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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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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着提前退休、冒领保险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少缴漏缴、欠缴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险基金的升值等问题。可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力度;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体系;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工作;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退休审批和退休金调整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升值。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人口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挑战,而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赖以生存的根本。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别是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更加保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

养老保险事业虽取得重大进展,但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正常运行的因素不少,笔者通过实践和调查认为,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管理和征收三个方面去分析:

(一)、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几个的问题:

1、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根据现有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无论缴费年限长短,其基础养老金都是一样的,因此有些参保人员在自身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还是千方百计地提前退休。这样做,一方面缩短了这些职工的缴费年限,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这批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领保险金。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过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频繁更换居住场所,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掌握,因此在养老金的发放过程中,有些实际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亲属仍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谓流失。

3、确定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调整养老金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退休人员的年龄、工龄等基础信息的确认标准也存在着差异,导致退休金核算的不准确。

4、重复享受养老待遇。由于养老保险是由各统筹地区分别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繁琐,这就造成部分跨地区调动的人员可在两个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当在两个统筹地区参保均15年以上时,就可在两地同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造成了养老基金的流失。

(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的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但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是,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集体企业覆盖率为75.39%,但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仅为17%。这显然谈不上广泛。

2、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便以种种理由来降低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或剥夺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不仅严重侵害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3、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比例和时间问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起始时间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多少。而企业整体参保时间有早有晚,缴纳比例又有高有低,这将影响部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和谐与公平。

4、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缴问题。产生欠缴的原因:一是部分单位领导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积极、不主动;二是部分事业单位经费紧张或企业效益不佳,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力度不到位。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影响退休金的正常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三)、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下几个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既是参保人员的“血汗钱”,更是退休人员的“活命钱”,国务院明确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时间,社保基金大案迭起。先是上海社保基金弊案,紧接着浙江又爆社保大案,涉资数亿。所有这些,都说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升值问题。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而保险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二、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对策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的问题来看,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内部审计、外部监管和考核机制,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二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只有如此,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进行相关的处理。

2、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不能对缴费单位采取查封银行帐户、拍卖资产等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缴也缺乏法律手段。国家应尽早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体系。

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退休人员登记卡制度,将每名退休人员都纳入到街道保障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去。通过这些机构社会化、精细化的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能杜绝养老保险金的冒领、重发和漏发。

4、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工作。

一是做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及时征收。对于故意拖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决不姑息,坚决加收滞纳金。二是核准缴费信息,从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非公有经济延伸,有效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5、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尽快完善省级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系统。二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职能。三是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化的优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水平。

6、逐步完善退休审批和退休金调整制度。

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准确、制度严密的退休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退休审批的公平、公共。退休金调整的水平,要根据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7、社会保险靠社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第2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现状困境选择

【正文】

一、现状:

(一)、制度“盲区”:保险对象游离于制度之外

在学术界,中国城市养老保险体系的涵盖对象被分为两部分:非正规和正规就业人群。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属于城市非正规就业人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刘贵平的定义是:非正规就业人群不仅包括近年来的下岗职工,还包括在城市的农民工、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以及自由职业者。在非正规就业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也就是说,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在其覆盖面上十分有限。①

是什么原因造成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一环节出现“盲区”?“这些人要么是老板没有为他们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要么是没有老板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事宜,这就使得他们不仅失去了雇主缴纳所带来的那一部分经济利益,而且还必须自行承担制度风险,因此导致这部分人群在可能的情况下宁可选择个人储蓄和人寿保险,也不愿选择社会养老保险。”

造成这一结果的制度原因是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成本昂贵并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扭曲。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薪金的20%,而雇员本人还需再缴纳8%。再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缴费,企业和员工的全部缴费高达薪金的40%多,在有些地区,实际缴费率甚至更高。这一缴费水平高于很多发展中国家和瑞典、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此高昂的劳动成本不利于鼓励雇主为员工利益买单。

为进城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实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但一波又一波农民工退保潮让决策者感到尴尬。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频现退保高峰,退保率竟高达95%以上。仅深圳市每年退保的人数就高达12万以上,该市甚至还出现过一天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热闹”场面。是农民工不领政府的情,还是和政府开玩笑?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农民工每月上缴的养老金占到工资的8%,而且需要连续缴纳15年才能受益。每个城市的工资标准不一样,但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整齐划一:8%,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由于缴费期限固定不变且难转移和农民工的流动性。所以,对这些人来说,把钱拿在手里更妥当。

(二)、制度有效性缺失:已入保群体“悬”在问题中

对于城市正规就业人群来说,基本上不存在“8%”的缴付压力和15年年限的制约,但是,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很“悬”。

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给投保者的养老待遇过低。国有企业老职工退休后所能拿到的养老金平均只有三四百元,有些甚至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而一般职工也只能拿到退休前工资的60%,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说,差距则更大。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但一些地方连省级统筹也没有做到,造成不同地区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富裕地区不愿意为从穷地区转移来的人负责,再加上各个地区因管理机制不统一,不能做到很好地衔接。同时,制度体现在,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障分属不同体系,前者的待遇水平要远远高于后者,造成流动困难。另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虽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但保险体系没有改革,没有与企业保险统一起来,也表现为前者的保障水平大大高于后者,使得许多人因此不敢轻易跳槽。

另一个关于养老金风险的问题却让入保者不得不忧心。已入保的职工每个月都在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帐户“充钱”,但自己的帐户却是空的。因为这笔从在岗“年轻人”手中收来的钱被用来支付给当年已退休的“老年人”了。这种名义上的个人帐户,仅仅只能作为一种记帐单位,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究其实质,仍属于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体现为政府强制力主导下的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仍是政府主导下的代际赡养。体现了养老成本在代际间的分担,因此这种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会遇到较大阻力,逃避缴费的企业和个人会增多。为什么要设立个人帐户?其吸引人之处是由个人帐户中的钱形成的储蓄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来保值增值,在投保人退休后,他可以以年金的形式领取其本人投入的本金再加上可观的利息来安度晚年,如果社保基金不能保值增值,个人帐户也就毫无意义了。当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就在于:一方面坚持搞个人帐户;一方面却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苦无良策。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结构的改变,这种“空帐”运行状况难以得到缓解。因为现行的筹资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称:“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未来养老金缺口高达9.15万亿。”对于这一巨额赤字,如果仅靠提高缴费来弥补,个人缴费率将不得不提高到缴费工资的37%,是现在个人缴费的4倍多。③

按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处于中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处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龄,当这些人都面临退休的时候,他们的下一代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即1:4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又如何能负担得起这样庞大的养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日趋明显。这笔钱会不会由后来的投保者来出?我们明天会不会无钱养老?即便最终由国家买单,投保者也要担负货币贬值的风险。对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况看,所缴的养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为物价、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实际是贬值的。即便最终由国家来填补养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过于巨大?

