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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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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论文

第1篇

当人们的基本需求得到相对满足的时候,当我们的社会需要更高的生活质量的时候,规避风险就成为我们时代的中心政治议题。要解决社会风险,就必须对现代性进行积极的反思并寻求变革。贝克同时认为,要解决这些风险需要专门的知识,风险政治学就是关于是知识、专门技术和非专门技术的政治学,在风险讨论中,知识和专家的地位提升到了政治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期,处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政治发展的矛盾聚集阶段,是社会和自然风险的高发期,而这些潜在社会和自然风险往往又很容易转化为各种现实社会危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利益纠结,社会发展中的突发安全事件,政治发展中腐败问题,以及大规模雾霾的蔓延,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等都是风险社会时代的重要表征,虽然我们还不能武断中国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时代,但是,风险社会理论对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根据风险社会的重要特征,提前布局,建立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长效机制,以期能迅速化解风险,防范危机。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处于政府决策核心位置的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危机决策能力对政府的危机管理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而,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探讨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危机决策能力是极为必要的。

二、风险社会的到来凸显了公共行

政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的不足作为新时期的公共行政领导者,它既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也是进行各种危机处理的关键人物,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关系着危机局势的发展变化。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危机处理能力,也就是公共行政领导者在危机情境中的组织、协调、指挥、控制、决策等能力的综合体现,是其有效化解危机的根本前提和基础。而面对随时可能转化为社会危机的风险,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的不足日益凸显。

1.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的预见能力不足。

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的重任,政府的决策质量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长远的影响,而作为政府决策核心要素的公共行政领导者的风险和危机预见能力则左右着政府决策质量的高低。而现阶段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在做出经济社会发展决策过程没有充分意识到风险社会的特征,对决策在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预见能力不足。近几年,因暴雨问题凸显的城市排水问题就是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预见能力不足的明证。公共行政领导者在做出决策的时候本应高瞻远瞩,尽可能预测未来可能的风险和危机,并为此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充分预估未来遭遇灾难或危机后可能出现的瓶颈,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尽可能消除导致灾难的各种潜在因素。而由于制度和领导者自身能力的限制,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对决策风险和可能的危机预估不足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2.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的辨别能力差。

对于公共行政领导者来说,在风险和危机爆发之初有效的控制和消弭危机往往比挽回和处理危机更加重要。然而从当前我国风险防控和危机处理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部分公共行政领导者不具备对风险和危机的辨识能力,不能在危机爆发初期,就准确判断危机的性质,预见危机爆发的危害,从而对症下药,将危机化解在尚未造成危害之时。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就凸显了地方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识别能力的欠缺。

3.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信息搜索能力比较弱。

赫伯特·西蒙曾指出:“在危机状态下:决策者事实上并不具备相关决策状况的所有信息;决策者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决策者在有了相关决策状况的简单印象后就行动;决策者对的选择行为受所得信息的实质和先后顺序的影响。”从中不难看出,针对信息收集,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信息搜集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首先决策者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即公共行政领导者面对情报部门收集来的有关风险和危机信息,难以分辨出信息的真伪、主次,不能透过信息的表层现象对风险和危机的本质有深层次的认识,从而引起判断失误,决策不力。其次,信息掌握不全面,当公共行政领导者面对不完全的信息时,难免不会影响到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危机决策能力的发挥,做出偏颇错误的决定。最后,信息搜集不及时,例如2008年南方低温冬雨灾害,由于我国气象局的天气预报系统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而准确地预计未来一周之后的天气状况,各交通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不够等,导致公共行政领导者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无法估测到可能出现的情况。

4.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断能力不足。

当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的危机时,危机决策是对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断能力的重要考验,然而,许多领导者在危机决断时,果敢不足、优柔有余。尤其在面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时,公共行政领导者往往失去判断力,不能灵活地应对复杂的环境当机立断做出最有效的决策。

5.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执行能力差。

有些公共行政领导者虽然对风险和危机有了清醒的认识,当机立断做出了合理的决策,但是在危机决策的执行环节,限于主客观条件,正确的决策没有执行到位,致使危机决策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

6.公共行政领导者对危机事件的追踪决策能力欠缺。

社会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往往突然爆发酿成危机事件,而且其后续发展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危机决策是往往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做出的紧急决策,有的时候是完善的、不合理的,公共行政领导者应对危机事件密切关注,及时调整政策,进行追踪决策。而有些公共行政领导者会忽视了对危机事件的追踪决策,导致危机事件不断蔓延,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三、造成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不足的原因

1.公共行政领导者风险和危机意识淡薄。

公共行政领导者的风险和危机意识是他们进行公共危机决策的基础,公共行政领导者应该预见潜在或现实的风险和危机,识别风险和危机爆发的征兆,并在爆发之初,预见风险和危机发展趋势,估测危机带来的后果,提前制定有力的预防措施,以控制危机的影响范围。现实中,由于公共行政领导者风险和危机决策意识淡薄,而致使危机事件扩大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共行政领导者风险和危机意识薄弱不仅会使危机扩大化而且会引发新的危机。面对危机爆发,公共行政领导者承受着心理和时间上的双重压力,他们不能在复杂的危机面前果断决策,从而延误危机处理的最佳时机。

2.公共行政领导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公共行政领导者自身素质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他们决策能力的强弱。危机决策制定的特殊性,要求公共行政领导者具备较高的自身素质,使其能在短时间内做出适合危机事件处理的决策。这里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公共行政领导者自身素质:首先,公共行政领导者心理素质不过硬。危机决策是对公共行政领导者心理、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多重考验,“在危机发生中,公共行政领导者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心理承受能力的强弱是决定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本身能力的重要依据。”就当前的一些危机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有的公共行政领导者由于自身危机处理知识不足、心理素质过差,导致在危机突发之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危机决策,致使危机转化为灾难。更有甚者,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因为惧怕风险,在危机决策的关键时期,畏手畏脚,最终错失危机处理的良机,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其次,公共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意识不强。责任重于泰山,责任意识是公共行政领导者成功进行危机决策的关键要素之一。所谓的领导,就是在享受特权的同时,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在风险或危机来临时,有勇气站出来,单独扛起压力。在危机处理中,公共行政领导者在责任意识的驱使下,将自己的职、权、责联系起来,立足于社会民众的利益,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使命。现实中很多危机事件是可以在初发期就加以控制,但是由于公共行政领导者或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或对危机的爆发心存侥幸,或对潜在的危机敷衍塞责,导致危机事件不断发生。最后,知识水平有限。变化多端的危机事件要求公共行政领导者不断学习,不仅要具有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危机决策相关的知识。但是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由于缺乏危机意识或者极少接触类似危机事件,危机决策学习的意识不足,危机处理经验缺乏。另外我国缺乏对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技能的专业培训等制度,造成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知识不足。

