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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科学发展观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属于资源税应税税目的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等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办法。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制体现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更没有体现运用资源税促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资源形势紧张的情况下,资源税制如果不能体现利用税收杠杆促进合理开采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则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别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就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从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税收总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长,到2003年达到了20461亿元,而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年均增幅仅为7.00%,到2003年收入也仅为83.94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41%,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仅为1.32%。全国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可见,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三)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格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导致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对建筑用砂、石开征资源税,难以利用税收对砂、石资源开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开采管理上的问题,致使许多河道采砂陷入无序开采,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再如浙江省丽水市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该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开采,目前共有废弃矿山200多处,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现行资源税税率设计于1993年,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时的产品价格来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等级可变性特征,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自1994年以来却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对确定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分集中。现行资源税制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变化中。一般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化。而资源税条例除确定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的大的开采企业,以及部分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变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未能充分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办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0.3-5元之间,然后再在此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确定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未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大省(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资源大省(区)并未能从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五)税费并存,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了实施必要的税收调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税费就有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且土地出让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也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等问题,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税,也涉及到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税(如所得税)和间接税(如增值税)外,不少国家还对其征收一些特别税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使用费
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
本文原文权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
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
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税负的方法。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纳税主体,抑制资源无序开采
现行资源税制将纳税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此规定,在采矿领域,应认定不管是何种单位还是个人,谁开采即由谁缴纳资源税。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明确由采矿权人缴纳。纳税人与纳费人的界定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开采人与采矿权人在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上相互扯皮。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应将纳税主体界定为所有权人即采矿权人,谁拥有,谁缴纳,便于资源税的日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二)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资源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一是尽快开征水资源税。水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有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个,年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据此,我们认为,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对所有开采或取用各种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的均纳入征税范围,按照开采量或取用量在开采或取用环节征收,在税率的设计上,应考虑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的实际,可确定较大的税率幅度,在幅度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率,同时,取消目前的水资源费,通过税收真正起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二是尽快开征砂石料资源税。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建筑砂石料开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对砂石料开采管理不严格以及税收调节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无序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国有资源的价值难以体现。我们认为,开征砂石料资源税已成当务之急,可将所有在陆、江、河、海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纳入砂石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设计税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发挥应有的税收调控作用。
三是适时开征土地资源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鉴于我国现行对土地课征的税费过多、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状况,可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在现行土地开发利用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土地资源税的税率,扩大土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土地资源税来调控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调整计税依据,明确资源税的属性
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开采国有资源的行为发生,只要开采了国有资源,均应缴纳资源税。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中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的,这显然很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采后,无论纳税人是否从开采资源中获得收益,自然资源实际上都已经被“利用”,鉴于此,应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将资源税计税依据从现行的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这一方面更能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源的调控和保护思想,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属性;另一方面促使纳税人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采自然资源,尽可能减少所开采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以更好的开发利用。(四)提高税率,充分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
1.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对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强,在税收上就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对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对弱一些,在税收上可设置相对低一点的税率。
2.增强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比较而言,资源输出型地区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如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入地,而西部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出地,要提高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就应该运用税收政策来提高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提高资源税税率是一种最简捷的办法,这也是符合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3.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某一税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税收立法层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还是组织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这也是地方政府所关注的。现行资源税不被看重,同资源税税率过低,且10年不变,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关联的;而要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就必须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4.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资源市场遵从的是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价值规律,因此,在税率设计上,也应体现优质资源税率从高、劣质资源税率从低的原则。
5.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这种投入必须通过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因此该类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就应越高,反之则设计相对低的税率。
根据以上原则,在扩大资源税覆盖面的基础上,对原油、金属类矿产资源、矿泉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资源应从高设计税率,其他类资源可相对从低设计税率,以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稀缺度的调控度。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考虑我国幅员辽阔的实际,一方面要拉大税额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级)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税额,有利于资源大省在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总体单位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稀缺或环境破坏力强的资源,应确定其资源税的税负不能低于10%,一般资源的税负不低于5%,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清费立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但从目前应税的资源产品税、费负担情况看,过多的收费必然导致资源税功能的弱化,且许多收费从其性质看,是属于税收范畴,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收取的,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等。因此,我们认为,应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出发,全面清理现行开采利用国有资源的各类收费项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费改税,目前可将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归并进矿产资源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等,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规范减免,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从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资源的角度,应严格资源税的减免规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资源开采者重大损失的,报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予以减免一定时期的资源税外,其他一律不予减免。同时,国家应下放减免税权限,不作具体的减免税项目规定,对需减免的资源税项目,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资源税;最优税制;博弈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在当时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难点究竟在哪里呢?这决定了我国资源税改革是否一帆风顺。因此,对资源税的难点进行分析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最优税制理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最优税制就是在税收总额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样征税才能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或者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认为,为使超额负担最小,税收应当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减少。罗森认为,如果在对所有商品课税的同时,也能够对人们拥有的闲暇课税,就不会产生超额负担。狄格特商品税的最优结构(《美国经济评论》1970年第6期)对拉姆赛规则作了另一种表述,为使税收的扭曲程度最小,应对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狄格特认为,因为商品的需求弹性越高,对其课税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对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这种反弹性规则其实与拉姆塞法则的结论是相同的。科特勒和哈格认为,当存在3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性很强的那种商品课征较高的税率,对与闲暇互补性较差的另外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最优税制理论主要体现在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上。这是因为: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类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人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作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必然会在国家上层建筑包括税收中加以表现。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对于效率原则,从历史的发展看,先后有两种认识。最初的效率原则是指中性原则,即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从税收效应的角度讲,就是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如果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则税收的课征只是资源由私人部门向政府部门的转移,是资源转移的零和情形,但如果还存在替代效应,则还会由于对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效率损失,出现负数和的情形。即对纳税人而言,还会发生消费者剩余的净损失,这一损失称作超额负担(excessburden)(见图)。
假设在资源税改革之前,某人有一定的货币收入,其预算线用XY表示,说明他最多可能消费数量X的商品A,或者数量y的商品B,或者AB两种商品的一部分(数量轨迹为直线XY)。直线XY的斜率表示商品B和商品/A的相对价格。消费者的偏好可以由一组无差异曲线表示。其中商品A和商品B,表示两种资源产品。在资源税改革之前,这条无差异曲线为L1L1和XY的切点为A1,A1,点就为商品的消费组合。当对商品/A征收或者提高资源税时,这时候消费者消费组合为A2点。其中,QA3QA2为收入效应,QA3QA1。为替代效应。而消费者无差异曲线由L1,减少为L2,说明消费者的效用减少。QA2QA1为效用减少量,即税收的超额负担。
基于效率中性认识的最优税收,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从经济学上讲,在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不影响人们的行为,意味着不破坏现实中资源配置已经达到的一系列帕累托最优条件。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理想的最优税收呢?
