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会问题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社会问题论文

第1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语"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现将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标的范畴,丰富了我国传统抵押标的理论的内容。

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通揭业务收取贷款利息,除少数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发展规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拥有商品房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手段,增加了建房资金。但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尚无规定,与目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不适应。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法理。而银行则大多制订一些标准式合同,购房者与发展商只有签约与否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自由。这种状况极不利于预售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举二个案例说明之。

案例一:个人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价金为五十万元,甲应分五次交购房款二十五万元,余二十五万元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了二十五万元购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称甲应在全部付清购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认为合同中约定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因而认为乙公司违约,至法院。

此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按揭的性质认识不清。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而此案中甲与乙公司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办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尚未约定明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尚未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由于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纳,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交纳了百分之四十购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之前,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清购房余款协商不成。甲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乙公司返还其购房款。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且乙公司与银行之间已有关于办理按揭贷款的协议,但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银行停止办理按揭,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法履行。此案应适用情更原则,解除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都有待完备的立法来进行调整。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权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行为,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除此之外,房屋租赁行为还应受一些特别法的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反这些规定出租房屋的,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应当注意的是,房屋租赁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为,对他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在审判中不宜轻易就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基本法律要件都具备,只是有一些细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责令当事人补正,而不宜认定为无效。如甲乙拖欠房屋租金一案:乙租赁甲房屋,装修后经营饭店,经营期间拖欠甲两个月租金。甲至法院,要求乙给付租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因而为无效合同,判决乙将承租房屋返还甲。这一判决使甲,乙之间并无意解除的合同被迫不能履行,双方均遭受很大损失。而实际上法院只要责令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即可避免这样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由于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数不少,这样的判决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合同的全面履行。事实上,正是有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逃避责任,如许多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违约一方常会主张合同无效,以逃避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把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须到在关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应把未登记备案的所有租赁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在租赁合同的各项实质要件均具备,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况下,可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案件的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对房屋装修如何处理,也是当前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性用房中,承租人为了自己经营的特殊需要,往往对承租房投资很多进行装修,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租房要交还给出租人,装修费用如何处理即成为问题。

对于房屋装修应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添附的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此没有争议。双方如无约定又协商不成,除能拆除的之外,如何折价在实践中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经济效益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兼顾双方的过错责任。属出租人过错的,可对装修的现值进行评估,由出租人予以相当价值的补偿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属于承租人过错的,对装修进行评估后,应根据出租人适当的可利用程度折价予以补偿;属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由出租人补偿装修的现值。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如装修对出租人没有利用价值,而第三人愿意承租出租房屋,并承顶装修费用,并且出租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承顶,这样使装修的补偿更加经济合理。

三、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的规定,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目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进行多年,出现许多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诉讼,主要为被发还私房产权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类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处理,而实际上此类纠纷比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复杂得多,不应简单对待。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遗留下一些问题,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不符合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给予纠正;对房主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补留自住房。但目前这些落实了政策的房屋许多只是发还产权,房主并未实际支配,使用该房屋。对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产的行为,现已彻底否定,并进行了纠正,根据有关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逐步解决。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其住房,将占用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但在落实政策过程中,有些单位无力为占用私房职工提供住房,有些单位有房却不优先安排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使许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权证却住不进自己的房屋。

在落实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上,也遗留有此类问题,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只是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却未让房主实际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强制与住户签订了私房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照;有的由于争议较大,房主长年一直未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许多签订租赁契约的私房主,由于契约未约定租赁期限,也与住户产生纠纷,要求收回房屋。

对于此类收房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住户有他处住房,能全部腾退的,全部腾退,能部分腾退的,部分腾退,住户无他处住房,不予腾退。这样的处理是基于保护住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考虑的,许多案件也都按这样的原则处理了。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没有考虑到私房主的利益。拥有所有权却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公平的。现今房地产已作为商品流人市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已成为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原则,过去那种强制私房主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住户可以无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悖,必须加以修正。

在处理此类收房案件上,有人提出以下可供掌握的标准:(1)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转租、转借承租的住房,或拖欠房租,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2)承租人有了新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3)房屋产权人确实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且居住条件劣于承租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房屋;(4)房屋产权人为收回自己所有的房屋,为承租人找到了相应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5)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自己的住房,但承租人确实不具备腾退条件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租赁关系,但应明确租赁期限或提高租金标准。以上几条可以作为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但对于"提高租金标准",似不易掌握,因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私房租金应受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私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如果由法院判决提高租金,虽保护了私房主利益,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且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相矛盾。此种“司法先于立法”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目前私房法定租金与其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较大,应通过政府提高租金标准来解决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做出提高租金的判决。总之,在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上,既要切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又要考虑历史原因;既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多做"案外工作",如做住私房的承租人单位的工作,使其尽快解决承租人的住房问题。毕竟,彻底解决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仍需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四、离婚案件中房屋纠纷的处理。

住房是一种重要的生活资料。随着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已得到较大改善,但住房困难情况仍然存在。在离婚案件中,即体现为夫妻双方为分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而争执不休,使得简单的离婚案件复杂化。目前许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要争执点即为住房问题。因此解决好离婚案件中的房屋纠纷,往往成为办好离婚案件的关键。在审判工作中,应分别不同的情况去处理。

(一)对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如系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去分配。如为夫妻一方婚前所购置,但双方婚后在此居住,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经过八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总原则,如住房分配给夫妻一方,应按评估的市场价给予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中应注意分清家庭共有房屋与夫妻共有房屋,如系家庭共有,必要时应先析产,然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对于婚姻中预购的商品房,离婚时房屋尚未交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商品房尚未交付的时候,购房方与售房方仅为债权债务关系,购房方享有的仅是一种债权,因而此种情况应按离婚中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一方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预售合同一半价值的补偿。并与售房方办理有关的合同变更手续。如双方都不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当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对返还的剩余的购房款,进行分配。在处理此类问题中由于牵涉到商品房预售方的利益,因而在夫妻双方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就此问题另案处理。

(二)离婚时对于承租的公房如何分配,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其纳入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理由是: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由原来的夫妻共同承租变为一方承租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应征得公房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人同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一并处理,理由是:离婚当事人之间就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处理,只涉及承租一方主体的变更,不会导致租赁关系其他内容的变更,且如不处理公房使用权,会使双方在离婚后又产生争讼,不利于子女成长和社会稳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在解答中列举了几种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残疾或生活因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对于给付的标准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公房租赁权不仅仅是一种民法理论上的债权,它包含有国家给予的福利,取得租赁权的一方即等于取得了这种福利,而另一方则将有可能享受不到这种福利,其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即是公房房屋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因此,在承租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应考虑另一方有无房住,有无可能分房收入情况,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解答中规定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因而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时,如果单位不同意由当事人中非本单位职工一方承租房屋,法院即不能判决由其承租。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法院既已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承租,那么法院就可依此独立做出判决,不能受单位意见的左右。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是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便于判决的执行。

(三)部分产权房屋的分配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所谓房屋部分产权,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其中包括永久居住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的处分权与受益权。它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离婚案件中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原则同公房使用承租权一样,都是抚养子女一方优先,无过错方优先、相同条件下照顾女方,此外还要考虑收入、住房情况等。根据"解答"的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笔者认为住房标准价是国家、单位给予职工的优厚待遇,分不到住房的一方以后可能再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因此按住房标准价补偿其一半价值并不是完全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法院在分配其他财产时应照顾未分得住房一方,并且在分得住房一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要求其高于标准价给予对方补偿。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竞价的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还属新问题,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和应用经验,尚需审判人员在实践在逐步探索、总结。笔者认为,竞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双方自愿原则。选择竞价的方式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有关意见应记人法庭笔录。如一方不同意,法庭不能强迫当事人竞价。2公平合理原则。指竞价的双方当事人应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如双方经济条件悬殊,或一方住房宽裕,而另一方无其他住房,即不应采取竞价的方式。3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原则。竞价是在诉讼之中进行的,因而当事人应听从法院的指导,并依照法院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这样才能保证竞价的公正与合法。

五、拆迁纠纷的受理问题。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拆迁纠纷,应首先考虑应否受理。因为由于拆迁纠纷的特殊性质,其大部分都属行政案件,应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只有少数由民庭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拆迁纠纷应按行政案件受理:(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讼的;(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讼的;(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尚未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原协议要求房屋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裁决或者不予答复,提讼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颂发或补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等,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颂发或不予答复,提讼的;(5)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的主管部门拒绝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或不予答复,提讼的;(6)认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讼的。除第三种情况外,其他几种情况应作为行政案件比较容易理解,因为都属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于第三种情况按何种诉讼处理曾有异议。最高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函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目前第9号函的规定已不适用,它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此种情况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已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共识。但是如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纠纷,提讼的,可按民事案件受理。因为此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按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发生纠纷亦属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六、军产房问题。

