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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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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论文

第1篇

一、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于扩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大作用。正因为这样,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作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虚假广告,现行刑法增设本罪,是十分必要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掌握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其二,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把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把不含某种贵重物质说成含有该物质,把非多功能说成多功能,把无效用说成有效用等等。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作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

其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为牟取非法利益

第2篇

人们以往对药剂师对临床的作用,药物的作用和不良反应关注讨论的较多,而对虚假药品广告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由虚假药品广告诱导或诱惑病人群体的人数注意的较少。长期以来对于没有多少医疗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广告成为他们了解药品最直接的途径。可现在却是虚假药品广告已经成了医疗界的一颗毒瘤。不少药品生产商靠着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品牌,却将药品安全和疗效、百姓的生命健康、社会责任和道德束之高阁。在药事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病人询问某广告药品在药房是否有。经我自己登记,一年不下五十次之多。在我去药品食品监督局办事时,就碰到2起投诉虚假药品广告人员。假药劣质药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测结果显示:2006年1—8月全国250份报刊载的药品广告约8成违法。同时在250份地方纸质媒体上刊载的1904次医疗器械广告中,违法的占84%。在监测的40家电视台中,播出的药品电视广告26237次,医疗器械电视广告1283次,违法广告分别占72%和/80%。现就虚假广告进行分析类型并就管理进行探讨。

一、药品广告宣传方式

1.1以知名的名人为药品做广告

这种广告在广播电视较为常见。名人做广告首先人们容易记住广告的内容。其利用名人在人们的心目中有一种信任感,易于诱导人们购买和使用。此前在电视广告中的侯耀华就是典型的例子。

1.2以医疗界知名的专家做药品广告

病人为治病到处打听什么医院好、哪些医院有专家。病人对专家语言的信任程度比较高。专家的语言一般人都尊为圣旨,老老实实、认认真真地照办。

1.3以知名医院信誉为靠山以假专家做广告

广告以知名医院为依托,然后搬出知名医院退休专家为由。其实他们所谓的专家根本就是假的专家。

1.4以形象生动的动漫为疗效来解说,夸大其词诱惑患者上当此广告先列出形象状态及不治疗的严重后果,经药物治疗后马上发生变化。病人的病因解除,病人康复。广告词:60岁的心脏变成30岁的心脏。

1.5以最近在某病取得先进技术科学家在此病取得的突破为诱饵此种广告以在某领域,经过数年专家辛勤工作对某病有突破。病人在久治不愈而无信心下,抱着一丝希望,怀着试试的态度,祈求治好。

1.6以几个病人疾病被治愈为诱导,以病人的现身说教,以前在未治疗时是什么情况,病情使他多么他痛不欲生。经过药品的治疗后,现在可以跳了,可以睡了。

二、病种

从检阅的虚假药品广告来分析,病种以性病、乙肝、脂肪肝、牛皮癣、高血压、糖尿病、阳痿、白发脱发、阴道炎、宫颈炎、附件炎、前列腺炎为主。

三、管理

3.1药品食品监督局

2007年新疆药品食品监督局下发了《2007年1-3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虽对部分药品进行了查处,但力度不大。药品食品监督局是打击虚假广告的主力军,消灭虚假广告是其责任。可以在药品食品监督局核准申报广告内容之后,由工商局核算广告成本并备案。如出现违规,即以估算成本为基数确定惩罚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3.2加强工商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是事前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是事后监管。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钻审批和查处两个职能分离的空隙。在药品广告的监测上,食品药品监督局则重于是否经过批准以及批准内容是否与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只能通报和移交,无权查处;而工商局则重于药品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药品广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因此要建立联合监测小组,经常统一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严厉打击虚假药品广告,使之无藏身之处。

3.3建立公众举报制度

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对虚假药品广告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发动群众抵制虚假药品广告。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像王海这样的打假英雄,必将越来越多,使药品虚假广告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参考文献

[1]祝眉娜,李野,等.虚假药品广告搏弈分析[J].医药导报,2007,26(9):1108—1109.

