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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各种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有着各种形式,一般由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等。无论哪种形式,都是以Intetnet为载体的买家、卖家、服务机构一体化的商务活动。只不过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担当的脚色有一定的差异,就形成了三种交易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买卖双方的直接沟通。如图1所示,有的服务机构除图中所示出的认证中心、银行、配送中心外,还有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机构。
图1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一——买卖双方直接沟通
第二种模式则带有交易平台,即日常商务中的“交易中心”。买家和卖家完成交易须经过这个中心完成。但是,资金流不通过交易平台。图2是带有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过程图。
第三种交易模式则是在第二种交易模式的基础上,资金流发生变化,除货款外,物流配送的资金流也通过交易中心,这时,交易中心还承当买卖双方担保人的角色。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概览
1.网络安全——三种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的共同风险
Internet本身就是开放的网络。网络产品本身就隐藏着不安全隐患,加之受技术、人为等因素的影响,不安全因素更显突出。比如:系统及应用程序的安全漏洞造成的非授权访问、冒充合法用户、破坏数据完整性、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等,还有各种病毒与恶意攻击、线路窃听等。
2.合同风险——第二种交易模式下消费者风险
带有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的进行中,交易中心只是担负着交易撮合的交色,具体商务合同的制定一般是由卖方拟就的统一格式,对消费者来说,不同的商品其合同的条文应该是有明显的差别的,例如退换货、索赔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第二种交易模式下,合同陷阱是消费者的重要风险。
合同风险带来的间接风险是支付结算风险和物流配送风险。支付结算的方式一般是在合同中载明的,但是这种合同的公证方或者担保方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是模糊的;同样,该模式下的物流配送一般都是由卖方指定或者卖方的合同方完成的,因此,消费者在这一方面没有任何监督的可能。
3.商家信誉——第一种交易模式下消费者风险
电子商务的基石就是诚信。它不像传统的交易方式,消费者可到实地观察卖方的经营场所、联系人、直接挑选自己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在电脑的浏览器里看到的商品的安全性,完全凭借的是商家的信誉度,这是对电子商务的真实写照。当传统的购物方式引发的各种纠分还在“3.15”消费者权益日频频曝光的环境下,消费者如何信任互不照面的网上交易?
4.退赔风险——第三种交易模式消费者的风险
退赔风险是交易完成后产生的。交易完成后“货款两讫”,网络上的交易结束,但是消费者拿到的商品不能满足在交易过程中所呈现的商品的功能,就必须重新和卖方进行下一轮的交涉,这就牵涉到后一轮的交涉成本,无疑这个风险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需要防范的。三、风险的防范措施
1.网络安全防范
首先要使用正版的操作系统,并设定为随时更新。这样系统会在第一时间检查更新系统的漏洞并自动的打上相应的补丁。在重新安装系统后,在驱动程序、防火墙、杀毒软件没有安装或者安装后但没有正确运行时,千万不要上网,因为有些木马软件就是在这个时间乘虚而入的。首次上网要做的工作应该是启动防病毒软件并进行更新,然后,设定防病毒软件为全监控状态。谨慎使用外来软件和外来拷贝,在使用前一定要进行病毒扫描。其次,密码要够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更换密码。除非是在所有时间内电脑的使用权属于自己,否则不要设定浏览器保存cookies,这会给其他使用者留下个人登录信息。再次,尽量不要在进行交易的电脑上下载、使用在线游戏,很多木马软件都是通过这种途径传播的。另外在使用聊天工具时尤其注意尽量不要与陌生人进行文件传送,这种传送极易感染对方文件中隐藏的病毒。
2.合同风险防范
首先要保证电子单证的秘密性、证被传输的业务单证不会丢失,或者发送方可以察觉所发单证的丢失、确定电子单证的内容未被篡改、保证存储信息的安全性、解决或者仲裁收发双方对交换的单证所产生的争议,包括发方或收方可能的否认或抵赖。其次,详细研读合同条文,其原则是:条款详细无遗漏、项目明确不含糊。必要时可以咨询有关方面的律师。
(1)支付风险防范。要合理使用银行卡,在网上交易中所使用的银行卡,一定要使用“附加卡”,这里的“附加卡”的含义是:仅仅是为了网上的转账而使用的银行卡,在没有转账业务时,该卡上的余额尽量保持为零。只有在转账时才从其他卡将许转账的进额快速划入该卡。凡遇有网上支付时速度较慢需要较长时间等待时,应中断操作不要继续进行。即使需要花费一定时间申请也要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易趣的“安付通”等。
(2)物流风险防范。即使是卖方指定的物流公司,也要详细查证其业务信誉及理赔条款,一般的物流公司均有其自己的网上信息系统,例如顺风快递公司,可以根据运单号跟踪所有的业务过程。如果没有网上信息跟踪系统,也要在物流开始前取得对方的联系方法及联系人,以便于及时地监控。很多消费者的所购商品的传递是通过邮局完成的。目前我国邮局的物品传递有三种:平邮、挂号和特快专递(EMS),要尽量使用EMS方式。有些商品体积较大也可能通过铁路、公路的直接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也要有相应的监督办法。
(3)商家信誉风险防范。确定交易中的贸易伙伴的真实性、有效性。作为消费者的通常做法,要求在交易前通过各种渠道确认卖方的身份、货物的可靠性,一般情况下,卖方除了在网上展示产品外,一般还有其他的联络方式,如手机、QQ、POPO、诚信通等专门的联络工具,所以,网上交易也不要放弃传统的联络手段。另外,还可以进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而获得其他消费者对该卖家的评价。有些交易网站有对卖家的信誉评级,当然信誉等级高会越安全,但是这些评级也仅能作为参考,还不能排除进行独立的访查、确认。
(4)退赔风险防范。退赔的依据是合同。所以首先要对重要的合同引入认证中心(CA)进行认证,并将备份发至CA保存。这是争议的仲裁依据。对于无合同的商务活动的退赔那就要建立在商家信誉和消费者自己的交涉手段与技巧了。
(一)粗糙集的下近似集和上近似集K=(U,S)为给定的知识库,U表示论域,S为U上的等价关系簇,则XU和U上的一个等价关系R∈IND(K),子集X关于知识R的上近似和下近似的定义分别为。其中,U为论域,表示整个区域包含的元素;论域在等价关系R下的分类模式U/R表示图1中的所有方格组成的集合;R为等价关系,图中为划分整个区域的横竖线。
(二)知识约简知识库中的知识并不是同等重要的,有些知识是冗余的。知识约简是将一些无关或多余的特征丢掉,在不影响其原有的分析预测功能的前提下,将信息量减少,即在不影响原知识分类的情况下,将n维信息空间{x1,x2,…,xn}减小为m维{x1,x2,…,xm}(m<n)。通过知识约简,将得到的特征信息进行重新组合而产生新的决策规则,利用该规则进行推理得到的结果与约简前的特征信息所产生的决策规则推理得出的结果一致(张艳荣,2012)。以下为约简与核的定义,它们是知识约简中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对于知识库K=(U,S)和K中的一个等价关系族PS,任意的GP,若G是独立的,且IND(G)=IND(P),则称G是P的一个约简,记为G∈RED(P)。其中,P的全体约简组成的集合用RED(P)表示。令P为一个等价关系族PS,R∈P,如果IND()P=INDP-{R()}成立,则称R为P中不必要的;对给定的知识库K=(U,S)和知识库中的一个等价关系族PS,对任意的R∈P,若R满足INDP-{R()}≠IND()P,则称R为P中必要的。P中所有必要关系组成的集合称为P的核,记作CORE(P)。
(三)知识表达系统在智能数据处理中,知识表达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知识表达系统是粗糙集理论中主要的知识表示方法,其基本成分是研究对象的集合。我们可以采用指定对象的基本特征和属性来进行描述,表示为S=(U,A,V,f),通常用S=(U,A)来代替。其中,U表示对象的非空有限集合,即为论域;A表示属性的非空有限集合,即为属性集;V=∪a∈AVa,Va表示属性a的值域;f为U×AV是一个信息函数,其为每一个对象的每个属性赋予一个信息值,即a∈A,x∈U,f(x,a)∈Va。这样定义的知识表达系统可以方便地用表格表达来实现。知识的表格方法可以看成一种特殊的形式语言,它用符号表达等价关系,这样的数据表成为知识表达系统。
(四)决策表若知识表达系统S=(U,A,V,f),其中A=C∪D,C∩D=,C表示条件属性集,D表示决策属性集。决策表是具有条件属性和决策属性的知识表达系统,如表2所示。
(五)属性重要度每一个决策表中的属性在做决策和数据分类时,其角色是不一样的,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计算这种属性的重要度,我们可以采取的方法是逐一去掉每个属性,进而检测这个决策系统在做决策和分类时,是否会因为移掉了这个属性而发生明显的改变。如果去掉该属性后,整个系统的决策发生了明显的改变,那么这个属性就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计算的重要值越大,表明该属性越不可删除;反之计算的重要值越小,其删除该属性的可能性越大。下面用正区域概念来表达这种思想:关于由属性集C引入的分类,其属性子集B''''B的意义就是重要度的描述,用这种差来表示:dB''''-B(c)=rB(c)-rB''''-B(c),该式表明,如果去掉这个属性子集B'''',用属性B的方法分类个体,其正区域是如何被影响的。若B''''是一个属性,则说明丢掉这个属性,其正区域是如何被改变的。
二、基于粗糙集的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
粗糙集作为一种数据处理的分析方法,可在保持知识分类能力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知识进行约简,得出问题的分类或决策规则(张宇、韩春怡,2007)。故本文将粗糙集理论应用到电子商务顾客消费行为的预测中,利用约简算法删除冗余的条件属性,对电子商务消费行为的条件属性集进行约简,得到必要的条件属性集;利用改进的消费行为预测的规则约简算法对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的规则进行提取并进行约简,得出电子商务顾客消费行为的决策规则。基于粗糙集理论的电子商务顾客消费行为预测具体操作过程如图2所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通过对电子商务消费数据的收集、完备化及离散化,完成对电子商务顾客消费行为预测基本数据的预处理;(2)去掉电子商务顾客消费行为的冗余数据信息,完成对顾客消费行为预测的条件属性集的约简;(3)通过对电子商务顾客消费行为预测的规则进行提取与约简,得出必要的消费行为预测规则集;(4)通过计算规则的置信度与覆盖度,进行规则过滤,得到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的决策规则。
(一)模型构建与算例1.粗糙集理论模型利用粗糙集理论对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数据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要对数据进行预处理,收集有效数据,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信息表。将所有的消费行为预测数据汇总到一个信息系统里,其可以用二维表来表示。信息表的行对应各对象及其各属性的值,列对应各属性及各对象的属性值。进而将需要处理的数据放在汇总的信息表里。本文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过程以及预测的特点,建立了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知识表,进而构建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体系。在此之前,将顾客消费行为预测的参数值汇总到一个知识表之中。汇总后的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信息表的格式如表3所示。2.算例原始数据选取和离散化处理本文以电商网络平台记录的顾客特征作为应用实例来介绍粗糙集理论在电子商务消费行为预测中的应用。经过优选,选出相关程度较好的3个购买因子,即顾客年龄、教育水平和收入,以此作为条件属性,研究2005~2013年某电子商务平台顾客购买产品特性,并推测未来该电商平台顾客购买产品的特性。根据粗糙集理论的要求对各个属性的数值进行离散化。对每组数据采取高、中、低分类,高用Y表示,中用H表示,低用N表示。年龄分为高、中、低3个等级,40岁以上为高,20-40岁为中,20岁以下为低;教育水平分为高、中、低3个等级,硕士及以上为高,大学(本科、专科)为中,高中及以下为低;收入水平(月收入)也分为3个等级,10000元以上为高,5000-10000元为中,5000元以下为低;购买商品类别为1和2类。初始决策见表5。
