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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增长减税政策
现在我国在大力实行减税政策,例如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储蓄存款利息税的暂停征收,以及印花税改为单方征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那么现在我国是否应该实施减税政策呢?这样对我多的税收收入增长又有怎样的影响呢?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资料,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在16%~20%之间,而我国2001年已达了15.8%。就主要税种来看,我国的法定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这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我国低,最高边际税率才同我国相同。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2002年5月13日美国著名经济刊物《福布斯》公布了2002年度各国税负调查表,根据对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的比较研究,用税赋压力指数作为衡量税负轻重的指标,法国排名第一,是税负最重的国家,比利时第二,中国排名第三,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英国、美国等。这些数据说明了我国应该实施减税政策。
但是在实行减税政策以来,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逐年递增,从06年的3.7万亿到07年的4.9万亿,可以说税收增长的幅度较以往的都大。如图所示。(单位:亿元)
表面来看,减税政策的实施会使得税收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实行减税政策与税收增长之间却是没有矛盾的,由上面数字来说,事实也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是影响税收的因素并不单单只有税收政策。
首先,从影响税收规模的角度看,税收的规模大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第一,经济增长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收入在逐年增长,在中国的税制税目中有累进税的存在,即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例如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得税占到四分之一,这样大的比例决定了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增长是毋庸置疑的;另外,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对物质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加大了物资流转以及生产的量,这样也会使得某些流转税的增加,例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等。
第二,经济效益的提高。税收收入归根到底来自于剩余产品价值M,即经济效益,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直接来自于利润。应当说近几年来经多方努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对此要做具体分析,并且不能估计过高。企业利润的增长,许多是客观因素在起作用,例如:银行8次降息和“贷转股”,大大减少了企业利息支出;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实质上是对企业的补贴;一些企业实行资产剥离、“包装上市”,虚增了利润,等等。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企业的资本利润率还是相当低的。
第三,价格变动。由于税收直接表现为货币收入,因此,价格变动必然会影响税收收入。例如,2000年世界性的原油涨价曾是影响当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之一。但是,一般来说价格变动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机制是复杂的,需要具体分析。
第四,在税收政策的影响中,虽然有减税政策的存在但是同时又有开征新税,提高某些税目的税率以及费改税制度的存在,对税收的增长影响是正面的,例如在1999年我国恢复了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的征收以及在车辆购置费改成车辆购置税使得税收收入得以增长。
第五,在技术水平上我国对税收的征管水平大大增加,以及由于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使得纳税意识的增强,主动纳税,降低了一些人逃税的概率。技术水平上,例如对增值税的征收我国采用的是税收专控机,减少了漏税现象的发生以及增加了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又如金水工程三期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水平。这样就会减少应纳税额与实收税额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的质量。
另外一方面,从税收与税收给人民造成负担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负担即使增加了税收,税收负担也不一定会增加,因为税收负担不是单方面由税收的绝对量来控制,而是由这部分税收给纳税人带来的效用决定的。征税并不是要降低所征的这部分给人民带来的效用,税收的征收是有规则的,如果这部分在私人部分带来的效用没有在公共部门带来的多,这时候税收才会存在。也就是说税收增加并不代表着税收负担的加重。只不过是税收所占部分的效用的转移,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总的来说,税收负担与税收增长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并不矛盾。
实行减税政策。减税,不论是流转税、所得税或其他各税,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一般来说,减税可以增加民间的可支配收入,在财政支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社会总需求。同时,减税的种类和方式不同,其扩张效应也不同。流转税的减税在增加需求的同时,对供给的刺激作用更大,所以,它的扩张效应主要表现在供给方面,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减税主要在于增加人们的可支配收入,它的扩张效应体现在需求方面。减税政策的狂涨效应是通过乘数效应起作用的,即倍数增加,尤其在这种金融危机,整个经济处于“冬季”时期,这种带动消费的政策更是雪中送炭。再者说,减税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税收收入,二者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的概念。
由以上来看,在整个社会处于经济的冬天的时候,我国实施减税政策是可以的,是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全世界都是由好处的。
参考文献:[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2007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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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晓静,姚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与建议[J].贵州社会主义学报,2004,(2).
[5]潘明星.改革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之我见[J].税务研究,2005,(11).
[6]宋月华.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
关键词:税收负担,政策调整,税负痛苦指数
我国的税收收入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增长,税收收入从2000.年的12661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36亿元,7年增长了2.97倍,平均年增长率为28.18%,而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7年平均增长为9.21%,即使使用当年价格计算,12.59%的平均增长速度也要远远低于税收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这引起了关于税收增长合理性以及税收负担增长趋势合理性的讨论。在这同时,美国的《福布斯》杂志将我国列为税收负担较高的国家之一,更加使得这一话题变得突出起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情况并通过《福布斯》的评价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及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政府收入形式比较规范的情况下,广义的税收负担是用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由于国外的政府收入与财政收入是一个概念,而财政收入中的绝大部分是税收收入,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税收负担应该是用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衡量。但我国的情况有些特殊,由于我国政府收入形式还不规范,政府收入中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包括相当数量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因此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并不能说明我国税收负担内在的实质性问题。基于以上原因,通常情况下,可以把我国的税收负担用不同的口径进行分析:一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之为狭义的税收负担。二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之为广义的税收负担。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税收收入,而且包括财政收入、国债收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大量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的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费(基金)收入、以及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具体情况见表1。
从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无论是狭义口径还是广义口径,都明显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走势。按照广义口径计算的税收负担从2002之后已经超过30%,税收负担水平已经处于高位,接近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还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仅仅把税收负担比率的数字本身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认为发达国家的税收占GDP的比例远高于我们,所以我们的税收比率就不算太高。必须注意我国和西方高税负国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务的差别。在发达国家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较高,生老病死、义务教育、失业补助等等使高税负“师出有名”。而这些服务在我们国家是残缺不全的,在部分农村则基本没有。从理论上来看,较高的税收负担水平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紧缩效应,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是不利的。如果再考虑到超收税收的使用去向等方面,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如此高的税收负担水平说明了我国的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还不是很协调。这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指标及对我国的结论
关于税收负担的考核指标问题,美国《福布斯》杂志中文版从2002年开始,利用税负痛苦指数(TaxMiseryIndex)这一指标对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排行,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关注。《福布斯》的目标是旨在通过一年一度的全球税负调查,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用这一指数作为衡量一项政策是否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最佳标准,负数表示吸引力增加。该指标又称税负压力指数。该指数通过将一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得到。2005年5月26日《福布斯》公布了2004年度各国税负调查表,根据对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的比较研究,用税负痛苦指数作为衡量税负轻重的指标,结果法国排名第一,是税负最重的国家,我国的排名是第二位,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和英美等国。
与我国税负有关的基本结论主要有:
1.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变动幅度为零。文中指出:“《福布斯》全球版2005年的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显示,多数国家延续着5年以来的趋势,正在降低而非提高边际效率,令人惊讶的是,中国的指数是排名第二,中国正准备采用一套受法国启发而建立的税收体制,以便从未来的收入增长中获益。”
2.北京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最高。文中提到:“对于地方性税收较高的国家,我们指定了特定的地区。今年我们开始将中国的这些地方性税收计算在内,尽管逐年的比较不能反映出巨大的变化。但与去年相比,北京却几乎冲到了痛苦指数排行榜的顶端。而在全球大多数地区,地方收入通常是靠财产税征集,因此不会对痛苦指数产生影响。”
3.税负痛苦指数与总体税负变动趋势不一致,多数国家总体税负上升。文中说:“虽然税负痛苦指数及总体税负的排名通常相互吻合,但只有同时观察这两项指标,才能发现一个重要的矛盾——虽然决定痛苦指数的边际税率总体走向趋低,然而自1980年以来,只有8个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降低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这说明税收转移正在出现,令起初光明的前景变得黯淡。总体税负表明,政府支出预计将增加,其中包括了公共赤字,还包括国家部门采用各种非税手段消耗掉的资源。”
