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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9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这门课程,需要执教者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内容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问题;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即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坚持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整体性、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超级秘书网
论文关键词:授助;道德;理性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出。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向国民灌输尊老爱幼等伦理道德的观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尊老爱幼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在当下社会中,中国人也有一种用民俗习惯解决问题的依赖与传统,以农村结婚为例,尽管《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但这种规定并不能完全改变一些农村地区实行的早婚、订婚的婚俗习惯,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其婚姻事务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传统习惯。在许多乡民的意识当中,只是履行了法律手续并不足以使婚姻“生效”,经过民间习惯所认可的“土方式”,婚姻才能为他们所接受。特别是国家法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自身缺陷,如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如有学者指出的,“很多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构”。
民俗习惯之所以能产生作用,人们之所以尊奉民俗习惯,显然是以民俗习惯能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为基本的前提,民俗习惯根植于当地生活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们对它有着基本的认同和认可之上,它能为社区成员带来好处。国家法律和民俗习惯之间存在的“差异”和“断裂”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实际国情。
如今的中国仍然是个政治、经济、文化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乡土社会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在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传统农耕的生活环境下,他们接受和运用法律的能量、频率不是太高。我们还不能完全指望通过国家法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面面俱到和事无巨细的触及,国家法无法像民俗习惯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俗习惯还有它的实用功能。
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民俗习惯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已经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才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民族的心理、智力与情感,积淀着祖辈们长期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事实上已经成为乡土社会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民俗习惯存在的这种社会基石,是国家法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正所谓民俗习惯是国家法的重要渊源,国家法也应当建立在民俗习惯的基础上,依托和衔接好民俗习惯。
由此,带给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国家法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任意妄为,国家法要产生作用,得立足民间,要受到民间社会的检验与评判,要有社会效果。如果法律偏离了民俗习惯和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运作的成本就会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就得不到执行。这就是萨维尼说过的,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通过不断地运用这些传统和习惯,它们才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法律就是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民族的共同意识。民俗习惯需要国家法作为后盾的支持以显示其权威性,而国家法又需要借助民俗习惯帮助其规范秩序,形成扩展。
过分倚重于国家法的控制手段,轻视民俗习惯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就有可能失衡,不利于圆满地解决问题。一方面,法律数量的空前繁多,法院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认同度不高,另一方面对社会丰富多彩的惯例和民俗习惯视而不见。一个社会如果把解决争端的重担全部诉诸法律,结果可能会诉讼成灾,积案如山。
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家法与民俗习惯的这种互动与相容的复杂关系,国家法完全偏离甚至背离了土生土长的民俗习惯,没有接上“地气”,国家法有可能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而另一方面,国家法对民俗习惯进行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干预与压制,法官在执法中完全无视民俗习惯的价值,不管乡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兜售甚至强制推行国家法,都有可能适得其反。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学术失范现象较为普遍,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制定并下发了相应的文件和规定,许多高校也对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收效甚微,学术腐败和不端行为屡屡发生。为此,本文认真分析学术道德缺失的原因,加强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做到惩防并举,共同打造一个学术规范、道德约束、法律惩罚的三层监督诚信体系。
一、学术研究中的三个层次
学术研究中有三个层次[1],如图1所示。本文把学术规范放第一个层次,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或者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有:学术研究中的具体规则,如文献的合理使用规则,引证标注规则,立论阐述的逻辑规则等;高层次的规范,如学术制度规范、学风规范等。第二个层次是学术道德,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从事学术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学术研究者应遵循的道德底线。学术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道德失范则是学术人用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学术道德失范表现为种种学术腐败行为,体现于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申报课题中以权谋私、投机钻营,研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独占合作者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著写作中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评价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学术批评中的人身攻击、打击报复,一稿多投等都是学术道德失范的行为表现。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凡是学术不端行为触碰到法律规范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三个层次就如三个屏障,层层保护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和科学性,在学术规范层一定要严格控制。依据科学研究的三个层次图,分别找出学术规范、道德约束、和法律防线三个方面没有很好地制约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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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教师学术失范的三个主要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的价值标准唯物化
我国的社会转型大致可以划分为转型初期、中期及后期三个阶段,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贫困社会向富裕社会转变。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中期阶段,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各个层面发生了急剧变化,这种剧烈的变化给社会结构产生激烈碰撞,衡量个人的价值标准由原来的多元变向单元的唯物化,这种评价的标准渗透到中国的各个高等学校。
1.好老师的标准打上唯物的标签
“搞了多少课题,国家自科基金吗?多少钱?你上了多少课?那课时费就多啊?你发了多少论文?学校奖励多少?”。搞到自科基金可以买房了买车了买黄金了啊,许多高校校园到处停满了名车,都是在争取自己的利益在拼搏,很少有人问“上课的学生认真吗?”“学生工作找的怎么样?”“学生喜欢你的课吗?”“用了什么新的教学方法?”许多老师花大量的时间去搞论文、搞课题、找发票套取国家的大量的科研经费,这种现象包括许多重点大学都存在。如关于审计署2012年4月审计发现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的问题,其中涉及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等人承担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有关课题等。这种唯物化的观念使社会具有功利性,科学研究产生浮躁。致使大批博士教授忽视了学术研究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约束,甚至触及了法律的底线。