3.危机决策的信息搜集系统不健全。

无调查无发言权。信息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决策资源,更是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的依据。缺乏充足的信息资源,公共部门领导者的危机决策就容易出现偏差或错误。就我国而言,信息搜集系统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系统的技术设备较为落后,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信息系统的搜集力度不大,我国的电子政务、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等的建设都处于初级阶段,信息的搜集一直沿用传统的方式,同时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这就造成我国信息资源不足,难以支撑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其二,我国官办的信息机构,除国家安全部门外,均实行分级管理制。在这种管理方式下,信息机构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当信息搜集的工作触及政府或者某些领官员私人利益时,政府的自利性和官员的私利性便会凸显,一旦缺乏监管,政府和公共行政领导者极有可能对信息搜集进行人为干涉,甚至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信息进行伪造、篡改,因而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4.决策的辅助机构作用不突出。

决策辅助机构是指由专家组成的辅助公共行政领导者决策的智囊团,它主要负责信息的搜集、处理、分析,方案的制定等工作,在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中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事实上决策者在利用专家智囊团时存在一定的误区和问题,具体为:一方面就公共行政领导者而言,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对智囊团的作用认识不足,或者过分依赖,将所有的工作全部交予智囊团,对其提出的方案全盘接受,将智囊团的作用过度扩大;或者咨询意识不强,公共行政领导者过分自信,误将智囊团当做秘书机构,弱化其真正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就智囊团本身而言,智囊团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研究人员的知识水平,实际的工作能力较低。智囊团成员结构有待改善,研究人员的年龄、气质、经验、知识等结构不合理,部分研究人员还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政策研究分析。而且,作为智囊团中的专家学者在辅助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5.危机决策的法制环境不健全。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处于非常态下的危机决策行为,需要法律为其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然而现实中,我国危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具体说来分为:其一,由于对公共行政领导者行使危机决策权力的过程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使得领导者危机决策权力的运用出现滥用或者缺失的现象。为了能快速解决危机事件,公共行政领导者作为危机决策的首要负责人,会在危机决策中迅速集聚权力,决策程序相对简化,以便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决策。这一过程中,领导者的危机决策极易侵害公民的利益。此外,部分领导者因怕担风险、担责任,而在危机决策的关键时刻,放弃决策权力,不履行自身的职责义务,导致危机发展为灾难。其次,现有的危机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大的不足。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无论多么有威慑力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落实,那么只能是一纸空谈。此外,部分法律法规太过分散、老旧,需要及时补充更新,以适应复杂的危机管理工作。

四、提升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的建议

1.增强公共行政领导者的风险和危机意识。

现实生活中,很多风险和危机爆发前都会有征兆,可是由于公共行政领导者风险和危机意识淡薄,在危机初露端倪之时,不能及时发现,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危机酿成大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进行危机决策的公共行政领导者,有较强的危机意识。一方面公共行政领导者树立“居安思危”、“一切事情都有可能发生”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关注久积社会问题的变化,留心各类信息的传播,培养自身的风险和危机识别能力,将危机决策纳入日常决策中。另一方面,平时公共行政领导者要注意危机决策资源的积累,其中主要包括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和信息、智慧、经验等无形资产,这样有利于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的做出。

2.提高公共行政领导者素质。

首先,提升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心理素质。公共行政领导者作为危机第一决策人,必须具备处惊不变、大胆果敢的心理品质。面对突如其来的危机,公共行政领导者具有很强的克制力,压制内心的恐惧和焦虑,以沉稳冷静的方式,快速有序地应对危机。同时,面对非常规的危机决策,公共行政领导者要果敢善断,能准确地判断危机发展趋势,迅速获取相关信息,并从众多的备选方案中,准确地挑选出最佳的决策方案。其次,加强公共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意识。在危机决策中,公共行政领导者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危难时刻不退缩,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想方设法化解公共危机。然而,从有限理性的角度出发,公共行政领导者作为一个社会人,在危机关头的自利思想会影响其决策的正确性。因而,在公务员常规培训中,要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同时加强对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处理过程的监督,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公共行政领导者加以惩处,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最后,提升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的知识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教育,即组织公共行政领导者定期进行必要的危机决策知识、经验和技能的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公共行政领导者的知识储备,加深公共行政领导者对危机决策的认识,避免公共行政领导者因知识的缺乏而束手无策。另一方面进行必要的危机演练,即进行公共危机模拟训练,展现危机爆发的情景,这种方式既丰富了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的经验,又有利于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的提升。

3.完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获取能力。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日常决策中,公共行政领导者不可能搜集到所有的信息,尤其在情况紧急的危机关头,公共行政领导者更加不可能获取足够的信息用以决策。因此,在危机决策中,利用有限的条件尽可能多的搜集与危机相关的信息,就显得及其重要。一方面要利用新型的科技手段,提高信息搜集工作的质和量,一改原来不科学的搜集方式利用互联网、大众传媒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的信息传播渠道,获取更充足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改变原有的信息机构的管理体制,变分级式管理为纵向条式管理,建立一个直接隶属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信息系统,广泛搜集各种社会信息。

4.发挥决策辅助机构的作用。

从公共行政领导者方面而言,要彻底改变对智囊团作用的认识,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纷繁多出的危机事件,公共行政领导者要积极利用好智囊团的优势,在决策制定中真正发挥智囊团的参谋咨询作用,这就要求公共行政领导者,重新定义智囊团在危机决策中的辅助作用,促使其发挥最大的价值。从智囊团自身来讲,国家要从硬件和软件上支持专家智囊团的发展,软件方面完善智囊团的人员结构,老壮青三者结合,提升研究人员的素质,同时发展和吸纳复合型、综合性的人才;硬件方面,扶持非政府智囊团,为他们提供资金援助。

5.健全危机决策的法制环境。

第2篇

社会管理在我们国家包含着若干复杂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政治学体系中社会管理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就是在社会系统中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进行适当的利益平衡。而用社会学的眼光来观察,社会管理则是要实现国家对社会过程的有效统治、国家对社会关系的有效处理,国家对社会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学中,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则是强化行政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等。也许社会管理的诸种价值判断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管理的理念必须回归到法治中来。我们允许学术上有关社会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够容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同样赋予社会管理理念不确定的元素。也就是说我们应当用行政法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通过提炼和强化使社会管理理念与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理念。

2以行政执法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

从概念上来讲,社会管理是一个涵盖内容较大的系统,在某种层次上讲还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项众多,需要管理的内容比较繁杂。但是对于社会管理的意识来讲,从内涵的角度来讲,却有着与之较大的差别,相对来讲范围较窄。社会管理意识是一种主观上的认知行为,是一种意识领域的执行思维,主要表现在社会公职人员以及行政主体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认知。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公众性,公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来参与社会管理,但是很多时候恰恰出现了相反的现象,破坏了这种和谐,过多的将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带入工作中,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大大的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公众权利实现的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公权对私权压制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以行政法意识构造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树立一种科学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用行政法意识来统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法意识中的陈旧部分进行更新甚至创新。这样便使行政法意识与社会管理意识予以统一。