所谓军产房,是指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产。军队房屋的所有权单位为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在民事审判中,较多的军产房纠纷为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腾退原住房问题及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问题。

关于军队离退体干部腾退军产房问题。最高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为:此问题属于军队离退休于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是妥当的,因为有可能涉及到营区和其他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并且如受理,将涉及到今后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腾房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同样理由,笔者认为,对于军队转业干部腾退原住军产房纠纷,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队房地产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住用需要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房屋、设施、场地的出租,房屋的出售、房地产的换建、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合资建房,利用房地产自办或合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活动可以面向社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其收人可以用于弥补国防费不足,以房养房,但在经营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对这类纠纷如何处理是法院应慎重对待的问题。

军队利用房地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与地方单位、个人发生纠纷至法院的,一般应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军队有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情况,可告知监督管理机关,由其依法进行处理,如发现有违反军队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告知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中国人民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管理制度,凡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对军队方未申领《许可证》进行的房地产经营活动,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如在一审诉讼中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补办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只申领了《许可证》,但未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可认定为有效,但法院应督促当事人补办交易手续。

第2篇

一、金融危机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失业加剧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的企业破产倒闭,大量的工人失业。另一方面,城乡调查失业率远高于登记失业率。中国社科院的2009年《社会蓝皮书》称我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到9.4%,中西部地区的失业率超过10%,其中大中城市失业率约10.1%。而在这庞大的失业大军中,又以农民工和大学生最为严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全国约有2000万农民工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而返乡,加上每年新加入到外出打工队伍的农民,今年共有2500万农民工就业面临很大压力。除了农民工就业面临困难之外,大学毕业生等新进入劳动者群体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据教育部的统计,从需求方来看,受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周期的影响,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有明显下降,就业岗位严重不足。

(二)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收入差距问题是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必然出现的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体制之后,由于社会劳动力流动性提高,经济社会越来越融入全球体系,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兴起,高端劳动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低端劳动收入的增长速度,导致劳动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城乡差距。中国社科院最近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08)》指出,过去的17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的绝对额差距增加了近12倍。数据显示,1978-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7.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7.3倍。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已降为36.3%,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3.1%,后者比前者高近7个百分点;同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差高达近万元。加上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大量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失业,必然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三)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冲突加剧

2009年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中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日趋严峻。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更加凸显。可见,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经济下行,而经济下行则会使中国长期积累的矛盾浮出水面,隐性矛盾显性化,显性矛盾更加尖锐。在前面已经提到,金融危机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破产倒闭,从而导致失业人数大量增加。而当失业潮和土地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种纠纷集结在一起的时候,一旦哪个环节没有处置得当,社会冲突就存在加剧的可能。可见,金融危机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多发时期。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方面,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

就业问题是当前我国一个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就业乃民生之本,是关系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社会问题,是解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键所在。但是,当前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却造就了大量的失业群体的产生。这些规模庞大的失业群体丧失了基本的生活来源,发生矛盾冲突的风险急速升高,并有可能由经济危机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必须把解决就业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就一国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一般是正相关的。经济的较快增长会推动就业的相应增加,因此在经济增长目标中本身就包含就业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事实证明,经济增长并不必然或自动地促进就业增长。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为9.3%,而年均就业增长率为3.0%,就业增长弹性系数为0.323;90年代,年均经济增长率为10.4%,就业增长率为1.1%,就业增长弹性系数为0.106,即经济增长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仅能带动0.106个百分点的就业增长,比80年代吸纳就业能力下降了2/3。[1]这表明,经济高增长并不一定必然带来相应的就业高增长。为此,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要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关键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扭转经济增长和投资对就业拉动作用日益减弱的现状和趋势。为此,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就业优先为原则,对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以此来实现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岗位的增加。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它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救助、扶贫和扶持经济开发等措施,调节收入的过大差距,以缓和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因此说,社会保障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使社会发展进入良好循环的社会稳定机制的调节机制。享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但是,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是在城市实行,而农民却始终处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甚至可以说,广大的农民是游离于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据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1%的社会保障投入。[2]这一现状如果不打破,不仅实现不了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而且还会进一步加深城乡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其一,要切实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重点扩大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二,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公民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它体现的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国家的当然责任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大量的工厂破产倒闭,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群的存在,当他们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时,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为此,必须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有了这种保底措施,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才能得到最基本的保护。

参考文献

第3篇

国内外城市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效益: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能够集约利用土地,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够促进教育、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因此很多专家都是非常主张中国应该走大城市圈的道路,他们出于大城市圈的理念正是跟城市化正面效应相结合。据他们所预测,中国在未来的10年左右,每个城市圈将聚集两到三亿人,这样就能把中国大部分人口集约到沿海地区,置换出我们内地的土地和资源。这也是我们城市报告的一个设想。

另一方面城市化又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东西,主要就是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我们的人们健康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个城市气侯的变化;另外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音、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二、淡水、化石的污染;三、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中也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例如就业、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家庭暴力、吸毒、青少年犯罪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随着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观念也有碎片化的现象,即原有的社会阶层经由社会观念达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了某种断裂,社会观念的利益化和个体化倾向明显,过去围绕改革方式、路径和方向而产生的左与右、激进与保守、自由与权威之间的观念分野,已经被围绕关键性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阵营组合所取代。今后,社会观念的冲突将围绕着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健康、环境等具体的社会问题展开,随着问题的变化,争论的阵营也不断重新组合,这是社会观念冲突发生的一个新变化。

一、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1、就业问题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资本和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年龄人口的持续供给,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不断下降,现在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900多万个就业机会,但有多万人竞岗。到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虽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加上其他企业、农民工和大学生中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城镇调查失业率”超过了10%。根据全国市民的调查,失业下岗被列为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首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资本和技术增密,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农民进城打工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根据“非典”时期的最新调查,全国流动农民工达到1亿多人。按照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村只需1.5亿劳动力,目前的3.6亿农业劳动力,还需转移的2亿多人,即便按2020年非农就业人员达到70%的目标测算,也还需要再转移约1.5亿农村劳动力。

全国高校在连续数年扩大招生后,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尽管大学毕业生的初职平均收入预期已经大大降低,但仍有约70万大学毕业生待业。现在城镇新生的生活困难人口和农村的贫困人口,除了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和大病患者外,多数是与失业或严重就业不足有关。全国农民现金收入中,约35%是外出务工收入,有些省份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已超过和接近了本省的地方财政收入。从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就业在相当长阶段(包括经济快速增长阶段)都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严峻问题,必须从发展战略选择的高度来认识和规划就业,既要防止重走国家包下来和反城市化的老路,又要在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高度重视就业机会的持续增加。

2、婚育观念的变化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离婚率连年上升,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在家庭问题上,一是没有明确提出和确立一个基本的思想原则,即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是家庭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之基础;二是没有正确认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优良传统和腐朽成份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没有恰当界定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系的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

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人们对婚前和婚姻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一项对北京青年的调查表明,对于“双方相爱以后不结婚也可以发生”这一问题,只有三成多的人表示反对,而这其中还有一半的人反对态度极其温和。很多人在表示对上述做法的支持时非常干脆,似乎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多数青年认同“存在爱情的前提,婚前没有必要反对”。对数据的交叉分析还发现,年龄越小对上述观点持赞成态度的比例越大。

3、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一词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但家庭暴力现象早已在我国出现。据统计,在我国的2.67亿个家庭中,约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超过1/4源起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对来信来访分类统计后发现,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15.5%。[1]此外,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8.2%的女性有时受挨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世界性,国外的情况同样如此。据国外媒体报道,在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而在英国,这个时间下降到了6秒钟。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干扰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对婚姻家庭丧失信心,长此以往,社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将不国矣”。

4、吸毒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尤其是吸食海洛因人员的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年均增长幅度从五年前的29.3%降至13%。但是,吸毒人数仍在上升,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滥用****片剂、******和******等新型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可以说,海洛因、大麻、****片剂、******、******及其它******品、精神药物等多种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截至底,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人,现有吸毒人员74万余人,其中海洛因吸毒者65万人。吸毒人员呈现三多的特点,即男性多、青少年多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分别占吸毒人员总数的84.5%、72.2%和54.3%。我国涉毒县(市、区)已达2201个,比增加了53个。其中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下的县为1033个,百人至千人的963个,千人以上的205个。

吸毒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共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中国所有省区市都报告了在吸毒者中发现了艾滋病毒感染者。截至底,全国共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86万例,其中经静脉注射吸毒感染的就占55.3%。云南、广西更分别高达87.56%和88.1%。此外,从各地破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情况看,由吸毒人员所为占相当大比例。