2.教育唯物化
有些人把学术变成了可以转化为名利的产物,不择手段地用学术换取金钱、住房、职称、官位、奖品、名声……他们抛弃了社会科学改造社会、净化人格的崇高使命,把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仅仅转化为商品的价格。有些人就因为只看到了这种价格,便在出卖学术的同时也出卖了自己。”现在的教师还有几个能像孔子?为了金钱利禄,有人丧失做人准则,什么学生毕业20年不挣3 000万就不要来见我。我只把三分之一时间用在教学上……而这些教师却被封为“当代精英”“突出贡献者”。
3.权益筹码而非价值的体现
行业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内部之间工资差距相差比较大,职称与工资津贴挂钩,没有职称工资就比别人低,最高和最低收入相差几倍甚至几十百倍。致使许多教师因工资低生存压力大而去铤而走险。工资的高低与职称挂钩,职称的评定与论文课题的挂钩,教师的晋升和定岗考核也与职称以及论文课题挂钩,有一部分评上教授后什么都不做也拿教授的工资,实行教授终身制。而工资与教学水平和实际研究水平关系不大。致使许多没有科研能力的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论文和课题就可以评职称,对教师所写的论文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放任自由。
高校的实力与的情况挂钩,过分强调的数量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助长了学术不端的风气,多数高校将科研成果与办学水平、领导政绩挂钩,有些学校在重点岗位聘任中,甚至明确要求教师发表文章和科研项目的数量。较少地审视自己在获得成果的过程中是否坚持诚信,是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二)自我道德约束和监管机制缺失
高校教师学术素养的形成须借助于求学期间的系统训练,使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内化为基本的学术信念,使学术诚信转化为具体的学术行为。大学生未来将在各行各业承担起建设社会的责任,特别是部分硕士和博士将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如果他们不能在求学阶段树立学术规范意识、形成学术诚信品质,就必定会对其今后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2]。教育部出台了诸多相关学术规范的法律法规,也成立诸多学术道德的监管机制,然而对学术不端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无力,任其泛滥。
(三)互联网对学术的影响
互联网加速了高等学校及个人和外界的连接,政府教育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期刊和社会非法团体通过互联网很轻易地产生连接,从而轻易地产生制造学术不端的网络平台,形成所谓的论文制造产业链。非法团体利用网站、微博、微信、QQ和邮箱等网络媒体手段渗透到高校学术领域,利用教师的功利思想从事非法的学术交易。
三、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三层次对策
(一)对学术规范的相关对策
首先,由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地区教育局相互协作建立公开透明的网络学术诚信管理平台,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都可以在网络公开公布,教育部、学术期刊、社会团体、课题部门及学校等课题和论文的审核与该网络关联,有不良记录的拒绝课题申请和,从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其次,成立独立的学术机构,其人事、经济和审核等权力不由高校领导层控制,直接由上一级学术机构控制,学术机构成员共同制定出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编制成小册发给在职的教职员工,对学校教职工发表的课题、论文和书籍等科研项目进行定期和随时抽查审核,对审核有学术不端行为上报学校和上级部门,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成立,将名单录入网络学术诚信管理平台,并开出相应的惩罚措施。这是杜绝学术腐败和不端行为的重要措施。最后,学校做到官学分离,我国学术机构、科研院所中行政权力不仅能控制各种行政资源,而且能控制各种学术研究资源。这就使得手中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和与之相关的人在申报课题、评奖、职称评审中出现“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甚至出现“权色”交易现象[3],管理和学术研究分离意味着管理学校的领导要充分给教职员工以学术自由,不限制学术的自由发展,现在大部分的课题都在学校管理层,只有少部分的课题由教师担任,而控制课题的领导最终由于种种原因又交给其他的课题组成员,教师的积极性不能激发出来,课题和论文的质量得不到很好的提高,抄袭的现象就随之而来。
(二)对道德约束的相关对策
冯友兰说:人生的境界分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一般人都处于自然境界和功利境界,只有极少的人能达到天地境界,而道德境界又有三层,第一层,利己而不损人,二层是利己利人,三层是损己利人。一般能到道德境界第一层就很不错了,能达到第一层的基本满足了前面两个境界,根据马斯洛层次需要理论,满足下层要求后才能对上层要求提出要求,道德也是如此,一个天天为生活奔波、压力山大的教师哪有心情讲道德,当然影响道德还有许多因素。首先,政府要增加政府投入,提高教师待遇,在发达的西方诸多国家,政府对教育的投资资金非常大,教师待遇比较高,许多人愿意从事教师这个行业,从而乐意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其次,取消职称与经济利益挂钩,实现工资双轨制。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对目前水平的认定,但现实的教授基本是终身制,没有产出实际课题和论文等研究成果,工资却是高工资,所以取消职称与实际的工资水平挂钩,实现工资双轨制,依据教学和科研业绩,进行单独的教学和科研奖励。杜绝了部分人为了评教授而走关系或剽窃不端的学术行为,同时也断绝一部分评上教授不搞科研的行为,鼓励部分教师坚定地走自由和独立的科研道路,有教学能力的多去教学。第三,加强学术道德和师风师德建设,开展学术道德和师风师德建设,将道德他律行为变成道德自律行为,做到学术的利己而不损人及利人利己的学术道德层次[4]。树立师风师德榜样的丰碑,切实打造不同专业学科的师风师德团队,尤其是团队的领头人的学术道德,他的学术道德水平影响一个团队的学术道德水平,一个严于律己的道德高尚的人对自己团队同样也这么要求,这样学校就会容易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最后改善评价教师的标准,好老师不一定是那些科研学术做得好的教师,不一定是那些拿着几千万的课题经费开名车的教师,做到好教师评价的标准多元化,充分体现做老师的尊严和价值,使教师安心遵守学术规范,自由从事学术研究。
(三)对法律制裁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实践与思考
一、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环节的意义
法律事务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一样,毕业论文环节的设置是检验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指导教师悉心指导的成果体现,是学校发现和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除了给学生讲授法学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完善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学生在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和修改过程中体现的是其写作能力和对某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知能力。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在具体的设置上,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同时还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德的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二、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现状
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设置的现状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间是在三年级第一个学期。之所以选择第一个学期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基于第二个学期学生会有顶岗实习的任务。其次,在具体毕业论文设置上,教研室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题目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自己的具体写作目标。第三,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
经过近几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们发现,对学生而言,毕业论文写作是一个对既有知识“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到了以往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也得以反馈。
三、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调查问卷
为更好地完成课题,我们在法律事务专业三个年级中进行了问卷调查。一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7份;二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5份;三年级发放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7份。问卷调查主要涉及12个问题。其中涵盖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调查者对于毕业论文写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选题、写作中遇到的困难、是否了解写作规范、是否有必要开展论文写作专题讲座、论文写作是否能创新、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创新形式、是否可以与技能大赛结合、对论文答辩环节的知晓度及建议等问题。
针对有效问卷,我们做了相应的归纳总结:
四、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
