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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界定
【正文】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并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到底什么样的外国法需要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其在自己国家适用,各国就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其直接后果就是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若该权利被滥用,则会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有悖于当今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是否恰当,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
恰当适用这一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术语中“公共秩序”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和界定,进而防止滥用,防止各国将各种任意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堂而皇之地冠以“公共秩序”的名义。但一个难题马上出现,那就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从来没有学者对此做过成功的界定。但为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有效运行,避免公共秩序保留被滥用,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公共秩序”做一个简单的定性。
一、各国立法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对这个很重要的措词如何理解,各国立法有着不同的表述。
普通法系国家常用的是“公共政策”、“特殊政策”或“法律秩序”,大陆法系国家则分别用“善良风俗”、“法律之目的”或“法律之基本原则”、“虽属与国家社会有重大关系之情事”,在我国的立法中,曾经表述为“社会治安”、“社会公德”、“社会秩序”、“优良风俗习惯”、“国家社会利益”、“法律的基本准则”。1982年中国《宪法》、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和1991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为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条款在民法典、国际私法立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例如,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81条,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8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16条,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6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36条,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8条,1999年《白俄罗斯民法典》第1099条,等等。
许多国际私法公约也有公共秩序的规定。例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条,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第5条,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10条,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1988年《死亡人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2000年《关于成年人保护的公约》第21条,2002年《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1条,等等。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一向持肯定态度。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就有了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1954年宪法也提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4条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都就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表明:(1)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2)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二、中外学者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中外学者在理论上对此问题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
1、戚希尔认为,“公共秩序”指英国的"特殊政策",具体包括:(1)与英国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相容;(2)与英国的道德观念相抵触;(3)损害了英联邦及其友好国家的利益;(4)外国法侵犯了英国关于人的行为自由的观念。
2、戴赛认为“公共秩序”指三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即:(1)与英国成文法相抵触的权利;(2)与英国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权利;(3)与英国利益相抵触的权利。
3、库恩认为“公共秩序”指下列4种场合:(1)违背文明国家的道德;(2)违反法院地的禁止性规定;(3)违反法院地的重要政策;(4)外国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获法院地的确认。
4、J.H.C莫里斯在其主编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将“公共秩序”界定为“基本公共政策”。
5、在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李志勇编著的《中国国际私法通论》中,将“公共秩序”界定为“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
6、在宋立红、的《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认为,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三、笔者关于“公共秩序“的一些看法
鉴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的不同,对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很难取得一致的理解。英美国家许多学者也认为:“什么是公共秩序,……是模糊最不确定的问题之一,一般无法给它作出一个定义。”但是,笔者在充分了解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关于“公共秩序”界定中的几个基本点: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在对其的界定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既必须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来认识,必须和社会实际相结合。法国学者尼波埃(Niboyet)对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公共秩序应以时间和地点为转移,今天是公共秩序的东西,可能经过若干年将不是公共秩序。”
2、我们不要乞求在“公共秩序”的界定中各国都达成一致,即在国际上对公共秩序的范围及其具体内容做出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解释。保留各国在适用公共秩序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客观上为各国滥用公共秩序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我们可以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中,要求各国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在其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从严规定和适用公共秩序。
3、“公共秩序”一般应包括一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即现在相对通行的观点。
综上所述,为了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制度价值,必须予以必要的限制,首先应对“公共秩序”进行必要的界定,但这一界定是很有挑战性的。
【主要参考资料】
1、张仲伯、赵相林,《国际私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修订第1版
2、张潇剑,《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中国国际私法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在企业生产和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活动,与其他普通学校教育相比,职工继续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岗性。职工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企业从业人员,职工学习需要源于岗位职责的现实要求,是围绕岗位需要实施和展开,通过继续教育不断获得与岗位相匹配的能力。二是全员性。在岗的职工从到企业就业开始到离退休为止这一较长时间段里,不分部门、行业、工种,都应该有且必须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短期性。在岗职工不可能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去学习、培训。因此继续教育多以短期为主,以满足在职人员岗位急需的知识技能为主。四是终身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多次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岗位需要的变化,即职工继续教育须始终贯穿其中。
2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企业职工继续教育不断得到强化,确立了一定的范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同时也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2.1对职工继续教育工作重视不够一是企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知不足。主要表现为重普通教育轻继续教育,甚至对继续教育工作抱着敷衍了事或者不屑一顾的态度;缺乏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更没有配套激励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措施,加上缺少稳定的经费投入的制度保障。这些导致能够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偏低。二是职工接受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老职工的“铁饭碗”观念、有经验职工的自满思想、员工怠于学习的情绪、实际接受能力差等因素导致一些职工不愿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加上企业对职工开展继续教育的鼓励措施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职工接受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低落。当然,更有甚者,有职工把继续教育当成了应付晋升职称的敲门砖,积极性超高,这样有过之而不及,企业要纠正这种行为。三是接受继续教育的外部氛围尚未全面形成。政府管理部门、业主、用户对企业持证的要求和检查越来越严格,重点检查主要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有些企业为获得市场准入条件,存在着为应付资质审查而进行继续教育的现象。这样做只要数量不管质量,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远利益,甚至损害了职工受教育权,难以形成职工接受继续教育良好的外部氛围。
2.2继续教育形式僵化,不能适应企业现实的需要一是课程大纲和教材不符合企业实际。不分行业、专业和对象,使用同样的教材;不能提供市场急需的继续教育内容,更没有前瞻性的继续教育内容,导致部分继续教育和市场脱节;部分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一成不变,实践知识更新慢,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教、需的脱节。从事继续教育的专职教师、专家、权威授课重视理论,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习惯于以教材为本,对现场管理、生产技术等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脱离了企业及职工岗位技能实际的需要,无法满足职工对岗位技能的需求。三是工学矛盾大。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技术人员几乎工作在生产一线,时间紧、任务重、流程细、品种多、工作杂、压力大、品质要求高、技能要求熟、岗位要求各异,加上家庭生活负担重,精力有限,分身乏术,影响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个别继续教育项目教学点太少且只采用集中讲授的培训方式,致使学习人员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和时间去学习,且因离工作现场远,这样也增加了企业财政负担。
2.3继续教育质量亟待提高一是继续教育质量没有受到企业重视。继续教育是给予企业职工补充知识和提高技能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企业只按照上级要求或者结合企业发展实际,被动地派出数量不等的职工参加企业内外部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没有去重视学习质量和学习效果,最终导致继续教育工作质量不受重视。二是继续教育学习质量不高。现阶段,企业职工特别是专业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匮乏,只顾派员工参加继续教育来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对继续教育学习过程缺少监督,甚至无法监督,导致学习过程失控,质量不高,流于形式,使投入和收获不成比例。一些组织继续教育的机构抱着完成任务的态度,只要课时完成了,内容讲到了,就算达到目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掌握了学习内容,教学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估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三是继续教育缺少针对性,学而不能致用。从表面上看,企业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得轰轰烈烈,其实是无的放矢,缺乏针对性,效果并不理想。部分企业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后学历越来越高,但现场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越来越低。
3改善企业职工继续教育的策略
3.1对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要加以重视一是把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到企业战略性层面。未来的实力竞争关键在于人才,人才的培养在于教育,企业要通过继续教育来储备人才,就应建立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从继续教育的成功经验看,继续教育的兴衰盛亡是与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分不开的,许多知名成功企业非常重视继续教育,企业把继续教育纳入中长期战略规划来加以重视。提供足够的经费,并专款专用,保障继续教育的发展。通过努力,逐步提高参加继续教育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二是企业应该鼓励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企业通过对职工岗位、性别、年龄、思想和心理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分析,找出根源“,对症下药”,使职工尽快融入到企业,为实现价值而努力,主动自觉地参加继续教育。三是营造继续教育的外部氛围。政府管理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与企业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注重长期利益,克服短视行为,追求一种良性互动的继续教育循环体系。
3.2继续教育形式要灵活多样一是优化课程设置。在改善实践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围绕提升能力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设计,拓宽继续教育的知识结构,贯彻学以致用原则,增加反映最新科技成果的内容,让参加继续教育的职工感到只要参加学习,就一定有收获。当前新知识新技术发展迅速、更新频繁,企业一线职工由于业务关系对本行业和本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没法及时了解,应加强这些新内容的学习、推广与应用。二是继续教育形式多样化。在按照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模式设置课程的基础上,可采用脱产、半脱产、函授、自学、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也可采取“一事一培”有针对性的培训方式,满足受教者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需要。其中网络远程教育是一种相对节约、效率显著的继续教育途径。该种方式充分运用了信息技术优势,通过网络进行在线授课,可快速普及到一线职工,取得扩大受训范围、提高学习效率的成效。三是处理好工学矛盾问题。加强对继续教育地点、时间的沟通,设计好合适的教学点、培训时间安排,以便于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少占用工作时间,合理规划使用有效时间和分配精力,达到用较少的投入取得最佳的效益的目的。
长期以来,由于法治观念的淡漠,行政时效的紧迫、行政事务的繁杂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实体的合法、合理,而对必要、正当的行政程序却注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对行政行为的结果也产生了诸多不利的负面效应。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公正执法不仅要注重实体,更要注重程序,正当必要的程序是区别撊酥螖与摲ㄖ螖的重要标志。从本职工作出发,我认为在当前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注重行政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工作,势在必行。
1对统计行政行为要有正确的认识。