5、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是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二是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三是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之趋势

二、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影响城市发展的社会因素多种多样,促进的措施也各自不同,作为正在迅速变化的中国城市社会,在改造城市居住自然环境同时,注意根据时代的特点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强化社区管理,以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1、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的重大政治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密切观察、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既要周到细致、合情合理;既要旗帜鲜明,又不可失之偏颇。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作风和腐败行为。继续改善干群关系,正确处理干群矛盾。要以强化人事监督为切入点,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顺利实现,做到合民心,顺民意,真正地促进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德法并举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城市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与个人都模范地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和实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有序运作的和谐体系。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各种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的秩序之内,使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遵循,这是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努力加强诚信建设

要使诚信为本在城市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诚者自成”。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要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使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要确保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做到真实地传达客观情况,盲不背实、口不违心。如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必须披露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等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优势地位开展经营活动,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某些上市公司编造业绩神话,披霹虚假信息等,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切实宣扬、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城市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对各行各业作出表率,对于作出的承诺或达成的契约,务求守诺、践约,切不可马虎、随意。要尽力维持政策的适当稳定,切不可轻易变动。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有必要对以前的承诺、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必要的说明,以使其理解。要及时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做出调整。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要有关诚实信用的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逐步地建立、完善,再加上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城市社会发展中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

3、大力扶助弱势群体

帮助弱势群体,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首先,要形成共同关爱改革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在现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就是相对存在、不断变化的。“没有常穷久富家”,他们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也是改革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促进持续发展。通过赞助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广辟就业渠道,积极救助,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好风气、好环境。其次,要开展工程救助,使改革中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对退休年龄以内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吸收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结合社会保障,提高其劳动报酬。再次,要进一步扶助弱势群体青少年,强制适龄青少年入学。对于达到初中文化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第四,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加强监控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暂时陷入困难的群众要认真负责地、满腔热情地给予关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4、继续完善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主要目的是解决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面对城市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政府要逐步调整自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适当放权,调动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机构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家从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中退出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就随之而来。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整合城市居民,通过社区建设增强居民认同感、公益观念和社区参与意识。使由国家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意图,通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数市民的同意得到实现。

社区建设是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和促进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体制。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西苑出版社.1999

张潘仕.青年社会病.青春出版社.1988

[3]刘智峰.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重忧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邓思平.经验主义:孔子道德思想及其历史演变.巴蜀书社.

[5]朱力.社会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安塞尔·m·夏普.查尔斯·a·累吉斯特.保罗·w·格兰姆斯.社会问题经济学:第十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谢文蕙邓卫.城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体育社会运行社会体育运行障碍条件对策

社会体育是一项关系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明确要求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构建全民健身体系。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满足生存需要后,需要层面不断提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成为主要需求,而社会体育正能够满足人们的享受和发展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发展社会体育来满足社会和个体的需求,但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不可能是直线前进的,在它发展的道路上有许多障碍条件。本文就社会体育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条件及相关对策进行了简要分析。

1社会运行和社会体育运行

1.1社会运行

社会运行指社会有机体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表现为社会多种要素和多层次子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它们多方面功能的发挥。社会运行和发展的类型有三种,分别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中兴运行和模糊发展以及恶性运行和畸形发展。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指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三大系统之间以及各系统内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促进,而社会障碍、失调等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之内。

1.2社会体育运行

下面首先从主客体的角度理解社会体育的构成要素。

1.2.1社会体育的主体

主体在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社会体育的主体指全体与社会体育事业有利益关系的人,这些人包括职业群体和业余群体。职业群体中分为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者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业余群体分为业余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骨干、积极分子和体育志愿者,广义上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以及进行社会体育活动的普通社会成员。

1.2.2社会体育的客体

客体在哲学上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社会体育的客体包括:对象要素,是指社会体育事业运行的对象即社会体育活动,这也是社会体育事业最本质,最根本的表现形态。自然环境要素,主要指社会体育事业运行和发展的地理空间和地理环境,因为任何一事物的发展必须依托一定的地理空间和地理环境。经济要素,经济基础是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物质保障,主要表现在物质资源和资金资源两个方面,物质资源有社会体育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等,资金资源主要是社会体育得以维持自身运行和发展的经费来源。政治要素,在宪法、体育法和全面健身计划纲要等相关法规中对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做出了规定和指导,这是社会体育得以运行和发展的政治保障。文化和心理要素,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需要一定的文化和心理来维系,而社会体育本身就属于文化活动,它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体育事业的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文化和心理环境。

1.2.3社会体育的多层次子系统

按照行政区域的标准把社会体育分为农村社会体育,乡镇社会体育和城市社会体育。那么依照这个标准把社会体育分为三个层次,社会体育的运行系统就分为农村社会体育运行系统、乡镇社会体育运行系统和城市社会体育运行系统三个子系统,而每个子系统内部又有不同要素和层次的区分。

1.2.4社会体育运行

根据社会运行和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体育运行是指社会体育有机体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表现为社会体育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农村社会体育、乡镇社会体育与城市社会体育等多层次子系统的交互作用以及他们多方面功能的发挥。而社会体育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指社会体育的多层次子系统以及各子系统内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促进,而社会体育的障碍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之内,进而促使社会体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妨碍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障碍因素

在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因素,这些障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主要矛盾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阶级矛盾由于国际国内因素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pJ卒土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体育事业的主要矛盾,董新光认为我国体育事业的主要矛盾是“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社会所能提供体育资源不足的矛盾。”f41因此,社会体育的主要矛盾是全体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社会体育需求与社会体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是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也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和重点解决的突出矛盾。

2.2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主要问题

社会问题特指社会的病态或失调现象,指的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使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失调的障碍因素,影响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对社会正常秩序甚至社会运行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需要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干预的社会现象。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领域中发生的一种超常状态,它影响到体育系统抑制社会正常运行,使部分人意识到它的危险性并希望使之得到改善。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社会和群众的力量l。据此分析社会体育问题是指在社会体育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使社会体育结构和环境失调的障碍因素,影响了社会体育主体的共同生活,对社会体育的正常秩序甚至社会体育运行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需要依靠社会和群众的力量来解除威胁的社会现象。社会体育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社会体育的构成要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主体要素方面,主要表现为我国体育人口数量和比例偏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管理缺乏规范性。体育人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体育指标,它反映了人们对体育的参与程度及亲和程度,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志[51。而(2oo1年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结果报告》表明,2000年,我国有35%的人参加了至少一次体育活动,占全部人口的33.9%,65%的人没有参加一次体育活动,占全国总人口的66.1%t51。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已达43万余人f61。显然这在我国总人口中的比例也是偏低的,而且社会体育指导员存在职业性和业余性两种人群,对他们的管理也是缺乏规范性的,这些都使社会体育的人口结构缺乏协调性,形成了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障碍因素。

其次在经济要素方面,缺乏体育场地设施和经费投入。尽管在我国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中,与第四次普查数据相比全国体育场地占地面积增加了11.8亿m。,场地面积增加了5.5亿m,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增加了0.38m,人均投人体育场地建设资金增加了117.09元。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数增加了1.58个川,要想使我国社会体育达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实现体育强国的目标,很显然,这些数据相对于我们13亿人口来说还是偏低的。

其三是政治要素方面,关于社会体育的法律法规仍是不健全的。《体育法》第4l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但在法律方面没有规定如果未能做到对社会体育提供必要资金支持或比例过低时作何处罚,体育行政部门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并没有执法权。这些都说明了社会体育的法制建设是不健全的,致使社会体育的运行缺乏相关法制的保障,可能导致社会体育运行安全方面的问题。

2.2.2社会运行系统方面的问题

即使社会实现了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由于功能作为一种活动,常常是变动不居的,功能上的协调也是经常变化的。功能协调变动不居的特点也说明,社会运行总是处于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新的不平衡……的矛盾运动之中的。这表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即使在社会良性运行的状态下也存在一定的矛盾,那么,在中运行和恶性运行的状态下会有更多的矛盾,这样的社会运行肯定给社会体育系统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也会制约社会体育各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2.3转型社会和迟发展社会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加速期,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受到了转型效应的影响。转型效应是指由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等转换的不同步性而对社会运行产生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也会折射到社会体育系统之中,使社会体育的体制和结构的转换受到制约,给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造成障碍因素。从国际环境上看,我国属于现代化起步较迟的国家,属于迟发展国家之列,因此我国社会是一种迟发展社会n。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我国在国际经济分工和竞争中会受到较多的限制,因此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行,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当然这种影响也会折射到社会体育系统之中,主要表现在妨碍我国社会体育与国际社会体育的及时与平等交流。

