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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纤维乙醇研究领域,针对生产成本高的问题,研究人员选育高产复合系纤维素酶[9],并尝试进行固定化技术以提高酶的利用率[10]。王振斌[11]等尝试通过使用超声波来对固定化纤维素酶进行预处理,在酶解温度58.73℃,CMC-Na缓冲液pH3.0、超声时间16.88min、超声频率22.33kHz、超声功率26.77W的条件下,固定化纤维素酶活性与未加超声波预处理相比较提高了9.75%。上述研究,提高了发酵速度和设备利用率,使乙醇得率得到较大的提升,这些都推动了酒精行业的不断进步。
2在环保行业中的应用
2.1废气处理方面
活性炭填料床反应器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能力。赵康[24]等建立了海藻酸钙凝胶固定化活性污泥反应器处理丙酮废气的数学模型。由引入颗粒调整系数的概念以解决模型假设与真实情况的差异。在流量为1100mL/min、反应器进口丙酮质量浓度为3051mg/m3时,测定4个采样口和出气口的丙酮浓度,对反应器模型参数进行了校正,得到微生物最大比生长速率为4.17×10-5mg/mg·s,丙酮半饱和常数为76900mg/m3,氧气半饱和常数为273mg/m3,颗粒调整系数为195,丙酮分配系数为0.0024。曹桂萍[25]等考察了在固定床生化反应器中使用海藻酸钠包埋法制备固定化细胞对废气SO2的去除能力,结果发现,当细胞量为0.3g时,海藻酸钠质量浓度为3%,氯化钙质量浓度为4%,固定时间为14h时,在无喷淋液体、气体停留时间为5s,入口浓度低于7mg/L时固定化细胞对废气SO2的净化效率达90%,最大生化去除量为240mg/L·h。徐健全[26]使用固定化混合菌进行油烟废气降解的研究,结果发现,当油烟入口浓度小于400mg/m3,气体流速小于0.6m3/h时,降解效率可达90%以上。以上研究结果从不同方面佐证了固定化技术在去除或降解废气中的应用效果。
2.2废水处理方面
固定化技术因其抗逆性、抗毒性强、对环境适应性强、系统内微生物或酶的浓度和纯度高、反应迅速、固液分离容易,以及可以减少反应器堵塞等特点,使其在废水处理方面应用广泛[27]。周珊[28]等研究发现,使用竹炭固定化假单胞菌在处理高浓度苯酚时具有效率更高和处理量大的优势。竹炭固定化假单胞菌对苯酚的降解效率在pH5~8范围内,以200mL水样中固定化假单胞菌添加量为20g时最高。李二平[29]等研究发现,利用聚乙烯醇-硫酸铵包埋法对硫酸盐还原菌污泥进行固定,采用上流式厌氧反应器对含锌废水进行处理,结果表明,Zn2+去除率达98%以上,出水Zn2+达到国标要求。于光[30]等研究发现,固定化溶藻菌对藻细胞和藻毒素的48h溶解率和降解率分别达到了85.68%和60.16%。司伟磊[31]等研究发现,固定葸醌的聚氨酯泡沫经10次循环使用后,偶氮染料的生物脱色速率仍保持在90%以上。李正魁[32]等研究发现,辐射聚合固定化反硝化菌对污水中硝酸盐去除率可达到78%。其他研究人员开展了固定化微生物对苯胺、甲醇、二氯酚、总氮等污染物的去除研究并取得了良好结果。这些研究为固定化技术在废水治理中的应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在生物制氢方面的应用
固定化制氢微生物主要有发酵制氢和光合作用制氢两大类。在发酵制氢微生物方面,罗欢和黄兵研究发现,使用海藻酸钠固定微生物进行发酵制氢,其最大累积产氢量为496mL,平均比产氢速率为15.8mL/h·g。在光合作用微生物方面,陈明等研究发现固定化技术能够提高产氢率,并且以海藻酸钠作为载体时的效果最好。同时,在对乙酸、丙酸、丁酸等底物的转化率进行考察时发现,乙酸的最大氢转化率最高,达到65.3%。廖强等研究发现,光合细菌代谢底物为产氢提供还原力氢。随着光照强度的增大和进口流量的增大,固定化光合细菌光生物制氢填充床在产氢速率和底物降解速率呈递增趋势。刘双江等用海藻酸钠固定sphaeroidesH菌株进行豆制品废水产氢实验,氢含量在60%以上,废水COD去除率达41.0%~60.3%。研究还表明,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平均产氢速率和化学需氧量(COD)去除率均高于低浓度有机废水,但H2含量较低。朱核光利用琼脂固定R.sphaeroides进行豆腐废水产氢实验,50h连续产氢,最大产氢速率达2.1L/h·m2,TOC去除率达到41%。Yokoi等人对产气肠杆菌HO-39菌株采用多孔玻璃为载体对菌体进行固定时,产氢率提高到850mL/L·h(HRT=lh),较非固定化细胞的产氢率提高7倍。这些研究成果开辟了生物制氢的新路径,为生物制氢新工艺的开发提供了参考依据。
4在生物柴油方面的应用
酶法生产生物柴油具有反应条件温和、醇用量小、产物易分离及无污染物排放等优点,尤其是对原料要求低,有望降低生物柴油的生产成本,因此,酶法生产生物柴油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固定化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推动了酶法生产生物柴油的研究。吴茜茜等的试验结果表明,在20mL正己烷、加酶量7.5g(12U/g)、脂肪酸10g、酸醇摩尔比为l∶1.2、含水率4%条件下,分3次加入甲醇,40℃反应8h,反应体系酯化率达到了82%。在王学伟的试验中,其同样以正已烷、固定化的脂肪酶、脂肪酸(大豆油)、甲醇为反应物,最终得到脂肪酸甲酯的质量分数高达91.87%。高静等的研究表明,自制的固定化假丝酵母脂肪酶99~125可以较好地合成生物柴油。在最佳实验条件下,反应体系采用石油醚(60~90℃)为溶剂,底物有机溶剂与油的摩尔比为1∶4,反应体系加入油质量的10%的水,采用2次流加甲醇,反应6h,油醇摩尔比1∶3,反应转化率最高可达92%,酶使用7批后,其反应转化率仍然能够达到70%。张媛媛等研究了固定化南极假丝酵母脂肪酶(Candldaantarcticalipasc)的新方法,在固定化酶同时加入聚合物PEG(polyethyleneglycol)进行非共价修饰,可显著提高固定化酶的转酯活力。PEG修饰的固定化酶转酯比活是未经PEG修饰的固定化酶的4.1倍,转酯酶活回收率为604.8%。高静等研究发现,使用木糖对脂肪酶进行保护,其变性温度为144.3℃,比未保护的酶提高了83.8℃。魏作君等将溶胶-凝胶法制备的固定化离子液体进一步应用于脂肪酸与乙醇的酯化反应,正己酸乙酯产率均在90.0%以上。王珊等用活性炭固定产脂肪酶的发酵性丝孢酵母细胞,结果发现,在100mL发酵培养基中(250mL摇瓶)添加1.0g活性炭、于160r/min吸附培养48h,可吸附较多发酵性丝孢酵母细胞。将固定化细胞于4℃保存30d固定化细胞的脂肪酶活力无明显下降。用固定化细胞催化大豆油转酯化反应,连续催化5批后酯化率仍超过50%。但是筛选高活性脂肪酶、对介质耐受性好的脂肪酶,以及提高脂肪酶的使用寿命和转化率仍然是长期的研究课题。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脂肪酶法合成生物柴油技术的发展与产业化进程的推进,脂肪酶法制备生物柴油将会以其高效、安全、节能、环保、低成本等优点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5结论与展望
虽然固定化技术在诸多领域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在特定行业中,距离其大规模应用还有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
5.1酒精行业