何谓统计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响到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2为何要强调统计行政程序的建设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统计行政法律关系中,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主体,处于领导的地位,而相对人(统计调查对象等)则处于服从的地位。统计部门随意制发一张调查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特别是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更给填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这些数字汇总上来后,领导也不见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统计部门通过现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获得。因此,这种在统计工作中的撊酥螖现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统计调查都必须要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有无必要进行专门调查,若确有必要进行调查,还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弄清指标的设置有无必要,指标设置是否科学,调查时间是否合理,调查经费有无保障,等等。在此基础上由有关领导进行签发,在统计调查前还要进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统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
在日常的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对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不履行这些程序上的义务,也就是违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讲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由于在一个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予对行政行为论证这个环节,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重要的事项还要通过有关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拍板,经过这样的层层把关,统计行政行为的质量,也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如在统计报送期限的问题上,过去不经过论证,给基层单位的上报期限规定得太紧,以至于到了基层必须25日前就要报整个月的数字,这样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如果在制定这样的决策前听取相对人的听意见,也不至于作出这样不近人情的行政行为来。由于时间紧,基层就采取统计加估计的办法来报数,不仅影响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统计法制观念,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计数字上的不实事求是的现象,与调查组织者对待搜集资料的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中,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强统计执法,明确统计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上来讲,在统计行政权(公权力)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我认为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除了要对统计行政管理权进行控制以外,在统计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由于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一定的程序造成相应的手续不完备,给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如在组织年定报统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统计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一个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统计调查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对每张表要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上报给谁(受表单位),等等。如果上报日期推迟和提前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正式书面通知。其次,开展年定报的通知和有关的统计指标解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的依据,如采取开年定会的形式进行工作布置的,则必须留存会议签到单,以便于查阅。对于一次性重大调查要在有关报刊上进行调查前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程序,便于明确统计法律责任,有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对统计行政程序的探讨
统计行政行为是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4统计行政行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可分为贯彻性意思、创设性意思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有不同的特点:
贯彻性意思的形成。所谓贯彻性意思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总体布置所要进行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意思。如开展全市年定报工作就是贯彻全国、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的。在这类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化。重点就是要明确本地基层单位如何上报、以及上报的时间、地域、对象等各种要求。一般由统计行政机关部门草拟文件,并对基层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进行合理论证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即可。
创设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谓创设性意思又可分为自身创设性意思、他人创设性意思两种。自身创设性意思,即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要重点控制的。
首先,开展这项统计行政行为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听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摪旃嵫芯浚ɑ蚴壮づ陌澹、撉等基本过程。
申请立项。这是一般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立项必须要有立项的依据(法律依据)和实际的需求。一般还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报告。
讨论。这里的讨论指对立项需求(申请)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一般由一个参谋性(辅)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这个机构(组织)要吸收相关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应进行公开的听证。一般的也可沿用传统的召开座谈会、放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重点讨论项目需求(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科学性等内容,然后对实施内容、形式等要素进行讨论和优选,形成一个意见报决策层会议或交由首长拍板。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听证与召开座谈会的区别。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两方面。所谓撎龜就是撎,如果只听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则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谓撝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次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上的意见。
5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
对于重大的一般要经过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在表决程序上应规定不得投弃权票,即要么反对,要么赞成。各人表决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这虽是集体决定,若出了问题,凡投赞成票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负责任。但同时要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凡三次投反对票而该项行政行为却分别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领导集体成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认定行政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坚持撊鲇欣跀的标准,具体可采用民意测验、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来论证。
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决策可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依据领导分工由行政首长拍板决定。
上述贯彻性意思和创设性意思是相对的,有些创设性意思经过决定后,对于具体的部门(如专业处)来说又变成了贯彻性意思。有些贯彻性意思,为了贴近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正又具有创设性意思了。
而他人创设性意思,即他人为贯彻党政领导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统计方面的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的利用统计行政权的申请的意思。如市机械局为了调查全市机械工业的情况,向统计部门提出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创设性意思,若经统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就受到统计法的保护。其具体的程序同自身创设性意思的程序。
统计行政行为的签发和公告的程序
统计行为一经确定下来,要经行政首长的签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使有关相对人知晓。其送达方式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统计行政行为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这里的撘欢ǚ段要与统计行政行为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开展全市范围的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可在《南京日报》等全市性的报纸上进行调查公告。
6统计行政程序实施中的在关问题
程序与效力的问题
行政活动有其多、杂、变化快等诸多特点,讲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效力总是与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影响行政效力。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在作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有必要把统计行政行为区分为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统计行政行为。对于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必然要严格适用上述的程序。面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要有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将立项申请、讨论、办公会审议等过程有选择地压缩适用,但作为行政首长的签发是必经的程序,不可忽略。
对于时间紧迫的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统计行政程序必须公示。
为对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各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采取公示的原则,使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实践证明,公示的方法对于提高统计行政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7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客体要有法定的标志。
论文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 秩 序 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 政治 、 经济 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1]“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词简单、模糊并且内涵不清。我国立法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达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 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与世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比较来看,这种规定对于简单和含糊,并且内国也无统一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这种立法势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2、立法规定不协调,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一是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各国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从而缩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领域。同时,当今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没有有关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辞。二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包括了国际惯例。综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内容都不包括国际惯例。这种立法上的规定不仅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规定会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 发展 。
3、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做出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盲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国的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对外国法被排除后 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常见的立法有:一是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另一种是可以适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点”,因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4、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订相关适用的程序法,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条件、标准、程序上很不统一。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且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而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适用标准等大相径庭,其中矛盾穷出,有的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损害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对象上,取消我国独有的对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我国 鼓 励 对外经济合作,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实践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中某些商人悸于与我国的民事主体进行涉外交易,进而影响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国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尽管在个案中可能对我国民商事主体不利,但却能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秩序,从长远或整体利益来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只要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避免选择适用那些内容不熟悉的国际惯例,就可减少国际欺诈的发生。
2.在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 法律 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上也应符合世界潮流,做到与时俱进。
3.采取一定的程序来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伸缩性,该制度适用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作为行使该权利主体的法官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1]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法官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因而对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济;而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一些规定,而对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规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时,将会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济。
4.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在国际私法规则这一章中,我们可以专门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样在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从而避免立法的重复。但是在制订该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协调;其次,避免立法语言的简单、模糊和内涵不一致:再次,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与世界其他各国逐步缩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相一致。