1.拉姆塞法则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最早分析研究要算拉姆塞。他假设政府的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就必须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即保证:MC1=MC2=………=MCn(1)
(1)式中,MC1表示第1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2表示第2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n表示第n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
不妨假设人们面对以下两种选择:
(1)在两种商品A与B之间选择,其中,A、B两种商品都是资源产品或者资源加工产品;
(2)在闲暇x与工作y之间选择。
相应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为:
MRSAB=MRTAB=pA/pB(1)
MRSXY:MRTXY(2)
若只对A或B征收从价税,或同时对A、B征收税率不等的从价税,即选择性资源税,必将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加人一个税收楔子。由于这一楔子的存在,将使条件(2)不成立,从而破坏了帕累托最优;若同时对A、B征收同一税率的从价税(一般资源税),则条件(2)仍然成立。由此可见,一般资源税看起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最优税收。但是,如果考虑一般资源税要做到对所有资源产品都一视同仁,就需要考虑对闲暇等特殊物品征税,而这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上述A、B两种资源产品与闲暇有关,也必将影响到人们在工作与闲暇间的选择。即使不考虑闲暇问题,一般资源税也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对与闲暇有关的资源产品课税呢?则会影响人们
在闲暇与工作间的选择,也就是使条件(3)不成立。
由上述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基于效率原则即中性认识的理想最优税收,在现实世界中是无法做到的。并且拉姆塞法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违背。因为高收入阶层偏好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高时,按照拉姆塞法则应该征收较低的税率,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应该征收较高的税率,这样才容易保证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2.斯特恩法则
所谓斯特恩法则就是斯特恩(Stern,1987)结合公平原则,对拉姆塞法则作了修改,他认为处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无论其弹性多高也应该征收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该征收一个较低的税率。斯特恩法则的思想就是将高收入者收入通过税收转移给低收入者,实现收入均等的结果。但是,这种斯特恩法则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之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是税收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收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到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时,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则。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能相同,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应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在西方经济学界,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但同意按照纳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是另外一回事,毕竟经济学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社会上的每个人每家企业不可能主动说出自己的纳税能力。西方经济学界对纳税能力如何测度的问题说法不同,主要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
1.客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具体可以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2.主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的得到的满足(或者效用)的差量为准。这种说法认为,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无论如何都是经济上的牺牲,其享受与满足程度会因纳税而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担的能力。如果税收的课征,能使每一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相同,那么可说的数额也就同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即满足了税收公平原则。否则就不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瓦格纳就称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资源由于储藏在地下,具体的矿山资源的禀赋差异是多少,很难确定。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资源税改革中,具体的税率如何调整,等等,对以前的资源税是一种恶化,还是一种改善,我们很难加以确定。唯一比较明确的一点是,由于现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资源高速消耗、环境急剧恶化为代价的,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从博弈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一般认为,博弈理论始于1944年。最早最清楚而且全面认识到必须考虑经济行为者之间决策的“互动”性质的是奥斯卡·摩根斯坦。在他的《经济论著》中就提到了博弈论,说少数权势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均衡那结果的情形。1944年,他与冯·诺依曼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出版,使博弈论在经济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51年在他们两人的基础上,约翰·纳什引入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并为非合作博弈提出了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一般性解概念,从而为博弈论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泽尔滕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动态分析,提出了“精练纳什均衡”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博弈论已逐渐成为经济学中应用特别广泛的理论。本文试图通过博弈论对资源税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样条件的两个企业A和B,都面临着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他们通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他们各自的收入为30个单位,缴纳10个单位的税收后,各自的净收益为20个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各分得的收入为25个单位(因为税收筹划和“寻租”,所缴纳的税收减少,收人增多,缴纳税收为5个单位),各自付出的税收筹划和“寻租”成本为5个单位。如果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另一个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还是25个单位,但是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只有20个单位。
博弈矩阵如下:
如果上述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和B都知道双方的行为和可能的选择,对双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都是选择自己的行动且只选择一次。这样,文中所列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博弈的最-优解(25,25),即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达到了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处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动机。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国家一旦选择提高资源税税率,必然会与相关利益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假设是征管部门先行的动态博弈。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可能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展开,但是,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务机关来界定。另外,进行“寻租”活动,由于“寻租”活动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因
此,进行“寻租”活动获得的收益也变得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本文仍然用模型进行分析。
现在假设:
1.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的额外增加成本为C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为R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R1的概率为(1-p),则征管部门预期收益为:U=R1x(1-p)-C1
2.相关利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成本为G2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为R2,通过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为C3(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主要是因为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所增加的税收),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概率为(1-p)。则相关利益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U=R2xP-C2-C3×(1-p)
如果相关利益企业发现其预期收益大于零,则发现自己有利可图,于是会不顾一切的与税务机关进行博弈,而且这种博弈会一直持续下去。
因此,通过博弈论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国家进行资源税改革,即使知道具体对资源税进行如何调整,但是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不见得十分明显,因此,这也是资源税改革的难点之一。
三、资源税改革的其他难点分析
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其他难点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按理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第一,通过《统计年鉴2005》可以知道2004年资源税98.80亿元,而各项税收(不包括资源税)合计共24,165.68亿元,可知资源税不到各项税收合计的0.41%,说明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没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第二,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一)垄断使得矿产资源存在地租
1984年资源税开征时,理论界有各种观点,但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但这些解释只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重要性,其理论依据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把地租分为了绝对地租和反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是指经营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
地租理论在当今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得到了发展。当代西方经济学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垄断,就有超额利润存在,这种超额利润就体现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东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额,即地租。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借强制力的所有权垄断,也会产生地租,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二)矿产资源地租的区分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矿产资源的地租也可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
1.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当前,矿产资源绝对地租存在的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权的垄断,资源所有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要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二是采掘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使得矿产品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权出让获得的报酬。
2.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现阶段的采掘工业中,同类矿产资源在不同地区由于禀赋优势存在很大的差异,投入同量的劳动和资金,产出的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开采品位高、品质好、易采易选的矿产资源,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多、质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就少、质量也差。因此,矿山企业在从出售矿产品的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就会按上述矿产资源的不同丰度、品位和位置差别形成不同的超额利润,产生矿产资源级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部分。级差地租I由两种情况形成:一是开采优等矿山的工人所创造的超额利润;二是运输条件(或地理位置)优等或中等情况下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正是由于级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业职工本身努力经营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创造出来的,而是由于矿产资源自然条件好、运输条件好形成的,因此,这一部分收益应当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并收归国有。级差地租Ⅱ则是由于对同一矿床连续追加投资而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获得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和工艺,这不仅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矿石边界品位、采矿损失率和矿石贫化率的降低、开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资源综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矿床所在地的经济条件.从而在原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取得更多的资源总回收量,获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大的矿产收益。由于矿产资源是一种可耗竭资源,所有权客体逐渐消失,对矿床追加投资可能会使资源耗竭速度和强度提高。但是,为了鼓励矿业经营者充分利用资源,使之避免被废弃,将这部分超额利润部分地留给经营者仍是合适的。另外,由于矿产资源价值对于未开采的矿产也难以确定,因而其总价值量不应受矿产资源开采与否的影响,故级差地租Ⅱ不应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而应该留给开采企业,以利于其提高开采效率。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应是级差地租I