首先,载体材料或固定化所用的试剂有时会对细胞产生比较大的生理毒性,进而影响目标代谢产物的生物合成。其次,固定化技术使细胞密度过高,导致营养和代谢产物的传质效果较差,影响细胞整体活性,进而影响代谢产物的生物合成。最后,载体固定化细胞的大规模制备过程复杂,容易引起杂菌污染。而且固定化载体材料的使用和不断消耗也带来了附加成本,使其在酒精行业的推广受到一定限制。在酒精行业,新型、低成本、无毒害或低毒害载体与固定化试剂的筛选与研究将是今后研究的方向之一。同时,大规模固定化细胞制备过程及固定化细胞连续酒精发酵过程中的染菌控制也值得重视。
5.2环保与制氢行业
废水、废气中的成分都比较复杂,单一的菌株无法完全降解,因此研究人员需进一步筛选高效率的、通用的菌种,使一种微生物能够降解多种污染物或者是几种微生物能够联合降解不同的污染物;另外,研究人员需开发出适应于工业化复杂体系的具有高强度、高传质性能、低成本特点的载体、适应于工业化的高效固定化反应器。
5.3生物柴油领域
(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层面,先后制定了一些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等①*,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城市根据本地的特点先后出台了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全国性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如北京出台了文物管理办法②*等。此外,各个城市还通过制订各种规划,来达到对城市古建筑保护的具体保护,如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③*。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等的相互配合,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有法可依。
(二)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始于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此后,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基本成立。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式管理,同样对旧城古建筑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制度、“四有”制度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修缮和管理等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一般经由文物普查登记、筛选定级、核定公布几个阶段④*。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是指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保护工作的四项措施:有保护组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①*。文物经营管理基本的原则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②*。根据利用方式的不同,法律法规也分别采取鼓励支持、申请审批和绝对禁止的态度。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将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地带,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地带,特殊控制地带③*。
(三)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规定“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④*。此外,还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文物暂保单位公布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对它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撤销。逾期不公布,暂保单位自然撤销”⑤*。
(四)加强了历史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利用和管理针对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中常见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古建筑的保养和维修、防火与报警、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⑥*。
(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院落划分、用地调整、人口密度分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做法”⑦*。200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此次规划共15片,其中有5片位于旧城区内,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风貌保护和高度的控制。2013年,又新增了3片保护规划,至此北京旧城区将拥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旧城的保护更加立体而完整。
(六)形成旧城整体保护制度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此外,还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规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相衔接。除北京之外,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沈阳市、南京市、哈尔滨市等都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了旧城的整体保护。至此,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既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城市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也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从以往的对先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一种保护与利用,发展成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保留,对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底蕴的尊重,对城市发展历史传承的延续。但我们同进应当意识到,我国城市古建筑的护路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也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十字路口,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说建国初的城市规划制定是以原有城区为中心,还是在旧城区的边缘另起炉灶,对此有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梁思成等提出的“梁陈方案”①*,主张在旧城区边缘再建新城,对旧城的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但这一设想并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一些古建筑因此被损毁。
