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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增长减税政策
现在我国在大力实行减税政策,例如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储蓄存款利息税的暂停征收,以及印花税改为单方征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那么现在我国是否应该实施减税政策呢?这样对我多的税收收入增长又有怎样的影响呢?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资料,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在16%~20%之间,而我国2001年已达了15.8%。就主要税种来看,我国的法定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这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我国低,最高边际税率才同我国相同。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2002年5月13日美国著名经济刊物《福布斯》公布了2002年度各国税负调查表,根据对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的比较研究,用税赋压力指数作为衡量税负轻重的指标,法国排名第一,是税负最重的国家,比利时第二,中国排名第三,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英国、美国等。这些数据说明了我国应该实施减税政策。
但是在实行减税政策以来,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逐年递增,从06年的3.7万亿到07年的4.9万亿,可以说税收增长的幅度较以往的都大。如图所示。(单位:亿元)
表面来看,减税政策的实施会使得税收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实行减税政策与税收增长之间却是没有矛盾的,由上面数字来说,事实也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是影响税收的因素并不单单只有税收政策。
首先,从影响税收规模的角度看,税收的规模大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第一,经济增长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收入在逐年增长,在中国的税制税目中有累进税的存在,即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例如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得税占到四分之一,这样大的比例决定了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增长是毋庸置疑的;另外,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对物质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加大了物资流转以及生产的量,这样也会使得某些流转税的增加,例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等。
第二,经济效益的提高。税收收入归根到底来自于剩余产品价值M,即经济效益,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直接来自于利润。应当说近几年来经多方努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对此要做具体分析,并且不能估计过高。企业利润的增长,许多是客观因素在起作用,例如:银行8次降息和“贷转股”,大大减少了企业利息支出;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实质上是对企业的补贴;一些企业实行资产剥离、“包装上市”,虚增了利润,等等。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企业的资本利润率还是相当低的。
第三,价格变动。由于税收直接表现为货币收入,因此,价格变动必然会影响税收收入。例如,2000年世界性的原油涨价曾是影响当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之一。但是,一般来说价格变动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机制是复杂的,需要具体分析。
第四,在税收政策的影响中,虽然有减税政策的存在但是同时又有开征新税,提高某些税目的税率以及费改税制度的存在,对税收的增长影响是正面的,例如在1999年我国恢复了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的征收以及在车辆购置费改成车辆购置税使得税收收入得以增长。
第五,在技术水平上我国对税收的征管水平大大增加,以及由于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使得纳税意识的增强,主动纳税,降低了一些人逃税的概率。技术水平上,例如对增值税的征收我国采用的是税收专控机,减少了漏税现象的发生以及增加了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又如金水工程三期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水平。这样就会减少应纳税额与实收税额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的质量。
另外一方面,从税收与税收给人民造成负担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负担即使增加了税收,税收负担也不一定会增加,因为税收负担不是单方面由税收的绝对量来控制,而是由这部分税收给纳税人带来的效用决定的。征税并不是要降低所征的这部分给人民带来的效用,税收的征收是有规则的,如果这部分在私人部分带来的效用没有在公共部门带来的多,这时候税收才会存在。也就是说税收增加并不代表着税收负担的加重。只不过是税收所占部分的效用的转移,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总的来说,税收负担与税收增长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并不矛盾。
实行减税政策。减税,不论是流转税、所得税或其他各税,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一般来说,减税可以增加民间的可支配收入,在财政支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社会总需求。同时,减税的种类和方式不同,其扩张效应也不同。流转税的减税在增加需求的同时,对供给的刺激作用更大,所以,它的扩张效应主要表现在供给方面,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减税主要在于增加人们的可支配收入,它的扩张效应体现在需求方面。减税政策的狂涨效应是通过乘数效应起作用的,即倍数增加,尤其在这种金融危机,整个经济处于“冬季”时期,这种带动消费的政策更是雪中送炭。再者说,减税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税收收入,二者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的概念。
由以上来看,在整个社会处于经济的冬天的时候,我国实施减税政策是可以的,是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全世界都是由好处的。
参考文献:[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2007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06.
