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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农村医疗保险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

第1篇

关于农村医疗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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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管单位,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共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第3篇

1.1国内外对重大疾病的界定灾难性卫生支出

在国际上一般有3种定义:一是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上属于重症疾病;二是在特定时期内,家庭卫生支出超过原来所界定阈值;三是家庭用于医疗卫生的个人现金支出超过其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提出,当一个家庭的卫生总支出占其稳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可认为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

1.2国内外大病保险的病种范围

在大病保险覆盖的病种范围上,各国虽然各不相同,但均是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研究确定覆盖范围。最初开展重大疾病保险的南非,将心脏病发作、恶性肿瘤、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作为四大核心疾病,约占申报案例的70%~90%。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虽各不相同,但前六位主要的重大疾病多为: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中风、冠状动脉搭桥、肾功能衰竭和主要器官移植。对于新农合框架内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不少研究均认为发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应科学选择覆盖的病种。孙梅等通过实际数据测算,认为国家卫生部提出的20类大病并不适合作为试点,建议优先选择疾病诊断明确、效果可控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如白内障、子宫肌瘤和阑尾炎等。孙纽云等通过测算提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优先选择的60种疾病。王海立通过总结山东省实施大病医保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应逐步扩大保障的病种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病综合征等纳入保障范围。本研究在分析病种情况的基础上,对按费用补偿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2研究结果

本研究对浙江省某市开展大病保险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该市在2014年正式开展了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2014年该市参合农民43.6万人,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6106元(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新农合筹资800元/人,其中,30元作为大病保险的筹资额。2010年开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开始推行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的大病保障工作,2014年扩展到22种大病,报销比例为70%。2014年开始,该市大病保险从按病种实施进入到按病种与费用同时实施。管理模式为委托第三方承办,即委托保险公司管理,管理费用为基金总额的6%。通过对样本地区住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样本地区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统计分析。2014年起,该市实行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由于该地区大病报销实施时间尚短,因此,采用2013年数据进行比较。2013年22种大病的实际报销人数3299人。2013年达到按费用补偿的大病保险设定的起付钱标准的患者1543人,其患者及大病保险补偿前平均个人自付费用的主要分布情况。

3讨论与建议

3.1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

制度规定的22种大病的患病率普遍较低研究结果显示,22种大病的住院人数占住院总人数的比例为7.9%,费用占总住院费用的11.7%,其中最高的是肺癌,占2.3%。其他疾病的患病率均不足1%,有些疾病甚至没有住院病例。访谈中新农合管理者提出,在新农合大额费用患者中,外伤、呼吸道感染、器官移植等疾病的费用要普遍高于22种疾病。

3.2具体报销范围没有准确界定

报销范围较宽泛和随意在按病种补偿的具体实践中,疾病诊断目前在医院的HIS系统中多以ICD-10作为标准。建议对大病病种所涉及的报销范围使用ICD-10编码进行界定,并且将范围界定到ICD-10编码下的三级编码。如脑梗死在ICD-10编码中应属于I63范围内,但不应包含I63中的所有项目,例如I63.908颈动脉梗死,I63.909椎静脉梗死在部分地区不被纳入报销范围内。

3.3现有22种重大疾病的病种组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从政策运行以来的验证来看,纳入保障范围的大病发病率和人均费用均不高,与政策预期效果不符。二是目前病种的纳入缺乏以实证基础进行的动态测算和论证,没有退出和纳入的变动机制。三是各地在新农合筹资和大病的疾病谱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统一采用22种大病作为保障病种不利于各地有针对性的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用。为此,应先明确大病病种筛选原则,并根据实际数据进行测算和筛选。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文献的研究发现目前较被认可的筛选原则包括医疗费用高、对健康危害大、发生频率高、预后效果好及社会影响大等。利用这些原则,可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对疾病进行筛选,测算最优化的病种组合,对大病病种进行适当的调整。

3.4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制度

衔接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各地普遍采用了二次补偿或补充保险的形式来开展,也就是说,在新农合基本保险中对22种大病进行保险后,再对超出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该方式适用于目前大病保险开展的试点阶段,可避免对基金造成过大压力。但就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来看,新农合的大病保障模式应以按费用补偿为主。因此,应做好按病种补偿与按费用补偿的过渡,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利益。

3.5避免重复报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4篇

论文摘要 农民是一个国家的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想要快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就需要科学有效的解决长期困扰农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一举措关系着我国未来的发展前景。在这个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由于我国大部分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很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也会存在相应的差别。国家相应的法律配套制度跟不上时展的需求,严重缺乏强制性,尤其是没有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问题的法律。这样一来,每个利益主体追求的利益是不一样的,这样就很明显的偏离了新农合制度最初的目的,很大程度的损害了农民的医疗利益。所以,迫切需要颁布一系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法律问题 研究

一、前言

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是从2003年开始的,在整个试点阶段中取得了很明显的效果。实行新制度已有十一年之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普及到全国的各个角落,但是,有效的实施医疗制度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以及规范。新农合制度的投入实施,引发了这样那样、大大小小的问题,各种不规范的行为频频出现,同时反作用于新农合制度,最后严重影响着新农合制度发挥最大的价值。总之,迫切需要颁布一系列实用性强的新农合基本法律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颁布实施紧紧的联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的长远发展。本文主要是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中去寻找问题,不断的吸取其他国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经验,充分的分析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目前试点的情况,积极的构建一系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制度,保障新农合的有效实施,为顺利的解决农民群体中因病返贫以及因病致贫等问题。

二、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缺少一系列法律法规

自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试点实施的开始,在各个试点地区得到了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医疗问题是关心民生的三大问题之一,医疗问题的解决可以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切切实实的实惠,深受群众的欢迎。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每一个地区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去针对性的制订了相应的不同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地区之间的联系少,信息交流少,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全国性适用的新农合法律制度。造成这个现象是有多方面的原因,在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办法实施统一性的法律制度。对新农合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基本性的问题,各个地区需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例如:农合办的经费来源、政府财政每年给予支持最低程度、各级经办机构的义务、资金的筹集的比例、医院医生配置以及违反法律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分析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一系列更高的、约束力更强的法律制度。

(二) 新农合规章制度非常的不协调

在我国既存在来自国家政策层面的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同样,也有来自于试点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的新农合制度规定。目前我国国家政策严重缺乏对新农合制度的解释以及配套立法。造成各个试点地区无法正确的理解中央下达的政策指向,所以形成了千差万别的政策理解方法,最后影响到各个试点地区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的不一致。大部分地区的农民群众并不积极的去遵守规章制度,因为他们没有明确的制度可以去遵守,全权由医疗机构或者是经办机构决定。同时,报销的条件,怎么报销以及能够报销多少等方面缺乏一系列固定的标准,参合的主体无所是从。所以,迫切需要审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在各个相关的问题上设置好适用的标准,各个参合主体的权利义务达到最大限度的明确。

(三) 保障新农合制度运行的程序性法律严重缺失

在整个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广。例如:费用的报销、资金的筹集、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以及资金的运行管理等。筹集资金需要具备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筹集的主体、筹集的方式、筹集额度的大小等方面的规定。要更加注意资金运行阶段的规定,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定和保障。我国需要详细规定费用的报销和监督方式,使这类型的规定可以全国适用,统一规制。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制度中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该强制推行