(二)条件属性集的约简1.约简算法描述采用差别矩阵方法对属性集进行约简。考虑到差别矩阵中如果含有单属性元素,则不能求出约简的决策表,因此本文对电子商务顾客消费行为条件属性集的约简采用一种改进的基于差别矩阵的属性约简算法。该算法首先通过计算决策属性对条件属性的依赖度来对决策表中的数据进行初步处理,再充分利用差别矩阵的优点,快速计算决策表的核,并依据属性的重要度及约简可信度的值,获取合理规则。通过上述过程可知,在电子商务消费行为分析中,可在知识系统分类能力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必要的属性进行约简,再对规则进行提取与约简,最后得出确定性的规则,这样企业可以很清晰地知道哪些属性是需要深刻掌握的,哪些属性并不能明显地影响到顾客的购买行为,以避免企业在制定电子商务营销决策时对这些属性投入过多的精力。通过粗糙集电子商务消费行为的预测,我们可以帮助企业制定更加契合实际的电子商务营销决策,把有限的人、财、物用于提供更加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从而满足顾客需求,创造最大化的顾客价值。
三、结论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概念较为宽泛,一般通常与工业电子产品、军用电子产品等概念一起进行分类,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的电子类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的产品非常广泛,如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数码相机、随身听、电视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量在全球IT产业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消费类电子产品能够强烈带动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核心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消费类电子产品厂家、品牌不断增多,产品功能丰富多样,各大厂商从最初的价格战逐渐走向体验式营销。本文针对目前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体验式营销策略进行探讨,结合国内外消费类电子产品企业体验式营销案例的分析,提出提高消费类电子产品体验式营销水平的建议,为我国相关消费类电子产品企业制定营销战略提供参考。
2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特点
消费类电子产品相对其他电子类产品有着自身的特点,尤其在产品种类、更新周期、多样化等方面是其他类型电子产品所不能比拟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该类产品体验式营销的盛行。
2.1消费类电子产品技术更新速度快,产品生命周期相对较短
由于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消费者对产品种类需求不一,对产品的功能要求不断提升,消费类电子产品厂家必须不断推陈出新满足人们的需求,不断进行技术、功能、外观上的改良,产品技术更新速度迅速,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对较短。
2.2消费类电子产品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种类繁复,即便是同种产品也会有多种产品型号可供选择,因此决定了消费类电子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不但需要非常过硬的产品和服务,还需要非常好的营销策略和卓越的品牌战略。目前,国外品牌凭借自身优势垄断了高端产品市场,占据中低端市场的国内品牌则进行价格混战,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2.3跨界产品倍受欢迎,创造了巨大的潜在市场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多样化特征,意味着需要创造跨界的产品,因此形成了许多产品的合并和再造。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手机产品的跨界,手机在很长一段时间只是用于解决我们通信需求的工具,但随着手机与其他个人数码产品的整合,手机已经逐步取代了MP3、MP4、电子书等多种产品,成为人人必备的移动平台,存在极大的市场潜力。
3体验式营销的内涵
体验式营销是指以产品为素材,以服务顾客的亲身体验,创造顾客的消费意识,从而改变顾客的消费行为的过程[1]。体验式营销策略强调顾客的参与性,一方面鼓励顾客体验新产品的新颖、突破,从而使产品从众多同类产品中胜出,获得消费者青睐;另一方面体验式营销通过调动消费者感官、情感、思考,引发消费者产生自我改进的渴望,最后采取购买行为。体验式营销突破了传统理性消费者的假设,把顾客定义为理性与感性兼具的“经济人”[2],将为顾客创造难忘的体验为重点,通过营销人员向顾客传递产品的相关信息,使顾客对产品整体形成立体认识,从而改变顾客对产品的认知和态度,并触动消费者情绪。因此,体验式营销策略正是在通过创造顾客来创造利润,体验式营销策略的目的是通过控制顾客对产品正面信息的把握,从而提升产品在顾客心中的正面形象,创造顾客对产品的认识,使顾客认可和购买该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显著,随着国内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扩大,消费类电子产业日益繁荣。同时产品功能趋向同质化,市场品牌鱼龙混杂,各厂家的价格战策略已经难以快速提高市场份额。越来越多的品牌采取了体验式营销方式来扩大自己的顾客群体以及品牌的影响力。通过体验式营销方式更强调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通过消费者亲身体验,让消费者感受到产品的新功能,吸引消费者的购买。
4消费类电子产品体验式营销战略提升路径
4.1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创新定位和设计理念
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企业要树立起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理念,通过广泛跟踪当前消费者的需求动向,来为产品技术创新获取决策信息。在互联网思维引导下的今天,消费者的需求动向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获得,通过互联网获取消费者信息更加准确、更具有导向性[3]。许多带有人机交互能力的产品完全可以方便收集消费者的用户使用偏好和反馈的意见。因此,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和渠道,可以更好地为企业产品创新服务。在具体实施上,要通过广泛调研,获取用户对当前产品的使用体验、感受和改善建议,在技术取得进步、进行量产之前,要在小范围内进行消费者使用体验活动,并根据消费者的建议做出产品改进,为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做好准备。基于消费者体验的技术创新可以使消费类电子产品技术更贴近消费者需求,有利于产品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消费类电子产品企业的规模发展,这对提高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微软在Window10系列操作系统中所执行的开发者预览计划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微软公司通过向所有申请的消费者提供最新的预览版操作系统,与众多的体验用户建立直接的用户体验需求调研,微软通过不断听取消费者意见,完善了产品的设计、改善了产品的用户体验。并且,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直接的需求交流通道,有意识引导品牌产品消费人群的自我认同感和群体存在感,可以更好地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的影响力,这对于企业更好地发展创新技术,占领市场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小米手机正是通过这种与消费者的互动交流形成了自己固定的铁杆消费群体,并且形成了很好的市场口碑和业绩。
4.2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根基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功能是吸引消费者的首要因素,因此,如何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也是相关企业在推出新产品之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消费类电子领域的产品盈利时间窗口短,稍纵即逝。如何更好地领先对手提出更好的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就可以在市场的利润竞争中获得先机。生产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优化产业链条的整合能力。消费类电子产品中的技术创新往往很少是颠覆性的创新,多数是改进型的创新或技术融合的创新,因此,注重提升企业在这两种创新方面的能力可以更好地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众多消费电子厂商的营销案例中都可以找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营销的影响,例如,苹果手机不断升级操作系统,以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功能来扩大产品的吸引力。
4.3创新营销人员提高营销方法与手段
体验式营销注重消费者在消费前、中、后三个不同时期的体验,由于处在信息时代,顾客可以轻松地获得同类产品的信息,因此,体验式消费的过程更需要营销人员的经验,在与顾客的互动中对顾客进行引导。在消费后期,厂家注重消费者信息的反馈,从而将消费者的体验附加于技术创新、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为产品技术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市场营销提供最重要的信息源。体验式营销是复杂的又是多种多样的,它涉及顾客的感官、情感、情绪等感性因素,也会包括知识、智力、思考等理性因素,同时也可因身体的一些活动而产生,伯德·施密特将这些不同的体验形式称之为战略体验模块,以此来形成体验式营销的构架。由于众多同类产品不断涌现,引起了消费者体验的变化,因此,消费者往往较难忠实某一特定品牌。因此,营销不但要传达产品的价值和使用技巧,更要建立起客户的信任感,而信任感的载体存在于产品的品牌。因此,对营销人员来说,要使产品获得消费者长期认可,就要不断创新营销方法和营销手段,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寻找适合该产品的营销方式。对于企业来说,要不断进行品牌建设,突出品牌的价值含量,从而吸引忠实于品牌的粉丝。
4.4充分挖掘产品背后的文化内涵,提高营销的创意含量
目前,创意已经成为消费者体验式营销的关键,从苹果手机的营销案例中看,一个好的营销创意是营销的第一步,通过创造性地整合产品信息和调动消费者需求,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苹果文化”,将会为企业开拓巨大的潜在市场。在实践中,要通过树立一个产品的体验“主题”,所有的信息和行为要素都以服务该主题为目标,通过创意广告来向消费者塑造积极的产品形象,并充分调动消费者的试用,将有效获得消费者的赞同,这将有效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量。例如,微软在法国“时尚之都”巴黎开设一个Windows咖啡馆,让走进咖啡馆的人,都能试用最新版Windows操作系统,即使是路过该咖啡馆的人,也能使用咖啡馆提供的免费Wi-Fi,这种创意能极大地提高消费者对Windows品牌的亲近感,从而提高该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4.5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营销
互联网在体验式营销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互联网的普及为体验式营销降低了成本,也创造了更多便利。通过网络将大量的文字、图片、声音信息以及动画等传达给消费者,可以使消费者获得亲临现场的直观体验;通过网络营销人员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可以为更多潜在的消费者提品信息。同时,通过网络手段可以为企业搜集更多的消费者体验和反馈信息,为企业持续改良产品提供创意来源。
5结语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私人信息的权利保护方面,这是由电子商务依托于虚拟的而非实体运行的网络平台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这个平台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被入侵的几率远远大于消费者私人生活被打扰的几率(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被侵犯亦是衍生于私人信息泄露的结果)。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也决定了消费者私人信息更受威胁的现实,因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消费者运用自身所有的电子设备,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包括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准备阶段、合同签订或协议达成的阶段、合同履行或违约责任追究的阶段,消费者要参与这个过程,必然会访问相关的网页,注册或使用个人的真实信息以顺利达成交易。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实际上伴随着交易的始终,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信息,甚至于消费者的消费爱好、消费习惯等信息都可以归类于消费者的隐私权范围内,因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如购物习惯等)和消费者网络存储信息(如个人网络空间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现状