1、施工工序质量管理以及混凝土结构
1.1工序质量施工
工序质量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材料设备、人力调配、工艺方法等条件要符合要求,二是完成的产品质量应达到规定标准。实际施工中,常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对部分数据统计分析,然后计算工序整体是否稳定。大致要经历实际勘测、质量检验、数据分析、作出判断几个步骤,一旦在分析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查明原因,并尽快采取解决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管理是指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以确保施工安全,在此前提下合理调节多方因素,使施工条件符合要求,促进活动高效高质地完成。
1.2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混凝土结构整体性好,耐高温,且能够灌注成各种结构,在建筑、水利、桥梁等行业应用越来越多。但施工工序较为复杂,对其强度和质量有很大影响。抗压强度是衡量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标准,结合相关理论知识,水灰比不变,使用高标号水泥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显然高于低标号水泥,若选错了标号,则质量也将受到影响。水泥强度不变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随水灰比的增大而增大。由此可知,水灰比和水泥强度是影响混凝土抗压强度的主要因素,只需控制好这两个环节,混凝土的质量就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而粗骨料和温湿度也与混凝土强度有关,如同等强度的碎石混凝土要比卵石混凝土强度高,夏季要防止混凝土脱水,冬季则要防冻害。其次,混凝土标号与其平均强度、标准差之间有联系。为提高工程质量,必须确保平均强度大于标号,且其标准差要尽量降低。混凝土质量控制通常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质量合格,二是节约成本。要实现这两点,需保证混凝土的配合比要合理,按照设计的配合比施工,同时还要加强原材料管理,禁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总之,混凝土结构质量受很多因素影响,每一道工序都应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因素,将风险降至最低。而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往往要制定科学的计划和质量检查制度,然后设置控制点,做好预控工作。
2、实际案例分析
某水利工程计划挖一个长12.5Km的水渠,主要供周围农田灌溉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计算得出灌溉面积约为28万亩,原来的引水流量设为22m3/s,现改为25.5m3/s。工程中用到混凝土结构的部分有引水渠、排水渠、导流渠、建筑物等,导流渠长14Km。该地季候变化明显,为减轻对混凝土结构质量的影响,对施工工序质量尤为关注。混凝土施工共有原材料检查、配置搅拌、浇筑和养护四个工序,对每一环节都有着严格要求,最终工程顺利完成。
3、混凝土结构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措施分析
3.1选择原材料
有水泥、水、碎石、卵石、砂和外加剂等原材料。水泥出厂和进场前都经过了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型号、生产日期、和易性、稳定性等都符合要求后,才办理交接手续。而在运输或现场管理过程中,也采取了受潮防范措施,且放置的井井有条,按品种或型号将其分开放置,并有详细记录;骨料有粗细之分,效用也大不一样,堆放时也做了合理的分类,且不得和石灰放在一起。进场前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所以有专业人员展开抽样检查;一般的饮用水即可使用,如果是工业废水,需经过专门处理才能使用,且要保证不会影响混凝土的性能;外加剂以早强剂、减水剂为主,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结合混凝土性能,选择适当的型号及适当的掺加量。放置时也应分开贮存,以免形成污染。
3.2配置搅拌
混凝土取样工作完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专业人员根据工程要求计算配合比,并开展试配试验,直至无误后交给审查部门,对其设计的配合比以及其他各项参数进行检查,均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在搅拌之前,同样遵循一定的工序对原材料进行测定,适当调整配料用量。称重设备精度很高,可保证计量误差不会太大。测量实际含水率,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将其偏差均控制在1.5%以内。而后选择合适的搅拌方式,并规定搅拌时长为2min左右,经检验,其和易性也符合标准。
3.3浇筑施工
此环节最为关键,直接决定着混凝土质量。该水渠的混凝土结构为斜面,采用水平分层的方法由低到高逐层浇筑。浇筑的顺序可认为以下几道工序:(1)平仓。因是斜面,为保证振捣时能使上部集料填补下部的空缺,需在上部区域多倒集料,从而保证舱内混凝土保持均匀的厚度;(2)斜捣。振捣质量关系着混凝土的密实度,振捣十分到位,后续工作可顺利开展。该工程使用的是插入式振动器,先对结构边部区域进行振捣,结构密实后再使用附着式振动器对中间部分进行振捣,严格控制移位问题。振捣后的部位没有气泡产生,也没有下沉现象,则振捣合格;(3)整平。振捣结束后,采用人工方式对混凝土表面整平,确保表面没有明显的凹凸;(4)压光。混凝土初凝之前进行初压,在已整平的混凝土结构表面进行抹面,使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初凝后再进行复压,以增加表面的光泽。因工序时间节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施工人员要自己把握时间。
3.4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也极为重要,浇筑工作完成,还需在收浆处理后及时进行覆盖和洒水养护。每天必须喷洒足够的水,确保混凝土结构表面保持湿润状态。水渠坡面的混凝土结构养护了10天,直至其强度完全符合要求。
4、结束语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界定
【正文】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并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到底什么样的外国法需要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其在自己国家适用,各国就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其直接后果就是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若该权利被滥用,则会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有悖于当今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是否恰当,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
恰当适用这一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术语中“公共秩序”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和界定,进而防止滥用,防止各国将各种任意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堂而皇之地冠以“公共秩序”的名义。但一个难题马上出现,那就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从来没有学者对此做过成功的界定。但为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有效运行,避免公共秩序保留被滥用,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公共秩序”做一个简单的定性。
一、各国立法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对这个很重要的措词如何理解,各国立法有着不同的表述。
普通法系国家常用的是“公共政策”、“特殊政策”或“法律秩序”,大陆法系国家则分别用“善良风俗”、“法律之目的”或“法律之基本原则”、“虽属与国家社会有重大关系之情事”,在我国的立法中,曾经表述为“社会治安”、“社会公德”、“社会秩序”、“优良风俗习惯”、“国家社会利益”、“法律的基本准则”。1982年中国《宪法》、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和1991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为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条款在民法典、国际私法立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例如,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81条,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8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16条,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6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36条,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8条,1999年《白俄罗斯民法典》第1099条,等等。
许多国际私法公约也有公共秩序的规定。例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条,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第5条,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10条,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1988年《死亡人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2000年《关于成年人保护的公约》第21条,2002年《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1条,等等。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一向持肯定态度。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就有了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1954年宪法也提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4条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都就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表明:(1)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2)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二、中外学者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中外学者在理论上对此问题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
1、戚希尔认为,“公共秩序”指英国的"特殊政策",具体包括:(1)与英国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相容;(2)与英国的道德观念相抵触;(3)损害了英联邦及其友好国家的利益;(4)外国法侵犯了英国关于人的行为自由的观念。
2、戴赛认为“公共秩序”指三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即:(1)与英国成文法相抵触的权利;(2)与英国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权利;(3)与英国利益相抵触的权利。
3、库恩认为“公共秩序”指下列4种场合:(1)违背文明国家的道德;(2)违反法院地的禁止性规定;(3)违反法院地的重要政策;(4)外国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获法院地的确认。
4、J.H.C莫里斯在其主编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将“公共秩序”界定为“基本公共政策”。
5、在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李志勇编著的《中国国际私法通论》中,将“公共秩序”界定为“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
6、在宋立红、的《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认为,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三、笔者关于“公共秩序“的一些看法
鉴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的不同,对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很难取得一致的理解。英美国家许多学者也认为:“什么是公共秩序,……是模糊最不确定的问题之一,一般无法给它作出一个定义。”但是,笔者在充分了解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关于“公共秩序”界定中的几个基本点: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在对其的界定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既必须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来认识,必须和社会实际相结合。法国学者尼波埃(Niboyet)对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公共秩序应以时间和地点为转移,今天是公共秩序的东西,可能经过若干年将不是公共秩序。”
2、我们不要乞求在“公共秩序”的界定中各国都达成一致,即在国际上对公共秩序的范围及其具体内容做出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解释。保留各国在适用公共秩序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客观上为各国滥用公共秩序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我们可以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中,要求各国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在其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从严规定和适用公共秩序。
3、“公共秩序”一般应包括一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即现在相对通行的观点。
综上所述,为了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制度价值,必须予以必要的限制,首先应对“公共秩序”进行必要的界定,但这一界定是很有挑战性的。
【主要参考资料】
1、张仲伯、赵相林,《国际私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修订第1版
2、张潇剑,《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中国国际私法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从畜牧养殖业水污染的实际情况出发,收集准确的污染水质水量数据,进行严密的水质分析,制定合理的水污染治理计划。在采用设计方案处理后的污水的各项指标都应该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处理标准。污水治理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布局应该简单而不失美观,而在选购治理设备时应选用能源消耗量低、运行效率高、材料新颖、设备维护简单方便、性价比高、操作简便的设备。另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产生别的对环境有影响的气体和废物,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整个工程的劳动力使用强度也不能过大。
2、污水治理工程设计进水水质及排放标准
2.1设计进水水质。
在原有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将现行方案污水水质情况按畜牧养殖业平均污染物进水水质设计为:COD3000-5000mg/L,NH3-N200-800mg/L,BOD5200-500mg/L,SS1500-2500mg/L。
2.2排放标准。
严格控制排放标准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排放标准水平上。
3、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设计说明
先将畜牧养殖基地产生的污染类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格栅池中进行固液分离,然后将处理过后的液体排入酸化池中进行水解和酸化,再将一部分酸化液排入沼气池中进行厌氧发酵处理。得到的沼液有两种主要用途:(1)用于种植黑麦草等盈利作物;(2)用于和上一步得到的酸化液混合,用来调节配水池中的水质和水量,得到的液体排放入SBR池除去未被完全沉淀和吸收的碳和氮。经过除碳脱氮处理的液体进入填料沟实行进一步脱氮和除磷操作。SBR产生的剩余污泥和沼气池的沼渣可以当做肥料用于土壤的改良。具体来说,以上整个畜牧养殖基地污水处理系统设计中涉及到沼气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一级接触氧化池、二级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接触消毒池、污泥浓缩池和污泥干化池等,整个污水处理系统不仅能够使用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处理废水,而且利用了生物化学反应来处理废水,经过这些处理池的相互协调配合使用,畜牧养殖基地排放的污水再进行深度消毒后即可到达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
4、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参数
4.1沼气池。
沼气池又称厌氧池,通过将来自畜牧养殖基地的悬浮粪渣以及浓度高的有机废水进行厌氧处理达到初步降低水中COD浓度的目的。同时,沼气池的设置还可以降低后续好氧处理的冲击负荷。整个沼气池主体可以利用钢筋混凝土搭建为地下式结构,将配水管设置在沼气池的上方。除了粪渣及有机废水的处理外,也可将沉淀池中剩余的污泥倾倒在沼气池中消化处理。将水力在沼气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100~120个小时。
4.2调节池。
调节池的主要作用是:(1)降低污水的水量波动。未经特殊处理的污水具有相当大的水量波动,不具备调节池的污水处理系统,往往会因为水量波动较大使整个处理环节不受控制。(2)水质均匀化处理。均匀的水质更易于生物化学反应的进行,所以,污水水质的均匀化处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将水力在调节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20~24个小时。
4.3混凝沉淀池。
混凝沉淀池的主要作用是去除污染物和污水中的可沉淀杂质。首先,利用污水提升泵将调节过后的废水排入混凝沉淀系统中的混凝反应池中,然后将已经调配好的混凝专用药剂溶液加入混合池中,再进入反应池,使悬浮物聚合成大的、密集的、可沉淀的矾花,继而排入沉淀池中进行沉淀。沉淀池底部的沉泥可利用静压装置导入至污泥浓缩池中。混凝沉淀系统中的沉淀池可一致采用斜管沉淀池的形式。将水力在混凝沉淀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4~5个小时。
4.4接触氧化池。
YDT立体弹性填料是该池中的核心氧化材料,YDT立体弹性填料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不仅具有挂膜简便、脱膜快速的优势,而且由于其具有很好的柔韧性,很少会产生结团的现象。生化池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可容量大,采用了耐受冲击的材料具有很强的负荷承受能力,畜牧养殖基地的工作人员能在不需要接受专业训练的基础上,灵活的操作该系统。
4.5二沉池.
