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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利工程招投标阶段积极推行清单计价模式,这一阶段不仅要求控制价的编制者要全面熟悉设计内容,还要求其全面了解各专业定额的子目设置及其工作内容,在清单设置上力求不漏项,在清单组价上确保不重复,在取费上严格按要求执行。尽量减少以“项”为清单单位的清单子目,减少或控制“暂列金额”的额度。该阶段还要注意避免不合理的风险转移———把本应属于发包人的建设风险全部转嫁给潜在投标人,因为这既不符合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又不利于项目投资控制。在现实中有个别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招标文件可以说是“毫无保留”地把所有风险都让潜在投标人承担,这种不合理的极端情况造成的后果是流标或工程质量低劣或承包人中途放弃履行“合同义务”等现象的发生,这让项目投资管理适得其反,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对顺利实施项目的后续工作很是关键。施工合同的选择应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各行业的“示范文本”有所不同),格式及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条款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专门定制。对容易引起争议的“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计量与支付、价款调整与结算等”专用条款的说明应尽可能详尽,杜绝使用模糊语言或模糊语句,在语句的内涵与外延上要界定明晰,不留缺口。
二、施工阶段
虽然在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中决定项目投资的阶段主要在设计阶段,但项目施工阶段是形成实物投资的最主要阶段,这一阶段的造价管理将直接影响项目投资的效果,因此,加强项目实施阶段尤其是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主要措施如下:
(1)严格合同履行。是指发承包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就项目施工及其相关方面的实施达成的合意,严格履行是法律的要求,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地严格履行合同是减少或杜绝合同争议以及减少或预防项目投资增加的最根本的途径。
(2)及时正确处理各种索赔。索赔其实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也称反索赔),本文所说索赔是指前者。合同条款一般都有关于索赔的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对此应严格执行。对超越合同规定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应给以拒绝,但应给以记录并辅以说明(包括必要的文字、影音资料);对提出的合理索赔要及时处理,在现阶段,尤其是地方性的中小工程,这种意识很淡薄,对合理的索赔没有及时处理容易导致新的索赔,这不仅会造成最终处理的难度增加,也会造成投资的额外增加;加强索赔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积极预防和处理索赔事件的发生,坚决反对恶意索赔。
(3)严格控制水利工程变更。一旦有不可避免的水利工程变更,应严格根据合同执行变更程序。引起水利工程投资管理变更的原因如下:①是由于前期工作做的不够细致导致的变更,如勘察设计不够细致导致的工程形式、性质的变更,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不严谨导致的工作内容及数量的变更等;②是由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的变更,如不明的地质或地下障碍物导致的基础形式或基础尺寸变更,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作计划的变更等。对于前一类变更应通过细化前期工作和加强工作的检查与审查来减少或避免,对于后一类变更应采取积极合理的应对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增加。从变更的提出者来看,变更可分为3类,即由发包人、承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不论何种形式的变更都必须遵循先变更后施工的程序进行,避免或杜绝先施工后变更以及边施工边变更的情况发生,减少因变更控制不严格造成的投资浪费。
(4)联合经济签证。对需要现场经济签证的,一律实施联合经理签证,联合签证的主体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一般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过程审计人员,必要的还要有勘察设计单位、地方代表等单位参加。经济签证必须坚持现场测量,现场计量,现场签字确认,并辅以必要的影音资料,坚决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为投资控制把好签证关。
(5)联合计量。水利工程计量应严格按合同及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由于采用了清单招标与计价,有人就认为只要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不超招标工程量就行了,这种认为是不正确的。采用清单招标与清单计价模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清单计价模式使工程建设风险分担更合理,同时也是减少工程变更及合同争议需要,是使项目顺利进行和有效控制投资的需要。招标文件所附的清单工程量是为潜在投标人提供一个平等的报价基础,招标清单工程量不等同于计量结算工程量。因此,对已完工且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的工程量应根据合同及计价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现场联合计量,联合计量要有记录,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和投资控制做好基础工作。
(6)及时支付水利工程投资管理进度款。及时支付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是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对符合合同要求的且经联合计量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的工程款应及时按合同要求支付,避免由于支付不及时导致的索赔情况发生。
三、结束语
一、优化设计对建设投资的影响
1.设计方案直接影响投资