历经十余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发现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既有写作态度、写作能力问题,也有选题陈旧和答辩中不熟悉论文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
(一)选题方面,学生缺少创新性和挑战性,选题趋于陈旧和集中
部分学生在选择论文题目和题材时,考虑的不是热点社会法律问题或热点案件,而是过于保守的选择了成熟甚至有些陈旧的话题。他们认为,成熟的题材在资料的收集上比较容易,风险小,容易进行答辩。这样导致的是在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如“夫妻财产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等论文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格式和内容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论文写作不同于我们日常习作,它有着统一的规范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环节开始前,老师都会将标准格式和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但仍有部分学生在论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甚至连字体、行间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学生喜欢在论文中引入案例说明法律问题,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生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自己对毕业论文缺乏一个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认知。部分同学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少数学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时格式标准,内容明确,错误率低。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
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存在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还有部分学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释或说明。态度不端的问题不仅仅使得毕业论文环节意义缺失,更重要的是学生诚信缺失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
(四)缺乏系统化的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目前,没有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设置专门的培训或讲座,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完成认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毕业论文写作水平的良莠不济。
(五)缺少对缺失学术规范或写作水平不高的毕业论文的惩处措施
基于毕业、就业率等问题的考虑,对于论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学生往往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惩处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不够。
(六)毕业设计环节形式传统且过于单一
十余年来,毕业论文设计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传统的论文写作与各项比赛或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鉴、融合。
五、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改革探析
针对呼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调查问卷中学生的各项需求和建议,我们可以对毕业论文环节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毕业论文环节存在意义,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构建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因此,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在论文题目设置上,尽量突出新颖性和实用性。如果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或各项技能大赛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允许他们以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完成毕业设计的考察。换言之,调查研究学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法律建议的这个过程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提升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学生更愿意去写他们感兴趣或有感触的事情,这样可以避免说空话、说大话,更加符合毕业论文环节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二)强化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论文格式和内容
端正的学术态度不仅有利于学生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毕业论文的创作,也会对其诚信观的养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的要求是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行动,因此,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十分重要。
(三)开展系统化的毕业论文专题知识讲座
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论文规范、论文写作、论文答辩等问题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毕业论文写作前请有经验的老师进行专题知识讲座,为学生创作毕业论文扫除障碍,更好的发挥学生的积极创造性,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四)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
对于毕业论文写作上存在严重有失规范并拒不改正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更为优秀的人才,针对有瑕疵的环节要及时修正。换言之,优秀的学生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要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而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
(五)强化毕业论文答辩环节,丰富毕業设计形式
毕业论文答辩环节是学生将其论文写作的精华展现的舞台,传统的一问一答形式可以朝着趣味性、多样化的方向改革,在调查中,这样的环节改革也是学生需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在毕业设计的形式上,我们可以把眼界打开,不必拘泥于论文的写作,形式上可以做大胆的创新和丰富。调查报告、职业技能大赛的作品、法律意见、热门典型案例的分析等形式都可以添加进来,甚至可以跨专业合作。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方式我们都应该去尝试。
山西省各高校近日纷纷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学生论文抄袭风。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学术道德规范,明确规定学生抄袭论文导师要负连带责任;山西大学采取降低论文引用率、外省专家匿名评审等办法提高毕业生的学位含金量。
作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定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对指导教师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规范》还要求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论文引用超30%就延迟答辩
山西大学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该系统资料库中储存有大量的各学科期刊和论文,在将学生论文输入时,系统就会识别出该篇论文引用内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学近年来都是通过该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审,如果论文引用率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就会让学生进行修改或延迟答辩。
“对于硕士研究生,一旦发现引用超过30%就延迟答辩,严重者重新开题,取消给学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辩的机会。”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张云波说,“这个百分比还要逐年下降。”除此之外,山西大学对硕士论文采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匿名评审、博士论文全部省外匿名评审的方法,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个评审专家提出异议即宣布论文不合格。
张云波说:“这个检测系统也不是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数据只能从一个侧面来评定论文。不同学科的论文,引用量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律专业,引用所占百分比就会多一些。”
论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
同山西大学一样,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将硕士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崔满红说:“论文作者和导师不知道论文送往何处,更不知道哪个人评审,这样就能杜绝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对待博士论文会更加严格。”
