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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笔者认为,要想深入研究清楚黑树林的水资源纠纷问题,离不开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重要概念,以便我们在这一视角下挖掘黑树林水资源纠纷的解决方法。其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1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重要概念
1.1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
经济学的产生被认为是起于1937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表的《厂商的性质》一文,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是在20世纪下半期。有学者为了把它区别于19世纪形成的美国制度学派及后来的新制度学派(也叫新制度主义),而把它称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派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而制度学派及新制度学派是批判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正统分析方法的,它们是“作为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对立面出现的”。我们都知道,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经济人”,即每个人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虽然延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但是它关于人的假设是从实际的人出发来研究,即受到现实生活中制度的制约条件下的活动,因为“更接近现实的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在回答企业起源的问题时提出了“交易费用”这个概念,他认为,每种经济活动的资源配置都需要发现价格、签订合同等等,资源的配置由市场决定,而市场由价格机制决定,这就必然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一种市场制度,它的产生是为了降低经济过程中交易费用,起到了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因此,科斯揭示了交易成本和制度的某种内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对交易费用进行了定义,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付出费用以及谈判与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是事先交易成本和签订契约后的一系列费用。如今,交易费用泛指一切与交易相关的费用。
1.2科斯定理与产权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
后人根据科斯的理论总结了“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定权利归谁都不重要,资源配置都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产权经济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组成部分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它强调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联系。它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清是造成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外部性的产生与产权的起源有着必然的联系,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或克服外部性。那么影响产权的形成因素有哪些了?根据卢现祥归纳的有:第一,技术。新技术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而缺乏相应的技术可能是“搭便车”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人口数量。人口数量的增长与资源的有限,造成了人均资源的降低,于是,资源变得“稀缺”起来,这必然导致排他。而产权就是种排他性的经济权利约束。第三,资源的稀缺程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离开产权,任何稀缺资源的配置都是无效的。第四,要素和和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价格的上升导致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独占性”成为一种优势选择。那么明晰产权意义在哪呢?明晰产权可以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激励经济主体,有利于形成约束机制。通过以上新制度经济学的简单回顾,我们下面对黑树林的水资源纠纷进行适当的分析。
2黑树林水资源纠纷中的新制度经济学问题
黑树林有两条水沟,打洞大沟与竜宾大沟,黑树林地区的人们就是围绕两条水沟的问题展开的。这场纠纷的主体实则是“同一民族的同一个支系”,由于不同的行政区划,一种“地域认同”高过了“民族认同”的一种现象。生活在有限的同一水资源地区,几个村子围绕水资源的使用权展开了长达两百多年的争夺纠纷,不得不思考根本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对于黑树林地区的纷争原因,我们的直观感受就是因为“水”,缺水造成的。胡忠文、杨剑波和胡阳全都有各自的看法。胡忠文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是贫穷和人的素质低。过去因为穷而争资源和生存条件,过去人的素质低,封建宗法观念一度突出,群众中只有比高低、比输赢。现在的人观念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有分歧找政府,有争议靠法律。上级的扶持、基层干部的带动,使黑树林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了坚实的基础”。杨剑波分析了村社组织的特点,认为:“传统的村社组织:(1)有较明显的习惯区域。(2)山林、土地、水等自然资源为村社共有。(3)有共同的祭礼活动与节日。(4)共同对外。这种由村社内不断发展的私有制和原来公有制之间的矛盾,反映到人与人、户与户、村寨与村寨之间,最容易引发矛盾,最突出的是对原来公有的自然资源的分配使用问题。在黑树林地区哈尼族中,村社观念对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传统观念中,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公有,谁使用谁拥有,部份村寨和农户仍按传统习惯去做,但现实的黑树林四个乡却分属于不同的两个县,并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胡阳全认为:“影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稳定的原因是因争夺草场、山林、矿山、湖泊、水源、土地等资源引发的纠纷经济因素,还包括社会治安、等因素。”我们都知道,水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对于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公共性、外部性等特征。正是由于公共资源具有这些基本特征,才使得公共资源具有尤为明显的外部性问题,而这种外部性伴随的产权问题是无法像私有财产那样界限十分分明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应该从产权的界定。经济学界一致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也就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或者说是一种有价使用的权利。而像黑树林纠纷中的水这样的公共资源能够用“产权”进行解决吗?在黑树林水资源纠纷中,实质就是围绕“水”资源的使用权问题展开的一场资源使用权的争夺战。而当地村民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始终处于传统的解决思维中。虽然黑树林纠纷中有以立碑方式的“契约”、购买等权利意识,但是却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产权”之说。笔者认为,黑树林纠纷的最终解决办法还是从治贫和解决当地生活条件入手。由于当地人的利益不同,认识不同,行政介入是不当的。云南省政府在黑树林地区大力投资,通过兴建水利工程、能源和通讯基础设施,改善当地交通,修建贸易市场,投资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有其修建一座新水库,多头并举,有力改善了当地人的生活条件,提高了当地人的生活水平。这为解决当地资源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而这些措施恰恰有效解决了当地资源“稀缺性”的贫困性竞争问题。
3黑树林给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资源管理的启示
从新经济经济学视角来看待黑树林的问题,是可以得到关于公共资源管理的相关启示的。王艳、韩方彦、楼惠新和王黎明都有各自的独特见解。谈到公共资源的管理,王艳认为“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式工作,界定公共资源产权的方式不存在“唯一”,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主,辅之以法律、市场手段,以及民众支持,采取多中心治理体制才是合理界定公共资源产权的明智之举。”韩方彦认为:“公共资源产权的界定制度缺陷突出表现为未能清晰界定公共资源产权主体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经济权利。因而,需要健全公共资源产权制度,强化公共政策执行的目标指向,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并完善公共资源政策工具体系,构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体系。”楼惠新和王黎明认为:“公共资源的参与式管理可以解决好各方利益,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效益的提高。以上都是都是学者给解决公共资源提供的一个问题解决思路。”笔者认为,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它注定无法像用私有财产那样产权明确,所以,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探索恰当的解决因公共资源造成的纠纷的办法。黑树林是几个村之间因水引发的纠纷,对于群体性争夺资源使用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解决:第一,以发展当地经济作为根本大计。集体性争夺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无非是因为经济生产条件的制约,目的是为了生产和生活。因此,发展经济,解决贫困是首要的大事。第二,公共资源的参与式开发利用。由于共同需要同一资源,而中国乡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这就决定了不可能从私有产权的角度进行解决。公共资源的参与式开发利用要求各方主体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有节制的使用资源,而不滥用、消耗等。各方制定好规则,依据制定的规则,根据自己的权重进行活动。第三,搁置争议,合作共享,共同开发。建立一种合作机制是互利双赢的模式,集体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团结协作。第四,建立综合治理管理机制,协调好集体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潜在的纠纷问题。第五,进行教育引导。第六,政府应当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对因资源稀缺而造成贫困的地方,应该大力投资,帮助发展,解决人们发展的自然制约条件。总而言之,公共资源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应该朝着合作开发、利用和共同管理的合作机制出发,制定好规则,明确各自权重,共同发展。
二结语
[关键词]经济辐射理论分析方法
一、经济辐射的含义
经济辐射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相对较高地区的与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之间进行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要素的流动和转移,以及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传播,以现代化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替代与现代化相悖的旧习惯势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国外的经济辐射理论
国外对经济辐射现象的理论研究比较早,主流理论有以下几种:
1.增长极理论
经济增长极最早于1955年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雷提出。其核心内容是:经济增长不会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总是首先由少数区位条件优越的点发展成为经济增长极。增长极的辐射表现为通过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使资金、能量、信息、人才等向发达地区集中,之后再通过扩散效应把经济动力与创新成果传导到广大的腹地。布代维尔从理论上将增长极概念的经济空间推广到地理空间,认为增长极有两种含义:一是在经济意义上特指推进型主导产业部门;二是地理意义上特指区位条件优越的地区。
2.点轴开发理论
该理论是把国民经济看作是由点、轴组成的空间组织结构,“点”即增长极,“轴”即交通干线。松巴特认为空间极化不仅会出现在若干点上,也可以出现在连接各点的重要交通干线及其沿线的线状地带上。它一产生,就会对产业和人口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导致产业和人口在沿线的聚集,形成新的增长极与点线一体的极化带。使极化过程与扩散过程在空间上可以沿着既定的方向连续进行,由单个、静态的点成为一个空间的量,因而具有了动态的性质。
3.网络开发理论
在经济布局框架已经形成,点轴系统比较完善的地区,进一步开发就可以构成现代区域的空间开发结构,实行网络开发。网络开发必须同时具备三大要素:一是“节点”,即以各类中心城镇为增长极;二是“域面”,即沿轴线两侧“节点”所吸引的范围;三是“网络”,由物流、人流、资本流、技术流、信息流等的流动网及交通、通讯网组成。
三、国内的经济辐射理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实力和辐射扩散能力不断增强。因此,国内有关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1987年,陈田首先对全国性城市经济影响区域的空间组织进行研究,定义了城市经济影响区。他认为:城市经济影响区是城市经济活动影响能力能够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最大地域范围。
1993年,复旦发展研究院课题组提出大都市经济圈的概念,也就是某一大城市突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同它邻区化或化的地区成紧密经济联系的一体化经济区。
2002年,胡序威提出都市区是由中心市和非农化水平较高,与中心市存在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邻接县(市)两部分组成。都市区的地域范围,即为与中心市保持便捷通勤联系,或城市功能由中心市向外扩散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其地域范围的大小与中心市规模的大小呈正相关。
2003年,孙娟综合采用空间要素、时间要素、流量要素以及引力要素界定出四个空间范围,然后将这四个空间范围进行叠加划分出南京都市圈的范围。
四、我国实证研究方法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经济辐射现象的研究得到了我国有关学者的高度重视,除了对该现象的形成与发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外,他们的研究方向由最初的理论方面转向实证方面。
1.开放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
这种研究方法考虑了经济体与经济体之间的物质、资金、信息等要素的流动及其相互间的影响。
学者周旭霞将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辐射强度进行了实证分析。她借鉴了对外贸易乘数的研究方法,在两国模型中,推演了一国对另一国经济辐射强度的数学计算方法。(具体推演步骤见参考文献原文)。
学者周旭霞先假设只存在本国和外国两个国家,然后根据本国和外国的国民收支供需均衡方程,将本国和外国的消费函数和进口函数代入方程,在根据本国的出口即外国的进口、本国的进口即外国的出口这个默认条件,整理出本国对外国经济辐射强度计算公式:
h为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辐射强度,m为本国的边际进口倾向,s为本国的边际储蓄倾向,m*为外国的边际进口倾向,s*为外国的边际储蓄倾向。
在得出该公式之后,该学者分别计算了中国对香港、日本和美国的经济辐射强度。
