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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护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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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护理论文

第1篇

分析现执行的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的定位,这章学时比例小,理论知识大多以熟悉、了解为主;实践学时比例少,学生操作技能薄弱,这就弱化了本章在整个儿科护理中的重要性。“健康儿童保健”是每个孩子从出生到青春期都要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而“疾病儿童护理”是个别孩子遇到的特殊性问题。目前学生的学习重点大多偏向于各类疾病儿童护理、住院儿童护理等,即特殊性,忽略健康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即普遍性。

二、“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分析

1.儿科护理工作的特点儿科护理与成人护理相比,其护理内容复杂、工作紧迫、护患关系特殊。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结合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儿科护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护理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健康儿童日常护理与营养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各年龄期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新生儿期护理的重要性:表现在对新生儿的喂养、保暖、指导家长护理新生儿的眼、鼻、口、耳、脐、臀等方法,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婴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婴儿生长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发育完善,易出现消化功能紊乱;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时的日常护理尤为重要。幼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幼儿的行走和语言能力逐渐增强,但危险识别能力差,易发生意外伤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训练、睡眠时间的养成护理等极其重要。学龄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儿童的认知和心理发展迅速,对其饮食营养搭配、生活自理能力、体格锻炼、团体意识、品德教育等方面的护理极其重要。青春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是人生的过渡期,体格成长迅速,要注意儿童的营养、认知、心理、行为等的养成,保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等也尤为重要。

3.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用性一是做好儿童保健能够提高我国儿童综合素质。用所学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地对孩子实施日常保健护理,锻炼孩子体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二是为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更广的前景。针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岗位和我国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校期间学好儿童保健护理,除了可以在相关医疗单位寻求就业岗位之外,还可以开设婴儿保健馆、儿童保健知识培训班、儿童健身馆、儿童营养师、考取孕婴证,等等。这就为学生开辟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提高了就业率。

三、“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定位的几点建议

1.加大“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教学中的学时比例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更多家长重视儿童的日常保健预防护理。但根据对儿童家庭访视结果显示,大多数家庭家长对于儿童日常生活中的健康和保健知识还很缺乏,这就要求儿科护士在校期间能够掌握更多更好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和提高家长对孩子的保健预防意识,这样就能够减少或避免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我国儿童的身体综合素质。2.提高学生“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在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以达到高职医学教育“三基”“五性”的基本要求。应把“应用型”、“专业型”、“能力型”作为《儿科护理》实验教学目标改革的突破口,制定可行性、实效性的教学目标;设置合理的实验课程结构,改变传统的实验教学课时分配少的弊端,构建新的实验课程结构。例如多增加婴儿抚触、婴儿被动体操、幼儿体操、预防接种的方法和技巧练习,提高在校生儿童保健的操作水平。

第2篇

1.1由于更年期的妇女缺乏保健的知识

通常情况下造成情绪不稳,如心理情绪产生波动、失眠、自我难以调节症状,加重了更年期综合征的到来,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妇女在这之前,最好进行一些心理咨询或去医院或相关门诊进行问诊,可以采取适当的药物治疗,例如,激素的定量使用,对该病的预防有积极的作用;保持积极的上进心,能很大程度的增强妇女的机体的免疫力。此外,良好的心情会促使神经分泌系统、免疫系统进行密切的协作以及紧密的协调,从而使机体处于一种健康的、稳定的最佳状态,还能有效的降低和克服妇女更年期的综合症[2]。

1.2妇女在经期期间对钙物质的的补充和吸收显得十分的重要

尤其是妇女在绝经前、后,每天对钙的吸收平均量为1200~1500mg,外加还要补充维生素D,因为维生素D能够促进钙和磷的吸收,促使钙物质能在骨骼内快速的沉着。还有要适量的补充相关的激素,尤其是女性激素,它能更好的调整女性在过渡时期激素的分泌量,从而能延缓骨质疏松症的发生发展,还能降低心血管方面的疾病,对妇女更年期的综合症也有改善性。

1.3对妇女围绝经期间的保健与护理

首先,正确的使用药物干预。从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动物实验等方面讲大豆异黄酮能够改善绝经后女性出现的潮热症状,还能防止血管粥样硬化的症状以及防止骨质疏松的出现,从而降低了乳腺癌的发现率,因此要建议女性尤其是更年期的妇女要及时的使用大豆异黄酮进行治疗借助依赖性症状以及相关的疾患[3]。其次,妇女在更年期的时候易出现三大肿瘤:卵巢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更年期属于高发阶段,因此要更加的重视,尽早的做好妇科肿瘤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妇女应每隔3~6个月做1次妇科检查,对疾病的筛查工作一定要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疗。假若月经周期除了出现了紊乱之处,还出现了经期的延长以及经量的增加,那么就应该及时的就诊,防止失血过多,从而出现贫血症状。

2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保健意识也逐渐的增强,保健的需要也在慢慢的改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不仅仅要求减少疾病的发生,而且还要追求生命的高质量。因此,对妇幼卫生保健必须要以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小单位,从维护生理健康岛社区以及家庭健康的促进来更新人们的思想,从而更好的调整妇幼卫生服务的思路,不断的拓宽服务的范围。对妇幼卫生展开保健服务要根据其妇幼卫生的工作特点,开展以下相关的工作:在社区建立相关的妇女早孕的保健卡,主要是包括产前、产时、产后的相关保健服务;对高危妊娠的转诊以及筛查;对育龄的夫妇要进行相关计划生育的指导。其中尤其是要注意对危重症的儿童和妇女要建立妇幼卫生的急救站,及时的将危重症的患者进行急救或者是急转诊治,从而有效的降低5岁以下的儿童和孕产妇的死亡率。帮助以及指导母亲坚持6个月的母乳喂养。对儿童的管理和服务要从孩子的出生到成年,制定一套完整的服务系统;加强对儿童急性的消化道和呼吸道疾病的管理;给儿童要做好定期的体检、免疫等工作。对于下岗的职工,因为有失落感,在更年期的时候更容易出现焦虑、烦躁等症状,这就要求服务人员对其患者要加强思想的开导并给予相关药物的辅助治疗,帮助更年期的妇女高兴的度过更年期。日常生活中和要加强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以及相关的慢性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妇幼卫生保健活动的宣传,引导人们不断的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和行为的方式,在人们的心中树立健康的观念,降低疾病的发生。

3加强人员素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妇幼卫生工作是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昌盛以及每个家庭的幸福生活,所以医院应该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视。在医院配备必须的产科、儿科的医疗器械以及专业用车。在专业医护人员方面,不仅保障基层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而且还要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每年对基层妇女卫生人员的专业培训达到100%,其合格率要达到96%以上。另外,还要建立吸引人才的机制,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晋升的机会,改善工作的环境,最终形成合理的、严格的、科学的工作环境,保证妇幼卫生工作顺利的进行。

第3篇

关键词:全球化 文化 保护名城

Abstract: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city directly "soul"--the city culture, which affect the city the carrier of culture, urban physical environment. This needs us to the strength of the big of their cultural, as well as the cultural embodiment and carrying-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to protect.

Keywords: globalization culture protection city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吴良镛院士曾呼吁:“面临席卷而来的'强势'文化,处于'劣势'的地域文化如果缺乏内在的活力,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自强意识,不自觉地保护与发展,就会显得被动,有可能丧失自我的创造力与竞争力,淹没在世界'文化趋同'的大潮中。” 事实上被这位当代建筑大师言中了:城市文化正在被外来的强势文化所同化,很多城市处于多元文化并存、本土文化削弱的境地。南京秦淮河边的传统城市空间与全球化文化物种――五星级酒店并置、全球化文化的代表――国家大剧院直接与中国传统城市空间的冲突,足以说明这一点,类似的例子在我国城市不胜枚举。这样说来,美国总统布什走在上海大街上时,分不出是中国的上海还是美国的华盛顿,就不足为奇了――我们的城市被全球化了。

全球化将中国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推向了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外国的规划师、建筑师带着“先进”的思想、理念纷纷来到中国,淡化了中国建筑和东方文化的主体意识。结果呢,并不是所有的洋大师们都了解中国国情、地域特色和本土文化。由于对城市的文脉缺乏理解,洋大师们做出的设计方案,往往是在一张空白纸上来规划历史城市,不免打上“他方”文化的烙印,同时也否定了对历史城市本土文化的认可。这些设计方案的新奇、夸张和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恰恰迎合了业主和权势们的口味,一个个“洋垃圾”就这样诞生了,而历史城市的城市肌理、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全被搁置到了一边。

由于时间的冲刷、战争的损毁,或者由于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历史文化遗产必然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损坏甚至灭失,因此,对于当今留存的历史文化遗产采用恰当的保护,是当代人刻不容缓的历史责任。但是,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现在仍然存在着很多的误区,尽管从表面上看是在施行保护,但其实质却是在更为深层的、更为彻底地破坏着历史文化遗产,而且有些做法不仅在全国大行其道,还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比如所谓的“重建”和“复原”,使许多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新一轮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

“重建”就是在原有建筑或环境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原有的映像、图纸或其他资料,重新建起与古建一模一样的建筑(群)。曾经听到过有的主事者振振有词地说,500年后这也就成了一个古董。确实,过了500之后留存下来的这类物件真的也是个“古董”了,但这又是个什么样的“古董”呢?既然是对历史古物的仿建,那么这种材料、这种格局、这种工艺、这种风格等都与这种建筑物出现的那个时代以及其实际建造时的时代都格格不入,它们并不具有历史的共时性,在历史的真实性上有很大的差距。

而更有一种“重建”,就是在确证了的原址上对原有建设的复原性建设,不管建起来的是宅院如南京的江宁织造府,还是宫殿或者是园苑如西安的大唐芙蓉园。这样的建设,甚至比异地的仿古建设,哪怕是无中生有的仿建更为可怕,破坏性更大。因为其不仅具有上述所有仿古建设所存在的荒唐,而且它还破坏了原有场址的历史真实性,抹消了原有场址所具有的历史意义,而且完全改变了甚至彻底破坏了原有场址所保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和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其建起来的不仅是 “假古董”,而且是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破坏。

“复原”就是以维修或修复为名,把保存下来的建筑物等历史遗产恢复到其当初刚建起时的状况,也就是回复到其最原初的状态。这样的做法,也许可以激活对历史的记忆,甚至可以坐实了历史曾经有过的一个片断和这样的一个场景。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这建筑物是完完全全地再生了,其上一世的历史,即由其初生到再生之间的沧桑几百年的这段历史就已经全部被抹除了,抹除到似乎又回到了其初生时的状态。这个从前是我们能够回得去的吗?