矿产资源的地租理论为资源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资源税应该就所有地租还是仅对其中一部分课征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地租不宜用资源税的形式。资源税是税收的一种,具有“强制、固定、无偿”的税收性质,而绝对地租是所有权的让渡所得到的报酬,具有鲜明的交换和有偿的特征,与资源税的“无偿性”相矛盾,故不适宜采用征收资源税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三、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资源税定位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特别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强调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力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因此,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外的资源税大都通过特定的税制设计,使税收参与资源价格形成过程,从而有效地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维持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当前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甚至不少规定还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相抵触。如税额高低与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开采的耗竭影响无关,没有把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节约利用资源。所以,在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中,我们要站在可持续发展这个高点上来考虑。
(一)资源税要体现企业因资源开采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外部性的经典理论告诉我们,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将发生背离。在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开采企业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价,必然导致过度开采.难以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们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按照社会成本给资源定价,虽然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外部性损害的确认、税率的确定等等.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尽可能提高资源税调节效率的思路。
(二)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中要关注代际间的外部性问题
资源税改革除了要考虑到开采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对资源的定价更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即要考虑对于未来人产生的代际外部性。如果将可持续性考虑进去.当代人开采资源时必然对后代人产生影响,后代人为了使其资源使用水平不低于当代人必须进行一定投入;或者为保持资源完整,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付出相应的投入。这种投入从理论上应等于由于使用或开采资源而放弃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这部分也应主要通过资源税征收来实现。
所以,总结起来,资源税的定位应该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以资源级差地租l为征税对象,以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环境改善、缩小代际外部性为目标的经济手段。
二、从资源税的几次调整看对资源税定位认识的变化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我国的资源税经历了数次调整,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对资源税功能定位的认识及相应的政策倾向。
1984年10月1日,为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正确反映开发单位的劳动成果,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这说明随着对资源价值探讨的深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理应取得相应收益的受益原则逐步得到大家认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资源税体现了一定的资源级差收益调节的思想,在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但其极少的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销售利润率又体现了其过渡性的特征。
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到1994年税制改革期间,资源税制也进行了不少调整。但都属于微调。1994年的调整应属于第一次大调整。此次调整扩大了征税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可以说1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而出台的资源税有着较准确的定位,就是在1984年资源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
但是这次资源税的大调整同样留下了不少遗憾。首先,征税范围仍然偏窄,扭曲了应税资源和非税资源的价格比.进而造成开采使用的无效率:其次,计税依据按销售量或自用量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无法体现其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应有功能;再次,单位税额过低,且不与利用率相挂钩,导致进入市场的资源成本过低,严重抑制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资源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但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这些调整力度较大,说明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尤其2007年上半年对煤炭、有色金属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另外国际市场资源产品的价格不断提高,资源开采企业利润水平也不断提高,但企业收入增长中政府通过资源税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得到相应增长,此次资源税额的调整有提高政府在资源收入中分配份额的意图。尽管新的税额标准实施时间不长,但从税额调整对主要资源开采企业的利润影响看影响还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来看将不会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税改革并没有触及实质。尽管不断提高的税额幅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变当前过窄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的计税依据等决定资源税实质的根本因素,不转变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仅仅靠税额幅度的提高显然难以奏效。
通过对资源税调整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资源税虽经历次调整,但其应有的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资源税的改革缺乏一个全局的视角,仅仅是对原有资源税政策的修补或对国外经验的简单借鉴。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视角呢?关键在于对资源税本身的准确定位。
四、资源税改革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从执政理念角度来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财税政策的积极介入,而资源税是税收参与此项建设工程的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税种
通过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主要从征税和税收支出两个方面来实现。征税中除了有些国家专门针对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项目征收的环境税收外,从能源消耗角度,从资源消耗的源头就开始介入的税种就是资源税。通过合理设计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可以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行促进,通过税收介入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对资源的最终消费也起到调节作用。我国是一个资源短缺与资源浪费严重并存的国家.资源的战略地位已经得到共识,但实际开采、使用中却并没有达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资源价格的不合理即长期低价格。资源税及其以后有可能开征的环境税一起将全面影响资源价格,并通过价格及其他直接的环境税影响生产者、开采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资源节约。
(二)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变动的趋势来看,进入21世纪以来,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能耗行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
OECD国家中欧盟国家较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兰、德国等,这些国家所谓的绿色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瑞典已经达到大约12%左右。尽管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各国有比较大的差异,如果将我国的能源类产品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及排污费等加在一起我们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进行环境税改革以前,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我国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税制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这也是资源税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三)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来看,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其应有的功能定位
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尽管从理想的意义上来看最理想的环境税体系应该是能够使其收入不断减少的税制,即污染行为越来越少,以至于税源枯竭。但资源税作为环境税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并不直接对污染行为征税,而是对资源本身征税.这就决定了其巨大的潜力。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1.1统一管理水资源的理论依据
1.1.1水是基础性自然资源。凡是基础性自然资源都是实行统一管理的。
1.1.2水是战略性经济资源。凡是战略性经济资源都是由国家委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1.1.3水是系统性资源。水存在于地表、地下和大气层中并相互转化,是按流域、河系流动,与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密切相关的资源。不实施统一管理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是无法实现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的。
1.1.4水是多功能性资源。具有供水、灌溉、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改善环境、生态景观等多种功能,服务于生活、生产、生态与国民经济和发展的各个领域。不实施统一管理是违背经济规律的,是无法发挥水资源的最佳综合效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
1.2多龙管水加剧了缺水矛盾
过去存在的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回用等水资源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地域分割的旧管理体制,是在经济不发达、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随着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用水量成倍增长、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不适应。不实施统一管理就会严重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实施流域统一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
水是具有流域属性的,按河系流动,只有对水资源实施按流域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才能达到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目标。
流域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时又是流域管委会的执行办事机构,接受流域管委会的指导,执行其做出决议。因此,必须强化流域机构的宏观调控职能,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流域的水行政管理职能;所属事业单位要为流域机构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技术支撑和基础服务;所属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也要承担流域机构赋予的公益性任务。
3搞好区域统一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3.1城乡水务统一管理
城乡水务统一管理,应当是“五业齐抓”(防洪、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三水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五水调控”(天上水、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五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管理水量水质、统一征收水费水资源费),建立起“一龙管水、多龙治水”的综合管理的新体制,为城乡人民和社会各阶层、各行业提供全面服务。
3.2实行政、事、企分开
统一管理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揽一切,而要实行政、事、企分开。具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务企业要完成企业改制工作,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水利事业单位在完成社会公益性任务外,也要面向市场,按企业经营转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水事活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监督管理转变,在编制规划、实施计划、制订政策、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政策引导等方面多做工作。
3.3正确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
搞好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开源、节流与外调水的关系,本地水与外来水的关系,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的关系。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水资源管理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关系,做到在发展经济中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4多措并举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证
建立健全水资源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统一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要采取工程、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1政府宏观调控
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要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流域民主协商、准市场运作和用水户参与管理的运行模式与有效的协商、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应当加强领导,把节水防污、合理配置和统一管理水资源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任期责任的目标与考核、评比内容,从组织上保证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4.2健全政策法规
以颁布条例为契机,根据流域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出台一系列符合条例要求、更便于操作的配套法规。
4.3做好基础工作
对流域水资源进行重新评价,在算清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查清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价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根据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出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规划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分,加强地下水的管理,严禁新打机井,从严审批旧井改造。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水权转让论证,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4.4用好经济杠杆