二、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当下立法层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法规、规章或通知、地方条例等形式。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且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及权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及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或个人缺乏约束力。

2、缴费主体疲软。对于缴费主体企业来说,由于亏损等原因,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力缴纳正常的保险费,欠、逃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制度的运行,退休基金供款率需要不断上升,有些地方的供款率已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这样,高费率,高逃费率,再提高费率已在一些地方形成恶性循环。

3、政府责任缺位。由于退休金保障制度的法制和资本市场不成熟,基金被挪用、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基金安全问题凸显政府监管缺位。一个负责任、有决心的政府不可能因为财力的限制而承担不起人民基本生存费用,尤其是在成就了二十多年高速增长的中国,更没有理由拒绝通过充分参与和全民社保来彻底解决民生问题,造成财政缺口的不是经济落后,而是政策、管理滞后,贪污渎职等等。谁都算不清巨额的资产流失和浪费的黑洞有多大。不是没钱,是钱被花在了不应该花的地方或被少数人掠夺。而且,由于现有的制度是以城市为单位,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基金,管理的手段被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等,保值增值困难,致使广大应保未保人员处于制度的边缘地位。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而且提供了“寻租”的可能。

4、相关制度供给的缺陷。面对日趋严重的结构性失业、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以及国企改制的推进,失业率逐年飙升。由于失业保障和救济制度滞后,转换机制困难,深化改革受到约束,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制度“瓶颈”。现行的统筹政策分为城市和行业,起不到对新旧城市、不同行业、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等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而且经济效益好的行业从各地社会保险制度中游离出去,影响了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了社会保险的安全作用。由于企、事业单位的差距较大,且难以消弥,一些人便想方设法往行政事业单位挤,在这样的制度惯性下,企业领导在退休的时候要求个行政级别、复员军人不愿到企业,也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膨胀。而所有这些目前仍没有一部相关的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各地都是从现有经济条件出发,制定相应条例并按各自的条例执行,有差别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是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限制了地区和人员之间的正常流动和养老保险的转移,从而共济难以实现。当前,在企业改制中,对40、50人员实行退养,并对退休及这部分退养人员的养老金实行预留10年的政策。但大部分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面临成本高、缺口大的问题。致使改制难以进行,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甩包袱,使改制进行得下去,对这部分养老金实行只计不提的办法,这样,当一部分在改制时尚未来得及退休的40、50人员在真正面临退休时由于重组或改制后企业未缴足该部分钱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从而积发了新的社会矛盾。

5、改变现有模式困难

5•1、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模式是从1995年开始由原来的“现收现付”转换为现在的“部分积累”模式。把当年从没退休的人手里收上来的钱给已经退休的人发养老金就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就是适当提高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标准,以便滚雪球样的慢慢积累一部分基金,来适应人口结构变动的需要。在此意义上,部分积累制确实是一个较好的政策选择。但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绝大部分用于当年养老金发放,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实质上仍然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现收现付模式。而且基金管理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很大,不少地方甚至悄悄打起了这部分积累基金的主意而任意挤占挪用,贪污。

5•2、在农村,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而在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应保对象游离于该体制之外,而占全国人口总数2/3的农村人口,这一制度的覆盖范围实际上已经小得可怜,据资料:目前,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就制度惠及主体的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而言,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也仅仅覆盖城镇职工的55%。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依靠土地和家庭养老,仍游离于社会化和共济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表现为供给严重不足。这也正符合当下我国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转变过程中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按照社会正义的需要原则,社会保障应重视由于其大量需要而离常态最远的那些人。②即通过“社会统筹”的功能尽可能更大范围地实现社会公平,以最大可能地化解社会风险。

5•3、尽管面临当前的改革困局,现有养老模式将难以改变。除了制度的惯性外,还有一个巨大的转换成本问题。10年前我国养老体系转换为现在的部分积累模式后,国家付出了几万亿甚至几十万亿的改革成本,如果再次转换模式,同样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养老保险制度因在改革之初就存在着巨大的设计缺陷,导致现在的问题较多。

三、基于现有模式层面的政策选择:

1、推迟退休年龄。老龄化是目前一个政策两难的命题:推迟退休年龄会立即加剧已有的就业困难;不推迟又使养老金储备不堪重负。但迫于就业压力而放慢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速度,对迫切需要经济独立、安全的中国,实属下策。何况,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衰落是大势所趋。因此,政策选择的一个方向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尤其是持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影响赡养率的重要因素,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水平的发展等原因,人口的平均寿命得以增长,为推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退休年龄规定得较高,则在职职工人数增加,退休人数相应减少,赡养率就较低;反之,赡养率就较高;同时,可提高基金积累数额、减少养老金的支出年限,化解“空帐”风险。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从防止资源浪费的角度,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值得考虑。

2、强化政府责任。政府为什么要把教育和房地产做成产业,是因为内需不足,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老百姓没有保障不敢花钱,把钱都存银行里了,如果社会保障到位了,老百姓是敢于消费的,老百姓敢于消费就会拉动投资的增长。所以加大财政投入,实行全民社保。对于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养老金差额实行补足的政策。给予一些特殊人群如复员军人、企业领导等按贡献给以不同程度的养老金补足,以缩小行业间、部门间、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差距过大现象。同时,克服各部门、各地区利益对社会保障体制所造成的分割局面,在全国范畴内协调养老金的公共帐户,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进行共济。全国统一的社保体制不仅具有再分配个人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缩小地区和产业差别的功能,而且可真正实现“东部支持西部”。