3消除妨碍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障碍因素的对策

为实现社会体育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采取相应对策来消除这些障碍因素。

3.1积极面对和解决社会体育的主要矛盾

我们要承认并紧紧抓住现阶段社会体育的主要矛盾,由于我们国家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社会体育的主要矛盾。社会体育事业关系到全体国民的身心健康,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这个矛盾的解决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要想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由政府作为引导者,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发展社会体育事业,使社会体育日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进而消除社会体育运行中的主要障碍。

3.2增加体育人口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

在改变人们体育观念的基础上,是非体育人口通过社会体育的参与转化为体育人口;在《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两个制度下同时发展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分清两类性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现他们的统一化管理。

3.3解决体育场地设施的不足和增加社会体育经费来源渠道

充分提高现有体育场地设施的利用率,增加便民利民的体育场地设施。充分利用身边的条件,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开辟各种各样的体育健身场所,自得其乐地开展体育活动阎。近几年全国范围内逐步兴起和建设体育公园工程,有效地增加了体育场地设施;社会体育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除此之外,我们要不断开拓其他筹资渠道,例如,社会赞助、社会集资以及社会体育自身产业的开发。

3.4完善现有的法制建设

针对当前法制中的漏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解决社会体育运行中的法制缺陷因素,使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

3.5促使社会运行各系统的协调配合发展

社会运行总是处于平衡和不平衡的矛盾统一体中,要想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社会各系统的协调配合发展。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各个社会子系统的改革应当保持同步关系,某一子系统的改革过分超前或过分滞后都会对改革产生不利影响。就某一领域看,单项改革必须由配套改革来支持。进而使社会大系统的运行给社会体育系统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减少给社会体育系统带来的制约和不利因素。

3.6解决转型效应和迟发展效应的不利影响

针对转型效应和迟发展效应给社会体育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要努力使社会体育的体制和结构的转换同步和一致,尽量减少转型效应的不利影响;在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上,使社会体育的地位不断提高,加强社会体育的影响力,逐步使我国走向体育强国的道路。

第5篇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中的价值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学、学、人类学等与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哲学、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第6篇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迅速扩大。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问题。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1]选题是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关键,反映研究生科研水平的高低。

一、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意义

研究生毕业论文是训练研究生形成系统思维、运用科学知识、培养其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应能反映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新成果或提出的新见解。选题是撰写毕业论文的首要环节,应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价值。常言道:“好题一半文”。选题对于科学研究具有普适性价值,选题关系着研究质量的高低。中国正值快速转型期,社会问题错综复杂。面对纷繁的社会现象,研究生是否能选好时代命题,“问题意识”至关重要。

二、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标准与程序

俗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同理,无标准不易选题。标准和程序有助于研究生集中精力直奔主题。本文由收集整理

选题一般采用重要性、创造性、可行性和合适性标准。重要性指研究问题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可以是理论意义,也可以是实践意义或社会意义,或兼有之。创造性又称创新性或独特性,指在选择确定和确定研究课题过程中具备的特点。可行性指研究者是否具备进行或完成某一研究的各种因素,包括自身因素以及外在因素。合适性主要指选题是否适合研究者的个人特点。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宜考虑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等外部因素的前提下,结合自身能力、经验阅历、知识结构、操作技术,遵循“以小见大”原则,从熟悉的领域发现问题,运用新视角、新理论、新方法进行研究,重视“小课题”,以小见大。

选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研究生从感兴趣、熟悉的日常生活中提炼问题原型,接着广泛查阅文献资料,初步确定研究问题,然后进一步查阅专门文献,从而将研究问题明确化。同时,对研究问题进行他评和自评。即在听取权威专家、前辈、同辈意见和看法的基础上,不断实行自我修正,使研究问题日渐成熟。最后,确定毕业论文选题。

三、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来源与方法

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来源有二,自选题目或导师承担的课题。自选题目具有较大自由度,选题水平和个人生活阅历、研究能力关系较大,呈参差不齐之态。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稳定,能把握研究方向,但研究生自身缺乏自主性、灵活性。研究生可根据个人情况择优而从。勿论何因,“问题”意识是研究者不可或缺的要素。

研究生能否从琐碎的生活世界挖掘选题,取决于自身的人生经验与阅历。“学校-学校”型研究生群体生活经验尤为单一,是不是束手无策?不然。研究生保持“同理心”对待生活世界,同化他人的间接生活经验亦是对自身有限直接生活经验的无限补充。个人能够直接感受或认知的部分只是生活世界的一角冰山,更为广阔的部分我们可以通过“阅读”来完成。对“阅读”材料进行“内容分析”“二次分析”来激发“灵感与火花”,获得选题。

四、研究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和创新思维习惯的训练

选题思维在于怀疑,“问题”意识在于发现。爱因斯坦曾指出,提出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为重要。当然,怀疑并非毫无根据,而是建立在对研究对象缜密思考基础之上,既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又是新研究的开端。“问题”意识并非人人有之,也不是生而有之,而是后天培养的结果。研究生欲向毕业论文要质量,就要注意“问题”意识的培养和创新思维习惯的训练。

恰当运用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加芬克尔“常人方法论”,有助于研究生的“问题”意识的培养。根据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研究生可以培养这样一种心智品质,帮助他们利用信息增进理性,从而看清世事以及事情的全貌,即个人对时代生活的自主性把握。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论从日常生活中,破坏“理所当然”的常规,发现常规背后潜藏的社会事实。

此外,宜“勤”宜“懒”,“问题”长存。“勤”指遇事勤思考,拓宽思路,训练发散思维,培养“问题”意识。“懒”指大胆创新,学会偷“懒”,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养成创新思维习惯。

总之,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有章可循,“问题意识”是关键。“问题意识”是研究的开端,创新精神是研究的生命力。研究生要注意“问题”意识的培养和创新思维习惯的训练。

注释:

第7篇

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也意味着社会中的劳动人口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转变过程,它体现了社会生活及生产水平的总体进步。城市的发展有利也有弊,他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的生活及生产方式制造了更多的不利因素。曾有学者认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科技的迅速发展,全球城市化发展趋势的明显加强,使得城市规划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其中就包括对休闲体育的规划,这就说明一个问题:休闲体育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地位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越来越重要。但为了促进休闲体育的发展,我们应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城市休闲空间。而现在这种问题却难以解决。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许多城市因为人口较多,交通堵塞,环境质量差及空间拥挤等问题,导致城市休闲规划严重受阻,大多数人有时间却没空间从事体育活动。当然,理论上讲,这与当时人们在规划城市发展过程中缺少对休闲体育观念上的认识有关。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城市中的人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2休闲体育业与城市化的发展

罗歇•苏认为: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也伴随着人们娱乐精神的成长,城市作为娱乐发展的根源及基地,为人们进行娱乐活动提供了更多的项目选择。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也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进程。首先,原先的以密集型农业为主的传统农业发展模式逐渐转向工业化农业形式,使得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其次,相对于农村来讲,城市经济的繁荣不断吸引着新一代的年轻人疯狂追逐多彩的新生活,他们作为新时代的主力军,为休闲体育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最后,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村人口变得逐渐密集并形成一些小的城镇,他们在生活和生产方式上采用城市化发展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小镇逐渐发展成一个个独立的城市。在这种城市化演变过程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上逐渐彼此依赖,很长时间以后就会形成属于自己的交际圈,节奏化和规律化的生活方式以及一些法定假日,为人们带来了更多的休闲时间,使得大多数人有了想要休闲和从事休闲活动的可能。

3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

在当代,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以及社会变化日新月异,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其实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竞争,人们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不得不进一步完善和改变自己,以便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样一来,人们的休闲时间就会被大量占用。话说回来,日趋复杂的社会结构以及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使得人们疲于应对,这也阻碍了人们从事休闲体育的潜在可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环境,人们不得不去接受新知识和新挑战,迫使自己在余暇时间不断地提升和完善自己。这也间接影响了休闲体育的进一步发展。

4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在不断提高。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物质产品在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也激发了人们的欲望,这种欲望迫使人们不断地努力工作,获得更多的财富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同时,生产推动消费,消费促进发展。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中日用物品的不断更新,人们便已习惯某一层次的生活水准,为了保持这一“水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时间去从事更多的工作,进而在循环往复的情况下,人们的休闲活动便被不断挤压和忽视。

5行业中工作时间的延长

自20世纪以来,人类从事休闲体育的时间便有所减少,但没有相关明显的数据资料能够证实这一问题,而关于二战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缩短倒是有很多资料可以证实。如今,在所有行业中,服务业占到了8成之多,这些行业因为要做正常工作以外的很多琐事,所以常常有加班加点的时候发生,这一因素必然导致人们从事休闲活动的时间减少。