3以行政执法设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

第3篇

信息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技术,其对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既有机遇又会产生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有效调整好信息社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其一,信息社会使得政府行政管理更加趋于复杂化。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会给社会的发展引进新的设备和理念,这就需要广大工作者适度调整政府工作方式方法,甚至需要多种工作方式协同发展,给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此外,社会发展的信息化使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使得行政管理环境更加开放、复杂,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逐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能力,以应对不断复杂的信息社会。其二,信息社会要求政府行政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发生改变。不断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使得大量的信息处理和传输工具开始涌现,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的快速传播,加之不断复杂化的行政管理环境。这就需要国家政府能够增强自身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效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信息。

二、信息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性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复杂化,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更加繁琐和复杂,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普遍存在,各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缺乏默契的配合,导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2.国家政府在化解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国家在文化、经济领域高速发展的条件下,需要国家政府更加综合的行政管理,而且各类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发生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当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事件时,由于政府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者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往往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相关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领导者要做好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预防工作,全面提升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3.政府面临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难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技术得到了高速的发展,难免会使我国政府在面临大量复杂信息时产生一种犹豫的心理,极有可能会造成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结果。一方面,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实现各类信息全面联接的同时,也涌现了大量的不良信息,势必会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民众很容易产生非理性的情绪,将会给社会造成必要的严重后果。

三、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部门领导应该加紧对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培养工作。

1.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众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能够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广大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工作信息,有助于社会各界有效利用国家政策,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维护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

信息安全问题是现代信息社会中的重点研究问题,各类信息在产生、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虚假、不良等信息。人们对于信息处理和通信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而且某些重要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者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重视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信息的滥用问题。

四、结语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问卷调查法 实证性 法社会学 实证主义

法社会学是对法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在社会学中运用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中的研究中同样可以应用。在对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法律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调查法是进行这种研究较为常用的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又在法律现象的社会的调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法社会学调查中最为常用的一种调查方法。以问卷调查运用为主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已是最主要的类型之一,在法社会学的调研中应用比较广泛。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称“问卷是社会调查的支柱”,英国社会学家莫泽则说“十项社会调查中就有九项是采用问卷进行的”。

问卷调查法,是指调查者根据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的方案,通过设计一套要求被调查者回答的问题表来收集资料的方法。作为具体方法的问卷调查法有着与之密切相连的方法论背景或基础,是区别于其他某些方法的重要标志。问卷调查法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方法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方法论渊源于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并在实验科学发展的条件下,由孔德首先提出来。他相信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有着客观规律,这些规律应该通过观察、实验、比较以及其它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方法去发现。其基本的观点是:一切关于事实的理论知识都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根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纯客观的,社会现象也如同自然界一样服从于基本规律,我们在因果规律的探究中,就能够确定社会的秩序和运行。涂尔干实证主义社会学以客观性和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都是受客观必然性支配,这就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必然采用自然科学中研究自然现象的实证的方法,通过观察、实验、比较、检验等方法找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及事物之间的联系。解释社会规律的具体方法就是在自然科学中已成功运用的观察、实验和比较的方法。正如涂尔干自己所说:实证社会学的“主要目的是将科学的理想方法扩大到人类行为的解释上,说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社会现象的可理解性,对于科学和实践同样是必要的”。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笔者从问卷调查法的一些重要特征探析其实证性的特质:

一、从事物的现象出发体现实证的逻辑前提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中进行抽样调查,在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中,抽样的标准以及抽样的准确度都经过精密的计算。这种抽样调查的结果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社会现实的一般状况,体现了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规律。进行抽样的问卷调查的设计主要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表征,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现象。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这种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分别的归类统计分析,从而得出法社会学中所出现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问卷调查法所针对的调查对象体现了实证主义的逻辑前提。实证主义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实证主义排斥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反对传统哲学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和高度抽象思辨的哲学,主张哲学应当建立在来自观察试验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科学的基础之上,把哲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局限在与科学有关的范围和领域。试图用“经验”、“感觉”、“要素”等取代传统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以“中性”哲学自居。实证主义主张把知识局限在感觉经验或现象的范围之内,强调科学认识论的根本任务只是记录感觉、描述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实证主义者认为,人们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某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那么人们对于这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的经验知识是可靠的。“布莱克试图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现象,试图从法现象中发现一个贯穿始终的描述法的发生与运行的根本规则或法则。他认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研究是:(1)只分析法现象而不探索法本质;(2)法学的观念应是具体的,可与经验相参照;(3)从经验事实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这三条原则构成了布莱克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核心,也是所有实证主义者所共同拥有的方法论信条。

问卷调查法研究事物的外在表象,并且对事物的外在表象进行统计、分类、分析,体现了实证主义研究事物的出发点,及从客观的外在表象为起点,具备了其实证性的起点。

二、高标准化要求从形式上确认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调查的对象,设计一整套的调查问题,从纷繁复杂的各种法社会现象中,根据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将原本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归结为事物的现象或者表象的一些规范化的问题,形式上表现出了从事物的现象出发来研究事物的本质。问卷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虽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程序。问卷调查研究的规范操作程序,还使得其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迅速反映动态的社会信息,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通过问卷来收集研究资料,所设计的问题与项目都是由研究者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和课题需要,严格筛选和精心设计的简明易答的问题或表格,因而它的标准化程度较高,较容易对事物的表象与体现进行定量评估。

问卷调查法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符合了形式上的实证性。但是又常常使得原本很复杂的问题流于表面化,即形式的要求导致了内容的肤浅。形式化的表面的问题,很难对被调查者产生某种思想、行为的背景原因,获得直接的、切实的感受。无论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的行为,还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现象,研究者在设身处地的研究同一问题,与他们面对一叠问卷表或一堆统计数据时,获得的感受是大不相同的。它只能获得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因此也只是从形式上确认其实证性。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最为典型的是定量研究,通过定量研究将社会现象及其关系和变化趋势用精确的统计语言描述出来,从而达到认识和预测社会世界的目的。定量研究在形式上确认高度标准化的要求,体现实证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指出,社会学既然是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的,那么它就必须注意到社会事实同时具有的物质性和观念性双重特征。因此,社会学方法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物质性特征出发,社会学是可以借鉴自然科学中某些普遍性方法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观念性出发,自然科学方法又需要经过某种形式的改变,才能允许被应用到社会研究中去。从法社会现象的物质性特征出发,即以形式的方式来体现其准确性、确认实证性。诺内特对此评论道,“拒价值判断于千里之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学研究中宁要无知也不要偏见;但实际上偏见(即利益、同情、感觉力、兴趣等)具有促进思考的能量,在无视一切价值的场合知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问卷调查法也因此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实证性,而不能从本质上体现实证性。

三、逻辑演绎的特质体现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的优点是它既可以用来描述某一事物总体的概况、特征,以及进行事物总体各个方面之间的比较,也可以用来解释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体现其逻辑演绎的特质。作为一种实证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有着于众多自然科学方法相类似的逻辑程序。问卷调查法的逻辑演绎的这种实证性质,决定了它与随机抽样、与统计分析密不可分。或者说,问卷调查法实际上意味着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三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抽样解决的是调查对象的问题,问卷则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必要方法。问卷调查法的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体现逻辑演绎的特质。

