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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会计主体,投资方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投资方只有在收到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法有简单成本法和复杂成本法之分,其区分标志在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是否考虑清算股利问题。所谓清算股利,是指以资本发放的股利,其实质是投资的收回,因此,清算股利只能冲减投资成本,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制度和准则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这正是复杂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未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其二,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能是应享有的累积净利润,超出部分视为清算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具体应用这项原则时,由于我国目前实务中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通常是在下一个会计期间才进行利润分配,也就是净利润与现金股利正好相隔一个会计期间,因此,持续经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清算股利转回等特殊问题,以下分投资年度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予以说明。
二、投资年度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来自于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
在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是由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分配而来的,因此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应视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例1:A公司2001年3月1日出资1500000元购入8公司10%股权,拟长期持有。B公司2001年4月10日宣告分派2000年现金股利100000元。
该例中,由于B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是接受A公司投资前所实现的净利润,因此A公司应将分得的现金股利10000元(100000×10%)全部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即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01年3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2)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10000
(二)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涉及投资前和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
当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年度实施中期分配时,所分配的现金股利可能同时涉及接受投资前和接受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应当将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收益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进行比较,根据投资收益的确认原则,如果应享有的收益小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只能将应享有的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差额部分视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如果应享有的收益大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直接将所分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2:承例1,B公司继4月10日宣告分派2000年现金股利100000元之后,同年7月10日又宣告分派2001年上半年现金股利150000元。假定B公司2001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50000元,其中:1~2月份净利润60000元,3~6月份净利润90000元。
该例中,B公司7月10日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涉及2001年3月1日接受A公司投资之前和接受投资后所实现的净利润。由于A公司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为15000元(150000×10%),而应享有的收益仅为9000元(900001×10%),因此,超出的6000元应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000
贷:投资收益9000
长期股权投资——B6000
在例2中,如果A公司无法分清B公司接受投资前和投资后所实现的净利润,应根据公式计算应享有的收益和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享有的收益=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持有月份)/(净利润涵盖月份)
=150000×10%×4/6=10000(元)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150000×10%-10000=5000(元)
A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长期股权投资——B5000
例3:承例2,假定B公司2001年7月10日宣告分派2001年上半年现金股利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显然,由于A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为9000元(90000×10%),而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只有6000元(60000×10%),因此,只能确认投资收益6000元。A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6000
贷:投资收益6000
三、投资以后年度的会计处理
在投资以后年度,投资企业应关注累计分得的现金股利和累计应享有的收益,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通常于下年分配现金股利,因此,计算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会计期间应为接受投资后至上年末,而计算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的会计期间则为接受投资后至本年末。
(一)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小于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
例4:承例2,假定B公司2001年7~12月份实现净利润250000元,即,2001年全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2年4月15日宣告分派2001年现金股利450000元,扣除2001年7月10日已宣告分派的150000元现金股利后,实际分派300000元现金股利。则,
