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资产证券论文范文

资产证券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资产证券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资产证券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美国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承担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这些机构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经营状况恶化。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资产证券化之先河,此后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迅猛发展。

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并取得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给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带来收益。下面从各相关参与者,即发起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的角度来对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进行分析。

1、发起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发起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条件,实现规模经济。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其本身的信用评级。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真实出售隔离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再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这样融资成本就相应地降低了。此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只需对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投资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是优质资产,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多数能获得AA以上的评级,这使得这样发行的证券的风险通常很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在二级市场上也有很高的流动性。所以,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像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些投资品种受到限制的机构的欢迎。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现代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而设计出的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资银行方面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作为证券化的过程中的融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银行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评价、承销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持续稳定的资产证券化为其带来了可观而稳定的服务费收入。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1、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5年1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5.84万亿元。与此相对应,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沪深两市股票市价总值为52080亿元,股票市场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及其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

(2)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

(4)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组合而设计出一系列证券投资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犹如一道桥梁,在多个层面上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2、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除以总的风险资产之后得出的,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由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而得。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规定,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证券化之后回收的现金的风险权重为0,这样计算出来的分母变小,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

(2)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内银行适应金融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国内银行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来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国内银行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状态。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有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参考文献】

[1]张超英: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3]梁钧: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4]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第2篇

论文提要: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风险,尤其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中介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3篇

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参考文献:

[1]张超荧,瞿祥辉.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JohnHendersonINGBarings:AssetSecuritization:cur—renttechniquesandemergingmarketapplications,PublishedbyEuromoneyBooks。1997.

[3]于风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o6.

[6]杨琼.银行资产证券化及其相关会计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3.

[7]王宏伟,苏洪亮.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J].湖北财税.2002.

[8]凌云.关于制定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思考[EB/OL].会计理论,中华财会网www.e521.oom。2005—3—22.

[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S].2001.

[10]乔炜.资产证券化及其会计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3.

第4篇

【摘要】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会计准则(IAS)演进过程中四种典型的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模式,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的终止确认标准,并通过与IAS相比较,分析存在的差异与不足。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它焕发出勃勃生机,同时也给会计界带来诸多新挑战。其中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是关键的核心问题,即判断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究竟是属于融资担保还是真实出售?如果作为融资处理,证券化资产作为抵押品,应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获得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如果作为销售处理,则证券化资产应从资产负债表剔除,同时确认销售收益或损失。显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的结果大不相同,对发起人的财务报表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决定着其所构建的证券化形式能否达到预期的财务目标。而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

一、IAS的终止确认标准分析

综观IAS,资产证券化的终止确认标准可分为全部风险收益、实质风险收益、金融合成分析和继续涉入四种模式。

(一)全部风险收益模式

它体现在1991年的IASED40中,是最早的终止确认标准,现已经被摒弃。该标准规定:金融资产和负债只有假定全部风险和收益转让给他人时才允许进行终止确认。显然,如果转让方保留了转让资产相关的一部分风险和报酬,哪怕仅仅是非常次要的风险和报酬,该资产也不能终止确认。该标准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与“资产”的概念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资产定义的核心要求是会计主体拥有对某一项目的控制权。在简单交易情况下,控制某项资产与从相应资产中承担相关的风险与收益是同等的概念。但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存在复杂的合约安排,使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此时根据风险与收益来判定,有可能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

2.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会计信息。它将金融资产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资产证券化可通过复杂的合约安排使控制权与其风险、收益被有效地分解开来,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载体分散给不同的投资者。

3.实际操作难度大。要找出相关资产上包含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并对它们进行评价,并非易事。

(二)实质风险收益模式

它体现在1994年的IASED48中。该标准规定:如果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几乎全部(Substantialall)转移给了转入方,则转让方应终止确认该资产。它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财务报表质量特征,是对全部风险收益模式的改进。但要确认交易的实质困难,先找出相关资产上包含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并对它们进行评价;再判断它们是否“几乎全部”转移出去,在实际操作中都有相当难度,且它仍将金融资产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它也存在全部风险收益模式的主要缺陷。此外,该标准中“几乎全部”是一相对数量,而“相对数量”概念模糊,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在实务中很大程度依赖于专业判断,容易造成具有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会计信息不可比。

(三)金融合成分析模式

它体现在1998年颁布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该标准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成不同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能否做销售处理,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以视为转让合约的产物,应按新的金融工具予以确认。

1.比较优势

与前两种模式相比,金融合成分析模式是比较成熟和可行的。到目前为止,IAS39和FAS140采用的都是这一模式的终止确认标准。它的主要优势有:(1)以“控制权的转移(surrenderofcontrol)”作为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符合资产的定义。(2)减少了判断风险和报酬是否几乎全部转移出去的不确定性。(3)认为金融资产及其所附属的风险和报酬是可分割的,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转让方对转让资产的权利与义务。

2.存在的问题

面对不断创新、日益复杂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金融合成分析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凸显出以下问题:一是控制权标准较难认定。对于“控制”的认定,各方意见并不统一,FASB和IASC对于控制权转移的具体判断条件就不尽相同。实际运用时也会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很难判断控制权是否已转移。二是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相对数量”的判断。三是易导致各国之间出现不协调或不可比的现象。该标准有关销售的确认条件包含着法律因素,而国与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四)继续涉入模式

它体现在2002年关于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以“没有继续涉入(nocontinuinginvolvement)”作为销售确认判断标准。该标准规定,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继续涉入,不考虑继续涉入的程度,与继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被转让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作为融资担保处理,而不涉及继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

继续涉入模式的优势体现在:

1.与资产的概念具有内在一致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基础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是高度分散的。因此,辨别哪一方保留了大部分的风险和报酬有相当难度。而且拥有一项资产的控制权与保留了这项资产上的大部分风险和报酬往往不相一致。由于“控制”的概念本身与未来现金流上的风险和报酬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在判断被转让的整体资产上的控制权是否转移往往掺杂了风险和报酬的因素,使“控制”的概念模糊不清,在实践中不易把握。采用部分销售的概念,将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于继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单元而言,控制权和保留了该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是相一致的。这样,对每个细分的资产单元无论是运用“控制权是否转移”的判断标准,还是运用“风险与报酬”的判断标准都是一致的,既符合资产的定义,又不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

2.巧妙地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该标准要求一项交易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必须没有任何的继续涉入。因此,在具体应用中只需要解决“有没有”,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应用起来比较简单清晰。

3.是一种比较折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它通常会导致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容易被实务界接受。

4.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和会计不同角度考虑的内在矛盾,更好地反映经济实质。它将法律因素排除在销售确认的判断标准之外,有利于消除由于各国的法律差异引起的会计处理的不协调。

就实务应用而言,继续涉入模式比前三种模式可靠性高,但它也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继续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资产性质。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不同方式的继续涉入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例如,转让者持有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与其相应的那部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上的风险和报酬就截然不同。然而,继续涉入模式不区分继续涉入的性质都将其分配到账面价值入账,导致在报表上并不能很好地揭示这部分资产的性质,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

综观IAS的演进过程,每一模式都克服了前一模式的缺陷,都比前一模式更准确、更充分地反映该阶段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不断深化,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方式越来越复杂,使资产转让的实质难以判断,相应阶段的会计确认标准也逐渐不能适应时势发展的需要而凸显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新的会计确认标准也应运而生。可以说,IAS关于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模式的发展代表了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

二、我国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分析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该准则将全面系统地解决资产证券化等结构化融资交易中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问题,代表着我国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

(一)我国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判断流程

根据新准则,笔者归纳总结出我国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判断流程,如图1所示。

第一步,确定SPE是否应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转入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此外,还必须确认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转移。

第二步,判断企业是否转让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企业如果转让了这一权利,则直接进入第四步进行判断;如果SPE必须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那么从集团的角度看,企业向SPE转移资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真实销售,此时,企业并没有转让这一权利,则必须进入第三步判断。

第三步,判断企业是否承担转递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义务,并同时满足转递的三个条件(详见准则第四条)。如果是,则进入第四步判断;如果否,则继续确认资产。

第四、五、六步,涉及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通过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如果是,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终止确认资产;如果没有,则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企业应继续确认资产。在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下,企业的确转移了部分风险和报酬,则需要依据控制权进一步判断。

第七步,判断企业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是,则终止确认资产;如果没有,则企业按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第八步)。

(二)与IAS的比较分析

将上述判断流程与IAS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金融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判断标准既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与国际准则趋同;同时又充分考虑了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主要体现在:

1.该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演进的经验,融合了三种典型的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模式,以“风险和报酬”分析加“控制”分析为基础。同时,针对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入继续涉入的衡量指标,实现了在新的规范中与国际的先进成果链接。