实证主义方法论最大的特点是,要求每一步演绎推断必须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即推理的结果也可以直接用实践进行检验。法社会学不仅客观地阐明法律现象“究竟是如何”,而且进一步关注于法社会现象的原因和规律。实证主义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认为科学的假说必须由经验证据来检验,某一理论只有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才是可靠的。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虽然社会科学在方法、技术的运用上有其特点,但它在理论建构、证据搜集与分析、理论检验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无本质区别。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实施来检验,理论仅当它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系统观察、调查、访问、文献考察等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实证主义者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做科学的范例,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也符合科学的逻辑的,当然法社会学的问卷调查研究方法也同样体现这种逻辑演绎的特质。问卷调查法中以抽样和问卷为前提,统计分析则是其逻辑演绎的具体表现。

四、问卷的准确性较低,其实证性降低

问卷调查法完全依靠问卷、依靠被调查者的自我报告来收集资料,调查者难以了解被调查者是认真填写还是随便敷衍。填答问卷比较容易,有的被调查者或者是任意打勾、画圈,或者是在从众心理驱使下按照社会主流意识填答;或者被调查者对问题不了解,对回答方式不清楚,无法得到指导和说明;或者对问卷的回复率和有效率低,对无回答者的研究比较困难。问卷回收不确定因素而影响回收率外,还有问卷的灵活性不够,多数问卷要求由结构式来回答问题,使被调查者的态度与观点不能充分说明和表达,并且,问卷调查与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问卷要求用文字表述自己的观点或意见时,对文化素质较低的被调查者较为困难,因此问卷调查使用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客观现实的实际。因此问卷调查法的准确性较低。

第5篇

1.公共政策

中西方学者对公共政策内涵的界定有所不同。西方学者把公共政策内涵的界定分为:政治行为型、政治过程型、价值分配型和生态行政型四种。例如: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制定的政策”。哈罗德•拉斯韦尔与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一种既定的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罗伯特•艾斯顿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陈振明认为,“公共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总结并借鉴中西方学者对公共政策含义的界定,本文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公共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威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公众需要所制定的各项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2.公共政策价值

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那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因此,“政府为了摆脱合法性危机,在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会根据不同社会主体多元化的公共需求,进行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以达到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共享。”基于不同社会主体多元化公共需求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既体现了公共政策的科学价值,又体现了公共政策的民主价值。

3.公共政策价值理念

公共政策价值理念表现为一定的需求和利益、有用与无用。因而,公共政策价值也就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政策本身的价值,即公共政策本身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二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影响,即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价值,所要达到的目的。本文中的概念是指公共政策的价值影响,即公共政策价值分配的利益要求和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是指在一定价值观支配下的公共政策价值分配的利益倾向与选择,亦即公共政策制定者以及其他涉及政策决策过程的人共有的偏好、个人愿望和目标。

二、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转变的历史演进

1.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第一次转变:以物为本

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第一次转变,围绕着效率与公平展开的,这次转变是以急转方式出现的。在政策领域方面,它从“抓革命,促生产”的以政治革命和阶级斗争为纲,转向“发展才是硬道理”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决策原则。由此产生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中,效率被作为中心价值,公平只是作为补充性价值。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关注公平时,考察的主要不是现实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公平的价值要求,而更多地是考虑为促进经济效率而出台的改革政策是否超出了“民众的承受能力”。这种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对推动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第二次转变:以人为本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第二次转变,是绕着改革、发展与公平展开的,这次转变是以平缓方式出现的。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公平和正义的概念不再仅仅是以“兼顾”的方式出现;二是提出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原则;三是在处理发展中的各种矛盾时,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成为更高的价值理念;四是认识到公平对效率的正面影响;五是提出了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六是明确政府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将政府工作的重心更多地转移到维护经济和社会公平,并且成为衡量政府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

三、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创新与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以物为本和以人为本两阶段,如何定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成为我们当下必须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1.基于治理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公共治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暴力恐怖事件、社会等社会问题凸显,这些长期积累下的社会问题随时都可能引发公共危机。每当爆发公共危机时,人们习惯于依赖政府解决。然而政府的管理、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政府必须寻求社会力量的参与、合作与支持,全社会共同面对危机、共同承担化解危机的责任,构建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和衷共济、相互信任的危机应对机制。

2.基于和谐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公共和谐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改革的收益与代价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状态,贫富分化、环境恶化、城乡差距等社会问题凸显。政府必须重新审视公共政策,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公共政策核心价值理念的确立。在社会转型时期,以公共和谐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有利于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协调与发展。公共和谐理念的提出,为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选择提供了新的视角。

3.福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公共幸福

第6篇

1.1培养人文关怀精神在进行社会生态定位时,要考虑人文关怀精神在高校行政管理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对学生与教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只有在管理过程中贯彻人文关怀精神,才能够让教师与学生自觉、自主地服从管理安排,最终实现因人而用和因人施教的目的,使高校的利益差异和多元化性质得到有效发展[1]。1.2树立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和谐共生理念就是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民族教育与心理教育共存、技术与教育共同发展、教育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和合作的过程。在进行高校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要树立和谐共生理念,遵循和平共处、互相尊重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整体综合实力的提高。

1.3追求生命的本真意义人类所有的活动均是建立在自身生命具有的存在形式以及发展形式的基础上,高校要实现快速发展的主要目标,就必须注重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在进行管理方案的设计和规划时,要积极鼓励每一位参与人员开拓思维,发扬创新精神,同时要最求生命具有的本真价值与意义,而不是为了达到个人利益盲目地附和、敷衍上层。

二、高校行政管理的生态定位

2.1社会生态定位生态学向度与社会学向度均属于社会生态学,在社会生态学中社会向度主要是为了体现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当以生态问题的根源为主要角度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社会向度揭示了国家、民族、阶层、个人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具有差异性的;当以构建生态社会为主要角度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社会向度主张的是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理念。因为生态学向度给予的价值观、方法、原则具有一定差异性,所以当代科学发展的主要目的就不再局限于以人类社会的福利为核心,而是更注重自然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即以达到现代科学生态化为主要目的。由此可见,高校行政管理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广阔,不再局限于独立空间。在高校社会生态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生态,行政管理不仅属于高校社会生态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政治生态环境因素,而且也属于社会生态的子生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2职能定位在现代化社会快速发展的潮流中,高校的规模随之不断扩大,其内部职能、部门也不断增加,高校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变得更为密切。面对这些新环境和存在的不稳定性因素,高校必须要建设专门处理和解决日常事务的行政部门和机构。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门的要求和制度,充分运用各方面提供的有利条件和资源,来实现提高高校教学服务质量的目的。