1、价值观的改变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建筑,就会决定人们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历史文化名城。因此,首先要改变拜金、拜权、非农的建筑价值观。这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彻底改变遗留在每一个人骨子里的封建长官意识。建筑师应成为具有独立权力资格的职业设计师,而不是作为权势和资本的附庸。只有这样,他的作品才能真正代表一个建筑师的价值观。

2、技术与人文的整合技术改变了人类生活,改变了人与人的关系,要使这把“双刃剑”为人服务而不是对立,必须整合技术与人文。“只有把技术功能主义的内涵加以扩展,使其甚至覆盖心理领域,它才有可能是正确的。这是实现建筑人性化的唯一途径。” 也就是说,技术的发展必须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中,从人性化的人文关怀入手,真正考虑历史文化名城中带给人们心理上满足和精神上愉悦的因素,这样技术才不至于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破坏力量。

3、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及其郊区的城市化,应走具有特色的道路。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的保护应重点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环境质量入手,维持原有的街巷格局与建筑风貌,维持原有的城市社会生活形态,维持原居民稳定的生活习惯、民风民俗、、民间工艺等历史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应适度限制向四周的无序蔓延,可采取另建新城的办法来解决城市化。

4、多元文化的整合面对全球化浪潮下强势文化的侵袭,我们应冷静的思考,积极的应对,而不是消极的回避。正如《北京宣言》中所谈到的:全球化和多元化是一体之两面,随着全球各文化――包括物质的层面与精神的层面――之间同质性的增加,对差异的坚持可能也会相对增加,建筑学问题和发展植根于本国、本区域的土壤,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的本质,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此为基础,吸取外来文化的精华,并加以整合,最终建立一个“和而不同”的人类社会。”

第4篇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工程批准立项时起,就把生态环境的保护放在工程建设的首位,提出和制定了“绿色亭子口”的环保目标,提升生态文明水平,造福老区人民。为此,公司与枢纽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了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目标的设定

由于工程所在区域地质、地貌、土壤和气象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一是水土流失严重。库区水土流失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二是部分支流水污染严重,水质较差。特别是闻溪河支流接纳了剑阁老县城的工业废污水,水体污染严重,水质恶化。三是自然灾害频繁。由于降水量的区域性和季节性严重不平衡,导致区域干旱和洪涝灾害发生频率较高,严重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威胁江河沿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的环境保护针对该区域主要环境问题,落实国家环保基本国策,以造福老区人民的更高要求提出了“绿色亭子口”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总目标。其具体要求是: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97.6%,弃渣拦渣率98.5%,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植被恢复系数达到98.7%,林草覆盖率达到34.5%。施工期,要确保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卫生处理;确保施工过程中易扬尘的物料覆盖封闭运输,以防止运输扬尘污染;确保定期洒水,以消除道路扬尘;确保有效降低工地噪声和施工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在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还要确保坝区和水库移民安置区供水以及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确保生产、生活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不降低原有功能和水质级别;对主要污染源闻溪河进行工程治理;对移民集镇和农村移民安置点,按照现代集镇和新农村标准,配套规划和建设环保设施。在移民安置区发展林果绿色产业,增加植被、净化空气、减少水土流失,使“绿色亭子口”名符其实。

3环境保护的设计与规划

3.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配套、完善的制度性安排,保证了环保治理和建设的高标准。2007年,在枢纽工程的准备阶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复了《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项目建议书》;与此同时,业主委托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到了四川省环保局的批准;它深入、系统地研究了项目区的环境现状,进行了影响因子的评价和环境风险分析,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估证明了该工程在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工程建设期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存在制约工程可行性的环境问题。该报告书是工程得以建设的环保通行证,也是工程环保规划的基本依据。

3.2制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规划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公司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定了《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规划》。《规划》确定了水源地、鱼类“三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古树名木等重点保护对象。其中,要求保证水源保护地12个取水口、居民点、14个集镇在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的水质和水量;保证坝址以上嘉陵江干流、白龙江支流、闻溪河以及坝址以下苍溪河段的鱼类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得到保护;保证对该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的13种动物的保护和生境、生态协调的完整性;保证水库淹没区涉及的61株名木古树通过迁移得到保护;对水环境保护、陆生生态保护、水生生态保护、施工区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人群健康保护进行了系统设计;对工程建设的生态与环境监测、环境管理与环境监理提出了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着重对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进行了设计,同时进行了本工程的环保、水保投资概算。

3.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处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023.4mm,水土流失是该区域突出的环境问题,是嘉陵江中上游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是该区域环保的主要任务。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本项目的移民安置工程共扰动地表面积331.14hm2,产生弃渣311.85万m3。为此,专门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重点对移民安置工程建设区受扰动可能带来水土流失的区域制定了详尽的工程、植物和临时防护等防治措施。

4环境保护工作的运行与管理

4.1坝区和库区分类实施

根据坝区和库区的不同特点,将坝区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工程承包合同,作为枢纽工程建设合同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负责实施,主要目标是枢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污染治理和控制。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和移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污染治理和控制,由其移民实施主体的地方政府负责落实。环保的工程治理措施,包括闻溪河污水深度处理工程、鱼类增殖放流站、8片防护工程等,则由业主直接投资建设。

4.2建立环保水保监理机制

为了确保环保目标的实现,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建立监理机制。通过招投标,确定了由深圳市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亭子口枢纽工程施工区和水库移民安置区的水保与环保专项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间断地对治污措施和效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监理单位每月向业主提供监理月报,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确保业主实时掌控工程环保实施情况。

4.3实行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

招投标确定了广元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工程及影响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分包委托四川光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水生态监测。重点对生活饮用水源从严监控,对饮用水源的34项指标每天监测一次,一月一报。

4.4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

工程水保与环保管理体系包括监管层、决策层、协调管理层和实施执行层,分别由外部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决策机构、工程现场管理部门、水保与环保专业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保与环保措施实施单位(包括承建单位、环境与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设计单位、水保与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等)组成;同时,制定了与上述管理体系配套的主要管理制度。业主单位将水保与环保管理工作纳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确定由公司移民工作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部、机电物资部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到2011年,亭子口工程建设逐步建立起了业主对工程建设水保与环保工作的统一管理、水保与环保监理单位协助业主进行水保与环保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水保与环保设(措)施建设与运行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监理,各承建单位对水保与环保设(措)施进行分级管理,水保与环境监测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参与管理,地方政府对工程建设水保与环保设(措)施进行监督控制的综合管理体系———“水保与环保专项实施与综合管理”新模式。

5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5.1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同步落实环保任务

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每年下达环保年度任务,由负责环保的移民工作部等部门与监理单位一起组织召开各工程项目水保与环保工作会议,向各参建单位进行分解落实,作为监理和考核的依据;同时,指导各承建单位编制施工项目水保与环保方案和制订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与水土流失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及年度施工项目水保与环保工作计划

5.2建立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业主、政府移民工作部门、监理、参建单位等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环保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各方配合开展工作。

5.3落实人员,专题培训,建立环保水保台账

在参建单位落实环保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后,与业主签订目标责任书。由业主单位牵头对所有参与环保工作的人员进行环保业务培训;建立承建项目水保与环保工作台帐制度,为日常管理工作保留了实施记录和运行资料,也为将来水保与环保专项验收保存历史档案。

5.4现场检查环保工作开展情况

现场检查是确保环保工作落到实处的主要措施。其主要检查:枢纽建筑物、施工道路、永久占地区内施工附企设施等的用地建设开挖边坡及临时堆土等防护措施,部分零星边坡绿化,道路两侧行道树和各弃渣场排水箱涵、边坡防、挡防护措施以及弃渣平整等情况;水库移民安置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及消毒处理,生产用水、粪便无害化处理,排水系统的清理管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卫生填埋状况等情况;库区植被恢复、陆生动物和古木大树迁移等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情况;交通专项复建工程中的等级公路、大中型桥梁和其他农村道路等建设过程中的弃渣场、料场及其他临时用地的防护措施;农田防护工程中的低地回填、护岸整治、截洪沟及土地复耕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料场、临时堆土场及其他临时施工用地的防护等。检查的重点是各项设施完成的工程量与投资、合同要求、使用情况与功能效果等。其方法主要为:现场查看、抽取样本、翻阅台账、座谈讨论、查找问题、督促整改。仅2012年,就现场解决具体问题60余件。

5.5考核奖惩,兑现承诺

由水保与环保监理单位每月严格按照《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施工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各项考核指标,对各参建单位及其承包的施工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评定,按合同的约定兑现奖励或处罚。项目业主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考核监理单位,兑现奖惩。由于合同单位业绩突出,业主仅2012年就兑现奖励4万多元。

5.6优先满足环保投资

公司勇于承担业主的社会责任,优先保证了对环保水保的投资。在工程设计阶段,公司按照环保规划足额预算了1.95亿元的环保水保投入。在工程建设中,确保环保水保资金的优先拨付和使用。

6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果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保护,误区

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又可作为增强民族(或国家与地区)自省自爱、自尊的重要宣传教育阵地。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时段,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往往破坏较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建设上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但现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中往往存在多种误区。