二、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见证了城市的生命历程,保障了城市的文化延续,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
(一)重单体文物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当前有些历史性城市,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历史建筑,某些历史文化名城在旧城内设立保护区,对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但有些城市为了既保护历史城区的古建筑,又实现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一方面对标志性的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却大力拆毁这些标志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建设性或保护性开发对城市古建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南京老城已经拆迁改造完毕;济南投入22亿‘巨资’拆迁了44万平方米、43个片区,大量特色街道消失在推土车轮下;开封覆盖着现代化的草坪;郑州以‘一路、一区、一城’为标志,古城全部翻新……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历史文化名城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创伤。”②*尽管北京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措施来保护城市古建筑,但其遗留下来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仅占老城面积17%,而欧美国家旧城保护面积基本可达到古城的80%~100%③*。正如有学者所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
(二)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毁损城市古建筑除包含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城市古建筑。这些城市古建筑大部分被公私主体所占有、使用,其中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因缺少维修,面临着损毁危险。有些被市民占用的古建筑,因占用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有些占用者因未取得对古建筑的明确法律权利地位,没有进行古建筑维护等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占用的古建筑情况也不容乐观,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占用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意识等都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有些古建筑的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占有使用单位只使用不维护,而所有单位因未使用、受益而对古建筑不闻不问,古建筑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另外,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被用作办公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剥夺了民众接近和消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国家文化保护经费有限的大前提下,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然要依靠自己的经营开发来创收,以此解决一部分维护的经费。有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有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这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提倡的文物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可以在维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商业开发与保护模式。但有些古建筑的过度商业开发对城市古建筑的保护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如丽江古城本是一片风景秀丽的宁静之处,后因酒吧等的入驻,侵扰了这一世外古镇原有的安宁。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凤凰古城、西塘、周庄等地,虽然古建筑的外壳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文物古迹的那种精神文化氛围,早已不见了踪影。超负荷的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了历史地段环境。
(四)旧城改造致大量城市古建筑被拆除城市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重要标志。单霁翔曾就旧城改造对古建筑的破坏指出:“一些城市在开发建设中,无所顾忌地大拆大建,……致使一批批文物古迹被摧毁的同时,一些历史街区也被摧毁”[7]。现在有些城市把“拆”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将见证城市发展的传统建筑及历史街区拆除,使得历史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性城市的整体风貌被破坏。有媒体甚至将北京旧城区的胡同和四合院逐渐消失的情形,称之为文化自杀,“正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9]。还有一些历史性城市打着尊重历史的幌子,将真文物拆毁,制造一些假的文物和古董,以发展旅游的名义拆旧建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拆除古建筑,新建仿古街的运动,一些独具特色的传统街道被改造成为失去真实历史价值与信息的假古董。还有些城市以保护利用为名,将历史街区内的传统民居拆除,保护性破坏屡见不鲜。吴良镛的胡同有机更新模式尽管在学术上取得极高的成就,实践上却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推广。旧城改造中的大规模拆迁,将一个城市最有特色的古建筑一扫而光,就像一把理发剪刀推过,只剩下光突突的头皮。