另外,学者陈正伟在《总部经济辐射力的统计测定方法》一文中对经济辐射强度也作了研究。该学者定义总部经济辐射能力(外向度)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在此基础上,该学者选取了10项指标来反映总部经济辐射能力:单位分布辐射力、全部业务收入辐射力、资本运营辐射力、负债辐射力、资产辐射力、税收效应辐射力、就业岗位贡献辐射力、要素贡献辐射力、国民经济辐射力、技术进步辐射力(指标计算公式见参考文献原文),然后进行了实证分析。
可以看出,这两位学者在研究时,都考虑了研究对象与外部的联系。根据学者周旭霞的研究方法,可以计算一个地区对另一个地区的经济辐射强度,这种研究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方法只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研究。因此,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将该方法运用于地区之间的研究,如何使二元的研究变成多元的研究,如何选取地区的指标,如何定义计算经济辐射强度的公式。
学者陈正伟的研究方法与学者周旭霞的相比,更适用于地区经济辐射强度的研究。但是,根据他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其计算结果的意义比较宽泛,只是笼统地让人知道该经济体的经济辐射强度是多少数值,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
该研究方法所采用的指标数据仅局限于研究对象本身,未考虑研究对象与其他地区物质、资金和信息等要素的流动情况。这种方法主要是采用多元统计方法中的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出各个研究对象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把该结果代入相关公式计算,得出经济辐射强度或经济辐射半径。
例如,学者高丽娜在《泛长三角核心区中心城市经济辐射半径的界定》一文中,首先选定年末总人口、年末就业人员数、工业总产值、GDP、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收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地方财政预算内支出、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这14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别计算长三角16个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将该数值代入经济辐射半径计算公式,算出了综合经济实排名前五城市的经济辐射半径。
文章《小城镇经济辐射区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与高丽娜的研究方法大致相似,亦是先选定了非农人口比重、农村非农产值比重、居民点和工矿用地比重、农村第三产业比重、人均GDP、小城镇财政收入、人均乡镇企业收入、劳动力转移比重、电话门数/百人、初中文化所占比重10项指标,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别计算重庆大足县22个小城镇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将这22个综合经济实力数据代入有关公式,计算得出该22个小城镇的经济辐射半径。
由以上两则例子看出,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选定的各项指标数据只是描述研究对象自身的特征,数据并不涉及研究对象与外部的联系情况。因此,笔者将这类研究方法定义为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笔者建议,在进行有关经济辐射问题研究时,应选取相当数量的与外部有联系的指标,这样做将能使最终的计算结果更为科学和准确。
另外,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其主要目的是减少描述研究对象的指标数量,同时使研究对象的特征更明显。显然,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得出的综合经济实力只是一个简化后的用来描述研究对象特征的一个综合指标,无论是求两个研究对象综合经济实力的比值,还是将综合经济实力代入有关公式进行计算,其结果具有的辐射意义并不是很充分。故笔者认为,在选取数学模型时,应尽量考虑模型的适用程度。
关键词:区域经济差异理论研究
一、主要的区域均衡发展理论简介与评述
1.赖宾斯坦的临界最小努力命题论。主张发展中国家应努力使经济达到一定水平,冲破低水平均衡状态,以取得长期的持续增长。不发达经济中,人均收入提高或下降的刺激力量并存,如果经济发展的努力达不到一定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刺激小于临界规模,那就不能克服发展障碍,冲破低水平均衡状态。为使一国经济取得长期持续增长,就必须在一定时期受到大于临界最小规模的增长刺激。
2.纳尔森的低水平陷阱论:以马尔萨斯理论为基础,说明发展中国家存在低水平人均收入反复轮回的现象。不发达经济的痼疾表现为人均实际收入处于仅够糊口或接近于维持生命的低水平均衡状态;很低的居民收入使储蓄和投资受到极大局限;如果以增大国民收入来提高储蓄和投资,又通常导致人口增长,从而又将人均收入推回到低水平均衡状态中,这是不发达经济难以逾越的一个陷阱。在外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走出陷阱,就必须使人均收入增长率超过人口增长率。
3.罗森斯坦—罗丹的大推进论。主张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上以一定的速度和规模持续作用于各产业,从而冲破其发展的瓶颈。此论在发展中国家较有市场,原因在于它的三个“不可分性”的理论基础即社会分摊资本的不可分性、需求的不可分性、储蓄供给的不可分性以及外部经济效果具有更能说服人的证据。
4.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论和平衡增长理论。资本缺乏是阻碍不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由投资诱力不足和储蓄能力太弱造成的,而这两个问题的产生又是由于资本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都存在恶性循环:但贫困恶性循环并非一成不变,平衡增长可以摆脱恶性循环,是扩大市场容量和造成投资诱力的一种必须的方法。
上述理论应用在区域经济中就形成了区域均衡发展理论,它不仅强调部门或产业间的平衡发展、同步发展,而且强调区域间或区域内部的平衡(同步)发展,即空间的均衡化。认为随着生产要素的区际流动,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将趋于收敛(平衡),因此主张在区域内均衡布局生产力,空间上均衡投资,各产业均衡发展,齐头并进,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均衡发展理论的缺陷之一在于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对于一般区域特别是不发达区域来说,不可能具备推动所有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资本和其他资源,在经济发展初期很难做到均衡发展。缺陷之二,忽略了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因素,似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就能决定劳动和资本的流动,就能决定工资报酬率和资本收益率的高低。但事实上,市场力量的作用通常趋向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差异。发达区域由于具有更好的基础设施、服务和更大的市场,必然对资本和劳动具有更强的吸引力,从而产生极化效应,形成规模经济,虽然也有发达区域向周围区域的扩展效应,但在完全市场中,极化效应往往超过扩展效应,使区际差异加大。另外,技术条件不同也会使资本收益率大不相同,此时的资本要素流动会造成不发达区域资本要素更加稀缺,经济发展更加困难。
区域均衡发展理论显然是从理性观念出发,采用静态分析方法,把问题过分简单化了,与发展中国家的客观现实距离太大,无法解释现实的经济增长过程,无法为区域发展问题找到出路。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非均衡发展理论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合理性和现实指导意义。
二、主要的区域非均衡发展理论简介与评述
按发展阶段的适用性,非均衡发展理论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时间变量的,主要包括循环累积因果论、不平衡增长论与产业关联论、增长极理论,中心—论、梯度推移理论等;另一类是有时间变量的,主要以倒“U”型理论为代表。
1.冈纳·缨尔达尔的循环累积因果论。该理论认为,经济发展过程在空间上并不是同时产生和均匀扩散的,而是从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始,一旦这些区域由于初始优势而比其他区域超前发展,则由于既得优势,这些区域就通过累积因果过程,不断积累有利因素继续超前发展,从而进一步强化和加剧区域间的不平衡,导致增长区域和滞后区域之间发生空间相互作用,由此产生两种相反的效应:一是回流效应,表现为各生产要素从不发达区域向发达区域流动,使区域经济差异不断扩大;二是扩散效应,表现为各生产要素从发达区域向不发达区域流动,使区域发展差异得到缩小。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回流效应远大于扩散效应,即发达区域更发达,落后区域更落后。基于此,缪尔达尔提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主张。在经济发展初期,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以寻求较好的投资效率和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通过扩散效应带动其他地区的发展,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也要防止累积循环因果造成贫富差距的无限扩大,政府必须制定一系列特殊政策来刺激落后地区的发展,以缩小经济差异。
2.艾尔伯特·赫希曼的不平衡增长论。该理论认为经济进步并不同时出现在每一处,经济进步的巨大推动力将使经济增长围绕最初的出发点集中,增长极的出现必然意味着增长在区域间的不平等是经济增长不可避免的伴生物,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他提出了与回流效应和扩散效应相对应的“极化效应”和“涓滴效应”。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极化效应占主导地位,因此区域差异会逐渐扩大;但从长期看,涓滴效应将缩小区域差异。3.佩鲁的增长极理论。法国经济学家佩鲁首次提出的增长极概念的出发点是抽象的经济空间,是以部门分工所决定的产业联系为主要
内容,所关心的是各种经济单元之间的联系。他认为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各部门,而是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在一些增长部门,然后通过不同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终极影响。显然,他主要强调规模大、创新能力高、增长快速、居支配地位的且能促进其他部门发展的推进型单元即主导产业部门,着重强调产业间的关联推动效应。布代维尔从理论上将增长极概念的经济空间推广到地理空间,认为经济空间不仅包含了经济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也包括了经济现象的区位关系或地域结构关系。因此,增长极概念有两种含义:一是在经济意义上特指推进型主导产业部门;二是地理意义上特指区位条件优越的地区。应指出的是,点—轴开发理论可看作是增长极和生长轴理论的延伸,它不仅强调“点”(城市或优区位地区)的开发,而且强调“轴”(点与点之间的交通干线)的开发,以点带轴,点轴贯通,形成点轴系统。
4.弗里德曼的中心—论。在考虑区际不平衡较长期的演变趋势基础上,将经济系统空间结构划分为中心和两部分,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二元空间结构。中心区发展条件较优越,经济效益较高,处于支配地位,而区发展条件较差,经济效益较低,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此,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各生产要素从区向中心区的净转移。在经济发展初始阶段,二元结构十分明显,最初表现为一种单核结构,随着经济进入起飞阶段,单核结构逐渐为多核结构替代,当经济进入持续增长阶段,随着政府政策干预,中心和界限会逐渐消失,经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化,各区域优势充分发挥,经济获得全面发展。该理论对制定区域发展政策具有指导意义,但其关于二元区域结构随经济进入持续增长阶段而消失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5.区域经济梯度推移理论。基础是美国的跨国企业问题专家弗农等的工业生产生命循环阶段论。认为工业各部门甚至各种工业产品都处在不同的生命循环阶段上,在发展中必须经历创新、发展、成熟、衰老四个阶段,并且在不同阶段,将由兴旺部门转为停滞部门,最后成为衰退部门。区域经济学者把生命循环论引用到区域经济学中,创造了区域经济梯度转移理论。根据该理论,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处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梯度上,世界上每出现一种新行业、新产品、新技术都会随时间推税由高梯度区向低梯度区传递,威尔伯等人形象地称之为“工业区位向下渗透”现象。
无时间变量的区域非均衡学派虽然正确指出了不同区域间经济增长率的差异,但不能因此而断定区际差异必然会不可逆转地不断扩大。因为各种非均衡增长模型片面地强调了累积性优势的作用,忽视了空间距离、社会行为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意义。缪尔达尔和赫希曼的理论动摇了市场机制能自动缩小区域经济差异的传统观念,并引起一场关于经济发展趋同或趋异的大论战。但是在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逊的倒“U”型理论提出之前,论战缺乏实证基础。他的研究使讨论向实证化方向迈出了有力的一步,倒“U”型理论也成为有时间变量的非均衡发展理论的代表。
6.威廉姆逊的倒“U”型理论。威廉姆逊把库兹涅茨的收入分配倒“U”型假说应用到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方面,提出了区域经济差异的倒“U”型理论。他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无论是截面分析还是时间序列分析,结果都表明,发展阶段与区域差异之间存在着倒“U”型关系(如图1所示)。这一理论将时序问题引入了区域空间结构变动分析。由此可见,倒“U”型理论的特征在于均衡与增长之间的替代关系依时间的推移而呈非线性变化。
纵观上述两类非均衡发展理论,其共同的特点是,二元经济条件下的区域经济发展轨迹必然是非均衡的,但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二元经济必然会向更高层次的一元经济即区域经济一体化过渡。其区别主要在于,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均衡与增长的替代关系,因而各有适用范围。在关于增长是否不论所处发展阶段如何都存在对非均衡的依赖性问题上,这两类理论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增长极理论、不平衡增长论和梯度转移理论倾向于认为无论处在经济发展的哪个阶段,进一步的增长总要求打破原有的均衡。而倒“U”型理论则强调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时期增长对均衡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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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区域经济要健康、协调发展就必须发展循环经济,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持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分析
在迄今已经发表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文章中,均或多或少地讨论了循环经济的定义。然而,现有关于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是从人与自然关系、技术范式、经济形态等方面表述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循环经济的文章并不多。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都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是以资源为来源,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并举,把人类生产活动纳入自然循环过程中,所有的资源都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
循环经济的本质是以生态学规律为指导,通过生态经济的综合规划和设计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使不同企业间形成资源共享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上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成为下游生产过程的原材料,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达到产业之间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使区域的物质和能源在经济的循环中得到永续利用,从而实现产品清洁生产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环境和谐型经济发展模式。它不同于传统经济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资源消耗的线型增长,而是通过系统内部相互关联、彼此叠加的物质流转换和能量流循环,最大限度的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循环经济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性生产流程的线性经济,循环经济则实行“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生产流程,通过开采资源,生产产品,回收废旧物品,重新利用,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可见,循环经济不仅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
