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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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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1篇

高等教育大众化使社会对高校的期望值不断增加,“大财经”办学理念要求财经高校培养出更多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这种“大学生不断增长的复合型需求与学校和社会对这一需求满足程度不断增长的矛盾”使得财经类高校学生工作产生了诸多困境。只有厘清“大财经”理念对高校学生工作的要求,才能应对困境、解决矛盾。

(一)开拓思路,更新工作理念

“大财经”视域下的高校毕业生,除了达到普通高校本科学生毕业要求外,还应具备某一财经学科或领域专门知识或专业技能,是“三商并举、五能并重”的复合型人才。对于高校学生工作者而言,要顺应时代要求,改变工作观念,从传统学生工作思路中走出来,不能满足于完成奖惩、资助、就业管理等常规工作,而是要定位于为学生发展的理念,梳理促进学生多元智能发展的多种因素,激发这些因素之间的活力,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协调发展要求。

(二)开拓领域,打造特色平台

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一直沿用集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工作范畴,依托班集体、学生骨干带动工作开展。随着学分制改革、后勤社会化等高校改革进程的深化,以往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管理模式逐渐淡化,学习小组、学生社团、公寓社区、网络虚拟社区等新兴学生工作领域的作用愈来愈多的引起关注。新形势下的财经类高校学生工作尤其要善于利用新媒体、开拓新领域,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平台。

(三)开拓途径,推进管理创新

“大财经”办学理念下的培养的人才应具备复合型、创新型特质,而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方式总体呈现统一化、行政化的刚性特征,这样的模式下大学生的个性特征被泯灭、个性化需求被忽视,培养出来的学生就像是生产车间流水线上的产品。由此,创新学生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学生管理工作创新的路径开拓必须在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探索具有时代特点、成效明显的机制、模式,积极推进管理创新。

二、财经高校学生工作现状及存在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增长,社会对财经高等教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但现有高等教育体制下,财经高校的学生工作面对“大财经”办学理念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存在诸多困惑。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高等教育中经济管理类专业持续热门,高考录取分数一直位于其他专业前列。以南京财经大学为例,2000年以后在江苏、安徽等省录取分数均比相同批次高出10分以上(2013年略低)。也就是说,财经类专业吸收了大批高分考生。但是,这些学生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是真正出于对专业的热爱,而是家长们认为财经类专业容易就业、就业层次和工资收入较高,出于这样的目的让孩子们填报志愿。较强的功利性导致财经类专业大学生在校期间更多的重视评奖评优、考级考证等与就业直接挂钩的事情,而对和就业不直接相关的一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或活动不感兴趣;同时,这批学生又是90后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和个性强,信息接收面广量大。面对这样的工作对象,如果还依赖传统的学生管理体系和模式,财经类高校学生工作必将会走入困境:

(一)学生管理工作定位困惑

学生工作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一直受到关注,实际随着“大财经”时代的到来,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整改革都及时体现在财经高校教学内容之中,但学校的管理体制却一直沿袭着五、六十年代的模式。“我国高校学生工作属于党政管理的范畴,学生工作部门是党政领导机关行驶管理学生事务职责的职能部门,有较强的管理观念。”学生教育管理既隶属于党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又归口行政事务部门,运行中依靠二级学院自下而上的支持;业务上体现了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宏观学科,在实际工作中却常常凭经验办事,找不到专业背景和理论支撑;

(二)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困难

学校办学以教学为本、以教师为本。这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口号。2014年3月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标准》明确指出,“高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文件的规定正是针对现实中包括辅导员在内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长期隶属于行政系列这一现象,他们没有“术业有专攻”的荣誉感和与大量繁琐的工作相匹配的待遇,很难把学生管理工作作为事业而全身心投入,只是把学生管理岗位当做跳板,一有机会就转岗,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管理队伍不稳定、专业性不强、职责不明晰、年龄职称结构不合理;

(三)学生管理内容与形式困扰

正是由于以上定位和队伍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内容界定的含糊,学校中各级组织一旦遇到与学生有关的事务性工作都找学生管理部门,使学生工作部门成立“百管部”、学生工作者成为了“千手观音”。工作内容的琐碎繁杂面广量大使学生工作者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思考工作的形式,为了完成工作而忽视教育基本规律和教育对象身心发展需求,不能很好的激发教育对象的自主意识和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大学生,传统的学生工作内容和模式“发文件”“下通知”“搞活动”,必然使学生事务管理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不能真正做到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财经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困境不是孤立的个别现象,而是当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病,在“财经热”中的财经类高校表现的更加突出。随着“大财经”时代的到来,财经类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亟需突破困境。

三、“大财经”视域下高校学生管理创新的思考与途径

(一)转变观念,走专业化发展路径

“大财经”的办学思路是对财经类人才培养目标的再认识,对财经类学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要求:一方面要求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的建设。“学生事务管理”是目前国际上对与学生相关的工作内容的通用名称。目前我国高校尚无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类似专业。学工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大都是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等,其培养目标和内容与学生管理工作有共通部分但并不一致。参照大洋彼岸的美国高等教育,却非常重视对学生事务管理专业建设,每个州都至少有一所大学开办高等教育学生行政专业,培养学生事务管理的专门人才。在美国高等教育博士的培养计划中,也有针对学生事务的培养方向。据美国大学人事协会统计,全美有相关硕士、博士项目83余个。这不能不使我们强烈认识到我国学生事务管理专业建设的紧迫感;另一方面,针对财经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财经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也要具备一定的财政、金融或经济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在工作过程中能体现出一定的专业素养,改变以往高高在上的工作状态,找到和学生的共同语言,提高工作效能。

(二)以为学生发展为前提,变管理为服务

“随着公民社会建设的进程加快,尤其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客观上要求高校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理念,积极树立‘以生为本’观念,有权威的几率管理者向学生的合作教育者转变,重视服务育人。”管理,往往带有自上而下的意味。培养“大财经”背景下具有现代视野的复合型财经人才,要求我们的学生事务也要改变以往传统的工作模式。高校学生事务工作应建立在了解学生成长成才和大学校园生活特点的基础上,一切以为学生发展为前提,注重提高专业人员的工作技能,特别是关于学生的综合发展和学习以及学习环境的评价、干预等能力的培养,变管理为服务,按照服务学生、促进发展的理念,合理划分学生服务类别和内容、规范具体业务流程,为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提供专业服务。在这方面,南京财经大学做出了积极的尝试:2013年10月,我校建立了学生事务大厅。大厅以“方便学生办事、解决学生困难、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成长”为宗旨,通过集中“一站式服务”,规范化管理,改变了以往学生办件事要跑几个部门的状况,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服务,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三)学生事务工作运作方式上的多样性和个性化

第2篇

1.高校学生思想构成复杂多样

信息化是当代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信息化的影响下,高校学生接触到了更为广泛的现代信息,这些信息时刻影响着高校学生的行为动作。信息化的特点就是高效、便捷,与过去相比,高校学生接触新鲜事物的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其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当前社会中,不良信息对高校学生的影响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盲目的“韩流”、过度追捧欧美文化等,都严重腐蚀了高校学生的思想,不利于我国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严重阻碍了高校学生培养自身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进程。

2.传统学生管理模式受到挑战

由于入学人数不断增多、入学方面限制逐步减少,导致高校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多,这也随之带来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也增大了学生管理难度。同时,在高校普遍实行学分制与选修制的情况下,高校学生对班级的认同感大大降低,社团生活在高校学生学习生活中的比例越来越大,随着这种情况不断发展,传统的以班集体学习、活动的教学管理模式受到挑战。班集体地位及作用的降低也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从主要面向集体到面向个人转变,因此继续探索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势。