三、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面对被损毁的城市古建筑,要做的不仅是哀叹与惋惜,更要痛定思痛,找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现阶段我国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力量,来完成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几乎不可能的,需要其他机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对较高的。而国内的文化遗产事业的难点和关节点,也在于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不可否认,中国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保护成效也初步显示出来,但近来因文物保护意识不足而引起的文物破坏案件却时有发生。近年来有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损的事件,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建设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未进行报批就擅自动工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受损,如临汾古城墙被毁事件;云南大理为修路拆毁唐代古城墙,致龙首关遗址被毁等。一部分是因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管理者保护意识不足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如拈花寺偏殿着火,与产权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不当,未能将建筑物按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根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金瑞国、刘赪娜、张寄所做的调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由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现场保护的机构,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文物保护经费有限,且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操作起来显然不太现实。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前,就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有专门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这使得在每一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产权或使用权不属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这类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与文物行政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然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权使其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的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成为所有和使用者的部门利益,从而不能对文物进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护造,破坏时而有之。
(三)具体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由于申报时保护范围未能完全确定,一年的时间给相关的利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的麻烦,并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此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之后,也不能按照法定的保护范围的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使保护范围成为一纸空文。如保护范围内不法违章建筑物未能及时清理,城市规则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未考虑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范围等。
(四)旧城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内的居住人口往往严重超过适宜数量,建筑大都显得拥挤破败,北京的胡同四合院便是如此。为了保护好这些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部门一方面有责任引导和帮助古建筑占有与使用主体对它们进行保护、更新和维护,在保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旧城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居住条件,使得其适合居住;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古建筑内的居住人口数量,针对部分居民缺乏维护保养的能力与动力的情况,将旧城内的居民迁出或者进行置换,将想居住进胡同及四合院且有维护能力的主体引进来,而将欠缺维护能力且想迁出去居民迁出去。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旧城内古建筑产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并且允许古建筑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现在旧城内古建筑产权具有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古建筑被十几甚至几十个家庭所占有,无法正常的居住与生活,这样的条件根本无法进行适当的维修与保护。另外,旧城内的古建筑因面临改造与更新,随时可能被拆迁,产权的不稳定使得现有的主体缺乏维护的动力,外来的主体也没有购买意愿,古建筑的交易流转不顺畅。