2.3影响社会生态的路径在实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该项工作会直接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但是只有具备一定的方法和途径才能够形成影响的因素。这些方法和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人们的社会活动环境;第二,社会政策导引、制度规约、社会心理影响、社会关系约束。高校行政管理能够充分体现出社会政策导引与制度规约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同时人们的社会活动环境也会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产生影响。

第7篇

[摘要]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大踏步前进,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却远远落后,刚刚结束的两会通过的“大部制”改革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但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努力促使我国的政府从棱柱型向衍射型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

[关键词]行政管理制度面临问题制度改革

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和变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中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领域的改革进程。那么中国究竟应该怎样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行政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改革应当对症下药,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白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和挑战。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着问题。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次则普遍存在着偏多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4到5级的管理层级,这就导致了很多管理职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带来了大量的超编制人员,给我国的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纵向结构还体现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级行政机关或一名行政领导者直接领导与指导的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数目。学者一般认为3-9或4-12个为好。不过,在中国省一级,改革前均管辖70-100个县(市),为此,自1983年实施地市合并改革以来,增加地级市一个管理层级,试行市管县体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级政府内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现象。同时,纵向结构的不合理还不利于政令的畅通,此外层级过多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护。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障碍。

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的部门结构即同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行分工关系有着很多的不合理。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每个部门各自的工作的范围内,各个部门为了争取好的业绩纷纷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这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竞争,也消耗了很多无谓的竞争成本;在每个部门职能有交叉的范围内,各个部门又会互相拆台,同时为了避免责任,往往会踢皮球而采用无作为的方式来对待这部分工作,这样,显然会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行政组织编制及其管理混乱。行政组织编制是指法定行政组织的人员定额及职务的配置,必须根据职能的需要来设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很多岗位因人而设,编制因人而定,这会导致编制本身过大,而且在编的人员并不一定是该岗位最需要的人。这样必然会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会滋生腐败。同时,由于对编制确定的不严肃,还会带来很多编制外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部门。这使得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而根据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机构作的工作数量和人员的数量是成反比的,越来越多的人消耗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钱,却做着越来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监督明显不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两大部分。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由于每一级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监察权,但由于监察机关只能处以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察机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这些年影响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审计监督只是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财政(务)收支、个人收入、财经法纪等方面情况实行的一种专门性审核活动,它的职能范围仅限于财务方面的审核,所以也很难全方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我国的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参政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执政党实际上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和其他公共权力行使的职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监督行政行为;同样,目前的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无法和行政机关同日而语的,它们也很难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至于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的监督都必须还要借助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见,我国的行政行为是缺乏有力监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国的行政领域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各地都有不同,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较之无法可依,其实有法不依的危害更为严重。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这不仅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认同感。

二、关于行政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1.从行政机构入手,努力推进行政机构设置的改革。在纵向结构上,适当的减少我国行政管理的层级,比如江苏已经开始逐步撤销地级市,这样有利于政令的畅通,还可以减少很多行政成本。

2.严格我国的行政编制,真正做到由岗定人,杜绝因人设岗的情况,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还有利于选出最适合岗位的管理人员。编制的制定应当合理,对于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努力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统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影响力,逐步做到对政府的每个重要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进一步加大审计机关的审计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权力的作用,积极监督和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协助政务公开的推进。参政党、人民政协和全体公民也应提高参政意识,积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力。相信,有了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我国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行政领域的法律空白,我们应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现实意义的则是,提高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已有的法律办事,增强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总结

第8篇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版权所有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版权所有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9篇

政管理毕业论文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10篇

【关键词】政论文翻译;译者主体性;表现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开始关注中国。作为阐释国家政策方针等重要内容的政论文,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国防等多个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口吻严肃,语气坚定,行文简洁,旨在解析思想,阐发观点,达到政治宣传的目的,具有准确性、政治性、时效性、单义性、客观性、完整性等特点[1],因此政论文翻译也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王弄笙指出,政论文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稍有差错就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甚至国际关系,因此对译文的要求极高[2]。

1970年代功能派目的论在德国兴起,它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以译文的预期功能为出发点,根据各种语境因素,选择最佳处理方法,即译者的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的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在注重译文功能的同时,目的论强调译文在译语环境中的可读性以及译文与原文之间的语际连贯,即连贯、忠实原则,但连贯、忠实都必须服从于目的原则。[3]功能目的论强调对文本的分析,认为对文本分析有助于发现翻译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人们对翻译的深入研究以及“文化转向”的提出,译者的主体性地位也得到了广泛认可。译者主体性是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性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因此译者主体性贯穿于翻译活动的全过程。本文将从词汇、句法、篇章、修辞四个层面分析译者主体性在政论文汉英翻译中的体现,以期改进翻译技巧,做出更好的译文。

1 政论文汉英翻译策略

1.1 词汇

1.1.1 选用正式词汇

作为阐释、解析国家政策、方针、指导思想等重要内容的文件,政论文和法规文件一样也是正式文体,所用词汇语句严肃、正式,尽管某些场合下政论文中有较口语化的表达。在英译时应选用正式的词汇与结构,才能更好表达原文的意义和语气。此时,译者主体性就得以发挥。

例: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译文:Anyone who attempted to change the line,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dopted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leventh Central Committee would not be countenanced by the people; he would be toppled.

原句中“老百姓不答应”和“被打倒”有一定口语特点,但翻译时没有用表面对应的词汇来处理。所用的“countenance”和“topple”都是比较正式的词,更好地表现了原文严肃认真的态度。

1.1.2 词义准确

由于汉语词汇语义较宽,也较模糊,而英语词义范围相对较窄,在汉英翻译时需根据语境仔细推敲。若只据字面意思翻译成表面对应的词汇就可能造成误译,甚至影响国家政治事务。因此政论文翻译中,译者必须发挥主体性。

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4]

译文1: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keep the status of a free port and an 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

译文2: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retain the status of a free port and a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可以看出两种译文主要区别在于“independent”和“separate”,前者与原文“独立”表面对应,但仔细考虑就能体味出“independent”有某种政治上独立的意思。“separate”虽不是“独立”的直接对应却能准确表达原文意义,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单独定税,而非独立于中国。

由此可见,政论文翻译要求译者不仅有纯熟的翻译技巧还要有敏锐的政治观察力,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方针、思想,这些都是译者主体性的体现。

1.1.3 词语搭配

由于汉英两种语言自身特点及文化内涵差异,它们在词汇搭配上大有不同。汉语词汇语义较宽泛,搭配灵活,而英语词汇语义具体,搭配严格。政论文汉英翻译时译者要根据语境选择符合英语行文特点的搭配,以更准确地表达原文。

例:质量问题虽然经常提,但现在只是一般地提不行,要突出地提,切实地抓。

译文: We’ve always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quality, but only in general terms. That’s not enough: we have to give it priority and take practical steps to ensure it.