3、降低缴费比率。多渠道地适当降低缴费率以拓宽养老金制度覆盖面,从公有制部门扩大到私营部门及城市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通过覆盖面的扩大和全社会的统筹来分散成本和社会风险、扶贫济困并强化其共济功能,化解隐性社会保障债务问题。并确保企业在改制后必须缴清所有预留保险费。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可将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作为筹资的主渠道之一。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点已提高,而目前收入差距正日益拉大,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成熟。开征这两种税可以平抑企业的缴费率,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养老体系中来,降低了经营成本。更强化了政府的再分配和资源配置功能,既提高了效率又实现了公平!另一方面,可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在当前,财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筹资也是不错的选择。

4、让基金保值增值。把个人帐户实行企业化经营,与资本市场对接,由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可投资于国家长线重点工程项目如重大水利设施、高速公路等。政府加强监管。对于养老金等普惠性基金,可考虑在人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监管,可以控制政府消费倾向的扩张,完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

5、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政府应该用强力作为的形象去管理社保基金。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法。明确缴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养老金作为一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不适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要从重从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6、征收社会保障税。改按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为按比例征收社会保障税,由于国企改制的推进,国退民进成为事实,而且现在很多县、市已基本不存在国有企业。因此,改征社会保障税具有现实意义。且有利于解决地区之间、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保额差距问题,同时,有利于财税部门介入,有利于加强基金的监管。

结语:

制度出生产力。其实任何制度的配套使用效用均会大于其单独之效用。提高政策的配套功能,充分发挥其整体效应,是决策者的应有之义。同样,单纯依靠某一项制度显然难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困境。中国的改革——哪怕移动一张桌子,也会引起全身的反应。在现今各方都不甚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缺失的条件下,多管齐下,或许是应对养老保险命题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①刘贵平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

第3篇

随着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为了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下发[1995]6号《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先后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等。至此养老保险制度进入较为完善的阶段,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社会统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较为完整。

二、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就会由于政策的衔接而产生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我国退休现执行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管理岗55岁,生产岗50岁。职工在办理退休前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同时要进行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不能按时办理退休,至少会顺延退休时间,由于工资待遇不变,养老保险就在继续缴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龄结止,顺延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记入个人账户,但缴费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这样就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既然职工已实际缴费,并能计入个人账户,就应该算作实际缴费年限。

2.长期合同制工人在办理退休时。1986年10月实行招用长期合同制工人,需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本人需缴纳标准工资的3%养老保险金。现行办理退休时,长期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计作工作年限。可当时是在国营企业中推广实施,一些大型的企业执行得较早、较好,加之缺乏指导、监督,在执行时间、范围上也参差不齐,所以有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较晚,使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与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不符,而未缴费时间不予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如果按后来的政策补缴养老保险,也是不妥。当时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如长期合同制工人低于本企业同等职工待遇的,企业给予职工本人工资15%的补偿,如果职工当时正常缴纳,也不会有负担,甚至还有结余。而现在补缴就不一样了,会给职工增添一大笔开销。由企业的执行,政策的衔接、不完善等产生的问题,全部让职工买单,不合理。如果职工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并记入个人账户的,记作实际缴费年限,已工作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否和原固定工一样,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计算,1995年前未缴费的记作视同缴费年限。

第4篇

(一“)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层次比较低

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试点阶段时,“新农保”的基金财务主要由县级部门进行监管。随着“新农保”工作的不断推广和发展,基金财务的管理水平逐级升高,有些地区开始直接执行省级管理的措施。在农村“新农保”工作的执行上,由于受到传统习惯的影响,基金财务的管理仍然是属地管理。中央以及省级管理部门在基金财务监管上基本上没有起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作用,而各市、县、区管理部门由于缺少经验、财政管理水平比较差、人员素质低等原因,容易在“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上出现漏洞,造成财务风险。

(二“)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缺乏制度保障

政府的财政支出按照经济学性质进行划分可分为转移性支付和购买性支付,其中转移性支付是政府单方面的、无偿的进行财政资金转移。转移性支付的财政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对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扶贫救困,提高贫困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农保”基金也属于转移性支付的财政资金,由于缺乏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和有效约束,导致在“新农保”基金进行转移支付的财务管理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强,容易出现资金被挪用甚至占用、截留的现象,也是“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导致“新农保”工作在执行上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为“新农保”工作的落实和推广工作制造难题。

(三“)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水平比较低

“新农保”基金关系到“新农保”工作的落实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救民钱。但是,“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整体水平比较低,管理模式比较落后,“新农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没有实现公开化和透明化,地方政府在管理“新农保”基金时,不能及时将基金的流动去向,基金收入情况进行公布,实现人民对财政基金的监督。同时,地方的监管部门如审计、财政、民政部门没有充分的发挥监管职能,监管的力度不够。县级管理部门作为“新农保”基金财务主体监管部门对于自身行政职能也不明确,缺少控制基金风险的有效措施。所以,“新农保”基金财务缺少切实有效的监管,“新农保”基金被截留、挪用、占用现象严重,导致“新农保”的落实和推广工作面临难题。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监管体制的对策

(一)提高“新农保”基金监管层次

就我国目前“新农保”基金监管监管层次比较低,容易发生财务风险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针对性的提高“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层次水平,与社会保障基金财务风险管理协调发展。由于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不均衡,在地方财政对“新农保”进行财政补贴时,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好财政资金基本能够落实到位,但是西部经济条件比较差,财政收支紧张,经常会出现资金挪用、占用等现象。所以,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基金监管分级责任制,明确各县、区、市有关部门的职责,全面负责征收、管理和分配“新农保”基金的任务,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监督地方财政基金的流动,明确省级、县级的基金管理职责,实现“新农保”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三权分开独立执行,从而实现“新农保”基金稳定高效的运转。

(二)落实“新农保”基金监管制度

确保“新农保”基金监管制度落实到位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力度行使基金监管的权力。所以,财政部门需要明确行政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重视“新农保”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的每个流程。同时,建立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有关制度,通过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做到责权明确。加强“新农保”基金监管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能力,将“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向社会群众按照实际情况反映“新农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在监管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障“新农保”基金的流转安全,同时做好“新农保”基金预算、筹集、支出、结余、决算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三)提高“新农保”基金监管水平