(五)过分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不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民众的文化遗产消费的需求,使得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突显出来。然而,商业价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但这另一方面又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频繁出现一些怪异的现象,如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热点文化遗产事件,都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西湖旁边建会所,公园内古建筑中的高档餐厅等。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带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有学者说文物保护“尤其是要慎谈利用,国外谈得较多的是保护,不谈或者很少谈利用;而在中国的经验里,是不仅要保护,还要利用;所谓“充分保护适度利用”,但真的要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六)文物保护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完善程序性规定欠缺。我国文物保护法将城市古建筑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三个层级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将三个层次的保护责任主体及保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文物法将历史街区及历史名城保护的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规范①*,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仅在审批和实施监督阶段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专业优势。国外与此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由专业性委员会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权,防止个人意志对城市古建筑的破坏;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由文物保护相关专家及在文物保护事业中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组成,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与市民代表的积极性,通过市民代表反映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我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家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②*,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解释这一条文,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是文物资源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因此,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指禁止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说的不能作为资产经营,应当是指不能作为企业等经营性主体的经营性资本,不能作为将来发生债务时的担保财产。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际的遗产保护与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产的一部分,“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理和经营”;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价入股,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我们为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能否作为经营性资产争论不休时,如果将眼界放宽,通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答案。例如,法国政府将国内著名的一百多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其中大部分为古建筑遗产)交由法国古迹信托来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次,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的规定不完善。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虽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①*,但在涉及旧城市规划时,却提出了旧区改建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②*,在旧城区古建筑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也指出规划的制定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③*,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仍然有旧城区改建的提法,城市规划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允许旧城范围内的拆迁和危房改造④*,这一制度上的缺口,时时被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所利用,造成古建筑被保护性破坏。除了保护意识不科学外,与国外的规划法相比,我国规划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有限。(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一直以来是倍受学者和大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实疑症,也是造成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古建筑保护的执法力度来说,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具体,执行性不强;二是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三是各级政府不够重视,四是文物执法经费紧缺等。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的好与坏。少数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尤其是与旅游开发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忽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是当务之急。