[3]剑文,汤洁茵.日本《国税通则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涉外税务,2006,(12).
[4]王晓静,姚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与建议[J].贵州社会主义学报,2004,(2).
[5]潘明星.改革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之我见[J].税务研究,2005,(11).
[6]宋月华.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
关键词:税收负担,政策调整,税负痛苦指数
我国的税收收入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增长,税收收入从2000.年的12661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36亿元,7年增长了2.97倍,平均年增长率为28.18%,而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7年平均增长为9.21%,即使使用当年价格计算,12.59%的平均增长速度也要远远低于税收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这引起了关于税收增长合理性以及税收负担增长趋势合理性的讨论。在这同时,美国的《福布斯》杂志将我国列为税收负担较高的国家之一,更加使得这一话题变得突出起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情况并通过《福布斯》的评价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及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政府收入形式比较规范的情况下,广义的税收负担是用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由于国外的政府收入与财政收入是一个概念,而财政收入中的绝大部分是税收收入,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税收负担应该是用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衡量。但我国的情况有些特殊,由于我国政府收入形式还不规范,政府收入中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包括相当数量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因此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并不能说明我国税收负担内在的实质性问题。基于以上原因,通常情况下,可以把我国的税收负担用不同的口径进行分析:一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之为狭义的税收负担。二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之为广义的税收负担。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税收收入,而且包括财政收入、国债收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大量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的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费(基金)收入、以及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具体情况见表1。
从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无论是狭义口径还是广义口径,都明显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走势。按照广义口径计算的税收负担从2002之后已经超过30%,税收负担水平已经处于高位,接近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还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仅仅把税收负担比率的数字本身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认为发达国家的税收占GDP的比例远高于我们,所以我们的税收比率就不算太高。必须注意我国和西方高税负国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务的差别。在发达国家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较高,生老病死、义务教育、失业补助等等使高税负“师出有名”。而这些服务在我们国家是残缺不全的,在部分农村则基本没有。从理论上来看,较高的税收负担水平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紧缩效应,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是不利的。如果再考虑到超收税收的使用去向等方面,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如此高的税收负担水平说明了我国的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还不是很协调。这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指标及对我国的结论
关于税收负担的考核指标问题,美国《福布斯》杂志中文版从2002年开始,利用税负痛苦指数(TaxMiseryIndex)这一指标对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排行,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关注。《福布斯》的目标是旨在通过一年一度的全球税负调查,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用这一指数作为衡量一项政策是否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最佳标准,负数表示吸引力增加。该指标又称税负压力指数。该指数通过将一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得到。2005年5月26日《福布斯》公布了2004年度各国税负调查表,根据对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的比较研究,用税负痛苦指数作为衡量税负轻重的指标,结果法国排名第一,是税负最重的国家,我国的排名是第二位,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和英美等国。
与我国税负有关的基本结论主要有:
1.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变动幅度为零。文中指出:“《福布斯》全球版2005年的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显示,多数国家延续着5年以来的趋势,正在降低而非提高边际效率,令人惊讶的是,中国的指数是排名第二,中国正准备采用一套受法国启发而建立的税收体制,以便从未来的收入增长中获益。”
2.北京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最高。文中提到:“对于地方性税收较高的国家,我们指定了特定的地区。今年我们开始将中国的这些地方性税收计算在内,尽管逐年的比较不能反映出巨大的变化。但与去年相比,北京却几乎冲到了痛苦指数排行榜的顶端。而在全球大多数地区,地方收入通常是靠财产税征集,因此不会对痛苦指数产生影响。”
3.税负痛苦指数与总体税负变动趋势不一致,多数国家总体税负上升。文中说:“虽然税负痛苦指数及总体税负的排名通常相互吻合,但只有同时观察这两项指标,才能发现一个重要的矛盾——虽然决定痛苦指数的边际税率总体走向趋低,然而自1980年以来,只有8个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降低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这说明税收转移正在出现,令起初光明的前景变得黯淡。总体税负表明,政府支出预计将增加,其中包括了公共赤字,还包括国家部门采用各种非税手段消耗掉的资源。”