汉语中“突出地提”和“切实地抓”都是可行的搭配,而英语中名词占优势,若使用对应的副词和动词翻译不仅搭配不合理也显得突兀。因此译者需改用名词结构,这样语义清晰也更符合英语行文特点。

1.2 句法

1.2.1 定语的处理

汉语是竹式结构,英语是树式结构,汉语趋向左延伸而英语则是趋向右延伸[5]。汉语政论文语言严密,前置定语较多。而英语中前置定语较少,趋向于使用后置定语及定语从句,符合英语右向延伸的特点。汉英翻译时若使用前置定语要注意用词简洁,使译文简练,也要根据行文需要调整汉语前置定语的位置,符合英语“短-短-长”结构特点。

例: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更加繁荣昌盛的新局面就一定会出现。

译文: A new situation will emerge in which socialist ideology and culture will flourish.

“新局面”的前置定语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更加繁荣昌盛”,由于找不到一个简练的能完整表达原文的前置定语,若硬译译文就会生涩难懂,因此译者使用定语从句使译文结构更清晰、表意更清晰。

1.2.2 并列结构的处理

英语每个句子只有一个谓语动词,通过词的形态变化表达意义。而汉语词类划分不明显,动词使用频繁,汉语又追求语言形式美、节奏美,常常使用多字字短语或叠词,因此汉语语篇中多并列结构。这在政论文中尤为常见,译者在处理并列结构时既可根据需要改变其结构使其符合英语特点,也可保留并列结构保持原文平衡。

例:我们还要积累新经验,还会遇到新问题,然后提出新办法。

译文: We shall accumulate new experience and try new solutions as new problems arise.

汉语用“积累”、“遇到”和“提出”三个动词构成一个并列结构,英译时改变了并列结构形成主从句。

1.2.3 汉语无主语句的处理

英语是形合性语言,每个句子都有完整的主谓结构。而汉语是意合性语言,主要靠语义实现连贯和衔接,主语可有可无。汉语政论文中无主句很多,英译时必须合理处理,补充主语或改变句子结构使译文符合英语行文特点。

例: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

译文: The basic line should be adhered to for 100 years, with no vacillation.

汉语原句隐含主语是“我们”,此处译者用被动语态来处理,译文更简洁,更符合英语特点。

1.3 篇章

Halliday(1985年)指出,语篇衔接手段包括指代照应、省略、替代和词汇衔接。汉语是意合性语言,语篇的衔接主要靠语义连贯实现,连接词使用较少。而英语是形合性语言,语篇衔接和连贯主要靠词的形态变化和衔接手段实现。[6]翻译时要尤其注意语篇的衔接与连贯,根据汉英语言的不同特点灵活处理。

例:改变现在的政策,国家要受损失,人民要受损失,人民不会赞成,首先是八亿农民不会赞成。

译文: If the current policies were changed,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 would suffer. So the people, primarily the 800 million peasants, would never agree to their being changed.

汉语原文缺乏衔接词,主要靠语义连贯实现,而英译时添加“if”、 “so”连接词实现语篇衔接,更清晰地表现语义层次。

1.4 修辞

1.4.1 比喻的处理

刘宓庆(2006年)指出,“汉语重实,重形象,多具体的表现法” [5]。不难发现,虽然政论文是一种严肃的文体,但也借助大量比喻,使语言更形象生动。而英语中的比喻较少,且与汉语又很少完全对应,翻译时要考虑文化差异,灵活处理以免造成误解,如可改换喻体或利用英语文化中相近的又符合语境的形象来替换原文形象。

例:物价改革是个很大的难关,但这个关非过不可。

译文: Price reform will be the hardest nut to crack, but we have to crack it.

本例中原句把改革比喻成“难关”,英语中没有对应的比喻,为保持语言的生动性译文改变喻体用“hardest nut”,达到了与原文相近的效果。

1.4.2 拟人的处理

拟人在汉语中很普遍,而现代英语中除诗歌外已很少使用。“一些非人物的机构、地域等名称常被拟人化,被视为发出动作的主题。”[4]这一现象在政论文中尤其多见,译者应根据汉英拟人手法运用的不同对译文进行灵活处理,避免其僵化。

例: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译文: Great progress was mad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and the army.

汉语的主语由非人物性的“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充当,英译时不能机械地将其作为主语。译者使用被动语态将拟人化的主语转为非主语,避免了不合英语语法的结构。

1.4.3 重复的处理

重复是汉语的一大特点,汉语倾向于重复词汇或句式以求表述准确或增强说服力。汉语政论文中常出现重复,使表达准确、读者听者深刻领会。而英语词汇形态变化丰富,忌重复。单其昌(1990年)指出“英译文中不要总是用一个词汇或短语,若用得太多,会使读者感到厌烦,因此用词要多样化”[7]。在政论文翻译时译者要灵活处理重复的词汇或句式,使译文符合英文特点,更易于读者理解。

例:世界要和平,人民要合作,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是时代的潮流。

译文: The world needs peace. The people want cooperation. Nations aspire for development. Society seeks progress. This is the trend of our times.

汉语重复使用“要”,译文却使用“need”,“want”,“aspire for”,和 “seek”四个近义词来处理,避免单调重复,符合英语词形变化的特点。

2 结语

不言而喻,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中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国家、人民关注中国、关注我们的治国方针、路线和政策。政论文汉英翻译涉及政治,今后这方面的研究必将不断升温。目的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政论文翻译工作者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准确理解原文、忠实原文基础上,充分发挥译者主体性,准确把握目标读者的期望和文化, 才能实现译文的预期目的和交际功能[3],获得更贴切的译文,为中外政治文化交流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小萍.政治文献英译的疑难及其解决办法[J].山东外语教学,2006(5):109-112.

[2]王弄笙.十六大报告汉英翻译的几点思考[J].中国翻译,2004(1):56-59.

[3]李红霞.目的论视域下的政论文英译策略研究[J].外国语文,2010(5):85-88.

[4]王大伟,魏清光.汉英翻译技巧教学与研究[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5]刘宓庆.新编汉英对比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如何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和政府的作为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规则制定、监督、协调、服务、引导等职能的企业和政府,如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通过自己的作为,更好、更有效地去履行和保证企业更好、更有效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一、企业要抓住核心,统筹兼顾。从决策理论上讲,组织进行决策,往往需要一个相对单一的目标,目标多了,就无法进行有效决策。如企业欠了供应商的钱企业文化论文,企业不支付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但是,钱给了供应商,企业就没有钱买原材料,生产就无法进行,职工就要失业,消费者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股东也就没有了回报,你说企业该怎么办?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有主次,有轻重缓急,有层次之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企业必须做到抓住核心,统筹兼顾。