2.上述判断流程可以概括为:如果企业转让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者在没有转让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对资产不具有控制权,就可以对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其终止确认的判断依据和流程与IAS修正版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基本一致。两者不仅有对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全部转移的判定,同时还有资产控制权的判定。对于资产终止确认的判定也都是相当严格。这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的门槛,防范金融风险。

3.对一些细节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对“控制权”转移的认定,我国注重的是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能力,规定:“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经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IAS39则从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面判断,主要看是否某一方能够无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转让的资产。

(三)存在的不足

我国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不足:

1.这种混合了“风险和报酬”加“控制”的综合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能否协调,是否会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

2.存在“相对数量”的判断,如“实质性改变”和“几乎所有”等,这无疑会增加实际操作的难度。

3.对于没有放弃控制权的金融资产,只按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没有考虑继续涉入的性质。因此,它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继续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资产性质。

第5篇

(一)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隔离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主要是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的风险,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的收益。风险隔离从两方面提高了资产运营的效率。首先,通过风险隔离,把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不愿或不能承担的风险转移到愿意而且能够承担的人那里去。其次,证券的投资者可以只承担他们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而不必是资产原始所有人所面临的所有风险。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特有的技术,它使基础资产所有人的资产风险和破产风险与证券化的交易隔离开来,风险也不会“传染”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在卖方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建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从信用的角度来分析现金流,即关于如何通过相应的信用增级方式来提高整个证券资产的信用级别。运用信用增级原理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增加该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证券发行成本。从直观上来讲,信用增级会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在资产证券化的实际运作中几乎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都包括某种形式的信用增级。

(二)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的参与者和一般程序通常来说,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的参与者由如下几个方面的参与者组成,即发起人、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人、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机构。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是特定目的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聘请的金融机构,以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信用增级机构的作用是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相应信用等级,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有的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内部增级。信用评级机构针对发行的债券类的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的评级。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的设计和发行的投资银行,也指某些针对涉及金额较大证券化交易组成的承销团。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是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除上述当事人以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特定的金融机构参与,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管理,一般是由发起人来兼任。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程序可以简单概括为: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6)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

(三)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融资的适用条件只有拥有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定的资产才能进行资产证券转化。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确定融资目标,选择适合于证券化且符合融资目标的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选择主要有三个标准:风险分散度高,风险可测性强,风险控制性好。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和相对稳定性;资产能够持续保持正常的存续期,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纪录;有相关担保品,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得到,质量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准确评价等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传统途径

传统途径的融资途径有三个。首先是政府扶持。1999年5月21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并于1999年6月25日正式启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这是一项专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一项政策性风险基金,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在企业发展和融资过程中主要起一个引导作用。现阶段加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国际市场开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其次是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由于其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手续相对繁琐,对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往往远水难解近渴。现阶段人民银行实行风险定价和利率浮动,安排短期融资券,下调银行准备金率,存贷利率“双降”,放开小企业信贷规模等政策,以刺激商业银行增加对小企业贷款。银监会采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观念和机制创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最后是创业投资。为满足创业前期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国家发改委会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接着又下发了创业引导基金意见,以推动建立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不同层次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即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和社会金融环境的原因。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财务制度通常不健全,信用度也比较低。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一般而言都在企业主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其经营运作就缺乏相应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由此看来,中小企业就含有较大的风险。那么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一些金融机构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就不愿放贷。就社会金融环境因素来说,我国缺少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法规政策。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是国有的大型金融机构,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就显得匮乏。在另一方面,制度化的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体系还真正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在制定金融政策时往往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会倾向于把资金投入到安全性高、效益好的企业中。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融资的可行性

进行资产证券证券化融资的一个先决条件是要有能够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我国中小企业拥有庞大的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等资产,为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了充足的基础资产。通过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可以使中小企业能够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取得现金资产,为正常的生产运营提供现金支持,同时改善企业财务结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另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众多,它们拥有众多的高新技术产权,其中不乏许多优质的资产,市场认知度高,也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大金融创新,在我国已经经过了20年的探索和发展,并且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我国实践的模式。从微观方面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只有市场对其有需求才能发挥融资作用,才能优化市场结构,从而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只要发行的证券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将会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从宏观方面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正在加大,证券管理、证券交易条件日趋完善,为实行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好的市场环境。

三、适用于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的运作模式

(一)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运作流程

我国中小企业在较多情况下呈现出规模偏小、信用较低的特点。如果单个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要求,可以考虑将多个中小企业的资产组合起来进行证券化融资。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化融资方案的开展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比如可以由政府支持的企业管理机构来进行。由此以来,该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就可以通过收购数家中小企业的资产来进行证券转化,也就是通过建立资产池来实现既定目的。这样的方法可以产生规模效应,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当然也就可以通过分散基础资产而减少可能的违约风险。

(二)拓宽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商业银行贷款的证券化

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指的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商业银行把中小企业贷款出售给SPV,从而达到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在具体程序上,中小企业首先把金融机构给他们的贷款出售给SPV,这些贷款的种类和风险各不相同,然后由SPV将相应的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后进行证券化,最后在经过一定的信用评级之后就可以出售给某些投资者。贷款的证券化将有效降低银行的商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结构性风险,有效改善银行的“惜贷”行为,从而意味着企业融资渠道的放大。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流程为: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资产的证券化

1.应收账款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指企业把一些应收账款作为资产,通过出售这些拥有的应收账款给SPV而达到融资的目的。比如一些中小企业的运营是服务于一些大型企业的配套,这种情况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这些中小企业在和大型企业的配套服务中就会产生一定规模的应收账款,而这些应收账款一般来说比较稳定。因为有大型企业的稳定性作支撑,这些应收账款的坏账率就比较低,因此现金流就比较稳定,相应地证券化的价值也就比较高。因此这些中小企业可以把这些应收账款作为特定的基础资产,通过出售这些应收账款给SPV而获取经营所需的资金。SPV在获得这些优质应收账款之后,可以进行重组以形成资产池,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发行证券以回笼资金。有的中小企业拥有比较稳定的国外市场,与境外公司的贸易往来较多,拥有大量优质的出口贸易应收账款。通常情况下这类应收账款的稳定性比较高,坏账率比较低,较好地符合了证券化的要求条件。在把这些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的过程中,可以与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分离开来,从而就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债务型有价证券,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应收账款的第一次出售是为了实现真实出售,实现对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在通常情况下,发起人向应收账款的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价格是应收账款面值打折扣,或是按面值付足全部金额,同时向应收款的原始权益人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提供融资服务的报酬。应收账款的第二次出售是将应收账款的权益转移给SPV,有时发起人会设立优先、次级的从属结构,自己持有部分次级权益,从而减少SPV的信用风险。

2.知识产权证券化数据显示,约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是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明和完成的。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而由于国内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难以满足这类企业的融资需求,企业因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工业化。如果凭借知识产权,企业将其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进行证券化融资,则可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知识产权资产的流通,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3.具体项目证券化一些中小企业拥有一些效益较好的项目,这些项目运营比较稳定而且能产生较为稳定的预期现金流。而这些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融资能力不强,因而就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扩大和再生产,抑制了应有的发展潜力。运用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就可以向特定目的机构转让项目营运的收益权,特定目的机构就以这些项目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以获得必要的资金去解决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所急需的资金,有力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第6篇

一、资产证券化之胜出

当代经济空前的社会化潮流和迅猛异常的生产力高涨趋势,不仅把直接融资推到了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且因为投资者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更因为各种基金、保险机构参与投资,伴随其直接融资空间、社会基础不断的扩张,投资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已成为时代的显著特征。与此同时,金融安全无疑具有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重要价值,资产证券化正是回应时代的产物。

如同萌生于18-19世纪的公司制度一样,资产证券或称资产支撑证券,问世于上世纪末期的美国,而美国却以其世界经济的领先地位,预示了资产证券化世纪风云的来临,继后迅速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被经济学家称为当代的创新投资工具.勿庸置疑的是,经济现象一旦从偶发变成常规,必然以法律制度的创新为其支撑,并以此构成人们可预期利益的稳定保障和行为遵循规则。