通过落实各层级“新农保”基金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职能。针对“新农保”基金监管水平比较低的问题,地方财政需要建立“新农保”基金监管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做到责权分明,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制度,全面、准确的监管“新农保”基金运行情况,有效控制“新农保”基金的运转。对于“新农保”基金要进行统一的管理。独立的社保基金财务专户,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和占用;分别监管“新农保”基金监管收支,分别展开筹集和核算工作;有关部门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新农保”基金专款专用,每一笔基金都需要分账核算,定期公示“新农保”基金流转记录,确保基金流转公开化和透明化。

三、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限制了社会成员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导致一大批农民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来回迁徙,他们户籍身份是农民,但是基本脱离农业生产而在非农产业从事经济活动,他们游离于城乡之间,非工非农,故称为农民工。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工作,为城市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他们生活在城市,而且从事的大多都是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却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享受不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成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于增强农民工对社会的归属感、解决农民工群体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农民工群体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现状分析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基本情况

河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和劳务输出大省,拥有超过一亿的人口,按照河南省现有的城镇化水平测算,有将近五千万的农民;而保守估计,农民工群体的数量超过两千万。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推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影响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将农民工养老保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根据党的十七大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精神,河南部分地区对建立新农保制度进行了试点探索,并取得一定进展。为了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努力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各类参保人员在地区之间、制度之间的顺畅转移和衔接;同时,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河南省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843.8万人,领取待遇1253.8万人。农民工也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体系中来,农民工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等的复杂性,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仍需不断完善。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的问题

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其特殊的需求近年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河南省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由于河南省农民工群体庞大,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农民工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满足农民工参保缴费的要求,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1.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目前我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率高,参保率低。就河南省的情况来说,省内就业的农民工的数量约为1500万,但是真正参加养老保险并能持续缴纳保费的比重不足三分之一;据估算,已参保的农民工中,退保率大约40%。较低的参保率和较高的退保率,严重威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风险社会应对风险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大数法则,依靠社会共济解决老年疾病等风险。社会保险参保的人数多少与制度应对风险的能力密切相关,而大量农民工不参保、参保农民工退保,将严重损伤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省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过低,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工领取退休金的比重很小,绝大多数农民工老年之后养老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即使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数量也非常少。目前农民工如果参保新农保并连续缴费15年,按照现有的水平只能领取不到百元的费用。较低的保障水平,农民工经过多年的缴纳保费,到退休后领取微薄的养老金,满足不了其老年需求,起不到应有的保障功能,无法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社会成员生存后顾之忧方面的作用,使广大农民工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权衡时,选择不参保,已参保的选择退保。较低的保障水平削弱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吸引力,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困难加剧。

3.覆盖面狭窄

在我省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由于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因此面向的主要是这些国有集体从业人员。而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等原因,他们在城镇里从事的主要是建筑行业等工作强度大、流动性高、风险高的工作,这些行业管理难度大、人员流动性高,无法像其他行业一样为这部分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同时,一些不良企业为压缩成本而刻意不签劳动合同,不办养老保险,造成相当部分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和福利,无法被纳入既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狭窄的覆盖面,一方面无法保证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社会成员的老年保障需求,使这部分人在需要的时候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应有的公平和公正性,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

4.转移接续困难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工作频繁变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而现行的全国性政策与法规虽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都有提及,但是都是只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进行了框架性、原则性上的规定,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方法。此外,由于农民工养老金在转移过程中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农民工在转移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只能转移属于个人账户的那部分,而不能带走社会统筹的那部分。[1]因此,转入地就要补偿农民工社会统筹的部分,这会给当地的财政带来经济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这种压力,就可能会设置障碍阻止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转移接续困难,直接影响着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由于农民工群体工作的高流动性,他们不得不在不同的城市间、不同的工作场所之间迁徙,在一个地方参加养老保险之后,如何保持这种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以确保农民工可以从中获得必要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工参保意愿的可持续性。较难的程序设计和对参保人员不利的制度安排,无形中排除了大量农民工参保的可能性。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财力艰难与重视不足

根据现有的养老政策,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企业、政府和个人三方共付,而政府的财政拨款又是其中资金的重要来源。对于经济社会欠发达的河南省来说,地方政府财政来源少、财力有限,而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又比较多,在教育、社会保障支出比重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经济的增长是衡量地方政府业绩的硬性指标,有些地方政府过分关注地方的经济发展,对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不甚关心,各种因素综合起来,造成地方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意无意的忽略。

(二)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近年来,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和政府制定了若干政策。国务院于2006年1月下发了5号文件,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201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通知。除此之外,大部分都是地方性政策,缺乏关于农民工统一的规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管理方式方法欠缺等现象。就现阶段而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存在着法律法规上的缺陷,而且管理的力度还不够,存在操作上的漏洞,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其对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大部分都是出现了问题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检查力度不足,缺乏防范意识。[2]

(三)企业方因素

根据人社部的消息,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已经超过了40%。虽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养老保险的费率逐步归拢为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的水平,但这仍高于医疗、工伤、失业这些基本的保险。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中等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比较大,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率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成为影响我省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企业从短期利益出发,采取多种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措施,导致大量农民工无法获得社会保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农民工参保积极性较低

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说,贫困制约着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大部分农民工都是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所受的教育程度较低,所从事的都是餐饮业、服务业、制造业等技术含量很低的工作,收入很低,他们有限的收入主要用来养家糊口以及供应子女教育上。其有限的资金在解决完现实紧迫需求之后所剩无几,没有多余的资金参加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参保后较低的收益回报,也使得更重视现实利益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降低。

(五)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户籍制度的限制

在城乡经济二元结构之下,户籍身份的限制导致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同时,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体系下,不同的户籍体现的其实是附着在户籍差别之上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待遇差别。尽管国家力图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采取居住证制度等改革措施,但是就整体而言,农民工群体仍然难以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农民工在就业、住房、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等一些福利上还是和城市居民有很大差距。在二元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城市和农村形成了不同的保障体系,但是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形成了一个既不同于城镇居民又不同于农民的保障体系,以至于他们既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待遇,也不能完全享受农民的养老待遇。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改变政府态度,明确政府责任

现阶段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整体的认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身份上的特殊、工作的不稳定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保险。因此,政府必须从多方面认识到农民工的特点,制定出合适的方针政策,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为工作的重心,下定决心、花费大力气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的财政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有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建设中的资金缺口和管理漏洞,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二)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

