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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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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论文

第1篇

网络推手中的商业推手所从事的网络公关活动是成立网络的公关公司、广告公司或网络营销策划公司;作为网络推手中的特例:政治推手,从事一些政治爆料,从而强调自身的政治立场,以此得到客户的青睐,并以此盈利。网络推手的另一种伪装——“公知”的作用是对网络事件做出及时的反应并推动其发展,倾向性地偏向一方,以此盈利。网络推手的工作准则决定他们必须熟稔网络操作规则、深谙受众的信息接收心理、可调动的资源面很广,他们必须精通用炒作推广个人和商品、达到制造网络话题的效果,在网络推广后使这些话题变成网络热点话题,最终达到营销目标。在工作性质上,网络推手与专业的策划人与营销者间有很多共通点。作为策划人和营销者的网络推手,借用网络推广炒作,“网络推手”是诞生于网络时代的有别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新型产业。

二、从传播学角度分析网络推手

网络推手以网络传播的发展为基础。20世纪90年代,网络传播以互联网为代表,为网络推手出现的契机提供了机会,在人类传播史上的意义上来看,因为网络传播同样包含如电视、图书、广播、电影、报刊或电话等的传统媒介,与之前新旧媒体间更迭革命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传播史上的多种传播方式——个人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在网络传播中同样有基础性的作用。在信息化时代里,人们渴求信息,依赖信息,使用网络的人们都将成为网络推手们的资源。网络传播被侧面印证其重要性。由于具有传播方式或者途径等的先进性,网络传播受到受众的青睐已经超越了传统媒体,这种先进性的优势也同样使受众得到信息的速度等变快。通过对网络的各项功能的归纳和收藏集合,潜在受众群体逐渐稳定,并且为网络事件所造成的热点问题被追捧而打下了牢实的基础。传者与受者的地位在网络传播中逐渐模糊。传受角色的自由变换,使传受双方不再有明确的概念设定。这是网络推手出现并发展壮大的另一种有理论依据、也有现实基础的条件。从另一角度来看,受众群体的需求在网络传播中变得逐渐细化,不同人对信息的需求都不同。网络发展的各种特性,促使网络推手在网络上进行信息炒作。影响受众对信息的选择有方方面面:性别、年龄、学识、信仰和生活方式等是部分原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同受众所关注的信息还受其兴趣爱好、所处的群体地位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对网络信息传播效果有所影响。以上都是促使网络推手出现的契机和条件。对于不同需求和层次的网络受众,网络推手能够推出引起不同群体关注的热点话题,利用微博、论坛等网络媒体制造高关注度,提供了多样的信息传播形式(如多媒体、动画等)便于不同受众接受,并针对不同的议题分别推广。

三、网络推手的社会影响

第2篇

一、瞄准“网民主体”的观众选择

军事题材美剧的观众群体以青年人居多,且多数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白领或高校学生等,他们通常掌握一定的美国军事文化背景,且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够对军事题材美剧产生较强的被吸引力和接受力。近几年,尽管使用互联网已不再是企事业单位白领和高校学生的特权,字幕组的出现也降低了观看美剧的门槛,但是观看美剧最集中的人群依然是这个群体。根据艾瑞网调查,优酷平台美剧频道PC端观看群体中:25-35岁的群体占整体比例的54.1%,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为52.7%,而月收入5000元人群占比接近40%。移动端人群的高端属性更为明显,3项调查的数据分别是:65.3%,62.4%,44.3%。可以看出,相对集中的高学历、高收入年青人依然是军事题材美剧最主要的受众群体。当前这类观众群体依然是国内网民中相对比较集中,且有影响力的主流群体。他们作为国家建设发展的主流力量,通过军事题材美剧对美军形成的印象,能够在大多数人中间产生示范、引领作用,会影响更多的人通过美剧去了解美国军事文化,认识美军。可以说,正是这种受众群体与网民主流人群的相互重叠,才保证了军事题材美剧在互联网传播中不断攀升的收视率。这点从优酷2013年新季开播的美剧播放量就可以窥见,《神盾局特工》首播当日过500万,破优酷美剧首播史上的最好成绩,2010年优酷全年的美剧播放量为8400万,到2013年9月便突破1.6亿。这其中,主流受众群体的有效选择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思考的是,同为军事题材电视剧,为什么国内受众对美剧宣传内容的认同度高于国产剧?除了精良制作、明星效应、时尚包装等之外,应该看到,受众的有效选择和施加影响也是关键。特别是相对文化层次较高的主流网民群体,他们对于电视剧所要表达的主题内容有着更为深入的理性思考和个人判断,肤浅的剧情或简单的观点表达都很难吸引他们。而美剧复杂曲折而又看似合理的情节设置,以及巧妙寓意于事的表现手法,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以美剧《秘密行动组》为例,其中有一集是总统候选人遭到袭击,行动组奉命营救。当小组成员到达时,行动组成员说:“先生,您的周围有人背叛您,我们是来救您的。”总统候选人问:“你忠于美利坚吗?”小组成员毫不犹豫地回答:“是的,先生。这是我与生俱来的天性,而且我引以为骄傲。”编剧通过营救过程的层层推进,一句看似口号的台词自然而然地从主角嘴里说出来,观众并不会觉得突兀,反而会觉得这是一个忠于国家的优秀军人应该具有的品质,不知不觉就认同了编剧传递的美军形象。对于国内军事题材电视剧而言,近几年也推出了像《士兵突击》《我是特种兵》等贴近时代特点,备受好评的作品。但从整体来看,依然缺乏巧妙的叙事能力,往往具有浓厚的宣传味道。我们应借鉴美剧的传播特点,尽量贴近受众群体的接受心理,在制播军事题材电视剧的过程中,尽可能避免观众产生逆反、抵触,甚至恶搞的情绪。

二、融入“多元形式”的策略运用

军事题材美剧在互联网上的有效传播与其灵活多变且富有成果的传播策略是分不开的。比如,在美剧《国土安全》的宣传中对社交媒体和名人效应的巧妙利用。奥巴马曾说,有两部剧是他“宁愿不看体育比赛也非看不可的”,其中一部就是《国土安全》。凭借媒体的渲染和精良的剧情,该剧第一季在第64届艾美奖大放异彩,独揽5项大奖。截至目前,此剧在搜狐视频和优酷的播放量分别达到6146万和3891万(三季累计),可谓如日中天。当然,我们要看到,军事题材美剧借助互联网的对外输出并不仅仅为谋取商业利益,它与美国军事战略文化紧密关联,是服务于美军军事形象塑造和军事利益获取的重要工具。尽管从策略技巧的运用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国内军事题材电视剧引以为戒。比如美国HBO曾经播出过一部关于伊拉克战争中美军救治伤员的纪录片,本意是为表现美军高超的战时卫生勤务保障能力和对伤病员的人本主义关怀,但事与愿违,过于写实、血腥的受伤镜头令很多观众感觉不适,在美国国内激起强烈的反战情绪,这部片子也被紧急叫停。总之,对于国产军事题材电视剧而言,在互联网高速传播的今天,我们应该迅速转变思路,扭转以往瞄准电视和电视观众的视角,全面占领互联网强有力的传播平台,贴近网民收视习惯和网络传播规律,运用全新的播放模式和策略技巧,使国产军事题材剧能够真正产生吸引力和感召力,为我国军事文化的有效宣传和军队形象的良好塑造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黎瀚怿孙亦祥单位:南京政治学院新闻系

第3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东莞地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的建设情况;依托总分馆体系,推进共享工程建设;依托总分馆体系,提升共享工程服务效果;对东莞共享工程建设的经验总结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东莞共享工程的概况与建设目标、如今东莞共享工程的建设情况、东莞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简介、依托总分馆体系,把镇级图书馆改造成基层服务点、以镇(街)图书馆为依托,发挥其辐射作用,向农村推广共享工程、以丰富的电子资源为卖点,"推销"共享工程,吸引基层加入成为服务点、定期组织培训班,通过考核制度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拘形式,以创新的服务方式服务群众、依托总分馆体系,推进共享工程建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共享工程目前存在的不足、对进一步完善共享工程服务的探讨等,具体请详见。

1.东莞地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的建设情况;

1.1东莞共享工程的概况与建设目标;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东莞市分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根据国务院、文化部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和图书馆发展趋向,依托全市城乡图书馆总分馆网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分中心、镇级基层服务点和村级基层服务点三级网络建设,形成了城市帮助农村、中心带动基层、区域协同发展的良好态势。

1.2如今东莞共享工程的建设情况;

从03年开始,东莞市共享工程分中心充分依托东莞图书馆总分馆网络体系,大力推进共享工程建设。截至2008年下半年,东莞32个镇(街)图书馆都已经成为基层服务点,实现镇级全覆盖率100%,镇、村两级基层服务点共达到123个。按照国家共享工程中心的要求,我们的基层服务点在硬件设备和服务效果上都已经达到一级标准,文化共享工程服务与东莞当地的图书馆之城建设相结合,共同促进,收到良好的效果。

1.3东莞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简介;

东莞地区在行政架构上分为市、镇、村三级,东莞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东莞分中心设在东莞图书馆内)是由市财政资助的公益型事业单位,目前东莞图书馆下属的分馆共有40个(其中镇级分馆26个,村、企业、学校分馆14个)。随着市委、市政府关于东莞打造图书馆之城的目标的实施,总分馆在业务上的往来越来越频繁,使得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变得密不可分,利用已经成形的总分馆网络推进共享工程建设,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东莞走的是一条有东莞特色的共享工程建设之路。

2.依托总分馆体系,推进共享工程建设;

2.1依托总分馆体系,把镇级图书馆改造成基层服务点;

从2003年起东莞着力构建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截至2008年下半年,已经加入总分馆体系成为分馆的图书馆达到40个,镇一级分馆达26个。已经建成的分馆从设备、人员和服务上都符合共享工程的要求。利用好现有的图书馆总分馆网络,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必定事半功倍。东莞的镇(街)共有32个,我们通过对总分馆体系下26个镇(街)图书馆的整改,并对余下未加入总分馆体系的6个镇加以督促并进行适当扶持(举办培训班、现场辅导、搞活动、赠书、赠设备),终于在2007年下半年使得东莞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的镇一级覆盖率实现100%。