资产证券化之胜出,并不取代其他投融资制度,却也以自己之优胜品质成为一枝触目新秀。她的先躯当属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生命力的公司制度,正是公司制度这种“发明”,创造了一日千里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千万倍的社会财富规模化增长。以公司制度为基础的传统股票、债券融资,是以公司的一般资产为担保,以公司资产及其经营作为发行股票、债券的信用条件。因而理性的投资者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企业经营与管理状况,而不能仅仅把目光投向股票、债券市场。然而投资者往往由于时间、精力及相关知识的欠缺,无法或者也不愿时刻追随企业的经营变化,达到恰如适当地选择“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以致错失良机受挫于瞬间的频率不低。甚至,公司制度框架本身就注定,其信息公开永远只能是相对的,投资人通常都处于弱势,其获取信息和控制力的滞后性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极其不利,即便是拥有投资专业人力资源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幸免失误,面对深不可测的公司高层恶意运作,更是令人望而却步。于是,社会期待着一种既能满足投资更大的规模化、社会化需求,同时又相对省力、省时、透明度充分、风险小而回报稳定的方式。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投资模式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所谓资产证券,或称资产支撑证券,是以区别于公司信用的特定化资产为信用保证所发行的投资证券。其“资产”信用保证也不同于特定物的抵押或一般特定债权质押,而是指现实的或未来必将发生的合同之金钱债权,为经济学家称为预期现金流。这种资产因产生于合同关系,其金钱债权为特定当事人基于特定法律行为有权获取的权益,虽然“现金流”或“金钱权益”本身不具有物的特定性(即称一般等价物),却因合同基础关系而使其债的权益特定化,从而“资产”乃为特定化资产。同时又因为投资人企求的投资回报并非特定化的物质属性的财产使用价值,为了满足投资人对物的交换价值增值的欲望,该“资产”也只能是预期的金钱债权。

资产证券化之投资安全性缘自法律制度的创新,其结构设计处处体现了对证券投资者投资安全保障的价值理念追求和人文关怀。其中,核心制度是“特设目的机构”的创新。我们知道,融资人自然是拥有或即将拥有金钱债权的原始权益人,而资产证券制度的巧妙设计,是在原始权益人之外设立一个专属性的特设目的机构,由该特设机构依据预设融资项目方案持有原始权益人之金钱债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行融资债券,形成由特设机构为居中层面的、阻隔融资人与投资人直接进行法律行为的三方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不仅以特定资产作为直接融资的信用保证,投资人只须对资产质量作出判断,即获得可靠投资预测,同时,为了实现“资产”的保证性,还必须有赖法律制度的创新。特设机构这种标志资产证券的独特制度,决不是孤立的、简单的一种载体改变,此项制度的创新要求对相应的一系列传统融资法律制度进行吸收、借鉴,并演绎成又决不相同于任何传统融资法律制度的、独具特色的崭新制度。

二、资产证券安全价值的制度保证

(一)资产证券发起人破产隔离制度

防范发起人即融资人提供的资产保证信用风险,最重要、最基本的是对融资保证资产进行破产隔离的制度。

破产隔离,就是使发起人用以保证融资的特定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从法律上进行分离,确保融资保证资产不受发起人经营恶化及其他债权人追偿的影响,并且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产财产。于是,这就提出了发起人须从法律上将其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与自身其他资产进行剥离和如何剥离的问题。在美国,剥离资产的法律形式是“真实出售”,也就是发起人把拟用于证券化的保证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而特设机构则用其资产作为保证发行证券,并将融资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购置资产的对价,从而使发起人的预期原始权益获得提前的现实受偿。我们注意到,之所以被称为“真实出售”,是因为美国法律将债权性资产转让界定为销售的性质,并使用了“真实出售”法律词语,同时在判例中对资产让与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买回资产的义务,对在某种情形下资产的转让不被认定为“真实出售”等等,都同时作了法律上的界定。“真实出售”应满足会计上的账外处理,一旦发起人发生破产程序,证券化资产可依法认定为已出售资产不被列入债权人清算受偿财产,以保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使投资人的保证资产专属性确定不变。美国采取“真实出售”方式达到转移证券化保证资产所有权,也是与其破产制度中赋予破产执行人享有充分权利的规定相关联的,从其他国家、地区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实证考查,“真实出售”方式并非唯一。

美国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所揭示的不只是一种业务性操作经验,而在于它确立了资产证券化具有普遍意义的破产隔离理论和制度创新。正是破产隔离导致资产证券化特设机构这一独特融资主体得以成立,而且成为任何国家、地区资产证券立法的刚性通例。也就是说,尽管除美国以外,我们尚未发现其国家、地区一概沿用“真实出售”,但不可改变的是:发起人用以证券化的资产必须依符合本土法律规范的法定形式,满足其原始权益转移至特设机构独立享有,达到与发起人进行破产隔离,保证用以证券化的资产承担起对投资人清偿到期本息的不可动摇的资产信用。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人不仅对投资回报可以有确定的预期,同时也有稳定的安全保证。资产证券通常采取资产债券形式,其流通性得以实现投资人的市场进入与退出;回报利率、周期明确,投机性相对缩小,安全性显著,特别适宜于机构投资。

(二)债权转移的独立性、无因性制度

特设机构受让的、借以发行证券的资产,往往是一种单项债权的同类资产,甚至可能是分别的多个发起人的原始权益资产,这些资产群组称为资产池。前已述及,资产池也就是依必要法定形式与发起人进行破产隔离的特设机构专属资产,其资产之独立性特征是勿可置疑的。

我们注意到,以美国为例,“真实出售”与通常的商品出售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为任何通过合法交易出售的商品,理所当然地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出售的资产自然不被追诉为破产人的破产财产。问题在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资产客体,仅仅是发起人现实的或未来的合同债权,而且必须是金钱之债权,特设机构作为其债权受让主体,虽然以取得之资产为保证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融资资金向发起人作了“对价支付”,但特设机构最终不是向发起人取回融资资金以保证投资人的到期权益,而是依据发起人的原始权益即其债务人的给付,兑现投资人回报。这就既不同于间接的金融机构金钱借贷融资,也区别于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直接融资。而另一翻特别的资产证券,其资产之独立性除了依存于特设机构这一主体,还必得依赖发起人债权资产之有效转移。

历史已经证明,后起于物权的债权制度,在本来意义上是为了满足物权的流转,又正是物权流转在空间、时间上的扩张,使其与生俱有的债权制度的活力获得了极大的充实、发展,最终产生了债权独立的交易价值,并且日趋强化。为了保证债权的多次流转必要的安全性,当在票据法上的票据可以脱离仅仅当作取得货物凭证而直接充当流通权证的情形下,债权即获得其无因性、独立性的支撑,进而产生了脱离财产物质形态的证券市场,即一个仍与实际经济关系有联系而又遵循别种路径的虚拟资本市场。如果说本论以及近期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文献,能够被解释为新世纪前夜所展现的新型融资制度的话,我们完全应该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只能出现在当代。它是债权制度走过漫长历史路程,为当代高度社会化、全球化经济发展迎来的一缕曙光。

不难看出,自从产生证券交易市场以后,债权制度便形成了具有特定物质经济利益的合同之债、与单纯的有价证券之债。前者须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特定标的物的履行约定为合法要件,为有约因之债;后者限于交易形式与交易程序符合法定,有价证券即财产,证券之转移即为财产转移。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向特设机构进行债权转移当属后者,不适用《合同法》债权转移的规定。首先,除了金钱借贷之债权,任何合同债权都与相应的债务为一体,属特定主体之间互为债权债务的关系,当我们论及资产证券化特设机构受让债权的时候,并不意味着改变原始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因为特设机构仅仅是一个受让债权,用以发行资产证券的专属机构,称为“空壳”的机构,不具有为发起人代履行债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其后兑现投资人回报的保证性资产,却是依赖发起人全面履行债务而得以实现的预期债权。在发起人方面,通过转移债权经由特设机构发行证券,已经提前实现债的权益,其融资利益即成为支持其履行债务的投资追加,发起人理所当然地必须不变地承担原始权益人约定的相应原始债务。

以上说明,发起人所转移的资产-现实的或未来的金钱债权,已经脱离了传统的金钱借贷出借人享有的债权或合同履约之后的应收欠款债权之藩蓠。后者是合同一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应收款,其单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其债权实现是债务履行后的对价;前者之转移债权,不仅发生在原始权益人对债的履行之前,而且是通过特设机构发行资产证券提前受偿的期待债权。这自然决定了原始权益人与原始债务人基础关系不可改变,债的抗辩权也一并不可改变。参照除美国“真实出售”之外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一般为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规定的必要公示程序予以确认,目的是预告原始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给付之债之受让主体。其告知并不构成对债务人债务之加重负担,只起到约束或排除原始权益人重复受偿的作用,保证已经用于发行资产证券的资产归于投资人的预期回报。

于是,我们认为资产证券化资产(即特定的预期金钱债权)的转移,依符合转移之特别法定程序而成立,其不可撤销之效力来源于债的独立性、无因性,它们原始的基础合同关系与预期金钱债权支撑性证券之债是相互分离的。基础合同关系的瑕疵及其履约失败与证券关系无关联性,而证券关系却为证券市场独立的权益关系,受到相关证券法律和市场规则调整