要建立统一的全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把农民工真正纳入进去,使农民工能真正获得老年退休之后的基本保障。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制定过渡时期的《特殊人群养老保险处理办法》,明确城乡统筹社会保险体系进程殊人群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管理与终结的基本规范,确保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法理依据。同时要加强执行,加强监管。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职责,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法规的责任主体严肃依法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真正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企业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要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要从改善管理革新技术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化解社会保险带来的成本压力,通过积极合法的手段,实现有效竞争。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群体合法社会保障权利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给予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等,帮助企业科学发展。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都是餐饮业、建筑业、制造业等这些又苦又累的工作,这些工作对技能要求比较低,使他们的收入工很低,并且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强,不能在一个地方长时间工作。根据农民工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分行业、分地区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在参考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基础上,指数化调整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保障待遇水平,就会调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有利于制度健康发展。要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境,必须提高统筹层次,努力实现全国统筹。对每个参保的农民工实行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模式,一卡通上要求记录参保人的信息,准确记录个人参保的时间、地点与缴费额等,农民工可以随时随地转移养老保险,只需少量的手续费。实现统帐结合,分别管理,要落实个人账户,避免出现空账的现象。[3]

(四)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配套制度

在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如果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完善,那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很难顺利实行起来。因此,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配套改革。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宅基地和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等方面,加强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在明确集体所有权前提下,对转让使用权的农民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通过不同的转让方式而获得的收益,折算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促进农民工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长期以来,城乡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存在,限制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合理转移。改革传统二元户籍制度体系,完善城乡统一的居住证登记制度,可以实行积分制等形式,降低农民工进入城市户口的门栏。比如说在城市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具有相应的财力,那么可以申请成为城镇户口等。通过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四、结语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涉及各级政府、企业和农民工自身等多方主体在内的重要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过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扎扎实实地解决各种具体问题。各级政府必须统筹安排,合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共同推动过渡时期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完善,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岳红伟 单位:黄淮学院

参考文献:

[1]牛淑珍.基于问卷调查的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研究[J].学术月刊,2013,(6).

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分析养老金监管的框架时,重要的是要区分该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部门的监管在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据数量审慎的原则,内部和外部审计被认为是对银行监督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了许可证制度和事前监督,跟踪监督、执行和解决过程,事后监督等三个重要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来看,面临了诸多的金融问题和风险。因而,各国都在探讨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从组织构成关系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部门内的委托——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基金管理机构往往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合一,社会部门集立法、营运管理、监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整体仍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

最后,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来说,主要的方式仍然仅仅局限于已有的国债和储蓄两种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尤其是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手段的选择上,如美国对401(K)计划的监管技术、英国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体系等。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这些方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四)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7篇

200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并决定在5个省市开展公益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改革一直处于迟滞状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使人们对于社会公平产生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矛盾,而众多年轻人一门心思加入国家编制的做法也影响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

公务员养老金改革的目标是并轨,即公务员与企业员工一同按规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金,退休时按标准领取养老金,享受平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以此缩小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让付出同等劳动的劳动者获得相应同等的劳动报酬,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同时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自身利益。

过高的退休金等因素引发了畸形的公务员热,大批优秀毕业生、优秀人才,无论喜欢与否,无论人生规划如何,一门心思千方百计地进入公务员系统,甚至出现富家子弟开豪车办公务的现象,而许多企业的高科技人才却在退休后领着为数不多的养老金,过着简朴的生活。长此以往,编制内人员累积过多,甚至会出现大材小用现象,必定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转与社会的正常发展。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缩小社会人员收入差距的途径之一,有利于改进年轻人的择业观念,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开放,使更多合适的人才流向市场,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和自身发展。经过改革,公务员将建立自己的个人账户,即便公务员调动工作也不会影响自身养老金的发放。自1995年国家广泛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已有数万名公务员因为各种原因被辞退。由于他们并未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因此无法将自身养老基金随同转移,其待遇无法与社会接轨,自身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有些公务员想重新择业,却因为养老金问题不得不继续留守在原本岗位上,而制度外的员工若进入了公务员系统,那么其先前所缴养老金无法得到合理安置,以至于形成制度内外的相互流通性不足的状况。因此,通过个人账户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公务员及企业员工调动工作的后顾之忧,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实现人生价值。再者,由于公务员的养老金独立于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外,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离退休公务员不能按时发放养老金的状况时有发生,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建立将使该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

3.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

2013年,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32045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49513人。2008年至2012年,国家公务员人数分别为659.7万、678.9万、689.4万、702.1万、708.9万人,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为如此庞大的队伍缴纳养老金必定是政府的一大重担。通过改革,公务员将逐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与企业人员同步缴纳养老金,按规章制度领取养老金。以2012年为例,若中等城市公务员实际平均月工资以3000元计算,政府每月约可收缴708.9*3000*0.08=170136万元养老金,如此庞大的数据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

二、弊端

我国公务员的的主要激励途径是职位晋升和级别晋升,而养老金是公务员人人可得的福利,其激励效果大大降低,已经成为其薪酬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养老待遇滞后将会影响其积极性、清廉度等,因此养老金的改革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处理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1.打击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目前,中国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包括工资收入、非工资货币收入、实务收入、无形收入,即工资+福利。长久以来,作为公职人员,我国公务员都被要求多做贡献不求回报,而忽视了其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需求。许多研究者经过具体数据证明,公务员的纯工资收入处于社会中下水平,因此其它的福利收入成为其综合收入中重要的一部分。很多高消费城市的普通公务员同样面临房贷车贷,同样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夹心层,工作任务繁多,接二连三的检查应酬,其压力之大不亚于企业职工,换来的却是不够对等的微薄工资、有失公正的晋升机制、健全不足的内部管理机制。今年网上已频繁曝出公务员违规经商,甚至“弃甲归田”的事件,政府公务员中屡见不鲜的“灰色收入”和“58、59现象”都从反面证明了物质利益对公务员的重要性。如果公务员养老金改革不当,在本已不富裕的基础上每月再多缴纳养老金而无补偿措施,人为抑制公务员对物质回报的合理需求,那么,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会受到严重打击,不务正业的公务员会越来越多,甚至会造成更多的非法牟利现象,导致很多优秀公务员的流失,严重影响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影响社会发展、政府形象和国家利益。

