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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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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论文

第1篇

内容摘要:贸易模式变迁、专业化分工深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交互关系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逐步拓展与深化,贸易模式也相应地不断发生变化。与此同时,贸易模式的变迁又反过来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深化,进而促进了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

在过去的近两千年中,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逐步拓展与深化,贸易规模稳步扩大,贸易模式也不断发生变化。

贸易模式变迁的路径

贸易模式的变迁既包括贸易方式的变迁,又包括贸易主体范围与贸易客体结构的变迁。当然,贸易模式的变迁并不是指由新的贸易模式完全取代原有的贸易模式,而主要是指新的贸易模式的不断产生与发展。纵观人类经济的发展历程,贸易模式的变迁路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在贸易的广度上,贸易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展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贸易(交换)产生以来,贸易活动在空间跨度上呈现出不断拓展之势。贸易模式的变迁大体上表现为从城乡间贸易到城邦(区域)间贸易再到国家间(国际)贸易的变迁路径。

早期部落社会,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们基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贸易行为只是偶发现象。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不断增加,贸易活动变得逐渐频繁。贸易活动的增加与市场容量的扩大,为那些具有一定技艺的工匠专门从事手工劳动提供了可能。随着手工业者从村落中的分离、商人的出现以及他们在空间上的集聚,最终形成了城市。此时,城乡之间的贸易是贸易的主要形式。但由于受运输等交易成本的限制,贸易半径有限。

技术的进步、运输工具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降低了自然贸易壁垒,使得贸易半径不断扩大。然而,封建割据成为贸易范围进一步扩大的障碍,城邦(或诸侯国)为贸易活动设置了许多人为的壁垒—捐税、过境税、限额等,这就使得贸易活动很难超出城邦(或诸侯国)的领地范围。当然,随着自然交易成本的进一步降低,城邦与城邦之间的贸易也有所发展。

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立,打破了封建割据的束缚,贸易活动在国家内部变得活跃起来,贸易半径空前扩大。而国家之间的人为贸易壁垒,成为当时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为了打入国外市场,获取贸易收益,很多国家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军事手段)降低甚至消除他国设置的贸易壁垒,贸易活动变得更具全球性。

(二)在贸易的深度上,贸易客体层次上的不断深化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贸易活动在贸易客体的层次上呈现出不断深化的趋势,贸易模式的变迁主要表现为从产业间贸易到产业内贸易再到产品内贸易的变迁路径。

16世纪到18世纪60年代的殖民地开拓,建立了宗主国和附属国之间的制成品生产与原材料生产的分工体系;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英国等少数国家垄断了先进工业,并把落后的农业生产转移到亚非拉落后国家,逐渐形成了工业国与农业国之间的分工体系;19世纪70年代到二战前,在科技革命的影响下,发达国家产业升级,并将夕阳产业转移到亚非拉国家,形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工体系。二战前的国际分工主要是以产业为界限的,与之相对应的是产业间贸易模式,即不同产业间产品在不同类型国家间的单向流动。

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国际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变,分工领域由产业间深入到产业内部产品间,逐渐形成了以产品为界限的国际分工,即产业内国际分工。发达国家在维护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传统垂直型国际分工的同时,扩大和发展了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型国际分工。在国际贸易方面,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逐渐超过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在贸易模式上,则表现为产业内贸易(即同一产业的替代性产品在国家间的双向流动)模式的迅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全球一体化市场的形成和交易费用的进一步下降,给分工的深化提供了空间;而更加激烈的全球竞争也为分工的深化提供了现实的推动力,跨国公司纷纷将非核心业务分离出去,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以培育和强化核心竞争力,维持竞争优势。国际分工逐渐从产业内深入到产品内部不同价值链环节之间,出现了全球性的生产协作,原来在一个国家完成的生产现在分散到了不同国家。这种非一体化生产模式也促进了产品内贸易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三)在贸易方式上,由一般贸易方式向要素流动、加工贸易和外包方式的转变