三、对“税负痛苦指数”指标的评价
《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痛苦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因我国法定税负在近几年并无显著变化,所以《福布斯》得出这一结论是必然的。但根据这一指标排序,认为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处于全球税负最高的前几个国家之一,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税负不可能高到这种程度,显然是被夸大了。
具体来看,《福布斯》所用的指标和计算方法不够合理,表现为:
1.世界各国的税种一般都比较多,由于税制结构不同,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各不相同,没有可比性。《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没有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同样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2.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是名义税率,不是实际税负,它们之间是有差距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时才适用。据统计,适用25%以上的工薪所得和适用30%以上的各类其他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只占该税种收入的6%左右,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5%,适用45%税率的人和税收收入占比就更少了。但《福布斯》税负指数中,个人所得税是按最高档税率45%计算,占总指数的1/4强。显然,将比重如此微小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直接扩大,把只有极少数人适用的税率作为普遍适用的税率是不科学的。税负指数必须具有税收负担的内涵才有意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27%和18%三个档次,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24%左右,外资企业是14%左右;用33%也虚高计算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水平。
3.有些数字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比如,我国社保基金的征收率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不一样,一般的情况是,企业的征收率为30%,个人为11%,合计为41%。而《福布斯》公布的数字是,企业为44.5%,个人为20.5%,合计为65%,相差24个百分点。
4.没有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水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税负达到法定税率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
从这一角度来看,税负痛苦指数的计算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与一个国家的实际税负存在一定的差距,完全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用税负痛苦指数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四、税收痛苦指数的启示与我国税收负担政策的调整
尽管根据《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似乎无法正确评价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这一指标对我国税收负担政策的调整和当前的税制改革还是存在一些借鉴意义的。应该承认,我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所以,我们应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1.流转税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超过23%,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大多在20%以下)。因此,增值税转型的进程应该加快。营业税名义税率看似不高,但有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问题应该加快纳入税制改革的日程。
2.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近年来,国际上普遍调低公司所得税率。如果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了。2007年两会对“两税合一”的讨论将对这一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缓解,笔者建议其实际进程还应该进一步加快。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发达国家中的英国是40%,日本是37%,美国是35%,俄罗斯则实行13%的比例税率。而我国目前个人收入水平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较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税收较高,所以说这一税率水平也明显偏高。因此在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同时,结合分类征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征收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要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和公平税收负担的作用。
关键词:税收负担;国民收入分配;税收负担转嫁
一、引言
税收负担问题历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最尖锐、最敏感的问题之一。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税收痛苦指数”,中国一直被列为世界上税收负担最高的国家之一。《福布斯》公布的“税收痛苦指数”全称是“福布斯全球税收痛苦和改革指数”,它是将一国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税、商品税以及财产税等六大税种的最高一档名义税率加总后得出的。其局限性在于:一是由于各税一般都带有减税和税前抵免等措施,名义税率不等于实际税率;二是就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看,它只适用于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家们,并不适用于普通民众。因此,仅通过“税收痛苦指数”不足以反映中国税收负担实际[1]。
从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变动上看,自1997—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188%,而名义GDP的年均增长率为122%,税收增长幅度大大高于GDP,由此导致宏观税收负担不断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关于中国税收负担轻重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的税收负担是高还是低?