1)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确实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不过更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这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2)“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有时在历史遗迹、风景区地方挖洞搞个鬼怪神妖的人文景观,这不仅亵渎了古文明,还使人反胃。

3)“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貌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效果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建筑上都要搞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有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以毫无顾及地对现代化大胆追求。这样,文脉就得到了自然延续并且通畅。

4)“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处于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也参差不齐,城市形态与结构各自不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廓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建设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建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承袭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的过程中研究西方城市建设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迹的促动性城市建设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忘记或偏颇的两个方面。

1)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五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连续感。

2)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理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它。

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对古旧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犹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还可以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此,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三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印象。

3)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环境协调区:指文物古迹所处的周围环境区,它介于严格控制区与非保护区之间。在此区内允许新建房屋等,但必须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并服从于文物古迹。在此区内除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外,还应对其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规定,以使其与文物古迹取得协调和均衡,和谐一致。此外,应考虑与街路、绿地等的协调内容。

第6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婴幼儿的健康保健越来越受到家长的重视,健康聪明从零岁开始,我们的护理模式和目标也不断地向关爱和人性化发展。婴儿水疗是指在特定水质(仿羊水)、水温和专业医疗设备及医护人员指导下,让宝宝在仿羊水中自主的安全运动。目前研究认为,婴儿水疗有促进婴儿生长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和应激力,增进食物的消化和吸收,减少婴儿的哭闹,增加睡眠等作用。我院自2008年2月至今,对在我院产科正常分娩的足月产儿80例实施新生儿水疗及抚触疗法,现将护理经验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80例均为我院产科分娩的足月正常出生的足月正常产婴儿,胎龄均为37~40周,体重2500~4000g,出生1minApgar评分均为10分,无窒息史,无存在高胆红素血症的高危因素、无新生儿溶血症、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感染等。

均实行母婴同室,母乳喂养,按需哺乳。母亲无合并其他疾病,营养好,乳汁分泌充足,新生儿能吃到足够的母乳。

1.2实施方法按四川省生殖协会印发的“新生儿水疗保健培训讲义”及相关文献介绍的新生儿水疗操作要求进行水疗配合抚触[1]:于新生儿出生后24h给予每天1次15~20min的水疗。设定室温28℃,水温39℃~40℃,水深以新生儿足底不能触及为准。选择合格的专为婴幼儿设计生产的游泳圈和游泳池,并加入模拟母体羊水性质的溶质,起到平衡渗透压,营养新生儿皮肤,保持皮肤pH值的稳定及消毒作用。水疗时,常规为新生儿脐带贴上防水脐贴,以防感染。水疗后,由专业护理人员为新生儿进行抚触5~10min。

2护理

2.1水疗抚触前的准备工作水疗及抚触前半小时停止进食,将室温控制在38℃左右,出生10天内的新生儿脐部应贴防水护脐贴。检查游泳圈的安全性,套上后检查下颌部是否垫托在颈部,入水前让新生儿先适应水中的温度与环境,然后将新生儿逐渐缓慢的放入水中。为防止交叉感染,游泳池内用专用一次性塑料袋,并做到1人1池水。

2.2加强与新生儿之间的交流待婴儿水疗完毕将游泳圈拆下,用消毒浴巾擦干全身,注意保暖,取下护脐贴后要进行脐部消毒。然后用润肤油擦于手掌进行抚触,抚触过程中播放轻柔的音乐,并用柔和的语言与宝宝说话。可让父母共同参与,一起当新生儿的教练,但全过程需有专业人员监护。

2.3加强水疗及抚触的知识宣教对婴儿的母亲进行水疗知识的培训与指导,出院时进行母亲水疗的知识考核,出院后由母亲继续每日1~2次的水疗。医务人员第30天随访,检查水疗的情况,母子沟通形式记录是否完整并鼓励母亲每日2次水疗。

3讨论

21世纪医学模式已发生转变,除有强健的体魄,还要有聪明的智慧,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即生理、心理、社会适应均健康。婴儿水疗基于对新生儿以及婴儿生理、心理的研究,提倡婴儿父母、医护人员对婴儿施行早期水疗,方法简单,投资小,不需要过高的条件,只要爱心和耐心,无疑将会促进我国婴儿身心的发展水平,对正常婴儿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早期智力的开发,提高人口素质,而这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医疗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及目前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医学—社会—心理方面转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3.1水疗与抚触的机制水疗时迷走神经兴奋,全身及双腿运动引起脊髓排便中枢兴奋,同时抚触(尤其是腹部运动)加速肠蠕动从而加快胎粪排出和胎便转黄的时间,有利于新生儿肠道尽早排除糟粕,吸收更多初乳,弥补新生儿消化道不发达和消化腺机能不完善的缺陷,尽快恢复新生儿出生后由于吸吮能力弱,进食量少,胎粪、尿液排出,汗液分泌,以及由呼吸和皮肤排出的肉眼看不到的水分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体重下降。新生儿在水中协调运动,由水波、水压带来的循环系统和骨骼肌系统兴奋,使机体耗氧量增加,促进代谢,增强食欲;水疗时由于其迷走神经兴奋,从而使胃泌素和胰岛素分泌增多,促进食物消化吸收,增加新生儿哺乳量,能缩短生理性体重减轻的恢复时间[2]。同时,水疗刺激新生儿体内生长激素水平升高,还能加深呼吸,增大肺活量,促进体内新陈代谢,使新生儿较全面地吸收营养,促进体重的正常增长和身体发育。水疗对新生儿在宫内长时间的被动姿势给予纠正并辅助活动,同时配合抚触不仅仅是皮肤的接触,也是视觉、听觉、触觉、动觉、平衡觉的综合信息传递,可以使新生儿的胎便早排,促进食物消化吸收,使生理性体重下降迅速恢复,这无疑对促进婴儿生长发育有较大益处,值得推广。

3.2水疗与抚触可以促进婴幼儿行为与潜能的发展早期良好的育儿刺激,对脑的结构和功能发育在生理、生化方面均有重要影响。游泳水疗及抚触如同“体育早教”,可促进新生儿智能和体能的发育。观察中发现,新生儿水疗及抚触后,其睡眠特别安稳、充足,也为神经中枢的良性发育提供了基础条件。因此,新生儿游泳作为对婴儿的一项综合的不添加额外药物或治疗的手段,能使新生儿得到最自然的活动,使出生正常的新生儿尽快适应陌生的外界环境,消除不良情绪,在行为神经发育方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新生儿更健康、更安全的成长[3]。根据胚胎学基本原理,皮肤是最大的感觉器官,是神经系统的外在感受器,这种触觉感受器可以将所有感受到的刺激,通过传入神经传达到中枢神经系统,大脑皮层对这些冲动进行分析、判断并做出相应的反应[4],从而可以刺激神经及其他系统的发育。

3.3水疗可以促进母子间的情感交流社交能力、自知能力属于情感智力,即情商。情商在孩子一生的发展中起重要的作用,高智商不一定成功。研究表明,成功与否,20%取决于IQ(智商),80%取决于EQ(情商),EQ高有快乐积极的人生观,成功几率大大提高。早期婴儿水疗,密切的亲情交流,亲子互动是孩子情商发育的最关键要素,是早期教育的重要内容[5]。因此,现在有一个科学的说法:皮肤是感觉器官,也是情商器官、社交器官,从另一方面说出了水疗的重要性。

4体会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新生儿水疗及抚触是通过特定的水温、水质让温和良好的水刺激皮肤,通过感觉器官传导中枢神经系统产生良好的生理效应,增加迷走神经的兴奋,使胃肠道的激素分泌增多,食欲增加。同时让婴儿在水中自由的活动可增加内脏和肌肉的活动强度,有利于食物的充分吸收,也能促使胎便的及时排空,对宝宝的生理性黄疸有改善及治疗的作用。另外,水疗与抚触符合新生儿的生理需要,具有安全感,得到身心的抚慰,减少烦恼与哭闹。有利于正常睡眠的建立,并使生长激素的生成和释放增加。这样新生儿的生理性体重下降会有所减少或不明显。在活动过程中父母通过目光、语言、双手的肢体交流增进了亲子感情,增加宝宝的亲情交流,孩子在新生儿期就有良好的应答反应,并有益于孩子情商与智商的发育。

【参考文献】

1詹莉.CCSOS同步感觉组合k-6激新生儿、婴儿智能开发游泳水疗法.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1-47.

2赵金瑞.抚触及游泳对新生儿发育的影响.护理研究,2004,18(7):101-102.