四、国外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的借鉴
当我们置身于西欧古城之中时,往往被他们那富有深厚文化气息的,保存完好的城市古建筑所折服,不得不对这些城市管理者与市民的城市古建筑保护理念与制度表示由衷的钦佩。尽管英法两国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并不相同,但其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遗留下了大量的城市古建筑文化遗产,在面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的问题时,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保护程序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英国的《1990年登录建筑及保护区规划法》,在制度上不仅涵盖了事前认定,事中维修与保护以及事后补救等整个登录建筑的保护过程,而且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办事程序⑤*,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的保护登录建筑与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如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规定了清晰的程序,且指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如规定了提供名单者、审批者及其权限、技术咨询机构及其程序、保护对象的内涵、保护对象的管理责任部门、保护对象的记录文件形式、保护对象管理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皆有较明了的规定。
(二)特别重视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除了在登录建筑的认定与保护上的严格程序性外,英国1990年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类似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实施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如在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汇编、审批和修改之前,国务大臣应向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如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众及团体。⑥*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由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是一个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咨询机构,它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来为登录建筑的保护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法国的古建筑的专业咨询机构有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遗产和景观大区委员会、历史古迹总建筑师、法国建筑师等,这些专业咨询机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决定权,许可和决定下达之前必须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三)注重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英法两国均注重综合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达到立法目标,尤其是经济手段的运用。英国1990年法包含了多种经济的激励手段,如通过提供拨款或贷款,解决部分或全部的历史古建筑保护费用①*;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财政补贴或贷款等经费支持②*;设立土地收益补偿制度③*;实行有条件拨款制度④*等。法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出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些捐赠者可以享受相当比例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数额的66%可以从应纳税收中扣除,企业可以享受捐款额60%的营业税优惠。此外,政府十分注重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2013年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预算7.76亿欧元,其中历史性建筑保护3.22亿欧元。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法国约有352个服务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其中31%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1996年由14家法国知名企业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规模最大,其主要有三种运作方式:对维修工程进行直接资助;帮助遗产所有人向社会募集资金;颁发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遗产基金会标签”(财政部唯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2008年,该基金会对一千八百多个项目提供了帮助,总金额达1.3亿欧元,收到捐款一千多万欧元,颁发“遗产基金会标签”1029个,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起了重要作用。法国现有6000多个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协会,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出版有关文化遗产的著作等,服务全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同时其还协同“法国老房子协会”、“古宅邸协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协会举行全国大会,大会由文化部长主持,为非政府组组织性质的协会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对话的机会。协会在地方上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注重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英法两国均注重发挥“规划法”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法国城市规划法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重要的两部法律,对于城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人们生活需要满足之间的矛盾的一部法律,一方面强调对历史街区进行长期规划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甚至于对单个建筑的保护都进行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规划而破坏原有建筑物和整体景观者进行严惩。