三、对“税负痛苦指数”指标的评价
《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痛苦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因我国法定税负在近几年并无显著变化,所以《福布斯》得出这一结论是必然的。但根据这一指标排序,认为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处于全球税负最高的前几个国家之一,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税负不可能高到这种程度,显然是被夸大了。
具体来看,《福布斯》所用的指标和计算方法不够合理,表现为:
1.世界各国的税种一般都比较多,由于税制结构不同,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各不相同,没有可比性。《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没有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同样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2.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是名义税率,不是实际税负,它们之间是有差距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时才适用。据统计,适用25%以上的工薪所得和适用30%以上的各类其他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只占该税种收入的6%左右,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5%,适用45%税率的人和税收收入占比就更少了。但《福布斯》税负指数中,个人所得税是按最高档税率45%计算,占总指数的1/4强。显然,将比重如此微小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直接扩大,把只有极少数人适用的税率作为普遍适用的税率是不科学的。税负指数必须具有税收负担的内涵才有意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27%和18%三个档次,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24%左右,外资企业是14%左右;用33%也虚高计算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水平。
3.有些数字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比如,我国社保基金的征收率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不一样,一般的情况是,企业的征收率为30%,个人为11%,合计为41%。而《福布斯》公布的数字是,企业为44.5%,个人为20.5%,合计为65%,相差24个百分点。
4.没有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水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税负达到法定税率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
从这一角度来看,税负痛苦指数的计算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与一个国家的实际税负存在一定的差距,完全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用税负痛苦指数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四、税收痛苦指数的启示与我国税收负担政策的调整
尽管根据《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似乎无法正确评价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这一指标对我国税收负担政策的调整和当前的税制改革还是存在一些借鉴意义的。应该承认,我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所以,我们应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1.流转税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超过23%,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大多在20%以下)。因此,增值税转型的进程应该加快。营业税名义税率看似不高,但有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问题应该加快纳入税制改革的日程。
2.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近年来,国际上普遍调低公司所得税率。如果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了。2007年两会对“两税合一”的讨论将对这一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缓解,笔者建议其实际进程还应该进一步加快。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发达国家中的英国是40%,日本是37%,美国是35%,俄罗斯则实行13%的比例税率。而我国目前个人收入水平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较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税收较高,所以说这一税率水平也明显偏高。因此在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同时,结合分类征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征收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要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和公平税收负担的作用。
关键词:税收负担;国民收入分配;税收负担转嫁
一、引言
税收负担问题历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最尖锐、最敏感的问题之一。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税收痛苦指数”,中国一直被列为世界上税收负担最高的国家之一。《福布斯》公布的“税收痛苦指数”全称是“福布斯全球税收痛苦和改革指数”,它是将一国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税、商品税以及财产税等六大税种的最高一档名义税率加总后得出的。其局限性在于:一是由于各税一般都带有减税和税前抵免等措施,名义税率不等于实际税率;二是就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看,它只适用于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家们,并不适用于普通民众。因此,仅通过“税收痛苦指数”不足以反映中国税收负担实际[1]。
从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变动上看,自1997—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188%,而名义GDP的年均增长率为122%,税收增长幅度大大高于GDP,由此导致宏观税收负担不断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关于中国税收负担轻重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的税收负担是高还是低?
国内学者对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集中在对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上。安体富比较早地注意到统计口径和国情因素的可比性问题,并通过数据调整计算出中国3个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2]。但是即使是用同一个指标,不同研究者得到的结论也大相径庭。彭高旺和李里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的提高只是一种恢复性增长,税收负担没有偏重,在世界范围仍处于偏低水平[3]。朱青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并且财政支出结构与税收负担高低并不直接关联,因此不能用政府的社会服务水平较低来推论中国是高税收负担国[1]。而李波的判断正相反,认为评判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根本标准取决于是否提升人民福利,既然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就可以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较高[4]。
除了对宏观税收负担进行判断外,一些学者还利用其他指标对中国税收负担进行判断。如荆霞等[5]、孙琳琳和任若恩[6]测算了资本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刘溶沧和马拴友[7]、刘初旺[8]测算了以资本、劳动和消费为税基的平均税收负担,孙玉栋[9]测算了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杨之刚等[10]测算了微观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负担,王韬和萧艳汾[11]测算了行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这些多角度研究,也没有明确地判断出中国税收负担高低与否。
为什么仅是一个数据指标的税收负担会引起那么多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判断税收负担不能脱离对财政资金用途及支出效率的分析。这是因为同样一笔资金,如果在公共部门手中比在私人部门手中更能实现如促进经济增长、公平分配、保障民生等目标,那么即使是税收占GDP的比率较高,也不能轻易断言税收负担过重。如发达国家税收比率一般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比较发达,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国际比较,得出发达国家宏观税收负担重的结论。但是,如果通过分析财政资金用途及支出效率来判断税收负担高低,那么各种研究的争议会更大。其他的难以判断税收负担高低的原因还有: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有多种,不同研究者分析的角度不同;一些税种的税收负担可以转嫁,名义税收负担与实际税收负担可以不一致;税收负担高低与否是通过比较得来的,但是不同经济体的比较基础往往差异较大。由于这些原因,尽管中国税收连续多年以高于GDP增幅的速度增长,但对中国税收负担的高低仍存在较大争议。
由于税收负担合理与否,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政府满足公共需要的财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政治稳定等诸多问题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中国税收负担进行多角度分析,从以下方面对既有文献进行拓展:一是根据OECD国家测算税收负担的经验[12],运用多个指标对税收负担进行综合判断,从方法论角度提出判断税收负担的新方法;二是探讨每个指标的隐含比较基础,指出以往国内学术界在研究中易忽视的问题;三是研究税收负担上升趋势下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述提出的引起税收负担争议的原因,本文也不给出中国税收负担高低与否的判断,只是通过多方面测算,使人们能够从多角度观察中国税收负担问题。
二、名义税收负担分析
最常用的税收负担测量方法是观察名义税率或“法定税率”,它是研究不同税制结构之间差别的起点。在中国各税种中,依照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排列的顺序分别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四者加起来占总税收收入的80%以上。在这四大税种中,世界各国开征营业税的国家非常少,缺乏比较基础,因此我们对其它三种税的名义税率进行比较。
中国实行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2009年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为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行,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有研究者指出,如果把中国生产型增值税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超过23%[9]。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基本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的税率采用3档以下,且采用多档税率的国家普遍有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欧盟各国现在的税率有两档:一档是适用于具有社会、文化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的低税率(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和交通等);另一档是适用于其他一般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税率。在OECD国家中,增值税最高为25%(瑞典、丹麦),最低为15%(卢森堡),平均在20%以下(如表1所示)。因此,比较来看,中国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税率处于偏高水平,转型为消费税后,实际税率已大幅降低。
但是,中国增值税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户数的比重达80%—90%。分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几经调整,由6%调至4%(1998年下半年),再调至3%(2009年)。即使是这样,经换算,当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只有在商品批零差价达到214%时,才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持平。设商品增值率为x,则若是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为x×17%;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为(1+x)×3%;若是两者纳税相同,则有x=214%。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业户,主要销售的是那些充斥市场的低端商品,批零差价较低,可以说已进入“微利时代”。并且,小规模纳税人除交纳增值税外,还需交纳其他租金和税费,这进一步压缩其利润空间。从国际比较看,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低税率、高免税线做法,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如日本、泰国和卢森堡对小企业销售额的税率分别为03%、15%和1%;德国、爱尔兰、希腊和意大利规定的免税线为年销售额的12108美元、48273美元、7984美元和14825美元。因此,比较来看,中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较高。