第7篇

关键词:城建档案;声像档案;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光辉灿烂,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积累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然而长久以来,这些宝贵财富,不但经受着岁月风雨的侵蚀,还不断遭到人为的破坏和摧毁。福建省著名的三坊七巷在旧城改造中遭到破坏;贵州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被拆光;浙江省舟山市大拆定海老城的历史街区:湖北襄樊市千年古城墙惨遭摧毁……人们扼腕长叹,为之痛惜。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是维护人们的情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真正形成:2008年4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颁布,国家法规上第一次提出了对历史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研究、立法、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建档案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轨迹的真实记载,是城市建设文明的积淀,“千年沧桑、百年兴废”尽在卷中。搞好城建档案工作是发掘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的重要手段,在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中,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1998年,苏州市开展了苏州古典园林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的活动,苏州市城建档案馆积极参与申报工作,提供利用了一整套园林档案,还整合馆藏资源制作了一个约10分钟的专题片,成为申报材料中的精品和重头戏,确保了申报工作的圆满成功。此外,衡阳市城建档案馆对南岳衡山大庙的修复、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对天心古阁的修复也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城建档案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规模迅速膨胀,各地掀起了开发建设。摩天楼取代了四合院、高架桥取代了小桥流水、外环公路取代了古城墙……昔日的历史人文景观已不复存在,很多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建筑甚至连档案资料都没留下。国内许多城建档案馆,在保存的一卷卷城建档案中,却难见一卷完整的历史建筑档案。

2008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仪式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研讨会上指出:“不少历史文化村镇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了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妨碍了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他强调:“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也明确指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鉴于此,我们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肩负起“记录历史,服务建设,造福未来”的重任,详实收集,系统整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历史建筑档案。

二、全面收集资料,建立完整的历史建筑档案

完整的历史建筑档案资料具有再现历史的功能,是研究历史沿革、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科学技术和传统文化的原始材料。岳阳楼是历史文化名城岳阳的标志,但因为年久失修,至20世纪80年代,纯木结构的主楼及楼板、镌刻、油漆等已是斑驳陆离、腐朽不堪,整个楼体几近倾圮。1983年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大修岳阳楼后,组织专家对岳阳楼主体及各部件进行了摄像、拍照、测量和描摹,建立起一套完整、详实的档案资料。其工作精细到每个榫头、榫眼都有照片、有图纸、有数据。正是依照这套完整的档案资料,大修后的岳阳楼做到了建新如旧,重新焕发出“洞庭天下水,岳阳天下楼”的历史雄风。

如何建立完整的历史建筑档案?《条例》明确,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一方面,我们要认真研究历史建筑。围绕历史建筑的时代背景、人文特征、传统文化以及营建技术等方面,从历史文献、历史图册、碑刻、书画及影像等资料着手,深入挖掘历史,全面收集、整理已有档案资料。然而由于历史变迁、战争纷乱、天灾人祸,许多历史建筑的档案资料大量遗失,造成了历史性的遗憾。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及时行动,对历史建筑现状进行详细研究,拍摄、测绘每一个细节,最大限度地弥补缺失的记录。

另一方面,完整的历史建筑档案是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的。实际工作中,我们还要时刻关注历史建筑,了解各项相关工作动态,包括各类申报审批、文物研究和维护修缮等。及时、跟踪收集,所有文字材料、图纸、影像资料等都应列入收集范围,确保档案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

三、突出声像档案工作,收集好太仓历史建筑档案

太仓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城,从商周的斥堠之地,到元代的通都大邑、“六国码头”,都留下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了天妃宫、张溥故居、墨妙亭、望海峰、沙溪古镇、元代古桥等一大批历史文物古迹。2005年9月,沙溪古镇列入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太仓注重历史文脉的延续、历史遗产的保护,编制了《太仓市浏河镇古镇保护规划》,恢复了太师第门楼,整修了三座元代古桥,建设档案馆中也保存了这些建筑的旧貌新颜。然而,在城市的大开发、大建设过程中,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依然面临着很多挑战,历史建筑档案收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结合太仓城建档案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声像档案具有更形象、更直观、更具说服力的凭证作用,在古城保护过程中,能真实记录保护建设的历史过程,形象再现城市的历史风貌,生动保存城市的历史文脉。我们必须把声像档案工作作为抓手,精心组织,认真收集,做好太仓的历史建筑档案工作。

首先,要全面掌握全市历史建筑的基本情况,并按建筑地点进行划分,实施专人专区负责,即同一片区的所有历史建筑由同一组声像人员(包括录像、照片拍摄)负责。细化历史建筑拍摄要点,对建筑的外貌、内部结构及装饰等进行全面拍摄,重要部位进行多角度拍摄,确保声像资料的详实。并建立好拍摄工作台帐,详细记录拍摄的时间、内容,以便于后期汇总、整理。

其次,面临旧城改造所带来的压力,声像人员还需针对各自负责的历史建筑,制定详细的跟踪拍摄计划。每个声像人员都要对所负责的历史建筑情况了如指掌,时刻关注城市建设动态和发展趋向,与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各项相关工作进度,及时记录每一个瞬间,不让历史留空白。

第8篇

治理深圳河工程最显著的特色是从管理着手把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在建造合同(施工合同)中列出专章“环境保护工程”,详细而明确列出了承建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施工中应执行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须提交的资料与要求

承建商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指引,以及《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香港《环境许可证》(EP-430/2011)和《环监手册》中有关减免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和建议。开工前14d内,承建商须向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提交一份承建商的工程管理资料,包括管理框架、组织结构图、各级负责人姓名及联系资料。开工后14d内,承建商必须根据《环境许可证》《环监手册》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建议,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各一份,提交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前者应详细说明建造过程中空气、噪音、水质和废物污染控制计划,以及防止景观、生态破坏的应对措施,证明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或更好,并拟备详细的执行计划;后者应详细说明施工期间避免产生各类废物的措施,废物的再利用(如开挖料回填)、回收、循环改造、收集、运送和弃置安排,一份详细的污染土分布图,所有污染土弃置地点及其数量的记录系统,并有详细的执行计划。环境管理计划须经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批准。

1.2防止扰民与污染

承建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与施工区附近的居民和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施工作业,其施工方案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以防止公害的产生为主,而不是在扰民发生后再行消除。对于受噪音骚扰的居民及团体,应在施工作业前予以事前通知,并随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在此之外,承建商还应提供投诉热线电话。由于施工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承建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限值,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工期的延误,均由承建商负责。另外,承建商应按深港双方政府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其复印件交工程主任,另外,还须向工程主任报告有关申请情况。

1.3空气中粉尘减少措施

工程开工前30d,承建商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污染,在选用或购置施工设备时,要选配或安装有效的除尘设备,使其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施工期间,深圳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保证在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的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值控制在其标准值内;香港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空气质量污染控制条例》(APCO)及其补充规定,保证其敏感受体附近的TSP浓度值不超过《空气质量目标》(AQO)及香港环境监察与审核(环监)的规定承建商应安装冲洗车轮设施并冲洗所有离开工地的车辆,确保所有离开工地的车辆不把泥土、碎屑及灰尘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路面,洗车轮设施的水应经常更换,淤泥应定期去除。承建商应将洗车轮设施的详细计划在实施建设前提供给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洗车轮设施应在任何开挖施工之前准备就绪,承建商还必须在清洗设施和公共道路间修建一段用以过渡的硬地路面。另外,承建商有责任设计和实施《环评报告》和《环监手册》推荐的空气污染控制和纾缓措施,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1.4噪音污染控制

施工期间,深圳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地产生的噪音加以控制(见表3);香港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噪音控制条例》(NCO)及其补充规定,将敏感受体噪音水平控制在此条例规定的限值内。承建商在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噪音水平能达到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噪音控制标准并保证。施工期间,承建商应于施工场地与周边地区和敏感受体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音向施工场地周边和敏感受体的方向传播。采用的声障设施要设计合理、性能优良、坚固耐用。声障的设计应于施工前14d送交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审查、通过。当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结果超出《环监手册》的水平时,承建商应实施《环监手册》的行动计划,在实施工程主任同意的纾缓措施以前,承建商应停止施工活动。实施纾缓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皆由承建商承担。如果承建商实施了上述降噪措施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推荐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将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承建商应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动,直至超标停止。同时应与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协商其他的纾缓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实施。

1.5水污染控制和废弃物料的去除

工程开工前,承建商应密切配合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对其施工设备、防污设施及措施、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等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建商应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河道疏浚,采取合理的操作程序,尽量减少疏浚过程中沉积物的再悬浮和污染物的再释放,同时还应避免在雨季(4月~10月)进行疏浚工作。《环境许可证》要求的疏浚方法须在开始疏浚施工前提交一份疏浚方法报告给工程主任及香港环保署,以获其批准。在枯水期疏浚施工时,应在施工段上游200m和下游500m处布设防泥帘幕,横跨河道整个断面,以有效防止再悬浮泥沙向上下游迁移,挖泥工程先进时防泥帘幕须保持关闭,并加以保护维修。应特别注意降低抓斗的提升速度,将泥沙的再悬浮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有超标情况,则应降低开挖强度10%,如水质仍未达标,则继续降低开挖量,直至水质达标。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要求,深圳河四期工程合同A与合同B的每天总水下开挖量不得超过996m3,因此承建商须于工程开展前七天将预计开挖量通知工程主任,并按照获批复的工程量进行水下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商应每天记录当天挖出的污染土和非污染土的数量、挖出物的去向和运泥车的容量,并将记录复本提交环监组长,同时应注意挖掘工作尽可能与河道隔离,以免挖掘土进入河道污染水体。施工期间的水质监察结果超出《环监手册》的水平时,承建商应实施《环监手册》的行动计划。承建商有责任设计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推荐的水质污染控制和纾缓措施。在实施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同意的纾缓措施以前,承建商应停止施工活动,实施纾缓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皆由承建商承担。如果承建商实施了上述水质污染控制措施和环评报告推荐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将SS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承建商应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动,直至超标停止。同时应与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协商其他的纾缓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实施。

1.6水土保持要求

新河道与重配工程的开挖应尽量采用干挖,疏浚和开挖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干季进行。开挖料如临时堆放,承建商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并在其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弃土临时堆放位置、范围、存放时间及防护措施须事先征得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批准。物料及弃土露天堆放应择不易受冲刷的场地并加盖,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另外,尽快植草种树,恢复施工迹地(此等费用已包含在弃土、河道、堤防、重配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单价中)。

1.7生态保护要求

承建商应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坏,严禁在工地外砍伐树木。未经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批准,承建商不得于施工区附近的任何地点倾倒废弃物。在施工场地内标示出有特殊意义的树木以及野生动物生境,并且设置必要的围栏以提供临时保护,防止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对其进行扰动,这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应当根据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指示而撤消。应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滋扰,尤其是在11月至3月(包括这两个月)的鸟类越冬季节,应尽可能减少对其扰动。承建商需在每年的10月份提交一份有关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鸟类迁徙期的施工作业,只有正在进行且不能延误的施工活动得以继续,并且仅仅允许一些对合同的完成有关键影响的施工得以开始。