崔满红说:“我们依据国务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现舞弊、作伪行为的指导教师,会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崔满红还补充道:“硕士论文会跟随每个学生一生,未来越有成就,当初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这名学生的影响也就越大。”
论文关键词:企业如何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和政府的作为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规则制定、监督、协调、服务、引导等职能的企业和政府,如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通过自己的作为,更好、更有效地去履行和保证企业更好、更有效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一、企业要抓住核心,统筹兼顾。从决策理论上讲,组织进行决策,往往需要一个相对单一的目标,目标多了,就无法进行有效决策。如企业欠了供应商的钱企业文化论文,企业不支付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但是,钱给了供应商,企业就没有钱买原材料,生产就无法进行,职工就要失业,消费者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股东也就没有了回报,你说企业该怎么办?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有主次,有轻重缓急,有层次之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企业必须做到抓住核心,统筹兼顾。
一是找准切入点,牢牢抓住企业经济责任这个核心不放松。因为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企业履行其它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股东没有回报,企业就不会有投资,没有投资就不会有企业企业文化论文,没有了企业,什么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公益责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企业只有发展了,即通过向社会提品或劳务、满足顾客的消费需求,为顾客创造价值,有了可供分配的利润后,才能吸引投资者追加投资;才能实现职工就业,才有钱给职工发放工资和福利、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加大技改、环保投入以及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才能给政府交纳税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政府完成社会二次分配成为可能;才能制定公益计划,为社会做好事,等等。彼得。德鲁克在他的《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认为:对于一个企业家来说仅仅是做得好还不够,还必须做好事。然而,为了做好事,首先必须做好企业中国。他说,只要一个企业忽略了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担了它在经济上无力支持的社会责任,企业很快就会陷入困境。如果因此而损失了企业取得成就的能力,那就是最不负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企业有了钱企业文化论文,你才能尽责任,反过来说,企业要尽社会责任,你必须先做好企业。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核心责任就是要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想尽一切办法先养活自己,再做好、做强、做大,夯实发展基础,取得做好事的本钱和能力。
二是抓好联动点,统筹兼顾,积极履行企业公益责任。企业公益责任虽然是倡导性的,但也是每一个中国企业应尽的义务。因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其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公众的支持、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所以企业发展壮大后,只要有能力,就应该从利他主义的道德责任感出发,积极、主动参与、支持社会慈善等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把中华民族“达则兼济天下”的优秀文化传统与现代市场经济原则有机结合起来企业文化论文,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政府要从无为到作为。如何保证企业更好、更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承担特殊职能的政府,应与时俱进,从无为到大有作为。
一要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虽然我国暂不鼓励企业搞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的lso26000也没有颁布,但国际知名大企业对中国很多的分包商已经提出了要求。随着国际竟争的进一步加剧,不少国家也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作为一种竟争手段。政府要末雨绸缪,大力宣传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倡导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众正确、全面地看待企业社会责任。
二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制制度体系和促进、保障、评价机制,做到有法可依。企业在追求利润的时候,总会面临一个机会成本问题,它总是在既定的游戏规则下做平衡。所以,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必须比企业看得远、跑得快,决不能出现企业因遵守法律带来成本增加而输给不遵守法律的企业。要通过科学立法保证市场竟争的公正、公平和合理,及时把企业拉回到规则里来。
三要强化市场监管和法律的执行中国。法律再好,没有执行力不行。小煤窑、小造纸、小化工问题,不少就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以企业文化论文,要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得到落实,政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包括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政府的管控纵到边、横到角,努力实现政府社会管理从人治到法治。
四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为在一个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竟争市场上,企业追求自己的利益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比它直接追求社会责任带来的好处、效果还要大,这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使然。
五要通过政策引导企业、吸引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公益责任。因为公益责任毕竟是倡导性责任,不能靠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必须靠企业的道德自觉。国外目前很多好的做法,如通过税收减免来激励企业投资高薪技术、节能环保和公益事业,鼓励企业做好事。我国在这方面也有一些尝试,但基本局限在高新产业,但还很不够。
论文关键词:生命教育,大学生,生命,“基础”课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自杀、他杀、虐待动物等新闻却不绝于耳,他们对生命的轻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他们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与残忍?除学习压力、人际关系、心理问题、社会因素等原因外,还与一些高校长期缺乏对大学生的生命教育,没有很好地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有很大的关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课程,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必须始终坚持以生命关怀为核心,以此来提高大学生的生命和生活质量。
一、大学生生命教育的必要性
所谓大学生生命教育是指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的价值和生命,理解生活的真正意义,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培养学生对终极信仰的追求,养成学生的关爱情怀,使他们学会过现代文明生活。在现阶段开展大学生生命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的高度工具理性化弱化了生命教育。著名教育学家杨书子院士对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后认为:过弱的文化陶冶使学生人文素质不高;过窄的专业教育使学生的学术视野不宽德育论文,学术基础不牢;过重的功利主义导向使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与基础训练不够;过强的共性制约使学生的个性发展不足。生命教育在这种理性化的教育中越来越边缘化。
第二,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学生的功利取向越来越明显。当代大学生生活在一个科技迅猛发展、物质条件日益丰富的时代。经济全球化和科技、文化多元化发展,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引起尚未成熟的大学生们价值观念的重大改变,可能出现部分大学生热衷于追名逐利,存在着狭隘的个人主义倾向。对他人的生命以及生存状态表现出淡漠。这种消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他们的健康成长,使大学生陷入前所未有的生命困境。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生命观、价值观的引导,引导其理性地思考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目前高校生命教育中重理论灌输轻实践体验的倾向制约了生命教育的实效性。目前各大高校几乎都设有心理咨询机构,并开设了相应的心理教育课程,这些课程中或多或少地渗透着对大学生的生命教育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学生的心理压力,纠正了一些偏差行为,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若能在大学生群体中正确开展生命教育,开设专门的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对生命的意义进行思考,可以帮助学生认识生命的价值及存在的意义,尊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热爱生活,培养健全的人格,建立正确的人生观。
二、结合“基础”课的教学提高大学生的生命教育