充分的分析事物的发展规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强制、自愿规律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刚刚开始实施的时候,被一些旧农合制度影响着,旧农合制度内部存在非常多的消极影响,阻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采取强制性的态度就会激起人们群众的反感情绪,阻碍着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强制性实施的效果非常的明显。虽然,从全国范围来看,已实施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县份已达到一定的数量,但就具体某个县来说,农民的参合率不一定高。由于对新制度本身不了解,对部分村干部不信任等多种原因综合而成,导致部分农民实际对新农合医疗制度参与热情不高。所以政府应强制推行。随着新农合制度的快速发展,它带来的好处,受到了大部分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新农合医疗制度在试点及推广过程中取得了不少经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贫困农民因疾病而导致的贫困状况。

三、 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确定位

新型农村合作制度的正确的法律定位,最困难的部分就是将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划分为经济法还是行政法。第一步,在理解经济法和行政法两者的定义的基础上去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位。经济法指的就是,在协调经济发展过程中,科学的调整政府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结。行政法则是一部独立性非常强的法律,主要是为了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关系的总和。再者,根据当前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构建一种符合中国农村经济新特点的、与广大农民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和大部分已建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情况相似,可以考虑用医疗保险制度代替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医疗保险可以克服合作医疗在资金筹集和费用支付等方面缺少完整、科学的预算,在政策和法律上缺少保障的弊端,从制度上、法律上和管理上解决资金平衡等困扰农村医疗保障发展的问题等。同时,我们应该承认从今后的发展,在农村实施医疗保险制是必然的选择。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效率以及公平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农民收入情况也不一样,只有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方式才可行,在具有集体经济实力和社区组织功能较强的农村地区,可以为农民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健体系,在当前部分地区缺乏集体经济实力、乡村组织弱化的情况下,合作医疗持续推广难度很大,而在有条件地区推行合作医疗仍是政府的一项过渡性措施。所以,不仅要将制度强行推广,还要重视农村医疗保障的原则与多种模式的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肯定具有着一般社会保障的特点。这些特点具体到新型合作医疗当中来就是国家为了使社会成员特别是没有能力寻求基本医疗保障的农民群体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实现农民的生存权利而为他们所提供的医疗上的援助和保证。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调配和整合资金,将暂时不需要农村医疗保险的农民收入,通过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先调配给需要医疗保障的农民,实现其社会保障的功能的。

(三) 明确政府、医院和参合农民三方的权利义务

在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背景下,参合农民和医院参加的一种医疗制度就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以,在制定一系列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时候,需要将三方主要参加者的行为关系考虑进去,将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缜密的划分,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最后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新农合制度得到彻底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农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

新农合医疗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患病农民报销比例,大额提高补偿率。如果把起付标准设定的过高,则农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费用不能得到报销,可能让农民觉得交了钱享受不到好处;而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过低,相对于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大病医疗费用,几千元的补偿如同杯水车薪,于事无补。如果能够减少报销医疗程序,提高报销比例,农民还是很乐意参加新制度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医院本身先垫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费,农民自己只出很少的一部分,最终由医院与新农合医疗管理机构结算医疗费。这样的做法,相当于有三方“购买人,”即农民、医院和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让具有政府部门性质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制约医疗机构的开大检查、大处方的行为。同时,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与医药推销商相互勾结、共同坑害患者的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降低医疗、医药费用。

(四) 加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对于农民工,他们是长期处在城市务工、工作相对稳定、流动性较小的进城农民。但这些农民工一旦生病住院,他们几乎不会因为生病而回到原籍看病,从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对于他们而言,成本巨大,得不偿失。所以政府应该尽快把他们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中,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目前住房保障还不能与城市户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情况下,至少医疗保障可以与城镇职工共享,农民工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也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使农民工患病时能够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补偿金额。当农民工已融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之中,就填补了他们未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空白。

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第6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第7篇

[论文摘要]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正在崛起的一个庞大的新型阶层,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为农民工提供一道医疗保障“安全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2亿至1.4亿,占我国总人口数的10%。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因此,透析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城镇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在试行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但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1.农民工很少参加城市所提供医疗保障 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往往忽略了农民工群体具有极强流动性这个特征,把农民工当成可长期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的人来对待,因而显得很不合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上海的参保率极低,即使他最早推出外来劳力综合保险,目前参保的只占外来劳力总数的五分之一,参保率极低。截至2003年11月底,江苏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估计为80万,占总数的15%;到2003年9月底,深圳市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80.36万人,参保率为28%;成都市2004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率为34%。因此,总体来看,该项政策不能算是成功的。

2.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村所提供的合作医疗 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建国初期为农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已不复存在,现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兴未艾。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约覆盖10691.09万农业人口。在新型合作医疗的国家级试点地区湖北公安、省级试点地区山东泰安,当地政府出台了有关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的办法都明确表示,受益对象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外出打工农民。而且两地的试行办法均规定,农民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要做到一家一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加,要“户不漏人”。然而,两地同时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几乎所有的农户在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之初,都没将家中在外打工的成员姓名写入“合作医疗证”。也就是说,出外打工者实际上根本没有参加合作医疗。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

尽管我国目前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试行条例。但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影响 建国后,我国以户籍为标准,在全国分别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是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城市实行的是国家——单位负责制。由于国家在城乡医疗保障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加之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城乡之间、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二元割裂的状态。因此,尽管全国很多地方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并没有真正改变农民工因传统体制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问题。

2.医疗环境问题严重 我国的三医问题极为严重。所谓“三医”问题是指医疗(卫生)问题、医药问题和医疗保障问题。医疗问题又可进一步分为医疗卫生体制、医疗费用、医院管理和服务等问题。其一,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其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其三,医院收费高,服务和管理水平不尽人意;其四,药品价格“虚高”久攻不下;其五,城镇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此可见,“三医”问题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自然会产生直接影响。 转贴于

3.医疗保险制度显失公平 根据2004年12月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在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也是存在的。城镇内部不同群体占有的卫生资源是不一样的。大量的医疗补贴给了少数富人而不是城市中的贫民。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内在的缺陷,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资源分配极不合理。这就使得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失去了作为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与手段的作用,甚至还成了分配不公平的放大器。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而言,当然无法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障权益。

4.农民工医疗保障观念相对滞后 在我国,医疗保障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以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在以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保障体制下成长,有的对城市没有归属感,不信任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有的由于少数官员经常挪用医疗保障费用,对政府倡导的政策冷漠视之;有的因流动性强,在异地生病得不到及时的回报,不愿参加医疗保障。因此,农民工并没有在心目中及时确立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主要途径

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体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需要。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与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其主要途径如下:

1.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如果将农民工进一步细化,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第二层次是短期在城镇生活,到一定年龄返回农村的农民工;第三层次是农闲时在城镇打工,农忙时又回到农村务农的农民工。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应建立内容完整而层次不同的医疗保障。第一层次的农民工在身份上已较接近城镇居民,应将他们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管理;第三层次的农民工,重心仍在农村,其医疗保障的内容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一致;而第二层次的农民工,他们的情况与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农民工不同,所以他们的医疗保障既不能套用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不能套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一整套介于两者之间的、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之,面对农民工的不同层次,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2.扩大基金来源渠道,设立个人账户并保值增值 资金是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的“血液”,没有充裕的资金,医疗保障制度就无法运行。但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基金来源要想全靠政府财政支出也不现实,这就要求农民工自己筹建以个人资金为主、国家财政为辅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平等性、统一性的原则,针对城市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实行社会保障统筹账户的全国统筹,以利于社会保障关系的全国性转接。为增加资金可考虑:一是个人缴纳;二是政府财政拨款;三是发行福利彩票;四是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等。此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还可以去购买政府债券、公司股票、投资农业或存入银行等,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3.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 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宏观上归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农民工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经不是一些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办法和措施所能解决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们要着眼于医疗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并针对目前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水平低等特点,制定规范、合理的社会保障法规,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责任,惩治那些消极对待或逃避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的雇主,强制用人单位和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作业,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转贴于