2.2以镇(街)图书馆为依托,发挥其辐射作用,向农村推广共享工程;

在建设村级基层服务点过程中,我们发现村基层图书馆的场地、人员素质、设备等都相对落后,如何选做在农村推广文化共享工程是一道难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到镇级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具有地缘上的优势,他们比较熟悉自己本镇的村和社区的情况,因此,因此我们充分与镇级分馆合作,由他们负责大部分农村基层服务点的推广与建设工作,而我们主要负责最后的验收和支援。

举例:在东莞市常平镇,我们依靠常平分馆的工作人员对本镇的情况了解的优势,把选点、与村委会协商、人员培训、设备配置要求等工作都交由常平馆承担,我们分中心负责验收授牌和监督。截至2008年下半年,常平镇的桥梓村、金美村、下墟村、塘角村、板石村、东田丽园社区等都以加入成为基层服务点(按照当时的要求每个镇要有2个村建成基层点,常平镇超额完成了任务)。另外在此基础上,常平馆还发展了常平勤上集团、常平运城制版厂、常平宝丽美化工公司、常平振兴中学、黄水职业中学、常平第一小学等企业、学校图书馆成为基层服务点,把优秀的文化资源送到企业、学校中去。以镇(街)图书馆为依托,发挥其辐射作用,建设农村级基层服务点是东莞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出来的方法。

2.3以丰富的电子资源为卖点,"推销"共享工程,吸引基层加入成为服务点;

共享工程的建设的目的就是给人民群众带去丰富的优秀文化资源。新兴的电子资源服务,能很好地祢补传统图书馆服务的不足,给群众带来新的接受文化资源的方式。东莞分中心拥有着丰富的电子资源,包括:各类题材的影视资源和课件,30万种电子图书,龙源、维普等电子期刊和各种电子报纸数据库。随着社会的进步,基层图书馆传统的服务已很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文化的需求,我们打着"凡是加入成为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的图书馆,都能免费使用中心的电子资源"的口号,以此来吸引基层积极主动申请加入成为服务点,这在宣传推广的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树立了共享工程就是给人们带来丰富文化资源的形象。

3.依托总分馆体系,提升共享工程服务效果;

3.1定期组织培训班,通过考核制度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

由于基层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此我们要通过培训以提高人员素质。通过现场培训和每年一次的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地给他们介绍文化共享工程概况、数字资源的使用和网上上报系统等,在集中培训时通过上机考试、颁发合格证书等形式加深基层人员对共享工程的重视,从而提升基层服务点的人员素质。

3.2不拘形式,以创新的服务方式服务群众;

在共享工程建设中,由于东莞的情况与西部地区不同。西部地区有专门资金用于购买卫星电视,并利用卫星接受信号播放影视资源的方式开展服务;而位于珠三角的东莞经济较为发达,没有国家资金的扶持,只能依托自身的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推进共享工程,这是我们东莞的特色之路。由于总分馆体系下,馆与馆之间可实现资源的全市大流通,因此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形式也可以创新,我们的服务形式包括:免费上局域网观看课件、每周末播放热门电影、定期开展巡回展览、光盘外借、电子资源凭证免费使用、开展少儿影视专场、生活知识讲座等等。

4.对东莞共享工程建设的经验总结;

4.1依托总分馆体系,推进共享工程建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事实证明,利用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推进共享工程建设,是可行的。传统的图书馆与共享工程服务相结合不但能增加图书馆的魅力,而且避免了文化建设的重复投资,节省人力与财力,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4.2共享工程目前存在的不足;

目前,东莞在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不足。由于东莞地区经济较发达、休闲方式较多、家庭电脑和有线电视的较普及,所有对图书馆的依赖性不大。绝大多数人在选择文化消遣方式时会优先选择电视、上网等,对于到图书馆利用各种资源的动力不足。此外,共享工程所能提供的电影吸引力不够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4.3对进一步完善共享工程服务的探讨;

在共享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我们不断探索利用新的方式来推进共享工程建设。利用东莞地区互联网线路发达的特点,可考虑利用网络来传播共享工程优秀的文化资源,这比现在的光盘播放、硬盘拷贝播放的方式要快得多。所以,我们设想使用IPTV(网络电视)的形式,使广大市民只要能上网,就能随时观看地到共享工程的影视资源。以后无论在家、网吧还是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读者都可以通过IPTV来点播自己喜欢看的节目。我们期望不久的将来能使用上类似IPTV这样的手段来推进共享工程。

【参考文献】

[1]王国平.江苏省"共享工程"基层网点的建设与发展[J]新世纪图书馆,2006,(06).

第4篇

纸质文学的网络化,是需要一定的技术、人力和经济成本的。要想完整呈现有近百年历史的马华文学全貌,更是难上加难,但无论是学院协会,出版机构还是作家个人,都努力投入,一直在搜集、整理、扫描和上传各种文学史料。这又一次验证了马华文学对马来西亚华族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它不仅仅是文学本身,还是承载了马华人的历史记忆、文化身份等多种意义的符号体系。因此,马华文学的网络化,其实是马华人重建文学历史、修补族群文化记忆的新路径。凭借具备便捷开放等特性的网络传播,他们试图将数代马华人所创造的文学资源打造成具有互文性的整体景观,流播到全世界,在世界范围内对族群的文化身份进行确证。当马华文学的作者构成、出版形式、作品内容与形式等方面都受到网络媒介特性影响时,网络马华文学就初步形成了。从作者构成来看,熟谙新媒体的网络新生代———1980年后出生、正处于求学成长阶段的年轻人———崭露头角。按照尼葛洛庞帝的观点,人类的每一代都会比上一代更加数字化[3]。比起1960、1970年代出生、业已成名的陈大为、林育龙、黄锦树、黎紫书等中青年作家,网络新生代对网络的适应程度更高、思想和语言E化,自然成为网络马华文学的生力军,也将成为马华文学的未来。从出版形式来看,在网络上直接张贴、首次发表的模式开始流行。对那些有一定名气的作家,尤其是中年作家而言,他们一般会首选在纸质传媒上刊载作品,之后再上传到网络空间;但对尚未被认可的新一代马华写作者而言,传统纸媒既难以给他们提供足够的机会,也无法满足他们率性随意的上传需要,所以网络就成为了他们刊发作品的首要选择。从作品的形式来看,依赖纸质传媒的马华文学,容易受到定期出版、版面容量等因素的限制,不能自由发挥,而网络的海量空间,却给马华作家提供了试验各种体裁和表达方式的足够空间。如2012年9月创办的“书香居原创小说网站”站长宣称,他是利用业余时间管理网站,只负责技术问题。因此,这个文学网站,既不限制更新速度,也不限制体裁和长度,甚至也没有审读者,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试验。网站上既有短至几百字的随笔,也有长达10万字以上的长篇小说,既有海阔天空的穿越类幻想小说,也有逼真再现的现实主义小说。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讯息更为充盈、思想更为多元的新媒介语境下成长的网络新生代,能迅速感应全球正在流行的文学影视潮流并在其创作中留下印记,从而使网络马华文学具备时尚感和跨疆域性,显现出与世界文学同步的开放性发展趋势。如“书香居原创小说网站”的作者以在校学生为主体,从它推出的“校园爱情、侦探推理、科幻小说、武侠世界、仙侠小说、历史军事、灵异恐怖、异世魔幻、都市文化、网游动漫、耽美同人、穿越小说”等类型文学专栏来看,可以清晰感受到他们的创作与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流行的网络小说、热播电影电视之间的互文关系,体现了网络时代区域文学发展的相互影响和趋同效应。马华文学网络化以整理史料、保存传统为主要目标,在此视野下,网络仅被视为一个更大更方便的容器,与文学观念的变革无关。而网络马华文学的视角则凸显了网络媒介对马华文学的内在影响,敞开了马华文学在网络语境下出现的断裂与变革。两者虽有交集,但其中隐含了截然不同的理解“文学与媒介”问题的思维模式。显然,要深入探讨马华文学网络传播问题,应以“网络马华文学”立足的思维为出发点。

二、“文学性”弥散的境遇

鉴于传媒在文学发展中的重要性,我们不妨以各自依存的媒介类型作为划分马华文学发展阶段的依据。若将依赖纸质传媒(报纸副刊、文学杂志等为主)的马华文学称为传统马华文学,网络马华文学就是一种能与之对话的新的文学形态。自19世纪中期马华文学诞生以来,其题材、体裁和风格等特点一直深受文学副刊运作模式的影响[5],即便在20世纪90年代也是如此。如通过支持文学论争等议程设置手段,文学副刊促成了马华文学从现实主义到现代主义的范式转移和世代更新。但更重要的是,由于依附报纸的文学副刊具备文学性和新闻性的双重属性,附丽其上的传统马华文学与当时的社会变革产生了直接而复杂的纠葛。文学创作和文学论争都离不开文学与社会的关系维度,最终体现出很强的意识形态性。马华文学作为所在国少数族裔文学的弱势地位,更是加剧了这种意识形态情结。相比之下,由于网络特有的弥散性、包容性和多元化倾向,网络马华文学所栖生的语境宽阔了很多,焦点透视转变为散点透视,文学与社会、政治的主要维度被打散,变换为更为多元零散的视角。由此,在网络环境中,马华文学的意识形态情结得到弱化,面临的是“文学性”弥散甚至失落的新境遇。文学性的弥散,可能有基于不同视角的诸多论述,但在网络环境中,却突出表现为“文字受到图像等其他表达形式的压制,文学处在越来越边缘的位置”。马华文学的网络生存中,这种转变开始出现。作家博客是马华文学的重要网络空间,保持了较纯粹的文学性,多属于马华文学网络化的空间。作家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选择性地上传,日积月累,蔚为大观,类似史料整理。这与中国内地已走向网络狂欢、文学性消失殆尽的博客文学是差异甚大的,但博客特有的影像为主、文字为辅的叙事原则,已经影响了其中文学的位置。一打开这些作家博客的页面,跃于眼前的是大幅的图片,少量的文字。即便我们将图像、音乐和文字表达的结合作为文学表述的新形式,那也与传统的文学观念有很远的距离。另一些作家博客则以自身兴趣为指向,其呈现内容早已超越了文学界限,具有更为驳杂的景观。如“有人部落”的作家博客上有大量谈论音乐、电影、绘画等其他艺术的帖子,还混杂了对各类社会热点问题的热评热议。另一些作家如朵拉等人的博客更为随意,多围绕个人的社会活动、日常生活配发照片、发表言论,文学是淡淡的影子。