对大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基础”课是“05方案”中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必修课程,在其教学中渗透生命教育是应有之义。结合对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群体生命现状的调查分析以及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大学生生命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认知关怀教育、生命价值教育、忧患意识教育和生命能力教育。
第一、在“基础”课的教学中加强生命认知关怀教育。
认知关怀教育主要是增强个体对自我生命的认识、肯定、接纳和珍爱,是对他人生命乃至整个生命世界的同情、关怀与爱护。包括了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感恩生命等。使学生树立积极的生命情怀,不仅珍惜自己的生命,还关心整个自然界所有的生命。
第二、在“基础”课的教学中加强生命价值教育。
生命价值教育就是通过对生命科学、医学相关知识的讲授,使大学生形成全面的生命认知,明确“生”的可贵和“死”的不可避免,着力解决人“为什么而活”、“怎样活着”、“生命存在的价值”等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从大学生自杀以及违法犯罪的个案可以看出,有的大学生之所以选择轻生来结束自己年轻鲜活的生命,就是对生命失去了信心,找不到生命的意义与价值。
第三、在“基础“课教学中加强忧患意识教育。
人的发展是人类生命存在的永恒追求。生命的无限性在于在有限的时长中发掘自身最大的潜能德育论文,这也就是生命发展教育的核心。我们应当在大学生的生命教育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帮助学生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通过努力取得成功,让学生在不断的鼓励中激发其自身潜能.从而提高对自身的价值肯定,充分展示个性,达到提高个人生命质量的目的,要让学生懂得拓展生命的宽度,突破自我,追求人生的境界。
第四、在“基础“课教学中加强生命能力教育。
生命能力是生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包括了生命能力、动手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抗挫折能力等。生命能力教育目的让其领略到“活着真好”,争取“活出点意义来”。如抗挫折能力,要让学生知道挫折只是从幼稚走向成熟的一个必要过程。需要有积极良好的心态去乐观面对,应增强自身的挫折容忍程度以及心理调适能力。正确地面对挫折并承受挫折之痛,会让学生更加懂得珍惜生命、欣赏生命的亮色,提升生命的意义。
三、深入研究教材内容,挖掘生命教育题材
课题组老师结合多年从事“基础”课的教学经验,对教材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中挖掘出了适合对大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题材,并对教学环节进行了相应设计。众所周知“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其中,人生观教育是整个课程教学的重点,所以在基础课中开展世界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学时最终的落脚点为人生观问题,从人生观问题扩展开来可以对学生实施相应的生命教育。(如图所示)
1、引导学生用正确的世界观看待生命
世界观决定人生观,它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看法和基本观点,所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极其重要。世界观教育属于哲学的范畴,但对于高职院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哲学”课程,所以在“基础”课的教学中可以适当地对学生进行一些相关教育,让学生了解自然界的客观性、联系的普遍性以及万物运动的无止境性等等,动员学生爱护我们的地球,珍惜身边所有的生命现象,增强大学生的生命认知和生命情感。落实在“基础”课的教学上,可以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对祖国的大好河山、自己的骨肉同胞、祖国的灿烂文化和自己国家的热爱之情,并将这种爱扩展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个国家及人民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同时生命教育的实践性很强,我们可以结合思政课的实践教学活动来进行德育论文,如探访养老院、孤儿院、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等,以培养学生对他人和社会的关心,学会与人相处,学会以感恩之心来善待生命。
2、引导学生用高尚的道德观善待生命
诗人但丁曾说过:“人不能象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说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行“基础”课的教学不能只是将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共道德价值体系,通过教师的讲授传达给学生,而是通过道德教育使学生进行道德实践才是关键。教学中可以选取“道德模范”、“感动中国”人物的先进事迹展开课堂讨论,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使学生养成道德习惯,自觉履行道德义务,关爱社会,关爱他人,创造有价值的人生。教师可以通过播放典型视频,并设置问题情境的方式让学生讨论来展开课堂教学,可以选取近期网络上出现的颇具争议的“变态女大学毕业生屠杀小兔子”的视频,女大学生对动物生命的漠视必会激起学生的愤慨和心灵的触动。
3、引导学生遵守法律构筑和谐社会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与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背离。“基础”课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仅是对法的一般原理和法律基本知识的一般解说。但教师不应囿于此限,照本宣科,在教学中要“有的放矢”,切实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生命意识和法律素养。教学中不忘引导学生充分理解和揭示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权利基础,消除法律规范是关于义务或以义务为本位的规范的误解,避免权利和义务的错位,树立权利观念。要尽可能把行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剖析“为什么”,使大学生知其“所以然”,并能深刻理解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定的、应有的权利义务德育论文,并由此正确地把握它们在法律上的关系,使“感觉”深化为“理解”,进而内化为自觉的行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实现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4、引导学生用崇高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这里所讲的崇高的人生观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内容的人生观。一个树立崇高人生观的人才能以正确的人生态度对待人生、对待生活,始终对祖国和人民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当今相当浮躁的社会氛围下,人们越来越多地趋向于追名逐利,变得失去了理性,疏远了纯真的情感,灵魂变得愈发孤独。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基础”课的老师在教学中务必要向学生澄清那些庸俗人生价值观的种种危害,动员他们树立崇高科学的人生观;要让学生明白人生的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一个人无论地位如何,从事什么职业,只要他尽心尽力去为他人、为社会服务,那么他的人生就是有价值的,最终达到学生科学对待人生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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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道德感化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刍议中学美术鉴赏教学中道德感的培养 高校道德教育的症结与大学生道德感培养研究 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研究 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 道德感召之力 神秘圣诞夜的悬念与道德感悟 旅游道德感知结构与行业实践的影响 道德感与纯正的文学趣味 仪式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刍议 不同社会价值取向下道德决策的研究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中的核心价值体现探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天人合一”思想的法学价值研究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体现 浅谈道德榜样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 多媒体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效果研究 国学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价值研究 道德资本在市场营销中的价值及应用研究 刍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班主任工作中的融入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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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适用范围有: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问: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还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如何认定这些行为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答:《办法》所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5种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办法》指出,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问: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将会受到哪些惩处?
