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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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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论文

第1篇

一、我国依靠从农业提取积累来支持工业发展的历史阶段是否基本结束?

2001年,我国的农业总产值占整个GDP的比重为15.2%,农牧税入总额为285.8亿元,如果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则为481.7亿元,当年我国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7213.5亿元,即使把农业各税都提高一倍用以支持工业建设,也只不过是使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了1.3%。从这些数字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农业提取积累以支持我国工业发展的阶段早已过去,工业发展所需要的积累必须来自非农产业的部门。

二、我国经济是否到了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

目前我国的三农问题非常突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收入问题。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根据WTO的黄箱政策,我国政府对农民的收入补贴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可目前我国政府的黄箱政策补贴只占农业总产值的3.3%,也就是还有5.2%的补贴空间可用。

2001年农业总产值为26,180亿元,3.3%的补贴是864亿元,如果提高到8.5%,补贴总额可达2225亿元,比现在的水平增加1361亿元。农民每人可多获得171元的转移收入。然而,我们是否真的到了这个阶段?有四个理由使我认为,我国不能也不应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

首先,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无法支持这样大的补贴。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为8582.7亿元,按目前3.3%的补贴来计算,已经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0.1%,如果加上地方财政收入的7803.3亿元,也占到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总收入16386亿元的5.3%。如果把黄箱政策的8.5%用足,其补贴的总额为2225亿元,占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将高达25.9%,占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也达到12.5%,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如果我国政府将黄箱政策用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将仅提高7.2%,而且这样的政策会给国家的财政带来严重负担,挤压其他建设的支出,引发严重的后果。

其次,如果我们对农业进行补贴会导致农产品过剩,产生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农产品一旦严重过剩,不是让这些产品烂在国内,就是低价卖到国外。我国的收入水平还达不到以财政补贴来支持让大批农产品烂在国内的浪费。如果把过剩的农产品低价卖到国外,从欧美的经验来看,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麻烦。欧美都对本国农产品进行补贴,出现严重过剩后都试图销到国外,这些年来,欧美之间互相指责对方将补贴的农产品倾销到自己的市场,这是欧美之间外交、贸易摩擦不断的根源,维持良好的国际环境对我国未来二三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对农业进行补贴必然会使我国陷入和欧美永远的外交困境。

第三,如果我们对农业开始进行补贴,就很难取消掉,因为取消补贴往往会引发政治问题。日本的情形就是这样。日本目前通货紧缩非常严重,前两年我国提出建立东盟10+3自由贸易区倡议,这对日本扩大其工业品海外市场和投资领域、走出目前通货紧缩困境大有好处。但日本政府对我国的提议反应非常消极,因为尽管农业人口只占日本总人口的3.9%,农业GDP只占总GDP的2%,但是日本对本国的农产品进行高额补贴,如果日本加入这个自由贸易区,农业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农民是日本的一个重要政治利益集团,为了3.9%的农业人口的既得利益,日本政府只好放弃了一个可以使日本经济富苏的机遇。我国在农业保护的问题上绝对不要重蹈欧美、日本的覆辙。

第四,对农产品进行补贴,在执行上非常困难。如果我们进行反周期补贴,也就是对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减产进行补贴,会产生严重激励问题。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我们很难分辨一个农户减产是由于自然灾害还是其他人为因素,因而很容易出现故意减少投入造成减产而向政府要补贴的事例。如果我们直接对农民的收入进行补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经济会出现应该得到补贴的农民实际拿不到补贴的现象,拿到补贴的往往是各方面关系较好的中等收入的甚至是富有的农民。美国的农业补贴就是这样的情形。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得到补贴是12500美元,而占农户总数10%的大农场平均得到的补贴高达85000美元。三、中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的可行方式

根据第二节中所讨论的四点理由,我国政府现在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增加黄箱政策的补贴,而且将来即使有足够的财力也不该这样做。那么,中央政府在财政上能采取哪些措施来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呢?

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001年我国农牧业税为285.8亿元,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为196亿元,农业各税合计为481.7亿元,只占2001年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5.6%。2002年,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总额为7332亿元,如果地方政府不征收这一部分的税收,改由中央政府以专项转移支付来补贴地方政府因而减少的税收,则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转移支付才占税收总数的6.6%,如果只免除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转移支付只有2.7%,所以,在财政上是可以承受得起的。

如果一时尚不宜完全取消掉农业各税,农业特产税则应该优先考虑去掉。农业特产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而且,这几年地方税务人员膨胀得很快,和地方征收农业特产税等有很大的关系。经常因为这些税征收方面的困难而增加税收人员,而为了养这些新增人员就只好增加税收,从而使税变得更加难收。于是只好再增加更多的人员,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如果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征税人员就可以大幅减少,农民的负担也可以进一步减轻。而且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产品,才能有效利用加入WTO给我国农村经济带来的机遇,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利于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的发展。

2,以中央财政来支付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可行性。

目前农村的义务教育以县为单位来管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靠县财政向农民征收教育附加税来支付,不足只额由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来支持。但是各个地方常有挪用、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形。

我国目前小学教师的人数共有580万人,按照我国有2/3的人口在农村的比重来估计,粗略计算有380万农村小学教师,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工资计算,每年工资总额为232亿元。我国目前初中教师总数为334.8万人,按2/3的比例,农村有223万左右,按照每人每月工资800元计算,每年工资总额为214亿。

将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工资总额加起来,合计446亿元,如果完全由中央来支付,占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的5.2%,由于中西部地区不少县的教师工资已经由中央财政来支撑,实行这项政策,中央实际要增加的支出少于上述的数目。