二、循环经济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最佳途径
循环经济强调节约资源、有效利用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这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革命,是解决目前可持续发展中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最佳途径。主要表现在:一是可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经济认为“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强调资源的再使用和再循环,延长产品的使用期,提高重复使用率,使产品完成其使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内在价值,提高各类紧缺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有利于减少污染排放。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的第一准则,它从经济活动的源头节约资源核降低污染,并在产品制造、消费、回收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有助于恢复环境的自净能力和生态平衡,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三是有利于缩小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的加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不稳定因素。而资源型贫困、污染型贫困是三大差别拉大的重要因素之一。越是发达的地区,产生的污染和废弃物越多。越是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遭受的污染越为强烈。西部地区资源的粗放利用不仅没能摆脱贫困,反而带来资源的浪费和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区域功能互补,提高资源、环境的运行效率,降低发展成本。
(二)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
自然资源是区域生产发展的自然基础,某种自然资源的数量越多,利用该自然资源发展起来的生产部门的规模就有可能越大。有某种资源优势就可能发展起以开发利用这种资源为主的产业部门,不同种类自然资源的组合就有可能导致以这些资源为利用对象的不同产业部门的发展。资源结构对产业结构产生了影响,区域资源分布图与产业分布图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同样的投入和工艺管理条件下,产出的数量和质量不同主要是由于自然资源的制约,区域自然资源的状况是决定区域经济部门分布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反,某些自然资源数量越少,对区域生产的制约作用就越大。发展循环经济可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最合适的位置,使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作用,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发展循环经济能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有利于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增强区域经济的竞争力。
(三)发展循环经济是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环流动型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两低两高”,即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率和高循环率,实现污染排放最小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追求的是速度与效益并重,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兼顾,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程度降低到尽可能小的一种生态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创新性经济发展模式,是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发展循环经济是区域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
循环经济不仅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也体现了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思想。循环经济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最佳方式,是促进经济、生态、社会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基本手段。循环经济是运用知识流、技术流和信息流来整合和提高物质流和能量流的利用效率。
由此可见,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三、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
(一)在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
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中,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降低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强度,优化产业结构,继续淘汰和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以及开发区的盲目发展。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促进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开发区要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建立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大幅度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量。绿色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以绿色消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要积极引导绿色消费,优先采购经过生态设计或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经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ISO14000认证的企业的产品,鼓励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要逐步制订鼓励绿色消费的经济政策。
(二)推进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
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在区域层面上的典型实现形式。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的原理,模拟自然生态系统中“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设计建立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的新型工业组织形态,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代谢共生关系。在产品、原辅材料和废弃物的交换中构建生态产业链,以达到工业集中布局,基础设施共同使用,资源节约利用,财富高效产出,废弃物循环回收,污染物低排放的目的。推进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特别是新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从规划、设计到整个实施过程中,都要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以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现区域间功能互补
用循环经济规律指导经济发展活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现区域间功能互补,统筹发展。考虑资源的稀缺性与生态环境的退化,建立以市场调节为手段、法律保障为前提、国家宏观调控为主导的,经济发达地区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支付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所付出的,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是承认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价值性质,是在经济建设和市场交换中体现生态价值、连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纽带,也是突出功能互补,降低发展成本,解决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推进,长期要求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偿奉献、安于贫困、抑制经济发展,既不公平,也难以奏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吴殿廷,区域经济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张坤,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卢振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J],理论前沿,2003,(22)
关键词:高分子材料抗静电研究
静电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界和日常生活之中,如人们每时每刻呼吸的空气每厘米就含有100500个带电粒子;自然界的雷电;干燥季节里人身上化纤衣物由于摩擦起电而粘附在身体上,这一切都是比较常见的静电现象。实际上,静电在生物工程中有着重要的应用。
一、高分子抗静电的方法概述
高聚物表面聚集的电荷量取决于高聚物本身对电荷泄放的性质,其主要泄放方式为表面传导、本体传导以及向周围的空气中辐射,三者中以表面传导为主要途径。因为表面电导率一般大于体积电导率,所以高聚物表面的静电主要受组成它的高聚物表面电导所支配。因此,通过提高高聚物表面电导率或体积电导率使高聚物材料迅速放电可防止静电的积聚。抗静电剂是一类添加在树脂或涂布于高分子材料表面以防止或消除静电产生的化学添加剂,添加抗静电剂是提高高分子材料表面电导率的有效方法,而提高高聚物体积电导率可采用添加导电填料、添加抗静电剂或与其它导电分子共混技术等。
(一)添加导电填料
这类方法通常是将各种无机导电填料掺入高分子材料基体中,目前此方法中所使用的无机导电填料主要是碳系填料、金属类填料等。
(二)与结构型导电高分子材料共混
导电高分子材料中的高分子(或聚合物)是由许多小的重复出现的结构单元组成,当在材料两端加上一定的电压,材料中就有电流通过,即具有导体的性质,凡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性质的材料称为导电高分子材料。与金属导体不同,它属于分子导电物质。根本上讲,此类导电高分子材料本身就可以作为抗静电材料,但由于这类高分子一般分子刚性大、不溶不熔、成型困难、易氧化和稳定性差,无法直接单独应用,一般作导电填料与其它高分子基体进行共混,制成抗静电复合型材料,这类抗静电高分子复合材料具有较好的相容性,效果更好更持久。
(三)添加抗静电剂法
1.有机小分子抗静电剂。有机小分子抗静电剂是一类具有表面活性剂特征结构的有机物质,其结构通式为RYx,其中R为亲油基团,x为亲水基团,Y为连接基。分子中非极性部分的亲油基和极性部分的亲水基之间应具有适当的平衡与高分子材料要有一定的相容性,C12以上的烷基是典型的亲油基团,羟基、羧基、磺酸基和醚键是典型的亲水基团,此类有机小分子抗静电剂可分为阳离子型、阴离子型、非离子型和两性离子型4大类:阳离子型抗静电剂;阴离子型抗静电剂;非离子型抗静电剂;两性型抗静电剂。
导电机理无论是外涂型还是内加型,高分子材料用抗静电剂的作用机理主要有以下4种:(1)抗静电剂的亲水基增加制品表面的吸湿性,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子,形成“海一岛”型水性的导电膜。(2)离子型抗静电剂增加制品表面的离子浓度,从而增加导电性。(3)介电常数大的抗静电剂可增加摩擦体间隙的介电性。(4)增加制品的表面平滑性,降低其表面的摩擦系数。概括起来一是降低制品的表面电阻,增加导电性和加快静电电荷的漏泄;二是减少摩擦电荷的产生。
2.永久性抗静电剂。永久性抗静电剂是一类相对分子质量大的亲水性高聚物,它们与基体树脂有较好的相容性,因而效果稳定、持久、性能较好。它们在基体高分子中的分散程度和分散状态对基体树脂抗静电性能有显著影响。亲水性聚合物在特殊相溶剂存在下,经较低的剪切力拉伸作用后,在基体高分子表面呈微细的筋状,即层状分散结构,而中心部分呈球状分布,这种“蕊壳”结构中的亲水性聚合物的层状分散状态能有效地降低共混物表面电阻,并且具有永久性抗静电性能。
二、我国高分子材料抗静电技术的发展状况
我国许多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已陆续开发出一些品种,以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主,目前常用的品种有,大连轻工研究院开发的硬化棉籽单甘醇、ABPS(烷基苯氧基丙烷磺酸钠)、DPE(烷基二苯醚磺酸钾);上海助剂厂开发目前多家企业生产的抗静电剂SN(十八烷基羟乙基二甲胺硝酸盐),另外该厂生产的抗静电剂PM(硫酸二甲酯与乙醇胺的络合物)、抗静电剂P(磷酸酯与乙醇胺的缩合物);北京化工研究院开发的ASA一10(三组份或二组份硬脂酸单甘酯复合物)、ASA一150(阳离子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复合物),近年来又开发出ASH系列、ASP系列和AB系列产品,其中ASA系列抗静电剂由多元醇脂肪酸酯、聚氧乙烯化合物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ASB系列产品则为有机硼表面活性剂(主要是硼酸双多元醇脂与环氧乙烷加成物的脂肪酸酯)与其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复合而成;ASH和ASP系列主要是阳离子与非离子表面活性复合而成,杭州化工研究所开发的HZ一1(羟乙基脂肪胺与一些配合剂复合物)、CH(烷基醇酰胺);天津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开发的IC一消静电剂(咪唑一氯化钙络合物);上海合成洗涤剂三厂开发生产的SH系列塑料抗静电剂,已经形成系列产品,在使用效果和性能上处于国内领先地位,部分品种可以替代进口,如SH一102(季铵盐型两性表面活性剂)、SH一103、104、105等(均为季铵盐型阳离子表面活性剂),SH抗静电剂属于结构较新的带多羟基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济南化工研究所JH一非离子型抗静电剂。(聚氧乙烯烷基胺复合物)等;
河南大学开发的KF系列等,如KF一100(非离子多羟基长碳链型抗静电剂)、KF-101(醚结构、多羟基阳离子永久型抗静电剂),另外还有聚氧乙烯醚类抗静电剂,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专用抗静电剂202、203、204等;抗静电剂TM系列产品也是目前国内常用的,主要用于合成纤维领域。
从抗静电剂发展来看,高分子型的永久抗静电剂是最为看好的产品,尤其是在精密的电子电气领域,目前国内多家科研机构利用聚合物合金化技术开发出高分子量永久型抗静电剂方面已取得明显进展。
三、结语
我国合成材料抗静电剂行业发展前景较好,针对目前国内研究、生产、应用与需求现状,对我国合成材料抗静电剂工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新品种开发力度
近年来国外开发的高性能伯醇多聚氧化乙醚类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用于聚碳酸酯的脂肪酸单缩水甘油酯;用于磁带工业的添加了聚氯化乙烯醚醇的磷酸衍生物;适应于聚烯烃、聚氯乙烯、聚氨酯等多种合成材料的多元醇脂肪酸酯和三聚氰胺加成物等,总之国内科研院所应根据我国合成材料制品要求,开发出多种高性能、环保无毒的抗静电品种,并不断强化应用技术研究,以满足国内需求。
(二)加快复
合抗静电剂和母粒的研究与生产
今后要加快多种结构抗静电剂及其他塑料助剂的复配,向适应范围广、效率高、系列化、多功能、复合型等方向发展。另外合成材料多功能母粒作为助剂已经成为今后合成树脂加工改性的重要原材料,如着色、阻燃、抗菌、成核等母粒在国内开发方兴未艾,国内要加快抗静电母粒的开发与研究,促进我国抗静电剂工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绪珊、童俨,导电纤维及抗静电纤维[M].北京:纺织工业出版社,1991.148154.