工程建设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其关键就在于设计。据研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5%以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其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及建筑材料的选用对投资又有较大影响,如建筑方案中的平面布置为内廊式还是外廊式、进深与开间的确定、立面形式的选择、层高与层数的确定、基础类型选用、结构形式选择等都存在着技术经济分析问题。据统计,在满足同样功能的条件下,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5%~10%,甚至可达10%~20%,如某无线电厂的多层框架结构厂房(4层),设计单位按常规设计为独立基础,由于多层厂房荷载较大,致使独立基础的单体尺寸较大,埋深较深(-3.2m),事后经其他设计人员分析如采用柱下条基,可节约大量的砼,并可降低埋深减少土方开挖,相比可节约投资20多万元;某两幢功能、结构、面积、基础形式均相近的综合楼,其中一幢因考虑立面效果设置了多处装饰柱及装饰线条,致使该部分费用相差10多万元,真可谓是笔下一条线,投资花万千扰。
2.设计质量间接影响投资
据统计,在工程质量事故的众多原因中,设计责任多数占40.1%,居第一位。不少建筑产品由于缺乏优化设计,而出现功能设置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有的设计图纸质量差,专业设计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的现象,有的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造成投资的极大消费。震惊全国的宁波大桥事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3.设计方案影响经常性费用
优化设计不仅影响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而且还影响使用阶段的经常性费用,如暖通、照明的能源消耗、清洁、保养、维修费等,一次性投资与经常性费用有一定的反比关系,但通过优化设计可努力寻求这两者的最佳结合,使项目建设的全寿命费用最低。
二、优化设计运作困难的成因
1.政府主管部门对优化设计监控不力
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设计对业主负责,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把关的观念,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与评价,有的仅靠图纸会审来发现一些简单问题,只有等出现了大的技术问题才来追究责任,而方案的经济性则问及更少。另外,对设计市场管理不够,越级、无证、挂靠设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设计质量下降,加之由于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项目有各自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项目优化设计的成果缺乏明确的定性考核指标。
2.业主要求优化设计的意识不强
目前,业主往往把投资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环节上,而对设计环节重视不够。其原因:一是对设计对投资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看到搞施工招标,投标价要低于标底价、施工单位要让利等,殊不知设计方案的优化会带来更大的节约;二是无法很好地选择设计单位,因为在设计前业主不知道谁能优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项目设计虽通过招投标,但此时方案不细,概算粗略,很难来综合评定;三是业主由于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设计方案难以从优化扰的角度提出要求或疑义;四是有些业主经济实力雄厚扰,项目建设赶时髦,求新颖,根本不提优化要求;五是有些业主自身对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及应达到的目标不明确,随意性大,要求出图时间紧,又压低设计收费,从而也影响了优化设计的开展。
3.优化设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
由于目前的设计经营往往凭的是关系,缺乏公平竞争,所以设计单位的重心不在技术水平的提高上,设计只要保证不出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关系不大,使优化设计失去压力。由于现在的设计收费是按面积或按造价的比例计取,几乎跟投资的节约和设计质量的优劣无关,导致对设计方案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而是追求高标准,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相反,设计单位即使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优化了设计方案,给业主节约了投资,但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有时设计费反而变少了,从而挫伤了优化设计的积极性。
4.优化设计运行的机制不够完善
优化设计的运行需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证。而目前的状况,一是缺乏公平的设计市场竞争机制,设计招标未能得到推广和深化,地方、行业、部门保护严重;二是价格机制扭曲,优化不能优价;三是法律法规机制薄弱。
三、搞好优化设计的几点建议
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设计工作的监控
为保证优化设计工作的进行,开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强制执行,通过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由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将对控制设计质量提供重要保证。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收费、建设手续、规范的执行情况、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审查要求,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办法》的同时,应增加人员配备和审查力度,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应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通过资质管理、人员注册、设计招标、图纸审查等环节来规范设计市场,减少黑市设计。第三,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总结推广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公布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指标,为优化设计的进行提供良好服务。