义务教育不仅表示学龄儿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而且也意味着政府义务为学龄儿童提供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完全由中央政府来承担,既体现了义务教育精神,也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而且可以通过建立专款、专帐、专用的制度,避免出现县级政府挪用和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情况。

目前,各个县都将教师纳入到县的干部名册之中,由于每个县有三四千教师,占了一个县干部的2/3还多,因此,县政府增加机关人员难以明显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政府机构的膨胀。一旦中小学教师不包括在县的干部名册中,县政府干部队伍的膨胀就容易察觉。

3,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支持力度。

我国在加入WTO以后,一些地区、一些品种确实面临着一些竞争压力。如大豆、玉米、小麦等土地密集型产品将面临国外进口产品竞争的压力。我以前做过一个农业科研优先序列的研究,发现如果政府给予粮食农业科研足够力度的支持的话,我国的粮食还有很大的提高单产的空间,中国的粮食生产自给自足是没有问题的。同时,加入WTO如果能够改善品种和质量,达到国际市场需求,对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发展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4,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

只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各个地区的农业才能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来布局,随着东部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失掉比较优势,东部就会让出部分农产品市场。如果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中西部就能够从东部让出的市场中获益,形成东部拉动中西部农村发展的良性循环。

如果国内市场分割,就会出现东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丧失后,直接从国外进口农产品,和国际市场形成循环。要是中西部农村无法分享东部发展带来的好处,东、中、西部的差距就会不断扩大。所以,政府应该主动、积极地大力推动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的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有赖于硬件包括道路、通讯、运输、仓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建设可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有些由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有些可以由国内和国际民间资本来投资。全国统一市场还有赖于软件,包括市场中介、信用、法律等的建设。

5,创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条件。

现在城乡收入差距很大,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长期、可持续地提高农民收入的水平,仅靠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增加农业产出无法达到这个目标。农产品具有收入弹性低的特性,即便全国经济水平提高,人均收入增加对农产品需求的拉动作用也较小。农产品还具有价格弹性低的特性,当农产品的生产率提高和产量增加时,价格会下降很多,出现谷贱伤农问题。

所以,靠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业产出,无论力度多大,都不可能成为长期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主要办法。长期的可持续的办法只有靠减少农业劳动力。这在国外是如此,在我国也是同样。以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的情况为例,1978--1984年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自于农民积极性提高和农产品价格上涨。1985年以后到1990年代初则是靠乡镇企业吸纳了约1亿离土不离乡的劳动力。90年代开始主要是靠8千万到1亿农民工进城就业。最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徘徊不前,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则是由于国内出现通货紧缩,生产能力普遍过剩,乡镇企业破产,出现了离土离乡和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回流农业。

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并维护进城农民的权益呢?从长期来看有如下几点政策需要考虑:

第一是解决农民户籍问题,根据宪法,所有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并且不应该受到歧视。因此,除了北京上海等特殊城市或许需要单独考虑之外,其他城市户籍能放开的就尽量早些放开。去年有些地方推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不过目前又有些回头。户籍制度不改革,进城农民就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

第二是土地问题,在农村实行永佃制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土地产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生不增,死不减,农户间可以有偿转让,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市场建设。进城农民可以将土地出租,获得进城就业和创业的资金。他们万一失掉城市工作,还可以回到农村务农。既有利于发展,也有利于稳定。

第2篇

1.1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济南市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按家庭人均纯收入由高到低排序并分为三层,每层次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分别为经济相对发达的章丘市、经济中等发达的长清区和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平阴县。2007年每个样本县按经济状况随机抽取6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6个村,根据每个村的户主花名册进行等距抽样,每村抽取30户农村居民,共调查3240户,调查人数为11543人。2009年以2007年的调查为基础,从2007年的6个乡镇中按经济状况抽取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与2007年相同的村,每村从2007年的30户中抽取约20户左右的家庭,共调查985户,调查人数为3699人。2012年以2007年为基础,抽取相同乡镇,相同村以及相同的家庭,若被调查家庭不在,不选择其他家庭替代,共调查2174户,调查人数为8111人。本研究以2009年调查的数据为基础,确保每个个体在三年之中至少调查两次,选取三年个体水平上的非均衡面板数据为最终研究样本,共2600户,9020人。其中三年样本过去一年(2006年、2008年和2011年)住院人次数分别为155人次、150人次和113人次为本研究的分析对象,住院家庭的参合率为100.00%。

1.2研究方法

1.2.1问卷调查

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在调查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入户面访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社会经济状况和医疗保险参加情况,调查前1年住院服务利用和费用报销情况等。

1.2.2费用贴现计算方法

为控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根据济南市医疗保健消费价格指数(2008年定为基年)对2006年和2011年住院费用进行折算。

1.2.3住院费用模型

用传统的线性回归对住院费用进行回归分析时,存在着严格的限制,要求线性、正态分布和方差齐。但是在实际分析中很难同时符合这些要求,住院费用的分布并不满足正态性;而且住院费用的影响因素也不一定可以线性相加。本研究采用广义线性回归模型(GLM)分析新农合补偿政策变化对住院费用的影响,通过ModifiedPark检验设定连接函数为Log函数,分布类型为Gamma分布。分别以住院自付费用和补偿费用为因变量,自变量关键变量为新农合补偿政策(补偿比、起付线和封顶线),其他控制变量包括个人和户主社会人口学特征、家庭特征、健康需要相关变量和住院情况相关变量等。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新农合补偿前三年住院费用分别为6306.91元、5764.00元和8427.07元;补偿后住院费用分别为5540.47元、5046.06元和5612.71元;实际补偿比分别为12.15%、12.46%和33.40%。