另外,在增值税征收链条中,对农民实行的是不具有“统一补偿”的免税政策,因此农民不能抵扣购进投入品中的进项税额,这样,农民购进的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电力、燃料等)中的增值税经层层抵扣后,最终基本上由农民承担所有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据估算,如果不包括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农民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进项税款,农民在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农产品销售收入的195%[13]。目前,为解决增值税抵扣制度造成农民税收负担增加问题,欧盟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农业生产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他们的投入品中所含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农产品时按统一加价比例向农产品购买者收取补偿金。对农产品除了给予加价补偿外,其他可采取的办法有:对农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如丹麦;在税率、申报期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如德国和挪威等;农民可以选择放弃特殊待遇而按一般纳税人方式纳税,如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因此,比较来看,由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问题,中国农民的税收负担较重。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虽然设制了11个税目,但以对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主,因此我们主要比较工资薪金税目的税率。中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分为9档,最低为5%,最高为45%。表1显示了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收档次,从表中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算高。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中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为25%。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从国际趋势看,近年来各国普遍调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如OECD国家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已从2003年的3079%下降到2004年的2996%,如德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为21%),英国、日本和印度为30%,美国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5%、18%、25%和33%,平均为2275%。如果考虑到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少因素,那么在新税法实行之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偏高。
三、宏观税收负担分析
(一)宏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确定
宏观税收负担反映的是税收与国民经济总量之间的关系,一般通过一定时期政府税收收入占同期的GDP(GNP)比重来反映,它最能说明一个经济体的税收负担高低。通常有3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衡量指标:(1)税收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小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2)财政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中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3)政府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大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也包括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没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反映的各种制度外收入,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总和。大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实际反映的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部门所取得的份额。
在这3个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中,因为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数据统计比较完整,研究者对中、小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基本没有疑议。从中国的小口径和中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看,中国宏观税收负担呈不断上升趋势。小口径宏观税收负担从1995年的99%上升到2008年的180%,中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从1995年的103%上升到2008年的208%。
(二)政府收入规模和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
学术界普遍认为,大口径税收负担比中、小口径的税收负担更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就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而言,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虽然政府财政收入名义上以税收为主,但实际上还存在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收费、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收入等,大量的资金实际上处于财政控制之外。可以说,政府收入实际规模的难以确定,是近年来学术界对宏观税收负担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
为判断中国政府收入规模,我们提出一种学术界长期忽视的从资金流量表判断政府收入规模的方法。资金流量核算是以全社会资金运动为对象的核算,主要反映生产结束后的收入分配、再分配、消费、投资支出和资金融通,它是研究国民总收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的重要工具。由于资金流量表中实物交易核算以收入分配为主,核算各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的资金流向和流量,以及这些部门间资金的流入流出关系,我们认为,通过资金流量表对政府收入规模的判断还是可行的。其公式为:
政府收入规模=生产税+收入税+财产收入+社会保障缴款“收入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缴款”相当于当年政府社会保障基金收入,“财产收入”是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从“生产税”的定义看,政府取得的除社会保障缴款和企业所得税外,大部分非税收入并入在“生产税”中。
目前《中国统计年鉴》中资金流量表只编制到2005年,为观察近期政府收入规模变化,我们需要推算2006年和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方法是通过假定各口径政府收入规模增长幅度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相同求得。由此我们求得1993—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及宏观税收负担(如表3所示)。
从表3的测算结果看,中国政府收入在2005年后扩张得非常快,到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占GDP的比重为302%。2008年下半年以后,由于经济形势逐渐出现不利的一面,各主体税种税源减少很大,加之政府为刺激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导致税收增速跌幅较大,未来一段时间内宏观税收负担会有所下降。
四、税基税收负担分析
(一)指标确定
税收的三大税基是资本、劳动和消费,分析这三大税基的平均有效税收负担非常重要,很多经济分析中都要用到。比如在跨期经济分析中,我们需要知道储蓄和消费的税收负担,如果储蓄税收负担重于消费税收负担,那么税制就会鼓励当前消费;相反,如果消费税收负担重于储蓄税收负担,就会鼓励储蓄。Mendoza等[14]提出一个衡量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率的方法,OECD研究人员采用这种方法研究了其成员国消费、劳动和资本的税收负担情况[14]。目前该方法已经成为衡量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率高低并进行国际比较的常用方法。
由于中国税制结构与OECD国家不同,在对中国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收负担测算时,必须对上述公式进行改造。在中国现行税制中,对资本征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另外还要加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属于对资本征税的部分。由于2009年前中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购买固定资产的部分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必须在资本和消费之间分摊,具体分摊方法为: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属于对资本征税的部分有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征税,属于对劳动征税的部分有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征税等。在数据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粗略的估计也可以采用Mendoza的方法,即根据各年统计年鉴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表中工薪收入和资本收益收入各自所占比重分摊。
在中国税制中,属于对劳动所得征税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农业各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其中个人所得税也需分离出对劳动征收的部分。对中国而言,属于以消费为税基征税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对增值税中以消费为税基的分摊部分同和对资本征税的分析是一样的。因此,循着Mendoza等的思路[14],我们可以建立分析中国税基税收负担的公式:
消费有效税收负担=消费分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最终消费-政府人员工资-消费分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100%
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农业各税+个人所得税劳动分摊部分+社会保障缴款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缴款×100%
资本有效税收负担=对资本征税合计/营业盈余×100%
(二)中国税基税收负担的估计和分析
根据上面提出的公式,我们对2000年后消费、劳动和资本的税收负担进行测算。其中,各税种税收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税务年鉴》,营业盈余和劳动报酬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对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项目结构的分解。社会保障缴款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收入总额,数据来自历年《劳动经济统计年鉴》加总得出,测算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的测算结果看,2000—2007年,消费、劳动和资本的平均有效税收负担分别为119%、95%和370%,并且显示,中国的消费有效税收负担和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
表42000—2007年中国消费、劳动和资本税收负担单位:%
时间消费税收负担劳动税收负担资本税收负担时间消费税收负担劳动税收负担资本税收负担
分析其中原因,劳动有效税收负担上升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设计,在城镇居民人均劳动报酬上升的情况下,会导致劳动有效税收负担不断上升。
消费的有效税收负担上升的原因在于2000年后中国投资高涨和居民消费相对萎缩的经济形势。从对消费征税计算公式的分母看,中国10年来实行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三大改革,这些改革大大增加了居民消费预期的不稳定,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一降再降,迫使居民为未来消费而进行自我储蓄,消费需求对GDP的贡献度从2000年的651%下降到2007年的394%。从对消费征税计算公式的分子看,一方面,消费税的对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而中国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1984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率为117,到1998扩大到251,而到了2007年更扩大到333,高收入人群的扩大增加了消费税税源;另一方面,在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折旧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城市化加快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商住房投资的背景下,消费分摊的增值税年均增长率高达186%。分子的相对扩大和分母的相对缩小,使得消费的有效税收负担呈不断上升趋势。
综合分析,对中国税基的税收负担判断是:中国消费有效税收负担和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以劳动有效税收负担提升最快,而资本有效税收负担始终处于剧烈波动状态。
五、部门税收负担分析
这里所谓的部门是指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我们对其税收负担分别予以分析。
(一)企业部门的总体税收负担分析