2.无法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的生活水平。

企业员工多劳多得,弹性工资制度可使其积极性十足,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对稳定,如果再让其每月按规定缴纳养老金,无任何其它弥补措施,长此以往,只会影响该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动摇其在此继续工作的信念。相比于发达地区的公务员,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艰苦,生活水平低下,环境相对恶劣,尤其对于等高原地带,公务员更是用生命在工作。因此,在公务员养老改革中势必要关注此类公务员的收入状况,让其付出与收获持平,才能保证基层队伍的稳定,才能源源不断地纳新,吸引优秀人才的到来,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出谋划策。

3.容易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公务员养老改革将导致公务员与企业员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按比例缴纳、领取养老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增大了公务员的支出,对于大部分公务员而言其经济压力有所增加。如果保持公务员原有工资不变,那么势必会在公务员内部引发不满,滋长其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收入的想法,从而有可能导致其变相受贿、利用职权获取利润等,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总之,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处理不当的直接结果是激励不足,而激励不足会导致很多不良后果:影响公务员自身职业发展;影响政府运作效率;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发展。再者,考上公务员的人员大多拥有高学历高文凭,寒窗苦读数十载,仅仅简单地要求其缴纳相同的养老金也定然会造成公务员内部的“军心不稳”,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此问题。

三、措施

1.关注并理解公务员的物质需求,利用媒体向社会灌输正能量。

公务员虽为公职人员,但与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着家庭的重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没有人性的自私,社会便会失去发展和进步的动力。人们更愿意用一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与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同时也是正大光明的、体面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利益。”我们生活在物质世界,对物质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公务员也不例外。他们也更多地希望在服务和付出中获得自己的应得的利益。而媒体作为社会发展的记录者,应该对正直、尽责、清廉的优秀公务员多一些理解、尊重,对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予以报道,以期让更多地民众了解此类公务员的付出与尽职。其次,媒体的正面报道能引发民众的共鸣,也能引起改革推动者的注意,在实施改革中更多的考虑基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确保在改革后他们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再者,媒体应对改革中的每一步、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如实报道,让民众了解改革中的困难,了解决策者的矛盾所在,了解改革的进程,决策制定者也应通过各种媒体手段解读每一步改革措施,前因后果面面俱到,真正做到透明、周到,从而能促进民众积极地为推动改革献力献策。

2.出台配套法律措施。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规范性也不够。我国目前的实践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来推动,这种状况不仅无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发展,而且因政策多变使制度失去稳定性,没有相关立法,便意味着这种制度还缺乏法律认可,人们便无法准确把握。①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及征缴条例、配套规章,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统一的、规范的、强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考虑到公务员的特点和国际惯例,它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定组成部分,须依法强制实施。②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的来源要做出法律保证。③相应的配套措施应顺时出台,尤其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基层公务员,在要求其缴纳养老金的同时,加大对其工资制度的改革,弹性增加其福利制度,以鼓励其在基层尽职尽责,为贫困地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3.改进工资考核制度。

第8篇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目前国际上一般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作为衡量老龄社会的标准。一个国家如果60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含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7%(含7%)以上,我国就进入了老龄社会,老龄化过程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年人口数额巨大等特点。

二、“隐性债务”的问题。

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三、法律监督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缺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执法力度、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尽管成立了由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它显然是行政层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对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给予法律的制裁,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更有效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问题,以及对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反映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

四、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行政监督。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综合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要严处、用税法来处罚。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通过部门配合,加强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审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企业(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3.加强基数审核,防范恶意避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是征费的基础。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强,企业缺乏法制意识,一些单位在上报更诶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时,存在故意少报基数,恶意避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基础数据的实时监督、数据制约,保证基数的真实性,包括对缴费单位综合财务报表的审查,实现以法定统计报表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和企业的计税工资相一致,以解决在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时少报,在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报的问题。

第9篇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新农保,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据统计,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44亿人,平均每年增长200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从现在起给农民进行物质积累,再过二、三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安定的头号问题。“银潮”不仅仅会冲击城镇,更将猛烈地冲击社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防洪”比贫困到来后的“抢险”更加重要。我们必须对此有应足够清醒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

二是从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养老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养老观念需要随之转变。其一,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的养老观念,包括依靠社区、依靠个人、依靠土地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其二,改变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打破赡养责任中的性别划分,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其三,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变责任义务关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赡养父母老人。此外,应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爱老意识,努力维持家庭养老制度,为迎接老龄化的更大冲击创造雄厚的人力资源条件。

二、正确界定参保范围是建立新农保的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以确保新保的广覆盖。

三、合理筹集养老资金是建立新农保的关键

资金问题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资金缺乏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原因。《指导意见》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重要来源

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个人缴费目前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多一点,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在发达地区只相当于5%—6%,可供收入较高的农民选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的可靠保证

新农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中央和地方都将加大新农保的投入力度,既补‘入口’,又补‘出口’。”所谓“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所谓“补出口”,就是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即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分“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方面,具体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都计入其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二是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也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补出口”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安排50%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集体补助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必要补充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建立新农保的终极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是基础养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区每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同样标准领取。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该算法也与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算法相同,这有利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金权益转换衔接。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

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每年对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员为村民代办参保或申领手续,但必须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乡镇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参保、领取人的户籍、年龄、生存等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定,并发给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证、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五、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建立新农保的可靠保障

新农保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农保尚处于试点阶段,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各项养老金待遇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此之前,试点县(市、区、旗)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新农保基金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如何管理和运作好筹集到的新农保资金,使其能够保值增值,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一大难题。如果将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的收支平衡。要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通常的做法是将资金投入经营活动,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如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放的债券、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开办工厂、矿山等各种经济实体,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取委托租金,等等。总之,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周转实现其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保证领取养老金人数的精确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提供和核对农村居民户籍、年龄、家庭关系等相关数据信息。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通过群众监督,纠正和防止伪造年龄、冒领待遇等行为。除此之外,还应设立社会监督机制及新闻媒体监督机制等。