2.2新农合补偿政策变量对住院患者自付费用影响分析

从模型结果可以看出,新农合补偿水平因素中补偿比和起付线对自付住院费用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名义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与自付费用呈反比;有起付线与没有起付线相比,自付费用较高。另外,在名义补偿比模型中,封顶线与自付费用呈反比,在实际补偿比模型中影响没有统计学意义。与住院相关的住院天数与自付住院费用呈正比,与住院一周以内相比,住院两周及两周以上的自付住院费用呈增加的趋势,住院时间越长,费用越高。住院机构与自付住院费用呈正比,与乡镇卫生院相比,县级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自付住院费用呈显著增加的趋势。其他控制变量,经济状况与自付住院费用成正比。自评健康状况与自付住院费用成反比,住院患者的个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和婚姻状况)、户主基本情况(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慢性病患病情况对自付住院费用的影响没有统计学意义。

2.3新农合补偿政策变量对住院补偿费用影响分析

从模型结果可以看出,新农合补偿政策变量中补偿比对补偿费用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名义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与补偿费用呈正比,即补偿比越高,补偿受益程度越高。有无起付线和封顶线对补偿受益程度的影响没有统计学意义。与住院相关的住院天数与单次住院补偿费用呈正比,与住院一周以内相比,住院两周及两周以上的住院补偿费用呈增加的趋势,住院时间越长,补偿越高。在实际补偿比模型中,住院机构与住院补偿费用呈正比,与乡镇卫生院相比,县级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补偿费用呈显著增加的趋势。其他控制变量,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相比,职业为农民与非农民相比,获得的住院补偿费用较高。住院患者的其他个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户主基本情况(性别、职业和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慢性病患病情况及健康自评状况对住院补偿费用影响没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与建议

第3篇

1明确办刊宗旨、稳固读者群

突出办刊特色,创建名牌期刊首先,期刊的采编人员要对稿件进行甄别和选择,从源头上保证科技信息的准确、有效。借助专家库这一优势资源,先期优化选择,缩小农民的选择范围。根据办刊宗旨、农业产业调整和重点领域的变化,调整报道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的办刊目标。根据科技的进步、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政策的倾斜与调整来策划选题,从而增强刊发文章的指导性、时效性和多样性,及时、准确地报道农业生产的实用技术。其次,农业期刊要确定刊物的类别,是学术还是科普期刊。学术期刊要增强自身的推广作用,与科普类期刊实现有针对性的链接,把农业科技发展的新成果第一时间介绍给农民,配合科技工作者做好农技推广工作。再次,期刊要确定自己的读者群,不同的读者群有不同的期刊需求。要建立自己的读者群,积极接受读者反馈的建议,使读者成为期刊的共建者,不断整合编者、作者与读者的智慧,增强期刊的凝聚力和办刊水平。此外,期刊还要开辟专栏,创建名牌期刊。名刊名栏是期刊吸引作者和读者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可以吸引学术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一线农艺师为期刊撰写文章,形成稳定、有序的作者群;另一方面,设置专栏有助于不同学者展开学术讨论,使期刊的内容更加丰富、信息编排更为紧密集中,从而吸引更多的读者去订阅期刊,真正实现期刊作为信息媒介服务“三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目的。

2加强与农林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缩短发稿时间,及时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以农业期刊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各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减少重复性的研究,同时,缩短发文时间,这就要求期刊要拓展稿源,建立稳定的作者群,从优质的作品中选编刊发。编辑也要树立时间意识,加大编审力度,把研究的最新成果第一时间出去,实现农业科技服务农民的目的。

培养高效的复合型人才当今社会是信息的时代,网络刊物,手机阅读已经成为未来期刊发展的方向,农业期刊也不例外。中国期刊网和万方数据资源库已经收录了各类学术期刊所发表的论文以及各高校优秀的硕博士论文,极大地满足了农业科技者浏览、学习、交流的需求。随着网络在农村的普及,建立“农业数字期刊群”实现农业期刊的免费浏览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期刊要想长足发展,实现服务“三农”的目标,除了要有稳定的作者群提供优质的稿件外,还需要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编辑人员要熟练掌握、应用多媒体等网络技术,通过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才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4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提高期刊的办刊水平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工业、服务业对农业的反哺力度,逐步提高农技推广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依靠政策积极有效地促进农业期刊的发展。

5建立过刊赠送制度

延伸期刊的读者群,增加传播手段期刊是连续性的出版物,期刊社每期刊印都有剩余,部分期刊积压形成过刊。可以把这些过刊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继续发挥作用。此外,农业类期刊有着自己固定的读者群和作者群。期刊可以合理利用这一资源,把作为作者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和作为读者的农民有效连接在一起,定期组织专家赴实地进行农业考察技术推广,将科技信息的供体和受体联系起来,形成良性的科技生态链,巩固期刊的科技纽带作用。

二结语

第4篇

近年来,新安财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支持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了较大改观。

1.农村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税费改革以来,逐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并自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取消农业税后,全县基本实现了农民合同内的“零负担”。

2.农民得到了更加切实的实惠。近两年来,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成品油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政策,大幅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06年以来,全县共兑付粮食直补资金5112.1万元,农机购置补贴255万元,优质改良玉米良种给予补贴360万元。在多种政策合力下,促使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

3.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实质性突破。新安县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和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积极实施国家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危房改造工程,06年以来,先后投入1018万元资金,改造和新建校舍面积达2.5万平方米;同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实施了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使全县农村贫困家庭共计22.7万人次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到“两免一补”政策,基本解决了贫困学生因贫失学问题。