二、当代高校学生加强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1.优化学生管理体制

学生管理是一个全方位管理,内容涉及学校的多个部门,需要理顺各部门关系,共同应对学生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加强学生管理机制的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功能,明确学生管理系统各个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同时管理责任也必须要指定到各个基层单位。其次是发挥基层作用划分三级管理体系,发挥校、院(系)、班三级管理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管理工作既要赋予校、院(系)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又要让其拥有开展管理工作的权力,作到责权统一。同时也要发挥班级在学生管理的作用,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可提高实效性。最后要实行年级辅导员制,与学分制相适应,进一步增强班级管理与专业教学之间的融合。积极探索以年级管理为主、班级管理为辅的学生管理体制。

2.转变学生管理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重点就是转变学生管理理念。在当前时代,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寻求管理方式与管理理念的变革,变管理为服务。对管理人员而言,第一,要树立服务意识,改变传统学生管理中错误的管理思想,落实“管理即为服务”的学生管理理念。学生管理部门要养成“服务学生”的服务意识,站在学生的角度为学生思考问题,了解学生生活所需、学生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学生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第二,要体现学生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根据“依法管理”的要求让学生明确自己的义务与权力。一方面,学校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管理条例要征求学生的建议,要做到学生管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另一方面,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享有申辩和申诉权,学校要有明确的程序并予以确保,体现民主化管理。

三、结束语

第3篇

“对话范式”以真诚沟通、平等协商、交往理性和主体间性为主要诉求,不仅体现并应用于教育学和伦理学等众多学科,而且渗透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话范式”从工具理性转向交往理性,从意识哲学转向语言哲学,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哲学范式。它倡导在人伦社会领域中,采取对话原则,摈弃先验理性,推崇平等协商的对话精神,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我共在”的共识和追求。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对话主体,只有不以自我为中心,坦诚相待,真诚沟通,才能亲他人、爱他人、同情他人,最终实现“心”与“心”的对话,消除“我说你听、你说我听”的默默独语,铸就无限交往的共同体。

二、理解———“对话范式”的核心

传统解释学视域下的师生关系被简单地定义为“以教师为中心”或“以学生为中心”,体现了二元对立的管理观,这不利于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海德格尔开创了哲学阐释学,“颠覆了传统解释学中主体控制客体的科学方法论意识”。伽达默尔认为,理解是人类生活经验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理解”与“对话”的关系,理解是一种存在方式,是对话范式的核心内容。哈贝马斯认为,“理解在本质上是指过程的参与者之间存在的某种协调,既表示参与者对其他事物的理解,也表示参与者相互理解对方的意向”。理解是主体间的交互性意识活动。理解首先指相互理解,这种相互理解基于共同信念,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尊重个体自由;不是通过强力与权威,而是通过对话来达成。交往主体以平等的心理和批判的态度进行协商,不断进行否定与创新并达成共识。在对话范式中,理解不是单向的,而是包含着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理解。“相互理解的实现是通过话和话的相对……在相互对话中,我们总是进入对方的想象世界,就好像我们参与到他的世界之中,而对方也参与到我们的世界之中”。缺乏理解的动机,就无法对话;对话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了实现理解。因而,在高校学生管理的对话范式中,理解是其核心内容,是对话的前提与基础。

三、普遍化———“对话范式”的基本原则

哈贝马斯用“交往资质”代替“先验主体”,使普遍性道德准则挣脱孤立的自由意志,与主体间的沟通环境相关联,拓宽了康德道德理论继承与发展的新视野。“对话范式”的普遍化原则就是指话语交际者必须遵守规范,这些规范顺应交际的语境;普遍遵守约定的规范所产生的结果必定能够为话语参与者接受,“而这些后果对于那些知道规则选择的可能性的人来说,是他们所偏爱的”。哈贝马斯没有将道德与利益对立起来,相反,普遍理性意志与共同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合理的规范是共同利益的表达。普遍化原则是沟通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个人道德判断与规范的普遍认可或者说普遍与特殊之间的搭桥原则,它强调对于大家都关切的问题应该放在每个人同等的利益关系中去调整。在理想的话语环境中,交往主体不存在任何强制,他们的意见绝不受到限制;交往主体排除一切其他的思想动机,进行更有说服力的充分论证,以话语的有效性要求为讨论的对象,平等地寻求共同真理。在师生交往中,交际双方要极力创造一种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对话空间,不受策略干预、权力与地位的影响,承认普遍规范是语言沟通、以理服人的前提;每个人都具有道德自主性和理性自律性,自由地质疑与诘问、反驳与辩护,都有权介入话题讨论之中。师生之间处于平等的对话关系,没有内在的强制,也不受外界的压力,完全是处于自由、自主、自律的状态。

四、语言———“对话”的媒介

中国哲学对语言做出了实用性与功能性的理解,认为语言是一种传达思想的工具与媒介。在交往行为中,行为者与社会世界、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同时相关联,这种联系的媒介就是语言。哈贝马斯认为,人类的行为主要有四种,包括目的行为、规范性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前三种行为片面地理解语言,把语言看作人类交际中可有可无的元素;只有交往行为模式认为,交往主体若想达成全面沟通,必须以语言作为媒介。主体间的交往、交流与沟通离不开语言。在沟通过程中,话语交际者从既有的生活世界出发,以求在共同的语境中取得协调一致的意见。语言既指称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又蕴含和揭示了主客观世界背后隐藏的深刻意义。若要把握生活世界中的各种复杂关系,必须参透语言背后的意义及其意识形态。语言有助于人们体验世界,最终实现“知行合一”和“天人合一”的境界。日常语言的理解机制有助于加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于是沟通取代了传统信仰,以语言论辩的形式成为调节人际关系的重要形式。二元对立结构的认识论哲学受到现象学、存在主义、解释学等哲学力量的冲击,哲学的发展发生语言转向。哲学家们开始以语言为媒介,深入探讨人与世界的关系,语言对其认识世界和重构世界具有重要意义。海德格尔认为世界的存在表现在语言之中,语言是存在的家,他把语言问题上升到哲学高度,把语言看作哲学探讨的重要问题。伽达默尔认为,语言是理解不可缺少的普遍媒介,文化传统和历史主要表现为语言,对语言的理解是哲学解释学的基础。语言能对人们的感知、行为与思维产生影响,能调节社会关系。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要靠对话来完成,以语言为手段,促进、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管理主要以语言为手段,涵盖了社交权管理和面子管理两个方面。第一,社交权关注话语主体是否受到公平对待、是否被重视、是否被认可等,因而与个人的期望密切相关;它主要由公平权和交际权构成。公平权指的是交际主体不被他人利用,不被他人无端强迫或命令,有权受到他人的注意,得到公平的待遇等。交际权是话语主体享有决定与谁保持符合交际主体间利益的联系或交际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话语联系权,也包括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他人的关心、能与他人分享感受和兴趣的心理联系权。第二,面子是指话语主体力图构建和保持的正面社会形象,包括身份面子和素质面子,体现了人们得到他人认可和赞赏的需要。身份面子与人们扮演的社会角色或起到的社会作用有关;素质面子与个人的素质和能力相关。身份面子和素质面子属于不同的层次。前者具有社会性,与交际权一样,属于社会的、相互依赖的层面;后者具有个体性,与平等权一样,属于个人独立的层面。在师生关系管理中,教师要积极使用语言策略,尊重学生的公平权,维护学生的交际权,强化学生的素质面子和身份面子,保证学生的交际联系权,从而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也就是说,要用语言来管理人际关系。