1.8环境保护培训

承建商须保证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已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工地管理人员环境管理课程”。为了达到本条款的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了承建商代表、项目经理等。如有未参加该课程的工地管理人员,承建商须安排该人员在其任职日后的14d内参加所要求的课程,并在上述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课程。承建商须确保环境监督员按条款22.11(4)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如有未参加该课程的人员,承建商须安排该人员在其任职日后的14天内参加所要求的课程,并在上述日期后的6个月内完成课程。如果环境监督员事先已经完成了由CITA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该人员被视为符合该子条款的要求。根据条款23.08,承建商须保证地盘迎新培训包含了针对本工程或合同相关工程的职员和工人的环境管理及安全培训。迎新培训中环境部分须由环境管理主任或环境监督员或指派人员来执行,培训的频率及内容须获得工程主任的批准。培训内容应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责任、措施、目标、内部规程等。迎新培训的时长至少为15min,并且涵盖了环境管理所需的内容。

1.9环境保护报告

建商须在工地安全及环境管理委员会会议中提交用以讨论的每月环境管理报告,且由承建商代表背书,报告内容如下。

(1)污染事件及纠正措施的总结,主要包括:投诉事项;由香港环保署签发的减少污染通告;由香港环保署在检查中指出的违规现象;环境违规的传唤。

(2)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或引起滋扰的活动清单,及建议的控制或纾缓措施,主要包括:按照条款22.13,下月的培训计划及上月所安排和执行的培训记录;最新的环境管理组织图;检查中指出的欠缺与不足的总结报告,每周环境巡查,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的跟进措施和纠正办法。

2环保工作的落实

2.1从管理上强化环保工作

治理深圳河工程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须指派一名环境管理主任来监管工程中所有的环境事务,并至少另指派一名工地人员(环境监督员)来协助环境管理主任完成工程的环境检查、监察及管理工作。

2.2从教育上加强环境意识

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须保证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已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工地管理人员环境管理课程”。承建商还须确保环境监督员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同时承建商除进行包含了针对本工程或合同相关工程的职员和工人的环境管理及安全培训的迎新培训外,每月还须进行包含工地管理人员、工地监督人员以及工人的环境和废弃物管理培训。

2.3从资金上保证环保执行

第四期工程对于环保资金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除环境保护工程外,包括环境和废弃物管理培训等都有相应的经费,对此承建商也做出了积极响应。购置专业洒水车用于工地的降尘、日清洁、月清洁和绿化。第四期工程合同A2#营地的生活污水,由于无法接入城市下水系统,投资10余万元,采用经过化粪池及MBR膜生物反应装置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深圳河,这在其他水利工地还属罕见。

2.4从制度上加强环境管理

按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必须根据《环境许可证》《环监手册》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并随着工程的进展,针对不同的施工阶段和施工项目,更新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承建商除了在每周的工程例会上汇报工地一周的环境状况外,还须在工地安全及环境管理委员会会议中提交用以讨论的每月环境管理报告,汇报污染事件及纠正措施的总结,以及在接下来的2个月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或引起滋扰的活动清单,及建议的控制或纾缓措施和下月的培训计划及上月所安排、执行的培训记录。

3结论

第9篇

农业知识产权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2001年6月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九、侵权产品的处理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1、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自我救济包括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两种。集体管理组织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物的部门,我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了解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第10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利用 体系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362-02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印记,也是未来人类文化创新的素材来源之一。河南省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大省,具有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截至目前为止河南省各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五百余项。毫无疑问,“遗产”同样也是资源,是未来我们无论在精神文化方面还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源。

当前,社会的极速发展对社会各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工业革命带来的影响相同,信息化浪潮形成的爆发式发展,正在逐渐改变着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这些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与信息接受渠道与过往任何一个时期都不相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作为文化资源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其中保护与利用问题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随着“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逐渐推进,新型业态的快速崛起,各行业呈现分工细化与融合发展的大调整,传统单一的方式已经无法很好的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问题,因此,一种集成多元化手段的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要。

二、时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因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目前存在有较多的说法。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基于较为权威的一个概念界定,就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由这个概念的界定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会根据环境变迁与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的创新发展。当我们的时展处于历史中一个全新局面的时候,无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要求。本文具体梳理如下:

1、保护与利用的共存性

“遗产”是对代表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各类文化资源遗存的很好的形容。我们面对“遗产”首先想到的是保护,如何保护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是货币遗产,我们觉得保护是将其存入银行,但其中还会面临贬值的危险。因此,此时保护与利用就必须联系起来。利用的本意是选择更好的、稳健的方式使遗产增值,这无疑是对其最好的保护。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商业化的影响体现在更多的领域,因为我们无法回避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要求。当我们面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时,如果只提保护不提利用,就会变得非常被动。我们传统意义的保护,无非就是依赖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由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各类受时间限制的活动,如庙会、展演等。而保护与利用的共存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或传承群体、受众、媒体渠道、商业等因素紧密的聚合起来,以保护为目的,以利用为方法,以多种力量的聚合为形式。

2、传统传播形式与现代传播形式的组合

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以传承者现场展示,受众到场观看为主要形式。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信息接收渠道与接受习惯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使遗产本身与受众的距离逐渐拉大。这种距离不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人群逐渐缩小,最终成为传承者自娱自乐的游戏,同时也会造成传承者通过遗产获得的收益逐渐萎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巨大的限制。因此,在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真实风貌的基础上,我们要积极的将其传统的传播形式与现代符合人们信息接收习惯的传播形式组合起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影响力。

3、传承者与受众群体同样重要

在过去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观念过于保守,通常会简单的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重视其传承人,而利用就是积极的去申报遗产级别,从市级一直到世界级,越高越好。申报成功以后,可以更好的提升该遗产所在地的知名度,然后搭建文化平台吸引外来投资。当然,保守的观念并非错误的观念,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对于遗产保护与利用问题的解决并非最有效的方法。首先,我们必须肯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我们必须要重视该遗产的主要传承者,使他们能够更加原貌的将其传承下去。但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我们无法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从宏观角度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我们有义务让尽可能多的国人认识它,并对它形成记忆,乃至喜爱上;从微观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收益来源是数量庞大的普通受众,我们要重视受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才能将他们的目光吸引过来。

综上所述,时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许多新的要求,这些要求使我们要从观念上改变我们的保护观与利用观。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必须要原汁原味的传承,但我们可以根据时代的要求尽可能的创造其与当下时代的交集,是保护与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体系,使之能够流传的更为久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角度

今时今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面临着崭新的局面,面临着时展的要求我们要面临许多问题,但也有更多的有利条件。正如前文所述,我们正处在与过往其他时期完全不同的新时代,在缺乏历史借鉴的情况下,促使着我们必须透过一个新的角度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所面临的新问题。与过去单一的保护与利用方式不同,在各项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大发展的今天我们有了更多保护与利用的手段,通过这些多元化形式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我们初步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体系,为保护与利用的未来良性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思路,进而形成文化收益与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使政府、传承者、受众都能作为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取得自己需要的收益。本文对这一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尝试性的思考,具体总结如下:

1、政府主导,形成体系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新体系的建设,因为涉及遗产门类广泛,行业众多,因此并非某个传承者或民间团体能够搭建起来的,而受众处在整个环节中较为被动的一方,只能引导无法对其提出要求。因此,由政府主导,搭建平台来统筹规划最为现实。在这里,我们需要认识到,与过去政府单纯的政策、资金扶持不同,最重要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平台构建。这个平台可以由政府召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与相关行业专家一道形成一个协会式的组织,完善基础理论研究与创新发展研究,拉近相互之间的距离给互动发展带来可能。而这个协会式的组织并非最终形态,它只是一个能够进行力量集合的框架。建设这个框架以后我们可以继承多元化的手段向其中填充内容。

2、在体系中形成普及化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就是以传承者为原点,辐射尽可能多的受众人群,形成该遗产传承与利用的丰厚土壤。在广大群众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信息的普及与传播,既是弘扬我们的传统文化,也能够提升当代青年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此外还能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商品化的时候,拥有庞大的消费人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信息的普及并不是能够通过一两次的活动就能够完成的,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融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体系中。而这种普及也不能依靠单一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并举才能产生最大的效力。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第一点中所说的协会,编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读物,作为青少年学生课外阅读的内容,并且可以将相关内容变为电子读物,丰富阅读的渠道与形式。其次,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动漫形式制作相关的动漫产品,如动画片、文化用具及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使之能够体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再次,制作相关系列纪录片,通过多种传播平台进行传播。我们需要认识到。相关知识信息的普及并非短时间内能见到收益的,因此必须通过长效机制来坚持。

3、将信息化平台融入体系

人们常说,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在几年以前,这个说法刚提出的时候,很多人对这个说法似懂非懂,朦朦胧胧。但是,时至今日,我相信生活在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的人对这个说法都形成了很深的认同。现在人们对于信息的要求比之以往更为多样,实时、在线、真实、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体系如果缺乏了信息化平台的融入,那么在当前社会中无法解决许多现实性的问题。在这个体系中的信息化平台可以由几个方面组成:首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数字化专业博物馆,数字化博物馆依托大数据技术可以保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极大丰富,将文字、图片、表演视频、演示动画都集成在一体,使受众能够获得远比现场观看更为丰富的信息,同时它的在线性可以让受众的观看不受时间的限制;其次,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云空间,云空间可以让更多的人通过更多的网络连接方式获得相关信息,把移动互联网络融入到传播形态中;最后,还可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网络媒体传播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及时发送相关信息。