对各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量收费和超采超用累进加价的制度。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权转让机制。要逐步提高工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同时开征井灌区农业水资源费;要建立符合价值规律的水权转让机制,实行自愿买卖水权的,应给予利益补偿。要建立市场水价浮动机制,根据水的丰枯变化和市场水的余缺,对水价实行季节性短期浮动,使水资源向着用水少、效益高的行业和企业流动。
4.5搞好监测监督
建立自动化、网络化的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定期公布水资源信息;搞好供、用水水量的监测和监督管理,为用水“节奖超罚”和防止超标排放污水提供翔实的数据资料。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依法管水,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制度上保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一切生命活动都起源于水,哪里有水,哪里才有生命,是水促成了环境美。水对我们既然如此重要,全民就应该及早行动起来节水和爱水,努力打造节水型社会。通过营造具有感染性的水文化环境,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开展水法律法规、张贴标语及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组织“水与人类文明”、“水与文学”、“水与艺术”、“水与社会”、“水与地域文化”等系列演讲或讲座,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水器具创新制作比赛,编演水文化类文艺节目等,加大全民节水知识的认识程度。在浓厚水文化氛围,全民必然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步形成有关水的习惯、理念、文化素养和主体价值意识。
二、开展全民科教认知教育,加强水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我市不仅水资源匮乏,水污染现象也及其严峻。在2013和2014年中国30个省份生态文明水平排名中,河北省连续排名位居最后,具体到城市,2007年度衡水市废污水排放总量为1.03亿吨。域内河流监测断面水质级别均为严重污染,没有任何利用价值;衡水湖洼内为轻污染,衡水湖冀州为中污染,衡水湖水库为重污染。地表水污染呈逐年加重趋势。衡水市、沧州市等全国6城市因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低被国家环保部曝光批评。2008年度全市地表水质总体为重度污染,重污染河段是100%;衡水湖在河北省14个生活用水水源地(湖库)中,水质综合情况倒数第一。造成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有:一、工业污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渗坑、渗井渗入地下,是造成地下水中亚硝酸盐氮、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超标的重要原因。二、农业面源污染。农业种植长期大量农药、化肥的施打使得残留物质经灌溉水或大气水的淋浇而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三、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经处理堆放,降雨后有害物质带入地下;生活污水中含合成洗涤剂量大等,这些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途径。
三、水文化教育常驻学校,培养具有爱水意识的下一代
小到幼儿园的孩子,大到大学生,都应开展水文化教育。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创造者,从娃娃抓起,教育下一代具有节水爱水意识,是保障水文化传承的关键。学生是最容易接受美好事物的,也不会受利益的影响。一旦在孩子从头脑中扎下根深蒂固的水文化,就会不自觉地从行为上惜水爱水。水文化校园教育可分为课上和课外两方面。一、课上:不同的课程都可以融入水文化教育。如:思想品德课讲节约水资源,语文课引导孩子写爱水的文章,生活与劳动课和孩子一起探讨费水再利用方法,美术课和学生用绘画语言表达爱水的情感,常识课根据水的专题进行爱水教育和行动宣传等;二、课外:开展丰富多彩的爱水活动,节水小调查、爱水标语设计、爱水自编报、黑板报评比等。大学生可开展更有深度的考察水利工程、开展水利调查、参观水利景观、采访水利名人等社会实践活动。
四、发挥网络平台的宣传作用,扩大水文化教育的社会覆盖面
枣庄市薛城区位于山东省南部、微山湖东岸,地处鲁中南低山丘陵边缘,衔接黄淮海洪泛区,京沪铁路、京福高速公路城东穿过,交通便利,有山东南大门之称。薛城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在一定程度上受海洋调节的影响,有显著的大陆性气候特征,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热同季,降水集中。春季回暖快,降雨量少,多风,蒸发量大,易干旱;夏季炎热、多雨,潮湿,易涝;秋季降温快,雨量骤减,多晴朗天气,晚秋易旱;冬季雨量稀少,寒冷干燥。全区全年日照时数为2532.1小时,整个作物生长期3月至10月份总日照时数为1826.9小时,占全年日照时数的72%,光照条件优越。全区多年年平均气温14℃,最高气温极值40.5℃,最低气温极值-22.3℃。多年平均降雨量为804毫米,季节降水明显不均,春季占年降水量的16.3%,夏季占59.2%,秋季占19.2%,冬季占5.3%。本区多年平均蒸发量757.5毫米,夏季是全年蒸发量最大的季节,月平均蒸发量166.4毫米。
薛城区属淮河流域湖东京杭大运河水系,区内大小河流共17条,多发源于山丘地带,均属季节性河流,自东向西,自北向南分别注入京杭大运河和微山湖。区内主要河道为薛城大沙河、周营沙河以及位于常庄、沙沟、周营等镇内的小河流。
全区面积506平方公里,辖六镇一街,361个行政村,至2002年底,总人口达44.91万人,其中薛城南部地区主要包括沙沟镇和周营镇,人口1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0%,共有耕地20万亩,约占全区耕地面积的58%,而水资源量仅占全区水资源总量的24%,水资源的贫乏严重制约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水资源状况
南部地区河流主要有周营沙河以及位于常庄、沙沟、周营等镇内的小河流,发源于山丘地带,均属季节性河流,自东向西,自北向南分别注入京杭大运河和微山湖。该区域无大中型水库,50年代后期先后兴建了小营、南常三村、九队等5座小型水库,塘坝110座,总有效蓄水能力为300万立方米。2.1地下水
薛城南部区域地质属薛南变质岩区,总面积217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43%,区域内隐伏着太古界片麻岩,花岗片麻岩,地下水赋存于风化裂隙中,岩层风化深度较浅,贮水条件较差,水量很小,单位涌水量小于10m3/d。地下水主要为附近农村生活及生产用水,对工农业取水无集中开采价值。
参考2001年枣庄市水资源试验站提交的《枣庄市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和1997年省水利厅科教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的《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地下水规划管理研究》成果有关成果数据:薛城区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9000万立方米,其中薛城南部地区1350万立方米,可开采量仅700万立方米。
根据枣庄市历年地下水资源量计算成果,统计为地下水资源量丰水年份有15年,平水年份有16年,枯水年份有13年(特枯年份有6年)。2.2地表水
依据1993年《薛城区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编制》以及枣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2001提交的《枣庄市地表水资源分析评价报告》有关成果数据:薛城南部地区多年平均降雨量803.7mm,多年平均降水总量为1.75亿立方米;薛城南部地区多年净流量4375万立方米,其中周营大沙河年净流量2160万立方米。
根据统计资料,薛城区1956~1999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104亿立米,折合径流深230毫米,其中周营大沙河年径流深为217.1毫米,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800万立方米。2.3水资源特点
一、降水特征:薛城南部区域降水量具有以下特征。
1、降水季节变化大。年降水量的70~80%,集中在汛期6~9月,且7、8月份降水量又占全年降水量50%左右。
2、降水量年际变化大,存在着丰枯交替,连枯、连丰的现象。
二、地表径流特征:地表径流在地域时空分布的特点,总趋势同年降水量基本一致。
1、区域分布不均匀,山区为高径流区,平原区为低径流区。
2、季节变化大,径流量年内变化剧烈。汛期暴雨产生洪水,发生洪涝灾害,枯季径流量小,时常发生河道干涸,水源十分不足现象。
3、年际变化大,丰枯交替,连丰和连枯水的情况经常发生。
三、地表水资源特点:由于汛期降水集中,造成地表径流量可利用率较低,流失量大,尽管兴建了一批拦蓄工程,但拦蓄量不足地表径流量的10%,存在一定的开发潜力。
四、旱涝灾害频繁:由于降水特征季节性强,年内、年际变化大,地域分布不均,年内变化反映夏多冬少,秋多春少;年际变化反映偏旱年多于丰水年,旱多于涝。据史料记载,大面积洪涝灾害平均5年一次。干旱危害经常发生,其中春旱危害面积大,持续时间长,给农业生产、人畜用水造成困难,2002年干旱造成该区域内大面积粮食减产,严重区域出现绝产现象。2.4水资源总量
南部地区平均年径流总量为3430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2730万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700万立方米。由于径流主要由降水形成,因此径流变化特征与降水相似,汛期来量集中,约占全年的58.2%,拦蓄工程少,造成径流大量流失,容易发生洪涝灾害。
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薛城区南部水资源短缺问题,将使工农业用水更加紧张,将严重制约南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存在的问题
由于薛城南部所处的地理位置,降水年际、年内分布极不均匀,经常出现旱涝灾害同地持续发生。汛期面临洪涝灾害严重,旱季又面临水资源紧缺的问题。近几年连续干旱,造成薛城南部地区严重缺水,绝大部分河道断流、水库塘坝干涸,大面积粮食作物因缺水减产、甚至绝收,严重影响了南部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从长远的角度看,随着城市的发展,缺水问题将更为严重。为此,我们必须根据薛城南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防汛与抗旱、拦蓄与防洪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关系,在跨流域调水工程没有建设配套前,充分利用洪水资源缓解缺水问题成为可能和必要。4.利用洪水资源的措施4.1进一步扩大控制洪水的能力
薛城南部地区是我区旱灾高发地区,水资源人均占有量约占全区的24%,年降雨量的60%左右集中在汛期两三个月,洪水峰高量大,特别是较集中的几场大雨的洪水流量甚至高达40%~60%。目前所建设的拦蓄工程只能控制年总径流量的10%,洪水控制能力很低,致使大量的洪水资源得不到利用而白白流失。由于没有拦蓄,大量洪水短时间内排走,洪水过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干旱。为此,解决缺水问题,首先要对现有水库进行加固处理,在保证水库运行安全和来水量充足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扩容,增加现有水库塘坝的拦蓄水能力,经薛城区水务局统计、分析、论证南常系列水库有较大扩容的潜力,其中小营水库扩容能力最大,可增加兴利库容46万立方米;其次,在拦蓄条件好的区域新建拦蓄洪水工程,特别是在沙沟南常山区丘陵区域内,新建一些小水库、小塘坝,进一步增强控制洪水和利用洪水资源的能力。
在进行拦蓄洪水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水库、塘坝等拦蓄工程洪水调度机制。目前薛城区已建立自动化量雨系统,但是还不是全面自动化雨情雨量监控,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薛城区防汛指挥系统的将逐步建立并完善水库、塘坝等拦蓄工程的自动监测,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拦蓄洪水的能力。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建设水库、塘坝洪水自动化监测调度工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水库、塘坝的拦洪、蓄水、供水作用,科学调度,减少资源浪费。4.2充分发挥河道蓄洪作用
薛城区南部多年平均降雨量为804毫米,其中夏季占59.2%,薛城南部地区大小河流年总径流量约3430万立方米,其中汛期洪水总量约占河流总径流量的60%。区域内河流一般源短流急,河道有水期往往集中在汛期某个洪水过程,如果不抓紧拦蓄洪水,一场洪水短短几天就流走,因此,要充分发挥河道天然蓄滞洪水的作用。目前国内外许多地区对河道进行多级开发,修建多级拦河坝,一方面利用河道拦蓄洪水,减少下游防洪压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洪水资源,改善周边环境,增长洪水与地面的接触时间,增加地下水的补给。周营大沙河是南部最大的河流,多年评价径流量1800万立方米,除上游有小型水库1座外,基本没有拦蓄工程,河水利用率不足5%,开发的潜力很大,如果拦蓄量达到20%,通过灌溉工程配套建设,可改善灌溉面积1.5万亩,有效改善沿河两岸的水利条件,缓解用水紧张的局面,减少引湖灌溉的费用。根据周营大沙河的长期规划治理方案,该河道经综合治理后拦蓄量将达到40%,可有效的改善河道沿岸水环境,缓解严重缺水的局面。山东省胶东地区连续两年严重干旱,河道拦洪工程发挥很大作用,威海、烟台两地拦河坝共拦蓄洪水约1000万立方米,使胶东地区缺水紧张局面得到缓解。这些成功拦蓄洪水的例子为薛城南部的水资源提供发展模式,使拦蓄汛期洪水资源缓解薛城南部缺水问题成为可能和趋势。4.3建立水资源价格机制
水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与原料、工具有同等的意义,都是商品,应具有其本身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和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水价格的配置资源的功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制订水资源的价格政策。
拦蓄的洪水资源必须有偿供给工业、农业等各行业利用,收取的水费,进行工程维修资金的积累,保证拦蓄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4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高效、有力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1.1地质因素
北西向构造从虹螺岘镇穿过,形成纵跨虹螺岘镇的冲断裂褶皱层,以致形成虹螺岘西高东低的地势,如图1所示。从图2可看出,由于地壳运动形成的这种特殊的地质,对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储量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虹螺岘镇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老百姓一直过着靠天吃饭的日子。
1.2气候因素
由于虹螺岘地区属于季风性大陆性气候,受大气环流影响,四季降水量分布差异很大,全年的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8月份,冬季降水量仅占全年的3-4%。如表1所示。虹螺岘镇的水资源补给主要以大气降水为主,但是由于时空分布不均匀,与虹螺岘镇的人口和经济配置不相适应,加之水污染也在加剧,故资源性缺水、季节性缺水、污染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同时存在,给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带来诸多不便。
2解决方案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解决虹螺岘镇居民饮水安全问题,虹螺岘镇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自来水工程建设。
2.1水源工程
探测结果表明虹南南沟地下水属于基岩裂隙水类型。地下水埋深:顶板30~50m,底板150~200m。110m处盖层较厚,不易受污染,水质良好,满足本地区自来水供水1000立方米每日需求。
2.2供水井
水文地质条件。该井位于虹螺岘镇虹南村。地貌单元为低丘前缘,地表由第四系粉土地层覆盖,覆盖厚度较薄,一般为0.5m左右。粉土以下即为寒武系白云岩、白云质灰岩所构成。地下水类型为基岩裂隙岩溶水,地水补给来源主要为大气降水补给及及构造裂隙侧向补给。地下水具有承压性。
2.3蓄水池
2.3.1地形地貌。场地位于虹螺岘镇东山,属低丘地貌,为圆顶状类型,顶面地势较平坦,略向东南倾斜。残坡积层厚度约1m左右,植被不发育,部分为耕地,局部基岩。丘顶最大高程为85.5m,附近最低侵蚀基准面为56.0m,相对高差29.5m。
2.3.2地层岩性。场地地层自上而下依次分为2个工程地质层,如下:粉土(Q4al+pl):黄褐色,稍湿,松散,成份以粉粒为主,含10-15%的砾、砂,上部见有植根系。摇震反应快,干强度低,韧性低,下部局部见圆砾转石。该层场地内普遍分布,该层层底埋深1.6-1.9m,层顶标高84.6-85.1m。角砾状灰岩(O2):黄灰-浅灰色,新鲜面为深灰色,角砾结构,中厚层构造,角砾为同成分,夹有薄层灰岩,岩芯呈强风化状态,破碎,节理裂隙较发育。该层场地内普遍分布,层顶埋深1.6-1.9m,层顶标高82.8-83.5m,控制深度0.9-3.2m。
2.3.3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勘察期间各钻孔均未见地下水位。场地地下水为孔隙水裂隙水。孔隙水赋存于顶层的残坡积土中,裂隙水赋存在基岩裂隙中,其水的主要来源为大气降水补给、渗透,排泄方式主要为自然蒸发。在其北部有一条季节性河流(虹螺岘河)从镇中心穿过,流向总体为由西向东,水量匮乏,枯水期河床干涸。
2.3.4经济效益。
①提升了工农业的产量和产值。
②避免了因水质不良所造成工农业产品质量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2.3.5社会效益。
①避免了因水质不良所引起的各种疾病,让老百姓喝到了放心水。
②对虹螺岘镇的水资源起到了合理科学的调配,缓解了由于水资源紧缺而产生的矛盾。
③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④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⑤提高了老百姓省水、爱水的意识,能够做到自觉地保护水资源和供水设施。
⑥解放了劳动力,为其家庭创造更多的价值。
⑦提高了就业率。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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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滋润万物,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水是甘甜的。但有时又是苦涩的;水是宝贵的,但有时它又泛滥成灾;水是清冽的,但在一些地方它却变得污浊不堪;一切生物都离不开水,但在一些特别需要水的地方,它却变得那样吝啬……面对我们日日不可或缺的生命之源一-水,我们知道的到底有多少?