第10篇

一、引言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文献中养老保险被直接称为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筹资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两种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支付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开始试行并逐渐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多数研究通过对个人储蓄、收入分配、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从遗产动机的角度、Romer(1986)从个人储蓄、劳动供给的增长模型讨论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等。不过这类研究通常不考虑技术、人力资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长理论形成以来,经济增长更加强调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资本积累与物质资本一样也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此后,许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资本积累这一桥梁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在人力资本的新增长模型中,教育投入成为衡量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时间与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三者之间是成正比的,延长受教育时间意味着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资越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时间少则教育投资则相对会减少,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也较低。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其中政府对人力资本投资一般表现为财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包括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学生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等。但从新近的文献研究来看,各类研究主要针对养老金制度与政府或者学生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而进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如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教育的资助)的内容,且研究路径也各有差异。

二、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

通过世代交叠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资本和养老保险效用存在代际间相互转化,是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属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公共决策原则;而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则需要符合个人终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样,通过2期或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针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人力资本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约束条件为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和经济稳定增长。

(一)养老保险与家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世代交叠模型中,基金制条件下的强制性储蓄或社会保障税使父母在年老时获得的养老保险与子女未来承担的赋税无关,也无法产生遗产效应,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资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经济长期增长(Stuart,1998等);反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能通过对年青期个体强制征收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并转移给当期的老年期个体(或者父母),以保证年老期个体(或者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也有利于鼓励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

Kemnitz&Wigger(2000)等则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人力资本积累存在外部性时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资本积累达到最优水平,而基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则与没有社会保障的自由放任经济一样会造成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总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础之上的。如果每个人都增加学习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还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及劳动生产力。在具有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经济中,个人并不能获取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而增加学习时间,因此个人投人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最优配置的学习时间。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养老金的数量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而工资收入通常是与教育程度正相关的,这相当于将养老金数量直接与年轻时积累的人力资本挂钩,使得延长学习时间的人能够在年老时获得更多养老金,这种更高的回报是来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增加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人力资本积累在代际之间的正向溢出效应,刺激各代人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产能力而积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资本。

(二)养老保险与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教育领域的资助,许多研究还将政府人力资本投入引人理论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由于一国政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预算的约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公共支出领域预算的减少。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当期工资与养老金数量挂钩,这利,养老保险计划不影响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将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以提高全社会生产效率。而在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体的养老金数量或者说未来的福利是由他本人过去的储蓄和基金运作表现决定的,与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没有关系,他们希望政府能将更多预算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这将会减少政府对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支出,从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因此从养老保险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结论也大都偏向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对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虑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再分配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发现当年轻个体不能够从资本市场上进行借贷以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时,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降低物质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利于公共资源偏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场均衡,那么政府会将大量预算开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这时养老金计划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状况是由人力资本水平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数由其自身消费大小和子女当期的人力资本回报来决定,因此,父母考虑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会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这时政府给予家庭的教育补贴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还将公共支出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引入理论分析,指出只有现收现付社会保障才会增强公众赞成提高生产效率政策的意愿,从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从跨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或者技术转移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流动对人力资本的影响。结论是跨国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促进欠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并通过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提高欠发达国家的人均人力资本,但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固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费用制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间的劳动力流动会导致前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和后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并由此带来帕累托改进。

三、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研究

与理论研究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分析并不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唯一合理性问题,而是围绕着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些主题,对不同经济体中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会福利及生育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内生生育率选择来量化1985年以来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结果显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补助的增加改变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寿命改变了总人口的年龄结构,使得政府必须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以平衡养老金预算,因此这一机制实际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会福利。

在充分考虑了美国劳动者工作期内缴费形成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这些参数的条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由工作期内劳动者缴费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支付制度会促使人们考虑提前退休,但随着未来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人口的减少,预期寿命的提高也能够促进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促使个人延长受教育时间,增加家庭或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但随着社会保障负担率的提高会带来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临着预算平衡等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型还是混合型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不过从目前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仍然处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针对这种情形,近来国内也有一些关于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公共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人力资本这一指标来体现它们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从公共支出角度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公共教育投入对于长期人力资本及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很明显,而对短期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却不明显。超级秘书网

针对中国长期的城乡分割的现实情况,赖得胜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献根据当前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农村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资领域的沉重负担,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重,从而有利于人力资本投资。

四、结论与展望

第11篇

论文摘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养老保险,鼓励企业实施年金计划,促进我国养老保险机制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和税收优惠措施,强化企业年金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加强养老保险人才队伍培养和法制建设等方法,使我国能加快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

1引言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按国际通用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就属老年型国家,而我国1999年已经步入了这个行列。中国老年人口正以每年高于3%的速度增长,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给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世界银行预测,到2050年,中国将有3亿退休人员,如何解决如此众多的人员的养老问题,是国家和企业以及社会都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1]。

当前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影响已经显现端倪,也将逐渐蔓延到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实施的影响上,如何在经济危机大潮中继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养老保险制度取得的成绩,提高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将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2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

2.1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内涵

(1)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立法确定社会劳动者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或退出工作岗位时享有退休养老的权利,并依靠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的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减轻政府的社会养老压力,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2.2我国养老保险机制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机制不完善

当前中国养老保险机制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机制跟不上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目前运行的单纯的依靠社会保险养老和企业保险养老已经不足以保障退休人员能够渡过幸福的晚年。

(2)个人投资养老保险意识淡簿

在各种寿险中,人们往往陷入一个很大的误区,就是重财轻人,相当多的人宁愿给家庭财产保险,不愿给人保险。

(3)我国企业年金机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缺乏有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投资技术,影响了企业年金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4)企业没有在养老金运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企业制度不完善会给养老基金运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养老金运营措施不透明,企业员工无法参与养老金的运营的决策和监督。

(5)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企业年金是由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个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这五类机构的委托关系所组成,在管理制度方面缺乏有效地内部和外部监管,无法在养老金运作中以提供客观公正的监督。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基础薄弱,缺乏经验,更缺乏大批有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人员。

(6)员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认识不够

长期以来,员工“养儿防老”、“储蓄养老”的传统观念还没有根本改变,普遍缺乏对制度性养老的认识;企业年金费用的缴纳被误以为是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一些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

3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几点思考

3.1加强政府对养老保险的指导和监管

发展养老保险事业具体的措施包括:(1)建立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2)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3)建立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4)建立主动监管制度。主要采取的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四个部门联动监管,最终由社会保障部门负全责的多部门监管机制。