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至上年末止累积实现净利润(X)
=90000250000=340000(元)
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至本年末止累积分派现金股利(Y)
=100000150000300000=550000(元)
由于X<Y,因此,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能以X为基础,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Y-X]×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550000-340000]×10%-(100006000)=5000(元)(注:“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中,10000元和6000元分别为2001年4月10日和7月10日所确认的清算股利。)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300000×10%-5000=25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30000
贷:投资收益25000
长期股权投资——B5000
(二)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等于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
例5:承例4,假定B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560000元,2003年4月5日宣告分派2002年现金股利350000元。则:
X=90000250000560000=900000(元)
Y=100000150000300000350000=900000(元)
由于X=Y,也就是说,B公司将接受A公司投资后所实现的净利润900000元全部予以分配,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将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仍将前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900000-900000]×10%-(1000060005000)=-21000(元)(注:“应冲减投资成本”为负值的含义是转回以前年度的清算股利,即,以前年度所确认的清算股利被所实现的净利润所弥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50000×10%-(-21000)=5600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B21000
贷:投资收益56000
(三)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大于积分派的现金股利
例6:承例5,假定B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6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X=90000250000=940000(元)
Y=100000150000300000350000=900000(元)
由于X>Y,因此,A公司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以Y为基础,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按前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否则,会将未分配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而言,应将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清算股利也转为本年的投资收益。即: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350000×10%+(10000+6000+5000)=56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B21000
一、高校教师个人教育投资需求的问题表述
(一)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它要求对未来行动有预期目标,并对预期目标的几率有所把握。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一个普遍的方法。经济学可以用它来研究各种条件下的行为与效果的关系,探究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其他社会科学也可运用它来分析人的行为。“经济学的方法,简而言之,就是成本--收益分析。经济学家之所以有不同,是因为他们对什么是成本、什么是收益的看法不同。将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推而广之,几乎可以无所不包。因此经济学的方法可以应用到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1]
高校教师的教育投资,其本身具有自利性、经济性和计算性。在“投入”和“获得”之间进行抉择,一是物质利益上的自利性。因为在职人员教育投资具有其职称需要和待遇提高的目的,从而满足和维护自己的物质利益;二是精神上的自利性。教育投资是人们物质利益的满足,同时也是人们追求更高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因为在职人员教育投资,除了物质利益以外,满足他们获取知识的需要,在竞争激烈的社会当中寻求精神上的满足。因此,高校教师个人教育投资的选择行为的出现,正式由于自利性的,对于行为后果的“酬赏――代价”的分析和预期。
(二)高等教育历史影响及其现实社会影响下的高校教师教育投资
中国父母的教育投资可以选择上怎样的学校,但是中国父母的教育投资对于整个教育体制的运营的影响却微呼甚微。这反映在高校教师的教育投资上,也有相同的原理。因此,对于高校教师教育投资的成本收益,有必要对中国高等教育的体制弊端进行描述:
中国高等教育体制运营是一个系统协作的结果,作为系统的基础,也就是底部运营本身,主体是教师。目前高校教师的教育投资,主要是由于高校所出现的问题。
第一,现行教育的弊端,在很大的程度上讲,缘由于历史基础的薄弱,现代中国教育体制的形成,其一是在民族文化危机时刻移植而来,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旧有的自然发展的传统文化血脉;其二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教育走向正规发展不过短短几十年而已,由于没有一个历史和经济基础的支撑,无论在合格的人才师资上,还是行政管理机制上,都尚不成熟。[2]中国高校教师正是在这样的历史遗憾中承担起中国高等教育的任务。在今天飞速发展的高等教育中,高校教师不得不应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这样的一种制度遗憾,尤其是在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上。
第二,中国学术规范的规范是学术圈内的硬伤,对于高校,科学严格的学术规范直接决定了研究水平的高低,制约着学术的进步和发展。高校教师是高校主要的知识产出单元,他们的认知与知识构建,对高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通过一定的培训让他们获得符合他们自身发展的学识,杜绝学术腐败,是高校教师教育投资的结果。
体制上的弊端,影响着教师们参与到教育投资的大环境中。对一项培训和教育的选择,只从财务上的成本和收益来分析是不够的。最终影响该培训教育决策的主要是其它方面的成本和收益。培训教育的成本和收益是我们在决定从事一项事业或者决定接受一项职业培训时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可以说是我们选择事业发展方向的主要依据。但教育培训是对人的生活的一项安排,在涉及到活生生的人的时候,就不应该只从财务的角度来分析。在分析成本和收益的时候,培训教育的收益当然要考虑该培训带来的财务收入,但还要包括进行该培训获得的其它收益:比如成就感、满足感、别人的尊重和对社会的贡献等等。至于说到成本,也不应当仅仅是培训的费用,其实直接的培训或上学的费用只是成本的一部分,而且不是最主要的部分。更大的成本是机会成本。最终影响该培训教育决策的主要是其它方面的成本和收益。