五、交往理性———“对话”主体关系重构的保证

理性从来都是哲学的主题。从诞生之日起,哲学就力求以理性的原则解释作为整体的世界,解释多元现象的同一性。理性是整体与部分相结合的统一体,是一种能够统辖世界并在其中认识自身的实质合理性。无论是黑格尔倡导的将理性置于尴尬的境地的“绝对理性”,还是否定理性的韦伯、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提出的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抑或是完全抛弃了理性和近代启蒙思想的传统的现代主义者如德里达和福柯等继承的尼采的非理性主义,都是无视理性的总体性存在并且用意识哲学的工具理性概念来批判理性的他者。哈贝马斯认为,唯有发展理性主义,才能捍卫理性主义。完全否定理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只有从语言哲学的范式出发,跳出传统意识哲学的藩篱重建理性才是真正的出路。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理性的概念。交往理性包含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审美理性,是一种三种理性相互关联的完整理性,是一种合理性。合理性是主体的一种素质,“不是对知识的占有,而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得和使用知识”。合理性分为表达合理性和行为合理性,都属于目的行为合理性的范畴。在目的行为合理性之外,还存在交往合理性。交往合理性摆脱了目的———手段的工具奴役关系,避免了理性走向工具理性的命运。它包含主体与客观世界关系的合理性、主体与社会世界关系的合理性以及主体与自己和他人的主观世界的合理性,是以主体间性为中心的反思、以对话达成的共识为基础的,克服了容易导致人对自然、他人、自身异化的主客二分的单向思维模式,使主体被置于一种无压制的、无扭曲的沟通背景之中,打破了意识哲学主体中心理性观的困境,使人与人之间成为一种平等的协商关系、伙伴关系。作为对话的主体,高校师生应该秉承交往理性,才能相互尊重、相关包容、相互理解、相互认同,进行理性互动,从而进行全面沟通,构建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1.要真诚性对话。

儒家认为,“诚”是道德之根本。《孟子•离娄上》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哈贝马斯也认为,真诚性是语言行为交往的有效性之一。可见,“诚”有助于交际主体的成功交往、对话与沟通。对话不是简单的思想灌输和思想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积极的思想阐释、分享和交流行为。在对话中,师生要敞开心扉,搁置争议和异议,接纳和包容对方,以真诚的态度参与到对话中去。这种对话能撇弃缺乏人情味、冷冰冰的语言,使交际双方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分享对方的思想,享受交际的愉悦,从而从误解走向理解,从普通的师生关系升华到亲密的朋友关系。富有情感的真诚性对话,拉近了师生间的距离,使理解成为可能,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精神的契合。

2.要平等性对话。

以主客关系为基本关系主体性哲学认为,主体的自我意识能有效把握对话主体之间的主客关系,一切非主体的东西都服从于自我目的。这必然导致主体与非主体对象走向共同异化的尴尬境地。传统解释学把教师看作通过话语霸权构建的特权阶级,凌驾于学生之上,由此导致师生关系的不平等。而“对话范式”强调消除教师的绝对权威,倡导建立一种师生平等的新型关系。这种关系要求教师从知识的垄断者变成知识顾问,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或者从管理者变成服务者,引导学生发现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平等是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第一要素。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每一个话语参与者都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调节话语行为,平等地享有允许、禁止、承诺或辩护的权利。话语参与者不是主体与客体的控制关系,而是平等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对话者是身份平等的对话主体,既是言说者,也是倾听者,积极主动地参与对话,寻找症结,探寻出路,自由展现各自的理性与情感,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在互动中获得理解,从而消除二元对立,走向二元共生的新局面。新型的师生关系只是否定了教师高高在上的绝对权威,但并未否认教师的内在权威,即教师基于理解与对话的内在力量和人格魅力。教师若能放弃知识主宰者或管理者的权威身份,与学生平等协商,互动对话,相互借鉴,互为明镜,必能得到学生的认可,增强其自身的信任度和亲和力,形成一种朝气蓬勃、奋发向上、自由平等与和谐的师生关系。

3.要责任性对话。

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师生之间的对话是一种带有高度责任感的实践行为。作为教师,应该为话语参与的他者承担责任;而他者也应是具有责任主体意识和责任应答意识的话语主体。对话是一个融合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社会行为。从伦理学角度而言,教师既是一个自为性责任主体,也是一个为他性责任主体。教师既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谦虚仁爱,又要学会倾听,对学生负责,急学生之所急,乐学生之所乐,先学生之忧而忧,后学生之乐而乐。教师既是一个可以担责任的对话主体,也是一个能担责任的对话主体。作为对话主体之一,学生同样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对话不仅体现为主体人的存在方式,也体现为主体人对自身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于学生而言,应该体现为对教师的尊重与理解,消除对抗情绪,与教师平等协商,这种责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道义责任和心理责任。对话中的“获益”总是与对话主体参与的积极度成正比的。在创设的情境中,对话双方以一种积极的态度进行互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解决预设的问题,促进新意义的生成,达成共识诉求。

六、结语

第4篇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学生的个性

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的创新中,应注重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培养高校研究生的自主意识,并注重其个性发展。同时通过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促进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其发展自身个性。新形势下的学生管理模式应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挖掘其掩藏的潜力,并且引导其走上正确的发展方向,全心全意服务于社会。

(2)创造浓厚的校园文化

学校可通过校园的设施或者举办文化活动等为研究生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文化,通过校园文化对研究生进行文化的熏陶,以便实施高校的管理制度。校园文化氛围可以传达学生管理制度的理念,并以此来提高研究生建设文明校园的思想,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并有效提高综合素质。例如,高校可通过对校园进行全方位的绿化,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让研究生身处其中被文化气息所包围,从而促进其素质的提升,为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提供有利的条件。[2]

(3)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研究生就业率逐年递减,无形中给研究生增添了强大的心理负担。因此,要想对学生管理模式进行彻底的创新,就应注重培养研究生健康的心理,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为他们进行减压。同时对于在特殊环境中成长的研究生,学生管理人员更应对其多加关注,并时刻引导其心理健康成长。在研究生出现心理障碍时,要及时给予其正确的引导,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以便避免出现研究生因心理不健康而出现违法的行为的现象。

(4)实现以宿舍为单位的学生管理

在大学教学中,由于课程设置较少且比较分散,导致学生管理人员无法对研究生进行统一管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实现以宿舍为单位的学生管理,要求每个宿舍选出一个代表对宿舍成员进行统一管理,保证管理秩序稳定。通过以宿舍为单位的管理,学生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研究生对管理的认可度,同时也可促进宿舍成员之间进行相互监督,共同进步。如此一来,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结语

第5篇

首先是信息获取方式的转变。在过去,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等获取信息的方式现在已基本转移到网络上,由PC终端和手机终端所支撑,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网络电视、手机APP等被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所使用。在新媒体技术下,高校学生获取信息更加的快捷化、多元化,信息量也呈爆炸式增长,有时甚至不是学生主动获取信息而是被信息潮所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新媒体信息内容的良莠不齐以及其传播的快捷性,如何防止不良信息对高校学生的影响和冲击已经成为了新媒体环境下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次是高校学生交流沟通模式的改变。在以往,高校学生于他人的沟通模式都是以面对面沟通为主,电话沟通为辅;然而在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学生更喜欢通过微信、QQ、飞信等即时通讯软件及论坛、贴吧、微博、博客、社交网站等进行人际交往。新媒体的虚拟性使得高校学生能够通过匿名方式表达态度、交流想法、宣泄压力等。再次是高校学生的学习方式的改变。在传统的高校学生学习过程中,教师授课、课余时间去图书馆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流方式。然而当新媒体扩展了学生的信息渠道和容量后,学习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化和多元化。现如今,学生对知识的需求不仅仅局限于老师面授的知识和书本上的知识,新媒体成为了高校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平台。但是,新媒体的运用也使得高校学生过于依赖网络搜索功能来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复制粘贴”成为完成平常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主要“手段”,这种现象成为了新媒体环境对高校学生负面影响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如何引导高校学生在学习中合理利用新媒体技术,发挥其正面影响,成为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难题。