我国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关联性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开始施行以来,一直侧重于保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立足于对消费者精神层面的保护,较少强调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这与当时立法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不无关系,也因为当时我国尚未出现电子商务的活动,更不可能有今天这种电子商务在国内欣欣向荣的发展状况,传统的交易模式仍是商业运行的主体模式。在之后的数年内,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开始逐渐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如山东省、上海市、安徽省等各省市在制定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过程中开始重视隐私权的问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迅速发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层面,彭惠梅、甘守义(2009)就提出了电子商务下消费者的隐私权“涵盖对于个人资料支配权、利用权和维护权及个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隐蔽或隐瞒权、保持个人生活和领域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可见,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将会不断前进和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有诸多参与主体,其中除了消费者之外,尚有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中的“卖方”、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方等其他主体角色,甚至于恶意篡取他人信息的软件者也频频活动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以上这些除了消费者之外的交易相关方主体都有接触到并记录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可能性,进而延伸到在掌握了信息之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可能性。因为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获取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中显得尤其重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这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在严重程度、先后次序上又是层层递进的,三者间关系如图2所示:如图2所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
上文中已经有所提及,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涉及到了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电子邮箱等,很多电子商务交易进行之前,消费者需要首先进行准备工作,注册个人基本信息,登录网站或打开网页与交易“卖方”就交易价格或数量进行交涉,当消费者与“卖方”达成协议后,需要使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此后货物的运输由物流公司方面完成,最终消费者收到货物后进行确认。这一完整的流程中,每个步骤都有消费者私人信息随时泄露的漏洞,因为这些步骤中交易方所获得的都是关于消费者的第一手资料,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资料,因而不排除有相关交易主体(除消费者外)出于某种个人非法目的,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集消费者信息进行出售获利的行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也并不少见,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流动到了消费者从不关注的网页或企业手中。
(二)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
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主要涉及消费者的邮箱、QQ或其他一些个人的空间领域。很多消费者邮箱中经常会收到商家推介的各种活动信息,或是新产品的推销信息,但这些商家都是消费者未曾注册过或未曾接触过的陌生群体,这是建立在实际信息基础上的商家对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入侵的第一层面;有的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获取了消费者联系方式或邮箱后,推介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对消费者私人生活造成了较大干扰,这种现象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初期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例较多,但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的警惕心上升,诈骗活动主体得逞的概率也大大降低了,这种现象偶有发生,这是建立在虚假信息基础上的商家对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入侵的第二层面;有的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窃取消费者QQ号码,登录后各种不实推销信息,随意删除消费者好友,或通过向消费者熟悉的群体发送消息进行诈骗活动,这种行为已经上升到了非常严重的侵权程度,这是完全脱离了信息承载的推介活动,是彻底的侵权、诈骗活动。
(三)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
无论是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还是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这都只是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造成偶尔干扰的事件。在部分网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活动记录被非法监听、窥探、追踪,一些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使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对消费者的交易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以获取消费者的交易偏好等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或出售以谋取利益,这些行为也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的生活。现实生活中,伴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飞速发展,除了本文总结的这三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的主要表现形式外,还有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逐渐呈现出来,但其本质都脱离不了利用消费者私人信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本文所提及的这三种表现形式是尤其具有代表性的,正如图2中箭头方向所标示出的,这三种表现形式中,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是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的前提,正是由于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才进而产生了之后私人空间被肆意入侵的结果,而这两者又为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提供了便利和条件。
构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制度
(一)从源头上引起公众对自身交易隐私权的重视
公众在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中所表现出的维护隐私意识的淡薄,虽然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中诈骗案件、侵权行为的出现有所改进,仍有大部分消费者未能清楚地认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性。在网络这个平台中,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要时刻、处处引起消费者警惕的,因为很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出于消费者的无心之失,或者由于很多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不明确某些行为的后果,例如,消费者随意点开某些网页链接,随意打开某些网站进行个人信息的注册、登记等等,最终导致个人信息流出对自身造成困扰甚至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消费者的隐私权被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侵犯这一现象,首先要从消费者这个源头进行遏制,树立消费者的隐私权观念,培养起消费者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消费者个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陌生网页、陌生链接不随意打开,定期检查电脑的安全情况,确保计算机的安全漏洞尽快被补上,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二)从外部加强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立法方面,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尚处于起步和探索的阶段,我们可以参考对此已经有成熟研究的国外法律方面: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清楚地规定隐私权的定义,并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具体化,只有将隐私权的定义落到细处,将网络隐私权的细微差异落到细处,其他的法律责任追究工作才会有具体的依据和凭证。其次,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专门立法,从当前电子商务规模急剧增长的背景出发,总结社会中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实际案例,全面考虑应当规范的侵权行为,主要可以从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出发,延伸到对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利用、非法追踪记录等方面的规范。最后,将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责任提升到《刑法》中来,如果发生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行为,严重干扰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私人空间,侵犯方的相关主体将要承担刑事责任,重责之下才有抑制甚至消除侵权行为的可能。
(三)从内部完善电子商务运作环境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心理;现代企业