如果说网络的多媒介、跨媒介趋势对马华文学的影响还刚刚显现的话,那么,网络对马华文学特有精英立场的影响可能更明显一些。作为马华知识者的心灵史诗,传统马华文学带有强烈的精英性,与商业化运作距离甚远,进入网络时代,仍有不少马华作家坚守这种信念,并试图利用网络来守护、延续文学的原有价值,所谓马华文学的网络化工程正是一种试图经典化马华文学的行为,在网上张贴的多是那些经过选择的、已被传统媒介接纳、具有一定认可度的作品。若考察以网络为原创天地的新生代,情况就有所不同。从“书香居原创小说网站”来看,该网站发表的多数文学作品,显现了注重轻松和时尚的网络文化对年青一代的深刻影响。其写作在形式、题材和思想内涵上所能达到的高度也是流行和时尚所能给予的。他们的写作,有题材上的类型化、情节上的传奇化、表达上的随意化、体裁上的流行化等特点。从创作动机来看,多为游戏心态和宣泄心理,并没有过于严谨系统的思考。写作水平也参差不齐,处在比较粗砺的原生态。可以说,网络马华文学推崇的是一种个人化和非专业化的写作模式。在这种写作模式中,自由性必将超越文学性。由此,网络马华文学逐渐偏离了原有的纯文学发展轨道,走向了泛文学的通俗表达。一句话,网络写作所推崇的个性化、非专业性准则对传统马华文学的精英立场是一种解构。如果说马华文学的网络化是在重建文学历史、修补族群文化记忆的话,网络马华文学的游戏化方式则可能使文学在族群的身份重建和记忆存留中所占的分量逐渐减轻,其抗争意味也逐渐消失。有谁会把作者“灵异恐怖”在“书香居原创小说网站”上写的《终结于无限的轮回世界》看成是马华族群的整体寓言呢?它的确是一个孩子以游戏的心态在恣意幻想而已[7]。不过,网络语境中,马华文学在面临文学性弥散的境遇的同时,也获得了一种写作上的解放,由此可能形成与传统马华文学不同的发展路径。研究者需对网络时代的马华文学做出重新定义。

三、马华文学作为跨语境交流的媒介

重新定义网络时代的马华文学,可从网络交流所呈现的“自得和分享”两大结果谈起。所谓自得指的是“网络对于个人表达和自我释放的保证”。传统媒介存在业已成熟的重重过滤机制,经过编辑人和审查机构的筛选,个人的声音会变腔、变调,甚至烙上权力的深深印记。而网络这种新媒体则改变了自上而下的传播机制,将线性传播转化为网状播散,给个人表达留下了技术的空隙,呈现相对清晰的个性痕迹和自我意识。同时,网络又促成了分享意识,这是因为所有的“自言自语”一旦进入网络的互文性空间,就不再是个人的,而是公共的,存在被点击、阅读和复制的可能性。那么,如何定位网络马华文学所获得的自由和所得到的回应呢?网络马华文学所获得的自由首先是表达形式上的。博客写作率性随意、文图音合一的新风格,文学网站上体裁篇幅不限的自我狂欢,BBS论坛、主题讨论组特有的日常谈话风格,都是网络马华文学的表现特征。但这种表达形式的自由是否必然开拓无疆的思想领域、带来文学创作的繁荣?一些新媒体的观察者们不无忧虑地指出在这类写作中“宏大叙成日志式的私人化叙事,反映时代/主旋律变为演绎个人琐屑小事”;倘若网络文学本身就需要重新定义,注定和传统文学分庭抗礼的话,那么,网络文学“远离文学的政治命题,关注个体作为主体的生命空间,表现任性自然的情感心灵”的特点就成为了其突出的表征优势。显然,网络马华文学就体现了这样的倾向,在率性随意的个人书写中逐渐远离沉重的历史重荷和族群记忆,进入恣意想象的个人空间。虽然部分马华作家不过是将纸质媒介发表的作品粘贴在论坛、博客和网站上,网络是工具性的;但网络世界所特有的便捷随意,已让他们获取了更多传播与互动的自由。一些文学网站只需注册成功就可以上传作品,博客更是近乎零门槛的网上个人出版形式,只要懂得最简单的文字处理,就可以发帖。对于马华写作人而言,它所带来的创造力如何,尚待观察,但这种自由会让文学更贴近其本然的使命———言志抒情,从而敞开了定义马华文学的另一种视角。可以说,在网络生存中,马华文学不再以族群文化身份的整体重建为诉求,族群将在网络中被放散成更为具体鲜活的个人,各自寻找心灵皈依、社会交往的新天地。

近几十年来,马华文学虽然也通过出版、通信、学术会议、访学等方式频繁与外界互动,但相对网络公开多样便捷的E式联系,那由邮局、电话电报和交通工具链接起来的传统互动方式,不过是潮湿阴暗的地下隧道而已。比起纸质媒介主宰的时代,网络马华文学所能得到的回应在范围、速度等层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不但让本地的马华作家、评论家和出版人有了及时多样的对话通道,更让马华文学进入到世界华文网络中接受考验,寻找位置。在线发表的马华文学作品、即刻可被全球读者阅读、评论和转载,其浏览量和点击率之高,是纸质阅读方式所难以抵达的。有人不免怀疑,相对知名网站的频繁互动、马华文学的网络互动实在是太小众了。但即便互动范围有限,这种建立在志同道合基础上的小众流,由于倾向于精神融汇和思想碰撞,具有具体和直接的对话意味,与纸质传媒时代有距离感和时间差的评论相比,自然更为鲜活有效。那么,马华文学的网络人气圈是否是传统关系的再现呢?如有人认为,对于中国内地的读者而言,马来西亚华文文学进入视野首先有赖于知识背景的建立、人际关系的熟悉,绝大部分网络读者不过是网下读者的化身,仍在圈子之内。我的看法是,网络文学社群的互动会建构出新的身份意识,而不是旧的圈子意识。自愿成为网络马华文学的互动和分享者,无论其起初的动因和背景如何,都将进入了一种新的对话关系中。以匿名方式浏览马华文学网站及其作品的读者,未必是国籍、族群、组织的代言人,多以个体形式进入到了网络空间。如马华文学豆瓣讨论组,聚集了不同国籍、年龄和性别的人,其中既有异域的马华研究者,也有本土的马华作家,既有持久关注的常驻代表,也有瞬间转身的观光客。由讨论组成员枵燃发起的“为什么加入这一小组”的话题中,组员们提供了五花八门的答案,有的因为喜欢马来西亚华人,有的想通过马华文学想象远方,有的因曾经去过马来西亚,有的想了解华人在海外如何延续自己的文化,有的想知道华语文学在东南亚的延伸情况,有的因为自己是马来西亚人,当然也有马华文学研究者。

第5篇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社会公众使用作品,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个桥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采用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程序”。《条例》规定:权利人认为互联网中上传的作品侵害了其权利,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删除作品或断开链接,此时服务商接收到要求后则有义务删除或断开链接;而服务对象有权要求其恢复链接,此后,服务商则可以在此纠纷中免责。此规定让服务商涉及网络侵权时承担一定的责任,打破了权利人的绝对优势;赋予服务商一定的责任,利益协调机制下的立法既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构建,也有利于构建双向平衡的法律体系。[3]此外,在《条例》二十三条确定了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侵权的主观状态是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责任承担的原则,并非只是为了处罚侵权行为,法律并不将惩罚作为目的,惩罚措施恰恰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责任的分配是为了约束不同的主体,实现权利人、提供者网络用户及社会各界利益的平衡。如果权利人处于主观不存在故意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就不属于这种直接侵权的行为,而是间接侵权,指:“没有实行受‘独占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故意诱使他人实行了‘直接侵权’,或在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准备货正在进行‘直接侵权’的时候,为他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特定情形下准备实行‘直接侵权’和扩大侵权结果的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的出现对构建数字图书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数字化作品进行的传播具有速度快、容量大、成本低的特点,是数字图书馆产生的基础。但是信息网络传播却对数字图书馆的建立造成巨大挑战,数字图书馆的建立离不开下载、链接等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密切相关的程序,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加大了数字图书馆信息采集的成本与工作量。这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否的争议中很大的一个原因。

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建议

如何能够在构建新型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对于发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社会功能至关重要,良好的法律体系在于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平衡。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得以顺利运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协调好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著作权保护和公众自由获得信息之间保持平衡,是衡量一国著作权法理论发展成熟的标志。

(一)反垄断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适用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今天也应通过法律遏制权利垄断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并没有对构成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协调《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市场经济领域,我国规制市场主体垄断行为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运用最多的仍是《反垄断法》。现阶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对权利主体构成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已有的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可以确定这种垄断必须是发生在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垄断行为已经达到违法程度以及危害到正常的市场秩序。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主体不限于普通的市场主体,而且包括了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等,因此必须要有新的立法处理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制度中增加反垄断规定,反垄断工作有法可依。

(二)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适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制度。在完善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处于平衡的状态。在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救济渠道时,法律通常采用市场经济回报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就是其中之一。著作权法鼓励社会采取物质回报的形式满足著作权人的精神与物质需求,从而实现激励权利人创造出更多作品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与这种经济模式相违背的制度,立法者必须谨慎的设立其适用条件。数字化背景下,合理使用的保护可以通过反规避技术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式对权利进行限制。对于公益性质的暂时使用以及暂时复制行为,允许使用者在原有合理使用基础上通过反技术措施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

(三)完善数字图书馆立法,协调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数字图书馆的构建改变了传统图书馆的模式,方便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对现代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其开放式资源获取模式,传统授权许可模式会导致巨大信息量都被授权而难以实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又存在利益失衡等诸多问题。现阶段,关于公益型数字图使馆并没有完整的法律界定以及立法保护,如果让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与非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承担相同的社会义务,对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在立法上应当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对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当允许对作品的免费获取;对于盈利性的数字图书馆则应当与权利人通过许可合同或其他方式付费使用,区分二者,使各方利益得以协调。

