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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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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犯罪心理机制 犯罪心理 无意识

犯罪心理机制是犯罪心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美国心理学家武德沃斯将机制定义为一种或一组有目的的反应方式,精神分析学派认为机制代表由压抑而产生的无意识的行为动因。华生、斯金纳等行为主义学派认为机制是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对应关系。国外学者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是与犯罪有关的防卫机制,是个体在精神受干扰时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日本学者森武夫认为,虽然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内心的矛盾和冲突。国外关于犯罪心理机制的问题研究出现了很多学说,本质相异论,包括生理相异论和心理相异论,前者认为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是发动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心理上的异质论是把犯罪者看作是“心理上异常的人(狂人、智力低下者、性格异常者)”即具有某种犯罪人格。犯罪倾向论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倾向。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外界诱惑对个体犯罪倾向的推动力的大小所决定的。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学家Franz Alexander和瑞士精神分析学家Aichorn等人认为的神经症犯罪人是“由无意识的罪恶感引起了犯罪。”

欲求不满论源于精神分析学派,以弗洛伊德为首的精神分析学派指出,人的心理活动并非时刻处于有意识状态,意识不是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人的某些需要、兴趣、欲望和以往经历过的某些没有得到满足和重视的经验和心理,在内心深处潜伏起来,成为无意识。“心理过程主要是潜意识的,至于意识的心理过程则仅仅是整个心灵的分离部分和动作”。“所谓无意识,它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知,其余一切都与意识活动相同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弗洛伊德认为无意识同有意识一样,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它不同于人的有意识活动之处在于,它潜藏于主体心底,是未被主体自觉地意识到的意识。弗洛伊德的无意识学说强调了人的本能作用,把人的精神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层次,本我是人的本能活动,包括饥、渴、性等各种原始本能和欲望。自我是受现实伦理原则压抑而伪装的本能,为了获得社会认可和生存权利,自我对本我进行控制并尽量通过合理化的方式来满足本我的欲望,它代表理性的判断,协调本我与自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看守无意识的门卫。超我是完全道德化和完善的一个理想化自我,是与本我的欲望、渴求相对立的,专门指导自我最大限度的限制本我。当本我过强,自我和超我的力量过弱,本我受到过多压抑时就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顺应不良是由于意识面临着与它不相称的环境和任务而引起的。弗洛伊德强调欲望的冲动,包括性本能、死本能、趋乐避苦和自我防御的心理机制,他认为,人类社会中之所以存在犯罪现象,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死亡与毁灭的本能倾向。“死本能导向外部时对他人的攻击仇恨和谋杀。”反映了他的人格理论和犯罪观。

《犯罪心理学》(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提到,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无意识主要存在动力结构、特征结构和心理状态结构中。日本学者安倍淳吉1990年对犯罪心理做了具有层次结构性的表述,认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和中心自我在犯罪行为发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邓思(2004)在论文“人是否生来具有犯罪心理”对人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从自然科学中的“张力场”概念的角度,从刑事法学领域来进行论证的。余华(2003)在“人性角度上的犯罪心理探究”一文中,运用“张力场”的概念来说明犯罪心理。赖勇龙(2005)在其硕士论文“女性犯罪个性心理因素分析”中提到以婚外情为原因的杀人案件,‘触及人性底层最恐惧、最容易引发痛苦的“背叛”情结,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平复的巨大的心理创伤。’李枚瑾(2006)“犯罪心理学不仅研究表现于外的行为和征象,还要深入研究行为背后的个体意识层面,甚至是更深层次的无意识内容,以找到犯罪的真正起点。”“人在早年对冷漠无助的绝望感不能成为眼前杀人的辩护词,但他确有可能造成次杀手冷酷残忍之心的心理背景。”李霞(2005)在其论文《移置与凝缩机制在诸种无意识形式中的研究》等对梦的理论分析。在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主要方向是“无意识在犯罪心理构成中的存在”,而对于无意识心理状态与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未做具体的研究。

国外有关司法出版物的摘录、地方政府研究报告和文章的的网站,心理学百科全书网站,包括Susanne Karstedt教授在Keele大学所做的演讲,有关司法统计局的网页,并使用EBSCO数据库平台查阅资料,输入“Unconscious Crime”.出现类似相关文献,无意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时所需要挖掘的隐性因素,把罪犯的人格成长和心理健康做为且国外的研究理论和方案,在可行性和具体操作上,对制定中国本土化的对策的借鉴性和实用性稍显薄弱。

