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外资银行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现有的优势主要是规模优势,而在利润和成长性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这将对未来的市场竞争格局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中资银行现有的规模优势掩盖了其利润指标和成长性等方面的劣势。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资本收益率等基础指标和效益指标看,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
入世后,外资银行将凭借其自身的优势,抢滩中国市场,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
一、中、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比较
1、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第一,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积累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外资银行的管理方式灵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场化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这与中资银行长期以来受行政干预较多、机制较为僵化相比,显然更加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第二,外资银行更加精通国际市场和国际惯例。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手段更符合国际规则。尤其是跨国银行集团,其触角更是遍及世界各地,对国际市场了如指掌,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更是得心应手。
第三,外资银行一般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盈利水平。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大银行强强联合,掀起银行并购浪潮,出现了一批“航空母舰”式的银行集团。而且,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低于中资银行,资本收益率却远高于中资银行。
第四,外资银行在服务手段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外资银行不仅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共享的客户档案库,对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而且拥有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能实现国内外联行资金的自由划拨,可凭借快捷的资讯渠道为客户提供全球24小时金融市场的跟踪服务。这种技术优势、服务手段的现代化及其派生的服务优势对中资银行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第五,外资银行相对宽松的人文环境和激励机制,有利于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具有相对简单而和谐的人际关系,具有相对完善的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另外,外资银行普遍重视教育投入,培训体制较为健全,员工学习培训机会较多,再加上中资银行难以企及的高薪,对优秀人才确实构成了很强的吸引力。
2、中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第一,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拥有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长期以来,中资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密集网点体系;在中国广大消费者心中已经树立起信任形象。中资银行大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庞大客户群体和银企合作关系,外资银行不太可能在短期内将其割裂。人民币的同城清算、跨系统清算网络也已基本完善,外资银行难以企及。此外,中资银行相对熟悉中国国情,了解中国各个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心理,这也是外资银行的欠缺之处。
第二,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入世,为中资银行适应国际竞争赢得一个宝贵的过渡期。入世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仍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宝贵的过渡期,在与外资银行的接触和竞争中摸索学习,迅速提升自身实力,加速储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量。
第三,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同享国民待遇,可以改变中资银行在某些方面的劣势竞争地位。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相对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入世后,中外资银行税负水平将会统一,中外资银行税负歧视问题将不复存在。此外,外资银行在一些业务收费、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中资银行管制相对较严。入世后,中外资银行的市场环境将趋于公平,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第四,中资银行在迎接外资银行挑战的同时,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银行业市场的竞争。银行业的开放是双向的,即“请进来”和“走出去”。WTO的互惠原则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增设海外分支机构,占据竞争的有利地势。入世后,中资银行到海外拓展业务将主要受自身经营状况和东道国金融监管条例的限制,而较少受到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这就有利于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国际竞争中促进业务发展、人才成长和技术进步。中资银行在参与国内银行业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有机会享受国际银行业市场的成果和利润份额。
二、面对市场不断开放的机遇,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展开全方位的、更加激烈的竞争,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将逐步形成
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各有长短。可以看出,外资银行的竞争战略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中心目标,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有效资源,采取“挖人才,争客户,抢市场”等方式,通过高投入、信息科技、管理技术、激励机制等手段;逐步挤占中国银行业市场。
现代银行业悬资金密集型行业,更是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人才的竞争是利润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一般而言,外资银行除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外,绝大多数员工都来自当地。这种本土化倾向,预示着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在人才市场展开激烈的争夺。中资银行原有体系中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精通外语并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优秀员工,以及既了解中国国情又精通国际市场的高级管理人才,必将成为外资银行竞相猎取的目标。