6失业者待业时间过长

21世纪,许多国家都会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话题——人口失业问题。资料表明:这些国家中,至少有两成的失业者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有时甚至是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些劳动者有更多的悠闲时间去享受生活,但却没有良好的受教育背景以及没有足够多的财富去享受休闲生活,这也阻碍了休闲体育的发展。

7网络游戏的冲击

第8篇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也反映了一个时展的特点并且与之相适应。关于社会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1社会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优秀大学生社会学论文题目1.浅析大学生炒股的博弈心理现状

2.网络环境下大学生自主学习行为的现状研究--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为例

3.在华韩国留学生文化智力对文化认同的内隐影响研究

4.大学艺术与礼仪教育渗透研究

5.读懂“90后”才能获取真正的生力军

6.高校学生自杀原因分析及对策

7.关于综合性大学开设礼仪课程的探索

8.信任与公平:青年社会心态的区域比较

9.浅析生态社会主义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及对策

10.试论专业化.职业性社会工作推进的必要性与发展趋势分析

11.高校“公共关系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12.民族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生社会价值人际交往发展需求研究

13.民国时期女大学生婚姻观研究

14.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诉求的课程实训模式--以公关课程为例

15.“社区为本”的儿童保护服务本土化模式创新--以佛山市里水镇“事实孤儿”保护项目为例

16.影视作品对当代大学生婚恋观影响的实证研究--以河南省部分高校为例

17.穗.港两地青年学生的交流与融合

18.90后男大学生穿着行为分析

19.双语教学在社会工作专业的应用性分析

20.罗振宇:我看到的世界

21.基于网络大数据的社会心理学研究进展

22.对高校经济统计基础知识的研究

23.统计学专业就业难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24.基于社会认同理论的社工大学生专业认同研究

25.新常态下社会思潮的存在逻辑与新表征

26.大学阶段数据分析师的培养研究

27.社会工作如何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作用

28.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失现象的探讨

29.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亲环境行为探讨

30.高职院校开设礼仪课程的意义探析

31.中国当代社会心理学发展的新方向

32.实践性教学在女性学课程体系中的运用

3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声望排序及变迁研究

34.基层电大统计学原理教学辅导改革初探

35.社会信任对网络公民参与的影响--以大学生网民为例

36.“小组工作”方法运用于课堂教学的实践报告

37.内地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

38.对高校礼仪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

39.性别意识与女大学生就业质量--基于福建省五所高校的调查

40.国外青少年移动网络通讯设备使用情况研究综述

41.甘肃省大学生自杀意念与羞耻感.述情障碍.领悟社会支持的关系

42.农村大学生“诉贫伤害”的社会学分析

43.症结与解决:受怀旧风影响的大学生恋爱观

44.关于提高开放电大“统计学原理”教学效果的探讨

45.论大学生手机成瘾行为的原因

46.家庭依恋模式对杏林学院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个案研究

47.当代女大学生性行为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

48.大学生亲密关系暴力的相关研究评述

49.社会工作人才保障激励机制研究--以南京市为例

50.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大学生“低头族”的启示

51.湖北高校大学生社交媒体使用状况的实证分析

52.微信对大学生人际交往影响的调查与分析--以新疆农业大学为例

53.改进当代西方社会思潮的教学方法及其意义

54.信息化环境下应用统计学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的研究

55.论当前我国社会的四种非理性文化心态

56.微时代环境下大学生人际交往的“网络共同体”研究

57.信息技术女性用户对信息技术设计的影响

58.关于高校“统计学”课程的教学满意度评价

59.大学生亲子关系与朋友关系的相关研究

60.常见校园犯罪的法律说明及其预防

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1.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制度现行做法

2.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的司法对策--以广州市的审判实践为样本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完善--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75条

4.我国少年司法之人格甄别制度引入

5.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的理念确立和机制构建

6.少年司法分立论

7.“打人命”: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特殊干预的一般意义

8.校园虐童行为模式与预防对策研究

9.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

10.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11.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

12.“封存”还是“消灭”?--评新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条款

13.“罪错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制”研讨沙龙综述

1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机制创新研究--以玄武区检察院“协作式”办案制度为视角

15.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

16.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上海为例

17.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18.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9.赦免制度:“宽恕”在国家心理中的体现

20.司法社工职业的独特性

21.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为中心

22.我国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立法研究综述

23.未成年人犯罪的性法学思考

24.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25.试论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

26.从性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看性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

27.关注弱势群体--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

28.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

29.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思考

30.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

31.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

32.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33.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

3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

35.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

36.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

37.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

38.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男性自杀问题研究

39.论大学生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及其完善

40.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1、家庭暴力问题解决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2、流动儿童城市适应性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3、北京市社会工作事务所中社会工作者的激励状况研究

4、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城市空巢老人社区养老问题研究

5、社会工作教育对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影响

6、关于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会工作融合的研究

7、灾害社会工作的本土实践:一种优势视角的分析

8、社会工作介入农民工妇女社会支持网络的服务研究

9、社会工作对自闭症家庭的干预研究

10、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偏差行为矫治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11、医务社会工作实习研究

1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失问题研究

13、整合式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流动儿童青春期性教育的研究

14、军休干部服务中的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研究

15、民办社会工作机构运行模式研究

16、资源依赖视角下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质量研究

17、社会工作机构资源动员模式研究

18、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人际交往的探讨

19、“三社联动”机制推动广州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发展的研究

20、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现状分析

21、社会工作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满意度调查

22、新形势下沿海地区农村社会工作问题研究

23、伤残人群社会工作中的困惑思考

24、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专业认同影响因素及前瞻思考

25、社会工作介入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的模式研究

26、专业社会工作与中国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探讨

27、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

28、欠发达地区社会工作发展路径探析

29、增权理论视角下面向“三失”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个案帮扶途径与方法研究

30、社会治理视角下新疆社会工作示范点的发展研究

31、制度信任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嵌入”公办福利机构问题研究

32、青少年厌学的社会工作个案介入研究

33、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与伦理抉择

34、从社会工作机构的成立看本土性社会工作的发展

35、社会工作视角下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研究

36、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和整合

37、社会工作方法在改善医患关系中的运用

38、资源依赖视角下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机制探析

39、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明确组织使命与发展道路方法的研究

第9篇

【关键词】社会资本;概念;特征;功能;测量

社会资本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被提起但并未受到关注,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逐渐被人们所认识。随着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和利用,人们更加确定继续深入了解社会资本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会资本的概念

在对社会资本概念的界定上,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领域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最早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引入社会学研究领域的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上世纪80年代初,他在《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上发表的题为“社会资本随笔”的短文中提出:社会资本是一种通过对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1]他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学家。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他认为,“所谓社会资本,是指个人拥有的以社会结构资源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财产。它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构成,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詹姆斯·科尔曼强调了社会资本的结构性质及其公共产品性质。[2]上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罗伯特·普特南在其著作中这样定义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网络,并且能够通过推动合作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他将社会资本与公民参与网络联系起来,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改变了以往学者把对社会资本的注意力主要放在社会学的领域的现状。[3]目前,学者们基本上认同罗伯特·普特南的定义。

国内学者关于“社会资本”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把社会资本简单地定义为社会关系网络;(二)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通过自己所拥有的网络关系及更广阔的社会结构来获取稀有资源的能力;(三)认为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联系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摄取资源的能力。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是从社会关系网络的角度来界定和研究社会资本的。[1]

二、社会资本的特征

社会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具有资本的一般属性,例如:价值性、积累性、生产性和规模效应性等,除此之外,它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资本形态,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物品性。社会资本只能在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形成,即个人或组织只能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才能拥有社会资本,所以社会资本是被这一社会关系网络所共有的;

(二)不可转让性。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的社会资本都有其具体的使用范围,都只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所以是不可以转让的;

(三)传递性。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各个个体或组织之间是相互联系的,通过联系,A的社会资本可以传递到B,从而在使用上可以达到互惠的效果;

(四)无形性。社会资本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是一种无形的资本;

(五)可再生性。经济资本会随着使用慢慢消耗,而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社会资本再生产有效地避免资源的消耗。

三、社会资本的功能

随着对社会资本研究的深入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资本的各种功能越来越多地展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现在我们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实现应以丰富的社会资本为前提。公民个体拥有的社会资本各不相同,并且非常有限,只有相互团结、合作和信任,才能形成良好的互惠网络,才能有利于和谐目标的实现。如果社会资本的存量不足,那么社会和谐的实现将会受阻甚至无从说起。所以,社会资本能够使得公民具有高度的团结精神与参与意识,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制度的完善,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