国内学者对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集中在对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上。安体富比较早地注意到统计口径和国情因素的可比性问题,并通过数据调整计算出中国3个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2]。但是即使是用同一个指标,不同研究者得到的结论也大相径庭。彭高旺和李里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的提高只是一种恢复性增长,税收负担没有偏重,在世界范围仍处于偏低水平[3]。朱青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并且财政支出结构与税收负担高低并不直接关联,因此不能用政府的社会服务水平较低来推论中国是高税收负担国[1]。而李波的判断正相反,认为评判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根本标准取决于是否提升人民福利,既然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就可以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较高[4]。
除了对宏观税收负担进行判断外,一些学者还利用其他指标对中国税收负担进行判断。如荆霞等[5]、孙琳琳和任若恩[6]测算了资本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刘溶沧和马拴友[7]、刘初旺[8]测算了以资本、劳动和消费为税基的平均税收负担,孙玉栋[9]测算了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杨之刚等[10]测算了微观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负担,王韬和萧艳汾[11]测算了行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这些多角度研究,也没有明确地判断出中国税收负担高低与否。
为什么仅是一个数据指标的税收负担会引起那么多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判断税收负担不能脱离对财政资金用途及支出效率的分析。这是因为同样一笔资金,如果在公共部门手中比在私人部门手中更能实现如促进经济增长、公平分配、保障民生等目标,那么即使是税收占GDP的比率较高,也不能轻易断言税收负担过重。如发达国家税收比率一般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比较发达,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国际比较,得出发达国家宏观税收负担重的结论。但是,如果通过分析财政资金用途及支出效率来判断税收负担高低,那么各种研究的争议会更大。其他的难以判断税收负担高低的原因还有: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有多种,不同研究者分析的角度不同;一些税种的税收负担可以转嫁,名义税收负担与实际税收负担可以不一致;税收负担高低与否是通过比较得来的,但是不同经济体的比较基础往往差异较大。由于这些原因,尽管中国税收连续多年以高于GDP增幅的速度增长,但对中国税收负担的高低仍存在较大争议。
由于税收负担合理与否,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政府满足公共需要的财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政治稳定等诸多问题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中国税收负担进行多角度分析,从以下方面对既有文献进行拓展:一是根据OECD国家测算税收负担的经验[12],运用多个指标对税收负担进行综合判断,从方法论角度提出判断税收负担的新方法;二是探讨每个指标的隐含比较基础,指出以往国内学术界在研究中易忽视的问题;三是研究税收负担上升趋势下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述提出的引起税收负担争议的原因,本文也不给出中国税收负担高低与否的判断,只是通过多方面测算,使人们能够从多角度观察中国税收负担问题。
二、名义税收负担分析
最常用的税收负担测量方法是观察名义税率或“法定税率”,它是研究不同税制结构之间差别的起点。在中国各税种中,依照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排列的顺序分别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四者加起来占总税收收入的80%以上。在这四大税种中,世界各国开征营业税的国家非常少,缺乏比较基础,因此我们对其它三种税的名义税率进行比较。
中国实行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2009年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为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行,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有研究者指出,如果把中国生产型增值税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超过23%[9]。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基本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的税率采用3档以下,且采用多档税率的国家普遍有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欧盟各国现在的税率有两档:一档是适用于具有社会、文化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的低税率(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和交通等);另一档是适用于其他一般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税率。在OECD国家中,增值税最高为25%(瑞典、丹麦),最低为15%(卢森堡),平均在20%以下(如表1所示)。因此,比较来看,中国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税率处于偏高水平,转型为消费税后,实际税率已大幅降低。
但是,中国增值税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户数的比重达80%—90%。分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几经调整,由6%调至4%(1998年下半年),再调至3%(2009年)。即使是这样,经换算,当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只有在商品批零差价达到214%时,才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持平。设商品增值率为x,则若是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为x×17%;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为(1+x)×3%;若是两者纳税相同,则有x=214%。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业户,主要销售的是那些充斥市场的低端商品,批零差价较低,可以说已进入“微利时代”。并且,小规模纳税人除交纳增值税外,还需交纳其他租金和税费,这进一步压缩其利润空间。从国际比较看,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低税率、高免税线做法,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如日本、泰国和卢森堡对小企业销售额的税率分别为03%、15%和1%;德国、爱尔兰、希腊和意大利规定的免税线为年销售额的12108美元、48273美元、7984美元和14825美元。因此,比较来看,中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较高。