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分析,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在市场供给和需求两方博弈中,企业在税收转嫁问题上是主动方,企业可以将向政府交纳的税款再转嫁给消费者;二是不同研究者对企业税收负担的税基认识不同,研究者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企业利润、销售收入、可支配财力等指标。对此,本文用“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概念来克服税收负担转嫁和税基不确定的问题。
在税收经济学中,有一个边际税收楔子(marginaltaxwedge)思想,即由于对要素或部门的征税,导致最后一单位投入税前和税后的边际回报不一致,从而对生产的激励产生影响。利用边际税收楔子思想,可以对资本或投资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测算,资本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的表达式为:METR=Rg-RnRg(1)
其中,Rg代表税前投资边际回报率;Rn代表税后投资边际回报率。对资本征税就像是在税前投资边际回报率和税后投资边际回报率之间打入一个“楔子”,它等于Rg-Rn。
借鉴边际税收楔子思想,我们对企业部门税收负担变化进行分析。我们知道,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统计部分,间接税基本上列入“生产税”中,并且企业部门交纳的生产税约是居民部门的10倍。扣除企业部门交纳的生产税,再对企业损益进行调整,就得出企业部门的初次可分配收入。由于已扣除掉间接税,税收转嫁因素不会再对企业收入产生影响。用企业初次可分配收入除以企业的资本存量,就可得出企业部门税前“资本平均收入”这个概念是为了分析需要而设定的。水平,我们记为Rg。
企业部门取得初次可支配收入后,还需交纳“收入税”,它是由企业所得税构成的不能转嫁的直接税。从企业部门初次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收入税”,就得到企业的最终可支配收入,用它除以企业资本存量,得出企业部门税后资本平均收入水平,我们记为Rn。由此可求出企业的边际税收负担。
对企业的边际税收负担这个概念需做两点说明:一是虽然利用了资本平均收入概念,但是在测算中并不需要资本存量数据,因为在公式中分子分母约掉了资本存量,这样克服了分析企业税收负担的税基不确定因素;二是企业边际税收负担仍是创造出来的一个概念,引入这个概念的原因是它在企业初次可支配收入和最终可支配收入中打入一个税收“楔子”,它是不能转嫁的,且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产生根本的影响,这样克服了企业税收负担转嫁因素。
根据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概念,我们利用历年资金流量表,就可以得出历年非金融企业部门的边际税收负担变动,之所以关注非金融企业部门,是考虑到中国企业部门整体中,金融部门所占比重较低(2004年在企业初次可支配收入中仅占69%),并且金融部门边际税收负担起伏较大。非金融企业部门边际税收负担水平如图1所示。
图1显示,分税制改革以来,非金融企业部门边际税收负担变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由2004年以前,税收负担呈整体下降趋势;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以后,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比较1995年和2007年,我们发现,企业边际税收负担基本保持不变。
(二)居民部门的总体税收负担分析:一个推想
直接衡量居民部门税收负担很难,原因在于两点:一是由于税收负担转嫁的因素,居民部门交纳的税款难以确定;二是税基不好确定,以居民部门的总所得或总消费都不妥当。但是,我们可以从总体经济的宏观税收负担和企业部门税收负担的变动趋势推想:近10年来宏观税收负担上升部分大部分由居民部门承担了。
具体来说,在国民收入这个“大蛋糕”中,可以切成政府、企业和居民3个部分,政府分配的一块是从企业和居民部分切出去的,政府切走的比重就称为宏观税收负担。根据前文分析,我们得出了两点结论:一是我国宏观税收负担不断提升,政府从国民收入这个“大蛋糕”中切走的越来越多;二是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整体并没有体现上升趋势。据此我们推想,企业有可能通过税收负担转嫁的作用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居民部门,也就是说,居民部门承担了宏观税收负担的提升部分。
为证明这一点,我们在表5中列举了1995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格局的变动。从表5中看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不论是初次分配还是最终分配,企业部门所占比重都处于增长状态。就政府部门所参与的分配而言,从1995—2007年,初次分配所占比重上升43个百分点,最终分配上升75个百分点。就居民部门所参与的分配而言,从1995—2007年,初次分配所占比重降低75个百分点,最终分配降低9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宏观税收负担上升过程中,居民部门贡献了大部分份额。
之所以税收高速增长导致税收负担由居民部门承担,主要在于中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国税收主要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这些主体税种构成,从税收收入规模看,以间接税为主体,如2007年,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占税收比重仅为269%。在这种税制设计下,表面上看,中国税收大部分由企业交纳。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中,仅127%是不能转嫁的直接税,873%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这样,虽然企业交纳的税款较多,但是企业部门却可以通过税收负担转嫁的形式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居民部门。综合分析,由于中国税收收入主要由间接税构成,虽然企业部门交纳较多的税收,但是由于税收负担转嫁的因素,实际上税收负担主要由居民部门承担,导致居民部门税收负担不断加重。这也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部门分配比重不降反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结论
近年来,在税收连年高速增长背景下,中国税收负担是轻还是重的问题引起广泛争论。本文对此进行详细研究,从各个口径的税收负担的测算结果推断:
第一,从名义税率的国际比较来看,中国各大主体税种的税率处于适中水平。但是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低税率、高免税线做法,与之相比,中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税率偏高。与国际上对农产品普遍采用的给予加价补偿办法相比较,中国对农民实行的是不具有“统一补偿”的免税政策,导致农业投入品的增值税最终被农民承担,农民增值税税收负担较高。
论文摘要:遗产税从产生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征此税收,已目趋成为一种相当普及且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
新
3.遗产税税制要素的设计
论文关键词:县域经济,二元税制,税收政策
“郡县治而天下安”。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枢纽点和关键点,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切入点。“县域经济抓不好,区域协调发展就无从谈起”。为了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壮大县域经济”的战略任务。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然而现行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存在着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体制
(一)城乡二元制的财税体制仍然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
1.城乡二元税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制约。2006年我国取消了农业税,使存在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成为历史,但仍然保留了牧业税和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城乡二元税收制度并未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终结,“搭车收费”的基础仍然存在,农民的非税负担仍有反弹的可能。
2.城乡二元公共产品分配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农业税的取消,并不等于农民不承担税收负担。首先农民作为消费者,仍然要承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如表一所示,2006年到2009年,农村居民作为消费者承担的三大流转税分别为5192.75亿元、6197.47亿元、7076.08亿元和9063.90亿元。
表一:2006-2008年农村居民作为消费者承担的流转税情况表单位:亿元
年份
农村居民消费
居民总消费
农村居民消费
占总消费比(%)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和
消费税三大流转税合计
作为消费者农村居民负担的流转税
2006
21106.7
80476.9
26.23
19799.21
5192.75
2007
23912.6
93602.9
25.55
24259.23
6197.47
2008
27206.4
108392.2
25.10
28191.6
7076.08
2009
40210.0
125343.0
32.08
租税国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企业和公民在纳税之外没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负担的国家。租税国的概念,系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或企业者国家的概念。古代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于其领土之内行使统治权,对于一切经济财具有获取、分配及使用之权,故称为所有权者国家。企业者国家是将生产工具收归国有,独占企业经营权,并以其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来源。相对的,租税国家则承认: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学者指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行租税国体制,表现为无产国家,意指国家无产、而私人有产,国家藉由征税分享私人之经济收益以为国用。 而这种租税国体制是资本主义法治与自由的基础,被称为宪法国体。
租税国概念最早由着名经济学家熊彼特与奥地利财政学者Rudolf Goldscheid论战中所提出。Rudolf Goldscheid面对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的财政困境,提出了是国家资本主义?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问题,他认为:对于战争所带来的财务负担,国家的租税制度已没有能力承担,需改造公共财的秩序,另外寻求一套财政系统,即在公共财政学的领域,必须将公共财 (public property)的理论发挥到极致,进而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财,并提高其生产能力。此外,Goldscheid还认为,从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因此一个规划完善的公经济体系,对于全体社会的所得来源而言,将是必要的。针对以上观点,熊彼特认为,一战后德国的财务危机是战争所引发,并非租税国的危机,租税国的体制,并不会因战争,而暴露它在本质上、结构上的缺陷,顶多只是突显租税国家受到了外在的冲击而已。租税国家在面对危机时的处理方式,自然是透过租税的方式为之。因此,熊彼特力求经济自由度的确保,主张运用租税国家的体制,即足以应付得宜;反之,倘国家欲侵入私经济领域攫取财货,反而可能破坏市场机制,使经济发展趋缓。
依德国学者Isensee的分析,租税国的特征与要件主要包括:(1)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实物给付之义务。现代国家为信用经济,以货币经济为基础。租税国租税缴纳,以金钱给付为原则;(2)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劳务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乃以定期、规律性之收入为标准;(3)就现代国家而言,由于国家支出持续增长,为满足不断之国家财政需求,只有租税才能负担之。因此,租税乃成为现性国家之特征;(4)租税乃现代国家主权之表征。租税国乃基于单方、强制、高权之命令。就民主国家而言,租税非仅为政治上现实,而实寓有宪法上理念:租税象征主权,乃确保多数统治与代议意思之形成;(5)租税义务,乃与纳税义务人之对待给付无关;(6)取得财政收入为租税之唯一目的(目的税、规费、受益费为其例外);(7)国家不从事经济活动,而留予社会去开发,国家仅对社会无力进行之经济加以参与。租税不仅系负担,同时也是经济自由和职业自由之保证;(8)租税国家乃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国家是具有目的理性的有组织的统治机关,社会是个人或团体向其自我目标自由发展的领域。国家拥有课税权,课税的客体(所得、不动产、营业),其处分权归诸社会,并由法律制度保障。(9)租税自身具有法则,不容违反,否则租税制度与租税国均受危害。其最主要的法则是:课税平等原则及税源保持原则。负担平等原则与租税本是同根生,租税负担须在各国民间公平分配,国民在各种租税法律关系中须受平等待遇,纳税义务应普遍适用各国民,租税客体的选择及税额的裁量均受该原则拘束,平等要求须与社会潮流相配合,并与具体正义相协调;不得过度征收。租税国须仰赖国民经济支付能力供应,故不得摧毁其支付动机,削弱其支付能力。租税国须尊重纳税人之纳税意愿,并保持其经济能力。否则,超过此限制,纳税意愿及纳税能力减退,则租税之源泉,势将枯竭,而租税之基础,势必崩溃。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EET,TEE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政府而言,企业年金可以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养老金等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对于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还可以根据员工贡献设计差异性年金,从而形成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推动力,也是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以获得更大经济收益的手段。如果缺乏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都无利可图,那么非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计划必然发展不起来。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迅速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例如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在二战期间取得了巨大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企业年金的免税政策与公司利润的高税率形成鲜明的对比,极大地激励了雇主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一、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主要在以下三个环节:(1)缴费筹资环节:是否允许企业雇主将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职工个人将缴纳的企业年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投资收益环节:是否对企业年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3)养老金领取环节:是否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应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由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可以用EET、TTE、TET、ETT、EEE、TEE、ETE和TTT八种模式表示。国外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实行情况如表1。