第3篇

关键词: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162―01

1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产业有了极其快速的发展,各个行业的“名人”也开始纷纷代言各种各样的商品,导致民众纷纷跟风购买。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或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法律本身存在漏洞,出现了很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情况。虚假广告的乘虚而入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不但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虚假广告会对消费者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但是名人却没有被追究任何的法律责任。

2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1)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代言人在明明知道所代言的广告产品为虚假产品,但仍然为了利益的驱使,去代言制作虚假广告显然与诚信原则相悖。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判断行为违法的直接依据。在判案时如无具体法条规则可适用时法院可依诚信原则进行裁量,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

一方由于另一方的某种行为而产生了信赖,并因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这就是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广大消费者之所以被虚假广告所蒙骗就是因为对代言人的信赖,从而欣然接受代言人所推荐的产品或服务。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是因为对代言人的信赖才购买了虚假商品或接受了虚假服务,代言人就应当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承担法律责任。若这种信赖利益构成缔约的一部分,则过错方须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3)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公序良俗指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不能违背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诚信原则是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的权益加以调整,而公序良俗原则是在外部加以限制,在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遇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这种违反了社会道德和损害了国家利益,却没有相关条款加以制止的情况时,法官可以通过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定此行为。

(4)权利义务统一性要求。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具有绝对的统一性,代言人在通过代言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利益是他的权利,同时他也有着向信赖他的消费者负责的义务。如果名人随意的代言虚假广告,在赚取利益的同时而不用遵守任何义务,这样的情况显然是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显然违背了法治社会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要求,成为了只享受权利而不用付出义务的特权阶层。这必然不能被消费者所认同,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完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监管的建议

(1)完善广告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早在1995年就开始实施,如今十几年过去了,很明显不能满足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从而给现在名人代言有了很大的可乘之机。就是因为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去约束代言人的行为,才造成现在这种代言人肆无忌惮的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发生,而消费者却没有途径去挽回自己的损失。所以,应完善现今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广告人的行为,使其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结果。一方面,法律应当将广告代言人纳入规制范围,使得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要具体规定代言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方法,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强。确立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使主观上有制作虚假广告意图的人权衡自己的行为,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对于法院判定虚假广告代言者所承担的责任也有了明确的规范,以达到预防和打击虚假广告的目的。

(2)完善广告监督审查机制。

有许多国家都有广告审查机制,广告要想在媒体播出,就必须先通过审查,否则就将视其为虚假广告,广告的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设立和规范广告审查机制,可以将虚假广告扼杀在摇篮内,把许多虚假广告排除在外。同时也可以确定责任的归属,一旦发生名人代言通过了审查的广告,名人就可以免责。同时,媒体应当要加强自律。虚假广告的大量产生是媒体片面的追求利益所造成的,这违背了媒体服务大众传播文化的宗旨。媒体应当严格把关,做到不符合规定的,对广大消费者有害的广告一律不得播出。

(3)建立健全名人广告活动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广告代言为什么需要名人,就是因为名人被大众所熟知,这无疑就是一种无形的资本。无形资本中最重要的构成元素是信用。让名人代言产品,无非就是把名人的信用与产品放在一起,让名人用自己的信用和名誉去保证产品的质量。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名人的信用也会受到损害。因此树立名人广告活动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将做虚假广告的名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公示于众,并对其以后参与公众活动作出限制,降低其曝光率,削弱明星的声誉资产价值。

(4)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如果行政机关在虚假广告出现时就马上查处,那给消费者的损失将会降到最低,避免广大消费者的损失。但是从现实看来,行政机关在执法方面比较滞后,往往是虚假广告产生较大影响时才有所作为。所以,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将虚假广告扼杀在萌芽阶段,应当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作为自己常抓不懈的工作,而不能只是突击一下,罚款了事。

参考文献

[1]高雅.浅谈名人广告的立法规制[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06,(06).

[2]杨俊.名人虚假广告现象透视[J].特区经济,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