另外,在增值税征收链条中,对农民实行的是不具有“统一补偿”的免税政策,因此农民不能抵扣购进投入品中的进项税额,这样,农民购进的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电力、燃料等)中的增值税经层层抵扣后,最终基本上由农民承担所有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据估算,如果不包括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农民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进项税款,农民在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农产品销售收入的195%[13]。目前,为解决增值税抵扣制度造成农民税收负担增加问题,欧盟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农业生产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他们的投入品中所含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农产品时按统一加价比例向农产品购买者收取补偿金。对农产品除了给予加价补偿外,其他可采取的办法有:对农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如丹麦;在税率、申报期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如德国和挪威等;农民可以选择放弃特殊待遇而按一般纳税人方式纳税,如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因此,比较来看,由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问题,中国农民的税收负担较重。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虽然设制了11个税目,但以对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主,因此我们主要比较工资薪金税目的税率。中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分为9档,最低为5%,最高为45%。表1显示了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收档次,从表中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算高。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中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为25%。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从国际趋势看,近年来各国普遍调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如OECD国家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已从2003年的3079%下降到2004年的2996%,如德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为21%),英国、日本和印度为30%,美国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5%、18%、25%和33%,平均为2275%。如果考虑到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少因素,那么在新税法实行之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偏高。
三、宏观税收负担分析
(一)宏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确定
宏观税收负担反映的是税收与国民经济总量之间的关系,一般通过一定时期政府税收收入占同期的GDP(GNP)比重来反映,它最能说明一个经济体的税收负担高低。通常有3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衡量指标:(1)税收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小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2)财政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中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3)政府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大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也包括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没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反映的各种制度外收入,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总和。大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实际反映的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部门所取得的份额。
在这3个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中,因为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数据统计比较完整,研究者对中、小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基本没有疑议。从中国的小口径和中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看,中国宏观税收负担呈不断上升趋势。小口径宏观税收负担从1995年的99%上升到2008年的180%,中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从1995年的103%上升到2008年的208%。
(二)政府收入规模和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
学术界普遍认为,大口径税收负担比中、小口径的税收负担更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就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而言,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虽然政府财政收入名义上以税收为主,但实际上还存在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收费、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收入等,大量的资金实际上处于财政控制之外。可以说,政府收入实际规模的难以确定,是近年来学术界对宏观税收负担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
为判断中国政府收入规模,我们提出一种学术界长期忽视的从资金流量表判断政府收入规模的方法。资金流量核算是以全社会资金运动为对象的核算,主要反映生产结束后的收入分配、再分配、消费、投资支出和资金融通,它是研究国民总收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的重要工具。由于资金流量表中实物交易核算以收入分配为主,核算各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的资金流向和流量,以及这些部门间资金的流入流出关系,我们认为,通过资金流量表对政府收入规模的判断还是可行的。其公式为:
政府收入规模=生产税+收入税+财产收入+社会保障缴款“收入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缴款”相当于当年政府社会保障基金收入,“财产收入”是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从“生产税”的定义看,政府取得的除社会保障缴款和企业所得税外,大部分非税收入并入在“生产税”中。
目前《中国统计年鉴》中资金流量表只编制到2005年,为观察近期政府收入规模变化,我们需要推算2006年和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方法是通过假定各口径政府收入规模增长幅度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相同求得。由此我们求得1993—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及宏观税收负担(如表3所示)。
从表3的测算结果看,中国政府收入在2005年后扩张得非常快,到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占GDP的比重为302%。2008年下半年以后,由于经济形势逐渐出现不利的一面,各主体税种税源减少很大,加之政府为刺激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导致税收增速跌幅较大,未来一段时间内宏观税收负担会有所下降。
四、税基税收负担分析
(一)指标确定
税收的三大税基是资本、劳动和消费,分析这三大税基的平均有效税收负担非常重要,很多经济分析中都要用到。比如在跨期经济分析中,我们需要知道储蓄和消费的税收负担,如果储蓄税收负担重于消费税收负担,那么税制就会鼓励当前消费;相反,如果消费税收负担重于储蓄税收负担,就会鼓励储蓄。Mendoza等[14]提出一个衡量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率的方法,OECD研究人员采用这种方法研究了其成员国消费、劳动和资本的税收负担情况[14]。目前该方法已经成为衡量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率高低并进行国际比较的常用方法。
由于中国税制结构与OECD国家不同,在对中国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收负担测算时,必须对上述公式进行改造。在中国现行税制中,对资本征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另外还要加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属于对资本征税的部分。由于2009年前中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购买固定资产的部分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必须在资本和消费之间分摊,具体分摊方法为: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属于对资本征税的部分有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征税,属于对劳动征税的部分有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征税等。在数据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粗略的估计也可以采用Mendoza的方法,即根据各年统计年鉴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表中工薪收入和资本收益收入各自所占比重分摊。
在中国税制中,属于对劳动所得征税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农业各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其中个人所得税也需分离出对劳动征收的部分。对中国而言,属于以消费为税基征税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对增值税中以消费为税基的分摊部分同和对资本征税的分析是一样的。因此,循着Mendoza等的思路[14],我们可以建立分析中国税基税收负担的公式:
消费有效税收负担=消费分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最终消费-政府人员工资-消费分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100%
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农业各税+个人所得税劳动分摊部分+社会保障缴款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缴款×100%
资本有效税收负担=对资本征税合计/营业盈余×100%
(二)中国税基税收负担的估计和分析
根据上面提出的公式,我们对2000年后消费、劳动和资本的税收负担进行测算。其中,各税种税收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税务年鉴》,营业盈余和劳动报酬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对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项目结构的分解。社会保障缴款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收入总额,数据来自历年《劳动经济统计年鉴》加总得出,测算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的测算结果看,2000—2007年,消费、劳动和资本的平均有效税收负担分别为119%、95%和370%,并且显示,中国的消费有效税收负担和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
表42000—2007年中国消费、劳动和资本税收负担单位:%
时间消费税收负担劳动税收负担资本税收负担时间消费税收负担劳动税收负担资本税收负担
分析其中原因,劳动有效税收负担上升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设计,在城镇居民人均劳动报酬上升的情况下,会导致劳动有效税收负担不断上升。
消费的有效税收负担上升的原因在于2000年后中国投资高涨和居民消费相对萎缩的经济形势。从对消费征税计算公式的分母看,中国10年来实行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三大改革,这些改革大大增加了居民消费预期的不稳定,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一降再降,迫使居民为未来消费而进行自我储蓄,消费需求对GDP的贡献度从2000年的651%下降到2007年的394%。从对消费征税计算公式的分子看,一方面,消费税的对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而中国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1984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率为117,到1998扩大到251,而到了2007年更扩大到333,高收入人群的扩大增加了消费税税源;另一方面,在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折旧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城市化加快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商住房投资的背景下,消费分摊的增值税年均增长率高达186%。分子的相对扩大和分母的相对缩小,使得消费的有效税收负担呈不断上升趋势。