表1国外企业年金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
实行国家
EET
英国、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加拿大、瑞士、德国、美国、日本、韩国、墨西哥、斯洛伐克、毛里求斯
TTE
新西兰、卢森堡、德国
TET
捷克
ETT
丹麦、意大利、瑞典、澳大利亚
EEE
瑞士、波兰、土耳其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集成电路企业,实际运用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这就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好的帮助的。
应用企业是2001年注册成立的以集成电路封装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所从事行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集成电路行业,企业和相关产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被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
集成电路行业因为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鼓励政策来促进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应用企业2008年在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了这些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了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有效的减少了金融危机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 增值税的优惠
国务院2000年第18号文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应用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中包含一部分的软件设计部分,以前都
是包含在产品销售价格中计算,没有单独作为软件收入计算,一直不能享受到以上政策优惠。由于软件设计业务的支出主要是人工费用可抵扣增值税很少所以税负较高,2008年应用企业对产品中的软件设计部分单独列示收入、支出,并及时取得了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将软件设计的收入从产品销售价格中分开计算,08年软件收入共实现收入857万,应交增值税102万税负达到12%,利用上述政策优惠争取到76万元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二、 所得税的优惠。
2008年应用企业决定新上一个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估计
在08年10月份投产,投产后可实现利润630万元的利润,应交所得税按25%的税率计算为157.5万元。
财税[2008]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企业管理论文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按照实际税率25%*(1-40%)=15%,上述政策的税率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相同,但是由于应用企业在以前没有进行技术研发方面的工作,导致在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变更后不能满足认定条件,所以2008年享受不到15%的所得税优惠,如果按上述政策将新建项目另外注册公司运作可享受到63万元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虽然应用企业没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是为研发所发生的支出通过单独归集和核算,能够明确的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08年应用企业共发生研发费用145万,没有形成任何技术成果,按照以上政策可加计扣除72.5万元,减少所得税18万元。
如以上所述,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为了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还要做好如下工作来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
一、 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
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 税收筹划必须要做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税收筹
划能否成功,当地税务部门的配合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比如在财税[2008]1号文中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这一政策的实施,涉及到财务政策的一致性,修改折旧年限势必会引起政策变更带来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在这一政策上不能与税务部门进行很好的沟通,很难取得政策的优惠。
三、 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
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四、 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
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
五、税收筹划需要与企业其他部门做好协同工作。因为税收筹划工作说到底是一个企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单纯依靠财务部门是不可能将这一工作做好的,比如高新技术认定工作中,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果是决定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的关键因素,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取得研发成果,单纯依靠财务数据是不能取得所得税的优惠的。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曹保歌。企业纳税筹划技巧[J].中州审计,2003,(6):27-2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方式有三条,即: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和利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运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所实行的比例税率体现在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优惠上。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我们知道,当税负一定的时候,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选择低税率的筹划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
第一,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投资,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纳税人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减少税收负担。例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糖类、薯类、棉花、棉花、麻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与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多数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规定了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本辖区内取得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这种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税率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可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若想要利用好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企业应当从自身性质到生产业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纳税筹划。
二、运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纳税企业可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来的,计税依据是税基,通常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额和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的差额,因此,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六税一费——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
例如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降低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期间,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压缩应税收入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企业已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纳税人可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不应入收入类账户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会计处理中,存在着谨慎性原则,因此,不能预先将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入账,即不能单凭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来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负债、债权与收入间的经济行为,做负债、债权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处理;只要是界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间的经济行为,做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确认。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运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合理搭配,比如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法。
同时,纳税人在业务的安排和纳税筹划项目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教学方法;应用型人才;课程考核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180-03
从字面看,“教学”既包括“教”也包括“学”,那么教学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的总和。在教与学的关系中,学生的“学”是由教师的“教”指导的,教师“教”的方法往往决定了学生“学”的方法,所以在教学方法中应当重视教师“教”的方法。教师的教学方法涉及教学过程的所有重要环节,具体包括课程内容的组织、教学形式的设计、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手段、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以及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方法等。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和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本文以《中国税制》课程为例谈谈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下,教学方法的改进路径。
一、《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内容
应用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宽泛的知识面,还要具有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在此目标下,《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应等基本税收理论与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能运用基本税收理论分析税收制度,提高学生税收经济学方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分析能力;掌握现行税法中主要税种征税办法和具体规定,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相关规定,通过授课和实践让学生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和方法,能够计算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运用税收理论分析经济现象和税收制度,使学生初步具备设计、解释税收制度的能力,能探讨税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此《中国税制》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税收基本概念、本质及其特征;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税法的分类等。另一方面现行税收制度中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计算及征纳管理。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改进路径