电子商务具有Internet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已被各行业广泛运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以Internet为基础的贸易以每年翻番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3年,可达工业化国家贸易总额的2%。由于网上“钱”景无限,众多现代企业都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型商务模式加以开发。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是企业制定经营策略特别是制定营销策略的起点和基础。面对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消费形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表现得更加复杂和微妙,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经营效果和发展空间。深入研究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心理的变化趋势和特征
营销发生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随着市场由卖方垄断向买方垄断转化,消费者主导的时代已经来临,面对更为丰富的商品选择,消费者心理与以往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这些特点和趋势在电子商务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一)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消费动机的形成受制于一定的文化和社会传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产品。美国著名未来学家约翰·纳斯比特夫妇在《2000年大趋势》一书中认为,人们将来用的是瑞典的伊基(IKEA)家具,吃的是美国的麦当劳、汉堡包和日本的寿司,喝的是意大利卡普契诺咖啡,穿的是美国的贝纳通,听的是英国和美国的摇滚乐,开的是韩国的现代牌汽车。尽管这些描写或许一时还不能为所有的人理解和接受,但无疑在互联网时代,文化的全球性和地方性并存,文化的多样性带来消费品位的强烈融合,人们的消费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尤其青年人对以文化为导向的产品有着强烈的购买动机,而电子商务恰恰能满足这一需求。
(二)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消费品市场发展到今天,多数产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极为丰富,消费者能够以个人心理愿望为基础挑选和购买商品或服务。现代消费者往往富于想象力、渴望变化、喜欢创新、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所选择的已不再单是商品的实用价值,更要与众不同,充分体现个体的自身价值,这已成为他们消费的首要标准。可见,个性化消费已成为现代消费的主流。
(三)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下,消费者购买的风险感随选择的增多而上升,而且对传统的单项的“填鸭式”“病毒式”营销感到厌倦和不信任。在对大件耐用消费品的购买上表现得尤其突出,消费者往往主动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他们从中可以获取心理上的平衡以减轻风险感,增强对产品的信任和心理满意度。
(四)追求表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网上购物是出自个人消费意向的积极的行动,统称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网上的虚拟商店浏览、比较和选择。独特的购物环境和与传统交易过程截然不同的购买方式会引起消费者的好奇、超脱和个人情感变化。这样,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商家提出挑战,以自我为中心,根据自己的想法行事,在消费中充分表现自我。
(五)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对于惜时如金的现代人来说,在购物中即时、便利、随手显得更为重要。传统的商品选择过程短则几分钟,长则几小时,再加上往返路途的时间,消耗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而网上购物弥补了这个缺陷。2001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数据表明,基于节省时间进行网络购物的人数占网上消费总人数的49.29%。
(六)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现代消费者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悦、个性的实现、情感的满足等高层次的需要满足,希望在购物中能随便看、随便选,保持心理状态的轻松、自由,最大程度的得到自尊心理的满足。但店铺式购物中商家提供的销售服务却常常对消费者构成干扰和妨碍,有时过于热情的服务甚至吓跑了消费者。
(七)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即使营销人员倾向于以其它营销差别来降低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但价格始终是消费者最敏感的因素。网上商店比起传统商店来说,能使消费者更为直接和直观的了解商品,能够精心挑选和货比三家。针对消费者的这种心理,电商网率先在全国开通了“特价热卖”栏目,汇总了知名网站新浪、8848、网猎、所有、酷必得等30多个热卖信息。消费者只要进入电商网的“特价热卖”专栏,就可以轻松获得各个热销产品的信息以及价格,进而通过链接快速进入消费者认为适合的网站,完成购物活动。这种网上购物满足了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的心理。
(八)追求时尚商品的消费心理
现代社会新生事物不断涌现,消费心理受这种趋势带动,稳定性降低,在心理转换速度上与社会同步,在消费行为上表现为需要及时了解和购买到最新商品,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产品生命周期的不断缩短反过来又会促使消费者的心理转换速度进一步加快。传统购物方式已不能满足这种心理需求。
二、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虽然网上购物具有形式方便、信息快捷、节省时间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消费者对网上消费仍然有一定程度的担忧,使之对这种新的购物方式敬而远之,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购物观念受到束缚
长期以来消费者形成的“眼看、手摸、耳听”的传统购物习惯在网上受到束缚;网上消费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某些特定心理,网上购物很难满足消费者的个人社交动机。
(二)价格预期心理得不到满足
据统计,消费者对网上商品的预期心理比商场的价格便宜20%—30%,而目前网上商品仅比商场便宜4%—10%,加上配送费用,消费者所享受到的价格优惠是有限的。另外,由于电信行业的长期垄断,我国的电信费和网络使用费较高,高额的交易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可望而不可及。
(三)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家不仅要抢夺已有的客户,还要挖掘潜在的客户,而现有技术不能保障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保密性。隐私权不能得到保障,使许多消费者不愿参与网上购物。
(四)对网上支付机制缺乏信任感
现阶段,电子商务缺乏网上有效的支付手段和信用体系,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信用卡密码可能会被窃取盗用,有时还会遇到虚假订单,没有订货却被要求支付货款或返还货款,使消费者望而生畏。
(五)对虚拟的购物环境缺乏安全感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的企业在网上均表现为网址和虚拟环境,网络商店很容易建立,也容易作假,使消费者心存疑虑。另外,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系统,目前仍缺乏适当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手段,如果发生网上纠纷,消费者的权益不能获得足够的保障。
(六)对低效配送缺乏保障感
我国现在还缺乏一个高效成熟的社会配送体系,商品配送周期长、费用高、准确率低。我国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30%,而差错率几乎是发达国家的3倍。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离顾客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中现代企业的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特殊心理给企业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商家必须摆脱以往传统的经营思维局限,在营销策略、方式、手段上有所突破,建立一套适合电子商务的运作机制。
(一)产品定制化
现代消费者对商品普遍求新、求美、求奇,渴望个性化消费。现代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要充分发挥Internet的优势,根据消费者的不同特征划分不同的目标市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海尔在我国率先推出的B2B2C全球定制模式,可以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消费特点,进行个性化的产品生产,目前可以提供9000多个基本型号和20000多个功能模块供消费者选择。用海尔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的话说就是“如果你要一个三角型的冰箱,我们也可以满足您的需求”。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海尔就拿到100多万台定制冰箱的订单,说明产品定制化的时代已经到来。
(二)价格柔性化
只有实现价格优惠、价格公开,才能促使网络客户进行网上购物的尝试并做出购买决定。随着市场垄断性的弱化,价格垄断已被打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定价策略时必须加强灵活性,建立柔性价格体系。一是自动调价体系,即根据季节、市场需求变化和同类商品价格等因素进行价格的灵活调整;二是智慧型议价系统,即允许消费者在网上直接与商家协商价格。
(三)营销互动化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营销的最显著特点就是网络的互动性,满足消费者自主、独立的购物心理。网络上的互动式营销,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是对消费者信息需求的即时反馈。如果在几分钟内得不到答复,商家可能就会失去这个客户。二是在顾客阅读了在线信息后,企业必须及时提供反馈信息的方式,以便与之建立联系。而且允许顾客选择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且可以修改上面的内容。
(四)配送社会化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网络营销就要保证商品在最短的时间内由最近的分销网点送到消费者手中,这必须要靠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体系来完成。像海尔已建成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海尔现在完成客户化定制订单只需10天时间,而一般企业至少需要36天。海尔在国内已建成42个配送中心,每天可将50000多台定制产品配送到1550个海尔专卖店和9000多个营销点。在中心城市实现8小时配送到位,辐射区域内24小时,全国4天以内到位。
(五)服务人性化
网络商场经营的重点不在于吸引人潮,而是如何挖掘那些想要在网上购物的人,这就要求企业提供人性化服务。如热情地招呼好每一位在线顾客;适时提供良好的产品建议;创建24×7服务模式(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为顾客服务);注重培养顾客的安全感与信任感;以含蓄的方式建立网上社团并在社团内建立情感纽带等。
(六)交易安全化
对虚拟的购物环境心存戒备是网上消费者的普遍心理。他们大多数人都遭遇过诸如信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不可靠等问题。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通过良好的信誉取信于顾客是满足消费者安全需要的根本措施,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另外,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提供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搭建优越的技术平台,健全相应的网络配套体系也是网上交易安全化的必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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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B2C,网络广告,即时过程,网络隐私