4、将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融入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历经近二十年的发展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大量的成功案例,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让我们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并由此可以探寻出新的发展途径。文化商品化是文化创意产业成功的因素之一。当我们谈及文化的时候尤其是文化遗产的时候,总是会选择性的回避金钱与商品两个字眼。因为我们往往会习惯性的认为文化是高雅的,商业是庸俗的,这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相关。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毫不避讳的探讨这个话题,甚至应该主动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与市场化。文化创意产业有时能够产生聚合器的作用,将不同种类的文化素材经过加工之后多元化的呈现出来。通过文化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将人们往往不可见、不可用的文化素材转变为现实中可见可用的产品形态。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离不开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在多元化的今天,我们也要采用多元化的方法与手段有效的促进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同时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探讨内容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在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优点与魅力的基础上,去寻求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体系能够有效的集成政府、传承者、受众等社会因素,使目标一致,力量凝聚。同时,这个体系也能够聚合信息化时代各类新技术手段,为保护与利用提供更多的方法与手段。新的角度,需要人们改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认知定式,寻找更为全面有利的形式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发展,并以此在文化与经济双重发展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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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东利益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一)小股东的界定

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是这样界定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持股50%以上的股东必然是大股东,然而在实际中,根据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持股3%以上的有可能是大股东,而在有的有限公司里,持股30%以上的却仍可能还是小股东。所以在本文中,小股东是指与大股东相对而言的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施加决定性影响、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股东,而不单纯地按其持股数量的多寡而定。

(二)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实践中,大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该原则,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中保护小股东利益十分不易。

二、我国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方法

新《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做出了努力,但仍无法帮助改变前文中提到的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所以借鉴国外立法规定,结合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相通之处,更好地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信义义务方面

人无信则不立。信义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维持正当平等关系的重要基础。信义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西方各国公司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至多与信义义务中的忠诚义务有关,而对注意义务未予明确,而且存在着立法技术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些缺陷使我国的信义义务制度至今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探求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信义义务制度:第一,完善《公司法》中董事的忠诚义务规定。董事的首要义务是必须对公司忠诚,为使董事忠诚义务得到落实,我国应建立“公正交易规则”,包括程序上公正公开,实质交易的价格、条件、方法等公平公正。第二,增列《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第三,把信义义务扩展到大股东。

(二)信息公开方面

公司合并与分立中有效保护股小东利益离不开向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全面信息。在股东会议就公司合并与分立进行表决时,只有小股东了解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目的,了解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各项处理细节,了解其股东权的后果和换股比例关系以及换股比例的计算,小股东才能有效的行使投票权。而在公司的经营实践中,控制股东把持公司的运作,管理层和董事会黑箱操作的情况相当严重,小股东如果未在公司任职,在信息披露和资源掌控的严重不平衡的情况,想了解公司的各方面情况的这项股东的正当权利却很难实现,反之对于控制股东,这个问题基本是不存在的。所以信息公开往往对于小股东来说是片面的甚至是不平等的。因此,为了使小股东及时并准确的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判断,从而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方面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亦称股份购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上决议将对股东的利害关系造成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该议案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买自身所持股份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控股股东专横下的少数股东而设置的一种法定的弥补性权利,能够维持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2005年《公司法》首次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小股东利益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完善:

第一,最大的缺陷就在于请求权行使程序的规定不足。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的不完善必将损害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首先应当明确公司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程序。其次,应当明确公司的告知义务。再次,应当明确公司股东异议通知义务。而后,应当明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期限。最后,应当明确股票交付与价款支付期限。如果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股东可能不能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股份价款,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能会产生诸如谁先交出股票、谁先支付价款的争议。

第二,应当对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是减资还是其他股东受让。

第三,应当对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作出一定限制。在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为了防止异议股东滥用诉权,已行使了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不得再提出公司特定决议无效之诉。

三、结语

小股东之权利保护,在公司合并与分立层出不穷的今天,不仅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招商引资,还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繁荣,所以对该问题之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综观我国立法,有关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过于原则,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包含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更无系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分立手段的运用和公司分立有序、规范的运行。综上,我国应以公司经营效率和利害关系人保护平衡的立法基调,加强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立法研究,系统规定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小股东的权利,完善各项保护小股东的法律制度,更好的发挥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巨大作用。

注释: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遗产;城市规划;城市文化;特色城市

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城市文化是现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内在气质,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发展中创造并留下了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既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来引导,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个没有品位的城市,是不太可能持续发展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不要小看城市的一块砖、一片瓦、一堆石头,它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自然风晴,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为什么今天许多人仍然喜欢去朝拜中世纪的城镇,仍然热衷于去看那些古城堡、古遗址,主要不是因为它们美,而在于能了解那个时代的历史和文化。“在中世纪的城镇里,清晨公鸡长啼报晓,屋檐下鸟巢内的鸟儿叽喳而呜,城边修道院的报时钟声,广场新钟楼发出的和谐钟声,它们宣告一个工作日的开始。人们随意哼起歌曲,从修道士单调的咏唱到街上歌手们歌词的反复回荡,还有学徒工们和家庭女仆的信口低咏。唱歌、跳舞、表演,这些仍然都是即兴自发的活动。”现在看来,那种情景虽然不很出奇,甚至还很平淡,但却古朴自然,那种情趣、那种和谐,充分显示出那个时代的文化和那个时代平静的城市生活。城市的贡献和作用就在于它能保存、留传和发展历史文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激情、奋勇向上的民族,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和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对于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增强民族自尊,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世界文化宝库都有极大作用。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隋,它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这一方面是俄罗斯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尊重与珍爱;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的作用。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对于一座城市来讲,文化遗产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绍兴的沈园,是一座非常小的园林,亭台水榭也不出众,而800多年来却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绝。它靠的是什么?靠的是文化。凡读过陆游的《金叉头凤》和《沈园》诗词的人,走进园林里,都会有深刻亲切的感受,陆游和唐琬凄怆的爱腈故事打动游人心弦,激起心灵的共鸣,“伤心桥下春波绿,曾是晾鸿照影来”,给园林增添了浓郁的文化点染。

城市特色反映着城市社会现实,是构成一个城市社会文化的和物质环境的总特征。城市特色不光局限在美学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社会意义。一个城市的特色,标志着它的社会能力和水平;城市的存在,表明它对自然和社会的适应能力得到社会的承认。历史上有些城市衰落了,究其原因就在于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城市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变化后条件的要求,丧失了生存优势的结果。例如,沿古运河的城镇,过去很发达,现在衰落了,不是运输方式改变了,就是河道不通了,原来的商埠变成了荒芜的村落。

城市文化气质与内涵既可以从社会精神文明方面来考察,又可从物质环境协调优美、交通井然有序来考察。尤其是建筑风格更容易表现城市的个性,凝聚城市的历史传统和风貌,是独特的人文环境的物化形式。土耳其名城伊斯坦布尔,以完好保持城市轮廓线而闻名,高耸在天际线中的众多的圆屋顶和清真寺的尖塔(拜占庭和奥斯曼帝国时期的遗迹),在傍晚时,犹如飘浮在暮色苍茫的天空一样。在上海,从外滩看浦东黄浦江的两岸建筑,强烈地表现了上海城市的个性。失去了外滩,也就没有上海的历史和上海的特色。

三、我国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忽视了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建设性的破坏

有的城市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不切实际地进行大拆大建。实质是打着开发建设的旗号,进行的历史大破坏,其结果是导致有些历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韵味。城市要发展,势必要拆迁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不加考究就把一些历史建筑用推土机铲掉、用大铁锤毁掉。有的名城一边在大搞“故城寻梦”活动,一边在大拆旧城,让人一筹莫展,不知何处“寻梦”。

(二)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

在北京,常常遇到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胡同该不该拆、要不要保护。从根本上提高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于减少胡同居民,降低旧城区人口密度,拆除违章建筑,改善胡同建筑的内部设施。人们希望修整与恢复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环境,而不在于毁灭胡同。到处高楼林立,旧貌换新颜,似乎是一派新气象,其实文化底蕴很差,千城一面,千楼一面,千街一面,失去城市的固有个性与文化。

(三)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因为文化遗产是稀缺资源,具有唯一性、独特性和不可再造性,它的价值是难以用金钱来估量的,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来加强对遗产的保护。

四、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一)保护城市文物古迹

保护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只有保存了历史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条件是有真实的遗存物,要尽量多保存原真的东西;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有一定的规模,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保护历史街区的原则是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第13篇

关键词:现物要约消费者保护合同

一、现物要约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经营者往往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各种现物作为要约内容,以达到促进合同订立的目的。

(一)现物要约的内涵

此种未经消费者订购而邮寄或投寄商品,被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界称为现物要约,即德国民法中的未预定物给付(LierferungderUnbestelleSache)。现物要约虽然以“现物”为名,但事实上经营者除了寄送各种可能的实物外,还可能提供其他各种特别的给付(dieErbringungunbestelltersonstigerLeistungen),如服务等而非以物权法中的有体物为现,因其他各种特别给付和实物在法律调整上并无实质不同,因此本文采用台湾地区学者现物要约的称谓而统指上述两种情况,并不加以特别区分。

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要成立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相对人的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并进而发生合同履行和标的物交付的问题。但在现物要约中,经营者直接以所寄送的实物为要约,一经消费者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并且消费者原则上可即时取得该实物的所有权,不需要另外的交付行为。现物要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未订”,经营者事先并未得到消费者的指示,而自行向消费者寄送实物。与“未订”相对应的概念是订购,这里的订购应当只是一种事实上请求寄送货物的行为,不含有任何法律行为要素。