(三)信用增级制度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有资产的信用增级制度为保证。

资产证券化凸显其投资安全性,在着重保障投资安全的同时,更为社会财产形式空前发展之容量、内涵所推出。当代经济不仅债权趋于显重,而且产生债权的创造性劳动价值被赋予无限的广度,大量的非物体智力成果越来越具有可转让的特殊使用价值,成为债权的客体。它们与传统的物质性商品使用价值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是与智力成果、服务有不可分离的人身性和载体形式的抽象性。例如当利用一位知名艺术家现实的或未来可预期的表演合同之债权作为保证资产发行证券,投资人由于对其资产的抽象性难以把握,对其人身安全性亦不可预测,为了保证投资安全,增强投资信心,就需要有相应的信用增强手段。当然,包括对于传统的或具备物质属性履约基础条件的预期金钱债权,例如电力、公路可预期的建设项目收费或某种朝阳型新产品开发等等,也因为其预期给付权益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会给投资者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为了满足空前高涨的经济发展和同样空前广泛、巨大的投资者双向的需求,使无垠的“资产”外延达到进行可融资的极至,必须借助于资产信用增级制度,使任何融资保证资产一旦出现投资回报风险,均可直接获得资产信用增级的自动救济。

资产信用增级与资产自身信用是两种相互关联的独立信用,并成反比例关系。资产信用优良,所需信用增收加强性保证相对较小,反之则大。资产的优质性与非优质性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绝对的优质资产为发行证券至清偿投资本息期间可明显判断的市场回报可信资产,其价值评估共识程度高,无可置疑;相对的优质资产包括一般具备稳定市场回报和欠佳市场回报的资产。资产的优质程度即资产信用程度,须与其相当的信用增级相匹配,以防范一旦发生预期金钱债权实现上的障碍或缺失,由增级的信用资产给以补足,确保投资人到期证券权益不受损失,或不误期迟延。绝对的非优质资产如银行呆坏账资产,或无市场前景的萎缩性资源资产即是,它们自身已无资产信用或资产信用极低,采取信用增级显然无济于事,应认为是不宜作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支撑证券之“资产”保证特征提示我们:发起人的原始权益作为一项特定的现实的或未来应发生的金钱债权,均属附条件的请求权和期待权益,存在基础关系的变数与不确定性。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基础关系风险的关联影响,我们已经述及破产隔离制度和债权转让的独立性、无因性制度,目的是从制度架构上确保发行证券资产的独立法律地位,保证其证券担保的确定性。但是,难道又不是本属于安全性设置的这些制度仍然使投资人有可能掉进安全陷阱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破产隔离同时也就免除了发起人的法人责任,把“资产”的唯一判断价值发展到了极至。资产支撑证券与公司证券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前者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发行人的法人人格,既不受公司资产和资产经营状况影响,也排除投资人与公司财产及其责任的牵连;后者相反,公司证券是公司资产信用担保,与发行人法人人格相联系的;同时,资产证券在方便投资人直接判断证券资产独立信用即其安全价值之际,无疑也已经告知投资人其资产信用之特定性和债权固有的相对性,如果发生投资回报风险,投资人既无权追及发起人,也与发起人原始权益的债务人没有关系。因此,前述资产确定与独立性的价值定位,仅属安全性制度保证,而非为资产信用所代替。资产信用本身的价值判断是资产证券化的灵魂,是投资人应倍加关注的重中之重。

当我们论述破产隔离、债权转移的时候,我们同样应以极大的关注,充分理解被剥离或被转移的证券资产之依附载体-特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无资产或无关联资产的信托人机构(以下将详细论述)。可见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与其持有并借以发行证券的主体人格并无实质性的财产利害关系,特设机构在严格意义上是工具性的,它的任务是托负起证券资产的保证信用,而不具有机构自身的信用。这就再一次提示我们资产证券之保证资产信用的极端重要性。判断证券资产的信用标准,应包括物质的和社会的两个方面。所谓物质的,指用以证券化债权的物质属性,其债权的对价产品信誉及市场空间即是;所谓社会的,因为债权不同于特定的物质产品权益,而属特定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前述破产隔离、债权转移制度之设定,只解决资产即债权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和保证责任的特定性与确定性问题,并不能改变债的基础关系。于是,我们评价“资产”信用的时候,一方面要对其作客观的物质性的安全评估,另一方面仍需以原始权益人的整体资产经营信用及其用以发行证券债权的信用记录为基础参数,从源头上找到资产信用的支撑。

有资产信用,才能谈到资产信用增级。资产信用是基础,信用增级或称信用增强制度是必要的补充信用制度,用以提高发行证券资产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弥补可能出现的资产信用不足及不能追及发起人责任的缺陷,实现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风险,为证券投资人提供更加充分可靠的信用保护,增强投资的安全性。应该强调的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是投资安全制度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必须的刚性制度,即使是资产信用为优质的,同样需要有信用增级的保证制度。例如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中集集团)在2000年的一宗离港货运应收款进行证券化融资,项目总金额8000万美元,由发起人公司提供一个优质的应收账款组合,“真实出售”给荷兰银行的资产购买公司,并要求所有客户在预定日期将其应付款项付至荷兰银行指定账户,而由资产购买公司以购入债权(资产池)为保证在商业票据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并将其投资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同时中集集团作为协议约定的服务人,继续承担履行运输业务的合同义务,其“真实出售”的应收款债权收益归资产购买公司,通过约定的信托人银行支付投资人到期本息。其中,中集集团按约定在出售资产之外提供了3000万美元的应收款作为无追索尾款,即在投资人全额兑现到期本息之前的担保资金。此例作为实证,说明正因为是优质证券资产信用加有相当保证的信用增强措施,得到了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的最佳信用级别支持,保证了整个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成功。

资产信用增强制度可采用内部信用增强和外部信用增强两种类型的不同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强主要是设置分级证券,一般的优先证券兑付周期相对优先,风险极小或无风险,收益稍低;次级证券兑付在优先证券之后或周期加长,风险可能增大,但收益略高,二者除风险与利益实行公平分配外,次级证券还允许第三方保证人购买或发起人承诺回购。此外,在资产信用评级基础上,由发起人用一定额度的超量债权作为无追索尾款,保证投资人兑现到期投资回报,也不失为信用自证和加强的手段。外部信用增强是指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由于资产证券的发行具有一定规模,涉及投资的公众性安全,要求担保人资格较严,通常是信用良好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专业机构,其担保的资产在质量、数量上应该相当的可靠,并相当的宽裕,要求担保机构不仅作为资产证券化资产信用的增级条件,而且须在投资回报风险发生的情形下,履行保证的给付义务。美国资产证券化初期,由隶属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担保发行“过手证券”,该协会提供的担保代表了美国政府的信用,而担任特设机构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均属政府发起设立的公司)则通过购买按揭贷款作为保证资产发行资产证券。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早已突破政府担保信用的局限,但说明资产证券化的外部信用担保非同于一般合同担保。自然,就第三人保证须与被保证人债务有相应或高于其给付能力的信用程度,并在被保证人不能履约代为履行保证责任而言,二者在本质上应无二致。

(四)投资人享有信托法上的权利保护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创新性是勿可置疑的,但前述破产隔离制度,证券资产特定债权转让的独立性、无因性制度和资产信用增级制度分解开来并无特殊的意义,只有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独立体系,才被称之谓具有资产证券特征的法律制度。其中作为组织体架构的特设目的机构,应该是完成资产证券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支撑点,没有特设机构的存在,也就无以存在资产证券法律制度,而特设机构的本身应该归属于什么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呢?

对于特设机构的法律定位,因为没有继承渊源,学界有诸多见解,而资产证券作为引进的西方舶来品,鉴于对其立法例和实务的考证,有关特设目的机构的经济性质与功能定位大致趋同,本论的探索性观点也正是以趋于一致的共识为基础的。

我们的立论基础是以“资产”为出发点。由“资产”而且是经过重组的“资产地”信用直接融资,这是资产证券区别于物权抵押和债权质押种种间接融资法律体系,也区别于公司制度依托法人财产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基本创新标志。如果说没有资产不可证券化的立论成立(有资产信用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因资产外延的无穷性、个性、证券化资产具体需求的多样性等等,必然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具有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对特设目的机构的设置,应当是不拘一格,以保持资产证券应市的无限活力为要旨。但无论以何种名义或方式设立的特设目的机构,都只能是信托法上的信托人,应受信托法调整。

首先,特设目的机构之目的,必须被预定该机构没有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而专属原始权益人作为发起人为之发行融资证券。其专属性,排除了特设目的机构具备从事具体经济活动,进行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资产证券的运行规律要求特设机构受让来自原始权益人的未来金钱之债权,而该债权在基础关系并不改变的情形下尚属虚拟的权益,与此相关联的是,特设目的机构借以用自己名义发行证券所享有的资产所有权标的也属于虚拟的财产权,行使其虚拟权利只须具有信托人主体资格就足够了。根据信托法原则,受托人为受托事宜进行管理,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即便是资产证券发起人选择信托投资公司为特设机构,也同样适用信托法原理。鉴于我们对“资产”概念所阐述的理由,我们不认为特设机构即信托公司,它可以是其他适宜的多种便捷方式,但都应该是信托法上的受托人。