绪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toBussinss)、B2C(BussinsstoCostumer)、C2C(Costumerto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P227)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㈠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SewiceProvide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Service)、域名(DomainName)、主页(HomePage)、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P57)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㈡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排除在广告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形式传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P26)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㈠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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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模式,在我国表现出了很强劲的发展势头。国内几个较大的C2C购物网站,如淘宝网、TOM易趣网、拍拍网占据了网上购物67.1%的市场份额。[1]尽管如此,诚信问题依然是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大障碍,C2C电子商务网站遭遇这方面的问题就更为突出。由于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者一般为个人或者小型企业,没有什么知名度,交易双方缺少了解渠道,无法获知交易对象的身份和信用状况,因而网上欺诈现象更容易发生。
目前各大主要的C2C电子商务网站都采用信誉评价系统来提高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任度,但是当前的信誉评价系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防止信誉的炒作和诽谤。本文针对现有信誉评价系统的不足之处,分别从评价等级、评分标准、初始信誉值设定及用户评价可信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给出一个改进的可信度更高的信誉评价模型,并通过实例对该模型进行验证。
二、现有评价模型存在的问题
国内主要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如淘宝网、TOM易趣网、拍拍网)均采用了信誉评价系统。虽然各自的信誉评价系统略有差别,但总体上相类似。以淘宝网为例,目前采用的信誉评价系统是:对于所有注册用户的初始信誉值设置为零,买卖双方在交易后均可为对方作出相应评价。评价一般分为“好评”、“中评”、“坏评”,分别对应1、0、-1的分值。用户的累计得分值即为用户的信誉值。[2]
现有的信誉评价体系,虽能对买卖双方的信誉作出评估,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1.信誉的评价等级过于简单
仅仅用“好评”、“中评”、“坏评”作为评分的等级,无法真实地反映用户的评价。例如,在淘宝网上,有不少用户在评论中都对卖家的服务和产品以及其他方面有不太满意的地方,如有的产品没有包装,有的产品色泽与图片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产品的总体质量没有太大问题,所以用户还是给出了“好评”。
2.没有充分考虑原有信誉值的影响
由于网站只是采用简单的累计加分原则,这使得结果一样的情况无法反映用户信誉值的差别。例如:某个用户得到了100个“好评”,而另一个用户得到了200个“好评”、100个“坏评”,反映出这两个用户的信用情况应该是不一样甚至相差很大的,但信用累计值却是相同的。
3.没有考虑时间权重对于信誉值的影响
用户的信誉值应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用户行为的变化也会导致信誉值随之变化,用户不同时间作出的评价其影响也是不同的。如用户3天前作出的评价和45天前作出的评价不同,三天前作出的评价更能反映当前对方用户的信誉值。而目前的评价系统无法反映此种变化。
4.没有考虑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对信誉值的影响
现有的评价系统没有考虑到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的影响,交易过一次的用户和交易过100次的用户作出评价的效果是一样的,小额交易用户和大额交易用户作出评价的影响也是一样的,这就无法防止某些用户开始用小额交易多次的方法赚取信誉值,等到信誉值较高时对高额交易进行诈骗的现象发生。[3]
5.无法防止信誉的炒作和诽谤
由于目前的信誉评价都假定用户的评价是真实可靠的,对于所有的“好评”“、坏评”都100%地计入评价的总分,对于评价的可信度无法进行衡量,这就无法防止一些用户通过虚假手段炒作自己的信誉值。此外,也难以防止一些用户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评价,降低对手的信誉值。
6.没有鼓励第三方服务
保罗·帕沃罗(PaulA.Pavlou)和大卫·格芬(DavidGefen)论述了第三方服务对于网上交易的重要作用。他们指出,第三方服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模型,尤其是买卖双方拥有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并且之前也未发生过交易的时候。[4]麦肯耐特、查德瑞和卡默(McKnight,Choudhury&Kacmar)也指出,第三方服务对于买家感知卖家的信任、帮助完成网上交易有重要作用。[5]然而现有的评价系统只是建议进行第三方服务,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进行第三方服务。
三、信誉评价模型的改进
针对上述信誉评价模型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评价等级的设定、初始信誉值的设定、评价分数的设置、评价的可信度方面进行改进。
1.评价等级的改进
本文将用户的评价分为四个维度,即产品因素、服务因素、配送因素和支付因素,每个因素对应一个评价。分别针对产品、服务、配送、支付各设一个评价问题,如服务方面可设问题为“对方的服务态度如何”,对应的答案分别为“好评”“、中评”、“差评”,分别对应1、0、-1的分值。用户可以根据交易过程中对方在各方面的表现,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价。
2.初始信誉值的设定
当买卖双方都第一次申请加入C2C网站时,各大主要的C2C购物网站对于买卖双方的初始信誉值都设置为零,使得买家无法对卖家信誉值的差别作出判断。对此,我们认为卖家的初始信誉值与他所采用的第三方服务认证有关。
定义1:ISj表示卖家Sj的初始信誉值,有n项第三方服务,卖方经过n项第三方服务认证,wi表示第i项服务认证在所有第三方服务认证中所占的权重,权重越大,表示该项服务认证在交易中对买方感知卖方的诚信度越高,定义函数(fw)i表示第i项服务认证所得到的分数,卖家的初始信誉值是卖家进行各项第三方服务认证所得分数的总和。ISj=ni=0Σ(fw)i(1)即初始信誉值与其经过的认证有关,第一次注册便得到了基本身份认证。如i=1表示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i=2表示通过身份认证,且w1>w2,如果S1只通过支付认证,S2只通过身份认证,S3未通过任何认证,则有IS1>IS2>IS3
3.用户评价分数的设定
定义2:设Sj表示第j个卖家,Bi表示与Sj交易的第i个买家。Tx表示Bi与Sj的第x次交易。R(i,j,x)表示Bi与Sj第x次交易时对Sj的信誉值作出的评价。在前文已经将评价划分为四个维度,Score表示这四个评价维度所得出的此次评价的分数,定义函数:
Score=(fservice,product,distribute,payment(2)=αservice+βproduct+χdistribute+δpayment其中service、product、distribute、payment分别表示服务、产品、配送、支付各维度所得的评价分数。因不同类产品对四个因素要求不同,所以不同类产品各因素所占权重也有所不同。令α、β、χ、δ分别表示各个对应维度在计算此次得分时的权重值,α、β、χ、δ∈[0,1],且α+β+χ+δ=1。权重越大,表明该因素在本次交易中对卖方写作论文声誉的影响越大。α、β、χ、δ的权重值根据C2C交易网站上用户的调查统计得出。由(2)式可知,Bi对于Sj的评价R(i,j,x)可映射为以下函数:R(i,j,x)={(3)由(2)式和(3)式得知,当用户的四方面都为“好评”时,得分为1,四方面都为“坏评”时得分为-1,四方面都为“中评”时得分为0。假设一个用户的评价为(-1,1,-1,1),而对应的各个方面的权重为(0.5,0.2,0.2,0.1)时,该用户的Score=0.5×(-1)+0.2×1+0.2×(-1)+1×0.1=-0.4<0,此次对卖家得出的信誉值为-1。由上述函数可以看出,如果买家认为该用户的质量虽没什么问题,但是服务和送货效率都不令人满意,而服务在此交易中非常重要,所以该卖家还是得到了-1分,避免了以往信用评价过于简单的问题。
4.用户评价可信度的确定
不同情况的用户作出评价的效果也应该是不同的。一个有多次交易经验的用户作出的评价应该比没有任何交易经验的用户作出的评价更具说服力,交易额大的用户评价应该比交易额小的用户评价更有影响力。一个买家如果同多个卖家发生过交易,其所作的评价应该比只与一个卖家发生过交易的用户的评价更具可信度,因此可以有效地抑制信誉的炒作和诽谤。
定义3:关于直接可信度Y。Bi与Sj交易后,对Sj进行信誉评价时,可根据Bi与Sj以前直接交易的次数和交易金额来推断此次评价的可信程度。定义如下函数:Y=k(p×sum+qraccount)(4)1Score>00Score=0-1Score<0其中,sum表示之前交易的次数;account表示之前交易的总金额;p、q分别表示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对于直接可信度的影响系数,p、q∈[0,1];r表示交易金额的消解因子,保证即使account值比较大时,能在同一数量级上影响Y,r的值根据sum和account值的情况选取。k为调节因子,使得Y∈[0,1]。由(4)式可以看出,交易次数越多、交易金额越大时,Y的值也就越大,但Y的最大值只能为1。
定义4:关于间接可信度Z。Bi与Sj交易,Bi对Sj作出评价时,根据Bi与其他S(ji≠j)交易的情况来推断Bi评价的可信程度。一般认为与Bi发生交易的其他交易用户的数量越多,Bi评价的可信度越高。定义如下函数:Z=ρ×num(5)其中Z∈[0,1],ρ表示Bi与其他用户交易的次数对于间接可信度的影响系数(ρ>0),num表示与Bi发生交易的不同交易用户的数量。
定义5:关于用户评价的可信度CR(Tx,B)i。Tx表示Bi与当前卖家Sj的第x次交易,C(RTx,B)i表示根据用户Bi与Sj及其他卖家过去的交易情况来预测用户此次评价的可信程度,以此来决定此次评价对于对方信誉值的重要程度。CR(Tx,B)i∈[0,1],0表示此次评价是不可信的,1表示此次评价是完全可信的。C(RTx,B)i由直接可信影响因素和间接可信影响因素组成,由(4)式、(5)式可定义如下函数:C(RTx,B)i=夼×Y+(1-夼)×Z(6)其中夼∈[0,1],夼用来控制直接可信度权重,它与该用户和与其发生交易的其他用户的数量num存在一种近似反比的关系。当num=0即Bi只与Sj发生交易时,夼=1,用户的可信度C(RTx,B)i由Bi与Sj过去的交易情况推断。当num的值不断增加时,表示Bi与其他越来越多的用户交易时,用户的间接可信度在判断用户可信度C(RTx,B)i时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间接可信度的权重不会超过一定的值,表明虽然间接可信度作用在增大,但是不可能完全取代用户的可信度。
5.评价模型的改进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一个改进的信誉评价模型。考虑到时间因素的影响,用户的历史评价可能已经过期,对于评价当前用户信誉度的影响应该减小,而近期的评价对于评价信誉度的影响应该更大,近期所作的评价应该比以往所作的评价更能反映用户的信誉度。因此,我们把时间也作为评价信誉度的一个权重,定义如下:定义6:时间权重ωt定义为如下函数:ωt=e-tλ(7)其中ωt∈[0,1],t表示时间跨度变量,λ为相关时间调节因子,以保证ωt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例如,如果要表示五天前的评价影响权重应该是当前评价权重的一半时(假如五天前的评价影响权重为0.5,当前的评价影响权重为1,t=5),那么,λ=-5ln(0.5)。由(1)式、(3)式、(6)式、(7)式可以得到改进的信誉评价模型,定义如下。定义7:R(i,j,x)表示Sj与Bi交易所得到的总的信誉评价值,L表示Bi与Sj交易的总次数,所以有:R(i,j,x)={(8)模型中卖家的信誉度由初始信誉值和用户评价的信誉值相加得到。改进的信誉评价模型综合了评分等级设置、用户评价分数设定、用户评价可信度及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由(8)式可以看出,当买卖双方从未进行交易时,卖家的初始信誉值由他所进行的第三方服务认证确定,第三方认证越全面,其初始信誉值就越高。当买家与卖家进行网上交易时,卖家的信誉值就由买家交易后的评价值获得,此时初始的信誉值所占比重就会越来越小。买家在交易过程中就产品的服务、质量、配送、支付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构成此次评价的得分。对于买家评价的可信度,我们可以根据(6)式得出。