一是找准切入点,牢牢抓住企业经济责任这个核心不放松。因为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企业履行其它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股东没有回报,企业就不会有投资,没有投资就不会有企业企业文化论文,没有了企业,什么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公益责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企业只有发展了,即通过向社会提品或劳务、满足顾客的消费需求,为顾客创造价值,有了可供分配的利润后,才能吸引投资者追加投资;才能实现职工就业,才有钱给职工发放工资和福利、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加大技改、环保投入以及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才能给政府交纳税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政府完成社会二次分配成为可能;才能制定公益计划,为社会做好事,等等。彼得。德鲁克在他的《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认为:对于一个企业家来说仅仅是做得好还不够,还必须做好事。然而,为了做好事,首先必须做好企业中国。他说,只要一个企业忽略了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担了它在经济上无力支持的社会责任,企业很快就会陷入困境。如果因此而损失了企业取得成就的能力,那就是最不负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企业有了钱企业文化论文,你才能尽责任,反过来说,企业要尽社会责任,你必须先做好企业。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核心责任就是要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想尽一切办法先养活自己,再做好、做强、做大,夯实发展基础,取得做好事的本钱和能力。

二是抓好联动点,统筹兼顾,积极履行企业公益责任。企业公益责任虽然是倡导性的,但也是每一个中国企业应尽的义务。因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其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公众的支持、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所以企业发展壮大后,只要有能力,就应该从利他主义的道德责任感出发,积极、主动参与、支持社会慈善等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把中华民族“达则兼济天下”的优秀文化传统与现代市场经济原则有机结合起来企业文化论文,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政府要从无为到作为。如何保证企业更好、更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承担特殊职能的政府,应与时俱进,从无为到大有作为。

一要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虽然我国暂不鼓励企业搞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的lso26000也没有颁布,但国际知名大企业对中国很多的分包商已经提出了要求。随着国际竟争的进一步加剧,不少国家也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作为一种竟争手段。政府要末雨绸缪,大力宣传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倡导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众正确、全面地看待企业社会责任。

二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制制度体系和促进、保障、评价机制,做到有法可依。企业在追求利润的时候,总会面临一个机会成本问题,它总是在既定的游戏规则下做平衡。所以,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必须比企业看得远、跑得快,决不能出现企业因遵守法律带来成本增加而输给不遵守法律的企业。要通过科学立法保证市场竟争的公正、公平和合理,及时把企业拉回到规则里来。

三要强化市场监管和法律的执行中国。法律再好,没有执行力不行。小煤窑、小造纸、小化工问题,不少就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以企业文化论文,要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得到落实,政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包括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政府的管控纵到边、横到角,努力实现政府社会管理从人治到法治。

四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为在一个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竟争市场上,企业追求自己的利益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比它直接追求社会责任带来的好处、效果还要大,这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使然。

五要通过政策引导企业、吸引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公益责任。因为公益责任毕竟是倡导性责任,不能靠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必须靠企业的道德自觉。国外目前很多好的做法,如通过税收减免来激励企业投资高薪技术、节能环保和公益事业,鼓励企业做好事。我国在这方面也有一些尝试,但基本局限在高新产业,但还很不够。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 .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8 (7) .

[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 . 中国人口科学,2004 , (5) .

[3]俞仁龙.浙江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 .嘉兴学院学报,2005 , (4) .

[4]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 . 经济要参, 2006 (44)

第13篇

1.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年内修订完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项工作,按照市对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做好规范执法工作

1.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坚持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做到处罚合法适当。

2.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的通知》,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签研究制度。同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决定做出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促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3.规范执法文书。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归档。年内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继续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出租”、“黑班车”、“黑线路”和“黑摩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超限车辆有关检测、卸货规定,定期开展超限车辆集中整治,保持公路运输安全有序。

四、加强执法培训,夯实执法队伍基础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安全执法。

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季度考试考核制度、岗前学法和岗位学法制度等。坚持学用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分层次举办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执法技能比赛、案卷评查、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年内拟举办3次行政执法培训班或岗位技能竞赛。

2.做好执法证件胸牌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证件、胸牌号码的发放、审验等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胸牌管理动态档案,认真做好执法证的换发、审验和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年内做好IC卡式执法证件换发、审验工作。

3.积极开展依法治理调研活动。通过开展交通依法行政论文征集活动,探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困难,寻求解决的对策,推动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第14篇

谈论或写作政论需要理想主义。这种“主义”不仅意味着对政论将来式的谋划,也包括要回头看,真正明白政论从何而来,因何而起,以及它现在的情形。无疑,政论的整体目标是指向特定的政治架构。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政论者的言说都在强化某种政治目标,尽管这些目标不是完全一致,甚而存有冲突和矛盾的一面。因此,政论者的政治价值观是先于文字存在的,并决定了言说的质量和影响力。反之亦然,当评估政论文章的得失和优劣时,检视的最重要标准是文字背后的思想。

中国大陆媒体的政论,延续的是文人论政的传统。虽然现在许多时评强调专业性,强调基于专业的独特认知,但文人论政的传统不是被削弱,而是在愈加强化。说到文人论政的历史,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发起、兴盛,横跨建国前后,并延续至上世纪60年代。这40年是文人论政以大众传媒为依托、指向国家政党等宏大主题的最好时期。这一时期出现的政论家之多、水准之高远非现在可以企及。

对于这一时期的政论,目前仍旧是需要强化研究的。但显然,任何一个政论者都不该忽略这段中国新闻史上最好的时期。它们所提供的政论的文本、政论立场以及政论本身提供的政治智慧,都对当下的政论写作有着极重要的意义。研究政治时评,除了写作者自身的学养,向政论历史寻求启发相当必要。

作为一个时评作者,笔者以为:眼下的政论如果需要一个血脉渊源的话,那就是上述的40年。同样,如果需要对政论的写作或思考有所提升的话,思考这40年文人论政的历史也当能获致难得的经验。就国内的研究看,现在香港大学的钱钢老师对此有着深刻的体认,其某些可以公开的研究成果弥足珍贵,对观照现今传媒的政论品质相当紧要。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文人论政的传统经过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历次运动、历史事件,已经断裂。当今的政治评论者对此有隔膜、有误解,甚至有反感。不过,政论作者一定时常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时评或社论当以何样的姿态面世?当以何种气质存在于政治报道中?评论员当以怎样的气度发言?答案很简单,那就是续接这一血脉,延续它,回到它的道路上。而《南方都市报》的评论就是以此为原则的。

回到历史,怎么回?当今的传媒环境与那个时期有了极大不同,写作者不再与政治结构有着紧密联系,不再是“参议员”或反对派,总之是写作者与政治有了疏离。更值得警惕的,也是日常遇到的,亦即政论的口径经常性地处在外力的控制下。文人论政的内在和外在压力强大,这些“压力”有着高昂的国家意志,且有着高度的目的性和自觉性,希望将政论的思维和言说的氛围引致特定的范围、实现有所筛选的论政口径。

这样的状况同样持续了40多年,并且还将持续下去。这就是回到传统需要克服的历史境遇,需要超然其上、进而有所建设的一个参照系。文人论政,若想回到过去,已经有了现实的羁绊。壁垒已经铸成,有理想的政论作者无时无刻不在努力,试图弱化这一壁垒所造成的窒息感,让自由意志能在墙缝里生长。中国政论的理想蕴涵于此,它的命运直接与破除壁垒的成就成正比。