第8篇

关键词:新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存在问题,建议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黔东南州委会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安排第二阶段工作要求,我参加了中国民主建国会黔东南州委会直属第一支部组织的以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医护人员为主的调研小组,开展了“如何有效地推进黔东南州新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的调研活动。我们先后到鸭塘、龙场、万潮、旁海等乡(镇)卫生院与卫生院院长、业务骨干座谈,听取他们对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区农村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及建议。又与参合农户进行座谈,听取农户的意见及建议。

现对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总结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部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不高,基金难以征收。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合作医疗政策缺乏了解、认识。首先对参加合作医疗表现积极的一般都是经常有人生病的家庭和今年享受了医疗补偿的家庭及其邻居。他们认为“新农合”政策就是好,而目前家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家庭却持反对态度,他们说今年一年都没有发生过打针吃药现象,明年就不想参合了;其次是壮年群体参合费收缴将会是一大难题,如有村民说他只交老人孩子的参合费,而不交自己的,究其原因是他本人身强力壮不生病,交了不起作用。再有就是低收入家庭医疗消费观念尚未建立,部分农户对政策不理解,仍处于等待观望状态,对这部分农民收缴参合费存在一定难度。

2、农民思想上依然存有侥幸的心理。部分农户的医疗保险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合作医疗的意义,怕交了钱而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用村民自己的话说“我交了钱而没有得病就要亏了,没啥意思”。

3、参保期限制了新生婴儿的享受,在参合费收缴后出生的婴儿因没有交今年的参合费就意味着新生儿出生的第一年得不到大病医疗保障,而新生儿患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

4、参保农民期望值较高。对不予报销部分思想准备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不理解;对逐级转诊制,农民认为限制了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大病(住院)”的同时,兼顾“小病(门诊)”。部分农民抱怨门诊报销封顶线太低而体会不到报销的优越性;对费用总额减去自费部分后再按比例报销不理解,农户认为既然政府给报销部分医疗费,为什么还要减去自费部分。

5、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有待进一步激活。论文参考,存在问题。由于各乡镇卫生院医疗环境相对较差,技术水平受到一定制约,而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能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医院的“转诊证明”具有很强的责任性,医务人员不能对患者提出的转诊要求给予满意答复,部分患者家属不理解,从而对合作医疗政策产生了不满情绪。

6、医院认为:次均费用太低,造成患者不能治愈就得出院,然后再住院治疗,造成重复检查,反而增加了患者负担,由于没有治愈出院,药效不能持续,治疗效果不佳,造成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技术产生怀疑。

二、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如下建议

1、通过报销实例,用事实说话,使其帮助我们宣传“新农合”政策,让农民切实感觉到合作医疗的好处。清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针对大病而设,根本原则就是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要抓住宣传对象做到有的放矢。农民是新农合医疗的主体,对政策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的推行效果。如仅把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提纲》等资料发放到农民的手中,但由于农民生活环境和条件有限,能认真阅读和理解的农民没有多少。我们必须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如利用赶场天在大街上进行宣传、在村宣传栏上举办特刊、组织医务人员进村给农民检查身体、举办“新农合”知识竞赛等,让农民真正吃透上级政策,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改善农村医疗条件,让农民就近就医。一是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优化农村卫生资源。二是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对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投入不足,药品周转资金短缺状况,要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遇,积极立项,争取资金,有针对性地加大投入,改善医疗条件。三是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加强县、乡、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采取上级医疗单位派员帮教,到上级医院跟班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尽量减少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用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使农民受益,不断提高农民的满意度。

4、合理调整补偿标准,更大线度让利于民。一是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补偿标准,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二是适当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分级报销比例,实行二次补偿。积极探索大额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偿方式,尽可能大病大补,小病小补,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三是逐步降低药品价格。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在定点医院设立明白药房、放心药房、平价药房,尽量使医院药价与市场同价。

5、取消次均费用限制,应控制费用总额,由医院根据患者病情掌握费用支出,大病费用高些,小病费用低些。论文参考,存在问题。论文参考,存在问题。全年费用不超出控制总额即可。论文参考,存在问题。论文参考,存在问题。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疾病象毒蔓一样危害我们的身体,我们应该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论文参考,存在问题。有句俗话说的好:治标更要治本,我认为,只有做好防病工作,农民才能更好的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只有做好防病工作,才能真正的减轻农民的疾苦;只有做好防病工作,才能解脱新农合入不敷出的困境,只有防病才能消灭疾病,这应该是我们的真正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郁葱。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体制试点问题与对策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20卷第07期

2、吕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年将基本覆盖全国《中国医院院长》2007年18期

3、汤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思考《社区医学杂志》2007年9X期

4、陈竺部长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情况《健康大视野:医术人生》2007年10期

第9篇

 

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人,教育教学论文课题研究日益完善,教师素质也今非昔比。大多数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经验,需把自己的探索、体会、经验写成教育论文,因此撰写教育论文已是时展的要求。

但在具体的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很多老师只是停留在实践阶段,不善于总结的占多数。那么,在写教育教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选题定题如何把握度呢?分享以下信息。

第一,题目难易要适当。

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如果急于求成,选择的题目过大,那么即使勉强定题,也不知从何下笔,不但力不从心,往往举步维艰,久攻不下,则常常是半途而废。

第二,题目大小要适中。

初学写作的老师在选题上最易犯的毛病是贪大求全,以为题目越大越有分量,其实论文的分量与题目的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题目太大,反而由于自己学术不足,导致研究深度不够,问题解决不清。

因此,若能抓住本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使是小问题,深人展开,从各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独到的见解,把问题解决了,那么论文就很有分量。所以我们选择课题,应尽量具体一些,范围小一些,宁可小题大做.也不要大题小做。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些金融专业的毕业论文研究题目:

1.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财税政策分析

2.粮食安全与财政支持政策研究

3.地方政府财政公开与信息透明的研究

4.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5.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探析

6.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与措施研究

7.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8.公共财政构建过程中的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与优化研究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0.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探讨

11.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12.国内外财政理论与政策比较研究

13.社会保障税研究

14.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15.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研究

16.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研究

17.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研究

18.农村医疗保障研究

第10篇

论文摘要:2009年新医改方案提出了人人享有基本卫生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障理念和全民医保的目标,为提高医保水平提供了政策保证。实现医保水平的真正提高,要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对医保的责任,要保证医保投入既因地制宜,又要体现公平性,要加强医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还要发挥医保的就医引导功能,引导居民到基层医院就医,尊重参保人员就医的选择权,实现医保定点医院的竞争。

1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对医保的责任是提高医保水平的基础

为了实现医改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年~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按照这一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投入5182亿元,占总投入的60.96%。因此,需要加大地方政府的投入。资金投入的保证,是维护医疗服务公益性的制度和物质基础。为了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强化地方政府对医保的投入责任。新医改方案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目标,并明确指出:到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率需提高到90%以上。如果地方政府投入不到位,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目标就不能实现。所以,必须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将地方政府财政投人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察范嗣,医保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者,应追究地方政府责任。其次,强化对医保资金运行的监管。加大政府投入是全民医保的重要保障,但是,如果不加强监管,投入的再多,也不能使百姓受益。因此,应对医保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监管,明确医保资金的投入数额、使用去向、落实情况,确保医保资金不被挪用或贪污。