二、利用新媒体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方法与途径

(一)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校园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在新媒体环境下,高校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功能有一定程度上的减弱,在此基础上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应该思考如何利用新媒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我们要始终坚持以先进的思想引导校园新媒体建设,在新媒体中宣传正确的意识形态。比如说,可以依托学校网站进行思想政治宣传,在内容和设计上尽量新颖、快捷、贴近学生生活。或者可以建立现在最热门的校园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官方微博账号,推送、传播一些正面的宣传导向。另外,学校论坛也是一个很好的搜集学生舆情的新媒体载体。通过这些新媒体形式,高校的学生工作者可以方便快捷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迫切诉求,也能反过来利用这些新媒体形式将特定的信息、思想导向、方针政策传递给学生。

(二)利用新媒体打造高校信息传播平台

在信息传播的丰富性、便捷性上,新媒体有着比任何传统媒体都巨大的优势。高校学生工作者可以借助新媒体方式,将大量的信息通过筛选和创新,有针对性地传播给学生。可以利用各种新媒体形式,在推送学习信息、推广校园活动、进行文化宣传等方面跟学生进行互动与交流,给学生提供高效的信息传播渠道。在2014年初,西安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党员工作站微信平台“红心闪耀”正式启用,除了每天会推送学校或学院相关新闻和资讯以外,还提供课表、考试安排、各类成绩,甚至天气、快递等生活类查询服务,受到了广大学生的热情追捧。

(三)利用新媒体的多样性

开辟学生工作的新途径在传统的学生工作方式下,学生会、班级管理、社团,座谈会以及社会实践是开展学生工作的主要方式,然而在新媒体环境下,高校的学生工作者可以通过更丰富的新媒体平台来开展学生工作。这使得高校学生工作者能更直接、更深入、更迅速地了解学生的状态:比如可以通过学生的微博、QQ空间、社交网站以及微信朋友圈来了解学生最新的心理活动和思想动态,也可以通过发送群微信或群QQ给学生传达院系班级的相关资讯,或通过QQ群和微信群或者班级公共邮箱以及QQ群共享文件的方式直接给学生发送文件与通知等等。

三、结语

第6篇

在众多问题面前,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的调整与创新就显得更加必要。怎么才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满足发展需要呢?

(一)加紧学生模式创新,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使得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也给高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本着为学生成长健康、学校科学发展的目标,高校管理者要积极改革探索有效的发展模式。因为,高校学生是我国知识分子的中坚力量,只有实现了管理模式的创新,才可以与时俱进,把学生的发展与管理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到以人为本,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二)学生管理工作专业化是高校规模发展的要求

高校教育改革的发展,使得教学规模和学科种类不断增加,高校的组织也愈加复杂,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加。如果没有细化的管理,很多宏伟的计划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化为泡影。因此,在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关系到高校能否实现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问题。

(三)学生管理工作专业化是大众化教育的要求

招生人数的增加,大学准入和准出要求的降低,高等教育已经不再是单纯精英人士所享有的特权,变成了大众化教育或者称为普通教育。精英化教育阶段,学校的规模小,问题比较少,在校大学生素质偏高,从教人员——教授的文化层次很高,所以便于管理。大众教育背景下,虽然仍然以教学和管理为主,但是教授的职责发生了变化,不再参与管理,而是纯粹地做研究和教授知识,管理工作则由专职人员来经营,他们共同对学生的发展负责任。此外,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也是高校规模不断扩大的必然结果,工作要求细化、专门化。

二、改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措施

在各种挑战的威胁下,高校为了更好地促进自身发展,做好学生的工作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建设学习型学生群体,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依法治校,建立工作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

(一)建设学习型群体

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显得很呆板,没有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他们的接受方式多是班会课或者日常的教育课,没有其他比较合理的方式,这就使得他们比较抵触,教育的效果也很差。而适时建设各种思想教育的平台可以把枯燥的教育模式变得更有意义,不再是被动接受与单一的灌输,而是要学生通过亲身实践体会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可以收到自我教育的良好效果。

(二)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在以人为本的教育模式下,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学生开展各项工作,让学生自己参与管理,自我调整,不断查缺补漏,寻找自己的问题,会使学生取得更大的进步。以往,高校的管理一般是有学校专职人员来执行的,很多活动带有很强的强制性,学生就会不自觉地产生抵触心理,这就使得很多活动或者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相反,如果在管理的过程中引入学生,把学生的主体地位树立起来,让学生自我管理,既可以提高学生的管理能力,同时也可以寻找到自身的问题,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会做人、做事,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

(三)依法治校

第7篇

“爱”管的现状与原因分析高职学校对学生的“爱”管主要体现在对学生的身心素质建设上。高职学校的学生正处于人生的初级阶段,他们充满干劲与热情,对事物的发展拥有自己独特的见解,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积极乐观的心态。学校对学生的“爱”管有利于让学生在充满正能量的校园里学习和生活,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学生自由时间的增多使得学生与游戏为伍的机会增多,失去高考的压力,学生在游戏的世界里激情四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业的荒废。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与学生的自控能力是分不开的,但学校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正是由于学校“爱”管措施的不当,对学生的就业方向指导不明确,对学生的长远发展未制定清晰的规划才使得学生对未来的迷茫感增加,使得学生沉浸在游戏的世界里不可自拔。

2改善高职学校对学生“严”与“爱”管理效果的有效措施

从上文对高职学校的学生进行“严”与“爱”管理的现状和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出,高职学校在对学生“严”与“爱”的管理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颇,使得管理陷入了瓶颈。为改善这种现状,下文将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第一,针对学生正处于叛逆期和迷茫期而导致的课堂纪律被破坏的问题,高职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改进:首先,分析课堂秩序遭到破坏的原因。从总体上看,高职学校的课堂秩序还处于良好的状态,影响课堂秩序的因素主要是由于极个别的学生心理上的不平衡造成的。大部分不遵守课堂秩序的学生企图用迟到、旷课或早退的形式证明自己的存在;其次,针对不同学生的心理进行不同的教育。举个例子,对上课爱讲话的学生可以通过点其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教育,但这样做需要把握一个度,即应努力做到“严爱有度”,点其回答问题的方式不能与其他学生有区别,教师更不能对学生恶言相向,“受重视,被关注,有希望”是学生基本脱离家庭后努力学习的动力;最后,贯彻落实学校的规章制度。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对比较有代表性、课堂纪律较差的班级,进行通报批评,从整体上提高班级的荣誉感。第二,创新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为创新高职学校的管理制度,第二个方面为对高职学校的学生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创新高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学生实行人性化的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开展学生工作,由于学校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其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可能与学生的利益发生冲突,这就使得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屑一顾,为防微杜渐,学校可以使用管理激励的手段对高职学校的学生进行管理。对沉浸于游戏世界的学生,学校采取的一直是严厉的管理形式,这种形式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此而造成的悲剧也时有发生。举个例子,某高校学生因打游戏失踪一周,学校将其找到后请来了家长,在家长将其带回的途中学生突然跳桥溺水身亡。“生命诚可贵”,学校在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不同性格采取合理的方式,家长应配合学校进行管理,可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不能恶言相向,说一些与教育无关的粗言碎语。

3结束语

第8篇

当今世界处于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社会知识化的新时期。我们周围的一切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宽带、互联网技术使得全球的时空变小,让人们的视野得以扩大,思维更加活跃。无线移动技术正悄悄地改变我们的交流与沟通方式。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正在改变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由此产生的社会多元化价值观对高校的学生工作形成挑战。同时高校扩招,学生人数激增,高校体制改革,就业方式转换,学生的就业压力加大,高校后勤社会化等等导致了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心理状态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学校传统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怎样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好学生成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现在的大学生大多都是20世纪90年代的独生子女,个性强、思维活跃成为他们这一代人的特点。因此,我们在管理中要关注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生活背景,要充分调动他们的主体意识,为他们创建参与体验、主动探索、积极实践的条件。在侧重理工科的综合类大学中,可能会出现这样几种现象:一是工科学生逻辑思维强,但思想有时不够活跃;二是工科学生在长期接触枯燥的数字公式后,渴望在平日里接触一些能够使身心放松的东西。应鼓励他们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艺术活动,同时利用一些艺术渠道来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让管理中多一点艺术成分。让学生在围绕人文主题的艺术学习中轻松、愉快地学习。获得尊重、关怀、友善、合作、分享等人文素养,促进个性的完善与发展。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独特性价值,形成个性化的审美趣味。