4.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06年以来,新安财政投入节水灌溉、人畜饮水、村村通自来水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2953万元,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农田基本建设资金2800万元,投入农网改造、“村村通”工程、沼气池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619万元,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完善了农村基础设施,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5.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新安县以构建农村安全保障体系为着力点,初步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一系列救助体系,在全县农村架起了社会救助的“网络链条”。目前,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100%,近19.9万(人次)农民获得就医补助,补助资金2724.7万元。

二、目前新农村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难点

总结该县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两大矛盾和五个难点:

两大矛盾:一是资金供给量小与需求强烈的矛盾。由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刚性支出增长快,县乡两级财政无力拿出较多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加上乡村经济实力不足,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增长有限。而与此同时,在“村村通”、农业产业基地建造以及各种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较多的财政资金投入,资金供求矛盾尖锐。二是支农资金投入周期长、风险高与支农资金回收困难的矛盾。转贴于()

农业投资无论是农业产业基地建造、各种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都要有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产生效益,而在此周期内,由于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因素,使农业投资风险较高,农业投资回收较为困难,造成支农资金投资效益明显低于工业企业和加工企业,造成支农资金投入大与效益不保证的矛盾。

五个难点:一是农村产业发展缓慢。目前农业在产业化、市场化和外向化方面,与先进地区有较大的差距,龙头企业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不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迟缓,民营企业发展不充分,财政支持农村建设资金有限。二是村级债务沉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出现了旧的债务不去,新的债务又来。三是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缓慢,不利于农民生活改善和扩大生产性投放。四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较大。当地就业容量有限、外出打工收益不大,城镇定居缺乏经济支撑等困难,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难。五是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在教育、科技、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相对滞后。

三、财政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以“增加投入、引导放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原则,着力支持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落后面貌,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1.准确把握财政政策,争取新农村建设更多的资金、政策。发挥财政部门涉及面广、信息灵通的职能优势,准确把握上级财经政策的实质和走向,紧密结合县情实际,提出对策和措施,争取多的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用足用好省、市帮扶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共争取上级在项目和资金上予以倾斜,确保得到上级更多的政策性投入。

2.创新投资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建设新农村,投入是关键,政府是主导,农民是主体。通过建立“各级政府出一点、涉农资金捆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政策优惠让一点”的融资模式,不断拓宽新农村建设的投资渠道,有效激活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同时,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与新农村建设,主动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搞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防止产生“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第5篇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基本情况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收益分配突出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收益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集体独享。流转收益按照所有权隶属全部归集体组织所有。这类地区土地流转交易规模和交易量都比较小,如江苏省南京市遵循“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规定流转收益按土地所有权分别归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二是以所有者为主,政府适当分享。

2.地方政府在再流转环节得到收益的比重高于首次流转环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是指通过流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再流转的受益主体是使用权人,而且再流转土地增值空间较大。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在再流转环节得到收益的比例要高于首次流转环节,也有地区对增值收益比照土地增值税征收流转收益金。例如安徽省芜湖市首次流转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转收益金,再次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按评估核定收取,比照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

3.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较严格

在资金管理上,试点地区均规定,集体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纳入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浙江省湖州市为乡镇集体和村集体设立了土地收益资金专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全部进入资金专户。在支出上,试点地区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收益的使用方向为农民社保、土地开发整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广东省中山市规定流转收益的50%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30%分配给村民,10%用于发展集体经济,1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4.少数地区比照有关规定在流转环节开征了部分税种

在税收方面,试点地区普遍采取了宽松做法,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税收政策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税收政策执行,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所征的税种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二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暂不征税,在再次流转环节参照国有土地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如江苏省昆山、海门市等。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暂不征税,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凤台县、河南省南阳市等。上述三种情况中,比较普遍的方式是暂不征税。

(二)试点地区流转收益分配中的主要问题

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收费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依据

各地政府为参与流转收益分配自行设立了一些收费项目,名称不一,征收方式和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对首次流转,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按11.2元/平方米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顺德区则按土地价款的7%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而安徽省芜湖市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转收益金。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隐形土地市场交易,多以租赁方式流转,很少到国土部门进行登记,纳入管理并缴纳税费。实际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量要远远大于政府部门统计的数量,个别区的流转数量甚至超过几倍。政府规定的税收和收费很难操作。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涉及的税种缺位

现行税制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关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9个税种,且都是在农村建设用地不能流转的背景下出台的。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现行的税收制度难以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发挥调节作用。一是现行契税条例的征税范围只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没有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这就造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税负不平等。二是国有土地出让的增值收益由土地出让金进行调节,直接入市的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没有相应的税收来调节,政府投入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不能收回,难以保障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公正。三是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没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征税范围,形成了城乡税制的割裂,不能适应建立城乡完全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需要。四是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能充分发挥对销售无形资产的收入调控作用。五是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转让、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统筹考虑,在实际征管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税时成本、费用的合理扣除等问题。六是农民个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征税或漏征;对农民个人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按哪一收入类别征税需要进一步明确。

3.对再流转环节中所有权人权益的保护缺乏有效制度和办法

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的再次流转的收益要比初次流转高,在珠三角等集体土地流转活跃的地区尤其明显,在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缺位的情况下,只有少数地区做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保证所用权人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如芜湖市在再流转环节比照土地增值税按评估核定收取流转收益金,并在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县之间按5∶4∶1分配。南京市规定再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由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土地所有者协议分配,土地所有者分配额不得低于50%。

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税收政策的建议

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国家征地范围缩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扩大,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将面临大幅减少,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面临资金缺口,现行的土地税收体系和政策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