三、结论

第6篇

近年来基于互联网、IPTV、手机等信息网络和各种数字技术的新型媒体形态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这些新型的媒体形态在交互式的传播方式、专业化的传播内容以及数据存储的高质量和大容量等方面拥有众多的优点。这些特点能够,极大地满足了受众活动和受众需求。这种媒体表现形式多样化,为传统电视媒体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从而使得媒介市场格局逐渐由单一媒体垄断转化为多种媒体并存发展。造成这种格局的根本原因是受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得到了增加,同时受众需求也变得各不相同,最后导致了传统电视受众的注意力严重稀释。现在的问题是面对受众的分化浪潮,传统的电视媒体是否毫无对策?“随着市场的发展,分化的程度日益加深,碎片化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局限于传统指标划分受众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将态度、行为等能够体现生活方式的各个方面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加全面地把握受众。”在这样一个多元化时代,我们并不能简单地断定传统电视的受众群体一定会分裂或减少,它会随着新媒体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发生时间或空间上的位移。比如,受众可以根据相同的兴趣,通过网络流媒体以直播或点播的方式欣赏到电视台的节目。传统电视的受众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他们只是在新的媒体平台上实现了重新聚合,而正是这种重聚,将成为媒介融合的受众基础。

二、电视媒体与其他媒体资源整合

虽然与各种新兴的媒体相比,电视媒体存在着许多的缺点,但是它同时还保持着一些优点。例如权威优势,它在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等方面还不能完全满足受众的需要。一般的电视媒体都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首先让人们觉得可靠、可信,由此牢牢地吸引住已有的受众群和新的受众。品牌优势。电视和其它传统媒体相比,发展、壮大、成熟的过程应该说是惊人的。具有最广泛社会基础与强大的影响力。电视品牌在我国现阶段还有着比较明显的优势,它包括传播形式、手段、覆盖、名牌栏目、节目、主持人、受众群等等。电视媒体在竞争中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所以应该抢先利用市场手段,整合有效资源,进行产业化运作,形成以广告信息产业为主,多元化产业运营并存的发展格局。电视媒体与其他媒体进行整合的过程如下:第一:对媒体的受众进行调研。每个媒体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定位,这直接决定了各个媒体的受众结构。与西方家相比,我国的电视媒体是一个宣传与经营的混合系统。一方面,它依托于各级政府而存在,一级媒体代表一级权威,是各级政府的宣传平台。另一方面,我国没有商业台和公共台之分,基本上,二、三千个频道都可以播放广告。由于不同级别的媒体,代表不同层级的行政权威,它们发出的声音,它们在受众心目中的影响力不同,所以形成不同级别的广告传播平台。第二:进行行业细分。实际就是将读者资源深度挖掘细分,在科学、合理的情况下,进行整合资源的第二步——目标市场选择。整合资源是为了进行产业化运作,所以媒体应根据自身的受众结构特点,结合各个行业的发展选择自己的产业化运作方向第三:实现立体化传播。在日益激烈的传媒竞争环境中,单独依靠个体媒介形态很难形成传播优势,它要求新旧媒体互相联合,构建起立体化的播出平台和组织构架,为客户提供多通路、多形式的营销服务。整合营销不是仅仅让用户能够在多种平台上找到一样的内容,更是为了充分发挥出多平台的固有属性,更好地形成互补结构,发挥跨媒体平台的集聚效应,使品牌的传播效益最大化首先要根据播出平台的特点创新节目形态和编排方式。其次要将传统电视媒体的单向传播与新媒体的互动传播优势相结合,发挥网络人际传播优势,弥补传统电视传播的缺陷。第四:打造“市场链”。媒体整合资源的关键是打造各个行业的“市场链”。很多产业完全可以和相应的版面结合,既为媒体增加新闻素材,又可以串起一条条“市场链”,把读者资源、媒体资源、行业厂商资源等彻底串联起来,打造利益共同体平台。由于媒体在市场运作中处于公立地位,行业厂商更愿加盟由媒体牵头的这种顾问机构。媒体整合资源进行产业化运营并非单纯创收,它使媒体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受众。

第7篇

网络媒介的偏好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因特网不仅是一个信息资源、一种通信工具,还是一种全新的大众传播媒体,是完全区别于报纸、广播、电视传统三大传媒,独立于三大传媒之外的‘第四媒体’,或者说是‘新媒体’‘、网络媒体’。”

在当下这个多种媒体共同发展的时代,网络作为新媒介在其中具有主力军的作用,同时它也成为美剧在我国的传播和流行的一个主要渠道和平台。由于电视台审查程序的复杂繁琐,导致美剧引进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而网络传播具有传统媒介不可比拟的特殊魅力,它的时效性、目标性、双向互动性、个体化等特点,不仅弥补了电视台引进程序本身的缺陷,而且更加满足了美剧受众群的大众需求。

就现阶段来说,美剧稳定的受众群一般具有文化程度高、中青年为主、上网时间长、喜欢自主性选择、娱乐渠道多等特点,因此他们更愿意选择令他们感觉舒适自由的网络媒体来观看美剧。首先,央视等台在引进美剧时,考虑到收视率和大众普及等因素,在题材的选择上,会选择适合大众的、具有大众能够接受和理解的“社会文化”的美剧播出,而一些流行的带有“小众文化”如玄幻、青春等题材的美剧就受到限制,而这些美剧往往是中青年为主的受众所感兴趣的热捧剧,它们的播映只能通过信息传递强大的网络媒体来进行传播,从而在网络上隐秘流行。其次,受众群体的文化程度较高,加上英语的普及,很多粉丝剧迷对外国知识都有一定的了解,他们喜欢欣赏原汁原味的美式英语,而电视台在引进时由于有配音译制组的加入,他们在情感的把握上会有所欠缺,对于“暴力”、“性”等隐讳话题也会避开不译,这就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美剧迷更喜欢在网络上寻找中文字幕帮助下带有热情的原声剧集。最后,由于网络具有自由自主的选择性和多平台、多角度、多链接的交互性,这就吸引了以“80后”、“90后”为主体的美剧迷们的喜爱和追捧。他们可以自由支配业余时间,脱离旧模式的束缚,可以随意地快进快退,就算因为事情耽误了当天的播出收看,也会在随后的时间自主选择。此外,受众在网络上可以因为一个感兴趣的话题,如男女主角的爱情命运,和其他观众,甚至是内容供应商、制作商等展开一系列互动讨论,达到舆论引导的同时,发挥网络传播极大的自由评论性。

高额的引进成本

美剧中很多剧集的拍摄,不仅手法上如电影一样讲究,在制作投资上也如电影一般大手笔高投入,呈现美剧“电影化”的趋势。校园歌舞剧《Glee》单集制作费是500万,而艾美奖的热门剧集如《冰与火之歌》第一季10集制作费是5000多万美元,《大西洋帝国》更是高达一集1800万美元……这种制作上的高额投入,成为了各大电视台高额引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没有保证较高稳定的收视率的情况下,如果引进的美剧没有稳定的收视群,没有制造出相关的话题新闻,没有高额的广告投入,电视台一定会慎重选择,择优判断。

地区文化差异的限制

除了高额的引进成本外,由于受到异地文化差异和不同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约,央视等电视台更加倾向于引进日、韩、泰、新等亚洲地区的电视剧,而非代表着资本主义电视行业飞速发达、具有美国等异域特色文化的美剧。对于日韩等地电视剧中阐释的文化,中国大部分观众普遍能够接受,因为其表现和蕴含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价值理念都和中国比较类似和接近,如《人鱼小姐》、《看了又看》等韩国肥皂剧,大多展现的都是女人温柔贤惠,男人有责任懂担当的形象,体现的大都是一种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生活状态。而美剧由于是好莱坞模式在电视荧屏的延伸和拓展,所以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如《绯闻女孩》类的时尚校园剧、《别对我说谎》类的科普侦探剧、《越狱》类的犯罪探险剧、《吸血鬼日记》类的青春玄幻剧等等。形式上的多样性为内容表达上的多样,因此美剧无论是从以普通人为视角的平民化角度出发,还是代表着崇拜敬仰的英雄主义,无一例外地表现着美国的人情世故、价值观念、、社会制度等,这些虽然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受众群易于理解,但对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很深、年龄层相对较大的大众来说,却难以认同。“文艺本应该并非只有少数的优秀者才能够鉴赏,而是只有少数的先天的低能者所不能鉴赏的东西。”

电视剧作为最通俗的大众艺术,注重传播主流文化及其意识形态。因此,对于美剧中体现的地区文化差异,在交流与碰撞之后,只能取其能够与中国文化融合的部分进行沟通交流,而其他相差太远的则只能限制,这也导致了美剧在很大程度上在网络环境下火爆传播现象的形成。

美剧“重网络、轻电视”存在的问题

(一)版权的问题

高额的引进成本,使得电视台在美剧的版权购买上只能选择一小部分,或者放弃。版权的放弃,也就意味着不能在央视等电视台正常播出,人们只能通过网络、DVD盗版光盘等其他渠道获得观看,而最主要的还是通过网络媒介。经过字幕组的再制作,无论是优酷、土豆等在线观看,还是BT、迅雷等下载观看,低成本甚至零投入的同时,获取渠道更加方便快捷,从而在网络环境下形成一个范围内的局部流行。然而,这样在网络上的流行和传播,到底不具备“官方承认权”,即没有明文的版权规定。早在2009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在这之后相继一段时间里,许多相关规定都就网络传播的版权问题对国外电视剧特别是美剧进行了封锁和打压。虽然对网络版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有力打击了网络中一些非法传播,但对于美剧仅在网络环境中的广泛传播和美剧迷免费观看美剧的途径,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传播质量得不得保障

“打开一扇窗户,新鲜的空气扑面而来的同时,一些苍蝇也会飞进来。”任何一项事物的引进,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会夹杂着劣质的、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东西。美剧的引进也不例外。美剧中新鲜新颖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等引起国人的兴趣和关注,它们不同于中国的西方文化,往往得到中国剧迷的认同和赞扬。但其中连带的诸如暴力、性、宗教歧视等偏激的、片面的文化也同样会通过网络环境传播过来,这就导致了优秀美剧中夹带一些质量低下的、水准不高的“垃圾”剧集,阻碍剧迷选择优秀剧集的同时,也深受其低下的文化的影响,对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是一个有害无益的冲击。