公共政策反映公众意志,要求公众具有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积极参与,与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网络。一方面,公共政策的需求信息来自公众,公民通过及时反映社会公众问题并且积极参与,使公共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另一方面,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决策主体,而公民是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二者之间需要构建起相互的信任机制。如果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本,如信任、关系网络等,那么将会增大公众对政府的支持力度,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

四、社会资本的测量

要认识和利用社会资本首先要对其进行测量,但是由于目前学者们对社会资本的定义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所以其中具体的一些元素不能准确的测量。除此之外,学者们对社会资本的测量方法也没有形成共识,具体测量方法也还没有达到可操作化和精确定量化的程度。下面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测量方法:

韦恩·贝克的测量方法是先对对个体社会关系网络进行测量,进而评估个体社会资本。在测量社会关系网络时他提出了四个指标,分别是:个体社会关系网络的规模、个体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构、个体社会关系网络的成分和个体社会关系网络的侧重点。根据这四个指标,韦恩·贝克把个体社会资本分为两种理想类型:一种是社会关系网络规模比较小、比较密集、成分多样性程度不高、比较侧重于内部关系;第二种是社会关系网络规模比较大、不太密集、成分多样性程度高、比较侧重于外部关系。布伦、奥妮克丝在对社会资本的测量进行研究后总结出一套较为完善的测量办法,他们提出了八个测量指标,分别为:对社区的参与、社会背景中的能动性、信任和安全感、邻居间的联系、家庭与朋友的联系、差异化的承受力、生活价值和工作联系,根据这个八个指标设计不同的问题,按照人们对问题的回答测出社会资本水平。他们的这一测量方法在目前的测量方法中得到了最广泛的认同。

世界银行将社会资本测量指标分为四类:第一类指标是根据普特南最狭义的社会资本定义测量横向社会资本;第二类指标是根据库尔曼的垂直性联合性定义测量纵向社会资本;第三类指标主要考察社会一体化和社会分裂对经济成果的影响,分析微观水平上影响企业凝聚力的企业文化因素;第四类指标是根据诺斯和奥尔逊提出的集合社会资本概念,即将正式制度当作社会资本,测量政府在保障财产权和管理经济过程中外部性(包括公共品)的经济作用,对契约执行、没收财产的风险、腐败等都要进行测定。世界银行的这个测量指标系统是依据社会资本的外延由窄到宽的几种定义得出的,是一种系统性的测量方式。[3]

以上的方法都是从社会资本总量上进行测量,而格兰诺维特则主要从网络强弱方面进行测量。格兰诺维特使用的指标分别是:互动的频率,即花费在某种关系上的时间;情感密度;熟识或相互信任的程度;互惠交换。

国内学者对社会资本的测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企业社会资本的测量方面,边燕杰、丘海雄比较早地提出了自己的测量方法,他们使用了三个指标测量企业的社会资本:一是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在上级领导机关任过职,其隐含的假设为企业法人代表的行政级别越高,他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量可能越大,企业在该方面的联系上就占优势;二是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在跨行业的其他任何企业工作过及出任过管理、经营等领导职务,其隐含假设是在跨行业的其他任何企业工作过并担任领导,他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量可能较大,企业在横向联系方面就占优势;三是企业法人代表的社会交往和联系是否广泛,这是一个定序的主观评价指标,社会交往越广泛,企业法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量越大,企业则在社会联系上占优势。这个测量标准虽然包含的内容也不全面,但是使用起来比较方便,而且在现有测量方法中已经是比较完善的了,得到了国内众多学者的肯定和引用。[4]

虽然学者们对社会资本的测量方法没有达成共识,但是社会资本存在一个量却是大家一致认同的。相信在学者们的继续研究探索中,我们对社会资本的认识和利用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五、社会资本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受各方面局限性的限制,社会资本理论还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概念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对于社会资本的定义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这一概念的含糊性还来源于它在发挥具体功能过程中的不明确性。社会资本在什么时候构成生产要素,又在什么时候不构成生产要素?在什么情况下,社会资源属于社会资本?等等还有许多类似于这样的问题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

(二)测量困难

由于社会资本的概念还不统一,所以我们无法对社会资本进行量化,更谈不上对某个社会在特定时间内的社会资本总量进行测量。这就使得社会资本在具体运用中存在许多困难,大大加深了运用社会资本概念分析经济问题的难度。[1]

(三)研究方法单一

在对企业社会资本与企业经营、技术创新关系的研究上,大部分都是一些定性描述,即使国外有少量的定量研究,也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将企业社会资本如何影响企业经营与技术创新等方面作为一个“黑箱”来处理;二是即使已经开始打开企业社会资本如何影响技术创新绩效的“黑箱”,也只是从单一的维度出发,并没有能够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企业社会资本是如何影响其技术创新绩效的。[5]

六、建议

针对目前对社会资本的研究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学者们在对社会资本的继续研究过程中,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进一步深化对社会资本概念的认识,给出一个更加全面、完整、统一和具有说服力的定义。这样既可以规范人们对社会资本的认识以免脱离正确的轨道,还可以为社会资本理论的深入发展扫除障碍,提高对社会资本研究的效率。

(二)结合社会资本的定义、特征和功能等,制定出恰当的测量指标,并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研究模型,从而能更精确地测量社会资本,使其能与其他的资本更加直观的进行比较,人们能更好地运用社会资本。

(三)改变单一的研究方法,具体如下:(1)更多地运用调查数据和测量指标对社会资本进行量化研究,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研究模型,以便对社会资本进行更精确地测量;(2)提高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层次,扩大范围。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应用,所以要把社会资本的研究结果应用到发展社会中,要由仅在经济领域的运用扩展到其他领域,充分的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萍萍.社会资本理论综述[J].科技信息,2007(15).

[2]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黄锐.社会资本理论综述[R].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

[4]边燕杰,丘海雄.企业的社会资本及其功效[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5]张方华.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综述[R].江苏科技大学,2005(4).

作者简介:

第10篇

1.1推动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接轨

高校体育教学应该依托社会体育理论,通过广泛的实践与社会体育接轨。在我国的高校里社会体育课程一般是公选课,从课程开设以来普遍受到学生的喜爱和好评,在学生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共鸣。现今的大学生都有着自己的思想和对社会发展的构想,并且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小康社会生活方式的渗入,使大学生的健康观念不断转变,越来越能认识到终身健身的重要性和伟大意义。因此,大多数学生认为应该进一步强化全民健身意识,不断提高全民的健身水平,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更多的公共体育设施,引导全民健身,对科学健身进行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水平。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应该在掌握社会体育理论的基础上将其应用于实践,因此,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社会体育课程的教学中,我们可以采取课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课程考核也不再单单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而是加入平时成绩的考核,其中包括实践成绩评定。为大学生制订的课外实践成绩评定可以包括许多方面,例如,为自己制订科学合理的运动方式、运动时间安排,参加体育俱乐部等。要缓慢地提高实践成绩在期末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使学生逐渐提高对社会体育实践重要性的认识。这样才能够使学生消除后顾之忧,极大地激发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热情和积极性,能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健身习惯,使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健康水平。通过对比两种不同的教育方法,可见实践教学的效果明显优于单纯的理论教学。社会体育实践教学的开展使学生对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接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体育锻炼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健身的自觉性普遍得到提高,并且能够对健身效果正确科学地进行评价。学校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学生体育健身的积极性,使体育健身成为一种兴趣和爱好,形成终身健身的良好习惯。

1.2社会体育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

社会体育课程的设立以及全民健身计划的开展为高校体育教学赋予了更加深刻的内涵。高校体育在教学的过程中不仅要完成高校体育课程的任务和教学任务的目标,还要依据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本着终身健身的教学理念,将社会体育教学演化成长期的、系统性的教学。大学的社会体育教学必须要与实践相结合,与社会相接轨,使社会体育教学走向社会化、人性化的道路,结合社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优缺点,加快推进高校体育教学与社会体育的结合进程。只有通过社会体育实践教学才能科学地掌握健身的基本技能,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社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实践活动,从而带动和影响周围的居民参与体育锻炼活动,反过来也能提高自身的运动技能。

1.3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管理人员,能够在人们进行健身的过程中给予科学的指导和正确的动作示范的高素质体育人员。社会指导员在全民健身计划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不仅是健身活动的参与者,更是组织者和引导者,直接关系到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的成功与否。但是,我国的现实状况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远远不能满足全民健身的需要,人们对科学健身、计划健身有着强烈的迫切需要,因此,壮大和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迫在眉睫。而高校体育教学的目的就在于为社会输出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体育人才,因此,大学毕业生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重要来源。在校大学生要在加强社会体育理论教学的同时,重视实践,带动周围的人群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中去,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现助力。大学生通过对社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不仅能够掌握科学合理的锻炼方法,还能熟练掌握相关的运动技能,所具备的素质能够很好地承担起组织社会体育和健身活动的组织任务。只有对全民健身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建立了对运动健身的兴趣,逐渐养成了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才能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中更好地展示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素质。