二、关于高校学生管理艺术化的几点思考

1.转变观念,变“管理”为“引导”

要搞好学生管理工作,首先就必须转变观念,改变过去把学生管理工作看成“管理学生”的错误认识,变“管理”为“引导”。一方面,作为学生工作管理干部要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观念,严格贯彻执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努力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学生的正确引导,努力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培养科学的学习方法,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树立远大志向和培养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特别是注意引导学生把个人的成才目标与国家、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既奉献社会,又完善自我。

2.通过不同渠道让学生接触艺术作品,在理解艺术的过程中得到教育

(1)通过一些比较有意义的电影来启发、教育学生。例如《阿甘正传》等具有积极意义的娱乐教育片,可以使学生在娱乐的过程中学到一些为人处世的态度与方法,使学生管理做到轻松又不失效果。

(2)利用网络来实现管理艺术化。现代社会的网络化特点越来越突出了,在网络上就可以足不出户实现一些操作,对于接受新鲜事物较快的大学生更是如此。他们利用网络来学习娱乐已成为常事。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渠道来进行学生管理。如在学校网站上推荐一些名片名曲来供学生欣赏,同时可以通过人人网、微信、QQ群、飞信群等及时了解学生的观后感,从而进行相应的思想、心理上的指导教育。

(3)重视平日里组织的艺术活动。目前高校已经开始重视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开展了一些相应的艺术活动。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些活动背后,学生学到了什么,意识到了什么。应该让学生既得到娱乐又得到教育。让他们在娱乐中多思考,让学生的思想能够再度升华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3.在管理艺术化中,教师应该注意的问题

(1)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因为那些在千军万马中挤过独木桥的天之骄子们,在学习上的激烈竞争,使他们很少甚至不愿拿出时间去参加娱乐活动。因此作为老师应该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改变过去教学中学生单调乏味被动接受知识和技能的状况,鼓励学生在艺术活动中勇于用自己独到的视角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表现出鲜明的个性,开启学生学习的新思路,带给学生意想不到的学习效果。

(2)及时听取反馈信息。现在的学生知识面广、思想活跃。同一部艺术作品他们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看法。因此,作为管理者应该及时听取、了解他们的想法。教师从尊重学生出发,建立新型的现代师生关系,从唯一正确的师长的假想中醒悟过来,学会倾听、学会理解、学会宽容、学会欣赏。充分尊重学生,体现“因人制宜,有疏有教”的原则。正确的思想加以鼓励,偏激的观点与认识加以拨正、引导,起到一个反作用的效果。让学生对人生、思想、前途、事业、社会等,都有所思考。

(3)教师要提高自身的艺术修养。能够很快地理解艺术作品内在含义,并给学生做出指导。

4.学校规章制度的相关制定为管理艺术化提供广阔空间

第9篇

规范管理是管理科学的名词,指在生产活动中,用相对系统、科学、稳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管理过程。高等学校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政治辅导员来承担,它的规范管理是指政治辅导员在管理过程中树立民主法制观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下,按照程序实施有序管理,最终实现科学育人的目的。

在高校中规范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消除管理中的漏洞,不仅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办学水平、满足高层次人才成长要求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建设高度民主的法制社会是我们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要靠全社会成员的努力,而大学生今天是社会的一分子,将成为社会建设的核心。他们今天所处的环境、接受的教育和培养的习惯对今后为人处事的方式及未来发展方向密切相关。如果我们在大学教育里讲授现代的文明和历史,传授现代的理论和观念,对他们的行为却实施落后的管理,不顾他们的感受和思想,就无法实现师生深层次的交流沟通,不利于培养他们正确坚定的政治信念,更高的教育目标就不能实现。另一方面,社会进步带来学生的思想的变化,学生维权意识增加,高校也是社会的一角,评奖评优、出国、入党等敏感问题学生高度关注,随意性强、落后、不规范的管理将刺激歪风邪气的产生,带来许多的矛盾,这些矛盾解决不好就容易引起学校的不稳定,发展下去会影响学校正常的秩序。因此,高等学校的稳定、发展离不开辅导员对大学生日常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和谐管理。加强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是实现高校和谐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大学里管理大学生日常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是政治辅导员,辅导员是大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辅导员工作应规范化,是实现大学生日常生活规范管理的中心内容。辅导员要做到规范管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制和育人为本的观念

高校的学生管理具有两重性,既是对学生进行相对的约束和限制,提出一定的要求,通过适当的管理维持特定的秩序;也要通过管理,培养学生的某些良好习惯,树立一定的法制、道德、纪律观念,进而最终达到管理育人的目的。规范管理的目的更在于后者。现在我们国家都在倡导依法行政,对学生的管理活动更应该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进行。大学生首先是国家公民,《宪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高校的辅导员也是大学教师的一部分,担负着传承先进文化、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辅导员要首先具备法制观念,带头遵法守法,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在工作过程中依法行使工作职权不感情用事,,做出超出法定权限甚至违法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依照程序实施管理

规范管理的主旨是依法依规管理,杜绝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辅导员管理的规矩,有这个规矩才能有良好环境的方圆。现行的《高校大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有很多过时的内容,而高等教育的发展又日新月异,学生的思想千变万化,及时的修改、更新管理规范的内容,使之符合时展的精神,符合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要求,是高校规范管理的关键。学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的精神,遵循学校管理者的意志,而且要充分征求听取被管理者的意见,在实现科学有序管理的同时,使大学生在被管理中受到教育,自觉地参与到管理活动之中。当然,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规章制度可以保证学生竞争的平等,保证管理过程的良性发展。失去了公平公正,就是保护投机取巧,保护不正当竞争,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竞争的积极性而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做法,是对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的致命损害。此外,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把日常琐碎工作系统化归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提炼提升,作为规章制度之外适当的补充加入到学生管理之中,贴近学生生活,工作针对性更强,管理效果更加突出。

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依照程序进行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管理上的违规行为,学生因为利益争端产生的矛盾,都是没有按照程序管理的结果。规范管理要求管理过程中的每个基本环节都有章可循,尽可能少的掺入人为的不确定因素。比如大学生的奖学金评定,都是按照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来确定的。而综合素质测评里对成绩、思想政治表现、活动情况的所占比例有严格的规定,每项活动的分数累计也清楚划分,每个学生的加分情况都要在班级公示。在评奖过程中如果不按程序进行,随意加分,或者私自提高分值,都要引起学生的不满,带来管理上的极大混乱,起不到奖学金的奖优示范作用。可见,认真按照管理程序组织实施是大学校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保障。

(三)提高个人修养、丰富工作经验

高校学生规范管理的最终实施者是辅导员,他的素质、修养、工作经验决定其工作水平,工作效果。大学生是非常活跃的群体,由于特殊的年龄和相对简单的人生阅历,他们的思想、情绪非常不稳定,经常做出一些意外的行动,给规范管理带来困难。大学生的出格行为有时并非出于本意,情绪冲动、侥幸心理、追赶时髦等都有可能使他们违反纪律,辅导员在管理过程中如果不仔细分析、区别对待,管理虽然能够实现,但真正育人的目的却不能达到。因此,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个人修养,培养广博的胸怀,注意虚心学结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对待学生所犯错误,并对他们进行恰当的引导,这些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监考过程中,有同学想作弊,如果辅导员听之任之,同学实施作弊过程,最后就面临留校察看的严厉处罚,性质恶劣的还要勒令退学。虽然处理了这个同学对其他同学起到警示作用,也严肃了纪律,规范了管理,但犯错误的同学再要挽回就非常困难,他也失去了人生进步的好多机会。而一个有经验的辅导员则会在他作弊的初期就采取果断的措施,对他实施警告、监督,事后再对他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使他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后果,从而起到治病救人的目的。管理的过程似乎相同,但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可见工作经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此外,执行管理活动的是人,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因此建立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规范管理的实施者和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适时的监督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就能保证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合理性,实现管理育人的效果。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管理者既要明确管理规范化的指导思想,积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公平有序又要在管理工作中崇尚人文精神,营造宽松和谐的师生关系,让学生体验到被尊重、被关爱,培养学生广博的人文情怀,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实现规范管理功效的高度释放。因此,必须在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这一核心理念应放在规范化管理的首位。