除了文化传播上无法确保稳定的进步文化引进外,在同类型的美剧引进中也存在一定的质量保障。有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电视剧产业受谍战片《潜伏》的影响,导致电视剧产生了严重的模仿跟风,电视荧屏“谍谍不休”的现象层出不穷,仅仅半年出现了如《风语》、《风声传奇》、《旗袍》等50多部“换汤不换药”的谍战剧,造成了电视小荧屏内容形式的单一,观众在那一时间段也产生了严重的审美疲劳。对于美剧在网络媒介上的隐秘传播也同样如此。随着《越狱》第一季掀起的1800万人次的收视狂潮,出现了许多类似的监狱探险片,如《OZ》等。类似的发生场景和故事情节,只是演员上的重新调动,毫无新意的制作技巧和创作内容,使其成为无聊空洞的跟风片。网络新媒介环境下美剧隐秘传播带来的负面性,传播上注重了量而非质,这影响着受众的判断,在业余娱乐生活中或许由于选择的失误浪费了时间,从而带来视觉上和精神上的审美单一和审美疲劳。

美剧“广泛化传播”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美剧中的文化

随着全球一体化格局的推演,电视剧文化的多元性也成为一个趋势,加拿大传播学家麦克卢汉首次提出“地球村”的概念,其实也是在倡导电视剧领域各国文化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受众,他们一部分认为,美剧的网络传播和隐秘流行,是美国文化对于中国文化的侵蚀和诱导,渗透和霸占。其实不然,它并非文化侵略的武器。从早年的启蒙剧《成长的烦恼》,到近几年大热的《越狱》、《迷失》、《绯闻女孩》等,都是在向受众展示一个不同于中国的美国生活方式和人文故事,从而传播了他们的思想理念和文化价值。文化的差异很正常,而无论是电视广播这样的传统媒介,亦或者网络这样的新媒介,都需要文化的多样性和特性化。在保证我国自身传统文化特色的前提下,在维护我国民族多彩文化权益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鉴外来剧中优秀的先进文化,补充和丰富国家文化的多样性,起到潜移默化的效果。

(二)再制作的融合,题材的择优筛选

电视作为大众艺术,其广阔的受众群是各个年龄阶层的普通观众,而非只关注于网络传播的美剧粉丝。因此,电视等大众媒介对于美剧的广泛传播,可以借鉴电视和网络的特点,做到“择其优者而从之”。一方面,虽然在译制过程中无法达到“不删减、忠实原句”的理想程度,却可以委婉地改成有趣的译制,加入当下网络流行的元素,如“我晕”、“你老妈喊你回家吃饭”。另一方面,对于美剧题材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得当。虽然在文化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差异性,但“地球村”却拥有同一片土壤,积极向上、清新的剧集的引进,会为电视小荧屏添彩不少,如《实习医生格蕾》、《老友记》、《生活大爆炸》等,而带有浓重灰暗色彩的,充斥着暴力、性、犯罪等阴暗面的美剧,还是要慎重选择。

第8篇

1.1信息传达的有效性

就当前而言,大多数的网上信息只是对其简单的罗列,人们在信息的海洋中浏览时,很难找到其真正所需的东西;传播者也没有办法有效地去传播信息。但是,人们利用视觉传达设计能将文字、图形等相关信息加以整合,重新布局,从而去引导浏览者的视觉流程,进一步提高信息的有效传播。

1.2信息的综合性

网络等媒体的设计不仅仅局限于图片与文本。在我国早期,互联网技术的设计者需要平衡声音、文本、图像以及其他要素的下载使用,否则将会影响用户体验。但是目前为止,宽带问题已不再成为网络传播的障碍,多媒体的综合使用成为可能。每一种传播途径都会从相应的听觉、视觉以及触觉等来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其他新技术的出席使得人机的互动性更加频繁和直观,使得这些不仅仅局限于键盘、鼠标等设备。

1.3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信息的准确性是网络传播最基本的任务,也是所有网络建设人员的终极目标。现代视觉传达设计使人对信息的认知方式、记忆特性、学习神经机制、疲劳等都会有深入而深刻的研究,从而可以提高信息传达的准确性。

1.4艺术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视觉传达设计有着丰富的题材、形式宽广的表现形式以及十分独特的艺术风格等,这就很容易产生强烈的艺术影响力。网络不仅仅能够传播信息,而且还影响着受众对于该网站形象的认同。所以,设计者需要独具匠心,用文字、图形、色彩的艺术加工来以形写神、形神兼备。通过点、线、面的搭配来创造一些鲜明悦目、生动完整、能诱发人审美情感的设计。

1.5艺术设计的情趣性

当前社会,人们在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紧张地为生存危机而奋斗,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在此情况下,视觉设计也要求具有趣味性,因此带有趣味性的图形等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网络当中。它在传递信息、促进点击率的同时,也协调着人—网络—社会的紧张关系,协调着各种矛盾,从而创造出了一种相互信任、彼此融洽的人文环境。

2结语

第9篇

网络传播的主要目的是要实现社会的信息化,这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呈现出来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的实现能够使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以最便捷的方式进行传递,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这也是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主要标志。与传统大众媒体相比,无论是从形态上还是特性上,网络传播明显克服了传统媒体存在的某种不足,它不仅兼备了新闻传媒的具体特点,也突出了自身的传播优势,这种优势也是网络传播的时代特征。其一,网络不但是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还是存储信息的基本载体,网络传播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受众对新闻信息的多种需求,传统的新闻媒体强调的是“内容为王”,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用户完全可以搜索自己想要的信息,从这一意义上讲,网络传播真正满足了受众的个性化需求;其二,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的特征,它将彻底改变传统媒体单一性的传受关系,在网络传播中,用户不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只要他愿意,随时随地又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受众的主体地位得以显现;其三,网络传播的信息主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它具备了报纸文本传播的优势,广播声音传播的优势,电视图像传播的优势,使用起来更为高效、便捷,其竞争力也不言而喻。

二、网络传播对新闻采编的影响

(一)网络传播对新闻采编的正面影响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网络传播具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和条件,它成功地弥补了传统新闻传播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足,其对当前新闻采编产生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网络传播实现了新闻采编的多媒体化和立体化,网络传播改变了传统模式下信息传播方式的单一性,它不仅能够将文字、声音、图像结合起来,还可以将传统模式下的多种传播形式同时使用,更有助于受众对所传播信息的全面把握和掌控;其二,网络传播能够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传统的新闻采编非常注重新闻的时效性,但是因时常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新闻的跟进性难度很大,鉴于即时采编与远程传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一些新闻报道很难在第一时间完成,而网络传播完全可以摆脱这些因素的限制,且能够充分实现即时采编与远程传播的统一;其三,网络传播能够突破原有信息传播载体的容量限制,大幅度提升新闻传播的信息量,例如,报纸就容易受到版面的限制,编辑的信息很难将新闻的全貌呈现给受众,相对而言,网络则可以实现无线连接,确保新闻报道内容的全面性。

(二)网络传播对新闻采编的负面影响网络传播对新闻采编产生了很多正面的影响,但因其自身的随意性、复杂性以及难控性等特点,也给新闻采编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新闻传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网络传播使新闻采编的严谨性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与新闻的时效性一样,严谨性也是新闻采编的基本原则,是新闻媒体的生命线,但是,网络时代下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信息容量也要比传统新闻媒体大得多,这就加大了对信息的甄别难度,使新闻报道的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与传统的新闻采编相比,无论是文字措辞,还是对信息准确度的掌握,都缺少一定的严谨性,加之网络信息的难控性,虚假信息屡见不鲜,都给新闻传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二,网络传播在新闻评论方面过于肤浅,与传统新闻媒体相比,新闻评论深度不够,尤其与纸媒相比,传统纸媒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新闻评价体系,且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新闻采编人员和评论人员,新闻评论深度能够得到充分保证,网络传播由于缺乏深刻性,受众对其信任度也就有所下降。

三、结论

第10篇

新媒体时代,网络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宣传管理阵地,网络信息空间是非常宝贵的信息领域。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使某些有害信息的和传播难以完全禁绝,也难以阻止网民点击访问有害信息源。所以,最根本的还是要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政治思想信息和文化信息占领网络阵地,加强网上正面信息的传播力度,在网上营造浓烈的正面宣传氛围,造成强有力的正面主导格局。作为卫生思想文化的宣传引导者,对网络阵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趋利避害,采取技术手段和行政措施,实行信息管制。

1.1在医疗卫生单位的综合门户网站上思想政治和文化宣传必须占有“窗口之席”目前,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依托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基本建立了自身的门户网站,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窗口”,开展思想文化方面的宣传。在门户网站栏目设置上,既要重视业务和专业的宣传,又要把卫生思想文化内容和业务工作同等对待,整合网站栏目,构筑医疗卫生单位思想政治、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的“窗口”宣传体系,使网站在专业学术和思想文化上形成整体的宣传合力。日常维护机制中,要有专门的网络阵地管理人员负责精神文明、党建群团、文化建设的文章信息的更新。

1.2探索建立医疗卫生单位思想文化“专题网站”网络是新兴媒体,已逐步渗透到政治、经济及文化等领域中。网站是载体,是平台,是途径。要做好医疗卫生单位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工作,需要正确认识网络,正确引导舆论,建设专门的思想政治类网站,对于网络上的不道德及违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抵御不良文化侵蚀。网站要集思想教育、政治理论宣传、道德风尚及管理等诸多功能为一体,承担起思想文化建设领域的专题宣传,开展系统的网络理论交流,通过网络阵地构建具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宣传主题网站。这类网站要在门户网站上建立链接窗口,让网民登录专业门户网站的同时,可以通过链接登录思想文化网站。充分运用网络资源,实时、即时和实效地发挥网站的宣传教育职能。

1.3开通官方政务即时通讯宣传平台并建立管理队伍如今的即时通讯途径很多,传播受众范围之广、之快远比想像中迅速且深远。可以试探性地开通政务iTunes、政务微博(微信、博客、QQ群),并开通手机短信群发系统等,多渠道开展即时宣传。现在,一些即时通讯已经成为60年代后生人获取各类信息的主要途径,而且,从以往经验来看,重大的会议、重要新闻、重大舆情的传播中,基本缺少不了即时通讯,在手机成为新媒体工具的时代,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固守老套路的传统传播方式,而是要主动走向即时通讯市场,占领即时通讯网络,加强正能量的宣传与传播。

