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经济社会发展论文范文

经济社会发展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经济社会发展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经济社会发展论文

第1篇

根据庆元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结果,庆元县现状土地总面积为189776.31公顷(至2012年底),其中农用地面积为180488.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5.10%;建设用地面积为3318.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未利用地面积为5969.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5%。从各类用地所占比例看,表明庆元县土地利用仍以大农业为主,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很小。

二、当前庆元县土地资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

随着庆元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现行中心城区行政区划的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农业和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庆元县委、县政府结合中心城区规模小、集聚和辐射功能薄弱、设施共享性差等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城区协调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庆元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本着“调优调大调强”和“就近就便、整撤整并”的思路制订了中心城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1〕363号文件精神,庆元县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撤销松源镇、屏都镇、四山乡建制,设立濛洲、松源、屏都三个街道,为调整后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行政区划调整是深入贯彻上级要求的顺势之举,充分体现了省委、丽水市委加强城区统筹发展,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精神;是体现自身发展迫切需要的必行之举,有利于提高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能力、资源利用率和发展集中度,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是准确把握调整时机的应时之举。实施中心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统筹生产力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实施城镇区一体化规划建设,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统筹城区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的必然趋势。(注:2013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3〕61号):同意撤销合湖乡、百山祖乡建制,合并设立百山祖镇。此次区划调整后,庆元县辖3个街道、6个镇、10个乡)。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出现“倒挂”

庆元县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与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建设对用地的需求量大,导致庆元县在规划实施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出现大幅度增长。同时由于农村居民点复垦工作难度大、推进慢,而城镇、新农村的新增建设又是必然趋势,导致庆元县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难以控制,出现严重“倒挂”。

(三)新增建设用地缺口较大

庆元县现行规划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76.73公顷,预测截至2020年实施未来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888.37公顷,缺口为511.64公顷,未来新增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实施需要,特别是工业用地出让近两年大幅增长,但仍满足不了发展需要,尤其是周边县市工业用地拓展较快吸引部分庆元企业外流,造成不小压力。

三、对“十三五”时期庆元县土地利用情况的展望

(一)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展望

随着海西经济区建设的深入实施,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全面深化,丽水将迎来工业化提升、城市化加速、区域一体化全面推进的发展机遇。庆元县在着力打造丽水市域一小时交通圈、旅游圈、经济圈过程中,经济发展稳步提升。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到2020年庆元县经济发展将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2.60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29.74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27.66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50068元。

(二)人口数量增长展望

2012年庆元县的总人口为20.6万人。随着经济发展规划的建设,全县城市建设将日新月异,农村基础设施将不断改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经综合考虑庆元县县域人口在2020年为20.9万人,2020年城镇总人口约14.6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70%左右。

(三)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未来用地展望

1.产业发展战略由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正在经历产业升级,原有产业大量向其它地区转移。产业梯度转移是最重大机遇之一,是庆元推行“工业强县”战略最重要的外部机遇。庆元要承接长三角、融入海西区、谋求新发展。庆元被纳入长三角和海西区,使庆元迎来了基础设施和产业的对接长三角和海西区的借力发展和争取先行先试的权利创新发展的历史机遇。在交通和产业上对接长三角和海西区,是庆元规划区域经济空间布局和发展战略必须考虑的因素。庆元县在区域中的功能定位为:我国东部沿海生态核心区和生态产业建设示范区、丽水市域南部主要城镇发展区。庆元县形象定位为:中国生态环境第一县、中国香菇第一县、中国廊桥第一县、沿海生态休闲度假之乡。2.城乡产业布局思路县域产业布局以“联动合作、中心集聚、沿轴开发、递度推进”为总体方针,组建由松源、黄田垟-五都、屏都组成的县域产业发展中心、由黄田、竹口组成的黄田-竹口产业集聚区,并同时促进其他乡镇产业发展步伐。联动合作:通过中心城区的建设,带动松源镇与屏都镇的有机组合,在产业发展上进行联动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形成“松源-屏都”组合型中心城区和县域产业发展中心。中心集聚:积极吸引各种产业要素向组合型中心城区集聚,并对中心城区的功能进行分工与协作,松源区块定位于中心城区的商务区功能,发展商业、服务业、金融业、教育等,屏都区块定位于居住与工业为主导,黄田垟—五都区块定位于工业为主导的功能。沿轴开发:充分利用54省道这一发展基础较好的轴线优势,以该轴上各城镇(集镇)为依托,不断加强城镇(集镇)间联系通道的建设,形成区域内的发展主轴,重点布局竹木产业、铅笔产业等。递度推进:依托中心城区、发展主轴和县域主要开发城镇(集镇),充分利用各地山地地形,建立毛竹、经济林生产基地,开发特色产品,发展生态旅游业,形成现代化的农工贸旅组合开发的格局。3.未来用地预测随着浙江省加快推进区域交通一体化进程,丽水着力构建大都市经济圈,54省道、55省道、龙泉至庆元高速公路、丽水产业集聚区—装备制造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庆元组团项目等重大工程的陆续建设使得庆元原本偏处一隅的区位交通条件将发生根本改变,与丽水大都市、浙西的联系更为便捷。同时伴随着海西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庆元县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加。结合庆元县国土、发改、建设等各部门专项规划,预测到2020年庆元县将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1665.7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2902.30公顷。