综合分析,对中国税基的税收负担判断是:中国消费有效税收负担和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以劳动有效税收负担提升最快,而资本有效税收负担始终处于剧烈波动状态。
五、部门税收负担分析
这里所谓的部门是指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我们对其税收负担分别予以分析。
(一)企业部门的总体税收负担分析
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分析,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在市场供给和需求两方博弈中,企业在税收转嫁问题上是主动方,企业可以将向政府交纳的税款再转嫁给消费者;二是不同研究者对企业税收负担的税基认识不同,研究者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企业利润、销售收入、可支配财力等指标。对此,本文用“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概念来克服税收负担转嫁和税基不确定的问题。
在税收经济学中,有一个边际税收楔子(marginaltaxwedge)思想,即由于对要素或部门的征税,导致最后一单位投入税前和税后的边际回报不一致,从而对生产的激励产生影响。利用边际税收楔子思想,可以对资本或投资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测算,资本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的表达式为:METR=Rg-RnRg(1)
其中,Rg代表税前投资边际回报率;Rn代表税后投资边际回报率。对资本征税就像是在税前投资边际回报率和税后投资边际回报率之间打入一个“楔子”,它等于Rg-Rn。
借鉴边际税收楔子思想,我们对企业部门税收负担变化进行分析。我们知道,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统计部分,间接税基本上列入“生产税”中,并且企业部门交纳的生产税约是居民部门的10倍。扣除企业部门交纳的生产税,再对企业损益进行调整,就得出企业部门的初次可分配收入。由于已扣除掉间接税,税收转嫁因素不会再对企业收入产生影响。用企业初次可分配收入除以企业的资本存量,就可得出企业部门税前“资本平均收入”这个概念是为了分析需要而设定的。水平,我们记为Rg。
企业部门取得初次可支配收入后,还需交纳“收入税”,它是由企业所得税构成的不能转嫁的直接税。从企业部门初次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收入税”,就得到企业的最终可支配收入,用它除以企业资本存量,得出企业部门税后资本平均收入水平,我们记为Rn。由此可求出企业的边际税收负担。
对企业的边际税收负担这个概念需做两点说明:一是虽然利用了资本平均收入概念,但是在测算中并不需要资本存量数据,因为在公式中分子分母约掉了资本存量,这样克服了分析企业税收负担的税基不确定因素;二是企业边际税收负担仍是创造出来的一个概念,引入这个概念的原因是它在企业初次可支配收入和最终可支配收入中打入一个税收“楔子”,它是不能转嫁的,且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产生根本的影响,这样克服了企业税收负担转嫁因素。
根据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概念,我们利用历年资金流量表,就可以得出历年非金融企业部门的边际税收负担变动,之所以关注非金融企业部门,是考虑到中国企业部门整体中,金融部门所占比重较低(2004年在企业初次可支配收入中仅占69%),并且金融部门边际税收负担起伏较大。非金融企业部门边际税收负担水平如图1所示。
图1显示,分税制改革以来,非金融企业部门边际税收负担变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由2004年以前,税收负担呈整体下降趋势;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以后,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比较1995年和2007年,我们发现,企业边际税收负担基本保持不变。
(二)居民部门的总体税收负担分析:一个推想
直接衡量居民部门税收负担很难,原因在于两点:一是由于税收负担转嫁的因素,居民部门交纳的税款难以确定;二是税基不好确定,以居民部门的总所得或总消费都不妥当。但是,我们可以从总体经济的宏观税收负担和企业部门税收负担的变动趋势推想:近10年来宏观税收负担上升部分大部分由居民部门承担了。
具体来说,在国民收入这个“大蛋糕”中,可以切成政府、企业和居民3个部分,政府分配的一块是从企业和居民部分切出去的,政府切走的比重就称为宏观税收负担。根据前文分析,我们得出了两点结论:一是我国宏观税收负担不断提升,政府从国民收入这个“大蛋糕”中切走的越来越多;二是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整体并没有体现上升趋势。据此我们推想,企业有可能通过税收负担转嫁的作用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居民部门,也就是说,居民部门承担了宏观税收负担的提升部分。
为证明这一点,我们在表5中列举了1995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格局的变动。从表5中看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不论是初次分配还是最终分配,企业部门所占比重都处于增长状态。就政府部门所参与的分配而言,从1995—2007年,初次分配所占比重上升43个百分点,最终分配上升75个百分点。就居民部门所参与的分配而言,从1995—2007年,初次分配所占比重降低75个百分点,最终分配降低9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宏观税收负担上升过程中,居民部门贡献了大部分份额。
之所以税收高速增长导致税收负担由居民部门承担,主要在于中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国税收主要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这些主体税种构成,从税收收入规模看,以间接税为主体,如2007年,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占税收比重仅为269%。在这种税制设计下,表面上看,中国税收大部分由企业交纳。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中,仅127%是不能转嫁的直接税,873%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这样,虽然企业交纳的税款较多,但是企业部门却可以通过税收负担转嫁的形式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居民部门。综合分析,由于中国税收收入主要由间接税构成,虽然企业部门交纳较多的税收,但是由于税收负担转嫁的因素,实际上税收负担主要由居民部门承担,导致居民部门税收负担不断加重。这也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部门分配比重不降反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结论
近年来,在税收连年高速增长背景下,中国税收负担是轻还是重的问题引起广泛争论。本文对此进行详细研究,从各个口径的税收负担的测算结果推断:
第一,从名义税率的国际比较来看,中国各大主体税种的税率处于适中水平。但是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低税率、高免税线做法,与之相比,中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税率偏高。与国际上对农产品普遍采用的给予加价补偿办法相比较,中国对农民实行的是不具有“统一补偿”的免税政策,导致农业投入品的增值税最终被农民承担,农民增值税税收负担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