2.加快设计监理工作的推广
优化设计工作的推行,仅靠政府监控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设计监理已成为形势所迫,业主所需。通过设计监理可打破设计单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单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门应在搞好政府监理的同时,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责职、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广度,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的提供条件。
3.建立必要的设计竞争机制
为保证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设计经营也应采用招标投标,虽然早在1984年,当时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印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230号文印发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新颁的《招标投标法》中也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项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总项目的10%左右(不同的地区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体系不完善评标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竞争性,因此应完善设计招投标的相关环节。首先,应成立合法的设计招标机构;其次,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第三,业主对拟建项目应有明确的功能及投资要求,有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第四,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第五,应设立健全的评标机构合理的建设评标方法,以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并限制业主在项目上的随意性。
设计单位为提高竞争能力,在内部管理上应把设计质量同个人效益挂钩,促使设计人员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改变以前设计过程中不算帐,设计完了概算见分晓的现象,由画了算扰变为算着画扰,并通过室主任、总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层层把关,共同控制设计过程。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优化设计的推广还应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目前已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但这些都是从项目建设的总体出发,对设计方面的规范不够具体,因此为更好地监督管理设计工作,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如设计监理、设计招投标、设计市场及价格管理等。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31日颁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便是该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法规。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数量或质量做出的变更。它的费用是工程量上的变化,或单价的变化,或计费项目发生变化,或三者同时变化产生的结果。工程变更一般伴有费用变化,然而,变更的范筹非常广阔,它包括:
(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取消合同中任何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质、数量及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时间等。
这就意味着对工程变更的估价的工作是复杂和困难的。同时公路工程本身就是一项线长、面广的工作项目,它不仅受到地质、水文、气候以及其它自然因素的影响,还受到业主、监理和承包人的诸因素和政治、宗教、民俗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在这样复杂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下,公路工程本身就是一项不断修建、不断变更直到最后建成一项工程与自然、社会相协调的建筑。目前,通常一条公路的设计不过半年时间,与建设过程相比,设计时间是短暂的。自然,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怎么能把这么复杂的问题全部考虑进去呢?这也是公路建设期中要不断设计、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原因之一。这种改进和完善就是变更,因为变更发生了投资的变化,当这种投资的变化累计到达一定程度时又引发了索赔或价格调整,使投资变化更快。
因此,及时掌握投资动态信息,控制好工程变更事关工程投资控制大局,是关系到工程是否能顺利建成的大事,而变更费用估算又是进行变更决策的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投资动态影响到参与建设的各方:监理要进行投资控制,以完成业主交给他们的任务;投资变化直接关系着承包人的利益;业主关注投资变化是否突破预算;此外,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投资信息还牵动着上级主管部门的心,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都关心工程能否控制在概算投资以内。所以,做好投资变化估算,及时发送投资动态信息是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搞好这项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2、当前评估工程变更投资变化的问题和困难
工程变更,长期以来一直是工程建设中困扰投资控制的关键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工程主管部门、行政所属机关,对能否按概算完成工程很关注,而往往是工程到了关键时期,以前一直反映工程投资情况运行良好态势的统计报表,突然来了一个急转弯,投资快到了红线而工程还摸不到边。也有工程完了,一结算发现投资已超越了红线且还有大量的钱未支付,这才真正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要求重新核实,而结果还是一样,这时为时已晚。那么,问题的结症到底在哪里呢?