同混凝沉淀池相同,二沉池中也设置了斜管装置。不过,二沉池采用了穿孔墙整流布水的进水方式,装置的表面负荷为0.1m3/(m2•h)。微生物的繁殖速度快,生长周期短,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生物膜,生物膜会与微生物一同进行新陈代谢,当生物膜生长一段时期后,会由于部分机体的老化从YDT立体弹性填料上掉落下来,被上层水流带入二沉池中,此时斜管装置的使用就可以让这些生物膜悬浮物在二沉池沉淀,使从此系统排放的水质达标。将水力在二沉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3~4个小时。
4.6接触消毒池。
经过上述处理的污水中仍含有大量的有害的微生物或寄生虫卵,接触消毒池中的二氧化氯发生器可以根据水量或水的含氯量变化自动调节二氧化氯的发生量,该系统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保证水中的二氧化氯浓度达到标准水平。在消毒过程中将工作温度设定在5~40℃。将水力在接触消毒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3个小时。
4.7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系统中包括两个主要污泥处理池:(1)污泥浓缩池。该池中的污泥主要来自沉淀池和接触氧化池,池中设有便于排出上层澄清液的排水管,池体的可用容积大约为20m3。(2)污泥脱水系统污泥干化池:该池主要是将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用泥泵打入池中然后自然风干。根据畜牧养殖基地的规模,可以建造两座以上的污泥脱水系统污泥干化池,采用普通的砖砌结构即可。
5、结语
搬货物、查资料、看现场、录数据、在中心库盘点物资和现场理货,在配送中心和业务科室之间奔走忙碌……这是亿金公司大学生乔丹丹近一个月的真实写照,她在为自己的创新论文不断寻找“基础资料”。
据了解,临矿集团“青工创新工作法”评选命名表彰活动以来,受青工榜样激励,亿金公司掀起了“论文热”,大学生纷纷“秀出”工作实践中萌发的好想法。为了增加研究成果的含金量,该公司为在职的80余名大学生提供到一线学习机会,鼓励大学生深入到生产现场,掌握翔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利用工作实践充实研究成果,力求研究成果在继承、创新、提升的基础上,服务于公司经营,将企业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这样的论文绝不会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以及公司效益提升是不言而喻的。”亿金公司领导向记者介绍说。通过让大学生“走基层”,引领大学生实现“创新梦”,这是亿金公司在临矿集团“管理提升”理念下的一项新措施,要求大学生俯下身子、贴近实际、在基层、到现场,通过不断探索实践来提高论文质量。大学生具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就是企业管理提升道路上的“锦囊妙计”,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打开亿金公司邮箱,已经收到的创新论文多达20多篇,皆是与生产实践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本次无线条码的研究和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将会对公司经济的再提升提供直接效益。”虽然还没有最终完成论文,但信息中心的大学生已经对自己的论文充满自信,“这次论文写作不仅让我重新梳理了大学四年的知识体系,更对理论知识如何服务于现场生产有了更加清晰的把握。”
“只有亲身实践的才有说服力。通过企业不断引领,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为他们提供展示才华、实现自我的良好环境和平台,为青年人才发展打通渠道,把优秀理论成果转化为企业生产力,实现人才队伍培养和公司效益的双赢,是企业的最终目的。”亿金公司领导如是说。
论文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1]“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词简单、模糊并且内涵不清。我国立法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达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与世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比较来看,这种规定对于简单和含糊,并且内国也无统一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这种立法势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2、立法规定不协调,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一是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各国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从而缩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领域。同时,当今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没有有关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辞。二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包括了国际惯例。综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内容都不包括国际惯例。这种立法上的规定不仅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规定会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
3、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做出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盲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国的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对外国法被排除后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常见的立法有:一是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另一种是可以适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点”,因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4、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订相关适用的程序法,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条件、标准、程序上很不统一。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且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而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适用标准等大相径庭,其中矛盾穷出,有的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损害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对象上,取消我国独有的对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我国鼓励对外经济合作,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实践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中某些商人悸于与我国的民事主体进行涉外交易,进而影响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国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尽管在个案中可能对我国民商事主体不利,但却能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秩序,从长远或整体利益来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只要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避免选择适用那些内容不熟悉的国际惯例,就可减少国际欺诈的发生。2.在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法律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上也应符合世界潮流,做到与时俱进。
3.采取一定的程序来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伸缩性,该制度适用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作为行使该权利主体的法官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1]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法官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因而对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济;而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一些规定,而对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规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时,将会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济。
4.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在国际私法规则这一章中,我们可以专门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样在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从而避免立法的重复。但是在制订该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协调;其次,避免立法语言的简单、模糊和内涵不一致:再次,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与世界其他各国逐步缩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相一致。
参考文献:
[1]李双元,金彭年.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检测依据:GB175-92硅酸盐、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344-9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2958-91复合硅酸盐水泥
检测项目:3d(或7d)和28d强度、安定性、细度、稠度、凝结时间
1.取样单位
同品种、同标号、同编号为一取样单位,袋装和散装应分别编号和抽样,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0--30万吨/年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4--10万吨/年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2.取样方法和数量
①从20个以上袋中等量取样后混匀;
②从3车罐中等量取样后混匀;
3.委托单的填写
试验委托单必须逐项填写,如生产厂名、品种、标号、代表数量、工程名称等等。
4.废品和不合格品和标准
废品:Mg0、S03、初凝时间、安定性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均为废品。
不合格品: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指标,为为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对于不合格品或废品水泥、由检测中心上报至监督总站,再由总站或各分站进行处理。
5.几个注意点
1).所用的水泥必须要有进沪准用证;
2).水泥检验一定要及时,只有安定性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上,最好等3d或强度报告出来后再使用;
3).若同批水泥存放超过三个月,应重新检验。
一、砼
检测依据:GBJ81-85普通砼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J107-87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检测项目:抗压、抗折、抗渗、配合比设计、和易性试验、容重、初凝测定
1.取样
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其取样频率为:
1.抗压抗折
①每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比的砼至少取样一次;
②每一工作班不足100盘(高精尖指同配比)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现浇楼层每层一组三块试块
2).抗渗
①水箱每个配合比为一批;
②地下室、底板、侧面各为一批;
每批二组试块,一组六块
2.抗压试块的制作和养护
1).每组三块试块应在同一盘中取样;
2).试模的尺寸大小与粗骨料粒径有关:
石子粒径mm试模规格·mm3
≤251003
≤401503
>402003
3)制作
①准备工作
将试模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上机油或其他脱模剂(注意不要太多);
②成型
a.震动台成型
砼拌合物一次装入试模,装料进内壁用抹刀略加插捣并高出试模上口;
振动时要防止自由跳动,振动持续到砼表面出浆为止,然后用抹刀抹平。
b.人工插捣
砼拌合物分二层装,先装至试模厚度的一半,插捣之后再装满(插捣所用捣捧应为1600、∮16端部磨圆的钢棒);
插捣应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一般100cm2不少于12次(27次/152)插捣底层应插到底,插上层,插至下层下去20--30mm且注意要保持捣棒垂直,之后用抹刀抹平;
③在20±5℃温度下放置1--2昼夜(如采用标养,应覆盖表面),并编号拆模,试块留有的记号应包括强度等级、简单的工程名称、部位、制作日期,且用钉子写。
4).养护
①标准养护
温度为20±3℃,湿度为90%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试块彼此间隔10--20mm,避免用水直接冲淋。
②自然养护
a.表面覆盖,常浇水;
b.20±3℃的不流动水(pH<7中养护。
3.送样
达到28d龄期后,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委托单上应写清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标号、试块规格、试验项目、成型日期等。
4.配合比
我们试验室所出具的配合比通知单一般只是理论配比,施工配合比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砂、厂含水率)进行调整。
5.商品砼
1).从运输车中随机取样,取样量不少于试块体积的1.5倍,其组数同普砼;
2).试块应在20±3℃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环境哐水中养护,直至规定龄期试压强度为止;