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十分有限据世界银行1998年对132个国家的统计,我国水资源总量占世界第4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却排到了82位。按照国际标准,人均水资源量2000立方米为严重缺水边缘,人均1000立方米为人类生存起码要求。目前我国有15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严重低于缺水线,有7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辽宁、江苏)人均水资源量低于生存的起码要求。
水污染程度严重,损失巨大据水利部对全国700余条河流约10万公里河长开展的水资源质量评价,46.5%河长受到污染;10.6%的河长严重污染,水体己丧失使用价值。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在全国七大流域中,太湖、淮河、黄河流域均有70%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海河、松辽河流域污染也相当严重,污染河段占60%以上,全国有1/4的人口饮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水污染直接影响着我国民众生活、生存环境。
河湖萎缩,黄河断流黄河从1972年开始出现断流到1998年的27年间,黄河利津站共有21年发生断流,断流频率已达四年五断,共计断流1050天,平均每个断流年份50天,其中1997年断流226天,断流河段长达704公里,占下游河段总长的90%。海河流域中下游平原地区的河流基本干涸,河口淤积加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由于径流剧减,城镇排出的污水得不到稀释。形成不少污水河,被形象地称为:“无河不干,有水则污。”调查表明,近30年来,我国湖泊水面面积已缩小了30%。
西北地区水环境恶劣目前,我国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湖泊于涸现象十分严重,部分湖泊含盐量和矿化度明显升高,特别是西北湖泊咸化趋势更为明显。新疆博斯腾湖,由于上游修建灌溉工程,导致人湖水量锐减,含盐高的灌区退水又不断入湖,因此,该湖在短短的10多年内就由淡水湖演变成咸水湖,湖水矿化度上升了6倍,水面减少120平方公里,水位降低3.54米。素有“绿色迷宫”之称的准噶尔盆地西部的艾比湖,因60年代在湖区毁林开荒,70年代截流断水,至今艾比湖湖面已由过去的1300平方公里减至600平方公里,干涸的湖盆已沦为盐漠。曾为我国历史上最大的咸水湖--罗布泊也已干涸。
湿地面积萎缩,生态蜕化由于人口增长,耕地扩大,生态类型擅变,我国湿地面积严重萎缩。北大荒的连年垦荒使这块我国最大的湿地面积缩小了60%,三江平原的湿地面积已由建国初期的443万公顷下降到190万公顷。如不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十几年内三江平原的湿地将丧失殆尽。
南方围湖造田后果严重围湖造田是导致南方湖泊面积萎缩的首要原因。曾经蔚为壮观的江汉湖群因围垦而消失湖泊983个,面积减少2041平方公里,目前仅存湖泊83个,浩浩荡荡的800里洞庭在不到40年的时间内,围垦面积达226万亩,淤积与围垦互为因果,导致湖区生态恶性循环。
地下水超采过量,引发环境问题由于地表水资源贫乏和水污染加剧,致使一些地区对地下水进行掠夺式开发,地下水超采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形成地下水域性降落漏斗149个,漏斗面积15.8万平方公里,其中严重超采面积6.7万平方公里,占超采面积的42.3%。多年平均超采地下水67.8亿立方米,有的漏斗中心水位埋深已达60--80米,有些城市还出现了地面沉降,造成严重后果。
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后果堪优我国己成为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79万平方公里。此外,每年流失土壤50多亿吨,全国每年因水土流失新增荒漠化面积2100平方公里,因同样原因而损失的耕地面积达7万多公顷。黄土高原每年水土流失带走的氮、磷、钾就达4000万吨,相当于全国一年的化肥产量。赢水污染事故频发。近些年,全国各地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平均每年在1600起以上。1994年淮河特大污染事故,造成苏皖两省150万人饮水困难。1996年春节后,淮河再次发生污染事故,使蚌埠市70万人陷入水荒。近10年来,仅海河流域的水污染事故就达数百起,由水污染导致的地区间纠纷不断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阅读一份沉甸甸的水资源报告。
读了这篇文章,你有什么感想?你觉得我国的水资源存在那些问题?
地球的储水量是很丰富的,共有14.5亿立方千米之多。地球上的水,尽管数量巨大,而能直接被人们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却少得可怜。首先,海水又咸又苦,不能饮用,不能浇地,也难以用于工业。其次,地球的淡水资源仅占其总水量的2.5%,而在这极少的淡水资源中,又有70%以上被冻结在南极和北极的冰盖中,加上难以利用的高山冰川和永冻积雪,有87%的淡水资源难以利用。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淡水资源是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中的一部分,约占地球总水量的0.26%。全球淡水资源不仅短缺而且地区分布极不平衡。按地区分布,巴西、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印度尼西亚、印度、哥伦比亚和刚果等9个国家的淡水资源占了世界淡水资源的60%。约占世界人口总数40%的80个国家和地区约15亿人口淡水不足,其中26个国家约3亿人极度缺水。更可怕的是,预计到2025年,世界上将会有30亿人面临缺水,40个国家和地区淡水严重不足。
中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7万亿立方米,地下水0.83万亿立方米,由于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互为补给,扣除两者重复计算量0.73万亿立方米,与河川径流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约为0.1万亿立方米。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为轻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2000立方米为中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1000立方米为严重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500立方米为极度缺水。中国目前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量(不包括过境水)低于严重缺水线,有6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江苏)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中国水资源总量并不算多,排在世界第6位,而人均占有量更少,2240立方米,在世界银行统计的153的国家中排在第88位。中国水资源地区分布也很不平衡,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国土面积只占全国的36.5%,其水资源量占全国的81%;其以北地区,国土面积占全国的63.5%,其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19%。面临这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我们是该做些什么了:
1、要有惜水意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知道爱惜,有的甚至将水白白浪费。应当知道我国水资源人均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也不均匀,而且年际差别很大,年内也变化莫测,再加上污染,使水资源紧缺,自来水更加来之不易。爱惜水是节水的基础,只有意识到“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才能时时处处注意节水。
2、养成好习惯,据分析,家庭只要注意改掉不良的习惯,就能节水70%左右。与浪费水有关的习惯很多,比如:用抽水马桶冲掉烟头和碎细废物;为了接一杯热水,而白白放掉许多冷水;先洗土豆、胡萝卜后削皮,或冲洗之后再择蔬菜;用水时的间断(开门接客人,接电话,改变电视机频道时),未关水龙头;停水期间,忘记关水龙头;洗手、洗脸、刷牙时,让水一直流着;睡觉之前、出门之前,不检查水龙头;设备漏水,不及时修好。
3、使用节水器具,家庭节水除了注意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以外,采用节水器具很重要,也最有效。为了省钱,很多人宁可放任自流,也不肯更换节水器具,其实,交这么多水费长期下来是更不合算的。使用节水器具,既省钱,还能保护环境,岂不是一举两得?节水器具种类繁多,有节水型水箱、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随便用上几个就为节水做出了不少贡献啊!