五、结语
受城市发展规律的制约,城市化过程必然涉及对原有城市建筑与设施进行更新与利用。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国土资源面积十分有限,决定了我国的城市化更加注重对旧城区的规划和利用。城市古建筑通常位于城市的旧城区,如何对待老旧破败的旧城区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密不可分。城市旧城区的更新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重新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和城市布局,形成最有利于发挥城市各要素组合状态的功能分区;二是改造老城区中居住条件较差的住宅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是整顿与改善城市道路系统,改造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四是增加城市绿地与公共空间,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五是通过拆迁改造,改变原有旧城区土地的低效使用状态,实施城市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在这几种方式中,有的通过完全拆除古建筑的方法来达到旧城更新,而有的采取小规模局部翻新、对危旧房的改造以及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式来达到目标。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对原有古建筑进行维护也好,拆除也好,最终目标是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老城区的活力,这样的旧城区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与文化功能,不至于过分的衰退。这就需要城市发展决策者具有大局观念与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认识到旧城区和古建筑等在长远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为当代人及子孙后代保留下珍贵的历史遗产,不用“大拆大建”等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旧城问题。只有真正认识到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在发展中的资源效益和文化价值,才能切实保护好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西方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也证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最终受益者是整个历史名城与城市市民本身。
(一)城池建设永州历史上人文与自然的紧密结合首先表现在其城池建设上。事实上,中国古代尤其长江以南的城市中,人工建设与自然形势的紧密结合是非常普遍的,例如温州、福州、常熟、绍兴等都是城建史上的经典案例。但若论其天然形势于人居环境建设之便利,永州却是颇为突出的!永州古城的选址——此处不论在大尺度区域地理格局中基于军事、交通等原则的战略性选择,而仅论在下一尺度上对城市基址(天然条件)的选择——是非常讲究的:首先,潇水绕城几乎环其三面,形成天然的防御屏障、便利的水源和交通运输条件。其次,在潇水环抱的东岸台地上恰恰有一座南北向狭长的东山,与潇水一起限定出一个适宜聚居的范围,并构成东部的天然防御屏障。第三,在潇水与东山之间,又恰恰有一北、一南两座山丘,成为历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坐标(或“生长点”)。此两座山丘,北为万石山,南为千秋岭,在柳宗元的文章中都已有明确记载,其残存地形今日也仍清晰可见。但以往研究中对这两座小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永州古城基址上最早兴建的汉代侯国城,虽然目前尚缺乏准确的考古发掘证据,但根据文献记载,大约就在万石山一带。唐代永州有“子城”,根据相关文献记载和地形推测,也约略就在东山、万石山、千秋岭与潇水形成的天然围抱之中,甚至可能就是依山而建。宋代城池扩展,向东沿着东山山脊筑城,向西沿着潇水筑城,因为地形狭长而南北收束呈枣核型,这正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天然地形优势,减少人工修筑成本。因此宋人吴之道的文章中早有总结:称永州是“不墉而高,不池而深,不关而固”①——说的正是这一天然地形是多么不可多得。再看城内建设对天然地形的利用。汉代资料太少姑且不论。从唐代开始,文献记载中可以确定位置的所有最早的公共建筑(包括衙署、寺庙等)都选址在这三座山丘之上或山麓地带,依山势而建,以利防御和水患;后来用地不足才逐渐向山下平地发展。宋代以后形成的城中道路格局,主要有二纵五横(或七横)。横向(即潇水与东山之间方向)街巷多,正是充分利用潇水岸线和滨水界面的表现。历史上临水城门曾多达5座,现存之清代格局中也有4座;这也说明了古代永州城内的生活与潇水的关系是多么密切。因此我们可以总结,永州城规划建设的特点正是“随形就势”、“依险设防”、“因山为城”、“凭溪为阻”。之所以称其巧,就是因为它以最少的财力、最少的人力,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禀赋与优势,来实现最大的效果。这种巧,是因为人们充分认识到自然环境的特点和价值;也是因为在规划营建过程中,人们巧妙地选择自然、充分地利用自然、适度地改造和修补自然;虽朴实无华,却真可谓大智慧也。而事实上不仅仅是零陵古城,宋代以后永州地区下属诸县城——如祁阳、宁远、江华、道县、新田等——的规划建设也都遵循着这样的原则。
