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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会计学博士论文的选题、方法与理论:趋势与国际比较(2002-2006)
2.美中会计学博士教育现状及比较
3.中国会计学博士论文研究的趋势和展望:选题、方法和理论
4.我国第一个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林志军在厦门大学通过论文答辩
5.关于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培养问题的讨论——全国会计学研究生导师联谊会综述
6.会计学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遵循情况的调查
7.我国第一个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林志军在厦门大学通过论文答辩
8.重庆市第一位攻读会计学博士学位的薛云奎同志获得博士学位
9.会计学博士汤云为通过论文答辩
10.潜心治学结硕果 修身勤政展才华——记重庆三峡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孙芳城博士
11.一个会计学博士的脚印——访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汤云为教授
12.中国会计学博士点培养方案调查与评价
13.学而有恒 寒梅咏春——记中国最年轻的会计学女博士任咏恒
14.会计博士生培养与会计理论研究
15.我国培养出首位会计学洋博士
16.中国公司财务由谁来管?管什么?——访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教授汤谷良博士
17.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领导教授博士风采
18. 会计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建设:突围之路
19.锐意进取 硕果累累——记中国最年轻的会计博士生导师张为国教授
20.从两篇“百优”论文多维透视我国会计学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1.孜孜不倦,上下求索——记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曲晓辉教授
22.中美会计学博士生培养比较研究
23.近5年我国会计学研究热点可视化分析
24.高校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考
25.新建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6.论会计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再构建
27.会计学专业教学理念的探讨
28.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下非会计专业会计学差异化教学改革探讨
29.新形势下会计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30.国外本科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及启示
31.高校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32.会计学实验课程创新的探讨
33.管理型会计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探索与实践——以安徽大学会计学专业为例
34.2001~2010年会计学硕士论文选题内容与方法分析
35.本科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经验总结
36.会计学硕士培养路在何方——我国会计学硕士培养调查报告
37.工科院校会计学特色专业建设的研究
38.工科院校会计学特色专业建设的研究
39.高校会计学专业校企“无缝”链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40.从会计学总体层面探讨会计学的发展
41.基于通识教育理念的“会计学”课程教学模式创新
42.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供需差距的实证研究——以天津市为例
43.会计学的学科属性:管理学还是经济学?
44.需求多样化下非会计专业本科会计学教学改革探索
45.会计学的伦理诉求:方法论视角
46.大学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研究
47.本科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对策建议
48.论一般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49.构建环境会计学的理论框架
50.论会计学与经济学的关系——兼谈会计学科的发展
51.会计学专业学术梯度建设的策略研究
52.关于高级财务会计学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探讨
53.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需求分析
54.“价值”是会计学的逻辑起点
55.高校会计学专业课程改革:挑战与应对
56.基于CDIO理念的会计学专业教育改革探索
57.会计学的发展趋势以及面对的问题研究
58.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59.经管类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建设与改革研究——基于管理学院《会计学》平台课程的教学实践
60.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现状及模式优化
61.会计学国家特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思考——以嘉兴学院会计学专业为例
62.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创新
63.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
64.会计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的构建——基于新建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
65.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基于华中农业大学的实证研究
66.关于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研究——兼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67.会计学本科专业建设思考——基于国家标准与国际认证标准导向
68.案例教学在会计学课程中的运用研究
69.结构化研讨方式在MBA《会计学》教学中的应用
70.对新形势下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思考
71.税制改革背景下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72.高等院校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73.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若干问题探讨
74.中国会计学博士点培养方案调查与评价
75.财务管理专业特色探讨——与会计学、金融学专业的比较
76.会计学研究的方法论比较
77.高校“会计学”课程实验教学现状、问题、对策——基于问卷调查的取证
78.论会计学的双重学科属性
79.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探讨
80.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
81.会计学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82.基于职业能力的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完善研究
83.成本会计学和管理会计学的未来展望
84.会计学特色专业建设探讨与构想——以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为例
85.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86.论会计市场对会计学发展的影响
87.会计学研究的方法论比较
88.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以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学专业为例