特设目的机构是一个名实相符的资产证券独有机构,所以许多学者认为是一个没有注册资本、没有固定人员和没有固定场所的“三无公司”,或称“空壳公司”。特设机构如依公司而称,似与《公司法》抵触,也有悖于公司制度原理。当然,作为承载社会公众性融资的法律主体应不宜于自然人,它可以是一个由资产证券特别法规定的专属性法人机构,其组成要件由法律作出一般性规定,符合法律要件的任何与特定资产证券项目相适应的机构,不拘其特定形式,须作都不予排斥为好。

其次,特设目的机构依信托法上受托人的法律定位,使其受让原始权益人转移之债权,并保证受让债权独立性,防范其资产转移后新的破产风险成为可能。专设的目的机构因不存在受让债权之“资产池”与自身资产混同的物质条件,也不存在特设机构发生破产的可能性,所以,用以保证发行证券资产的独立性、确定性,在法律上将处于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状态。如果由信托公司作特设机构,依投资信托法规定,同样可以保证证券资产独立于信托公司资产和其他信托资产,免受其债务困扰和破产风险。

最后,特设目的机构所具有的信托法上受托人属性,须以证券发行得以成立。由资产证券特设机构为纽带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可能在委托协议达成即成立。因为在此情形下发起人提出融资方案,经法定主管机构批准或特许,虽然已经具备委托信托事项的条件,经委托协议签订并进入资产转移程序,但“资产池”所含虚拟权利只有通过特设机构发行证券售出后,才能产生以投资人为主体的受益人。可见主导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法律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存在明显的程序上和实施阶段性的差异。自然,这些差异并不改变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受到信托法的保护。

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应享有信托法上的权利,并借此一并得以行使投资主体的相关权利。投资人除享有信托受益人对特设机构在履行受托人职责上的知情权、监督权、信托管理人选择权和诉权以外,还可以设立投资人行使决策参与权的机构。根据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草案》设立“受益人会议”并选举“信托监察人”的规定,投资人将以“会议”集团组织形式全面行使相关权利。这种有组织的法定形式,应该是有益于提升投资人地位,强化其对投资权益保护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架构突出体现的投资安全价值,代表了当代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人文理念。它不仅是力量,也是艺术,使我们不能不为它吸收历史、社会养份之充足,肢体、技能匹配之美妙而赞叹!

结束语:

诞生在新世纪前夜的资产证券化,其经济和社会意义不限于增加了一项直接融资的金融新品种,而堪称是继公司制度盛行之后,在后公司化时代的新制度胜出,它以其更加鲜明的包容性、广延性特征,象一股悦人的清风,向日新月异的财富创造无垠世界迎面扑来。今天,我们似乎只看见它是工具,明天,它一定会向世界展示出更多的精彩-它所蕴含、代表的新思想!

注释:

第7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ABS),特殊目的载体(SPV),特殊目的信托(SPT),特殊目的公司(SPC)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交易结构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以特定资产(又称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融资活动,所发证券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BS,Asset-BackedSecurities)。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依赖于发起主体(资产的原始权益人)的整体信用,仅是对特定资产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将特定资产从发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支付证券本金与利息的来源,不再受发起主体的信用、经营和其它资产状况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发源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Resident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急剧上升,居民存款大量向资本、实物资产和消费品市场转移,众多存贷款机构陷入了“脱媒”的困境,因住房按揭贷款而产生的“短存长贷”问题暴露无遗,整个金融体系面临严峻的偿付风险,并危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当时,美国大部分存贷款机构不满足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即使降低发行要求,也难以得到投资者认可,已无法依靠股市、债市解决金融体系对长期资金的需求问题。在政府先行和大力推动下,从1970年美国政府信用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Federal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推出全美第一张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来,资产证券化这一当时应急之需的重大金融创新便蓬勃发展起来,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资产种类也不断向商用房抵押贷款、企业经营性贷款、贸易应收款、汽车销售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学生教育贷款等众多领域延伸。如今,资产支持证券构成了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指投资者购买时到期收益率就已确定的证券,如国债、企业债券,绝大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都属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主体。截至2005年底,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余额市值高达7.9万亿美元,占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

图12005年底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结构

资料来源:SecuritiesIndustryandFinancialMarketsAssociation。

3场流通总市值25.3万亿美元的31.3%,居第一位,3远高于公司债(5.0万亿美元)和国库券(4.2万亿美元)(见图1)。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与发起主体的整体信用无关,资产证券化一般都要通过资产组合、信用增级和风险隔离安排,才能降低融资成本和得到投资者认可。资产组合,指构建由期限、地理、人口和行业分布等不同风险特征的多项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在扩大基础资产规模的同时,增强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降低融资成本。信用增级,指通过第三方担保、信用评级、利差账户(“利差账户”指将证券利息率低于资产收益率的部分存入指定账户,为证券的本息支付提供担保。)、优先/次级结构(“优先/次级结构”指基于同一项基础资产发行优先级和多档次级证券,每期按优先级顺序支付本息,次级证券可能在某期或若干期得不到本息偿付,即以优先级较低的证券为优先级较高的证券提供担保。)、次级证券自留(“次级证券自留”指发行的某档次级证券由发起人自己购买,为优先级较高的证券提供担保。)等手段,提高证券的信用水平。风险隔离,指通过特殊的交易结构安排(见图2),实现资产支持证券与发起主体破产风险的完全隔离。资产证券化因此又被称为结构性融资(图2)。

图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以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

1.发起人将特定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真实出售”指按法律规定经转让的资产被确认为不再与出售方有风险和收益联系的资产转让行为。)”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两种形式。以信托关系设立的SPV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设立的SPV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对拟发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次级结构和内部信用增级安排的设计;与外部信用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与资产管理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与资金托管人签订资金托管合同;与证券承销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

3.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通过服务商、托管人将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给投资者。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我国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是从1996年开始的,按照融资来源不同,可划分为境外资产证券化和境内资产证券化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境外资产证券化(1996-2004年)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以“收费还贷”模式进行大规模的公路建设,但当时国内资金紧张,资金供给与建设进度时常脱节,许多项目“走走停停”,严重制约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内法律环境和资本市场条件也不允许公路建设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在此情况下,一些项目开始通过境外已有SPV或在境外设立SPV,利用境外成熟的法律环境和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了“引资搞建设”的目的(见图3)。

图3境外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以公路收费证券化为例)

1996年,珠海市政府在开曼群岛注册了SPC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珠海高速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支撑,成功在美国发行了总额2亿美元的债券,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基础设施收费境外证券化融资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高速公路项目境外证券化融资共筹集约15.5亿美元资金。

我国一些企业还通过应收款的境外证券化筹集或融通资金,如1997年我国恒源电厂集团有限公司选择雷曼兄弟公司为融资顾问,在开曼群岛设立SPC西部资源国际恒源公司,以其与供电局签有的长期供电协议所决定的应收款为支撑,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了资产支持债券,为公司2×30万KW火力发电厂项目筹资约3.5亿美元。

(二)第二阶段:境内资产证券化(2005年至今)

在境外资产证券化活动开展的同时,我国实施境内资产证券化的条件逐步具备。一是法律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日趋完善。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不再有禁止牟利的限制(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有债权转让不得牟利的规定),确立了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法》使发起人通过SPT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成为可能;社会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迅速发展,信用环境得到改善。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操作平台日趋成熟。截至2005年5月底,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已达5.4万亿元,是1997年市场启动之初的80倍;1-5月的回购和现券交易总量就达7.5万亿元,是1997年全年的237倍;机构投资者群体已经形成,涵盖中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等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已达4600多家。三是银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明显增强。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开放,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偏低已成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上市融资和参与全球竞争的突出问题。通过国家注资和股市融资(增大分子),我国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所提高,但随着放贷规模不断扩张,资本充足率又呈下降趋势,特别是没有得到国家注资、无条件上市的银行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较大,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减小分母,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是50%,对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是100%,而现金资产的风险权重为零)来保障必要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我国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了境内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相关部门配套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发起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我国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标志着采取国际公认技术和结构设计(见图4)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境内诞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2006年12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SPT模式合计对外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23.5亿元,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部分不良资产。

目前,我国境内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额仅100多亿元,规模小且基础资产种类比较单一,尚处起步阶段。

图4开元和建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

资料来源:宗军、吴方伟,“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征及其发展建议”,《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

三、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与政策建议

资产证券化对分散我国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银行资本结构,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作用显著,需大力推动发展。对此,各界已有共识。但要推进我国境内资产证券化规模化和多样化发展,需重点研究解决如下问题:是否需要发展SPC模式的资产证券化。