1.4通过办公自动化局域网络传播思想文化信息思想文化工作应该充分依托局域网络系统,加强思想教育和文化理念的信息传播,通过办公网络平台正面信息,增强局域网的教育管理职能,弘扬主旋律,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沟通及时周知所有员工,充分利用网络特点,为思想政治文化工作争取更大的工作空间,发挥最佳的传播功效。

2积极利用好各类传播阵地开展舆情应对及舆论引导

2.1在本单位网站建设管理机制基础上建立舆情监测和预案机制一般单位舆情应对机制由信息、宣传、应急办(行政办公室)、纪委等部门组成,卫生思想文化网站的管理层成员大体可以与本单位门户网站管理成员重叠。此外,要注意依托各地政府新闻办及宣传部门的网管要求,有条件的可以依托当地公安部门的信息监控系统动态关注网络中的医疗卫生舆情。医疗卫生单位可以采取人员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测舆情。要探索建立舆情应对预案,从制度上保证一旦有舆情发生,做到事态面前不失控。

2.2依托网络阵地管理员队伍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网络阵地平台的管理人员对网络传媒的特点有一定了解,因此,将两支队伍融合,一套班子两种任务,可以提高舆情应对的专项能力。网评员队伍最好要设立层级,包括网络浏览人员、一级网络评论员、主要网络发言人。每天由浏览人员负责浏览搜索各大论坛、社区帖吧等平台的相关敏感信息,发现敏感信息立即向网络发言人汇报,由发言人、网评员及有关专业科室共同商定应对方案,汇报单位领导,确定应对方向,开展联动应对,应对过程中要逐级明确其应对信息的权限。切实加强网评员队伍应对舆情的能力培训,开展运用网络化语言的适应性锻炼,提高网络评论的水平。

2.3在已建立的思想文化主流网站上加强针对性的正面舆论宣传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好门户网站、思想文化网站等政务网站平台,针对苗头性敏感信息,及时、积极开展相应知识普及或者解释性宣传,通过文、图、影像等形式,贴近百姓,办活办好各类网络平台,切实增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网络专门平台对网民的吸引力、感染力。要针对医疗卫生重大政策举措、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及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正面传播,确保主流、正面信息在网络宣传上占据优势地位。

第11篇

使用SIRS模型作为计算机病毒网络传播的基础模型。分别使用符号S代表易感染计算机比例;使用符号I代表易感染计算机数值比例;使用符号R代表对于病毒传播完全免疫的计算机数值比例,且假设计算机总数值固定,所得出的公示为S+I+R=1。β用来表示计算机病毒的整体传播率。δ(β,t)则代表计算机病毒的恢复率函数。计算机病毒的恢复率函数能够如实反映出计算机杀毒软件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竞争病毒对待分析计算机病毒的遏制作用,在计算机系统重装时,可能会因为没有安装防御病毒的软件,那么便表示本身对于计算机病毒免疫的计算机便会因此丧失了原有的免疫能力,重新变成为易感机器。

2计算机病毒网络传播模型的稳定性及控制研究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技术发展过程非常的清楚明了:计算机防火墙技术计算机病毒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安全防御技术。可以说,这个过程便是整个计算机病毒网络控制的主要发展过程。一般来说,计算机病毒网络防御的技术手段为以下几种:检验病毒技术、行为检测技术、预先扫描技术、特征代码技术以及模拟软件技术,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技术手段便是特征代码技术。当前,该种技术是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可以用来检测依然得知的计算机网络病毒手段,并且操作简单、成本费用低廉。事实上,生活中大多数人经常使用的计算机防毒软件中的扫毒模式便是将所有计算机病毒的代码进行分析归类,然后依次将其特征全部搜集汇总到计算机病毒代码的资料库当中。在计算机病毒扫描软件开始工作时,便会将计算机内所有的程序与系统和病毒资料库中的特征一一进行比对,一旦发现相互吻合的内容,便会判定该系统亦或者是程序已然被病毒所入侵。经过上述假定计算机病毒网络模型的实验中,也可以发现模型当中的病毒其传播非常依赖to的取值。在实际情况中,通过主动性的计算及防御以及病毒查杀来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能及稳定性能,从而有效的将计算机网络中的病毒传播率控制到最低,是最为有效的方式手段。而这一种方式对于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而言,并不是难以实现的事情。

3结语

第12篇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病毒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病毒的定义也越来越广义,即“为了达到特殊目的而制作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代码”,这又意味着凡是人为进行编译的程序,并对计算机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干扰,造成了计算机软件或者硬件出现故障,甚至是一些能够破坏计算机数据自我复制的程序或者代码都归类于病毒,我国从法律上定义计算机病毒是在1994年2月正式提出,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直接嵌入到计算机程序中破坏计算机的功能或者破坏数据,让计算机无法正常使用程序或代码,根据这个定义,我国就将计算机木马、蠕虫等破坏性程序纳入到病毒的范畴中进行研究。

2计算机病毒的特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编译人员的编程能力也在不断的变化和进步,所以计算机病毒的种类多种多样,其特征也各不相同。但总体来说,计算机病毒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传染性、可执行性、破坏性、隐蔽性、非授权性、可触发性等,随着计算机编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的计算机病毒还新增了许多特性,如:诱骗性、变形性、抗分析性、远程控制性、攻击手段多样性、攻击目标多元性等,以下简单分析几种计算机病毒的特性。

1)非授权性我们知道正常的程序都是由用户主动进行调用

然后在计算机上给用户操作提供软件和硬件上的支持,直到用户完成操作,所以正常程序是符合用户主观意愿的,可见并透明的,而对于计算机病毒来说,病毒首先是隐藏的,用户一般是不知情的,当用户使用被感染的正常程序时,实践上病毒优先得到了计算机的控制权,病毒执行的操作也是用户不知情的,其执行的结果用户也是无法得知的。

2)破坏性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中就可以得知

计算机病毒具有破坏性,不仅会感染正常程序,严重的还会损坏计算机软硬件,它是一种恶性的破坏性软件,首先受到攻击的必然是计算机整个系统,最先受到破坏的也是计算机系统。

3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和分类

计算机病毒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人们对计算机病毒的认识和理解也在加深,但是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计算来定义计算机病毒,我们也知道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但是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可以提现在不同的层次,所以从不同角度去分析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其结果迥然不同。根据我国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病毒危害分类依据以及近年来病毒的发展规律,该文提出了一种四维空间的方式进一步的阐述病毒的危害:U={U1,U2,U3,U4},其中的U1,U2,U3,U4表示的是感染规模、传播途径、破坏性和病毒本身的复杂性。如感染规模U1体现的就是病毒的危害情况,显然感染规模越大其危害性越大[6]。我们以一组指标来说明,感染的独立站点的数量U11,感染的计算机数量为U12,病毒爆发地区数目为U13,病毒感染的重点行业数为U14,那么该病毒的感染子规模空间就是U1={U11,U12,U13,U14}。同理,U2是病毒危害的途径,那么我们就列举几个途径作为例子,如互联网传播U21,文件系统传播U22,局域网传播U23,邮件方式传播U24,那么该病毒的感染途径子空间就为U2={U21,U22,U23,U24}。病毒的破坏性和本身复杂性上述同样,这里就不详细讨论。

4网络传播模型的稳定性研究

4.1计算机网络病毒离散型模型稳定性探索

1)计算机病毒模型描述研究

为了针对计算机病毒模型进行描述,我们将引进“当量日”,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某个计算机的病毒盛行,则网络中一定有易感染这类病毒的主机,且还会感染其他未感染的主机,此段时间则被称为当量日。可以看出来,假设病毒在一台计算机中传播,我们用S表示易感染主机,I表示被感染主机,A则表示未感染主机。其中S(n)、A(n)、(In)表示的是在第n个当量日中S、A、I数量。则表示为:N(n)=S(n)+A(n)+(In);b表示当第n当量日到n+1当量日新增加的易感主机数量;β则表示第n个当量日被传染者的平均基础概率;γ则表示第个当量日会由于故障等非染病因素所造成主机无法使用;u则表示第n当量日对被感染的主机杀毒之后,主机再次感染的概率,v则表示第n当量日主机杀毒之后,又被感染主机类的概率。则可以计算出n+1个当量日下易感染主机的数量S(n+1):S(n+1)=(1-γ)S(n)+u(In)+vA(n)-βS(n)(In)+b,n取0,1,2•••。

2)无病毒平衡点模型稳定性分析

针对无病毒平衡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主要采用矩阵理论以及Lyapunov第一定理。若:0<u+m+θ-bβ/γ<1。如果是的无病毒模型逐渐的稳定则,u+m+θ-bβ/γ<0。如果采用李亚普诺夫的方法,当所有的特征值均不在单位圆之内,则此时的系统的无病毒平衡态不稳定,其成立的条件是u+m+θ-bβ/γ<0[7]。3)有病毒平衡点的稳定性分析计算时,我们将三维坐标系中的原点(Se,Ie,Ae)进行移动,则为位移之后的原点为u1(n)=S(n)-Se;U2(n)=I(n)-Ie;u3(n)=A(n)-Ae,则根据原点的移动来确定有病毒平衡点的稳定性。