3).对现场预制构件或梁板结构,为确定吊装或模板拆除时间,必须相应增加一组与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6.砼强度评定
1).非统计方法(适用于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砼或现场搅拌批量不大的砼)
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mfcu≥1.15fcu,k
fcu,min≥0.95fcu,k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砼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
fcu,k--砼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fcu,min--同一验收批砼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
2).统计方法(适用于预拦砼厂、预制砼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砼的施工单位)
在前一检验期的同一品种砼没有足够的强度数据以确定验收批砼强度标准差的,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mfcu--入1sfcu≥0.9fcu,k
fcu,min≥入2fcu,k
式中,sfcu--同一验收批砼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当sfcu>0.06fcu时,取fcu=0.06fcu,k
sfcu=
fcu,I--第I组砼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
n------一个验收批砼试件的组数
入1,入2--合格判定系数,按下表取用:
试件组数
10--14
15--24
≥25
入1
1.70
1.65
1.60
入2
0.90
0.85
0.85
7.砼试块强度不合格的处理
当砼试块强度不合格,且对试块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损检测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强度推定。
二、砂浆
检测依据:JGJ70--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检测项目:抗压强度、配合比设计、稠度、分层度
1.砂浆的种类及用途
按用途分:砌筑砂浆--用于砌筑砖、石、砌块等砌体
抹灰砂浆--用于建筑物表面涂抹的砂浆
防水砂浆--用于制作防水层
按胶凝材料分:水泥砂浆
混合砂浆
石灰砂浆
2.砌筑砂浆原材料的要求
1).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水泥砂浆和标号≥M5.0的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标号<M5.0的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
3).石灰膏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其稠度一般为12cm,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3.取样
在施工现场随机取样;
每一楼层或250m3砌体、每一工作班、每种配比至少一组(6块)。
4.试块的制作和养护
1).制作
①制作砌筑砖砌体砂浆试块,将涂过机油的无底试模(7.07cm3)放在预先铺有吸水性较好的湿纸的普通砖上(底砖每面只能使用一次),砂浆拌合后一次注入试模,用捣棒由外向里按螺旋方向均匀插25次,四侧用刮刀沿模壁插数次,并使砂浆高出试模顶面6--8mm;
②制作砌筑石砌体、砌体砂浆试块,应采用有底的试模,分二层装,先装至试模厚度一半,插捣25次,再装第二层,同样插捣25次;
③当砂浆表面开始出现麻斑状态时(约15--30min),将高出部分刮平。
2).养护
在20±5℃温度环境中养护一昼夜,当气温较低,可延长时间,但不超过二昼夜,之后编号拆模,并在试块上留有记号,包括制作日期、设计强度、工程部位等,宜采用钉子写。
①标准养护
混合砂浆:温度20±3℃,相对湿度为60--80%;
水泥砂浆和微沫砂浆:温度20±3℃,相对湿度为90%以上;
试块彼此间隔不少于10mm。
②自然养护
混合砂浆:正温度,相对湿度60--80%(如养护箱、不通风的室内);
水泥砂浆和微法权砂浆:正温度,并保持试块表面湿润的状态下(如混砂堆中);
养护期间作好温度记录,因为当自然养护温度与标准温度不同时,可进行强度换算。
5.送样
试块养护至28d,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委托单上应写明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标号、成型日期等。
6.试块强度的评定
强度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mfm≥fm,k
fm,min≥0.75fm,k
三、钢筋
1.原材
检测依据:圆钢GB13013--91钢筋砼用热轧光圆钢筋
螺纹钢GB1499--91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
低碳热轧圆盘条GB701--91
检测项目: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延伸率、冷弯、反复弯曲、化学分析;
验收批:从同一牌号、同规格、同一炉号、同一交货状态组成一批,且不超过60t。
取样方法:每批任取二根,切去100mm后各截取一拉一弯两根,共四根。
盘条:每批取二根拉伸、二根弯曲(不同盘)。
低碳冷拔丝应逐盘试验,每盘一拉伸,一反复弯曲。
试样长度:拉伸10d+200mm(d为钢筋直径)
弯曲5d+150mm(d为钢筋直径)一般取450mm
2.焊接
检测依据:JGJ18--8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检测项目:极限强度、弯曲、断裂情况
1).对焊
同一班、同一焊接参数完成200个同类型接头为一批,
一组六根,三接三弯。
长度:拉伸10d+200mm
弯曲7d+150mm一般取500mm
2).搭接焊
每批不超过300个接头,一组三根,抗拉。
长度:10d+200mm一般取500mm
3.填写委托单时请写清生产厂名、焊工姓名、尺寸规格、工程名称。
4.注意点:
1).钢筋焊接之前应进行强度检验;
2).如遇到初试不合格,须加倍复试。
3).根据GB50204--92,钢筋在加工工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着不政党等现象,尚应根据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万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进口钢材必须做钢材化学分析试验。
四、砂、石
检测依据JGJ52--92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普通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必检项目:砂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
1.取样
以同产地、同规格、不超过600t或400m3为一批,不足变以一批论。
1).在料堆上取样时,选择砂8个,石子15个分布均匀的取样部位,其中石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的取样部位,取样前现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取等量混匀后砂为15kg,石子为40kg。
2).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碎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2.砂石的分类
砂按细度模数可分为粗砂、中砂、细砂三种。
石按颗粒级配可分为:连续粒径5-10;5-16;5-40;5-31.5;5-20;5-25mm共六种。
单粒级10-20;20-40;16-31.5;31.5-63;40-80mm共五种。
2.填写委托单时请写清种类规格、产地、代表数量、所需检测的项目等。
五、砖
检测依据:烧结普通砖GB5101-93
烧结多孔砖GB13544--92
检测项目:烧结普通砖抗压
烧结多孔砖抗压、抗折
1.取样
每20万块为一批(标准中九五砖3.5万,多孔砖5万块),在成品中随机抽取15块。
2.填写委托单时请定明尺寸规格、生产厂家。
六、砼空心砌块
检测依据:GB8239--87砼小型空心砌块
检测项目:外观尺寸、抗压、冷冻试验、相对含水率。
取样方法:以同一种原料配成相等标号的砼,用同一种工艺制成的同等级的一万块砌块为一批,砌块数不足一万块变作为一批。同一验收批中随机抽取15块。
七、防水材料
1).沥青(三大指标)
软化点GB4507--84石油沥青软化点测定法
延伸度GB4508--84石油沥青延度测定法
针入度GB4509--84石油沥青针入度测定法
以同厂同牌号20t为一批,在不同的5处取,至少1kg。
2).油毡
检测依据:GB326--89石油沥表纸胎油毡、油纸
GB328--89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检测项目:拉力、柔度、耐热度、不透水性四个指标。
以同厂同牌号500卷为一批。由外观合格的一卷中切去端头1m后再取1.5m。
八、外加剂
检测依据:GB8077--87砼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检测项目:减水率、固含量、pH值、比重
1.分类
点样--一次生产的产品所得试样
混合样--至少三个点样等量混匀而取得的试样
2.取样
以同品种、同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其量为不少于0.5t水泥所需的掺量,一般为2kg。
九、钢材的化学分析
1.以同厂别、同炉号、同级别、同规格、同生产工艺、同进场时间,每60t为一验收批,不足亦为一批。
2.从每验收批中抽取两根钢筋,除在每根钢筋上分别截取拉力及弯曲试件各一根,于其中一根上再截取化学分析用试件一根。
3.试件在每根钢筋距端头不小于50cm处截取。
4.试件长度∮20以上10cm左右
∮20以下适当增加
5.或按GB222-63《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采取钢屑,数量不少于20克。
十、简易土工
1.检测依据
GBJ123--88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J7-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J08--11--89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上海市标准)
2.检测项目
含水量、密度(环刀、灌砂、灌水、蜡封)、压实度=pd/pdma)
3.检测数量
1).对回填土抽查施工点总数的10%且不少于5个点。
2).对基槽回填土每层按长度20--50米取样一组(二个平行样试验)。
3).对基坑回填土每层按100--500m2取样一组(二个平行样试验)。
4).对场地平整每层按400--900m2取样一组(二个平行样试验)。
4.验收数量
1).对柱基抽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点,每个不少于两点。
2).对基坑每200m2取一点,每献词不少于两点。
3).对基槽管沟及路面基层每20m取一点且不少于5点。
4).对挖方、填方及地面基层每30--50m2取1点且不少于5点。
5).对场地不整每100--400m2取1点且不少于10点。
5.验收标准
回填土合格率不少于90%,且不合格最低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大于0.08g/cm3,且不应集中。
最小干密度:砂质粘土1.55g/cm3;粉质粘土1.50g/cm3粘土1.45g/cm3
中砂干密度:一般1.55--1.60g/cm3
基础四周或两侧一般回填土、室内地坪、管道地沟回填土Dy=0.90
【论文摘要】本文采用实证方法,通过因子分析和逻辑回归分析,对银行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进行研究。本研究表明,银行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包括工作本身、主管管理风格,银行政策及实施、同事关系、个人能力发挥、培训与晋升、工作报酬。其中,工作报酬对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程度最高,同事关系的影响程度最低。在此基础上,针对各个影响因素提出相应建议。
1引言
与其他行业不同,银行员工为顾客提供的服务是无形的。服务的好坏往往靠顾客的感受和以往的经历来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员工提供服务与顾客接受服务是同时发生的,员工与顾客的接触非常频繁,银行能否获得顾客的忠诚度,关键在于员工和顾客的关系发展到了何种程度。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探讨了影响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以期为银行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益建议。
1.1工作满意度的定义
工作满意度的正式研究始于Hoppock,他在1935年面世的《工作满意度》(JobSatisfaction)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工作满意度的概念,他认为工作满意度是工作者心理与生理两方面对环境因素的满足感受。此后,工作满意度便成为诸多学者探讨和研究的课题。目前,理论界对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定义尚未统一,许多研究者都对工作满意度的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参考以上定义,笔者将工作满意度定义为个体对目前工作所持有的一种整体看法,并会受个人内在因素及外在环境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态度和感觉。
1.2员工满意度影响因素
自从工作满意度概念提出之后,学者们对工作满意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寻找满意度的构成维度和影响满意感的因素上。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对于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的表述日益纷繁复杂。到目前为止,国外关于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个体特征、情境特征和情感特质三个方面。Locker将影响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因素划分为:工作本身、报酬、提升、认可、工作条件、福利、自我、管理者、同事和组织外成员。March&Simon认为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包括自我价值的实现、工作中各种关系的把握、工作角色与其他角色的和谐性。在国内,2O世纪7O年代以前,有关工作满意感的研究主要“隐身”于诸多激励理论之中。冉斌建立的满意度模型中涉及5个影响员工满意感的因素:工作回报、工作背景、工作群体、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卢嘉等人认为,工作满意感的影响因素包括组织形象、领导因素、工作回报、工作协调和工作本身等5个方面。
2研究方法
2.1被试
在太原市区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单位,进行个案研究。共计调查了7O名员工,其中男性员工3O名,女性员工4O名。
2.2测量工具
调查问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用于了解员工对影响工作满意度的各个因素的评价,这一组问题采用7点LIKERT量表进行测量(“1”表示非常不同意,“7”表示非常同意),共35个问题;第二部分调查员工对工作的总体满意度,用“0”表示“否”,用“1”表示“是”;第三部分用来收集员工个人资料。
2.3研究程序
调查问卷统一发放,共发放70份问卷,实际回收65份,其中有效问卷61份。
2.4数据采集与分析:采用Spssl3.0统计包对所有数据进行统计处理与分析。
3结果与分析