2实践环节的优化

2.1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的重要性

2.1.1基础业务能力的培养

理论是实践的指导,因此,在校大学生要有扎实的社会体育理论功底,以及基本的社会体育工作技能,掌握社会体育最基本的相关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团结能力,了解一些管理方面的知识。

2.1.2知识面要宽广

现今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是综合型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大学生应该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面,依据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使素质教育由单一的社会体育理论教学转向多学科联系教学,尤其是相邻的体育教育、传统体育教学等学科,做到互相渗透、互相补充,拓宽体育知识的教育范围,提高社会体育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2.1.3能力要求

随着我国素质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教育模式也应从单纯的理论教学转向侧重创造性和能力提高的轨道上来,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今后的社会工作。

2.1.4素质的提高

素质的提高不仅要体现在专业素质的提高,还要提升综合素质。21世纪的社会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对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作为大学生必须要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社会体育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高素质体育人才和高校教育质量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以培养社会体育专业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基础上,拓展其他方面的素质教育,特别是人文素质教育。市场配置资源而导致的社会流动性要求学生要有极强的心理和身体素质,因此,不断加强心理素质培养是当前大学生提高社会适应性的必然要求。另外,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也十分重要。

2.2加强基础建设

实践的基础设施是社会实践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因此,必须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允许的范围内,加大资金投入,包括实践基地、实践经费等都要进行预算。社会实践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必须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设立一个好的计划,然后依据计划进行。

3结语

第11篇

1.1城市体育能有效地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

人民是社会的主要生产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体育文化的进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人类文化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体育锻炼促进机体新陈代谢,增加自身体质,加强身体各器官系统的免疫功能。体育锻炼能够帮助人们缓解生活压力,释放不良情绪,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体育运动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流方式。体育不分种族和国界,是各方文化交流的桥梁。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强了与各国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对促进我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体育作为人们交流的一种方式,很好地为不同文化和国籍的人们搭建了沟通的桥梁。例如,我国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不仅是一场壮观的体育盛宴,更是难得的国际文化交流盛宴。通过举办这场奥运会,各国人民展现了各自的体育文化魅力,也展示了各国的其他社会文化。

1.2城市体育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保持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国家综合国力,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其发展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例如体育器材的生产与销售、体育场地的建设与维护等等。除此之外,应运而生的一系列体育活动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例如体育广告、体育新闻、体育赛事、体育休闲娱乐等等。这些体育活动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综上所述,城市体育的发展能扩大社会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创造社会财富,体育事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1.3城市体育能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体育文化的发展应该与生态教育和社会生活教育进行良好的结合,从而确保人们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尽可能地不破坏其他生命的生态环境,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是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生态环境的发展中进行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最重要的衡量指标是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承载能力。体育通过对人们的感染,唤起人们对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的珍惜和保护意识。大力发展城市体育事业,能够扩大体育精神对人们的影响力,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生态体育的重要思想,体育事业的发展能够充分地优化资源,减少废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体育是人与自然的协调者,加强城市体育建设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方法。

1.4城市体育能降低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人们通过参加和欣赏体育运动不仅能够增强体质,还能够愉悦身心、丰富文化生活。各种不同形式和类型的体育竞赛为人类社会生产出丰富多彩的文化精神食粮,提高了人类的生存和生活质量,改善着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体育不仅能够帮助人们增强体质、愉悦身心、丰富文化生活,还能够开阔人们的胸襟、放飞人们的梦想、使人与人之间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减少人们生活中的摩擦和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体育是人与人之间一种有效的交流方式,能有效地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促进城市体育文化事业发展的建议

2.1完善城市体育基础设施

为了适应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注重体育场地的开拓,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要。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体育建设虽然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却没有得到良好的实施。我国因为城市人口众多,城市体育场地和设备的缺乏是阻碍城市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加快我国城市文化建设,各大城市应该积极地发展体育事业,确保城市人民能够正常进行体育锻炼,增强城市人民的体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2.2加强市民体育文化教育

体育事业的发展应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完善城市体育基础设备的同时应加强体育文化教育。良好的体育文化能够促进人们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应注重体育文化主旋律的养成,注重体育与人文学科的结合、体育与艺术的结合、体育与美育的结合,提倡体育文化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在建设城市体育的过程中,应该大力加强人们体育文化的教育,加深人们对体育文化的印象,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素质,培养人们的终身体育意识。

2.3健全城市体育管理制度

开展城市体育文化建设,应该有全面的建设方案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城市体育文化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建设方案,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健身场地规划不科学、体育设备购买不合理、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后期设备的维护不落实等等。因此,开展城市体育事业建设,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确保社会所投资的每一笔费用都能够为城市体育事业起到良好的作用;切实将每一项任务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具体的人员;实行奖罚分明的管理制度,以加强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识和责任感。

3结语

第12篇

(一)南通市中小学体育设施的社会开放情况调查与分析

在随机调查的30所中小学中,有2所学校是自愿无偿对外开放的,而这两所学校的体育场地器材结构单一,主要以田径场、篮球场、乒乓球场为主,田径场都为土质场地。

(二)影响中小学体育设施社会开放的因素

1.上级部门没有开放任务。

目前,虽说国家通知、要求、条列明确指出在不影响本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开放使用,但开放的仅是极少数,只有明确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外开放的义务性,才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学校体育设施陈旧、学校比较偏远等也是制约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客观因素。这与影响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开放过程中的调查结果是相一致的。

2.安全问题。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过程的安全问题,是大多数学校最为担心的问题,它包括学生的安全问题、学校的安全问题、及锻炼者的安全问题等。首先学生的安全及学校的财产安全,如果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进入学校的社会人员身份多样,情况复杂,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学生安全及学校财产构成威胁,而进入学校锻炼的人由于年龄、性别、身体素质、机能水平、运动机能也不尽相同,在缺乏正确的体育技术指导,没有体育医务监督的情况下,难免会引起多种伤病的发生,如骨折、拉伤等。若发生意外伤害时应该怎么处理,该由谁负责,又有谁来赔付,这都是开放过程中所有学校面临最让人头疼的问题,但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少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治安措施。

3.经费问题。

学校体育设施的损耗,日常维护和更新设备已经是学校不小的一笔开销,一旦对外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场地的使用率会大大增加,无形中加大了体育设施维护和更新设备费用的开支,加大了体育设施成本,在目前国家各种优惠补偿政策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这些费用使学校望而生畏。这也是所有学校担心的经济问题。

4.观念意识。

在调查中,有71.4%的学校认为“没有必要向社会开放”,仅有28.6%的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开放”。这说明,大多数学校在观念意识方面还有严重的缺失,意识方面还不到位。只有加强学校领导意识和改变学校的观念,才能使学校体育设施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二、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南通市中小学体育设施社会开放率较低,在对南通市随机抽取的30所学校中,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只有2所,而大多数学校场地结构单一,体育设施缺乏,即使对外开放也不利于创造好的健身条件,影响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因素,从总体来看,分为安全、经费、管理、观念、政府要求与否、群众量等主观因素,而安全为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其次教学区与运动区无法分离、上级没有明确开放任务、体育设施陈旧、学校偏远等客观因素。而这些问题与开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调查情况是一致的。

(二)建议

1.场地、器材是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规模的反映,也是学校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

建议:在完善体育场地设施的情况下,添加体育设施器材,在保障常用体育设施的同时,要尽量建设体育标准场地。

2.要是中小学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必须做好安全方面的措施。

建议:加强监管,第一,要对锻炼者进行身份认证,实行实名登记,做好相关的安全警告标语,明确活动的规则,做好损坏赔偿等规定。第二,设立体育医务监督,对锻炼过程中发生的运动损伤等进行临时处理。第三,设立治安措施,加强管制。

3.在经费的问题上可采用多方筹集解决经费不足。

第13篇

一、走进社会,丰富幼儿的知识经验

围绕我园的社会体验主题课程,我们在每一个主题都进行着社会体验活动。我们以幼儿身边的新鲜事物等为切入点,设定了幼儿感兴趣的社会体验活动。和我们每天打交道的就是热闹的马路,孩子们到马路上亲自观察马路上的标志、人、车,认识了和我们密切相关的斑马线、红绿灯、交警叔叔、清洁工等,一系列的活动都是让幼儿通过寻找、观察、触摸、操作等方式发现了社会中的许多秘密,在探寻中开阔了幼儿的眼界,丰富了幼儿多方面的知识经验。