(一)重视运用热点新闻讲解税收理论知识
应用性人才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理论,才能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实践操作过程。税收理论知识很重要,但初学者会觉得枯燥,本部分并不太好讲。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课堂讲授的单一教学组织方式,这种方式以教师为主体,偏重于对概念与理论的系统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学生更会觉得课堂沉闷。沉闷的课堂又影响教师讲课的激情。两者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要打破这种沉闷的现象,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热点问题导入、新闻导入、案例导入等方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比如讲到税收原则时,可以用当前国家调控房地产的“国五条”中对个人转让房产按差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热点问题作为切入口,因为该问题在各大网络和媒体已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可能涉及到一些学生自己家庭投资理财行为,所以学生们会很感兴趣。再比如讲到税负转嫁时,可以用香港限制游客携带奶粉数量这一新闻作为讲课背景,分析为什么新西兰的奶粉、法国的香水、意大利的时装等在香港的零售价格要远低于大陆。每个时期都会有一些热点问题或经济政策可以用税收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选择这些热点问题,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课堂讲授理论知识切忌“空对空”,理论来自实践,理论的讲解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否则教师照本宣科的“教”,学生“照本背诵”的“学”,教学效果肯定不理想。但是要真正做到“理论回到实践中去”不仅需要教师投入时间精心备课,更需要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课堂组织能力,能够将理论讲解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新闻热点的分析也要能够放得开、收得回。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提问、讨论等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二)重视知识与实践的结合
应用型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于《中国税制》课程而言,要具有准确计算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能力。这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重视学生税法基本条款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实践教育可以增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从社会层面,实践教育可以增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提高其社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了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适合通过案例教学和大量的练习来让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
教师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分析和讨论,才能将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法律规定讲深、讲透,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同步思维、思考和训练,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才能使课堂气氛活跃、内容生动形象。比如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流转税,其税法内容繁杂,税款计算考虑的特殊情况多,是《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为了使学生系统、全面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可以设计一个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稍复杂些的工业企业,尽量将增值税计算殊业务的处理囊括在企业的经营业务中,以此为案例训练学生的操作能力。在案例讲解规程中,可以给学生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及由此特征决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务处理。通过认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体会增值税税款计算流程,更好理解增值税税法的相关知识。为进一步规范案例教学,教研室可以组织任课教师编制典型教学案例集,每年进行更新,为教师教学提供丰富资料,并建议教师在授课时使用统一的典型案例组织教学。同时为了节省课堂教学时间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编写税收实务习题集,根据课程进度设计典型例题和练习题印发给学生。每次课堂上挑选一两个典型例题作为课堂精讲题目,而习题留作学生业余同步训练,这一做法成本低,效果好。
(三)重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应用型本科人才除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外,还必须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本科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让学生独立思考,就需要允许和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探索不同的做法,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基本条件。本科院校都会设置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教学中也可以通过自学、撰写课程小论文、读书笔记等方法提高学生的能力。
《中国税制》课程要求学生掌握19个税种的税款计算及税款的缴纳和管理,由于课堂教学有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每个税种一一讲解,所以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主要税种详细、系统讲解外,其他税种都应当采取学生自学的方法。
课程小论文也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教学中应根据我国当年税收政策或者其他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布置课程小论文,学生充分利用网络、图书馆、资料室等资源。查资料、写文章,一是可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开阔视野;二是学生能够了解学科前沿,逐步培养学生驾驭资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三是通过锻炼,学生掌握文章写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课外阅读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结合课程内容提供经典著作、学科前沿性论文等阅读资料,要求学生阅读这些资料。通过课外阅读促使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税收现象和税收问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理解分析,提醒学生主动学习、自觉学习。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时常关注社会经济现实的习惯,训练学生运用税收理论知识来理解分析财政现象与财政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丰富课余生活。
(四)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
高校课程考试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对教学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关系到教学目标的实现。科学的考试方法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学习,很好地落实教师“教”的内容。相反,不科学的考试可能会毁掉教学中教师所做的一切努力。为了保证上述《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当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可将《中国税制》课程考核分三个部分:一是正常的闭卷考核。主要考察税收理论知识和主要税款的计算与缴纳,这部分占课程总成绩的60%;二是其他小论文、课外阅读笔记,占总成绩的20%;三是平时考勤和作业,也是占总成绩的20%。为了督促学生自学,保证自学的效果,期末考试试卷中自学部分的分值应占到卷面分数的20%。为了防止小论文的写作流于形式,教师应安排一定的课堂时间,给每个学生不超过五分钟的时间讲解自己论文的核心的观点,这样为学生提供了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既锻炼了能力,又激活了课堂,并为毕业设计和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了一定基础。然后教师依据学生的论文观点和现场表达能力给学生打分,作为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为了鼓励学生完成课外阅读,将课外阅读落到实处,要求学生根据课外阅读撰写读书笔记,教师定期检查并给予等级评定,作为最终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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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实务解析问题与发展方向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由于中国对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税收筹划的研究在中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转让定价法,优劣比较法,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适时节税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进行税收筹划,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运用相应的方法才能得以实现。
1税收筹划的理论假设
假设是在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判断,是对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约束因素的总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所包括的实务理论假设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1“经济人”假设
首先,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逐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次,“经济人”能够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自身经验判断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约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这一假设下,“经济人”特有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是: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尽最大可能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
1.2纳税理性假设
假定纳税人是理性的,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其行为选择是主动的,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明确的,其行为目标是以较低的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纳税理性是一种支撑纳税人行为与心理的自主意识,是驱动纳税人应税组合的一种动力源。纳税理性为纳税人所指向的途径是:在特定税收环境(包括立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等)的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纳税、其他纳税支出)的最少和产出(即税后可自由支配效益)最大的均衡。
2税收筹划的实务解析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筹划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第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筹划点主要有企业投资方向、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2.1.1企业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效益。
2.1.2企业注册地区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对该地区进行了适当倾斜。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