第10篇

以学生为本就是把学生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根本,就是时时处处把学生的切身利益放在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首位,就是从学生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去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调高等学校必须培养德智休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主义服务。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一切围绕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来精心设计。

二、是全面性原则。

学生管理工作任务繁杂,所以在制定制度时,也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尽量对所有可能以制度规定的事物出台相应的规定、对策,力争使师生在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全面细致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是学校规范化办学的体现,只有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才能保障学校平稳发展。

三、是奖惩结合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弘扬正气。制度内容既要有奖励措施还应有惩罚措施,奖励是调动学生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即通过正面刺激达到鼓励先进、弘扬正气的方式方法;惩罚则是从反面否定学生行为中的消极因素,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处理,帮助改正错误,促进转化。一味地夸奖学生、放纵学生,结果学生往往犯了错误却不认错,更加意识不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一味地责怪学生,不但激发不起学生学习兴趣,反而会让学生更加感到孤独,更容易走上歪路。因此,奖惩结合,缺一不可。

四、是系统性原则。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去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由若干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的整体”。高校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必须注意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系统性、关联性,必须考虑相关事务的结合点,即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能互相“打架”。学生管理部门是教育人的单位,制度本身就蕴含丰富的教育意义,好的教育制度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它可以增强人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但是如果制度不考虑系统性,给人以误解,让师生无所适从,那么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制度内容的可执行性、制度效果的激励性可能就有违“制度文化”本身的含义了。

五、是适度超前性原则。

事物是发展的,学校是前进的,但无论如何发展、如何前进,都是依据一定规律逐步完成的,即“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海”。所以制度设计一方面必须符合学校的实际需要,从生源状况、师资队伍、学生硬件设施等方面通盘考虑,超前思维,“量入为出”,随着学校的整体发展,不断对学生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使大家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更加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适度,即仗要一个一个的打,台阶要一个一个的上,不可“拔苗助长”一味贪“多”求“大”,如果把制度定的过死,脱离学校的实际,与现实脱节,或过于超前,即使制定了,也得不到有效执行,使大家有望尘莫及之感、望而却步之感,反而会挫伤大家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利于学校、师生的正常发展。

六、是可操作性原则,或者可执行性原则。

要认识到我们的学生管理制度需要通过推行来规范管理,如果制度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制度就仅仅成为摆设和累赘。学生管理制度的制订要具有可操作性。为了提高制度的适应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制订的制度要有粗有细,粗的地方符合原则性管理要求,细的地方则符合操作性管理要求。基本管理制度的条款尽量是原则性的;具体管理规定、办法、细则、流程等要细化到可具体操作。同一项制度的不同条款也可有粗有细,原则性条款尽量概况,操作性条款在不影响功能及操作情况下尽量精简。

七、是公平性原则,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大学生之间更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制订制度要公平。必须经过自上而下酝酿政策,自上而下征求意见,综合平衡采纳建议,把制定制度本身的过程看成是校务公开的过程,当作是民主治校的体现。征求意见过程中必须对各类建议意见有“来言去语”,大家才能畅所欲言,才敢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其次执行制度要公平,既要体现以人为本,更要体现以制度为本。凡制度规定的,丁是丁卯是卯,不打一点折扣,不因人而异,坚决做到不给他人设障碍,不给某人开绿灯;制度未规定的,公开公示,集体讨论,少数服务多数,阳光决策,皆大欢喜。

八、是稳定性原则。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依法治校就是要用规章制度去约束人、规范人的行为,使学校秩序井然,学生行为规范统一,养成良好习惯,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经过长期的实践,学生管理制度理念会深深扎根于学生的心中,稳而不乱,固而不散;学校要发展,制度是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所以必须要保持学生管理制度的稳定性、牢固性,即不能朝令夕改。

第11篇

除引言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2)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12篇

当高校学生管理者依法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日常行为进行管理时,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属于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高校可依据法律及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依法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1、依法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推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就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只有依法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才能保障高校学生管理高效有序地进行,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并,使高校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更好地贯彻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并逐步与国外高校管理接轨。

2、依法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新时期深化高校改革的必然要求。新时期,高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部分普通高校向职业技能型高校转变,高校内部学科合并或增减以实现优势互补,去行政化的实施大量减少了行政管理人员,从而使学生管理人员的数量减少,职能必须进行转变。因此,要适应高校的种种改革,就必须依法进行高校学生管理。

三、如何依法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1、客观方面要建立健全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高校管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具体操作层面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要想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就要制定适合本校学生具体情况的学生管理细则。

2、主观方面要提高学生管理人员、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意识。依法推进高校学生管理,不仅仅是针对学生要进行依法管理,对学生管理人员及家长的法律意识也要进行相应的提高。学生管理人员是高校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在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必须熟知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才能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序进行。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使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及生活中,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自动地用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3、在依法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程序正当。建立了健全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还要严格地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而在依法管理的过程中,在遵循实体正义的情况下,程序正当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程序正当是学生维护自己权利的基本保障,这包括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应公开并被学生所熟知,对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评比、表彰、处分、处分的撤销等要有明确的规定及固定的流程,不得随意剥夺学生的合法权益或随意赋予学生其不应承担的义务。

第13篇

(一)指导思想不明,人本理念欠缺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提倡“以人为本”,但是并没有真正把残疾学生这一群体纳入正常的教育秩序中,使残疾学生的管理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全纳教育”理念提倡关注所有学生的需求、学习和参与,关注集体,关注合作,而残疾学生作为普通高校里的一名成员,应该受到关注,他们的需求应该得到重视。显然,当前普通高校的管理模式在这方面的理念是十分欠缺的。

(二)管理缺乏系统性

由于理念上的模糊,导致了对于残疾学生的管理缺乏系统性,只是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残疾学生无法参与的“正常”学习活动,给予免除。如体育课,给予了“免考、免测”的政策,对于无法继续进行专业学习的,给予了“转专业”的政策,并没有从创造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系统服务的理念出发,系统性地考虑到残疾学生在学校的整个学业过程的需求,没有建设一套涵盖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方方面面的完善的管理与服务体系。

(三)服务体系不能满足残疾学生需要

1.生活保障有待改善

(1)无障碍设施建设滞后

笔者在一项针对于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场所有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调查中,受访的65位残疾学生中,有60位学生回答“没有”。由此可以看出,普通高校目前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还很不完善,给残疾学生日常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很大的障碍,用其中一位受访学生的话说就是“这不仅是物理上的障碍,而且是心理上的障碍。”

(2)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经济救助缺乏制度的保障

在调查中,学生和老师都持同样的观点———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残疾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只能给予适当照顾,这给生活困难残疾学生的经济救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适当照顾”的度在哪里,没有依据。

2.教学没有体现差异性

在对残疾学生进行的教育及培养政策现状的调查中,所有的受访学生都表示学校没有专门针对残疾学生的培养目标;超过七成的学生表示学校没有对残疾学生的学业评估采取灵活的评估方式;在一项“学校有没有针对残疾学生的课堂辅助支持系统?”的调查中,所有的学生都表示没有。