3.1描述性分析
可知,除了变量,Q9,Q10,Q11,Q12,Q18,Q30这6个变量之外,其他30个变量的平均值都比较高(介于4.03和5.26)之间。这表明员工对所有各项考察内容的同意程度是比较高的。35个变量的标准差都比较小(介于0.82和1.38之间),表明样本内部的差异程度都比较小。
3.2因子分析
使用Spssl3.0软件包对调查问卷的第一部分35个变量进行因子分析。巴特里特球体检验与KMO检验的结果表明,这次调查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里特球体检验,统计量值为944.44,对应的相伴概率为0.000;KMO值为0.640)。我们用主成分法来提取因子,然后用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转法进行因子旋转,得出因子载荷矩阵。
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结构明显表明了35个变量分别属于8个因子。我们根据各个因子中所含有变量的共性,为各个因子进行命名。各个因子的名称、特征值、方差贡献率及累计方差贡献率见表2。已有资料表明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60%可以接受。在本研究中,8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为86.552,大于60%,这表明因子保留了原始数据中较多的信息,因子分析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3.3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的主要目的是对因子分析的结果进行检验。因为本次研究的因变量是二分变量,故采用了BinaryLogistic回归模型对原始观测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我们采用Hosmer—Lemeshao方法来检验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该模型预测样本的预测正确概率为90.2%,模型的拟合优度是76.3%。
根据回归分析中的Wald值,可以将这8个影响因素按其重要程度排列为:工作报酬;能力发挥;工作本身;主管管理风格;政策实施;银行经营;培训与晋升;同事关系。
4结论
4.1影响员工满意度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4.1.1工作报酬
本次研究中,工作报酬包括:不同岗位工资差距大;所得工资少;发放奖金合理和所在银行工资偏低。本次研究结果表明,这个因素对员工满意度的影响最大。因为报酬支付的公平性涉及到上下级关系、群体氛围、团队凝聚力、组织绩效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员工的行为、业绩和满意感。
4.1.2个人能力发挥
该影响因素包括工作得心应手和在工作中能充分发挥能力。该因素对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仅次于工作报酬。长时间简单、压抑和繁琐的工作不利于个体自身多方面能力的发挥,自主创新能力也受到限制,自我价值感也处于下降状态,必然导致对工作丧失兴趣。
4.1.3工作本身
本研究中,工作本身包括:工作富有挑战性;对现有工作的兴趣;工作职责规定明确;提供更多学习机会;工作范围内有决定权和工作成就度等6项指标。该项因素对于员工工作满意的影响也较为明显。一般来讲,工作缺乏挑战性,过于单调和重复,往往会给员工带来厌倦、烦闷和压抑,导致员工作满意度下降。
4.1.4管理风格
包括领导愿意倾听与工作有关问题;征询下属意见;与下属交流;客观评价业绩;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适度授予权力;为员工利益着想和按照个人特点安排工作等八项指标。作为自己工作的直接评价者和职位晋升以及薪酬调整的决定者,上级主管的工作作风和管理风格对于员工的工作热情、绩效有着重要影响。
4.1.5银行政策及实施
该因素只要包括4个指标: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各部门职责明确;知道工资怎样计算和部门之间定期交流。赫茨伯格认为,公司政策和行政管理是最主要的保健因素之一,缺乏该因素会引起员工的不满意。在戴维斯和罗佛肯斯等人开发的MSQ量表中,公司政策及实施也是影响员工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4.1.6银行经营
该影响因素包括:了解经营状况,清楚发展目标和短期目标能有效实施。冉斌认为企业经营是影响员工满意感的因素之一。通过了解银行远景和发展目标,可以使员工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与银行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以及自己所处的位置,增强主人翁意识,从而提高工作满意感。
4.1.7培训与晋升
该因素包括:用人主要重学历;提拔不重经验;培训系统不深人和能看见晋升前景。调查显示,员工对于工作能否给予自己提供学习、成长和发展的机会是非常看重的,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工作中能否学到对自己今后发展有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企业能否为员工尽可能地提供开发和培训以及相关的学习援助计划,往往会直接影响他们对企业、工作的选择以及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本研究中,由于银行部门的培训体系较为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很健全,所以该因素对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程度较小。
4.1.8同事关系
本研究中,同事关系包括:同事之间的互相帮助;工作配合默契;交流通畅和工作态度。人是有思想、有感情、有情绪的,工作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往往会影响个体的态度和行为。由于在银行工作更多的是面对广大客户,与上级领导和同事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有限,因此其影响程度最小。
4.2相关建议
4.2.1调整薪酬结构,保证薪酬制度公平性
薪酬支付的公平性问题涉及到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问题,因此,在制定薪酬方案时,不仅要考虑分配结果问题,分配程序上的问题以及分配结果反馈等问题,此外还要兼顾到薪酬的外部公平性问题。只有把各个方面的公平性问题考虑周到,才会避免导致员工不满、挫伤他们内在工作动机的情况,从而提高对所从事工作的总体满意度。
4.2.2加大岗位流通力度,培养复合型人才
同一组织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是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通过让员工在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流动,不仅可以使其熟悉、了解公司各个部门的职责、任务,也可以使其在短时间内掌握处理各项事务的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在新的工作环境下,员工会处于一种受重视的状态,工作的主动性会被调动,热情也会被激发,而且工作技能的丰富不仅可以使员工自身成长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而且企业本身也会因此受益。
4.2.3注重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
能否在工作中获得成长和发展,学习到新的知识和技能,自己的能力是否能得到发挥,是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企业要根据员工自身的特点和情况,再结合企业所能提供的发展机会,为员工制定适当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员工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和人生追求,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思想。
4.2.4建立多渠道沟通机制,改善人际交流
由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上下级和同事直接的交流机会并不多。但有效的沟通同样不容忽视。不管是上级向下级的命令、通知和传达,还是下级向上级的汇报、请示和反映,还是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等级上员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都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形成良好的制度和文化氛围,因为及时有效地沟通可以快速传递和分享信息,消除隔膜和壁垒,增进协调和融洽,有利于企业及时地做出正确决策。
4.2.5改善办公环境,体现人文关怀
湖南省某城际铁路特大桥272号桥墩至275号桥墩采用了(64m+125m+64m)的连续梁,且使用支架现浇方法进行施工。其中273号桥墩与274号桥墩之间跨越湘黔铁路,夹角141°,连续梁主墩墩高29.5米。梁体荷载为309~506kN/m。该路段地质条件过于松软给支架基础和基坑围护施工带来了很大难度。
二、上跨既有铁路连续梁施工特点
连续梁支架具有高、荷载大等显著特点。因此,上跨铁路高支架设计与施工成为决定本连续梁施工成败的关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支撑体统安全可靠性。第二,铁路运营安全性。第三,支架系统设计合理性。比如:支架搭设、支架安全预压和支架拆除等。第四,施工策划的周密性。
三、连续梁支架搭设和拆除控制
(一)支架搭设
支架搭建是上跨既有铁路高支架现浇连续梁的施工的核心,相关工作者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首先,需要认真勘察铁路周边的管线,并对将会对施工造成影响的管线进行改迁。
1、管桩施工
该城际铁路特大桥272号桥墩与275号墩支架基础钢管柱和管桩均使用Ф630mm×10mm型,采用90t振动锤进行打入施工。Ф630mm钢管柱各节长度均为12米,通过焊接的方法进行接长和对接。在进行焊接的时候,首先需要把钢管柱进行对焊。对焊结束后,应当在焊缝位置加8块钢板进行加固。钢管桩具体施工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焊接质量
具体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焊接质量,要求焊缝饱满并且不能够造成桩头烧伤。如果出现焊缝不够饱满或者钢柱被严重烧伤的情况,应当进行割除然后重新焊接。桩接长之后应待其彻底冷却后,再继续施工。
(2)桩位偏差
支架桩位和桩身垂直度关系到整个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对连续梁结构的稳定性至关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桩位偏差必须小于3cm,且垂直度必须小于3‰。在桩管和桩柱具体施工过程中,桩位垂直度偏差应当低于4.5‰。在正式施工开始之前,必须复测相关桩位。在具体施工过程,应当挨个进行仔细检查。桩身垂直度的检测过程中,需要使用2台经纬仪进行观测。在桩中间位置弹墨线的时候应当确保墨线宽度小于5mm。每沉桩一米需要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超标现象,必须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纠正。
(3)测试地基承载力和复测
在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当通过试桩的方法来测试地基承载力,然后与设计相关计算值进行仔细对比,从而科学合理的确定施工桩长度。其次,打设工作完成后还应当进行承载力负荷相关实验,确保在桩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否则就需要延长桩的长度或者增加桩的数量。
2、有效控制支架的整体性
支架整体性控制是直接搭建的重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合理联结贝雷梁和下方工字钢。第二,有效联结两层贝雷梁以及贝雷梁与上方工字钢。第三,重视碗扣架同上方模板的联结。
(二)支架安全预压
1、预压措施
沙袋堆预压是目前使用相对比较广泛的支架预压方法。使用沙袋堆预压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按照梁重量的20%、40%、80%、100%、120%进行逐级加载。第二,预压时间不得少于3日。第三,1日的稳定期之后才能进行观测。第四,预压前、中、后需要每4个小时分别测量支架与地基变形量以及支架与地基沉降量,然后相加求和。最后,应当立足于测量结果,对底模高程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整,然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拱度预设相关工作。另外,在具体预压施工中,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观察支架变化,一旦发现异常或者较大变形,应当及时终止加载工作。
2、支架预压安全
为了有效减少施工事故,显著提升加载精确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沙袋必须进行覆盖,从而有效避免降雨、降雪、积水等增加不必要的负荷。第二,预压加载时应当有效把控沙袋重量检测次数,提高加载精确度,并且必须严格参照预压相关分级标准开展加载工作。第三,时刻关注天气预报,提前做好沙袋覆盖和排水工作。第四,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第五,预压沙袋、吊车等必须放在指定地点。
(三)支架拆除
支架拆除应当毫不动摇的坚持“先搭后拆、后搭先拆”这一基本原则,从上方开始,逐层往下方进行拆除。在具体拆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前规划好相关材料的装卸路线。第二,拆除材料应当做到及时卸落,严禁将其吊挂或者随意进行堆放。第三,卸落贝雷梁、钢管柱等大体积物体时,应当封锁铁路,防止落物引发铁路安全事故。
四、讨论
[关键词] 职业资格; 许可 ; 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从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已有4年多时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例如“行政许可乱收费问题、行政许可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问题、行政许可程序繁琐问题、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问题”等等,但是行政相对人反映最为强烈的莫过于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本文仅就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择要论述。
一、公正和行政公正简论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曾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作者简介]马志清(1970—),男,江苏徐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
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①公正意味着每个人在同等情况下应得到同等对待。一般来说,公正意味着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其核心是无私和中立。??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具体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等诸多方面。促进行政公正不仅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是科学发展观核心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建立现代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国家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