89.我国会计学教材建设的优化问题
90.会计发展的和谐:建立广义会计学的探索
91.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会计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安徽省三本院校为例
92.基于多媒体辅助的会计学情境教学法设计
93.《基础会计学》教学方法探讨
94.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95.会计学专业学生人格特征分析及教学对策研究——以苏州理工学院为例
96.高校教育成本研究的会计学属性
97.MBA会计学课程建设探讨
98.论会计学两大部类
99.MBA会计学课程教学面临的六大矛盾分析
100.对高级会计学研究范畴界定的思考
101.经济类(非会计学)专业会计与财务知识模块教学改革研究——基于襄樊经济学院的实践
102.产权会计学论纲
103.基于就业能力提升的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探索
104.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的质量优化
105.中外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106.基于核心能力的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与实践
107.以就业为导向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问题与对策——以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为例
108.工科院校会计学特色专业建设的思考
109.潘序伦会计学教材特点初探
110.基于ERP平台的会计学实验设计
111.会计学与财务管理专业特色教学研究与实践
112.论会计学的职业特色及高职会计学教师知识结构的优化
113.高校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材建设思考
114.强化会计学应用性教学的思考
115.地方本科院校会计学特色专业建设探讨
116.《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实证研究
117.会计学本科专业实习实训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以广西民族大学会计学专业为例
118.会计学创业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研究
119.会计学专业创业教育实践教学研究
120.会计学专业实验课的“点、线、面”教学法
121.美国会计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布里奇波特大学与铜陵学院的对比
122.会计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的探讨
123.会计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现状、目标与质量控制
124.高校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和方法研究
125.独立学院(本科)会计学专业课双语教学情况分析与对策研究
他迅速精准把握了时代背景下的机遇
李志坤是一个拥有高度热情的金融业投资家。敏锐的洞察力,总能使他拥有比别人多一点点的市场判断力。“其实最初我学的是自动控制专业,大学毕业后去了美国留学,在美国生活了八年,并获得了电子工程的硕士学位及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位。跨专业的转变,对于我影响很大,也可以说给了我另一种发展的机会。记得2000年是美国互联网及IT业上市的最后疯狂期,当时的中国其实也是。我意识到,美国是一个资本非常丰富,而且很市场化的国家,纯技术性的事业最终还是要跟资本结合一起的,所以我慢慢由高科技技术性行业开始转入金融行业。实际上,公司一定要有两次飞跃,实业飞跃和资本飞跃。现在看看无论什么公司,做的好的一定是跟资本市场结合好的。现在想想,也挺感谢学校里的教授,当我拿到电子工程硕士后,本来只想去商学院再读个MBA学位。但是商学院教授见了我以后,觉得我有进修更高学位的潜质,所以也建议我去试一下直接申请博士学位。于是我听从了教授的指点,尝试去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好在运气和机会都非常好,当时学校商学院在全球只收了六个学生,我很庆幸地拿到了录取通知和全额奖学金。不过我也给了他们一个回报:5年金融博士用4年时间读完了,还拿到一个金融博士论文的奖。回国以后,在清华教了一年书,然后投身业界,先是加入中投证券、而后去了房地产公司,去年进入这家国有基金公司。”
李志坤说,曾经有人帮他分析过他的职业生涯,很有意思,与大家分享一下:2006年证券行业最好的时候,他在证券公司;2008 是地产行业的好时期,他在地产行业;现在基金公司正在慢慢取代部分信托业务及商业银行和投行业务,又是一个大好时期,他已然投身在了基金行业……”
对于金融投资,他的感受如此具体
投身于金融行业多年,似乎在李志坤身上并没有留下多少印迹,没有成功者的霸气外露,依旧温文尔雅、书生气十足。对于金融投资,他的感受如此具体:“做投资是一个很精细的工作,既要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又要依靠这些经验来将项目的风险和回报量化,这个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化不是件容易的事。做投资每天都会遇到新东西、新想法和新概念,这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会。好的投资家要能从这些完全不一样的新事物中找到一些共同的东西,我们把这个能力称为归纳能力。好的投资家要将商业模式的归纳能力和判断力相结合。目前有几个方向还是比较有前景的,例如:释放一定风险以后的房地产和城市化后的农业。”人生总有坎坷时,每当他从一个工作换到另外一个工作时,中间都会让自己休息一段时间,他会把它当做“上天赐予的一个悠长假期”,据说这句话出自他太太曾看过的一部日剧里的台词,慢慢品味,确实还是蛮有道理。
有收藏爱好、工作家庭兼顾的好男人
“我现在特别怀念回国后的第一个工作。当时在清华教书,有固定的寒假和暑假,平时教书、读书、做学问。进入业界以来,工作非常忙碌,每年的假期从以往寒暑假几个月到仅十几天,不过还算充实。工作和家庭永远要一个平衡点,少许的闲暇时间里,我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尽可能多的陪陪家人。花时间陪家人、旅行、听音乐会,要么就安安静静在家看书、把玩自己的收藏品”。很难相信一个金融界资深的投资家能够把工作和家庭兼顾得如此恰到好处。李志坤,很少喝酒,但会品尝一些智利的或美国加州的新红酒;很少抽烟,但会偶尔抽只古巴的雪茄;很少交际,但是不拒绝业内好友一起论道;酷爱收藏,古钱币、铜镜、艺术书画、新旧年代玉器和翡翠。采访间,李志坤还颇有成就感的翻阅起他拿手机随意拍的收藏品图片与我们共同欣赏,有清代的玉器和近现代的一些书画。他的收藏经验是:看准一个东西,永远是有升值机会的,就看你的把握能力了!多么有力量的一句话,这或许也恰巧诠释了他的人生。
附文
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式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主要依赖对外贸易为主的沿海地区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新闻媒体也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而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吴英案”死刑判决作出以来,金融界、法律界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现阶段,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虽未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达成共识,但对民间金融是“处于国家监管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的这一特征都是认可的。民间金融运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贷、私人钱庄、合会、企业连结贷款等,这些常见的运行形式也已被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认同。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5]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证标准》,在《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