2.1.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独资企业。企业内部也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纳税主体,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可以并入总公司纳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2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2.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红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即考虑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2.2.2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2.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3.1加强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应纳税额总体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业要求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变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采购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原料部,除负责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外。还负责向社会收购废钢,购进废钢经过加工、挑选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选、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费用计入废钢成本。向社会收购的废钢一部分是从废旧物资公司购进,可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10%的税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从个体散户中购进,无发票,增加了成本。若企业设立控股的废旧物资公司,将废钢收购及挑选整理业务交由废旧物资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公司按照废钢收购价加上挑选整理费的价格将整理好的废钢买给该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则企业购入的所有废钢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可见,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公司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降低了废钢的成本。
2.3.2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2.3.3加强税收筹划,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066元(100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2.3.4加强税收筹划,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美]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一、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本质和影响
李嘉图等价定理认为,征税和发行公债在逻辑上是相同的,这一原理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假定人口不随时间而变化,政府决定对每个人减少现行税收100元,由此造成的财政收入的减少,通过向每个人发行100元政府债券的形式来弥补(再假定债券期限为一年,年利息率为5%),以保证政府支出规模不会发生变化。减税后的第二年,为偿付国债本息,政府必须向每个人征收105元的税收。而纳税人可以用增加储蓄的方式来应付下一期增加的水手。实际上,完全可以将政府因减税而发行的100远的债券加上5%的利息,作为应付政府为偿付国债本息而征收的105元的支出,这样,纳税人原有的消费方式并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政府债券的期限为N年,结果是一样的。因为政府债券的持有者可以一手从政府手中获得债券利息,另一手又将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用以支付为偿还债券本息而征收的更高的税收。在这种情况下,用举债替代水手,不会影响即期和未来的消费,等价原理是成立的。
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意义在与,公众是否将政府发行的债券视为总财富的一部分,关系到国民收入水平的决定。按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含义,即如果人们意识到,手中持有的政府债券要通过将来的税收来偿还,政府债券旧不会被看作总财富的一部分。于是举债同税收一样,不会引起人们消费水平的变化;如果人们并不将手中的政府债券同未来的税收负担联系起来,政府债券就会被全部或部分地看作总财富的一部分。其结果是,公众会因总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当前和未来的消费。总之,如果政府以公债替代税收,公众将增加即期的消费数量。由此可见,面对征税和发行公债,公众是否会采取不同的行为,对政府财政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
二、巴罗对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坚持
无论用发行短期还是长期债券的方式来实现当前的减税,等价原理都能成立。然而,等价原理却无法解释下面的现象:假如一些或全部消费者在政府偿还公债之前去世,这些人既享受了政府因举债替代征税而带来的减税的好处,又无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未来的税收,那么,他们生前的消费行为同样不会发生变化吗?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能是,对于那些减税期间活着,却在政府偿还公债前已经死去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负担税收的现值下降了,由于他们不必用公债去支付政府为偿还公债而增加的税收,他们当前和未来的消费会随其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假如消费者是完全利己的,则上述答案将使李嘉图等价原理失效.而1974年,巴罗在论文《政府债券是净财富吗》中,坚持和发展了李嘉图等价原理,他提出了一个独创性的论点: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会将其财产的一部分,以遗产的形式留给他的后代。其原因在于,他不仅从自身的消费中获得效用,而且也从他的后代的消费中获得效用,因而他会像关心自己的消费一样去关心其后代的消费。
巴图认为,代际之间的所有消费者都关心自身及其后代的消费。当政府用发行100元债券来替代100元税收,由此使即期税收负担减少100元时,消费者知道这意味着未来的税收将增加100远,因而面对即期税收负担的减少,他的反应将不再是增加自身的消费,而是将购买的100元政府债券保存起来。如果他在债券到期之前趋势,这100元政府债券将作为遗产留给他的后代,以支付政府因债券本息负担的增加而增加的税收。假设在他的后代的有生之年政府债券仍未到期,便可以继续留给他们的后代,以便用以支付债券到期时的税收。对于任何一个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来说,政府为偿付新发行的国债本息而增加的水手,由他还是他的后代来偿付,是没有区别的.在巴罗看来,消费者是否死于债券到期之前,这对于他的即期消费不会产生影响。购买债券与缴纳税收一样,会减少即期的个人消费。巴罗的见解,使李嘉图等价原理在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即使死于债券到期之前,仍能成立。
三、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反对意见
对于李嘉图等价定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反对意见:
首先,李嘉图等价定理隐含个人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和充分信息。实际上,未来的税收负担和收入都是不确定的。例如,商品税更多的取决于人们的行为。对于个人而言,现在减税增加的收入与未来为偿还公债的本息而向此人征收的税收并不必然相等。
其次,等价定理的成立,不但要求各代消费者具有利他动机,而且还必须保证消费者遗留给后代的财产为正值。而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留后代的财富并不总是正值。比如,虽然消费者关心其后代的效用,但如果后代比他本人更富裕,他便会认为即使从后代那里获得财富,也不会影响后代的效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留给后代的财富就不一定会是正值,而这并不改变消费者的利他属性。实际上,消费者也许并没有遗赠动机,因为可能他们没有子女,或许他们根本就不关心他人的福利。因而,当政府采用公债替代征税时,消费者便不会将债券留给后代,让其用于应付未来税收负担的增加。相反,由于偿还公债本息所需增加的税收要在他死后才开征,因而他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的现值下降,财富会增加,因而消费者党旗的消费支出完全可能会随之而增加。
第三,支撑等价定理的假设是政府对每个消费者减少税收负担的数额相同,并且每个消费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没有差异。这一假设很容易就遭到攻击,因为现实生活中一次性总付的人头税并不存在,政府的财政政策常常会造成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对每个消费者来说,税收减少的数额不可能相同,并且消费者之间的边际消费倾向存在差异。假定政府减税政策的受益者为消费人数的一般,受益者当期税收负担减少200元。由于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要保持不变,因此减税而引起的收入减少,政府将通过向所有的消费者发行100元的债券来筹措。假如政府债券利息为5%,人口不变,若政府在第二年偿还本息,采取向每个消费者征收105元的新税来实现。
公债持有者与税收承担者范围的不一致性,以及同为公债持有者,税收承担者,其公债持有比例与税收承担比例的不一致性,使社会资源从税收负担不变的消费者转移到了税收负担减少的消费者手中。其
结果是,减税的受益者将会增加当期消费,受损者将会减少当期消费。消费结构的这一改变,是否会对总需求产生影响,取决于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边际消费倾向的对比。如果二者相等,不会影响社会总需求,如果二者不等,前者大于后者,社会总需求会增加;而前者小于后者,则社会总需求便会减少。消费者之间边际消费倾向存在的差异,使李嘉图等价定理不能成立。
四、从李嘉图等价定理中得到的启示
尽管李嘉图等价定理的严格理论假设和现实生活有相当的距离,并且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但它从国债与税收之间的替代关系出发,将即期的政府债券同未来的税收联系起来,揭示了政府举债的实质。
第一,公债既同于税收又不同于税收。公债不同于税收,是因为公债会引起税收负担在时间上的移动。公债替代税收,政府支出计划所派生的纳税义务被推迟了,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就会向后推移。消费者就可能因税收现值的下降,当期财富的增加而增加消费。因此,将税收和公债严格加以区别是非常重要的。说税收与公债相同,是因为公债的清偿最终需要增加向公众征收税收才能实现,公债无非是公众未来的税收替代了眼前的税收,消费者的纳税义务并没有消除,只是推迟了而已。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是国家财税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企业都绞尽脑汁地要减轻税负,于是就产生了避税和节税行为。本文从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避税和节税进行比较分析。
一、“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
通过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
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税负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进一步可将其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1,其中正当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作出符合税法宗旨并能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人为的安排,减轻税负的行为。
2 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
(2)提前性,亦称前瞻性。即在纳税前,就需要对经营过程的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筹划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低税负,例如运用低税率,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二是延长纳税时间,将纳税期推后,可以间接减轻税收负担。
(4)权利性。避税实际上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节税”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款,即税款的“节约”。它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有多种纳税方案可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为标准来进行选择。
节税行为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2 特征
(1)合法性,节税是通过对税收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
(2)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实现政府调控经济,引导消费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地区、行业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越大,那么纳税人的选择余地就越大,节税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区差别、科技含量差别、出口优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1 从立法角度看,二者内涵不同
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有非违法性。节税顺应立法精神的,而避税则违背立法精神。避税是以不违法的手段达到减免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税法,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2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同
企业选择节税,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以及更多的资金去再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同时,普遍推广节税有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促进纳税人学习和研究税法。
避税在形式上与偷税截然不同,没有公然违反税法,但它也是利用税法和国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环节,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妨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同时,避税会影响纳税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纳税人会朝着有政策漏洞的行业、部门去生产、投资,不利于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甚至会引起经济的不正常发展。