2医保投入既要因地制宜,又要体现公平性

新医改方案提出了“全民医保”的目标,但必须面对地区问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中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差距大,实现全民医保难度很大,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更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有因地制宜,分步骤、分阶段逐步推进,才能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首先,医保投人要因地制宜。在有限的医疗资源里,应优先保证偏远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对于贫困地区,应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同时监督地方政府优先保证医保投入,这样,才能保证贫困地区的群众也能有医疗保障,实现医保的公平性。

其次,医保资金统筹标准要因地制宜。2009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要求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提高支付限额有助于提高医保水平,但全国统一的比例实际上使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和农村地区居民所能享受的医保待遇低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和大城市,使本来就不均衡的地区和城乡间的医疗待遇更加悬殊。因此,应该结合各地的平均工资和城乡差异制定不同的参照倍率,让农村地区和平均收入较低的地区提高的倍率更大一些,让大城市和平均收入较高的地区提高的倍率稍小一些。

第三,医保制度既要因地制宜,又要逐步实现三种医保的统一。我国现有的种基本医保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分别以城乡不同人群为覆盖对象,各相应险种政策不一,在保障待遇上差距较大。这种分散化的医保体系,造成了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不衔接,增加了医保制度的管理费用,也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为了使新医改方案设计的全民医保早13实现,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逐步解决不同制度间的衔接、合并问题,逐步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城乡经济差距不太大的地区应该优先考虑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然后逐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城乡条件差距大的地区,首先要认真考虑不同制度间的衔接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将不同制度合并。

3加强医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是提高医保水平的关键

新医改方案对医保报销上限的提高,意味着医保水平的提高。但是,医疗保障本身改变的是医疗费用的分摊方式,并不具备降低医疗费用的功能,如果对医疗机构缺少有效的监督,有限的医保资金必将不能应对医药费用的增长。伴随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经办机构能力不足的问题日趋明显,如何进一步加强医保机构的能力建设,是医保水平能否提高的关键。首先,要加强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其次,加强医保工作人员管理,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第三,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对医保的宣传,像商业保险那样,上门服务,使医保对象充分了解政策,以此应对逆向选择。第四,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使之足以控制和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和药品供应商的行为,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4发挥医保的就医引导功能,引导居民到基层医院就医

基层和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远不及大医院,因此,患者大多选择到大医院就医。新医改方案重点面向基层,但这种调整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为此,必须发挥医保的就医引导功能,积极引导居民到基层就医。首先,在医保管理方面,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扩大医保范围的病种,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其次,要大幅提高在基层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额度的上限,吸引患者到基层医院就医。第三,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服务水平,加强群众对基层医院的信任。目前最实用最便捷的方法是专家直接下基层门诊,新医改方案中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为充实基层力量提供了可能。这样,既可以解决群众对基层医院的信任问题,还可以建立起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基层医院医生的水平。同时,应发挥大医院的优势,为基层医务人员提供到大医院进修、实习的机会,逐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救治能力。

第11篇

关键词:碎片化;统一;全民医保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1-0066-05

2009年,“新医改”方案出台,首次以国字号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全民医保”概念,目标是“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近几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逐步形成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职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居保)三大制度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初步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在制度层面上的全覆盖。然而,三大制度独立运行,相互分割,必然导致制度不公,对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性途径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终实现“让人人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更深层次的目标。

一、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当前,城职保、城居保、新农合三大制度并行,涵盖对象分别是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目标是达到城乡人口全面覆盖。截至2014年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接近6亿,覆盖城镇人口近80%,相比2007年,覆盖面翻了一倍多;新农合在2014年底参保人数也已达到7.36亿(2014年新农合参保人数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部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参合率相比2007年增长超过10%。上表1展示了2007-2014年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覆盖范围来看,三大制度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的目标,但也必须认识到:三种制度针对不同人群,差异性较大,使得衔接困难,不能形成统一整体,故当三种制度并行时,必然产生各种问题。究其制度本身的缺陷,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普惠性不够突出。普惠性要求一项制度应符合以下两点:其一是遍及全民,其二是经济实惠。但从现有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并不满足这两点要求,即普惠性不够突出。首先,三大制度的覆盖面不全,仍然存在“真空地带”,如户籍在农村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有地理阻碍,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有户籍阻碍,从而使得这一部分人群“无辜”被排斥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在我国,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不在少数,且这部分人群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恰恰又是最为强烈的,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其将会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巨大隐患。另外,其他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孤寡老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低收入体制内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更是无从谈起。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有限,个人负担的比例仍然比较高。由表2显示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到,自2010年,三大制度都全面实施以来,个人卫生费用支出比重从未低于30%,表明个人负担并未减轻。而从三大制度的缴费形式来看,参保者不仅需要支出医疗保险费,而且,一旦发生大额医疗费,仍需自己支付相当比例的费用,这对本身经济能力有限而选择参保的人群来说无疑是一大难题。

2.公平性严重不足。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并且能否保证公平正义也是制度的最大效用。[1]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应该以公平为原则,即每一个参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均等化。但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显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基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异突出;而由于我国区域间发展不均,地区差异也很明显;另外,三大制度是针对不同群体建立,其制度设计上必定也有所不同。

第一,城乡差异。在政府投入方面,政府卫生支出有一半以上流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也基本集中在城市。从表3城乡人均卫生费用对比情况即可发现:城市人均卫生费用远高于农村,在2010年,前者约为后者的3.5倍,虽然近几年两者的差距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但截至2014年,城市人均卫生费用仍然是农村人均卫生费用的2倍有余,差距依旧明显。在资源配置方面,更是严重不合理。城市地区因为经济能力相对突出,社会发展较快,有实力引进先进的医药设备、高端的医疗服务以及高素质高技术型人才,而农村地区在各项配置上都处于极端落后状态,这不仅造成城乡居民在享受医疗服务机会方面严重不均衡,同时导致医疗资源供给和居民需求分布不匹配。从现实生活中即可清晰看到这一点,多数农村居民患病时,由于农村医疗条件较差,不得不去城市医院看病治病,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又使得城乡医疗资源的使用呈现“两个极端”:城市医疗资源过度使用,而农村医疗资源却处于闲置状态。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一现象又转化为城乡资源分配不均的诱因,推动城乡资源配置“差序格局”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地区差异。从地区整体水平上来看(详见表4),东中西部地区差异明显,东部地区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中北京、天津、上海等一线城市2012年的人均卫生费用均超过3000元,其中北京更是达到5750.79元,为所有省市中最高的,而中西部地区2012年人均卫生费用超过2000元的省市并不多,其中,中部地区更是一个没有,西部地区最高的也就是新疆的2536.29元,都达不到东部地区的平均水平(经计算:东部地区2012年人均卫生费用平均水平为2855.23元),与北京相比,更是不及一半。正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地区间存在差别,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居民无法享受同等的医疗服务,直接造成了地区间人民健康水平的差异,同时也使得基本医疗保险投入低的地区居民对现行医疗保险体系满意度较低。

第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差异。三大制度在人均筹资、补偿水平、受益对象等制度规定方面存在显著差别。在人均筹资水平方面(详见表5),除城居保人均筹资水平与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相当之外,城职保人均筹资水平与这两者都存在巨大差距,虽然城职保与它们的差距逐年缩小,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差距依旧显著。在2014年,城职保人均筹资水平仍是新农合的6.8倍,是城居保的5.3倍;在补偿水平方面(详见表6),从绝对数上看,城职保人均补偿受益人次大于新农合人均补偿受益人次大于城居保人均补偿受益人次。从相对数上看,2011-2014年间,城职保人均补偿受益人次基本保持在新农合人均补偿受益人次的2倍多,而新农合又约为城居保的2倍左右。在受益对象方面,相对于城镇职工群体,城镇非就业群体和农村居民在经济能力、社会地位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医疗保险制度上的差异可能使不同群体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剧。