摘要:由于林业资源可利用周期长,可利用资源面临枯竭等因素导致林业整体经济快速业滑。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业附加值,改善林业经济局面势在必行。文章介绍了林业经济的意义,指出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应该以国有林场为主力,注重林业经济发展。
一、林业经济及其意义
林业经济是以林地生态环境为基础,在林冠业开展林、农、牧、能源等多种项目的复合经营。对缩短林业经济周期,增加林业附加值,研究和建立科学的人工森林群落结构,维护生态安全,保障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林业经济必须以国有林场为主力军,因为国有林场是林业企业的主体,并且有很大的企业属性优势。
不论是国有的、集体的还是民营的企业,同样是人在管理,国有企业出现的问题绝不是权属问题导致的,国有企业发展的障碍在于管理层及管理机制带来的问题。发展国有企业经济必须建立针对管理层的,可监控的、有问责约束、民主的制度来给予保障,这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前提。国有林业企业更是这样,否则国有林业企业的资源优势、地域优势、人力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等都将会被损失殆尽。
二、林业经济的发展应该以国有林场为主力
(一)便于政策的执行
不论是哪个行业,对政策能够有效执行是该行业发展的关键。国有林业是林业的主力军,拥有相当多的优势。比如,拥有较大面积森林资源,并且有企业管理方面的经历和经验,同时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优势,有稳定的行政关系、兄弟单位关系、技术信息关系和市场关系,对于各种政策的理解和执行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有利于统筹林地整体经营
林业经济是一种人工利用林地或改变森林群落结构的活动,因此这个活动既关乎生态安全也关乎林业资源的永续利用。林业经济的发展不适合私人随意的点状,相互无联系的布局,它的设计应该根据林地整体群落结构、林分、面积、地貌、水源等分布特征进行科学调查和设计,如果按生态群落的角度经营,一般来讲不必密植,不必集中,尽量仿原生态进行种植。这样的整体设计既是生态安全的需要,也是林业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又是探索和优化森林群落结构的需要。因此,林业经济在整个林场内(或者整个林业局内)实现科学规划、协调发展、可调度发展是相当必要的。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自我保护竞争,凝聚大力量才能够快速实现发展。如此,只有以国有林场为主发展林业资源才有利于林业经济发展的统筹安排和调度。
(三)有利于信息的利用
信息已经成为了各个行业前进方向的航灯,没有足够的信息就没有足够的分析和预测,就如同一个人没有视觉、听觉和嗅觉,企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由于国营林场有本行业多层、多种信息的渠道,比如政策的、上级单位的、科技的、市场的。所以在国营林场基层上很容易建立和完善信息渠道,并得到信息支持。这是国营林场的又一个优势。
(四)有利于技术扶持
国营林场拥有自己的技术资源,又有自上往业的技术网络,对于发展林业经济中获得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技术是维护和发展企业的重要因素,没有技术,没有更新技术的优势就如同没有了营养,没有了营养的适时更新。(五)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林场有很丰富的人力资源,也很容易调度利用人力资源,所以,对于林业经济的发展,国有林场在人力资源上也是一个优势。
三、多方向发展林业经济
(一)发展能源型林业经济
人类一些重要的能源面临枯竭,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事实。人们把能源开发的对象无奈地转向了植物,玉米等农作物做了首选,但是这又严重地威胁了粮食安全。而能源草类植物的发现和利用有望极大地解决能源危机,比如有荻、芦竹、象草、柳枝稷、草芦等。能源草一般为禾本科多年生高大的丛生草本植物。从化学组分上来说,能源草富含碳氢化合物,炭活性高,灰分含量低,热值高,适用于作燃料原料。因此,能源草是最有发展前途的生物质能源资源之一。再有就是能源矮林,在瑞典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经验。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之后,伴随石油燃料被新能源取代的趋势,短周期柳树矮林的栽培被引入瑞典。瑞典曾进行大量研究,寻找可通过集约经营生产能源的速生树种,结果表明以矮林形式经营的柳树是最适合用于生产能源的。瑞典通过栽培短轮伐期柳树矮林获得生物能源,其造林地主要是农地,所生产的生物量在地区供热厂中用于联合热电生产。可见,在林区发展能源型林业经济将是大有前途的举措。
(二)发展园林资源型林业经济
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审美、养生、休闲、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旅游、绿化产业随之兴起,园林苗木业做为城市绿化、美化、环保的重要构成异军突起,发展强劲。而林区有大量的林地资源,也有若干植物可以提供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比如:沙棘果、白桦、油松、忍冬、山桃、刺楸、兰草、刺玫蔷薇、三叶草、珍珠梅、紫丁香、绣线菊、芍药等。那么,在现有植物资源的前提业发展园林型的林业经济是可行的,如果在此基础之上引进外来园林植物进行种植则更有前途。
(三)发展畜牧业型林业经济
发展牧草地,池塘生态养殖,在林业可规模饲养肉牛、奶牛、肉兔或野兔,在林中养鸡、鸭、鹅、雁等禽类,在郁闭的林业饲养肉鹅、柴鸡、乌鸡、肉鸭等,放养、圈养均可,每年可养3~5茬,技术简单,群众易接受,市场潜力大,收益可观,是发展畜牧型林业经济的首要模式。
(四)发展林药型林业经
在未郁闭的林地内种植较耐阴的中药材,如白芍、板兰、人参根等。也可以种植五味子、天麻、沙参、党参、玉竹、贝母、灵芝等等。技术比较简单,收益可观。
(五)发展菜果型林业经济
草莓、西瓜、甜瓜、菌类、蕨类、刺五加、刺老芽、大叶芹、山菠菜、薤白(小根蒜)、蒲公英等都是可以在林业种植的品种,应该以点带面形成特色和规模发展经营。
最后,林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当地农村、农民的支持,所以,以国有林场为主力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佰顺.林业经济植物栽培技术[M].中国林业出版社.
[2]群落的结构与物种多样性.
[关键词]气相色谱香精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香精香料在精细化工行业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因此,对其品质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香料是从带香物质中提取或以人工合成方法得到的致香物质的总称。香精则是将多种香料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工艺,经人工调配而得到的具有一定香型的香料混合物。食品香精香料中含量最大的成分是各种溶剂,了解溶剂组成是开发香精香料产品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溶剂组成是香精香料产品稳定性及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对香精香料中的溶剂的检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香精含量的测量
在香精香料检验中,一般我们通过测量香精香料的密度值和折光率值来测定香精香料的含量。当香精中含有其他杂质或香精中酒精含量发生变化时,其密度值和折光率值与纯净物相比都会发生变化,所以密度和折光率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1.仪器:DE系列密度计和RE系列折光率仪(梅特勒-托利多公司)。
2.方法:DE密度计采用U型管振荡原理,通过测量香精香料的共振频率测定其密度值。用注射器将香精样品(不可有气泡),注入密度计的U型管中,约30秒后便能稳定测出样品的密度数据,折光率仪也能精确测定香精香料的折光率系数,与国标测定法结果没有显著性差异(t<0.05)。(结果见表1)
二、香精中主要溶剂的定性分析
香精香料中的组分可以按照其沸点的高低大致分为挥发性组分(如醇、酯、烃、烯等)和非挥发性组分(如香豆素、黄酮、黄烷酮等)两类1。对于香精香料中的挥发性组分,气相色谱(GC)仍然是目前最常用的分离手段。
1.仪器及色谱条件
PE气相色谱仪,PEG2M毛细管柱0.32×0.50×60mm(兰化所),柱温:70℃(1min)~240℃(30min);升温速度:15℃/min;进样口温度:250℃;检测器温度:280℃;载气:高纯氮,60mL/min;进样量:0.5μL;检测器:FID
2.标准溶液配制
混标储存液配置:用无水乙醇(优级醇)定容至刻度,振荡混匀。混标使用液配置:按照实验所需,用无水乙醇按不同倍数稀释即可。
3.试验方法
首先分别确定各溶剂的保留时间。首先于50mL干燥清洁的容量瓶(磨口、具塞)中,准确加入三醋酸甘油酯0.52g至5mL无水乙醇(优级醇)定容至刻度,振荡混匀,取0.5μL进样,记录保留时间,然后在标准溶液中再加入肉豆蔻酸异丙酯0.51g,振荡混匀、取0.5μL进样,接着依次称取苯甲醇4.97g、邻甲酸二乙酯5.05g、丙二醇5.13g、苯甲酸苄酯5.01g、柠檬酸三酯5.00g于该容量瓶中,依次确定所有溶剂的保留时间。(结果见表1)
三、香精中主要溶剂的定量分析
准确称取三醋酸甘油酯5.0746g于50mL干燥清洁的容量瓶(磨口、具塞)中,用无水乙醇(优级醇)定容至刻度,振荡混匀。然后用无水乙醇按不同倍数稀释标准溶液至0.2596g/mL、0.5190g/mL、0.7788g/mL。分别取0.50μL进样,以进样浓度和峰面积作线性回归,求得回归方程y=1.092×104x+9.679×104,r=0.9989。依照此法可对香精其它溶剂进行定量分析。
四、讨论
1.香精香料密度和折光率的测定可用于原料的检验
香精有天然香精和合成香精之分,对于它们的原料,由于产地和质量各不相同,质量也参差不齐,所以要测定密度和折光率,控制其含量。另外,由于成品香精一般由多种香精调配而成,在香精的调配过程中,每一组份的含量变化也会造成混合香精密度和折光率的变化,所以精确测定香精的密度和折光率对于控制香精配制有相当大的作用。
2.色谱条件的选择
(1)柱的选择
气相色谱中最先是用填充柱来分离香气成份,但填充柱的柱效不高,难以满足分析复杂香精样品的要求。毛细管气相色谱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分析手段,它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选择性,能够快速有效的确定多种物质的准确含量,且具有多种不同规格的毛细管柱可供选择。本法采用PEG2M毛细管柱0.32×0.50×60mm,分离效果较好,但大豆油及辛癸酸甘油酯ODO不出峰。
(2)柱温的选择
由于香精香料中成分复杂,对于沸点范围较宽的样品,宜采用程序升温。故选择柱温范围为70℃(1min)-240℃(30min)。实验过程中发现,升温速度如选择5℃/min分离效果好,且基线平稳,但出峰慢,全部出峰完毕需要1小时,如升温速度选择25℃/min,基线上飘,峰形不太好,分离效果不好。故选取升温速度为15℃/min。
(3)载气流量的选择
通过不同流量下的谱图和塔板数选取最佳条件,塔板数高且分离效果好,峰型好时所对应的载气流量为实验载气流量。实验选取载气流量为60mL/min。各物质均能分开,且峰形好,重现性好,分离效果理想。
3.本法操作简便、结果准确、效果理想,为香精香料公司开发、控制产品质量提供了一种参考手段,此外,还可以帮助调香师判断没有味道的溶剂,便于香精工作者的仿香工作。
参考文献:
[1]张伟,刘洁,孔俊.食用香精香料的应用现状与发展前景[J].安徽烟草科技,2002,14(5):26-28.