由(8)式可知,买家对卖家过去的评价对于卖家可信度是有影响的,越是有经验的买家,我们认为他评价的可信度就越高,而越是近期的评价就越反映了卖家近期的信誉度,并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对信誉的炒作和诽谤。用户的可信度、用户此次评价的分数和时间权重的积构成了此次用户对于卖家真实的信誉评价分。卖家的总的信誉评价分是各个买家对他的信誉评价分的总和。
四、模型应用实例分析
为了促进C2C电子商务平台统一标准,方便用户,我们认为用户可以进行任何有效的第三方支付认证和身份认证,并且该认证在各个C2C交易平台上都认可。设S1、S2、S3都表示某C2C交易平台上卖防紫外线遮光布的用户,该平台当前鼓励两项第三方认证,即用户身份认证和第三方支付认证,其各自的权重分别为0.6和0.4,初始总信誉分值设为1。S1进行了身份认证和第三方支付认证,S2进行了第三方支付认证,S3未进行任何认证,所以三者的初始信誉值分别为1、0.4和0。
例来分析该模型的应用。商品的单价为10元,Bi表示与之交易的用户。以当前C2C交易平台的信誉评价系统得出S1的信誉得分为5,并且用户评价效果没有任何差别。但我们对表1的交易情况应用改进的评价模型(8)式进行分析,根据网上的调研统计,得出用户对于时尚装饰类的四个维度占信誉度评价的权重分别为0.3、0.4、0.25、0.05,根据(2)式、(3)式计算出这几次的交易评价得分为(1,1,1,-1)。在(4)式中,设k=0.5,p=0.2,q=0.8,在(5)式中,设ρ=0.2。计算B1第一次的评价分数可信度:设r=10,B1第一次交易的Y=0.5×(0.2+0.810×10)=0.4,由(5)式计算出Z=0,B1第一次的评价分数可信度为0.4。计算B1的第二次评价分数可信度:设r=50,由于此时num>0,设夼=0.6,Y=0.5×(0.2+0.850×100)=0.9,Z=0.2×5=1,C(rT2,B1)=0.6×0.9+(1-0.6)×1=0.94。时间权重值的设定:我们设参数λ,可以得到前一天的时间权重是1,15天前的时间权重为0.5。计算B1对S1总的评价分数为0.4×0.5+0.94×1=1.14。同理可求得B2、B3、B4对于S1的评价分数分别为0.4、0.4和-0.4。
由(8)式求得S1总的信誉评价分数为初始信誉分与各个买家对其评价的和为2.54,由此可以看出S1信誉值要比改进前的评价系统得出的信誉度要低。用户B1在第一次与S1发生交易时,由于其交易的金额和次数都比第二次要少,而且评价也不是最近评价,所以其评价的分数与第二次评价的分数是有很大差别的。计算其评价的可信度时,第一次因为没有与其他用户发生过交易,所以可信度只能由直接可信度获得,而第二次交易时,由于B1与其他卖家也发生过交易,所以其评价的可信度应该由其直接可信度和间接可信度获得。
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通信而进行活动的,交易双方所处的空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互相之间很可能没有任何的联系和认知,所具备的电子商务硬件、软件和技术也不尽相同,作为消费者,仅仅能够通过视频、图片、文字介绍等方式了解交易标的,而不具备传统交易方式中亲眼观看、触摸等更加直观了解的条件。基于卖家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驱动,有可能会与标的商品不符的信息,使得消费者的信息和商品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商品的质量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而且卖家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披露有限,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的求偿权无法实现,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会降低,这将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已经凸显,探寻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形式
1.网络消费者权利信息不明确
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中,很多卖家避重就轻,对消费者的权利信息如购买商品的相关注意事项、退换货款的具体说明、操作流程等,并没有在醒目的区域进行清晰的说明,弱化了作为卖家应当尽到的提醒义务,使消费者不能完全知悉自己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利,这对于网络消费的事先保护起到了消极作用,网络消费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2.网络商品信息不对称
就知情权而言,网络消费者相较于传统方式的消费者,最重要的区别是无法用眼观、触摸等传统方式去感受商品,而只能通过销售平台所提供的图片、视频及文字说明等间接方式了解商品的特性,这些间接方式与传统的直接方式是无法比拟的。例如,网上的商品存在颜色差异、比例不协调、尺寸不标准、功能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售后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做出合理的判断。
3.卖家信息不完全
基于网络的特点,大多数消费者在进行商品交易之前,都没有接触过卖家,对卖家的个人信息和信用知之甚少,网络上所披露的卖家个人信息的真伪也难以辨认,一旦出现网络纠纷,很可能无法找到卖家。卖家的信誉度也可以通过多种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得到“提升”,这些不完全、不准确的卖家信息使得消费者知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电子商务模式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的成因
1.网络卖家的自律性较差
有些商家出于对利益的追求,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借助于网络消费环境的虚拟性、高科技性、跨时空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弱化甚至隐藏对商品销售不利的信息,扰乱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和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利。有些商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披露自己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网络卖家应该本着公平、诚信的经营理念,将其基本信息如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点、证书授权机构(CertificateAuthority,CA)颁发的相关证件等在显著、醒目的位置予以公布,使消费者充分知情,从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2.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现行的法律条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立法并没有跟上,相关法律基本属于空白。消费者的网络知情权受到侵害,没有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法律保障和制度约束存在严重空白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大量侵权活动不可避免地在虚拟环境中发生,造成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恐慌和不信任。
3.虚假广告与网络欺诈问题突出
利用网络虚拟性等特点,虚构或者提供不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误导和欺瞒消费者,扰乱消费者的正常判断,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称之为网络欺诈行为。利用网络的瞬时性、便捷性等特点,大量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过分夸大产品功能、虚伪价格、虚假服务承诺,诱使消费者上当,造成其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损失。而消费者通过网络虚拟广告,对商家所售商品的信息了解不全面甚至是虚假的,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虚假网络广告的者,借助于互联网的虚拟特点,使消费者无法准确定位商家的具置和实施欺诈的行为人,借助于网络散布的虚假广告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容易而且费用低廉,监管的难度也很大,相对于消费者来说,知情权被侵害的程度也就越深。
4.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益的违法现象,网络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了消费者求偿的方法,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调解是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矛盾最基本的方法,但是面对隐蔽和虚拟的互联网,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网络消费者面对道德底线缺失的网络经营者,往往连其经营场所、联系方式都无法获知,调解更是无从谈起。网络消费者只能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而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解决此类纠纷,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其法律关系也相当复杂,牵扯的部门如果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作为消费者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知情权益。因此,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也是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5.现行法律的适用性存在问题
面对电子商务的兴起,现行的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并不匹配,也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商事活动绝大部分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可以介入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益保护。但是面对实际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在适用性上还存在层次不分明、结构不明确、适用不直接等问题,司法部门在审判过程中,面对网络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相关案件,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而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具体过程又显得不足。在以上可以适当适用的现行法律中,到底哪部法律有优先适用权,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所以在网络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相关案件发生后,现行法律在适用问题上比较混乱。
四、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益保护的立法设想
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实体法律制度