(三)环境带给高校教师的压力
国内外的研究结果都表明,适当的压力是工作的动力,但是压力太大却会给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当出现工作倦怠(JobBurnout)与心理健康问题时就更是如此。教师职业也是如此,当压力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教师能把压力转化为内驱力,但超出一定的强度时,压力必当造成负效应。高校作为培养人才和社会知识财富的主要产出单元,其对内部教师要求更高。因此高校教师也承受着来自社会、学校和自身发展的三重压力。有调查表明,引起高校教师心理压力和困惑主要有大学教师的社会角色冲突、大学体制结构的反向趋势、大学体制变迁及相关社会宏观环境。其中大学体制结构的反向趋势是引起心理压力和困惑的主要因素。[4]大部分教师在参与调查当中认为大学教师的职称、工资提升制度把教师的发展等级化。而职称的晋级要求当中,学历和科研成果成为重要的硬性指标。如,大部分高校评教授一定要具备博士学位。这一些都造成大学教师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追求一种短期目标,把学历和学术当作实现个人功利化的工具。
二、高校教师个人教育投资的成本收益分析
目前,高校教师个人教育投资的主要渠道还是学历教育,虽然在其他方面,比如进修、访学、图书资料购买等方面也属于教育投资,但是学历教育对于教师而言,所获得的是直接的收益,而不是进修、访学和图书资料的购买所获得的间接收益,因此在讨论高校教师个人教育投资的成本收益,主要集中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投资收益分析。
(一)高校教师个人教育投资的成本分析
因为讨论的内容为教师在职学历教育,因此主要的成本集中于就读期间所付出的。就成本而言,普遍认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
由于高校教师接受高等教育而支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以及因就读所带来的额外的生活费用和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这部分比例容易确定并占成本的很大比例,这是从受教育的教师个体出发确定教育投资直接成本中货币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3]
2.间接成本(机会成本)
因高校教师接受高等教育而丧失工作的某些收入,比如部分津贴、奖金和红利等。倘若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他们可能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和获得更多的报酬,这种机会成本可能比直接成本更可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高等教育投资的成本呈现出递增的确实这是因为随着教育投资者受教育年限的增加,直接成本会不断上升。对于一个小学生来说,机会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和学识上的不断丰富,受教育者个人在智力和体力上越来越满足于工作的需要,取得高收益工作机会在增加,机会成本会越来越大。[4]高校教师的学识和年龄都居于教育投资的机会成本的较高位置,因此教师对于机会成本的考虑甚于直接成本。
(二)高校教师个人教育投资的收益分析
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投资的收益可分为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两种。货币收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校教师学历教育改变了教师个人收入分配,高校内部工资的高低直接与学历挂钩,高校教师可以直接通过学历教育投资来提升自己的报酬;第二,高校教师获得学历后除了获得国家收入分配的提高,还能获得校内分配的提高;第三,高校教师职业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如教授主要负责科研,讲师和助教主要负责教学。因此提高相应的学历,在学校内部的劳动力配置上更容易使教师处于有利地位。
(三)高校教师教育投资的状态分析
高校教师教育投资往往出于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假设成本高于收益,理智的教师是不会加入到高等学历教育的。因此教师往往更多的针对于产出大于投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但是这样的产出大于投入也应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假设通过学习,最终所获得的是一本万利,将会导致教师盲目的加入到学历教育的投资中,从而扩张了高等教育的需求,这又会使高校加大学历教育的压力。因此高校教师教育投资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要动态平衡。
三、对高校教师教育投资管理的一些建议
(一)顺应社会的发展,把教师的个人理想与职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志存高远,才能让教师个人成才的步伐迈得坚实而久远。高校教师的教育投资的动因多于经济利益,为了职称和报酬的居多,因此,在教师参与到教育投资的环境中,如何释放高校教师作为高校知识元的地位更显重要。对于报酬,做到尽可能的保持教师的教育投资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对于教师的学习获得,要尽可能通过个体的认知提高本身素养。
(二)健全高校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的资助政策。高校教师目前教育投资收益获得可谓参差不全,有的高校重视本校教师学历提升的,对教师在职获得学习成就以后对教师就读期间的直接成本给予大部分的返还;有的高校不是特别重视本校教师学历提升的,就不给予教师就读期间的费用返还。因此,目前高校教师教育投资也出现了两种态度,一种是积极参与;另一种是消极对待。所以,对于教师在职攻读期间的直接教育成本,校方要以积极的姿态面对,给予就读教师一定的、合理的报酬,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
参考文献:
[1]盛洪.经济学精神〔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2]三峡在线.细数中国高等教育的五大弊端.2007(09)
[关键词]成本法投资收益确认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
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和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和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公式修改为: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两种方法的对比
现举一例对两种方法作一下比较:
2000年6月3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5000股股票,每股价格
为19.92元,另支付手续费等4000元,占乙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乙企业每年均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乙企业三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现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当年亏损200000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
2001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0000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2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