4.2基于p2p网络化解中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模型

目前流行的p2p网络,主要包含了Kazaa、Gnutella和eDonkey等,在这种网络中每个网络节点都存在一个专门的共享文件夹,该文件夹的作用就是用户公开其他人下载的文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用户可以从不同的节点去下载这些共享文件,我们可以将整个网络拓扑看成一个巨大的文件系统,病毒传播与文件被访问的频率和次数有很大关系,访问数量越大、频繁高那么病毒的传播速度越快。综合这些特点,我们考虑建立以下的传播模型,在该模型中,设共享文件的总数为N,每台主机平局共享的文件为n,那么主机的个数就是N/n,设所有共享文件病毒感染文件数为M,那么病毒感染的文件数是时间函数(ft),设共享文件被访问的次数即访问热度H(t)[8]。通过总的共享文件中的病毒感染文件数(ft)和平均每台主机染病毒的个数j,我们可以估算出整个网络的染病毒的主机个数I(t)大概有(ft)/j个。在某时刻t,系统中染病毒文件个数(ft),未被感染为M-(ft),在随后的t1内,系统中的某一个病毒文件访问的次数是H(t)*t1,那么新增染毒文件个数为H(t)*t1*α*(M-(ft))/N,α为病毒的出生率,又因为当前染毒文件的个数是(ft),那么网络中一共增加的病毒文件个数就是H(t)*t1*α*(M-(ft))/N*(ft),这段时间内有的文件被治愈个数为t1*β*(ft),其中β为治愈率,为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微分方程:d(ft)/dt-H(t)*α*(M-(ft))/N*(ft)-β*(ft),为了求得该方程,先取H(t)=C,C为常数,最后再进行方程解。对于模拟实验,主要利用的是趋势公司网站公布的数据作为基础数据,该公司是全球著名的杀毒软件公司,该公司通过长期的病毒数据统计,描绘出了实际病毒传播曲线[9],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当曲线A表示的是K1>0时,(ft)单调递增;B段表示的是k1=0时,病毒的出生率和治愈率将达到一个平衡,那么(ft)则不变,C段表示的是K1<0时,(ft)单调递减。A段因为携带的病毒文件刚成共享,这时的访问热度比较高,H(t)逐渐增大,则K1>0,当过了一定的时间后,访问的热度随之降低,最后达到一个平衡点,即是B段,K1=0,当方位频率进一步降低,达到C段,即K1<0,则(ft)将出现单调递减。

5结束语

第13篇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权利比较研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的一种著作权,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这一权利的规定,迎接了网络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关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空白,[2]堪称是“与时俱进”之作。但是由于该权利在法律中规定甚为简略,尚有许多问题值得从学理上进一步探讨,其中之一便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著作权的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一般而言,作品的网上传播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传统作品(指非数字化的作品,下同)的数字化;其次,是数字化作品上网即上载进入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计算机系统;最后,是社会公众成员通过与ISP相连的计算机终端浏览或下载数字化作品。这个过程涉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上载、传输、下载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分别类似于传统作品的翻译、发行或广播、复制。因此,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权利主要有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这些权利进行深入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而且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相关著作权的理解。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

信息网络传播的第一阶段往往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即将传统作品转换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适合上网的形式。[3]传统作品数字化过程的实质是将以人类常用的语言文字表现的作品转换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以计算机语言记载的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所以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过程表面上看就是一种“翻译”。然而,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文字‘,是指特定的人们无须借助任何仪器即理解其含义的文字符号或语言。”翻译“是指这些语言文字间的相互转换。计算机语言不能为人们直接理解,必须通过计算机转换成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文字方可为人们所理解,所以计算机语言不是传统的语言文字,将传统作品转换为数字化作品,不能算是”翻译“。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产生的作品,会产生新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归翻译人。其原因在于”翻译“并非一个机械的语言转换过程,而是一个需要翻译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在理解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换的过程,它需要翻译人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再创作“。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完全是由计算机运用程序完成的,是一个纯机械化的转换过程,不需要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一种”再创作“,因此操作者不会也不应该享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事实上,数字化作品只是适合通过计算机再现的作品,与原作品仅发生了载体的变化。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过程涉及的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属翻译权的”覆盖“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应为相互独立的权利。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4]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发行的含义,而是由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义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5]可见“发行”指的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有偿提供(出售或出租)还是无偿提供(赠与),其结果都是使公众获得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但问题是何谓“原件”,何谓“复制件”?修订前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以为,所谓作品“原件”通常是指首次完整记载作品内容的载体,包括纸张、胶卷、录音磁带、计算机磁盘等等;所谓作品“复制件”是指原件以外的能够传达与原件相同信息的载体,同样包括纸张、书籍胶卷、录音磁带、磁盘、光盘等等。

传统知识产权法理论认为,作品的发行必须包括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转移,即书籍、报刊、磁盘、光盘等记载作品的“物质材料”的转移。[6]仅能为公众感知,而不向他们提供复制件的行为不构成发行。[7]作品经数字化以后,在网络上传播,仅为作品的数字化传输,经计算机终端转换再现作品内容,从而为公众欣赏,并未发生作品载体的转移,因此,有学者认为,要把传输归入发行的概念之中,恐怕很难。[8]然而,在国外也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程序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多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尽管计算机程序的原件仍然保留在发送该程序的计算机中,但是接收了传输的计算机内存或存储装置中却各形成了一份该程序的复制件。因此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以其他更传统的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没有区别,最终的结果都是让公众获得了作品的有形(tangible)复制件。[9]这一观点,虽然有对“发行”作扩张性解释之嫌疑,将其解释为“让公众获得作品的有形复制件”。然而这一扩张性解释并没有不可调和的逻辑矛盾。如果对“载体”作这样的理解即载体是指能够记载作品并且无论是否借助仪器均可再现的物质材料,那么就可将计算机内存或其他存储装置视为载体,首次完整记载作品内容的计算机存储装置就是作品的数字化原件,此外的记载装置就是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尽管发送作品的计算机存储装置没有发生位移,但作品信息通过网络发生了位移,以运动的相对性原理可以理解为作品载体发生了转移。因此,数字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发行。

2000年11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修订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那么,网络传播是其中一种呢,还是与这些使用方式并列的一种呢?如果是其中一种,是哪一种呢?《解释》语焉不详。从本质特征上分析,网络传播更多地类似于发行(关于网络传播与播放的关系,下文将进行分析)。因此,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前,我国司法实践如果类推适用发行权“覆盖”信息网络传播并未出现法律适用错误。[10]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

《著作权法》修订以前,规范广播作品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被规定为“播放权”,其义为“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特指以无线电波或者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很明显,“播放”不包括网络传输,因为其仅限于有线电视系统,而网络通常不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因此,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播放权”不能“覆盖”网络传播。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规范广播作品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规定为“广播权”,其义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1]从该项规定分析,广播的形式包括:(1)以无线即电磁波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公众通过特定的接收装置可以欣赏到作品。这是广播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广播可能通过音频方式,也可能通过视频方式。(2)以有线即电缆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12]这种形式的广播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另外,饭店、商场、公众娱乐场所、某些交通工具等也有这种形式的广播。(3)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这是关于广播方式的“口袋”型规定,以备科技发展出现新的广播手段而致法律不敷适用。

从广播的形式分析,在著作权法领域,广播的实质是以能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如果作这样的理解,网络传播也应包括在其中,因为网络也是能够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网络传播与传统广播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后者不能,公众无法控制广播节目的播放时间,一旦错过节目播放时间便无法再接收到。但笔者以为,这种差异,仅仅是技术含量的差异,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广播不包括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形式。因此,将网络归入法律规定的“类似工具”似乎无可非议。

正因为广播与“网络传播”不存在不可协调的本质性的差异,所以某些国家干脆将二者合并规定,构成一种“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的控制作品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就是所谓“公众传播权”。如2001年5月22日由欧洲议会通过,同年6月2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有关权指令》就规定了这种权利,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专有权,包括让公众中的成员以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作品的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13]欧盟的这种规定,是将传统的广播(或播放)与网络传输进行整合,对原广播权内容作了明确的扩充。这种整合并非毫无道理。[1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进行规定,在外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复制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复制既包括以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抄写等(我们可以称为“同形复制”),也包括以与原件完全不同的形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如将工程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们可以称为“异形复制”)。狭义的复制仅指“同形复制”。无论是“同形复制”还是“异形复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们可以欣赏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丢失原作所载信息量的“作品”。所以复制的本质功能在于再现原作,能够再现原作的行为均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作品上载以后,人们通过计算机欣赏作品所获得的信息量不会比欣赏原件获得的信息量少(美术作品可能例外,比如运笔、着色等不如欣赏原件感受真切,但这种信息量的减少,与人们欣赏同形复制件信息量减少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就数字化作品的上载而言,上载在ISP的计算机系统内产生了作品的备份,并通过计算机可以再现,因此上载是一种复制行为。同理,社会公众通过计算机终端上网浏览(不下载)网上作品,作品在终端机屏幕上为用户所欣赏,同样是一种再现,应属于“复制”,因为此时在计算机内存中产生了作品的复制件,尽管这只是临时复制;下载网上作品,以期通过计算机再现,在本地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产生了作品复制件并被固定下来,更是将作品制作成“备份”的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有人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复制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有区别,因为后者同时伴随了载体的“再现”,而前者不会产生载体的“再生”,关机后该信息不会“再现”。[15]笔者以为,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共同构成网络作品的“载体”,如果将信息存在硬盘或其他存储设备中,虽然关机后该信息不会“再现”,但这与一本书只有在打开后方可获取其中作品的信息并无二致。网上浏览的确没有将信息固定于计算机终端的存储设备上,但可以视为终端与远程主机共用存储设备,只要公众愿意,可以再次上网欣赏该作品,因此临时的再现也不失为一种复制。

由此可见,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必然涉及复制过程,网络传播权如果不是单指“传输权”,即数字化作品从一计算机传往另一计算机的权利的话,就必然包含复制权的内容。只是权利人在权利受损时,主张了网络传播权,就没有必要另行主张复制权了。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涉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作品的上载、网络传输、公众浏览或下载数字化作品等过程。与传统的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相互独立,与复制权关系密切,与发行权和广播权的内容非常接近,虽然也存在这样的区别即能否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这种区别不是本质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通过扩张性解释发行权和广播权解决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纠纷不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我国现行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显然与发行权和广播权有一定交叉,但还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如果整合现行发行、广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传播方式,创立一种能够覆盖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权”,即亲自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包括让公众中的成员以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作品的方式获得作品的专有权利,则著作权权利体系设计逻辑将更为周延。[16]

注释;

[1]《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之(十二)。

[2]据统计,仅1998年和1999年两年,我国发生的与网络传播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提交法院审理的就有几十起,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某些法院是通过扩张解释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判决的。参见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8页。

[3]对于直接通过计算机创作产生的作品,已是数字化作品,不需要另行数字化。

[4]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之(六)。

[5]参见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颁布,已失效)第5条之(五)。

[6]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7]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61页。

[8]参见马克·戴维生:“计算机网络通过与美国版权法的新动向”,王源扩译,载《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5期。

[9]参见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10]典型案例可见1999年北京海滨区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该案一审判决认为,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待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者是为了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二审法院也认为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使用仍属《著作权法》规范的使用方式。简单介绍参见胡唯嵘:“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0日第3版;详细介绍参见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96-98页。