3.康复保健十分松散

目前普通高校对于残疾学生的康复保健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的管理都十分松散。受访的10所普通高校都没有适用于残疾学生的专用体育器材,也没有专任的保健指导老师;在接受调查的残疾学生中61.5%的学生表示学校没有安排适合于其运动的项目,67.7%的学生对目前的“体育免考”制度表示不支持。在心理辅导方面,有50.7%的学生不清楚学校有心理辅导机构跟辅导老师,90.8%的学生表示没有接受过心理辅导。就业服务缺乏针对性面对当前竞争激烈的就业形势,先天条件处于劣势的残疾学生比健全学生更需要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但在对毕业班13名残疾毕业生的调查中,100%的学生都表示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没有专门针对残疾学生进行指导;在一项针对“就业指导中心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有没有帮助?”的调查中,8.3%的学生表示“有很大帮助”,30.8%的学生表示“有一定的帮助”,46.2%的学生表示“帮助不大”,14.7%的学生表示“没有帮助”。

二、普通高校残疾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一)普通高校残疾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

以全纳教育思想为导向,倡导“残健一体”的普通高校管理理念,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指导,改革和完善当前的教育模式,着重解决残疾学生生活、学习、康复、就业中受限制的问题,着力创造“最少受限制”的环境和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方便其生活和行动的设施,并提供多样化的教育以满足不同教育对象的不同需要,提高残疾学生生活的自由度、知识结构的合理性、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的主动性。以构建“残健一体”的教育模式为出发点,通过“1+4”的思路进行探索,即打造1个基础平台,包括机构设置和资金保障;构建4个子系统,包括生活、学习、康复、就业四个方面,确保每一位残疾学生的教育权益得到保障。

(二)普通高校残疾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1.建设残疾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基础平台

(1)成立残疾学生管理服务机构当前,普通高校中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残疾学生管理服务的机构,使得残疾学生的管理出现涣散的局面。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学校应成立一个全面负责学校的残疾人事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实现与残联工作对接,协调学校各部门贯彻落实残疾学生包括生活、学习、康复和就业等方面的事务,负责组织学校各个相关的老师和教辅人员进行残疾人教育及服务的培训工作等。

(2)设立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目前高校普遍都还没有形成一个残疾人高等教育投入的政策保障机制,难以满足残疾人高等教育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和加速发展的需求。为了解决残疾学生教育成本的资金来源,学校一方面要加大残疾学生管理服务的教育经费使用投入比例,加强监督,专款专用;另一方面通过与各种社会力量合作,如各种慈善机构、个人慈善家等,成立残疾学生专项教育发展基金,保证残疾学生教育所需的资金来源。

2.建立健全残疾学生生活保障体系

(1)构建生活物理空间无障碍环境无障碍环境对于残疾学生来说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障,学校应把构建生活环境无障碍列入到残疾学生生活保障管理体系的范畴之中,切实将构建残疾学生生活和学习环境的“最少受限制”落到实处。坚持通用设计和个性化设计相结合的原则,在通用无障碍设施的基础上增加每位残疾学生个性化的需要,普通高校残疾学生人数不多,要做到这一点还是比较可行的。无障碍环境要覆盖学生宿舍、校园道路、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饭堂和体育场所等。

(2)健全生活困难残疾学生经济救助保障机制由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2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可普通高校在实际的工作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学校应将以上的规定写入到学生申请助学金的文件中,成立专门的残疾学生助学基金,在支助力度不能惠及每一位贫困学生的情况下,保证每一位贫困的残疾学生能够得到保障。

3.建立残疾学生差异化教学管理体系

(1)构建残疾学生差异化教学体系和模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在课程设计方面:建议从残疾学生的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三方面入手进行课程的设计,尽量避免让听力障碍学生跟着健全学生一起学习英语口语和训练英语听力、让肢残的学生同健全学生一起进行军事训练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增加与残疾学生就业方向相关的强化课程、心理辅导、就业辅导等课程。在学时安排方面:建议根据每位学生的差异性,安排不同的学时学习,增强学习效果。在学制安排方面:采取弹性的学制制度,除了可延长学制外,还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采取2+2的学制培养模式,2年的本科预备学习再加2年的本科专业学习。

(2)为残疾学生的学习提供辅助支持残疾学生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一些辅助设备和资源,因此,学校应从学生的需求出发,引进和开发各种辅助设备,使残疾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包括:引进各种学习辅助软件、硬件设备;完善特殊教育图书馆资源;建立研发残疾学生学习辅助设备激励机制等。

4.改革康复保健管理体系

(1)改革残疾学生体育课的免考制度建立残疾学生体育运动能力评估体系,并在评估体系下进行针对性的保健和康复训练指导。成立残疾学生运动能力评估小组,负责制定残疾学生运动能力评估体系,对残疾学生的运动能力进行评估,并制定出每位残疾学生的体育课教学计划。课堂上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个别辅导,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健和康复训练,让残疾学生能够参与到体育课堂中来,学期末再对照运动能力评估体系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为期末考试成绩。

(2)建立残疾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并建立档案。由心理导师制定评估量表,定期对每一位残疾学生做一个心理健康测试和评估,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的辅导,并建立起残疾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档案的建立,将有利于残疾学生对于自身心理健康状况的了解,通过对照自身的心理健康状况,找到自我调适心理状况的办法,对于以后走出校门,参与社会生活打下基础。

5.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

第14篇

在信息时代,网络和通讯载体的使用,使当代大学生群体的思想更活跃,交流融合更直接,互通更便捷,行为更具有变数。他们借助网络论坛(BBS)、网络新闻组(USERNET NEWS)、博客(BLOG)、维客(WIKI)、电子邮件( E—mail)、网络聊天(CHATTING) 、短信群发及通讯技术与互联网的链接、3 G时代通讯工具的提速等网络工具和手段,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2014年6月间,我们分别对大学生本科在校生、普通专科在校生和高职高专在校生等三类学生群体中有代表性的500人进行问卷调查,目的在于:通过调查,客观真实地了解网络环境下大学生的思想行为趋向,以及处理当前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掌握一手资料。我们认为:1、绝大多数在校学生能利用网络进行内容涉猎较广的信息交流、交互、感情联络。大部分学生能处理好对信息的甄别,控制自己言论。

2、关注的问题较全面,且很实际,相对集中

在涉及自身学习和前途等问题上,对社会敏感问题也比较关注。可见,现在高校的学生已不单单认为生活只有学习了,他们渴望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融入社会。大多数在校学生希望自己能够独立解决问题,自立自强。同时,调查显示,对于本科生和专科学生的单项调查结果来看,受教育环境不同、区域不同、教育层次不同、教育内容不同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对单一问题的观念和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其一、本科学生对网络的依赖性更强;其二、本科学生对本校网络的建设要求相对默然,而专科学生对本校网站建设要求更迫切;其三、从信息交互内容看,专科学生的关注点起伏比较大,而本科学生显得更加平衡;其四、对新的关注点的出现,本科学生相比专科学生处理态度更平缓些,而专科学生要求相对更迫切;其五、对于自己所关心问题的处理方式,本科学生相对专科学生更客观、更有余地,而专科学生更直接、更自信;其六、对不良网络信息的关注很广泛,但态度和处理方式有的差别很大,有的截然不同[3]。因此,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还要具体群体具体分析对待。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新信息时代下高校的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资源,高效自由地进行学生工作管理。当前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管理手段落后2、管理效率不高3、管理水平低下[7]。就我个人观察所看,大部分高校主要联络方式还是靠逐个打电话,或者网页公布、QQ群来信息,这些方式速度较慢、成本较高,且还不一定能通知到位。