4、查漏塞流,在家中“滴水成河”并非开玩笑。要经常检查家中自来水管路。防微杜渐,不要忽视水龙头和水管节头的漏水。发现漏水,要及时请人或自己动手修理,堵塞流水。一时修不了的漏水,干脆用总开关暂时控制水流也好。管好水龙头,把水龙头的水门拧小一半,漏水流量自然也小了,同样的时间里流失水量也减少一半。
就生产而言,特别对一些高消耗水的行业,我们要围绕如何优化水系统的运行,如何提高循环水的浓缩倍数,如何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等作为节水工作的重点,积极组织技术攻关,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制度,对产品水消耗实行定额管理,并作为一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减少浪费现象。
长期以来,大多数人有节约用水的理念,但缺少具体的行动,大手大脚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人认为家大业大,再加上身处长江边,总认为这源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缺少节水的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如果真正到了“水比油贵”之时,我们再抓节水工作就悔之晚矣。
曾经有人说,地球应该叫做水球。因为当一个人在太空向地球了望时,他将看到一颗巨大的蓝色球体,因为他看到的是覆盖地球大部分的海洋,因而使地球成为一颗“蓝色的行星”。因为在表面积为5.11×108平方千米的地球中大部分都是海洋、江河、湖泊只有1.49×108平方千米是陆地,因而科学家得到了一个结论:地球上七分是海洋,三分是陆地。
关键词:水资源 市场 问题
一、 在“水权与水市场”研究中不应自设禁区
在“水权与水市场”讨论中,许多同志认为,国有水资源的所有权是丝毫不能改变的,无论是何种情形下的水,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不能进入市场,人们仅有使用权而已。
这点反映在许多同志的文章中。如江西省水利厅刘政民认为,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体制下,水权的中心问题只是水资源的使用权问题。讲建立水市场、水资源的交换或者交易,实际上是使用权的交易,不是所有权的交易[1]。学者胡鞍钢、王亚华认为,我国水资源实行国家所有……通常所说的水权实际上指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或者说是用水权[2]。浙江省水利厅张金如认为,由于水资源国家所有的特定性,一般来说,水资源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水权转让实质是转让水资源使用权及其派生的权属[3]。学者姜文来认为,水资源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或集体,这是法律强制的结果。所以,水资源市场中水资源所有权是不变的[4]。还可以举出许多,总之,表述不尽相同,意思大致一样,即认为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的所有权都不能进入市场。
也正是在这自设的前提下,许多同志将眼光投放在水资源使用权上,要象设置土地使用权制度那样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制度,要将取水许可改为水资源使用权,就成了顺理成章自然不过的事。可是,在这过程中又忽略了国家已经在《民法通则》中将水资源的使用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水面(域)使用权这个事实,忽略了取水时水是动产,而在动产上不能设定使用权这条民法原理,而且这样的使用权理论也无法解释现实中取水者实际处分水的事实(现象),因此,就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然而,我们要问,这自设的前提成立吗?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现实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观念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影响了其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制度变革和水权发育的感知,实际上这是人们画地为牢,自设禁区,自己禁锢了自己。
二、水资源的所有权能否向市场主体转移?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的所有权真的都不能进入市场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烈呼唤着水的所有权进入市场,其不但需要水资源产权中的他项权利——水面(域)使用权的流转,更需要在水的所有权流转过程中,通过厂商、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较优配置,而只要顺应客观需求在制度上稍作安排,水的所有权就可以进入市场。诚然,《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中有“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的规定,但这规定指的是水流(即江河)不得转让,水流是整体概念,还包含有承载体——土地空间的成分,是从整体上说,法律并未规定水流(江河)中的水不得转让。由于自然界的水是可再生资源,因此水流(江河)不得转让,不等于说水也不得转让,也就是俗话说的,江河不能卖,不等于河水也不能卖,牛不能卖,不等于牛奶也不能卖,这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应该容易理解。而且同一条规定中,对不得转让的矿藏,也有可由公有单位和公民开采的规定,单位和公民通过开采即可获得矿产品(后文有详细分析),显然,不得转让是指整体而言。当然,这规定也提醒我们取水的时候,必须保证江河不断流,这也是法律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制度的变迁历史,尽管这过程缓慢,仍然在这方面向我们揭示了光明的前景。
其实,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千百次地实践着从国家向市场主体转移的过程,黄河沿岸农民取水浇地,水经农民的手“没了”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点,而且人们也早就接受了商品水的事实。我们现在要做的不过是予以承认并加以理论化,在制度上明确而已。
什么是商品,某种意义上说,商品就是在市场中转移所有权的物品,所谓商品交换,实质上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所有权不能转移、交换的是不能称为商品的,如我国的土地至今未被称为商品,尽管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承认了商品水,实质上就承认了水的所有权在市场中可以转让、流通的事实。一方面承认水的所有权可以转移、交换,另一方面又不敢面对水的所有权转移、交换的事实,硬要将使用权分离出来,让使用权去进入市场交换,这就是部分同志主张的实际状况,所以说,那些同志的主张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董文虎文章中的这一段话:在水市场中水资源水权永远是国家的,不宜使用“买断”的做法,只有水工程的产权或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水权可以买断[5],最明白不过地反映了这种矛盾状态。
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塘中的水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连同水库一起,从理论上说,要进入市场已无障碍,因法律并未禁止,产权也明晰,依照市场法则进行即可。水资源中的国有部分,进入市场的途径显得模糊些,需从制度上作出安排。在这个问题上,提请同志们将眼光稍稍放远一些,看一看同样是国有的矿产资源是如何成为企业的矿石、百姓家中的煤块,同样是国有的森林资源是如何成为各种市场主体手中的林木和木材,这之间的转化是如何实现的。常识告诉我们,企业、百姓、各种市场主体,他们对掌握在自己手中的矿石、煤块、林木和木材享有最终的处分权,即是有着实实在在的所有权的,绝不仅仅是只享有使用权。经过分析与研究,我们发现矿产、森林这两种资源的转化是通过二条不同的路径实现的,国家对这两种资源的产权流转设置了不同的制度。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我国的产权制度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形态为不动产的国有资源如土地、森林、水面、矿藏等设定了使用权制度,从此便拉开了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虽则上演在中华大地上的这出波澜壮阔的剧目演绎得让人感到沉重,仍在艰难而又顽强地进行着。
先从矿产资源谈起。《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根据以上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即采矿权,也有人称之为矿山使用权。这时候,权利主体得到的是矿产资源使用权(采矿权),不是矿产资源本身。尔后,矿产资源使用权(采矿权)权利主体行使使用权(采矿权),即开采矿山后得到矿产品,矿产品作为权利主体行使使用权(采矿权)后得到的收益,为权利主体所有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样,国有的矿产资源便通过矿产资源使用权(采矿权)权利主体行使使用权(采矿权)后获得收益而转化为权利主体所有的矿产品,由此进入了市场,继而经过市场交换,最后成为工厂里炼铁的矿石、百姓家烧饭的煤,完成了国有矿产资源中矿产品所有权向市场主体转移的过程,实现了国有矿产资源的价值。市场主体为此付出了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代价。
国有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是否也可以参照上述方式向市场主体转移呢?《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对国有水资源也设定了使用权制度,将水资源所有权中的水资源使用权分离出来成为水面(域)使用权。能不能把水的取得看成使用水面(域)的收益呢?由于使用水面(域)与水的取得之间没有上述行使采矿权与得到矿产品之间的那种必然的逻辑联系,而且取水与使用水面(域)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实际上是二类不同性质的用水,显然行不通,因此,国家又设置了取水许可制度,将使用水面(域)与取水这二类不同性质的用水区别处置。
目前,在推进水资源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方面仍大有用武之地,我们对于水资源使用权的关注应该从这方面用心。水面(域)使用权,不但应该在《水法》中加以明确,还需要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对其加以扩展,将其扩展成水运权(包括航运权、竹木流放权)、渔业权(养殖权、捕捞权,《渔业法》已作规定)、水能权(发电权)等,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制定上述权利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满足市场经济中产权流转的需要,发挥水资源的效益。200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与水面(域)使用权何其相似乃耳,对有关水面(域)使用权的立法来说,不啻是一个绝妙的参照体
至于取水方面,就需要考虑采取什么改革措施来实现国有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向市场主体转移的问题。国有森林资源最后转化为各种市场主体手中的林木和木材的事实,给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样板。当然,我们还可作另一种设想,即是将取水作为水面(域)使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那么,行使水面(域)使用权(即取水)后得到的水作为行使使用权的收益为取水者所得,水的所有权也就从国家向取水者转移了,就如同采矿权权利主体行使采矿权后得到矿产品那样,水的所有权也就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进入市场。余下的问题是:把取水作为使用水面的特殊形式在理论上能否说通,能否作出正确、圆满的表述。如果真能作出完满解释的话,这倒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有赖同志们开动脑筋,发挥智慧。不过,无论通过哪一种选择,最后实现的目的仍然是让水的所有权进入市场,尽量减少束缚,满足市场经济中产权流转的需要,并非如许多同志说的那样是使用权的交易。 三、国有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如何向市场主体转移?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同样地,国家在《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中对森林资源也设定了使用权制度。根据这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森林享有使用权,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负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森林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民、集体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现实中权利主体通过行使森林使用权而获得部分林木、木材的所有权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不过,从这规定本身,还看不出国有森林中的林木所有权如何向市场主体转移。