[11]《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之(十一)。

[12]法律规定中“广播的作品”一语令人费解,不知是“已被广播的作品”,还是“适于广播的作品”,如果是前者,则“有线广播”不能直接使用作品,而必须使用已经广播的作品。这似乎是说,“广播”只有一种,即无线广播,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是后者,则直接用“作品‘,岂不更简洁?本文作后一种理解。

[13]参见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4]相反意见认为网络传输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对传统版权法的扩大解释予以解决。参见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第14篇

(一)网络传播的优势

因独有的形式和特征,网络在音乐传播过程中有着特别的优势。经网络传播的音乐,都是以数码格式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之中,通过与听众的网络终端设备相连,实现音乐的还原。因此,网络更加有利于音乐的储存和音质的还原。同时,网络是一个整体,在网络中的音乐可以存储在多个服务器和网络终端之中,不会因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而发生音乐消失的现象。同时,网络设备下音乐的保存还方便了听众收藏以及将音乐分享给周边的人。这种音乐的分享与复制的效应,是造成音乐在网络环境下大规模传播的根本动力。中国网络的音乐传播大部分具有免费性。只要有网络终端,听众就可以在网络上任意收听喜爱的音乐,这些音乐大部分为免费向听众开放。同时,听众还可以将音乐下载或者是收藏到自己的网络终端中去,反复收听,并且省去了之前听音乐时对音乐设备的磁带、CD的购买。因此,网络音乐就吸引到了更多先前因为经济原因而对音乐产生疏离感的人,就有了更为广阔的受众群体,同时也拓宽了音乐的传播范围。音乐的传播范围越广,就越容易在社会群体中引起连锁效应,促进音乐文化的进一步传播。在网络环境下音乐广泛传播的基础上,音乐制作人也开始以网络为导向,回收更为广泛的听众的意见与反应,从而开始了对音乐制作风格的调整。音乐产生时点和收听时点间距离的缩短,也引起了人们对于新的音乐元素的追求,并逐渐形成社会性的音乐需求。网络技术和传播模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音乐制作人在音乐方面的制作理念,从而形成了如今音乐文化大繁荣的局面。

(二)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就当今我国音乐网络传播的现状来说,最大的问题莫过于音乐的版权问题。因互联网的自由性一机动性的原因,和网络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的现实状况,网络在音乐传播上存在着侵权盗版、非法营利、非法传播等一系列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我国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监管失衡和制度缺失的现象,也曾一度导致音乐产业的萎靡。而国外,如美国,就有完整的版权管理机制,通过对在网站上下载音乐的用户进行收费,从而保障和解决整个音乐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管理上还存在一定难度与问题,但我国的音乐产业在现有形式下走上了另一种形式的发展道路。一般来讲,音乐产业,如唱片发售公司多以唱片发行收入和艺人的演艺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在国内网络大环境下,数字化的音乐传播形式几乎代替了传统的磁带、CD等唱片形式,因此音乐产业公司多倾向于增加艺人的演艺收入。他们利用网络作为音乐传播和宣传的平台,通过网络增加知名度,再由艺人的知名度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这种现象就给网络时代的音乐带来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音乐的产业化形式强,商业味道浓重。音乐制作人对于音乐的产业化与商业化太过看重,导致网络下的音乐产业渐渐发展出“速食文化”的味道,音乐本身所承载的精神、理念和追求不断减少,一味迎合听众的胃口,从而导致了网络时代音乐的低俗化现象的产生。这种音乐文化良莠不齐的状态,一方面受到松散的网络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给音乐的发展与传播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一些网络上流传的低俗歌曲,虽然迎合了大众的口味,却给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带来了威胁。

二、音乐的网络传播对当代人音乐观的影响

音乐传播的网络化给当代人的音乐观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给整个社会的音乐文化和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与机遇。第一,从音乐的传播主体来讲,网络的传播媒介打破以往以电台和电视节目为主的音乐广播传播主体一元化的局面。听众的喜好程度决定了音乐传播的广度。同时,网络技术为个人电台以及个人音乐网站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平台与技术上的支持。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2013年推出的手机App荔枝FM就是以“人人都能做主播”为主打的个人音乐电台应用软件,为使用者自己录制广播并借用软件平台推广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从而也为网络前提下音乐传播过程中听众与音乐制作人之间角色的互换提供了可能。网络技术不断的革新和发展将为音乐的传播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音乐也将打破由创作人到听众的单线模式,而转变为多元化的发展模式。第二,音乐产业的商业化发展模式带来的市场僵化也促使网络音乐和个人音乐制作的出现。个人音乐依托网络歌曲的形式出现,这种音乐往往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只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作者也大都不具有专业的音乐知识。网络音乐制作人通过翻唱或者自己谱曲填词为手段,将制作好的音乐在网络上分享。这一类音乐大都制作成本小,曲调和歌词朗朗上口,很容易引起听者的共鸣。如今网络歌曲在日常的人们的音乐生活中慢慢开始占据越来越大的位置。从2003年的《老鼠爱大米》到筷子兄弟翻唱的《老男孩》,网络音乐逐渐走入人们的实现生活。同时在国外,还有日本niconico网站借助虚拟音频软件的形式为个人音乐制作人和个人演唱者等提供了发展与交流的平台,加速了网络音乐传播模式的形成。这种形式出现后,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他们可以由欣赏音乐扩展到创作音乐,而创作的多元化可以为整个音乐文化氛围带来更加鲜活的力量。第三,由于网络对音乐制作与传播的影响越来越深入,网络对音乐的作用也渐渐改变了网民对于音乐的态度。随着大量音乐信息的不断涌入,网络平台上的听众对传统音乐的模式越来越熟悉,因此就产生了求异、求新的心理需求。2012年韩国歌曲《江南style》盛行,并在全球互联网上获得10亿次以上的点击率,一跃成为youtube上最受喜爱的歌曲。这些成果同这首歌曲独特的风格和新奇的制作方式是分不开的,这种新鲜感恰好满足了众多网络听众的需求,从而成就了这种另类音乐的成功。音乐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带给人们观念上的影响是巨大的。音乐由特定的群体间的传播渐渐扩大为整个社会范围的文化。便利的网络环境和视听条件为人们选择自己喜欢的音乐风格提供了可能和技术上的支持。听众口味的分化逐渐推动各种不同类型音乐风格的出现,也促使了各种不同的音乐元素之间的交融。音乐风格和形式上的多元化也引起了音乐功能的变化。网络音乐的传播性不断加强,引起了音乐情感承载力的不断上升。因此,只要具备一定的音乐基本技能和知识,人们就能通过音乐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传达自己的感情。可以说,音乐的网络传播推动了音乐的大众化,而不是局限于特定的文化范围和产业之中。

三、结语

第15篇

1.1混合式P2P:重塑中心话语权混合式的P2P网络技术在节点与中心服务器之间增加了超级节点,超级节点由每个一级节点按照集中式P2P模式建立,每个超级节点利用纯P2P模式集中,其中超级节点为一级节点提供服务器。混合式的P2P避免了因中心服务器崩溃导致系统终端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纯P2P模式导致网络不稳定的弊端。该模式是对集中式P2P和纯P2P的基础上在技术层面的完善,并没有对主流话语权的解构产生巨大效果,但仍旧对内容服务商的资源垄断起到一定瓦解的作用。[1]

1.2结构化P2P:民间与官方话语权交互制衡结构化的P2P技术克服了混合式P2P存在的单个一级节点失效的问题,增强了网络的扩展性,提高了搜索信息的效率。通过对信息资源搜索进行数据库的运用,对其搜索规律进行保存,有序地组织节点对应相关信息资源,有效避免了大量信息的重复查询。其核心理念即“对等交互”,节点之间承载均衡的信息资源,对相应信息的保存使得搜索行为更加效率化和针对性。

2P2P技术对网络传播的影响

2.1P2P技术对网络传播方式的改变P2P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意味着对于信息共享与利用方式的革新,信息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增加。P2P技术对于网络传播模式的改变也是深刻的,由传统网络主流媒介点对面式垄断性、线性传播到自媒体点对点式的交互性传播,由信息的海洋到定位的搜索信息算法的推广,由主流话语权到多元话语重构格局的转变,由线上信息应用到线下产品的开发,网络传播的样态发生了质的转变。P2P技术模糊了受传者的界限,从内容到技术层面上极大地突破了传统传播模式的桎梏。

2.2P2P技术线下的信息产品应用的开发P2P技术一开始的分众理念到大众的市场化运作,再到重新部落化的分众应用产品的推广,通过不同P2P网络应用间的交叉联动,催生话语权此消彼长的态势,对于网络传播结构的建构网络社区如“豆瓣”、“贴吧”,创立了独具坊间特色的社区媒介文化,并能在一段时间内引发全民讨论的话题。而在泛市场化的过程中,微博、微信平台,淘宝、支付宝客户端等的联手将线上线下信息产品的市场化运作发挥到极致。媒介融合的态势也越发明显,其存在的商业力量的较量是不容小觑的。值得探索的是,在政治层面,P2P技术的确在重构话语权方面已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对于官方层面的冲击是巨大的,而政府方面对于P2P技术在制度上的介入也需引起重视。

3大数据时代的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3.1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与挑战2014年主题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与挑战”论坛上指出,信息化不断加速的直接结果是移动电子商务定制模式的几何式增长。从线上到线下,手机在每个人手里的作用等同于身份证、银行卡和安全设备,因此移动电子商务成为P2P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关键节点。从P2P纯技术框架中脱出的商务业态、金融业态和服务业态等等,从信息的到产品的支付,完成数据所创造的闭环过程。

3.2利用大数据对P2P行业的探索以P2P行业中的领军者网贷行业为例,作为爆炸式增长的P2P网贷业,正是互联网数据化和金融化的结合。P2P网贷行业本质上是为解决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中间技术服务商,网贷行业的首要是建构并维护闭环的数据。要实现数据的闭环过程需要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数据做到及时更新,即数据是鲜活的;二是平台本身对用户有约束力。未来P2P的核心竞争力与其说是风控能力,不如说是数据的积累和数据的处理能力。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互通成为必然。

4P2P行业发展对网络传播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