(一)全球服务外包发展的背景
从宏观背景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世界经济重心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贸易环境的不断开放,使服务业全球化趋势愈益明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IT技术为核心的技术革新浪潮席卷全球,全球范围内的通讯成本迅速下降,便捷程度飞速提高,信息传输量巨大,由于地理距离造成的障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客观上推动可贸易资源的全球配置效率提高,使全球化进程大大加速。企业可以跨越时空隔阂,到全球寻找质优价廉的生产要素,提高生产效率。而现代服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主要借助于通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在全球的普及对于交流打破时空限制起到关键作用,为服务外包的出现并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总之,服务产业全球化是服务外包出现的宏观背景。
从市场基本面因素看,跨国公司是服务外包主要推动者和实施者,也是发包和接包企业的主体。顾客需求永无止境,更好、更快、更便宜是企业持续面对的压力,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更多的功能与服务迫使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机会,以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
(二)当前全球服务外包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般来说,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ITO)与商务流程外包(BPO)。前者主要包括系统操作服务、系统应用服务、基础技术服务;后者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据研究机构GARTNER预计,全球ITO支出2004年为1928亿美元,到2008年可增至2442亿美元,增长率达26.7%。全球BPO支出2006年全球市场总值达1347亿美元,较2005年上升8.3%;到2008年,全球BPO支出将由2004年的1113亿美元上升至1575亿美元,增长率41.5%。BPO外包成为服务外包发展中的亮点。
二、服务外包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比较优势效应
所谓比较优势指某种经济活动能利用地区或经济体内部较丰裕要素带来的成本优势。依据古典经济学分工理论,服务外包是分工深化、专业化度提高的结果。通过服务外包可强化企业生产的垂直非一体化,使企业资源更加集中于核心业务。生产既可外购也可自制,关键是比较企业外部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组织成本,外部交易成本相对低,则发包企业可通过外部资源带来的互补优势整合企业竞争战略,因此在实际业务过程中,服务外包发包商首先是对接包地即国家做出选择,之后在接包国家内再选择合作伙伴即服务接包商。国家是否具备竞争优势,成为首当其冲面对的问题。目前,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被视为发展最为成熟离岸ITO与BPO接包市场,这些市场中,印度最具有竞争力,占全球ITO与BPO市场40%以上的份额。这与印度国家的在成本、语言、产业环境、政策支持方面的比较优势是分不开的。举例,软件产业,印度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计算机软件出口国,软件出口额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0%,美国客户购买的软件产品有60%是印度制造的。2004年,印度软件和相关服务出口产值达205亿美元。又如在我国比较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印度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欧美接轨比我国至少早30年,公民、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较强。
(二)学习效应
经验经济效应指企业在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管理、工艺技术等能力的积累使企业长期平均成本呈下降趋势的学习曲线效应。可建立一个数学模型:C=f(Q),C=A+BN-β式中,N是可达产出的累积单位才C表示单位产出的劳动投入单位,A、B、β均为常数且A、B为正数,β介于0到1之间,β值越大,说明学习作用越重要。这一学习程度可在企业积累较多经验时降低经营成本,使企业长期总成本由LTC降低到LTC′。企业如何让积累经验,这与发达的发包企业在进行外包时所产生的强大知识外溢效应分不开。外包活动离不开业务的沟通与交流,承包企业可以由此获得先进的管理经验,在合作的过程中还可以获得先进的研发与服务经验。多方面的积累经验从而降低承包企业的经营成本,那么该企业便获得了学习效应。为此承包企业应该向尽可能大的范围接包,从而获得更高的学习效应,降低成本。印度的TATA公司面向全球承接软件开发,在管理、研发等方面积累先进经验,实现学习效应。
(三)规模经济效应
企业的长期生产成本线呈U型线状,随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率更加充分,当到达最适规模时,成本曲线达最低点,实现规模经济。服务外包企业也要寻找其规模经济。长期看,企业规模应处于生产成本最低处,即企业规模边界的约束条件。服务发包企业把企业非核心业务推向市场,由自身控制定价权和购买权,而外包对象仅存有生产权的外包行为。这是从服务发包和受托双方说明服务外包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发包与受托双方都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举例来说,印度充分利用优秀的、成本相对低廉的软件人才优势,通过政府全方位政策扶持,积极开拓国际软件开发及服务市场,形成了以软件承包和服务出口为主的软件产业发展模式,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效应,创造了产业基础本不强大的国家在短时间内跳跃式发展的奇迹。印度将软件园区作为出口基地,2001年为止,印度先后建成17个软件园区,出口额到占印度软件总出口额的近70%。印度以软件园和加工区为基础而形成软件产业集聚,为印度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贡献,服务外包及软件业以近30%的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高速增长,2005-2006财年行业总产值为303.3亿美元,占国家GDP的份额为4.7%,出口总额为236亿美元,同比增长32%。2006-2007财年行业总产值为396亿美元,占国家GDP份额为5.4%,出口总额为313亿美元,同比增长29%。
(四)就业影响分析
有学者用数学模型分析证明,服务外包(离岸外包)可以带来业务输出国和业务承接国双方技术型劳动相对工资的增长和技术型劳工就业的增加,服务业离岸外包对双方都可以带来净福利的增长。在现实中,该结论也是正确的。以印度这一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为例,承接服务业离岸业务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带动经济的综合发展。印度服务业的强劲增长拉动了其GDP的增长。印度2003年第四季度GDP增长率达到10.4%,不仅是印度的最高季度增长率,而且也高于中国过去8年来任何季度的增长率。在2001-2004年度印度获得的服务业外包业务收入和就业增加情况。2003-2004年度,印度外包收入达到了将近36亿美元,2005年达到51亿美元,到2008年服务业离岸业务将达到170亿美元。2001-2002年度,服务业离岸外移为印度创造的就业岗位是10.6万个,到2003-2004年度,就业人数增长到24.55万人(资料来源:世界投资报告2004),极大地缓解了印度的就业压力。此外,印度国家软件协会预测:2008年,仅在全球计算机用户电话服务中心领域就为印度提供了110万个就业岗位和210-240亿美元收入。可见服务外包对就业影响之巨大。
三、结论与启示
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经验对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印度充分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发展本国服务业,获得学习效应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一点是缓解印度作为世界人口第二大国的就业压力问题,印度服务外包的发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的服务外包远落后于印度、东欧等国家,原因在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承接服务外包较晚,而且国内缺乏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大型外包服务企业,难以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但是中国外包业务与亚太地区时区差异最小,使公司能从有效支持中受益,中国还拥有许多掌握日文、韩文等语言的人才,因此,中国战略性的地理位置,吸引了几乎所有世界500强公司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的服务外包基地。此外,中国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支持体系。2006年商务部出台了发展服务外包的“千百十”工程计划,诣在大力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发展。预计2010年全球外包市场将达到20万亿美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是一个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我国应充分利用在市场、成本、配套能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大力吸纳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吸引先进的服务业FDI的进入并培植本土的服务业,成为国际服务链的主要提供者,提高我国的产业和贸易结构,在新一轮的国际分工中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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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庆亮.服务外包国际化的经济学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08(1).
[3]赵美江,刘洪凤.服务业外包的经济学分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1).
[4]武阳.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的思考与借鉴[J].服务贸易,2007(1).
教育是一种同时影响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动,教育的发展必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柯布——道格拉斯的方法研究到罗默——卢卡斯模型的建立都使人们坚信了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经济发展理论中做出开创性贡献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1954)在其《经济增长理论中》直接把“教育所引起的知识的增长”归结为经济增长的三个原因之一。长期以来,讨论教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现有的文献中关于教育与经济的关系的讨论主要有人力资本理论(humancapitaltheory)、赶超模型(catch-upmodel)、*(arrow,1992)、干中学模型(learningbydoing)三种思路和方法。但无论从人力资本角度、从教育的赶超效应还是分析教育的回报率方面,均把教育活动作为经济中的一项投资。但从经济增长贡献来源的角度来说,教育又是一种经济活动。因此,它既是一种投资又是一种消费,也可以看成是经济体的一种需求。目前,大多学者采用菲德模型或C-D模型来讨论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从总需求方面尚没有成熟的方法来检验教育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本文尝试从总需求方面建立一个类似菲德的模型来测量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并结合河南省近几年来的相关数据来验证模型的正确性。
一、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需求的多元回归模型构建
根据经济学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分析方法,可以把一个经济体的总需求Y分为教育部门的需求De和非教育部门需求DN。因此,总需求与教育需求、非教育部门的需求关系可以表示为:Y=De+DN(1)
教育对总需求的增加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第一,教育的支出使总需求直接增加;第二,教育需求的增加引发非教育部门需求的增加。由于教育因素的影响,非教育部门的需求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原来的正常需求DN1;二是教育需求引发的非教育部门的需求增加部分,也就是教育的引致需求DN2。由于正常需求DN1不受教育需求变动影响,可以假设其按固定增长率增长,但引致需求则是由教育需求引起的。而教育实际上是一种产生,它的需求是人们作为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对教育产品的一种有支付能力的购欲望买,它与许多因素有关。从主要的方面分析来看,主要的需求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私人对教育的需求Dp。它指私人的教育投资性和消费性需求,包括学费(继续教育的学杂费)、教育用品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2.政府对教育的需求DG。它主要指政府的教育支出,包括财政计划内教育支出、教育拨款、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支出以及社会教育捐款等。
3.交流对教育的需求DE。它指经济体横向交流时外出学生所支付的费用与接受外来学生所产生费用的差值。
总之,教育对教育部门、对非教育部门的引致需求以及对总需求的影响通过以上三个基本途径发生作用的。单位的各种教育需求增加引致的非教育部门需求不尽相等,所以用下式来表示
又由于总需求的可加性和对非教育部门的正常需求恒定增长率的假定,总需求可以表达为
三部分的教育需求通过直接增加教育部门的需求和对非教育部门的引致需求从两方面影响经济体的总需求。通过对时间t求导数可得:
中分别是总需求对的偏导数。公式(4)两边除以Y得:为简化研究,上述模型存在着一个隐含量,即非教育部门正常需求DN1。由于它不受教育影响,可将其增长率设为一个常数α0,可得到以下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多元回归模型:其中分别是产出、私人教育需求、政府教育需求、交流对教育需求的实际增长率;分别私人教育需求、政府教育需求、交流对教育需求各自的贡献系数;为扰动项,即为剩余残差,且有,与三个自变量无关。二、多元回归模型的实证分析
1.数据的确定
本文数据主要取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年至*年统计年鉴和河南省教育年鉴。其中,政府对教育的需求数据主要由国家财政教育经费、社会团体与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助办学经费组成;私人对教育的需求数据主要由学杂费支出、上学期间的花费等其他费用组成,但数据统计有一定难度,故采用私人教育支出=农村年人均教育支出×农村人口+城镇居民人均教育支出×城镇人口的值来近似代替;教育出口的计算主要采用(河南省高等教育外出求学学生人数-河南省高等教育外省入学学生人数)×1万元/年进行估算,忽略了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作用。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需求各因子的具体数据参见表。
2.模型检验:
用SPSS14软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得出如下分析结果:可决系数R2=0.987
常量弹性为-0.122,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的经济增长弹性为1.248,私人对教育投入增长弹性为-0.155,教育出口投入增长弹性为-0.023.