答:《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时,未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1.加强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建设,是增强药学研究生有效抵御各种错误、腐朽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必然要求。由于受到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功利化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使得一部分药学研究生在日常生活中或是科学研究过程中,为了走捷径、快速出成果或是其他特定的目的,而不择手段,甚至有时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比如个人主义、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负面影响,使得他们一切以自身为目的,实用为原则,奉行无利不起早、唯利是图的资产阶级的腐朽价值观,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科研活动中,不讲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药学研究生群体加强学术道德培养与教育。
2.加强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建设,是其不断完善自我,实现全面发展、立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学术道德也是每位药学研究生应该具备的一种道德品质和素养,它在理论上应该从属于思想道德素养的范畴和领域。德才兼备,是衡量研究生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其中,德就是重点指思想道德品质,包含着一个人做人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在研究生实现全面发展的过程中,除了要接受外在的、一般性的道德教育外,不能忽视或否认学术道德培养和教育。
3.加强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建设,是不断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这是总书记在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上明确提出来的。如何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于培养符合社会、国家发展的创新型人才。药学研究生作为药科大学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将会成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社会中坚力量。毋庸置疑,他们会在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医药卫生发展过程中充当重要角色,发挥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的现状
近年来,药学研究生学术培养与学术建设方面失范现象日趋严重,致使药学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水平不断下滑。为了真实反映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机制运行现状,我们对沈阳药科大学部分在校研究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是通过发放问卷和参与网络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实际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62份,主要涉及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机制相关问题。
1.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建设与研究生日常教学培养工作相脱节。根据相关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20.5%的药学研究生认为学校能够有组织、常态化地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69.5%的药学研究生认为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是通过相关讲座或是有关活动进行的,另有10%的药学研究生选择了“不太清楚”。在关于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环境的问卷调查中,有29.8%的药学研究生认为自己所在学校有着浓厚的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环境,51.2%的药学研究生认为学校基本不具备这种环境,存在着大量的学术道德失范现象,另有19%的研究生选择了“不太清楚”。
2.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建设不能与研究生教育的其他环节有效衔接。在调查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能否在教学实验、学年考评、校园文化建设等环节协同展开时,有16.8%的药学研究生认为当前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能够与研究生教育的其他环节相协调,71.7%的研究生认为不能协同开展,另有11.5%的药学研究生选择了“不太清楚”。
3.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不能满足学校培养和提高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的实际需要。在关于“捏造数据、图表,抄袭他人成果”、“学术造假和一稿多投”、“伪造和修改实验数据”、“论文署名混乱或请他人”的选项调查中,分别只有6.3%、23.5%、20.4%的药学研究生认为自己在上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好,没有再提高的必要”;而34.8%、59.7%、43.8%的药学研究生认为自己“一般,需要进一步提高”;49.9%、10.5%、35.8%的药学研究生认为“不太好,有必要进一步提高”。
三、构建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
1.加快研究生学术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尚没有完善的、健全的学术法律体系,如果想彻底切除日益盛行的学术腐败的“毒瘤”,必须将学术治理的行政规章上升到法律效力的层次,将学术行政规章转变为学术法律。一方面,要强化学术道德对学术行为的约束,进一步完善教师的学术道德,急需法律保证;另一方面,通过学术立法的形式对高校学术治理机制进行严格管控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现实保证。尽快将高校教师、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纳入相关法律体系,配套相关政策法规,这样才能使得国内的学术活动有法可依,学术成果得到有力保障。
2.加强药学研究生诚信道德教育,发挥其诚信道德主体作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把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列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诚信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增强学生的诚信道德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而在高校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学生的诚信道德主体作用。而加强诚信道德教育不能单纯地依靠外在的社会道德教育手段,要着重培养学生道德主体意识,充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自我修养、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完善。学生应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加强诚信修养,提高诚信道德的认可度与践行度,不断提高诚信道德境界与水平,以诚信实现人生价值与立足社会。
3.加大对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教育、监督与处罚力度。当前药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保障体系构建处于不健全的状态,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自觉性较差,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主观恶性与危害性认识不足。因此,要加强对研究生的道德教育,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阵地,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要强化研究生导师为人师表的示范作用,通过耳濡目染,言传身教,不断提高药学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水平与能力。此外,还要加大对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目前我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无法采取全部盲审的方式进行,很多高校和科研单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学术失范行为的监督主要靠研究生导师及论文评阅人,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应该加大对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教育、监督与处罚力度,真正实现让不讲诚信者想而不敢、敢而不能、能而必究。充分利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TMLC)加大对科研论文的检测力度,发挥网络技术优势,揪出论文制假造假行为。
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我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使其在更加开放、更加和谐的环境下长足发展