二、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中不公正现象的显性与隐性表现
(一) 显性表现
1、对行政相对人的申报资格审查,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国家职业资格共分五个等级,即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申报资格条件,涉及到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技能水平、工作成果等参考因素。这些标准条件的设定和适用不仅在不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在同一个地区也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在同一个政府认证机构对不同行政相对人适用不同的标准。例如职业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在A地可以直接申报高级,在B地则不能。
2、对行政相对人认证适用的技术标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业标准不统一。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为了统一认证质量和认证标准,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并定期公布。但是在对行政相对人具体认证过程中,各地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区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认证;有的只采用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模块;还有的则完全拒绝执行擅自制定本地区标准。二是认证设备实施的技术标准不统一。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职业能力认证,需要利用一系列的相关设备和实施以及检测仪器,创设和谐的技术环境,但是,在具体职业能力认证实践中不同行政相对人所处的技术环境是不同的。三是考评人员的技术水准不统一。职业能力认证既是一项客观性比较强的工作,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考评人员的技术水准对认证结果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影响。从目前职业能力认证考评人员队伍的总体情况来看,考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同职业的考评人员之间,其专业能力水平和认证能力水平具有较大差异。
3、行政相对人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期限不统一。就申报相同职业和相同等级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有的从报名到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只需一周时间;而有的则必须经过两个多月甚至更长时间。
4、执行职业资格许可的行政主体不统一,行政相对人须获得多头许可。目前在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中,除了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其它行业和部门还设置了种种从业资格证书。例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交通部门颁发的运输从业资格证、外经部门颁发的商务师、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证等等。这些证书尽管名称不同,获取途径不同,但是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一样的,都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从事某种职业前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能力,否则不能上岗。因此,为了顺利就业,一个行政相对人有时不得不考取多个相同职业类别的资格证书。例如一个行政相对人要从事电工职业,就必须同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供电三个部门的许可,分别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和进网作业证三个证书方能上岗。
5、处理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争议的有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行政公正一个重要的要求是设立完善的行政争议处理机制。职业资格许可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的行政行为,当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在行政听证、仲裁、行政复议等事关维护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和控诉权的救济程序必然有特殊的要求。但是当前这些相关的法律机制还没有正式建立,职业资格许可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和控诉权没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维护。
(二)隐性表现
人情关系和权钱交易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一直是影响依法行政、公正行政的两个难以治愈的隐形恶性肿瘤。在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中,这种现象也同样不可避免,少部分行政相对人凭人情或凭金钱通关,不经认证程序或仅仅走走形式就可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别在某些边远的县(市)区,这类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这两种不公正现象尽管是隐性的,但是引致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在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中,上述种种不公正现象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根源。但是笔者认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立法层次低、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等法律方面的因素是最为根本的原因,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不公正引致的表层和深层问题
(一) 表层问题
1、引致用人单位对员工职业能力评价的不公正和待遇的不公正。由于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中不公正因素的存在,导致职业资格证书对行政相对人职业技能水平的证明能力下降,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降低,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水平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凭职业资格证书很难对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在员工的待遇上也会出现不公正。
2、引致就业的不公正。职业资格证书是就业的通行证,对于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于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中不公正因素的存在,就可能出现在就业准入职业岗位上职业能力弱者排挤掉职业能力强者的不公正现象。转贴于
(二)深层问题
1、为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都是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这些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由于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中的不公正因素的存在,就可能导致职业技能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入这些职业,从而为国家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及消费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2、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对行政相对人职业能力评价的不公正及至就业和待遇的不公正,或者在面对不公正时不能很顺利地得到社会救济,那么行政相对人就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3、浪费社会资源,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由于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不统一,行政相对人重复持证,不仅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负担,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能耗,而且增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机制,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公正
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公正最根本的途径是加强法律机制建设,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立法,推进依法行政。
(一)要加强职业资格实体立法,尽快出台专门的职业资格行政法规或法律,促进职业资格许可实体公正。我国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经有10多年时间,但是直至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职业资格行政许可行为。在《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只是作为原则性条款出现,而对执行职业资格许可的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利)、义务;职业资格许可范围;职业资格认证指导机构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具体职能职责、核准登记条件、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效力等关于职业资格许可的诸多实体方面都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现在用于指导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行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1993年印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4年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和2000年7月1日颁发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部长令第6号)。这三部规范性文件不仅内容笼统、立法层次低(层次最高的也只是部门规章),而且已经和市场经济发展及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不相适应,因此亟须提高职业资格立法层次,出台一部系统的职业资格行政法规或法律,以规范职业资格行政许可行为。
(二)要加强相关程序立法,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认证程序,促进程序公正。为加强职业资格认证程序管理,原劳动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印发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对规范职业资格认证程序,促进职业资格许可公正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它们只是一般的业务指导性文件,不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功能,因此被执行和遵守的力度较小,取得的实效不大。同时,职业资格认证程序涉及的影响公正问题的因素很多,需要重点规范的方面也很多,例如国家职业标准的执行问题、职业资格认证的相关技术设备设施标准问题、职业资格认证的安全保障问题、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期限问题、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发和年审程序问题等等,至今还没有颁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因此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的主体在程序上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为其专断和滥用行政权力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为行政不公正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救济制度。建立专门的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仲裁程序制度和行政许可复议程序制度,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申诉权和控辩权。
(四)要强化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意识及服务意识,促进形象公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不仅影响着工作人员自身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着行政是否公正。因此必须加强职业资格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促进形象公正。
(五)对职业资格行政许可扎口管理。建议由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执行,这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职业资格行政许可公正,而且还可以节约大量的相关社会资源,方便职业资格管理,推进依法治国。
2017年8月17日,教育部正式了《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相关通知中明确指出该《指南》是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所有普通中小学。这一文件明确了中小学德育工作需要做到一二三四五六,即构建德育工作的一个体系、深化德育工作的两个结合、抓好德育工作的三个关键点、坚持德育工作的四个基本原则、明确德育工作的五项主要内容、创新德育工作的六大实施途径。把这些要求扎实落地,是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标。