3.结论与启示
由以上数据可以最终得到回归模型为:
根据结果可以初步得到以下结论:
(1)可决系数R2=0.987,由此说明所选的三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比较高;统计量F=49.109P=0.020,由此说明所选的包括常数项在内的三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说明提出的三元线性回归方程是成立的。
关键词: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公共利益
一:正义的探索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坚定不移地捍卫正义这一人类崇高价值,不但为思想理论大家所崇尚,而且深深地植入人类的每一根神经当中。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话说,正义“是绝对的命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应该做的事,必须为做而做。”正义正是人类这样一种源出的、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法学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正义问题紧密相联系。然而至今为止,正义仍然是一个使人无法捉摸的概念。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具有不同面貌。”①有关正义问题的探讨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柏拉图将正义与智慧、勇敢和节制一起构成理想国家的四种美德。正义即具有个人的性质,又具有行为的和事物的性质。所谓正义,即“每个人依照其天生的禀赋承担某一方面的最适合其天性的职责的原则,进而将国家中三种人所达到各司其职,各守本分的状态成为正义。”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其老师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正义的概念,提出了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正义理论,认为“正义是全部德行的综合体,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②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应该分配到相等的事物。他把正义分为三种形态,即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而无论哪一种形式的正义,其基本原则都是比例平等,这是正义的普遍形式;而且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正义和公平可以弥补法律在概念和具体规定上存在的漏洞。还有思想家将正义解释为一种理想的关系。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决定而恒久的愿望,如西塞罗称正义体现在“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在古罗马形成了合乎正义的三原则,即正直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在中世纪,神学正义论盛行。神学正义论是从神学的角度对正义进行定义。神学正义论代表圣?奥古斯丁认为,真正的正义应是完全超验的合乎逻辑的宗教推断的结果;这种正义只有虔诚的信徒借助于神的恩典才可以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甚至人间最美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正义的“残法”或“镜像”。这种正义只在于上帝之城,而不在此世。③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照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服从上帝就是正义;他还认为“法律就以下几点来说可以被认为是合乎正义的,就它们的目的来说,即当它们以公共福利为目标;或就其形式来说即当它们使公民所承担的义务是按公共幸福的程度实行分配时。”④从上我们可以看出,阿奎那的正义观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异曲同工,都强调正义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近现代的许多法律思想家对正义也有自己的看法,因为正义始终是人类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它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及文明的进步息息相关。英国学者斯宾塞将正义归纳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⑤康德继承了斯宾塞的理论,他认为正义是“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法律上的正义“只考虑行为的外在方面,而不考虑行为的其他动机”。⑥正义论的集大成者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对洛克、康德等人的正义观念,契约理论进行分析后,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对于一个“原始状态”进行假设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正义所要选择的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拥有尽可能广泛的基本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与他人所享有的同等基本自由不相矛盾,不相冲突;第二: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不平等如果说不可避免,且为社会发展所需要则这些不平等必须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差别对待原则(针对最少受益者)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⑦后来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又重新表述了这两个原则:“甲: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安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均等条件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⑧在这两个原则中,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20世纪末又出现了一种“经济正义论”,强调正义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判断行为制度是否正义或善的标准就在于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
综上所述,诚如纯粹法学派凯尔森所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多少杰出的思想家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仍未解决。”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变化的,多元的,和相对的。从根本上讲,凡是符合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的,即为这个社会“公认”的,就是正义的。因此所谓正义,就是对一定社会现有经济关系的观念的反映,是人们对某种状态的评判及一种理想追求。依据不同的标准,正义有不同分类,如: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等。由于篇幅所限,以下笔者仅就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作一分析。
形式正义是一种抽象正义,它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因而是一种表面的正义。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形式正义就是对原则的坚持,是对体系的服从,如对每个人同样的对待就是形式正义。形式正义论代表佩罗尔曼认为:“所谓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对每个人来说,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抽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要求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种方式待人。正义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同等待人,形式正义就是给予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待遇。实质正义是指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根据工作对待,根据要求对待,根据身份对待,根据法律权利对待等,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由此可以看出法的形式正义是把所有人放在一个水平线上,赋予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它在乎的是形似的平等、强调的是普遍性,而不着眼于结果是否公平及特殊性。恰与其相反,法的实质正义兼顾了形式与结果的平等与特殊性的强调。
二: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点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经济条件所追求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与民法也不例外。但不同的部门法又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义观。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矫正正义中发展了形式正义。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普遍性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给予同等对待。形式正义导致了对普遍性法律调整的依赖,立法者孜孜以求得以体现形式正义的规则及其实施标准。民法对于任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确认其平等,平权的地位,不承认身份和权力的特权,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证当事人在权利行使和自由活动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愿接受约束的意思得以实现。在民法中形式正义表现在:第一,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体系形式的追求,试图构建“欧几里德”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类科学”的法律制度。第二,在具体实施中强调同等的对待所有情况相类似的人,以契约为代表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典型表现。从根本上说形式正义是追求理念化的概念体系的结果,这种思维方式使法律思维中忽略了社会运动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具体性和复杂性。而随着组织的深化和扩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国家不得不积极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形式正义引起社会实质不公正,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正是其中一种,它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强调对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的私法自治性质的社会关系,又区别于公法所调整的政治国家领域中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首先,因为经济不仅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国家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跨越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社会关系打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别有私法和公法来调整的相对独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通过对经济的调整联系、交织在一起。经济法与只调整产生于市民社会的或产生于政治国家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公法或私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于涵盖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整个社会。其次,国家对协调经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引导性、间接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协调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要有适合经济发展的调控政策和方式,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促进。这表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建立在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理性的认识基础上的,有利于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与此不同,民商法重视传统、习惯和风俗的作用;行政法虽旨在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但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上却确定了行政优先的做法,这多少有些先入为主的意味。再次,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并不应是功利意义所倡导的社会利益总体数量的最大化,而应当是平等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增加。但是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它不会使任何社会成员的现有处境变坏。可以说,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要求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做出牺牲;它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上体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选择。相比而言,民事关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上的,构建于“个体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个人本位之上的。但是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个体经济理性的总和却往往不等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理性,因为个体的经济理性的着眼点并不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这种增加也与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存在着质的区别。因此经济法由于其产生的特殊背景及其担负的使命使其从出现之处就建立在实质正义的理念基础上。经济法尤其是我国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如:在经济法的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传统部门体系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
(力)、职责,这是对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一个很好诠释。
实质正义体现法律调整手段的多样化。经济法正是如此,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由于介入了公权力,使其法律调整手段出现多样化。形式正义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但社会的发展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而实质正义的出现使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同时也根据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实质的法律调整手段多样化更体现在经济法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中的形式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不同,形式正义的平等对待和针对各种主体设定的标准可能违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采取对特定主体而言在形式上,表面上不公正但求结果和实质公正的措施。这种措施既可以是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同主体有所倾斜,或者规定模糊,或只作原则性规定,并要求执法者根据实质正义在适用具体或不具体法律规范时进行自由裁量。在经济法中从有关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到维护公平竞争的规范制度无不体现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实质正义虽是相对与形式正义而言的,但两者并不相背。实质正义包括形式正义的内容,但克服了形式正义产生不公的缺陷。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与连接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方之间、卖方之间和买方与卖方之间就商品、服务、价格、质量及其他条件进行的较量有民商法调整,而当这些竞争不利于经济发展时,垄断及出现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经济法就会登上舞台承担起维护竞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民法追求交易双方的自由、平等,“水平公平”是其追求的目标,只要市场竞争中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管结果如何都认为是公平的,正义的,所以它是以形式正义为价值目标。经济法是建立在“垂直公平”的理念上,强调现实经济活动中参加者的能力及财力的差异要求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以实现结果正义,所以经济法所追求的正义才是实质正义。
三:结论
总之,一种法律是否正义在于它是否能维护共同体的善。民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使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一切规制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民法给每个人主体以平等权利为基础,认为机会均等就算公平,正义。这种正义忽视了市场行为参与者事实上可能存在的不公,如作为买方的单个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地位,如果按民法理念它们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样义务,看似很公平正义,但由于二者资源占有等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同样的法律规范规制它们会产生很不公正的后果。但经济法的正义延伸到结果公平正义,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及税收制度、财政转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调节社会发展的不公,贫富差距,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如国家推行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和立法正体现这一点。而民法对此无能为力。民法追求形式正义,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从这点上说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二者分界点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是相背的,不能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人为的割裂开来,否则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和功能就有可能背离人们对该法律部门的期待。如果只讲求形式正义,就会出现“这种形式的平等会将某些结果排除掉”。也可以这样说,同等对待相同情况的个体,在很多情况下不会出现人们所期待的平等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本处于相同情况的市场个体,有的个体会因为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或资本优势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逐步取得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如果该市场个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则限制了竞争,剥夺了其他市场个体的平等竞争机会,该企业已和其他企业不处于相同的竞争地位。这一变化要求法律对该企业进行区别对待,以保证社会公众对形式正义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的期待。从这一角度来讲,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补充和保障。同理,离开了形式正义所讲求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大前提,片面的讲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实质正义,其普遍性和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所以只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一个法律部门中充分地结合,才能保证该法律部门在社会的认可和实施。
参考书目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52页。
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8页
③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的宗教之维》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④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0-121页
⑤转引[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55页。
⑥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0—42页
⑦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一、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概况
(一)全球服务外包发展的背景
从宏观背景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世界经济重心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贸易环境的不断开放,使服务业全球化趋势愈益明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IT技术为核心的技术革新浪潮席卷全球,全球范围内的通讯成本迅速下降,便捷程度飞速提高,信息传输量巨大,由于地理距离造成的障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客观上推动可贸易资源的全球配置效率提高,使全球化进程大大加速。企业可以跨越时空隔阂,到全球寻找质优价廉的生产要素,提高生产效率。而现代服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主要借助于通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在全球的普及对于交流打破时空限制起到关键作用,为服务外包的出现并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总之,服务产业全球化是服务外包出现的宏观背景。
从市场基本面因素看,跨国公司是服务外包主要推动者和实施者,也是发包和接包企业的主体。顾客需求永无止境,更好、更快、更便宜是企业持续面对的压力,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更多的功能与服务迫使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机会,以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
(二)当前全球服务外包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般来说,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ITO)与商务流程外包(BPO)。前者主要包括系统操作服务、系统应用服务、基础技术服务;后者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据研究机构GARTNER预计,全球ITO支出2004年为1928亿美元,到2008年可增至2442亿美元,增长率达26.7%。全球BPO支出2006年全球市场总值达1347亿美元,较2005年上升8.3%;到2008年,全球BPO支出将由2004年的1113亿美元上升至1575亿美元,增长率41.5%。BPO外包成为服务外包发展中的亮点。
二、服务外包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比较优势效应
所谓比较优势指某种经济活动能利用地区或经济体内部较丰裕要素带来的成本优势。依据古典经济学分工理论,服务外包是分工深化、专业化度提高的结果。通过服务外包可强化企业生产的垂直非一体化,使企业资源更加集中于核心业务。生产既可外购也可自制,关键是比较企业外部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组织成本,外部交易成本相对低,则发包企业可通过外部资源带来的互补优势整合企业竞争战略,因此在实际业务过程中,服务外包发包商首先是对接包地即国家做出选择,之后在接包国家内再选择合作伙伴即服务接包商。国家是否具备竞争优势,成为首当其冲面对的问题。目前,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被视为发展最为成熟离岸ITO与BPO接包市场,这些市场中,印度最具有竞争力,占全球ITO与BPO市场40%以上的份额。这与印度国家的在成本、语言、产业环境、政策支持方面的比较优势是分不开的。举例,软件产业,印度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计算机软件出口国,软件出口额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0%,美国客户购买的软件产品有60%是印度制造的。2004年,印度软件和相关服务出口产值达205亿美元。又如在我国比较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印度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欧美接轨比我国至少早30年,公民、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较强。
(二)学习效应
经验经济效应指企业在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管理、工艺技术等能力的积累使企业长期平均成本呈下降趋势的学习曲线效应。可建立一个数学模型:C=f(Q),C=A+BN-β式中,N是可达产出的累积单位才C表示单位产出的劳动投入单位,A、B、β均为常数且A、B为正数,β介于0到1之间,β值越大,说明学习作用越重要。这一学习程度可在企业积累较多经验时降低经营成本,使企业长期总成本由LTC降低到LTC′。企业如何让积累经验,这与发达的发包企业在进行外包时所产生的强大知识外溢效应分不开。外包活动离不开业务的沟通与交流,承包企业可以由此获得先进的管理经验,在合作的过程中还可以获得先进的研发与服务经验。多方面的积累经验从而降低承包企业的经营成本,那么该企业便获得了学习效应。为此承包企业应该向尽可能大的范围接包,从而获得更高的学习效应,降低成本。印度的TATA公司面向全球承接软件开发,在管理、研发等方面积累先进经验,实现学习效应.