而高校网站信息内容一般都比较滞后、信息更新较慢。有时有些消息学生已获得,而校内网站还没公布。这些严重导致校方和学生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我认为,现在高校管理工作应着手于如下几点:一、直接与学生进行信息交流。利用快捷的信息技术,我们可以建立信息互动平台,给学生提供一个直接面对校方领导层的平台,通过平台直接进行对话,进行意见与观点的交流。二、给学生自由空间,把管理工作放手一部分留给学生去做:比如清华,某些班级就自己有自己的网站,每月一位同学担任版主,负责大小版上事务,在班内网站上校内信息,进行发帖管理。现在大部分高校班级管理都放给学生,班干部通过利用一些软件,和其他同学之间进行手机信息交流,既快捷方便又能保证通知到位。三、及时掌握学生舆论动态,实时关注,适时引导。给学生自由但并不是足够的放任的自由,校方应建立信息监控平台,及时遏止外界不良信息流入校园,控制校内舆论,引导学生正确利用互联网。目前全国高校正在统一建立的高校IPV6网络,正适合这一点,建立一个纯粹的高校间的互动平台。四、管理工作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8]: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在与学生畅快沟通的同时,开展活动,使学生了解并积极参与到校方管理中。

3、新信息时代下对学生服务任务的分析

在目前各类高校中,学生最迫切的需求就是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基于经济水平发展水平,各地高校信息技术信息设施参差不齐。

满足学生需求,创建良好的信息技术体系,是目前高校学生服务中的首要任务。我们的问卷调查如下:

由调查内容分析可看,大部分学生是长时间频繁利用电脑获取信息,快捷的网络设备是他们需要的。但信息时代竞争日趋激烈,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具备利用信息技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利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高校不仅要在硬件上满足学生的需求,更应该在“软件”上满足学生的需求。

作为高校管理层,如何在信息时代下,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更好更快更到位的服务高校学生是一个亟待思考的问题。1、服务学生,首先要转变理念,要以学生为主导地位,教师是服务者。由于一些原因,比如师道尊严的残留、经济利益的驱使、政策导向的偏颇[9],更多的高校教师摆不正自己的位子,认为自己的工作只是“传道授业解惑”,至于学生接不接受、学没学会跟自己没关系。这样,不仅影响学生的整体进步,也影响学校的整体发展。2、最大范围的提供便捷网络设施。我们的高校应该从学生最基本的需求出发,提供便捷的网络设施,以满足广大学生对网络的需求。现实情况中,还有很多高校学子是买不起个人电脑的。基于此,高校应除图书馆外,多设立电子资源室。每个宿舍楼也可以设立独立的电子信息资源室,提供学生利用网络的地点。新建宿舍楼应配备网络设施。很多地方高校宿舍没有网线,以致学生电脑无用武之地,成为摆设。3、信息时代,学校应积极教授学生如何快速高效获取信息。除图书馆定期举办一些培训活动外,各专业应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开设相关课程,教导学生正确利用互联网资源。4、指导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解决心理问题。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一直是说的多做得少。虽然一些高校设立了心理咨询室,但碍于隐私,很少有学生主动走进资讯室大门。我们认为,作为学生服务工作的一部分,高校可建立网上心理健康资询室,利用网络平台,帮学生解决心理困扰。

第15篇

新媒体时代,以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技术为标志的移动互联网,实现了人和人之间跨时空的即时交流。大学生对手机媒体的依赖已经远远超出了对亲人、朋友的依赖,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已经发生了的人的异化。海量的信息裹挟着我们,承载多样化信息的媒体“掌控”着我们。

1、表面和谐的大学课堂

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目前对于手机的依赖程度正在加深,他们的学习、生活、娱乐、购物等所有的生活都在手机上完成。大学的课堂上不再出现学生窃窃私语或大声喧哗等扰乱课堂的行为,静悄悄的课堂上只有老师一个人的声音在教室里回荡,师生互动的场景在这表面和谐的大学课堂里绝少出现。学生们沉溺在移动互联网络的虚拟世界里无法自拔已经是现代大学课堂的一个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在高校新闻学专业课程的课堂上屡见不鲜,学生在课堂上貌合神离的状态,令老师们头痛,学生管理方面也显得束手无策。

2、充满危险的人际交往

随着手机上网在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中越来越普及。大学生中也盛行虚拟交往,交往对象也是多元的,既包括现实世界中与自己具有血缘、亲缘、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的特定人群,也包括各种陌生人。他们会因为网络世界中的某些共同关注的话题而结识社会上不同阶层和身份的人。这就给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人际交往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新媒体时代,虚拟人际交往中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分享”心理浓厚,他们热衷于依靠即时地理位置信息交友的移动应用,个人地理位置能轻易被定位,让虚拟社交的人有了更真实的体验,但这种真实性也可能导致现实人际交往的潜在风险。

3、真假难辨的就业渠道

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可以通过手机上网浏览信息,信息,这种自由度很大、门槛很低的信息传播环境极大地唤醒了人们的自我表现欲,表达欲,同时也带来了网上信息真假不分的问题。面对互联网上海量的招聘信息,高校新闻学专业的毕业生,显得既欣喜又无奈。网上关于就业招聘信息数量庞大,但鱼龙混杂,很难辨别真假。

二、改善的新举措

新媒体时代,手机上网受到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热捧,他们的学习、生活、就业都与移动互联网络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个虚拟生存与现实生存界限日渐模糊的时代,高校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如何利用新媒体,融入学生的虚拟交往圈,为现实的学生管理工作服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立师生互动交流的网络平台

新媒体环境下,随着手机上网的盛行,媒介对生活的介入和渗透可谓是无孔不入。在这个人人上网,处处分享的年代,教师可以通过手机QQ、微信等进入学生们的虚拟人际交往圈,倾听他们七嘴八舌的议论,关注他们的生活,以此加深对学生的了解,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生管理制度提供现实依据。

2、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

新媒体为高校新闻学专业的学生和教师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的沟通方式,借助移动互联网络中的社交平台,教师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如今的大学生已经不再是天之骄子,他们要为考证、考级发愁,为毕业就业发愁,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情况下,高校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管理工作部门要把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作为重点工作,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邀请心理学专业的教师在大学生成长的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的心理健康辅导。针对个别突发事件,要进行恰当的心理干预,疏导学生中的不良情绪。此外,学校要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调查,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把不良心理和情绪消灭在萌芽状态。

3、帮助学生筛选甄别网上就业信息

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毕业求职基本上以网络应聘为主,网上招聘信息的真伪辨别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新闻专业学生的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帮助毕业生筛选、甄别真实可靠的招聘信息。首先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对网上招聘信息中的重复信息进行剔除,然后借助搜索引擎,筛选真实的招聘信息(可以搜索招聘单位的真伪),然后按照学校本身的发展水平(即所开设的专业)筛选出与本校毕业生相关的用人单位,这样经过了就业指导中层层把关,筛选出来的招聘信息再经由高校新闻学专业相关院系的学生管理人员,及时地到学生的移动社交网络平台QQ群、微信圈等,学生通过手机即可及时获取自己感兴趣的招聘信息,避免学生自行浏览网络的盲目性,也消除了虚假招聘信息、传销组织欺骗到学生的隐患。

4、线上交流与线下沟通相结合

新媒体时代,学生和教师都比较偏爱虚拟人际交往,通过手机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老师和学生既可以克服面对面交流的拘束感,又可以把自己的心里话说出来,是一种最经济的人际沟通。但是在线沟通毕竟是一种虚拟化的人际交流,少了面对面时的丰富表情、动作等,交流的真诚度大大降低,交流内容的真实性也值得商榷。学校要加强对高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的管控,老师和学生的面对面交流必不可少,只有在师生双方面对面坐下来的时候,老师才能认识一个更加真实的学生。当然了,线上虚拟化的交流,尤其是移动社交平台的“关注”、“分享”可以增加彼此的亲近感,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生活、情感等方面的最新变动,为师生之间的面对面交流打好基础。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