要落实这些要求,就必须切实从行动上将德育课程与实践活动列为工作重点。《指南》的,为中小学德育课程和德育实践的系统化提供了充分的指引。从目前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实践来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重活动、轻课程的倾向。有些学校,热热闹闹地组织一次德育活动,就算是完成了德育任务,而对于需要持久发力的德育课程,则被置于教学活动的末位,无论是在教学环节还是在评价环节,都难以体现德育课程的育人价值。有的地区甚至以德育课程就是解决思想素质问题为借口,将德育课程排斥在考试评价体系之外,以可有可无的开卷考查,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是否合格的等次,就算完成了德育。这样的做法,不仅极大损害了德育教师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德育课程的积极性,更对这些学生的长远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在德育实践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只做表面文章、不问实际效果的做法。以上问题必须加以根本改变。要切实落实《指南》所说的严格落实德育课程和发挥其它课程德育功能的要求,让德育课程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德育课程是教学生学会做人的核心课程,必须在教学体系中给予优先保证。当前我国实行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教材统编并在全国统一使用的做法,正是德育课程落在实处的重要契机,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在落实上下功夫,让德育课堂真正着眼于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培育,让德育课真正成为影响学生成人成才的关键课程。同时,要从实效性角度审视和评价德育实践活动,不求花样、只求有效,切实为学生的品德养成提供条件。将这些内容系统部署是《指南》的亮点,将这一任务扎实落实则是当前德育工作的重点。
要落实这些要求,就必须切实发现和优化德育课程的实践方式。《指南》确定了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路径,明确将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列为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需赘言。而对于这些内容如何在中学德育工作中落实,则需要认真考虑。现在有不少人将德育工作理解为中央文件的翻版,认为只有用非常高大上的文件语言,才能体现德育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这一思路,很多德育课堂就剥夺了学生表述自己真实想法的机会,而让他们以念或者背的方式,復述文件语言。其结果,不仅剥夺了学生的自我思考和判断能力,更增加了其对于德育课程的反感,进而导致社会上对于德育课程和德育实践活动的误解和曲解。德育的本质在于人本身,所以上述德育内容只有落实到学生身上才是真的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落实德育工作的各项内容,就必须从这些工作与中小学生的关联入手,切实实现从源于生活到感悟生活再到高于生活的转化。无论是德育课程还是德育实践,都必须在讲好中国故事上做文章。给学生讲好中国故事,让学生讲好国家发展的故事,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寓教育于生活,让德育教化如春风化雨一般,在生活化的呈现中润物无声。这样的发现和优化,需要教师付出心力,用工匠精神精心设计德育形式和环节。如果能够发现和找到学生的兴趣点,通过解疑释惑,真正拨动学生心弦,这样的努力才是有效的。
关键词: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程序;构建
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对我国水电项目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管理是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电力能源供应的重要工作。现代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需要监理企业以科学的监理工作架构、工作流程为基础,针对影响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的各质量控制点进行施工的监理工作。以科学的、严禁的施工监理保障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电力供应奠定基础。
一、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现状与重要性分析
近年来水利工程项目的大规模建设,为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水电站工程监理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水电站工程建设企业施工技术力量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造成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加强许多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更是造成了施工质量管理的困难。这样的条件下,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自身的管理权限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补足中标企业管理存在的不足,保障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针对这样的情况,水电站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构建科学的监理工作流程,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二、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程序的科学构建
由于水电站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不足使得工程监理必须承担更多的质量责任,通过严格的施工监理保障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流程的构建对监理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是水电工程监理工作科学、有效开展的基础,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的基本准则。
2.1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科学的设计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水电站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是设计监理工作流程的基础,监理工作流程的设计在保障监理工作完整性、科学性的同时必须注重与水电站工程施工工艺、技术要求以及工程特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监理工作重点科学的设计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流程,以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监理。根据水电站工程监理内容,建立工作流程应以工程实际情况为基础,首先构建监理工作主体流程,然后根据各项监理工作进行分项监理工作流程的设计与构建。
2.2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主体流程的构建
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主体流程是工程建立企业自承接工程建立工作开始至合同结束过程中各项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其工作流程为:(1)建设单位与建立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2)组建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并进行现场查勘(3)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与表示文件(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5)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建立交底(6)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准备、检查场地移交,审查控制测(7)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环保监督、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8)审核竣工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9)审查承包单位结算(10)工程监理工作攻讦、提交工程档案资料(11)保修期监理(12)监理合同结束。按照每部分工作的重点,其又分为多个监理流程分项,如:施工水电工程招标监理工作程序、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工程合同费用控制程序等多个分项监理工作程序,其目的就是通过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有效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保障投资方、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主体工作程序的构建是根据监理工作主要工作进行分类后按照工程招标、施工、竣工等步骤进行的工作程序设计,其必须根据工程建设的步骤进行,以保障监理工作能够对工程项目每一阶段都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
2.3水电站工程监理分项监理工作程序的建立
分项监理工作程序是针对该分项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理,以监理工作程序的实施达到分项控制的目标。在进行分项监理工作程序设计与建立时,必须要对该分项目标进行科学分析与分解,将目标按照工作重点、按照施工进度分解为若干小项,并依据目标分解到各阶段的控制关键进行监理工作。例如:工程进度控制程序要根据工程进度各主管部门级别、管理内容的不同进行控制程序的建立。承包单位申报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价报表监理检查工程量(对照图纸、现场量测)造价监理工程师审核已完工程价款报表总监签发建设单位审查会签后支付工程款至承包单位。通过上述流程可以看出,该工作程序是按照施工款项各级主管单位为主进行流程设计,根据工程款审核部门权限的不同构建的科学的工作程序。该工作程序能够有效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济利益。
2.4以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为基础开展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
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是保障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执行的基础,是监理工作开展的基本准则。水电站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工程情况,以及科学的设计,构建现代化的、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以此规范水电站监理工作,保障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开展。
三、注重监理工作考核程序的建立,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建立单位是根据业主的授权和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文件、监理合同等对给你改成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其工作程序的建立对有效保障工程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水电站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程序的科学构建不仅需要根据工程施工各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还需要监理企业构建科学的现场监理考核程序,以此保障水电站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保障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对现场建立工作进行考核时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时必须做好的重要基础工作,其对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水电站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结构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监理工作内容构建科学的现场监理考核工作程序,以此考核现场监理工作质量,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论
综上所述,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程序的科学构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对承建企业与业主的经济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监理企业必须认识到监理工作程序监理的重要性,通过对工程实际情况、施工企业技术水平等基本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论证,科学的设计监理工作程序,以保障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保障双方企业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监理企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培养,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基础促进企业监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监理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李建东《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重点分析》水工工程与管理2009.1
2.艾佳琳《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程序重要性分析》水电工程资讯2009.7
3.李辉王利华《水电站工程项目质量监理工作重点》工程监理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