(1)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品交易模式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并不面对面,而且就交易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而言,消费者也处于弱势,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时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因此很难通过对网络图片和信息的观察、分析获取商品的全面信息,而其他包括服务信息、卖家信息等缺失得更为严重,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通过实体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卖家应该尽到适当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该提供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和服务,并且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了商品的特点、使用方法及要求、规格和等级、主要含量、放置要求、如使用不当的后果等,如果是特殊商品,更应该在醒目位置进行说明和提示。需要预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该在外包装上显著说明。而我国现行法律或法条,并没有对“需要预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进行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际商品交易中,信息披露的缺失造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品交易的双方本身就是经济利益的矛盾体,卖家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对商品进行促销,因此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很可能出现避重就轻,甚至故意隐瞒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所以,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对经营者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细化双方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应该在醒目、重要的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由于消费者的网络水平不尽相同,再次或者多次链接以显示相关信息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其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性质以及证书授权机构颁发的认证书,以便消费者能准确掌握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对商品的信息描述应该客观、形象、真实和全面,以便消费者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商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图片不能经过处理或者从其他网站转载,应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清晰拍摄,对颜色的描述应尽量真实,如有色差应着重说明;商品的大小应该符合国际惯例并建立参照图或参照物;商品质量应进行详细说明和对比;商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要有具体说明,并依照此说明加以落实;对其他买家的评价公正、客观地予以披露,杜绝对差评的删除和修改,应该对提出质疑的评价做出合理解释;如果发生刻意隐瞒商品和服务信息使消费者知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对经营者做出何种惩罚等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具体、明确、详尽的规定,通过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益。
(2)加大政府部门的信息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者和市场秩序的规范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的商事活动应该加大信息监管力度。与网络经营者相比,政府部门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可信赖度是其无法比拟的。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控制,建立与消费者沟通的渠道,倾听消费者的诉求和声音,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职能,完善政府部门对网络信息及消费者知情权益的保护。首先,对网络经营者的经营信息进行集中梳理,一旦有消费者的投诉和检举,即刻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其次,净化网络空间,对虚假广告和不良信息进行筛查、过滤,防止网络欺诈行为的发生,对虚假广告的相关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再次,通过或者指定机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或网络渠道,不定期地举行各种听证会,了解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建立畅通的、多向的消费者与政府部门信息沟通渠道,使消费者及时获得网络经营者的信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最后,利用现代传媒,对网络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社会监督。现在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诸多媒体联合起来,可以进行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威慑力,对消费者权益起到强有力的保护作用。
(3)普及全网道德教育电子商务
在借助于网络进行商事活动的同时,与社会其他经济活动紧密相连,相互渗透,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目前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更多的在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软、硬件的建设和发展,却忽视了其社会伦理、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因此,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还应树立网络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网络卖家为了追求效益,通过各种销售方式推销产品,对产品本身的信息及服务信息避重就轻,甚至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其利己主义价值观可见一斑。基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隐蔽性、跨时空性、瞬间性等特点,加之网络交易的监管力度差,消费者求偿无法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网络商家以虚假信息欺瞒顾客,使顾客得不到商品信息或服务保障的事件时有发生,反映出网络卖家的自律意识相对较差。由此可见,普及全网的伦理道德教育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只有强化网络道德的自律性、宣传网络道德的必要性、构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诚信机制,才能使电子商务在正常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4)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很多不能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内这种矛盾将越演越烈,更加凸显。同时,电子商务需要法律法规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只有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电子商务才能健康地发展下去。因此,在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法律法规时,首先要在国家对电子商务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建立具有威信的、公正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结合国家政府部门建立健康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保护网络。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政策制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监管作用,针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制定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具体的管理方案和操作的行业标准。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凸显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规范新兴的购物方式。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会推动我国的法制进步。
(5)优化事后救济法律制度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着重体现的是一种通过预先了解和预判的事先救济,但是这种事先救济也无法实现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益的完全规避,一旦出现此类纠纷,事后救济法律制度应进行优化。传统的诉讼制度对时间和经济的消耗都体现出了很高的维权成本,电子商务基于网络的特点,使得举证、知情等难度进一步提高,求偿成本进一步加大。因此,寻找一条便捷、高效、经济的事后救济法律制度,已成为网络消费者的迫切需求。特别是一些网络消费者会因为网络商品成本比维权成本还要低而放弃维权,这样会极大地伤害网络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从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世界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给予小额诉讼制度更多的法律保障,把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借鉴过来以适用诉讼标的比较小的网络案件。这种诉讼标的小、方式灵活、程序快捷、费用低廉,因此更加符合网络消费者的诉讼需求,也更加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司法精神,同时,也完善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2.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程序
(1)设立在线投诉中心
基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纵深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法律纠纷也相继产生,而现有法律在很多问题上无法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所以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问题,并不是一部法律或者一个政府部门就能够解决的,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建立在线投诉中心,对网络环境下商事活动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进行处理,从救济成本方面也可以更多地保护消费者,而且也解决了投诉地域分散的问题,使得消费者增强了信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誉保障程度。
(2)优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环境下发生的交易纠纷存在着时空差异,适用目前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下进行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的成本较高,而且需要的时间较长,导致效率低下,使消费者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面对高额的司法费用和较长的司法时间而无法得到保护,因此会产生维权恐惧。然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介入网络交易纠纷,利用事实证据、行业惯例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在线调解,特别是组建以政府和消费者共同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在线调解机构,以公平、诚信的态度进行在线调解,这样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费用,节省了时间成本,使纠纷能够快速稳妥地解决,优化了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3)构建网络信任在线评估体系