企业年金是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计划中一项重要工作,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约束,鼓励和推动企业发展年金,主动为养老保险增加投入,可以通过立法,推动建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养老保险制度。

3.2提高社会对养老保险的关注与重视

社会对养老保险的关注和重视主要来自已经退休的人群和接近退休的人群,我们要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的意义,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3.3提高人们主动参与养老保险的认识

我国传统的“生儿养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是根深蒂固的,许多人宁可把钱放在家里,也很少买保险和进行养老保险投资,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健全养老保险的法律和制度,还要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的好处,企业年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可以带来投资收益的复利增长,补偿通货膨胀带来的个人实际收入下降,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等,员工和企业自然愿意接受企业年金并乐于推动。从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发展。企业职工要想提高退休待遇,必须走企业年金的道路。企业年金对提高养老保险征缴额,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减轻政府负担有着重要意义。

3.4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和税收优惠措施[2]

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缴费率,是发展企业年金的一项关键性激励措施。税收优惠使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能够获得规避税收、增加收益的好处,因此是政府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最有效措施。

给予企业以年金上的优惠政策,可以提高员工在养老保险的实惠。例如企业和员工分别为该企业年金计划缴费100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20%,投资收益的税率为20%,员工计划在三年后退休,采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模式的启示税前名义投资回报率为10%。

3.5强化企业年金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年金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是以年金方案中运营年金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自身企业股票为基础的,这种做法将企业与员工更紧密结合在一起,增强了员工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更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

3.6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模式建设

就我国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现状,我国的企业年金的发展应鼓励DC计划与DB计划的共存模式,开发多种年金计划条款,实行混合型计划,增强制度的适应性,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3.7加强养老保险人才队伍培养和法制建设

企业年金需要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运营。我国要加快补充养老保险队伍培养和专业投资机构建设;要加快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大力引进外资、人才和国外专业投资机构,加快企业年金市场化和国际化。加快制定企业年金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公平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第12篇

(一)对参保意愿的考察

根据我们对相关领域文献的研究,同时,由于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是一个离散的、非连续的变量,因此,常规的线性回归模型不能适应这种情况。而我们设置的问卷中,将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设定为“是”和“否”两种情况,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本文采取自变量按类别逐步纳入模型回归的方式,回归结果显示,“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显著结果基本保持稳健。

1、被调查者性别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男性比女性参保需求更强烈。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养老观念较为先进,“养儿防老”意识较弱,依靠自己养老观念较强;而女性的养老观念较为落后,“养儿防老”意识较强,依靠自己养老意识较弱。

2、被调查者的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其风险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程度很大,且呈现正相关,即家庭收入高的农户会选择参与养老保险;而收入低的农户会选择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较高的收入意味着有较高的缴费能力和保险需求。

3、被调查者的养老方式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的参保意愿比选择其他方式来养老的农民更强烈,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符合经验常识。

4、被调查者是否了解“新农保”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显著影响农民的参保行为,其风险比(Exp(B))是2.901,说明越了解“新农保”的农民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这也是符合经验常识的。

5、被调查者养老预期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影响

据调查数据显示,“养老预期”显著影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农民越不担心养老,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越低;越担心养老,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

(二)对缴费承受能力的考察

现实中,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和持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缴费承受能力,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较高,将有利于养老保险的建立和持续;相反,如果农民缴费承受能力不高,或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超出农民承受能力,将阻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及时建立也无法长期持续。但是,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却绝非仅受家庭收入、富裕程度的影响,还受到文化程度、保险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上文类似,本文也将以农民“自身因素”以及“制度与意愿因素”两类变量群为自变量分析影响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具体影响因素。为避免变量间多重共线性的影响,本文采用多元逐步回归法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在纳入模型的变量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农保”、“文化”、“婚姻”四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1、被调查者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具有正向作用,个人平均收入越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承受能力越强。

2、被调查者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与否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为了考察制度和意愿因素的影响,本文将“是否了解新农保”、“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3个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发现“是否了解新农保”显著影响农民缴费承受能力,对“新农保”了解的农民比不了解的农民具有更高的缴费承受能力。

3、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缴费承受能力具有正向影响,且结果呈显著性,说明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越高。实际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文化程度高,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比文化程度低的人要更深刻,因为“新农保”制度是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在认识到这一点并结合自己的经济基础上,则会偏向选择缴费较高的档次,为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获取更多福利。

4、被调查者的婚姻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已婚的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较低,未婚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较高。年轻的、未婚的农民往往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接受能力基本上都高于年长的、已婚农民,这可能是导致上述结果的重要原因。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简要结论

调查发现,被调查者基本信息中,南通地区老龄化程度更高,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人均收入水平以及缴费承受能力均比玉林地区要高,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具有更高的缴费承受水平。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南通地区的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参与、需求均高于玉林地区的农民,说明新农保在南通地区的推广程度较高,在玉林地区推广程度较低。从回归分析中得出,在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因素中,“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这些农民自身因素呈现显著性。在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农保”、“文化”、“婚姻”四个变量对其具有显著影响。

(二)政策建议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

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未来良好的养老保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因为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农民考虑第一位的是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教育等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使农民有意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有可能没有参保能力或不得不选择较低的参保档次,这从江苏南通和广西玉林两地实地调研的结果比较也能得到同样的结论。因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较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能力,进而保证较高的参保率和参保质量。

2、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目前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在玉林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一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新农保”政策总结成农民通俗易懂的政策,让农民打消对政策的观望意识,真正了解“新农保”的优越性。应当切实改善农村教育状况,整体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在调查中发现玉林地区的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提高农民文化水平有利于加深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而不是如调查中发现他们觉得“新农保”政策与他们毫无关系甚至从没听说过这样的情况。二是加强农民养老风险意识的宣传,倡导养老方式的多元化。在对两地的调查中发现农民的养老方式都较为单一,且养老方式对农民参保意愿有正向影响,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体,只有其个人提高养老风险的意识和传统养老保障思想的转变才能激发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从而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

3、优化“新农保”制度设计,加强政策自身的吸引力

第13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9、杨国栋,蔡世玲.关注农民工保险问题[J].河北农业,2004(9).

第14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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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国栋,蔡世玲.关注农民工保险问题[J].河北农业,2004(9).

第15篇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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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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