(二)文化环境建设永州历史上人文与自然紧密结合的第二个特色,是在当地的文化环境建设与道德人文追求。这也形成了永州历史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即古人是通过“自然”来“作文章”的。这一特色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一,在永州“悟道”的先贤皆从这片广阔丰美的自然之中获得灵感。不论远古的舜帝、唐宋的元结、柳宗元、周敦颐、以及后来众多的明清名士,无不如此。他们的文学和哲学思想,皆从对自然的观察和感悟中生发出来;他们的成就离不开永州的自然,也恰恰得益于永州的自然。以唐宋两代永州的大量贬官为例,贬谪对他们的人生而言乃莫大之不幸,但这里丰厚美好的自然山水却又抚慰了他们,陶冶了他们,成就了他们;而他们也为永州创造了深远的文化。其二,文化的传播在永州也是通过“自然”。永州以“天然碑林”闻名,被称为“石头上的文学史”②。何以会形成这样的特色?正是因为古代的文人墨客以其石奇石多而愿将他们的道德理想、人文追求以石刻的形式永远留在自然之中,永不磨灭。因此“自然”也成为一种精神、文化的传播媒介。后人慕名而来,看到前人的印记,读到他们的思想,有感而发,撰文刻石;后人再来,再读,再刻。如此往复,精神一点一点流传,文化一点一点累积和创造。因此可以说,永州的文化、精神与道德,不仅仅是用书本传播,更是通过自然——准确地说是千百年来不断被“人文化”的自然——来传播的。其三,历史上永州的文教设施建设也充分表现出与自然环境的紧密结合;这也说明文化教育事业在当地极受重视的历史传统。永州古代的学宫、书院数量巨大,笔者曾专门论述这些文教设施的选址和建设是如何苛刻地追求理想的地势、水形,以及对周围自然环境要素的充分利用与契合③。其中,清代邑人樊名世对在一风景极为美好之地——东溪——兴建书院的阐述令人印象极深。他说:“其形胜如此,匪惟于禅居宜,而于吾儒之游亦宜。……旷与奥与,于吾儒心性之学实有所裨。……旷与奥与,于吾儒技艺之学,更非无补。后之学者游于斯,必于斯有起不徙。形胜娱观己,此所以为最也,所以难已叠葺也。”④用今天的话来说即:风景如此美丽之地,不仅适宜建设寺庙,当然也适宜建设学校。美好的风景对儒生的心性之学有益,对技艺之学也有益。后人在这里学习,如何会没有所得、没有成就?这么美好的地方,如何能不建学校呢?事实上,类似的文章在永州地区明清府县方志中比比皆是,这恰恰说明永州前人深谙优越的山水环境对于教育人、教化人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也说明他们懂得应该把最好的地方用来兴修学校、进行文化建设。这次调研中我们看到,政府花了很大力气将原来萍岛上的萍洲书院整修重建,作为永州文化的研究与传播场所,算是对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值得提倡。综上,永州的文化传统是与它的自然环境不可分割的;我们必须从这个层面上来认识,才能体会永州的文化特色。然而在近几十年来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全国很多地方政府和规划设计从业者忽视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与文化环境建设,造成了许多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文化传统的断裂、城市环境缺乏整体的精神文化追求等问题。当然这也更突显出永州历史文化传统的珍贵。尤其在本届中央政府大力倡导传统文化继承与创新的形势下,永州更应该充分地认识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创造性地继承与发扬。
(三)风景发掘建设永州历史上人文与自然紧密结合的第三个特色是在风景的发掘与建设。其中最值得称道的两个事件,乃柳宗元的《永州八记》与宋代的《潇湘八景》。前者是中国古典文学史上山水游记的经典之作,也是柳宗元在永州从事风景开发与设计的完整记录。如果说是《永州八记》使永州之名终为天下人所知,那么这“名声”正在于当地奇异之山水、及柳子的慧眼识珠、非凡发掘之功。后者乃明清风靡全国的“八景”文化之源头。为何“潇湘八景”会有如此广博深远的影响?以前不甚理解,但当第一次亲临潇水之上,耳边回荡起北宋欧阳修“画图曾识零陵郡,今日方知画不如”①、南宋陆游“挥毫当得江山助,不到潇湘岂有诗”②的感叹,则略有所懂。“潇湘八景”,开启了后世地方以“八景”形式整合当地风景资源、并进行文化传播的重要模式。上述的事实足以说明永州在中国古代风景开发史上的重要地位。永州的风景发掘历史中又蕴藏着怎样的人文精神?从元、柳的文章里,我们可以读到他们是怀着怎样的心情去发掘风景的:这是一种“不忍”——不忍心美好的自然无名地淹没在荒野中,所以“不能不”将其发掘,为其命名,施其建设。这一方面因为永州的自然风景资源实在太美好、太丰富;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儒家思想中“人与天地参”、“赞天地之化育”的伟大精神,即人有责任及能力帮助自然之化育,发现其美,点化其神。元、柳的行为后来在永州地区也形成了相当深刻的风景发掘传统,历宋元明清,大量的风景地被发掘和建设,并伴随着文化的传承与创新③。因此,今天我们不能单纯只看到永州的自然环境如何之美好,而更要看到它们如何吸引诸多名士将他们的情感、思想、信念都一点一滴融入到这个自然之中。这个“人文化”的自然、丰富厚重的自然,才是永州自然独有的魅力与特色。综合上述三个层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永州传统人居环境营建的精彩之处正在于其人文与自然恰到好处的结合。因“巧”而“妙”。从现实的角度看,这正是古人留给我们最宝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财富。今天永州的城市建设如能继续巧妙地选择自然,充分地利用自然,适度地修补和加强自然,那么其文化传统之精髓即得以传承和发扬;反之如果今天忽视对自然环境应有的尊重与协调,一心只想高楼大厦的现代都市景观,那么永州的历史文化特色将被弱化甚至消失。
二、名城申报不是终点,未来城市建设更应侧重文化环境创造
今天永州能珍视自我的历史文化价值,积极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并作了许多相关的研究与保护工作,非常值得赞许。但名城申报绝不是一个终点,而是未来城市规划建设的新基点、新起点。如何把握未来的发展方向,今天需要慎思而笃行。在2007年中国文化遗产日由国家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举办的“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上,吴良镛院士针对历史文化城市保护与发展问题提出了“积极保护,整体创造”的八字原则④。这一观点针对过去的单纯保护而言,强调应将遗产保护与建设发展统一起来:不仅保护遗产和文物建筑本身,更要维护历史文化环境的整体秩序,使新建设尊重所处环境的历史文脉,并加强原有文化环境特色。技术方法上,整体创造并非复旧,而鼓励在尊重历史、尊重整体秩序的前提下适度创新。吴氏常常谈到绍兴“兰亭”与武昌“黄鹤楼”的案例。兰亭因王羲之而久负盛名,然而今日兰亭早不在东晋旧基,而是明嘉靖十七年在原天章寺北择地重建;本是“伪古董”,然“经康熙乾隆之游幸与题记,今日已成地地道道之真古董矣”⑤。武昌黄鹤楼历史上更是九毁九建,每次设计均依当时之审美与创造有所不同,但并不损伤其作为重要文化地标之真实性与深厚价值。此二例旨在说明,文化环境不仅是前人创造的,更需要后人的继续创新。所欲“整体创造”的正是一个既延续历史文脉又反映时代精神的文化环境。这也正是永州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过程中及申报成功之后,需要不断思考与着力之处。并且,必须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与文化环境的创造统筹考虑,放到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因为文化经营与文化环境营造不仅是永州历史上的宝贵传统和突出特色,必须继承;也是永州未来城市经营与发展的巨大优势。
三、对名城申报相关工作的其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