(一)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调整的总的原则是保证政府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同时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税收设置,总的原则是依据现行税制,参照国有土地税收政策,应收尽收。但是,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尚不能与国有土地同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具有特殊性,流转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应结合各个税种改革方向和总体税负设计,先对其开征部分税种,条件成熟后再增加税种。二是轻税负。为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应对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行较轻税负。三是以转让环节为调节重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环节可能会有较大增值收益,而土地所有权人又很难分享,因此政府应通过税收参与分配,并用于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如下具体政策建议:第一,明确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征收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研究征收土地增值税。明确对承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契税,并修订契税条例,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征税范围,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契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明确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增值税,征免税政策与国有土地统筹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的数额征收。重点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由于土地所有人难以分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大部分土地收益可能会落入中间人的口袋,这有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收益的初衷。

因此,为保障所有权人利益,抑制土地投机,应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纳入土地增值税等征税范围,加大对该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第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以及农民个人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统筹考虑。农民个人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影响较大,而且在实际征管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企业所得税存在如何进行成本、费用的合理扣除等问题,对农民个人分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需要明确按哪一收入类别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需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征税或漏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仍处于起步阶段,应多给予鼓励支持。第三,在房地产税改革中统筹研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实际征管中,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模扩大后,集体土地的经营性现象也会越来越多,应考虑是否对这部分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鉴于我国房地产税改革以合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征收房地产税为方向,因此建议在改革中统筹研究这部分房产、土地的房地产税政策。

(二)尽快出台统一、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规

第6篇

关键词:宅基地;整理;集约利用;置换;产权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也有较大的提高。尽管我国总人口规模将扩大,但农村人口数量却由上升转为下降的趋势。据统计年鉴显示,2004年我国农村人口比1996年减少了11%,而宅基地面积却增加了1.7%。这种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比例转型将改变农村居住模式,致使农村宅基地用地浪费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不堪重负的农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直接影响着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模式,乃至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背景下,面对农村居民用地的发展趋势,对其科学地进行土地整理,是非常必要的。而土地整理工作的进行,却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宅基地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滞后

要科学地整理宅基地,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作指导,而乡镇一级制定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却面临着不利的因素。首先是乡镇一级规划的技术力量薄弱,不仅缺少技术人员,也缺少对规划的技术资金的投入。其次是近几年农村中已建成了大量新房,新房的更新需要好几十年的时间,对它们进行拆迁的费用相当高,这对制定出的规划的实施又带来了困难。

(二)土地整理资金筹集问题难以落实

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土地整理资金筹措、运作和监督机制,保证整理过程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以及资金的高效利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由于资金投入的问题,会导致一些政策措施的长期性和连续性问题。因为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尤其是采用引导农民自主搬迁的方式,更是需要坚持不懈的多年努力,才能见到明显成效。

然而,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过程中,由于资金的筹集问题难以落实,往往各级领导的决心难以坚定,各届政府的工作不能持续,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甚至随意修改,一些有利于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政策措施必须难以稳定下来。从而致使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成果难以形成,达不到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三)农村居民缺少对宅基地进行整理的积极性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显然,根据该规定,村集体和农民是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主体,农村居民或作为农村居民集合的村集体进行土地整理则是从土地整理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出发,如果宅基地整理为耕地的经济收益不能补偿整理的经济成本,农村居民或村集体就不会有进行土地整理的经济动力。从村集体和农民的角度看,闲置宅基地的土地整理成本主要有待整理宅基地上房屋的拆毁成本、对房主的房屋补偿成本以及土地转变为良田的整理成本,而收益则是宅基地整理为耕地后的种植业收入。近几年我国农民纯收入中源自农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农业在农民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减弱,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耕地抛荒现象。由于种植业的比较收益较低,闲置宅基地土地整理的收益无法补偿整理的成本,使农民和村集体无法自动产生对闲置宅基地进行整理的利益驱动。此外,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对农民将宅基地整理为耕地后的使用权缺乏明确的规定,也降低了农民自己进行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

(四)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严重,“一户多宅”情况普遍

我国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加之我国农村宅基地观念上的一些落后思想,宅基地监管力度不够,事后查处难度大,多占土地难处理,导致农村宅基地超占严重,成为宅基地管理中的普遍难题。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农村宅基地只能“一户一宅”,但由于历史、继承、买卖、建新不拆旧等行为,造成了我国目前宅基地上的“一户多宅”现象突出,同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给与处理。

(五)土地空间置换难度大

在对宅基地进行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土地的空间置换问题。土地空间置换是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整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变更,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用地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致使土地置换的难度很大。因此,怎样把土地整理和农村经济政策(即经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用地置换过程中的利益平衡,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土地产权不明晰

土地登记发证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对明晰产权,为有效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中的违规违章建设,提供有效凭证,但目前各地发证情况不一。主要是土地部门没有及时开展宅基地的土地登记工作,另外,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登记意识淡薄,宅基地变更后无法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宅基地上权利状况不清,家底不明,管理也相对混乱,宅基地民事纠纷频发。

宅基地的产权制度问题涉及政策层面,但对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起到了根本上的作用。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产权上的混乱。随着经济和市场的发展,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阻碍了农村宅基地市场的建立,扼杀了一些有利土地利用的农村宅基地转让,也导致了目前隐形市场的存在,成为宅基地管理上的盲区。

(七)土地整理专业技术较为落后

土地整理是一项跨学科的技术性和实践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套技术支持体系。目前,参与土地整理的主体是农村居民。由于他们没有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相应的各方面专业技术服务跟不上,土地整理常常出现受阻或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八)集体土地流失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存在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使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无法制止,但现行法律法规又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导致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多为私下进行。这种“暗箱操作”、随意定价的转让行为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在隐形交易中大量流入买卖双方手中,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整理的对策