随着生产国际化与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为了利用当地相对廉价的丰裕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或者出于绕过他国贸易壁垒、降低交易成本等目的,跨国公司纷纷采取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贸易方式上,表现为产品跨国流动向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转变。为了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经过对自己生产的成本与从外部购买的成本的比较权衡,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将非核心业务环节分离出去,由市场来承担。这在国际贸易方式上也表现为一般贸易方式向加工贸易方式转变。另外,受益于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与生产者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外包方式实施其全球化生产战略,对产品生产工序进行垂直专业化分工,把各工序分别外包给最具优势的企业,充分利用全球资源,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就促进了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垂直专业化分工和跨国外包的新型生产分工与贸易模式。

贸易模式变迁的原动力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决定交换方式。贸易模式的变迁是分工模式演化的体现,而分工模式的演化又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微观经济主体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通过将外部交易成本与专业化收益的比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所需,并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专业化。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与贸易模式的变迁,也正是外部交易成本降低与专业化收益提高的必然结果,而外部交易成本降低与专业化收益的提高又源于科技的进步以及基础设施与制度的完善。

(一)科技进步与基础设施完善降低了自然交易成本

造船技术和航海远洋技术的进步、新的交通工具的发明与改进以及交通网络体系的完善,逐步提高了交通运输的速度和效率,降低了贸易中的运输成本负担;通讯技术的研发与进步,如电话、传真、广播、电视的发明与普及以及计算机、互联网、电子邮件、可视会议等全新通讯方式的出现和改进,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与交流成本,使得企业能够以较低的通讯成本交换信息,有效降低了业务拓展中的贸易洽谈成本和业务协作中的组织协调成本。

(二)体制的完善降低了人为交易成本

除了自然交易成本外,约束贸易开展的交易成本中还包括各经济主体设置的各种贸易壁垒带来的人为交易成本。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统一了国内市场,有效消除了地方割据所制造的各种贸易负担,促进了一国内部贸易的开展。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国家(或地区)之间达成了各种形式的优惠贸易安排与协定,有效降低了国家之间设置的人为贸易壁垒。另外,越来越多的新兴国家(或地区)不断加入到世界贸易体系,这些新兴国家(或地区)在融入世界的同时,其丰富的资源也为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得专业化分工可以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比较优势效应,实现更加有效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也扩大了经营的规模并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同时,经营规模的扩大带来累计产出数量的增加,这就产生了学习效应,即通过积累经验、提升技能而带来的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的利益。比较优势效应、规模经济效应与学习效应都带来了交易收益的提高。此外,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对降低成本的要求更加迫切,促使企业寻求更加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生产经营模式。

贸易模式变迁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

一方面,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决定了贸易模式的变迁,贸易模式变迁是专业化分工深化的体现;另一方面,贸易模式的升级变迁又反过来扩大了市场规模、推动了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发展,进而促进了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

(一)贸易模式的升级变迁扩大了市场规模

贸易活动在空间跨度上的不断拓展,通过扩大市场交易主体的规模增加了总的市场容量。在贸易模式从城乡间贸易到城邦间贸易再到国家间贸易的变迁过程中,经营者所面对的市场首先从一城一乡市场扩大到整个城邦,然后又扩大到整个国家,最后扩大到整个世界,市场总容量不断扩大,这就为企业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可能。贸易活动在贸易客体层次上的不断深化,提高了企业在其所专门经营的产品或工序上所面对的市场规模。

例如:假设整个世界共有A、B、C三个国家;A国为劳动丰裕国家;B、C两国完全相同,均为资本丰裕国家;三国市场需求均为每年2000辆卡车、2000辆轿车和2000套服装;并假设A、B、C三国分别有两家完全相同的企业供应市场。在不存在国际贸易的阶段,每家企业每年都要生产1000辆卡车、1000辆轿车和1000套服装。在产业间贸易阶段,劳动丰裕国家A国的两家企业分别生产三个国家所需的共6000套服装(劳动密集型产品)中的3000套;资本丰裕国家B、C两国的每家企业每年分别生产1500辆卡车和1500辆轿车,其中三分之二供应本国市场,其余产品供应A国市场。在产业内贸易阶段,A国的两家企业还是分别生产3000套服装;B、C两国的每家企业每年会专门生产3000辆卡车或者3000辆轿车,企业在特定产品(卡车或轿车)上面对的市场规模比产业间贸易阶段时的1500辆扩大了一倍。在产品内贸易阶段,则可能出现B、C两国的每家企业每年专门生产6000辆卡车(或轿车)的零部件或者装配6000辆卡车(或轿车)的情形,企业在特定工序(生产零部件或者装配整车)上面对的市场规模比产业内贸易阶段时的3000辆又扩大了一倍。