二、经验共享,碰撞幼儿的思维火花

教师应为幼儿创设一个能使他们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有了每一次的社会体验的基础,孩子们说话的积极性越发高涨,越想去和别人交流自己的发现,和大家分享那一份喜悦。在主题《寻找春天的足迹》中,幼儿去公园、去郊区观察春天的变化,将他们观察到的、看到的记录表带来幼儿园,讲述着“我发现了小草,小草是绿色的,摸上去尖尖的,小河的水融化了,垂柳发芽了桃花是粉色的,有五个花瓣,天气暖和了蚂蚁也出来寻找食物了”……孩子们还把他们的照片带来和小朋友展示:“这是我和妈妈一起去摘草莓,草莓红红的,大大的,可好吃了,我们采摘了好多呢。”正是因为有了自己的经验基础,孩子们才有了经验共享,发展了孩子们的语言表达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才会让大家的思维得以碰撞,让经验得到更好的融合。

三、挖掘体验课程,拓展幼儿的思维

经验我们围绕主题活动进行着《春雨的色彩》《春天在哪里》《春天里的故事》,而在春天中又发现了土壤中的秘密,进行了生成活动《土壤》,我们带领幼儿用小铲子挖土,观察土壤的颜色特征,亲自感受土壤的秘密,孩子们发现了土壤里的虫子。土壤能让植物更好地生长,在科学区让孩子用土壤种植红豆、绿豆等,观察植物的生长过程。在主题活动《夏天在哪里》中,孩子们发现了水果的秘密,我们进行了生成活动《水果大变身》,让孩子们用水果做成水果沙拉、水果罐头、水果汁等,在操作中、品尝中,幼儿探究的兴趣得到更好的激发。就这样我们以自然资源为基点,通过预设主题网络和生成活动相结合的方式,使各领域横或向纵向发生联系,并利用适宜的现成的教材或自己创编的一些教材构建了园本课程。

四、引进资源,发展幼儿的创作欲望

第14篇

一、访谈案例研究述评与梳理——以球员国际流动为中心

这里我们引入一些案例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例如,有球员说到:“是的,那是另一原因。俱乐部必须每年参加欧洲联赛冠军杯或欧足联欧洲联赛,这对每一个球员来说都是一个动机”。有球员同意他的评论,认为“这当然是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如果一个俱乐部能在欧洲联赛冠军杯上比赛,当然是主要原因之一”。有球员的回答也是类似,“是的,我当然在考虑钱的因素。但对每个球员来说参加冠军联赛的机会是很特别的,是他们一直他们梦想的东西。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有球员也和其他球员持有同样观点,想在欧洲俱乐部踢球和尽可能保障踢球机会是联系在一起的,“我的动机是在最好的联赛和欧洲杯踢球”。即使是在预选赛阶段,似乎渴望在欧洲顶级俱乐部比赛是这些接受采访的球员的一个重要激励因素。事实上,当在考虑他们的迁移动机时,所有的球员都把欧洲联赛冠军杯或是在欧足联欧洲联赛上踢球看得很重。然而渴望在欧洲比赛上踢球又和他们作为一名职业足球选手想要发展自己事业的野心联系在了一起。有球员对他未来的规划十分明确:“我有些犹豫,也许其他更大的西欧俱乐部会想签我,正是我想继续我的职业生涯所以才搬到这里我认为这对我来说是一个转会到西欧联盟的好机会,我只能向前走我希望迁移到西欧”。学者黄璐、曲爱宁、战文腾、贾亮等人也以类似的方式进行了评论,讨论了如何利用在英格兰足球联赛的机会转到欧洲其他地方更好的联盟。换言之,当我来到这里时我就向前迈进了一步。我在这里感觉很好,但是我的下一个目标和动机是进行下一步的考虑。我当然很想知道我到底能走多远。我想在更大的联盟踢球。

三、结语

应该说,所有接受采访的球员都曾经在2012年欧洲足球锦标赛之前或之后在英格兰的俱乐部里效力,所以都被问及了英格兰足球锦标赛的意义。当被问及锦标赛后是否会有很多外籍球员受到鼓励来到英格兰踢球时,回答是形形的。例如,有球员论道:当然啦。以前英格兰人们不习惯有这么多外国人,但现在一直正在改变。我希望我能给其他球员一些参考,当英格兰球队想要签约时可以接受。我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改变的。然而有球员并不认为举办世界杯会鼓励更多的外籍球员来到英格兰,正如他所说的那样:我想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来自荷兰和丹麦的球员都来到这里,所以对球员来说英格兰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作者:左新民 单位:江西现代职业学院

第15篇

作者:赵方杜 单位:华东理工大学

福柯则认为身体是知识、权力和真理规训的对象,是社会建构而非自然的产物,谢林(ChrisShilling)等人则认为身体是生物有机体和社会文化持续互动的产物。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消费社会和后现论的影响下,人们更是按照自我规划对身体进行各种塑造和改变,使得在日常生活和经验世界中的身体表现和实践也异彩纷呈,因此,也就更不可能对身体的定义达成共识。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拥有更多手段以前所未有的程度控制身体,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深深陷入何为身体以及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控制身体的困境之中……毫无疑问,我们越是能控制和改变身体的限制,那么,我们对于身体是由什么构成的和身体的自然特性是什么就越不明确。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身体的蕴意:1.身体是物质性的肉体和超越性的精神的统一肉体和精神是身体的一体两面,他们都不可能单独的存在。一方面,物质性的骨骼、神经、血液、脂肪、肌肉等组成的肉体是身体的实体基础,是精神的载体。英语中“肉体”对应的词很多,但其侧重各有不同:如“flesh”是强调身体由血肉组成,具有欲望属性、“soma”强调由细胞组成的身体的有机属性、“corporeality”、“corporeity”或者“corpse”强调人的物质形体。①这种生理身体通常也是生物学研究和医学实践的对象;另一方面精神是身体的本质,它受各种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俗、社会制度、“身体技术”等影响把生理身体建构成为社会身体,使之带有厚重的文化、社会和历史的印迹。所以,肉体和精神二者密不可分,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某一方面来认识身体,必须把它作为肉体和精神的整体加以认识和把握。2.不仅指单数的、个人的身体,也指复数的、人类的身体即福柯所谓的个人身体(theindividualbody)和社会人口身体(thepopulationsbody)。在福柯看来,个人身体主要指“人类身体的解剖政治学(ananatomo-politicsofthehumanbody)”,包括对个体身体的规训,如对个体的临床检查和微观辨别,优化身体功能,发挥身体功能;而社会人口身体则涉及到“人口的生命政治学”(abio-politicsofthepopulation),它是国家、政府采用人口统计学、流行病学和公共卫生科学的方法来关注整个社会的出生率、死亡率、人口健康状况、身体体质、体育锻炼等,以监管和控制社会的人口。②3.身体不是静止的单一形态,而是动态的多元形态受具体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身体形象、身体的再生产、身体技术、身体表现和身体实践都是多元的,是随着社会、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变化的,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身体也呈现出各种不尽相同的形态。

如莫斯对处于不同年龄段的不同身体技术(出生的技术和分娩的技术、儿童时期的技术、青少年时期的技术、成年时期的技术)进行了论述;③弗兰克(ArthurW.Frank)将身体区分为规训的身体、镜像的身体、支配的身体、交往的身体;④奥尼尔(JohnO’Nell)把身体区分了世界身体、社会身体、政治身体、消费身体和医学身体;⑤洛克(MargaretLock)则把身体分为个人的身体、社会的身体和政治的身体;⑥杨儒宾认为先秦儒家“身体观”有四个面向:意识的身体、行躯的身体、自然气化的身体和社会文化的身体;⑦黄俊杰认为东亚儒家思想传统中的身体具有四种类型:作为政治权力的身体、作为社会规范的身体、作为精神修养的身体、作为隐喻的身体。⑧当我们在进行身体研究的时候,必然要面对特纳(BryanS.Turner)所说的身体悖论:我们有身体,但在特定意义上说,我们也是身体。⑨这就是说,一方面我们是身体的主体,身体是我们的客体,身体是心灵、知识、理性的载体,我们可以运用各种身体技术去再生产、社会化、组织、规训和惩戒身体;另一方面,我与身体又是统一不分的,身体不仅是我们存在的自然物质基础,也是我们进行活动的社会环境的构成部分,是生物有机体与社会自我的统一,也是个体实践和社会建构的统一。在当代消费社会,我们则面临新的身体悖社会学与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