资料来源:2010-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有关资料

3.约束性明显不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约束性不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医药价格不合理;二是医疗资源不足而浪费现象严重。由表7即可看出,从2011年到2014年,医院病人次均门诊和人均住院的费用涨幅均在一倍左右。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次均门诊和人均住院费用增幅更是令人吃惊,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次均门诊和人均住院费用增幅都在10%以上,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增幅达到11%。单从涨幅来看,2014年,无论医院还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费用涨幅都相对较高,乡镇卫生院人均住院费用涨幅更是达到7%,这与2014年我国GDP增速7.3%很是接近了,甚至有超过GDP增速的趋势,这无疑给政府、社会和个人都带来沉重的负担。与此同时,我国人均医疗资源占有量严重不足,大概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8%,但医疗资源闲置和浪费现象尤为严重,据有关数据显示:2013和2014年,全国医院医生资源的闲置率在10%左右,而全国医院病床资源的闲置率更是超过10%。[2]

二、创新制度范式:构建我国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现行基本医疗制度体系出现的种种问题,追根溯源,是制度“碎片化”的结果,要想根本性地解决这些问题,需构建全国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制度由“非均衡化”走向“均衡化”不仅是制度本身自我完善的一种必然趋势,更是社会潮流和人心所向,于国于民都意义深远。

任何制度建设都有一个艰辛的发展历程,构建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同样如此,现阶段各方面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制度建设所面临的挑战依旧重重,注定了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是一个长远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在这样一个工程中,有几个核心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首先,是框架内容的问题,即构建什么样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这既是理想目标,也是行为准则,必须首先确定下来,否则接下来的一切将变得毫无意义;其次,是道路选择的问题,即如何构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呈现出多元并行格局,这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所决定的,要想打破这种格局并成功构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不能一蹴而就,应采取循环渐进的方式。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社会差异化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废除原有制度,建立新的制度,需全面充分地考虑各方面利益群体,一旦有所差池便会引起某些利益方不满,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震动”,有悖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最后,推进全民医保制度的配套改革,保证该项制度平稳有效施行。

(一)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设计构想

我国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这是全国民众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但在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都没有形成共识。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进行大胆的设计构想,因为有部分重点方面是统一的。[3]10详见表8。

(二)构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以城乡统筹为基础,整合城居保与新农合,形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构建大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开端,必须打好坚实的基础,否则之后的道路就会变得愈发艰难。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户籍制度逐步瓦解,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也被日益打破,造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分割的主要障碍逐渐消除,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借助城乡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新态势,利用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等多种手段,增加城居保和新农合之间的共性,为渐进式推动两制度整合打下坚实基础。

对于“三步走”战略的开端,在打好了基础,提升了可能性之后,下一步的主要工作就是选择一个恰当的路径,即找到整合城居保和新农合的切入口。王禄生等曾提出构建城乡“2+2”制度板块,即“在一个县域内,虽然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但是非正式就业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也不高,城乡居民差距较小,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并入新农合存在适宜性;而在大中城市的市辖区内,虽然非正式就业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较高,但是城郊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较高,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较小,将新农合并入城镇居民医保也存在适应性。[4]笔者认为,这种“2+2”模式可以作为两制整合为一的过渡阶段,避免了两制中存在差异的“剧烈碰撞”。待到城市和乡镇差异明显减弱,发展步伐基本统一的时候,统一两制的制度设计,彻底完成两制整合,形成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步,以实现公平为目标,弥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城职保制度,初步形成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职保参保人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存在较大差别,造成两种制度在多数核心项目上有很大的不同,无形中给这两种制度整合增加了难度,因此,如何推动这两制的整合成为了整个“三步走”战略最艰难也是最关键的一环。

首先,做好制度整合的准备工作。与第一步思路相似,在这一步中,不断缩小居民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如调整两制的费率和基本待遇支付水平,使之逐渐靠近、规定统一的统筹层次等。另外,在外部环境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如加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力度、统一基金管理模式等。

其次,在完成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尝试打破制度界限,瓦解制度壁垒,实现两制的不同社会成员在发生身份转换时自由衔接。如太仓市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与城职保的互接制度,即城乡居民进入用人单位并按规定缴费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退出用人单位亦可通过直接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然,以上仍然是一个过渡阶段,外部环境的统一和制度建设的趋同为搭建同一制度框架覆盖所有人群,形成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接下来,就是不断缩小职工和居民群体间筹资水平及保障待遇等方面的差距,彻底完成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整合,真正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基础公平性。

第三步,以持续发展为夙愿,补充其他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民众医疗需求的“基础公平”,具有明显的普惠性和共享性。但这对于全体民众来说往往是不够的,原因在于各类群体的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是不同的,形成“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多种“补充医疗保险”模式能够最大程度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保障了所有民众均等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益,不因身份职业不同有所区分,从而保障医疗“基础公平”;其次,尊重不同群体对于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追求,又能凸显“比例公平”,[5]使得整个医疗保险体系的适应性增强,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三)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

1.医疗服务体制的改革。在目前公立医院逐利化、以药养医模式普遍通行的医疗服务体制环境下,卫生费用的过快增长并没有给公众带来实质性的福利改进,更多的是带来了医疗机构的片面商业化发展和部分医务人员的“灰色暴富”。[6]同时,在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以后,信息不对称或者监管不力都会刺激医疗服务费用进一步攀升,造成个人和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因此,在推行全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对医疗服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保证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并实行医药分开、管办分离。

2.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的卫生资源分配高度集中于大中城市和综合医院,广大农村和城市基层社区卫生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形成一种倒金字塔型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7]造成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承担医疗任务方面出现“两极分化”,而这一现象又使得医院卫生资源严重紧缺,基层机构卫生资源却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从而引发基层机构卫生资源向城市医院流动,进一步导致资源配置失衡。事实上,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从经济效益上看,首先直接节约了医疗服务成本,其次,与城市医院形成了一定的竞争机制,避免医院在实施医疗服务时“坐地起价”,同时,对医药价格的快速增长也有一定的约束。从社会效益上看,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公共卫生防疫和保健,并且能够保障民众的医疗需求第一时间得到满足,具有医院无可比拟的及时性和便捷性。

参考文献:

[1]于翠平.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向度[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5).

[2]童大焕.中国医疗价格是同类国家两倍[EB/OL].http://.cn/pc/200601/20060113329403.shtm.

[3]郑功成.中国社会医疗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4]王禄生,苗艳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引发的理论思考[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4).

[5]王俊华.基于差异的正义:我国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论与思路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2(5).

[6]吕惠峰.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7]柏雪.卫生正义的思考:推进我国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第12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Abstract: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medical insurance is a development plan which is related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welfare and it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At present,the target of universal medical insurance has been basically realized.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has become one of the development models for the next phase. Meanwhile,his development model is faced with some predicaments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in typical areas,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omotion measures.