(一)逐步健全宅基地使用制度,制定完善土地整理的法规和政策

逐步健全宅基地使用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宅基地审批,为解决多占、超占、强占宅基地问题提供可操作的政策法律依据。

制定完善土地整理的法规和政策,引导各地按计划、有组织地规范开展村庄整治工作。要加快土地整理责任制度、奖惩制度、资金筹措、使用与专项管理制度及村规民约的建立,制定宅基地整理优惠、鼓励政策,使宅基地整理的责任能真正落实到户、到人,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

(二)开展农村宅基地普查登记工作

居民点用地普查登记,是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前提,通过

摸底调查,可以了解各居民点人口及其结构、用地总规模、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容积率、闲置土地面积及其比率、农宅布局、所在村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粮食亩产水平及存在的问题等。从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与详细设计提供依据,使宅基地整理做到有的放矢、措施到位。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问题对策

0引言

专家预测来,中国今后建设过程中在用地量这方面会出现很大的改变,建设用地将使用到一定的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的占补平衡形势变得更为严重。怎样在既满足国家政策需要,又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来保护耕地,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投资方式对现有耕地保护,以此保证足够的粮食耕种面积,这种对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1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出现的问题

1.1新增耕地造假现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将重点放在看数量上,而为重视起土地的使用情况。为实现土地整理标准所划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单单决定使用采用“多出地”,很多时候会把小田归并为大田,对耕田随意处理,胡乱扩大耕地的数量,使得良田被破坏浪费。

对于经过开发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达到种植和耕作的标准,在现实考察过程中未出现相应的适宜性评价和分析。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原有耕地的不规则占有,使得耕地质量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无法满足耕地质量不断提升的最终目标需要。这对当前政府积极实施土地保护政策是相互背离的,而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与解决。

1.2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参照节约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定,通常采取措施对形状不规则、达不到机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是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农村的需要,积极构建社会新型农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转变后,将对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实施土地整理常常会把原有田块的边界打破,这就必须要重新制定计划,这就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整理的内容。

实施土地整理必须要以农民自身的农业利用为重点,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实施相关的策略。当前,土地整理开展时常常关系着田块重划、房屋拆迁、迁坟腾地等问题,而这些事项都和农民的实际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权属是农民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利益划分,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而我国农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旧较低,如:田块凌乱,水利配套设施老化,使得规划指导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如:沿街建设,空心村等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整理能够对上述现象进行合理的调整,改善不良影响或结果。而在实际运行时出现了强制性命令农户拆迁房屋、迁坟腾地填埋坑塘等,这就破坏了农民的正常利益。若没有得到农民的允许就在材料中代签公众参与意见,以此实现争取土地整理项目的目的,或占用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民的自身实际利益。。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证,是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若以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是错误的。开展土地整理属于跨权属界限的整体调整,这就会给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削弱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1.3土地整理功能难以显现

综合发展主要强调把土地整理与农村结合起来发展,其目的在于把内容与空间组织、管理相互统一,这样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得到以充分发挥。当前,增加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是整个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时还会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例如:重数量轻质量、占优补劣、开发不利、破坏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国家已明确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但土地整理项目重申报轻建设,工程质量较低,项目目标单一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目前土地整理还未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影响了土地整理综合性的显现与发挥,导致了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脱节的现象。

2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真确措施

2.1发挥各个土地的作用

2.1.1综合村、组的界线。当前中国发展时期运用的制度为农村集体承包制度,各村、组的土地已经划分出了明显的界线。而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工作往往忽视了村、组的界线,这样造成划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分在制定界限时把村、组的界线问题全面考虑到位,设计上一般允许不存在明显的界线,但在单元划分上必须认真对待。

2.1.2结合当地农民的习惯。在规划土地时有需要将现有的设施积极运用起来,对于部分道路需考虑到是农户长期在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规划过程中需坚持“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林成行”的模式,当在原有的路、沟、渠周围搭建类似的设施时,要将原有的设施综合考虑起来,一次来满足农民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还能减少资金投入本。在规划土地过程中需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最好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展开,两者保持协调统一,这样才能保证土地的使用达到当地实情和土地利用的计划要求。这就需要在土地整理时立足于实际,以达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需要,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2坚持民主政治原则

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里需要对土地整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必须要在坚持民主政治原则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土地整理规划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公众能够积极参加到土地管理项目里,能够对各个项目的内容有个深刻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这样既能弥补技术上的缺失,也能到达方案设计的实际要求,让规划方案及设计变得科学合理。土地整理能够让农民切身体会土地整理的作用,维护了农民自身的实际利益,调动公众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2.3协调好各种内部关系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在规划实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农户以及其部门的协调工作。当项目规划方案实施出现不合理时,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认可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以免造成严重地延误工期和耽误农民的种植时间。当项目规划实施中出现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时,如迁移道路中的电线杆等,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土地行主管部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小结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对长一段时间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措施。为了农村更和谐地发展,我们要合理利用耕地,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当前面临的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做出努力。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韩润仙,韩桐魁.试论农村土地整理发展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J].国土经济.2004.(01).

[2]刘宗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整理[J].中国土地.2006.(09).