参考文献

[1]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2篇

摘要: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根据犯罪心理学的原理,针对犯罪嫌疑人异于其他人的独特的心理特征,通过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点,从而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状况和家庭成员状况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近几年,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应用渐渐成为了一种很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

关键词: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刑事侦查 应用

1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根据犯罪心理学的原理,针对犯罪嫌疑人异于其他人的独特的心理特征,通过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点,从而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状况和家庭成员状况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近几年,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应用渐渐成为了一种很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

1.1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产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兴起是侦查领域里的一次重大的变革。也许,自从有犯罪现象发生的一天起,心理学就一直被类侦查人员或侦查人员应用于他们所遇到的各种与刑事侦查有关的工作中。但无论如何,由于这类侦查手段未广泛应用,这还不被认为是一种专门的刑事侦查技术的手段。但是,有人试图将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知识应用于司法方面得益于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犯罪学等这类学科的慢慢兴起,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也由此产生。

1.2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定义。通俗的来讲,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根据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物质痕迹进行心理分析,是全面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并涉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从而破案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有人将其定义为“建立在其所实施的犯罪分析基础之上的个人主要行为和人格特征”。这一定义不仅从犯罪心理画像的结果入手定义了犯罪心理画像,强调了犯罪心理画像的任务在于辨认犯罪人的行为和人格特征,而且还指出了犯罪分析――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基础。

1.3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中国的出现。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专门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部门正式成立以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广泛的传播,取得了不少重大的成果。在美国,澳大利亚的州立联邦机构和执法机构大都设立了这样的心理画像的部门。北美洲加拿大,欧洲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等国的执法部门也设有专门的画像部门,有专门从事心理画像工作的工作人员。经过许多年的努力,他们已经逐渐掌握了一套根据犯罪现场痕迹,来探究分析罪犯嫌疑人的心理,从而勾画处案犯外貌及形象的方法。并且随着研究的深入,行为性格和行为特征之间关系数据库的逐渐成型,这门技术就会成为真正的刑事侦查科学技术。而随着中美两国执法机构交流的逐渐加深,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这种在西方被广泛采用的“心理画像”技术,在我国得到推广运用并极大促进了我国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

2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应用

2.1 人们起初对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运用的看法。一种新的技术,一门新的科学,当它还不成熟时,人们对它难免产生各种疑虑。而且,犯罪刑事侦查领域对指纹、足迹等痕迹的检验测试来不得半点含糊的,是必须用科技手段进行实证的,用于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是开不得半点玩笑的。人们会这样怀疑,这种可以被称为艺术的方法是否能在刑事侦查的领域上派上用场呢?所以人们对当时刚刚产生的尚在襁褓中的“轮廓描绘的艺术”的新生儿,当然不会达成共识。但随后的事实证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具有很大作为,并且很好地推动了刑事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

2.2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应用。顾名思义,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与犯罪心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产生就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刑事侦查。可以这样说,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随着刑事侦查手段的发展而产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并不是犯罪心理学家的主观臆断,而是犯罪心理学工作者在总结了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它是科学的,客观的,不是凭空杜撰的。

二十世纪末,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搜索痕迹进行追踪,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刑事侦查的手段。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发展使刑事侦查又多了一种侦查手段。犯罪个性心理特征是犯罪分子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犯罪经历中渐渐形成的,与他的工作、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方面关系密切,这种心理特征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强化,并成为了一种行为定势。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这种形成的个性心理特征,就会通过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东西表现出来,从而留下心理痕迹。这构成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研究的理论体系,心理画像技术依据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将其进行了新的拓展。从思维过程上,从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心理,反之从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所处环境而达到从犯罪行为认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

因此,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加以分析,描绘出犯罪心理特征,对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犯罪心理画像对侦查而言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其研究并扩展刑事侦查能力的问题,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该技术采取从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从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外部生活环境从而达到从犯罪行为来认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心理画像技术改变了过去研究罪犯原因的侧重点心理痕迹因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所影响和制约,利用倒置的犯罪心理学的原因论,只要我们正确运用心理痕迹理论与现场物质痕迹进行联系分析,再狡猾再顽固的犯罪分子也抹不去自己的心理痕迹,就能突破传统侦查手段的瓶颈,就能够非常传神地勾勒出罪犯的心理画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准确地认识与评价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应用价值非常重要,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不仅将使刑事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更趋于完整并科学化,也是刑事侦查可支配的一笔宝贵财富。