(三)规模经济效应
企业的长期生产成本线呈U型线状,随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率更加充分,当到达最适规模时,成本曲线达最低点,实现规模经济。服务外包企业也要寻找其规模经济。长期看,企业规模应处于生产成本最低处,即企业规模边界的约束条件。服务发包企业把企业非核心业务推向市场,由自身控制定价权和购买权,而外包对象仅存有生产权的外包行为。这是从服务发包和受托双方说明服务外包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发包与受托双方都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举例来说,印度充分利用优秀的、成本相对低廉的软件人才优势,通过政府全方位政策扶持,积极开拓国际软件开发及服务市场,形成了以软件承包和服务出口为主的软件产业发展模式,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效应,创造了产业基础本不强大的国家在短时间内跳跃式发展的奇迹。印度将软件园区作为出口基地,2001年为止,印度先后建成17个软件园区,出口额到占印度软件总出口额的近70%。印度以软件园和加工区为基础而形成软件产业集聚,为印度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贡献,服务外包及软件业以近30%的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高速增长,2005-2006财年行业总产值为303.3亿美元,占国家GDP的份额为4.7%,出口总额为236亿美元,同比增长32%。2006-2007财年行业总产值为396亿美元,占国家GDP份额为5.4%,出口总额为313亿美元,同比增长29%。
(四)就业影响分析
有学者用数学模型分析证明,服务外包(离岸外包)可以带来业务输出国和业务承接国双方技术型劳动相对工资的增长和技术型劳工就业的增加,服务业离岸外包对双方都可以带来净福利的增长。在现实中,该结论也是正确的。以印度这一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为例,承接服务业离岸业务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带动经济的综合发展。印度服务业的强劲增长拉动了其GDP的增长。印度2003年第四季度GDP增长率达到10.4%,不仅是印度的最高季度增长率,而且也高于中国过去8年来任何季度的增长率。在2001-2004年度印度获得的服务业外包业务收入和就业增加情况。2003-2004年度,印度外包收入达到了将近36亿美元,2005年达到51亿美元,到2008年服务业离岸业务将达到170亿美元。2001-2002年度,服务业离岸外移为印度创造的就业岗位是10.6万个,到2003-2004年度,就业人数增长到24.55万人(资料来源:世界投资报告2004),极大地缓解了印度的就业压力。此外,印度国家软件协会预测:2008年,仅在全球计算机用户电话服务中心领域就为印度提供了110万个就业岗位和210-240亿美元收入。可见服务外包对就业影响之巨大。
三、结论与启示
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经验对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印度充分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发展本国服务业,获得学习效应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一点是缓解印度作为世界人口第二大国的就业压力问题,印度服务外包的发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的服务外包远落后于印度、东欧等国家,原因在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承接服务外包较晚,而且国内缺乏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大型外包服务企业,难以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但是中国外包业务与亚太地区时区差异最小,使公司能从有效支持中受益,中国还拥有许多掌握日文、韩文等语言的人才,因此,中国战略性的地理位置,吸引了几乎所有世界500强公司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的服务外包基地。此外,中国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支持体系。2006年商务部出台了发展服务外包的“千百十”工程计划,诣在大力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发展。预计2010年全球外包市场将达到20万亿美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是一个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我国应充分利用在市场、成本、配套能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大力吸纳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吸引先进的服务业FDI的进入并培植本土的服务业,成为国际服务链的主要提供者,提高我国的产业和贸易结构,在新一轮的国际分工中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
参考文献:
[1]对外经贸大学课题组.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趋势与中国服务外包业竞争力[J].国际贸易,2007(8).
[2]孟庆亮.服务外包国际化的经济学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08(1).
[3]赵美江,刘洪凤.服务业外包的经济学分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1).
[4]武阳.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的思考与借鉴[J].服务贸易,2007(1).
[论文摘要]经济型酒店以其特有的目标市场和服务特点被大众消费群体广泛接受。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环境,但同时与其所处的区域环境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运用波特的五力模型对武汉经济型酒店所处的区域行业环境进行了分析。
武汉九省通衢的地理位置,使得它自古以来就是商家必争之地。自2007年,武汉经济型酒店持续升温。国内排名前十位的经济型酒店,像如家、锦江之星、7天等纷纷踏足武汉。在这股浪潮下,武汉出现大量跟风店,一些招待所、小旅馆甚至员工宿舍稍加改造,摇身一变就改名叫经济型酒店。武汉经济型酒店目前已近200家。
一、经济型酒店概述
经济型酒店在国外被称为“床和早餐饭店”(Bed&BreakfastHotel),但目前国内的经济型酒店尚无统一的行业标准,也没有权威的定义。简单来说,经济型酒店是在保留了星级酒店的客房设施水平的基础上,简化会议、娱乐、餐饮、购物等附加功能,通过统一的品牌实施连锁化经营,降低采购成本,减少人员配备,从而为人们提供性价比远高于星级酒店的一种标准化酒店服务。
经济型酒店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价格实惠。价格实惠是众多的消费者选择经济型酒店的主要原因之一。经济型酒店的平均房价一般比三星级酒店略低,大约在200元左右。(2)环境干净、舒适、方便。价格实惠并没有降低经济型酒店的基础服务,干净的房间、舒适的床、可口的早餐、方便快捷的宽带连接仍然是经济型酒店所必须的。比如,房间虽然没有豪华装修,面积也比三星级酒店小,但是重点渲染它的舒适性,满足客人追求舒适睡眠的需求。(3)性价比高。性价比是经济型酒店的制胜法宝。经济型酒店必须在提高基础服务水平的同时,使得经营成本不断下降才能获得竞争优势。
二、我国经济型酒店行业的宏观环境分析
1.政治环境(PoliticalEnvironment)
中国稳定的政局、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于中国的经济型酒店行业,如雅高集团的宜必思、圣达特集团的速8等。商务部商业改革司负责人透露,我国将从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出台相关标准、加强信息交流和引导、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等四个方面促进经济型酒店的发展,这无疑将为我国经济型酒店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2.经济环境(EconomicEnvironment)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增长的经济催生了酒店行业的飞速发展。中国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商贸活动的频繁往来,更是为经济型酒店带来了不少的观光客和商务客。
3.社会文化环境(Social&CultureEnvironment)
勤俭节约是中国人从小接受的教育,这种教育会直接影响到其长大后的消费观念。对很多人来说,要的只是“B&B”(bed&breakfast),床和早餐就够了,不愿意为不需要的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尤其很多公司规定了200元之内的住宿标准,使得他们在旅行或商务途中基本上会选择经济型酒店。
4.技术环境(TechnologicalEnvironment)
技术的发展为经济型酒店降低成本实现差异化提供了可能。如,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使得管理的效率提高,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连锁酒店的统一采购更加便捷,外包等管理理论和技术的出现为经济型酒店降低成本提供了新的途径,新材料的发明和运用使得酒店的环境效果匠心独运,凸显了差异化。
三、武汉经济型酒店的五力模型分析
一个行业除了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外,还受自己特殊的行业环境的影响。波特所提出的影响行业竞争的五种力量的互动关系决定了整个行业的利润能力。
1.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
(1)数量多规模小。武汉目前的经济型酒店数量非常多,国外连锁的有宜必思、格林豪泰、速8等,国内其他城市进入的有莫泰168、7天、锦江之星、如家快捷等,武汉本土有艳阳天、扬子江等。虽然数量多,但规模上并没有任何一家占有绝对优势。虽然如家快捷在美国的纳斯达克上市,募集到大批资金,但进入武汉市场的时间不长,优势暂时没有显现;艳阳天虽然进入经济型酒店的时间很短,但其在武汉餐饮界可谓红透半边天,其品牌辐射力不可小觑。各方之间势均力敌,竞争异常激烈。
(2)酒店增加速度太快。基于行业的技术特点或规模经济的要求,如果产业内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迅速大幅度提高生产能力,由于生产能力的提高已经提前透支未来的增长因素,从而导致在一段时期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最终会使竞争加剧。有关数据显示,从2007年1月至今,武汉的经济型酒店呈现强劲扩张态势。截至目前,武汉经济型酒店开业店数已近200家,扩张幅度达到90%,位居全国省会之首。虽然目前的市场尚未饱和,但是照此增长速度,不久的将来,武汉的经济型酒店将会供过于求。
(3)同质化程度高,价格竞争成主导。武汉的经济型酒店数量虽然多,但差异化不明显,各酒店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价格竞争。随着经济型酒店迅速蔓延带来的竞争压力,各酒店都推出会员制及优惠价,武汉“7天”的首次入住价仅77元,艳阳天为99元,其余酒店也推出低于100元的尝鲜价。
2.新进入者的威胁
新进入者的进入壁垒低。主要是由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1)资本需求相对小。开一家经济型酒店投资大约六七百万元,像如家等品牌一开张,入住率便可达九成甚至百分之百,三年时间就可收回成本。而开一家四星级或者五星级的酒店,投资少则几千万元,多则数亿元。(2)消费者的转换成本低。转换成本是指购买者变换供应者所付出的一次性成本。消费者的转换成本低为新进入者与现有企业之间争夺客源提供了便利。此外,现有企业之间产品或服务同质化程度高,也是进入壁垒相对较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3.替代品的威胁
经济型酒店的威胁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高档酒店。在经济型酒店进入武汉市场的同时,高星级酒店也纷纷入汉。锦江国际大酒店即将开业、马可波罗酒店和新世界酒店也已进入营业前的最后准备,加上2007年年4月开门迎客的光明万丽酒店,武汉年内增加4家五星级酒店。此前,武汉共有五星级酒店6家,四星级酒店22家,高星级酒店数量排位已经名列国内城市前十强。目前,武汉五星级酒店淡季入住率在50%左右,旺季普遍在80%以上。(2)旅馆、招待所。一些设备简陋的旅馆和招待所以其超低的价格仍然吸引了一大批收入不高的旅行者和农村进城人员。(3)自助公寓。自助公寓是一种新兴而时尚的商旅短期居住方式。其特点是省钱、私密、贴心、舒心、放心。非常适合商务考察、因公出差、探亲访友、观光旅游的人士居住。如武汉汝家自助公寓,其开发的房屋都是地理位置最好,物业管理最完善的成熟小区或商住两用楼盘。房间设施其全:厨房配有全套厨具,可自己动手做饭;卫生间里卫浴设施齐备;客厅、阳台、电视、空调、洗衣机、冰箱、沙发、双人床、写字桌一应俱全,让你有如在自己家里。
4.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
影响经济型酒店成本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筑成本,二是服务成本。为了节约建筑成本,许多经济型酒店往往会以低价租下或买下临街的居民住房、单位仓库、甚至烂尾楼,然后经过简单的改造和包装之后,就开始开门营业;为了节约服务成本,经济型酒店在很多方面实施业务外包的方式,比如将员工培训交给专业的培训公司来做,而选择一个合适的订房中心,不仅会给酒店带来更加合适的客源,而且它的佣金可能是较低的。
5.顾客讨价还价的能力
对经济型酒店而言,顾客讨价还价的能力是很高的。其原因有几个方面:(1)顾客的转换成本低。因为武汉的经济型酒店多,且彼此之间的
差异化程度很低,顾客的选择余地大。再者,武汉的交通发达,公交线路遍及城市的每个角落,出租车的起步价也只有3元钱,这在全国的同等城市可能不多见,因此顾客在各个酒店之间进行转换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不高。(2)受到企业出差费的限制,不得不讨价。以往,星级酒店是商务旅游者的主要选择。但随着私有经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以及一些公司对差旅经费的限制,商务客人在酒店选择上更加注重性价比的选择。很多公司将出差的住宿标准规定在200元以内,使得许多顾客不得不讨价还价,否则就只有自己讨腰包。
通过上述的五力模型分析,我们发现,武汉经济型酒店要想求得发展,可以选择三种竞争战略:一是低成本战略,通过在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一些关键环节或高成本环节,去想办法控制成本而获得成本优势,比如在前期的开发中通过收购、租赁、合资、加盟及委托管理等各种方式降低成本,在后期的运作中通过将一些内部功能外包给中间商加强成本控制;二是差异化战略,通过新颖的概念与新奇的住宿体验吸引消费者,赋予企业独特的文化,塑造独有的概念,让企业形成文化氛围,从而在将传统星级酒店物质服务成本简约之后把服务向精神领域延伸,以获得差异化生存;三是集中化战略,通过将目标顾客集中在特定的消费群体打造概念主题店,以满足个性时代的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参考文献:
[1]胡林张伟强:经济型酒店核心竞争力的分析研究[J].企业经济,2006,(4)
关键字:经济法学研究框架
所谓研究框架,就是人们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比较定型的思维体系,包括切入点的选择、话语形式的认同、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个学科在研究问题时惯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逻辑、从什么角度、依据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顺序来分析问题。它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探索出许多研究框架,如以“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为要素的法律关系研究框架,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为要素的主体资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论证了诸多法律问题。同时,这些研究框架一直处于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同时还应当产生能对传统法学提出批评、进行挑战、突破其给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决传统法学没有提出或解决的问题。法学界尽管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争议,但对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却无人质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学的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们对经济法学进行回顾和总结时,只重视各种观点、学说的综述,对其研究框架却缺乏必要的关注[1].本文拟从经济法学文献中梳理出对传统法学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学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20世纪60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中,主体理论一般应回答以下问题:(1)给主体定位。将主体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综合其在所处多维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其进行全方位、宽口径定位,如既在实体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场规制中定位,也在宏观调控中定位;既在市场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场竞争中定位。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主体定位所受到的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制约因素。(2)确定主体资格。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和方式,特定主体资格的内涵和内容构成,特定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等等。(3)设定主体体系框架。这主要研究一定体制下主体的法律形态,并按不同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凸显其具体人格,并展示其对不同方位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依主体的职能,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工商者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职业介绍所、商业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4)评价和选择主体立法模式。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门关于主体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现行立法体例的特点和利弊,在既定体制下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
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具体行为的运行规则,其中以行为的属性、内容、形式、目标、效力等要素为重点。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各种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异质性多而同质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为则不然-尽管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但各类行为之间同质性多而异质性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抽象出涵盖经济法域各种行为的一般行为理论,一则难以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相区别,二则可操作性不强,无助于各类行为的制度设计。因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理论,与其仿效民商法学或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为理论(如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政府经济行为理论),倒不如着力分别研究各类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等类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鉴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具有经济行为的内容,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其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对手、交易对象等市场相对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对调控者或规制者等而言的市场对策行为[9].在研究市场行为时,既要研究其双重属性的区别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为市场对策行为的特殊性。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11].这种框架已在现行立法有较多体现。如《证券法》(1998年)中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这里指尚未改造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框架;《劳动法》(1994年)、《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框架。总之,在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中,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12]包括社团类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一)归属主体-代表(或实现,下同)主体框架。其要点包括:(1)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换言之,归属主体的利益有时由自己代表,有时由他人代表。如个人利益,其归属主体是个人,一般由个人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2)归属主体有单个归属主体和共同归属主体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益都可以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3)代表主体有一元代表主体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体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讼的案件中,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都是代表主体。(4)关于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的关系,存在着两者统一的自我代表模式、两者不统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与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在这里公诉既实现受害人利益,也实现公众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中,王英作为原告提出人身伤害赔偿和在产品标签上作警示标注两项诉讼请求,前项请求是实现自我利益,后项请求是实现公众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还可以分为形式代表模式和实质代表模式。如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代表;只有当其行为符合国有资产利益时才是实质上的国有资产代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国有资产代表实施的违背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有“产权虚置”、“产权不明晰”之说。可见,要使形式代表转化为实质代表,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当事人-相关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强弱当事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行业与区域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与特定行业或区域间的关系等等。(2)相关人依不同标准,可分别作出特定相关人和不特定相关人(公众)、直接相关人与间接相关人、显性相关人与隐性相关人、当代相关人与后代相关人、相当个人与相关组织(行业、区域)等分类。(3)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是共生理念的体现。因而,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能只是关注内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利益配置。如在考虑股东利益时,至少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应当考虑供应商、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相关人。(4)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在构成同业竞争的甲、乙两个企业与消费之间,就竞争关系而言,甲、乙企业为当事人,消费者则为相关人;就消费购买关系而言,消费者与其中某企业为当事人,另一企业则为相关人。