1998年修订《森林法》时,国家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尽管未在现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中引起轰动,但对其所昭示的方向和意义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可以说,其开创了国有自然资源直接向市场主体转让的先河。
请看修改后的《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㈠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㈢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㈣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的、集体的森林资源5类森林中的3类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在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转让(注意:这里规定的3类森林可以依法转让,显然指的是森林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与此同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以转让,转让的双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在这条规定里,法律并未对转让对象作出限制,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国有森林资源中3类森林的所有权可以向市场主体转移。这个事实以最权威的方式向人们证明“公有资源(或稀缺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必然是分离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也向人们证明了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并不是绝对不能进入市场。既然在国有森林资源中可以实现的事,为什么不能在国有的水资源中实现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效仿《森林法》,顺应客观需求在《水法》中作出水资源中部份水体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那么,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三家村”说过一个故事:放下即实地。用来比喻,甚为贴切。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与现行的取水许可制度结合共同运作。现实中,社会成员根据国家关于取水许可的规定,在取用着国家的水资源,消耗着国家的水资源,如灌溉、城市和乡镇供水、工业供水等行业,也就是在事实上处分着国家许可其取用的水——在这过程中分明存在着水的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国有水资源中的部分水的所有权是在哪个环节转移,成为市场主体的水的所有权,不明朗。从目前来看,似乎是缴交了水资源费、取水后,取水者就取得了水的所有权,取水者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取得的水了,因此,转让制度的设置就应该在这一环节考虑,使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有偿成为取水者所有的水。
在水资源有偿转让方面,可参照国有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有偿利用的收费(税)办法,确定水资源有偿转让的税、费制度。现行的水资源费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需对其作修正、完善工作,属何性质,应该明确,征收范围更应从全国统筹考虑。张范认为,《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现行的水资源费是地方政府征收,不纳入中央收入,也就是说,水资源费不是水资源真正产权的价值补偿[6]。此说不无道理。
汪怒诚部长认为,资源水价是水价组成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7]。这个结论产生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为更好地体现这一点,可参考台湾地区水资源局“考量包括丰水期、枯水期等时间因素,北中南三地的地区因素,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取水水源及公共给水、农业、工业、水力发电的用水标的等因素,配合不同水源的不同的外部成本,研拟出适当水权费率”的办法[8],制定我国的水资源费率,因时、因地、因量而异征收,并根据地方财力确定中央、地方分成办法。关于水资源的法律制度,台湾地区与大陆不同,其在所谓《水利法》中直接规定了“水权”的定义,规定“水权”是指“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亦未设置水面(域)使用权制度,不过,其制订水权费率的办法值得借鉴。
四、结语
以上围绕着回答国有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能否进入市场的问题,对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内容可参阅本人《试论我国的水资源产权制度》)中各项权利的市场准入和制度创新问题作了粗略的素描。这是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情况下的难度较小、成本较低的举措。若要突破,另当别论。总的看来,集体所有的水体的转让已无障碍;国有的水资源的转让制度呼之欲出;国有水面(域)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有待扩展成水运权、渔业权、水能权等,其流转制度亦有待参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制定。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转型期,水权的发育亦仅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它的认识尚为肤浅,因此,还有待每一位社会实践的参与者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流转的规律,总结改革实践中发生、发现的新事物、新视角、新观点、新理论,并加以提升,以促进水利事业蓬勃向前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刘政民。树立水权与水市场新观念,推进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中国水利报,2001-05-19 (3)。
[2]胡鞍钢, 王亚华。从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看我国水分配体制改革。中国水利,2001,(6)。
[3]张金如。对水权转让的几点思考。中国水利报,2001-04-21(3)。
[4]姜文来。水权与水市场初论水资源市场。见: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资料选编),2001。
[5]董文虎。再析水权、水价、水市场。水利发展研究,2001,(6)。
[6]张范。从产权角度看水资源优化配置。中国水利,2001,(6)。
1.1水资源趋势
朝阳县水资源严重短缺。特别是近些年,受自然气候的影响,区域年水资源总量逐渐减少,加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水的供需矛盾逐渐加剧,缺水已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第一次水资源评价与第二次水资源评价分析比较来看:1980年第一次水资源评价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45923万m3,2000年第二次水资源评价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38969万m3,多年平均水资源量减少了6954万m3,呈减少趋势。2010年水资源量为29614万m3,比一次评价时减少了16309万m3,比二次评价时减少了9355万m3,呈减少趋势。详细数据见表1与表2。
1.2水资源量分析
1.2.1水资源总量全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5733.6万m3(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计算量13000.2万m3)。在流域分布上:大凌河流域(朝阳县境内)水资源总量为14662.2万m3,占全县水资源总量的41%;小凌河流域(朝阳县境内)水资源总量为21071.4万m3,占59%。详细数据见表2。
1.2.2地表水资源量全县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35526.6万m3,可利用量为17362.2万m3。按流域划分,大凌河流域(朝阳县境内)地表水资源量为14662.2万m3,占全县地表水资源量的41.3%,地表水资源可利用率为53.1%,可利用量为7785.6万m3;小凌河流域(朝阳县境内)地表水资源量为20864.4万m3,占全县地表水资源量的58.7%,地表水资源可利用率为45.9%,可利用量为9576.6万m3。详细数据见表2。
1.2.3地下水资源量全县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3207.2万m3,地下水可开采量为6767.7万m3。从流域分析看,大凌河流域(朝阳县境内)地下水资源量为7566万m3,占全县地下水资源量的57.2%,可开采量为3938.6万m3,占全县地下水可开采量的58.2%;小凌河流域(朝阳县境内)地下水资源量为5641.2万m3,占全县地下水资源量的42.8%,可开采量为2829.1万m3,占全县地下水可开采量的41.8%。
2现状年供用水量
本次水资源数据分析以2010年为现状水平年。
2.1现状年供水量
2010年,全县实际供水量为8291.7万m3,其中地表水供水量1555.5万m3,占总供水量的18.8%,其中,大凌河流域地表水供水量为808.5万m3,占地表水总供水量的52%,小凌河流域地表水供水量为747万m3,占地表水总供水量的48%;地下水供水量6736.2万m3,占总供水量的81.2%,其中,大凌河流域地下水供水量为4224.8万m3,占地下水总供水量的62.7%,小凌河流域地下水供水量为2511.4万m3,占地下水总供水量的37.3%。
2.2现状年用水量
2010年全县总用水总量8291.7万m3。各项用水量为:农田灌溉用水量5350万m3,占总用水量的64.5%,其中:大凌河流域农田灌溉用水量为3401万m3;小凌河流域农田灌溉用水量为1949万m3。林牧渔畜业用水量889.5万m3,占总用水量的10.7%,其中:大凌河流域林牧渔畜业用水量407.5万m3;小凌河流域林牧渔畜业用水量482万m3。工业用水量877.7万m3,占总用水量10.6%;其中大凌河流域工业用水量为711.4万m3;小凌河流域工业用水量为166.3万m3。居民生活用水量1174.5万m3,占总用水量14.2%;其中大凌河流域居民生活用水量513.4万m3;小凌河流域居民生活用水量661.1万m3。
3水资源供需分析
3.1水资源十分匮乏
朝阳县水资源十分有限。全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35733.6万m3,多年平均地表水可利用水资源量仅为17362.2万m3,地下水可开采量6767.7万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622m3,只占辽宁省人均占有量820m3的76%,占全国人均占有量2350m3的26%,属于水资源极度缺乏地区。多年平均降水量487.9mm,多集中发生在夏季,占全年降水量的80%左右,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600~2000mm,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和现状全县缺少水利拦蓄工程造成水资源利用难度很大,此外,近几年朝阳县降水量减少,十年九旱,水资源短缺形势更加严峻。
3.2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人口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生态环境改善对水资源的需求,朝阳县用水量将逐年上升,预计到2020年全县需水量将达到1.44亿m3,缺水0.5亿m3,供需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水资源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4水资源管理
4.1加强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省文件要求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水行为。目前,全县实现了取水许可网上审批管理。