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的竞争也将成为中外资银行竞争的焦点之一。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优质客户。据统计,目前中国银行业60%的利润来自于10%的优质客户。外资银行不仅在信誉和服务质量上比中资银行高出一筹,而且大多实行混业经营,与严格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对优质客户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首先会在金融服务方面打开突破口,利用其在跨国经营、金融创新、服务水平及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的优势,与中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群。目前外资银行主要服务对象是生产型的三资企业,入世后,随着外资银行服务领域的扩大,国内的优质企业尤其是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潜力广阔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等,将会成为外资银行重点争夺的对象。
市场的竞争也将格外激烈。入世后,外资银行首先要抢占的就是外汇业务市场。外资银行将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全球化金融集团母公司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信誉、稳固的海外客户关系和便捷的全球网络,继续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外向型企业等客户,在外汇业务市场对中资银行构成强有力的挑战。在华外资银行短期内仍存在机构稀缺问题,但其重点目标主要是外汇业务发达的大中城市和优质客户,并有选择性地发展零售业务。另外,风险小、成本低、收益高的中间业务市场将面临更加激烈的争夺。中间业务被称为“黄金业务”,包括国际结算、个人消费信贷、财务顾问、代客理财和信息咨询等新兴银行业务。随着市场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外资银行还将向批发业务和零售
业务市场进军。可以预料的是,外资银行不会盲目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和营业网点的增设,而会将注意力重点集中在高增殖业务、跨境业务、批发业务以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
总之,入世后中国银行业市场的竞争将是空前激烈的。中外资银行竞争的范围和次序将是:先外汇后本币、先批发后零售、先外资后中资、先沿海后内地。竞争的业务焦点主要是:投资银行业务、批发业务、外汇业务。入世初期,外资银行在外汇业务(尤其是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市场可能占据较大份额,随着人民币业务的进一步放开,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在人民币市场展开激烈争夺。中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有利于中资银行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中国银行业市场的整合和发展。
三、适应WTO规则和市场开放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共同繁荣中国银行业市场
毋庸置疑,入世后中外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将异常激烈,现有的市场格局也将发生一些变化。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将逐步增加,而中资银行在失去部分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将在竞争中获取外资银行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从而迅速促进自身改革的推进和综合实力的提升。总之,银行业市场竞争格局的转变在于中外资银行之间相对优势和劣势的相互转换,不存在永远的优势和永远的劣势。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入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资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要彻底放弃长期以来存在的依赖思想,不能寄希望于政策优惠、政府保护和信用,必须以市场为中心,树立市场意识和自立意识,直面挑战,主动竞争,立足于自己拯救自己。开放和竞争的过程也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入世初期,外资银行的冲击可能会使中资银行一时难以适应。但要从根本上吸收和掌握国际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中资银行的竞争实力,必须坚持不懈地走向世界,走向开放,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半途而废。中资银行要在同外资银行竞争的过程中,虚心地学习和探索,要学到真谛,学到实质,实实在在地从每一件事情做起。
1、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步伐,优化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的关键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造。把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并争取在条件成熟时上市。在不良资产剥离的基础上,加大力度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利用多种渠道补充资本金,尽快使其资本充足率水平提高到8%以上;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以建立良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
2、树立现代经营和管理理念,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迅速提高竞争能力。应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而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尽快转变经营观念,改变工作作风,增强竞争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用最优质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建立和完善责权利紧密结合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营机制,即以资产质量为中心的内控机制,以利润为目标的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组织框架,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等。另外,商业银行要按照“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性原则,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资产负债管理指标体系。另外,建立与风险扩张相适应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银行经营风险和系统风险。
3、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要求,加快金融创新,提高银行经营的科技含量。入世后,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将进一步加大,中资银行依靠存贷利差获取利润的空间会被大大压缩。面对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外资银行,中资银行要迅速调整经营方向,加快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努力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大力拓展各项中间业务尤其是国际结算业务,依据市场需求进行服务创新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优质客户。加强多功能综合业务平台的开发,大力开展综合性零售业务,积极稳妥地推广金融超市。加强金融产品营销创新,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为客户提供高质便捷的服务。另外,加强科技投入,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建设,让科技成为银行业竞争的助推力。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5]郑泽华.加强和完善在华外资银行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3).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