Key Words: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social medical insurance,management model

中图分类号:F840.6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1-0076-04

收稿日期:2013-10-15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审计科学与技术预研究课题(YSXKKT14)、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金融风险管理研究中心(苏教社政[2010]9号)资助。

作者简介:张杰(1984-),湖南湘潭人,助理研究员,经济学硕士,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金融创新。

一、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险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发展计划,对于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开始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实践,就现阶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4种具有代表性的保险运作形式,包括湛江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以及厦门模式。

(一)湛江模式

为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率,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该种运作体系中,由政府与人保健康同时参与运作,这就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的统一参保,覆盖人群已经超过湛江市人口的85%。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的是一种“个人缴费联合政府补贴”的形式,其保险基金包括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两个部分,统筹账户中部分支付业务由人保健康进行管理。其缴费的30%用于直接购买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其余的70%则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考虑到商业保险机制具有风险控制的特征,因此,其保险限额也提升至2万元。根据湛江市参保档次进行计算,居民每年只需要缴纳20—50元的费用,社保局就可以提取其中的6—15元来购买人保健康的补充医疗保险。湛江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公共服务和行政效率水平,让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基本实现公司、社保部门、定点医院之间的优势互补,因此,湛江模式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

(二)新乡模式

新乡模式于2004年4月正式启动,该种模式由新乡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完成,市政府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负责辖区内部医疗的宣传、组织领导以及发动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账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的审核、基金的管理等,并为各个县、市、乡、镇提供补助支付窗口,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其运行模式为:政府出资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医疗基金管理和支付的业务,保险公司则负责案件审核、理赔和支付服务。这种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管理平台和服务网点的模式降低了政府经营管理的成本,减轻了政府办公机构的压力,缩短了案件的审核时间,改善了结算工作流程,减轻了居民的负担。该种模式已经得到了当地政府和居民的认可,截止到2012年底,新乡市新农合参保率已经超过99%,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三)江阴模式

江阴模式最早源于2001年,在当时,江阴市政府就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了一种政府推动、保险机构运作、行政部门监控、覆盖城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承保方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制度实施当年,参保覆盖率已经超过85%。该种模式的运作思路为: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契约,其中,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营,政府部门则负责整个医疗基金的征收,并对医疗制度各个当事者进行规范和监管。实际上,这种制度的本质就是新型农村医疗商业保险公司的一种受托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两条线收支和管理的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地发挥出其专业优势,对补偿标准进行科学的测算,并成立业务管理中心,对整个基金的运作实施全面的领导。整个基金的运作模式实施的是一种“单独立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形式,保险公司不享受基金收益,也不需要承担基金风险,其管理费用也主要由财政支付。

就现阶段来看,江阴模式参保对象已经扩大至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功能也由医疗保障全面扩大至健康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以农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实施门诊补偿和返还制度,完善了关于大病的补偿制度。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硬件设施和软件功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居民满意度得到有效的提高。

(四)厦门模式

厦门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早在1997年,厦门市政府就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商业保险部分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厦门模式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一种“集体参保”的模式实行,超出的部分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根据“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实施保障。具体的方式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商业补充保险部分,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为投保人,为居民参保,居民医疗花费在4万元以内,由专项资金负责,超过4万元以上则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90%、个人支付10%。实质上,厦门模式实行的是一种“征、管、监”三权分离的运作模式,保险资金由政府部门征收和筹集,在劳动部门、卫生局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保险公司为居民提供一种第三方的管理服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近年来全民医保工作的推进下,为了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险公司也不断地加强信息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目前,已经全面实行网上审核报销流程,理赔时间也大幅缩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几种典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比较

湛江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以及厦门模式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究其根本原因,是这几种模式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的成本、提高基金安全性,也能够提高居民的满意度,下面就综合几种模式的特征进行深入分析。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类别的划分

1. 商业保险参与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在以上几种模式之中,厦门模式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而江阴模式与新乡模式的运作效果更加显著,这两种模式的差别不大,均为政府主导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在这两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并不需要承担亏损的风险。其实质就是由政府购买保险公司服务来实现为居民提供专业的一种过程,与传统的模式相比,这种新型模式具有一种显而易见的优势。湛江模式即将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运行的模式,保险公司同时参与到整个运作过程中,这就实现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城镇职工统一参保的目标。湛江模式是继厦门模式后又一个成功的运营模式。

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厦门模式与湛江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通过基金管理进行运作的模式,两者相比而言有一些不同。在厦门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从1997年起,厦门市就在不同的居民中推广了这种保险模式,到2012年底,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已经全部由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承担。在湛江模式中,已经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为辅的一种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人保公司湛江分公司同时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服务。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方式的划分

1. 基金管理型。基金管理型也称之为委托管理型,该种模式即政府将保险业务委托至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保险公司为居民提供服务。在基金管理模式下,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风险,只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报销、结算、审核即可,保险基金的透支风险和基金赤字均由政府承担。新乡模式、湛江模式均属于基金管理型。

2. 保险合同型。保险合同型也称之为社会再保险型,即政府使用筹集的资金为参保人投保的一种形式,在赔付比例、保险责任以及赔付限额协商完成后,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协议,保险公司即可按照协议规定为投保人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透支风险需要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江阴模式就是典型的保险合同型。

3. 混合型。混合型的方式是一种介于保险合同与基金管理方式之间的新型模式,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基金的运作,并收取一些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摊,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厦门模式就是典型的混合型模式。

三、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制的设计

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可以得出,使用保险合同合作形式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使用基金管理合作形式来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理想的保险机制。

(一)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1. 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为了全面推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同时要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良好的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社会保险的发展,也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危机感和竞争意识,这样才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此外,政府部门也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商和沟通,明确好双方的责任以及保费的数额,并划分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在范围的划分方面,可以借鉴湛江模式和厦门模式,但是具体的金额则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在委托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地位,维护好参保的政策,保持好财政专户管理体制。

2. 政府要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做好后续的宣传工作。如果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可以为其提供专项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如果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基金,政府可以为其提供统一的办公场所。同时,政府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也要帮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工作,帮助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此外,政府还要建立一种信息管理披露制度,将商业保险的账目公开,同时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一种统一的测评标准,这样既可提升保险的透明度,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在与政府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派出专业的服务人员办理相关的业务,为居民答疑解惑,纠正医疗服务方的不法行为,同时也要发挥对医疗服务的定价权,选择适宜的医疗服务机构。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包括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几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不同的医疗机构签约,这样就可以为居民提供一种优质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

(二)基金管理模式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保险公司也难以达到这种要求,将基金管理模式应用在其中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模式具体运行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在该种模式中,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很少,考虑到以后的发展,政府必须鼓励更多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中,将选择的权利交给居民。同时,政府也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拟定好管理费用。

2.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基金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仅需要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在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地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配套政策研究

(一)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但是我国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为此,在下一阶段可以制定如下的措施:

1. 采取税收激励政策。政府可以降低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的税率,对于承办的社会保险部分可以免征营业税,为了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可以对企业采取税费优惠的方式,提高企业主动参保的积极性,也能够保证企业员工的福利。

2. 改进医疗费用支付模式。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多数地区仍然实行的是按项目付费的形式,虽然这种方式较为简便,但是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医疗费用支付的形式直接影响着合作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的收益,因此,在下一阶段,必须要寻找出一种适宜的医疗费用支付模式。

(二)加强监管与扶持

1. 加强政府监管,进行科学考核。在下一阶段,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实施一种绩效考核的方式,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指标进行监管,同时,根据指标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打分,根据考核的结果选择是否与保险公司继续合作。

2.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扶持。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此外,政府要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保障水平。

3.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会导致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一定的变化,对基金管理也会产生一些影响,为了分析这些影响,需要将这些指标进行量化处理,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部门及时地发现和解决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处理措施,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刘海兰,何胜红,张旭升,曾理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SWOT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13,(6).

[3]于保荣,王涛,杨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原因分析:基于6区县的案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11).

[4]冷明祥,胡大洋,张建军,万彬,程向前,陈蕾.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可行性以及模式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

[5]叶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论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

[6]张体华,徐怀祥.商业保险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 2010,(2).