4.2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总量控制,2010年,根据上年取用水情况和今年经济发展用水预测,制定全县宏观取用水计划,由县发改委行文下达全县计划用水0.892亿m3。年实际取水量0.829亿m3。节水630万m3。
4.3水资源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
朝阳县水资源实时监控管理系统项目初设2007年省厅批复后即开始实施。对23个用水户安装了53个取水远程实时监测点。朝阳县水资源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为朝阳县实施水资源与节水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和水资源合理调度,为政府经济发展决策奠定了基础。
4.4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月报制度
及时掌握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辽政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三乱”现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资源,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做到应收尽收。
4.5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朝阳县以文件的形式了《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朝水发[2009]68号)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取水、用水、节水行为。
5水资源保护措施
为加强全县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提高全县用水水平,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朝阳县采取强制性和引导性措施,加强了水资源的保护,建立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对超计划用水、用水不达标、无计量取水、工业用水达不到循环利用、私自转供水、不按期报送用水情况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整治。
5.1高度重视水法规宣传工作
先后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之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增强了全民的水患意识和水法意识,扩大了水利影响。
5.2强化队伍建设,加大了执法力度
成立了朝阳县水政监察大队,配备专兼职水政监察员。县水政监察大队运作有力,及时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理纠纷。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水利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软弱无力的问题,使水利执法队伍建设步入了正规化轨道。
5.3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普及节水知识
人力资源配置受限制,人员流动不畅。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大多设置税政、征管、法规、办公室、信息中心等多个机关科室和多个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管理部门的细分与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存在较大矛盾,普遍存在人力资源配置机关科室优于税源管理单位的状况,基层税源管理单位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尤为突出,而且人员交流轮岗力度都比较小,有些人长期呆在特定岗位上,成了“包岗”干部,形成了个人依赖岗位、岗位依赖个人的局面,不仅为人员的交流轮岗带来了不便,也不利于岗位间的横向协作。第四,人力资源过剩和人才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突出。人力资源过剩与人才资源不足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已成为制约税务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由于受编制的限制,普遍存在在岗人员过多,但真正能胜任工作的较少,应付一般性事务的人员过多,专业性人才过少的问题。第五,部门及人员间工作不平衡,考核评价不尽合理。从工作职责分工上看,由于部门职责划分,行政和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差异较大。从工作量集中的时间上看,部门工作繁忙的时间段也存在差异,如办税服务厅工作量集中在月中临近征期结束前,而科室工作量大部分集中在月末月初。这些差异虽然可以通过统筹协调来解决,但受部门间协作机制限制和条块分割的影响,整体工作不易统筹安排。同时考核评价内容很难量化,定性多于定量,存在形式化问题,造成工作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评价考核不能科学反映实际工作成果。第六,激励机制尚不够完善,阻滞了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有激励机制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和职务晋升,但由于职务晋升激励机制受编制的限制,当前主要以绩效考核激励为主。但考核激励的时限较短,激励方式单一,且侧重于经济待遇激励,形式化的评价方式下造成经济待遇差异小,分配机制不够公平合理,而其他激励方式又相对欠缺,无法充分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客观上挫伤了部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对实施人力资源“云管理”的建议
(一)因才分类,积极搭建云平台
按照云信息、云智库和云评价三个模块搭建云平台。云信息模块实现两个功能:一是通过直观式人才评价机制,实行个人申报、集体审议和专项评估相结合的形式,采集税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工作经验优势、兴趣才艺以及工作成果等方面的信息,并予以公开,同时根据其当前实际工作状况提供云的工作需求;二是各单位需要集中云资源集中处理的工作任务,通过两方面的有机结合,实现云的科学使用。云智库模块主要采集对全局和某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某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税收政策法规的掌握和理解、对创新性工作的创意和策划以及对人生正能量的理解和分享等。云评价模块负责记录对云工作使用状况的科学评价过程。通过云平台,可以实现云的动态管理,提升云的工作效率。
(二)创新方式,合理分配云使用
以云平台的搭建为工作基础,确立以AB角工作制度作为云使用的基本方法,分为日常使用和项目使用两大类。云的日常使用主要是指云的替岗使用,当承担某项工作的岗位或部门发生人员缺位或工作量骤增时,由相应的云进行补位或协助工作,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运转。主要包括岗位AB角制度、部门AB角制度和跨部门AB角制度。项目使用是指对上级安排或本单位自发的全局性或重要性工作,仅靠某一部门力量难以完成时,集中各种云进行协同工作,集中优势力量以完成工作任务。
(三)积分管理,分项明确云评价
云评价根据云使用的情况,对云资源的提供部门、云本身的常态和动态使用情况进行积分评价。对云的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予以确认并合理分配评价分值,而对云资源的提供部门,按照云工作评价情况,给予所在单位相应的加分,以提高部门的协作积极性。针对云提出的有建设性、创新性意见和建议、好的经验和做法等,以被智库采纳作为考评依据,按对工作的指导意义和重要程度纳入日常评价结果,充分体现云的价值。每年年终根据日常评价和项目评价的综合结果,汇总确定云的积分评价结果。
(四)多措并举,逐项落实云激励
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并非一项独立的工作,如果没有其他基础工作的辅助,仅仅依靠良好的配置方法与手段是无法完成的。水资源进行配置的核心工作是在对具体情况下水资源相关的各种因素供需平衡的考虑分析,在水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应该对所需水进行预测、对水资源以及供水的利用开发潜力进行细致的分析、对水资源保护以及节约用水进行科学的分析。水资源合理配置是基础工作就是通过对区域以及流于中的泥沙、水文、水环境、生态以及气象等基本资料进行不同水资源形式变化规律以及人类生活对水资源质量以及数量的影响进行分析。此外,在水资源利用开发的调查研究方面进行水资源变化趋势、状况、结构、供水总量以及分布的分析,其中包含:用水结构、用水量、耗水量、用水水质与耗水量以及相关的农业灌溉水量、工业、生活排污水量等指标进行分析。尽可能的对水资源的利用全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科学的分析。
2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方法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面临的水资源短缺以及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的现象,水资源相关配置人员应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对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国内对外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研究成果的借鉴,从水资源的取水与用水配置、水资源的配置施工以及水资源非施工的配置三个方面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方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2.1水资源取水与用水的配置
有关水资源的取水方面,相关配置人员应该对水资源的种类与取水的地点确定下来,通常情况下,取水的来源主要有地下水、大气中含水、地表水、海水以及主水等等,对水的来源进行确定后要分析取水的地形,对于地表水要进行海拔高度的判断,对于地下水要进行距离地表高度进行判断,与此同时,还要对水质、水中的微量元素以及水中的重金属是否超标等等问题进行研究,做好取水前的工作统计。此外,有关用水方面。由于用水的水质决定用水的目的,因此,对于不同种类水质的水应该依据其用水目的进行配置。用水的种类主要包含工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保护用水等,而且,应该对各个地区以及各个单位的用水量进行详细的统计。取水与用水是相互结合的,在进行水资源配置计划的制定时,应该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用水状况与取水量对有限的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促进水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水资源配置人员要充分应用科学方法对水资源在时间以及空间上进行配置,从而促进水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2.2水资源的配置施工
对水资源进行配置施工主要包含五个环节,其具体环节的内容体现为:一是,水源地施工工程。进行水源地的工程施工,主要是进行储水、引流提水以及蓄水的工作。其施工方法就是利用筑堤、挖井、建水窑等方式,对于特别的地区应该使用水泵甚至要建设水泵站;二是,目的地的施工。主要是指人们的生产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农业用水等,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用水者进行用水设施的建立;三是,运输水资源工程。主要是指从水源地到用水地运输设施;四是,进行污水回收;五是,进行市政水循环系统的合理配置。其主要工作内容包含排水渠、排水井等的联动处理,促进一个区域的水系统进行联网,有助于形成水资源的统一的分配与管理,有助于水资源循环的使用。
2.3水资源的非施工配置
在进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中,除了对工程施工进行硬件方面的建设还要对工程的施工软件进行构建。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水资源配置的行政法规。有关水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对于传统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及时的更新。有关法律的缺陷,进行给与及时的完善与改革,进而保障水资源配置有效的进行;另一方面,给予水资源配置政策上的优惠。例如:对海水淡化企业、污水处理企业、使用循环水企业在经济上给与一定的补偿,促进企业进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积极性,进而使各个领域的企业积极自愿的参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工作。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