四、庆元县今后土地规划实施建议

(一)启动规划修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庆元县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偏差,部分规划目标已不能满足当地实际需要。可以在庆元县土地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椐据实际情况调整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二)适当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根据庆元县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县生态用地不减少的基础上,预计到规划目标年,庆元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势必会突破规划的控制指标,可适当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三)加快建设用地复垦

建设用地复垦尤其是村庄用地的复垦,是实现庆元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村庄用地面积规划目标的关键,建议积极推进建设用地复垦。

(四)建议对出现预警的主要指标进行跟踪监测

对出现轻警的城乡建设用地进行修正。可以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点复垦工作着手,缓解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出现的警情。为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同时也为农民提供宜居、便利的生活、生产环境,强化村庄向中心村集中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庆元县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还有待提高,因此要在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着力点,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行土地利用计划,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机制。二是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监督机制。通过完善预审管理、合同管理和项目验收管理,并运用先进技术实现供后土地的全程监管、全域监管、常态监管。三是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试点的做法和经验。

(六)建议适度开发低丘缓坡资源

第2篇

1.全区县(市)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灰色优势分析按照上述方法步骤,建立关于全区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所属各因素对其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灰色关联度模型,计算得到其灰色关联度矩阵;在此基础上,采用算术平均法由关联度计算出科技进步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灰色关联度(表2)。从实证分析结果可知,广西全区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均灰色综合关联度分别为0.558、0.575和0.687(表2)。表明(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根据0<r<0.35为弱关联、0.35<r<0.65为中度关联、0.65<r<1为强关联的分类原则,(市)科技产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均综合关联度是强关联,科技投入、科技实力的综合关联度为中度关联;科技产出与各行为特征Y1i的关联度r3i分别与科技实力r2i和科技投入r1i相比,其关度r3i>r2i,r3i>r1i(i=6),而且其综合关联度依次为科技产出r3=0.687>科技实力r2=0.575>科技投入r1=0.558,故有X3>X2≥X1(“>、≥”表示优于或准优于,下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最大的是科技产出(同时最优),其次为科技实力,再次之为科技投入。说明县(市)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以其科技产出的作用为最大。从科技进步三类因素具体分析结果看,在科技投入中,X12的关联度r12i>X11i的关联度r12i,且r12=0.572>r11=0.545,故有X12>X11,在科技实力中,r21>r22,有X21>X22,说明单位科技投入、单位科技实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均要大于绝对科技投入、绝对科技实力的影响。在科技产出中,r34i>r32i>r31i>r33,且r34=0.824>r32=0.725>r31=0.627>r33=0.572,X34>X32>X31>X33,说明科技成果市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最明显,直接产出次之,科技成果应用最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其平均综合关联度在0.59~0.62之间,r11=0.617>r21=0.616>r61=0.611>r51=0.599>r31=0.609>r41=0.591,则有Y1≥Y2≥Y6≥Y5≥Y3≥Y4,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第二位特征行为因素为GDP总量和人均GDP。说明全区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对其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共同产生影响。

2.不同类型县(市)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灰色优势分析计算得不同经济类型县(市)的灰色关联度和,3大区域类型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县(市)科技进步对其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作用的大小是不同的。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不同类型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内的优势关联度比较分析,得出不同经济类型县(市)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关联序。可知,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带与全区一样,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素最大的是科技产出(X3),其次科技实力(X2),最劣是科技投入(X1);桂西资源富集区的影响因素最大的是科技实力(X3),其次科技产出(X2),最劣是科技投入(X1)。从科技产出方面看,北部湾经济区与全区的影响因素大致一样,其中最大因素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额(X34),说明科技成果市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最明显。经济带与桂西资源富集区的影响因素完全一样,最大影响因素为授权专利数(X31),10万人授权专利数(X32)次之,说明直接产出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看,科技进步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特征行为因素是不同的。其第一、第二位影响因素:北部湾经济区与全区主要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GDP和财政收入,经济带分别为影响人民生活的居民收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收入,桂西资源富集区则是影响人民生活的农村和城镇收入。

二、结论

第3篇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