放式的自由竞争,拓宽了建筑领域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要求国内铁路建筑企业必须与国际承包市场接轨,按照国际通用规则运作。特别是一些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往往要求施工企业执行FIDIC土木合同条件,且所承包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这无疑给深化铁路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铁路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机遇,但也对国内铁路监理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故加入WTO以后,如何调整管理方式,如何根据国际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重新定位,是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大型土木工程,是由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国际招投标项目。公路全长108km,包括大中桥7座、涵洞248座、路基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路面工程、路基防护与排水工程等项目。业主是巴基斯坦国家公路局。因投资较大,业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精选了一家英国工程监理公司,并以合同方式全权委托监理任务。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第二工程处和天津大港油田联合竞标,优势互补,一举中标。这样由业主、监理、承包商组成了相互制约而又各自独立的实施项目的整体。该项目按国际惯例实施工程监理制,执行FIDIC土木合同条件。实践证明:该合同条款把技术、经济、法律三者科学地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公正、严密和双方保险的特点,因而在国际招投标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
2加入WTO后国内铁路监理行业受到的冲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铁路建筑项目必将是国外业主感兴趣的投资领域,国外工程监理公司凭借良好的国际信誉、高科技的管理手段、优质的服务与国内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形成了共同竞争的市场局面,在繁荣国内建筑业的同时,也给铁路的建设监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建设体制和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在铁路建设监理的组织、推广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具体、科学、规范化的监理方法、手段和实施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铁路建筑领域的向前发展,更不利于按照国际运行机制和惯例来开展工作。因此,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必将在以下方面受到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2.1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加入WTO后,铁路监理公司原来独霸一方的市场经营格局会受到剧烈冲击。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铁路监理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在组织形式上,国外是专业的工程监理公司,是高级监理工程师的组合,而我国是综合性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是各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组合,造成铁路监理公司负担重,运行成本高,导致提供的监理服务质量竞争力不强;在业务范围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是技术设计、施工监控、管理和咨询的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其重心在市场需求和服务上,基本能做到让承包商无可挑剔,而我国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目前主要提供的是施工质量控制,导致满足市场业主需求的综合能力不强;在应用新技术提高竞争力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采用最新的管理和检测技术对承包项目全方位监控,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我国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在新技术方面投入少,监控手段和设备落后,导致竞争能力不强;在市场运作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有进行长期国际市场竞争和项目组织的经验,而我国铁路监理公司则刚刚准备进入国际市场,缺乏国际市场竞争和项目组织的经验,导致国际市场竞争经验不足和项目组织实施竞争能力不强。
2.2对国内铁路监理人才资源的冲击;
目前,由于国内铁路监理行业存在监理工作不规范以及监理酬金偏低等问题,铁路监理公司难以留住有各种技术专长的高素质人才,铁路监理人员的组成呈现两极分化:一些是从施工单位退下来年龄偏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实践经验,但知识老化,且理论较欠缺;另一些是刚从各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实践经验较差,这些人员虽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但仍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更加严重的是一些素质低的监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承包商,极大地损害了国内铁路监理行业的声誉。
国外工程监理公司凭借先进的管理方式、高效的运行机制、尖端的科学技术、广泛的国际监理市场、优厚的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等,必将对国内的铁路监理人才产生极大的诱惑力。加入WTO,客观上国外监理公司必将形成较大的吸引力,从而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产生较大的离心力;主观上国外监理公司为降低成本,创造利润,必然会借助其技术力量,积极吸引国内优秀的铁路监理人才加盟其公司,这样国内优秀的铁路监理人才会出现向国外监理公司流动的趋势。
2.3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的冲击;
当前,一些监理公司不具备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资格。虽然有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固定的职员,有了监理任务就临时凑几个人,任务完成后就解散人员,根本谈不上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另有一些监理公司是政府部门的下属企业,还有些监理公司和政府质检部门混为一谈,或者建筑公司自己又设立了监理公司,自己干活自己监理,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极大地扰乱了铁路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经不起国外监理公司的巨大冲击。因此,必须对相应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我国铁路监理事业跟上国际发展方向。
3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趋势
工程监理制是国际上最先进、最科学、最流行的施工管理方法之一。对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的亲身实践证明,全方位地实施工程监理制可有效地保证质量和工期,减少不合理的额外支出,避免过多的合同纠纷,确保工程计划和合同的顺利实行,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有利。工程监理制对国际性招投标建筑承包项目尤为重要。
3.1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灵活,主要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来确定。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的监理组织机构是:项目总监1人(英国人),下设驻地道路监理代表1人,管辖路基结构监理6人(包含土石方监理3人、路面施工监理2人)、测量监理2人、试验监理3人(包含实验室1座)、材料监理1人、计量监理1人;又下设驻地桥涵监理代表1人,管辖桥涵结构监理3人(包括模板监理1人、钢筋监理1人、混凝土监理1人)、测量监理1人、试验监理2人(包含实验室1座)、材料监理1人、计量监理1人,还有部分临时雇员、交通车辆和机具设备等。机构没置合理,人员精明强干,工作效率高。
3.2国外监理工作的监控依据;
对于国际性承包项日,监理工程师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控制业主投资,总是千方百计地约束承包商的工作行为。常用的监控依据主要有3个方面。
(1)依据合同文本及条款。监理工程师约束承包商最关键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FIDIC合同条款、签定的合同文本、招标国家的有关法律条例(如是否遵守劳动法等)。对于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建议予以罚款、部分解除合同,有时甚至全部解除合同。