3 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是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正确途径。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避税是以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漏洞为前提,如果税收政策变化,一定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状况,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会使企业不能进行长期的生产发展计划,导致生产计划的短期性。一旦税制完善,企业便束手无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4 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对二者持有不同态度
在很多国家,政府部门都提倡企业进行节税筹划,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又间接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是一种政府于企业的双赢选择。因此国家应在这方面积极宣传,让纳税人了解、认识节税筹划。
避税,是一种国家不提倡的行为,虽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反对,但由于避税的非违法性以及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我们还是应该自觉的反对这种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种,构建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同时出台相关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税的有效办法。
5 避税与节税的联系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的行为;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是国家财税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企业都绞尽脑汁地要减轻税负,于是就产生了避税和节税行为。本文从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避税和节税进行比较分析。
一、“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通过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
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税负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进一步可将其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1,其中正当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作出符合税法宗旨并能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人为的安排,减轻税负的行为。
2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
(2)提前性,亦称前瞻性。即在纳税前,就需要对经营过程的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筹划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低税负,例如运用低税率,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二是延长纳税时间,将纳税期推后,可以间接减轻税收负担。
(4)权利性。避税实际上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节税”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款,即税款的“节约”。它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有多种纳税方案可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为标准来进行选择。
节税行为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2特征
(1)合法性,节税是通过对税收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
(2)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实现政府调控经济,引导消费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地区、行业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越大,那么纳税人的选择余地就越大,节税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区差别、科技含量差别、出口优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1从立法角度看,二者内涵不同
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有非违法性。节税顺应立法精神的,而避税则违背立法精神。避税是以不违法的手段达到减免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税法,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2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同
企业选择节税,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以及更多的资金去再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同时,普遍推广节税有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促进纳税人学习和研究税法。
避税在形式上与偷税截然不同,没有公然违反税法,但它也是利用税法和国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环节,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妨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同时,避税会影响纳税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纳税人会朝着有政策漏洞的行业、部门去生产、投资,不利于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甚至会引起经济的不正常发展。
3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是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正确途径。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避税是以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漏洞为前提,如果税收政策变化,一定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状况,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会使企业不能进行长期的生产发展计划,导致生产计划的短期性。一旦税制完善,企业便束手无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4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对二者持有不同态度
在很多国家,政府部门都提倡企业进行节税筹划,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又间接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是一种政府于企业的双赢选择。因此国家应在这方面积极宣传,让纳税人了解、认识节税筹划。
避税,是一种国家不提倡的行为,虽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反对,但由于避税的非违法性以及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我们还是应该自觉的反对这种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种,构建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同时出台相关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税的有效办法。
5避税与节税的联系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的行为;
【论文摘要】 笔者通过研究和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目标和应注重的有关问题,以实现企业在不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合理、有效、持续的节约应缴税费,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而税收筹划是为了企业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最为一个现代企业,如何在恪守税法和不违背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现行的税收政策,以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节约费用。企业税收筹划就是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必经途径,是每一个企业管理者必然关心的重要问题。
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增殖性的经济行为,一种“节税”行为。最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原则性很强。从实践上看,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纳税主体在其进行的纳税筹划中必须以税收法律为准绳,税收法律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的税收行为准则)、成本效益原则、筹划性原则和专业性原则。
1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要达到的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经济利益的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的范围和方向。
1.1 减轻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实现效益更优
作为纳税主体,尽可能的减少应纳税款,是其进行税收筹划的直接目标。减轻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一种理解是在绝对数额上减少应纳税款的数额;另一种理解是相对的减少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1.2 降低纳税筹划成本,提高纳税主体的经济效益
根据“成本----效益”的分析法,企业进行纳税的效益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比较:一是用纳税筹划后减少的税款与付出的筹划成本进行比较。二是用纳税筹划后的净效益(减少的税款与筹划的成本的差)与筹划成本进行比较。
1.3 争取涉税过程中的零风险,实现涉税过程中的外部经济
这一目标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正确的进行税收操作,以避免税务行政的各种处罚。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外部经济(外部正效应)和外部不经济(外部负效应)的情况,实现涉税过程中的零风险就是要取得涉税过程中的外部经济。这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纳税筹划实现正确纳税,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行政处罚,节约了费用支出;第二,通过纳税筹划实现正确纳税,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声誉损失,为自己产品带来正效应,实现销售规模的扩大;第三,通过纳税筹划实现正确纳税,不仅体现了财务会计上的正确核算,而且对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2 企业税收筹划应注重的问题
2.1 注重筹划的目的性
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取得纳税人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税款缴纳期的推后,除了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外,还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减少贷款。不管是哪一样,其结果都是税款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2.2 注重整体综合性
在进行一种税收筹划时,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策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最低上,一种税的税款少缴了,另一种的税款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税收支付的减少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也就是说,税后筹划要算大帐、算总账,选尤弃劣,弊害取利,这始终是税收筹划设计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2.3 注重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首先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设计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的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比如,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会调整有关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 贺志东.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3-10.
[2] 贺志东.税务管理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98-102.
[3] 李胜良.税收脉络[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4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