目前,我国境内资产证券化都采用SPT模式。但与SPC模式相比,SPT模式存在明显劣势:一是交易成本高。考虑到定价、交易的复杂性,信托模式通常适合于同一发起人的同一类大额资产的证券化,难以将多个发起人的资产纳入一个信托(我国《信托法》对是否允许多个发起人共同设立一个信托虽未做规定,但若多个发起人设立一个信托,会使交易十分复杂,例如不同发起人即使同类资产的风险特征不一样,在一个信托中因资产组合会降低风险,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在多个发起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就很难解决。),不利于通过构建大规模资产池来摊薄发行费用。而设立专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司则可克服上述缺陷。SPC可以购买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多样化资产,构建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资产池,进行分批次、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同时,SPC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会积极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化、主动化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二是不支持用资产证券化方式预先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无效”,即信托财产必须是已经存在财产,因此在基础设施建成以前无法通过SPT模式实现未来该设施收费的证券化融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每年能源、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热、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都在万亿以上,完全依靠先筹资建设,建成后再想办法回收资金的做法已行不通,需要将社会资金直接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当前,借鉴国外运用PFI(PFI,即PrivateFinanceInitiative(私人融资激励),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法律安排鼓励私人部门投资参与公共项目建设和运营,常见模式有BOT、BOOT等。)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成功经验,我国正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许多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已向外资和境内民间资本开放,但受境内法律限制,无法设立从事证券化业务的SPC,也就无法从已显流动性过剩的境内筹集建设资金,多数项目都由外资合作方在境外设立SPC并从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外汇流入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加了境内面临的流动性压力。

以上分析表明,SPT模式不利于资产证券化效率的提高和基础资产范围的扩展,因此,我国有必要发展SPC模式的证券化。建议由国务院就资产证券化出台专门条例,明确SPC的法律地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有关行为;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均未提及SPC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SPC目前尚未得到法律认可,因此,要发展SPC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SPC的法律地位。不仅如此,还要通过各种法律的特殊安排,保障SPC本身不致破产和实现风险隔离。例如,各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一般都规定:SPC不得进行兼并重组;SPC的母公司不得强制其破产;SPC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SPC除履行证券化交易中确立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应发生其它债务和担保义务;SPC的股东除经主管机关核准外,不得将股份转让他人;SPC必须设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在公司提交自愿破产申请、实质性改变公司目标和修改组织文件时享有一票否决权;SPC对每项资产证券化必须设立独立账户,单独核算;SPC必须就每项资产证券化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定期进行公开披露;主管机关或指定监督机构可随时派员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SPC的资产证券化执行情况和其它相关事宜等等。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利差收入不大,税负(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还有双重征税问题)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各国或地区一般都对资产证券化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在资产证券化的先发展国家,如美国,一般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证券法、会计制度和税法等众多法律法规之中;而在资产证券化后发展国家,如韩国、菲律宾、泰国、巴西等,考虑到修改众多原有法律法规来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会耗时费力,一般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以使其不受已有法律法规的制约。我国与上述后发展国家面临同样的情况,因此为促进境内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作为过渡性安排,可先由国务院就资产证券化出台专门条例,明确SPC的法律地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有关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参考文献

〔1〕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编:《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3〕SecuritiesIndustryandFinancialMarketsAssociation,/research.asp?catid=24&image=research。

〔4〕汪利娜:《美国住宅金融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5〕洪艳蓉:“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11月23日。

〔6〕袁骏:“企业资产证券化和美国‘双板块’(Two-Tier)运作模式的介绍”,duke.edu/-jy16/Asset%20Securitization.pdf。

〔7〕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5)》,china./chinese/2005/2005jinrong/875362.htm。

〔8〕宗军、吴方伟:“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征及其发展建议”,《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

〔9〕邢恩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操作实务》,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8篇

电影资产的股票化,是以电影版权所蕴含的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保证,发行并进行收益权份额的定向转让,从而募集电影拍摄及制作所需资金。投资者既享受相应的权益,也承担相应的损失。主要包括:(1)公开发行股票。指通过在国内外市场向普通公众发售股票,以获得的资金用于拍摄电影的行为。例如,继华谊兄弟2009年9月首家获准在A股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已有13家电影企业公开上市,十余家电影企业经证监会审批等待上市。(2)私募股权融资。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几个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用于向未上市电影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有数据显示,国内以影视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有18只。根据专家预测,在可以预见的最近几年,进入中国电影制片业的基金数额每年至少有6000万美元。(3)权益共享结合融资。其典型代表为2012年投拍的《大唐玄机图》“收益共享”模式,即制片方和投资者作为一致行动人和利益共同体共享影视作品的版权和收益,投资者不仅获得“收”(即利润),也获得“益”(即权益)[3]。(4)演员股份制融资。即演员将片酬作为资本参股电影的投资模式,如《泰囧》。预计演员股份制将成为一种较为常用的电影投融资模式。对于发起人即电影的拍摄方而言,电影资产的证券化可以实现在较短的时间内募集到大量资金。电影资产作为新兴的项目,得到银行支持的仅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华谊兄弟等少数几家,大多数尚未被各家银行所接受,向银行借贷的难度极大,而证券化则让融资变得可行。此外,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电影业更好地发展。证券化之后募集到的大量资金,可以用于大场面、高科技的电影制作,吸引全球观众,带来较高的票房收入。全球票房前十名中,几乎清一色是投资上亿的项目,带来的收入多为投资额的数倍。史上票房最高的《阿凡达》,投资额为3.87亿美元,而票房收入达到了27.823亿美元。除上述电影资产证券化的两种方式,我国每年小成本电影的出品约占影片总数的85%,在大批量生产的电影中,融资金额并不乐观,普遍融资额在几百万,只有极少数电影的融资额能超过千万;对于我国影视制作企业而言,融资来源的80%是依靠自身资本的积累,循环往复,政府资金的投入(2013年11月29日,国家电影专资办了《关于对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补贴的补充通知》指出将原档内固定的补贴资金改为基础补贴资金,各档在基础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再按票房增长数额增加补贴资金)多于社会资金;我国目前电影产业的融资属于“一对一”模式,即一个资金供给只满足一部电影的融资需求,相对风险较大,融资规模局限;电影产业实现其价值的制片、发行、放映三个环节,节节都包含着风险,比如完成风险、票房风险、政策风险等,我国针对电影产业投融资的高风险并无健全的风险评估体制[4]。

2电影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存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形势喜人,但相对于拥有近4万块电影银幕、国内票房超过100亿美元、海外票房超过200亿美元的电影强国的美国,我国电影产业尚处于产业化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在文化产业和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投融资的瓶颈制约。电影产业的证券化最近几年才陆续起步,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相较于电影资产股票化,债券化融资无论是推出的品种还是规模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我国电影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分别从电影产业链、影片市场价值预测、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投资者等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目前我国电影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5]。

2.1产业链不完整,收益不确定性较大电影制作相当于商品的生产环节,但与物质商品生产的标准化流程不一样的是,每一部电影的生产都是原创性的,市场需求存在很大的不确 定性。同时,与物质商品一次性销售不同,电影产品存在多次销售的机会。电影制片商可以通过电影在影院上映获得票房分成收入,也可以通过电视播映、网络放映、音像制品等渠道获得版权使用费。我国电影收入的80%依靠单纯的国内票房。而美国电影的后产品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电影票房收入,占电影产业总产值的2/3以上。当然,这与我国知识产品保护状况不尽人意有关。网络盗版这一系统风险构成电影票房的头号杀手,每年至少蚕食我国国内10亿元电影票房。我国电影证券化起步晚,对于资信评级与增级机构尚不完备。我国电影收入证券化结构相较于美国(如图1)而言,过于简单[6]。

2.2缺乏统一标准,较难合理评估影片价值电影资产属于无形资产,看得见,摸不着,抵(押)不住。无法像有形资产那样通过制造成本去评定,也无法通过在市场上流通的状况去确定市场价值。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版权资产的变现、流通市场,影片估值缺乏权威、统一的标准。甚至对很有经验的制片人来说,影片的真正票房收入也较难事先估计。比如,《泰囧》票房达到12.6739亿元,是国内电影市场历年来首部单片破10亿元的华语电影,观影人次逾3000万,超过《阿凡达》等进口影片,是近年来我国内地观影人次最多的一部电影。该片作为徐峥的喜剧片处女作,小成本投入,上映前难以估计出其票房价值。在对影片进行证券化融资时,如果定价过高,发起方可能对剩余资金使用不当,造成资金挪用;若定价过低,则电影无法按质量完工,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大,投资者将承担一定的损失。