(二)市场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集约型经济增长集约型经济增长源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效率的提高根源于专业化分工的深化。贸易模式的升级变迁扩大了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的扩大推动了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集约型经济的增长。

专业化分工程度受到市场规模的限制。市场规模越大,专业化分工深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分工程度越深。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的形成与积累,进而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随着分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可以将资金和精力集中在越来越细化的特定领域,促进了技术研发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实现技术突破。另外,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发展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部门,促进整个经济的增长。一方面,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对上下游产业产生了技术溢出效应;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带动了相关生产者服务业(如仓储、物流、咨询等)的发展。通过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实现了在更大范围内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实现整个经济的增长。

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资源配置可以在更大广度和更深程度上得以优化,从而推动生产效率和产出总量的提高,最终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企业由多产品的全过程经营逐步转向某一产品、某一工序的专业化经营,可以提高经营的集中度并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面对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使得特定资源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节约资源,相对增加了资源供应数量,进而增加了社会产出总量。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带来了更大范围内的市场竞争。一方面,这有利于打破了相对较小市场上的垄断格局,会使得无规模的低效率企业退出市场,从而提高了全行业生产效率,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增加了对更加专业性的人才的需求,促进了人才专业技能的提高,使得专门化的企业家和研发人才不断涌现,进而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另外,吸收外资、技术引进、加工贸易、承接外包业务等贸易方式的开展,产生了技术外溢效应,直接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贸易模式变迁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启示

贸易模式变迁的路径,反映了经济的历史、预示着经济的未来,也启迪着经济的今天。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低弥的新环境下,为了继续保持我国经济良好的增长势头,我国必须顺应经济历史潮流,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收益,推动我国的贸易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以充分享受贸易利益,实现经济快速增长。为此,我国需要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动科技进步、完善基础设施

贸易活动的开展受到交易成本的限制,交易成本既包括自然原因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又包括社会原因所造成的人为交易成本。基础设施的完善与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交通运输技术、信息交换技术的进步,有利于降低贸易中的运输、商务洽谈、组织协调等自然交易成本。为了降低自然交易成本,我国要在积极做好立体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大对交通运输技术、新能源技术、通讯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

(二)搞活国内市场、开发国际市场

搞活国内市场、开发国际市场,有利于降低人为交易壁垒,并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专业化分工的收益,使我国企业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下参与专业化分工,并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国内市场分裂的弊端可以从19世纪初的德国略见一斑。当时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尚未建立,各邦国使用各自的货币,对货物流动分别办理过境手续并征收关税。这就为邦国之间的贸易带来了沉重的贸易壁垒负担,严重阻碍了德国内部贸易的开展。为了搞活国内市场,我国首先要消除内部壁垒,建立一个统一而完善的市场体系。为此,政府应该采用积极措施实现国内经济的合理分工布局,避免各地区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同时,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切实实现政企分离,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另外,我国还要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兴市场。通过贸易谈判方式,达成双边或多边的优惠贸易安排或协定,建立多种形式的贸易组织,以降低贸易壁垒,活跃与这些市场的经贸往来活动,使我国企业能够面对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1.蔡小勇.国际垂直专业化分工的动因研究.商业时代,2008(21)

2.李娇.东亚贸易模式转变—基于国际生产网络的视角.国际经贸探索,2008.5

3.卢峰.当代服务外包的经济学观察:产品内分工的分析视角.世界经济,2007(8)

4.孙云奋.浅谈国际生产和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经济纵横,2007.10

5.徐新伟.贸易模式结构变化与我国经济增长.特区经济,2009.2

第2篇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韩国;中国

“贸易便利化”泛指货物跨国界移动时,如何在确保在实现合法管理目标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控制,从而减少相关的成本,使效率达到最大化。“贸易便利化”一词在理解和运用上迄今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该词通常被一些旨在提高政府机关和贸易商处理越境管理效率的组织所使用。