(2)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招标项日的设计图纸、招标国家的技术标准、定额及规范、国际通用规则、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都是监理工程师监控的主要依据。对于达不到质量、工期要求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勒令承包商予以整顿甚至停工。
(3)依据业主的主观态度。业主的主观态度也是监理工程师质量监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据。对于业主不认可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应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前提下,满足业主的要求。作为承包商要切记:严格遵守合同,据理力争,一切工作尽量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使业主满意。
3.3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
国际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除了业主以外,拥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以便牢固地控制承包商,以防止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而给业主项目的整体利益带来损害。对于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来说,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有以下18个方面。
(1)解释合同文本。有权对于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地方予以澄清,前后互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调整。
(2)审核分包商的总体实力。承包商向外分包的部分项目,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分包商具有施工能力,方予通过。
(3)向承包商提供工程项目的坐标方位、里程、控制桩、水准点及有关资料。
(4)承包商所授权的法人代表、重要雇员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否则一切活动均被视为无效。
(5)给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有权签发变更设计指令。
(6)审核承包商的月份、季度施工计划,有权命令计划中某些工程开工或给予调整。
(7)掌握和评价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有权指令工程暂停,或者申请业主延长工期。
(8)有权确定合同文本中暂定项目(没有单价项目)的工程价款。
(9)核实承包商的月份验工清单,签发付款结算凭证,证实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10)监督或检查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过程及结构尺寸、质量、数量是否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
(11)检查承包商用于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大宗料及机具、设备的来源和质量。
(12)定期审核承包商的项目资金周转及费用使用情况。
(13)核实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证据、计算数据是否成立,有权予以批准或否决。
(14)发现承包商出现质量问题,有权勒令其停工,并监督其返工。
(15)定期召集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三方联席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简报、备忘录等文件,以指导下步施工。
(16)在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纠纷,以至诉讼、仲裁时,监理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17)根据合同文本、技术规范、FIDIC条件的要求,检查和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并签署检查凭证。
(18)审核承包商的各种原始施工资料、质量统计资料、工程计量清单和竣工图纸。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监理工程师即有权对承包商予以停工。
(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动业主提供的图纸。
(2)分包商的资质未经审核即进行施工。
(3)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或在施工中擅自替换、变更材料。
(4)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通知承包商改正,但承包商拒不改正或改进不力。
(5)承包商隐瞒质量事故,拒不上报,继续施工。
但应注意的是:停工后的处理措施必须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未下复工令绝不可复工。由上述情况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3.4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方法;
国际承包项目业主精心地招标,挑选信誉好、效率高、经验丰富的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则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工程技术复杂程度、交通运输及自然条件等因素,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系统性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程序,指令中标的承包商必须遵守这一监理程序,履行检查和验收手续。FIDIC条款第38.1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会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必须注意: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未经检查认可的项目决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不予验工计价,或者对其质量有疑义时,甚至勒令承包商拆除返工,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每一道工序在施工前,必须提前填写工序施工申请单,一般提前3天送到监理工程师手中。国外监理工程师主要采用的质量控制方法有以下6种。
(1)现场监督法。这种方法主要是检查正在进行的施工工序。目的是防止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隐患和事故苗头,以尽早地发现质量问题,并帮助承包商现场解决。一般是路基结构监理工程师、桥涵结构监理工程师、材料监理工程师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这种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例如,桥涵结构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要检查模板的支护质量、钢筋的绑扎质量;施工过程中,要监督混凝土的灌注质量,自始至终守在现场;混凝土施工完毕,要在工序施工申请单上签字,作为验工计价的原始凭证。
(2)实地测量法。监理工程师实地测量检查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公路几何要素(曲线偏角等)、里程、坐标方位和桥涵结构物的几何尺寸、控制轴线、水准点完全符合合同、图纸和规范要求的精度等级,以避免施工完毕出现错误。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检查方法。
承包商每次申请施工下道工序之前,测量监理工程师总是要实地反复核对公路、桥涵的里程、坐标方位、轴线、水准点,以保证承包项目的各部结构尺寸准确无误。
(3)随机抽样法。这种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材料,分为进场前检查和堆料场检查;二是检查结构物的质量是否合格。执行者主要是材料监理工程师,对进场前的材料(如路基填料)进行取样和堆料场堆放的水泥、砂、碎石、卵石、块石、片石、钢材、沥青及半成品、成品等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进行抽样检查,以便将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材料消灭在材料源和工程施工的最初阶段。另外,还包括用回弹仪、内窥镜等仪器抽查混凝土的强度是否达到设计等级等。
(4)试验检查法。这种检查是对公路路基面密实度的试验检查、桥涵混凝土结构的强度检查、对施工工艺过程的试验检查(如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预加应力)、原材料、混合料的试验和检查等。试验检查法有的是在工地实验室检查,有的是在专门的驻地实验室进行。如:试验监理工程师要作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水质鉴定化验、砂和卵石级配试验、钢材力学性能试验等,并用核子密度仪对路基土石方碾压的密实度、含水率等技术指标进行打点检查。试验不合格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责令承包商予以改正或返工。
(5)验收检查法。该法是对公路施工的单个分单位工程、桥涵单个构件或者桥涵结构物的某一独立部分进行检查验收。由驻地道路监理工程师、桥涵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承包商检查,对于确认合格的工程项目则履行签证手续,填写分部工程或分单位工程验收检查表,1式3份,承包商要存档保留1份,据此由计量监理工程师给予签发月份、季度工作量完成清单,作为业主付款的原始凭证,以便承包商验工。