第13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养老保险水平;合作医疗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54-05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确定

1.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确定

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应该综合考虑到作为衡量居民生活水准的重要指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和恩格尔系数等指标[3]。现阶段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的上下限取值如下:(60%为国际普遍认为适度的养老金替代率)

下限: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60%

上限: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60%

2.合作医疗适度水平确定

影响合作医疗水平的指标主要有合作医疗支出占GDP的比重、劳动者保险负担系数、参保人数占全部农村人口的比重。根据新型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医疗金10元,各级政府的补助年人均40元,每人每年医疗金额为50元[4]。根据该政策,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Yr=10/Ir=10/392.5=2.6%

其中,Yr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负担系数,Ir为其年度可支配现金额。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所以农村医疗保险应当覆盖农村20周岁的农业人口。农村个人筹资额度一般控制在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这部分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59.6%。根据有关调查研究,中国农村居民总体年患病率为2.58%,平均每次住院花费为162.71元[5]。

按照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0%~12%,为医疗保险的适度水平,所以农村合作医疗适度水平的确定采取合作医疗适度支出占农民劳动收入的10%~12%。合作医疗适度水平上下限=合作医疗支出上下限/人均GDP,得到合作医疗的适度水平的上下限见表2。

3.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水平确定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依据的贫困线既要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保持一致,而且还要与贫困人口的比重和与人们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恩格尔系数相关[6]。所以按照两级系数原理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应该可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按照两级系数原理测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上下限为:

低保线的上限=恩格尔系数0.75贫困人口比重(0.75为劳动生产要素收入分配份额约占GDP的75%。) 低保线的下限=恩格尔系数0.75贫困人口比重(1-自我保障承担能力系数)(贫困人口自我承担基本生活饮食费支出能力为0.5)

2007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为1 479万,农村总人口为72 75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率为2.03%.根据表3-4得,2007年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水平为:0.33%~0.66%。虽然当前的农村低保水平为1.08%,但这仅是在经济发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比较完备的地区才有的。所以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让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的农民享有生存的权利。

4.社会保障总体适度水平确定

按照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社会福利和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5%为适度的社会福利水平的限度,所以农村社会福利适度支出等于农民劳动收入总额的1.5%[7],则相应的社会福利适度水平=农村人均社会福利适度支出/人均GDP。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上下限:见表1-5。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度保障水平介于7.5%~12.33%。而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为2%左右,与适度水平的下限相差近5个百分点,差距还很大[8]。

二、社会保障总体适度水平预测

按照保险精算原理,确定给付养老保险是指x岁农民投保可在约定m年后,每年年初(末)领取养老金,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保险人均需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至少n年养老金。如果被保险人在领满n年之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设年利率为i,V为贴现因子,V=1/1+i,因此确定给付保险费实际上是延期m年期末付n年确定年金和延期m+n年期末付终身年金两个部分构成。

延期m年期末付n年确定年金的趸缴净保费公式为:

m|ax:n=mEx×ax:n=mEx×(Nx+1-Nx+n+1)/Dx=Dx+m/Dx×(1-Vn)/i[9]

(1-1)

延期m+n年期末付终身生存年金的趸缴净保费公式为:

m+n|ax=■kEx=Nx+m+n+1/Dx(1-2)

所以:

趸缴净保费m|ax:n+m+n|ax=Dx+m /Dx×(1-Vn)/i+Nx+m+n+1/Dx (1-3)

由趸缴净保费得:

年缴净保费=Dx+m /(Nx-Nx+m)×(1-Vn)/i+Nx+m+n+1 /(Nx

-Nx+m) (1-4)

假定: ①确定给付年金为n=10年

②死亡率选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男女混合表)”

③预定利率选取6%

④给付水平参考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定年给付金额为1 200元,1 500元,1 800元三个档次

⑤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5,60,65三个档次

⑥为计算方便,选择农民参保年龄为5年的倍数,投保年龄从20岁起算,间隔为5年,则20,25,30,35,40,45,50岁七个年龄层

所以当农民在20,25,30,35,40,45,50岁时开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分别为55,60,65岁时,在年利率为6%情况下计算的趸缴净保费和年缴净保费的数额计算,得到表1-5和表1-6。

55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55 /Dx×(1-V10)/i+N66 /Dx

年缴公式=D55 /(Nx-Nx+m)×(1-V10)/i+N66 /(Nx-Nx+m) (1-5)

60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60 /Dx×(1-V10)/i+N71 /Dx

年缴公式= D60 /(Nx-Nx+m)×(1-V10)/i+N71 /(Nx-Nx+m) (1-6)

65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65 /Dx×(1-V10)/i+N76 /Dx

年缴公式=D65 /(Nx-Nx+m)×(1-V10)/i+N71 /(Nx-Nx+m)

(1-7)

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进行预测,选取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作为需求的上限,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作为需求的下限。假设2002―2019年给付额为1 200元/人年;2020―2035年给付额为1 500元/人年;2035―2050年给付额为1 800元/人年。得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上下限的预测结果为表1-7,又由对农村老年人口的预测,按照农村60%的替代率算出农村2000―2050年的适度水平,进而得出农业GDP的上下限,由于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所以农业GDP取下限。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0%~12%,社会福利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5%,低保取占工资总额的1%[10]。根据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和中国现状取劳动分配系数为75%,得农村适度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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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晓军主编.21世纪社会保障系列教材,社会保障精算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31-199

第14篇

关键词:大学生医保;满意度;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1-120 -03

一、大学生医保现状

进入21世纪,中国正在加强建设覆盖社会各层次人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其中,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基础主要为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新医改”背景下,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全体在校大学生的卫生医疗、健康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大学生能够积极应对疾病风险,切实减轻大学生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大学生医疗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学生群体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如风险等问题。为了更加准确地了解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满意度,本论文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来进行。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大学生基础信息调查、学生使用医疗保险基础状况调研以及大学生对现行医疗保险满意度研究。

二、样本与方法

(一)样本

问卷调查面向广州市高校学生,包括“985”或“211”重点高校、普通重点高校、普通二本高校、三本高校甚至专科院校,涵盖大一、大二、大三、大四甚至本科以上学生;被调查大学生月消费水平合理分布在各个层次,涵盖范围为500元以下至1200元以上,样本发放400份,收回395份,有效率为98.75%。

从表1可看出,样本包括各大不同层次的高校,并收集各消费层次不同的大学生。总的来说,普通二本高校样本量偏多,占了62.5%。

(二)调查问卷与变量

采用自编问卷,变量内容包括在校就医满意度、转诊定点医院满意度、住院报销满意度、指定慢性病治疗满意度、大学生医保卡使用满意度等方面。组织学生无记名方式网络在线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的保密性和真实性。对调查结果简历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确保录入结果的准确有效性。采用spss进行描述统计与多元回归分析。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医保的基本使用情况

从表2可以看到,问卷样本中,大学生已购买医保部分占73.2%,大学生中就医时每次都使用医保的占了30.1%,几乎不使用的占了25.8%,整体来看,就医时会选择使用大学生医保的频率分布比较均匀。大学生医保使用占比最多的是校卫生所,占一半以上,其余占比较小。

综合来看,大学生买医疗保险的占了73.2%,而基本上不使用医疗保险的却占了25.8左右,由此可见,大学生够买医疗保险率较低,使用医疗保险率更低。

(二)大学生对医保的基本了解情况

大部分大学生处于较不了解的状态,完全不了解的人比比较了解的同学要多。结算了解程度和报销规定的调查中,选择偏重不了解的仍超过一半。这三个问题反映了学生群体对医保的了解模糊,也是导致购买欲望不强的原因之一。

总体来看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普及率较高,但是续保率却相对较低,主要原因除了大学生自身对医疗保险的认知度低以外,还有相关体制机构不健全因素,导致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满意度低,所以续保率也很低。