(二)现物要约与试用买卖的区别

现物要约不同于试用买卖,后者是指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在试用买卖时,一旦买受人认可所试用的标的物,买卖合同即告成效,此时出卖人也无须特别交付。因此,许多消费者在收到经营者寄送的标的物时,往往会误以为这是试用买卖。但现物要约和试用买卖有着根本区别,试用买卖中所发生的试用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依照成立合同所为的法律行为,而认可试用的标的物只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在现物要约中经营者提供实物并不是依照成立的合同而履行义务,而是将实物作为一个要约,以促使买卖合同的成立。现物要约还区别于错误交付。所谓错误交付(Falschlieferung、又被称为Aliud-Lieferung)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此时,错误交付的一方因其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经营者错误交付的标的物,消费者不能作为一个现物要约,此时经营者寄送标的物的目的在于履行已经成立之合同,并非是为促使一个新合同的成立。但值得探究的问题是,如果经营者因地址错误等原因,而将寄送给消费者甲的标的物而误寄送给乙,此时对于错误接受该标的物的消费者乙,是否构成现物要约。笔者认为,此时乙并非为经营者的受约人,并且其可以通过邮寄的地址、收寄人的姓名等证据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经营者甲和消费者乙之间的关系应依照不当得利的有关规定加以调整。经营者有权请求错误得到该标的物的消费者返还该物。

(三)现物要约产生的问题

现物要约时,经营者一般会要求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单方规定,如果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或拒绝就视为消费者同意,此时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分析。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这种单方面约束并没有效力,因为任何人不得片面课以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默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法律意义的表示作用,因此相对人的沉默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成立。在这里,消费者似乎可以得到如一般抽象民事主体一样的法律保护,对其所处于的弱势地位并不需要现代民法的特别保护。但问题是除了沉默外,消费者在收到此种实物时,大多数会对经营者提供的物品给予一定范围的使用,此时是否会构成民法中的“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可推断的行为表示的意思表示,却需要认真对待。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邮寄的物品给予了使用或者消费,无疑可以得出存在可推断的意思表示这一结论。但如果消费者只是试用该实物,甚或只是主观上想适用,但客观上却利用了该物,此时应如何界定和区分消费者的行为是一种简单试用或是具有同意意思表示的可推断的行为,就证据角度出发,实是存在疑问,因而实务处理中可能我们将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窘境,尽管我们没有苛求缺乏一般法律常识的消费者去理性的判断和分析自己的行为,但依照传统民法意思表示理论处理现物要约问题时,最终得到的结果却是合同成立,从而形成另一种被迫消费,导致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现物要约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现物要约中的实物是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预先指示,如果消费者并不同意该合同,则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实物应承担如何的义务,消费者应否尊重经营者的所有权而妥善保管该物,亦或应进一步返还该物。依照传统民法之规定,经营者或可依照所有权,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亦或将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消费者返还该物,而消费者将只能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而请求经营者就其保管和返还的费用给予补偿。如若消费者毁损了该作为要约的实物,经营者更可直接请求消费者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将事实上购买该物。为避免该等不利的情况,消费者的理性选择或许只能是妥善而谨慎的保管该物,并积极的联系经营者以妥善处理自己手中的实物。或许我们可通过界定侵权责任中消费者主观过错程度,而减免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但不管如何,消费者都将不得不面对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局面,反而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会比消费者得到更要全面和彻底的保护。如果第一个问题传统民法还可以给消费者以一定的保护,那么在实物要约中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却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传统民法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以实现民法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

分析现物要约中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在传统民法框架下,我们的解决方法都将使消费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事实是,现物要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要约实物事先并无任何的预兆,如果法律不对此给予特别调整和保护,消费者必将被迫接受由其所代来的种种义务,而与消费者承担的这些大量义务和相应责任而言,经营者将可能对自己不负责的推销行为不承担或承担很少的责任,这无疑与现代民法维护实质公平,要求保护消费者的精神相矛盾。因此我们可能的选择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国家强力去调整现物要约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私法关系,就如同国家规定强制缔约制度以保护消费者一样。

二、现物要约中消费者保护的方法

为探寻现物要约中保护消费者之方法,本文试图以德国法上的处理为中心,结合我们所收集到的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就现物要约中合同效力认定和消费者对要约实物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做一个大体比较。

德国旧有民法典并没有规范现物要约问题,但作为欧盟的一部分,受到欧盟关于远程销售(Fernabsatzrichtlinie)97/7/EG指令的要求,德国立法者最终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了相关调整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欧盟97/7/EG指令第9条要求,各成员国应当采取措施,禁止通过现物要约对消费者提出支付请求(Zahlungsaufforderung),并免除消费者因现物要约所产生的任何对价义务(Gegenleistung),同时消费者的沉默不能构成承诺。该指令规定现物要约时,消费者的沉默不能作为承诺,并没有违背德国传统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理论,但却无疑能更清晰的保护消费者,盖因其可有效避免因可推断的意思表示而造成消费者因举证的原因而承担的各种可能的合同责任,因为该指令明确免除了消费者的任何对价义务,而合同义务无疑是包含在对价义务之中的。但是否必须依据97/7/EG指令而修改德国民法典的条文在德国却有争论。因为该指令要求免除消费者任何因现物要约所带来的对价义务(jedwedeGegen-leistung)。这里的任何对价义务无疑应当包括因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但对于因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甚至所有权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是否包括在其中却存在疑问。德国民法理论中,对价义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包括上述法定义务。但德国立法和民法学界通说却认为,应对97/7/EG指令第9条所规定的任何对价义务做广义的解释,即不仅包括约定义务,并且应当包括各种法定义务,因为如果不免除经营者的使用或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则无疑最终将使得消费者在经济上将可能最终不得不使用或消费该物。因此德国立法者就在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之前先行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法令,在德国民法典债法第241条增加一款,即第241a条用以专门规定现物要约问题。德国民法典第241a条第1款规定,通过未预订物给付或是提供未预定特别给付,营业者将对消费者不存在请求(Anspruch)。尽管241a条位于德国民法典的债法部分,但此处的请求绝不仅限于债法上的请求权,而是应当包括整个民法中可能存在的请求权,即包括合同、也包括不当得利、侵权和物权法上的请求权。根据此规定,消费者当得到经营者提供的作为要约的实物时,将不承担任何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保管、返还、通知等。而经营者一旦未经消费者许可而邮寄有关实物,则将丧失对该实物的任何权利,包括所有权。在这种处理方法下,经营者实际将以丧失所有权为最终代价,而消费者则将无偿得到该实物,使得作为要约的实物成为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的一种礼物,而构成消费者的一种“不当得利”。可见德国立法者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已大大突破了既有传统民法理念,经营者将得到一种严厉的民事制裁。对德国立法者的这种处理方法,也有德国学者加以质疑,认为违背了民法的预防或制裁思想(PraventionsundSanktionsgedanke),而与整个民法体系不协调。但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第241a条实际应是德国民法典第817条第2句的发展,该句规定,如果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据此,消费者之所以无须承担不当得利责任,根本原因在于作为给付人的经营者自身就对现物要约行为存在责任。事实上,更多的德国学者对第241a条的体系位置给予了质疑,认为它应当是调整整个特殊销售形式的,应当和德国民法典中其他特殊位置一起调整,而不是放在债法的第一条。

德国立法者对现物要约的处理,和其他欧洲国家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1997年1月1日奥地利民法典新增加第864条第2款以规范现物要约。该条规定,保留、使用或消费一个未经收到者(derEmpfanger)许可的物,不能作为承诺。接收者没有义务保管或返还该物。并且可以丢弃该物。但如果他能根据情况,知道该物是错误到达他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给予人或者返还该物于给予人。可见奥地利民法典明确排除了可推断意思表示规则适用的可能。但对是否免除消费者的所有法定义务,特别是经营者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却没有完全明确。可以丢弃该物,表明其认可消费者对该物不承担侵权责任。

瑞士关于现物要约的规定,体现在瑞士债务法第6a条。该条文规定,给予未定物不是一个要约。接受者没有义务返还或是保存该物。但如果未定物是明显错误给予的,则接受人必须通知给予人。比较德国、奥地利民法规定,不难发现瑞士民法明确规定了现物要约不是一种合法的要约形式。但与奥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对现物要约的规定也没有仅局限于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一主体范围,而是包括所有主体之间的现物要约法律关系。同时规定消费者没有返还义务,也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经营者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法定义务。

对现物要约中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很重视。根据英国1971年未定物和服务法(UnsolicitedGoodsandServicesAct),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该要约,并没有义务返还该标的物。但消费者可以书面通知寄送人,寄送人可在一个月内索取该物,否则该物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还可以选择不通知寄送人,但只能在3个月后才取得该物。英国法的这个规定也影响了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如爱尔兰、新西兰等等。和德国民法的规定相比较,英国也将寄送物在一定条件下视为礼物。但英国法律要求消费者在等待答复期间,必须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对因故意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现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和德国民法彻底免除消费者的义务有着实质区别。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在其第20条也规定,未经消费者要约而对之邮寄或投寄商品,消费者不负保管义务。前项物品之邮寄人,经消费者约定相当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无法通知者,视为抛弃其寄投之商品。虽未经通知,但在寄送后1个月未经消费者表示承诺,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费者得请求偿还因寄送物所受之损害,及处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就立法体系上,与英国法相近。王泽鉴先生学者在分析上述规定时,特指出消费者应尊重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负侵权行为责任。消费者的承诺,得以意思表示为之,亦有第161条规定的适用。其所谓161条,即是指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可通过有可承诺之事实而成立承诺的相关规定,即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认现物要约时可发生可推断的意思表示,这和德国民法典第241条a有着根本差别。:

三、结论

消费者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课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消费者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龙头,形成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消费者合同予以单独规范,有关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物要约作为一种经营者使用的推销手段,需要我们立法加以特别调整。但现行合同法中有关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则,主要限于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上,而对具体的缔约方式,如现物要约、远程销售等特种买卖却缺乏规范,疏为遗憾。本文认为,在将来的立法中我国应借鉴各国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现物要约制度。