(6)签发指令法。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某些质量问题,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会立即签发限期整改的有关通知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简报等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文件,提请承包商注意或改正,对于不遵守合同、拒不改正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罚款或者停工,直到上报申请业主确认承包商违约,给予取消合同为止。
综上所述,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应该在这些方面大刀阔斧地进行彻底改革,以最低限度地减少入世后国外监理公司带来的冲击,加大自身创新的力度,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跟上国际发展趋势。
4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加入WTO后,为打破制约我国铁路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加快改革步伐,需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国家应通过进一步的宏观调控,扶持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一方面要鼓励设立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另一方面,又要对铁路监理公司的设立严格把关,并给予积极引导、监督,确保铁路监理公司的“质量”。
(2)转变观念,提高业主的认识,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认识,把铁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控工作从政府质检部门彻底地转交给专业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进行管理。
(3)加强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的自身建设,要按国际惯例高标准,严要求,向国际化工程监理公司方向发展。
(4)组织学习国外通行的监理监控技术和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方法,必要的软件可以通过引进和消化吸收,为我所用,以不断完善检测技术。
(5)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精干的铁路建设监理带头人,使之具备最新的知识结构和管理才能,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以促进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跟上世界潮流。
(6)尽快组建若干家大型的“铁路建设监理集团公司”,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经营战略方式,以增强竞争力,来适应国际建筑承包市场的竞争需要。
(7)无论多大的铁路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方式,来选择有实力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以确保国家投资项目的整体质量,并使铁路建设监理行业走上正规化的管理轨道。
(8)不断地研究和探索铁路建设监理制的科学理论依据,完善铁路建设监理的各项法规,不断地加强宣传和推广,总结经验,积累教训。
5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对铁路建筑企业IS09000系列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工作,这有利十国内铁路建设监理行业向国际化方向迈进。其实,建设监理制作为国际惯例,在西方国家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早已被国际建筑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采用。通过在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经历,深深体会到监理工程师对于控制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对外协调以及提高承包商的整体施工管理水平、维护承包商和业主的合法权益都有明显的成效。其高科技的管理手段、高效率的工作作风、高素质的监理人才是当前国内铁路监理公司无法与之相比的。国外监理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质量监控方法值得我们好好反思和借鉴。总而言之,大力推行铁路建设监理制是深化国内铁路建筑承包市场快速向前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加速铁路建筑企业走向国际竞争市场并与其接轨的迫切需要,具有无限的潜力和美好的前景。
论文摘要: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应通过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个环节做好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自198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所发挥效益日益显著。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之间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及建设效益为目的,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工程建设运行体制。同时多家监理单位的设立,多家承包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工程建设管理也加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合理缩短工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迈进。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在不同程度的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关系模糊,关于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及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笔者经过数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发现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某些问题,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对其原因作简单的分析:
1有待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建设单位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一方说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很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有的认为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的认为是根本不需要监理,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迫于建设程序制度的约束;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使用,被认为是“高级质检员”。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建设单位也认为“剥夺”了自己的权利,而承包商又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的利益代表,不把监理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处处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具体工作常常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干涉。虽然目前存在的这种情况不是普遍现象,但遗留的传统工程管理观念依然存在,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这在规模较小及地方性集资的工程建设中显得尤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有关法律条文,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监理单位和承包商无所适从的局面,甚至用地方惯例简单的解决工程上发生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无法适应随时变化的“上层”决策,造成不计经济损失的窝工、返工的现象,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而监理单位却首当其冲地被当作了“替罪羊”。这种不规范的行为,直接导致工程质量失控,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出了任何问题把全部责任推卸给监理承担,有了利益却视监理为“绊脚石”。