2.3缺乏风险分担机制电影业的风险,不仅表现在影视作品的创作本身,还体现在其对主要人员和环境条件的依赖方面。比如,《我的团长我的团》在摄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伤害事故,《无极》在香格里拉影响环境造成的赔偿责任,由于过分依赖导演、编剧、演员等关键人物可能出现的罢演,以及来自管理和市场的财务风险等。目前国内的制作单位很少为项目安排保险,但在电影业发达国家,电影制片方融资时,融资机构通常要求制片方进行“完工保险”。

2.4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缺乏了解,盲目追求高收益在影视业,以保本保固定收益形式的民间借贷比较普遍。影视出品公司一般向出资人承诺15%~25%的保本收益以获得资本,甚至有超过30%的收益承诺。相比之下,私募债、信托基金等10%的综合融资成本就属于比较低的了。目前电影债券由制片方联系第三方债券,由各金融机构经手。金融机构用散户资金通过理财产品的形式,来购买电影债券。其投资流程如图2所示。各个小的投资人并不知道自己将钱投向了何处,只是单纯的相信金融机构,对风险毫无意识。但是,由于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负债,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所以对其风险管控稍弱,投资风险增加。

3促进电影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的对策

3.1打通上下游产业链,完善配套制度电影产业链包括传统的制作、发行、放映的垂直一体化流程,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电影企业要从银幕向卫星电视、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不同的终端延伸,并向上下游不断拓展,形成影视基地、影视产业园区、主题乐园、游戏、演艺、艺人培训等衍生项目,且带动图书市场、音像市场和旅游产业等后产业发展的全产业链模式。同时国家应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电影产业链各环节完善配套的保险安排,建立良好的风险转移机制[7]。

3.2借用大数据方法,合理评估电影价值电影价值的实现主要体现在电影产品版权的价值上,电影产品版权价值的评价常运用收益折现法、成本法以及市场法来评估,但是以上方法对于电影的增值因素和难以市场化的权利等无法给予有效评估。因此,可以借助大数据方法来进行评估。大数据方法可以通过分析数据间的关联性,进行合理推算。以2009年的H1N1流感为例,Google团队运用大数据方法成功地预测到了流感爆发的走势。同样,如果大数据方法可以迁移到电影资产的价值评估,投资者在了解电影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做出理性的选择,跟风投资的现象将得以缓解[8]。

3.3通过组合融资安排降低风险目前,我们国内大多实行“一片一议”,即拍一部影片采用一种融资方式,电影类型较为单一,即使前期业内人士叫好,但后期上映推广时观众并不买账,例如《孔子》等叫好不叫座的影片就有不少。电影的拍摄、推广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一影片谁都难对盈利或亏损打包票。应该说,国内目前采用的这种一片一融资方式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融资方式,无论是对制片人还是投资人,很大程度上并非投融资,而是在赌博。而通过组合融资安排,就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电影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好地保证制片方、投资人的利益。其基本做法是,将已拍摄的、正在拍摄的和未来即将拍摄的电影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资产池)进行证券化融资。电影组合中有已经上映的卖座大片,也有未来收益不确定的拍摄中电影。在未来,如果因为电影的不确定性造成损失,就用组合中的其他电影进行弥补,尽量保证电影组合包的价值稳健,降低投资风险。

3.4创造多种金融产品,增加选择的丰富度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这是经济学中不变的真理。目前市场上电影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相对单一,可供选择的不多,导致投资者无法选择称心的证券化产品。为此,对于股票化而言,电影资产股票不应局限于传统意义的股票,应该根据行业的需求,开发出新种类的股票。在美国,上市公司不仅可以发行普通股,还可以发行许多其他类型的股票,例如优先股、可转化股和只分红无投票权的股票。我国电影资产市场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改良现有的股票形式,为投资人创造更多的选择。对于债券化产品来说,应避免风险与收益的错配。风险较高的产品应配以相应的高收益,而风险较低的产品收益即便稍低,投资者也能接受。有了更多搭配的投资组合,电影资产融资市场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才能更好地促进电影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3.5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为电影资产评估打分目前,世界上不乏穆迪、标准普尔这样有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而做电影资产评级业务的机构可谓罕见。电影资产评级不仅需要专业的财务、经济、金融知识,更需要电影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评级机构可以对电影资产进行打分,就可以使投资者对电影资产的价值有更直观的了解,同时也可保证证券化产品更好的销售。对于电影资产评估一级指标初步设想如表1所示[9]。

3.6个体投资人认清电影投资风险,理性投资个体投资人在购买电影证券化理财产品时往往忽略了投资的对象,盲目追求高收益,乐观期待低风险。投资人如想投资电影证券化产品,若属于风险偏好型的,愿意冒更多的风险者可采用股票化融资参与方式;若属于风险厌恶型的,不愿或很少愿意承担风险者可选取低风险低回报的债券化产品。如果投资人对所拍摄电影题材较熟悉,是业内行家里手,能分析电影产品质量,可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化产品;如果投资人是电影行业的局外人,保守型的证券化产品更加适合。

4结论

第9篇

发起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时,首先需要明确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的程度如何,从而确定是否应将资产做出表、并表等会计处理。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一)基础资产终止确认出于增加流动性、进行完全的破产风险隔离、减少风险资产占用等目的,发起人可能将与信贷资产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进行转移,将其现金流权利所依附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从而在实质上形成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将基础资产在表内终止确认。由于风险和报酬已全部转移,不满足控制的“权力”、“可变报酬”、“权力影响可变报酬的程度”三要素条件,自然不需并表。

(二)基础资产不出表风险自留行为的规定出台后,在设计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时,尤其对于过手型的支付方式,通常将其交易结构按照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发起人需要持有不低于全部发行规模的5%,同时持有最低档次的比例不低于最低档规模的5%。为保证发行顺利,在设计结构时,发起人有时会提高自持比例。假设,优先档、次级档比例为1:1,如果自持比例为全部发行规模的50%,即持有全部次级档,此时,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可能几乎全部留置在次级档,发起人保留了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基础资产不应出表。

(三)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需考虑发起人对特殊目的实体是否拥有控制权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基础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但是保留了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需在报表日将特殊目的实体的相应资产和负债并入合并资产负债表。例如,发起人自持最低档比例为最低档规模的5%时,则首先需要对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收益的转移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则需要继续判断其是否控制特殊目的实体。此时需要运用IFRS10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的控制三要素,即权力、可变报酬、权力影响可变报酬的程度。如果发起人控制特殊目的实体,则需要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将特殊目的实体纳入并表范围。如果发起人不控制特殊目的实体,则将基础资产从表内转出,并确认转移事项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所对应的资产和负债,不需并表。

二、资产证券化投资方的会计问题分析

当银行将资金投向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支持证券时,在会计处理上,银行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将投资成本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计入相关的投资类科目,但是投资方仍然面临着是否需要合并特殊目的实体的问题。例如,特殊目的实体的优先级分层为80%优先级,20%劣后级,银行投资了全部的劣后级,由于银行承担了几乎全部的风险,则需要将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并表。四、对设计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结构化产品的启示《IFRS10:合并财务报表》对银行资产证券化和其他结构化主体产生重要影响,会限制某些以出表为目的的业务设计,同时也可能将原来没有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进行并表处理。银监会于2014年8月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替代原有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试图将并表监管思维渗入银行内部管理。银行在设计结构化产品时,应该关注如下问题:

(一)需要关注有控制权的条款银行在设计相关的结构化项目时,需同时考虑出表和并表问题。资产在形式上的转出,并不一定满足经济实质上的出表条件,因此,在设计产品时需要首先评估出表条件。同时,如果发起人仍然保留对结构化主体的控制权,结构化主体中全部的资产和负债都需要进行合并。因此,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特别关注对结构化主体有控制权的条款,如持有劣后级比例、投票权、决定投资方向等。

(二)应考虑结构化产品的整体绩效结构化产品会带来名义上的收益,但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同时也会耗用资本、占用加权风险资产,因此,应考虑结构化主体的名义收益、资本占用、加权风险资产占用的综合绩效。如果名义收益不能冲抵资本占用和加权风险资产,则表明其开展的必要性不足,优化结构或寻求其他资源配置途径更为有利。

第10篇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还远没有成为金融机构自觉性的群体行为。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发展前景。

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中国资产证券化探索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按揭资产证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迈出重要的一步。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碍,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却是无可否定的。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

1.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供给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供给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从资产证券化最早的美国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首选的标的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才刚刚起步。但从理论上讲,只要借助于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流入量,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那么能够实现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将会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标的资产是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资产证券化需求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资产证券的投资群体。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外国投资者等。但是在我国,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受到一定的约束。当然,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成为证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个人投资者这种潜在的需求力量变成现实,关键还在于提高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3.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

(1)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首先面临的难题便是资产转让的审批问题。金融资产的转让需要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资产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等物权需要主管机关的转移登记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机关审批后,转让时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碍是,一个一个地通知债务人。这些问题都有待有效解决。