就具体内容而言,本文认为应以借鉴德国民法的经验为佳。分析上述各国和地区关于现物要约的规定,不难发现这样一条路径,保护现物要约中的消费者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消费者的态度,制度的设计更多表现为一种价值选择。我国台湾地区依据传统民法理念固然能处理现物要约中的合同成立问题,但与当今妥善保护消费者的立法价值相比却有差距,盖因适用可推断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则来推断消费者是否具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将极可能使得其承担过重的证据责任,而给予其过高的义务,而另一方面亦可能促使经营者任意采取现物要约行为,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无续竞争。或正是基于此种理念,欧盟97/7/EG指令才用强制性法律术语,规定消费者不得因现物要约而承担任何对价义务,其实质就是根本否定现物要约为一种要约方式。德国立法者接受了这一思想,瑞士债务法亦明确规定了现物要约不是一种要约,而依据奥地利民法的规定,也否定了适用可推断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可能。

第14篇

【关键词】构建主义原真性 白裤瑶 旅游开发 文化保护

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旅游开发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效途径。“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所遵循的原则,但保护与开发的有效平衡却难于把握。目前,基于文化传承和旅游体验的需要,关于旅游客体原真性的研究日渐丰富。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的观点将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一、理论背景

最初,“原真性”用于对博物馆藏品的艺术衡量,随着旅游者对旅游者对真实旅游体验重视的增加,“原真性”被引入到旅游研究中来。

在有关“原真性”的旅游学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客观主义、构建主义、后现代主义以及存在主义4种理论流派对旅游客体的原真性进行研究。构建主义原真性是对客观主义原真性的修正。科恩认为“原真性”并不等于原始本身,基于原始的转变、创造和变化都可能成为旅游客体的“原真性”。美国学者伍兹更是将“原真”划分为“客观原真”和“象征原真”,“客观原真”表示原始真是的文化或传统,而“象征原真”是基于原生文化创造的真实。王宁认为,对于建构主义者而言,现实不过是人类解释和构建的结果而已,因此是多元的、弹性的。

二、建构主义原真性原理在民族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中的启示

(一)真实,是建构的真实

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认为:不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的思想行为和符号语言之外的先验的、“真实的”世界。绝对客观的、静态的起源是不存在的[1]。对旅游目的地文化遗产的研究中,建构主义原真性中的真实,是游客对于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的一种先前感知,这种感知也许基于游客对旅游目的地产品的某种期望或印象。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所寻找的并不是客观存在的原始真实,而是社会建构出来的原真性。于是,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不需要一味的保持文化遗产的原始风貌,适当的抽象、凝练、创造性文化表达在文化遗产的开发中是可取的。

(二)建构的原真性

真实与否是一种人们看待、解释事物的主观结果,是“一种被认知的真实性”。在旅程当中,认知,依赖于人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旅游经历等个人因素。真实性的社会建构在于整体的感官体验,对于局部真实性的感官体验较为薄弱,容易受到外部非真实体验的冲击。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开发的过程中,强调整体原真性体验的提供、全方位原真体验的建构。这对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的丰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少数民族文化体验取决于旅游者个人的心理标准,完善的旅游产品谱系以及全面的原真性社会建构在少数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中是不可或缺的。

三、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互动研究――以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

白裤瑶是瑶族的一个支系,自称“布诺”,因男子穿齐膝白裤,故他称为“白裤瑶”,主要聚居在广西北的南丹县八圩、里湖瑶族乡和贵州省荔波县朝阳区瑶山乡一带。白裤瑶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认定为民族文化保留最完整的一个民族,被称为“人类文明的活化石”。白裤瑶是一个由原始社会生活形态直接跨入现代社会生活形态的民族,至今仍遗留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阶段的社会文化信息。

(一)白裤瑶文化特征

作为中国最古老的少数民族,白裤瑶有着极富特色的民族风俗。独具特色的婚恋习俗、丰富多彩的民族舞蹈、风格别样的民族服饰等都展现着白裤瑶民族绚丽多姿的民族文化。

1.白裤瑶的婚恋习俗。白裤瑶的婚恋习俗保存着母系氏族社会的一些特征。恋爱阶段,他们采用氏族群婚的方式,在恋爱中,女子往往占据着主导地位,主动选择,大胆追求,女子挑选男子,支配男子,男子处于从属地位;结婚则采用娘舅婚制,娘舅在婚礼中的地位最重,有“娘舅大于爹”的说法;结婚后,组建夫权家庭,女子从夫居住,绝对服从男子的领导。

2.白裤瑶的民间演艺风采。白裤瑶族民能歌善舞,蚂拐舞、铜鼓舞、跳猴鼓舞等都是白裤瑶们喜爱的舞蹈,吹牛角、竹筒鼓表演以及赛陀螺也都受到白裤瑶族民中也深受喜爱。丰富多彩的民间演艺充分展示了白裤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热爱。

3.白裤瑶的服饰。白裤瑶男子的衣服用妇女纺织并染黑的布做成,裤子则用白布,长度仅过膝盖。白裤瑶男子的白裤膝部绣有五条红色花纹,相传这是瑶王与外族战争时留下的血手印。白裤瑶女子上衣布为黑色,胸前无图,后背绣有方块形直线图案,下身则四季穿齐膝百褶裙。

(二)南丹白裤瑶旅游发展现状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开展以及红水河流域大旅游圈旅游规划,南丹县旅游以白裤瑶民族风情文化为特色,以争创“广西优秀旅游县”为突破口,以研究开发旅游产品、培育旅游商品消费市场为抓手,努力打造白裤瑶文化旅游品牌,紧紧围绕“打造12345旅游产品体系”即创建“一优”(即一个优秀旅游县)、“二A”(即两个A级景区)、“三星”(即三个星级宾馆)、“四园”(即四个主题公园)、“五村”(即五个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工作思路,着力实施“旅游热县”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建设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城”的目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南丹已建成温泉公园、恩村洞、激情漂流、甘河白裤瑶寨、王尚白裤瑶新村、生态博物馆景区等较为成型的景区(点)。

(三)南丹白裤瑶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利益相关主体对原真性保持问题尚未形成一定的认识。旅游规划者、旅游经营者和东道主居民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持尚且缺乏一定的认识。在南丹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各利益相关主体表现出不同的真实愿景和建构行为,这将不利于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将对南丹县域旅游的整体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旅游开发过程中,原真性的体现不足。虽然,在南丹县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已建成一定的景区(点)。但都因为时间短,规模小,没能成为南丹旅游标志性产品。南丹旅游的核心吸引力在于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构建主义原真性在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中体现的不足,极为不利于南丹旅游产业的发展。首先,其将大大降低南丹旅游的吸引力;其次,其将降低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最后,其将不利于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四、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思路探析

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发展应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旅游开发为文化保护提供动力支持,文化保护为旅游开发提供丰富素材。

(一)在各利益相关主体中树立原真性构建意识

1.旅游规划者。旅游规划者应以南丹旅游资源为依据,以旅游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强调南丹特色的发掘与梳理,南丹文化的归纳与总结,南丹文化内涵的浓缩与升华,在对南丹地域文化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技术方法,在南丹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展现南丹白裤瑶文化的原真性,使旅游消费需求跟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等旅游价值充分结合。旅游规划者在规划中应树立构建主义原真性保持理念,通过增强南丹各项旅游产品的原真性内涵来增强南丹旅游的整体吸引力。

2.旅游经营者。在南丹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努力寻求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平衡点,使得以白裤瑶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南丹旅游事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南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要求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中通过合适的载体展现白裤瑶民族的原真性,目前商品化以及舞台化的具体化方式是不错的选择;在南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要求旅游经营者注重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以及赖以生存繁衍的环境进行相应的保护。在南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构建将成为旅游经营者保持开发与保护平衡的关键。

3.东道主居民。南丹白裤瑶居民应充分认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的基础上增强白裤瑶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充当好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维护者的角色。游客对于旅游目的地文化原真性的感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东道主居民的文化原真性自然流露。在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白裤瑶居民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游客成功地塑造白裤瑶非物质文化的真实感知氛围和空间,这将极大的提升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旅游的形象和吸引力。

(二)丰富南丹白裤瑶旅游产品谱系

整合旅游六要素,形成独有的魅力和特色的南丹白裤瑶旅游文化,为游客打造全方位的原真性感知环境。

在“吃”方面,要充分发挥南丹白裤瑶饮食文化的优势。在深入挖掘南丹白裤瑶饮食文化的基础上,推出白裤瑶特色地方食品,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的生态食品系列。

在“住”的方面,适当融入白裤瑶居住文化。除发展一定档次的饭店外,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发展部分“农家乐”旅舍、自驾车营地以及度假营地等,让游客有机会充分体验白裤瑶居住环境及起居习俗。

在“行”的方面,在加快改善大的运输服务条件的同时,可根据条件发展环保型交通服务以及白裤瑶特色交通服务等形式。

在“游”的方面,在继续加快发展重点景区、项目的同时,大力发展民俗旅游、工业观光游、生态休闲游、文化修学游、科考游等旅游方式。在旅游开发中,注重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构建。依托白裤瑶民族村寨和白裤瑶居民的有利条件,重点打造白裤瑶文化参观性旅游产品、白裤瑶民族文化体验性旅游产品以及白裤瑶经典文化演艺旅游产品。

在“娱”的方面,可以针对主客源地游客的层次需求,结合当地的有利条件,在景区开发建设中适当增加趣味性强,游客参与度高的白裤瑶特色项目,在增强游客对白裤瑶文化感知的同时,保持白裤瑶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在“购”的方面,应大力提升旅游商品的原真性内涵。首先,应提高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挖掘力度,从源头上增强旅游商品的原真性内涵;其次,在旅游商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组织相应的商品设计生产力量,在商品设计上展现新意,展示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张力;最后,在旅游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注重特色销售环境的打造。

参考文献

[1]Bruner E. M Tourism, Creativity, and Authenticity [J]. Studies in Symbolic Interaction, 1989(10).

[2]高科.文化遗产旅游原真性的多维度思考[J].旅游学刊,2010(02).

[3]衣玮,蒋招凤.在保护中开发广西南丹县白裤瑶风情旅游[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09.

第15篇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