1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2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2.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3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3.,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3.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①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②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③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④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⑤立法完善。网络立法的形式应当是建立一部类似于《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做出实施细则,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之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4总结
论文摘要:诚信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大学生诚信理念成为当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如何增强当代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实效性是高校教育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阐述了诚信的内涵和意义,并通过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增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实效性的对策。
一、大学生的在诚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 考试诚信:考试作弊,屡禁不止
尽管各高校都制定了严格的监考制度,不仅对考场纪律有严格规定,而且对监考老师的职责也有严格的考核,但学生的作弊方式还是层出不穷,无奇不有,作弊的手段也是防不胜防。不断发展的通讯技术也为作弊的学生大大提供了方便。而当前大学生的作弊现象也由“个别”现象迅速发展成为“群体”或“团体”作弊,有的学生甚至考试过后还采取请客、送礼等方式,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要求老师为其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等。
2. 信贷诚信:恶意拖欠贷款、学费,银行高校处境为难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缓解家庭困难学生的就学压力而设置的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即在校大学生通过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借款学生自行提供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但是此项活动却遭遇了“诚信危机”的重棒,就是有极少数学生恶意逃债,给银行信贷工作蒙上阴影,甚至直接影响了一些银行继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信心。
有的学生在新学年伊始,拿着家长给的学费不交到学校却擅自存入银行进行“增值”,认为反正国家有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政策,岂不知他们这样做的同时,剥夺了那些政府和学校给予真正家庭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机会,对学校、家长、同学都没有做到以“诚”相待。
3. 学术诚信:抄袭成风,瞒天过海
关于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问题还未引起我国高校的足够重视。事实上,有关大学生抄袭、剽窃的报道,不绝于报端;大量的“”广告、论文交易广告充斥于大学校园和网络;做实验把实际数据“调整”成自己所需理想状态的数据;抄袭他人的作业,从网上下载论文作为自己的论文等,学术腐败问题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术发展的障碍和笼罩在校园象牙塔的阴影。在学术诚信上,学生往往对于教师和他人的要求高,对自己的要求差。这说明当前高校教育体制的确存在一定的弊端,不少大学生并未确立严肃的学术观,掌握做学问的方法与途径,“剪刀加浆糊”的学习方式被相当一部分学生认同。
在如何防止和减少学生学生学术舞弊问题上,我国高校也还基本停留在惩戒的层面上,靠惩罚被发现的学术舞弊行为学生来“杀鸡禁猴”,恐怕是难以奏效。对于论文抄袭一类的学术舞弊来说,由于难以被发现和鉴定,其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
4. 就业诚信:择业履历,不实之词;就业签约,无故悔约
如今,大学生就业压力大,失业、待业人群增多,为了能在走出校园后就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很多大学生身不由己,选择不择手段,在自荐材料中弄虚作假,夸大其词。有的学生为适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在自己的“实践经历”栏且添上许多子虚乌有的实践和打工经历;有的甚至把其他同学获得的荣誉证书借来复印为已所用。有的毕业生由于害怕没有合适岗位,求职心切,缺少慎重考虑,一遇到接收单位就迫不急待地草草签约,等到后来,发现可供选择的单位多了,回头一想,又觉得自己所签的单位不理想,于是马上要求毁约。也有的毕业生看到各方面不如自己的同学签了一份较好的单位,于是心理感到不平衡,便不顾一切地与用人单位毁约。另外,还有少数毕业“脚踏两只船”,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
二、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的对策
大学的教育应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认知(学习)。大学生涉世不深,对于信用和诚信的认识不清,如果再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和正确引导,就很容易被不良的社会现象误导,同时他们又还没有通过足够丰富生活的阅历来体验道德素养对一个人的生存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对道德失范所带来的后果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加强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建设,我们呼唤建立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大学生诚信教育体系。
第一,拓展诚信教育的渠道,使诚信教育深入人心培育社会的诚信道德文化,构建社会诚信文化系统,在环境建设中要体现诚信道德建设,引导学生共建和谐校园。
首先,要充分发挥“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诚信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让诚信教育走进教材、走进课堂,把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作为“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重要内容。注意“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与诚信教育的有机结合,根据“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特点,确定诚信教育内容的侧重点。如思想品德修养部分可侧重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等角度,对学生进行诚信意识教育;法律基础部分可把法律诚信作为重点加以讲解,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树立守信意识,做诚信之人。同时,把道德与法律相结合,从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的层面,对学生进行诚信约束力教育。
其次,高校应利用校园网的资源优势,建立诚信教育的专题网站或网页等,相关信息和正面资料,让网络成为倡导诚信教育的渠道。告诫学生务必遵守网络道德,共同维护网络这一优越便捷的“诚信”教育园地。同时,充分发掘各类课程的诚信道德教育资源,高校各门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所有教师都负有育人职责。要把诚信道德教育融入到大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诚信道德教育,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过程中,自觉加强诚信意识,养成诚信习惯。
再次,学校应将诚信道德教育贯通和渗透到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中,以校园文化为载体,广泛开展诚信道德实践活动。充分依靠全体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和学生工作教师,依靠学生的各种组织,通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深入细致的有针对性的进行诚信教育,一方面引导学生进行诚信道德修养,另一方面也使教育者自己受到诚信教育。与此同时,将宣传与活动并举,在高校校园里积极营造“讲诚信光荣,不讲诚信可耻;讲诚信者得益,不讲诚信难行”的校园氛围。
第二,建立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管理体制
当前,社会上之所以存在大量信用缺失现象,是因为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而失信者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得到了不应得的收益。因此,高校要建立学生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定期、全面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信用状况,详细、及时地记录、反馈、监察、纠偏、指导,使其成为考核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内容,从而促进学生诚信习惯养成。这种做法有助于在校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并且带动整个社会信用理念的提升与诚信氛围的营造。此外,在校园中应积极拓展诚信监察渠道,如建立公示制度、申请和听证制度以及加强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和建立举报奖励制等。使应当做什么、不应当作什么与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规范、规章制度的强制性和导向性,促进学生们良好的“诚信”观念和学术道德的形成;另外,还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考前教育,治理考试作弊现象。
第三,树立诚信立教的教师行为准则