(1)缺乏一个专业统计组织及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特别是处于最基层的工程承包人,缺乏专职管理人员,有些承包人搞统计的是不懂技术的打字员。报表时,往往是监理催紧了随便填一张,交上去了事。驻地办也因业主没有要求设置专门人员,为了经济效益自然也是兼职的,统计工作只是副业,制报表时也就把承包人的数据简单地拼装起来,就这样一级传一级往上报。
(2)工程变更没有参照,变更多少无法确定,变更金额也就无法正确计算。故名思义是“变更”,就是应该有参照,对应于原设计或合同而言,但在设计图纸上许多工程就找不到对应工程的数量,或者设计上标明的数量,或合同的数量是这一大项目工程数量的总和。从而无法算出变更数额。
(3)统计的数量是对应于概算定额的这种分类是根据工程的用途来划分的,而合同清单数量则是根据工艺顺序或技术基本相似来分的,它们之间关系较为复杂,统计归口不同,许多数字难分别属于哪一项,易产生混乱。例如,立交桥的匝道的工程量合同上是跟主线放在一起的,特别是象匝道主线的路基土石方、路面的工程数量的确也很难分清,但是概预算中匝道却属于交叉工程。
(4)变更的范围十分广阔,大规模、牵涉面广的变更要计算它的变更金额工作量巨大、复杂。如广西钦州~防城港高速公路K42+000~K45+500路段因为原设计跨越K45+500处的铁路向K46的方向调运土石方11万m3,要设置临时叉道,铁路部门不同意,实际上是很难办到的,于是对K42~K45+500路段进行调整纵坡变更,这个变更的估价就很复杂。首先,土石方量要重新计算;其次,因标高提高,填方占地面积增大,地基为淤泥,故要增加软基处理费;第三,由于填土提高使涵洞长度增长,圆管和盖板要加强,要增加费用;第四,路基标高改变占地面积改变,要增加征地拆迁费用;第五,因为变更数量大,可能引起索赔。这么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能算清楚的,由此可见类似这样的变更,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项目就很多,计算起来相当麻烦,如没有完善的计算机系统和专职人员就无法估计变更。
(5)部分监理对FIDIC的管理还欠熟悉。许多监理指令没有文字依据,有许多变更指令只有技术变更,没有工程数量和估价的变更,或不够明确。如钦州至北海高速公路某驻地办下的一道变更令内容如下:
经调查××盖板涵北海台右侧基底长10m及合浦台基底长6m,经试验分析地质为特细砂,较密实。因此提出如下变更处理:基底加深1m,加深部分回填砂砾,襟边加宽按35。散角计算,每边加宽0.7m。增加费用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量。
上述例子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该变更令没有说明有几个计费的变更项目;
第二没有注明估计变更、单价以及估计变更金额;第三,根据《技术规范》规定,涵洞通道挖基的宽度计量办法是基础外侧每边加30cm,而变更令中:“增加费用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量”的指令,未考虑到实际发生工程量基坑开挖时必然有边坡,宽度也没有定数,故违反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这就给统计工程变更估算带来困难。
3、解决工程变更费用评估问题的建议
(1)进一步强化FIDIC条款监理,不断提高整个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下达的任何指令都要以文字形式为准,变更令应同时指明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及变更金额。做好这项工作可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建立文件收发制度对每个文件进行验收;二是最好在总监办计量支付主管部门在对每一项费用计量时把好符合性审查关,没有变更令的改变不预通过,对变更令规范化作经常性的检查督促。
(2)监理和承包人均应建立专门统计的组织机构,监理办要设立统计专业工程师,承包人设立专业统计员。业主应解放思想,在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提出要求,在监理合同上增加统计人员编制和费用,包括建立管理网络的费用。
(3)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硬件应包括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各有足够的计算机并联成网络;软件应包括:行政管理子系统、文档管理子系统、质量管理子系统、费用管理子系统、进度管理子系统、合同管理子系统、财务管理子系统、设计子系统。变更统计可纳入费用管理中。
(4)业主应从设计、编标开始按系统的要求建立数据库档案,设计中应按系统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如建立以分项工程为单位的基本数据库单元,分项工程单元中应包括该分项工程合同清单细目的各工程量,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按概(预)算要求和按招标合同文件要求打出两份工程量清单,业主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承包人在提交图纸时,提交所有设计测量原始数据和设计数据的磁盘,作编标时使用,并最终移交给监理。变更统计人员以分项工程为单位建立工程量档案,档案初始数据为设计数据,这个档案与变更文件相关联,一有变更发生立即输入变更工程量,如果该变更可能引起索赔时应考虑索赔金额,当有需要时随时可得到变更数量和金额的报表及投资动态信息为监理和业主在工程建设中服务。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