(2)特殊目的机构规范问题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关于它的法律规范是否健全、科学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在我国,证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为SPV机构,但SPV则是因资产证券化而产生的一个特殊机构,因业务特殊性而导致对SPV的法律规范应针对其特点来建立专门规范标准,才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碍,如各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贷资产相关权利的转移方式、非信贷资产转移的方式及其相关权利的转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4.中介服务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各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的

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同的程

度。但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据此作为投资依据。

我国必须通过完善各监管法规和监管指标,为资产证券化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以法律约束其行为,规范金融秩序。这样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现行情况看,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外在环境还不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短期内规模不会迅速扩容。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发起机构还只限于银行。从长远看,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1.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将逐步扩大

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手段,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较大,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将来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长远来看,企业也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提高资金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金融业和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2.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逐渐增加

我国目前已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

(1)消费信贷的证券化

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成长期。个人征信系统的商业性开通,提供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个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费信贷、汽车抵押贷款有了信贷发放的依据,同样具有证券化资产应具有的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比较良好的信用记录,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这些都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2)应收账款的证券化

目前我国企业均有一定的应收账款。新颁布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对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增加资产流动性。

(3)保险风险的证券化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实行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转移保险风险,增加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进一步增强承保能力,促进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变得相对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渠道将逐步拓宽

(1)保险资金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资产总额快速增长,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扩大,07年年底我国保险资金总额为2.89万亿元,运用余额为2.7万亿元。随着保险功能和作用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资金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2)养老保险金

目前养老金可投资的领域正逐步放开,养老保险金管理机构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另外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7年度报告,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已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

(3)企业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达1300亿元。我国已允许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

03年至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的平均增长率超过90%。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证券的通道已经打开。

总之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我国对金融创新产品需求,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非常乐观。

参考文献

[1]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夏德仁,王振山.金融市场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第1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过手证券;资产担保证券;转付证券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起源于20世纪70代的美国,最初应论文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虽然出现较晚但是却以其融资方面的强大功能而成为目前国际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工具。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SPV①,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②而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则是:创立主要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撑的证券,它可以是固定的或循环的,并可根据条款在一定的时期内变现,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撑或按时向持券人分配收益。简单来讲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组合和信用增级,使其转变成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进而产生新的收益。用图表简单表示如下:图1-1资产证券化的结构③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一个由众多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汇集而成的资产池,通过一系列的结构性重组并进行证券化,从而使这些资产实现流动性和可转让性。(2)证券化后的资产仍然继续为该筹资资产服务,其地位和隶属关系没有变化。(3)资产证券化的原理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相关的重组而使其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是一种融资方式,而这些融到的资金是出售资产的预期收入,一方面拓宽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使原始权益人在获得了所需资金的同时,并未增加负债率。(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凡是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以进行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基本模式

现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多的形式,但是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只有三种,即过手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和转付证券。

(一)过手证券过手证券是资产证券化是最典型、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采用最多的形式。在过手证券中,发起人把拟证券化的资产组合转让给SPV,由SPV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每份证券按比例代表整个资产组合的不可分割的权益,也就是说投资者拥有该资产组合的直接所有权。这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关键是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了投资者。发起人要把源自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利和收益以及源自信用增级合约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SPV,再由SPV转让给投资者,通过这样的安排过手证券融资不是发起人的一项偿付义务,不视为发起人的一项负债,它只是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以现金形式取代了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直接在利润表上反应。因此称为表外融资业务。④

(二)资产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雏形,它实际上是传统的有担保债务工具的一种延伸。传统债券发行方式中,偿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起人未来的整体收益,而在资产担保债券这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下,偿债资金来源从本质上讲是特定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或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来清偿特定债务。在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时,SPV往往被设计成由发起人控制的实体,通常是采取以发起人的财务子公司形式存在。这样,当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组合时,从合并会计报表来讲,属于内部交易,对等业务应相互抵销。因为该业务的"真是销售"特性不明显,所以它的性质更应该属于一项负债,西方的会计实务一般都将其视为担保融资业务,该担保资产组合仍然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因为该资产组合作为一项担保仍然在发起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它们一般都是按债券本金部分的110%-200%超额担保。

(三)转付证券转付证券是一种结合了过手证券与资产担保证券的某些特征的证券。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转付证券作为一种债券是发行机构的债券,投资者购买后就成为了发行机构的债权人,这点与资产担保债券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发行机构用于偿还转付证券本息的资金来源与相应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这又与过手证券相同。但是同时三者的区别又是明显的:转付证券和过手证券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贷款组合的所有权是否移给投资者;与资产担保债券的区别在于两者偿还本息的资金来源不同。现在,转付证券的结构形式已被广泛用于非抵押关系的资产上了,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无担保的消费者信贷等。在私募中,转付证券被用于首先投保人贷款的证券化。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溯及到1992年三亚市的地产投资券。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十分充分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是过手证券,因此对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形式有学者建议也应该采取这种典型的模式作为主要形式。对此本人有不同的观点。过手证券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以此来保证证券的价值,降低风险,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本人认为资产担保证券更应该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主流选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们民众对政府信用的肯定。我国目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或市政建设等项目,而这些项目的背后是强大的政府信用。因此,对这些优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即使采取资产担保证券的形式也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第二,资产担保证券在资金利用方面的优势。资产担保证券的特点就是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归发起人支配,这样发起人就可以用这些款项进行再投资,从而有效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对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欠缺资金的情况来讲这样的安排有利于良性的循环发展。第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形式。我国的国有资产由各个层级的国资委进行管理,如果采取资产担保证券的形式,那么只需要由国资委出自设立全资子公司形式的SPV既可以进行相应的资产证券化,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语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程度的不断加大,投资、融资体制急需改革。近期国家批准的各种经济特区,金融的创新都是其中重要的主题,例如武汉的"1+8"城市圈的获批,资产证券化被明确作为了金融创新的切入点。本人相信,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的融资途径,不但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武汉的经济建设,改善武汉现如今的依赖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模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用于再投资和基础建设,同时也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①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中文翻译为特定的交易机构,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是它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以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

②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第12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第1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Markowitz)于20世纪50

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第1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第1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概念问题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实质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但是,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定义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背后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即资产拥有者将自身持有的各类资产分门别类,加以汇集组合,形成一个个“资产池”,池里所装的资产都具有相似的收益特征,然后再把这些“资产池”委托或卖给专门机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第二种定义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一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二级证券化是指将已经存在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转化为可流动转让工具的过程。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配置更为有效,使各方均能受益。

本文界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我国通过积极实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能够分流我国庞大的储蓄资金,壮大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规模;其次,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新的证券投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再次,资产证券化可以搭建起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的桥梁。

有利于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可以将证券化的债权债务相互转让、抵减,清理三角债务;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实现企业当前现金收入;通过表外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有效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将部分贷款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进行证券化,既可以减少风险资产额,又可以盘活不良贷款。这样,银行一方面能够提高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还可以盘活不良资产,大大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知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换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能够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但是,从目前国情来看,实行资产证券化还存在如下问题:

供给方面

供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具有明确的界定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拖欠率和违约率比较低;完全分期偿还;多样化的借款者;清算值较高。但是,在我国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资产不是很多,所以要求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各种安全机制。

有效需求不足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或资金供给,也就是需要比较稳定的对于资产证券的需求,即证券投资者。而在我国,由于各种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资者主要是个人及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

人才短缺问题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它涉及到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大量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我国这方面人才比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约束资产证券化的进行。

会计制度的缺陷及障碍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还不完善,传统的会计制度对之还不能完全适应,迫切需要新的会计制度加以规范,否则会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成为证券化的桎梏。

政府支持和税收制度的障碍

在我国,由于《担保法》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充当担保人,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存在实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另外,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等都会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行。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扩大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的最终动力,而市场需求既取决于供给的有效性,又取决于投资者的类型及其特点。要保证我国顺利引进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形式,其供给重点不应放在银行不良资产上,而应放在银行基础设施、期限较长的消费信贷资产上。另外还有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开发贷款,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符合证券化质量要求的资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首先,修订《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SPV可以成为债券发行主体,允许SPV以发行债券的收入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从而使得资产转移能够实现,真正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其次,修订《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将合同权利转让由统一主义改为通知主义,降低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交易成本。

规范发展信用评估体系

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能够规范这些中介结构的运作。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以此来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的信誉评级体系。

适应资产证券化的税收会计制度

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是能否解决资产证券过程涉及会计、税收问题。因为税收与会计制度的确立,是关系到各参与者收益与责任确认的问题。税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会计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而传统的会计方法已难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操作。

注重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涉及金融、证券等诸多专业,需要大量的既有丰富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专家。政府应加大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投入,加大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力度。如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引进专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郑时正.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述评[J].湖北社会科学,2005

2.彭先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意义[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

3.李晓红.浅谈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