1WTO贸易便利化规则下中韩贸易存在的问题

①贸易不平衡。中韩建交以来,双边经贸关系不断取得新进展的同时,双方贸易逆差规模连年增长,以2008年1-5月为例,中国对韩进口466.4亿美元,出口291.8亿美元,双边贸易逆差达164.4亿美元。据相关数据统计,自1992年两国建交到2008年底,中国对韩国贸易逆差额累计已达2900多亿美元,韩国成为中国对外贸易逆差最多的国家。如此巨大的贸易对中韩贸易的合理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隐患。

②贸易商品结构不合理。由于中韩两国经济发展及产业重点的差异,韩国向中国大量出口的商品主要为资本及知识密集型产品,如技术附加值较高的通讯设备、高档家电、精密仪器、以及汽车机零配件,而中国向韩国出口的产品却主要是初劳动密集型产品,如钢铁原材料、化工原材料、农业机械、重型机械以及诸如农矿产品、纺织服装、皮革等。据统计,2008中韩贸易中,韩国对中国出口电子产品142.2亿美元,中国对韩国出口电子产品仅86.9亿美元。正是由于双方这种产业结构的差异带来了贸易结构的不合理。

2WTO贸易便利化规则对中韩贸易的影响

①促进中韩贸易的发展。我国贸易便利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简化了贸易程序,减少了贸易往来中的纠纷,为我国赢得了许多商业机会。韩国是中国第六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两国之间强烈的贸易往来需求为两国的贸易往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是,由于中韩两国贸易政策和经济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两国的贸易在近年来出现了较大的波动性。贸易便利化进程的推进,可以贸易往来中降低税务执行费用、服务费用、处理程序的时间成本、商业机会成本等各项交易成本,为韩国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出口,关税等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并可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效率。

②促进中韩贸易结构改善。贸易便利化下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则、新标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产业结构,面对便利化的国际市场贸易环境,必须对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新规则、新标准制定新的企业战略,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我国经济才可能获得相应的发展。目前韩国企业对华投资目的正在并且已经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以内销为目的的服装加工业投资比重也在增加,中间产品也已成为中国对韩出口的主体。2008年中国对韩国出口的产品中中间产品位居第一位,占57.4%,增长2.4%,根据统计,我国从韩国进口的产品中中间产品由占2005年对韩进口产品的82%降到2008年的71.1%,同比下降了10.9%。可见,贸易便利化的实施对中韩贸易结构的改善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3贸易便利化条件下优化中韩贸易的对策

①改善双方贸易结构。要优化双方贸易结构,首先要拓宽贸易范围,实现出口商品的多元化。对中国而言,要注重加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对韩国的出口,二是要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打破“中国制造”的廉价印象,实现以质取胜,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保持乃至扩大市场份额。②扩大双方相互间的直接投资。由于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相对于2007年,2008、2009年韩国对华投资件数、规模和比重都有所下降。2008年韩国对华投资项目个数下降19.01%,实际投资下降7.89%,致使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收到了较大的影响,在2009年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环境下,我国国应该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韩资根据产业结构和地区发展的需要,到东北地区、西北地区投资,加快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升级,中国有实力的企业也要响应党的号召,全力实施“走出去”的策略,走到海外建厂,促进中韩贸易均衡发展。

③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对于中国这样的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强大比较优势的国家而言,要对参与国际分工做出战略上的调整,积极准备产业升级,大力提高科研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与交流,致力于开展利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传统产业升级,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葛晶.中韩贸易中的互补与竞争[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6).

[2]赵云龙.中韩贸易发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7.

第3篇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inhistoryofDSB,therewasaseriesofcasesaboutthe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takenbysomecountries.Thisarticleelaboratesonsuchbehaviors’necessity&validitytogetherwithcorrelativeregulationsinGATT/WTOandDSB’spractice(especiallythelatter),then,givesabriefsummary.

Keywords: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exceptionarticle;jurisdictionbeyondterritory;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environment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2、“必需”

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aimed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

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都产生了公平(even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

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报告第133段)。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

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四)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

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

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

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

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

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

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

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

2、序言的适用标准

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

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ofgood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四、总结、评议及展望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

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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