参考资料

[1] 于文菲.犯罪心理画像中的行为分析对象及方法[J].[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10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犯罪人 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 女性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概述

(一)犯罪

尽管不同国家、同学者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有一些不同之处,但笔者认为,无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犯罪的概念都应该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所决定并且由刑法加以明确的。我国《刑法》第13条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特征的有机结合上,科学地界定了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法惩罚性的实质性内涵,是关于犯罪的一种科学定义。“犯罪”亦是犯罪心理学中的一种核心概念。缘于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等概念都必须以犯罪概念为理论基础,对犯罪概念的正确把握决定了学科的严谨性以及学科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我们所说的犯罪的外延大于刑法学概念中犯罪的外延。它是以犯罪发生前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的,它应该是指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

(二)犯罪人

对犯罪人的认识是从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中得来的,两者具有实质上的相关性。具体来说,“犯罪人”就是指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并被法院定罪判刑的人。犯罪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犯罪现象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础。对犯罪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揭示每个犯罪人产生具体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对分析整个犯罪心理的结构特征,具有长远的意义。不同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正像理性选择论者所说,犯罪人是有理性的,在许多情况下,犯罪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犯罪是犯罪人在权衡犯罪的风险与回报、犯罪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和决定的结果。因此,犯罪人在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基础上实施的犯罪,必然要对作案对象进行精心的选择,而这种选择是有一定规律的。

(三)犯罪心理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学首要的研究对象。在犯罪心理学中,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这些心理因素包括犯罪认知、情感、动机、不良的个性倾向性和个体心理特征以及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等。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它具有内隐性,在没有以语言和动作表现出来之前,是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因此,通过分析犯罪心理的表现形式,可以正确的揭示犯罪心理的实质。犯罪心理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个体在不良的客观环境影响下,在一定的生理素质基础上,依靠心理的内化而形成,是个体在一定时空内整个个格的大暴露,是各种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等大交汇、大融合的产物。因此,本文也主要以女性犯罪人为视角阐述不同环境、不同因素作用下的女性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

第一,社会因素。社会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形势波动、利益冲突、贫富不均、不良交往等。在社会动乱的状态下,必然强化那些对社会怀有敌意人的反社会意识,实施各种具有反社会性、报复性的犯罪行为。这样以来就会打破原有的社会格局,在新的格局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社会失范、心理失衡、利益冲撞。因此,必然催生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个人利益至上观,就会滋生拜金主义和攀比意识,为了追求无止境的金钱而背离社会道德准则。这种主观性和利己性的私利,成为犯罪心理的动力因素和指向目标。在贫富不均的状态下,会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人在心理失衡时,其心理活动往往是焦虑、紧张、不安、攀比甚至嫉妒等,在这种心理失衡过度与复归的过程中,往往会使一些人产生复仇心理。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通过不良的人际交往,学习和模仿消极的行为模式,甚至包括学习一些犯罪行为方式,以便使犯罪得以“传宗接代”。同时,不良交往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强化个体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

第二,自然因素与犯罪心理。所谓自然因素,指能够诱发、触引或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自然环境和条件。包括地理条件、气候和自然灾害等。当然,单纯的自然因素并不能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与原有的心理品质和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实际意义。不同的地域环境可以为某些具有不良欲望的人提供需要的对象和机会,同时,也为犯罪人实施犯罪和逃匿提供了方便条件,增强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研究表明,城市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与人文环境,其犯罪总量和犯罪率比农村同等数量的人口基数要高出很多。不同的社区环境与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具有不同的相关性。这是因为,不同的社区环境,适合犯罪的条件、犯罪的种类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有很大差异。