近年来,许多高校都提出了“教学为立校之本”、“科研为强校之路”的口号,却很少有人强调“诚信立教”,“诚信为师德之本”的教师行为准则。人们把校园看成塑造人类灵魂的殿堂,是坚守诚实守信道德理念的净土,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在学生眼中,教师是人格健全、知识渊博、道德高尚的人,是传道、授业、解惑者。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猛烈冲击下,校园已非诚信的净土,教授、博导学术抄袭、科研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诚信立教已成为全社会对教育界的迫切要求,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必须做到“两个统一”:言与事的统一、言与行的统一,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榜样。
总之,当代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实效性研究是当前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新课题,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系统工程。作为教育者我们应结合我们的具体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当前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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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浅析《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正义的探索
7.“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
8.试论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在法律演进中的作用
9.法律解释: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法律
10.以案说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11.论法律的融合、地区法律的趋同与法律全球化
12.从“法律”\“习惯”和“法理”看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3.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14.探究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15.从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看法律英语中的修辞翻译
16.“法律解释”与“法律诠释”之术语辨析
17.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养成
18.浅谈民商事法律谈判对于法律人的要求
19.浅析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20.中职法律教育与中职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途径研究
21.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2.浅析实名火车票的法律性质及遗失车票的法律后果
23.本科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方法探微
24.俄语法律词典在俄语法律术语研究中的作用
25.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及法律责任
26.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27.论法律诊所教育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28.探讨高校法律教育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29.如何正确处理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与法律逻辑要素之研究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77
课程建设研究是国内教科研的一个重要课题。2006年春,周碧荣教授做过《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设计。2009年秋,教育部领导编写和使用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已经四次修订,是大学生必修课所使用的教材,在教学改革上各地均进行了很好探索与研究。学院围绕教材、教法,于建院以来坚持改革与探讨,在各级期刊发表了20余篇教改论文,为进行该课程总体设计改革奠定基础。为了加强课程建设,加大对教材的教法、考试改革,提高大学生能力方面的培养、注重修养,必须进行该课教学整体设计。因此,该课程整体设计是呼之而出。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的具体意义阐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对大学生人格、能力提升有重要促进作用。该“课程设计”把传统的课程进行重新组合,分为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四大模块,扣住知识点、加大能力训练,对大学生理论上弄懂、思想上弄通、方法上学会,提高教学质量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
此课程设计可以让教学工作更充满生机和活力。课程设计紧密联系大学生实际,加大教改和教改活动载体的优化,将学生调查、传统教育、挫折教育、人文教育、感恩教育、法制教育等紧密的结合起来,为教学实践系统打造了一个平台,使这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更加有针对性与感染性,使课堂教学变得更有活力。此课程设计还加大了考试改革力度,将修养、表现、亮点、考勤、纪律等纳入成绩考核,更加突出个人能力的培养。
完善此课程整体设计,并且实施,能够提升我院课程建设改革的档次。课程整体设计与实施,有力地锤炼了教师队伍,提升了教学水平。课程建设的经验与论文于各级刊物发表,有利于宣传和推销学院改革,扩大学院认知度。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的内容
此课程整体设计解决了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四观的知识交叉现象,组合知识,分为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四个模块。
四个模块(以大学生成长过程为载体)如图1。
具体表现模块是:大学生人生观(含绪论、理想信念、人生目的与态度);大学生价值观(含核心价值体系、爱国传统、创造人生价值);大学生道德观(含道德传统、公德、职德、家庭美德);大学生法制观(含法律意识、公共生活、职业活动、婚姻家庭)等法律规范,贯彻以能力为本位,加大能力训练,实施教学。
此课程设计打破教材为中心教学观,突出能力目标定位,以大学生的这四观教育为基本教学内容,加上所用到的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大学生立德树人;可以提高学习、交往、自律、心理等素质和能力,适应中学生向大学生转变;能增强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的是非判断、自我约束和示范能力,提高自身道德素养,营造学校和社会道德环境;能激发对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的思考与选择,策划成功人生设计;能学习掌握一般法理和法律规范,遵法守法,做维护法律尊严的模范。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的具体思路
课程设计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课改的必然,必须对课程体系进行优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策略:
第一,?n程内容设计。将该课程分为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四个模块进行整合。
第二,能力训练设计。根据模块的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要求,加大和落实能力训练活动设计。
人生观模块:专题研讨“大学变化与适应”,能对大学新生在“转折与适应”中问题进行研讨、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专题研讨“对德才关系及立德树人看法”,学习“思政”课意义;确立成才目标,塑造大学生新形象;专题研讨人生观与大学生成才,学生能分析自身的现状,结合实际设计自己大学发展目标及措施。
价值观模块:“价值”理论学习与训练,一方面是革命传统讲座,提高对“核心价值”的灵魂主题、核心等知识的认识。另一方面是老区文化与我成才,使学生对老区文化有一定了解;演讲:“人生的价值”,学习和践行“八荣八耻”,选择正确人生价值观和人生价值评价标准,提出实现途径。
道德观模块:调查与判断校园中不道德现象,认识功德与个人道德修养关系,提出自身修养打算。还可以请企业家作创业与职业道德修养讲座,让学生学习和运用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认识,提出建议。
法制观模块:社会调查:调查收集守法违法正反案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组织一组关于“劳动法”、“婚姻法”方面案例,课堂讨论、学法,能掌握《劳动法》《婚姻法》等基本规范。开展“学法律、析案例”的比赛活动,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带头学法、守法并运用法理分析一般案例。
第三,根据教学要求,进行“进度表设计”,(于教法、活动等载体予以落实)如表1。
第四,课程教学考核方案设计。
大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成绩和思想道德理论素质的高低,通常是通过考试成绩来体现的。他们的整体素养、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就很难通过考试展现出来,为此一系列考评改革的实施,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实践,使学生考评贯穿于整个学习全过程。
这门课程分为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内容包括课堂纪律表现、课堂提问和讨论、平时作业、专题调研、汇报材料、学习心得、善行好事。期末注重对能力目标实现的综合考核。带动思政课教学改革,发放问卷调查,使教学有针对性;优化各种活动,提升教学质量;指导学生结合有趣的活动完成相关作业,提高教学效果,加强了大学生的整体素质提高和能力的培养。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特色与整体教学效果
本课程设计改革特色鲜明:一是理念富有特色,体现以德为首的核心价值观、以学生为本位课程观、以能力为本位质量观等;二是设计富有特色:课程整体设计包括能力目标、模块设计、能力训练设计、进度表设计、考核设计等,将教学做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