第8篇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203-02

一、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各种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职业教育呈现下滑的态势,且这种势头还在继续。我国职业学校的数量从1996年的2.2万余所下降到2001年的1.8万所。农村职业中学从1994年的3681所下降到2001年的1835所;农村职业高中在校学生数从1995年的69.2万人下降到2001年的45.2万人。2005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达到11611所,比2000年减少4324所;在校学生1324.74万人,招生537.29万人,分别比2000年增加251.41万人和200.92万人。在校学生和招生数分别比2000年增长比则为23.4%和59.7%。与规模发展相比,中等职业教育各项生均办学条件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使得办学质量和持续发展面临危机。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已经成立了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7部委组成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农业部等六部门也联合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培训管理的综合协调能力正在得到加强。

二、我国现行的农村职业教育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转移支付不充分

据统计,2001年职业中学的教育经费投入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分别为2.81%、26.58%。到2006年,中央财政教育支出538.33亿元,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2163.69元,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407.28元。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5868.53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513.33元。如此少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就更是微乎其微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改善步伐十分缓慢。

另外,投资渠道也过于单一,我国农村教育的市场化进程大大落后于经济市场化进程,集中反映在农村教育仍然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性拨款,民办的农村教育微不足道。农村职业教育吸引民间投资和社会捐助的能力薄弱。由于“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投资经费体制只能是以县(乡)为主。长期以来,中央财政虽然对职业教育有所投入,但总量偏少。特别是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就更少。由于县域经济规模的影响,以县为主的公共财政基础比较薄弱,很难满足农村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受这种投资经费政策的影响,各种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开支缺少相应的税收来源。

(二)农村职业教育面临发展模式不适的困境

当前很多地方农村教育面临窘境:办学思想“轻农”,办学模式“离农”,教育结构“脱农”。因此必须改变以升学为导向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模式,建立一种升学与就业兼顾、普通教育渗透职业技能教育的多元化教育模式。目前农民普遍对职业教育的科学内涵认识和把握不清,时下农村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因种种原因,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不能继续升学。这部分留在农村的学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他们对农村经济建设就难以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因此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定位应该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从改变以升学为导向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模式出发,把农村教育资源彻底向农民开放,加强教育与经济、教师与农民的沟通,着力破解农村学校封闭办学的难题,如何让学生学到真正有用武之地的技能,才是核心所在。

(三)师资力量薄弱是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瓶颈

中等职业教师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较差。目前很难录用和挖掘到优秀人才到学校任教,已有的专业骨干教师也很难留住。在教师特别是专业教师不够的条件下,不顾实际大规模高速度发展农村职教,必然导致大批不合格教师进入教师队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职业教育法》指出:“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然而上述关于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十分落后却是现实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根深蒂固的是在观念上:没有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视为职业,由此造成农村学校未能在服务“三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职业教育的职业性逐步边缘化甚至缺失。当今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这种认识要与时俱进。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农村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必须适应发展要求。

三、完善我国现有农村职业教育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一)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国家首先应当明确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将它置于与普通教育平等的地位。并明确国家、职业教育供给者、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供求双方的矛盾,制定农村职业教育的任务、目标、方针等,保证农村职业教育在稳定中发展。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职业教育立法,保证农村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为规范用工、招生等提供各项政策扶持。总结国内外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根据中国现阶段实际,包括各地方产业结构、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发展的状况,合理调动农民、企业、学校的多方积极性,因地因时制宜地制定法规政策,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

(二)完善财力支持体系,保障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发展教育,必须有充足的经费支持。为了解决农村教育发展中的经费紧张问题,国家应在逐年增加国家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的同时,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以外,乡人民政府可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还要积极倡导将中央和地方农业建设资金、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中的适当比例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保障。

(三)改革管理体制,增强办学灵活性

首先,要加强政府统筹,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城乡分离、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统筹乏力的局面,应该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其次,政府部门要适应市场需求,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镇化和提高农民素质与技能的要求,打破部门和职业学校类型的界限,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种农村职业教育资源,以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上下统属、专门管理农村职业教育的机构,负责农村职业教育在全国和地方的协调开展,并促使农村职业学历教育、农民培训和农业推广形成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良性关系。再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政策透明度;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增强政策执行力。由于政策中农村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责权不明确,且缺乏对失职行为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造成农村职业教育的管理控制失力。同时,管理机构与检查、监督机构重叠,或二者合一,导致检查、监督中的形式化。所以,应合理设置政策的执行机构,划分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强制性的控制措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的效力,克服政策执行中的不利因素,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9篇

关键词:农民政治参与;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民主监督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0-0038-02

农民政治参与作为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我国农村成年人口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与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或政治决策,以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农民政治参与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发展,而且还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可以说农民的政治参与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还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应当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而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提高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水平,从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继续向前发展。

一、农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参与意识淡薄;行贿和贿选现象普遍存在;参与假象严重,参与质量不高。

(一)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淡薄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冷漠问题

在对山西省古县芦家庄村村民的调查中,当被问及“您对当村干部是什么态度”时,有55.3%的村民选择“无所谓”,选择“想当,并会积极争取”的仅占15.7%;当被问及“您为什么要参加村委会选举”时,有超过一半以上的村民选择“村里让我选”或“大家都选,所以我也选”,而选择“这是公民的义务”的村民仅占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农民缺乏明确的政治参与意识,对集体事务特别是政治方面的事务漠不关心,政治责任感不强,政治积极性与主动性不高,这些必然会制约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水平。

(二)行贿和贿选现象普遍存在

通过对山西古县芦家庄村村民的访谈显示,村民为了获取某项权利或权益,会通过拉关系、托熟人、请客和送礼等途径与政治决策者进行权钱交易,即行贿。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有些村干部候选人会积极活动,搞小动作,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网巴结领导、贿赂村民,从而在选举中获胜,即贿选。村民会为了在扶贫、贷款和低保收入等方面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而行贿。村民会因为金钱或礼品、人际关系、情面等因素而轻易放弃手中神圣的选举权。这种贿选行为直接破坏了农村的基层民主,应当极力禁止。