(三)医保满意度调查分析

1. 统计描述

表4中包含了本文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因变量为大学生对大学生医保的总体满意度,包括宣传讲解、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就医流程、服务水平、服务态度、使用便民度、结算效率。五个自变量依次为大学生在校就医满意度、转诊定点医院满意度、住院报销满意度、门诊特定项目满意度、指定慢性病满意度、医保卡使用满意度。

2.相关性分析

结果表明,在校就医满意度、转诊定点医院满意度和住院报销满意度与大学生对大学生医保总体满意度有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另外,由系数的绝对值大小可知,住院报销满意度对因变量大学生医保总体满意度影响较大。

四、管理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

大学生异地就诊程序复杂,且支付标准较高,因而探索建立大学生医保参保地和就医地间的协作机制就尤为重要。通过分析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地与就医地间衔接关系,使经办事务管理起来更加方便、高效。方便了大学生异地就医中有关医疗费用的审核、支付和报销,更加方便对各地医疗服务进行监管,保证大学生异地就医的基本权益。

第15篇

【关键词】 医药分业;医疗保险;新药审批;药政管理

现行的医疗体制由于药价虚高、乱开大处方和医疗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等不良现象,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了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认真探讨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医药分业及医疗服务市场化

我国医疗费用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是药品价格过高,卫生部信息统计中心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表明,2001~2005年间门诊和住院病人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均占到了50%以上,降低医疗费用的重要措施是降低药品价格,实施医药分业,切断药品经营者和医院之间的经济利益纽带,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取消公立医院的设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各个医院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1.医药分业。医药分业是指医师和药师各自专业范围和业务工作的分工,即医师对病人有诊断权和处方权,但无审核和调配处方权;医院药师有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审核药师处方和调配处方权,耽误诊断权。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国家长期拨款,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政府对公共医疗机构降低了投入以及限制了医疗服务价格,以非营利名义存在的医院,几乎都变成了从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中获利的营利性机构,以药养医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药品销售成了医院利润的主要来源。这不仅从制度上奠定了药价过高的基础,也为医疗机构扩大药品差价收入提供了条件和借口。实施医药分业,让医师和药师成为独立的职业充分发挥治病救人的作用,好处表现在多个方面:(1)医师和药师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研究各自的专业,提高业务水平;(2)让药师成为一个真正的职业,从传统的被忽视的状态中独立出来;(3)最重要的是医师和药师分业,消除了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了医生开大处方,开高价药导致费用过高的现象发生。

2.医疗服务市场化。我国的医疗服务原本为国家垄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医疗服务市场逐渐允许民营医院涉足,这增加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增加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活力。目前医疗机构的收费仍然过高,看病贵的问题只靠医药分家,并不能完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所有问题。把公立医院私有化,取消公立医院,让医疗服务市场真正以市价作为公共价值尺度,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淘汰机制,由医疗服务市场的真正需求者决定谁能提供最优秀的医疗服务,进而取得生存的权利,而不是靠国家的补助,获得生存的机会,却不能提供市场真正需要的医疗服务。目前,公立医院享受着比民营医院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国家的财政补贴,由国家作为大股东的公立医院能向病人传递看病有保证的信号,病人更愿意到公立医院看病,公立医院比民营医院有更多的优势。但是民营医院目前在市场上并没有太多的亏损,相反还有利可图,与之相对应的公立医院的表现不容乐观,这充分说明了公立医院出现了严重的管理问题。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医疗市场充分竞争,通过改善医院的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为医患服务的意识,一定可以使得医疗服务的价格下降,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3.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力度。医疗机构在市场化得过程中,由于取消政府行政直接监管和财政预算控制,为了保证医疗机构体系的公平、公正竞争,以市场选择作为生存发展和淘汰的标准,必须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持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医疗服务的需求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具体监管措施如下:(1)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保证医疗机构的存在是合法正常的,对已被淘汰的或者还未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要重点查处和整治,防止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的非法存在,对广大患者造成伤害; (2)审查医疗机构人员,医师要有从业资格证、护士要有护士执业证书、医技有无相关资格的人员出具辅助检查或检验报告等,对不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要依法处置,严厉打击非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造成医疗市场秩序紊乱;(3)严格把关医疗废物和放射诊疗管理,医疗废物的处理要专业,防止乱倒医疗废物,危害人民健康。具有放射设备的操作和管理必须有相关资格的人员专业处理。

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公立医院私有化,医疗服务市场化,使得医院的公益性无法在市场上得以体现,为了保证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使得城镇居民和农民充分享受到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是医疗机构市场化运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基础。

1.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合并城镇职工和非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出资份额上,城镇职工有政府、企业和个人按比例出资,非职工人员有政府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在建立健全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不断改进针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只有城镇居民体会到政策具有吸引力,能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制度才能建立和维护;其次在确定政府和企业出资额度的同时,要确保政府和企业的资金按时全额到位;再次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作的相关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和人员的素质,优化制度运作的效率;最后建立和加强城镇居民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保证各个环节的运作流程流转顺利,及时解决体系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广大农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政府在2002年下半年试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约占85%的农村人口将获得更多的医疗保障服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首先要加强政府支持,保证新农合的正常运作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和筹资额度合理,增强吸引力;其次吸引更多的卫生人员到农村服务,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农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减少看病的困难和费用;最后宣传和引导农村干部和群众,使农民对新农合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对新农合的认知度。

3.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服务。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的刚性增长,使得只靠政府和企业的补助,并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作为保险的一类,商业保险同样可以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力。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显得尤为迫切。具体建议如下:(1)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使得商业医疗保险有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商业保险要加强研究和策划,依靠专业知识找出合适的医疗保险险种;(3)努力寻找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的补充和接合点,促进而这的共同发展。

三、加强药政管理

药品生产部门与政府定价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药品定价缺乏科学依据,无法掌握企业的真实成本,而且企业为了销售药品,使用回扣等方式导致药品成本上升,再加上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增多,最后导致药品价格过高。由于我国新药审批较为宽松,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于是当一种药品价格降到利润很低时,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利用目前的体制下的漏洞通过将药品改装而把同样的药变成新药,从而获得自主定价,摄取高额利润,而且药品监管涉及部门太多,使得不少药品定价存在很大盲目性。

1.改革现行药品运输体系。构建符合药品特点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或平台,形成安全高效的药品物流配送网络,达到流通环节最少化和流通费用最低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使各个环节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让消费者得到健康利益。

2.完善药品定价制度和新药审批制度。针对我国前的药品定价制度和新药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扩大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逐步把全部处方药都列入政府定价范围,这些要占全部药的比重不少于60%;(2)改变目前定价方法,建立原料成本检测制度和制造成本核算制度,对药品从原料到生产过程实现全程的成本监督核算,从而有效防止生产企业通过虚报成本变相提价; (3)形成政府组织与专家参与相结合的政府定价组织体系; (4)确保定价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建立透明的价格检测机制。在不断完善药品定价制度的同时,还应该严格新药审批,建立完备的新药上市前端审核程序和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一些制药企业通过对旧药改头换面研制出所谓新药获取自主定价的机会,进而俟机制定高价,维护患者的切身利益。

3.提高执行力度并加强监督管理。药品费用占患者整个医疗费用的相当一部分,控制药品价格是降低药品费用的关键所在,必须对药品的生产、营销和运输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因此执行力的问题在药品流动的各个环节上显得尤为突出,必须有专业的人员从事相应的工作,并积极鼓励相关的专家学者共同商讨相应的管理监督措施和办法,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度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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