相关人一般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公众,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当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影响有大小、正负和主客观之分。如果影响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无须考虑相关人问题。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就是对这种正负影响的最好说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创造发明,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这种外部效应既可能是主观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观形成的。(6)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协调。就协调内容而言,有补偿和限制两方面。补偿即针对当事人与相关人之间的正负影响而采取相应的利益弥补措施,对产生负面影响者增加其负担,如征收排污费、收取容器或包装物回收押金;对产生正面影响者增加其收益,如贷款扶持、财政补贴。限制即对产生负面影响者的行为自由给予适当限制,如颁布许可证、监督检查。就协调方式而言,有协商(如劳资集体谈判)、参与(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垄断企业的价格听证)、诉讼(如赋予职业团体对职业者的支持权)、政府干预(如征税、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主观制造负面影响者实行过错责任(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或严格责任(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对客观形成负面影响者(如环境污染损害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代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当人类社会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发展模式时,代际利益配置的重要意义才凸显出来。(2)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代人的优势在于拥有后代人“缺位”时对资源的垄断和先占。因而,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当代人会损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当代人对后代人必须承担不损害后展而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这也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要创新,不仅要“治于已然”,更要着重“防于未然”,法律调整的功能必须向前、向未来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续竞争力。(3)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人”属性会对当代人向后代人主动(或自觉)承担责任造成障碍,而后代人又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需要当代人中有人充当后代利益代表,构建代际利益协调机制。实践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充当后代利益代表较为理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个人来充当这种代表。政府应将后代利益纳入其目标体系,组织和动员当代各种资源,为后展创造条件;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给予禁止、限制和惩罚;对有利于后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还应支持民间成立各种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赋予各种非政府公共机构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会责任;等等。当然,民间主体作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保障。但依我国现行立法,当代主体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无权提讼。而有些国家已有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42名儿童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对损害健康环境者的资格。[14]因此,我国立法也应赋予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资格,而不论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与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经济法是现代兴起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这在其他法学领域是不多见的。但这种比较,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应当克服的缺陷。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在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重视国际比较而忽视了中国的区际(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比较。在一国四法域的中国,大陆有着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还具有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特点。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这种区际比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也包含了发达经济与发展中经济、成熟市场经济与欠成熟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较,还包含了外国法在中国不同区域本土化的比较;既体现了世界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所以,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应当并重。在国际比较中,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可比性较强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选择发展中国家、大国、体制转型国家、东方国家作为比较对象,更能借重他国既有的法制经验、学说与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为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变迁面临着既要与WTO规则接轨,又要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的双重任务。鉴于WTO规则受发达国家主导的既成事实,应当重视与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制作比较研究,从中寻求我国经济法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接轨方案。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接轨所带来的负效应,还应当重视与WTO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在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寻求我国如何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WTO以及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的路径。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不可诉性则是指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不同于权利的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没有履行《劳动法》第10条规定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时,失业者虽然不可能通过对政府提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可以从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救济。事实上,经济法领域存在突出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又如该法第4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的权利。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第4条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职责。而当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完全履行这些职责时,法律没有规定能对其提讼。又如依《预算法》(1995年)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当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虽然该法第73条作了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既要研究可诉性规范,也要研究不可诉性规范,还要研究这两种规范的联系,避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人为割裂。
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即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经济法域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对策。可作两种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二是构建独立于民诉、行诉和刑诉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15].同时应当对这两种思路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探求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方案。(3)相关问题的探讨,如经济审判庭的存废、劳动(或社会)法院的建立;等等。
经济法的不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不可诉性的现状、成因及评价。在分析其现状时,应注意有的法律规范理论上本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16];有的确实既不具备可诉的理论条件也不具有可诉的法定条件。对其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不可诉性由于减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对经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看到因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诉讼外救济方式日趋增多的现代趋势,从而正确认识经济法中不可诉性存在的合理性。(2)弥补不可诉性的对策。对本应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其如何向可诉性规范转化;对客观上本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如何确定其合理范围,并通过诉讼外救济方式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
正因为经济法兼有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能只限于审判案例研究,还应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审判案例研究虽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寻求和弥补法律漏洞从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诉性规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论案”的基础上作出“就法论法”的建议。制度案例研究则是通过对某种具体制度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评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这种研究突破了可诉性规范的范围,将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联系起来作整体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论法”的传统研究格局,将法律置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的大系统中展开研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经济法学应当比传统法学更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体制转型时期,制度的创新或重新设计更为频繁,强调经济法学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尤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异是由于人们选取的角度、坐标以及分析的侧重点不同而造成的,无所谓孰优孰劣。任何一种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没有哪一种框架足以达到对问题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们对研究框架归纳和选取受到了认知目的、知识结构、观察视野、占有文献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相信,这些框架来源于现代研究活动,因而具有时代意义。理论的进步需要有方法的协力。经济法学的不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在于缺乏有力而严谨的分析工具,特别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够适应性的研究框架。加强对经济法学研究框架的总结和探索,有助于我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注释:
[1]代表性论文有张守文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艳林、赵雄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张晓君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页。
[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页;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页;等等。
[6]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可参见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国学者海德曼(Hedemann)认为,法学研究应注意时代的精神,现代社会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的特征,渗透着现代的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海德曼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一书中。
[8]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关论述。
[12]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研究详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评说白酒标签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14][美]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摘要: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关系重大。传统法学方法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更是不敷其用,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研究方法的重要来源。经济法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对个体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而现代经济学理论也进一步确认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传统法学方法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而经济法学是在传统法学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双重缺陷无能为力的背景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新型学科,如果囿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从新视角审视经济法学的特有理论内涵,也难以探索实现经济法学价值目标的路径。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标志。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法学方法的重要来源,主要是引入价值判断来评价法律现象,就是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多维度地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理论进行诠释。本文试图论证哲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互指责对方的缺陷。个体主义方法认为,整体主义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当代着名哲学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重要倡导者波普尔认为“如果我们要研究一事物,我们就不得不选择它的某些方面。我们不可能观察或描述整个世界或整个自然界;事实上,甚至最小的整体都不能这样来描述,因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选择的”,描述和活动的选择性使得人们难以运用整体主义方法从整体上把握社会,而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涉及该现象的个体情境来解释,因此,科学研究只需从个体角度出发考虑个体的动机、信念、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环境等因素,不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制约。而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体被看成是社会化的人,社会整体不是其构成元素的简单相加,比个体具有更多的结构属性。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而且会因为这种结构属性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整体主义方法则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视角,它认为社会整体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独特属性,社会整体不同于个体总和,社会整体显着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依此方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把社会整体看成分析的基础,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而不纠缠于个体分析。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研究的切人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差异而产生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存在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在社会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冲突无可奈何。历史证明: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动下,沿着经济规律的发展之路,走向了垄断。经济个体合理的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失灵了,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没有宏观把握的能力,对于发生混乱的经济秩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新的法律制度来完善其经济管理职能,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法学将社会看成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经济法学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从整体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
(2)经济法学的理念体系视角之考察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对立而统一地存在着的。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个体利益的增进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进,因而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具有统一的一面。历史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确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对和谐。然而,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作为整体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也存在对立的一面。事实上,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人类具有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有遭受损害之虞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个部门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认为个体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进而着重考虑个体利益的保护,因此不过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学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稳协调地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增长,以消除个体权利无限制行使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需要对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过限制个体的部分自由去为其换取更大的自由,牺牲个体部分利益去为其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3)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视角考察
经济法就是将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条件,及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等理论的制度化。经济法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依赖于经济学原理,许多经济学的概念与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以个体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理论主导地位。他认为一切经济现象都可以视为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会发生冲突的无数个体愿望和追求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在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民法学认为,经济活动应当排斥国家的干预,只要人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就会走向幸福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