(三)政治参与假象严重,政治参与质量不高

根据对山西古县芦家庄村村民的调查结果显示,村民的到场率及投票率是很高的,但事实上这种兴盛并不是真实的。高投票率和高到场率并非就意味着高参与率,政治参与还包括许多其他的形式,如、监督等,而农民却很少使用。在此次调查中,没有一个村民意识到“通过新闻媒介来解决自己遇到的政治问题”;大多数在外地务工的村民是委托投票,有的村民会一人一大把选票;有些农民虽然参与了选举,但大多是被动员或者是迫于村干部的压力而不得不参与。这些都导致村民的参选率失真。

二、农民政治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导致农民政治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经济原因。

(一)农村经济依然落后

经济落后,农民生活依然贫困,这是农民政治参与程度偏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对山西古县芦家庄村村民的调查显示,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平均月收入在500元到1000元,平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的村民仅占少数。为了维持其生活,大多数村民农忙时节在家务农,农闲时节到城里打工,终年劳作。沉重的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得农民整天为生计而奔波,无暇顾及投票选举等政治参与活动。正如格尔哈德・伦斯基指出的:“日常生活的压力严重地限制了人口中绝大多数人的政治活动,虽然在革命时期,大多数人可能在短期内某一重要的领域中变得在政治上活跃,但由于必须要保证其生计,大多数人很快就离开了政治领域。”

(二)村民自治组织不完善

村民自治是农民政治参与的直接体现,它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主要通过自治组织村委会来行使这些权利。但是,根据访谈显示,在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中还存在着贿选、宗族势力干涉的现象,这使得选出的村委会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村里很少召开村民会议,村务也不公开。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村委会的职能异化,农民的各项自治权利得不到充分的行使,从而制约了农民有效的政治参与。

(三)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低

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因素来看,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农民分散经营土地,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缺乏必要的联系与合作,单家独户进入市场,从而形成了我国农民分散性较大、组织化程度比较低的问题。因此,我国农民进行政治参与主要是以个体或小团体为主要形式,这使得农民利益表达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时由于农民组织代言人的缺位,导致农民政治参与的目标诉求不明晰,进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与热情。

(四)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低

由于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因而导致其政治认知程度也比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约农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调查结果显示,有14.9%的人从未上过学,有45.4%的人是小学文凭,有37.7%的人是初中文凭,而只有2%的人是高中文凭。农民由于受文化水平的限制,他们对政治参与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熟悉程度比较低,对自身政治参与的权利和参与程序也不了解,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

(五)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漫长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政治思想为主线的传统政治文化,这些传统政治文化在农民的心里逐渐积淀成了“清官思想”、“依附和归属心理”、“与世无争”、“权威崇拜”等复杂的政治意识。这种意识至今还深刻地影响着农民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使得农民在政治参与中表现为被动与盲从,从而制约着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三、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对策分析

通过上述对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存在问题及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要全面提高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有利的物质保障

第一,要因地制宜,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可以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等。例如芦家庄村,鉴于该村的村民以种地为生,土壤肥沃,草木茂盛,所以政府应该同时发展当地的农业和养殖业,形成集体规模,并给予村民统一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农民增收。第二,要做好农产品的深加工,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并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新兴产业。例如芦家庄村,鉴于该村有许多特色产品,比如樱桃、连翘等,所以可以将这些产品进行深加工,获取更高的经济价值。第三,要建立农民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相关技能的培训,包括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让农民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以此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在民主选举方面:村民委员会要对选举中出现的贿选、拉票行为作出明确的严肃处理规定;要增加选举的透明度,通过各种形式,比如候选人开展竞选演说、公布政务目标等,让农民了解村干部候选人,保证农民选出真正维护自身利益的代言人。第二,在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方面:要定期召开村民大会,村内重大事务一律交由村民大会集体讨论,最大程度地考虑群众的意见。第三,在民主监督方面:要推行村务公开,做到公开村务的时间及时、形式规范、内容完整;要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认真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等,让全体村民进行有效监督,从而真正落实村民的民主自治。

(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政治参与的整体实力

“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家庭离群孤立,一个个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这是农民利益容易被忽视和遭受侵犯的主因之一,所以农民应该有自己的政治参与和维权组织。因此,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属于农民自己的利益组织,比如“农民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代表农民参加政治决策,以集体的力量抵御各种可能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增强农民自身的组织性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不断增强农民政治参与的整体实力。

(四)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素质基础

第一,在乡镇建立农民夜校,开办农民文化培训班。如在芦家庄村,村干部可以组织开办识字班,把当地村民组织起来进行学习,每星期两次,每次一小时。第二,在农村创办公共文化组织和文化设施,如文化室、文化馆等;开展农民文化节,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如在芦家庄村,村干部可以组织村民观看一些反映农民生活的电影,并进行交流和讨论,从而指导村民自己的日常生活。第三,动员大学生志愿者下乡进行义务服务,为农民进行国家政策、文化知识的讲解,以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

(五)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规范化的渠道

第一,要设立专属于农村的电视频道和广播节目,创办专属于农民的报纸和杂志等,为农民提供更为丰富的规范化政治参与渠道。第二,要创新大众媒体的表现形式,以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易于接受的方式展现在农民面前,如漫画形式。第三,积极引导农民向大众媒体反映影响农民自身利益的问题。如开办类似焦点访谈之类的电视节目等,通过这些大众媒体的报道和宣传,形成社会舆论,加强农民对各级村干部的监督,促使有关部门积极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规范化的渠道,激发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利益表达的愿望。

参考文献:

[1]王立梅,计军恒.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及对策探析[J].理论导刊,2006,(1).

[2]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利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