当然,在现实政治的坐标下,政论产生了分裂,分化成趣味和旨趣迥异的格式。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时评的规模,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优势,不能代表政论建设的统一成就。抑或,有些所谓的成就其实是伤害。谁都不能否认,大陆媒体的新闻评论落差太大,空白太多。政论中论说所依赖的理论框架有不足,也有卑微、乃至卑劣的一面。这样的研判使得表面繁荣的时评看起来更像是泡沫,以新闻投机心态支配的时评版则更不鲜见了。当笔者提倡回到文人论政的历史高峰时,更多的政论为自身所累,是不愿回去,其实也断然回不去的。

政论的功能就是政治启蒙。历史地看,这一任务完成得并不好。一方面因为政治现实使然,日复一日地对启蒙进行约束,使得政论的外部环境趋于紧张,给政论的自在探索带来了挑战。另一方面的问题出在新闻传媒自身,政治评论者的自我审查比以往更加严重。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后果比前者更严重。新闻人或政论者的勇敢需要提倡,这属于自我净化和自我追求的部分,普遍欠缺。对于一个固守的体制而言,启蒙其治下的民众,促成某种“苏醒”正是政论的方向。

日常的政论会涉及诸多议题,从民生到政治,从官员到社会,从文化到经济,无所不包。评论者站在哪里,或者说评论的立场决定了启蒙的效果,或者究竟是在启蒙还是在愚弄。学习文人论政的传统,言说者自觉地将自身置于政府以外的位置,而不是隶属位置,始终秉持批判者的立足点,也就是坚持批判不谄媚,坚持独立不依附,坚持操守不流俗。做不到这些,政论就形散而神失,成了喃喃自语。

政治评论者还是要有点志气的,不要为眼前的政治图景所迷惑,要对更完善的政治状态保持热情,进而动员而不是训导民众,传播政治的普遍价值和政治的普世原则。也只有这样的政论立场才会出现批判的空间,才能在超脱政治的同时对政治有针砭,有期望,有更合适的政治要求。政府需要这样的批判,正如我们需要政府一样。问题不是没有更好的政府形态,而是少有对理想政府的设计和戮力建设。论政即为制造这样的舆论供应不会枯竭的动力,并与其他动力一道,重申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及至成真。

相比这些政论的方向,现今的许多政论是没有方向感的。不要抱怨新闻环境,最该责问和自省的还是评论者自己,是自己陷入了误区。评论者切中问题的能力实际上在下降而不是增强,对国家与政党政治的观察水平在降低,对行政者日常政策的批评能力在萎缩――这些不足都是努力的方向。真正的政论家不是甘心做“”的,文字当有思想在支撑。如果政治环境的绝对不宽松是长期的,政论言说者尚需自我磨炼言说的力度,对论说的文本和政治认知存有“苛刻”之追求。

正如钱钢所说,评论员 “要像一个参议员那样发言”,这是包括社论在内的政论的应有姿态。在此,有必要反对政论中选题琐屑的犬儒倾向,对政论“矮化”成专注技术分析的写作习惯保持警戒,否则政论会被政治现实逐渐“吸收”,最后沦落为帮腔之无脑言论。长此以往,新闻评论就失掉魂魄,或者鬼魂附体,或者僵化成理当反对的那个样子。文人论政,这是一个难关。

有必要澄清的是,文人论政中的“文人”正在发生演变,他们正在被灌注诸多期待,总而言之是希望拓宽知识面,有实力就专业领域发言,或者以专业眼光审视经济、金融、法律诸领域。即便这里的专业主义要求令人困惑,但对大众化报纸而言,“文人论政”这一概括依旧适用。无论是日常工作,还是长期的启蒙需求,媒体所培养的舆论家不会被取消。对一种发言的策略来说,文学当然不是政论的应有语言,基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学理,切中既有政治格局的论调有着永久的效用。

也要看到,启蒙属下的词汇正在被政论广泛推广,即便是最下层的民众也对民主、权利等辞藻耳熟能详。对官员来说,习惯于社论等政论教育成为一种基本能力。在这样的地域里,继续推导政论面临很多困难:一方面是,根本的政治逻辑限制或禁止政论的自我演进,政论的锋芒实则遭到削弱;另一方面则是,民众对现实的“政治静止”感觉不满,连带着对纸上“停滞”了的论政也显急躁,政论的影响力因此有了折扣。当政论能够使用的词汇已成为常识,政论又何以自处?

政论的选题由现实政治提供,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的可能,但在更多的时候,后者对前者的钳制效用更大。真正的政论不放弃对政府、对政治的批判,这种持续努力的后果只在部分省份、甚至部分城市展示出来。目前仍要承认,相较于政论的理想,绝大多数地方的政治仍旧是保守的,对政论的期待和态度也多有不同。政治进步不是体现为一味地朝前,也有循环或倒退的时候。政论可以作为一个指标,它所言说的烈度和空间印证政治的宽容度和自由度。

政论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恐怕要从两方面理解。政论可以促进政治和解,促进舆论与官府的互动,并在公共事件上加以博弈,并最终让政治现实有所让步,民意由此得以舒展。积极的一面并不是政论的全部结果,也有一种情况是:政论的吁求无论怎么注意修辞,依旧不能对政客造成正面影响,反而引起他们的警觉,从而收紧传媒管制,或者为批评制造麻烦。更多的时候,后一种效果是政论者要面对和解决的,事实上也考验着政论者的勇气、胆识。政论从来不存在一个绝对意义上的好环境,不畏惧失去,冲锋中有进退,并把握方向,这才是常态。

放眼大陆媒体,政论的存在并非是普遍的,从地域上看,只在零星的大城市如北京、广州等弥漫;即便这样,政论的呈现也不全是达到理想状态。更多的城市,也就是所谓政治文明应当发达的地区,政论反而不见踪影,乃至受到压迫和强制。文人论政是不敢提及的,或者受到轻蔑对待。媒体与管理者似乎无意就政论的存在作出讨论、加以协作。换言之,政论在当下所承受的各种压力,在未来还不会停止。政论与政治实操间的对峙、张力将延续到不可预知的那一天。

第15篇

1.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年内修订完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项工作,按照市对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做好规范执法工作

1.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坚持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做到处罚合法适当。

2.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的通知》,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签研究制度。同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决定做出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促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3.规范执法文书。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归档。年内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继续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出租”、“黑班车”、“黑线路”和“黑摩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超限车辆有关检测、卸货规定,定期开展超限车辆集中整治,保持公路运输安全有序。

四、加强执法培训,夯实执法队伍基础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安全执法。

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季度考试考核制度、岗前学法和岗位学法制度等。坚持学用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分层次举办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执法技能比赛、案卷评查、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年内拟举办3次行政执法培训班或岗位技能竞赛。

2.做好执法证件胸牌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证件、胸牌号码的发放、审验等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胸牌管理动态档案,认真做好执法证的换发、审验和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年内做好ic卡式执法证件换发、审验工作。

3.积极开展依法治理调研活动。通过开展交通依法行政论文征集活动,探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困难,寻求解决的对策,推动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