这其中有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以行政命令取代合同条款处理的,有的则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无视行业规范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单价等方面的规定,随意改动合同工程量及单价事后又无补充合同等完善手续,也是给监理工作造成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浪费了大量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2有待于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承包商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的,是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有些施工单位无视各项验收程序,某些中间产品或有些工序环节没有进行自检就直接要监理去验收,而承包商自己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我国《建筑法》及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中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实际上施工管理上漏洞百出混乱不堪,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清,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扯皮,这在某些中小项目和地方性集资兴建的建设项目中是屡见不鲜的。另外,承包单位一旦中标后,不按照承包合同中相应的承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关键人员张冠李戴东拼西凑,有的甚至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本应投入的机械设备,许多施工方案根本无法顺利实施。有些施工单位本身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中是“你的,我的”不予以应有的配合,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承包商的上述行为,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从而很难达到工程建设预期的控制目标。
3有待于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在一些中小型项目或地方性集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开展工作,招投标制度只是遮人耳目的幌子。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同属一个系统或同体的“一条龙”服务,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监理合同得不到认真履行。
论文摘要: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应通过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个环节做好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自198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所发挥效益日益显著。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之间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及建设效益为目的,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工程建设运行体制。同时多家监理单位的设立,多家承包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工程建设管理也加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合理缩短工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迈进。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在不同程度的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关系模糊,关于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及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笔者经过数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发现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某些问题,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对其原因作简单的分析:
1 有待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建设单位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一方说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很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有的认为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的认为是根本不需要监理,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迫于建设程序制度的约束;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使用,被认为是“高级质检员”。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建设单位也认为“剥夺”了自己的权利,而承包商又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的利益代表,不把监理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处处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具体工作常常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干涉。虽然目前存在的这种情况不是普遍现象,但遗留的传统工程管理观念依然存在,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这在规模较小及地方性集资的工程建设中显得尤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有关法律条文,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监理单位和承包商无所适从的局面,甚至用地方惯例简单的解决工程上发生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无法适应随时变化的“上层”决策,造成不计经济损失的窝工、返工的现象,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而监理单位却首当其冲地被当作了“替罪羊”。这种不规范的行为,直接导致工程质量失控,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出了任何问题把全部责任推卸给监理承担,有了利益却视监理为“绊脚石”。这其中有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以行政命令取代合同条款处理的,有的则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无视行业规范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单价等方面的规定,随意改动合同工程量及单价事后又无补充合同等完善手续,也是给监理工作造成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浪费了大量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2 有待于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承包商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的,是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有些施工单位无视各项验收程序,某些中间产品或有些工序环节没有进行自检就直接要监理去验收,而承包商自己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我国《建筑法》及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中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实际上施工管理上漏洞百出混乱不堪,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清,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扯皮,这在某些中小项目和地方性集资兴建的建设项目中是屡见不鲜的。另外,承包单位一旦中标后,不按照承包合同中相应的承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关键人员张冠李戴东拼西凑,有的甚至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本应投入的机械设备,许多施工方案根本无法顺利实施。有些施工单位本身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中是“你的,我的”不予以应有的配合,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承包商的上述行为,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从而很难达到工程建设预期的控制目标。
3 有待于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在一些中小型项目或地方性集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开展工作,招投标制度只是遮人耳目的幌子。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同属一个系统或同体的“一条龙”服务,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监理合同得不到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