二、女性犯罪及其心理

(一)女性犯罪概述

女性犯罪,从字面上来说,即是女性犯罪主体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男女平等意识的增强,女性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为女性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女性犯罪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正如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莉所指出的:“女性犯罪是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和卷入社会活动的晴雨表。妇女的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参与犯罪活动的增多与他们的社会作用扩大直接相关。”女性犯罪与其心理生理的矛盾、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与为独立的经济地位的矛盾、依附心理同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矛盾、生理周期特定心理与其意志脆弱的矛盾存在正相关性。女性犯罪在认识、情感、意志、个性等方面都表现出与社会需要相悖的心理特征。开放、文明的现代社会也为满足妇女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最大可能和空间。机会多了,诱惑也多了,处在社会环境中的女性,面对众多的机会和诱惑,就会出现道德观念、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冲突,有些女性自然而然就成了犯罪者。

(二)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

第一,认识肤浅、片面,法律知识匮乏、利己主义的人生观。长期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形成了整个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也使整个女性群体表现出自卑的特性。绝大多数的女性犯罪人脑海里没有一个清醒的用以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概念,不知晓最起码的法律常识,更谈不上对法律权威和严肃性的理解。她们评价事物的标准只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经验为准,而不是以传统道德和新型法律,这就使得她们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习惯用直线的思维剪裁多变的社会现实,对社会上的是非、善恶、真假等并存的情形,不能完全的辨别,有时甚至会混淆和颠倒。她们生活的核心是剥削阶级的个人主义享乐观,追求颓废没落的生活,同时缺乏良性的道德观念,真伪、善恶倒错,甚至以耻为荣。正如有些卖所讲的“假名假性假地址,骗人骗物骗感情,没有钱什么都不行”。当女性犯罪主体把享乐主义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和思想支柱时,她们就会把金钱视为世界上唯一的神,不择手段的攫取金钱便成了她们唯一的人生追求。在她们看来,世界上的万物都是为了金钱而存在,甚至包括她们自己。除去金钱的损失,她们甚至不知道人生还有别的痛苦。这种个人利欲恶性膨胀,得不到应有的遏制,经不住客观刺激的诱惑,就会产生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

第二,情绪特征上的两极性、不稳定性。由于女性受传统文化及生理特点的影响,人格相对情绪化,感情上具有易感性、丰富性、细腻性、不稳定性等特征。由于缺乏道德意识及正确的人生观来控制自己,从而表现的情绪变化无常、波动较大。当理智和情感发生矛盾时,理智不能控制情感,从而使行为完全被感情所左右。有时为了一点利益或是为报答男性对她的帮助,可以“慷慨地”失身,轻易地被唆使去犯罪。一般女性犯罪主体情绪上的多感易变,在杀人女犯中则变现出相对立的特征。女性杀人犯往往情感深沉专一,一旦感情受到压抑或挫折,很容易使她们发生心理上的变异,其深沉、专一的情感结合性格上的内向、孤僻,在长期的忍耐、期望的过程中,会发生质的变化,即演变成典型的由爱到恨。这时,一旦遇到外界的适当刺激,就会出现暴发性情感,支撑着她们去杀人。

三、女性犯罪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和未独立的经济地位的矛盾

女性的自尊心和爱美心较强的特点使其较重视打扮享乐,重视物质需要的倾向。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欲望也随之强烈,又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家庭收入的局限,没有自主独立的经济来源,需要得不到满足,内心严重失衡,一些女性经不起诱惑,对物质追求超出了家庭及个人经济所允许的范围,就容易导致各种贪财动机的犯罪发生,典型的如盗窃,诈骗等。

(二)女性生理周期的特定心理与其脆弱意志的冲突

女性在周期由于生理的变化,易导致心理刺激敏感、冲动型强、心情易变、难以抑制怨恨、嫉妒、绝望等消极情绪。女性在绝经期,由于大脑皮层功能和内分泌的变化,其心理变得易焦虑、烦躁、心境变化大,情绪变化大,攻击性增强。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月经有密切关系。杀人犯罪、放火犯罪以及盗窃犯罪,有很多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这期间,女性易敏感、易激怒、攻击性强,易于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根据对日本女性服役者精神医院方面的调查,从月经将来之际到月经开始时实施犯罪的频度,杀人占39.4%,放火占12.6%。同时,女性的意志水平较男性差,其自制力、坚韧性都较脆弱,因此,女性在特定的生理周期中显露出异常的情绪化从而缺少理智,易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时间和程度因素的变化与传统社会观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