对网络经营者建立网络信任在线评估体系,可以让更多的网络消费者对准备交易的网络经营者的诚信进行评估,防微杜渐。对于对商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准确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就可以预先评估其诚信度,对消费者知情权益起到事前保护作用。实践证明,现如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宏观体系下,对于许多经济纠纷的解决,以市场调解为主,以法律调解为辅的方法比较适合。构建网络信任在线评估,对一些信誉不好的网络商家,自然就不会受到顾客的青睐,要想获得更多的效益,就必须遵守网络交易的行业规则,诚信经营,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益,这样才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会发掘出更大的市场。通过网络信任在线评估,也构建了网络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使网络交易在公平、诚信的环境下更好地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完善网络信息在线共享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沟通应该是多向的、互通的、共享的,把零散的、单一的信息进行有效集成,把不良的、虚假的信息进行过滤和删除,才能形成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无论是政府部门、网络经营者,还是网络消费者和第三方认证机构,都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在线共享机制,获得足够的、真实的网络信息。由政府部门牵头,将信誉优良并经过登记认证的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适当披露,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平台,不断扩展其广度和深度。同时,为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还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最终形成可以支持在线共享的公正、客观、真实的信息网络。
五、结语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概念较为宽泛,一般通常与工业电子产品、军用电子产品等概念一起进行分类,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的电子类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的产品非常广泛,如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数码相机、随身听、电视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量在全球IT产业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消费类电子产品能够强烈带动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核心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消费类电子产品厂家、品牌不断增多,产品功能丰富多样,各大厂商从最初的价格战逐渐走向体验式营销。本文针对目前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体验式营销策略进行探讨,结合国内外消费类电子产品企业体验式营销案例的分析,提出提高消费类电子产品体验式营销水平的建议,为我国相关消费类电子产品企业制定营销战略提供参考。
2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特点
消费类电子产品相对其他电子类产品有着自身的特点,尤其在产品种类、更新周期、多样化等方面是其他类型电子产品所不能比拟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该类产品体验式营销的盛行。
2.1消费类电子产品技术更新速度快,产品生命周期相对较短
由于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消费者对产品种类需求不一,对产品的功能要求不断提升,消费类电子产品厂家必须不断推陈出新满足人们的需求,不断进行技术、功能、外观上的改良,产品技术更新速度迅速,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对较短。
2.2消费类电子产品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种类繁复,即便是同种产品也会有多种产品型号可供选择,因此决定了消费类电子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不但需要非常过硬的产品和服务,还需要非常好的营销策略和卓越的品牌战略。目前,国外品牌凭借自身优势垄断了高端产品市场,占据中低端市场的国内品牌则进行价格混战,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2.3跨界产品倍受欢迎,创造了巨大的潜在市场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多样化特征,意味着需要创造跨界的产品,因此形成了许多产品的合并和再造。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手机产品的跨界,手机在很长一段时间只是用于解决我们通信需求的工具,但随着手机与其他个人数码产品的整合,手机已经逐步取代了MP3、MP4、电子书等多种产品,成为人人必备的移动平台,存在极大的市场潜力。
3体验式营销的内涵
体验式营销是指以产品为素材,以服务顾客的亲身体验,创造顾客的消费意识,从而改变顾客的消费行为的过程[1]。体验式营销策略强调顾客的参与性,一方面鼓励顾客体验新产品的新颖、突破,从而使产品从众多同类产品中胜出,获得消费者青睐;另一方面体验式营销通过调动消费者感官、情感、思考,引发消费者产生自我改进的渴望,最后采取购买行为。体验式营销突破了传统理性消费者的假设,把顾客定义为理性与感性兼具的“经济人”[2],将为顾客创造难忘的体验为重点,通过营销人员向顾客传递产品的相关信息,使顾客对产品整体形成立体认识,从而改变顾客对产品的认知和态度,并触动消费者情绪。因此,体验式营销策略正是在通过创造顾客来创造利润,体验式营销策略的目的是通过控制顾客对产品正面信息的把握,从而提升产品在顾客心中的正面形象,创造顾客对产品的认识,使顾客认可和购买该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显着,随着国内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扩大,消费类电子产业日益繁荣。同时产品功能趋向同质化,市场品牌鱼龙混杂,各厂家的价格战策略已经难以快速提高市场份额。越来越多的品牌采取了体验式营销方式来扩大自己的顾客群体以及品牌的影响力。通过体验式营销方式更强调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通过消费者亲身体验,让消费者感受到产品的新功能,吸引消费者的购买。
4消费类电子产品体验式营销战略提升路径
4.1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创新定位和设计理念
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企业要树立起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理念,通过广泛跟踪当前消费者的需求动向,来为产品技术创新获取决策信息。在互联网思维引导下的今天,消费者的需求动向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获得,通过互联网获取消费者信息更加准确、更具有导向性[3]。许多带有人机交互能力的产品完全可以方便收集消费者的用户使用偏好和反馈的意见。因此,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和渠道,可以更好地为企业产品创新服务。在具体实施上,要通过广泛调研,获取用户对当前产品的使用体验、感受和改善建议,在技术取得进步、进行量产之前,要在小范围内进行消费者使用体验活动,并根据消费者的建议做出产品改进,为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做好准备。基于消费者体验的技术创新可以使消费类电子产品技术更贴近消费者需求,有利于产品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消费类电子产品企业的规模发展,这对提高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微软在Window10系列操作系统中所执行的开发者预览计划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微软公司通过向所有申请的消费者提供最新的预览版操作系统,与众多的体验用户建立直接的用户体验需求调研,微软通过不断听取消费者意见,完善了产品的设计、改善了产品的用户体验。并且,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直接的需求交流通道,有意识引导品牌产品消费人群的自我认同感和群体存在感,可以更好地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的影响力,这对于企业更好地发展创新技术,占领市场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小米手机正是通过这种与消费者的互动交流形成了自己固定的铁杆消费群体,并且形成了很好的市场口碑和业绩。
4.2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根基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功能是吸引消费者的首要因素,因此,如何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也是相关企业在推出新产品之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消费类电子领域的产品盈利时间窗口短,稍纵即逝。如何更好地领先对手提出更好的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就可以在市场的利润竞争中获得先机。生产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优化产业链条的整合能力。消费类电子产品中的技术创新往往很少是颠覆性的创新,多数是改进型的创新或技术融合的创新,因此,注重提升企业在这两种创新方面的能力可以更好地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众多消费电子厂商的营销案例中都可以找到企业技术创新
能力对营销的影响,例如,苹果手机不断升级操作系统,以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功能来扩大产品的吸引力。 4.3创新营销人员提高营销方法与手段
体验式营销注重消费者在消费前、中、后三个不同时期的体验,由于处在信息时代,顾客可以轻松地获得同类产品的信息,因此,体验式消费的过程更需要营销人员的经验,在与顾客的互动中对顾客进行引导。在消费后期,厂家注重消费者信息的反馈,从而将消费者的体验附加于技术创新、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为产品技术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市场营销提供最重要的信息源。体验式营销是复杂的又是多种多样的,它涉及顾客的感官、情感、情绪等感性因素,也会包括知识、智力、思考等理性因素,同时也可因身体的一些活动而产生,伯德·施密特将这些不同的体验形式称之为战略体验模块,以此来形成体验式营销的构架。由于众多同类产品不断涌现,引起了消费者体验的变化,因此,消费者往往较难忠实某一特定品牌。因此,营销不但要传达产品的价值和使用技巧,更要建立起客户的信任感,而信任感的载体存在于产品的品牌。因此,对营销人员来说,要使产品获得消费者长期认可,就要不断创新营销方法和营销手段,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寻找适合该产品的营销方式。对于企业来说,要不断进行品牌建设,突出品牌的价值含量,从而吸引忠实于品牌的粉丝。
4.4充分挖掘产品背后的文化内涵,提高营销的创意含量
目前,创意已经成为消费者体验式营销的关键,从苹果手机的营销案例中看,一个好的营销创意是营销的第一步,通过创造性地整合产品信息和调动消费者需求,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苹果文化”,将会为企业开拓巨大的潜在市场。在实践中,要通过树立一个产品的体验“主题”,所有的信息和行为要素都以服务该主题为目标,通过创意广告来向消费者塑造积极的产品形象,并充分调动消费者的试用,将有效获得消费者的赞同,这将有效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量。例如,微软在法国“时尚之都”巴黎开设一个Windows咖啡馆,让走进咖啡馆的人,都能试用最新版Windows操作系统,即使是路过该咖啡馆的人,也能使用咖啡馆提供的免费Wi-Fi,这种创意能极大地提高消费者对Windows品牌的亲近感,从而提高该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4.5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营销
互联网在体验式营销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互联网的普及为体验式营销降低了成本,也创造了更多便利。通过网络将大量的文字、图片、声音信息以及动画等传达给消费者,可以使消费者获得亲临现场的直观体验;通过网络营销人员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可以为更多潜在的消费者提品信息。同时,通过网络手段可以为企业搜集更多的消费者体验和反馈信息,为企业持续改良产品提供创意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